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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处罚15篇

发布时间:2022-12-23 20:27:03 查看人数: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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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处罚

第1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办法

一、对有违反下列行为的职工或班组给予处罚或处分:

1、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者,依法制裁。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事故的,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者依法制裁。

3、发现险情乃在指挥操作者,罚款100元,因此而造成事故者,加重处罚或处分。

4、接到安全部门签发的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者,罚款100~300元,因此而造成事故者,加倍罚款或处分。

5、不懂电器知识,乱接电源者罚款100元。

6、特种作业人员,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罚款10~20元,无证上岗罚款50元。

7、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光脚、光背,每个每项罚款5元。

8、攀登井字架、脚手架、乘坐吊篮上下,每人次罚款100元,开机人员罚款100元。

9、2米以上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不系安全带、扣好保险钩者,罚款50元。

10、高处作业向上或往下乱抛物件者,罚款100元。

11、在易燃场所吸烟、生火者罚款5~50元。

12、在施工现场、生活区烧电炉、煤油炉、火炉,罚款50元,并予没收。

13、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工作卡,每次罚款10元。

二、对下列的个人或班组给予经济奖励:

1、无重大伤亡事故,并且轻伤率在千分之二十以内,年度奖励500元。

2、模范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给予奖励300元。

3、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人员,给予奖励适当金额。

第2篇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按照该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等。这些行政处罚将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等所规定的行政处罚。

二、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这里所说的关闭,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的一种行政处罚。由于关闭这种处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对其影响很大,在实施时应当很慎重。因此该条规定要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来决定。

三、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决定

这里规定的拘留,是一种行政拘留,是法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处罚。实施行政拘留的机关,一般仅限于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才享有行政拘留的裁决权,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决定行政拘留的权力。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例如,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分别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公安部门、交通部门等等。

政策法规司

第3篇 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处罚规定

__项目办为保证工程建设安全、文明、优质、高效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项目区域标准化的实现,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前期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处罚的规定》,望各专业组、监理、施工队及时向全体员工传达。

一、对安全生产管理差的施工队或个人违章违纪的处罚:

1、安全管理

1)各施工队在作业安全生产中无明确安全指标的罚项目区域管理人员100元。

2)对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或内容不全、针对性不强、未履行签字手续的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3)对新入场或变换工种的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罚款1000元,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上岗或证件不全的罚款200元。

4)对各施工队不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或活动无记录、记录不全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对作业人员违反其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罚款100元。

6)对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就上岗作业的班组每人罚款50元,并对施工队管理人员罚款100元。

2、“三宝、四口、五边”防护

1)对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者罚款100元,戴安全帽不系挂帽带者罚款50元。对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者罚款200元,系安全带没有挂好罚款100元。

2)对未按规定搭设安全网的施工队罚款100元,对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网、绳防护、栏杆等)或安全警示牌罚款1000-5000元,并责令其限时恢复。

3)对洞口、临边无防护或防护不严的、罚款500-1000元。

3、高处作业防护

1)对高处作业无防坠落措施或措施不力者罚款1000-2000元。

2)现场搭设的一切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发现一处罚有关人员1000-2000元。

3)在上下交叉作业中,上层作业人员要对下层作业人员负责,在下层要设安全监护人,对不设监护人的有关人员罚款200元。

4)使用移动式作业平台未满铺并绑扎好5cm脚手板、未设爬梯未设竖向扫地杆,上端未设防护栏杆、无安全带挂设点的罚款200元。

5)现场使用的人字梯上部夹角不大于45度,直梯工作角度不大于75度,跨步横杆不大于40cm,违者罚款200元。

4、施工用电管理

1)施工临时用电必须是“三相五线制”(五芯电缆),不准使用四芯电缆外敷一根接地,违反本规定的罚款1000-1500元。

2)施工用电必须是“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对不符合标准规范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3)施工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接地或接零保护(线径不得小于4mm)。对不执行标准规范规定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现场使用的铁壳配电箱,开关箱外壳必须有可靠接地,对违反标准规范者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5)对现场使用电设施电源线(缆)一条线缆的接头不准多于3个,接头应按规定进行绝缘包扎,对超过3个接头的电线(缆)每条罚款500元。

6)现场的照明灯具必须按规定接线,不得使用花线或塑料线(缆)。铁壳灯具的固定杆件不准用钢筋、钢管,要用木制的杆件,不符合本规定的每个灯具罚款200元。

7)现场的设施用电与照明用电必须分开设置,对混用者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8)施工现场不准使用老化的破皮电缆线,对电缆破皮后应及时进行绝缘包扎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每发现一条罚款100元。

9)对施工现场的维修电工不按规定操作的罚款100元。

10)手持电动工具的原始电源线严禁接长使用,对擅自接长使用的每发现一台罚款200元。

第4篇 装饰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处罚细则

建筑装饰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处罚细则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对责任人罚款50元,责任施工队500元;帽带不扣者,对责任人罚款10元,责任施工队100元。

2严禁穿拖鞋、短裤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罚款个人50元,施工队500元。

3严禁上班时间打赤膊,违者罚款个人10元,施工队100元。

4离地面两米以上部位进行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违者罚款100元,施工队1000元。

5配电箱不合格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电箱要做到'一电、一箱、一闸、一漏',配电箱门要关好,违者将予以罚款施工队1000元。

6电焊机必须安装二次降压装置,如有违反者将予以没收并罚款施工队1600元。

7氧气瓶和乙炔瓶摆放的位置、间距不得小于5米,气瓶必须直立摆放,如有违反者将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处罚施工队1000元。

8焊工在作业时必须配备灭火器,必须有监护人在一旁,动火证、操作证必须带在身上,随时以备检查,违者罚款施工队500元。

9吊篮操作人员在上吊篮前必须检查该设备是否完好,压块是否齐备,一切正常后再上吊篮,人员加货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该吊篮的限定荷载。操作人员必须佩带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安全带钩必须正确扣锁在安全绳上,违者罚款施工队3000元。

10各施工队必须做好随手清理工作,达到工完场清的标准,达不到要求的,当月人工费扣除5%。

11带铁壳的手动工具不得使用,一经发现将予以没收,并处罚施工队500元。

12施工人员在施工中或上下班时不得攀爬脚手架。必须走脚手架通道,违者罚款50元,施工队500元。

13施工现场不允许有酒后上岗、打闹的现象,更不许有打架斗殴的事件发生,一经发现,将责令其退场并罚款施工队1000元

14不服从管理人员的教育,且态度恶劣者责令其立即退场。

15发现有偷盗行为的,责令其立即退场;情节严重,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6证件:各施工队施工人员证件必须齐全,按照岗位要求持证上岗,凡发现无证上岗一人,处罚施工队500元,项目经理50元。

17公司检查各工地后,根据对施工队的罚款金额,对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成员作出相应的处罚。

18每个项目部都必须坚持周一安全例会制度,并按规定做好记录,少一次扣项目经理100元。

19每个施工队必须坚持班前安全教育,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小结,并做好记录。每周叫项目经理签字,资料不全,罚施工队1000元/次。

第5篇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一、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0元,并停职捡查,按旷工处理或除名。

一、进入生产区不戴安全帽者。

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造成事故者。罚款500元起

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者。

四、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一定损失者。

五、酒后上岗及打架斗殴、闹事者。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半年三次以上者,全年五次以上者。

七、随便动用行车、电气焊、卷板机、砂轮机、电钻、磨光机、盖板、护栏等设施,酿成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

八、上下投掷物体,砸伤人员损坏设备、管道、阀门、电缆、照明灯、安全标志等设施者。

九、对他人违章违纪不制止、不汇报者。

十、对他人违章违纪而不制止、汇报、且酿成事故者。

十一、因采购不合格原料,备件或其他物品,酿成生产事故或伤善事故者。

十二、不在规定范围吸烟者。

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200元。

11在工作岗位上凉晒衣物或存放其它与工作无关物品者。

12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作他用者。

13运转设备不经盘车随便启动者。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电现象未造成事故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防震圈间距小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拉运气瓶或使用气瓶不符合规定者。

110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通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

