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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干部职工,形成一个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局有关规定实行一九四队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制度后,对参与抵押的人员,将按全队以及各经济实体(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定期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挂钩实施奖惩(队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由局考核,不参与本办法)。
一、抵押范围
队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各部门、项目部(经济实体)其他副职;队属钻机正副机长;在册在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在册在岗队属车辆驾驶员。
二、抵押金标准:
1、安全责任一类人员: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及各经济实体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抵押金2600元为抵押基数;在此基础上,每完成货币工作量1000万元,风险抵押金增加100元;
2、安全责任二类人员:队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抵押金2400元为抵押基数(队专职安全员);在此基础上,每完成货币工作量1000万元,风险抵押金增加80元;
3、安全责任三类人员:各部门、项目部(经济实体)其他副职抵押金2200元为抵押基数;在此基础上,每完成货币工作量1000万元,风险抵押金增加60元;
4、安全责任四类人员:队属钻机正机长抵押金1600元为抵押基数;在此基础上,每完成货币工作量1000万元,风险抵押金增加40元。
5、安全责任五类人员:队车管员、消防员,队属钻机副机长,在册在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在岗在册队属车辆驾驶员,抵押金1200元为抵押基数;在此基础上,每完成货币工作量1000万元,风险抵押金增加30元。
三、抵押金的上缴和存放管理
考核以本年度为准,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于当年的1月底前上缴队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部应进行专项管理,并将收款单据复印件交队工程技术部备案。
四、考核期
每季度考核兑现一次,除队级外所有参与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人员考核工作由队工程技术部负责。
五、奖励金额
每季度考核兑现一次,考核合格奖励金额为各岗位风险抵押金基数的50%为奖励基数。
六、考核程序
(1)各部门、项目部(经济实体)应于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安全生产报表;
(2)队工程技术部对其安全状况综合考核后,按规定提出兑现意见;
(3)报队领导核准批复;
(4)由财务资产部兑现;
七、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金额
每季度考核兑现奖励为抵押金基数的50%为奖励金额。
(二)奖罚办法
1、在考核期内,无因工责任死亡,重伤率不超过0.2人/千万元货币工作量,轻伤率以1人/千万元货币工作量为基数不超过1人,无一级孔内事故,无重大机械事故、火灾及交通事故、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按风险奖励标准进行兑现。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抵押金标准扣减考核期风险奖励金额20%;有两种情形及以上者,按每项20%累计扣减:
①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未按要求开展(以记录、检查表、总结等为依据);
②生产现场存在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操作、违章指挥“三违”现象,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
③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整改,一般隐患整改率小于80%;
④没有及时按规定如实上报事故。
3、发生安全事故(孔内、机械、交通、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扣减该项目部、经济实体安全生产抵押人员考核期风险奖励金额50%。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事故单位正(副)经理、项目经理、钻机正(副)机长、驾驶员及相关人员考核期风险奖励,没收风险抵押金50%:
①发生人身事故,重伤以0.2人/千万元货币工作量为基数未超过1人;
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较大非伤亡事故1起;
③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1起。
5、发生人身重伤以0.2人/千万元货币工作量为基数未超过2人或发生重大非伤亡事故一起、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重大交通事故累计发生二起及以上者,取消事故单位考核期风险奖励;没收事故单位正(副)经理、项目经理、钻机正(副)机长、驾驶员本考核期内风险抵押金,扣除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专职安监员30%本考核期内兑现风险抵押金,扣除相关人员20%本考核期内兑现风险抵押金。
6、发生因工责任死亡1人或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特大非伤亡事故,取消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专职安监员、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事故单位正(副)经理、项目经理、事故钻机正(副)机长全年风险奖励;没收事故单位正(副)经理、项目经理、事故钻机正(副)机长、驾驶员本考核期内全部抵押金并处以与抵押金同等金额的罚款,扣除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专职安检员50%风险抵押金;扣除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风险抵押金40%风险抵押金,扣除相关人员30%本考核期内兑现风险抵押金。
八、附则
1、上一个考核期内剩余的风险抵押金转入下一个抵押期,各岗位抵押金额不足时按本人标准补齐。
2、罚没的风险抵押金列入安全奖励基金,计入下年度奖励。
3、在抵押期中途任命或调入的人员,从下一个抵押期参与抵押。在中途解聘或调离的人员,根据其在任期间安全情况对其考核。退休或调离人员退还其抵押金。
4、本办法对各岗位扣罚执行最高处罚,不再合并处罚。
5、本办法由队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2篇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一、总则和目的
为加强安全管理,充分调动全员的安全生产积极性,实现“人人讲安全、人人管安全”的良好局面,确保公司安全生产顺利进行;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实现我公司安全年目标要求,经公司研究决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
风险抵押金实施范围横向到各部门,纵向到每个员工。
风险抵押金实施对象为全体在岗员工。
三、实施办法
1、公司员工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根据所在档次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环部每季度对各单位(或人员)进行考核并兑现一次。
2、风险抵押金及季度奖励金按安全管理难度及责任大小分为八档,具体见表1。
表1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及季度兑现标准表
序号
档 次
标 准(元)
岗位分档
备 注
1
一档
1200
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安全副总
2
二档
1000
公司其他分管领导领导
3
三档
700
安环部、技术部、选矿车间正职
4
四档
600
综合办公室、财务部、质检部、调度室、化验室正职
5
五档
500
各部门副职、专职安全员、工程系列技术人员
6
六档
400
部门内主管、班组长、兼职安全员
7
七档
300
司机、炸药库和危化品库库管员、 测工、井下采样工、生产一线员工
8
八档
200
公司其他员工
注:新毕业的工程系列技术员相应降低一档。新入矿员工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按相应标准交纳。
3、实施时间:从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31日。
4、实施中途因辞退、辞职等其它原因需要离开公司的退还剩余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四、主要工作
1、由安环部负责在3月底前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
安全生产责任状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状由安环部制定并负责签订,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种制定本部门各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并负责签订,然后报安环部备案。
