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第1篇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政府明确的我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年初与管委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各镇、街道、园区,领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书的相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由管委会根据区安委会提出的考核意见予以审定。
第四条区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研究有关目标管理考核的重大事项,审核考核、奖惩意见。
第五条区安委会办公室在安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考核主要内容有:
(一)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情况。
(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任务书完成情况。
(三)年度、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及其他专项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四)国家、省、市、区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七条考核方式:季度调度,半年和年终综合考核。
(一)季度调度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上报情况、安全生产宣传报道等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根据季节特点和重要时段要求布置的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情况;季度调度由区安委办按季度实施,并定期进行通报。
(二)半年和年终综合考核由区安委办根据责任状、任务书及其他各项工作要求制定考核细则,区安委会考核组在半年、年终进行考核,采取查阅资料和管理台帐、企业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考核组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评分,作为评价各考核对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目标管理考核结束后7日内形成考核报告,经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发文通报。
第四章考核计分与奖惩
第九条考核计分。半年、年终综合考核及全年总得分均采用百分制计算,其中半年考核占全年总得分40%;年终考核占全年总得分60%。季度调度情况纳入半年和年终综合考核一并计算。
第十条加分项目
(一)安全生产工作当年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一次加10分;获得省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一次加5分;获得市有关部门表彰的,一次加1分。
(二)安全生产创工作,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10分/项;被省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5分/项;被市有关部门推广的,加1分/项。
第十一条扣分项目
被黄牌警示的单位,每次扣5分;被警示约谈的,每次扣3分。
第十二条考核等级。根据全年考核总分确定考核等级,其中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不合格,70-80分(含70分)为合格,80-90分(含80分)为良好,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第十三条考核奖惩。考核评定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单位,由区安委会按照《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征收管理实施方案》(见附件)予以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符合一票否决条件的,按制度执行。
第2篇 三级教育安全生产知识-考核题
一、选择题。每题5分,共计75分。
1、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a、经济建设 b、法律c、生产
2、( )是我们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
a、安全保证生产b、安全第一、质量第一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和()五类伤亡事故为行业经常发生的事故。
a、坍塌b、灼伤c、事物中毒
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协议。
a、权利和义务 b、权利和责任c、义务和责任
5、新进场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教育、()、班组教育。
a、技术教育b、专业教育c、部门教育
6、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胸前必须佩戴安全上岗证,证明已经()。
a、办完入场手续 b、被本单位录用c、接受过安全教育并且考试合格
7、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 ),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a、身体检查b、重新登记c、专门培训
8、施工现场的“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70%以上的事故是由于“三违”造成的。
a、违反操作规程 b、违反有关规定c、违反劳动法律
9、正确戴安全帽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帽衬与帽壳应有一定间隙不能紧贴;二是( )。a、应把安全帽戴正b、必须系紧下颚带c、不能坐在安全帽上
10、正确使用安全带,是要求不准将安全带打结使用,要把安全带挂在牢靠处和应()。
a、高挂低用b、低挂高用c、挂在与腰部同高处
11、直接从事带电作业时,必须(),防止发生触电。
a、有人监护b、穿绝缘鞋和戴绝缘手套c、戴绝缘手套
12、从事电焊、气焊作业的工人,必须()。
a、戴护目镜或面罩 b、穿绝缘鞋,戴护目镜或面罩
c、戴电焊专用手套穿绝缘鞋和戴护目镜或面罩
13、施工现场电气发生火灾时,应先切断电源,再( )进行灭火,防止触电事故。
a、使用干粉灭火器 b、使用泡沫灭火器c、使用任何灭火器到可以
14、进入车间必须按规定穿戴()等安全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得进入车间作业。
a、防尘面罩 b、安全帽c、a+b
15、使用机械设备,作业完毕操作人员离开是,必须()
a、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b、拉闸断电c、注意防雨措施
二、简答题。共计25分。
1、你通过三级教育后对安全生产有如何打算
例如: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2、怎么保护自己、他人不受伤害
3、发生事故应采取什么措施等等。
第3篇 木材检查站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检查站的管理,有效防止木材检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提高检查执法质量,树立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特制定如下考核细则。
一、检查站必须坚持2人以上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擅离职守。检查人员上岗时,必须坚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违反本规定一次,检查站扣0.5分、责任人扣1分)
二、不准在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睡觉,不准酒后上岗。(违反本规定一次,检查站扣0.5分、责任人扣1分)
三、检查人员或其家属不得在检查站附近摆摊设点,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任何与木材检查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违反本规定一次,检查站扣1分、责任人扣2分)
四、对途经本站的木材运输车辆(含可能运输木材的),应遵循我县市场交易实际习惯,按足尺检尺标准进行严格检查,不得漏查假查,并做好登记。(因稽查队或后面检查站查获前一检查站漏查违法运输木材的,对前一检查站实行责任倒查,即分别情况:1、有运输证违法运输木材的(超运木材的扣除检查误差8%),一次扣检查站1分;责任人扣2分;2、无证运输的,一次扣检查站2分。责任人扣3分。)
五、发现违法运输木材的,及时调查取证,认真办理,并依处罚权限向林政股或有关领导报告。检查站执法人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查明事实、依法办案,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未及时报告,擅自处理的,扣检查站0.5分;责任人扣1分;若所办案件被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的,一件扣办案单位1分、责任人扣2分)
六、检查人员不得和林业站、木材经营者内外勾结,采取虚开运输证、虚扣放行计划或无证放行等手段私放木材;或发现违法运输行为时帮助货主补办运输证以及明知货物已被查获而补办运输证的。(违反本规定一次,检查站2分、责任人扣5分。)
七、加强对木材放行计划的监督管理。登记有放行计划的检查站要经常与办证人员和木材销售单位核对计划,不得相互勾结超计划放行或擅自调剂计划。(违反本规定检查站扣2分。责任人扣3分。)
八、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或收费不出票据;不得以国标检尺标准为由刁难货主,严禁借国标检尺标准对货主吃拿卡要。(违反本规定一次检查站扣3分。责任人扣4分。)
九、按时上交罚没收入和支出报销。(违反本规定一次,检查站扣0.5分、责任人扣1分)
十、按时参加县局召开及县局安排的各种会议。(违反本规定一次,除按局机关会议制度执行外,检查站扣0.5分、责任人扣1分)
十一、认真办理县局及领导交办的事项。(违反本规定一次检查站扣0.5分、责任人扣1分)
十二、坚持职工每月学习制度。每月学习不得少于一次。(以学习记录为准,少一次,扣检查站0.5分、责任人扣1分)
十三、建立和完善档案资料;按县局规定及时上报各种资料。(未建立档案,扣检查站1分,不完善不规范,扣检查站0.5分,不按要求及时上报资料的,扣检查站0.5分)
十四、实行征收罚没和查漏补征收入,以及信访工作加减分制。(九支检查站每征收0.5万元加0.5分,福宝、南滩、白鹿、榕山、合江检查站每征收0.35万元加0.5分;出现到县级以上部门信访,一次扣检查站0.5分、责任人扣1分)
十五、有违反本细则第一、二、七条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除扣分外,要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三次以上者,给予待岗一个月;仍不改正的,调离检查站。对违反第三条规定的检查人员,除扣分外,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停止经营活动;仍不改正的,停止其执法资格并调离执法单位。
十六、有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检查人员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若造成不良后果,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第二项、第六条的责任人,责令赔偿因其违规或失职行为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如经查实系故意私放黑货,或在一年之内发生二次较为严重的失职行为(违法运输货值2000元以上)的,责令待岗三个月;如经查实一年内故意私放黑货二次以上,或在一年之内发生三次较为严重的失职行为(违法运输货值2000元以上)的,停止其执法资格并调离执法单位。或对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的责任人,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并承担一切办案经费,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责任人视其情节参考本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十七、林业局对检查站及执法人员实行考核。即县局对检查站及检查人员进行双线考核。县局每季度对检查站考核一次,年终结合季度考核情况将考核结果作为奖金发放、评选先进的主要依据,年终考核98分以上为优秀,95-98分为良好,90-95分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并根据考核结果分别给予如下奖惩:年终考核在优秀以上且第一名的奖现金800-1000元,第二名奖励现金500-800元。第三名奖现金300-600元;考核为合格的,对站长予以诫勉谈话,并取消该站及全体人员评优资格,考核为不合格的,免去该站站长职务及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并对该站进行限期整顿。对检查人员考核总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年终统一进行考核。考核95分以上为良好,90-94分为合格,85-89分为基本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奖惩挂钩,良好的县局按考核奖金标准全额发放给检查检查人员,合格的按奖金标准90%发放,基本合格的按奖金标准80%发放,不合格的不发奖金。检查站及检查人员考核工作由资源林政股考核,考核结果送县局审定。
十八、本考核细则自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4篇 项目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
序号
考核项目
扣分标准
应得分
扣减分
实得分
1
安全操作规程
不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扣10分;未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的扣5分;安排工人连续加班疲劳作业的扣10分。
10
2
安全教育
工人上岗安全教育未进行的扣10分;未进行上岗安全教育的工人已安排上岗施工的扣10分;班组人员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扣5分。
10
3
班组安全活动
未做好班前讲安全的扣10分;安全技术交底在班组人员中未落实的扣15分;班前安全活动无记录的扣10分。
15
4
遵章守纪
违章指挥扣15分;对班组人员违章作业未及时制止的扣8分;不以身作则遵章守纪的扣8分;项目部人员违章指挥不拒绝执行的扣15分。
15
5
安全检查
未做好日常安全巡查的扣15分;发现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及时解决并上报的扣15分;对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如期完成的扣10分。
15
6
机械日常保养
班前未对所有设备、防护用具、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的扣10分;机械设备日常保养不进行的扣5分;不爱护机械设备的扣5分。
15
7
文明施工
宿舍内外环境不卫生的扣10分;施工作业未做到落手清的扣10分;废物料不及时归堆的扣10分;不注意防火的扣10分。
10
8
工伤事故处理
发生工伤事故及未遂事故未及时报告扣10分;不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的扣10分。
10
考核项目合计
100
考核结果
处理意见
被考核人签字
考核人签字
第5篇 工贸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为保证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各类事故发生,规范安全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1、公司安全生产目标:死亡、重伤事故为零,减少轻伤、工伤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零;重大设备设施事故次数为零;安全生产投入确保100%,三级安全教育覆盖率达到100%;员工规范操作,杜绝“三违”现象发生;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全部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要达到100%;力争职业健康危害事故发生率为零及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00%。完成全年目标的,年终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奖5000元,副组长奖3000元,成员奖1000元。
2、安全工作纳入逐级考核之中,每季度、半年度向安全管理部门提供考核数据。
3、各级班组要加强对所属员工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对员工开展操作技能方面的培训,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凡无记录或弄虚作假的,每次扣罚责任人100元。
4、凡出工伤事故的,每起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5、工伤事故发生后,必须5日内填报工伤报表和相关资料,逾期不报的每次罚款100元。
6、身兼多职领导的考核按其职责分别考核,月奖罚不叠加,奖惩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
7、各级管理人员有权利和义务纠正和报告各种违章违纪行为。对屡教不改的由公司作出处罚或处理。
