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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产法15篇

发布时间:2022-12-18 09:03:12 查看人数: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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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产法

第1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试题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试题

部门:姓名:分数:

一、《安法》共7章97条,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可以概括三个部分:企业和内部主体的安全生产义务;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安全事故法律责任。

二、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突发事件的总称,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被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注意:“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五、.法律责任《安法》第90条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刑事责任: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二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七、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工伤的认定

(一)《工伤保险条例》的实体法规定

a.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14条)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b.视同工伤的情形(第15条)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c.不应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第16条)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结合自己的岗位谈谈自己应该怎样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2篇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1、为及时识别和获取的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企业从业人员和相关方,做到依法办事,依法治企,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各职能单位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收集。

生产管理部安全组:负责收集、获取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

生产管理部生产组:负责收集、获取有关工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

生产管理部设备组:负责收集、获取设备、设施、电气、仪表、建筑物、检验检测等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

技术中心:负责收集、获取新建、改造、扩建项目等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

生产管理部环保组:负责收集、获取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

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获取人力资源、福利、培训教育、劳动保障(劳动合同、劳保用品、相关保险)等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

计财部:负责收集、获取有关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

公司办:负责收集、获取有关公司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

党群部:负责收集、获取有关公司工会、党群、民主监督、职工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

供销部:负责收集、获取供、销等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

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收集、获取食品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治等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

3、获取渠道:各单位通过上级文件、官方网站、行业报刊等渠道获取有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4、定期识别:各单位及时识别和获取各自相关的法律、法规,识别到每个条款,每年更新一次,以文件形式下发,每年3月30日前统一交生产管理部安全组,各单位给培训中心递交培训中心培训需求计划,涉外部门以文件、告知书、宣传材料形式传达给相关方,并保存相关的传达记录。

5、宣传:每年识别后及时将清单及内容向在局域网告知,各单位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

6、评价:生产管理部安全组组织各职能部门每年5月20日前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并由相关记录,对评价出的不符合项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编制符合性评价报告。

第3篇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常识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提出过批评、检举和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从业人员如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报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

5、作业人员未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操作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给予批评,和相应处分;如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6、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7、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超过六十周岁的老年人。

8、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9、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10、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4篇 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答案

参考答案 答题卡下载(已填好答案)

1. a○b●c○d○2. a○b●c○d○3. a●b○c○d○4. a○b●c○d○

5. a○b●c○d○6. a○b○c○d●7. a○b○c●d○8. a○b●c○d○

9. a○b○c○d●10. a○b●c○d○11. a●b○c○d○12. a○b○c●d○

13. a○b●c○d○14. a○b○c●d○15. a●b○c○d○16. a○b○c○d●

17. a○b○c●d○18. a●b○c○d○19. a●b○c○d○20. a○b○c○d●

21. a○b○c○d●22. a●b○c○d○23. a○b●c○d○24. a○b○c●d○

25. a○b●c○d○26. a●b○c○d○27. a○b○c●d○28. a○b○c●d○

29. a○b○c○d●30. a○b○c○d●31. a○b○c●d○32. a○b○c●d○

33. a○b●c○d○34. a○b●c○d○35. a○b●c○d○36. a○b○c●d○

37. a○b●c○d○38. a○b○c●d○39. a○b●c○d○40. a●b○c○d○

41. a○b○c●d○42. a○b●c○d○43. a○b○c○d●44. a○b○c●d○

45. a○b○c○d●46. a○b○c●d○47. a○b○c○d●48. a○b●c○d○

49. a●b○c○d○50. a○b○c○d●51. a○b○c●d○52. a○b●c○d○

53. a○b○c○d●54. a○b○c●d○55. a○b○c●d○56. a●b○c○d○

57. a●b○c○d○58. a○b●c○d○59. a○b○c○d●60. a○b●c○d○

61. a●b●c●d●e● 62. a●b●c●d●e● 63. a○b●c●d○e○ 64. a○b●c○d●e●

65. a○b○c●d○e● 66. a●b●c●d●e● 67. a○b●c●d○e● 68. a●b●c○d●e○

69. a○b●c○d●e○ 70. a●b●c●d○e○ 71. a○b●c●d●e○ 72. a●b●c●d●e●

73. a●b●c○d○e○ 74. a●b●c●d●e● 75. a○b●c●d●e● 76. a●b●c●d●e●

77. a○b○c●d●e○ 78. a●b●c●d●e● 79. a●b●c○d○e○ 80. a●b●c●d●e●

81. 对○错●82. 对○错● 83. 对○错● 84. 对●错○ 85.对●错○ 86.对●错○

87. 对○错●88. 对●错○ 89. 对○错● 90. 对●错○ 91.对○错● 92.对●错○

93. 对●错○94. 对○错● 95. 对○错● 96. 对●错○ 97.对○错● 98.对○错●

99. 对○错●100.对○错●

系列竞赛活动试题主要依据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批示和指示,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系列竞赛活动主要采用书面或网络答题形式,试题将刊登在承办单位对外公开发行的纸质媒体或者官方网站上。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选定的答案,按答题卡要求,用笔填涂在答题卡中相应的位置。本类题共60分,每小题1分。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安全生产法》首次施行的时间是( )。

a 2002年6月29日 b 2002年11月1日

c 2003年1月1日 d 2003年11月1日

2.2022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2022年()月()日施行。

a 第九次,12月1日 b 第十次,12月1日

c 第九次,12月31日 d 第十次,12月31日

3.原《安全生产法》共( )条,新修改后共( )条。

a 97,114 b 98,115 c 97,115 d 98,114

4.新《安全生产法》在原有基础上新增( )条,修改( )条。

a 16,60 b 17,59 c 16,59 d 17,60

5.生产经营单位的(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 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 b 主要负责人

c 安全部门负责人 d 所有出资人

6.( )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a 工商部门 b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c 纪检监察部门 d 工会

7.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 )相衔接。

a 经济规划 b 环境规划 c 城乡规划 d 科技规划

8.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新《安全生产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

a 综合监督管理,属地监督管理

b 综合监督管理,综合监督管理

c 统筹监督管理,属地监督管理

d 统筹监督管理,综合监督管理

9.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 )的意见。

a 企业主要负责人 b 各部门负责人

c 协会组织 d 工会

10.有关(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a 专家学者 b 协会组织 c 政府部门 d 律师

11.新《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中新增加的一项是( )。

a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b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d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 )中据实列支。

a 利润 b 预算 c 成本 d 收入

13.(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b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c 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d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14.除上题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 三百人 b 二百人 c 一百人 d 五十人

1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不包括下列哪种情况。( )

a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b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c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d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6.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新增内容有( )。

a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b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c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d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17.矿山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单位应当有(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a 专门机构 b 专职人员

c 注册安全工程师 d 安全评价师

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a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b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目标

c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d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19.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 )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a 建设单位 b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 政府部门 d 协会组织

20.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 )。

a 上级主管单位

b 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c 行业主管部门

d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a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b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c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d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 ),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a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 安全管理人员

c 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d 主要负责人

23.( )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a 乡(镇)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b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c 市(地)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d 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 )。

a 不予处理

b 自行处理

c 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d 向纪律监察部门报告

2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 ),并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a 协商处理 b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c 由政府部门协调处理 d 由第三方企业协调处理

