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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调查10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6

安全生产调查

第1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处理

一、 事故调査工作的要求

(1)      事故调査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 和事故损失,査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 究责任。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 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4)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査处理工作的效率。

(5)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二、 事故调査组的组成及职责

1.      事故的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等级的不同,由不同的政府 部门负责调查。

(1)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      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 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      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 织事故调査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 进行调査,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査组进行调査。

(5)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 行调查。

(6)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 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査,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2.      事故调查组的成员组成

(1)      事故调査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2)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査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 参加。

(3)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4)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査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 害关系。

(5)    事故调査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査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 工作。

3.     事故调査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     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要求

(1)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 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 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4)      事故调査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査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 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査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 查期限。

(5)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 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査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5.     事故调查组的纪律

(1)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査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 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2)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査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6.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査报告上签名。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査的有关资 料应当归档保存。

三、事故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 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 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 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査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 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 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 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 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四、事故现场调査分析规则

1.     事故现场的处理

事故现场是指事故后保持原始状态的事故地点,包括现场波及的范围及其与事故有关的场所。 现场调査,首先要调査现场保护情况,因为现场将对事故调查的线索及确定事故的原因提供痕迹和 物证。因此。事故发生后,任何人均有权及时保护好现场,不得任意清理和破坏。调查工作应按一 定的顺序和方法进行,先在现场外围进行查询、观察;再进入现场内进行不变动现场物体原始位置 的静态观察;最后再翻动或移动物体的原始位置,进行动态观察。调查前要准备好测绘、照像和录 像等设备器材,调查时必须作好记录、拍照(录像)及绘制事故现场图。

现场调查,主要是获得物证材料,它必须和调查询问工作(人证材料)互相结合,彼此对证并与 技术鉴定或模拟试验相辅相成。

事故现场的处理应当做到:

(1)      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      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      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4)      保护事故现场区域,不要破坏现场,除非还有危险存在;准备必需的草图梗概和图片;仔细 记录或进行拍照、录像并保持记录的准确性。

2.     事故有关物证的收集

通常收集的物证应包括:

(1)      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      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      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      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     事故事实材料收集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      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3)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      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 作(或位置)。

(5)      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      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试验与分析。

(3)      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      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情况以 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      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      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      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      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

当事故发生后,应尽快寻找证人,搜集证据。同时要与在事故发生之前曾在现场的人员,以及 那些在事故发生之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的人员进行交谈。要保证每一次交谈记录的准确性。

询访见证人、目击者和当班人员时,应采用谈话的方式,不应采用审问方式。同时,必须寻找见 证人,他们可提供与事故调查有关的各方面的信息,包括事故现场状态、周围环境情况及人为因素。

5.      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及事故现场图绘制

在收集事故现场的资料时,可能要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影或拍照来获得更清楚的信息。

(1)      显示事故现场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     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爆炸引起损害的照 片等。

(3)      事故发生现场全貌。

(4)      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对事故发生地点经过全面地初步研究拍照之后,调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绘制事故现场图。

(1)      确定事故发生地点坐标,伤亡人员相对于地理位置点的位置图。

(2)      确定涉及事故的设备各构件散落的位置并做出标记。

(3)      查看、测出和分析事故发生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

(4)      必要时,绘制现场剖面图。

事故现场图的形式,可以是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第2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规定

一、调查准备工作

1、赶赴事故现场。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线管理的原则,其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与前期事故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原因。

2、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牵头单位向同级政府呈报《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拟定的调查组牵头单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成单位和邀请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成立调查组的请示文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领导签字同意)后,调查组牵头单位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和邀请单位发出《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函》,函告有关调查事项。

3、立案。

牵头单位明确主办人员,由主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由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4、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

调查组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调查组织分工、调查组工作职责、各调查小组工作任务和调查工作要求。

5、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

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会议通报事故发生基本情况,抢险救援情况,宣布调查工作方案,明确各调查组成员分工和。

