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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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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第1篇 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应尽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相关的规定和任务。

2、承担本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向上一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组织和指导本职范围内的人员,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职工作的范围,认真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业务)工作时,做到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在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坚持做到“三同时”,即主体工程与安全生产设施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确保安全生产投入达到国家和企业的标准,并确保投入的有效实施,并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的各项任务。

6、积极执行国家或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并落实到本职范围的工作中去。

7、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上级执法部门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执法,绝不允许阻挠和拒绝。

8、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坚持国家有关的持证上岗制度,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再教育。

9、积极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并认真执行其决议及工作安排。

10、积极参加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并做好租赁、承包、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1、积极参与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演练;做好企业重大危险源的上报、监控和管理工作。

12、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13、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努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14、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关爱职工的生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5、发生重大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如实的上报。在处理事故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未查明事故原因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受到处分不放过),并认真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6、积极作好职业卫生工作,做好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17、有权拒绝上级不科学、不安全的生产指令,遇有严重的危及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时,各级领导和职工均有权停止操作并逐级报告。

18、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应模范地执行本安全生产制度、为企业的安全生产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2篇 设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计划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和装置(设施)的设计的安全性负主要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           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2.           负责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设计时,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保证安全生产“三同时”。

3.           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消防专篇,并负责落实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提出的要求。

4.           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设计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5.           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确保所选工艺、设备、材料安全可靠。

6.           对设计项目的安全性终身负责。

第3篇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总经理是企业的安全第一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和劳动保护工作。

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专业队伍。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如企业内实行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10、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第4篇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5篇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领导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对特种设备、消防、职业卫生等安全工作负责。

(2) 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批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安全操作规程。

(3) 批准本单位安全管理方针和年度目标,安全措施计划。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任命并授权安全主任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5)对本公司发生的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对负有重大事故责任的人员做出处理决定,批准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奖惩事项。

(6)督促、检查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第6篇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每月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7篇 规划、计划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划、计划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规划、计划方面的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的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           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2.           负责审定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组织审定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安全措施计划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并纳入企业经济发展计划。

3.           组织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工艺路线的可行性论证。

4.           负责督促设计部门落实建设项目合规性、设计本质安全性要求。

5.           组织开展承包商安全生产考核和评价。

6.           对本部门各岗位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8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附录2);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  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附录4);

(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八条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附录 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第9篇 各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各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对本单位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健康安全全面负责。

2、领导组织实施本单位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规划及实施计划。

3、认真执行“五同时”规定,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汇报,分析、预测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落实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4、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5、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6、严格遵守有关用工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含外包队)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组织领导。

7、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进行监督和落实,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协助事故调查,制定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10篇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矿山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主要负责人必须经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持有《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安排,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保证安全经费的投入。

五、全面掌握全矿的安全生产状况。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安排、检查、总结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总结安全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记录。将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纳入安全工作。

六、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七、布置安排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八、安排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

九、组织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预案,保证预案落实所需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并定期演练。

十、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定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十二、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应迅速查看现场,及时准备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主动参与、协助相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

十三、具体领导有关部门做好女工及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工作、休息休假及工时管理工作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十四、随时接受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检查,如实汇报安全生产情况。不得隐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

第11篇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要求

1. 考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本要求适用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2. 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分为两类,第一类为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第二类为煤矿矿长,分为井工煤矿矿长和露天煤矿矿长。

3. 考试方式

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审核,具备《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条件的主要负责人,方可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

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试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80%以上。试题分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考试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考试不合格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4. 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包含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安全生产知识占80%,管理能力占20%。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内容分为了解、熟悉和掌握3个层次,考试比重为10%、20%和70%。

5. 考试要点

5.1第一类主要负责人考试要点

5.1.1安全生产知识

5.1.1.1 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及法律法规

a)掌握我国安全生产发展理念;

b)了解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熟悉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c)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d)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熟悉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和主要灾害防治标准。

5.1.1.2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a)了解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方法;

b)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煤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c)掌握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基本要求;

d)掌握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基本要求;

e)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本要求;

f)掌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基本要求;

g)掌握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要点;

h)掌握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要点;

i)掌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j)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总体要求;

k)熟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l)掌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体要求。

