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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整改15篇

发布时间:2022-12-23 11:54:07 查看人数: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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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整改

第1篇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

安全生产检查,是企业生产特点,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突击性的或者专业性的检查活动。安全检查是劳动卫生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广泛员工和组织群众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有效方法,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发现生产过程中不安全隐患的一种办法。

一、生产检查的目的和要求

安全检查的目的在于了解企业各部门,各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现生产现场不安全的物质状态,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不安全的操作行为和潜在的职业危害,以便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和纠正,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企业组织安全生产就是发动广大群众关心安全生产,参与检查和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实际上也是宣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个安全生产方针的活动。

1962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把安全检查列为一项规定,对安全生产检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一、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检查列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企业每年不可缺少的群众性活动,安全生产检查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安全生产检查要有明确的目地具体计划通过检查解决几个实际问题。

第三、强调安全生产有领导负责。

第四、生产检查活动要注意联系职工群众,避免出现领导与群众相胶离的情况。

安全生产检查要贯彻边检查边改制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于物质条件,当前还不能解决的,要订出计划,分期分批,有计划地进行整改。

二 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形式

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形式,要根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而定,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以企业领导为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组成安全生产检查组进行安全检查,这种检查体现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它能使业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清楚地了解安全生产的真实情况,使提出的整改措施切合实际,解决问题及时,效果好。

以领导和职工群众相结合的形式组成安全生产检查组进行检查。职工是生产过程中的直接参与者,对生产中不安全因素及安全状况有直接认识领导和职工群众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使得检查面广,有深度领导能通过群众可以了解到很多安全生产的情况,从职工群众中找到消除不安全隐患的办法,就此发动和依靠群众落实整改措施。

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的组织形式组成安全生产检查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这种安全检查比一般的安全检查专业技术性强,具有较大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可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这种检查的目的是发现问题材研究整改对策。

以职工为主体的形式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它是发动和依靠企业的职工自觉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这种形式能使职工直接参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发挥其监督作用,而且是职工群众结合生产实际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好机会。

查管理,查制度,就是要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企业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

企业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执行的如何。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

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

企业领导是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边评比边生产。

企业在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企业是否按照相规定编制和执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是否按归类规定发放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是否实行了有效的监督,与此同时,还要检查个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如企业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新工人是否进行了二三级安全教育。

在检查中要注意及时总结,表彰,推广安全生产搞的好的部门和个人。

查现场,查隐患,主要是深入生产现声场,检查企业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安全状况,以及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例如

车间建筑物是否安全,安全通道是否通畅,零部件的顾放是否合理。

各种机器设备的排列和防护装置,电与设备的安全设施,各种压力容器化学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

生产场所的通风,照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护措施,以及工人的劳动条件,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和规定。

查伤亡事故处理,检查企业对因公伤亡事故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认真调查,及时处理,是否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是否有漏报或隐瞒不报的情况如有发现,可从中找出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企业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要根据各自的生产情况和特点,在检查的内容上,所有侧重突出重点,这样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第2篇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报告范本

2022年2月5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生产现场进行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经过公司一周的整改,对所列安全问题基本整改完毕,现综述如下:

1、配电箱使用完毕即给关闭,定人管理。

2、新厂低压配电室门制作了档鼠板。

3、厂区现场增加了消防设施,包括现场仓库外,电焊区,以及容易发生火灾的其他重点部位。

4、2月6日,根据公司1月20日制定的《2022年补充培训计划——应急预案与演练计划》的内容,提前进行了本年度的消防应急预案。

5、切割用氧气瓶、乙炔分区域进行了存放。

6、切割操作区域的切割机与锯床工位分开,切割操作区单独设置。

7、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需要做大量的工作,目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成立了安全生产机构,成立了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了义务消防队和防火委员会,建立的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工人持证上岗。设有专职安全员。工人操作过程中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公司取得了gb/t28001-202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公司安全标准化工作基本落到了实处,为下一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22年2月11日

第3篇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与整改措施

第一节 事故性质的认定

事故发生后,在进行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事故分析和性质的认定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事故分析和性质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事故类型分析。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责任分析。

(4)事故性质的认定。

(5)事故经济损失分析。

在事故调查的过程中,通过对事故类型的分析和确定(参见第二章伤亡事故的分类)、事故原因的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参见第三章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分析和确定(参见本章第二节)、事故性质的认定和事故经济损失的分析,才能对一起事故的分析比较完整。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责任分析的目的在于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可以依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来评定。

应当注意:

(1)区分事故的性质,按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于这些原因的人及其与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事故责任者;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3)事故责任分析的步骤。

①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②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事故隐患)的责任;

③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④根据事故后果(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抢救和防治事故扩大的态度、对调查事故的态度和表现)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节 事故责任的划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事故责任分类

为了准确地实行处罚,必须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②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①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②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④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二、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的基本规定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中发[1970]71号)第4条规定:“严格组织纪律,今后对一切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的重大事故,必须分别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以党纪国法论处。”

(2)《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3)《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1.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1)国务院第302号令第2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特大火灾事故;

②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③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⑤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⑦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4条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5条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4)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6条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5)《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国务院第302号令第20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7)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1条规定:“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2条规定:“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4条第2款规定:“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安全生产法》第77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②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③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1)《安全生产法》第78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15)《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34条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规定期限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2.中介机构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79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 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格。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1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①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②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③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报告的。”

(3)《职业病防治法》第74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3.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8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法》第81条规定:“生产经营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安全生产法》第8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③未按照本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36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安全生产法》第8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②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⑥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⑦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⑧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的;

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安全生产法》第84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安全生产法》第8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②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③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7)《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安全生产法》第87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9)《安全生产法》第8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10)《安全生产法》第8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安全生产法》第9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2)《安全生产法》第9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13)《安全生产法》第9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9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下同)第11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4条规定:“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5)《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5条规定:“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6)《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7)《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7条规定:“对于有第11条第(3)项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四、事故处理依据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面广,严肃认真的行政执法工作,真正显示了“____”重要思想的落实,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安全生产法》第73条对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要求做出严格的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不完全是为了处罚肇事单位,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处理事故当事人,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科学分析事故原因,找出发生事故的内外关系,总结事故发生的教训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以警示后人。这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真正目的,也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意义所在。目前,一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别是有些安全生产监察员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理解不十分清楚,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搞事故调查处理就是为了处理人。这是十分片面的和错误的。产生这种认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够,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客观方面,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和意义宣传不够,重处理,轻监督;重对责任人处分的宣传,轻事故原因、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的宣传。这是多年来在事故调查处理及其宣传教育方面的一个误区,需要广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总结、思考,并加以改进。

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工作。事故调查的任务,主要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的责任,提出防范类似事故的措施;事故处理的任务,主要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实现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所以,事故调查是事故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事故处理是事故调查目的之实现和落实。

事故调查处理,是事故预防工作的延伸。对事故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一切事故预防的责任制就很难坚持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是客观存在的。要搞清事故的真相,惟一的办法是客观、公正地调查。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只有通过调查分析,在充分掌握事故发生和发展过程中大量事实依据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严密、科学的逻辑推理、鉴定和确认,正确认识并找出导致事故发生诸多因素的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从而才能最终做出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的正确结论。

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3条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就是执法办案。它不仅要揭示事故发生的内外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机理,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预防重复发生事故的措施,做出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法依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而且据此为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重特大事故、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和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这一切都源于事故调查的结论。差之毫厘,谬之千里。事故的结论正确与否,对后续工作的影响非常重大。因此,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认真地对待,不得有丝毫的疏漏。

(2)“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这四条原则互相联系,相辅相成,成为一个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系统。

(3)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就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准包庇事故责任人,也不得借机对事故责任人打击报复。更不得冤枉无辜;公开,就是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它的作用主要有3点:一是能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二是能使较大范围的干部群众吸取事故的教训;三是挽回事故的影响。

(4)分级管辖的原则。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依照事故的分类级别来进行的。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分别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进行。

2.事故调查处理的分工规定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重伤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视情况进行调查。

(2)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区)等以下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地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委托县(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参加调查时,原则上是委派下一级。

(3)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授权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

(4)特别重大事故,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行业有关主管部门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国务院特大事故调查组。

(5)按照规定参加调查组的单位,因故不能参加事故调查时,已组成的调查组可继续进行调查工作。

(6)对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专家参加。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节  事故教训

前车之鉴,后事之戒的道理,说明了总结事故教训的科学性。通过对事故、事件原因的分析,找出引以为戒的教训,再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达到防止事故发生的目的。尤其是对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作用更有效,比一般性的预防措施更有实用价值。人类制定的很多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和技术标准都吸收了很多事故教训。实践证明,这是杜绝事故最直接的做法。因为事故的发生与其原因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通过总结事故教训,消除发生事故的原因,即可防止事故,具体的做法是针对事故的每个原因,吸取相应的事故教训,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如非司机开车发生事故,找出的教训是管理不严,整改措施,加强管理严禁非司机开车。