2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a 立即组织抢救 b 立即停止作业

c 立即等待救援 d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7.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 )。

a 培训资料 b 技能鉴定 c 劳动防护用品 d 实习器具

2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a 失业保险 b 意外保险 c 工伤保险 d 医疗保险

29.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 )

a 失业保险 b 意外保险

c 工伤保险 d 安全生产责任险

30.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 )。

a 资金 b 器材 c 人力 d 一切便利条件

31.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 )通报。

a 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 企业负责人

c 从业人员 d 行业管理部门

3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 )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a 不定期 b 周期性 c 经常性 d 随机性

3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 )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a 十二 b 二十四 c 三十六 d 四十八

3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 四倍 b 五倍 c 六倍 d十倍

35.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 )。

a 专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b 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c 专门的应急救援机构 d 专门的应急救援程序

36.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 )造成的危害。

a 经济 b 建筑 c 环境 d 人员

3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a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b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 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3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 )处分。

a 停职 b 降级 c 撤职 d 警告

3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 三年内 b 五年内 c 十年内 d 终身

4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 )的罚款。

a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 b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 c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 d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

4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 )的罚款。

a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 b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 c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 d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

4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 )的罚款。

a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 b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 c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 d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

4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 )的罚款。

a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 b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 c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 d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

4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 )的罚款。

a 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b 五百万元以上八百万元以下

c 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

d 八百万元以上一千五百万元以下

45.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a 封闭、堵塞 b 锁闭、堵塞

c 封闭、封堵 d 锁闭、封堵

46.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a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b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c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d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 )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b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

c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

d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

48.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的罚款。

a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c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d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4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 )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a 生产安全事故 b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c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d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50.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 五年内 b 十年内 c 二十年内 d 终身

51.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安全生产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 )倍。

a 1至2 b 2至3 c 2至5 d 3至5

52.新《安全生产法》明确,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 )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a 按专业统一管理 b 按专业分类管理

c 归口统一管理 d 社会机构自主管理

5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

a 资料库 b 数据库 c 影像库 d 信息库

54.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可以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 )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a 安全管理公司 b 安全咨询公司

c 保险公司 d 职业经理人

5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在期限内整改的,可处于( )以下付款。

a 2万元 b 3万元 c 5万元 d 10万元

56.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且逾期未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 )以上( )以下罚款。

a 2万元,5万元 b 5万元,10万元

c 10万元,15万元 d 10万元,20万元

57.安全生产的目的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 )发展。

a 持续健康 b 持续快速

c 跨越式 d 稳步

5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推进( ),实现安全管理、设备设施、作业现场、操作过程的标准化,夯实安全基础,保证安全生产。

a 安全文化建设 b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c 企业文化建设 d 制度建设

59.大量( )都在乡镇,乡镇企业数量众多,是安全监管的难点。

a 民营企业 b 国有企业 c 合资企业 d小微企业

60.(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a 乡(镇) b 县级 c 市(地)级 d 省级

二、多选题(20题,每题1.5分,错选、多选不得分,选对一个正确选项记0.5分,满分30分)

61.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应当( ),坚持( ),坚持( )的方针。

a 以人为本 b 安全发展 c 安全第一

d 预防为主 e 综合治理

62.新《安全生产法》要求,要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 )的机制。

a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b 职工参与 c 政府监管

d 行业自律 e 社会监督

63.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a 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 b 安全生产责任制

c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d 安全检查机制

e 应急预案

6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 )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a 整改 b检测 c检查 d评估 e监控

6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 )。

a 责任 b 权力 c 权利 d 规定 e 义务

66.从业人员在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应确保具备哪些知识技能( )。

a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b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c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d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e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67.国家鼓励和支持( )和( ),提高( )水平。

a 安全生产技术引进 b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c 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d 安全管理外包

e安全生产

6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 )等内容。

a 责任人员 b 责任范围 c 考核范围 d 考核标准

e 责任时限

69.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 )和( )的意见。

a 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b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c 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d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 专业咨询机构

70.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

a 同时设计 b 同时施工 c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d 同时完工 e 同时预算

7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

a 技术要求 b 危险因素 c 防范措施

d 事故应急措施 e 环境评估

72.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 ),有权拒绝( )。( )

a 批评 b 检举 c 控告 d 违章指挥 e 强令冒险作业

73.从业人员有权(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a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b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c 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

d 没有及时听从指挥号令

e 无故撤离作业现场

74.工会有权( )。

a 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b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纠正

c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d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e 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5.事故调查应当按照( )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a 客观公正 b 科学严谨 c 依法依规

d 实事求是 e 注重实效

76.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 )。

a 隐瞒不报 b 迟报 c 谎报 d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e 毁灭有关证据

77.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 )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a 停止供水 b 停止供暖 c 停止供电

d 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e 停止供应原料

78.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 )。

a 行业主管部门 b 投资主管部门

c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d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e 有关金融机构

79.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a 街道办事处 b 开发区管理机构 c 安监站

d 居民委员会 e 村民委员会

80.( )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a 新闻 b 出版 c 广播 d 电影 e 电视

三、判断题(20题,每题0.5分,满分10分)

81.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合法的相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委托单位)负责。( )

82.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只需听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

83.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安全教育和培训。( )

84.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

8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86.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8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主管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可以收费。( )

8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国家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进行公布淘汰。( )

8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统一建筑物内,但要保持安全距离。( )

90.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

91.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从业人员自愿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92.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9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从业人员的义务。( )

9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在缴纳罚款后,不需再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95.新《安全生产法》大幅提高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50万至100万。( )

96.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 )

97.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采取紧急撤离措施导致企业的损失,可通过从业人员降低工资、福利等方式弥补。( )

98.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无权再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99.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

10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

第5篇 班组长应掌握的常用安全生产法规

1、劳动法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自1995年5月1日起实施。

1)关于企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义务的规定

《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关于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关于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要求的规定

《劳动法》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2、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予以公布,并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中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

1)从业人员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方面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有以下五项:

① 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②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③ 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④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⑤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2)从业人员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四项:

①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② 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③ 接受培训,提高劳动技能的义务。

④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3、消防法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自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1)有关义务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人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关于火灾预防的规定

① 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② 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

③ 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④ 爱护消防设施。

3)关于灭火救援的规定

①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③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6篇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在这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指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对违反法律规定,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依照该条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以及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这里讲的“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是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里讲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既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的验收等事项,也包括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审批、验收的事项。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安全生产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根据情况予以取缔,或者依法给予其他处理。如果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进行处理,属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应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负责审批的部门不依法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这一职责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有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之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公务员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降级、撤职的处分应当由直属上级机关决定,报任命机关批准后执行。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或者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享有审查、验收的职权,理应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在实践当中,有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审查、验收时,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要求企业使用其推荐的安全设备、器材、产品,以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些违法行为侵犯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利,加重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也损害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国家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和声誉,还会滋生腐败。为此,《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针对这两种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或者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首先应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对于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符合审批、验收的条件,只是因为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没有购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而不予审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应责令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对于在审查、验收中收取的费用,应当责令立即退还给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具体给予哪种行政处分,可根据行为人的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做出。这里讲的“情节严重”,包括在审查、验收中多次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的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审查、验收中多次收取费用,且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等等。这里所说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因而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领导人员。这里所说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