8、公司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和评比活动,并对安全工作有特别贡献和突出事迹的单位和员工进行奖励,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利和安全工作不重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年终,公司对安全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9、工伤事故的确定:凡医疗费用超过100元或休息一天以上的工伤均属于工伤事故。重伤事故的界定:工伤鉴定为1-4级;轻伤事故界定:工伤鉴定为5-10级;轻微伤事故界定:无级别的工伤。
编制:审核:批准:
第6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月考核奖励兑现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大队经营班子成员、安全科、大队办公室、保卫科、基建办、大队所属的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宏源公司巴伦台项目部、宝山铁矿、宝山选厂、利源公司、勘察公司、地质调查所、职工医院、测试中心、物业公司。
其中:
1.员工在各类病、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学习及年休假期间,不参与本部门安全责任考核及其兑现奖励;
2.各单位、部门员工当月安全月考核奖按实际工作时间考核兑现;
3.员工试用期间按其同等岗位奖励标准50%兑现。
二、具体考核目标及考核措施
(一)全员考核目标及措施
若发生超过局定责任伤亡控制目标的安全事故,取消队长、书记和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安全科、事故责任单位人员全年月安全考核奖金,全队其它单位人员取消6个月安全考核奖金。
(二)各单位及分管队领导分解考核目标及措施:
1.职责范围内单位发生重伤事故1人次,取消队长、书记、主管安全队领导、安全科3个月安全考核奖金,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6个月安全考核奖金,全队其它单位人员取消1个月安全考核奖金;
2.单位发生1起轻伤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当月安全考核奖金;
3.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未伤亡交通事故(我方负主要责任)或火灾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安全科当月安全考核奖金;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以上但未超出局控目标的未伤亡交通事故或火灾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分管队领导及安全科当月安全考核奖金;
4.全年各类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火灾)累计超过2万元但未超相应局控目标的,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3个月安全考核奖,取消安全科及相关管理部门1个月安全考核奖金;
5.若发生民爆物品、有毒物品、环保等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取消队长、书记、主管安全副队长、安全科3个月安全考核奖金。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全年安全考核奖金。
三、每月安全生产考核兑现奖励标准
奖励基数
奖励系数
岗位名称
备注
1
队长、书记
2
0.8
分管安全副队长
1
0.8
副队长、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4
0.7
宝山矿业公司经理、书记、宝山铁矿矿长、书记、利源公司经理、书记、巴伦台董事长、经理、安全科长
9
0.6
队级调研员、大队副总工程师
7
0.6
宝山选厂主任、书记、勘察公司经理、书记、地调所所长、书记、宝山矿业公司副经理、宝山铁矿副矿长、利源公司副经理、巴伦台副经理、安全科副科长、矿山技术部主任、矿山安全部主任
16
0.5
勘察公司副经理、地调所副所长、大片区项目经理、
7
0.4
测试中心主任、职工医院院长、物业公司经理、办公室主任、基建办主任、高海拔区地质项目经理、宝山选厂副主任、宝山铁矿专职安全员、技术部与安全部组长、破碎线班长;利源公司专职安全员、技术部与安全部组长、矿山组长、破碎线组长;巴伦台矿山组长;钻探机台机长;勘察公司专职安全员、地调所车班班长、安全稽查员;
40
0.3
地调所项目经理;测试中心副主任;职工医院副院长;物业公司副经理;宝山选厂生产线班长、修理班长、专职安全员;利源公司破碎线副组长、巴伦台矿山副组长、钻探机台班长、宝山矿业公司部室主任、勘察公司后勤组长与技术室主任;宝山、勘察公司车班班长;宝山铁矿、利源公司、巴伦台各矿山地质、采矿、测量技术人员;
72
0.2
各单位司机、各单位兼职安全员、野外地质技术员、钻工、破碎线员工、球磨工、各单位生产辅助与行政管理班组长;勘察公司技术室副主任;
0.1
各单位其他员工
新疆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月考核兑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实现全队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减少违章违规行为,根据大队《安全生产责任制月奖励兑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队对生产安全事故及各单位、公司、员工的违章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队属各单位。
第二章记罚标准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及违章违规记罚分值为200、120、80、30、20、10、5(分)七种。
第五条各考核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超过局控队责任目标之一的,一次记罚200分。
局控队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1)职责范围内单位职工死亡人数为零;
(2)职责范围内工作量重伤率不超过0.2人/千万元;
(3)无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未伤亡交通事故;
(4)全年各类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火灾)累计不超过20万元;
(5)车辆肇事率不超过5次/百车;
(6)职业病新增数为零;
(7)无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火灾。
第六条各考核单位有下列生产安全事故情形的,一次记罚120分。
生产单位发生未超局控队安全生产目标,但发生重伤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无直接经济损失大于2万元或小于3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未伤亡交通事故;或发生无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或小于3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
第七条各考核单位有下列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一次记罚80分:
(一)发生火工材料、有毒物品、环保等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
(二)全年各类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火灾)累计超过3万元的;
第八条各考核单位有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一次记罚30分:
(一)由于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而造成轻伤以上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或无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超1000元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未超过2万元(含本数,下同)未伤亡交通事故,发生无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火灾;
(三)全年各类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火灾)累计超过2万元的。
第九条各考核单位有下列违章违规行为的,一次记罚20分:
(一)地质设计、探矿工程设计中没有安全部门会审签字的;井巷工程、建筑工程未履行“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严格执行按大队《准入》管理规定,在生产项目施工中未经安全部门审签同意,私自分包工程或肢解工程的;
(三)易燃、易爆、有害有毒、放射性物质及其它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发放、使用与销毁违反国家规定或管理混乱的;
(四)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私自聘用特殊工种和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机动车司机、司炉工、电工、焊工、爆破工、通风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证件(含内部上岗证)上岗作业的;
(六)锅炉与压力容器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违反国家规定的;
(七)对发生的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
(八)接到队《劳动安全监察事故/事件/不符合项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
(九)未对所有员工进行有效时间安全培训或经大队安全科考核后培训效果不达标的;
(十)未建立本单位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的;
(十一)未按规定每月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报告或台帐的;
(十二)矿领导或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时间每人每月少于10次的;
(十三)下属各单位每月未按时提交安全工作总结的;
(十四)下属各单位每月未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议的;
(十五)下属各单位未按大队规定向员工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十六)其它严重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条各考核单位有下列违章违规行为之的一,一次记罚10分:
(一)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1)未经许可擅自开动、关停、移动机器设备;
(2)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泻漏;
(3)忘记关闭设备;
(4)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5)酒后作业;
(6)违章驾驶机动车;
(7)其它。
(二)安全装置不合乎要求或失效
(1)机电设备的转动、传动、升降及其它危害人身安全的部位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或装置失灵的;
(2)钻塔绷绳、避雷装置、安全电压装置及其他危害人身的部位未按规定安装或失灵的;
(3)竖井、斜井掘进时,井中无围栏、井盖,井内无护板,阻车器、信号装置等安全设施或安全装置损坏失灵的;
(4)平巷掘进时,硐口支护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硐内照明线路跨度超过规定标准或线路损坏磨损,工作面照明无安全电压装置或损坏的,运输矿车无制动装置或装置失灵的,通风系统损坏和硐内未按在求支护以及无排水沟的;
(5)机动车辆的制动、转向、传动、灯光、仪表等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的;
(6)其它安全装置失效的情形。
(三)冒险进入危险作业场所
(1)冒险进入露天矿坑边坡不合安全要求的采场;
(2)冒险进入涵洞或采空区;
(3)未经安全人员许可进入矿井;
(4)未“敲帮问顶”开始作业;
(5)探槽、浅井、井巷、露天采坑放炮后,工作面未通风、处理浮石、检查支护、处理残炮、盲炮而进行其他工作的。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
(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五)其它较重的违规违章
第十一条各考核单位有下列违章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罚5分:
(一)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2)未戴防护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护具;
(6)未佩戴安全带;
(7)其它。
(二)不安全的装束
(1)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2)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3)其它。
(三)作业环境不良
(1)照明光线不良;
(2)通风不畅;
(3)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
(4)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齐,场地杂乱;
(5)临时用电线路配置不合理;
(6)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
(7)工作地面有其它易滑物。
第十二条对有第十、十一条情形,经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但仍未进行整改的一次记罚10分。
第三章记罚考核
第十三条记分考核以月为周期,一个月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罚分值予以消除,不计入下一月考核周期。
第十四条违章处罚、安全稽查处罚与月安全责任考核同步进行,且处罚与安全月度考核处罚分别进行。
第十五条除生产安全事故以外,各单位发生两种以上违规违章行为时,分别计算,分值累加,发生事故隐患单位的平均分作为分管单位领导的考核分记罚,。
第十六条考核单位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严重事件及违规违章记分满500、200分、150分、80分、30分、20分、10分的,按下列标准对相关人员进行扣发当月安全考核奖:
(一)生产安全事故记罚满500分时,取消队长、书记、主管安全队领导、安全科、事故责任单位人员及其他队领导全年月安全考核奖,全队其它单位人员取消6个月安全考核奖;
(二)生产安全事故记罚满200分时,取消队长、书记、主管安全领导、安全科3个月安全考核奖,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6个月安全考核奖,全队其它单位人员取消2个月安全考核奖;
(三)生产安全事故记罚满150分时,取消队长、书记、主管安全队领导、安全科1个月安全考核奖,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3个月安全考核奖;
(四)生产安全事故记罚满80分时,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当月安全考核奖金;
(五)违规违章扣罚标准见下表
表一 全队各单位违规违章汇总处罚
记罚分数
处罚人员及标准
备注
≥500
取消队长、书记、分管安全副队长、安全科当月安全考核奖
≥400
扣发队长、书记当月安全考核奖的80%,取消分管安全副队长、安全科当月安全考核奖
≥300
扣发队长、书记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分管安全副队长、安全科当月安全考核奖的80%
表二 下属各单位违规违章汇总处罚
≥200
取消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三个月安全考核奖,单位专、兼职安全员二个月安全考核奖,单位其他员工一个月安全考核奖,分管队领导一个月的安全考核奖
≥150
取消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二个月安全考核奖,单位专、兼职安全员一个月安全考核奖,扣发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80%,扣发分管队领导一个月的安全考核奖
≥100
取消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一个月安全考核奖,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80%,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80%
≥8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8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3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50%
≥6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8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3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50%
≥5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3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30%,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20%
