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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民爆物品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职责
1、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必须坚守岗位,坚持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3、认真做好进出库区人员、车辆的登记工作。
4、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6、必须遵守民爆物品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7、发放民爆物品时,应当如实记载发放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人员的姓名,不得将民爆物品发放给无爆破员ic卡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他人的人员卡发放、领用民爆物品。
8、必须建立进出库明细帐,做到进库与储存、出库帐目平衡,并做好月、季、年报工作。
9、必须坚持专库专用,严禁混存性质相抵触的易燃易爆物品。
10、负责清除仓库15米周围内的杂草等易燃物。
11、严禁在仓库内住宿、会客、酗酒、吸烟和带入火种火苗、通讯工具及明火照明。
12、严禁转借、转卖、赠送、私存民用爆炸物品。
13、民爆物品要经常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过期变质霉烂产品要造册登记,报告单位领导并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报废销毁。
14、发现民用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等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2篇 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
1、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必须坚守岗位,坚持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3、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5、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发放民爆物品时,应当如实记载发放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人员的姓名,不得将民爆物品发放给无爆破员ic卡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他人的人员卡发放、领用民爆物品。
7、必须建立进出库明细帐,做到进库与储存、出库帐目平衡,并做好月、季、年报工作。
8、必须坚持专库专用,严禁混存性质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9、负责清除仓库15米周围内的杂草等易燃物。
10、严禁在仓库内住宿、会客、酗酒、吸烟和带入火种火苗、通讯工具及明火照明。
11、严禁转借、转卖、赠送、私存民用爆炸物品。
12、民用爆炸物品要经常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过期变质霉烂产品要造册登记,报告单位领导并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及报废销毁。
13、发现民用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等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3篇 民爆物品业务开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业务开票员必须熟悉民爆物品性能及使用方法,经岗前培训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条业务开票员销售民爆物品,只能凭万州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开具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和《运输证》,并有用户持有的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购买的单位卡(ic卡),经审验合格后,方准办理开票业务;
第三条开票员在《购买证))和《运输证》及单位购买工c卡规定的品种、数量内及有效时间内开具民爆物品销售发票,不准超出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品种、数量和有效时间,若批准的数量与库房件数数量不一致时,只能按小于批准数量并与库房件数数量一致销售;
第四条业务开票员应坚持日清月结,当天销售当天下账,当天结账,做到账账、账物、账币相符。
第五条业务开票员应坚持每天与仓库核对销售及库存数量,通报当天用户购买情况,并根据库容核定量和实际库存量及时向人秘保卫科提出申购品种和数量,提前做好申购准备工作,防止脱销,影响用户生产;
第六条业务开票员只能在购买单位在银行存入(或转账)购货款和配送费用后,凭本单位出纳签章(财务收款章和出纳私章),才准开具((民用爆炸物品提货单》,并及时通知押运人员做好配送准备工作;
第七条业务开票员应按销售备案制度的要求,按时将购销数量、购货及销售时间、购买单位等数据按时间要求,分别及时向重庆市商委民爆处、万州区商委特商处、万州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和公司领导报送,不得有误。
第八条业务开票员除坚持每天与民爆仓库保管员核对账目外,每月月末应与计财科、人秘保卫科到民爆仓库进行实物盘点,并出具《盘点表》,防止出现差错;
第九条业务开票员应按时参加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和培训。
第4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民爆物品库管员
1、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遵守企业劳动纪律。
2、严格遵守和执行《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制度》。
3、做好爆炸物品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爆炸物品的申购、出入库清点登记、定期清查、日常保管、统计报告、库区清洁等工作。要求做到库区整洁、帐实相符、物品安全、管理规范。
4、管理和使用好库区安全设施,协助保卫工作人员开展好爆炸物品库的守护保卫工作,杜绝火源,严防爆炸物品被盗、遗失。
5、保质保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5篇 民爆物品押运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押运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由取得押运资格的员工担任:
第二条 押运员应熟悉所承运的民爆器材的性能,熟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 确保所押运的品种、数量无误,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民用爆破器材不得承运;
第四条 监督运输车按照公安机关运输证上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驶;
第五条 监督装载的民用爆破器材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固:
第六条 看管好民用爆破器材,运输途中及时检查货物包装、堆放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状况,严防途中丢失或发生其它事故:
第七条 同一时间,不应装卸2个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破器材,也不应与其它货物同时装卸;
第八条 货物运到目的地后,要监督收货单位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 按时参加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和培训。
第6篇 民爆物品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负责民爆物品库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爆破器材库区保卫人员、保管员的各项工作,发现违规时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三条 对质量可疑及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破器材,必须由专库库存,不得与其它产品混装,并及时向业务科科长汇报; •
第四条 按部门的布置参加民用爆破器材的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
第五条 检查库区的各项设施是否正常,通讯设置、防雷二防盗、消防、防静电是否能正常使用,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公司:
第六条 严禁超量储存民用爆破器材,正确记录雷管的编码登记工作,做好民爆物品的进、销、存、出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熟悉掌握民用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发生事故后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 按时参加各级各类的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和培训;
第九条 负责收集、报送民爆物品备案登记信息及数据,不定期检查仓厍备案信息,发现差错,及时整改完善。
第7篇 供应科民爆物品库仓管员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岗位安全负责。
2、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民爆物品必须凭单和“四员”证,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
4、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爆物品时必须及时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严格执行民爆物品领用审批、发放有关规定,手续不齐全的,严禁出库。
5、库房内储存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规定容量,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6、做好24小时值班、双人双锁、防火、防盗、防雷、防潮、防泄漏、防爆炸等工作,严禁在本级库区、宿舍及办公场所内使用电炉和私拉乱接电线、电器。做好报警、监控、消防等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与保养工作,使之随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发现安全隐患及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出库区大门必须及时上锁,禁止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易燃易爆的物品带入仓库。搞好仓库的规范管理和文明服务,库区内及围墙外五米区域内的杂草必须每年定期清除二次。库内物资堆放整齐、有序,环境卫生整洁。
8、做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工安全作。
第8篇 民爆物品仓库装卸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场所要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并设专人监督,严防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
第二条 民用爆破器材运输车离库门不应小于2.5米,遇暴风雨或雷雨时,禁止进行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作业;
第三条 装卸作业的场地严禁明火和一切带电的设备;
第四条 同一作业场所不准同时装卸二种民用爆破器材,也不应与其它货物同时装卸;
第五条 老、弱、病、残和儿童不准装卸民用爆破器材。作业前要对装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规定注意事项。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衣物或穿钉子的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
第六条 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包装箱(袋)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第七条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民用爆破器材不准发运和入库;
第八条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第九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能遗留民用爆破器材;
第十条 如包装破损需更换包装时,必须经专业人员鉴定后在指定地点操作。
第十一条 装卸雷管只能由本公司保管员和保卫人员和押运员搬运,一律不准外单位人员搬运。
第9篇 民爆物品安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协助人秘保卫科负责人做好日常的安全生产事务工作,熟知生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条 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便妥全检查和监督职责;
第三条 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管理和危险品的运输配送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纠正违章;
第四条 督促仓库保管员按各项规定、制度管好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公司爆炸物品发生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所属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与处理:
第六条 负责组织半个月的安全学习和两个月的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同时作好会议记录;
第七条 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作好车辆台账、车辆行驶里程的记录,办理好车辆二级维护,搞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布置作好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