2、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的确定。
班组长由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安环部;兼职安全员由安环部负责考核,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从上年无“三违”记录、事故非责任人员中经本人申请考试择优录用,选拔比例10%。
3、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缴纳。
安全风险抵押金必须由个人出资缴纳,各单位于3月29日前将本单位人员、工种、所属档位报表报安环部审定后,安环部报于财务部后开始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财务部负责资金管理,同时将风险金交纳明细表交安环部存档。
五、考核办法
1、 由安环部负责每季度对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各单位根据考评结果填报安全奖报表并经安环部审核后报财务部兑现,安全工作管理奖罚分下列两挡次。
(1)安全环保部、技术部、选厂;
(2)综合办公室、财务部;
(3)(含本单位员工)
2、每季标准见表1,每季度每人实发安全奖(元)=相应档位标准(元),年底返还剩余的风险抵押金.
3、轻伤处罚办法:轻伤由安全环保部调查处理,属第一挡次单位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事故责任人扣200元:风险抵押金的15%。属第二挡次单位扣单位负责人150元,事故责任人扣300元;风险抵押金20%。
4、重伤事故处罚办法、属一挡次扣单位负责人200元,风险抵押金20%,事故责任人400元,风险抵押金100%,属第二档次扣单位负责人300元,风险抵压金30%扣事故责任人500元,风险抵押金100%,扣主管经理100元,扣公司全体员工抵押金30%。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5、工亡事故的处理:发生工亡事故,全公司工资总额下浮10%,事故单位员工工资下浮20%,风险抵押金扣30%,同时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及行政处罚。
6、设备事故按有关规定划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类。
(1)一般事故的处罚原则:设备修复费用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为一般事故,发生事故罚单位负责人或设备主管100—1000元,罚事故责任人200——500元。
(2)事故直接损失或修复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同时对事故责任人及有关负责人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3)小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扣除本年抵押金及本季度奖励金。
(4)其他考核根据公司其它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状进行考核。
7、环保事故的划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类。
(1)环保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4000元以内的为一般环保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内,罚部门负责人100元,罚事故责任人2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4000元以内,罚部门负责人200元,罚事故责任人400元;
(2)环保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上的为重大环保事故。公司召开环保专题会议,同时对事故责任人及有关负责人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8、风险抵押金扣完的员工由安环部负责重新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重新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3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奖惩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修订版),本着全员参与、责任共担、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以安全责任和风险差别为分级分类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技术部为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归口管理部室。
第二章 缴存类别与系数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与奖惩采取提取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的方式进行,风险抵押金标准由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研究确定或调整。
第四条按照各部室的职责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实行不同的风险抵押金标准。风险抵押金标准共分为两个类别(详见附件1: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和奖惩标准)。
一类:安全管理专职部室、负责生产技术的职能部室。
二类:其他职能部室。
第三章 缴存与兑现
第五条安全风险抵押周期采用公历年制,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抵押金每年年初缴存,抵押周期内缴存标准如有浮动,应据实及时进行差额补退。
第六条各部室风险抵押金缴存以部室为单位向计划财务部缴存。缴存标准需经办公室和安全技术部审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审定,主要领导审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办公室负责收缴。
第七条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缴存标准以缴存当月所在岗位为标准,兑现亦按此标准兑现,全年不作调整。调入人员和试用期转正人员从调入或转正当月缴存风险抵押金,考核周期亦从当月开始折算;调出和退休人员,考核周期按当月截止时间折算,抵押金与奖惩在第二年年初统一结算。
第八条公司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考评情况,确定安全风险抵押金奖惩系数并完成兑现。
第九条公司每年初与各部室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管理职责,年度末,按照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60%权重)和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40%权重),对安全生产业绩以百分制进行综合评价打分。考评依据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评分表》(见附件2)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安全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在职在册在岗人员(含劳务用工、不含试用期人员,以办公室出具的人员名单为准)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中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修订版)附表1缴存,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班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修订版)附表2二类企业缴存标准执行,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
第十四条适用本办法但已在其他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人员,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和奖惩标准
附件2: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评分表
附件1: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缴存和奖惩标准
缴存标准 | |||||||
类别 | 抵押标准 (万元) | 缴存系数 | 缴存标准 (万元) | 兑现标准 (万元) | |||
一类 | 1.65 | 安全第一责任人 | 1.00 | 1.650 | 2.475 | ||
分管安全生产的部室副职 | 0.90 | 1.485 | 2.228 | ||||
部室其他副职 | 0.80 | 1.320 | 1.980 | ||||
班组长、安全员 | 0.40 | 0.660 | 0.990 | ||||
班组长副职 | 0.25 | 0.413 | 0.620 | ||||
员工 | 0.15 | 0.248 | 0.372 | ||||
二类 | 1.45 | 安全第一责任人 | 1.00 | 1.450 | 2.175 | ||
分管安全生产的部室副职 | 0.90 | 1.305 | 1.958 | ||||
