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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激发广大党员安全监督职能的积极发挥,促进企业安全文明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活动是指以党支部管理范围为创建区域,以党小组为依托,以全体党员为活动主体,以安全责任意识为导向,以安全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为目的的党内安全生产实践活动。
第三条 开展创建“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活动的目的是:以党支部为单位,划分责任区,充分发挥责任区中党员的作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配合制定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的具体措施,使支部党员带头按规章制度办事,阻止身边的违章行为,在反违章积分考核中成绩全部优良,影响和带动职工群众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政工部是“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完善;
(二)负责“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创建的管理工作,做好计划、总结和评比工作;
(三)指导和协调“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活动的开展;
(四)将评出的厂级“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推荐、上报至公司。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每个党支部为一个统一体安全责任区,党支部书记为“党支部安全生产责任区”负责人。
第六条 创建区域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形成岗区联动、相互促进的态势。
第七条 创建区域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区域所属各岗位现场管理规范,所属党员做到“零违章、零违纪”,创建区域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以确保所在部门和企业签订的安全包保目标完成。
第八条 合理分解创建区域内的安全工作,并由党小组分别负责党员安全工作的各个环节。所属岗位成员应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较高的安全生产技能,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
第四章 创建措施
第九条 创建区域党支部要以党员为骨干,广泛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各党支部是安全生产责任区的创建责任者,要会同部门、班组通过开展“党员无违章岗”、“安全生产案例教育”、“党员控制差错”、“安全建议征集”等活动,使全体党员树立“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理念,增强党员的安全生产使命感,带动职工群观众主动投身安全生产实践,自觉实现“要我安全”到“我会安全”的转变。
第十条 创建区域党支部要明确各党小组的安全工作职责。要针对专业特点分解安全任务,使每个党小组承担安全工作内容,推动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 创建区域党支部要将党员的安全技能培训、岗位练兵纳入党支部活动内容。各党支部要通过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组织“安全救护技能培训”等方式,组织责任区全体党员认真学习、掌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党支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预演”、“岗位危急预案训练”等以安全生产为内容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帮助职工掌握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十二条 创建区域党支部要利用有形载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要以“典型事故分析”、“安全措施征集”等活动,宣传安全文化理念,树立党员的“零违章”意识,营造安全生产氛围。要以党员为重点组织开展技术攻关,推广应用创新成果,促进创建区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的改进,不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使全体党员的安全素质过硬,工作作风优良。
第十三条 创建区域党支部要配备党员安全监督员,积极查找安全隐患,充分发挥监督作用。通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任务落实给每一名党员,增强安全责任区域内党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十四条 创建区域党支部要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消除各种隐患。采取举办“我为安全献一策”等各种活动,组织责任区内党员、群众为企业安全生产献计献策,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实践活动。
第五章 考评内容
第十五条 创建区域党支部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和行之有效的创建方案。
第十六条 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安全主题活动,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积极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安全文化建设富有特色,在确保安全生产方面创造先进经验。
第十七条 创建区域党员安全技术培训有效,安全教育制度健全,针对性强,措施得力,记录完整。
第十八条 创建区域党员熟练掌握安全技术,在业务技术比武及以安全生产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练兵中成绩突出,全体成员在《电业生产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率达到100%。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事故预想、危险点分析和反事故演习等活动,努力提高成员的事故处理能力。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事故演习”等形式的安全活动,党员的安全防范能力不断提高。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两票三制”执行率和合格率达到100%。
第二十一条 创建区域党支部与党员签订了创“党支部安全生产责任区”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安全生产的“责权利”明确,党支部所属党员在反违章积分考核中成绩全部优良,能及时兑现奖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创建区域党支部应定期对本区域和区域内“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创建效果及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对发现的不安全现象和隐患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已经命名的“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称号:发生人身重伤、设备事故;发生火灾、生产交通事故;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发生隐瞒一类障碍、轻伤及以上事故;未完成主要经济指标。
第六章 活动组织
第二十四条 创建活动实行分级负责,制定方案,建章立制,加强考核,形成机制。厂党委负责各党支部“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的整体考核管理,创建区域党支部负责本责任区的创建和“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的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工部是创建“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活动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创建活动进行组织、指导、考核、命名、表彰、申报、监督,定期深入创建活动现场,及时了解和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立正确的活动导向,保证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二十六条 “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实行动态考核管理,每年由政工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已命名的“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进行一次复查考核,符合标准的给予重新认定,否则予以撤销称号。
第二十七条 厂级“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由厂党委予以授牌,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厂级“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通过进一步考核、评选,可根据公司要求申报公司级“党员安全生产责任区”,由企业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政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区安全生产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考核项目
标准分
考核内容
评分方法
扣分
实得分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工作部署(18分)
61、 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缺一环节扣2分,未签订扣6分。
32、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未制定扣2分。
33、 领导班子每季度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看记录,缺一次扣0.5分。
4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体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科室,有2人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
未建立健全机制体制扣2分,未落实科室及人员扣2分。
45、 年终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有检查,并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未检查扣2分,未总结扣2分。
(
考核项目
标准分
考核内容
评分方法
扣分
实得分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工作部署(18分)
61、 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缺一环节扣2分,未签订扣6分。
32、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未制定扣2分。
33、 领导班子每季度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看记录,缺一次扣0.5分。
4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体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科室及工作人员;
未建立健全机制体制扣2分,未落实科室及人员扣2分。
45、 年终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有检查,并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未检查扣2分,未总结扣2分。
(二) 安全生产基础工作(14分)
66、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情况;
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安全生产工作信息,缺一次扣0.5分。
47、 安全生产经费投入;
看票据,无投入的扣4分。
48、 按要求出席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缺席一次扣1分,迟到1次扣0.5分。
(三) 安全生产监管
(24分)
69、 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每个工业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
查检查记录,少检查1个企业扣0.5分。
810、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无客观困难的100%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有应对措施。克服客观困难完成整改的,整改一项加1分,最多加3分);
达不到100%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考核项目
标准分
考核内容
评分方法
扣分
实得分
(三) 安全生产监管
611、 各种专项治理工作完成情况;
根据年度专项活动安排平均给分,缺一次扣一次的分,看是否有工作记录及情况反馈。
412、 “四大节日”安全检查。
看记录,缺一次扣1分。
(四)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6分)
313、 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区安委会备案;
没制定预案扣2分,未报备扣1分。
314、 开展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开展1次)。
未开展扣3分(看活动方案及图、文资料)。
(五) 宣传教育、培训工作(8分)
315、 制定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未制定培训计划扣2分。
316、 组织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未组织教育培训的扣2分。
417、 制定“安全生产月”活动计划,组织开展活动。
未制定方案扣2分,没按要求组织扣2分。
二、 安全生产事故控制责任目标考核标准(30分)
考核项目
标准分
考核内容
评分方法
扣分
实得分
事故指标控制
(30分)
30
1、 发生死亡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扣30分。
2、 死亡1人;
扣15分。
3、 累计死亡2人以上(含2人);
扣30分。
4、 发生其它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
扣30分。
合计考核得分:
被考核单位:(签字) 考核人员:(签字)
第3篇 电力机械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依据《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制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按期限整改”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电力机械厂各部门、车间、控股公司及多经单位。
第二章 定义与分级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六条 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七条 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确定为事故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评估为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第八条 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我厂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消除,同时纳入本细则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实行分级督办,做到闭环管理。
第九条 “事故”界定,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消防及煤矿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
第十条 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我厂建立厂部、部门(控股公司、车间、多经单位)、班组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分级负责事故隐患的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所在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厂安全监察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已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总结评估,并汇总、编制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及生产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通报各部门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是本专业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专业(或辖区)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安全监察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部门、陕西省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在专业(或辖区)范围内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评估、核定各部门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三)督促、指导、检查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各部门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
(四)汇总、统计、分析全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要求向省公司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落实上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好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结合日常工作和专项行动排查本部门的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及设施、所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缺陷、缺失进行排查,实施预评估。
(二)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独立完成治理人员违章、管理违章和缺陷的消除工作,并实施闭环管理;对需协调和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的事故隐患和设备缺陷,及时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汇报。
(三)根据本部门安排,负责事故隐患和缺陷的控制监测、治理等相关工作,包括编制、实施一般事故隐患的控制措施、治理方案,实施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工作。
(四)了解、掌握本部门所管理的事故隐患治理进度,及时销号。
第十八条 各部门将发包、出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和设备,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 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各级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见附件1)。