≥4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4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2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20%,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10%
≥3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3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1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10%
≥2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2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15%,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15%,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
≥1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1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10%
第十七条大队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的、职工举报(经查实后)的各类违章行为,均作为记分依据。
第十八条因违规违章造成事故的,除按队 “安全生产责任制月考核
兑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外,同时按“四不放过原则”和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大队安全稽查管理办法与本办法同步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及违规违章扣分,由大队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考核,考核后的兑现由劳动人事科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不取代上级、队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大队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其它
1.本考核奖励每月由大队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考核,对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考核依据大队《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细则》,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和定等为优秀(90分以上,不含本数)、合格(80-90分)、不合格(80分以下,含本数)。优秀按奖励标准执行,合格按奖励标准的80%执行,不合格不予奖励。对队部科室、宝山机关部门的考核,由被考核部门提供月工作情况,考核组给予定性考核,合格部门按奖励标准执行,不合格部门不予奖励。财务部门依据考核结果每月兑现。
2.兑现基数额度由大队安委会每年年初研究确定。
3.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开始执行。
4.本考核兑现办法解释由大队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附:《大队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细则》(试行)
新疆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
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目标考核细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行业规程,落实大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并按要求将落实情况报大队安全生产管理部门(10分)。
(一)制定有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任务要点;年内能按计划实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年终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按期召开并主持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隐患整改、查处事故等。做到任务、时间、费用、措施、责任人五落实。
(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班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班组和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严格承包、承租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10分)。
(四)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年终有考核、并按奖惩办法兑现。
(五)对发生的事故,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六)严格承包、承租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开展工作(10分)。
(七)各矿山企业、大地公司、地调所车班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所需的兼职安全员。
四、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形成会议记录,并认真落实(10分)
(八)全年未召开过安全生产会议的单位不得分,少开一次会扣2分,至扣完。
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10分)
(九)生产期间,矿山企业负责人带队进行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其他单位领导带队进行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十)重点单位按安全检查表或具备文字性安全检查方案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原始资料齐全。
(十一)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制度,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整改有具体的数字和记录,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95%以上。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措施,投入资金,限期整改。
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和目标,并跟踪整改,确保安全。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对演练进行评价,不断修改和完善预案。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10分)。
(十二)单位制定有安措费提取和使用的具体计划,实际提取安措经费总额达到上年度货币工作量的0.3%以上,矿山企业按开采矿石量,井下每吨提取8元,露天每吨提取4元。
七、按照大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验收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检查、隐患整改和自我验收工作,确保整治效果(10分)。
八、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宣传日”等安全教育活动。参加“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等竞赛活动,逐步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工作。落实职工安全培训工作,强化“三级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矿山企业负责人、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率达到100%(10分)。
(十三)开展学习和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及其他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作。
(十四)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宣传日”等活动。积极组织“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等竞赛活动,逐步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作。
(十五)职工(含转岗、新上岗的职工和聘用人员)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不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十六)单位负责人安全培训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十七)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九、按照大队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隐瞒不报(10分)。
(十八)有关单位在每月和每季末,按时向大队报送安全生产信息月报和矿山季报,每月16日前上报火工品快报表、隐患排查登记表和台帐。
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配合大队认真查处各类事故(10分)。
(十八)认真执行局和大队做出的事故处理决定。
十一、年度内突破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的控制指标,实行年度安全一票否决
(十九)以下情况出现实行一票否决:发生死亡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发生重伤事故;发生无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交通事故;发生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火灾事故;发生新增职业病;全年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8万元。
第7篇 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考核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考核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zz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zz高速的所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二、本办法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是指各施工、监理单位在否决期内,取消其参加劳动竞赛评选资格,以及年度优秀项目经理、优秀项目总工、优秀总监、优秀总监代表的评选资格。
三、本办法确定的否决期为施工每阶段检查期。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㈠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完成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目标任务的。
㈡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消极对待、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严重扩大或导致_,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严重破坏工程施工质量的。
㈢使用报废或存在隐患的机械、车辆、施工设备,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品,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㈣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各项安全制度、办法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㈤对本施工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五、考核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按签订的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同时结合日常每次检查的实际情况,拿出被一票否决的施工、监理单位名单。
六、公司安全生产部研究决定下达一票否决书。
七、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8篇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工业局、省地矿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冶金总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黄河河务局等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其所属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的11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分解,形成《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动态考核标准》)。实行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双考核联动机制,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对应绿、黄、红三色动态监管,绿色为最高级别,红色为最低级别。企业初始监管状态为绿色,上一年度考核不计入下一年度。
第五条 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制,汇总分值作为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的依据,存在问题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六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85分(含)以上,定为合格,列入绿色监管。
第七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70分(含)至85分(不含),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立即与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并至少抽查该企业30%以上施工现场。整改后经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检查合格,解除黄色监管,转化为绿色监管。
第八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70分(不含)以下或定为基本合格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对企业所有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按《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省建管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暂扣期间经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合格,暂扣期满解除红色监管,转化为绿色监管。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各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对企业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确定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结果。
第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
(一)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2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二)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3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