三、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作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地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作出认证、检测、检验的结论、证明。这里所讲的出具虚假证明,是指出具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认证结论或者有关检测、检验数据。作为承担技术服务职能的机构,如果出具有关安全生产的虚假的证明文件,会对安全生产构成很大威胁,甚至会因此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按以下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即由《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将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由于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而获得的财产上的非法利益强制无偿收归国有。这属于行政处罚中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财产罚。

2.处以罚款。即由《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机构、人员给予强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包括对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在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格。这是一种资格罚,即由有关部门撤销其所取得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资格。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保障安全生产,必须要有一定的投入,包括安全设施的建造、维护,安全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更新以及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等。这些是保障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资金条件。缺乏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直接的后果是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的则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由于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投入,而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首先应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对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1.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如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然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

2.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这些都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的,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首先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即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逾期未改正的,即在规定的期限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仍然没有按照规定纠正违法行为,履行其应尽职责的,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就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直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才能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自受处分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对有关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这些是《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规定的几项有效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不遵守法律的上述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如果有下列违法行为,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没有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立或者配备;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要按照规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以后,才能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特种作业人员如果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即暂停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同时,还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本条“可以”处罚款的规定,是否给予罚款处罚,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予以裁量,作出决定。可以处罚款,也可以不处罚款。

七、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以保证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这些都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期预防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履行警示告知义务。对于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对安全设备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

并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还应当作好记录。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这是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所必需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以上规定,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9项违法行为之一的,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

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6.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7.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对于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纠正违法行为的,对于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要停止项目的建设;对于以上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按照规定检验、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应当停止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在给予以上处罚的同时,还可以根据情节给予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的协议,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这是针对当前在采矿业、建筑业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只给受害人或其家属很有限的补偿,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法律对此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这一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该协议属于违法协议,从签订之日起即为无效。同时,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对于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伤亡应承担的责任的协议的,属于严重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除签订的有关协议无效以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应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这是法律对从业人员规定的义务,也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一个必要条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违反了这项义务,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于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应当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处理:

1.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即由生产经营单位对该从业人员由于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批评,同时对其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知识的教育。

2.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这里讲的“规章制度”,包括企业依法制定的内部奖惩制度。另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种。具体给予哪种处分,可根据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情节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尽力组织抢救,使损失降到最低;并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使有关部门能够尽快知悉事故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违反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应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根据1994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劳动部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的规定,对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的行政处分包括:降职、撤职、辞退或者解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种。具体给予降职、撤职哪一种处分,则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决定。

2.对于发生事故后逃匿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这是一种行政拘留,是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违反了这一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条规定的处罚对象是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具体给予哪种行政处分,则根据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有若干规定,例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等。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

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于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给予进一步的处罚,即予以关闭。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顿以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仍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说明该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具备保证生产安全的基本条件,不能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予以关闭。这里所说的关闭,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在实施时应当很慎重。

在予以关闭的同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这里讲的“吊销有关证照”,是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取消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吊销采矿许可证、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等。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获得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吊销采矿许可证,是指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取消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所取得的许可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凭证,取消其采矿的资格。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指由负责颁发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取消违法单位所取得的许可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合法凭证,取消该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

政策法规司

第7篇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 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 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二)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四)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六)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送达其他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三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第四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五十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六十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要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第六十一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和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二条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2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对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用的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用的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8篇 《安全生产法》考试题库问答题汇集

1、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什么方针(第3条)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对象是各级单位领导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那些职责(第17条)

答: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对象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那些能力(第20条)

答: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对象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内容是什么(第24条)

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象是单位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5、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行使那些职权(56条)

答: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离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对象是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那些行为之一者应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以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答: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而不撤消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对象是单位领导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那些行为之一者应依法给予刑事处分(第77条)

答: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上由于渎职而构成犯罪的。

(对象是单位领导人、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8、什么是重大危险源(第96条)

答: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对象是单位领导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9、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的第七十号主席令内容是什么

答: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对象是单位领导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哪届哪次人大代表会议通过的(标题)

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

(对象是各级单位领导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第9篇 安全生产与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概述

(一)安全生产的概念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消除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一切不良因素,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舒适地工作,称之为人身安全;消除损坏设备、产品和其他财产的一切危险因素,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称之为设备安全。总之,要使生产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以防止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及各种危险的发生,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以促进生产率的提高。

安全生产涉及诸多行业,范围很宽,包括工业、商业、交通、建筑、矿山、农林、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财产的安全,还包括铁路、公路运输及航运、民航安全,水利电力安全、消防、农药、农业用电安全,以及工业、建筑业的产品质量安全。

由于我国已经有了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而这些行业已有明显的特殊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在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保护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我国的劳动保护法规属于劳动法的系列,是指国家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它包括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规程、作息时间、休假制度,以及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各种规章制度。劳动保护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整体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除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外,还包括对设备、财产、环境的安全性进行管理,包括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尽快采取安全措施,并组织抢修,恢复生产,保障企业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等方面的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政策性强、需要运用多种学科知识进行综合管理的工作。

实践证明,事故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有技术上的原因、设备上的原因以及管理上的原因,又有人的素质方面的原因,如精神状态、缺乏知识、安全意识观念不强、麻痹大意、劳动纪律松弛、规章制度执行不严等等。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企业整体的安全性、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方针目标及其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实现。尤其是当今,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民的精神和物质生活都有了很大提高,人们的价值观念、需求关系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安全的需要已经提高到为职工的生产劳动创造更为幸福、舒适的安全环境和秩序的一个更高的层次。为此,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是当前我国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是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管理生产企业的重要原则之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保证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杜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我们必须按照宪法的规定,加强劳动保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这对每一个企业负责人都是很重要的。为此,必须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熟悉安全生产的内容,从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贡献更大的力量。

(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加强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条件,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安全生产是我们党和国家在生产建设中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我们的党代表着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我们的国家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人民是国家主人。我们的一切工作都必须有利于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是根本一致的。人民的需要,最重要的莫过于保障他们的生存和健康的需要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是关系到保护劳动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因此,当我们谈到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的时候,决不能忘记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在我国,不顾劳动者的安全、健康,盲目追求产值利润是决不允许的;为了个人发财致富去剥削他人,不顾劳动者死活,要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写进了我国的宪法条文。

安全生产还关系到社会主义安定和国家一系列其他重要政策的实施。安全生产搞不好,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频繁发生,不仅使职工本人受到伤害,而且使其家庭蒙受不幸,给成千上万的人民群众造成心理上难以承受的负担。对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安定。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实施,独生子女将成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劳动力。这些人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至少要影响三个家庭、六个中老年人的生活,那时人们对伤亡和职业病的心理承受能力将十分薄弱,即使实行高额赔偿抚恤政策,也很难消除人们的悲痛和愤慨。这些问题必然对计划生育政策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说搞好安全生产是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安全生产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重要条件