112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

113涂抹或随便挪用安全标志者。

114损坏安全标志者照价赔偿。

115不经允许动用地沟盖板或故意损坏者。

116随意在人行道上栓绳放物阻碍通行者。

117一切可以移动拆卸的物品未移动到安全区随便动火者。

l18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全者。

119损坏、挪用安全设施者。

120进入禁火区带烟火者(电焊工除外)。

121非电气焊工随意动用电焊、气割用具者。

122生产车间照明设施损坏、丢失或不起作用不处理、不汇报者。

123抽查时不会使用消防器材者。

124设备基础出现异常未及时处理者。

125设备运行申有异常声音不及时消除者。

126设备零部件不齐全、不可靠者。

127设备管道防腐、保温不完好者。

128设备周围有杂物或检修后达不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者。

129设备管道有悬挂物,捆扎物的。

130设备存在跑、冒、滴、漏不及时处理者。

131机用润滑油不执行“五定”、“三过滤”者。

132操作、检修、巡检、记录不真实,不认真者。

133设备出现问题不及时通知维修工处理者。

134野蛮检修、操作、敲砸设备者。

135备件计划提报不及时、不准确而影响生产者。

136电气焊工工作过程中擅自离开工作现场而没采取安全措施者。

137配电室无档鼠板或门窗关闭不及时,纱网损坏不及时更换者。

138安装临时架、架设临时线、临时灯不符合规定者。

139不得用本冲洗电器设备和冬季用水冲洗地面者。

140打扫卫生不执行安全规定而冒险作业者。

2、违反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200元

21交接班、记录、巡检不认真和上班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者。

22电工、仪表工上班不穿绝缘鞋者。

23操作工不按岗位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未经同意私自找人代办者、岗位区域卫生未及时清扫者。

24不因应急消防、随便动用消防设施者。

25职工食堂人员上班不穿工作服者。

26进入生产区穿高跟鞋(3cm)、拖鞋、裙子、短裤、光背、上身棉衣过膝盖者。

27电、气焊工作业时不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者。

28动用酸、碱等危险物品没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者。

29上班胡打乱闹影响工作、玩、打手机者。

210生产区内女工发辫过肩而又未采取措施者。

211不因工作需要随便动用安全防护用品或因工作需要而未及时复原者。

212安全防护用品用时不按要求妥善保管、不齐全、不向安全、消防人员汇报登记者。

213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或检修规程者。

214超温、超压、超负荷生产一时,一处、一项者。

215生产区未办理动火许可证随意动火者。

216所有发证人员(安全作业证)没按规定持证上岗者。

217不按安全整改“通知书”、“指令书”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不及时反馈者。

218违反安全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者(包括两次)。

219违反安全整改“指令书”一次以上(包括一次)。

220违反以上两项规定,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221因不按“通知书”、“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要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222本公司人员因业务关系带外来人员进入厂区违反安全规定者。

223氧气表、乙炔表有损坏者。

224设备基础未固牢,危及安全生产,不及时处理者。

225设备带病运行,不及时处理者。

226因设备失修影响生产者。

227设备维修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228野蛮检修、操作、损坏机部件者。

229虽未影响生产,但备用设备不备用者。

230因检修,指挥联络不当设备出现问题而影响生产者。

231不严格执行设备管理、防腐、保温规定者。

232不服从调度指令者。

233未按调度指令按时完成任务者。

234因指标执行不严影响生产者。

235未按时完成整改项目者。

236因操作不当轻微影响生产者。

237因原材料、备品配件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者。

238服务、维修人员未做到随叫随到者。

2.39不按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停车者。开停车检修部位没有方案者,有方案未交安全部门审阅批准者,批准后执行不严者。

240因生产需要,发放备件不及时者。

241乱接乱拉临时电源而危及安全者。

242不参加安全培训教育者,参加者考试达不到60分(含)以上者,个人要求补考达不到70分以上者。

3、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100元

31随便带压紧固和检修设备者。

32敲砸、打击带压设备管道者。

33带压设备管道震动过大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者。

34不严格安全用电规程者。

35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完好的防护用品、防护器具者。

36带电作业不设专人监护者。

37电工工具不绝缘或绝缘不良进行作业者。

38停电作业不坚持挂牌、解断电源、无人监护者。

39电器设备没有良好接地者(包括各种避雷设施)。

310电器作业不按规定办理作业票者。

311不是电工人员,不因工作需要随便出入配电室者。

312不是电工乱动电器设备,乱拉乱接电线者。

313用湿手或用金属导电物体起动电器、设备者。

314凡进入设备检查、检修、不置换合格、佩戴防毒面具、专人监护、随便进入塔罐等、违反其中一项者。

315进入塔罐检修所用临时灯不用低压电源(36伏以下)者。

316进入潮湿的设备内作业或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其它场所作业时,不采用12伏安全电压者。

317生产中停用设备或更换后闲置设备,不经置换分析合格,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随意动火者。

318电焊、气焊所用设备(氧气瓶、乙炔气瓶、切割机等)没按规定保持三者距离者。

319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器离开火源,可燃物三者距离不足10米或离危险源不足30米以上者。

320因处理不当造成中毒者。

321超重吊装违犯安全规定者。

322人字架、脚手架、抱杆固定不牢,倾倒造成未遂事故者。

323所有吊装工具不符合规定超负荷者。

324不经允许随便将风绠、地锚铃挂在生产管道、设备上或墙垛、框架、支撑架上等,危及安全者。

325起吊后的部件碰撞打击正在生产的设备、管道者。

326吊装作业不设专人监护者。

327吊装作业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者。

328检修不办手续者(句括电器、仪表、电气焊工等)。

329虽办理手续而不按要求施工造成未遂事故者。

330登高作业不足2米,但因坡度较小较滑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采取其它安全措施者。

331登高作业2米以上,不系安全带者(包括2米)

332不因工作需要或未经安排本岗有他(她)人闲聊者。

333电缆沟内的水不及时排除者。

334生产跑、冒、滴、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者。

335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灭火器防爆板等未按规定及时枝验、更换或铅封损坏不及时查明原因上报者。

336不认真巡回检查,造成设备损坏,较轻影响生产者。

337因设备失修或维修不及时较轻影响生产者。

338因检修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339因原材料,备件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340因操作不当轻影响生产者。

341工作失职,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较轻影响生产者。

342因责任心不强,对已发现的隐患处理不及时,较轻影响生产者。

343本岗安全防护设施拥品用具保护不好,损坏,交接班双方不严格者。

344不按安全班组活动或活动达不到要求者。

4、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200元

41违反管理规定不服从处罚态度不好者。

4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未遂事故者。

4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轻微事故者。

44弄虚作假,使工作无法进行者。

45出现事故不及时处理,不按时上报者(按照事故类别,由分工负责人组织查找原因,责任人、安全部门监督填写事故报告单和处理报告单)。

47不按规定办理安全票证而作业者。

48购进或使用不合格产品,造成较大未遂事故者。

49因管理不严、不细,而造成较小事故者。

410巡检不及时,故障处理不及时或不积极组织人员维修者。

5、违犯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元

5.1未进行安全教育,未有安全部安全考核合格通知书而进入生产岗位学习、顶岗、安排工作者。

52因设备、电器仪表等维修不当,造成半负荷生产者(调试阶段不算)。

53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造成一般事故者。

6、违犯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300-3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1因工作失职,酿成责任事故,造成系统停车者。

62调度员以上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未出现事故者。

63由于管理不严、不细,导致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一个月内上级发现本班违章违纪三人次(含三人次)以上者。

64对事故隐患不按时组织整改,对提出建议不采纳,致使隐患长期存在而未酿成事故者。

65一月内发生四人次(含四人次)以上违章违纪人员的部门第一责任大。

66违章指挥或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者。

67由于管理不严、不细、导致规章制度流于形式,酿成较大事故的大班、生产部门第一责任人。

68一年内造成重伤两人(含2人)的班第一责任人。

69一年内造成重伤三人的生产部门第一责任人。

6.10酿成死亡事故的班、生产第一责任人。

7、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其他处罚

71公司班、组长以上的干部违犯安全管理规定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除名。

72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违章违纪行为,以较重的一种处罚或合并处罚。

73其它安全方面的不轨行为,公司、安全人员认为应处罚的可酌情处罚。

74因操作、指挥、联系不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罚款 500-50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追究刑事责任。