部室其他副职 | 0.80 | 1.160 | 1.740 | ||||
班组长、安全员 | 0.40 | 0.580 | 0.870 | ||||
班组长副职 | 0.25 | 0.363 | 0.545 | ||||
员工 | 0.15 | 0.218 | 0.327 | ||||
劳务用工 | 0.10 | 0.145 | 0.218 | ||||
奖惩兑现标准 | |||||||
安全业绩考评得分 | 奖惩系数 | 奖惩兑现(万元) | |||||
100分 | 1.1 | 兑现标准×系数 | |||||
≥95~<100分 | 1.0 | ||||||
≥60~<95分 | 0~1.0 | 兑现系数× | |||||
<60分 | -1.0~0 |
注:1. 所有任职以公司任命文件和办公室的备案为准。
2. 一类包括工程部、安全技术部;二类包括供销部、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及劳务用工。附件2: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评分表
部室名称: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 | 权重 | 考核内容与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考核情况 | 得分 | 备注 | 总分 |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 | 60% |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2、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3、不发生有人为责任的重大设备损坏事故;4、不发生责任性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 60分 | 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书中任一项事故视情节轻重扣20-50分。 | ||||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 40% |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严格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督促、检查本部室安全环保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3、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室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如实、及时报告生产安全环保事故;5、落实各项安全环保工作任务;6、建立治安防范网络,落实治安保卫措施;7、做好职工安全和环保技术培训教育工作。 | 40分 | 发现任一项安全环保职责未落实视情节轻重扣3-20分 |
注:公司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以安全生产责任书内容为准。
考核单位: 填报人: 审核人:
第4篇 施工机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1、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公司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特制订本办法。
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办法决策机构,决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考核、扣除和返还。质量安全环保部是管理和执行部门。
3、 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范围及数额
机组长 2000元
hse管理员 1500元
技术员、质检员 1000元
正式工 800元
合同工 600元
4、安全风险抵押金收缴
1)每个项目开工前,按照“机组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的缴纳额度”的规定,每人交纳规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公司财务部专账保管。
2)安全风险抵押金每年收缴一次。应缴抵押金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缴纳。
5、年度内如发生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人员应负责的事故并按规定罚款时,先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待年末安全生产考核后返还本人;不足部分由责任人另行补缴。
6、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1)作业机组整个项目施工期,实现“零事故、零伤害、零环境污染事件”目标,将按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的200%返还。
2)发生一起工业生产较大及其以上事故、发生一起较大及其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一起交通重大事故负同等及其以上责任,扣除机组全员的全部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对机组长撤职处理。
3)发生工业生产一般事故一起、发生交通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含次要责任)一起,扣罚机组全员的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70%。
4)发生交通一般事故一起或在施工生产中造成环境污染,被当地环保部门罚款,扣罚机组全员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的50% 。
5)凡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故意降低事故等级,故意拖延上报时间,扣罚机组全员的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的30%。
第5篇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督促公司各单位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财企〔2007〕3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核地安〔2022〕223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各单位重大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司财务部缴存的用于本单位重大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各分院、设计所、包括各合作单位的重大项目等。
第四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各所属单位重大项目自行负担,在自有资金中支付。
第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质安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重大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统一交公司财务部设置的专项账户单列管理。
第六条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公司所属单位重大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原则上按照‰提取,且不得低于 万元。
各单位可以参照以上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所属重大项目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收取标准。
第七条不因以任何情况缓交、少交或不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第八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作为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而直接发送的抢险、救援费
用支出。
(二)作为处理办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送的费用支出。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由各单位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财务处研究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各单位重大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未予发生开支的,在项目结束后可申请取回。
第十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一)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6篇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四)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中央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5]9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