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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办法
一、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的安全行为,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二、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措施
1、实行违章记分制。每名员工每月10分,月底清零。
2、现场发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者1次扣1分,达到3分者处罚20元,之后每扣1分加处10元,累计扣分达到或超过10次者停职培训3天,培训期间停发工资。
3、处罚扣分由安全员现场拍照,然后汇总后交由人力行政部具体实施。
4、车间(厂、部)一线生产的员工的违章扣分,按人均计算,人均达到3分后,处罚主要负责人50元(副职或主管处罚30元),之后每超1分处罚主要负责人20元(副职或主管处罚15元)。
5、安委会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各责任单位应在期限内整改,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延迟时间,责任单位应提前说明,无任何原因造成隐患未整改者,对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处以20元罚款,并由安监员再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
6、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50-100元每次罚款。
四、附则
对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者,按公司《奖励管理规定》予以奖励。
该《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纸业有限公司
2017年8月5日
第2篇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项目情况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2、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驻场情况:(在、不在)
3、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专职安全员配备人数: 人;姓名: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驻场情况:(在、不在)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名册(有、无) 无证上岗及证件过期(有、无)
5、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设备种类、数量: 检测(有、无);设备使用登记(有、无)。
6、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与落实 责任制建立情况:
7、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生产目标建立: 分解情况:
8、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批准情况(有、无、不完善);对方案实施的验收手续(有、无);专项施工方案(有、无、不完善)(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除、脚手架、拆除爆破、其它)。
9、各工种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建立情况:
10、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教育培训计划(有、无);教育培训记录(有、无)
11、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规范:
12、安全防护用具(品):安全防护用品台帐: 进场前是否检验:
钢管、扣件、安全网检测:
13、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14、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审核批准: 公示:
15、日常安全检查活动开展:安全检查制度建立情况: 安全检查记录:
16、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情况:
17、落实整改情况: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隐患整改(是、否);及时上报整改回复(是、否)
18、安全管理资料:及时收集安全管理资料。
第3篇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按照该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等。这些行政处罚将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等所规定的行政处罚。
二、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这里所说的关闭,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的一种行政处罚。由于关闭这种处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对其影响很大,在实施时应当很慎重。因此该条规定要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来决定。
三、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决定
这里规定的拘留,是一种行政拘留,是法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处罚。实施行政拘留的机关,一般仅限于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才享有行政拘留的裁决权,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决定行政拘留的权力。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例如,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分别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公安部门、交通部门等等。
政策法规司
第4篇 安全生产科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① 忠于企业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坚持把预防为主的理念放到首位,不拖、不怠、快速、有效。
② 围绕经济效益这个主题开展工作,凡是有利于安全效益的工作不论地点不论时间都要做,凡是有利于形成一个和谐企业的工作提前做。
③ 举止文明,着装整洁得体,注重企业形象。
④ 忠于职守兢兢业业,今天能做好的是决不拖到明天。
⑤ 有时间观、守时守信、诚实待人。
⑥ 工作认真、实事求是、不以貌取人、不徇私舞弊
⑦ 不断学习、充实自我、熟练掌握业务技能、高标准、严要求。
⑧ 资料整理要仔细较少失误,工作安排要细致、全面。
⑨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正确及时地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任务。
第5篇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项目情况
1、监理单位资格审查:监理单位资质审查(主要内容为: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驻场情况:(在、不在)
2、监理规划:将安全生产管理列入监理规划(有、无);中型以上工程在监理实施细则中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检查要求(有、无);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控制点(有、无);关键部位安全控制措施(有、无)
3、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方案审查制度、巡视检查制度、安全隐患处理制度、工地例会制度等)
4、施工单位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无)。(主要内容为: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b、c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专职安全员配备、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等)
5、施工单位制度检查:检查总、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种规章制度建立情况(是、否)
6、方案审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如:施工用电、大型机械安装和拆除、脚手架、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及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核(是、否)
7、费用控制:对施工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进行管理控制(有、无)
8、设施、设备验收:对(塔吊、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大型机械设备的机械检测情况进行核查并备案管理(是、否)
9、定期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有、无);按定期检查制度进行安全检查(有、无);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有、无);检查记录(有、无)
10、整改要求及落实 :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有、无);对整改内容及时进行复查(有、无);对检查存在问题整改落实记录(有、无);未按要求整改,监理单位进行报告(有、无)。
第6篇 规范安全行为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
在我们煤矿企业生产过程中,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另一个方面是人的不安全行为。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以及安全管理投入力度的加大,物的不安全状态得到了有效改变。但人为的各类事故仍屡有发生,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成为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
首先要规范生产技术人员的技术行为。技术人员的行为对矿井的安全生产起着源头作用,技术行为的缺损容易造成安全生产中不可修补的缺陷。从生产方案的选择,施工措施的编写、审批、贯彻及实施,特别是矿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程序化以及规范化管理,都要精而再精、细而更细。据有关部门统计,煤炭企业中发生的一些严重的安全事故,大多与不能坚持技术原则和技术行为有缺损有内在的关系。因此,技术人员一定要认识到自己的技术行为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充分负责;有关的部门和负责人一定要把好安全生产的源头关。