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首要条件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社会生产力是由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两方面构成的。而在生产力中,人是最活跃的、决定性的因素,生产工具要由人去创造和使用,物质资料的生产必须经过人的劳动才能实现。因此,发挥人的作用,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对于发展经济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们发展生产力,最重要的就是保护劳动者,保护他们的安全健康,使之有健康的身体、充沛的精神从事社会主义建设,另一方面体现党和国家的亲切关怀,激发他们的劳动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从而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反之,如果安全生产搞得不好,不注意改善劳动条件,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不仅劳动者的安全健康要遭到危害,生产也会受到巨大损失,更重要的是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这样,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由此可见,要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 安全生产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在企业现代化管理中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企业现代化管理的基本目标是通过管理现代化,使生产过程顺利、高效率地进行,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发展生产。这个基本目标只有搞好安全生产才能实现。

有的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盲目追求一时的产值和利润;有的企业将改善劳动条件的钱挪作他用;有的企业用砍掉劳动保护项目的办法来扩大生产;有的企业不是从预防事故入手,要钱无钱,要物无物,出了事故,多少钱物都拿得出来。这样的企业和企业领导者,完全违背了企业现代化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很危险的,终究要吃大亏。

一个企业要搞好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我们不能忘记,我国是社会主义的国家,企业发展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在生产中不重视安全生产,不注意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发生事故造成伤亡或职业病,以牺牲一些人的生命或损害他们的身体健康去换取产品,就失去了搞生产的目的和意义。所以,搞好安全生产与国家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指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各企业及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同志,以及各级工会,都要十分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努力防止事故的发生。对安全生产绝对不应抱有粗心大意、漫不经心的态度。当生产任务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预防为主”,是指在实现“安全第一”的许许多多的工作中,做好预防工作是最主要的。它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同于其他事情,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到那时,“安全第一”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因此,国家各级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做到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在经济发展和生产建设规划以及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经济承包等重大经济决策中,应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为了贯彻这一方针,《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安全生产工作是永远没有完结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必须长期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和关怀,各项工作有很大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正确的方针政策是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的保证。没有正确的方针,就没有正确的行动。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就是要求我们企事业的领导者要把安全和生产统一起来,抓生产首先要抓安全,尤其是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这就是“安全第一”的含义。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基础。就是要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要求把安全管理,由过去传统的事故处理型转变为现代的事故预防型,把工作的重点放在预防上。不要等出了事故,产生了职业病才去被动的处理后事,而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伤亡和职业病的发生。

有的人认为,完成生产任务是企事业的头等大事,必须全力以赴,而安全工作无关紧要,可有可无。因此出现“生产要硬指标,安全是软指标”,“抓生产瞪圆两只眼,抓安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生产大步跨,出点事故没有啥”的现象。这些现象与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完全背道而驰的。要解决这类问题,领导者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必须用辩证统一观点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工作的关系。在认识上、在实践中解决好生产和安全的矛盾。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生产既有矛盾,又是统一的。所谓有矛盾,主要表现在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有时会冲突,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会影响生产的顺利进行。如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采取补救措施,有时暂时影响生产,会增加生产上的开支,与生产进度和节约资金产生矛盾;安全工作人员与生产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在考虑安全和生产时,认识不一致,也会发生矛盾。解决这些矛盾的根本办法是企业的领导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思想。抓安全工作,表面上看有时会耽误一些生产工作,或增加一些开支,但从整体来看,劳动条件改善了,劳动生产必然大大提高,生产是加快了,而不是慢了。反之,不抓安全工作,生产就不能顺利进行。特别是在有些生产工作中,如果没有起码的安全条件,生产就根本无法进行。这是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实践证明了的。社会生产是在不断向前发展的,生产过程中旧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解决了,随着新的生产技术的出现,新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又将产生出来。安全生产的工作是永远没有完结的,安全生产的方针必须长期坚持。

(四)安全生产的任务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现安全化作业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安全管理的任务从广义上讲,一是预测人们在生产劳动的各个领域里存在的危险,进一步采取措施,使人们不致受到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危害。二是制定各种规程、规定和消除危害因素所采取的各种办法、措施。三是告诉人们去认识危险和防止灾害。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安全为目的,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分析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防止发生事故和职业病,避免各种损失,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从而推动企业生产的顺利发展,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具体地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2)制定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程、规定和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

(3)积极采取各种安全工程技术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使企业的生产机械设备和设施达到本质化安全的要求,保障职工有一个安全可靠的作业条件,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采取各种劳动卫生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定期检测,防止和消除职业病及职业危害,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5)对企业领导、特种作业人员和所有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素质。

(6)对职工伤亡及生产过程中各类事故进行调整、处理和上报。

(7)推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广和应用现代化安全管理技术与方法,深化企业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一门兼有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边缘科学———安全科学。在理论上与其他各个学科,如系统工程学、人机工效学、管理科学、技术科学、预防医学、心理学、化学、法学等都有密切的联系,企业领导必须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任务和内容,精心组织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管理的任务十分繁重。各个企业应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五大功能的作用,搞好安全生产。

计划,就是对每年的安全工作作出规划和安排。针对每年的安全教育、检查、措施、安全评价及整改等安全活动作出部署方案,以确保企业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组织,即对照计划方案,按级落实,以保证安全计划任务、控制目标的预期完成。

指挥,即在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活动后,对横向职能部门及其工段、班组进行指导,帮助出主意想办法,以求得安全生产计划的顺利完成。

协调,为实现整体安全计划和目标,替上级当好参谋,对横向部门加强协调,争取领导对安全工作的支持,同时又要争取各职能部门的密切合作。

控制,即是以安全计划、目标为依据,同时建立各种考核标准,对各部门、班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于出色完成任务的,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以有效控制各种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法规及其实施

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表现,是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认可、制订的,具有一定文字形式和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或规范)的总和。它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行动准则。安全法规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关法令、规程、条例规定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我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是根本一致的。人民的需要,最重要的莫过于保障他们的生存和健康的需要。所以,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是关系到保护劳动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此外,安全生产还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国家一系列其他重要政策的实施。

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切实实践“____”首要条件是发展社会生产力。而发展生产力,最重要的就是保护劳动者,保护他们的安全健康,使之有健康的身体,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以充沛的精力从事社会主义建设。反之,如果安全生产搞不好,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受到危害,生产会遭受巨大损失。因此,要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就必须根据“____”的要求,真正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在企业现代化管理中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企业现代化管理的基本目标是通过管理现代化,使生产过程顺利、高效率地进行,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发展生产。这个基本目标只有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才能实现。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就可以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热情和积极性。劳动条件好,劳动者在生产中感到安全健康有保障,就会发挥出主人翁的精神,提高生产效率,使企业取得好的效益。

所以,每一个企业的领导者必须重视安全生产,把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证生产设备完好,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和应尽义务,切实抓好,决不能掉以轻心。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制的必要性

1. 只有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特性

我们现在进行的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我们要实现的目标是具有社会主义特性的市场经济。那么,什么是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特性呢?就是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也就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四个坚持是靠法治来实现的,通过法治,体现工人阶级及其先锋队———共产党的领导;通过法治,维护工人阶级的统治地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法治,体现工人阶级先进思想;通过法治,实现社会主义的目标。就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来说吧,其第一章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就是说,制定《劳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而不是为了保护其他任何利益集团的利益。立法宗旨明确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也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特性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另外,在《劳动法》第三条以及第四、六、七、十、十一、十二章中分别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哪些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以及这些权利受到侵犯应当如何维护,违法者受到何种惩处。这就以法治形式保障了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社会主义方向。