第二十条 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结合各部门、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生产设备运行方式分析;各类安全性评价、电网设备评估;各级春秋季安全大检查、专项督查;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已发生事故、障碍、异常、违章的原因分析。
第二十一条 部门对于本部门发现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应立即进行预评估和界定,对属本部门独立完成治理的人员违章、管理违章和设备缺陷,纳入缺陷管理流程,立即安排治理并消除,实施闭环管理;对需厂部协调和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分别填写缺陷汇报表和一般(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及时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对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界定评估,如属设备缺陷即纳入缺陷管理流程;如属一般事故隐患即纳入本部门事故隐患管理流程,安排治理(控制),实施闭环管理。并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填写好“评估”和“治理”意见1份)送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如属重大事故隐患,经分管领导签名后,应按照专业分类,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立即报告(24小时内)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由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核定。
安全监察部每月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隐患(包括本单位发现的、各项专业检查发现的、上级检查发现和核定的)进行一次总结评估,审定、汇总“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按照十一类和重大、一般进行分类编号,整理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和进展情况,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汇总、编制下发事故隐患治理计划。
第二十三条 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列入投资计划和综合计划。
第二十四条 未能按治理计划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分级负责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重新制定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部门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厂安全监察部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由安全监察部上报省公司组织进行。验收后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在三日内抄送厂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对所负责的、已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同时汇报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预警通告机制。因检修、故障等使电网运行方式变化而引起的事故隐患风险,应由相应调度部门发布预警通告,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章 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和报送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安全员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条 事故隐患信息报送执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数据库,做到“一患一档”。
事故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第三十二条 部门对新排查发现的、需上报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报厂有关职能部门(24小时内);每月对本部门负责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并以书面形式报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备查;建立完善本部门事故隐患数据库和档案。
第三十三条 厂安全监察部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建立完善本厂事故隐患数据库和档案。
第三十四条 安全监察部应在月度、季度安全例会上和厂务扩大会上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察部应按相关规定向省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督办机制
第三十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
第三十七条 安全监察部、各部门分别对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指定专人管理、督促整改。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察部根据掌握的事故隐患信息情况,以《安全监督通知书》形式进行督办。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第七章 考 核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十条 对发现、举报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内,厂部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经核实后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瞒报事故隐患,或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事故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按《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从严处罚。厂部将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克服抵制各种不良倾向的出现和蔓延,保证职工的生命和集体的财产安全,真正起到推动生产力和企业规范的积极作用,特制定如下强制性实施细则:
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不戴安全帽首次罚款50元;不扣帽带罚款20元;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200元;系安全带必须扣在牢固稳定的位置,否则罚100元。
2、高空作业时,严禁嘻戏打闹,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打架的罚500元以上,严重者开除。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由责任人赔偿事故大全部损失。
3、严禁酒后上班,违者责令停工,扣除当日出勤,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
4、从楼上向下乱抛杂物者,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如果由此引起安全事故的,则要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5、宿舍内乱拉乱接电器的,给予私接电器者罚款100元,由此造成事故有个人负责。
6、电工在施工中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给予罚款100元,所拉电线中发现裸落线的罚款200元,由此引起事故的,罚拉线电工1000元以上。
7、施工现场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按规定接零(或接地)保护,缺一罚电工50元。
8、所有机械设备必须定机定人,持证上岗,非定机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如造成事故一切责任自负,定机人员如随意交给他人操作,属失职,严重的重罚500元,造成事故的予以开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损失。
9、有人乘坐吊蓝上下一经发现罚款100元,操作人员罚款200元。人货电梯如果超载一经发现处罚司机500元,电梯门、楼层防护门未关好就运行每次罚款200元,屡犯者给予开除。
10、机械设备停止或进行清理保养时,操作人员必须切断电源,并锁好电箱,如果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每次罚200元,由此引起事故的,由操作人员负全部责任。
11、严格按规定使用塔吊,不允许超载,如果超负荷使用,对责任人罚款500以上,若由此引起事故的,由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负主要责任。
12、起吊物料时,所吊物品必须放置整齐,严禁混吊物料,违者罚信号工500元;物料起吊时信号工必须进行现场指挥,如信号工不在现场指挥,给予200元罚款;信号工指挥失误撞坏物品由信号工全额赔偿,由他人代替指挥或超重吊装的立即开除该信号工。
13、施工现场脚手架、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木工棚严禁吸烟,发现一次吸烟罚款100元。在易燃易爆处电焊、气割,必须严格按章操作,氧气瓶、乙炔瓶距离必须大于10米,并且要有可靠的隔离措施,操作人员必须将灭火器材携带,违章施工的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并赔偿事故的所有损失。
14、电气焊切割应及时将切割物清除,以防切割物引燃周围其它物品,若发现对切割物不清除的,每次罚操作人员200元,如果因此发生火灾事故的,操作人员必须赔偿全部损失。
15、脚手架不按规定搭设或偷工减料,罚款500元,并责令返工。
16、禁穿高跟鞋、硬底鞋、短裤、背心、赤膊、赤脚上班作业,有违者,首次罚款50元,二次加倍罚款。
17、严禁擅自拆除和挪用安全标志及防护设施,若因施工需要,必须通过工地施工负责人及安全员同意,但当日工作完成后应迅速恢复,违者罚款100元。
18、严禁无脚手或独跳施工作业,作业人员经教育劝告不听者罚款50元,导致后果均自负。
19、机械设备在运转时,严禁加油和检修,各种防护保险装置严禁擅自拆除,工完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有设备交接班记录,违者罚款50元。
20、高空作业严禁开玩笑或吵闹及骑坐墙头或站立墙头、翻越采光井,违者罚款100元。
21、各工种现场施工人员严禁搭坐扶手、阳台、四口、五临边,电梯未停妥严禁打开电梯门,违者处以50元以上罚款。
22、木工机械用具,应定机定人,由熟练技术职工操作,不得擅自违章操作或在木工机械上做私活,违者罚款100元,违章操作或擅自运用造成事故者,后果自负。操作工每天对木工棚的木屑、木花清理干净,余料堆放整齐,违者罚款50元。
23、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四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触电保护器)和按标准做好“四口五临边”(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基坑临边、建筑物楼层外侧边、屋面外侧边、阳台外侧边、外挑接料平台外侧边)的防护措施,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有一部位不符要求的处罚操作者50元。
24、不按规范操作,不听领导指挥,擅自动用工地机电设备或违章所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其本人负责,不作工伤处理,且给予50~200元罚款。
25、施工现场任何区域不得随便大小便,违者在楼外场地小便罚款50元,大便100元;在楼层主体阶段小便罚款100元,大便200元;粗装修阶段在完成二次地坪上小便罚款200元,大便300元。
26、施工现场公共场所所设置的消防设施,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擅自玩弄,如有违者罚款100~1000元。
27、职工间及上下级间应发扬团结互助、和睦相处的作风,下级无条件服从上级的安排,任何职工不管任何理由均不得辱骂项目部管理人员,更不得动手殴打,一经发现辱骂罚款200元,动手殴打即给予除名开除。严禁在施工现场争吵打架,一经发生参与动手者双方不管任何理由均给予300元罚款,若手中使用工具或现场材料等异物参与斗殴,则给予当事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斗殴责任在受害者,医药费、误工费自负,责任在致使者由其承担受害者所有损失(含医药费、误工费等)。若任何一方有超过二人以上参与斗殴则给予该方班组长50~200元连带责任罚款(若是分包队伍则给予该单位处以500元以上追加罚款)。若有人能在争吵过程及时阻止或及时向上级汇报,杜绝事端进一步恶化的情况,项目部即给予该人表扬及100~500元奖励。
28、对提出的安全事故隐患,不落实整改的罚款200元,整改不及时的罚款100元,整改不到位的罚款50元。
29、楼层清理过程中,发现楼层打堆垃圾中混有扣件、三形卡、短钢管、钢筋等,每堆垃圾给予班组处罚50~100元,发现运垃圾的推车内混有扣件、三形卡等物品,给予作业人员处罚50元每车,其施工班组处罚100元每车。
30、班组长或分包队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对本班组(或本单位)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技术交底和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下发的安全技术资料及所有项目部管理实施细则内容进行交底。若失职一经发现给予班组长处以50元/次,分包队伍负责人200元/次处罚;该班组或分包队伍在该月度出现工伤事故,项目部对该班组长(或分包队伍)按下列额度处罚:1000元以下事故处罚50元;1000元~5000元事故处罚100元;5000元~10000元事故处罚200元;10000元~30000元事故处罚500元;30000元~50000元事故处罚700元;50000元~100000元事故处罚1000元; 100000元以上事故处罚1500元。
31、对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及时清理事故隐患,在危险关头勇于及时排除险情,并转危为安者,则给予通报表扬和200~1000元的奖励。
32、班组每月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无违章违规、无事故现象,项目部给予班组集体奖励,每班20人以下奖励100元,20人~30人奖励200元,30人~50人奖励300元,50人以上奖励500元,奖罚每月在生活费中兑现,班组无班前活动记录的取消奖励。
本奖罚细则适用进入我项目部施工现场任何单位所有作业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5篇 安全生产实施细则
一概述
1 安全生产实施细则编制范围
厦蓉高速郴宁第六合同段,设计里程全长6.74公里.范围内的路基、桥涵、隧道、防护及排水、绿化环保等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2 安全生产实施细则目的、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实行全员安全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安全管理制度化、经常化,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将施工过程中各方面的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职工因工死亡,职工重伤率、轻伤率分别控制在0.3‰、3‰以下;每年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员工因工职业病发生率小于0.5‰。
3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强有力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项目部和各施工队均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设安质环保部,配备专职工程师,施工队配专职安全员,班组配兼职安全管理员。主要领导亲自抓安全,各级按施工人员和施工难度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有关员工的安全和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图附后。
4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成立以项目经理程鹏辉为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项目部安质环保部管理安全,各施工队设专职安全员、各班设兼职安全员,形成项目安全网络,并实行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纳入承包责任制,逐级签订包保责任状,明确施工责任到人。抓管理,抓制度,抓施工队伍素质,盯住施工现场,跟班作业,抓关键,超前预防。把安全管理贯穿于工程始终,建立全面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图附后)
5建立健全各种安全规章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湖南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安全要求。
2、认真执行行业标准,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认真实施标准化作业,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严肃劳动纪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使安全生产建立在管理科学、技术先进的基础上。
3、建立安全技术奖惩制度
开工前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过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具有技术法规作用,在施工中严格执行。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
4、落实安全责任制
实行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做到职责明确,权责统一,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充分发挥各级职能作用。
5、完善各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部根据具体情况认真制定各种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工程安全制度工地出入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制度、防火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和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6、施工人员上岗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准上岗操作,安全员持证上岗。
二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
1、搞好施工现场及临时工程的安全控制,施工现场做到布局合理、机械设备安装稳固、材料堆放整齐、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照明、防护设施,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
2、运输道路平整、畅通,排水设施良好。炸药库、油库、材料库选择安全地点设置安装稳固、材料堆放整齐有安全标志和照明等防护设施。
3、在变电场所对变压器采用砖墙进行围砌,并悬挂明显的危险标识牌,以免造成人员等意外伤亡。
2分项工程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三施工测量的安全预防要点
(1)在密林丛草间进行施工测量时,应遵守护林防火规定,严禁烟火。
(2)测量打桩要注意周围行人、车辆的动态情况,保证其安全,不得对面使锤。钢钎和其它工具不得随意抛扔。
(3)测量人员在高压线附近工作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遇雷雨等天气情况,要停止作业,不得在高压线、大树下停留。
(4)在陡坡、危险地段、桥墩等高处作业环境下测量时,应系安全带,脚穿软底轻便鞋。