总结事故教训的原则、方法和分析事故原因基本一致,可参考事故分析与性质的确定。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典型事故案例,来看如何分析事故教训。

1.某厂“11·19”特大火灾事故

某厂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烧死职工84人,重伤20人,轻伤25人,烧毁厂房1 600m2以及原材料、设备等,直接损失260多万元。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得到事故教训为:

(1)加强基层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树立“一手抓安全,一手抓生产”的思想,作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观念。

(2)对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厂房,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切实加以改造。

(3)对三资企业要把防火责任人落实到实处。

(4)镇一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加强基层消防队伍的建设。

(5)要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工会在监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2.某市“6·16”特大火灾和厂房倒塌事故

某市某厂发生特大火灾和厂房倒塌事故。死亡93人,受伤住院156人,毁坏厂房18 135m2及原材料、设备等,直接经济损失9 515万元。

这次事故的教训为:

(1)必须严格执法,坚决执行生产性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

(2)必须下决心对消防基础设施不配套、“三合一”厂房较多的工业区进行彻底改造。

(3)必须强化消防监督,狠抓火险隐患的整改落实。

(4)必须抓好以防火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5)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大力加强消防队伍的建设。

(6)必须严密组织灭火战斗,自始至终保持强有力的现场指挥。

(7)应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事故现场恢复的程序。

3.某市“5·11”特大火灾事故

某市外贸仓库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共烧毁厂房3 600m2,烧毁化工原料sbs1585t,顺丁橡胶120t,直接经济损失达1 593万元。

这次事故的教训和整改建议如下:

(1)有关领导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消防监督部门多次消防检查所下达的整改指令掉以轻心,对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视。

(2)管理制度不规范,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不落实。

(3)市消防支队的防火监督力度不够。

(4)下属企业和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放任自流,没有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安全工作也为直接进行检查。

(5)城市规划与消防工作脱节。

4.某市“8·4”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某市发生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死亡27人,失踪1人,伤26人,相连的3幢五层楼房,1幢全部塌垮,2幢严重受损。

本次事故的教训如下:

(1)安全工作有死角,国家的要求没有落实到位。

(2)执法不到位,应全方位、全过程的加强安全管理。

(3)安全意识差,应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大安全生产宣教工作的力度。

(4)腐败因素的存在,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5)安全管理技术比较落后。

5.某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某市某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9人,直接经济损失480万。

这次事故的教训是:

(1)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摆正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按规定配齐安全检查人员,严格执行业务保安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立即理顺通风系统、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消灭串联通风,实行以风定产,规范瓦斯检测工作,杜绝生产区域内的一切火源。

(3)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加强技术、机电设备和安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4)加强三级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5)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一线,深入井下,靠前指挥,切实帮助、督促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通过以上几起事故案例的事故教训的分析,可以看到,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是否贯彻落实了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是否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3)是否制定了合理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4)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执行是否到位。

(5)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及贯彻是否到位,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否到位。

(6)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是否到位。

(7)企业负责人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8)是否存在官僚和腐败现象,因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9)是否落实了有关“三同时”的要求。

(10)是否有合理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节 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也称安全对策措施,即针对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类别采取相应的安全对策。

一、制定安全整改对策措施应遵循的原则

在制定安全整改对策措施时,应遵守的原则,可以参照第一章预防事故的对策措施的基本原则部分,此处不再叙述。

二、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针对不同的事故及其原因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一)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因素很多,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极其严重。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首先必须做好预防工作,消除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因素。从理论上讲,使可燃物质不处于危险状态或者消除一切着火源,这两项措施,只要控制其一,就可以防止火灾和化学爆炸事故的发生。但在实践中,由于生产条件的限制或某些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仅采取一种措施是不够的,往往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以提高生产过程的安全程度。另外,还应考虑其他辅助措施,以便在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减少危害的程度,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这些都是在防火防爆工作中必须全面考虑的问题。

1.防止可燃可爆系统的形成

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质(空气、强氧化剂)、引燃能源(明火、撞击、炽热物体、化学反应热等)同时存在;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质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在爆炸极限范围内)与引燃能源同时存在。

为防止可燃物与空气或其他氧化剂作用形成危险状态,在生产过程中,首先应加强对可燃物的管理和控制,利用不燃或难燃物料取代可燃物料,不使可燃物料泄漏和聚集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其次是防止空气和其他氧化性物质进入设备内或防止泄漏的可燃物料与空气混合。

(1)取代或控制用量。

(2)加强密闭。

(3)通风排气。

(4)惰性化。

2.消除、控制引燃能源

为预防火灾及爆炸灾害,对点火源进行控制是避免燃烧三要素同时存在的一个重要措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能源主要有明火、高温表面、摩擦和撞击、绝热压缩、化学反应热、电气火花、静电火花、雷击和光热射线等。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对下列着火源应引起充分的注意,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1)明火和高温表面。

(2)摩擦与撞击。

(3)防止电气火花。

(二)电气安全技术措施

为防止人体直接、间接和跨步电压触电(电击、电伤),应采取以下措施:

1.接零、接地保护系统

按电源系统中性点是否接地,分别采用保护接零系统或保护接地系统。在建设项目中,中性点接地的低压电网应优先采用tn—s,tn—c—s保护系统。

2.漏电保护

按《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1992)的要求,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tn,tt保护系统中,在规定的设备、场所范围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部分标准称为漏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和实现漏电保护器的分级保护。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时会造成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装置和场所,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3.绝缘

根据环境条件(潮湿、高温、有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工作环境,如:机加工、铆工、电炉电极加工、锻工、铸工、酸洗、电镀、漂染车间和水泵房、空压站、锅炉房等场所)选用加强绝缘或双重绝缘(ⅱ类)的电动工具、设备和导线;采用绝缘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等)、选用不导电环境(地面、墙面均用不导电材料制成);上述设备和环境均不得有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装置。

4.电气隔离

采用原、副边电压相等的隔离变压器实现工作回路与其他回路电气上的隔离。在隔离变压器的副边构成一个不接地隔离回路(工作回路),可阻断在副边工作的人员单相触电时电击电流的通路。

隔离变压器的原、副边间应有加强绝缘,副边回路不得与其他电气回路、大地、保护接零(地)线有任何连接;应保证隔离回路(副边)电压u≤500 v、线路长度l≤200 m,且副边电压与线路长度的乘积u·l≤100 000vm;副边回路较长时,还应装设绝缘监测装置;隔离回路带有多台用电设备时,各设备金属外壳间应采取等电位连接措施,所用的插座应带有供等电位连接的专用插孔。

5.安全电压(或称安全特低电压)

直流电源采用低于120v的电源。

交流电源用专门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同等隔离能力的发电机、独立绕组的变流器、电子装置等)提供安全电压电源(42 v,36 v,24 v,12v,6v),并使用ⅲ类设备、电动工具和灯具。应根据作业环境和条件选择工频安全电压额定值(即在潮湿、狭窄的金属容器、隧道、矿井等工作的环境,宜采用12v安全电压)。

用于安全电压电路的插销、插座应使用专用的插销、插座,不得带有接零或接地插头和插孔;安全电压电源的原、副边均应装设熔断器作短路保护。

当电气设备采用24v以上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6.屏护和安全距离

(1)屏护包括屏蔽和障碍,是指能防止人体有意、无意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的遮栏、护罩、护盖、箱匣等装置,是将带电部位与外界隔离,防止人体误人带电间隔的简单、有效的安全装置。例如:开关盒、母线护网、高压设备的围栏、变配电设备的遮栏等。

金属屏护装置必须接零或接地。屏护的高度、最小安全距离、网眼直径和栅栏间距应满足(防护屏安全要求)(gb/8197—1987)中的规定。

屏护上应根据屏护对象特征挂有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设置声、光报警信号和连锁保护装置,当人体越过屏护装置接近带电体时,声、光报警且被屏护的带电体自动断电。

(2)安全距离是指有关规程明确规定的、必须保持的带电部位与地面、建筑物、人体、其他设备、其他带电体、管道之间的最小电气安全空间距离。安全距离的大小取决于电压的高低、设备的类型和安装方式等因素,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距离规定;当无法达到安全距离时,还应采取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7.连锁保护

设置防止误操作、误人带电间隔等造成触电事故的安全连锁保护装置。例如:变电所的程序操作控制锁、双电源的自动切换连锁保护装置、打开高压危险设备屏护时的报警和带电装置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电焊机空载断电或降低空载电压装置等。

(三)机械伤害防护措施

1.采用本质安全技术

(1)避免锐边、尖角和凸出部分。在不影响预定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应尽量避免设计成会引起损伤的锐边、尖角以及粗糙的、凸凹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分。金属薄片的棱边应倒钝、折边或修圆,可能引起刮伤的开口端应包覆。