(一)同一工程项目3次以上(含)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二)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工程项目6次以上(含)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三)工程项目首次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四)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2个以下(含)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第十二条 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合格,列入绿色监管。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合格,根据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考核结果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结果和监管类别。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考动态考核基本合格,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动态考核标准》复核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
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复核达到基本合格以上,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经整改符合要求,解除黄色监管,转化为绿色监管。
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不合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省建管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暂扣期间经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合格,暂扣期满转为绿色监管。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的,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动态考核标准》复核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并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省建管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暂扣期间经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合格,暂扣期满转为绿色监管。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要按照《动态考核标准》将安全生产条件逐一进行分工,责任到人,定期组织自查自纠,查找不完善的项目,防止出现管理空白和盲区。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按照《动态考核标准》进行自查,每年向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上报自查结果不少于2次。企业自查应认真、细致,逐级自纠。未按时上报自查结果或者弄虚作假的,列入黄色监管。
第十八条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根据《动态考核标准》,对本地各类企业进行动态抽查,督促企业不断改进、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各市(各部门)每年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每次抽查企业总数不得低于本地(本部门)企业总数的20%,可根据实际情况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存在安全生产行为不良记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应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抽查或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抽查。县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动态考核标准》和相关法规规章进行抽查,并及时向市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上报复核结果。
第十九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将列入黄色与红色监管企业存在问题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应将本地、本部门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年度汇总表报省建管局(附件2)。
第二十一条 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考核激励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动态考核一直列入绿色监管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时予以优先考虑,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本办法执行情况,省建管局将在《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基础上开发《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系统》,建立数字化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网上动态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年度汇总表
第9篇 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考核办法
一、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计划
企业自身:
1、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不断完善、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以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3、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督促各车间、各部门、各班组、各岗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4、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不断强化对危险源的监控积极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持续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绩效。
5、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上报工伤事故,并按“四不放过”原则严格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7、完成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完善工作,使之符合《安全生产法》等新颁法律法规的要求。
8、不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9、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者、工伤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各车间、各部门、各岗位及员工:
1、严格实施本企业指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2、生产场所及生产和辅助设施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各种机械设备转动部位安装防护罩、栏杆、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需配备发放实物。
3、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优先投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5、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新员工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并落实整改。
7、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活动,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并有记录。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及时上报企业领导及有关部门。
二、考核办法
2.1 安全基础管理
(1) 各级组织和人员职责明确,单位内各项制度、规程齐全,每项不符合,扣部门或相关人员50元。
(2) 安全台账、记录等基础资料齐全、按要求记录,每项不符合,扣部门或相关人员50元。
(3) 各种计划、总结、报表上报及时,每项不符合,扣部门或相关人员50元。
2.2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1) 按要求进行一、二、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和员工安全培训考核,按要求进行转岗、复工、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投产前安全培训。
(2) 领导及管理人员按要求参加班组安全活动,部门与班组安全活动符合要求,。
以上每项不符合,每项不符合,扣部门或相关人员50元。
2.3 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
(1) 按规定的频次和项目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并按要求上报,每项不符合,扣部门或相关人员50元。
(2) 对上级下达的隐患整改项目,落实“五定”责任制,按计划完成治理,每项不符合,扣部门或相关人员50元。
(3) 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制定可靠的监控措施和应急方案,每处不符合,扣部门或相关人员100元。
2.4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1) 严格执行危险作业许可制度,作业前进行风险分析,制定落实控制措施,每项不符合,扣部门或相关人员50元。
(2) 作业现场配备警示标识、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每项不符合,扣部门或相关人员50元。
(3)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每项不符合,扣部门或相关人员50元。
(4) 严格进行检修作业前的安全条件确认及作业完成后的安全验收,并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每项不符合,扣部门或相关人员 50元。
(5) 车辆(包括外来车辆)与人员遵守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车辆违犯规定,每次扣罚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要求赔偿。
(6) 岗位安全作业证放置不到位、丢失等,每人次扣50元。
(7) 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工作鞋等,每项每次罚款50元。
(8) 不遵守各项临时安全规定罚款50元。
2.5 安全设施管理
(1) 按要求设置安全设施,并保证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转,部门各项安全设施责任人明确。
(2) 按要求对安全设施进行检维修,因维修其它设施而移动、拆除的安全设施必须检修后必须及时复原。
(3) 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岗位上的各种消防及个体防护设施必须定点放置,按要求正确使用,如有失效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更新。
(5) 任何人不得私自违章动用和破坏安全设施,损坏的安全设施必须赔偿。
以上每项不符合项,扣罚当事人50元。
2.6 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
(1) 公司级承包人与其他各级管理人员应按《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制度》要求参加安全活动,并作好相关活动记录。
(2) 各部门与人员按要求加强对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上级下达的隐患指令,按要求组织整改。
(3) 按要求编写预案、组织演练。
以上每项不符合项,扣罚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员50元。安委会每季度对公司级承包人的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安全活动参加情况进行公布,该结果作为领导安全责任制的重要输入依据。
2.7 劳动纪律和环保规定考核
(1)不按要求参加安全消防环保会议,一次扣50元。
(2)上班睡觉,一次扣100元-200元。
(3)脱岗、串岗,发现一次扣100元。
(4)上班看书报,一次扣50元(学徒工看业务书除外)。
(5)上班干私活,一次扣50元。
(6)酒后上班或班上喝酒,一次扣罚50元-100元。
(7)设备设施有跑、冒、滴、漏,没有及时回收,泄漏液进入外排水沟的,一次扣罚100-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危害情况加倍处罚。
(8)锅炉烟囱冒黑烟,一次扣罚50元-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罚。
(9)蒸汽、工艺气体因调节操作不当,安全阀打开,造成环境污染,一次扣罚50元-200元。
对所辖范围内有违反以上劳动纪律、环保规定条款的,管理人员负连带责任。值班长连带100元的罚款,部门领导连带50元的罚款。
2.8 加强禁火、禁烟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1)对吸烟者处以100元的处罚,对没有及时制止吸烟的现场各级管理人员、当班值班长也将处以50元的处罚,对吸烟者所在区域部门领导每人次处罚50元。
(2) 生产区内禁止随意点火、动火,违者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3) 在生产区内(室内和室外卫生区)发现烟头,按照卫生区的划分范围,将对烟头所在部门(车间)按每个烟头5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2.9 职业卫生管理
(1) 做好清洁文明生产,严防“跑、冒、滴、漏”,一次不符合,扣责任部门或相关人员50元。
(2) 按要求对职业卫生设施进行定期检查,落实专人维护保养,每处不符合,扣部门或相关人员50元。
2.10 应急管理
(1) 按照事故处理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总结,按要求上报事故报告,一次符合,扣部门或相关人员50元。
(2) 按要求对安全防护设施及应急设施进行定期检查,落实专人维护保养,每项不符合,扣部门或相关人员50元。
(3) 按要求制定车间级现场处置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价、对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每项不符合,扣责任部门或相关人员50元。
2.11 事故考核
(1)发生轻微、一般事故,每次对单位罚款100元。
(2)发生重大事故,每次对单位罚款300元。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对单位罚款200-500元。
(4)按事故责任及损失情况,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作出相应的事故赔偿罚款。
(5)重大及以上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6)其它事故的处理
生产事故、设备事故、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质量事故由各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2.12 奖励
(1)避免一次重大事故发生,奖励相关人员500-1000元。
(2)在隐患整改及日常安全管理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措施被采纳运行效果较好的,奖建议人200-800元。
三、 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考核
3.1公司安全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对各部室、车间安全目标完成情况的综合考核。
3.2考核以检查表的方式进行,考核表根据各单位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制定,各种指标不符合项的考核与日常管理考核标准一致。
3.3 除进行集中考核外,日常管理中的考核汇入到年终考核中。
3.4 根据考核分数,确定部门目标完成情况,对完成安全目标较好的部门给予奖励300-500元,对安全目标完成较差的部门给300-500元的罚款。
第10篇 yh矿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活动考核办法
一、齐抓共管活动奖罚
1、安监处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组织单位不按规定组织活动,罚责任人100元;配合单位不按规定安排人员参加活动,罚责任人5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
2、安监处要对上述规定进行严格考核,每月兑现通报,否则,罚安监处责任人100元。
3、凡按规定组织开展活动的,根据市场化收购制度,按每人次20元支付工资(以检查材料为考核依据),安监处考核。