75因设备、电器、仪表的维修不及时,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罚5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76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等造成重大事故者,罚款后解除劳动合伺或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本处罚条例的罚款不含各项经济损失的赔偿。

第6篇 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处罚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力度,惩处违法违章行为,有效地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安全检查和文明生产等。具体内容和检查扣分标准详见附件《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

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达到85~~89分为良好,达到80~~84为及格,80分以下不及格。

二、检查考核办法

1、成立检查考核小组。检查考核小组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生产安全部主任担任,成员由综合管理部、动力公司及生产安全部相关负责人组成。

2、检查考核小组或生产安全部每月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3、每季度将检查情况汇总,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对各单位评分。

4、每年结束,汇总四个季度的评分情况,对全年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考核。同时对各单位安全事故指标控制情况进行考核。

5、将全年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事故指标控制情况报公司,依据各单位《经营目标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兑现奖惩。

6、在检查考核中,对违规违章现象除按《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扣分外,要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三、安全生产违规违章现象经济处罚标准

1、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每次处罚50元。

2、特种作业人员不经培训无证上岗的,每次处罚100元。

3、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现象,每次处罚100元。

4、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损坏的,每次处罚100元。

5、未经审批进行危险作业的,每次处罚200元。

6、乱拉乱扯临时电源线的,每次处罚100元。

7、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未经检测而使用的,每次处罚300元。

8、安全隐患没按规定要求整改的,每次处罚200元。

9、生产现场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每次处罚100元。

10、违章吸烟每次处罚200元,禁烟场所发现烟头每次处罚100元。

11、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章现象,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四、其他

1、本办法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事故指标考核依据每年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执行。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红机【2005】18号文件《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第7篇 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责任事故,保护劳动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章是事故之源,是伤亡之源,反违章是对职工最好的爱护和最大的关心,不反违章就是见死不救。公司所有员工都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并将违章情况报告给上级部门。

第三条 违章实行“连带处罚”,即除按规定对违章者实行处罚外,还将视违章情节和严重程度对违章者的直接上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公司系统所有员工。

第二章 违章界定

第五条 凡违反以下规章制度规定都属于违章:

1.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违反华中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3.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行为性违章

1.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2.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3.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化作业卡;

4.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

5.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6.未经“三核对”或未经唱票、复诵就盲目操作;

7.不按规定使用“双人双机”进行遥控操作;

8.违反调度纪律或值班纪律;

9.约时停、送电;

10.非工作负责人代办工作票开工或终结手续;

11.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2.作业前没有站队“三交”;

13.无人监护在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

14.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漏签名或代签名;

15.送、配电线路停电作业不使用《停电区域图》;

16.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高低压共杆、临近或交叉跨越带电设备、双电源供电情况等,计划性工作不到现场勘察;

17.不按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流程进行作业;

18.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未按要求进行审批;

19.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

20.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

21.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

22.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

23.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着装;

24.监护人未穿“红马甲”或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25.检修、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运前,作业负责人没有向运行人员书面交设备变动情况;

26.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没有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27.在交通要道施工没有设置双向警示标志和隔离装置,没有采取防止挂线的措施;

28.起重设备超载起吊;

29.在调度室、控制室、仓库、危险品贮存地等场所使用明火、电炉或不按照规定动火作业;

30.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将车交无证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出车、行车中拔打或接听手机;

31.不按要求开展作业前培训工作;

32.不按要求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工作;

第七条 管理性违章

1.没有按上级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没有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3.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障碍、严重违章进行分析处理;

4.没有按规定对重大缺陷或隐患进行整改;

5.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或记录做假;

6.没有对上级检查、监督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

7.没有定期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

8.没有现场运行规程的新设备投入运行;

9.没有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电子版);

10.没有按规定派人到作业现场把关或现场把关人没有履行职责;

11.没有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或发布生产作业信息;

12.一人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执行经理(项目副经理);

13.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作业指挥者没有履行指挥职责;

14.将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引进系统;

15.发包方未按省公司规定对外委项目实行安全管理与监督;

16.没有授权项目部对施工队行使奖惩考核职权;

17.新建、改扩建工程没有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

18.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操作);

19.将伪劣产品引入系统;

20.对新设备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转动机械、压力容器,未经验收合格即投运;

第八条 装置性违章

1.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

2.变电站电气设备没有防误闭锁装置;

3.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三牌”不全、10千伏配电线路无杆号牌或字迹不清晰;

4.没有按规定在绝缘配电线路上设置验电接地环,导致不能做安全措施;

5.跨越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铁路、通航河流、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时,导地线绝缘子串未采用双联串;

6.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没有对地导通;

7.主变压器10千伏侧母排(含套管连接部位)没有进行热塑绝缘;

8.临时电源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

9.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没有防护罩;

10.电气设备外壳没有按规定接地;

第三章 稽查规定

第九条 对违章实行分级查处,即班组自查自纠,三级单位、厂局组织稽查、省公司督查,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处理的原则。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十条 发生严重违章行为未造成后果者,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罚:

1.班组发现的违章自行考核处理;

2.三级单位、厂局稽查发现的违章,按本单位制定的规定处理;

3.省公司稽查发现的违章,由各厂局按本规定处理,并报省

公司。

4.各单位稽查发现的违章按规定给予处罚的,上级部门不再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行为性严重违章的处罚

1.对违章行为人给予下岗1个月及1500元的经济处罚;

2.厂局被稽查1次(在一次督查中同一单位各作业点发现的违章统计为1次,下同)违章时,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

3.半年内(从发现第一次违章算起,下同)厂局被稽查2次违章时,对该单位实行二级预警管理,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5000元的经济处罚;

4. 半年内厂局被稽查3次违章时,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3种及以上的违章时,对该单位实行一级预警管理,主管副职下岗2个月并处10000元经济处罚;给予行政正职、书记各10000元的经济处罚;

5. 半年内同一三级单位被省公司稽查2次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的违章时,该三级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引咎辞职,主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发生行为性严重违章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查找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责人员进行连带处罚。处罚原则如下:

1.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1个月和1500元处罚,给予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

2.一次作业中发生3种及以上严重违章行为时, 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2个月和2000元处罚,给予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2000元经济处罚,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凡发生违章造成事故者,对违章行为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给予双倍经济处罚,并视事故责任大小按《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规定进行处分,同时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和处分。

第十四条 对管理性严重违章的处罚

1.查处一次违章,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取消该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2.半年内同一专业第二次违章加倍考核,相关专责人员下岗1个月;

3.查处三次违章,对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给予3000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罚。半年内同一专业发生第三次违章,部门负责人下岗1个月,相关专责人员调离岗位,安排到比原岗级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

第十五条 对装置性严重违章的处罚

1.装置性违章实行限期整改原则,对于不在期限内整改的,给予主要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若第二次发现相同的装置性违章,给予主要责任人下岗1个月的处罚。

2.若因管理不到位,自查中没有发现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装置性违章,给予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若仍然不进行整改,则按前款规定加倍处罚.