(2)安全距离的原则。利用安全距离防止人体触及危险部位或进入危险区,是减小或消除机械风险的一种方法。在规定安全距离时,必须考虑使用机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状态、有关人体的测量数据、技术和应用等因素。

(3)限制有关因素的物理量。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根据各类机械的不同特点,限制某些可能引起危险的物理量值来减小危险。例如,将操纵力限制到最低值,使操作件不会因破坏而产生机械危险;限制运动件的质量或速度,以减小运动件的动能;限制噪声和振动等。

(4)使用本质安全工艺过程和动力源。对预定在爆炸环境中使用的机器,应采用全气动或全液压控制系统和操纵机构,或“本质安全”电气装置,也可采用电压低于“功能特低电压”的电源,以及在机器的液压装置中使用阻燃和无毒液体。

2.限制机械应力

机械选用材料的性能数据、设计规程、计算方法和试验规则,都应该符合机械设计与制造的专业标准或规范的要求,使零件的机械应力不超过许用值,保证安全系数,以防止由于零件应力过大而被破坏或失效,避免故障或事故的发生;同时,通过控制连接、受力和运动状态来限制应力。

3.材料和物质的安全性

用以制造机器的材料、燃料和加工材料在使用期间不得危及面临人员的安全或健康。

4.履行安全人机工程学原则

在机械设计中,通过合理分配人机功能、适应人体特性、人机界面设计、作业空间的布置等方面履行安全人机工程学原则,提高机器的操作性能和可靠性,使操作者的体力消耗和心理压力尽量降到最低,从而减小操作差错。

5.设计控制系统的安全原则

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典型的危险工况有意外启动、速度变化失控、运动不能停止、运动机器零件或工件飞出、安全装置的功能受阻等。控制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各种作业的操作模式或采用故障显示装置,使操作者可以安全进行干预的措施,并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1)机构启动及变速的实现方式。机构的启动或加速运动应通过施加或增大电压或流体压力去实现,若采用二进制逻辑元件,应通过由“0”状态到“1”状态去实现;相反,停机或降速应通过去除或降低电压或流体压力去实现,若采用二进制逻辑元件,应通过“1”状态到“0”状态去实现。

(2)重新启动的原则。动力中断后重新接通时,如果机器自发启动会产生危险,应采取措施,使动力重新接通时机器不会自行启动,只有再次操作启动装置机器才能运转。

(3)零部件的可靠性。这应作为安全功能完备性的基础,使用的零部件应能承受在预定使用条件下的各种干扰和应力,不会因失效而使机器产生危险的误动作。

(4)定向失效模式。这是指部件或系统主要失效模式是预先已知的,而且只要失效总是这些部件或系统,就可以事先针对其失效模式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5)关键件的加倍(或冗余)。控制系统的关键零部件可以通过备份的方法,即当一个零部件万一失效,用备份件接替以实现预定功能。当与自动监控相结合时,自动监控应采用不同的设计工艺,以避免共因失效。

(6)自动监控。自动监控的功能是保证当部件或元件执行其功能的能力减弱或加工条件变化而产生危险时,以下安全措施开始起作用:停止危险过程,防止故障停机后自行再启动,触发报警器。

(7)可重编程序控制系统中安全功能的保护。在关键的安全控制系统中,应注意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储存程序被有意或无意改变。可能的话,应采用故障检验系统来检查由于改变程序而引起的差错。

6.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是通过采用安全装置、防护装置或其他手段,对一些机械危险进行预防的安全技术措施,其目的是防止机器在运行时产生各种对人员的接触伤害。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有时也统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的重点是机械的传动部分、操作区、高处作业区、机械的其他运动部分、移动机械的移动区域,以及某些机器由于特殊危险形式需要采取的特殊防护等。采用何种手段防护,应根据对具体机器进行风险评价的结果未决定。

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满足与其保护功能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要求,其基本安全要求如下:

(1)结构的形式和布局设计合理,具有切实的保护功能,以确保人体不受到伤害。

(2)结构要坚固耐用,不易损坏;安装可靠,不易拆卸。

(3)装置表面应光滑、无尖棱利角,不增加任何附加危险,不应成为新的危险源。

(4)装置不容易被绕过或避开,不应出现漏保护区。

(5)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使人体各部位(特别是手或脚)无法接触危险。

(6)不影响正常操作,不得与机械的任何可动零部件接触;对人的视线障碍最小。

(7)便于检查和修理。

(四)起重作业的安全对策措施

起重吊装作业潜在的危险性是物体打击。如果吊装的物体是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的物料,若吊索吊具意外断裂、吊钩损坏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发生吊物坠落,除有可能直接伤人外,还会将盛装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的物件包装损坏,介质流散出来,造成污染,甚至会发生火灾、爆炸、腐蚀、中毒等事故。起重设备在检查、检修过程中,存在着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危险性,汽车吊在行驶过程中存在着引发交通事故的潜在危险性。

(五)厂内运输安全对策措施

(1)着重就铁路、道路线路与建筑物、设备、大,门边缘、电力线、管道等的安全距离和安全标志、信号、人行通道(含跨线地道、天桥)、防护栏杆,以及车辆、道口、装卸方式等方面的安全设施提出对策措施。

(2)根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6386—1986),《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cb/10827—1989)和各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提出其他对策措施。

(3)化学危险品贮运安全对策措施。

①危险货物包装应按《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1990)设标志;

②危险货物包装运输应按《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cb/12463—1990)执行;

③应按《化学危险品标签编写导则》 (gb/t 15258—1994)编写危险化学品标签;

④应按《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对上述物质进行妥善贮存,加强管理;

⑤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1996)编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包括标识、成分及理化特性、燃烧爆炸危险特性、毒性及健康危害性、急救、防护措施、包装与储运、泄漏处理与废弃等八大部分。化学危险品的作业场所、管理及使用应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1996)的附录1至附录4执行;

⑥根据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例如,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氰化物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三、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与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处于同一层面上的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其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中与前者起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如果将安全技术对策措施比做计算机系统内的硬件设施,那么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则是保证硬件正常发挥作用的软件。安全管理对策措施通过一系列管理手段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整合、完善、优化,将人、机、物、环境等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安全健康的前提下正常开展,使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发挥最大的作用。

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例如:依据企业的自身特点,应建立《安全生产总则》、《安全生产守则》、《“三同时”管理制度》等指导性安全管理文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工艺技术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巡视制度》、《安全生产交接班制度》、《安全监督制度》、《安全生产确认制》、《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厂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管理制度;对工伤事故应建立《伤亡事故管理制度》、《伤亡事故责任者处理规定》、《职业病报告处理制度》等制度;对设备、工机具等应建立《特种设备管理责任制度》、《危险设备管理制度》、《手持电动工具管理制度》、《吊索具安全管理规程》、《蒸汽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细则》等制度。

2.建立并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保证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能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能落实到人。明确各级第一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文《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内容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中、小型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上述两条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确定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模式。

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后,还需建立各级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包括单位负责人及其副手、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车间主任(或部门负责人)、工段长、班组长、车间(或部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作业工人的安全职责。

3.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

从资金和设施装备等物质方面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进行,也是安全管理对策措施的一项内容。《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都应该考虑投入用于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的预算。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应该安排用于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改造增添安全设施和防护设备以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安全卫生管理、检查、事故调查分析、检测检验的用房和检查、检测、通信、录像、照相、微机、车辆等、设施、设备;根据生产特点,适应事故应急预案措施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训练、急救、抢险的设备、设施,以及安全卫生管理需要的其他设备、设施;配备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含电化教育)设备和场所。设计单位和生产单位应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管理、检查、检测、培训教育和应急抢救仪器设备和设施,如设置卫生室并配置相应的急救药品,高温作业需要设置有空调的休息室,化工装置有的需要设置相应的防毒面具、淋洗、洗眼器等。

四、安全培训和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分3个层面进行。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侧重面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脉络,掌握对整个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取得安全管理岗位的资格证书。

(2)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在于了解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要选拔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操作技能、身体健康和心理素质好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并定期进行考察、考核、调整。重大危险岗位作业人员还需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训练,有条件的单位最好能对该类作业人员进行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的测定,避免由于作业人员先天性素质缺陷而造成安全隐患。

对作业人员要加强职业培训、教育,使作业人员具有高度的安全责任心、缜密的态度,并且要熟悉相应的业务,有熟练的操作技能,具备有关物料、设备、设施、防止工艺参数变动及泄漏等的危险、危害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有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知识和能力,在紧急情况下能采取正确的应急方法,事故发生时有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对新职工的安全教育、专业培训和考核,新进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转岗、复工人员应参照新职工的办法进行培训和考试。对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4篇 车站安全生产剖析及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剖析及整改措施