任务,调查组组长对调查工作提出要求。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二、事故调查取证

6、组织事故现场勘察,提取相关物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情况。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致害物、残留物、破损部件、危险物品、有害气体等),封存与事故有关的物件,并用摄影、照相等方法予以固定。对无法搬运或事故发生单位确需立即使用的物件,由勘察人员现场认定,并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字认可后,交付事故发生单位或相关单位保管或使用。

根据现场勘察和现场取证情况,绘制事故现场有关图纸(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剖面图、工序(工艺)、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现场勘察完毕,向调查组提交《事故现场勘察报告》。

勘察报告应当载明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勘察时间、勘察路线,说明事故地点基本情况和与事故相关的情况,认定事故类别,附有相应的事故图纸、照片等。参与现场勘察的人员在勘察报告上签字认可。

7、收集事故事实材料。

收集证明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与材料。包括:事故汇报记录、伤亡人员统计表、赔偿协议、尸检报告、遗体火化记录、死亡证明、医院伤害程度证明等。以及事故发生前生产设施、设备状况,有关技术文件和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健康状况等。同时收集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文件、规章制度、报表、台帐、记录、图件和向调查组提供的书面证明(说明)。

收集有关书证证据时,调查组向相关单位(部门)提供证据清单,限期要求提供。提供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签署“复印属实”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部门)。

8、获取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举报信件等。调查人员制订事故调查询问计划和询问提纲,明确调查询问对象和询问内容,对事故现场目击者、受害者、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必须调查询问。认定的责任者的违法违规事实应当有2个以上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效证据。

9、计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国家标准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由事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盖章认可。

10、组织技术鉴定。

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原因复杂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承担技术鉴定的单位或专家按照相关要求,在调查组的领导下,依法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相关事故参数,并向调查组提交完整的《技术鉴定报告》。

三、事故分析

11、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和间接原因分析。从机械、物质(能量源和危险物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两个方面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从技术、教育、管理、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等方面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

12、事故性质分析。

根据事故原因进行事故性质分析,对事故严重程度以及是属于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作出认定。

13、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结合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岗位)的职责和行为,对事故责任加以分析判断,确定事故责任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的后果、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是否履行职责及认识态度等情况,对事故责任者依法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

14、制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向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确保有效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15、召开事故分析会。

事故现场调查完毕,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召集召开事故分析会,由调查组成员,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会议通报事故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等。

四、协调处理意见,审查调查报告

16、协调事故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人的违法违规事实,调查组牵头单位提出事故处理初步意见,并与调查组成员协商、讨论后提交调查组审查。

17、形成调查报告初稿。

主办工作人员撰写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附件资料包括:调查组成员签名表,伤亡人员统计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勘察(或技术鉴定)报告,主要证据清单。

18、调查组审查调查报告。

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审查调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事故经过是否查清楚;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分析是否准确;报告撰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发现存在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调查或修改事故调查报告。

19、局务会审查调查报告。

调查组牵头单位召开局务会审查事故调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是:调查处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事故原因分析,性质认定是否准确;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发现存在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调查或修改事故调查报告。

五、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20、申请批复调查报告。

事故牵头组织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政府呈报《关于审查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文件。

21、政府审查批复调查报告。

由同级政府审查调查报告,下发批复文件。

六、落实事故处理意见。

22、移送相关案件。

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收到批复后,由主办人员填报《案件移送审批表》,制作《案件移送书》,将牵头单位无权处置的相关案件资料依法移送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23、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接到《案件移送书》书后,依法立案查处。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通报处理情况。

24、监察机关依法落实行政处分意见。

根据批复文件、监察机关按程序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意见作出处分决定。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通报处理情况。

25、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收到批复后,在规定的时间到位。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26、有关机关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有关机关收到批复或《案件移送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到位。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书面通报处理情况。

27、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单位收到批复后,在规定的时间落实到位。落实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2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收到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报告,或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进行进一步处理,并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通报落实情况。

29、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在当地主流媒体或门户网站上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30、整理事故案卷。

主办工作人员填报《结案审批表》,报本局负责人审批。批准同意结案后,制作《案卷首页》和《卷内目录》,按一卷一档的原则,将调查报告,各类请示、批复文件,相关证据材料,处理落实材料,相关执法文书等整理归档。