2. 只有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才能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转众所周知,没有安全生产保障,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转,这已为千千万万惨痛的事故教训从反方面证明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

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安全生产的问题,以合理的手段严格控制安全生产,保障经济工作正常运转。

有人说,安全生产主要靠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对安全生产有了正确的认识,能够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经济、安全与效益的关系,通过有效的管理,可以控制企业中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就可以控制企业的安全状况,保障安全生产。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者在规划组织经济工作中能够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在经济建设中的位置,这个地方发生的事故就少,经济就能健康稳定地发展。

有人说,安全生产主要靠教育,通过推动和发展安全文化事业,提高全体国民的安全文化素质,就能使各级领导有正确的安全意识、安全观念、安全知识,做出正确的安全决策,广大职工通过安全文化的培养,提高安全觉悟,掌握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一切行为都符合安全要求,也就没有了违章和违纪的问题。如果广大群众、市民、职工,大、中、小学生都能提高安全文化素质,就能改变我国安全生产面貌。

也有人说,安全生产主要靠设备的可靠性,靠科技进步,所有设备设施都能做到本质安全,人就是想自杀都不可能,怎么会发生事故呢?西方工业国家就主张通过用这种办法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客观地讲,所有这些办法都是正确的,而且都有事例说明其正确性。但是,我们又不能不承认,这些解决问题的办法都是附带条件的,都是在假定它们能够达到理想目的的基础上,都没考虑如果达不到理想目的怎么办。例如,企业管不好安全生产怎么办?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不重视安全生产怎么办?企业领导和职工不重视安全生产,“三违”现象严重怎么办?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企业“安全欠账”越欠越多怎么办?等等。对这些问题,我们不能等,等企业管好了,等安全觉悟提高了,等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好转了,等来等去非出大事不可。

要解决现实急迫问题,或者说,要扭转当前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只能靠法治,在其他方法达不到预期安全生产目标,有可能对劳动者、对经济发展带来威胁时,就必须用法治手段来解决。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人的安全行为,通过执法来纠正那些偏离安全生产的行为,惩戒那些违法乱纪者。只有这样,才能使所有人的行为都限定在安全生产法规范围内,从而保障国民经济沿着安全生产的法制轨道健康稳定发展。

3. 只有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才能有效地调整劳动关系,保持社会稳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是决定企业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的劳动关系是否稳定、融洽,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兴衰,也关系到社会是否稳定。近几年,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事故逐年增加,事故损失惨重,在国内外影响十分恶劣。据劳动部门统计,由于劳动保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都有较大幅度增加,这一方面反映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另一方面却也反映某些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劳动保护权益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

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可以做到:

1)以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约束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

2)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情况实施监察,惩戒那些违法者;

3)工会组织可以对企业安全生产守法情况实施监督,对违法者向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向执法部门提出控告;

4)在企业内部,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劳动争议,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在企业内部得到解决;

5)在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来解决企业内部不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劳动关系问题,防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矛盾激化,发展为群体性突发事件;

6)通过法律程序和法律手段调节劳动关系。这主要适用于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通过依法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以惩戒罪犯,教育广大群众和干部,能平民愤,稳定社会。总之,只有加强安全生产的法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才能从安全生产角度,促进社会的稳定。

4. 只有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经济贸易全球化趋势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改善安全生产状况。

制定安全法规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普通法的立法基础和依据,也是安全法规的立法基础和依据。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此外,《宪法》中关于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以及国家逐步改善人民物质生活等规定,都是安全生产法规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安全法规就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的预防事故、预防职业危害、劳逸结合、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方面具体的法规和制度,以法律形式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

安全法规主要是调整社会主义生产过程中和商品流通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生产与安全的辩证关系,以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现代化的大生产条件下,要使成千上万人按照统一意志共同协调工作而又不发生事故,必须制订安全法规限制人们的行为,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以及如何做等。安全法规中还要规定违反了法规应该承担的责任。惩罚条例中规定对失职人员可进行从行政处分甚至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为了保障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为了维护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合法权益,为了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就必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全生产法制。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没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安全生产同样不可能实现。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建立什么样的法制体系呢?

1. 法制体系应以“三方制”为基本原则

“三方制”是指政府、雇员、雇主三方的协商机制,是用以调节雇主、雇员之间劳资关系的手段,是建立以政府为公正的第三方、以国家法律规范为准则,调节劳资双方各种矛盾的协调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具有社会主义特点的市场经济。既然是市场经济,就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调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应以“三方制”为基本原则。调节过程中,必须考虑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必须考虑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特别是安全生产的法制体系,其立法、执法过程,都必须遵循三方协调一致的原则,否则法制则难以正常执行。

1)立法必须顾及双方利益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要求不可过高,也不可过低。过高虽然能使劳动者享受更高的劳动安全卫生待遇,更少受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但过高的劳动安全卫生要求,必然要求用人单位更大的经济技术投入,增加产品的成本,减少赢利,从而影响用人单位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要求过低,虽然能提高用人单位的赢利能力,但可能给劳动者带来更大的职业风险,造成职业伤害,是广大劳动者不能接受的,也是与社会的进步格格不入的。恰当的标准应当是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经济上可以接受的;而劳动者在这种劳动条件下,可能的职业伤害风险是可以接受的。也就是说,我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不一定非和国际标准统一,而要根据我国企业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以及广大职工生活状况和安全要求,即现实社会经济条件,制订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都能接受的标准,使用人单位有钱可赚,使劳动者可以接受事故伤害风险。据此,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立法过程应当充分征求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双方意见。用人单位,具体讲就是企业,要考虑各种类型、各种规模、各种所有制、各种行业的具体情况,而劳动者,同样要考虑上述各类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就是工会的意见。只有双方都能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才能够得到认真贯彻执行,才不会出现“有条件执行,没条件要创造条件逐步执行”,视法规为可执行可不执行的拖延现象,或者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安全欠账”熟视无睹的麻木思想。

2)执法过程必须遵从“三方制”原则安全生产执法过程的“三方制”原则不仅体现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过程,还应当体现在我国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制上,要使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或他们的代表组成的管理体系,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机制,不能使一方权利至高无尚,另外一方或两方权利真空的不平衡状况,这种权利严重失衡的情况是滋生腐败的肥沃土壤。因此,有执法监察,就应有法律监督;有管理,就应有管理监督,以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公正,是否廉洁。

2. 安全生产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1)有法可依

要使我国安全生产纳入法制轨道,就必须有完整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规体系,使各级领导、政府机构、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都能在安全生产法规范围内从事正常的经济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使人人都能做到有法可依。

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主要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以及国务院及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程、规定、通知、决策、办法等和国家标准局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程。法规规定的范围包括:在工作时间方面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对劳动者的保护;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基本内容包括:安全技术法规、劳动卫生法规和安全管理法规。