为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凝聚干部职工力量。以“规范管理、强基达标”为主线,以强化安全质量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指导方针。通过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健全现场作业控制体系、提高标准化作业水平,推进安全管理质量再上一个新台阶。努力实现运输安全长治久安,确保-----年实现安全年。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干部职工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干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职工作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剖析。现将安全生产剖析及整改措施汇报如下:

一、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1、安全思想教育存在不足。在日常安全生产的教育上,只注重了文电内容和人员数量上的宣传教育,没有注重到文电传达效果,职工对上级文电的精神没有真正领会,没有真正贯彻到生产工作中去。由于对文电精神领会不深,对事故教训没有彻底接受,导致个别职工安全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第一的思想树立的不够牢固,导致管理与生产的脱节。

2、设备条件差,安全隐患大。自---------以后,车站的停点旅客列车对数增加,客运业务量增大,但现有的设备很难满足办理客运业务的要求。特别是车站没有立交桥、底下道和二站台窄(最窄处仅3.5米)的问题,给职工作业和旅客上下车人身安全埋下了很大的隐患;车站的货物线和专用线分布比较零散,线路上没有接触网,电力机车无法进入,仅凭调车机作业,致使车辆在站周转困难,而且时间较长。每次进行调车作业时,都要切割正线作业,对接发列车形成很大干扰,对安全生产也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二、干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力。针对运转、客运、货运三个工作性质不同的班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真正细化到每个车间、每个岗位。如:安全奖惩制度、请消假制度等。车站领导在安全管理中对管理制度的落实不够,对运转班组检查落实的多,对客货运班组检查落实的少。思想上总错误认为:运转车间安全重中之重,降低了对客货运车间的检查标准。

2、车站干部存在好人主义思想。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由于自身对工作的标准要求不高,对检查出的问题总是抱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思想。检查发现问题多,分析定责处理少。由于好人主义思想的存在,致使很多违章作业、事故隐患发生在眼前身边,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被动。3、干部逐级负责制落实存在漏洞。对于车站、车间各个班组长的考核,虽制定了具体的考核制度,但在落实上把关不严。如:车间班组长虽能按要求每月填报考核表内容,量化考核指标。但对班组长填报的考核内容车站领导没有检查落实,严格把关,在对班组长的考核结果上没有详细的公布和处理。

4、责任意识低,安全关键环节监督不力。车站领导对现场作业中的关键环节没有真正做到心中有数,不能主动去严格把握关键环节,体现出了车站领导的主要精力没有真正放在安全生产上,安全责任意识低。如:5、27我站因切割正线调车影响23091次列车的事故。就是由于职工违章蛮干,值班干部监督不力造成的。

三、职工作业中存在的问题

1、业务素质差,标准化作业水平低。在日常的业务学习提问当中和段组织的差点公示考试及两违抽考中可以看出,个别职工业务技能知识掌握不住,考试成绩偏低。业务知识差,在标准化作业上也表现的比较明显,由于日常不注重标准化作业程序、用语的学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表现为配合不得当、用语生疏或对旅客货主提出的问题不能做到满意的解答等现象的发生。2、安全责任心不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差。铁路行业枯燥单调,个别职工常年累月在一个岗位上工作,不免产生厌战的心理,致使标准化作业水平降低,劳动纪律松弛,安全责任心不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差。特别是从我站今年所发生的“两违”数量和情况更能说明这个问题,段查“两违”居高不下,同样一个工种,同一个性质能连续发生几次违章。货运和调车岗位是车站基本放心的岗位,也发生了几件违章,车站对此问题引起了高度的重视。

3、服务理念差,无大局意识。客货运班组是车站对外服务的窗口,在当今经济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个别职工的思想意识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抱有铁老大思想,无视铁路形象的大局,不顾铁路行业的服务标准和宗旨,脸难看、话难听,严重损伤了车站的形象。

四、整改措施

1、加强职工政治思想教育。要认真按照上级领导指示及各种活动内容,结合本站情况、利用宣传阵地、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让每位职工深刻了解每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开展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与职工的座谈交流,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急职工所急,忧职工所忧,想职工所想。

2、针对车站设备条件差,作业量大,安全隐患多这一实质性问题。车站组织召开各班组职工进行认真深入的讨论,查摆各个作业环节,找出作业安全与设备困难之间的矛盾点。车站要对查找出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让职工在实际作业中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办法,从而克服设备与安全之间的矛盾,同时积极向上级反映设备中存在的问题,力争尽早改善设备条件和作业条件。

3、针对车站干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求车站干部要树立正确的大局意识,认真掌握当前安全运输形势,正确制导工作。结合车站实际,制定出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落实,真正体现出科学管理、制度管理人的局面。同时,车站领导要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不断学习文化知识,业务知识,学习管理办法和各项管理标准,提高管理水平,扭转人管人的不良习惯,做到“职工按标干、干部按标管”。切实落实好逐级负责制的管理考核,克服好人主义思想,深入现场检查帮助工作,解决和处理作业中的违章行为和安全问题,认真执行上岗监护制度,在职工中真正起到表率作用。

4、针对职工作业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找出问题存在的倾向性和关键所在,加强职工思想教育,正确引导,让职工在思想上树立大局意识,树立经济市场竞争激烈的危机感和责任感,树立铁路当前安全形势的紧迫感,在思想上有一定压力才能更好地转化为工作的动力。健全日常的业务学习制度,坚持业务理论的学习考试和考核,鼓励上进,处罚落后,促使职工提高本职业务技能水平和预防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从而提高作业标准化水平,减少“两违”现象的发生,达到安全生产“有序可控、基本稳定”的目的。

第5篇 安全生产检查整改情况报告

2022年5月15日区安监部门对我公司生产车间生产现场进行了检查,对生产现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了整改意见,针对区安监部门的检查要求,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会议,对车间生产场地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条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到目前为止,基本完成下列方面的整改:

一、 管理方面

1、 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已于网上申报,并制定出安全防护措施,生产中穿戴好一切劳动防护用品。

2、 职业健康检查已在检查部门报名,社区医保中心遭5月23日对有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在此基础上,公司已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二、 现场安全问题

1、 车间现场使用的气瓶已按要求安装了防倾倒装置,并独立设置存放点,做到满瓶空瓶分开堆放。

2、 钢构件刷漆已指定作业区范围,进行隔离设置。

3、 对未取得上岗证的焊工,已安排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安排上岗。

4、 加强现场监督,配置与工种相附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违章操作。

5、 生产所用材料有已分类入库堆放,特别是油漆,一确保安全。

6、 钢构件已按要求堆放,保持平稳,周围已无工作人员。

7、 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工件必须在地面稳定作业,严禁违章。

8、 及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制定好各类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检自查活动。

9、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已贴挂上墙。

三、 相关要求

依照此次检查的要求,我公司将进一步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自查自改,确保安全生产!

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月__日

第6篇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整改措施

1、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小组每年对各控股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项目为:

1)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消防设施(备)的配置状况;

4)员工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及培训效果;

5)空调机房、配电房、发电机房操作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设备的运行记录情况;

6)消防中心设备的运行状况;

7)各种安全标识(灯、牌、图)配置的状况;

8)仓库物资摆放是否符合'五距'标准,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专库储存;

9)各种电线、闸阀、开关等器件是否老化或失灵;

10)用气、用电、用火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11)已发生过的事故记录及整改情况;

12)检查小组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2、各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每季度组织的安全检查项目为:

1)消防设施(备)的日常巡查状况,灭火设施是否有效;

2)空调机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的操作情况与运行记录;

3)消防中心设备的运行状况;

4)仓库物资摆放是否符合规范;

5)各种电线、闸阀、开关等器件是否老化或失灵;

6)用气、用电、用火、用水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7)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3、每次检查结束后,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小组或各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对受检单位(或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负责检查一方需派员复查,直至验收合格。

4、对于检查前后需要采取安防措施的重大整改项目,受检单位(或部门)应及时编报安防措施项目整改方案及预算,经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小组和审计部门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审批;对于一般的整改项目,受检单位(或部门)编报需整改的事项及预算,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审核后,报本企业总经理审批。

5、有关安防措施项目的施工组织安排由需整改企业按相关审批意见执行。

第7篇 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整改规范

安全生产检查,是企业生产特点,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突击性的或者专业性的检查活动。安全检查是劳动卫生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广泛员工和组织群众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有效方法,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发现生产过程中不安全隐患的一种办法。

一、生产检查的目的和要求

安全检查的目的在于了解企业各部门,各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现生产现场不安全的物质状态,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不安全的操作行为和潜在的职业危害,以便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和纠正,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企业组织安全生产就是发动广大群众关心安全生产,参与检查和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实际上也是宣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个安全生产方针的活动。