第十六条 半年内个人发生第二次行为性和管理性严重违章时,其下岗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发生第三次严重违章时,下岗6个月并调离原岗位,安排到比原岗级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

第十七条 凡党、团员发生严重违章时,其党团组织应召开会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违章者应做出深刻检讨。

第十八条 凡首席工程师、技术带头人、岗位能手发生严重违章时,除按规定处罚外,一律取消相关资格,二年内不得再参与评审。

技师(含高级技师)发生违章时,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扣除一年的技师津贴费。

第十九条 外包施工队严重违章连带处罚

1、每个外包施工作业项目均应指定本单位职工担任现场安全监督员;

2、发现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现场安全监督员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安全监督员下岗1个月,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1000元处罚。若无现场安全监督员,则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下岗1个月。半年内同一外包作业现场发生第二次行为性严重违章,现场安全监督员下岗3个月,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下岗1个月,给予项目经理3000元处罚。

3、半年内稽查2次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除执行前款处罚外,给予发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三级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经济处罚;

4、半年内稽查3次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严重违章时,发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三级单位)行政正职引咎辞职;对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副职给予各5000元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

第五章 下岗管理

第二十条 下岗人员必须离开原岗位,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下岗期间只发放生活保障费;

厂局稽查的违章下岗人员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0天,省公司稽查的违章下岗人员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省公司视情况每年举办1-2期下岗人员培训班,下岗人员(含已经复岗的人员)必须无条件参加学习。

第二十一条 处级干部下岗,必须参加省公司下岗人员培训班,下岗期间由省公司人事董事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下岗时间二个月及以上的,下岗时间过半,下岗期间能认真学习、服从安排,可以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附表一),经考试合格、单位批准后视情况提前复岗。

下岗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下岗人员,不能提前复岗。

第二十三条 下岗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附表一),经本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上岗考试,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每月五日前向省公司安监部报送上月下岗人员情况(见附表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公司查处的一般性违章行为实行违章记分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下岗均为内部下岗。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违章处罚专用帐号,对违章的经济处罚由受罚人将处罚金直接交各单位指定的专用帐号;省公司查处的违章,其经济处罚直接交省公司指定的专用帐号。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实施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湖南省电力公司安监部。

第8篇 行政处罚法、复议法安全生产-培训试题

一、填空题(每错1空扣1分,共52分)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 ( ) 或者( ) 违法行为。

2、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以外的行政处罚。

3、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 ) 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

5、行政处罚中,吊销营业执照属于:( )。

6、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 )要求。

8、《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内送达当事人。

9、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当事人(),经当事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1、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 )、( )

12、根据《行政处罚法》,对 ( ) 、() 、( )不予行政处罚。

13、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4、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这体现了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中的( )。

15、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6、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或者( )。

17、()、( ),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8、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 )申请行政复议。

19、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 );

2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 )。

2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 )。

2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的除外。

2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行政复议的()。

2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 )。

25、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 )。

二、简答题:(每题12分,共48分)

1、《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3、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具备哪能些情形时,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4、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规定,听证依照哪些程序组织

行政处罚法、复议法试卷答案

一、填空

1、改正,限期改正;2、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3、委托行政机关;4、集体讨论决定;5、行为罚;6、教育与处罚;7、赔偿;8、七日 ;9、50、1000;10、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和行政机关;1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12、不满12周岁的人的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3、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14、表明身份制度;15、当事人作出行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16、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17、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18、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19、五日、书面告知申请人;20、六十日内、少于六十日、最多不超过三十日;21、行政处分、申诉;22、行政复议申请、超过六十日;23、书面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24、收集证据;25、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其限期履行。

二、简答题:

1、答:(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答:(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答: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答:(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9篇 技术矿长安全生产违章处罚细则

一、对矿井进行合理的开采布局,保证“三量”合理(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因布局不合理而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处技术矿长罚款500元至1000元。

二、负责开采范围内的地质、水文、老窑等情况的调查和矿山测量工作;未达到本条要求,缺少一条,处罚款200元,。

三、负责矿山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讲课及材料组织,并达到安监部门的合格要求,按矿里规定,未参加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次处罚款100元。

四、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山维简计划。未编制的,缺少一种处罚款100元。

五、参加矿山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施行,未履行本条职责,检查发现一次,处罚款200元。

六、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抢救工作。无故不参加的,处罚款100元。

七、组织管理矿山技术档案及绘制各种图纸,收集各种技术资料。因档案管理混乱,各种必要的图纸缺乏,检查发现一次,处罚款100元。

八、完成矿长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10篇 安全生产处罚办法

1、当月本班没有出现瓦斯超限,瓦检员无假检、漏检、空班、脱岗现象,奖励50元,全月所有班次各工作面无瓦斯积聚和超限,瓦检员无假检、漏检、空班、脱岗现象,奖励通风队长200元。

2、当月无电器设备失爆和设备带病运转、不影响采掘生产的奖励机电队长200元,电钳工50元。

3、对安全工作有重大贡献者,由跟班井长举荐,经矿领导核实后,视其情节奖励50~500元。

4、举报“三违”、破坏及盗窃等行为的,经核实后给予保密并奖励100~500元。

5、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或科技发明者,经实践检验有价值的,视其情况给与100~2000元奖励。

6、对于工程质量达标当月领先的小班,每人奖励50元。

7、机电设备保养、维修得当,在安全限度内超期使用,根据使用的时间长短,对该设备负责维修保养者奖励50~200元。

8、勇于举报带烟带火入井或井下吸烟者,经矿核实后给予保密并一次性奖励处罚额的200%。

第11篇 煤矿安全生产矿长违规处罚细则

一、组织全矿职工每月进行1—2次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督促做好日常记录。未执行的罚款50元。

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采掘生产计划,完不成采掘计划处罚款400元。

三、对安全隐患及时查处并落实整改措施,对安全隐患查处不及时或未落实整改措施的罚款200元。

四、检查督促落实各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未督促落实的罚款100元。

五、检查督促各岗位原始记录的填写和真实性,未检查督促的罚款50元。

六、对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随时抽查,发现现场管理不到位的及时查处,不查处的罚款100元。

七、督促电工及时安装维修井下的机电设备,未督促电工而造成机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转而影响生产的罚款200元。

八、搞好通风系统的管理,按技术要求保证通风设施的完好,通风巷道的断面,达不到要求的罚款200元。

九、调度全矿井下运输系统,保证运输环节的正常运转,不能因运输影响生产,否则罚款500元。

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落实到位,未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或落实不到位的罚款200元。

第12篇 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厂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厂生产经营顺利有序运行,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办法。

第二章 管理处罚范围

一、钻井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二条 各钻井队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预案制度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到位,宣传标语到位,以上任意一条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三条 各钻井队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完好可用。一般至少配备:消防砂3方,干粉灭火器(8kg)12具,(35kg)8具,且根据不同防患部位分散放置。消防锨、桶、钩、斧、镐等消防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并放置于合理位置,如以上消防器材配备不全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四条 凡钻井区域应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泥浆池、岩屑池、蓄水池四周必须有1.5米以上的防护栏,严禁非本队职工出入,如确有检查任务需进出时,必须征得队内负责人的同意,安排专人指引方向,着劳保用具进入作业区,以上任意一条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五条 作业现场物料必须堆放整齐,确保安全消防通道畅通,以备紧急情况时疏散车辆和人员,凡违反以上条款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六条 钻井井场易燃易爆物如油漆、动力然料等,必须远离火源至少50m以上并分类储存,用原油解卡后的返回物应及时协调生产运行部进行回收,禁止井场长期存放,否则,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七条 钻井作业现场必须有醒目的安全宣传标语和安全警示牌,室内外电线必须整齐不交叉、不裸露,室外线路必须高架并有足够的对地安全距离,各种用电设施必须匹配相容,室内外照明灯具应使用防爆型灯具,以上设备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八条 各钻井队伍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并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安全环保巡回检查记录。同时,要监督召开岗前班后安全会,做到有会议记录、交接班记录、职工 “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以上制度和规定不健全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九条 各钻井作业队伍必须有安监部门的《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县安监局《安全备档登记证》、环保部门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油田公司的《市场准入证》、石油工程队伍《资质等级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的各项资料、《安全员资格证》、《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单》、《劳保发放登记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检查记录,各类规章制度等。以上证件及资料不齐全者(检查钻井队部没有的),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且责令限期补办证件,逾期不办理者,报厂安委会予以解除劳务合同。

第十条 钻井队伍不按要求埋地锚、紧绷绳、绷绳不符合安全要求者,处1000-3000元罚款,并停止作业,限时整改。

第十一条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者或不采取安全预防措施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钻井区域严禁动用明火,发现有烟蒂等可燃物者处200-1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钻井设施设备陈旧老化,达到报废期限的,必须按照国家安全技术部门要求予以报废或修复,否则,处2000-5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钻井设施设备的安全附件不按要求及时校验或无校验标签者(按照国家安全部门要求,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且必须有校验标签和校验报告),否则,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钻井设施设备不按要求配置防护设施者(各种旋转设备不按要求配置防护网),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配电室地板不按要求设立防护(绝缘)设施者,处1000-2000元罚款。