其次要规范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各级管理人员是安全管理的主干。管理是否到位对矿井的安全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管理行为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一是缺乏管理者应有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管理层次低,习惯看上司眼色行事和凭经验办事;二是在管理上摆不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三是部分管理者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上面要求得紧就干,要求得不紧就算,没有持之以恒的精神;四是在选拔任用基层管理人员上做不到任人唯贤,致使管辖范围内安全工作漏洞百出,形成了“不出事故是偶然,出了事故是必然”的怪圈。因此,对管理队伍要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通过竞争,促使管理人员规范行为,不断提高素质,为实现安全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第三要规范岗位工人的操作行为。岗位工人是生产的直接实施者和操作者,他们的操作行为规范化是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的基础。由于受到井下生产条件、劳动强度及工人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制约,不规范的操作行为在井下随处可见。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种:一是侥幸心理,自认为对作业环境和条件变化能够掌控,干活不按程序,缩减步骤;二是习惯心理,认为作业形式单一,看惯了、干惯了、习惯了,凭经验甚至凭想象干,给安全工作留下了隐患;三是马虎心理,工作中不求精细,粗枝大叶,应付了事,干工作精力不集中,结果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故;四是懒惰心理,认为安全规程和措施特别麻烦,为了省事省力,凑合干活,违章操作,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五是逞能心理,认为自己有两下,表现欲强,明知违章,铤而走险。
煤矿井下的生产条件和环境是多变的、复杂的,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不规范行为,也会导致事故的发生。规范各工种岗位工人的安全行为,特别是操作行为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性工程,需要结合生产和日常工作实际,对各岗位的每一个细节都要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且必须强制执行。要运用“制度管企、文化管人”进一步促成人的行为规范,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进而促进矿山的长治久安。
第7篇 通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行为规范
1 总则
1. 1 目的
为了全面落实公司对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施工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精确化,提升现场管理水平,维护我公司通信工程总承包一级施工企业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1.2 应用范围
本规范作为公司《通信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基础,是阐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行为要求的文件,具有强制性,各生产单位(含合作供方单位)、各项目部和全体施工人员应严格遵照执行。公司工程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及项目部等各级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和处罚。本规范如与公司以前有关制度和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范为准。
2 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与使用
各项目部应当按照公司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保管、使用、更新等情况的监督及检查,确保施工人员按使用规则正确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2.1 防护着装的穿着
硬件安装人员、线路施工人员、维护人员应统一穿着公司发放的防护服装。
在夏季,设备室内作业人员和维护人员应穿着黄色t恤衫;设备室外天馈线作业人员应穿蓝色夹克衫(套装),高温气候下允许应穿着黄色t恤衫加上护袖;线路室外作业人员应穿蓝色夹克衫(套装);
在春、秋、冬季,设备与线路作业人员均应穿蓝色夹克衫(套装);
在严寒冰冻气候下的施工人员应穿着防寒服装(套装)。
2.2 工作鞋的穿着
施工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按规定穿着符合gb12011-2000《电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的绝缘鞋。特别是设备操作涉电人员、登高人员和线路施工人员,必须穿着公司统一采购配备的耐5kv电压的绝缘胶鞋。不允许穿凉鞋、皮鞋、旅游鞋、休闲鞋进入施工现场。允许设备室内硬件安装人员(涉电作业除外)进入交换、传输机房换穿干净的松紧口胶底布鞋。客户有进入机房穿鞋套要求时,应按客户规定执行。
2.3 防护手套的使用
线路施工人员、登高作业人员和从事物体搬运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严寒冰冻气候下的施工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按规定佩戴防护手套(布质或纱质手套)或防寒手套。
2.4 安全帽的使用
从事线路施工人员、室外设备安装人员和维护登高、上杆抢修人员,在施工期间应按规定正确佩戴符合gb2811-1989标准的盔式、复合衬、塑料安全帽。安全帽应当有厂名、厂址、型号、生产日期、合格证和安监证。佩戴安全帽时,帽衬与帽壳内顶应保持25-50mm空间,扣好下颏,戴正安全帽。
施工班组长和专、兼职安全员应经常检查施工人员的安全帽是否完好,当发现损坏时,应及时更换,以保持安全帽符合规定要求。安全帽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两年半时间。
2.5 安全带的使用
登高作业人员在上杆、登塔等高处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符安全带,安全带的带体上应有合格证等标志。安全带的使用要求是:安全带应做垂直悬挂,高挂低用,必须挂在牢固的闭合的构件上;当做水平位置悬挂使用时,注意防止摆动和碰撞;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不牢固物上;安全带使用两年后,应按批量抽验一次;使用频繁的安全带,要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的安全带。安全带使用期为3~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2.6 独杆塔保险扣的使用
移动基站独杆塔须配备独杆塔保险扣时,应使用独杆塔专用保险扣。保险扣不用时,应妥善保管和保养。
2.7 电焊面罩的使用
使用电焊机烧焊时,应配备和使用电焊面罩,以防电焊弧光灼伤眼睛。
3 持证上岗要求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到持证上岗。如有遗失,应及时补领。
3.1所有施工人员,施工过程中应统一佩戴公司印制的施工证件,《施工证》应有施工人员姓名、照片、工号和公司钢印,并应做到人证相符,严禁挪用他人证件。允许施工人员佩带业主或客户发放的《通行证》、《施工证》或《临时出入证》。
3.2特种作业人员应确保经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证书。施工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和保管好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登高证、电工证、电焊证)的复印件,以备检查。
3.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擅自制作本公司施工证件或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行为的,一经发现,将给予严厉处罚。
3.4工程建设部、安全生产办公室人员和各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应佩戴公司印制的安全检查证件进行执法检查。
4 工器具使用
4.1 梯子的使用
使用竹梯时,竹梯应牢固可靠,高度适宜。竹梯下部应绑扎防滑和绝缘橡皮,并不得破损。竹梯应当用红白相间的油漆涂刷,作为安全警示。使用时,立梯角度以75度正负5度为宜。当梯子靠在吊线时,梯子上端至少应高出吊线50厘米。施工人员在梯子上操作时,需要有人扶梯,防止竹梯摇晃、打滑;上下梯子不能携带笨重的工具和器材。使用铝合金绝缘人字梯和专用凳子时,铝合金人字梯应坚固可靠,高度适宜。使用时,两梯夹角应保持40度正负5度,应锁扣牢固,防止滑动。人字梯展开使用时,转轴应当朝下,方向不能相反,梯脚底部应有防滑和绝缘橡胶包裹,并不得破损。梯子上不准有两人同时上下和作业,严禁垫高使用和作业人员站在梯子上移动梯子。不得使用木制或简易的梯子,梯底不稳及打滑的梯子禁止使用。梯子不用时,应随时放倒,不准放在露天任其日晒雨淋,以防损坏。
4.2 大小绳的使用
大绳的材质宜用尼龙带棉的材质,而不宜用白综绳的材质。应经常检查大小绳的外观,若发现有磨损时,应及时更换。
4.3 工具和工具包(箱)的使用
各类起子、扳手等工具应做好绝缘。起子绝缘要求:除起口裸露外的金属部分,其他部分都需用热缩套管绝缘完整,裸露部分不应超过1cm,绝缘部分不得破损,如有破损需及时重新绝缘;扳手绝缘要求:除扳手的扳口外金属部分需用热缩套管绝缘完整,平时不用的扳手端口也需绝缘完整。
工具箱应完好无损,保持清洁。应将常用和必用的工具分类放在包(箱)内,暂时不用的工具可另外存放,每天开工前和当天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清点工具。
帆布工具包使用注意事项:使用前需检查工具包的完好,包带是否牢固等;工具包内切勿将测量仪表(万用表等)和带锋口的工具放在一起;上塔、上杆作业时,随身携带工器具的总重量不准超过5㎏,操作中不用的工具必须随手装入工具包内,以免不小心掉下伤人。
4.5 蓄电池及蓄电池组搬运带的使用
搬运时,要有专人指挥,步调一致,上楼梯及拐弯处要慢行,前后的人要相互照应,多人合作时,应按照身高、体力妥善安排位置,负重均匀,有利于安全。手搬、肩扛设备时,应搬、扛设备的牢固部位,不得抓碰布线、盒盖、另部件等不牢固、不能承重的部位。搬运蓄电池组时,应使用搬运带进行搬运。
4.6 脚扣与滑板的使用
脚扣需经常检查是否完好,勿使过于滑钝和锋利,脚扣带必须坚韧耐用;脚扣登板与钩处必须铆固。脚扣的大小要适合电杆的粗细、切勿因不适合用而把脚扣扩大或窝小,以防折断。水泥杆脚扣上的胶管和胶垫根,应保持完整,破裂露出胶里线时应予更换。搭脚板的勾、绳、板,必须确保完好,方可使用。在使用前需作试验后方可使用(把脚扣卡在离地面30厘米左右电杆上,一脚悬起,一脚用最大力量猛踩)。
滑板应经常检查注油,保持良好,如有损坏迹象或缺少零件不应使用;使用滑车拉起或放下任何重物时,切勿骤然动作。
4.7 滑轮的使用
使用前应检查滑轮的轮槽、轮轴、颊板、吊钩等部分有无裂缝或损伤,滑轮转动是否灵活,润滑是否良好,使用时,应按其标定的允许荷载度使用,严禁超载使用;滑轮使用前后都应刷洗干净,并擦油保养.轮轴经常加油润滑,严防锈蚀和磨损。