1962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把安全检查列为一项规定,对安全生产检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一、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检查列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企业每年不可缺少的群众性活动,安全生产检查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安全生产检查要有明确的目地具体计划通过检查解决几个实际问题。

第三、强调安全生产有领导负责。

第四、生产检查活动要注意联系职工群众,避免出现领导与群众相胶离的情况。

安全生产检查要贯彻边检查边改制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于物质条件,当前还不能解决的,要订出计划,分期分批,有计划地进行整改。

二 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形式

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形式,要根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而定,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以企业领导为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组成安全生产检查组进行安全检查,这种检查体现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它能使业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清楚地了解安全生产的真实情况,使提出的整改措施切合实际,解决问题及时,效果好。

以领导和职工群众相结合的形式组成安全生产检查组进行检查。职工是生产过程中的直接参与者,对生产中不安全因素及安全状况有直接认识领导和职工群众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使得检查面广,有深度领导能通过群众可以了解到很多安全生产的情况,从职工群众中找到消除不安全隐患的办法,就此发动和依靠群众落实整改措施。

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的组织形式组成安全生产检查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这种安全检查比一般的安全检查专业技术性强,具有较大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可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这种检查的目的是发现问题材研究整改对策。

以职工为主体的形式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它是发动和依靠企业的职工自觉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这种形式能使职工直接参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发挥其监督作用,而且是职工群众结合生产实际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好机会。

查管理,查制度,就是要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企业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

企业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执行的如何。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

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

企业领导是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边评比边生产。

企业在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企业是否按照相规定编制和执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是否按归类规定发放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是否实行了有效的监督,与此同时,还要检查个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如企业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新工人是否进行了二三级安全教育。

在检查中要注意及时总结,表彰,推广安全生产搞的好的部门和个人。

查现场,查隐患,主要是深入生产现声场,检查企业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安全状况,以及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例如

车间建筑物是否安全,安全通道是否通畅,零部件的顾放是否合理。

各种机器设备的排列和防护装置,电与设备的安全设施,各种压力容器化学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

生产场所的通风,照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护措施,以及工人的劳动条件,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和规定。

查伤亡事故处理,检查企业对因公伤亡事故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认真调查,及时处理,是否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是否有漏报或隐瞒不报的情况如有发现,可从中找出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企业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要根据各自的生产情况和特点,在检查的内容上,所有侧重突出重点,这样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第8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建议对策措施

序号

作业场所

存在隐患

对策与措施

1

1#2#空分塔

未作压力容器定期检测。(1997.10投于使用)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周期进行检测。

2

1#2#空分塔

1.下塔两个dg50弹簧式安全阀定检周期已到(2008.6) 2. 塔顶2个dg150弹簧式安全阀和1个dg100弹簧式安全阀未定检。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进行检测,并加强日常巡回检查。

3

两个进气塔 进口

进口处空气未定期分析空气内烃类及碳氢化合物含量。

根据《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应作空气内烃类及碳氧化合物分析。

4

室外设备 及管道

部分设备设施、阀门、连接法兰部分锈蚀严重。

维修、更换。

5

氧气管道

1.管道漆色脱落,或部分未涂漆,未标指示箭头; 2.部分法兰连接处无防静电跨接;

按《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保持漆色、指示箭头完整;法兰处加设防静电跨接;

6

1#2#空压机

作业场所噪声较大。

定期检测,并对从业人员采取防护措施。

第9篇 旧小区整改工程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旧小区整改工程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的重要原则之一,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应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适当组织均衡的施工计划,避免施工高峰,减少交叉作业,垂直运输及机械的定位,电器设备安装,临时设施、脚手的搭设,道路排水的规范化,防火防爆的措施等等,都是我们在施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切实可行的方案,才能保证我们在施工中顺利进行,养活不必要的浪工和不利于安全的生产因素

1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见附件三。

2实施'两型五化'施工现场管理

2.1开展青岛市建委倡导的'两型五化'施工现场活动,即做到'安全文明型、卫生环保型'和'硬化、净化、美化、绿化、亮化'的要求。紧紧围绕市政府确定的建筑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目标,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努力工作,务实求效,使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卫生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取得良好的成绩,同时也是对我方建筑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树立我方的良好的社会形象。

2.2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紧紧围绕青岛市创建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开拓创新,狠抓落实,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强化管理措施,实现施工现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3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3.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作为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施工队设兼职安全员,自下而上形成安全监督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经常性、多形式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包括:新进工地人员安全教育;变换工种人员的安全教育;根据季节、施工特点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3.2建立各项安全文明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监督,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3.3各项目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3.4建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公司每月检查一次;项目部每旬检查一次;施工班组每周检查一次;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时间,如期整改完毕完成书面反馈。

3.5坚持持证上岗制度,特殊工程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中小型机械必须做到定机定人,经公司技术科及有关部门统一培训后,经考核合格才允许操作。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等持上岗证书上岗。

3.6施工现场设专职安全员,自工程开工到竣工坚持每天上岗前由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上岗时班组安全员进行上岗巡回检查和认真做好上岗记录,每周进行一次总结讲评工作。

3.7落实消防安全、健全消防组织机构,项目部安全员担任消防队长,各班组兼职安全员为消防队员,落实安全防火检查制度,队长每周检查一次。对火险隐患要及时整改,并作好记录,对违反防火的人应落实各级管理制度,按规定分等级地办理动火审批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重点防火制度。

3.8所有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须经安全技术操作培训合格后上岗。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违反安全规定的指令,严禁酒后作业。

3.9在重点部位,作业点、危险区通道口,据情况挂安全宣传标语、警示牌。

3.10搞好现场标准化作业,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和临建设施的规范化管理,实现安全防护设施的定性化和工具化。

3.11在现场配电房安装总触电保安器,施工和照明电线应按规定进行负荷设计,用电应分层控制,线路架设符合安全规定和要求,做好电力线路及设备的防雨、防雷设施,加强临时电源的安全防护,夜间施工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并设专人值班,严禁非专职电工拉闸和合闸或随意拉线装临时照明,现场所有机械设备都需设置接地装置

3.12工作前必须检查使用的设备和工具,成品、半成品等应按规格、品种分别堆放整齐。

3.13在使用挖掘机挖装土方时,应注意避开周围高架物。

3.14沟槽土方开挖时应严格按规范放坡,以防出现塌方。在土质较软及有上方覆土处,应加钢管、木板支护。

3.15为了方便行人及车辆的通行并保证其安全,在施工期间施工范围内设置护栏及其它醒目标志,且设置专用人行通道及自行车慢行车道,并全天派专人疏导行人、自行车及车辆的过往通行,以切实保证行人及车辆的安全,保证行人及车辆的畅通。

3.16规范各类电器设备使用,电箱、电源线等勤检查,发现破损及有碍安全使用的及时更换。

第10篇 矿集团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和治理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各矿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各矿井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矿井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详见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文件《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以及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重大隐患。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主要隐患,按一般隐患的要求进行排查、整改。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以及集团公司驻矿(处)安全监察处,对所属矿井的重大隐患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职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五条各矿井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1、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各矿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集团公司和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3、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各矿的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矿分管副矿长协助矿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负有同等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4、集团公司和矿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5、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和驻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分管副部长、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账。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驻矿安全监察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监察责任。专兼职安监人员要按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排查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跟踪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认真检查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6、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7、基层区队的区队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8、基层区队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9、基层区队的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提出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以及矿调度室汇报。

10、基层区队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带班干部进行汇报,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章隐患的分级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对煤矿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每月5日前,各矿井分管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按照以往对十害专管的要求,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和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管理、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其它等十大方面,对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即:需要地方政府或省政府及部门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为a类,需要集团公司帮助解决的安全隐患为b类,属于矿安排解决的安全隐患为c类,属于区队自身解决的安全隐患为d类;按照其危害程度和隐患的性质不同,分为:特别严重、严重、中等、一般、较轻5个等级。在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时,要按照隐患的类别、危害的程度和隐患的专业类别,依照a类、b类、c类、d类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填报;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分别填入各自的汇总表,以明确区分。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对不属于上述两类煤矿安全隐患的其他安全生产关键问题,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经梳理后专门填写安全生产关键预报表,分别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属于基本建设工程的,要同时报送规划部。

集团公司安监部负责跟踪督查b类隐患,并协调省或地方政府及部门解决a类隐患。

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长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各矿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井必须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制度。集团公司和各矿井按照季度和月度分别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可将季度和月度排查分析会合并进行。各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监部门一起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第八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两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每月底,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以及驻矿安全监察处,要将本单位当月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集团公司以及本单位的相关领导和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进行整改的,先停产整顿,再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章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驻矿安全监察处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种类(类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各生产矿井、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所排查出来的下个月的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提交书面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季度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报告均要经矿长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第十二条工程公司和地面生产厂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11篇 车站安全生产剖析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剖析及整改措施