4、机关职能科室必须认真开展联系点活动,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每少一次正职罚款200元,由安监处负责进行监督落实。
二、职能科室业务保安奖罚
业务保安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与责任单位挂钩考核,严格按芦岭矿安全文件处理,并罚款100-500元。
1、技术科:巷道设计、技术措施审批出现失误的;采掘质量标准化低于90分的;采掘修出现顶板轻伤及以上事故的。
2、地测科:防治水及地质钻孔设计失误;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不齐全、预测预报不及时、不准确;控制岩巷施工煤层法距,巷道贯通出现误差超过规定的;造成中腰线误差超过规定的;出现出水事故的;防治水质量标准化低于90分的。
3、机电科:全矿供电系统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出现全矿井掉电事故的;机电事故影响井下生产超过1小时的;井下发现电气失爆现象的;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低于90分的;发生机电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出现运输事故、车皮管理不到位影响生产的。
4、信息中心:调度质量标准化低于90分的;调度不力影响安全生产;各类事故追查不及时;各种信息记录不齐全;大小煤眼及溜煤道出现窜眼影响安全生产4小时以上的;安全设施不合格的;出现煤眼、溜煤斜巷事故的;出现井上下或井下各采区之间通讯中断的;通讯不畅抢修不及时的;当月监控上传系统两次中断10分钟以上的;因检修维护不到位电脑网络出现中断,联系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处理的。
5、瓦斯办:出现“一通三防”事故、瓦斯治理方案设计不合理、方案实施监督不到位、防突打钻验收弄虚作假的。
6、安监处:当月出现重伤及以上事故;重大非人身事故;工伤事故处理责任追究不及时、不到位的;季度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后三名的。
7、业务保安由安监处负责严格考核,报安监处长审核,矿长审批,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
第11篇 考核科考核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工作”的方针,积极贯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通知和命令。
第三条 认真搞好好矿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做好安全管理分析。
第四条 搞好地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切实做到落实到位。
第五条 切实做好月度绩效考核统计工作、做到奖罚分明、考核公正。
第12篇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指挥部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全员安全文明生产意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杜绝和减少事故。依据国家、行业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工作要求,结合指挥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考核各工区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e&ohsms)的运行情况,包括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事故控制三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生产性死亡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实施安全奖惩的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教结合;重奖重罚,奖罚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安全(环境)事故控制原则,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至上、关注环境、预防污染、全员参与、杜绝违章、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的e&ohs方针,强调工作与实效的统一。
第五条 指挥部每年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对各单位做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的考核评定。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区、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地震恢复重建现场指挥部所承建的各施工项目。指挥部各部门、各工区、协作队伍,凡参加承建项目施工的单位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七条 除习惯性违章外,处罚应遵循“先整改,后罚款”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价
第八条 安全生产(环境)考核采取考核评分制。
一、考核评价指挥部各工区适用附表为1、2、3、4,标准分为200分。
二、考核得分190-200分的单位,为安全生产管理优秀单位; 170-18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良好单位;150-16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合格单位;150分以下,为安全生产管理不合格单位。
第九条 安全事故归属划分原则。
一、分包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是发包单位的,计入发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是分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的,计入分包单位。
二、临时用工发生的安全事故,按劳务合同划分,计入用人单位。
第十条 凡发生重大环境破坏事故,或隐瞒不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给企业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工区,即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150分之下,各子项仍坚持考核扣分原则)。
第十一条 工区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之职责要求,或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敷衍塞责或整改措施不力,使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的单位,考核评价为不合格单位(150分之下,各子项仍坚持考核扣分原则)。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在年度安全生产(环境)考核工作中,指挥部按照各工区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排序,并在指挥部年度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对考核得分相同的单位,其考核评价排序以经营规模、施工难度较大、重大危险因素较多者排前。
第十三条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如避免了重大人身、设备事故,或是提出合理化建议、管理有创新等)人员,由所在工区提出申请,指挥部核实后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凡是获得省、部级或集团公司、州(地)主管部门表彰而无物质奖励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优秀工作者,由指挥部给与奖励。
第十五条 经单位评选、推荐,被指挥部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由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在检查、考评工作中,安全管理业绩突出的工区、厂(队、车间),由指挥部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指挥部每年将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考评结果,推荐若干单位或人员参加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人员的评选工作。
第十八条 凡被集团公司评为安全生产优秀项目部或优秀项目经理的,指挥部给予该项目经理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九条 指挥部每年组织进行安全生产(环境)检查与考核,考核结束后集中汇总,反馈整改意见和要求,持续改进指挥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对工区的检查考核采取全部检查的方式进行,具体由考核组确定,但被检查考核的工区应能基本反映该单位的安全管理面貌。
第二十一条 除指挥部进行检查考核外,各工区也要制订相应的考核细则和实施办法,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年度内检查考核面要达到总数的100%。
第二十二条 各工区应在每年元月份,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生产安全部,以便于进行评选和推荐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长和单位有指挥部任命,并就考核任务、具体要求、组织纪律等进行培训,确保考核规范、公正。
第四章 事故处罚
第二十四条 事故按责任划分分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的处理,根据事故处理相关文件进行处罚,对于责任事故的处罚依据集团公司和指挥部有关事故处罚的精神,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发生各类重伤以上(包括重大未遂)责任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领导和安全主管负责人等,按以下规定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按权限执行指挥部有关规定:
发生死亡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发生群伤群亡事故按伤亡人数加倍处罚);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处以2000~10000元罚款,对安全主管负责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专(兼)职安全员处以500~2000元罚款;
发生重伤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安全主管负责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专(兼)职安全员处以100~1000元罚款;
发生轻伤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
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安全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对专(兼)职安全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各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执行以下处罚
规定: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10000元的(含10000元,保险公司理赔金额不冲减直接经济损失,以下类同),对责任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罚款;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50000元的各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罚款;
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对责任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10%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对安全主管负责人罚款200~1000元,对专(兼)职安全员罚款100~500元。
发生各类严重未遂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罚款300~500元。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应罚金额的50%加重处罚;
凡发生各类事故险情、未遂事故及轻伤以下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对责任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罚款100~300元。事故属隐瞒不报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应罚金额的50%加重罚款;
隐瞒事故、拖延不报、虚报事故损失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阻挠安全人员行使正当职权的,经查实,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应罚金额的
50%加重罚款。补报各类事故、由轻转重等均按隐瞒事故处理。其隐瞒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拒赔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承担;
八、发生各类事故,不积极配合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的,对责任单位按应
罚金额的50%加重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可参照以下办法,经指挥部安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行政处分执行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发生各类人员伤亡,由事故直接责任人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50%进行赔偿,并处以5%~15%的罚款,最高罚款额不超过10000元;
发生各类无人员伤亡的事故,由事故直接责任人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50%进行赔偿,并处以5%~10%的罚款,最高罚款额不超过2000元;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而发生的各类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对同一事故涉及到两个以上的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按责任比例给予赔款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因整改措施不力,造成项目施工期间内发生重复性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安全责任人、事故直接责任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不经严格资质审查,违反规定,私招乱雇施工单位、临时工、民技工,除补办有关手续或清退外,对招用单位罚款1000~5000元,对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由此发生事故按本章事故处罚相关规定加倍处罚。
第三十条 发生各类事故,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并给指挥部造成极坏影响的,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中的条款执行。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第三十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员工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不戴安全帽,处以100元罚款;
安全帽作为它用,处以100元罚款;
使用不合格(伪劣产品、破损、报废等,下同)的安全帽,处以200元罚款;
不系好安全帽带,处以2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2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带(绳),且必须正确佩挂安全带(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不佩挂安全带(绳),处以200元罚款;
安全带(绳)作为它用,处以200元罚款;
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绳),处以200元罚款;
未按要求配挂双安全带(绳),处以200元罚款;
同一条安全绳拴2个以上作业人员,处以300元罚款
安全带(绳)保管不善,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安全网(平网、立网,下同)是预防坠落的重要措施,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并严格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安全网挂设不符合使用技术规范,或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单位200~500元罚款;
