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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非煤矿山选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措施
(一)尾矿库方面
1.尾矿库调洪库容严重不足,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不能确保坝体安全的;
2.排水管路出现裂缝、变形、腐蚀或磨损,排水管接头漏砂;
3.排水系统部分或严重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急剧降低或不能排水,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塌迹象的;
4.浸润线位置过高,渗透水自高位出逸,坝面出现沼泽化的;
5.坝体出现较多的局部纵向或横向裂缝,坝体出现小的管涌并挟带少量泥沙的;
6.堆积坝外坡冲蚀严重,形成较多或较大冲沟拉槽的;
7.坝体出现贯穿性的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的管涌,水质浑浊挟带泥沙或坝体渗流在堆积坝坡有较大范围逸出,且出现流土变形的;
8.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的;
9.经验算,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小于设计规范规定值0.98的;
10.堆积坝的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或虽符合设计规定,但部分高程上的堆积坝边坡过陡,可能形成局部失稳的;
11.坝端无截水沟,山坡雨水冲刷坝肩的;
12.截水沟上部山坡滑坡、堵塞截水沟,洪水冲刷坝肩的。
(二)特种设备方面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
3.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4.压力容器出现焊缝开裂、深度机械伤痕、锈蚀点,以及安全阀整定值超过规定限值的。
(三)化学危险品与放射源方面
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氰化钠等)露天贮存或混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2.在直接接触化学危险品的岗位,没有配备足量解毒药品或药品失效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3.在直接接触化学危险品的岗位,没有配备足量合格专用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损坏没有及时更换的;
4.核子秤、密度计等使用放射源的设施设备,防辐射装置严重损坏或丢失,导致放射源暴露的。
(四)消防安全方面
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3.易燃易爆的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4.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罐车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5.易燃易爆场所未配置足量合格的消防安全设备,或消防设备存放不当取用困难的;
6.封闭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未设置通风装置或装置失效没有及时更换的;
7.在易燃易爆场所擅用明火的;
8.办公楼、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没有配备足量合格消防设施设备,或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五)机电方面
1.带式运输机没有设置防止胶带跑偏、撕裂、逆转的装置,胶带和滚筒清理、过速保护、过载警报、防止大块冲击装置,以及沿线路的启动、紧急停车等装置和良好的制动装置或装置失效仍继续使用的;
2.非乘人带式运输机乘人或规定物料以外的其它物料和设备的;
3.机械设备转动部分、传动部分和突出部分暴露或没有设置防护装置的;
4.电气设备没有设置漏电防护装置或装置失效仍使用的;
5.高压电器设备未设置接地措施的或接地装置失效没有及时更换的;
6.停送电或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电源开关没有加锁、不设专人监护或不悬挂警示牌的;
7.存在高压、剧毒、易燃易爆、核辐射等高危区域没有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的;
8.重要设备、管道、电缆桥架无有效支撑或支撑体损坏的。9.高温设备、管道无隔离、隔绝措施的。
第2篇 选煤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措施
(一)生产系统方面
1.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盲目组织生产的;
2.选煤厂未配备独立统一的调度指挥系统的;
3.新设备安装完毕后,未经调试和竣工验收确认合格,直接投入生产的;
4.选煤厂发现的炸药、雷管未拣出,或拣出后未按规定保管、上交的;
5.地下生产设施:生产泵房、浓缩泵房、返煤地道未设置集水池、未装设相应的排水泵,或排水泵能力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6.煤仓和原煤准备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电气设备不防爆或未采取措施的;
7.胶带输送机皮带接头开裂严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
(二)安全系统方面
1.厂房建筑物结构出现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厂房建筑承重结构的;
3.设备传动部位未按选煤厂安全规程要求,安装、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存在严重性能缺陷,不能发挥正常安全防护作用的;
4.厂房内的吊装孔各层,未设置防止人员从起重区域通过的防护栏杆的;生产现场在有可能引发高空坠落的区域周边未制定特殊措施防止从高空抛扔检修件及其它物料的;
5.吊钩、吊环和钢丝绳等承重件未按照选煤厂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检修和更换,继续使用的;
6.加压过滤机加压仓和入口门,未设置机械、电气闭锁装置的;
7.高压地埋线路附近未设立可靠、醒目警示标志的;在易产生静电场所,未装设可靠接地的;
8.作业场所无安全通道或擅自封堵消防安全通道、高层建筑顶部通往地面无应急舷梯的;
9.生产现场,如油库、材料库等其它禁止烟火场所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的;
10.重点防火区,如在油库、浮选药剂库(桶)周边及煤仓上口(内)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施工的;
11.设备检修未按程序办理停送电工作票、不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的;
12.未采取彻底清洗或置换惰性气体等防爆措施,对存放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情况不明的容器进行焊接的;
13.在瓦斯含量超过1.0%或煤尘浓度大于10 mg/m3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的;
14.人工清仓时,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擅自进行清仓作业的;
15.进入设备内检修,使用照明电源电压等级高于36v的。
(三)机电系统方面
1.供电系统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固定设备外壳未直接重复接地的;
2.供电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不按期进行预防性试验的;各种开关柜的保护不灵敏可靠的;
3.机电设备防护等级不符合作业环境要求的;
4.压力容器不按期校验或出现焊缝开裂、深度机械伤痕、锈蚀点,以及安全阀整定值超过规定限值的;
5.高压电动机无短路、过负荷和欠压保护的;
6.变压器超温保护不起作用的;
7.瓦斯监控系统未按规定检测认定的。
第3篇 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措施
(一)采掘施工方面
1.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居民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2.露天矿山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的;