第10篇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生产和使用及销毁
(一)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引起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
(1)物品泄露,火源控制不严;
(2)静电导除不及时;
(3)反应失控;
(4)自燃起火。
(二)建筑防火防爆措施
(1)合理布置厂房。在设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厂房时还应充分考虑人员疏散、电器防爆、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等问题。
(2)采用框架结构。
(3)设置泄压装置。
(4)其他防爆要求:①加强通风;②合理采暖。采暖引起火灾的原因,主要是暖气管道和散热器表面的温度过高,与易燃物质接触,积热不散引起自燃而发生火灾;③消除引火源,如采取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避雷设施、防静电措施等。
(三)生产工艺的基本防火防爆措施
1.控制和消除可燃物
(1)爆炸危险场所加强通风:①正确设置通风口的位置;②合理选择通风方式。
(2)防止可燃物料的泄漏和空气渗入,为了保证设备、管线的密封性,通常采取如下措施:
①正确选择连接方法,由于焊接连接在强度和密封性能上效果都比较好,所以,要求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的连接,尽量采用焊接连接。
②正确选择密封垫圈,根据工艺温度、压力、介质的性质选用。一般工艺可采用石棉橡胶垫圈;在高温、高压和强腐蚀介质中,宜采用聚四氟乙烯或金属垫圈。
③设置检测仪器。
④注意维修保养,加强日常的巡视检查。
⑤注意检漏、试漏。设备在投产使用前或大修后开车前,应结合水压实验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做密封实验,发现渗漏及时修补。
(3)严格清洗或置换。对于加工、输送、储存可燃气体的设备、容器和管路、机泵等,在使用前必须用惰性气体置换设备内的空气。特别是在检修中可能使用和出现明火或其他火源时,设备内的可燃气体必须经过置换并分析合格后才能进行检修。对于盛放过易燃液体的容器,动火焊补之前,还必须用水蒸气或水彻底清洗干净并分析合格。
(4)惰性介质保护。工业生产中常用的惰性气体有氮气、助二氧化碳、水蒸气等。
(5)控制可燃物料的排放。在化工生产中排放的各种废料内往往含有可燃物,排放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如限制排放量、综合利用回收、在下水道设置水封井等。
(6)改革生产工艺,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代替可燃材料。
(7)管理好可燃性和氧化性的物料和产品。
2.控制和消除着火源
点火能量的来源常见的是热能,还有电能、光能和化学能。按产生能量来源的不同,引火源可分为7类:明火、撞击与摩擦、化学反应、电火花和静电火花、高温物体、日光照射与聚焦、绝热压缩。对工业生产中能够引起火灾的各种着火源,应根据其产生的机理和作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措施。
3. 控制工艺参数
石油、化工工业生产过程中,工艺参数主要是指温度、压力、流量及物料配比等。按工艺要求,严格控制工艺参数在安全限度之内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实现这些参数的自动调节和控制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4.预防措施
(1)设置信号报警。在生产过程中,当出现失常情况时,为了能够警告操作人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险隐患,以防蔓延扩大,可安装能够发出声、光或颜色等信号的报警装置,如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等。
(2)安装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只能提醒人们火灾事故正在形成或发生,但不能自动排除故障。因此,应当设置在形成火灾危险状态时能自动消除火险的保险装置,如管道中安装的紧急切断阀、安全阀、爆破片、保险丝等。
(3)采取安全连锁。安全连锁就是利用机械和电气控制依次接通各个仪器及设备,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4)设置阻火设备。阻火设备是一种防止外部火焰窜人有着火爆炸危险的设备、管道、容器,或阻止火焰在设备和管道间扩散的一种安全装置。可以防止火势蔓延扩大,及时有效地灭火,包括安全液封、阻火器、防火墙等。
(5)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在有爆炸危险的压力设备和化学反应设备上安设防爆泄压设施,可有效防止建筑、设备容器的爆炸,减少爆炸造成的损失,包括安全阀、爆破片、放空管等。
(6)布置分区隔离。在总体设计时,按照有关规范的规定,根据工业企业的特点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局。石化企业应布置在邻近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7)设置灭火设施。
(8)生产调度中心设置消防通信设施。
(四)安全管理
由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在生产使用中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1.生产、使用化学物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的要求。
(2)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3)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期保养。
(5)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检查。
(6)从事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办理程序
危险化学晶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晶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
①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申报材料送交消防机构审核。
②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申报表》后,按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程序办理建审手续。
③工程竣工后,生产企业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工程验收。
④对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管理规定的,应及时签发《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应将材料退回,限期进行整改。
四、销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因质量不合格,或因失效而变态废弃时,要及时销毁处理。销毁处理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凡一次销毁100公斤(公升)以上的,应报请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环保部门的同意,确良在指定的地点采用指定的方法销毁;凡一次销毁100公斤(公升)以下的,应在本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的监护下,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销毁,禁止随便弃置堆放和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系。