擅自拆除、随意损坏安全网,处以100~500元罚款;
临空面未按施工安全措施设计挂设安全网,处以200~500元罚款;
安全网未随施工部位增高而增高,或挂设不符合要求,防护不到位的,处以单位300罚款;
对破损、拆除的安全网未及时更换,处以200元罚款;
作业人员从安全网上攀登上下,处以200元罚款;
电气焊作业时,未对安全网进行防护,处以100元罚款;
安全网内落物过多未及时清理,处以100元罚款;
安全网拆除,未自上而下进行和采取防坠措施的,处以100元罚款;
安全网保管不善、随意乱弃,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着装整齐,特种工种作业时必须按劳动保护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每一项处以100元罚款;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否则对责任单位或个人罚款50元/人·次;
粉尘(有毒)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不佩戴防尘(防毒)口罩,处以100元罚款;
电焊作业不穿绝缘鞋、不戴电焊手套、不使用(佩戴)电焊面罩(眼镜)等防护用品,每一项处以100元罚款;
电工作业不使用绝缘器具,处以100元罚款;
其他各工种不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者,处以50元罚款。
第五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十种禁止作业规定》,否则按相关条款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现场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操作证上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处以50元/人·次罚款;
特种工种无证作业,处以200元罚款。再次发现无证操作,责令单位对该名人员进行清理退场。
第三十七条 每个单项工程或高危作业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100~500元罚款:
未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就开始施工;
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不彻底,未交到每个作业人员;
未做交底记录或编制虚假记录。
第三十八条 项目施工前(含项目施工转工序和施工排架验收)必须报批施工安全措施设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便擅自组织施工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协作队伍职工带班制度(带班人员指工区专派现场管理人员或经工区确认的各协作队伍负责人),带班人员必须佩带袖章,无带班进行施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十条 各单位必须按要求组织召开班前会和开展预知危险活动,不按要求开展活动或弄虚作假,处以责任单位2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坚决纠正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违章作业(本办法已明确的违章作业除外),处以100~500元罚款,若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则根据相关条款和规定,加重处罚;
对酒后上班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处以100~500元罚款;
对施工现场嬉戏打闹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处以5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章指挥,视情节进行停工整顿,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按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加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200~2000元罚款:
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协作队伍;
安排未经安全培训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指挥部劳务用工管理规定或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行命令员工冒险作业;
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仍强行安排施工人员在危险环境中作业;
因生产安排不合理,给施工作业埋下隐患或对后序施工构成威胁;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施工时,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而不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新开工项目无安全技术措施设计、高危作业无作业指导书或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便组织进行施工;
第四十三条 公共安全设施的拆除必须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后必须制定并落实临时安全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拆除后不及时恢复或恢复不到位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四十四条 严禁坐在墙、孔洞、井口边缘、临空边或躺在张挂的安全网内等危险区域休息,违章者罚款100元/人。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涉及高危作业的(如大型设备的安拆、排架搭设与拆除、爆破作业等)必须符合安全作业的相关要求,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佩带明显标识的带班(监护)人员或警戒人员进行安全监控,否则视情况对责任单位罚款20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第四十六条 无关人员和施工机械、车辆等不得擅自进入施工警戒封闭区域,不听指令擅自闯入或不撤离警戒封闭区的,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施工现场作业区和材料区要合理安排,创建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违反此条规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火工材料与爆破作业管理
第四十八条 火工材料管理严格执行《民用爆破(炸)物品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违规处罚可同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火工材料必须按规定进行领、用、退和建账、登记,不按制度管理或账目登记混乱、错误的,处以管理人员200~3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当日未用完的火工材料必须办理退库手续,否则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悬挂爆破物品运输标志,携带防爆箱和相应数量的灭火器,保证车况及相应的安全设施状况良好、专人押运,并认真进行运输前安全交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2000元罚款:
同车运输性能相抵触的爆破器材;
搭乘无关人员或装载其它物品;
防爆箱、灭火器、安全警示标志和专人押运等措施不落实或未按规定对押运员及驾驶员进行安全交底。
第五十二条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爆破作业规程实施爆破作业,违者处以单位200~10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火工材料在运输、使用和暂存过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则按责任事故进行处理,并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造成险情事件,除公安部门处理外,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未按规定避炮时间及时撤离爆破影响范围或擅自选择避炮地点,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爆破前,机械设备应退出危险区域,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违者处以单位200~10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进行爆破作业,处以单位2000~100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未按“谁爆破,谁警戒”原则设置爆破安全警戒人员或未按规定设置爆破警戒线、安全哨,或警戒标志不明显、安全岗哨不落实的,处以单位500~2000元罚款。造成后果,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五十八条 违反爆破时间规定擅自爆破的,处以单位500~3000元罚款,造成后果,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五十九条 接到取消爆破作业指令后,仍强行爆破,处以单位2000~10000元罚款。造成后果,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六十条 人员、设备未及时撤离爆破影响范围,造成爆破作业延时起爆或险情的,处以单位500~2000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爆破前,遇有可能导致安全危险发生的不确定因素时,必须坚决取消爆破,违者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30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装药联网区域或出现盲炮未及时封闭爆破现场,安排专人看守,以致造成非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的,处以单位500~2000元罚款。造成后果,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七章 排架搭、拆与使用
第六十三条 排架搭、拆与使用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200~1000元罚款:
一、 排架搭设与拆除必须按设计图纸或作业指导书进行;
排架搭、拆出必须执行验收制度,排架使用必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排架施工所用的钢管、连墙件、扣件、竹跳板等材料必须满足质量要求,严禁使用存在孔洞、接头焊接、扭弯严重等缺陷的钢管,严禁使用虫蛀、断裂或强度不够的竹跳板,严禁使用无注册商标的伪劣扣件,严禁安装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连墙件;
排架承重平台材料堆放按要求均匀码放,并采取有效的防坠落措施,作业平台严禁超载;
排架搭、拆作业中必须设置警戒封闭范围,安排警戒人员,配置警戒工具(警戒旗、口哨等);
搭、拆排架时,连墙杆、剪刀撑、爬梯等的设置和拆除顺序必须按作业程序指导书要求规范进行;
在排架上倒运材料、清理杂物时,严禁抛掷;
严禁在通道上堆放材料。排架上的小型材料、杂物不得随意放置,须统一装入箱桶内;
排架上的作业平台、马道、爬梯要有完善的防护措施,要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通道;
排架上所铺设马道(竹跳板)必须绑扎牢固,探头长度不允许超过规范要求;
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及时恢复,重要的排架支撑结构杆件禁止拆除。确需拆除时,必须征得技术和安全主管人员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大雪大雾、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的情况下严禁在排架进行任何作业。
第八章 起重作业管理
第六十四条 起重作业的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证后持证上岗,违章者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
第六十五条 向高平台吊运材料时须有牵引绳,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六十六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1000元罚款:
吊装作业施工现场必须派人警戒,封闭作业区,防止非作业人员进入;
严格执行“十不吊”原则;
钢丝绳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保管、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并建立标识卡(钢丝绳的标识卡片内容包括责任人、最大起重量、使用范围、检查结论等),严禁乱堆乱放,严禁与使用中的电线(缆)放在一起,严禁放在有电焊的工作面上;
大件(大型金属结构、大型设备等)的吊装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程序指导书,起吊前必须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起吊现场必须有安全员、起重工和专业的指挥人员;起吊前应先进行试吊,检查各部分受力情况,正常后方可继续起吊;
起吊作业应由专人统一指挥,不得多人指挥;
起吊作业必须用旗语、哨语指挥;指挥距离远或旗语、哨语使用不方便的情况下使用对讲机进行吊装指挥。
第九章 电气作业与操作
第六十七条 电工、电气设备操作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证后,持证上岗,违章者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
第六十八条 各种电气设备的接地与接零保护应符合规程规定;且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不得混淆,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十九条 各种电气设备(包括配电箱等)必须挂设“责任牌”,标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电气设备出现隐患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七十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罚款:
电工配电柜的停、送电不得单人作业;
使用角磨机、砂轮机、砂轮切割机、手持电动圆木机等小型机具的防护设施必须完善,裸露的机械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罩;
用电设备接线必须通过漏电保护器;
四、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时,手持人必须戴绝缘手套;
五、电源线路连接严禁钩挂在闸刀上、碘钨灯座上、电线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第七十一条 配电柜(盘)、开关箱等安装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200~500元罚款:
配电柜(盘)、开关箱的布置要合理,防护措施要有效(如固定、架空、有防雨防潮措施和门锁等);
配电柜(盘)、开关箱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配电箱、开关箱不得违反“一机、一闸、一漏”原则;
四、电箱下引出线路布置合理,并标明线路走向;箱内各电器必须标明控制设备或路线。
五、配电柜(盘)、开关箱内不得堆放杂物,并要经常清扫,保持清洁;
六、不得用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
第七十二条 施工现场用电线路布置和使用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罚款:
线路需规范架设,架空线路不得使用铁丝绑扎,不得阻碍交通,线路经过棱角处应用软绝缘材料包垫;
禁止在安全通道上沿地面布设线路,特殊情况下爬地线路过路应有保护措施;
线杆固定线路必须使用绝缘瓷瓶,多相线路不得缠绕布设;
线路破损、老化需及时更换,线路接头部位必须包扎规范,绝缘良好;
施工现场的高压电缆必须有醒目标志,照明线、动力线必须标明走向,严禁私搭乱接电源;
照明线路一律采用两芯电缆,并尽可能架空布设;
照明碘钨灯设在人、物不易触及的部位,以离开工作面2.5m左右为宜;
严禁在排架、潮湿及露天部位使用塑胶护套线、花线、胶质线;
检查线路时必须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的作业牌。
第十章 电焊、割作业
第七十三条 电焊作业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罚款:
电焊机的进出线部位必须有防护罩;
严格执行电焊作业有关规程,检查线路时必须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的作业牌;
雨天原则上室外禁止电焊作业,确属工作需要必须有防雨措施;
电焊机、焊把线、焊钳严禁浸泡在水里,必须用木板垫底或搭设工作平台放置;
电焊钳、电焊线、接地线等电焊设施、机具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保证良好地安全使用性;
电焊线、接地线禁止使用铝芯线;
电焊作业停止时应取下焊钳上的电焊条,并将焊把线收齐归拢;
第七十四条 气瓶运输及气割(焊)作业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罚款:
一 、严禁乙炔、氧气混装运输;
吊运时必须现场设安全哨,对吊运区域进行安全隔离;