4.8 接线盘的使用
(lbd-b/50米)适用于交流380v以下。使用前需检查电源插头不得损坏、橡套软电缆不得破损;使用时,首先合上漏电保护器开关(不带保护器无此程序),然后打开电源,电源指示灯即亮;圆形红色指示灯为故障指示灯。
4.9 喷灯的使用
不得使用漏油、漏气的喷灯,应用规定的油类和专用铁桶,加油不可太满,应使用漏斗加油;气压不可过高,禁止将喷灯放在火炉上加热;不准在任何易燃物品附近点燃和修理喷灯,燃着的喷灯不许加油,在加油时必须将喷灯火焰熄灭,喷灯用完后要及时放气,并开关一次油门,避免喷油嘴堵塞。禁止用喷灯烧饭、煮饭、取暖。
4.10 切割机的使用
禁止在室内使用切割机;使用前,应清理切割机周围杂物,防止火花点燃物品;应当将切割件紧固;严禁用切割机打磨切口的飞边毛刺;换砂轮片前,应关闭切割机的电源,以防误操作发生意外;换砂轮片时,应将镙栓安装牢固,装好后应进行试转,以防砂轮片切割时脱落飞出伤人;切割过程中用力应均匀适当,推进刀片时不得用力过猛。当发生刀片卡死时,应立即停机,慢慢推出刀片,应在重新对正后方可再切割。
4.11 电烙铁的使用
新电烙铁在使用前先要检查手柄、导线、插头是否完好,同时要用万用表电阻档检查一下插头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阻值,万用表指针应该不动,否则应该彻底检查。电烙铁使用中,不能用力敲击。要防止跌落。烙铁头上焊锡过多时,可用布擦掉。不可乱甩,以防烫伤他人。暂时停用应放在专用支架上,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拔下电源插头。冷却后,再将电烙铁收回工具箱。严禁不切断电源和不妥善放置后,施工人员就离开操作现场。
4.12其他手电钻、电锤、吸尘器、砂轮机、电焊机、油机发电机、抽水机等施工机具,在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好,外壳是否漏电,电源线绝缘层和插头是否有破损,必要时进行空载试验,运转正常方可使用。操作时,应严格按《施工设备、机具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正确操作。
5 安全警示标志的悬挂与置放
根据施工环境不同,选用对应的数量适宜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指定专人并将其放置在恰当的位置,以发挥其对施工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提醒、警示等作用。
5.1室内作业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处正确悬挂尺寸为398(长)_ 278(宽)、有安全色的《正在施工,注意安全》的安全警示标志。
5.2室外作业(基站天馈线施工)应当正确摆放有支架的、有安全色的《禁止靠近当心坠物》(正面)《必须系安全带当心坠落》(反面)的安全警示标志。
5.3《禁止合闸》和《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应悬挂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电源、闸刀等危险部位。
5.4管道和线路施工时,应当正确摆放有支架的、有安全色的《禁止靠近当心电缆》(正面)《通信施工注意安全》(反面)的安全警示标志。
5.5管道和线路施工时,锥形筒、围挡、围栏、图标等安全警示标志需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数量、确保完好并摆放到位。撤除时,应按规定先后顺序进行迅速撤除。沿高速公路作业必须按当地公路管理部门的规定。逐级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6夜间施工,应悬挂红色安全警示灯或带有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以警示行人、车辆注意安全;必要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
5.7维护作业应悬挂尺寸为398(长)_ 278(宽)、有安全色的《通信保障 注意安全》的安全警示标志。
5.7设备割接、换空开等涉电作业,应当在作业点的醒目位置悬挂尺寸为398(长)_ 278(宽)、有安全色的《涉电作业 慎之又慎》的安全警示标志。
5.9在安全警示标志上,如有企业标志图形,应是我公司企业标志图形,不得印有其他任何标志图形;室内作业的安全警示标志应用塑料材质。
6 施工车辆
6.1 对施工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是:
6.1.1发动机部分:随时可以发动,机油压力正常,在高、中、低转速时运转均匀稳定无异响,无漏油、电、气、水情况良好。
6.1.2底盘部分:离合器作用良好,起步平稳,踏板行程适度,变速器换挡灵活、不漏油、无异响、行程不跳档,不脱档,传动部分不松动,无异响,前桥不弯曲变形。
6.1.3传动部分:转向机轻便灵活不松旷,球头关节转向臂、横直拉杆正常。
6.1.4刹车部分:气压、油压制动器不漏气、不漏油,左右制动平均、有效,不跑偏。
6.1.5灯光部分:大小灯光、制动灯、转向灯、倒车灯、防雾灯等齐全、完好。
6.1.6其他:门窗玻璃齐全,车箱牢固,左右前后轮胎气压适度,花纹清晰。
6.2 对驾驶人员的安全行车要求是:
不论是本公司驾驶员还是招聘工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和准驾证“双证”上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汽运中心和项目部管理,认真执行本公司安全行车规定和“十项禁令”,能够及时保养车辆,积极参加安全学习活动。
6.3 外租车辆:必须事先与本公司汽运中心签订用车合同,按规定由车主购买车辆相关保险。
7 作业安全
线路施工作业(含高处作业)安全行为规范应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04年5月编印的《电信线路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执行。设备安装和维护作业安全行为规范应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05年12月编印的《电信机房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8 行为举止
所有施工人员(包括硬件安装人员、测试人员、线路施工人员、维护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督导、安全员等)进入施工现场应做到:仪容整洁、举止得体、礼貌用语、文明施工、遵章守纪,确保安全,以充分体现本公司通信工程总承包一级企业的良好形象。
8.1所有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客户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要求,自觉服从客户(包括随工、监理)的管理。
8.2施工人员应注意个人及企业形象,不得蓄长发、留胡须、剃光头、敞怀或赤膊;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随地吐痰、打闹、嬉骂;不得酒后作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盗打客户电话。
8.3进出入客户场所时需与相关人员打招呼,并按要求及时到客户安保部门登记、办理证件,服从管理;尊重监理和随工,礼貌用语;禁止与客户、监理、随工等发生任何口角冲突;禁止与施工现场周围居民、用户、路人发生争吵、打架事件。
8.4爱护客户财产及自然物品,不得损坏和随意搬动客户的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严格遵守客户通信要害管理规定、防火安全规定、临时用电规定和用水规定;
8.5施工中应做到文明施工、清洁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废弃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应分类存放;现场物品需保持清洁、整齐,每天施工完毕后需将现场打扫干净。
8.6施工中注意节约材料,对多余的材料、拆旧料,要整齐堆放、妥善保管,按规定统一上交。严禁发生偷盗或监守自盗客户在用或备用通信电缆等材料,杜绝任何截留、挪用和盗卖等违法行为。严禁冒用电信职工名义侵占用户利益和损坏电信信誉行为发生。
9 班组安全管理
施工班组长、班组兼职安全员和施工人员应切实履行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细则》所规定的各自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抓好员工素质教育,共同做好班组如下安全管理工作:
9.1施工班组应每1~2周确保组织一次安全学习和安全教育,并留有记录。
9.2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向班组所有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9.3每月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物资、所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用品、安全警示标志进行2~3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9.4每天开好5分钟的班前安全生产碰头会或班后安全生产讲评会。
9.5时刻对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进行监控,发现苗头,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9.6按照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填写施工现场各种安全记录表格。
9.7 有施工车辆的,应督促和提醒驾驶人员及时保养和安全行车;有驻地宿舍的,应做好防火安全及生活卫生的管理。
9.8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事件,应及时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
10 现场文件和记录要求
施工班组在施工现场应有下列文件和记录:
10.1公司重点工程项目应配置《工程项目概况牌》(或者图、表),写明工程项目名称、单位及项目部名称、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姓名、施工班组长姓名、班组安全员姓名、施工人员姓名、项目工作量简况、开工日期等;《工程项目概况牌》业主另有要求的,按业主要求执行。
10.2施工图纸和相应的施工安全规范文件。
10.3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10.4《进场设备、施工机具、防护用品安全检查记录》。
10.5公司重点工程或创精品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11 处罚原则
11.1 在公司工程建设部、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的检查中,施工现场发生违反本规范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项目部及相关人员相应的经济处罚。其中,对项目部的处罚,由工程建设部开出《罚款通知单》,在月度现场费中扣减;对相关人员的处罚,由工程建设部开出《罚款通知单》,由项目部落实到具体当事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现金交至公司财务部,充入公司安全质量基金。
11.2在公司工程建设部、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的检查中,对合作供方单位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和对《合作供方和分包项目的管理及考核办法》进行相应的考核和处罚。对合作供方单位的处罚措施有:违约罚金、降低合作等级、通报批评、暂停施工资格、取消施工资格等。其中降低施工结算标准的扣罚在结算中进行,其余各类处罚或赔偿金,由工程建设部开出《罚款通知单》,由对合作供方单位交至公司财务部,充入公司安全质量基金。