二、抽汲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十七条 新井投产作业时,应积极协调作业队伍共同抓好安全防范工作,严禁井场动用明火,否则,处2000-3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抽汲车进入作业现场时必须配带防火罩,如有发现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抽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有无证操作者处500-1000元罚款,并暂停作业,责令补办证件。

第二十条 抽汲作业区要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以上标志不明显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抽汲作业时发现动用明火、抽烟及使用手机者,除责令整改外,并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抽汲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劳保上岗,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员在现场指挥,以上规定如有违反者,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处停业整改或取消作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抽汲作业队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监督召开岗前班后安全会,并有会议记录,否则,处200-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各类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保证预案制度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到位,如不到位,处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抽汲队不按技术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违反操作规程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5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抽汲队必须配备4具8kg有效灭火器,若配备不全或过期失效,每具处300-500元罚款。

三、修井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二十七条 修井过程包括洗井、清蜡、解堵、检泵等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修井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违反以上规定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修井作业队伍在作业现场作业时,不准携带火种、不准吸烟、不准接打手机,若发现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修井车辆进入井场作业时必须配带防火罩,如有发现车辆不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修井作业人员在修井作业时不按要求劳保上岗者(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穿防砸鞋或佩戴不规范者),每人每项处300-500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取消其作业资格,一切后果均由作业队自负。

第三十一条 修井队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语和警示标志,并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完好可用,一般至少配备多功能(a、b、c型)灭火器6具(8kg),消防器材必须干净见本色,如有消防器配备不足、过期失效者,每具处300-5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修井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监督召开班前岗后班后安全会,并有安全会议记录,否则,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修井队不按要求埋地锚,紧绷绳和绷绳不符合要求者,处300-500元罚款,并停止作业,限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修井作业队夜间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型灯具、胶皮绝缘电线,不允许在抽油机配电柜私接、乱拉各类电线,否则,处500-1000元罚款,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作业队全部承担。

第三十五条 修井队起、下管柱必须使用小滑车,对不按要求使用工具及违反修井操作规程者,根据情节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修井车及后勤服务车按规定搭乘人员,坚决杜绝“三超”现象的发生,严禁拉运本厂职工,违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修井队伍的各类资质证照必须齐全,队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安全备档登记证》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组织机构、安全防范措施、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车辆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等;人员的特种行业操作证、法人及安全员管理资格证、消防安全上岗证、驾驶员驾驶证及资格证等相关证件。以上任意一项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四、其它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在作业过程中,禁止作业队伍使用不安全工具及材料,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必须进行安全常规检查,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必须停止作业进行现场整改,并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队伍,必须有《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油田公司的《准入证》、石油工程队伍《资质等级证》。车辆的相关证照、人员的特种行业操作证、法人及安全员管理资格证、消防安全上岗证、驾驶员驾驶证及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必须齐全。以上任意一项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车辆进入作业区必须配带防火罩,如发现车辆不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劳保上岗,并要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并监督召开班前岗后安全会,以上规定和要求达不到者,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要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做不到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严禁井场动用明火、吸烟,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每车佩带2具8kg灭火器,保证完好可用,消防器材必须干净、清洁见本色,如有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失效过期者,处500-1000元罚款。

五、井区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当事人200-300元罚款,处班站长150-200元罚款。

1、生产井场发现抽烟、使用明火,在储油罐区打手机的;

2、井区、井场要配备灭火器、防火沙〈土〉、防火毡〈被〉、防火锨等防火工具,消防器材摆放不合理或灭火器失效过期,不申报、不更换的;

3、生产井区伴生气不按要求向外引起点燃或间距不够的及做饭取暖接气不合理、管道和阀门漏气的;

4、采油工不穿工作服、留长发、穿高跟鞋或带铁钉鞋上储油罐、在罐顶使用手机的;

5、采油工私自安装电路或断开接线头不包扎绝缘、使用不安全设施的;

6、采油工对安全隐患及事故不及时上报或处理的;

7、班站长、采油工不重视安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人为引发轻微安全事故的;

8、生产井区照明不采用防爆型灯具,线路接触绝缘不良或超负荷过热而产生火花、机械性撞击产生火花造成轻微火灾事故的;

9、使用明火对井区大罐加温或用铁器敲击储油设施的;

10、拉油车进入生产井区装油,若发现车辆无接地装置或接地线不规范,司机或驾乘人员携带烟火、手机未关闭及装油现场无人监护(发油)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当事人800-1000元罚款,处班站长500-800元罚款,处区队队长300-500元罚款,处大队长100-200元罚款。

1、井区置放易燃易爆物品,不按要求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妥当,造成易燃易爆物品人为、自燃、机械因素等引发轻微事故的;

2、私自在井场油气地进行电、气焊接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无上级部门签发《动火审批表》的;

3、各井区、队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安全会议记录不健全的;

4、采油工乘坐或驾驶倒油车及外协作业队伍车辆的;

5、抽油机在工作情况下,私自攀登、维修的;

6、由非专业人员操作、维修电器设备和机械设备的;

7、抽油机及“两池”无防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和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8、抽油机配电柜有裸漏线头的,接线不合理、机身及底座内存放工具和助燃物的;

9、井区取暖做饭未按照《伴生气锅炉操作规程》进行锅炉操作,锅炉房内未使用防爆型灯具照明,宿舍无通风口的;

10、井区“八防一禁止”(即:防火、防爆、防触电、防中毒、防坍塌、防冻伤、防人身伤亡事故、防洪,禁止一切违章作业)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六、集油站、选油站、联合站、加油站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四十六条 各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重大安全隐患建档及治理档案、职业病预防检测管理制度、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以上任意一项不健全者,处主管安全副站长300-500元罚款,处站长200-3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各岗位巡查安全隐患,必须要有安全巡回检查记录,有值班安排表,把安全责任分解到人,达不到要求者,处值班人员200-500元罚款,处站长100-2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站内安全警示标志必须齐全醒目,否则,处站长200-4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员工进站上岗,必须按安全要求统一佩戴着装,且证件齐全,严禁携带火种,女职工不得披发、穿高跟鞋、带针子鞋,坚决禁止将各类通信工具带进站内工作区,违者处200-15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站内消防器材必须按要求配置,按时检查保养,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有过期失效灭火器,否则,处消防岗值班人员500-1000元罚款,处主管安全副站长300-500元罚款,处站长100-3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站内压力表、安全阀必须定期校验,且校验标牌必须齐全,标示鲜明,否则,处主管安全副站长300-500元罚款,处站长100-3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各岗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对于造成轻微事故者,处罚当事人200-500元罚款,造成一般以上安全事故者,按照事故管理处罚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站内工作人员如有窜岗、脱岗、睡岗等现象,一经发现,处当事人200-500元罚款,并记违纪一次,后果严重者停薪、停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 巡查人员对站内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应向主管领导汇报及时解决,若发现站内设施设备破损、异常,消防设施不灵敏可靠的,处值班人300-500元罚款,处主管安全副站长200-300元罚款,处站长100-20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夜间巡查小组人员超过规定检查时间,且无巡查记录,时间不明确者,处巡查小组人员200-5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巡查时若发现隐患不及时处理或不及时上报、瞒报、漏报者,处巡查人、值班人300-500元罚款,后果严重者停薪、停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 压力容器必须有运行保养记录,交接班记录,安全检验合格证,建档有专人负责,达不到要求的,处值班人100-300元罚款,处带班人50-200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门岗值班人员对进站人员、车辆检查不到位,致使带病车辆进入站内者,处值班人300-500元,处值班负责人200-300元罚款。

七、油建安装大队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五十九条 油建安装大队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劳保上岗,并要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并监督召开班前岗后安全会,以上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者,处队长100-300元罚款。