5.1.1.3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

a)了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基本要求;

b)熟悉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管理要点;

c)掌握煤矿职业健康监护基本要求。

5.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a)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b)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c)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d)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

e)组织建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一体”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f)组织排查、治理煤矿事故隐患;

g)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h)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2 第二类主要负责人考试要点

5.2.1 安全生产知识

5.2.1.1 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及法律法规

a)掌握我国安全生产发展理念;

b)了解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熟悉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c)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d)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掌握煤矿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范等。

5.2.1.2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a)熟悉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b)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煤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c)掌握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基本要求;

d)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基本要求;

e)掌握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要求;

f)掌握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要求;

g)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本要求;

h)掌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要点;

i)掌握煤矿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基本要求;

j)掌握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要求;

k)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要求;

l)掌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5.2.1.3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井工煤矿:

a)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地质保障基本要求;

b)掌握矿井开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c)熟悉矿井井巷掘进、支护安全管理要点

d)熟悉常用的采煤方法及回采工艺安全管理要点;

e)熟悉采掘机械安全运行基本要求;

f)掌握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管理要点;

g)掌握瓦斯防治要点;

h)掌握煤尘爆炸防治要点;

i)掌握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要点;

j)掌握冲击地压防治要点;

k)掌握井下火灾防治要点和火区管理基本要求;

l)掌握矿井水害防治要点及井下探放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m)熟悉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n)熟悉矿井运输、提升作业安全管理要点和空气压缩机安全运行基本要求;

o)熟悉矿井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安全管理要点;

p)熟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安全管理要点;

q)熟悉井工煤矿常见事故致因及预防措施。

露天煤矿:

a)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地质保障基本要求;

b)掌握露天煤矿开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c)掌握露天煤矿采场、台阶、边坡安全管理要点;

d)掌握露天煤矿钻孔、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e)掌握露天煤矿采装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f)熟悉露天煤矿破碎站设置及破碎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g)掌握露天煤矿运输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h)掌握露天煤矿排土场的布置及排土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i)熟悉露天煤矿防治水和防灭火安全管理要点;

j)掌握露天煤矿电气设备及电力和通信系统安全管理要点;

k)熟悉露天煤矿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要点;

l)掌握露天煤矿常见事故致因及预防措施。

5.2.1.4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

a)掌握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总体要求;

b)掌握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要求;

c)熟悉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要点;

d)了解煤矿职业健康监护基本要求;

e)熟悉煤矿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要求。

5.2.1.5应急救援管理

公共部分:

a)掌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与实施要点;

b)熟悉煤矿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基本要求;

c)掌握煤矿救援队伍建设基本要求;

d)掌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要求。

井工煤矿:

a)熟悉火灾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b)熟悉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c)熟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d)熟悉水害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e)熟悉顶板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f)熟悉冲击地压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g)熟悉煤矿提升运输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h)熟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窒息等其他煤矿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露天煤矿:

a)熟悉露天煤矿边坡和排土场滑坡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b)熟悉露天煤矿爆破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c)熟悉露天煤矿电气等其他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5.2.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a)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b)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c)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d)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e)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

f)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和管控工作;

g)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并及时治理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h)组织建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一体”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并开展达标创建;

i)组织制定、演练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2篇 主要负责人法人安全生产职责

1、法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的工作议事日程。

2、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审批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

3、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负责审批安全活动、培训、隐患整改项目的计划、经费及安全奖惩兑现执行。

4、批准建立安全组织机构,明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组织参加有关部门的业务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素质。

5、负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对重要的安全工作及时作出明确的指示。

6、负责对各类工伤事故'处理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如实上报。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13篇 单位主要负责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14篇 各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各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对本单位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健康安全全面负责。

2、领导组织实施本单位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规划及实施计划。

3、认真执行“五同时”规定,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汇报,分析、预测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落实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4、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5、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6、严格遵守有关用工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含外包队)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组织领导。

7、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进行监督和落实,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协助事故调查,制定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15篇 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财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           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2.           负责组织编制基本建设和工程费用计划,同时编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技术措施费用的计划,确保资金到位,监督安全生产资金使用。

3.           参与审定企业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落实并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4.           规范核算安全生产费用、劳动保护费、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费用、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费用、健康监护费用和培训费用等。

5.           参与事故抢险救援,落实抢险救援资金;配合事故调查,协助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经济损失,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整改资金。

6.           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划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15篇

主要负责人(法人)安全生产职责,1、法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的工作议事日程。 2、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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