第3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一、调查准备工作

1、赶赴事故现场。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线管理的原则,其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与前期事故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原因。

2、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牵头单位向同级政府呈报《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拟定的调查组牵头单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成单位和邀请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成立调查组的请示文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领导签字同意)后,调查组牵头单位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和邀请单位发出《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函》,函告有关调查事项。

3、立案。

牵头单位明确主办人员,由主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由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4、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

调查组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调查组织分工、调查组工作职责、各调查小组工作任务和调查工作要求。

5、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

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会议通报事故发生基本情况,抢险救援情况,宣布调查工作方案,明确各调查组成员分工和。

任务,调查组组长对调查工作提出要求。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二、事故调查取证

6、组织事故现场勘察,提取相关物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情况。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致害物、残留物、破损部件、危险物品、有害气体等),封存与事故有关的物件,并用摄影、照相等方法予以固定。对无法搬运或事故发生单位确需立即使用的物件,由勘察人员现场认定,并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字认可后,交付事故发生单位或相关单位保管或使用。

根据现场勘察和现场取证情况,绘制事故现场有关图纸(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剖面图、工序(工艺)、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现场勘察完毕,向调查组提交《事故现场勘察报告》。

勘察报告应当载明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勘察时间、勘察路线,说明事故地点基本情况和与事故相关的情况,认定事故类别,附有相应的事故图纸、照片等。参与现场勘察的人员在勘察报告上签字认可。

7、收集事故事实材料。

收集证明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与材料。包括:事故汇报记录、伤亡人员统计表、赔偿协议、尸检报告、遗体火化记录、死亡证明、医院伤害程度证明等。以及事故发生前生产设施、设备状况,有关技术文件和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健康状况等。同时收集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文件、规章制度、报表、台帐、记录、图件和向调查组提供的书面证明(说明)。

收集有关书证证据时,调查组向相关单位(部门)提供证据清单,限期要求提供。提供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签署“复印属实”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部门)。

8、获取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举报信件等。调查人员制订事故调查询问计划和询问提纲,明确调查询问对象和询问内容,对事故现场目击者、受害者、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必须调查询问。认定的责任者的违法违规事实应当有2个以上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效证据。

9、计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国家标准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由事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盖章认可。

10、组织技术鉴定。

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原因复杂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承担技术鉴定的单位或专家按照相关要求,在调查组的领导下,依法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相关事故参数,并向调查组提交完整的《技术鉴定报告》。

三、事故分析

11、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和间接原因分析。从机械、物质(能量源和危险物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两个方面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从技术、教育、管理、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等方面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

第4篇 关于有色汇源35kv变电站安全生产零事的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了解实现连续2000天安全生产零事故的管理方法。

调查范围:有色汇源35kv变电站安全生产安全运行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也雨后春笋般的多起来,但跟着而来的问题是安全事故频发,虽然国家制定了安全生产法,但是由于很多企业没有按三同时进行建设,安全设施也需要过程、制度建设上也不够完善。不过在我实践的单位有色汇源35kv变电站却由于设施完善,制度健全,管理到位已经实现了安全生产2000天零事故。就此我对该变电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查:

1.硬件设施:该变电站面向公司未来、立足长远,建站时选用了先进的电气设备,安全防护功能齐全,比如,电磁连锁防护、机械连锁防护、语音提醒及智能装置控制等功能,该站虽然硬件好,但由于是企业用户变电站,出线多、负荷大、几乎没有检修机会,且要求的供电可靠性更高,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该站在安全管理上还别有一套。

2.制度健全:徐话说的好没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单位更得需要有规矩,该变电站就有自己的完善的管理制度,比如,《变电运行规程》、《变电站设备管理标准》、《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例会制度》、《事故预想与演练制度》、《每周一题制度》、《班组考核制度》、《考勤制度》、《卫生检查制度》、《数据采集制度》、《设备检查制度》、《两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会议制度》、《事故预案制度》、《工器具使用制度》、《培训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制度健全,使得工作有章可循,但还得有好的管理方法。