第六十条 油建安装大队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章操作,若发现违章操作者,处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处当事人200-500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安装人员作业时必须按要求劳保上岗,否则,处当事人200-500元罚款,处队长100-2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否则,处当事人200-500元罚款,处队长100-2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电器设备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或检修,若发现处当事人200-500元罚款,处队长100-2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电力设备必须安全运行,严禁缺部件或带病运行,及时拆除老化、裸露电线,若发现安全隐患除责令整改外,处值班人200-500元罚款,处负责人100-3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井场内动力线路连接,必须采用凯装电缆,严禁使用明线或老化线,且线路必须整齐合理,否则,处当事人100-3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发现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者,处当事人300-500元罚款,由此而引发安全事故者,按照安全事故处罚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油建工在生产井区作业必须遵守井区安全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违者处200-500元罚款。

八、特种车辆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六十八条 严禁驾驶员违章操作,如下坡熄火、空档滑行、酒后驾车、超员、超速、超载等违规行驶,一经发现,处驾驶员200-500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锅炉车、熔蜡车作业时,操作工不坚守岗位处100-500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者,按照安全事故处罚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 锅炉车、熔腊车严禁缺水、仪表坏死,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超负荷、超压运行,压力仪器、仪表必须定时校验,并有校验记录,若违反以上规定者,处当事人300-800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吊车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无明显的安全标志且违反《吊车操作规程》者,处当事人500--1000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 吊车吊物时不按规定系绳,超负荷吊运,处操作工3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者,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 吊车作业之前,发现机械故障或不安全因素,不及时处理、汇报,隐瞒事实强行作业者,处操作人员500-2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者,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四条 特种车辆因驾驶员、操作工操作不当、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轻微安全事故者,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并处责任人500-3000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 特种车辆驾驶员、操作工在油气区作业时,不注意安全,抽烟、使用明火,违反操作规程者,处当事人500-1000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 特种车辆驾驶员、操作工作业时不按要求劳保上岗,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者,处当事人300-500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 驾驶员驾龄与准驾车型不相符(驾龄不够)或者无从业资格证者,处驾驶员200-500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 严禁拉运本厂职工,若有违反者,处驾驶员300-500元罚款,处相关队伍1000-3000元罚款。

九、车队车辆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七十九条 危运、货运车队车辆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1、证件不全的、驾龄不够的,一经发现除停运外,每项处该车驾驶员200-500罚款,并处车队1-2万元。凡例检、例保走形式、走过场的,一经发现,该车停运3天,并处相关车队2000-5000元罚款。

2、发现超速(县、乡道路60km/小时,弯道30km/小时)、超员、超载,处驾驶员200-400元罚款,该车停运3-10日。

3、消防器材(灭火器、防火罩、接地线、安全呼吸阀)不合格、不齐全的,每项处200-500元罚款。

4、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系安全带的,一经发现,处驾驶员200--500元罚款。

5、车辆不按要求停放(居民区严禁停放),乱停乱放的,一经发现,处200-500元罚款。

6、发现跑、冒、滴、漏及偷卖原油的,按原油销售(货运)管理制度严肃处理或者停运。

7、车队安全制度、车辆及驾驶员档案、应急预案不建全、应急物资储备不到位的,处1000-2000元罚款。

8、所有车辆每次进站前,必须对自己车辆线路、电瓶、罐体及罐体呼吸阀认真进行一次检查,确认完好无损方可进站。如在站内发现线路老化、断路、搭铁及呼吸阀堵死或不灵敏等现象,处500-1000元罚款或停运,由此引发事故的,按照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9、凡进入站内装卸油车辆,严禁携带烟品、火种、手机,车辆必须按要求熄火,否则,处200-500元罚款。

10、所有进站卸油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夜间照明时必须使用防爆照明灯具,严禁私自改装车辆尾灯,如有违反者,处100-300元罚款。

11、所有进站车辆,必须谨慎驾驶,不得损坏站内任何设施、设备,如有损坏者照价赔偿,并根据情况处 500-2000元罚款。

12、所有进站车辆必须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对于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辱骂工作人员者,根据情节责令其停运、更换司机,并处200-2000元罚款。

13、严禁拉运本厂职工,若有违反者,处驾驶员300-500元罚款,处相关车队1000-3000元罚款。

第八十条 本厂驾驶员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2000元的罚款。

驾驶车辆与证照不符的;

驾驶无牌、无证或带病车上路行驶的;

大客车超速超员的;

货车超速、超载或驾驶室超员的;

遮挡车辆牌照的;

将牌照、行驶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车辆在行驶中接打手机的;

行车不系安全带的;

下坡熄火滑行的;

车辆行驶不带灭火器及防滑链的;

生产车辆未经批准超出生产区域行驶的;

车辆在厂区、家属区乱停乱放的;

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行驶,乱鸣喇叭的;

驾驶人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学习的。

2、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现一次待岗3个月,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并处500元罚款;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发生交通事故的,除追究法律责任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负;正式职工除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外,并处2000元罚款;聘(雇)用驾驶人员,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

3、将车辆交给无证人或单位未确认的驾驶人,处200元、2000元以下罚款或移交司法部门行政拘留。如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车驾驶人自负,正式职工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聘(雇)用驾驶人员,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

4、在本厂从事驾驶工作的驾驶员,如发现有吸毒等违法行为的,调离驾驶岗位,交有关部门处理。

5、对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发生车辆被盗、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的,除直接责任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不能核减各种赔偿)不足1000元、轻伤1-2人,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0%处罚;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5%处罚;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处罚;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处罚。

7、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含3000元)以内,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350-2400元;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300-2100元;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250-1800元;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200-900元。

8、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罚,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内、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除追究驾驶人法律责任外,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处2700-4200元罚款;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处2400-3600元罚款;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处2100-3000元罚款;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处1800-2400元罚款,正式职工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聘(雇)用驾驶人的,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单位主管领导要在油田公司作书面检查,相关部门责任人扣除当月奖金。

9、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罚,造成死亡3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死亡1人、重伤8人以上,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内的交通事故,除追究驾驶人的法律责任外,并处4500-6000元以内罚款,正式职工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聘(雇)用驾驶人员,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单位挂黄牌警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领导按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免职。

10、发生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5人以上的,除追究驾驶员的法律责任外,并处6000元以上的罚款;正式职工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聘(雇)用驾驶人员,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单位挂黄牌警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领导按责任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直至撤职处分。

11、对所发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除按以上条款严肃处理外,还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12、对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13、厂内依据本办法实行严格考核,对能够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恪尽职守、严格管理,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机关及石油大厦安全应急预案实施及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一条 预案规定。石油大厦必须制定安全、消防、食品、防毒、特种设备等有关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十二条 消防培训演练。

⒈应用各种手段,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消防意识,明确防火的重要性,结合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演练必须有演练记录。

2、积极采取内培办法,加强专兼职消防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除每夜巡查外,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消防检查和法定假日前的安全检查,检查必须要有记录;

4、每年组织一到两次消防演练,提高实战水平,以上管理办法不施行者,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5、大厦内的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且有检验报告,并将检验报告复印件送安全环保质监部备档。

第八十三条 严格门卫检查制度。

1、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及车辆出入登记制度。

2、加强dcs监控系统管理,并做好巡回检查记录,防止失火、失盗事故的发生。

3、门卫人员要重点做好群体性_人员的接待工作,决不允许大量人员进入办公楼聚众闹事,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从中选出代表,到相关部室反映情况,办理事情。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质监部、石油交警中队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安全生产检查评分处罚办法

1. 总则

1.1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分公司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规范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处罚工作,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评价和处罚。

1.3本办法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相关施工安全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编制。

1.4 在按本办法检查时,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

2.1 公司对分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时,应采用检查评分表的形式,分为分公司安全管理、项目部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环境与文明施工共四项检查评分处罚表和一张检查评分处罚汇总表。

2.2 安全生产检查评分处罚汇总表(表一)满分分值为100分。其总计得分等于分公司安全管理、项目部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环境与文明施工分项得分之和。当检查多个工程项目时,总计得分等于分公司安全管理分项得分与各项目部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环境与文明施工分项得分算术平均值之和。

2.3 各分项检查评分处罚表中,分公司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表二)满分分值为20分,项目部安全管理检查评分处罚表(表三)满分分值为25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处罚表(表四)满分分值为45分,环境与文明施工检查评分处罚表(表五)满分分值为10分,每张表得分应为各自表内检查项目实得分之和。