第11篇 民爆物品仓库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对民爆仓库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2、严格按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仓库的工作管理。
3、监督做好进出库区人员、车辆的登记工作。
4、每库房按核定储量存放,性质相抵触的产品不准同库储存。
5、按照《民爆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监督认真做好定员、定量工作。
6、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监督做好物品的入库和发放;检查是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7、组织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
8、协助完善公司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9、完成公司的其他工作需要。
第12篇 民爆物品业务开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业务开票员必须熟悉民爆物品性能及使用方法,经岗前培训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条 业务开票员销售民爆物品,只能凭万州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开具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和《运输证》,并有用户持有的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购买的单位卡(ic卡),经审验合格后,方准办理开票业务;
第三条 开票员在《购买证))和《运输证》及单位购买工c卡规定的品种、数量内及有效时间内开具民爆物品销售发票,不准超出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品种、数量和有效时间,若批准的数量与库房件数数量不一致时,只能按小于批准数量并与库房件数数量一致销售;
第四条 业务开票员应坚持日清月结,当天销售当天下账,当天结账,做到账账、账物、账币相符。
第五条 业务开票员应坚持每天与仓库核对销售及库存数量,通报当天用户购买情况,并根据库容核定量和实际库存量及时向人秘保卫科提出申购品种和数量,提前做好申购准备工作,防止脱销,影响用户生产;
第六条 业务开票员只能在购买单位在银行存入(或转账)购货款和配送费用后,凭本单位出纳签章(财务收款章和出纳私章),才准开具((民用爆炸物品提货单》,并及时通知押运人员做好配送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业务开票员应按销售备案制度的要求,按时将购销数量、购货及销售时间、购买单位等数据按时间要求,分别及时向重庆市商委民爆处、万州区商委特商处、万州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和公司领导报送,不得有误。
第八条 业务开票员除坚持每天与民爆仓库保管员核对账目外,每月月末应与计财科、人秘保卫科到民爆仓库进行实物盘点,并出具《盘点表》,防止出现差错;
第九条 业务开票员应按时参加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和培训。
第13篇 民爆物品库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遵守企业劳动纪律。
2、严格遵守和执行《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制度》。
3、做好爆炸物品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爆炸物品的申购、出入库清点登记、定期清查、日常保管、统计报告、库区清洁等工作。要求做到库区整洁、帐实相符、物品安全、管理规范。
4、管理和使用好库区安全设施,协助保卫工作人员开展好爆炸物品库的守护保卫工作,杜绝火源,严防爆炸物品被盗、遗失。
5、保质保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4篇 民爆物品驾驶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由熟悉民用爆破器材性质、证照齐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和危化物品操作证的司机驾驶;
第二条 出车前要对汽车进行检查,要求电气线路的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无破损和错接;车身、底盘、发动机清洁、无油脂、油腻、刹车、灯、喇叭、操作装置要处于良好状态;油箱和油管等油路系统要牢固,不漏油;应将排气管装在车的前部,并加盖防火帽;轮胎充气适当,.并有备用轮胎,车上要有危险标志、灭火器、接地链网、修车工具齐全,加足本次行驶的汽油;
第三条 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破器材不得装在同一车辆;
第四条 装卸民用爆破器材,应当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口稠密的车站、码头;
第五条 民用爆破器材的运输、装卸,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随车押运人员负责和指导安全操作;
第六条 在公路上运输民用爆破器材,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
第七条 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桥梁、隧道和人口稠密的地区,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装运民用爆破器材汽车附近吸烟、用火,使用手提电话;
第八条 要求选择在气候较好的时间运输民用爆破器材,以防遇险。如果中途遇暴风雨和雷击时,要将车辆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禁止进行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作业;
第九条 停车过程中不准在车上开启装有民用爆破器材的箱子,也.不准进入加油站加油,如果汽车的一轴上装有二个轮胎,停车时要经常检查,防止2轮胎之间夹带石块、碎砖而造成轮胎破损,夜间在道路上停车,前后要打开相关车灯;
第十条 按时参加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和培训。
第15篇 民爆物品协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落实爆破物品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本人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安全负全责。
三、负责对爆破材料收、发、存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做到账、卡、物三对照。
四、负责对炸药、雷管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严防流失造成危害。
五、负责对爆破材料库防火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周围水沟、杂物的及时清理,做到周围无杂物、水沟畅通,消防器材合格有效。
六、及时对炸药库进行检查,确保库内24小时有2人发料值班,室内卫生清洁,不准有闲杂人员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