11.3 在项目部组织的检查中,施工现场发生违反本规范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施工班组长和施工人员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应在月度考核工资或奖金中体现。如对对合作供方单位处罚,项目部应向公司工程建设部提出具体的处罚建议和处罚理由,经工程建设部审批,由工程建设部开出《罚款通知单》,通知分包单位交纳罚金,充入公司安全质量基金。
11.4业主、客户对我公司的经济处罚,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如果是本公司项目部,则全部处罚损失计入该项目部的成本;如果是对合作供方单位,应由对合作供方单位全部承担罚金,但项目部应承担相应的连带管理责任,公司将视情况另行处罚。
12 处罚细则
12.1 施工人员违反公司统一着装规定,未按要求正确穿戴防护服装或工作鞋的,对项目部(含合作供方单位)每次按100元/人处以罚金;对施工班组长每次按30元处以罚金;对施工人员每次按20元处以罚金。
12.2从事线路作业施工人员、设备室外安装人员和维护抢修人员在施工期间违反本规范行为,不戴安全帽或者安全带的,对项目部(含合作供方单位)每次按200元/人处以罚金;对施工班组长每次按100元处以罚金;对施工人员每次按100元处以罚金。
12.3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帽或安全带损坏而未及时更换的,对项目部(含合作供方单位)每次按100元/顶、条处以罚金;对施工班组长每次按30元/顶、条处以罚金。
12.4 施工人员违反持证挂牌上岗规定,或持证挂牌不符合要求的,对项目部(含合作供方单位)每次按100元/人处以罚金;对施工班组长每次按30元处以罚金;对施工人员每次按20元处以罚金。
12.5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未经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就从事特种作业的,对项目部(含合作供方单位)每次按500元/人处以罚金;对施工班组长每次按200元处以罚金;对施工人员每次按100元处以罚金;随身不携带和未能够出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登高证、电工证、电焊证)复印件的,对项目部(含合作供方单位)每次按200元/人处以罚金;对施工班组长每次按30元处以罚金;对施工人员每次按20元处以罚金。
12.6违反电烙铁、冲击电钻、吸尘器、切割机、砂轮机、电焊机、发电机、抽水机等施工机具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野蛮或违章操作、施工现场“脏乱差”的,对项目部(含合作供方单位)每次按200元处以罚金;对施工班组长每次按100元以罚金;对施工人员每次按50元处以罚金。
12.7施工班组所用梯子底脚橡皮破损、大小绳严重磨损、电源插座损坏、起子、扳手等工具应做好绝缘而未绝缘的,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一经发现,对项目部(含合作供方单位)每次按100元处以罚金;对施工班组长每次按30元以罚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对项目部(含合作供方单位)每次按200元处以罚金;对施工班组长每次按50元以罚金。
12.8不按规定悬挂、置放安全警示标志的,或安全警示标志数量不足、置放不到位的,或在安全警示标志上印有非我公司企业标志图形的,对项目部(含合作供方单位)每次按100元处以罚金;对施工班组长每次按30元以罚金。
12.9.施工现场看不到任何文件或记录的,对项目部(含合作供方单位)每次按100元处以罚金;对施工班组长每次按30元以罚金。
12.10 施工班组和施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项目部(含合作供方单位)每次按500元处以罚金;对施工班组长每次按100元以罚金;对当事人每次按200元处以罚金:
12.10.1在禁烟场所抽烟的;
12.10.2酒后作业或利用工作之便盗打客户电话的;
12.10.3不服从管理;不尊重监理和随工,语言粗卤,与客户、监理、随工等发生口角冲突,引起客户不满或投诉的;
12.10.4与施工现场周围居民、用户、路人发生争吵或打架事件的;
12.10.5随意搬动和损坏客户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12.11 施工班组和施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项目部(含合作供方单位)依据情节轻重,每次按1000-3000元处以罚金;对项目经理每次按500-1000元处以罚金;对地区或项目负责人每次按300-800元处以罚金;对施工班组长每次按200-500元以罚金;对当事人每次按200-1000元处以罚金:
12.11.1违反客户通信要害管理规定、防火安全规定、临时用电规定和用水规定,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引起客户严重投诉的;
12.11.2 冒用电信职工名义侵占用户利益和损坏电信及我公司信誉行为,后果严重的;
12.11.3 擅自制作或伪造本公司施工证件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12.11.4 发生责任性轻伤事故的;
12.11.5 发生事故后迟报、瞒报或慌报的。
12.12.发生责任性重伤事故的,对项目经理处于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地区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处于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施工人员处于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合作供方单位则按双方签订的《施工生产安全协议书》条款和《合作供方和分包项目的管理及考核办法》执行。
12.13.发生责任性死亡事故和责任性火灾事故,对项目经理处于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地区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处于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施工人员处于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合作供方单位则按双方签订的《施工生产安全协议书》条款和《合作供方和分包项目的管理及考核办法》执行。
第8篇 试论安全生产检查行为规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不到八年时间,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安监部门有力的推动下,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发展形势有着根本性好转,有效遏制住事故高发、频发势头,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作出了积极而又巨大贡献。
伴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一些必不可少的安全督促检查越来越多。在企业、在基层,一年迎接检查少则几次,多则十余次。次次有查出问题,次次要整改落实并书面反馈。这本来就是应该,也无可非议。但,如果说,外行查内行,并且查得一丝不苟,振振有词,显然有点牵强附会,同时也让人感到不服。因此很有必要在这里说说安全生产检查行为规范问题。
要如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既能达到督促落实、消除隐患之目的,又能达到企业整改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效果呢?笔者认为,真正意义的安全生产检查,需要认真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组织者要确定检查规模、检查项目、检查时间、检查要求,做好检查人员的选定及任务明确工作。
二是明确检查的对象,掌握检查对象工作性质、业务内容及有关工作程序,有准备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特殊行业,包括技术性的检查,最好还要请专家、行家参与。尤其是组织大规模的安全生产检查,更要注意行业特点,突出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牵头作用,真正使安全生产大检查达到预期效果。
三是实行分工检查。检查人员到达目的地后,按照事前分工内容,迅速开展检查。这样做的目的,一可以缩短检查时间,尽量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或建设项目的正常施工;二可以让内行人查内行,切实检查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四是做好检查反馈工作。检查组的组长,在确定各成员完成既定的检查内容后,要召开有关人员碰头会,汇集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整改期限和要求向有关企业当场明示,同时做好整改跟踪落实的工作安排,确保整改到位。
第9篇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 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 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二)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四)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六)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送达其他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三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第四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五十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六十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要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第六十一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和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二条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2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对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用的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用的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10篇 安全生产恶性违规行为认定条款
凡违犯以下条款的,均认定为恶性违规行为:
1、机动车辆在厂区内应严格执行限速规定,严禁无照开车。
2、电气设备检修、调整时,必须挂“停电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并设专人保护,非操作人员禁止合闸;机械检修、调整时,应在电源开关处挂 “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警示牌必须谁挂谁取。
3、动力部门停送电时必须和车间进行书面通知方式,用工作票联系,并有交接记录,动力部门未收回工作票前禁止送电.