(5) 在公里等公共交通区域内测量时,设专职人员负责警戒。
2、3、2拆除工程的安全预防要点
(1)伐树前,应将周围有碍砍伐作业的灌木和藤条砍除,并选好安全避让地点。
(2)伐树范围内要布置专职人员阻止无关人员逗留、接近。
(3)砍伐树木不得向有树方向,为树木按预定方向倾倒,要在树木下部倒树方向砍一剁口,其深度为树干直径的1/4,然后再从剁口上边缘的对面开锯,最后应锯留2-3cm安全距离。
(4)在陡坡悬岩处砍伐树木时,必须带安全带,严禁在同一坡段上下层同时作业;
(5)砍伐树木时,应先发小树,后伐大树,截锯和溜放地区之间伐树木时,应互相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截锯木料时,被锯的树木必须被垫撑牢固。
(6)大风、大雾和雨天不得进行伐树和溜放作业。
四路基施工安全预防要点
(1)载重汽车按规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超高,不得人货混装,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车辆装土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当用机械装土时汽车就位后拉紧手闸,装载要均匀,不得偏载。
(2)在陡坡、高坡、坑边或填方边坡处卸土时,停卸地点必须平整坚实,地面设反坡,与边缘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土,要有专人指挥。
(3)卸土起斗时,应检视上空有无电线,防止挂断。
(4)压路机、平地机必须在机前后,左右无人和障碍物时才能起动。
(5)变换压路机、平地机前进后退方向应待滚轮停止后进行。严禁利用换向离合器作制动用。
(6)压路机靠近路堤边缘作业时,应根据路堤高度留有必要的安全距离,碾压傍山道路时,必须由里侧向外侧碾压。上坡时变速应在制动后进行,下坡时严禁脱档滑行。
(7)两台以上压路机同时作业时,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3米,在坡道上纵队行驶时,其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五土石方爆破施工
1、爆破施工作业时要了解周围情况和地质情况;爆破作业时应由上而下逐层采取,并根据石崖高低,修成阶梯。如有松动石块应先予清除,上下层不得重叠作业。
2、选择炮眼应避开正对的电线、路口和构筑物;坡面上的危石处理后再打炮眼;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3、凿眼所用工具和机械要祥加检查,确认完好。
4、人工打眼时,严禁对面使锤;
5、机械扩眼宜采取湿式凿岩,凿岩机支架要牢固,严禁用胸部和肩头紧顶把手。
6、空压机必须在无载荷状态下启动。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连接好,不得扭曲。在征得凿眼机操作人员同意后方可送气,出气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或站立。
7、在保管、加工、运输爆破器材过程中,严禁人员穿着化纤服装。
8、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才能装药。作业现场严禁用烟火和明火照明,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装药时应用木质炮棍,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不得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不得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填塞炮眼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已装药的炮孔必须当班爆破,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的作业量为限。爆破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必须有值班领导和安全员在场,并在警戒区四周派警戒人员;危险区边界应有明显标志。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爆破时应点清爆炸数与装炮数量是否相符;确认炮响完并过5分钟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石方地段爆破后必须确认已经解除警戒,作业面上的悬岩危石也经检查处理后,清理石方人员方准进入现场。
9、严格遵守爆炸物品各类管理制度
(1) 安全管理制度
事先必须办理《许可证》,方准从事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必须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工班设安全员,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安全技术规程及岗位责任制。完善领取、发放、使用(销毁)、清退四本帐,以备上级或公安机关检查。爆破作业前,必须做出爆破方案。坚决落实《三对帐》、《四勤》、《五有》、《六定》、《七禁》、《八不准》、《九检查》的措施。
(2) 安全检查制度
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必须严格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燃。项目部在重大节日要组织对辖区、储存、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平时派出所,安质环保部要经常性对所辖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领导。安全检查必须严格“班组日检,分部周检,项目部月检”的检查制度;安全检查要有记录,重大问题要有专题报告。
(3) 安全教育制度
大力宣传《条例》,使广大干部、职工懂得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政策、规定,熟悉购买、运输、储存及使用等一系列手续的呈办程序。认清合法安全使用与违法使用的区别。所有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都要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项目部对专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此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项目部分管安全领导要负责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使全体干部、职工认识到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到人人防事故,个个保安全。
(4) 定员定量制度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建立建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所需的各种专职管理人员;定人管理、定人领取、定人使用、定点使用、定点存放、定量储存。消耗要有定额,严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许偷工减料。
(5) 领取清退制度
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建全领取清退帐目。发放有手续,领取有登记,清退有记载,使用有签字。领取、发放、使用(销毁)、清退要帐目清楚,数字准确,帐物相符。现场指挥、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等有关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签字手续,严密管理,堵塞漏洞。
(6) 警卫看守制度
看守人员要坚持昼夜值班,提高警惕,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坚持查验证件制度,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区。做好出入人员及车辆登记,注意发现可疑情况。严禁烟火、火源、火种及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带入库区。不准在库区开会、住宿、会客和搞其它活动。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
(7) 废品销毁制度
失效、变质的爆破器材,一律不得使用。销毁爆破材料,要取得当地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进行销毁的爆破器材,必须登记造册,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要签字盖章,存档备查。销毁时,应选择适当的销毁方法,安全的销毁地点,细致认真的做好销毁工作。
(8) 运输管理制度
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发给《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运输途中押运员不准乘坐驾驶室内,所运物品必须绑扎牢固,严防丢失。运输途中,严禁驾驶员、押运员酗酒。运输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运输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运输车辆必须合乎要求,车况良好。
4、安全操作规程
(1)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2)在有沼气和煤尘等爆炸危险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煤矿安全炸药和雷管。
(3)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4)把好质量检验关;火雷管规格同导火索型号要一致,导火索燃速试验不合格,禁止使用。电雷管有生锈、裂隙、变形不准使用, 导通试验时,电阻值相差太大,不能串并联使用。硝铵炸药受潮严重结块禁止使用。
(5)导火索插入火雷管要轻轻推止加强帽,严禁转动插入。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装制炮头时,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6)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7)工作面装药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划出警戒线,严禁一切人员通过,放炮时,必须先发出警号。
(8)放炮完毕待炮烟吹散后安全员、爆破员必须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确实无危险时,才能解除警戒。
(9)雷雨天气禁止爆破。
六钻孔桩基础施工
1、钻机的安装与拆除均应在机长的指导下进行。
2、安装钻机平车,在拖运时轮子应向上,卸架翻转应轻放。
3、吊装钻机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吊装钻机的吊车,应选用起吊能力20t以上的型号,严禁超负荷吊装。②、套挂用的钢丝绳应完好,直径不小于16mm。③、套吊栓挂应稳固,并经检查认为可靠后方能试吊。④、吊装钻机应先行试吊,试吊高度一般为离地10~20cm,同时检查钻机套挂是否平稳,吊车的制动装置以及套挂的钢丝绳是否可靠,只有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方可正式起吊。下降应缓慢,装入底车架应轻放就位。
4、钻机就位后,应用水平尺找平后才能安装。
5 、钻机桅杆升降注意事项
(1)检查离合器、闸带是否灵活可靠。
(2)检查钢丝绳、蜗轮、销轴是否完好。
(3)警告钻机周围人员散开,严禁有人在桅杆下停留、走动。
(4)随着桅杆的升起或落放,应用桅杆两边的绷绳,或在桅杆中点绑一保险绳,两边配以同等人力拉住,以防桅杆倾倒。立好桅杆后,应及时挂好绷绳。
第6篇 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编审
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编审
为具体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指导监理人员安全生产具体工作。
1职责分工
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属于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的一部分,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写各自岗位分工部分,土建专业工程师负责汇编成文,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批。
2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纲要)
2.1安全生产监理细则的编制依据:
2.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2.1.2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版;
2.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
2.1.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1.5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通过书;
2.1.6国家及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性文件;
2.1.7通过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认可的《安全监理规划》。
2.2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特点及指导思想
2.2.1预防为主,做到以事前控制为主,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并强化过程监控,做到安全生产监理时时控,常常抓。
2.2.2对于工程有深基坑、大模板、高空作业等危险性较大工作,对监理及施工方要求都很高,必须双方紧密配合,进行安全生产的综合、全面管理。
2.2.3安全生产事故的产生往往都是由于思想的麻痹,故需全员动员,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及全员行为控制。因此,强化安全培训教育是基础工作。
2.2.4安全生产控制要具有全过程及长期性。
2.2.5对安全隐患必须严查、细查,并及时对安全隐患进行处理,并有处理结果。
7-2.3安全生产监理机构及具体分工
7-2.3.1总监是安全监理责任主体,对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负总责,安保组织中各专业工程师对所负责的各专项安全工作负责,并对总监负责;
7-2.3.2安全监理工作的范围:施工安全管理的审查,脚手架、深基坑支护、模板工程、塔吊、起重吊装设备、施工用电、施工机具、文明施工、'三宝''四口'防护;
2.4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依据及主要内容
2.4.1施工安全管理审查
1、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工作内容:
1)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2)审查项目经理及岗位管理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
3)审查分包合同、分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是否有效;
4)审查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
5)审查承包单位安保体系人员配置是否合理;
6)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
7)审查安全专项方案是否满足要求,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2.4.2脚手架
1、依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2、工作内容
1)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2)脚手架交底与验收;
3)脚手架材质、立杆基础、连墙件、剪刀撑、架体封闭、通道、防护、栏杆、卸料平台等;
4)方案的实施与检查。
2.4.3基坑施工
1、依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2、工作内容:
1)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2)坑壁支护实施、临边防护监督;
3)降、排水措施实施;
4)破土开挖顺序,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及作业环境。
2.4.4模板施工
1、依据:《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2004、《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50113-200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工作内容:
1)审查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2)模板验收、检测混凝土拆模强度,重点检查支撑系统、主柱稳定性、施工荷载及模板存放。
2.4.5塔吊及起重吊装设备
1、依据:《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2、工作内容:
1)审批塔吊的拆装方案;
2)审核设备制造许可证及检测备案情况;
3)重点检查安全、限位保险装置、附墙装置、避雷装置、楼层卸料平台防护等;
4)落实安装队伍资质、手续及特种人员上岗情况;
5)安装验收过程控制及定期保养。
2.4.6施工用电
1、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2、工作内容:
1)审批现场施工用电的方案设计,审查过程中的施工用电档案;
2)检查施工用电的接地与接零保护;
3)配电箱、开关箱的安装位置及防护;
4)配电线路的外电防护及电缆埋设或架设检查;
5)变配电装置安装检查;
6)电气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4.7施工机具:
1、依据:《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2、工作内容:
1)特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机具的验收手续是否合格,安全装置、防护装置、作业及防护棚、接地保护是否完备。
2.4.8文明施工及'三宝''四口'防护
1、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当地文明施工评价体系。
2、工作内容:
1)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的使用;
2)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防护;
3)屋面、阳台、悬挑式操作平台的防护措施;
4)现场围
挡、施工场地、住宿防火、生活保健急救设施的检查。
2.5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制度
1)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监理审查制度
3)督促施工方落实安全生产教育监理工作制度
4)安全生产监理日志制度
5)安全生产监理会议制度
6)安全监理工作月报制度
7)安全文明生产联合检查制度(检查记录表3-1和检查回执单3-2)
8)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2.6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1)口头通知整改
2)安全监理通知单
3)安全监理停工通知单
4)安全监理工作的行政报告措施
5)安全生产的经济杠杆手段
3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审程序(见3-3)
4封面设置与标志
4.1封面设置(见3-4)
4.2标识: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按公司质量体系认证支持性文件qs-01-02(文件资料编号方法)加注标识。
5保存与发送
第7篇 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
1.单位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指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处罚分包负责人200元一次,每周一次安全会议不加参处罚分包负责人100元。
2.不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设计中所规定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罚分包负责人100元。
3.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上岗记录的,分包负责人或安全员罚50元。
4.强令工人冒险违章作业,指挥者罚款200元。
5.接到总包出具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即逾期不改的,每次处罚分包负责人200元。
6.分包进场人员不到总包处办理胸卡的处罚100元一次。
7.职工不佩带胸卡上岗的,每人罚款10元。