3.管理方法:

3.1.加强安全知识学习,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知识培训,使职工不断增加新的安全知识;每周还进行一次事故案例分析,让职工结合岗位实际,首先进行原因分析,然后讨论出预防此类事故的措施和方法,通过这一学习方式的开展使大家从思想根源、认识水平、安全意识等方面认识到隐患不除、违章不禁的危害性,知道《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在工作中的重要性和认真遵守此规程的重大意义,从而达到掌握安全知识和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目的。

3.2.落实过程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该单位虽然管辖范围小,但影响面积大,小小的闪失可能造成巨大的浪费,故时刻以安全生产是最大的节约为理念,落实过程管理:

3.2.1.认真落实巡检制度,杜绝隐患发展,每班职工定时巡视,每天班长巡视,每周站长的不定时巡视,还有闭灯巡视、特殊巡视等巡检方式,通过这些监督式巡视制度的落实,形成认真、细致的巡检作风,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消除,即使不能消除也得到了在控,为安全生产打下稳定的基础。

3.2.2.定时召开安全会议,宣传安全政策,通报运行中存在的违章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告诫大家引以为戒,对好的操作方法也及时宣传学习,部署下步工作计划,站长对工作中的危险点做具体分析,具体安排解决方法和工作步骤,通过会议规范操作,为杜绝违章操作的发生做理论指导。

3.2.3.倒闸操作规范化,每次操作都要填操作票并有主操、班长、站长先后审核,操作前还要进行模拟演练,然后进行实际操作,大型操作站长亲自指挥,并对操作中的难点、危险点及时分析,为操作顺利进行做好充足准备。

第5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安全生产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生活活动中断的突发事件。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非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伤亡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其它安全事故。非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其它事故。

(二)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每人次歇工在1个工作日以上105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每人次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三)设备安全事故和盗窃事故分为:一般损失事故、较大损失事故、重大损失事故、特大损失事故。

一般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千元小于1万元的事故。

较大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重大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特大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工程管理部。

1、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报告: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组织抢救伤员的同时,向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公司工程管理部电话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报告主要内容:事故单位、姓名、年龄、工种、时间、负伤情况、事故地点及事故简要经过。

(2)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由项目部经理主持,召集项目部生产副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调查清楚事故发生原因,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3)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批复的处理决定核销相关费用和扣缴罚款。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2、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防止事态扩大;项目部经理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公司总经理电话报告,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向相关部门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

(2)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安全主管领导主持,召集公司工程管理部和项目部的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调查清楚事故发生原因,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和善后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在事故未做出结论前,做好保密工作,未经公司领导同意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以免影响项目部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批复的处理决定做好善后工作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二)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设备安全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机材管理部。

1、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报告:由当事人向专职安全员和设备主管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机械设备的损害继续扩大;专职安全员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分别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电话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2)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调查分析:由项目部生产副经理主持,召集专职安全员、设备主管和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别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3)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设备主管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批复的处理决定核销相关费用和扣缴罚款。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2、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报告: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并保护好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防止损害继续扩大;项目部经理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机材管理部和公司总经理电话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分别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2)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主要领导主持,召集公司工程管理部、机材管理部和项目部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别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3)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设备主管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的处理决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备案。

(三)盗窃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盗窃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盗窃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有其特殊性,盗窃事故发生的后果,可以严重影响工程施工和生产的正常进行。盗窃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机材管理部。

1、盗窃事故的报告:在确认事故发生后,发现者应首先向保安队长和项目部经理报告,保安队长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若盗窃正在实施时,发现者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将盗窃者抓获,并通知保安队长前往处理;项目部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机材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报失窃清单和损失金额。

2、盗窃事故的调查分析:项目部保安队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和破案;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确认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人,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3、盗窃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保安队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由项目部落实公司对事故处理的决定。结案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备案。

(四)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交通事故具有多重属性,有些情况下属生产安全事故,有些情况又属非生产安全事故,还有些情况同时具有两种属性。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综合事务部。