气瓶搬运过程中必须抬扛,不允许就地滚动;
乙炔瓶必须有回火装置,使用时必须立放;
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安全距离为5米,气瓶与火焰的安全距离为10米;
严禁乙炔、氧气皮管混用,磨损严重、老化的气管必须及时更换;
气割(焊)作业前,必须确认气割(焊)炬、氧气表和乙炔表等完好,严禁使用破损的气割(焊)炬和无效的仪表;
高温天气下的室外电焊作业必须对乙炔瓶采取防晒措施;
严禁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上、放在地面上或用作照明;
焊、割过程及结束后,必须检查有无火灾隐患;
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
第十一章 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与保养
第七十五条 大型机械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必须严格执行指挥部相关管理规定,违规处罚执行相关规定。本章违规处罚可做为补充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大型机械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1000元罚款:
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证后,持证上岗;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
大型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保养必须定责任班组和责任人,定期检查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的防护是否齐全有效,确认设备的方向机、发动机、传送装置、制动装置等无故障;
机械设备运行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纪录;
机械设备操作手对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执行;
机械设备的检修必须在设备停止运行的状态下工作,检修时必须执行挂牌制度(如电气开关、机械操作手柄),必要时需安排专人监护。
第七十七条 边墙下作业的施工机械,必须在驾驶室顶部设置防落物设施,司驾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否则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七十八条 临边作业的施工机械必须有专人指挥,否则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十二章 车辆运输
第七十九条 所有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违规处罚执行相关规定。本章违规处罚可做为补充规定执行。
严格执行车辆周检制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严禁车辆带病作业或驾驶员带病作业,违章者罚款100元。
在施工现场超速、超员、超载行驶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工程车严禁搭载无关人员,违章者罚款200元/人。
工程车卸碴(料)后大箱不落下不行驶,违章者罚款200元。
严禁客货混运,否则对车辆责任人100元/人。
单(双)排座大(小)货车货箱内严禁载人,违章者罚款100元/人,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按要求定期进行保养,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大件运输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第十三章 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平台、通道
第八十条 施工现场的防护栏杆应按以下要求规范设置。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项罚款:
各种防护栏杆要求安全可靠,横平竖直,统一高度1~1.2米(特殊要求除外);
施工现场的洞(孔)、井、升降口等危险部位应有防护栏杆及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高处作业面(砌筑边墙、马道等)的临空边沿,必须按安全措施设计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或防护设施(挡渣板等),临空面作业必须张挂安全网(底部要封闭);
搭设悬空交通时,通道必须平稳,两侧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砌筑边墙临空面必须搭设防护栏;
各类模板必须加固牢靠,操作平台必须搭设防护栏杆;
高边墙混凝土浇筑须增加插筋、拉条对模板、栏杆进行加固。
第八十一条 在高空作业或深度超过1.5m的作业面(如井槽等)上下必须安装施工爬梯,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八十二条 施工爬梯必须满足使用要求(如强度、宽度、探头、踏板间距、间隔、接头、加固情况、防滑、防坠物措施等),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八十三条 排架等通道必须畅通、完善,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八十四条 通道上乱堆乱放材料,管道、线路阻碍交通,通道存在滑倒、踩(踏)空、坠物或物体打击隐患而未采取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八十五条 对交通存在干扰的部位实行单边通行、设警示标志和安全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八十六条 进入交叉作业区、危险施工区和上、下排架时,应走安全通道,否则对违章者罚款200元。
第十四章 施工现场标示(警示)牌
第八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警示(标示)牌、警戒带不得擅自拆除、任意挪动、并要保证安全警示(标示)牌、警戒带的完好、清洁、醒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罚款: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任意挪动安全警示(标示)牌、警戒带,处以500元罚款;
未做到安全警示(标示)牌、警戒带的完好、清洁、醒目,处以100~300元罚款。
第八十八条 施工现场各种机械设备(电焊机、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必须悬挂操作规程,并进行挂牌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标牌),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八十九条 各配电柜、配电盘必须标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配电柜、配电盘各种线路必须标明走向,各电器要标明用途,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九十条 发电机、变压器房必须有醒目标识、并设置封闭的围栏,配置足额消防器材,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第九十一条 高压电缆必须有醒目标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九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孔、洞、坑、高边墙、临空面、交叉作业区等危险区域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置安全通道,做好相应防护,否则视情况对责任单位罚款200~1000元。
第九十三条 每幅排架都必须按要求醒目悬挂标识牌(内容要包括搭设及使用单位、允许荷载量、验收日期等),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九十四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爆破作业区等高危部位必须有明显的警示牌,并要封闭作业区,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九十五条 在每天的预知危险活动后,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填写现场预知危险活动牌,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九十六条 肆意破坏施工现场标识牌的,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五章 事故隐患整改
第九十七条 施工生产单位对发生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三定”的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期限)及时投入人力、物力和整改资金,严格执行指挥部《事故隐患立即排除制度》,采取有效的事故隐患控制措施,防止相同隐患再次发生。
第九十八条 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利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指挥部安全会议、上级组织安全检查中或安全部门布置要求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时限和要求整改的,对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安全负责人罚款100元,并勒令限期整改,若仍未按规定整改,则对单位和单位第一责任人及安全负责人进行加倍处罚;
施工单位在接到生产安全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隐患整改工作联系单后,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对隐患整改不彻底的,除勒令整改外,对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安全负责人罚款100元。若仍未按规定整改,则对单位和单位第一责任人及安全负责人进行加倍处罚;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技术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对现场违章及隐患视而不见,不制止、不纠正、不反馈的,对现场管理人员罚款50元;
对于重大隐患必须进行停工整改。对重大隐患未进行停工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500元,对安全主管责任人罚款300元;
对重复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每起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安全主管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单位安全员罚款50元;
对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或整改工作联系单的单位,指挥部处以隐患责任单位200~1000元/份罚款;
对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单的单位,指挥部处以责任单位1000~5000元罚款;
指挥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或整改“工作联系单”和上级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或整改“工作联系单”,各单位整改验收完毕后必须及时书面反馈整改验证结果,违反此项规定,处以单位200元罚款。
第十六章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
第九十九条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指挥部相关管理规定,违规处罚执行相关办法。本章违规处罚可做为补充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消防器材挂责任牌进行专人管理,并要随时保持状态良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允许在工作面焚烧废弃物,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或消防水源系统,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在电气设备集中的场所及行驶车辆、施工机械内必须配备足额的灭火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吸烟或动用明火的,对个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擅自挪用公共消防设施或肆意破化消防设施的,除原价赔偿外,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十七章 安全内业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各工区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副指挥),配备能胜任日常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要制订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规划,与各厂队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1000罚款:
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未明确分管安全领导和配备专职安全员,处以单位罚款1000元;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调整,未及时进行书面报告,处以单位罚款500元;
不按规定签订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处以单位罚款500元;
专(兼)职安全员的数量,未按上级有关部门和指挥部的规定配置或配备的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处以单位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周、月、日)例行检查制度和安全(周、月)例会及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积极开展指挥部安排的各项安全活动,并建立安全检查、安全会议、教育培训、隐患整改、安全奖罚等管理台帐和安全活动记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200~500罚款:
未定期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季、周、月)例行检查;
未定期召开安全(季、周、月)例会;
未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未及时对新入场员工进行三级入场教育;
未开展或未按要求认真开展指挥部安排的各项安全活动;
未建立安全检查、安全会议、教育培训、隐患整改、安全奖罚等管理台帐和安全活动记录,每缺一项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元罚款,愈期不改,按2~3倍处以罚款;
安全检查、安全日志、安全会议、教育培训、隐患整改、安全奖罚等记录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每一项处以单位或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指挥部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学习等各类安全活动,各单位、部门相关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对未准时按要求参加的相关人员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上级部门、指挥部等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会议精神,必须及时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并要求形成记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单位200~1000元罚款:
一、未及时传达、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会议精神,处以单位200罚款;
因未及时传达、学习和落实、反馈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会议精神而影响安全生产工作,处以单位1000罚款,若造成重大影响的,视影响程度加重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失职之责;
未建立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会议精神传达、学习和落实、反馈闭合记录或记录不全,处以单位500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认真执行各种安全例行巡视检查制度,形成检查记录,完整填写检查日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
一、未按指挥部要求进行“班组安全管理六项循环制度检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日巡视检查”、“排架日巡视检查”、“电工日巡视检查”、“安全员日巡视检查”、“安全日志”等各种安全例行巡视检查,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元罚款;
未按指挥部要求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
各种安全例行巡视检查日志、记录未填写或记录不符合要求;