2.4检查中遇有缺项时,应先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第2.0.8条计算方法进行换算,然后将换算后的分值填入汇总表。

2.5 为规范安全生产处罚,对于查出的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事故隐患和管理缺陷,在检查评分处罚表中明确了处罚标准。

3. 检查评分处罚表

3.1 安全生产检查评分处罚汇总表(表一)主要内容包括分公司安全管理、项目部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环境与文明施工四项主要内容。该表所示得分作为对一个分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依据。

3.2 分公司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表二)是对分公司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包括:领导重视安全、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四项内容。

3.3 项目部安全管理检查表评分处罚表(表三)是对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评价。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七项内容。

3.4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处罚表(表四)是对项目部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价。内容包括:三宝四口、脚手架与模板支撑、机械机具、施工用电四个方面的内容。

3.5 环境与文明施工检查评分处罚表(表五)是对项目部有关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情况的评价。内容包括:现场围档与封闭管理、施工现场、材料堆放、现场住宿、消防器材、施工现场标牌、生活设施七项内容。

第14篇 生态水泥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陕西生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激励各生产单位和员工在安全改善方面做出的成绩,减少、避免违章及事故的发生,依据煤化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生态水泥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罚原则

第二条: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员工,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奖励。

第三条:坚持重奖重罚,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在周期内不出现轻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机械事故,实现安全周期目标,是实施奖励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各分公司(项目部)有权对本单位存在违章行为的部门及个人,按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章 奖励

第六条:安全奖分类:设安全目标管理奖、安全挂钩奖、安全活动奖、重大隐患排查奖、抓“三违”奖、安全基础管理考核奖、全年安全生产奖等。

1、安全目标管理奖、安全挂钩奖与年度安全奖

安全目标:杜绝人身重伤及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人身轻伤事故不超过总人数的4‰。

安全目标与每月的工资考核和年度安全奖考核挂钩,完成目标后按考核办法进行奖励。

2、安全活动奖:在各类安全活动中,对实现安全奋斗目标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具体标准按安全活动文件规定奖罚办法执行。

3、重大隐患排查奖和抓“三违”指标奖,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4、安全基础管理考核奖:对安全基础管理的考核奖罚按照《陕西生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基础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奖罚。

第七条:在日常的安全生产中,对以下行为进行奖励:

1、对发现一处重大安全隐患并报告者,经确认奖励500元;

2、对发现一次严重违章行为并报告者,经确认奖励100元;

3、对举报有违章行为者,经确认奖励10元/次;

4、对员工向公司及其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报告未遂事件或举报隐瞒事故的,经确认后奖励500~1000元(对举报者保密);

5、员工向公司及其分公司安全部门建议好的安全改进方法并已采纳、效果显著的,分公司按月度评估一次,奖励500~1000元;

以上奖励仅限于在生产、检修、工程施工、车辆运输等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违章行为的员工,生产单位管理层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外。

第八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总结一次,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安全生产班组和先进个人,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章 处罚

第九条: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的处罚50元/人次:

1、生产单位员工进入生产、检修、施工现场不穿、戴安全帽/安全鞋/工作服;不正确穿、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的)/安全鞋/工作服。

2、第三方人员进入生产、检修、施工现场不穿、戴安全帽/安全鞋/工作服;不正确穿、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的)/安全鞋/工作服。

3、公司等管理人员进入生产现场或项目施工现场未穿、戴安全鞋、安全帽的,处罚生产单位或项目相关责任人。

4、参观者进入生产现场或项目施工现场未穿、戴安全鞋、安全帽的,处罚生产单位或项目相关责任人。

第十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处罚100元/次。

1、凡在2米以上高处从事生产、检修、工程施工作业时,安全防护设施没有或不全的,有坠落可能但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绳)。

2、焊割时,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小于5米,氧气瓶或乙炔瓶距明火小于10米。

3、气瓶压力表损坏仍在使用、乙炔瓶卧放使用或胶管破损混乱。

4、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者。

5、对运转设备检查和加油时,未按规定扣好衣扣、扎紧袖口或衣摆者。

6、戴手套操作旋转设备者。

7、在设备运行状态下,清扫、擦拭或润滑转动部位,或用铁锹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料,或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跨越皮带。

8、采取滚动方式搬运氧气、乙炔瓶者。

9、站在正面使用砂轮机或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研磨。

10、在吊物下停留或通行,或在卷扬设备运行时跨越钢丝绳。

11、在吊装现场有人的情况下未提前通知其撤离,或在物件吊装过程中未设置警戒线的。

12、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随意从高处向下抛掷物体的。

13、在预热器清堵作业中,不戴防护面罩和防护手套。

14、乙炔瓶未配备使用回火防止器。

第十一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处罚100-500元/次。

1、下属没有遵守公司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除了按照相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外,处罚其直接上级100元/次。

2、下属未接受安全培训而工作的,处罚其直接上级100元/次。

3、在临时性检修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前,相关部门责任人没有及时通知安全管理人员的或安全管理人员接通知后,没有按规定制定安全预防措施并进行培训的,处罚200元/次。

4、本单位在清仓、清堵、清结皮、大型吊装、高空等危险作业时,安全人员没有或没有安排专人到现场监管的,处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员500元,或处罚相关人员100元。

5、检修带电设备时在配电开关处不断电或未挂警示牌,每处处罚200元。

6、设备检修停、送电时,不填停电单开始检修、检修后未见送电签字擅自开机的,各处罚400元。

7、因检修或处理设备故障确需拆除安全防护设施,但检修和处理故障完工后,未及时恢复相关安全设施,处罚责任人200元。

8、擅自摘除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者;处罚200元。

9、酒后当班或班中饮酒者,处罚200元,并责令离岗,按旷工处理。

10、柴油、汽油等易燃物与仓库内其它物资混放,处罚200元。

11、进入综合库房、油库、炸药库等严禁烟火的场所,必须严禁烟火,违者处罚200元。

12、吊运氧气、乙炔瓶时,未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处罚200元。

第十二条:事故的处罚:

1、发生一次人身伤害事故造成1至3人轻伤的,扣罚主要责任人500元至15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300元至900元。

2、发生一次人身伤害事故造成1至2人重伤的,对事故单位处罚直接经济损失的20%,扣罚主要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职各罚款1000元,其他副职、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按正职的80%处罚。

3、一次工亡员工1人或一年内累计重伤员工2人的;对事故单位处罚直接经济损失的40%,扣罚主要责任人4000元,扣罚所在班组班长1000元至3000元,所在车间主任、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各罚款4000元,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职各罚款3000元,其他副职、专职安全员按正职的80%处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还要执行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的政府相关执法部门的处理,并根据有关制度给予处分或/和降职及以上处理;公司领导班子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扣除安全风险金。

4、发生火灾、爆炸或其它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内的,扣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5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扣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至50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除必要经济处罚外,依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

5、发生的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扣罚单位第一责任人20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

6、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及时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的,扣罚单位第一责任人20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

7、对上述发生的情形除进行处罚外,并将在全公司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对第三方违章及事故的处罚

1、按照《生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未履行安全准入程序,与外委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处罚签约责任单位1000元。签约责任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未与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处罚1000元。

2、发现第三方违章时,扣罚签约单位对应责任人员100元;在连续30天内,再次被发现相同违章时,扣罚对应责任人员的主管200元;在后30天内,又发现相同违章时,扣罚对应责任人员的部门负责人500元;并解除合同关系。

3、第三方发生死亡事故的,扣罚签约单位安委会成员各1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生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在册员工、合同方、承运商、供应商及来访者。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违章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健康,促进油田安全生产,结合油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胜利油田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油田市场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和其它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油田机关有关部门及油田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机关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五)油田外部施工队伍被甲方查出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 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二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违章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对于油田查出的一般违章行为,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一个季度内查出3次以上(含3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二级单位,给予季度安全生产考核挂黄牌,在全油田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一年内两次挂黄牌的二级单位,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 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参照本规定第五、六条对甲方单位进行处罚。甲方查出的承包商违章行为并做出处理的,油田不再对甲方进行处理。