为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凝聚干部职工力量。以“规范管理、强基达标”为主线,以强化安全质量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指导方针。通过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健全现场作业控制体系、提高标准化作业水平,推进安全管理质量再上一个新台阶。努力实现运输安全长治久安,确保-----年实现安全年。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干部职工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干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职工作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剖析。现将安全生产剖析及整改措施汇报如下:

一、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1、安全思想教育存在不足。在日常安全生产的教育上,只注重了文电内容和人员数量上的宣传教育,没有注重到文电传达效果,职工对上级文电的精神没有真正领会,没有真正贯彻到生产工作中去。由于对文电精神领会不深,对事故教训没有彻底接受,导致个别职工安全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第一的思想树立的不够牢固,导致管理与生产的脱节。

2、设备条件差,安全隐患大。自---------以后,车站的停点旅客列车对数增加,客运业务量增大,但现有的设备很难满足办理客运业务的要求。特别是车站没有立交桥、底下道和二站台窄(最窄处仅3.5米)的问题,给职工作业和旅客上下车人身安全埋下了很大的隐患;车站的货物线和专用线分布比较零散,线路上没有接触网,电力机车无法进入,仅凭调车机作业,致使车辆在站周转困难,而且时间较长。每次进行调车作业时,都要切割正线作业,对接发列车形成很大干扰,对安全生产也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二、干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力。针对运转、客运、货运三个工作性质不同的班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真正细化到每个车间、每个岗位。如:安全奖惩制度、请消假制度等。车站领导在安全管理中对管理制度的落实不够,对运转班组检查落实的多,对客货运班组检查落实的少。思想上总错误认为:运转车间安全重中之重,降低了对客货运车间的检查标准。

2、车站干部存在好人主义思想。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由于自身对工作的标准要求不高,对检查出的问题总是抱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思想。检查发现问题多,分析定责处理少。由于好人主义思想的存在,致使很多违章作业、事故隐患发生在眼前身边,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被动。3、干部逐级负责制落实存在漏洞。对于车站、车间各个班组长的考核,虽制定了具体的考核制度,但在落实上把关不严。如:车间班组长虽能按要求每月填报考核表内容,量化考核指标。但对班组长填报的考核内容车站领导没有检查落实,严格把关,在对班组长的考核结果上没有详细的公布和处理。

4、责任意识低,安全关键环节监督不力。车站领导对现场作业中的关键环节没有真正做到心中有数,不能主动去严格把握关键环节,体现出了车站领导的主要精力没有真正放在安全生产上,安全责任意识低。如:5、27我站因切割正线调车影响23091次列车的事故。就是由于职工违章蛮干,值班干部监督不力造成的。

三、职工作业中存在的问题

1、业务素质差,标准化作业水平低。在日常的业务学习提问当中和段组织的差点公示考试及两违抽考中可以看出,个别职工业务技能知识掌握不住,考试成绩偏低。业务知识差,在标准化作业上也表现的比较明显,由于日常不注重标准化作业程序、用语的学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表现为配合不得当、用语生疏或对旅客货主提出的问题不能做到满意的解答等现象的发生。2、安全责任心不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差。铁路行业枯燥单调,个别职工常年累月在一个岗位上工作,不免产生厌战的心理,致使标准化作业水平降低,劳动纪律松弛,安全责任心不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差。特别是从我站今年所发生的“两违”数量和情况更能说明这个问题,段查“两违”居高不下,同样一个工种,同一个性质能连续发生几次违章。货运和调车岗位是车站基本放心的岗位,也发生了几件违章,车站对此问题引起了高度的重视。

3、服务理念差,无大局意识。客货运班组是车站对外服务的窗口,在当今经济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个别职工的思想意识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抱有铁老大思想,无视铁路形象的大局,不顾铁路行业的服务标准和宗旨,脸难看、话难听,严重损伤了车站的形象。

四、整改措施

1、加强职工政治思想教育。要认真按照上级领导指示及各种活动内容,结合本站情况、利用宣传阵地、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让每位职工深刻了解每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开展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与职工的座谈交流,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急职工所急,忧职工所忧,想职工所想。

2、针对车站设备条件差,作业量大,安全隐患多这一实质性问题。车站组织召开各班组职工进行认真深入的讨论,查摆各个作业环节,找出作业安全与设备困难之间的矛盾点。车站要对查找出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让职工在实际作业中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办法,从而克服设备与安全之间的矛盾,同时积极向上级反映设备中存在的问题,力争尽早改善设备条件和作业条件。

3、针对车站干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求车站干部要树立正确的大局意识,认真掌握当前安全运输形势,正确制导工作。结合车站实际,制定出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落实,真正体现出科学管理、制度管理人的局面。同时,车站领导要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不断学习文化知识,业务知识,学习管理办法和各项管理标准,提高管理水平,扭转人管人的不良习惯,做到“职工按标干、干部按标管”。切实落实好逐级负责制的管理考核,克服好人主义思想,深入现场检查帮助工作,解决和处理作业中的违章行为和安全问题,认真执行上岗监护制度,在职工中真正起到表率作用。

4、针对职工作业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找出问题存在的倾向性和关键所在,加强职工思想教育,正确引导,让职工在思想上树立大局意识,树立经济市场竞争激烈的危机感和责任感,树立铁路当前安全形势的紧迫感,在思想上有一定压力才能更好地转化为工作的动力。健全日常的业务学习制度,坚持业务理论的学习考试和考核,鼓励上进,处罚落后,促使职工提高本职业务技能水平和预防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从而提高作业标准化水平,减少“两违”现象的发生,达到安全生产“有序可控、基本稳定”的目的。

第12篇 煤矿安全生产十大防范措施整改方案

矿属各单位:

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要求,为切实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在现场得到全面落实,特制订《北辛窑煤矿应急安全防范措施》。

一、矿成立落实“应急安全防范措施”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

副组长:各分管矿领导

成  员:各副总、各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

二、“应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方案

(一)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流程及责任追究制

1.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流程

(1)地质测量科根据北辛窑煤矿矿井水害类型和危害程度,每五年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每年要编制、修订矿井水害处理计划、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报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审批,并逐步落实。

(2)地质测量科按照矿井生产接续计划及实际生产情况,分析各采掘工作面及相邻区域的水文地质条件,老硐、老空区积水情况,物探、钻探等勘探成果,对所生产采区逐头逐面进行排查,在水害隐患排查的基础上进行水害预报。

(3)地质测量科做好水害预测预报工作。

(4)每年1月20日前,地质测量科编制完成年度防治水计划和措施,经地测副总工程师审核,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逐步实施。

(5)地质测量科根据水害隐患排查的结果,编制水情水害预报,水害年报于1月10日前提交;季报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提交;月报于每月5日前提交;周分析于每周三提交,特殊情况可延至周四提交。

(6)水害预报内容包括:水害地点、水害类型、水害级别、含水层、水文地质条件简况、积水区范围、积水量、积水深度、预计涌水量大小、施工单位、责任单位、预防及处理措施等,并附采掘工程平面位置示意图。

(7)水情水害年报、季报、月报,经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审批后,发至采掘区队、生产管理科、安全监察科、调度室等单位及有关领导。水情水害预报发放要有签收表。

(8)各类井巷工程贯通前,被贯通巷道内有积水、淤泥、水文情况不清或者由于当月生产计划变更,分析存在水害隐患时,地质测量科提前5~6天发放临时水害通知单,待采取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施工单位才能继续施工。

(9)各采掘区队技术员根据地质测量科提供的水情水害预报,编制相应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及时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使每位职工了解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情况,严格按照措施执行,确保巷道的安全施工。学习要有记录、签字。地质测量科不定期检查贯彻学习的记录。

(10)根据施工单位及调度室反馈的信息,地质测量科水文技术人员及时收集水文地质资料,当现场情况变化较大时,地质测量科应组织技术人员及时分析水文地质资料,并以临时水害通知单的形式进行补充预报。

(11)地质测量科对上年度、季度、月度的水情水害预测预报进行总结,并分析预测预报不准确的原因,于下一年度、季度、月度上报公司。

(12)水害年报、季报、月报、周分析、临时水害通知单,及其年、季、月水文地质情况总结按年装订成册,放入档案室保存,存期1年。

2.井下探放水工作流程

(1)当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积水区或其他对安全生产有威胁的含水体前,地质测量科编制相应区域的探放水设计(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

(2)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地测副总工程师组织地质测量科、生产技术科、安全监察科、调度室、通风科、采掘区队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会审,由总工程师和地测副总工程师签发后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措施执行。

(3)探放水工程施工前,采掘单位准确控制探水位置,按照探放水设计的要求及时挖掘水仓,安装、完善排水系统,以保证探放水时正常排水。

(4)按照探放水设计和施工措施,由专业队伍、采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探放水。专业探放水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在钻孔施工时,由地质测量科和施工单位人员共同现场定孔位,采掘区队现场人员配合施工。