1、在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属生产安全事故。

(1)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报告: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立即组织抢救,项目部经理接报后,视事故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用电话报告公司综合事务部,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综合事务部、工程管理部;若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损失事故及以上的事故,项目经理应在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公司总经理报告。

(2)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综合事务部牵头组成调查组;查清事故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工程管理部。

(3)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项目部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的处理决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综合事务部备案。

2、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因公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因私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

(1)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告: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立即报告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根据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报警,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用电话报告公司综合事务部,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综合事务部、工程管理部;若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死亡事故时,项目经理应在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公司总经理报告。

(2)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综合事务部牵头组成调查组;查清事故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确认责任人,提出内部处理意见。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工程管理部;报警的由当事人配合交警调查。

(3)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报警的由项目部落实交警的处理决定;未报警协商处理的由项目部处理;由项目部落实内部整改措施和公司内部的处理决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综合事务部备案。

三、对轻微工伤事故、轻微损失事故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未遂事故由项目部负责调查处理,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也可处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四、本规定仅适用于公司内部,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工程管理部,本规定从2022年4月1起执行。(另附:报告表、调查表、统计表)

天津力丰合盈投资有限公司

2022年3月6日

第6篇 在调查安全生产事故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三条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把握以下问题。

一是明确事故等级和调查处理机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明确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机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其中,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当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是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事故必须依法进行。首先必须明确事故调查权是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事故调查组行使调查权或者是地方人民政府直接组织的,或者是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不是事故调查组自身具有的法定职权。因此,事故调查组行使调查权,不论是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还是事故发生单位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必须按照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进行,必须严格依法履行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清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三是调查分析事故必须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 6442-1986)为标准。虽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已经废止,但在新的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出台之前,《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 6442-1986)是对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事故分析”、“事故结案归档材料”以及“事故分析的技术方法”仍然是事故调查分析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在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严格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进行现场处理、搜集物证事故事实材料证人材料、现场摄影,事故分析,事故性质和责任的认定就比较容易。

四是事故处理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 6442-1986)弄清事故的性质,界定清楚事故责任后,事故处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于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负有责任的,按照各自的责任性质、轻重,依照相关规定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做到事实一定要清楚,程序一定要合法,证据一定要充分,因果关系一定要客观,依据一定要正确,处理一定要适当。总结事故的教训,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必须有针对性,发挥事故的警示作用,真正做到亡羊补牢。

第7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安全生产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生活活动中断的突发事件。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非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伤亡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其它安全事故。非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其它事故。

(二)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每人次歇工在1个工作日以上105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每人次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三)设备安全事故和盗窃事故分为:一般损失事故、较大损失事故、重大损失事故、特大损失事故。

一般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千元小于1万元的事故。

较大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重大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特大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工程管理部。

1、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报告: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组织抢救伤员的同时,向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公司工程管理部电话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报告主要内容:事故单位、姓名、年龄、工种、时间、负伤情况、事故地点及事故简要经过。

(2)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由项目部经理主持,召集项目部生产副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调查清楚事故发生原因,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3)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批复的处理决定核销相关费用和扣缴罚款。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2、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防止事态扩大;项目部经理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公司总经理电话报告,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向相关部门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

(2)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安全主管领导主持,召集公司工程管理部和项目部的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调查清楚事故发生原因,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和善后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在事故未做出结论前,做好保密工作,未经公司领导同意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以免影响项目部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批复的处理决定做好善后工作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二)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设备安全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机材管理部。

1、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报告:由当事人向专职安全员和设备主管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机械设备的损害继续扩大;专职安全员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分别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电话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2)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调查分析:由项目部生产副经理主持,召集专职安全员、设备主管和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别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3)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设备主管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批复的处理决定核销相关费用和扣缴罚款。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2、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报告: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并保护好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防止损害继续扩大;项目部经理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机材管理部和公司总经理电话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分别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2)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主要领导主持,召集公司工程管理部、机材管理部和项目部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别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3)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设备主管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的处理决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备案。

