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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高炉作业长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第2篇对主管工长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第3篇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考核管理办法 第4篇主井延长安全技术措施 第5篇副厂长安全技术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6篇安全技术副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第7篇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考核管理办法 第8篇安全技术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 第9篇安全技术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0篇安全技术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 第11篇安全技术部部长安全职责 第12篇安全技术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对主管工长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贯彻落实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的方针、目标。对所承建施工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安全生产负具体的直接责任。
2、组织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各种防护设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检查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工作。
3、对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卸料平台、临时用电、施工机具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查并办理验收手续后方能使用。
4、教育和督促职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以安全技术交底形式进行)。提高职工安全技术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
5、合理、科学地组织施工,严禁违章指挥。
6、参加对项目工地的职业健康安全、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7、发生伤亡事故要立即上报,组织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参加调查处理。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第2篇 安全技术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在公司安委会及主管生产副经理的领导下,积极贯彻和宣传上级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把贯彻《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中心,抓紧抓好。
2) 制定定期安全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执行。
3) 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活动日、周等活动和安全检查,制定和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定公司内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参加特殊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5) 逐级建立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监督检查。明确规定公司每季或半年,分公司每月、项目部每周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同时按照实际情况开展不定期巡检。
6) 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参加生产会,掌握施工状况、
预防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7) 参加临设电气安全工程审查和安装验收工作。参加大、中型及特殊脚手架的验收,发现问题,监督有关部门或者人员解决落实。
8) 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研究安全动态,提出改正意见,制止违章作业,对教育不改者或严重违章后,有权责令停止作业。
9) 协助领导,监督公司各级安全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对削弱安全管理工作的单位要及时汇报领导,督促解决。
10) 对劳动保护用品要检查是否符合有关质量标准,符合人体使用规定,并督促其正常使用。
11) 对机、电、起重设备,受压容器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查,并检查使用的各种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派专人管理、保养。
12) 要认真把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人员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13) 参加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及上报,对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3篇 安全技术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在公司安委会及主管生产副经理的领导下,积极贯彻和宣传上级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把贯彻《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中心,抓紧抓好。
2) 制定定期安全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执行。
3) 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活动日、周等活动和安全检查,制定和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定公司内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参加特殊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5) 逐级建立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监督检查。明确规定公司每季或半年,分公司每月、项目部每周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同时按照实际情况开展不定期巡检。
6) 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参加生产会,掌握施工状况、
预防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7) 参加临设电气安全工程审查和安装验收工作。参加大、中型及特殊脚手架的验收,发现问题,监督有关部门或者人员解决落实。
8) 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研究安全动态,提出改正意见,制止违章作业,对教育不改者或严重违章后,有权责令停止作业。
9) 协助领导,监督公司各级安全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对削弱安全管理工作的单位要及时汇报领导,督促解决。
10) 对劳动保护用品要检查是否符合有关质量标准,符合人体使用规定,并督促其正常使用。
11) 对机、电、起重设备,受压容器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查,并检查使用的各种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派专人管理、保养。
12) 要认真把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人员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13) 参加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及上报,对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4篇 安全技术副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1、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处工程技术、安全等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监察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条例和集团公司的各项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3、参加处长组织的安全生产办公会,参加全处长远建设规划和中短期计划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4、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参加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并参加检查隐患的落实处理情况。
5、协助处长组织开展对全处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业务素质和避灾能力。
6、参加对重大事故或重大灾害的抢修、抢救工作,并参加和组织事故现场的调查和制定抢险技术方案。
7、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的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8、定期和不定期向处长汇报安全生产工作。
9、协助处长贯彻执行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责令在有安全隐患的生产作业点停产整顿,有权停止危及质量安全和没有批准的施工作业。
第5篇 副厂长安全技术安全生产责任制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厂长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协助厂长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协助厂长做好安全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4、负责全厂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具有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5、负责组织制定全厂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6、教育全厂员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在安全生产中坚持安全与绩效挂钩的原则,奖罚严明,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7、组织车间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厂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定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8、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迅速查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协助厂长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6篇 安全技术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
(1) 安全技术部部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规章制度,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3) 全面组织、指导分公司安全工作开展,全面指导、督促生产部门安全工作开展。
(4) 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 组织对新员工(包括实习、试用人员)进行入司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6) 每月组织一次分公司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设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落实相关员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7) 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并奖励先进班组和个人。