(5)按设计要求下套管并固结后,装阀门并用铁丝加固在巷道帮上,增加安全性。

(6)按照设计的钻孔角度施工,要求终孔孔径不大于75mm。

(7)若钻孔透采空区,现场瓦斯检查员对孔内的气体进行检查,若有瓦斯等有害气体溢出时,立即关闭阀门。

(8)地质测量科水文人员对出水后的放水情况进行观测,记录孔口位置、倾角、孔深、出水量等信息,并将施工情况汇报调度室。

(9)在第一个钻孔出水后,按设计再施工第二个、第三个放水孔,保证水被尽快放出,消除水害威胁。

(10)探放水施工期间,安全监察科、地质测量科安排专人跟班放水,监督施工安全,地质测量科人员记录当班放水的情况,并汇报调度室。

(11)钻孔出水后,采掘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排水。

(12)对放水孔进行挂牌管理,定期安排专人对放水孔进行疏通,防止堵塞,影响放水效果,造成积水。

(13)由地测副总组织相关单位对探放水结果进行验收,确定探放水的效果。

(二)建立健全探放水单项工程设计审查制度

对井下所有的探放水单项工程都必须先由地质测量科(或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探放水工程设计,经公司审查批复后,制定探放水措施,方可组织探放水工作。

(三)规范隐患排查治理,一律由安全监察科实行挂牌督办管理

1.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根据国家局、同煤集团隐患排查相关规定,矿制定完善了《北辛窑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办法》。矿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科(队)每旬组织一次隐患排查,采掘、辅助单位每班排查,实行三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每月由总工程师主持,各副总和有关科室、有关区队负责人参加,对各区队和科室排查的隐患进行评审、等级分类,制定整改措施,报矿安全办公会,同时上报公司和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b级以上隐患上报公司,由公司协调解决,c级由矿协调解决,d级由科(队)解决报矿安监部门备案。矿每月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汇总制表,列出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单位、整改责任人,记录落实结果。做到了有排查、有整改、有落实、有反馈,跟踪解决,形成闭环。

2.现场探放水治理情况

地质测量科在排查隐患,预测预报的基础上,制定《现场探放水制度》,安全监察科实行挂牌督办。

(1)地质测量科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负责探放水期间钻孔水量监测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钻孔涌水变化情况。

(2)探放水应用专用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探放水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采掘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建立排水系统,负责配合探放水工作。

(4)采掘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控制探放水距离,并编制采掘工作面防治水施工措施。

(5)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施工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审,并签发后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执行。

(6)探放水地点必须安装电话。

(7)探放水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探放水人员施工。现场有矿山救护队员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并负责向矿调度室汇报。

(8)有突水预兆时,立即停止钻进并向矿调度室汇报,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井下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9)在探放水期间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施工,地质测量科负责跟踪监督并管理。

(10)施工期间对探放水工程由安全监察科进行挂牌管理,当探放水工程完成后,由地质测量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确认合格后,安全监察科予以摘牌。

(11)地质测量科负责对放水孔进行跟踪监测出水量,记录并建档和资料保存。

3.责任追究

(1)探放水工程没有设计,或不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设计的,分别减发矿地质测量科科长、副科长和水文地质技术员绩效工资100元;造成事故的,按矿事故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2)探放水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探放水设计施工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使用煤电钻进行探放水的,对责任单位处3000元以上罚款。

(3)生产管理部门和采掘区队不落实防治水措施,不配合实施探放水等防治水工程的,分别减发矿生产管理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和相关区队队长、跟班队长、技术员绩效工资100元;造成事故的,按矿事矿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4)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探放水工作进行考核。

(三)对质量标准化检查、采区安全评估采用项目组制

1.北辛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采区安全评估项目组管理办法

(1)项目组是指为了完成某个特定的任务而把一群不同背景、不同技能和来自不同部门的人组织在一起的组织形式。

(2)各专业分别由牵头单位依据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办法负责组织实施。

安全监察科:安全管理专业;

标准化办公室: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专业;

通风科:矿山救护专业;

地质测量科:地测防治水专业;

调度室:调度专业;

经营管理科:地面设施专业;

安培中心:安全培训专业;

宣传科:安全文化建设专业;

保卫科:内部保卫专业。

(3)采、掘区队月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动、静态验收工作由安全监察科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人员,每月检查不少于二次,并进行月度打分(取平均值)考核。

(4)机、运、通专业每月分别由安全监察科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

(5)其余各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由各牵头单位负责,并将验收结果于每月底前报标准化办公室,由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汇总。

(6)每次验收必须由牵头单位的副科级以上人员组织。

2.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煤矿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有效发挥不同专业人员在安全评估中的特长,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特制订采区安全评估项目组管理办法。

(1)采区安全评估项目组管理办法适用于矿井有采掘生产活动的采区。

(2)安全评估检查执行《北辛窑煤矿动态安全评估实施办法》。

(3)采区安全评估项目组构成

组  长:安全监察科科长

副组长:生产技术科、调度室、地质测量科、机电科、运输科、皮带科、通风科、生产准备科、救护中队负责人及分管副科长

成  员:根据需要由以上单位安排人员参加检查

(4)安全评估标准按系统分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六大部分,矿每月组织一次安全评估。

(5)采掘安全评估由安全监察科牵头,生产技术科、机电科、运输科等单位人员参加,每月动态组织一次。

(6)其他专业的安全评估由各对口专业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参加,每月动态组织一次。

(7)每次安全评估必须由牵头单位的副科级以上人员组织。

(四)制定大型设备运输措施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灾后应急预案的及时实施,增强应对救灾能力,保证救灾时期救灾设备的及时、准确的运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缩短救灾响应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编制本措施。

2.组织成员

组长:运输科科长、书记

副组长:运输科分管领导

组员:运输科职工

3.运输措施

(1)地面

地面要保证有两台以上性能安全可靠的电机车以及运送设备的矿车、平板车,维修工按照点检标准做好对电机车的日常检修维护,保证设备性能良好,杜绝设备故障隐患,严禁出现因电机车等运输设备问题导致影响救援设备的运送时间。根据事故性质将所需要的救援设备装车并听从安排运送至主、副井口准备入             (2)主、副井上下口 预防措施

严格执行201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对副井口设备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完善和落实井口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贯彻和落实井口各项管理制度并持证上岗。加强井口设备的检修,确保设备完好。下放大型设备及“四超”车辆时要专门制定措施。下放易燃易爆等特殊材料时,应严格按规程操作。并执行好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3)大巷运输

1)、大巷调度员与电车司机应服从矿统一指挥,协调人员运送与物资的运送等进出车要协调。

2)、运送设备车辆前,应对沿途轨道、道岔、架线及巷道等认真检查,架线高度不得低于2米(距离轨面).

3)、机应携带泄露通讯手机,同时应对设备车辆和机车进行全面检查。挂车必须使用标准销、链,专用连杆或4.9#卸扣必须合格,不得代用。

4)、机车运送设备车辆车时不得超过3辆,超出5t的大件车每次运送不得超过2辆,进出副井绕道应适当减少挂车数,车与车之间采用专用连杆连接。

5)、列车运送速度不得超过2m/s;调车时,车速不得超过1m/s,列车经过弯道、道岔、巷道口及有行人地段时,必须提前鸣笛预警并减速,速度不得超过1m/s,严禁超速行车。

6)、运送设备车辆车时,电机车必须在列车的前端,除车场调车外,严禁顶车作业,因现场需要进行顶车作业时,必须使用专用连杆,不得直接顶设备车辆,同时现场要有专人负责指挥。

7)、调度站至设备运送地点服从矿领导、矿调度室统一指挥。

8)、大巷运输事故预防和处理

①预防措施

严格执行大巷机车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加强科学调度集中指挥,完善交叉点路标。严格执行“泄漏通讯”与“机车监控系统”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电机车司机发车前要对机车的全面检查,不完好机车严禁运行,按章操作,严禁违章运行。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安全间距不得小于100m,电机车严禁带人。 电机车维护实行包机定员制度,架线、照明网路实行包片制度,加强对人行车的日常检修工作,确保人车完好,使用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并做好电机车的制动距离试验和电机车的年审工作,认真执行大巷人力推车的有关规定,水平巷道有车辆经过时,行人必须在人行道侧靠帮站立躲避。加强对轨道、架线的检查、检修、完善轨道回流线。在大巷执行检查检修等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调度站同意后方可工作,并在施工地点设置施工警示牌。井下架线作业严格执行双接地线管理制度及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停送电。