总法规和配套法规就是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理顺我国安全生产、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体系、管理体系和法制体系,进一步明确所有与安全生产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及相互关系,以及对违反法规的惩戒办法等,使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迅速摆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严防死守的被动局面,用法来控制安全生产局面。

2)有法必依

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必须有法律的权威,只要是立法机构颁布执行的或《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赋予法律效力的,都必须立即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或延缓执行,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任何人都不能例外。

3. 安全生产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违法,是指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法律、规程和标准,有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后果,则称为犯罪,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大量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后果,则只能算偶然事件,不受刑事责的追究,但应按照国务院、原劳动部、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的规定,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对于违法犯罪情况,应当按照法律程序,根据规定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对于违法没犯罪的情况,也应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如果检查发现或者有人向执法部门检举或控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执法部门有权要求违法者应诉;如果违法行为成立,必须承诺立即改正,或接受停产整顿、经济处罚、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分的惩罚。

(三)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制裁

违反安全生产法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处或制裁,其主要制裁

形式:

1. 责令改正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 经济赔偿

上述情况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 罚款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可以处以罚款。

4. 责令停产整顿

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5. 吊销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6. 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有制用人单位,上述情况还要依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给有关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如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开除公职、记过、警告等。

第10篇 贯彻《安全生产法》促进企业生产安全

(保定电业局,河北 保定 071000)

2002-11-1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法律。该法的颁发施行,标志着我国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走向了法制化的道路。电力生产企业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加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电力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大的意义。

1 贯彻《安全生产法》有利于夯实安全基础

多年来,电力行业编制了大量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规范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使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有了一个较为稳固的基础。《安全生产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必将进一步夯实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

(1) 在电力企业体制深化改革以前,电力企业自身具有政府职能,所以,企业内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自我管理行为,同时代表了政府的管理行为。随着电力企业体制的深化改革,电力企业将不再拥有政府职能。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条之规定,今后电力企业的事故查处,必须接受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随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介入,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必将增强。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今后对于事故责任人,不仅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还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严格管理的新形势,有利于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思想意识,全力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员工安全思想意识的提高,正是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的加强。

(2) 《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尽的责任。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只要认真执行这条规定,就一定可以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规定的要求,满足安全生产物质基础的需要。

(3) 《安全生产法》第21、22、23条,分别对不同情况下的职工培训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使职工在接受技能培训方面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从而让职工能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得到保证,能进一步夯实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

2 贯彻《安全生产法》能促进安全管理

在《安全生产法》中,有多条规定是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制定的,企业领导违反了这些规定就是违法,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企业领导只有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才能在安全生产上取得显著成绩。为此,企业各级领导必须切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切实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并取得实效;切实抓好职工的培训工作;要在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这些工作的落实必然能够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政府部门依法监督能提高安全监督的效果

《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政府部门对电力企业的安全检查、监督,可以使电力企业在如下几方面的工作得到加强:

(1) 由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促进了事故原

因调查和责任人的查处。为了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人,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与工作相关的、规范的记录,促进企业各项管理及其生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2) 企业在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以后,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章不循现象的发生。否则,这方面的问题依然会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这就促使企业加强自我监督检查的力度,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3) 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将会把各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状况,列进监督范围,这就促使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得到加强。

第11篇 新版安全生产法试题(判断题)

《安全生产法》试题

判断题

1.《安全生产法》不仅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同时也适用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的管理。

答案: 错

2.《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答案: 错

3.制定《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答案: 错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答案: 对

5.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这样有利于安全检查不走过场。

答案: 对

6.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答案: 对

7.劳动防护用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故要求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答案: 对

8.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答案: 错

9.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是一种民事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决定。

答案: 错

10.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短期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答案: 错

1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答案: 对

12.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会有负面影响,引起恐慌,增加思想负担,不利于安全生产。

答案: 错

13.煤矿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是非法的,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答案: 对

14.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答案: 对

15.煤矿企业可以与从业人员协商从而以协商结果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答案: 错

16.煤矿企业对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可采取加强管理和加强安全教育措施后继续使用。

答案: 错

17.重大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是引发重大事故的源头,所以两者的概念是等同的。

答案: 错

18.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告之,不得隐瞒和欺骗。

答案: 对

19.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依法组建成立的,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法律责任。

答案: 对

20.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如:降低工资、降低福利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等。

答案: 对

2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答案: 对

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技术保密、业务保密等理由拒绝检查。

答案: 错

23.《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四项:即遵章守规,服从管理;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答案: 对

2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答案: 对

2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答案: 对

26.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答案: 对

27.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必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答案: 错

28.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答案: 对

2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答案: 对

30.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答案: 对

31.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答案: 对

3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 错

3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但不包括临时聘用的人员。

答案: 错

34.企业的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人不应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负法律责任。

答案: 对

35.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答案: 对

36.《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因此,自然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答案: 错

37.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其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以切实实施的基本保证。

答案: 对

38.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可以通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宣传教育等形式具体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职工。

答案: 对

39.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答案: 对

40.煤矿企业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则制度,可以不听取工会的意见。

答案: 错

41.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答案: 对

42.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答案: 对

43.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答案: 对

44.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奖励;个人给予鼓励。

答案: 错

4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属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答案: 错

46.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案: 错

47.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答案: 对

48.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案: 对

49.煤矿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答案: 对

50.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任免,不用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答案: 错

51.煤矿企业可以没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答案: 错

5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答案: 对

53.煤矿企业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答案: 对

54.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答案: 对

55.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答案: 错

56.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答案: 错

57.煤矿生产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答案: 对

5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考核。

答案: 对

59.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更换维修制度。

答案: 错

60.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答案: 错

61.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答案: 对

62.依据《安全生产法》,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原因。

答案: 错

63.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答案: 对

64.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对事故的调出处理提出质疑。

答案: 错

6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 错

66.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则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罚款。

答案: 对

67.煤矿企业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校学生实习的,可以不用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答案: 错

68.煤矿企业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校学生实习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答案: 对

69.煤矿企业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校学生实习的,学校应当协助本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答案: 对

70.煤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答案: 对

71.《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答案: 错

72.《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经批准可以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答案: 错

73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答案: 对

74.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答案: 对

7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与员工宿舍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答案: 错

76.煤矿企业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答案: 对

77.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答案: 对

78.煤矿企业的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答案: 对

79.工会不能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

答案: 错

80.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但并不能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答案: 错

81.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的,由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强制执行。

答案: 错

82.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答案: 对

83.煤矿企业应保证从业人员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 对

84.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后方可任职。

答案: 错

85.煤矿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答案: 对

86.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答案: 对

87.依据《安全生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答案: 错

88.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终身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答案: 对

89.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答案: 对

90.《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答案: 错

第12篇 《安全生产法》考试题库填空题汇集

1、中华人民共国《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目录)

(对象是生产及生产管理人员)

2、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1条)

(对象是各级单位领导人、生产及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5条)

(对象是各级单位领导人、班组长)

4、工会要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7条)

(对象是工会主席和工会干事)

5、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13条)

(对象是各级单位领导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

6、国家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14条)

(对象是生产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

7、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16条)

(对象是各级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障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21条)

(对象是各级单位领导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劳资人员)

9、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23条)