8.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违章者,罚款50元,未扣好帽带罚20元,管理人员加倍罚款。
9.2米以上高空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不佩带安全带,不扣好保险物的,违章者每次罚款50元。
10.特种作业无证上岗的每人罚款50。
11.高空作业时,向上或向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违章者每次罚款50元。
12.非机械操作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违章者罚款30元。
13.非电气专业人员擅自拆装电线,电灯等电气,违章者罚款20元。
14.非操作人员,任意进入吊装区域,违章者罚款30元。
15.高空作业穿高跟鞋或拖鞋操作的,违章者罚30元,上架子,起重机械穿硬底鞋或易滑鞋,违章者罚30元。
16.竹扶梯,人字梯无防滑保险措施或缺档腐朽仍在使用的,违章者罚款10元。
17.任意拆除洞口临边等安全防护设施,违章者罚款100元。
18.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违章者每人罚款100元。
19.作业人员未按规定通道,人货梯上下,而任意攀登,违章者罚款50元。
20.在平台,屋檐上操作时,面部朝外,未系好安全带,违章者罚款50元。
21.脚手架拉结点未经过总包管理人员及安全员随意拆除罚分包负责人100元。
22.脚手架上材料堆放超载,罚分包班组100元。
23.任意拆除脚手架的底笆,扶手栏杆,踢脚板,安全围护网,违章者处罚50-100元。
24.热天在脚手架上午睡或乘凉者,违章者每人罚款20元。
25.用电设施无接地保护的,每处罚款50元。
26.严禁使用一箱控制2台及2台以上设备(含插座)每次罚款100元。
27.不用插头,而直接插入插座的,每只罚款20元。
28.电线架设不符规范的,每处罚款100元。
29.现场照明手持灯及危险场所未用安全电压的罚款50至200元。
30.电缆线绝缘差,老化,破皮需更换或保护的,未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处的罚款50元。
31.未按场布图或指定地点处堆放材料,设备罚分包100元。
32.分包落手清不及时或未做到工完料尽的,每处罚200元。
33.施工现场有随地大便,每处罚50元,小便每处罚10元。
34.明火作业无防护措施,无监护人的,罚款100元。
35.气割,电焊违反'十不烧'规定的罚100-500元。
36.冷天在施工现场烧火取暖的,违章者罚款100元。
37.随意带小孩或非施工妇女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人每次罚款10元。
38.职工宿舍内擅自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电茶壶,热得快,每只罚款50元。
39.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每人每次罚50元。
40.宿舍内私接电线和接插座,罚款50元。
41.违反规定乱倒残羹剩饭,违章者罚款20元。
上述罚款项目,一经发现和指出,必须立即纠正,严重的实行停工整改,开出罚款单后,则安全科移交财务部扣除,进行专款专用,对表现好的分包队伍进行奖励。
第8篇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工作交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护国家、企业的财产免遭损失,保障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监理合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沪建建[2003]605号和沪建建管[2003]第170号文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本项目监理机构编制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现将有关工作的要求进行交底: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认真执行国家、部委和地区有关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和各类相关规程。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消灭重大工伤事故,尽可能不发生或少发生一般事故。
1. 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2. 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持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生产保证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高危作业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4. 应当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和书面交底,督促分包对各工序进行交底。
5. 应当对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6.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安监局核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证,坚决杜绝无证上岗。
7. 施工机械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大型设备和特种设备须经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8. 应当在生活区和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9. 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0. 应当按照上海市创建文明工地的要求编制规划,争创文明工地。
二、本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控要点:
1.施工用电和用电设备:
⑴ 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绘制施工用电布置平面图,报上级专业工程师及总工程师审核。
⑵ 电工必须持电工证和经审验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⑶ 施工现场必须采用三箱五线制,一律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所有临时电缆必须采用标准五芯线,照明采用标准三芯线。架空、埋地都要符合要求,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⑷ 总电箱、开关箱都要放置适当位置,要有重复的接地装置。严禁使用盘式拖线板电箱,不能用二只拖电箱连接使用。
⑸ 建立各类电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做好书面记录。
2.施工机械设备:
⑴ 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
⑵ 大型机械设备,特别是起重设备和特种机械设备,必须报请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经报检合格方可使用。
⑶ 施工现场使用的所有设备经二级检查验收或特种所检验合格的设备,都必悬挂合格牌、标明作业制度和责任人。
⑷ 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效上岗证,做到定人、定机、定制度,并做好例保、交接、维修记录。
3.管线安全保护:
⑴ 要开挖移动管线必须实行“三卡一单双监护”制度。
三卡:管线监护申请报告卡、管线交底卡、地下管线监护卡(俗称绿卡);
一单:公用管线施工配合业务联系单;
双监护:施工单位监护人员与管线单位监护人员到现场监护。
⑵ 地下管线两侧净距1m(含1m)所形成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为保护区严禁用机械开挖。
⑶ 打桩和吊车起吊作业等,既要考虑保护地下管线,又要按规定避让架空线,防止打断地下管线或碰撞架空线事故。
⑷ 在管线区域要防止重载造成移动、断裂。
4.基坑施工:
⑴ 基坑开挖支护应严格按经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
⑵ 基坑支护用支撑钢管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⑶ 挖土机械、起重设备必须与基坑边沿保持安全距离。
⑷ 支撑钢管安装完毕后,上方不得负重堆物,严禁行走。
⑸ 基坑上下必须按规范搭设人行扶梯和脚手架,禁止以脚手架代替扶梯。
5.脚手架和支架搭设:
⑴ 搭设脚手架、支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经上级技术负责人审批。
⑵ 搭设用钢管、扣件、构件必须经检验合格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⑶ 立杆、扫地杆、剪刀撑和斜撑、水平杆等杆件间距和搭设尺寸应符合规范规定和施工方案要求。
⑷ 搭设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架子工安全技术上岗证。
⑸ 脚手架、支架搭设后经安全专项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⑹ 脚手架、支架拆除必须由专人安全旁站监护。
6.高处作业:
⑴ 高处作业必须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制订安全措施。
⑵ 高处作业要注重落实坑、洞、口、临边的安全设施的搭设和警示。
⑶ 人员上、下必须按规定的通道上、下。
⑷ 各种悬空作业时有牢靠立足处,系安全带,并架设安全网等保护设施。
7.起重吊装:
⑴ 必须编制起重吊装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经上级技术负责人审批。
⑵ 起重机械,现场安装和拆除须制订专项方案,进场和安装后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⑶ 起重机械操作工和指挥挂钩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⑷ 起重吊装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8.防火安全:
⑴ 必须自上而下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防火领导小组,单位主要领导为防火第一责任人。建立并落实消防责任制。
⑵ 按《施工现场防火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证器材完好、有效。
⑶ 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⑷ 必须制定并落实消防应急预案。
9.文明施工:
⑴ 必须成立创建文明工地领导小组,编制创建文明工地专项规划。
⑵ 按文明工地七大要求落实责任制,每月组织自查评分,对不足之处进行整改。
⑶ 按规定申办施工许可证,临时占路许可证、渣土处置许可证、夜间施工许可证等各类许可证。
⑷ 施工中要防止对市容环境和绿化的污染。
⑸ 生活区要布局合理,搞好卫生防疫工作,自办食堂要申办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
⑹ 搞好社区联防,开展警民联防密切社区关系,共创、共建精神文明,搞好综合治理。
三、需要施工单位配合和申报的有关资料。
本项目安全文明监理工作将根据监理细则对上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控要点进行日常巡视,会同建设方和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定期(专项)安全、文明检查,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过程中还需要施工单位申报、审核下列各项安全技术方案和资料:
1.填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a2表,申报经上级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⑴ 根据dgj08-903-2003编制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
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方案)。
⑶ 起重机械(含塔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拆除方案。
⑷ 基坑(沟漕)支护、降水工程和土方开挖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⑸ 起重吊装(吊运)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⑹ 脚手架(门式、附着式、升降式、悬挑式、结构承台支架和卸料平台)、模板工程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⑺ 拆除、爆破工程安全技术方案。
⑻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工艺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⑼ 防汛防台、防暑降温、卫生防疫专项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⑽ 创建文明工地规划和报审表。
2.作为附件需申报的资料:
⑴ 作为分包资质申报表(a3)的附件:安全员上岗证,电工、电焊工、起重机械、指挥挂钩、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证。
⑵ 作为安全设施报审表附件的: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和φ609钢支撑的合格证;脚手架(支架)模板搭设验收单,模板支架拆除(安全)令。
⑶ 总包对分包,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交底书。
⑷ 作为施工机械报审表附件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出厂合格证、检验单和安全合格证。全部施工机械使用前的自查验收记录表。
3. 监理机构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安全监理指令书后经整改的复查报审(回复)表。(轨道交通工程每月还应填报防火月报、安全员考核表)
4.其他需经安全监理审核的有关资料。
以上是本项目安全、文明监理的工作交底,经双方签认:
交底方
被交底方
总监理工程师
项 目 负 责 人
安全监理工程师
安全、文明负责人
交底日期:年月日
第9篇 煤矿安全生产对管理人员的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对管理人员的处罚实施细则
(一) 副总及以上矿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50元/次,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50元/次,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
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者报矿 处理。
10、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次。
(二)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3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4、业务部门主管,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罚30元/次,对造成一般事故的罚5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在井下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检站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6、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8、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罚款100元/次。
9、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50元/次。
10、每项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矿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工程部签发开工合格证方可开工。工程部不组织,罚100元/次;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罚100元/人次;不符合开工条件而强行开工的罚同意开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档工资。
11、政工部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和主管罚100元。
(三) 生产、辅助工区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发现一次罚50元;由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级工资。
2、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处理。不落实处理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4、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在安全上要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并履行签字手续。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对责任者罚50元/次,“规程、措施”签字依据,及时送一份到安检站,否则,每份罚20元,并限期送达。
6、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领导责任。
7、主管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当班处理不完的,现场移交下一班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科室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50元/次。
8、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的罚50元/次。