②处理方案

发生车辆相撞、掉道翻车事故后,电机车司机立即使用泄漏通讯手机汇报井下调度员,井下调度员电话汇报矿调度室及运输科调度室,并说明事故地点及现场情况;矿调度室通知相关矿领导及相关职能科室,运输科领导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当有人员受伤时,立即疏通运输轨道线路,使用工伤专用人车,运输伤员,保证伤员及时升井;对于掉道车辆必须使用手拉葫芦、千斤顶等专用车辆复轨工具,在运输科副队长以上领导的现场指挥下,严格按照“大巷车辆掉道翻车复轨措施”,对车辆进行复轨,复轨后对现场轨道质量、车辆完好情况进行检查。

(4)斜巷运输

1)、救灾设备运送前,必须组织专人详细检查指定路线的以下项目如有不合格项目立即整改至完好标准。

①检查绞车各连接件和锁紧件是否齐全,螺栓、销子等有无松动、脱落,特别注意检查地脚螺栓和轴承座固定螺栓的紧固情况;

②检查制动装置的操作机构和传动杆件的动作是否灵活可靠,闸盘与闸瓦的间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③检查深度指示器指示是否准确,检查过卷、超速、过电流和欠电压、减速警铃、脚踏开关等保护装置的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④检查各仪表指示是否正常,信号是否畅通,要求声光信号具备、准确可靠。

⑤提升范围内的上下车场、甩车场、中间通道口应设声光报警装置,悬挂“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牌。

⑥运输斜巷各安全保护设施、声光信号、警示牌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安全设施的安设位置符合规定,强度能够达到防止车辆误入斜巷并能阻止车辆运行的要求。

⑦检查钢丝绳连接及固定情况。

⑧检查轨道完好状况、确保轨道状况良好符合斜巷行车要求,绳道通畅无杂物、检查巷道内车辆停放及行人、作业情况确保整个斜巷无闲杂人员逗留。

⑨检查斜巷道内材料堆码、设备摆放情况、两侧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斜巷运输的相关要求。

⑩对巷道内的管线、电缆、轨道、道岔和机电设施等进行认真检查。

2)、轨道拉设备车辆车前,应专人检查装车质量,且设备车辆车高不超过2.0米(包括平板车),宽不超过1.5米,设备车辆重心要与平板车中心重合,固定要牢固可靠,对装车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整改直至符合拉车要求。

3)、对于井下各条轨道绞车设备要加强日常维护和检修,运送车辆前对勾头、钢丝绳、信号和安全保护及制动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完好。轨道走勾时将跑车防护装置的捕车网提前吊起锁死,防止挂设备车辆车造成车辆掉道。同时,把勾工应严格坚持“走勾不走人,走人不走勾”制度。

4)、走勾时,绞车司机要集中精力,时刻关注绞车运行状况,绞车运行速度要小于1.5米/秒,起停车要均匀、缓慢。

5)、斜巷轨道提升设备车辆车每次不大于3辆,超过5t重量的大件车每次提升不得大于1辆。

6)、运设备车辆时,绞车司机要精心操作,密切注意走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7)斜巷运输事故预防和处理

①预防措施

绞车司机、把勾工要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及斜巷各项管理制度,要定人定岗,并严格执行斜巷“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持证上岗。斜巷串车运输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要求装设合格、灵活、有效的防跑车装置,上下口阻车器和挡车栏必须经常关闭,防跑车装置必须定期检查,确保完好,动作可靠。加强对绞车和安全设施的日检和维护工作,确保绞车的各种保护齐全、可靠。钢丝绳检查工作要认真负责,每天对各绞车的钢丝绳作一次全面细致检查,并做好定期试验工作。

②处理方案

发生车辆掉道翻车事故后,绞车司机立即停车,收紧绞车钢丝绳,电话汇报矿调度室及运输科调度室,并说明事故地点及现场情况;矿调度室通知相关矿领导及相关职能科室,运输科领导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当有人员受伤时,立即疏通运输轨道线路,使用工伤专用人车,运输伤员,保证伤员及时升井;掉道车辆必须使用手拉葫芦、千斤顶等专用车辆复轨工具,在运输科副队长以上领导的现场指挥下,严格按照“斜巷车辆掉道翻车复轨措施”,对车辆进行复轨,复轨后对现场轨道质量、车辆完好情况进行检查。

(5)安全注意事项

1)、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按章操作。

2)、各环节所用的销、 链必须是标准件, 严禁代用和使用不合格品。

3)、轨道运输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并挂好保险绳。

4)、各岗位职工要对装车质量要加强检查,对装车不合格的车辆应重新处理,直至符合运送要求。

5)、杜绝设备车辆及大件车车辆高超过2米(包括平板车)。

6)、设备车辆发生掉道、翻车事故时,严格按掉道、翻车事故措施处理,且必须有副队长以上干部在现场指挥。

7)、工作自始至终坚持安全第一思想,时刻注意人身及设备安全,做好自主保安工作。

8)、所有参与施工人员,都必须详细学习本措施并签字,否则不准上岗作业。

第13篇 某矿集团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和治理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各矿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各矿井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矿井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详见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文件《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以及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重大隐患。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主要隐患,按一般隐患的要求进行排查、整改。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以及集团公司驻矿(处)安全监察处,对所属矿井的重大隐患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职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五条各矿井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1、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各矿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集团公司和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3、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各矿的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矿分管副矿长协助矿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负有同等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4、集团公司和矿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5、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和驻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分管副部长、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账。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驻矿安全监察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监察责任。专兼职安监人员要按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排查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跟踪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认真检查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6、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7、基层区队的区队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第14篇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整改措施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及整改措施

1、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小组每年对各控股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项目为:

1)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消防设施(备)的配置状况;

4)员工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及培训效果;

5)空调机房、配电房、发电机房操作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设备的运行记录情况;

6)消防中心设备的运行状况;

7)各种安全标识(灯、牌、图)配置的状况;

8)仓库物资摆放是否符合'五距'标准,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专库储存;

9)各种电线、闸阀、开关等器件是否老化或失灵;

10)用气、用电、用火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11)已发生过的事故记录及整改情况;

12)检查小组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2、各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每季度组织的安全检查项目为:

1)消防设施(备)的日常巡查状况,灭火设施是否有效;

2)空调机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的操作情况与运行记录;

3)消防中心设备的运行状况;

4)仓库物资摆放是否符合规范;

5)各种电线、闸阀、开关等器件是否老化或失灵;

6)用气、用电、用火、用水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7)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3、每次检查结束后,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小组或各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对受检单位(或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负责检查一方需派员复查,直至验收合格。

4、对于检查前后需要采取安防措施的重大整改项目,受检单位(或部门)应及时编报安防措施项目整改方案及预算,经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小组和审计部门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审批;对于一般的整改项目,受检单位(或部门)编报需整改的事项及预算,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审核后,报本企业总经理审批。

5、有关安防措施项目的施工组织安排由需整改企业按相关审批意见执行。

第15篇 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整改管理办法

1 目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检查力度,降低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以及企业的财产安全。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过程的安全检查及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过程。

3职责

见《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部门职责与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4检查内容

安全检查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机械设备,查安全设施,查安全教育培训,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查事故的处理等。

5检查标准

5.1对于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进行检查。

5.2对于办公大院和管辖范围的检查按照相关公司文件执行。

6检查时间及参加人员

6.1全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检查每月举行一次。重大节日前或上级下达有临时检查任务时,各增加一次全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检查。检查组由公司领导带队,成员由质安科、分工会有关人员组成。

6.2质安科至少每周组织一次安全专项检查,参加人员为质安科有关人员。

6.3科室每周组织一次安全自检,由科室部门主管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6.4工程处、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安全自检,由本部门主管或项目经理组织、安全员及施工员参加;各施工工地每天至少自行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由工地安全员组织,施工员和班组长参加。

6.5车间、车队每周组织一次安全自检,由本部门主管组织,安全员、设备管理员参加。安全员每天至少自行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由安全员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7安全检查记录

所有不同层次的检查必须要有检查记录,并如实记载存在的问题,提出确切的整改意见和措施。对于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对该次检查形成记录。

7.1公司级安全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

7.2部门级安全检查和班组级填写《检查记录表》。

8隐患整改

8.1对在各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由检查部门或人员给有关部门或人员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的要求、整改负责人及整改完成的日期,有关部门或人员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必须按通知单的要求进行及时的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将《安全隐患整改回执单》反馈送交检查部门或人员,由检查部门或人员复查合格后进行销案。

8.2相关部门或人员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必须按相应的整改程序及反馈要求开展隐患整改工作。

8.3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实施整改,未能当场整改且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应停工并报部门主管或质安科组织整改。

8.4本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自身无法自行整改的项目,由部门打专题报告向质安科反映,经质安科向公司领导汇报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一同配合完成整改任务。

9考核

对违反本办法的违章行为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和《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考核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10相关记录

《检查记录表》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安全隐患整改回执单》

安全生产整改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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