季节性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未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安全内业资料管理档案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并按要求建立档案管理目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一、安全内业资料未按档案进行管理的;
安全内业档案资料未安排管理责任人;
安全内业档案资料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做好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登记、造册和操作证的复印存档工作。未建立管理档案或档案资料不全,处以单位5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物品(火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有毒化工材料、易挥发有毒与可燃气体等)管理措施控制记录,对危险物品进行登记、造册,制定管理措施,做好控制记录。未制定管理措施、未建立管理措施控制记录,每一项处以单位5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施工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记录档案,对施工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要进行登记、辨识和风险评价,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环境因素要制定控制措施,做好控制记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一、对施工危险源和环境因素未进行登记、辨识和风险评价;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环境因素未制定控制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环境因素未建立管理措施控制记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记录,对安全事故、事件(险情)、不符合(隐患与违章)等的纠正与预防措施记录进行归类存档。违反此条规定,处以单位500~10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废弃物处理记录,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有害废弃物(废油料、电焊条头、化工产品等)的产生和处置情况进行登记。违反此条规定,处以单位500~10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指挥部要求各单位上缴的各项资料,不按时间、要求上缴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各工区、各协作队伍要建立、健全民(技)工的人事档案(含姓名、年龄、籍贯、身份证号、培训情况、工种),并及时上交生产安全部和职能部门备案。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八章 其 他
第一百一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文明施工或环境保护的按指挥部有关文件执行。违反上级部门或地方政府管理规定,但无处罚细则的,可依据本条款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处于责任单位或个人200~30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凡受到上级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处罚的违章行为,责任单位除承担2倍的罚款外,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负责人承担20%的“连带责任”处罚,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承担10%的“连带责任”处罚。若违章行为属管理责任,则相关管理单位责任人和主管安全的负责人承担20%的“连带责任”处罚,相关管理单位专职安全员承担10%的“连带责任”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凡受到上级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书面整改的安全隐患,依据本办法中相关隐患和违章处罚金额,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于1~2倍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凡受到上级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会议通报的违章行为,依据本办法中相关隐患和违章处罚金额,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于1~2倍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一周内发生二次以上同一违规情节的,处以单位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及安全员50~2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根据“连带责任”原则,凡班组作业人员违章罚款,同时按相应额度的50%对该班组长、中队(厂)长处以罚款;对班组长的罚款,同时按相应额度的50%对该中队(厂)长及工区指挥长处以罚款;对中队(厂)长、单位(工区)的罚款,同时按相应额度的20%~50%对单位(工区)副职以上领导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指挥部财务资金部设立专项安全奖罚基金,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安全奖罚基金只能作为安全奖励资金、安全活动资金和安全培训教育资金。
第十九章 实 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奖惩实施
一、生产安全部是奖惩的执行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奖罚由生产安全部开具“(奖)罚款通知单”,经批准送财务资金部执行,并在安全周例会、月例会上进行通报。
二、严格执行奖惩审批程序:
(一)1000元以下的处罚由职能部门审核、批准执行;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和2天以下停工,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指挥部安全主管领导审批执行;5000元以上的罚款和2天以上的停工由指挥部安全主管领导审核、指挥部行政第一责任人审批执行;
1000元以下的奖励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指挥部安全主管领导审批执行;1000元以上的奖励由指挥部安全主管领导审核、指挥部行政第一责任人审批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各工区的罚款,进入施工单位工资总额,由财务资金部从罚款单位人工工资中扣除;对外协队伍的罚款,由合同管理部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于单位或个人的罚款,不得分摊、转嫁,要根据违规行为和管理责任进行“连带责任”分解,相关责任人和管理人员要承担主要责任,否则给予单位或个人加倍处罚。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地震恢复重建现场指挥部生产安全部。
第一百三十条 附表中考核扣分不超出基准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13篇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公司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引深“三责”教育,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特制定此办法,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秉承“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实施对标管理,按照“一级抓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对隐患和“三违”实施问责追究,形成安全管理强势,实现安全生产由结果控制向过程、源头控制转变,推进公司安全、高效、和谐发展。
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分级考核
成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工作。
组 长:邱运来
成 员: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安全科长。
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刘广志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项目
(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执行制度情况。
(三)安全教育执行情况。
(四)现场管理情况。
(五)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执行情况。
(六)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执行情况。
(七)重要考核指标。
四、安全责任划分
(一)部门行政正职是本部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存在的重大隐患、严重“三违”和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二)部门副职是本部门安全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并对本部门存在的重大隐患、严重“三违”、事故承担安全教育领导责任。
(三)公司分管副职(含生产、机电、总工程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重大隐患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人员出现的严重“三违”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五、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强化管理的主导作用,各部门要对查出的每一个“三违”或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认真地剖析和查摆,建立相关台帐,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部门、区队、班组和个人,实施事前问责;特别是对问题整改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采取曝光、缴纳罚款、停职、降级等手段严肃问责。
(二)延深安全触角,查找隐患存在的人为原因,变治理行为“三违”为治理隐患“三违”,实现安全生产由结果控制向过程源头控制的转变。
(三)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过错责任和“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所有“三违”和隐患都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自下而上逐级核查各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四)责任倒查着重查找责任人的履职行为是否存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要突出问题存在的主观因素。
(五)安全科制定 “三违”处罚具体办法,强化“三违”整治工作。
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办法
严格贯彻落实公司文件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各级各类人员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实际表现和效果,对失职人员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强力推进安全管理的常态化和动态化。
(一)责任追究方式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二)发生工伤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按照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执行。
(三)公司下属部门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多人受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负有责任的,以及安全工作中出现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工作失职的矿级干部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理。
七、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奖励办法
公司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对各部门负责人给予奖励;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规定
为了强化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建设部jgj59-99安全检查标准有关规定。制订安全与文明施工达标,对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作如下考核规定:
一、各部门、各工作岗位管理人员把安全生产责任作为日常工作中重要之重,必须认真执行。
二、公司对各工作部门各施工项目在季度检查时,同时逐条检查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各工作部门对安全责任未认真执行的,受到通报批评
四、检查各个工作人员差一条未执行的,受到批评教育,差两条以上未执行的,扣发当月奖金50%,无奖金的单位,扣当吉人当月工资的20%。
五、因某一岗位未执行安全职责影响安全生产正常运行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分析规则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直致追究法律责任。
第15篇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表
被考核项目:考核日期:
序号
考核评分标准
应得分
扣减分
实得分
1
未制定各级安全技术交底的相关规定,扣4分;交底无书面记录,未履行签字手续,扣2分;
6
2
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警告标识不符合安全色与安全标志规范要求,扣6分;
6
3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扣10分;无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或未按计划实施或实施记录不齐全,扣5分;
其他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扣1~5分;
12
4
未按规定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或制度不齐全,扣10分;无检查和隐患处置、复查的记录或隐患整改未如期完成,扣5分;
12
5
未定期进行机械设备安全检查,每少一次扣2分,直至该项扣完。
10
6
未建立消防措施、制度,扣5分;未合理配备灭火器材,设消防水源,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扣5分;
10
7
未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未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扣5分;
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未有关部门审核、审批或未根据危险源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无针对性,扣3~5分;
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未按要求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请专家进行论证,扣5分;
12
8
未严格遵守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资料,视情况扣分,直至该项扣完。
10
9
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制度或制度不完善、不齐全,扣5分;
未按规定购置材料设备,扣5分;
未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具或未正确使用,发现一处扣2分;
12
10
因不文明施工引起投诉,每起扣2分;未按建设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落实整改,每起扣5~10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员工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认识,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大局,定期检查综合治理工作的执行情况,防止发生刑事犯罪案件和违法乱纪现象,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视情况扣分。
10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