4、制芯机和其它机械设备的活动部件在无可靠支撑前,不得装卸、清理模具和部件,人体的各个部位严禁进入活动部件和工作台之间。工作时,人体的各部位严禁进入上、下模之间。
5、没有回火装置的气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
6、任何人不得在未经许可时,拿走别人放在气瓶旋钮处的乙炔扳手。
7、在设有防火标志的区域内,严禁吸烟及用火。
8、叉车行驶中,货叉上严禁站人。
9、有人在行走机器(装载机、叉车等)底盘下或靠近周围时,严禁发动机器:在未停机的情况下,严禁进行检修和调整或进入危险区域(前方、后方、下方及铰接区)。
10、严禁使用安全防护、信号联锁装置已失灵或失效的任何设备.
11、严禁将密闭物件、管类件或潮湿、生锈、含水、油污物件接触铁水;严禁手握空心金属管接触铁水;严禁将水瓶等废弃物扔于电炉、浇包内。 铁水一旦接触潮湿物品将引起爆炸。
12、严禁戴手套或敞开衣袖操作主轴旋转机床.
第11篇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也相应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对《特别规定》中列举的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的认定做了具体的规定。
⑴“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②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的10%的;
③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采煤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④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⑤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⑵”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②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③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②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取专用回风巷的;
③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未采取区域与局部防突措施的,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④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⑷“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高瓦斯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②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③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⑸“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②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③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④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⑤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⑥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⑦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⑧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金和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⑹“有严重的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领矿井及废弃老窖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②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的,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③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④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⑤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⑺“超层越界开采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②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③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④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⑻“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②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⑼“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治采空区自然发火火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②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
第12篇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项目及情况
1、监理单位资格审查:监理单位资质审查(主要内容为: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驻场情况:(在、不在)
2、监理规划:将安全生产管理列入监理规划(有、无);中型以上工程在监理实施细则中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检查要求(有、无);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控制点(有、无);关键部位安全控制措施(有、无)
3、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方案审查制度、巡视检查制度、安全隐患处理制度、工地例会制度等)
4、施工单位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无)。(主要内容为: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b、c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专职安全员配备、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等)
5、施工单位制度检查:检查总、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种规章制度建立情况(是、否)
6、方案审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如:施工用电、大型机械安装和拆除、脚手架、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及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核(是、否)
7、费用控制:对施工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进行管理控制(有、无)
8、设施、设备验收:对(塔吊、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大型机械设备的机械检测情况进行核查并备案管理(是、否)
9、定期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有、无);按定期检查制度进行安全检查(有、无);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有、无);检查记录(有、无)
10、整改要求及落实 :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有、无);对整改内容及时进行复查(有、无);对检查存在问题整改落实记录(有、无);未按要求整改,监理单位进行报告(有、无)。
第13篇 准确处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都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具体执法行为,是《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但在实际执法中,如何依法依规确定区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并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
正确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事故隐患的含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这一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明确规定有具体的禁止性条款和责任条款。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作业规程、技术条件等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又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标准规定,存在事故隐患,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排除或者消除,确保安全生产。
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如何明确分辨两者,并正确对待和准确处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由此可见,两者的性质不同,就决定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过程、执法方式和执法结果的不同,当然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也是不同。