(对象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各级单位领导人、劳资人员)

1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行的(维护) 、(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第29条)

(对象是生产、运行、维护、管理人员)

1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第31条)

(对象是单位领导人、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物资采购人员)

12、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35条)

(对象是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现场安全员、爆破吊装操作员)

13、生产经营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36条)

(对象是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安全员、从业人员)

1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第37条)

(对象是各级单位主要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工作负责人)

1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38条)

(对象是各级单位领导人、安全和生产管理人员)

1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38条)

(对象是安全和生产管理人员)

1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40条)

(对象是各级单位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

1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43条)

(对象是单位领导、从业人员、劳资人员)

19、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第44条)

(对象是各级单位领导、从业人员、劳资人员)

2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第45条)

(对象是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21、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第95条)

(对象是单位领导人、工会)

22、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第94条)

(对象是单位领导人、安全监督部门)

2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第89条)

(对象是各级单位领导人、从业人员、安全监督人员)

24、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对象是安全监督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工程监理)

25、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22条)

(对象是各级单位领导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第13篇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道题1分)

1. 以下选项中不属于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的是 。

a·联合执法的原则 b·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c·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d·宣传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 以下属于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是。

a·《煤旷安全监察条例》b·《__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旷山安全法》

3. 从原则上说, 适用于各个行业和专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b·《申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旷山安全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 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是指 在安全生产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a·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b 行政执法主体

c·各省市安全监察部门d安全管理员

5.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

a·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d·地方人民政府

6.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全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促进经济发展'。

a·控制b·防止和减少c·预防队 降低

7. 《安全生产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包括。

a·我国的领土、领空和领海b·我国大陆地区和领海

c·我国大陆地区、领空和领海d·我国的领土和领海

8.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坚持 ''的方针。

a·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b·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c·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d·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9. 以下选项中不属于 《安全生产法》申所规定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为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做到的是。

a·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b·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c·加强安全生产管理d·设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 《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a·安全生产管理部门b·安全生产制度

c·国家和行业标准d·安全管理体系

1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a·主要负责b·承担责任

c·全面负责d·间接负责

1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的专门负责的机构。

a·安全生产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c·安全生产控制d·生产管理

13.在以下的单位中,除 企业以外,都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勾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矿山b·交通运输

c·建筑施工d.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1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 。

a·职称b·学历c·管理能力d专业知识

15.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 ,或者在承包合 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

a·管理标准 管理职责 b·生产合同 管理职责

c·协议书 管理方案 d·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6.以下不属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定权利的是 。

a·调整岗位权b·批评权c·建议权d·拒绝违章作业权

17.以下不属于《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是。

a·消除事故隐患的义务b·接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c·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d·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1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除了主动迸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外,建立 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

a·舆论体系b·安全生产责任制c·维权部门d·举报制度

1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a·报告和检举b·揭发和控告

c.检举和揭发d·揭发和取证

20.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

a·考核b·监督c·监察d·统一管理

2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最终目的之一是。

a·对违反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b·杜绝事故的发生

c·为生产单位进行危险评估 d·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不出或少出事故

22.下列系统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所不包括的。

a·应急救援指挥 b·应急救援演练

c·应急救援日常值班 d·应急救援信息和技术支持

23.在应急救援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 。

a·咨询有关专家b.撮告上级领导,等候指示

c·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d.处罚有关违章人员

2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a·制订抢救方案b·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c·指挥现场救援d·打扫清理事故现场

25.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

a·综合监督管理b·综合统一管理c·综合整治d·统一监督

2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a·安全生产b·安全技术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d·安全管理

27.不符合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场所的条件的选项是。

a·在员工宿舍和生产车间悬挂明显的疏散标志牌

b·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c·员工宿舍设有紧急疏散的出口

d·为了保证安全,晚间锁住员工宿舍和生产车间

28.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 。

a·拥有技术熟练的员工 b·资金充足

c.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d·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29.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够不成刑事处罚的,可处以。

a·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c·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d.·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生产经营单位在较大文献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相有关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途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并处。

a·l0万元以下的罚款b·2万元以下的罚款

c·2万元以上的罚款 d·5万元以下的罚款

31.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国家标准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并处 。

a·2万元以下的罚款b·5万元以下的罚款

c·2万元以上的罚款d·l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途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并处。

a·l0万元以下的罚款b·2万元以下的罚款

c·2万元以上的罚款 d·5万元以下的罚款

33.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没有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途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并处 。

a·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b·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c·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d·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没有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并处 。

a·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b·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c·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d·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5.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a·限期改正五万元五万元 b·停产停业整顿五万元五万元

c·限期改正十万元十万元 d 停产停业整顿十万元十万元

3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造成了重大事故的,应 。

a·给予处分b·给予教育批评

c·追究其刑事责任d·扣发奖金

37.以下选项中与安全评价中介组织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不相符的是。

a·主管安全评价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3年以上从事工作的经历

b·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c·具有专门从事安全评价的部门、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d·能够独立完成安全评价中主要职业危险、有害因素的调查分析

38.由于某安全评价组织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出具虚假证明,并取得2万元的非法所得,对这个安全评价公司的处罚可以是。

a·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万元人民币b·没收其非法所得

c·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8万元人民币d·批评教育,限期整顿

39.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申介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负责。

a·结果b·后果c·效果d手段

40.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

a·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b·5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c·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d·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1.行政执法人员徊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以。

a·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b·5年以下有期徒刑

c·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d·罚金

42.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

a·公正、公平b·公正、公开c·公平、公开d·公正严明

43.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申不包括的是。

a·责令停产停业b·罚款c·处分d·吊销执照

44.行政处罚由具有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a·相关权利不得 b·安全监督管理权可以

c·一定权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 d·行政处罚权不得

45.'移送管辖'指的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

a·上级行政机关b·公安机关c·司法机关d·国务院

46.对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不满 周岁的任有违法行为的,不予以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a·l2 b.l5 c.l8 d.14

47.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相当。

a·事故后果b·社会危害程度

c·违法对象d·实施过程

48.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时,三种不同行政处罚的程序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 。

a·完整程序b·听证程序c·完全程序d·取证程序

49.'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宜,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是的立法目的。

a·《劳动法》 b·《职业病防治法》

c·《安全生产法》 d·《工伤保险条例》

50.在 《劳动法》重规定了对劳动过程中有监督权利。

a·工会和个人 b·从业人员

c·安全管理部门 d·生产经营者

51.以下不属于 《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定是。

a·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b·5年以下有期徒刑

c·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d·罚金

52.《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依据是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制定'。

a·安全生产法b·劳动法c·宪法d·疾病防治法

53.劳动者依法享受 的权利;工会在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 的权利。

a,职业卫生保护检举b·健康检举

c·职业卫生保护监督d·健康监督

54.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

a·防护用品b·物质奖励c·表扬d·岗位津贴

5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a·惯例b·文件规定c·社会规范d.民事法律

56.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不按 《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由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的多少给予相应的罚款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b·卫生行政部门

c·公安机关d·司法部门

57.一个没有经过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擅自进行职业病诊断,获得了一万元的收人,则该机构的违法所得必须被没收,同时应该处以 的罚款。

a·2~10万元b·l~5万元c·2~5万元 d·l~10万元

58.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的旷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a·开采不同旷种b·统一c·国家统一 d·专业