9、负责人、书记对调入本区(队)实习期未满的工人必须签订师徒合同。不订的,罚负责人、书记各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第10篇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团结、拼搏、务实、求精的企业精神,逐步提高项目工程的管理,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实现公司制定的把所有施工项目建设成为形象工程、道德工程、精品工程、和谐工程的管理目标。项目部针对项目总承包和分包的特点,特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项目部于 年3月1 日颁布施行。 总则 分包人应积极配合项目部职能部门的各项工作,服从领导,严格履行下级服从上级的管理原则。 分包负责人为施工项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分包项目的安全、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质量的综合管理负责。 第一章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1条、凡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的职工罚款50元,对分包人按每人50元的罚款。 第2条、运输车辆随车装卸的人员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按每人20元进行罚款,对车主按每人1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3条、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带或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罚款100元,并按规定对分包人按每人50元进行罚款。 第4条、高处作业的施工现场,专业分包人应专人进行监控,无监控人员对专业分包人罚款100元,监控人员脱岗的按无人监控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第5条、对禁止烟火的保管室和木工房发现有人抽烟或有烟头的,对保管员或专业分包人按每个烟头100元进行罚款,造成后果的承担一切责任。 第6条、高处作业必须搭设操作平台。无操作平台的对专业分包人按每处罚款1000元。 第7条、检查时发现在建工程内外有大便的,每处对专业分包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8条、施工现场应及时回收钢管、扣件,每发现一个零散扣件对专业分包人罚款10元,每发现一根埋地的钢管罚款100元。 第9条、运输车辆人员应协助保管员做好材料堆放工作。进场材料按保管员指定的地点按规格、型号码放(砖块码堆,砂、石进池),如发现材料乱堆乱放、散乱无序的,对分包单位处以200~500元的罚款,保管员应现场指挥,材料堆放混乱属于保管员责任的,对保管员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10条、单位工程的脚手架应超过作业层一步架,剪刀撑设置到顶,立网、水平网应封闭,网内无杂物,一切杆件搭设必须符合专项方案和规范的要求。若脚手架未超过作业层一步架的,对分包人各处以100~200元的罚款;平、立网不连续封闭的每缺少一处,对分包人处以50元的罚款;等网数量不足的,每少一层罚承包人100元;网内有杂物的,不论多少,每处对专业分包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剪刀撑不得私自拆除,违反规定的每处对分包人处以200~500元罚款;脚手架立杆底部应有垫板或有相应技术保证措施,无垫板或不符合技术措施的对分包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11条、脚手架排水沟未设置的罚分包人200~500元。排水沟不通畅的每次罚分包人50~100元。私自拆除四口五临边防护的处罚分包人100元。 第12条、施工现场及宿舍区等五小设施,落实包干区及责任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对分包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13条、为杜绝火灾事故、触电事故、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所有职工在宿舍内严禁私自做饭,违者按每个灶具 元处罚,造成事故的一切损失由班组分包人承担。 第二章 机械管理 第14条、施工现场使用的砼搅拌机、卷扬机、直螺纹机械等必须定人定机定岗,悬挂操作人员公示牌。未落实专人,对分包人处以每台100元的罚款。拆除机械防护装置的每台罚分包人100元。 第15条、使用的机械四周无安全距离,清理不及时,罚分包人100元;传动部位维护保养不及时,罚机修班长100元;转动设备无防护罩罚设备负责人100元。 第16条、搅拌机、卷扬机、木工机械、钢筋机械等设备分包单位应落实防雨措施,未按技术要求设置防护棚的,按每台罚分包人100元。 第17条、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必须间距在5m以上,未按规定距离存放的,对现场操作人员罚款100元,对分包人罚款100元。 第18条、用电设备电线私拉乱接或无防雨措施的,对分包人罚款100元。电气设备无接地线即使用的,对操作人员罚款100元,对分包人罚款100元。 第三章 电器管理 第19条、电工全权负责工区临时用电的管理工作,电工带头违反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加倍处罚,造成后果的由电工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20条、任何分包人和职工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违规的每次对分包人处以1000~ 元罚款。 第21条、施工现场的各种用电机械必须由专人负责,其他人不得随意停、送电,因随意停电而影响施工的对分包人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发生严重后果的专业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22条、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管理 ,严禁私拉乱接线路,违反规定的每次罚分包人100元。 第23条、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必须有防雨措施。无防雨措施每处罚分包人200元;配电箱内严禁放置其它物件及导电物质,按其性质对分管人员罚款50--100元。 第24条、在用的各种机械开关箱锁具钥匙由专业负责人负责保管。未上锁的开关箱,对其使用的负责人员按每台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25条、工程使用材料(如水泥、砂、石、钢筋、添加剂等)未送中心实验室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对专业分包人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并令其停止使用。 第26条、分项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部专业工程师批准私自施工的罚款3000--5000元。 第27条、分包人未按项目部三级(班组、工区、项目部)自检体系自检,私自进入下道工序或投入工程使用的,对分包人处以5000元罚款。 第28条、分包人各道工序未报监理工程师检查及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处以分包人5000元罚款。 第29条、各工序检验时,班组、工区自检合格,报项目部检查两次不合格者,对分包人处以1000元罚款。 第30条、各分包人应按各分项工序检验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附带资料或工序检查记录表,上报项目部质检或专业工程师报验和验收。无资料或工序检查记录表对分包人处以300元处罚。 第31条、为确保地基与基础的结构安全与稳定,分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地基土质及承载力的情况进行检测报验,不报验而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对分包单位罚款5000元。 第32条、为严格控制单位工程的平面尺寸,保证设计标高、轴线,轴线超过偏差值的,每1mm罚分包人100元,±0.000主控轴线与标高必须及时报验,未报验的按每项对分包单位罚款500元。 第33条、桩基工程的各种试验必须进行报验,未报验的对分包单位按每项罚款200元。 第34条、砌体工程施工缝处严禁留直槎,留直槎的每次对专业分包人罚款500元并要求返工。 第35条、砌体工程严禁出现暗通缝,出现暗通缝每处对专业分包人罚款500元。 第36条、砼工程实测项目必须确保90分以上,低于90分的,按每分200元对专业分包人进行处罚,不合格的必须书面上报补救措施,无法补救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返工的必须返工处理。 第37条、砼施工必须有浇筑令,按计量施工,按配比标明各材料的重量,不按计量随意施工的每次罚款 元。 第38条、为确保砼浇筑质量,蜂窝、麻面不超出规范标准,严禁出现露筋、孔洞等现象,出现上述现象的每处罚款200元。蜂窝、麻面、露筋、孔洞私自处理的罚专业分包人1000元,无法返工的必须做补救措施,上报项目部审批后实施。 第39条、按规范要求留置施工缝,接缝时做好清缝工作,严禁出现夹渣烂根现象,出现一处罚款200元。 第40条、桥梁现浇结构顶面的平整标高,每自然段≤20mm,每大于1mm罚款100元。第41条、砼的施工必须落实专人看筋、看模、保养,每次缺岗的罚款100元。 第42条、钢筋工程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保护层必须按要求设置,违反上述规定每处罚款200元。钢筋未按规定方法绑扎的、弯钩角度不符合规定的,罚款200~400元;钢筋工程实测项目必须确保90分,低于90分的,按每分100元对分包人进行处罚,不合格的必须返工。 第43条、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筋,确保钢筋位置的正确性,保证钢筋连接、保护层、钢筋间距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钢筋的节点、构造部位必须按设计图纸施工(注明主筋接头位置、加密区、二层筋位置、柱梁头交接处等),不按图纸施工的每处罚款 元,并要求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给予不低于50000元的罚款。 第44条、模板支撑系统必须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现浇结构内的杂物及建筑垃圾必须清除干净并用水冲洗,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模板拆除后,若存在质量问题(如梁底、柱头、柱根等,由于垃圾没清理干净而没有完全结合或夹杂木屑、编织袋等所产生的问题),每处罚款 元。 第45条、模板必须刷隔离剂,不刷隔离剂每次罚专业分包人500元。对没刷隔离剂所造成的砼表面质量问题和损失,一切责任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第46条、胀模、漏浆每处罚款200元。 第47条、砼浇筑工程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堆放整齐,每施工段必须及时清理,未清理罚款500元。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48条、发生打架斗殴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将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罚款。职工每人200元,对专业分包人按每人500元进行累计罚款,管理人员不加以制止的给予重罚1000~ 元,管理人员参与或组织斗殴者给予3000~5000元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治安处罚并开除工职。 第49条、发生打群架的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对当事人处罚500元,对专业分包人按每人3000元累计罚款。造成伤害的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责任,项目部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50条、对及时制止打架或打群架的,避免严重后果的,给予奖励500~1000元。 第51条、施工现场人员严禁酒后上岗作业。发现酒后上岗,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并令其离开施工现场。对分包人处以每人200元的累计罚款,造成后果的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项目部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52条、分包单位对上级部门的隐患整改单必须及时办理签字手续,任何人不得拒签,落实专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分包人应落实专人复查,合格后应及时销案。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时,按每处罚款500~1000元,造成后果的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53条、施工现场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工具及材料堆放整齐,未按规定每次对专业分包人罚款500~1000元。 第54条、项目部负责新左庙路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项目上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对外协调、重要物资供应等均需项目部统一安排、协调、把关,各施工队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部的领导。对拒不服从项目部管理的施工队或班组将给予5-10万元的罚款。 第55条、各施工队有义务教育各自施工班组的人员,令其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服从项目部的管理,如出现不服从管理的事件,项目部有权对班组或个人给与5000-10000元的罚款,严重者给予清除出场,施工队负连带责任给予5-10万元罚款。 第56条、对不按设计要求施工被项目部管理人员查出,施工队拒不执行整改的给予5-10万元罚款。 第57条、各工区管理人员必须配合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作,如出现不配合工作或辱骂甚至威胁管理人员的,项目部将令其退场并对工区给予5-10万元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58条、项目部、监理及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指令、通知、整改意见等,各施工队必须在指定日期内回复,对不能及时整改回复的事项要出具文字材料,说明原因,确定整改日期,否则将给予 -5000元罚款。对敷衍了事只回复不做现场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施工队给予1-5万元罚款。 第59条、项目部组织的工程例会各施工队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施工队主要负责人不参加例会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六章 内业管理 第61条、专业分包人内业原则
1、 专业分包人应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及交底,对资料员的建档工作和施工员的交底工作应及时检查。
2、 专业分包人参与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的编制,参加交底活动(每分项交底三次),负责填写定位放线、安全文明施工日志(日记)、砼施工记录、砌体施工记录,负责提供隐蔽工程记录的相关数据和照片,负责项目分包范围内各项施工检查等管理活动。
3、 专业分包人负责内业资料的管理工作,按地方标准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档案,及时将施工员、机修班、电工的相关资料收集归档,各项台帐的内容齐全,及时收集原材料的合格证及相关技术资料,负责试块留置制作、养护、标识、送检,负责材料送样并及时反馈试化验结果,协助完成备案工作。 第62条、总体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是否上报并批复,对已开工项目未上报分项或分部施工方案的每项对专业分包人处罚200元。同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处罚。 第63条、对未完成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专业分包人每项每级处罚200元。同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处罚。 第64条、各专业分包人工序报验后一周内完成质保资料并签证,对一周内未完成的专业分包人处以300元处罚。同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处罚。 第65条、及时催要和收集各项原材料合格证和相关资料(书面形势),并及时反馈情况。未能及时收集整理各项资料及反馈情况的,缺少原材料合格证及相关资料的,予以处罚分包人100元/处,材料供应部门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合格资料,未能及时提供资料造成影响的,追究材料供应部门责任,同时处以分包人100元/份罚款。 第66条、机修班及电工应协助做好相关机械、临时用电及电气工程的各项资料,及时真实予以记录,及时认真真实做好记录,未能及时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处以100~500元罚款,分包单位应落实专人辅导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处以专业分包人50~200元罚款。 第67条、上级部门检查,内业资料齐全被表扬的奖资料员200~500元,内业资料被批评或处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处以200~500元罚款,同时对专业分包人处罚500~1000元罚款。 第68条、资料工作及时签证、建档,分项工程工程完成后及时评定、计量,移交项目部资料部门备案,因内业工作欠缺影响工程移交、结算、备案的追究专业分包人责任,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第69条、专业分包人应按照项目部规定填写质量、安全月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未及时上报的专业分包人处罚300元。 第七章 检查时间确定及评比奖罚原则 第70条、项目部将逐月对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和评比,对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奖分包单位 元,对评分达不到80分的罚分包单位 元。 第71条、项目部将逐月对各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比,对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奖分包单位 元,对评分达不到80分的罚分包单位 元。 第72条、项目部将逐月对各工区的工程进度月计划完成情况、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进行综合检查评比,对没有出现安全事故并完成计划任务的奖励2万元,对完成计划任务不足80%的罚款2万元,对出现安全事故的工区施行一票否决制并按相应条款给予5-10万元的处罚。 第73条、检查时间:每月一次,不定期检查。 第八章 说明 第75条、凡实施奖罚细则中未注明奖罚责任人的均为分包人。 第76条、凡被通报和认定为质量事故的,对专业分包人罚款2~5万元。 第77条、为逐步提高项目工程的管理,本细则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中国核工业二二建设有限公司 未来
一、
二、 三路、高新二路、科技四路指挥部
第11篇 选煤厂党支部服务安全生产实施细则
安全是煤矿生产不变的主题, 实现安全生产是煤矿各项工作的核心任务,是煤矿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是煤矿基层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实现安全生产目标,选煤厂党支部按照公司《加强基层党组织服务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特制定本支部实施细则。
一、准确定位党支部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地位
1、要突出党支部自身建设,激发活力动力作为发挥安全堡垒作用的起点,使党的建设基础更加牢固,作用更加明显。
2、党支部要主动参与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激发党支部的内在活力。党支部要参与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注重从源头上参与安全管理,从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入手,把党支部工作与安全生产过程紧密结合起来,并切实发挥实际作用。
3、要认真研究职工队伍结构及思想动态,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主动参与安全管理,与行政管理相互配合,双管齐下,形成责任共担的安全管理新体系。同时,大胆介入安全管理,将保持党员先进性与保持安全生产良好局面有机统一,带领党员和职工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切实抓好安全工作。
二、创新方式,发挥党支部在安全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
1、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利用班前会、周二职工安全学习会引导广大职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核心理念,坚持安全生产、安全发展。
2、坚持贴近职工、贴近基层的原则,丰富安全教育宣传的各种载体。开展对“三违”人员的帮助和教育、典型事故案件分析、安全宣誓大会等活动,引导职工遵守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职工心里牢牢筑起一道安全生产防线。
3、要把职工安全技术培训作为工作的重点,结合工作实际,利用好班前班后会、职工安全教育会,开展每天一主题、每周一事例、每月一考试的培训方式,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熟练工人传帮带、岗位大练兵等多种途径进行理论和实践培训。
4、注重企业文化环境建设,努力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会议、黑板报、宣传标语、文化长廊、娱乐活动等形式向职工宣传安全的重要性,增强宣传教育的力度,强化职工安全文化教育的引导作用,根据职工的个体差异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使职工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对自己、对家庭、对企业、对社会的利害关系,实现职工思想上由被动要安全转变到主动要安全。
三、支部工作到位不越位,做好班子、党员、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重点要集中精力抓好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党员干部队伍建设。要把安全生产方面的大道理和现实生活中的小道理结合起来,领会好集团公司和公司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实质,将主题内容化整为零,通俗易懂,使之更贴近员工的思想,贴近公司生产实际,使他们能够较好地听进去,记得住,照着做,同时,还根据不同时期出台了不同的激励政策,比如对班组长进行考评等,提高了各班的管理水平,丰富了各班的管理经验,增强了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四、抓好协调和沟通工作,发挥组织保障作用