(三)盗窃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盗窃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盗窃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有其特殊性,盗窃事故发生的后果,可以严重影响工程施工和生产的正常进行。盗窃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机材管理部。

1、盗窃事故的报告:在确认事故发生后,发现者应首先向保安队长和项目部经理报告,保安队长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若盗窃正在实施时,发现者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将盗窃者抓获,并通知保安队长前往处理;项目部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机材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报失窃清单和损失金额。

2、盗窃事故的调查分析:项目部保安队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和破案;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确认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人,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3、盗窃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保安队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由项目部落实公司对事故处理的决定。结案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备案。

(四)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交通事故具有多重属性,有些情况下属生产安全事故,有些情况又属非生产安全事故,还有些情况同时具有两种属性。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综合事务部。

1、在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属生产安全事故。

(1)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报告: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立即组织抢救,项目部经理接报后,视事故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用电话报告公司综合事务部,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综合事务部、工程管理部;若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损失事故及以上的事故,项目经理应在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公司总经理报告。

(2)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综合事务部牵头组成调查组;查清事故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工程管理部。

(3)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项目部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的处理决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综合事务部备案。

2、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因公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因私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

(1)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告: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立即报告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根据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报警,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用电话报告公司综合事务部,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综合事务部、工程管理部;若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死亡事故时,项目经理应在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公司总经理报告。

(2)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综合事务部牵头组成调查组;查清事故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确认责任人,提出内部处理意见。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工程管理部;报警的由当事人配合交警调查。

(3)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报警的由项目部落实交警的处理决定;未报警协商处理的由项目部处理;由项目部落实内部整改措施和公司内部的处理决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综合事务部备案。

三、对轻微工伤事故、轻微损失事故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未遂事故由项目部负责调查处理,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也可处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四、本规定仅适用于公司内部,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工程管理部,本规定从2011年4月1起执行。(另附:报告表、调查表、统计表)

天津力丰合盈投资有限公司

2011年3月6日

第8篇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级

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第六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八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四章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八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的煤矿事故。

第二十一条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调查的,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煤矿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委托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确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二)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

(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批准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

(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重大技术问题、重要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九条事故抢险救灾超过60日,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时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归档保存。归档保存的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批复文件等。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

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事故批复应当主送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事故批复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批复单位。

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八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9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询问笔录制作要求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询问笔录是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在执法办案调查取证期间,在勘验检查的基础上,对勘验检查未能查清的人和事进行的进一步调查,也是行政处罚案件最常用的重要证据之一,是行政执法机关的一种法律文书,笔录的质量直接影响办案的质量,笔录的质量也是考核办案人员工作水平的一个重要尺度,违反法定程序和形式制作的询问笔录,会影响它作为证据使用时的法定效力。但是,在实践中,一些执法监察人员对这项工作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制作出的笔录质量往往不尽人意。因此,制作出符合要求的询问笔录对调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调查询问笔录的制作人员的素质要求

笔录的现存问题很大一部分是基于目前调查人员的素质、能力不高造成的。因此扭转、消除笔录中存在的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努力培养和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办案人员的良好素质是其作好工作,发挥应有作用的内在动因和前提,而作为一名合格的办案人员通常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

从事办案调查人员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才能在工作中作出客观、正确的判断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二)良好的心理素质

调查询问人员面对复杂的案情,被询问人的身份、地位和各种阻力,调查询问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善于控制和调整询问情况,避免被动,以利于询问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良好的心理素质不是天生就有的,但可以通过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中形成。1、通过学习陶冶情操、通过实践增加阅历和知识。磨练出无私无畏、不骄不躁、好学上进、自觉自律的良好气质和高度的责任感、鲜明的是非感、强烈的正义感。2、经常地有意识地作一些艰巨、困难的工作,在实践中增加才干和坚定意志。

(三)良好的业务素质

良好的业务素质是保证记录准确、迅速的先决条件。调查询问人员除了平时进行系统的学习,精通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知识,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注意提高个人的分析能力、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和应变能力,掌握调查工作的新特点和新方法提高依法行政执法水平外,在进行调查询问前还要先行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涉及到的专用名词、专业知识,并且准备好调查询问提纲。