59.对于旷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

a·同时策划、同时施工、同时投人使用

b·同时计划、同时设计、同时生产和使用

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d·同时设计、同时生产、同时施工

60.当前我国对旷山企业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责部门是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部门。

a·劳动和社会保障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c·旷山主管d·卫生

61.发生一般旷山事故,由负责调查和处理,如发生重大旷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旷山企业和工会

b·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

c·矿山企业工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d·旷山企业有关部门、工会和旷山企业

62.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人生产的企业,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_____。

a·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刑事处罚b·处以罚款

c·吊销其执照d·责令停产,处以罚款

63.消防工作贯彻_____的方针,坚持专门机构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a·预防为主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c·预防为主,防消结合d·统一管理,防消结合

64.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说明其危险性的_____。

a·提示标识b·警告标识c·说明书d·注意事项

65.以下单位中不必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是_____。

a·大型港口 b·民用机场 c·核电厂d·纺织厂

66.《消防法》第四十条规定: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责令限期改正;渝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_____。

a·可以并处罚款 b·给予刑事处罚

c·给予10日以下拘留d·给予警告

6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 《消防法》的规定,末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途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_____或者处警告。

a·行政处罚b·行政处分c·批评教育d·刑事处罚

68.《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罚款或者_____。

a·15日以下拘留b·l0日以下拘留

c·拘役 d·吊销营业执照

69.《消防法》第五十条规定: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_____。

a·15日以下拘留b·l0日以下拘留

c·停产整顿 d·行政处分

70.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_____。

a·责任b·目的c·权利d·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共15题,每题2分)

1. 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_____。

a·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位的需要

b·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c·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需要

d·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

2. 以下属于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的是_____。

a·创造符合国家职业病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b·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完善的治疗

c·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d·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有效的监督

3. 《矿山安全法》对矿山的急救组织和设备所做的规定有:_____ 。

a·医疗急救组织中必须都是专职的医护人员,并有资格证书

b·提供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c·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d·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旷山企业安全工作行使的管理职责包括_____。

a·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b·审查批准旷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c·负责旷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d·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5.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是_____。

a·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c·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d·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6. 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包括_____ 。

a·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b·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c·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及其相关资料

d·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7. 以下行为中应对施工单位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是_____。

a·施工前末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b 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c·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d·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8. 以下选项中属于爆破器材生产条件的是_____。

a·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并发给《爆破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b·向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c·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进行改建、扩建时,必须事先经有关部门许可

d·生产车间内必须设有适当的太平出口

9. 下列项目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是_____ 。

a·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b·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c·主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业务人员经过培训即可

d·专用库房面积达到规定的标准

10.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有:_____。

a·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b·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c·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的

d·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1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主要内容包括_____。

a·总则b·煤旷安全监察内容

c·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d·罚则

12.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等方面属于违规行为并应处罚的是_____。

a·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依然投人生产

b·旷井通风、防火、放水、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

c·未依法提取或使用煤旷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d·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和粉尘等浓度超过行业安全标准

13.煤矿旷长或其他主管人员的下列行为中,_____是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b·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c·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己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d·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14.根据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属于特大安全事故的是_____。

a·特大火灾事故 b·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c·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d·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15.以下属于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防范特大事故的职责的选项有_____ 。

a·应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b·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迅速和妥善处理

c·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的安全

d·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答案:

一、单选题

1.d 2.a 3.a 4.b 5.c 6.b 7.a 8.d 9.d 10.c 11.c 12.b 13.b 14.c 15.d 16.a 17.a 18.d 19.a 20.c 21.d 22.b 23.c 24.b 25.a 26.c 27.d 28.c 29.a 30.d 31.b 32.d 33.b 34.b 35.a 36.c 37.a 38.c 39.a 40.d 41.a 42.b 43.c 44.d 45.c 46.d 47.b 48.b 49.a 50.a 51.c 52.c 53.c 54.d 55.d 56.b 57.a 58.a 59.c 60.b 61.d 62.d 63.c 64.c 65.d 66.a 67.b 68.b 69.a 70.d

二、多选题

1. bcd 2.ac 3.cd 4.abcd 5.abcd 6.abcd 7.abcd 8. abcd 9.ab 10. bcd 11. abcd 12. abcd 13. abcd 14. abcd 15.abd

第14篇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按照该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等。这些行政处罚将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等所规定的行政处罚。

二、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这里所说的关闭,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的一种行政处罚。由于关闭这种处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对其影响很大,在实施时应当很慎重。因此该条规定要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来决定。

三、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决定

这里规定的拘留,是一种行政拘留,是法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处罚。实施行政拘留的机关,一般仅限于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才享有行政拘留的裁决权,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决定行政拘留的权力。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例如,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分别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公安部门、交通部门等等。

政策法规司

第15篇 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问答题试题

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试题(问答题部份)

四.问答题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时,享有哪些权利

答: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2.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有哪些

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3.《安全生产法》对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情况,规定了哪些处罚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安全生产法》对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安全行为的定义是什么

答: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程序和冒险、违禁的方法等具有危险性的行为。

6.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是什么

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基本执法准则和要求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哪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9.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责任是什么

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10.《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1.《安全生产法》的适应范围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应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航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指的是什么

答: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指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3.《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如发现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4.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十二字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5.《安全生产法》第9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什么事情,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答: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

16.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答:(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2)按规定如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3)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7.当从业人员遇到单位负责人强令冒险作业时,应当如何对待

答:行使《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拒绝权,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18.《安全生产法》中对重大危险源是如何定义的

答: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1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有哪些

答:(1)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3)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4)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20.《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那些职责

答:(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1.《安全生产法》对安全设备有什么规定

答:第29条规定:(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3)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2.《安全生产法》第8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如何处理

答:(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3.按照《安全生产法》第21条的规定,从业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达到哪些要求)

答:(1)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首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其次是有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知识;再次是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逃离知识。

(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逐条逐字掌握,熟悉其内容。

(3)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5.《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做了哪些规定

答:《安全生产法》第49、50、51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其中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有哪些

答:(1)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转移、隐匿有关证据;

(2)隐匿有关事故发生的情况;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4)干涉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或者事故责任的确定;

(5)干涉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27.《安全生产法》第52条规定,工会的权利有哪些

答:(1)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4)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5)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8.《安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哪些职权

答:(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5)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6)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9.《安全生产法》第8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哪几种违法行为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本法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未按照本法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3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1)警告;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6)拘留;(7)关闭;(8)吊销营业执照;(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1.为什么说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是错误的

答: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从业人员与其订立'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从业人员承担责任的协议。《安全生产法》规定,这种协议属于违法协议,从签订之日起即为无效。这种行为既严重侵犯了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也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严重违_主义的公德,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89条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安全生产法》对特种设备、危险物品容器及运输工具管理中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本身应该是安全产品,否则很容易造成事故。保证这些设备和容器、运输工具的安全、可靠,是从源头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为此,《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3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资金由谁来保证

答: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而定。一般来说,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由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同时,法律还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事故等后果,上述保证人将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产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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