1、要把关心职工、帮助职工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积极帮助有特殊困难的职工解决生产和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用实际行动赢得广大职工的信任。
2、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召开党员安全大会、座谈会、进行党课教育等形式,提升党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坚持把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和技术尖兵,开展党员安全责任区、党员安全先锋岗、党员安全联保等主题活动,组织党员对安全生产中的重难点进行立项攻关,对职工思想的纠结点开展润物无声的影响,发挥党员在安全生产中的带头作用。
3、要积极开展清正廉洁教育活动,加强班子作风建设。基层党支部要定期召开会议进行自我分析、自我批评,虚心接受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严格执行值班跟班制度,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现场中存在的问题,以实际行动为实现安全生产保架护航。
4、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形成多方齐抓共管的合力。
五、成立选煤厂党支部服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 长:杜彦伟
副组长:王亚军
组 员:丁 伟 李立功 刘云龙 崔彦德 王文明 尚方剑 王卫东 张招弟 吴灵祥
1、合理分工,明确责任:
杜彦伟负责全厂的精神文明建设、职工思想教育工作、班组考核工作。
王亚军负责全厂的行政工作、经营核算及材料管理工作。
王文明负责全厂技术管理,月度检修及材料计划审核、报送工作,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各项资材的整理、存稿;协助崔彦德抓好检修及质量验收工作;主管集控室、化验室。
李立功负责全厂的设备管理、职工培训、各类记录、台账的完善落实,负责班组核算及材料领用管理,抓好技术管理、月度检修及材料计划审核、报送工作,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各项资材的整理、存稿。
崔彦德负责全厂设备检修工作,主管检修班工作和检修班安全及质量标准化工作,并完善考核及检修记录。
丁伟、刘云龙负责全厂的生产工作、质量标准化工作,主要负责生产班的日常管理工作及质量标准化工作,同时协助安全管理工作,并完善考核及生产工作记录。
2、认真考核,严格奖惩
(1)无特殊原因早、夜班生产任务为3500吨,中班为1000吨,计划任务每超/欠5%奖/扣1分,低于当班生产任务50%,取消当日分数。
(2)保证洗水正常,水系统出现问题扣1分/次;循环水泛黑一次扣1分,煤泥水外排每出现1次扣2分。
(3)岗位人员未执行“手指口述”,每发现一次扣1分;隐患排查不及时,作业区域存在明显隐患,每发现1处扣1分,规程措施不落实每发现一次扣1分;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1人/次扣1分
(4)班组出现轻伤及以下事故和一般“三违”,发生一起扣5分,并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因人为原因或管理不到位生产过程出现设备损坏事故,视设备顺坏情况及影响时间酌情扣分。
(6)产品中有夹矸,视情况酌情扣分;出现跑煤每次扣1分,产品水分超标每次扣1分。
(7)材料费按吨煤计划进行考核,每超10%扣1分/项,材料配件未回收每发现一次扣1分,材料浪费每出现一次扣1分。
(8)不按时组织员工学习每次扣1分;职工教育不到位,思想工作不到位,班组团结协作不到位酌情予以扣分,不按规定召开班组会议每次扣1分,班务公开制度未按规定执行每次扣1分,职工考核未按规定执行每次扣1分。
选煤厂党支部
二〇一五年
第12篇 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工作,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全面掌握项目安全监管情况和安全动态,进一步强化参建各方的安全意识,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根据现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河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和《河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质量奖惩办法》等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努力实现中城建集团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确保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或业主)组织的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及日常检查活动。
第三条 考核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高速公路工程生产安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
(三)地方性管理条例、办法;
(四)项目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 检查考核方式和内容
第五条 项目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考核组负责制,考核组由项目公司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成员对考核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考核组负责人对考核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考核主要是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包括高速项目各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内业资料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及考核评分表(见附件)。
第三章 考核要求
第七条 项目公司按季度、半年及全年对高速公路项目进行考核,同时采取日常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项目进行巡视或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季度、半年及全年考核结果的组成部分。项目公司按照《河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河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质量奖惩办法》、《河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经费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对总承包项目部及所属各工区、拌和站、梁场和各监理办、驻地办进行检查考核。
第八条 季度、半年度考核总分值各为100分,半年度总得分以两个季度得分的平均值。质量检查评比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检查汇总评比满分100分。90分及其以上(含90分)为优良,90分以下~75分(含75分)为合格,低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工作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汇报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二)对被考核单位内业资料、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
(三)考核组评议并对考核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
(四)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意见。
第十条 被考核单位应向考核组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各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考核结果处理
第十一条 考核组应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及建议。发现影响主要结构安全的隐患时,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该工序或作业区的施工,由监理办负责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项目公司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一般应按照《河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质量奖惩办法》检查评比进行奖罚处理。如项目公司对当次检查评比考核有另行规定的,应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考核与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合进行,考核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资料应由专人整理、归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查阅。考核资料包括考核记录、考核意见、考核结果、整改回复以及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五章 日常检查及罚则
第十五条 日常检查方式及内容
(一)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等方式,按《河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考核评分表》及《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
(二)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管理办法制度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
3、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情况
4、三类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工持证上岗情况。
5、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开展情况。
6、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
7、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
8、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内业资料方面。
9、施工现场主要检查:预制场、路基、隧道、结构物、拌和站等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安全标志标牌、安全防护、临时用电、文明施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隧道预控及监控设备等情况。
第十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参建单位安全违规行为、安全生产一般问题及隐患按《安全生产处罚细则》中的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和隐患及一般和较大安全事故按安全事故类别进行处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全线通报批评,并将其违约行为在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上报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报监理核实后,监理应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项目公司核备。如果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资料不闭合,将加重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河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河南省有关规定及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依照后者为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规定施行之日起执行,由河南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13篇 某电厂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落实______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员工的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中国华电安制〔2014〕264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15年版)等,结合常德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各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或者本级,“以下”不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司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每月安全生产奖惩考评工作。
第八条 安监保卫部、生产技术部分别行使公司安全监督、文明生产、环保监督、生产管理职能,负责下发各种安全生产《处罚通知单》,并将考核建议汇总报公司考评委员会。
第九条 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负责对本部门及相关外委工程的安全、质量及进度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公司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十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外委单位、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事件责任部门、外委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对发生的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未遂,按照本细则附件《障碍异常认定规定》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 对隐瞒、谎报、迟报事故、事件的责任部门和外委单位,按照相应考核等级加倍处罚。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隐瞒事故(事件):
(一)不按规定将事故(事件)上报。
(二)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事件)重要情节。
(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
(四)躲避、阻碍事故(事件)调查,或未在事故(事件)分析会上说明事故(事件)真实经过。
第十四条 外委、外包单位工作责任范围内发生异常(未遂)及以上等级的不安全事件和人身事故,按事故、事件同等性质追究对口执行部门(项目直接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人员责任,并纳入执行部门事故、事件统计。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说清楚”和“事故检讨”制度。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和设备事故、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如责任一类障碍、严重未遂等),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专题汇报、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讨。
第十六条 表彰和奖励
(一)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安全生产先进部门评选条件:完成年度安全目标(必备条件条款),年度安全绩效综合考评成绩居前三名。
(三)安全生产先进班组评选条件:(1)年度内被授予并保持《安全标准化班组》;(2)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3)班组无公司通报的违章事件;(4)“五型班组”年度考评成绩居前30%。
(四)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1)个人安全意识和技能突出,所在岗位以及带领本团队安全业绩突出。
(2)主要负责(承担)的安全生产创新、创效方面成效突出,在本企业以上层面推广,并取得良好效果。
(3)及时发现(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多次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所在部门、外委单位、班组当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时,取消其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五)长周期安全专项奖励。奖励细则依据《______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专项奖励管理办法(a版)》规定执行。
(六)季度专兼职安全员评比。每季度对公司三级安全网成员按不超过20%的比例进行优秀安全员评比,给予人均500元的奖励。
(七)“安全卫士”称号获得条件及奖励。从事(公司级或部门级)专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超过15年,且未发生不安全事件、无违章或事故责任纪录,在期满年度,经个人申请、公司审核和湖南分公司复核,报集团公司授予其“安全卫士”称号。该称号为一次性荣誉。获得集团公司“安全卫士”称号,一次性奖励2000元。
(八)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以及获得市厅级、分公司及以上荣誉称号、先进集体荣誉的,按 《______发电有限公司“评先创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九)对弄虚作假的部门、班组和个人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对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事故处罚
(一)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标准,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二)处罚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七种。
(三)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司有关领导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15年版)等相应考核条款执行。
(五)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3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4)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500~2000元。
(5)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元。
(六)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4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留厂察看1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厂察看1年处分。
(4)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2000~3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2000元。
(七)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5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3)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4)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3000~4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2000~3000元。