二、调查询问笔录的制作要求

(一)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在制作询问笔录方面包括笔录的格式正确;笔录的内容必须准确、详实全面客观,不能随意增加减内容和过多地修辞;笔录的文字准确清晰。

(二)调查询问笔录的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询问笔录有着与公安部门执法、检察机关执法、法院执法过程不同的要求和内容。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我国宪法和刑法中所规定的条文。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询问工作时要注意其特点,在实际应用时,要充分考虑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询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调查单位、时间、地点,以及工作人员姓名;证人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工种、本工种工龄或其他有关的自然情祝;工作开始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正常的工作程序,谁指派的工作;当时的操作操作动作,事故的经过;指挥人员,如何指挥的;工艺条件、现场当时的环境状况;事发前受伤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当时现场操作者共有几人,都是谁叫什么名字;现场操作人员的具体位置,包括受伤者、死者的位置、姿态、操作动作;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伤害的起因物、致害物、伤害的性质、伤害部位;有关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情况;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情况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情况;事故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组织制定和事故发生时的实施情况;事故的报告情况。

(三)规格、格式要求

1、使用统一规格专用的询问笔录纸记录;

2、记录时,只能用毛笔、钢笔,蓝黑或碳素笔记录,字迹清晰,标点正确,记录不能超越装订线,这样利于使用、存档;

3、调查结束后,被询问人在被询问人或被询问人签名处捺印,在补充或修改处捺印,多页笔录的摊开并在右侧边缘处捺骑缝印,指印捺取要求清晰、完整。

三、调查询问笔录的程序

(一)询问调查的组织

询问笔录要求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对被询问人进行询问和记录,执法人员要求同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在询问前要进行分组,对被询问人进行询问必须个别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在同一个案件中被询问对象多人时应当根据调查组分组情况有计划分组,逐一在单独的场所进行,以免造成相互启发、甚至讨论的情况,影响被询问人客观真实的提供证言要求。(注意:落实被询问人的身份、被询问人是否具备法定的代表能力,是否有替代、别名)。

(二)询问笔录的询问和记录

在对案件调查询问前,首先要将询问笔录纸各规定项目填写齐全。开始制作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必须向被询问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被询问人的权力和义务并将该程序如实记录,这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内容,缺少这一项步骤, 造成程序违法,将可能导致案件的败诉。接下来开始对被询问人进行询问,这部分内容是笔录的核心内容。调查人员应当按照事先拟好的提纲对被询问人进行逐条提问。提问时要根据被询问的思想觉悟、文化程度、表达能力等不同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询问被询问人不能带有提示性的、诱导式发问,以免在听证或法庭上经不起质证。询问时不应对询问内容是否违法进行评判,只对具体的事情进行调查,以免被询问人产生防卫心理,就轻或隐瞒真相。记录采用问话的形式,提问与被询问人的陈述应分别列段,段首标明“问”和“答”。同时询问人员应当注意记录人员的速度,记录人员必须用第一人称记录被询问人原话,单位和地方的名称都要记录全称;对被询问人讲的不够具体的话,一定要核问出具体、确切情况后载入笔录;被询问人所作的回答如果条理不清,记录人员可先对被询问人的回答进行归纳总结后,得到被询问人的同意后载入笔录。

询问完毕后编好页码,当场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由记录人向被询问人宣读。允许被询问人当场补充和当场修改,并在补充和修改处捺上指印:被询问人承认笔录与所陈述一致时,应让被询问人在笔录记录结束处写明“以上记录我看过,内容属实”并标明日期,签名,捺印,如果其拒绝签字,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作好调查询问笔录是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的重要条件,也是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时向法院提供的重要证据,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10篇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级

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第六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八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四章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八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的煤矿事故。

第二十一条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调查的,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煤矿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委托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确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二)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

(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批准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

(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重大技术问题、重要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九条事故抢险救灾超过60日,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时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归档保存。归档保存的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批复文件等。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

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事故批复应当主送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事故批复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批复单位。

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八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安全生产调查10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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