正确辨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法律属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其他的违法行为一样,除了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当事人如何处理的依据就是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如,《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和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等等都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监部门除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外,按违法情节轻重,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事故隐患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动态性的特点,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特别是物的危险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极有可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而,只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才能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作业场所、设施及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这些事故隐患,判定依据除相关法律法规外,主要是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比如《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1992)、《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和制造的一般要求》(gb/t8196-2003)等等。对事故隐患的处置,就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排除或者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正确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法规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除了要求当事人改正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笔者认为,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并从法理上来理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采取不同的执法方式区别对待。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当场纠正,或者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程度轻重不同,坚持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而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要认真对待,因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前兆,从理论上讲,只要隐患存在,事故就会必然发生。同时,要把事故隐患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注意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责令立即停止作业等处理措施等相应的处理措施。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作者单位: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05-31
2015-05-32
第14篇 员工安全生产行为规范标准
1 目的
为了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规范员工安全操作行为,提高员工自身素质和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此行为规范。
2 范围
适用于____有限公司员工的管理,包括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承包商人员。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办公室
4.1.1 起草、制定员工安全生产行为标准,并监督执行。
4.1.2 对员工操作行为评价、检查与考核。
4.2 各部门
4.2.2对员工进行日常安全培训,教育员工遵守本规范。
4.2.3对员工日常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5 工作标准
5.1 员工安全生产行为标准
5.1.1 员工安全生产行为标准通则:
5.1.1.1 上岗前,应按照操作要求和本工种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所用劳保用品损坏、失效及时按公司规定程序申领。
5.1.1.2 进入现场要注意现场标识、提示信号等各种安全警示,要服从现场安全规定和指挥,不得跨越运转设备,不得擅自进入明令禁止入内的危险区域,不得指使他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进行操作,不得动用他人设备。
5.1.1.3 工作前应确认工作环境与现场是否整洁有序,路面、楼梯、走廊是否平整,有无油污、积水、积雪、和积冰。确认工作环境是否有充足的采光,栏杆是否完整,井盖是否齐全。
5.1.2 上岗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检查现场作业中有无造成触电、火灾、爆炸、坠落、中毒、中暑、烫伤、烧伤等不安全因素,是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认后方可上岗作业。
5.1.2.1 非本岗位人员严禁触动电气、机械设备、储气罐等各类阀门开关。
5.1.2.2 严禁在生产区域内吸游烟。班前、班中不准饮酒、班中不准窜岗、打逗。不准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或物品带入作业现场。
5.1.2.3 不得在生产区域和办公场所焚烧杂物。
5.1.2.4 员工应熟悉火灾应急预案,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尽可能切断电源,立即向上级领导和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扑救初起火灾,要选用正确的消防器材并站在上风侧。日常准备毛巾等必备的防火逃生工具,火势无法控制时要及时撤离。
5.1.2.5 预热烘窑、紧急停窑和正常停窑时,余热发电蒸汽管道出口处禁止站人。
5.1.2.6 切割或拆除管道、钢结构架等重物时,应站在可靠固定的一侧。可能坠落或切割可能弹动的一侧应用采取防坠落措施。
5.1.2.7 堆放物品时应由低往高堆放,形成梯形,底脚卡牢,下大上小;平面物品要压缝堆放,取出物品时应自上而下,禁止从中间抽取。
5.1.2.8 拆除工作前应有应急预案和作业风险分析,并做到自上而下逐步学习确认,预防倒塌,时刻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5.1.2.9 工作场所内不准坐、靠栏杆休息,上下楼梯必须手扶栏杆。严禁翻越平台、窗台、门梁、护栏等。
5.1.2.10 徒手搬运重物(尤其楼梯处)要注意搬运的适当姿势和施力,持稳后再慢慢垂直起身,防止造成身体的扭伤或拉伤,或重物掉落造成压伤或挫伤,注意周围环境状况,保持警觉。
5.1.2.11 在过道、室内、洗手间等湿滑地面行走要注意慢行,防止滑倒摔伤。
5.1.2.12 使用热水瓶时要与身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以防热水瓶爆裂造成烫伤。定期检查热水瓶支胆托和提把的安全可靠程度,不合格就及时更换。
5.1.2.13 接待活动中要给来访者以适当的安全提示、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安排熟悉现场的人员专人陪同和监护。
5.1.2.14 零容忍:
a、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停机作业而未停机冒险作业的;
b、岗前或岗中饮酒的;
c、高空作业时未挂安全带的;
d、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e、因违章致使别人造成身体伤害的;
f、脱岗2小时及2小时以上的;
g、破坏或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未及时恢复的;
h、高温清堵作业未穿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的;
5.1.3 防机械伤害:
5.1.3.1 工作前认真检查工具是否安全可靠,不使用不合格工具。工作结束后工具应放在规定的位置。
5.1.3.2 开动设备前,必须与相关及周围人员联系(鸣铃示警等),做好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动。
5.1.3.3 不开动防护设施不完善或损坏的机械设备。
5.1.3.4 检修、清扫、调整、润滑机械设备时,应停机、拉闸挂牌。必须在运行中调整的,要设专人监护,并有防止人体与运动部位接触的措施。
5.1.3.5 设备检修、清理后,应恢复安全防护设施,并保证齐全有效。
5.1.3.6 发现安全故障或隐患时,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报告部门安全员及部门负责人,及时整改。
5.1.3.7 检修中拆除了安全栏杆、围墙等安全设施后,必须以临时措施代替,检修后按原设计修复或恢复。
5.1.3.8 对运转设备检修后,应由检修人员、操作人员共同认可,由操作人员试车。
5.1.3.9 员工严禁跨越皮带、托辊、机电的旋转的机械设备,禁止隔机传递工具,上、下传递工具时不许掷、抛。
5.1.3.10 对设备的转动部位加油时,须使用长嘴加油器。
5.1.4 防起重伤害:
5.1.4.1 起重工必须认真执行“十不吊”。
5.1.4.2 吊装物品时,必须有防倾倒措施,坠落半径内不准有人。
5.1.4.3 严禁超负荷使用各类起重设备和工具。
5.1.4.4 进行起重作业前,应检查所有的工具是否存有缺陷。
5.1.4.5 起重支点、吊点、固定点必须确认牢靠。
5.1.4.6 配合吊车作业的人员不得站在吊臂下及旋转范围内。
5.1.4.7 吊有尖锐棱角物体时,要在钢丝绳与物体棱角间加保护垫,防止因重物尖锐棱角对钢丝绳产生折损而造成绳断,物体坠落伤人。
5.1.4.8 多人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由一人统一指挥,指挥手势、信号要明确。
5.1.4.9 吊物不准从人体或重要设备上经过,物体吊运过程中不得拖拉碰撞,吊物上不准站人。
5.1.4.10 起重设备“十不吊”规定:
a、超负荷不吊。
b、斜拉歪拽不吊。
c、吊物上站人不吊。
d、物体埋在地下不吊。
e、重量不清不吊。
f、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g、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h、捆绑不实、物体不在中心不吊。
i、信号不清不吊。
j、无人指挥或违章指挥不吊。
5.1.5 防触电伤害:
5.1.5.1 非电气专业人员不得进行电器安装与维修,不得擅自乱接电源。
5.1.5.2 电气专业人员在安装、维护、检修电器设备后,不得留有隐患。
5.1.5.3 严禁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绝缘工器具。
5.1.5.4 移动电器电源线不准拖拉,电源接长线只允许有一个接头,并不准裸露金属线。
5.1.5.5 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执行“一机一闸一保护”制度,并定期校验,确保灵敏可靠。
