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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高处悬吊作业发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在发包高处悬吊作业应当做到:
1、 应当查看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制度文件;
2、 查验承包单位从事高处悬吊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书;
3、 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发包人在发包高处悬吊作业项目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
2、安全管理内容;
3、应急救援的职责分工、程序以及各自的义务;
4、其它需要明确的安全事项。
发包人发现承包单位存在问题或隐患时,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2篇 高处悬吊作业发包人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在发包高处悬吊作业应当做到:
1、 应当查看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制度文件;
2、 查验承包单位从事高处悬吊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书;
3、 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发包人在发包高处悬吊作业项目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
2、安全管理内容;
3、应急救援的职责分工、程序以及各自的义务;
4、其它需要明确的安全事项。
发包人发现承包单位存在问题或隐患时,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3篇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与培训;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检查与考评;违约责任。
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通风、支护、防治水等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