第十条 因违章行为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扣罚单位一定比例的效益工资。

第十一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罚,由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经营管理部等油田机关部门实施,分季度进行通报,年终一次考核兑现。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实施办法,并报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附: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管理行为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或无证操作。

三、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五、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六、钻井、井下作业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七、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八、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施工服务队伍进入油田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九、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十、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操作行为

一、地震作业

(一)涉爆人员上岗不穿戴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

(二)放炮人员不戴安全帽。

(三)包药及放炮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不够施工。

(四)使用非专用雷管箱装运雷管。

(五)未经审批进入受限区域进行涉爆。

(六)海上作业不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避风。

(七)钻机立架搬迁。

(八)在雷雨等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涉爆作业。

(九)钻机在行驶过程中平台载人。

(十)放线工睡岗。

二、钻井作业

(一)在拖拉机、推土机、叉车牵引架或铲刀上站(坐)

人。

(二)超负荷提拔钻具。

(三)超载荷使用气动绞车和吊车。

(四)泵保险凡尔不栓保险绳。

(五)固井作业时碰压销子不戴防护帽。

(六)在井架主体上进行扩孔。

(七)高处作业时上抛下扔物件。

(八)搬迁过程人货混装。

(九)非专职人员操作吊车、拖拉机等设备。

(十)安装工在大平拉筋上直立行走或过大腿时从内侧绕过。

三、测、录井作业

(一)站在泥浆池内进行捞砂取样作业。

(二)值班房、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安装接地地线。

(三)违反规定在值班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绞车运转过程中,施工人员跨越电缆。

(五)不设置隔离带和危险品警示牌从事测井(射孔)施工作业。

(六)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防护设备、设施。

(七)领取雷管不使用雷管保险箱。

(八)不穿戴辐射防护用品和佩戴个人剂量计从事放射性现场施工。

(九)不经过检测确认领取和交还放射源。

(十)违反规定放置、使用化学药剂。

四、采注作业

(一)违反操作规程从事碰泵、摆驴头、调平�块等作业。

(二)未经许可擅自开关气井。

(三)正面操作带压闸门。

(四)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过程中进行擦洗或拆卸,以及使用无防护措施的转动设备。

(五)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六)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七)使用不具备“一机一闸一保护”的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等用电工具和破损电气线路。

(八)未断开电源进行对带电设备进行维修作业。

(九)不按规定配戴个体防护用品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作业。

(十)进行油水井测试作业,测试工具下放及上提过程中,非岗位操作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五、油气集输储运作业

(一)岗位操作人员脱岗、睡岗、串岗。

(二)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三)未断开电源进行对带电设备进行维修作业。

(四)油罐超出安全液位运行。

(五)使用不具备“一机一闸一保护”的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等用电工具和破损电气线路。

(六)未经许可对承压容器及工艺管道进行拆卸或更换部件。

(七)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八)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过程中进行擦拭或拆卸,以及使用无防护措施的转动设备。

(九)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占用、堵塞消防道路。

(十)外来人员和机动车辆未办理进站手续的情况下进入站内,车辆未戴防火帽进入生产区域。

六、井下作业

(一)不使用指重表施工。

(二)上提拉力超过修井机使用额定负荷。

(三)使用管钳进行油管、抽油杆倒、对扣操作。

(四)调防冲距操作手抓光杆。

(五)压裂、酸化大型施工,井口不加固、施工人员跨越高压管线。

(六)值班房、通井机拖运过程室内坐人。

(七)冲砂、冲捞、洗井等施工作业,水龙带不拴保险绳套。

(八)起下钻作业不插吊环防脱销。

(九)特殊(解卡、打捞等)施工过程中,井架前方、井架与通井机之间站人。

(十)通井机上下平板无专人指挥。

七、海(水)上作业

(一)不系防坠器上下作业井架, 不戴安全帽上钻台。

(二)未经许可进行破土作业、使用人工猫头、释放救生(助)艇。

(三)海上风力超过6级时进行井架整拖作业,进入滩海陆岸采油平台挡浪墙外部区域。

(四)预报风力大于8级,且增水超过警戒水位的应急情况下,滩海陆岸作业人员不执行停工指令和撤离指令。

(五)使用农用运输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作为进入通井路的交通工具。

(六)海上及滩海陆岸井下作业不使用液压防喷器。

(七)使用非安全电压的移动式电动工具,清舱时人与电潜泵同在舱内。

(八)使用无防碰天车或防碰天车失灵的钻井或修井设备。

(九)吊笼超载使用或人货混装。

(十)私自在船上装载、运输各类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物品。

八、石油炼化作业

(一)车辆(含不戴防火帽)和外来人员未经许可进入厂区,人员不戴好安全帽、车辆未经许可进入生产装置和检修、施工现场。

(二)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过程中进行擦洗或拆卸,以及使用无防护措施的转动设备。

(三)岗位操作人员脱岗、睡岗、串岗。

(四)使用不具备“一机一闸一保护”的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等用电工具和破损电气线路。

(五)检修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无防网或起不到作用等)。

(六)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或用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七)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八)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损坏消防设施。

(九)对不合格拉运油、气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充(灌)装和超量充(灌)装。

(十)不按规定在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

九、油气充装作业

(一)对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和对液化气储罐(含汽车罐车)、钢瓶过量充装。

(二)未按规定擅自排放液化气残液。

(三)在未清除周围火源的情况下,进行机动车装卸和加油加气。

(四)岗位员工未培训取证或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加油、加气机。

(五)瓶对瓶或罐对瓶进行充装。

(六)在车辆载人或接地不合格的情况下充装。

(七)为塑料桶等非导体容器加油。

(八)未经许可对油、气容器施焊。

(九)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十)施工现场,使用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用电设备。

十、油田地面工程施工作业

(一)在限定的非安全区域内作业或停留。

(二)对地下情况不明时进行破土作业。

(三)高处作业时平台周边、预留洞口无安全保护。

(四)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程进行吊装作业。

(五)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防腐施工。

(六)违反规程进行容器和管道试压。

(七)使用不经注册、检验的特种设备。

(八)在施工区域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九)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设施。

(十)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电气设施。

十一、电力作业

(一)无人监护作业,安全距离不足且无防范措施作业。

(二)不按规程验电装设接地装置。

(三)违反工作许可手续或擅自变更工作任务。

(四)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措施或违反规程拆除、移动、变动安全防护设施。

(五)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现场。

(六)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不按规定巡视设备。

(七)约时停送电,

(八)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操作

(九)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

(十)不按规定使用绝缘、登高、起重工器具。

十二、供热(水)作业

(一)操作人员脱岗、睡岗、串岗,让非本岗位人员代为操作。

(二)点炉前不按规程将燃油吹扫至炉膛内。

(三)落煤仓燃煤未达到封仓条件进行点炉烘炉。

(四)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

(五)不停机检修输煤设备。

(六)不按规定配戴救生用具在水厂清水池、滤池、沉淀池上作业。

(七)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加氯作业。

(八)不佩戴防护器具进入加氯间作业。

(九)化验室人员不按安全规程处置危险化学品。

(十)使用未经安全检验的氯气瓶、液化气瓶、氧气瓶、乙炔瓶。

十三、交通安全管理

(一)强超抢会、逆向行驶、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

(二)驾驶机动车辆时不系安全带、拨打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行车行为。

(三)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四)不按规定“两交一定”或不按规定晚归汇报。

(五)穿着影响安全行车的衣物,如高跟鞋、拖鞋等驾驶车辆。

(六)检修车辆不拉手刹、不打掩木或身体进入车厢下部无安全防护措施。

(七)车辆带病行驶或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八)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载客车辆未按标准配备安全锤。

(九)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的铲斗或用吊车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十)装载机、抓管机、挖掘机斗臂下或工作回转半径内站人。

十四、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

(一)未办理作业许可手续作业。

(二)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

(三)无人监护作业。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中作业。

(五)施工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六)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七)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八)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

(九)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十)使用超期校验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设备和仪器。

安全生产处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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