5.1.5.6 对电风扇、电焊机等可移动式电气设备,在移动时应做到先拉闸、后移动。
5.1.5.7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拆除电气连锁装置、防护装置、信号装置。
5.1.5.8 擦拭清理电器设备时应先停电,不准用水冲、不准用酸、碱水擦洗。
5.1.5.9 电焊机的一次线(电源线)长度一般不得超过5米。
5.1.5.10 严禁在雨天室外使用电钻、手砂轮、手电锯等电动工具。使用手灯时必须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供电,在潮湿的环境作业应使用绝缘柄的手灯。
5.1.5.11 日常办公使用电器时插头与插座/插盘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插盘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插座/插盘应置于避免溅水位置。严禁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用电设备在暂停或停止使用、发生故障或遇突然停电时均应及时切断电源,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当电气装置的绝缘或外壳损坏,可能导致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5.1.5.12 办公室内的重要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要妥善保管使用,下班前应确保一切设备处于关闭状态。长时间不用电器时(如节假日)还须把插头拔下,以防开关失灵、长时间通电损坏电器,造成火灾。
5.1.5.13 迅速脱离电源的方法:
a、发现有人触电时,应立即拉闸停电。距电闸较远时,可使用绝缘钳或干燥木柄斧子切断电源。
b、救护人员不得用手拉或用金属棒、潮湿物品救护,应使用绝缘器具使触电人员脱离电源。
c、在电容器或电缆线路中解救时,应切断电源进行放电后,再去救护触电人员。
d、高压触电,应在保救护人员的安全情况下,因地制宜采用相应救护措施。
e、解救触电人员时,要做好防护,以免触电人员再受二次伤害。
5.1.6 防压力容器伤害:
5.1.6.1 压力容器运行不准超过最高工作压力。
5.1.6.2 安全附件不齐全或附件损坏,不准使用。
5.1.6.3 不准随意调整、拆卸安全阀。
5.1.6.4 应经常检查压力、温度、液位,发现不正常立即上报,采取有效措施。
5.1.6.5 安全阀使用前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6.6 压力容器应确保防腐层完好无损,安全装置齐全、灵敏、紧固件必须完整可靠,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5.1.6.7 气瓶阀门不准一次开得过大,压力不足时再进行调整。
5.1.6.8 气瓶的各种漆色,须保持完好,不得涂改。
5.1.6.9 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乙炔、氧气瓶距离不得少于5米;夏季存放避免曝晒。
5.1.6.10 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用温水解冻。
5.1.6.11 严禁无防护措施吊运气瓶;或防护措施不牢靠。
5.1.6.12 搬运气瓶时要轻装轻放,严禁抛、滑、敲击碰撞。
5.1.6.13 乙炔瓶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严禁把气瓶同电气接地线相连。
5.1.6.14 氧气瓶、乙炔瓶,胶皮管不准有油污,严禁使用无防震圈、无安全帽和无校验钢印及无阻火器的氧气瓶和乙炔瓶。
5.1.6.15 乙炔气瓶使用时必须装上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要轻、缓,身体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
5.1.6.16 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一定的剩余压力。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如下表:(温度℃ ,压力mpa)
5.1.6.17 气瓶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一般不能超过40℃,超过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而且不得同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环境温度< 00--155--2525--40
剩余压力0.050.10.20.3
5.1.6.18 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并应有“危险”“严禁烟火”等标志。现场存放的气瓶不得超过5瓶。
5.1.6.19 瓶上有裂纹或压伤,瓶嘴零件损坏;瓶嘴不合乎规定时,禁止使用。
5.1.7 防中毒、窒息伤害:
5.1.7.1 煤粉制备区域禁止吸烟、烤火等。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5.1.7.2 进入容器、储罐、槽、池、沟、坑、管道等内作业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测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作业现场设专人监护, 并准备救护工具及联络信号。进入污水沟、井等作业时,必须检测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并要有专人监护。
5.1.7.3 冬季在工作区域内禁止使用明火取暖。
5.1.7.4 员工在可能接触到有毒气体、液体的设备内作业时,需设监护人;直接接触酸碱时须戴胶质手套与防护眼镜。
5.1.8 防高处坠落伤害:
5.1.8.1 在二米以上(含二米)高处或临边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无法系安全带的作业必须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5.1.8.2 高处作业时首先应检查梯子、安全带等工具是否牢靠完整。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工具。
5.1.8.3 二米以下登高作业,踩踏物品要牢靠,不得用易碎、易折物品做为踩踏物。凡患有高空禁忌病症的人员,一律不能从事高处作业。
5.1.8.4 高处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必要时设警戒线,防止行人、车辆穿过。
5.1.8.5 高处作业需传递工具时,应用带绳传递物料,不得上下抛掷。
5.1.8.6 严禁直接在易碎易折的板材顶棚上作业或行走。如需在在轻型顶棚内或顶棚上作业时,应铺设脚手板操作。
5.1.8.7 不准在六级以上强风或大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下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5.1.8.8 高处作业中涉及到垂直交叉作业时要采取安全确认办法,设专人监护或设置隔板。
5.1.8.9 挖土方工作时,深度超过1.5米要有防塌方措施。
5.1.8.10 搭设的平台、脚手架不得超负荷使用。
5.1.9 防车辆伤害:
5.1.9.1 行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a、不准在车行道、交通路口等处长时间逗留。
b、不准横过划有中心实线的车行道。
c、必须走人行道。
5.1.9.2 乘车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a、不准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
b、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后应制止并拒乘。
c、车辆在行驶中不准与驾驶员闲谈或妨碍驾驶员操作。
d、不准向车外投掷物品。
e、乘坐二轮摩托车只准坐在驾驶员身后的座位上,不准侧坐或倒坐。
f、乘坐公交车辆、通勤班车,依次在站点候车,待车停稳后,方可按顺序上下。
g、不准在车辆行驶中开启车门、车厢。
h、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须在车行道停车时,除紧急救险外,乘车人须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5.1.9.3 厂区行驶司机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司机负责监装监卸,确保装物符合规定,并做到运输途中不散落、掉物。
b、检修自卸汽车时,必须在翻斗撑起时,加保护支撑和垫木,防止翻斗下落伤人。
c、厂内行驶车辆严禁超速、超长、超宽、超高、超重,不得人货混装。铲车、叉车、吊车不准违章带人。
d、机动车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e、倒车时要确认周围人员安全,指挥倒车人员要注意自我保护。
f、司机行车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交通法规、噪声控制法规及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和处理,加强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要求。
5.1.9.4 工器具使用安全要求
5.1.10 梯子
5.1.10.1 定期进行检查及试验,对不符合要求的梯子不准使用。
5.1.10.2 梯子应能承受工作人员及携带工具攀登的重量。
5.1.10.3 梯子的下部应有防滑胶皮。
5.1.10.4 直梯使用时倾斜角应保持60°左右,上梯子时应有专人扶梯,扶梯人应戴安全帽,直梯不准平放使用。
5.1.10.5 不准两人同上一梯工作。
5.1.10.6 在梯子上作业时,应注意全身重心,有人工作时不准移动。
5.1.11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器设备
5.1.11.1 应设专人负责保管,定期维修保养和检修。
5.1.11.2 每次使用前,必须经过外观检查和电气检查,其绝缘强度必须保持在合格状态。
5.1.11.3 手持式电动工具(不含ⅲ类)和移动式机电设备,必须按要求使用漏电保护器。
5.1.11.4 导线必须使用橡胶绝缘软线,禁止用塑护套线,导线两端连接牢固,中间不许有接头。使用的护套线必须有一芯专接保护性接地(接零),黄绿相间导线做接地(接零)用。
5.1.11.5 应在干燥、无腐蚀性气体、无导电灰尘的场所使用,雨、雪天气不得露天作业。高处作业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5.1.11.6 必须遵守有关的专业规定,并配备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具。
5.1.12 临时用电线路
5.1.12.1 安装临时线路前必须办理临时用电安全许可证,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5.1.12.2 临时线路施工必须在主管电气人员、安技人员监督下进行,在易燃易爆场所架设临时线还应有安全人员参加。
5.1.12.3 临时线路必须沿墙或悬空按固定线路架设,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线路必须与负荷相匹配,必须设总开关控制,如有分路应设与负荷相匹配的熔断器,露天作业的要有防雨措施。
5.1.12.4 临时线路必须设有专人负责,实行安装、使用、拆除全过程管理。
5.1.12.5 临时线路上的作业,停送电等事宜均按固定线路规定进行。
6 考核