3.露天矿山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的;
4.地下矿山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
5.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场不具备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的;
6.夜间无照明装卸作业的。
(二)火工品及爆破方面
1.矿山爆破器材库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民爆器材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2.爆破作业时,对拒爆和残爆现象不处理,处理时不采取警戒、防护措施,或使用铁器、设备直接挖取的;
3.使用非专用车辆运送爆破器材或炸药、雷管混装混运的;
4.露天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
5.爆破作业现场没有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的。
(三)边坡及采空区方面
1.没有对采空区进行治理,以及对地表塌陷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
2.对采空区密集区域不执行“先探后采”的;
3.在探明的采空区危险区域内进行采掘施工作业的;
4.露天矿山边坡角大于自然安息角或者边坡不稳的;
5.露天矿山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的。
(四)排土场方面
1.在经常发生滑坡的山坡地基或软地基上排土,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2.山坡汇水面积大而未修筑排水沟或排水沟被严重堵塞的;
3.排土场边缘没有设置安全车档,或车档高度不足轮胎直径1/2,车档顶宽和底宽不足轮胎直径1/4和3/4的;
4、对沉降部位不及时进行处理,在反坡角小于2%的位置进行排土作业的;
5.坡顶线内侧30m内侧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时,汽车仍在该区域进行排土作业的;
6.排土场内因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m的;
7.夜间无照明进行排土作业的;
8.易发生泥石流的山坡排土场,下游存在采石场、工业场地、居民点、铁路、道路及永久建筑等,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推土机沿排土场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的;
10.排土作业车辆倒车速度大于5km/h,高速冲撞安全车档的。
(五)防排水方面
1.矿山未按规定设置专用防水、排水设施,或者防水、排水设施能力严重不足的;
2.矿井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或数量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3.有严重水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4.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
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底车场周围未设置防水闸门的。
(六)通风方面
1.地下矿山没有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
2.压风设备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水)保护装置及温度保护装置等不齐全可靠的;
3.存在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的数量、频次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井下爆破器材库未有单独通风风流或回风风流未直接进入矿井回风巷道内的。
(七)机电方面
1.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的;或矿井双回路供电电源均t接有其他用电负荷的;
2.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的;
3.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4.提升设备其防坠、防过卷、制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5.井下高压电器、线路等年久失修绝缘层老化或敷设不当;
6.特种设备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仍使用的;
7.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满足下列规定:3kv以下,不得小于1.5m,3kv-10kv,不得小于2.0m;高于10kv,不得小于3.0m。
8.大型设备的供电电缆绝缘层老化或破损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9.停送电或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电源开关没有加锁、不设专人监护或不悬挂警示牌的。
(八)消防安全方面
1.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没有配备足量消防设施设备,或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2.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4.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5.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罐车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6.封闭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未设置通风装置或装置失效没有及时更换的;
7.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及爆破作业装药区域擅用明火的;
8.办公楼、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没有配备足量合格消防设施设备,或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九)车辆运输方面
1.运输车辆制动或其它安全辅助装置故障,仍进行运输作业的;
2.运输车辆严重超速、超高、超载的;
3.运输道路坡度、半径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4.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没有设置护栏、挡车墙的;
5.车辆在露天采场存在明火的地点或其它不安全地点加油的。
第4篇 矿井供电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措施
1.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矿井双回路供电电源t接有其它用电负荷的;
2.矿井主要电源线路走廊保护区内有大型起重机械、塔吊等极易碰触导线的施工作业的;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倾倒腐蚀性物质的;
3.矿井主要电源线路下方违章建筑楼房、民房、违章搭盖以及通过林区,种植植被,且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的;
4.矿井主要电源线路水泥杆叉梁断裂、杆身有明显暴涨、严重老化、水泥脱落、钢筋外漏可能造成倒杆断线;绝缘子湾头、球头锈蚀严重、瓷质绝缘子零值数量多、导线断股超过总截面的25%,可能发生断串(线)停电事故的;
5.线路施工作业中,深基坑开挖,无通风装置或通风装置不可靠的;
6.新立杆塔作业,登杆前未检查根部、基础和临时拉线是否牢固的;
7.枢纽变电站构架、建筑物、设备基础老旧、风化、锈蚀严重的;
8.电气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无主保护运行的;
9.主要开关等电气设备遮断容量不够或本身存在缺陷,造成拒动拒分的;
10.地面电工无特殊工种上岗证的;
11.没有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两票”:倒闸操作票、工作票;“三制”: 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设备巡视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