(八)发生统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15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次要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4)责任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至予警告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2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500~1000元。
(九)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供热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突发事件)、涉网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供热事故除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2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4)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2000~3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元。
(十)发生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3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4)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3000~4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2000元。
(十一)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4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4000~5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2000~3000元。
(6)公司有关领导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15年版)相应考核条款执行分。
(十二)发生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以及特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十三)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各类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者,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各级负责人,按照不高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相应等级,视责任酌情处罚。
(十四)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从轻处罚。
(十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视事故性质和应负责任,对公司班子其他成员和各相关党支部作如下处罚:
(1)给予党委(党组)书记与行政正职同等或低一个等级处罚。
(2)除党政正职、行政分管副职外的其他班子成员,依据事故性质及分管范围关联度和应负责任大小,给予不高于党组(党委)书记处罚等级的处罚,或免于处分。
(3)给予责任部门所在支部书记与责任部门负责人同等或低一个等级处罚。
(十六)发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在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工作中,由于处置不当导致次生和衍生事故或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其性质、损失和影响,比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十七)在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应并处相应经济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1)通报批评: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2)警 告:扣罚3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3)记 过:扣罚6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4)记 大 过:扣罚10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5)降 级: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6)撤 职: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十八)对失职、渎职造成事故者(含外包单位人身死亡事故负管理责任者),有关责任人员按上限或提高一个等级处罚。
(十九)受处分人员后续任职等按照集团公司领导人管理办法和员工奖惩指导意见执行。
(二十)事故处罚一般在事故调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提出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处罚意见,报湖南分公司审批。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形成处罚意见,并通报公司各部门、单位。
第十八条 不安全事件考核
(一)发生ⅰ类障碍、人身轻伤考核规定
1.对部门考核规定:每起主要责任部门考核5000元,主要原因是人为责任和管理性责任的考核8000元;次要责任部门按主要责任部门处罚金额30%处罚。
2.ⅰ类障碍、人身轻伤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对主要责任者考核1-2个月绩效奖;对次要责任者考核0.5-1个月绩效奖;对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视情况给予并给予行政处分或离岗培训二个月的处理;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考核800-1500元;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考核1000-2000元。
3.发生外委、外包单位单位轻伤事件,联责考核对口管理部门的专业负责人2000元,安全专工1000元。
4.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人身轻伤事件的部门,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给予责任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5.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人身轻伤事件的班组或专业,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班组或专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下岗2个月。
6.一次轻伤构成统计事故者,按照第十七条执行。
(二)发生ⅱ类障碍、严重未遂考核规定
1.对部门考核规定:每次主要责任部门考核2000元,主要原因是人为责任和管理性责任考核责任部门3000元;次要责任部门按主要责任部门处罚金额30%处罚。
2.ⅱ类障碍、严重未遂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规定:视情节轻重,另外给予责任部门相关领导、相关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各处罚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如果是责任人违章造成,按上限进行处罚。
3.发生非责任性设备二类障碍,障碍所在部门罚款1000元。
(三)发生异常或一般未遂的处罚:
1.给予责任部门处罚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2.视情节轻重,另外给予责任部门相关领导、相关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各处罚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其中,主要责任者处罚200~500元,次要责任者处罚100~300元)。
3.如果是责任人违章造成,按上限进行处罚。
4.发生非责任性设备异常,异常所在部门设备责任人考核300元。
(四)人身伤害未遂的考核
1.发生一般人身伤害未遂,直接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考核1000元,班(值)长考核500元,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考核200元,分管负责人考核300元。
2.发生严重未遂或情节严重恶劣的未遂事件,直接责任人下岗1个月,其让他有关人员按一般人身伤害未遂加倍考核。
(五)外委、外包单位事故、事件处罚
1.发生外委、外包单位责任的事故、事件,按照项目外委合同的有关规定或本条款进行处罚,若项目外委合同的考核严于本条款,则执行项目外委合同的有关规定。
(1)发生一般人身未遂,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发生严重人身未遂,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
(2)发生轻伤,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构成统计事故者,按合同款3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10万元)。
(3)发生重伤,按合同款3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15万元)。
(4)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合同款5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30万元)。
(5)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按合同款5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60万元),并按照国家和行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6)发生因外委、外包单位责任造成的设备、火灾事故和事件,构成异常处罚600元;构成二类障碍处罚1000元;构成一类障碍处罚5000元;构成统计事故按合同款2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10万元);构成一般事故按合同款3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20万元);构成较大及以上事故按合同款5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50万元)。
(7)发生外委、外包单位人员违章或违反其他规章制度的事件,处罚400~700元/人次。
2.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和设备、火灾事故,由责任单位直接交纳罚金;发生未遂、轻伤、异常、障碍等不安全事件,相关处罚从外委单位合同结算款内或安全抵押金中扣除;处罚结果落实情况、相关人员受教育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报安监保卫部备案。
3.外委、外包单位人员的违章或违反其他规章制度的事件处罚,由执行部门下达《处罚通知单》,计划部、财务部配合执行,安监保卫部监督;外委、外包单位的不安全事件处罚,由安监保卫部执行部门下达《处罚通知单》,计划部、财务部配合执行;相关部门未对外委单位进行考核,则外委单位的应考核金额全部由管理部门承担;无故减轻对外委单位处罚,则按外委单位处罚金额50%处罚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九条 不安全事件“四不放过”
(一)发生异常及以上不安全事件应及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发生不安全情况必须及时组织分析,属于设备技术原因的,由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安监保卫部参与督促,其他由安监保卫部组织分析,生产技术部参与。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事故(事件)分析会,考核责任(牵头)部门500元;未按时上报不安全事件调查报告(报表),考核责任部门300~800元。
(三)不安全事件原因未分析清楚,分别考核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500元;防范措施无针对性或执行不力,每项考核责任部门200元;未对责任人及应受到教育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每人次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四)发生不安全事件后故意隐瞒,对责任部门、外委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按照上限执行。情节严重者,按照上一个等级事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多次隐瞒者,按照有关规定的3~5倍进行考核,并考核责任部门或外委单位负责人1000~3000元。
(五)不安全事件原因分析时,责任部门或外委单位不积极查找自身原因、故意推诿、过多强调他人责任或客观原因,考核责任部门或外委单位2000元。
(六)对不安全事件原因分析透彻、防范措施执行到位,且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可以报公司领导批准,酌情降低一个事件等级进行考核。
(七)发生交通、消防、安保、职业健康及环境污染等不安全事件,比照上述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其他考核规定
(一)无故不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分析会,每次处以200元的罚款。
(二)无故不参加公司月度安全网例会,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三)不按公司规定认真组织班前会和班后会,每次对责任班组(轮值)处以200元的罚款(主要责任人按《反违章管理标准》处罚)。
(四)不按公司规定认真组织安全日活动,每次对责任班组(轮值)处以300元的罚款(主要责任人按《反违章管理标准》处罚)。
(五)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部门未能认真按公司要求整改完成,按每项对责任部门处以200元的罚款。
(六)对公司组织的安全宣传活动,不积极组织本部门员工参加,每次对责任部门处以300元的罚款。
(七)工作时间内违反劳动纪律,每次处以100~300元的罚款。公司领导或职能部门抽查发现违纪者,考核责任人100~300元,并联责考核责任部门或外委单位负责人50元,联责考核班(值)长100元。
(八)设备检修质量、工艺、进度未达到合同要求,生技部及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考核。合同未明确规定者,按照造成的后果对责任部门或外委单位进行考核。
(九)凡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偷窃、违反禁区管理规定、出入证管理规定、损坏公私财物、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影响生产、工作、学习和正常生活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均属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范畴,按《公司治安管理制度》进行考核。每次考核不低于3000元。
(十)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缺失(如未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主要管理人员考核500元/项次,职能部门负责人300元。
(十一)现场发现违章未制止,导致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安全专工考核500~1000元。
(十二)对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按公司《反违章管理标准》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三)外包工程项目发生事故、不安全事件或其他违纪违章情况,凡本标准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外包工程和其他形式用工安全管理标准》或签订的安全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十四)违反文明生产管理规定者,按照公司《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五)违反公司其他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者,按照其他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处罚以《处罚通知单》形式送达责任部门或责任单位,或以公司文件、安全通报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编制依据:
(一)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制〔2011〕113号 )
(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中国华电安制〔2014〕264号 )
(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15年版)(中国华电安制〔2015〕326号 )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一经发布生效,各级、各部门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对分管和归口的工作实行标准化管理,达到本管理细则的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符合奖励条件者,由各部门书面申请、生产技术部、安监保卫部核实后报公司批准,人资部配合执行;各类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由安监保卫部提出初步处罚意见,经公司批准后人资部配合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的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纠正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项目部。第二章安全施工管理
第一条 根据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条 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对本工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按照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时填报施工安全管理资料。
第四条 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审批后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向作业人员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工地安全员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检查落实情况。
第六条 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教育卡,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准上岗作业。
第七条 对变换工种的工人要进行换岗教育,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填写教育记录。
第八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除按规定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九条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十条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赤脚,不得穿高跟鞋、拖鞋、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不得从高处往下抛掷物料;不得追打嬉闹;不得任意拆除和挪动各种防护装置、设施和安全标志等。