6.1 员工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者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而导致本人或者他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者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6.2 员工发生一般违章行为时(违反安全生产行为规范中的任意一项)但未造成事故,每查出1人次,处罚50元,并接受不少于两小时的安全教育。
6.3 员工发生严重违章行为时(同时违反安全生产行为规范中的多项规定)但未造成事故,每查出1人次,处罚100元,并接受公司不少于四小时的安全教育。
6.4 员工在一季度内被处罚三次及以上者,由安全环保办公室对其进行为期一周的下岗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期间发待岗工资。
6.5 一月内公司查出的违章人员比例达到该部门人员总数的5%时,处罚部长300元,分管安全副部长200元,部门安全员100员。
第15篇 如何控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不安全行为
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先后出台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各地方企业单位也制度了各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管理制度。可是,就今年而言,全国各地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煤矿事故成上升趋势,相继的发生了“3.1”骆驼山煤矿重大事故、“3.15”郑州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重大火灾事故、“3.31”白窑国民煤业有限公司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及王家岭煤矿透水重大事故及我省安顺市普定县远洋煤矿“5.13”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和息峰县永靖火烧井煤矿“5.3”矿车跑车等各种重大事故。这些事故教悔十分深刻,造成了极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后,仔细分析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每起事故都在不同程度上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如何控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不安全行为也就成了今天的话题,确实值得我们去研论和控制。
从不安全行为构成的要素分析,人的不安全行为由人的失误、违章冒险操作和管理上的缺陷等多方面构成,形成了人的不安全行为,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一、人的失误是指人在生产过程中行为和意识上疏忽大意的过失错误,与安全相抵触的意识和行为。它从某种角度上看是无意的,但从本质上来说是有意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从而说明了人的安全意识的浅薄,文化知识素质低下以及技能等方面的不足和不熟练。在生产过程中或等等其它方面,顾前不顾后、顾头不顾尾、只顾自己不顾别人、只顾产量不顾安全,致使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违章冒险操作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制定的措施和规章管理制度执行操作的不安全的意识和行为。它在本质上实属是有意识行为,不遵章守纪,明明知道这样做是不安全的,可偏要这样做;受利益的诱惑,为了利益达目的而不择手段,不考虑后果,俗话说:“要钱不要命”,等到事故发生时,已是悔之晚矣。
三、管理上的缺陷是指1、企业单位没有严格制定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或未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规章管理制度和措施;2、管理层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和措施进行管理、监督和指挥;3、有关规章管理制度、规定、措施等方面,在工作中落实不到位;4、在生产过程中现场管理、监督、落实不到位;5、当发现问题和隐患时,不及时的进行落实和处理完善。6、当发现问题和隐患时,麻痹大意,视而不见;7、管理层人员的本身安全意识的淡薄,思想素质低,等等方面。因为这些从而说明煤矿管理上缺陷,导致煤矿隐患、事故的发生。
煤炭是国家的基础产业,又是高危行业。因其在生产过程中,受地质条件的影响,作业空间、环境受到限制,再加上开采过程中地质条件的复杂、开采深度的不断变化、开采技术力量的薄弱和自然灾害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在更大程度上决策着安全的成与效。我们要达到安全目的,就必须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加强知识文化、技能的学习和培训,在生产过程中掌握和控制人的行为,从而达到安全目的。具体控制方法大致可分为基本控制和强制控制。
一、 基本控制
1、以安全文化引导人的安全行为,意识上让其知道为自己而安
全,从安全基础的角度上抓好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学习培训,从人的自身的角度出发,以自身和自己家庭为核心,对自己和家人的幸福负责,以这样的心态来对待煤矿安全工作,把煤矿作为自己的家,在实际工作中多与广大职工沟通思想,不要再工作中总是抱怨,心态不平,要用平静、正确的心态对待自己工作,做到爱岗敬业,在平凡的岗位上不断的努力,踏踏实实,兢兢业业,深入实际,一步一个脚印,一步一个台阶,工作就会有收获、有效果。同时安全行为还需要持续发展,决不能流于形势和应付检查。无论面对什么样的情况,都要保持沉静平和、持之以恒的心态,去衡量自己的行为,使这种安全行为成为自己的一种习惯,从而推动整个班组、整个煤矿,酝造一种自我树安全行为的氛围。
2、以宣传教育为主,让其知道为亲人而安全。亲情看似平凡,实则孕育着伟大,亲情源于人类最基本的需要,通过亲情化教育,让广大干部、职工在工作中能够感受到亲人盼其平安回家的那种温暖、那种欲望,把对家庭、对亲人的责任感潜移默化地关注到工作中去,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学习,让职工认识到安全问题不仅涉及到企业,影响到社会,更是关系到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安康和幸福,是稳定的基础。
3、加强学习培训力度,让全体职工多掌握一些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煤矿可以采取多样化的学习培训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培训,班前培训与现场指导相结合,严格按专业进行岗位分工,制定一套从学习到考试,考试到跟踪考核的系统流程,杜绝走形势、走过场行为,做到干什么,学什么,考什么,懂什么,一级抓一级的良好方式。在工作中充分利用奖惩制度进行严格考核,保证技术技能培训效果,做到应知应会,不断的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技术,从各方面减少工作中的失误,从而达到有效控制不安全行为发生的效果。
二、强制控制措施
1、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用制度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煤矿安全生产的发展,始终离不开安全标准化和制度的健全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第三条、第四条就是对煤矿制度作了明文规定:“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因此,我们要根据煤矿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煤矿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并且认真落实每一项制度的规定,做到细心操作不间断,责任落实不动摇,用制度管人,以制度约束人的行为,把问题的存在与解决相结合起来,推行严、细、实的管理办法。(1)、严,就是严格控制人行为。只要敢于动真、敢于认真,就没有管不好,抓不好的事情。治矿要严,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管理原则,也是全面推进安全工作,落实执行程度的必然途径。严才能控制人的行为,才能保证生产中的正常纪律和秩序,才能真正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工作中不讲私情,做到“谁违章,谁受罚”的原则,用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管理煤矿企业中整个安全生产事项,培育一支执行力强的团队,保障安全生产稳步发展。(2)、细,就是抓好薄弱环节精细,俗话说“天下大事,重在于细”。细节到位,执行力就不成问题。在生产中的质量标准化,就是对细的量化,按照标准规范人的行为,是重视细节,完善细节的表现。对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不安全行为进行事前预测,做好防范工作,对每个层面,每个角落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全面剖解,让每一处细节都有操作标准和管理细则对照执行。(3)、实,就是做事实事求是,责任落实,整改落实,工作踏实和作风扎实。在作业过程中必求实际,没有处理完的隐患,谎说以此来完毕,这样就是作风问题,是不切实际的问题。一个企业,无论制度多全、多细、责任多明确、奖惩力度多分明,不落实、落实不到位和不去做都等于纸上谈兵,所有一切都是废纸一张,而作风扎实则是执行到位的有力保障,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先决条件。所以,我们在工作中,必须以求实际,做事踏踏实实、实事求是,有责任心、职业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并严格按有关要求、措施、规定去做,才能真正的把安全工作搞好和抓好,真正的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2、以监督检查方式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煤矿生产过程中,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安全教育学习和培训,加强工作中的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力度,做到违章必惩,狠抓“三违”行为,以“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事故责任,控制和减少不安全行为的发生,保障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
总之,事故隐患依然存在,丝毫放松不得。不能否认的是,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控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不安全行为是一项长期、艰苦、细致、有耐心的系统工作。在规范和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工作方面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才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