第十一条 生产班组的安全生产由班组长全面负责,并合理安排操作面,做好安全交底。班组必须设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检查督促本班安装人员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班组要认真执行班组安全活动制度,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活动,召开班前安全会,做好活动记录。
第十三条 班组要经常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不安全隐患,不能及时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施工负责人必须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不准隐瞒不报、虚报和迟报。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要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国家、省规范统一要求的安全标志、标牌。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佩戴公司统一制作的工作卡。
第十八条 施工材料、构件、机具要堆放整齐,并挂定型化的标牌。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品种、进厂时间等。废料、垃圾要有固定存放地点,分类堆放并及时清理。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存放,严禁混放和露天存放。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禁止随意吸烟,吸烟应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 严禁酒后作业和疲劳作业。
第二十三条 现场办公室内应悬挂岗位责任制,并采用印刷体文字,镶嵌在玻璃镜框内。
第二十四条 宿舍及办公室用电必须安全。
第二十五条 应经常保持宿舍及办公室周围的环境卫生和安全。严禁随地大小便。
第二十六条 高处作业需搭设脚手架时,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需经常进行检查,有异常损伤、裂痕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申报更换。
第二十八条 凡在2米及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防护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和随意更换。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每台用电设备均要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第三十条 各类施工机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第三十一条 操作者应熟知机械、工具的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施工机具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操作人员离开用电设备时,应拉闸断电,锁好闸箱。
第三十四条 使用ii类手持电动工具,应安装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还必须作保护接地。并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如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第三十五条 电焊机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多台焊机接零装置应有单独的接线端子板,不得跨接。
第三十六条 电焊机的手柄、压力拉柄、夹具应灵活。绝缘良好,操作人员脚下应设木制平台,并做好防火档板。
第三十七条 电焊机开关箱内必须设漏电保护器,并应装设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二次触电保护器。
第三十八条 焊接场所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大于5米,并应穿管保护。
第三十九条 电焊机焊把、把线应绝缘良好,把线长度不大于30米,接头要包扎良好,并不得超过3米。
第四十条 电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进行焊接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露天作业时,电焊机须有防雨设施。
第四十一条 气割作业时,氧气-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气瓶距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距离不足时应有隔离措施。
第四十二条 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不得平放,应配有支撑架。
第四十三条 气瓶存放地点应有明显标志,有防晒、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四条 气瓶的防震圈、防护帽应齐全。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望各项目施工队认真遵照执行。若有违背,公司将视情况,酌情给予处罚。同时公司还将对模范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隐患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15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1 范围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施工作业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石油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2 职责
2.1 工程项目经理是施工生产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其主要职责是:
a) 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考核指标;
b) 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网络,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职责;
c) 落实安全生产资源配置;
d) 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
e) 组织召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会议。
2.2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部门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a)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分解与考核;
b) 负责制定和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c) 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d)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整改;
e) 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安全设施、设备、施工用电的检查验收;
f) 办理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有关的许可票、证;
g)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 。
2.3 工程项目安全监督(hse监督)受项目经理授权,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hse)检查监督工作。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组织领导
3.1.1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3.1.2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3.1.3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3.1.4 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并覆盖到相关职能部门、施工作业队、班组及分包方。
3.1.5 配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满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的专职安全(hse)管理及安全(hse)监督人员。
3 2 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项目工程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和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3.2.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及各主管副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督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2.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2.3 安全监督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3.2.4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3.2.5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3.2.6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3.2.7 施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3.2.8 施工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2.9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2.10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2.11 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2.12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管理制度
3.2.13 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3.3 施工现场
3.3.1 安全标牌、标志
3.3.1.1 施工现场入口处应设立工程标牌,其中包括:
a) 符合国家现行安全、防火、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标明紧急逃生路线和集合点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b) 标明健康、安全与环境的承诺、方针和安全(hse)负责人的标牌;
c) 标牌的规格应符合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工程标牌的统一规格尺寸。
3.3.1.2 相关办公室或休息室应设立如下标牌:
a) 安全(hse)管理组织网络图,悬挂于施工现场会议室或安全部门,规格为1100×800mm;
b) 安全(hse)岗位职责、管理职责,悬挂于相关管理人员或休息室,规格为:400×520mm;
c) 安全操作规程牌,见《施工现场设备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具体规定。
3.3.1.3 施工现场应按照gb2894-96《安全标志》的规定,设立安全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及提示标志(见附录a 施工现场安全标志),且设置数量和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警示的需要,其中包括:
a) 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注意安全、禁止吸烟、必须系安全带、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防护服等标志;
b) 施工现场及道路坑、沟、洞处设置当心坑洞标志;
c) 施工现场较宽的沟、坑及高空分离处设置禁止跨越标志;
d) 未固定设备、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及未安装牢固的构件设置禁止攀登、禁止架梯等标志;
e) 吊装作业区域设置警戒标识线并设置禁止通行、禁止入内、禁止停留、当心吊物、当心落物、当心坠落等标志;
f) 高处作业、多层作业下方设置禁止通行、禁放易燃物、禁止停留等标志;
g) 高处通道及地面安全通道设置安全通道标志;
h) 高处作业位置设置必须系安全带、禁止抛物、当心坠落、当心落物等标志;
i) 梯子入口及高空梯子通道设立注意安全、当心滑跌、当心坠落等标志;
j) 电源及配电箱设置当心触电等标志;
k) 电器设备试、检验或接线操作,设置有人操作,禁止合闸等标志;
l) 临时电缆(地面或架空)设置当心电缆标志;
m) 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点设置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等标志;
n) 仓库及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火种等标志;
o) 射线作业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标识线,并设置当心电离辐射标志;
p) 滚、剪板等机械设备设立当心设备伤人、注意安全等标志;
q) 施工道路设立当心车辆及其它限速、限载等标志
r) 施工现场及办公室设置火灾报警电话标志;
s) 施工现场“五口”作业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当心滑跌、当心坠落等标志;
t) 紧急集合点标志;
u) 应设置的其它标志。
3.3.2 安全技术措施
3.3.2.1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环境等实际情况,依据q/cnpc-ygs jc 7.1-2004《健康安全风险管理程序》、q/cnpc-ygs jc 7.2-2004《环境因素管理程序》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价。
3.3.2.2 根据风险识别和评价的结果,编制安全技术措施(hse作业计划书、hse作业指导书)。
3.3.2.3 安全技术措施(hse作业计划书、hse指导书)应分层次进行交底,交接双方应履行签字认可。
3.3.2.4 按照hse作业文件《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
3.3.2.5 按照hse作业文件《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进行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3.2.6 按照hse作业文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3.3.2.7 按照hse作业文件《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进行工业动火安全管理;
3.3.2.8 按照hse作业文件《脚手架安全管理》进行脚手架安全管理;
3.3.2.9 按照hse作业文件《分包方安全管理》进行分包方安全管理。
3.3.3 施工道路
施工现场应按照总平面图设置行人、车辆通行道路,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主要道路应筑成环行,与主要施工作业区域和临时设施相通。其双车道不小于6m,单车道不小于3.5m;
b) 通过施工机具、机动车的便桥应坚固牢靠,其宽度不应小于3.5m;
c) 通过栈桥或架空管道下面的道路,其通行空间高度不应小于5m;
d) 机动车辆在施工区域内行驶,时速不得大于15km/h,在场地狭小,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人员。
e) 由于施工作业需要必须临时占道、破土施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时,应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施工时应设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
f) 在施工作业区要道和消防道上堆积物资设备,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设备,要离道1m以上,堆放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绳架的高度不得低于5m,并在绳架上空醒目处设置标志。
g) 施工道路应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和杂物。
3.3.4 施工人员
3.3.4.1 施工人员应经过规定的安全(hse)教育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工程项目应建立完整的安全教育台帐和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3.3.4.2 施工人员工作前应做到:
a) 参加班前安全交底;
b) 按照规定正确穿戴好与工作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c) 检查工作场地(包括通道、照明、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
d) 检查设备及施工机具完好情况,保证防护装置的齐全、可靠。
3.3.4.3施工人员工作中应做到:
a)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
b) 精力集中,坚守岗位,不将自己的设备交他人操作,不操作他人设备;
c) 不应维修、调整、紧固、跨越运转中的设备;
d) 不应超限使用设备;
e) 工作结束应切断电源、气源,熄灭火种,清理现场。
3.3.5 施工器材
3.3.5.1 施工器材应按施工总平面图规定的地点堆放,保持整齐稳固、安全可靠。
3.3.5.2 施工现场建筑物及作业场所与施工器材堆放场地应满足以下防火间距:
a) 施工现场建筑物及作业场所与材料仓库≥20m;
b) 施工现场建筑物及作业场所与易燃材料仓库≥25m
c) 施工现场建筑物及作业场所与可燃废物堆场≥30m;
d) 施工现场办公区与作业动火区≥30m。
3.3.5.3 施工器材堆放的安全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管材、圆桶≤1m,对直径超过1m的管材,不得多层堆放;
b) 圆木≤2m;
c) 木材≤4m;
d) 砖≤2m;
e) 水泥 12袋以下;
f) 器材箱、筒横卧3层,立放2层以下;
g) 袋装材料≤1.5m.
3.3.5.4 乙炔气瓶、氧气瓶的使用和存放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a) 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b) 乙炔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应小于5m;
c) 乙炔气瓶与电焊机的距离不应小于5m;
d) 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得同车运输和同库存放;
e) 乙炔气瓶储存与使用必须保持直立。
3.3.5.5 施工现场作业区、安全通道内,不得堆放有碍作业和通行的施工器材、施工残渣和边角余料。
3.3.5.6 变、配电房,电焊机房及其它施工设备专用机房等不得堆放工具等任何杂物。
3.3.6 施工机具及设备
3.3.6.1 施工用设备安全应符合gb/t 4064-19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 5083-19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相关要求,其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可靠,并按规定进行校验或检定。
3.3.6.2 施工现场的设备应具有内容准确的安全操作规程。
3.3.6.3 设备的电气线路应绝缘良好,电气控制、液压、润滑系统工作正常、可靠,设备外壳应有符合要求的接地(接零)保护。
3.3.6.4 固定式施工设备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要求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移动式施工设备的电源线应使用橡胶护套软电缆,并有可靠的防雨、防潮设施。
3.3.6.5 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查,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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