(8) 对本司发生的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当天上报集团公司安技部、工会、党群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妥善处理,负责保护事故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9) 建立并健全本司安全管理网,配备安全员,充分发挥部门和班组安全员的作用。
(10) 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设备的大、中修计划,对其中安全设施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保证安全消防设备和设施的完好运行。
(11) 有计划培训、组织义务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义务消防队,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或抢险救援演练。
(12) 指导安全培训计划工作的开展。
(13) 辅助抢险现场决策,现场指挥分公司内事故抢险。
第7篇 安全技术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
(1) 安全技术部部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规章制度,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3) 全面组织、指导分公司安全工作开展,全面指导、督促生产部门安全工作开展。
(4) 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 组织对新员工(包括实习、试用人员)进行入司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6) 每月组织一次分公司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设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落实相关员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7) 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并奖励先进班组和个人。
(8) 对本司发生的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当天上报集团公司安技部、工会、党群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妥善处理,负责保护事故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9) 建立并健全本司安全管理网,配备安全员,充分发挥部门和班组安全员的作用。
(10) 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设备的大、中修计划,对其中安全设施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保证安全消防设备和设施的完好运行。
(11) 有计划培训、组织义务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义务消防队,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或抢险救援演练。
(12) 指导安全培训计划工作的开展。
(13) 辅助抢险现场决策,现场指挥分公司内事故抢险。
第8篇 安全技术部部长安全职责
(1)协助分管经理做好本公司的安全工作。
(2)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制度和上级指示,遵守本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对本公司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卫生负责。
(3)在计划、布置、检查、宣传、评比生产的过程中,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
(4)经常检查,定期分析安全工作,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5)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认真执行特殊工种持证操作制,对新进员工、调入新部门工作的员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方可上岗。
(6)经常深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遇到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要迅速采取暂时控制措施,并报告上级。
(7)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若遇重大事故,应立即向企业领导报告,并做好伤亡事故调查、登记,拟定改进措施,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造成事故责任者,提出奖励或处罚。
(8)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上级违反劳动安全、卫生安全法规或安全技术规程的生产指令,并可越级上报。
第9篇 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提高非煤矿山矿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所有从事矿产资源(煤矿除外)开采活动的各种经济组织负责人、主要经营者和管理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以及主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矿长)。
第三条 全省实行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制度,矿长必须经过审查、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江西省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有资格担任,无证不得任职。
第四条 矿长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负责本单位或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3、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合理的开采矿山资源,严禁乱掘滥采、越界开采。
4、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和落实,定期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调度会,研究、部署和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确保矿山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器材和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6、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7、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8、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9、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报告伤亡事故和其他事故。
第五条矿长资格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掌握地方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矿山安全生产规定和规程;
2、具备矿山安全管理知识,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经验;
3、熟悉采矿生产工艺和技术,熟悉矿山的采掘、地质、水文、通风、供电等基本情况;
4、掌握矿山灾害预防措施,具有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和处理能力;
5、投资1000万元以下矿山的矿长必须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文化程度)、投资1000万元以上矿山的矿长必须具有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并有三年以上矿山实际工作经验;
6、身体健康,能够坚持经常到生产现场检查工作;
7、经审查、考核合格,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资格证书》审批发证程序:
1、《资格证书》申报人所在矿,必须具有矿管部门发给的《采矿许可证》。
2、国有及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非煤矿山矿长应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矿长安全资格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证。
3、其他矿山的矿长应向矿山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后,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证,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审查发证按所属矿山类别(金属与非金属地下开采、露天开采类),依照《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大纲》,由发证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核,考核由发证部门命题,采取理论考试与实际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5、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行业管理部门、发证部门和矿山矿长本人收存。
6、经审查、考核合格者,发证部门签发《资格证书》,由本人妥善保存备查。
第七条 非煤矿山矿长必须从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配,无证者不得任职。现任矿长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二个月内应按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任职。违反本办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条 凡取得《资格证书》并已任职的矿长,如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可以提出批评警告,对情节严重或因失职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有权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任职矿长,发证部门每年进行一次验证复审,重点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也可进行理论考试,对不合格者,收回其《资格证书》。
第十条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任职矿长,在所属考核区内同类矿山中调动任职仍然有效,否则必须重新按本办法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登记表》、《资格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10篇 主井延长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质量要求及技术措施
1、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安全标准要求进行施工,要求所有参加施工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服从指挥,协调一致,集中精力,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做好自主保安及群体保安;
2、由工区管理人员传达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任务,使每一名、施工人员都明白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质量要求、安全措施。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进入现场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并进行签名,没有参加学习及未签名者不得参与施工;
3、井下施工需使用手拉葫芦起吊及装卸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统一指挥,精力集中,严禁说笑打闹;
4、起重机械、工具、卡具和绳索(绳套)等要按规定进行检查试验,每次使用前应由施工负责人进行一次严格认真检查,不合格的严禁使用。凡是在地面场地进行起重及装卸作业的人员必须带安全帽,阳光强烈及有风沙天气必须配戴防护眼镜。
5、在任何情况下,严禁用人体重量来平衡被吊运的重物。不得站在重物上起吊。进行起重作业时,不能站在重物下面(下方)、起重臂下或重物运动前方等不安全的范围,只能在重物侧面作业。严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涨紧的吊绳、吊具。
6、进行烧焊作业时必须由专职电气焊工进行操作,井下烧焊,必须严格按照烧焊报告措施施工,需人力抬运机件物料时,施工人员要互相配合、口令清晰统一、稳拿轻放,并有专人监护;
7、延长皮带用槽钢等超长物料使用花车装运,装运时采取防滑措施,在机件与花车之间垫旧皮带或薄木板,以防运输途中机件下滑,钢丝绳标子使用¢18.5mm的原绳,数目不少于两根,别棍使用2'钢管或风动凿岩机钎子,使用双股8#铁丝固定牢固。开关、皮带托辊、支架及各种小件使用矿车装运,装车后不得超长、超宽、超高;
8、给煤机使用平盘车装运,装运时采取防滑措施,在机件与平盘车之间垫旧皮带或薄木板,以防运输途中机件下滑,钢丝绳标子使用¢18.5mm的原绳,数目不少于两根,别棍使用2'钢管或风动凿岩机钎子,使用双股8#铁丝固定牢固。开关、皮带托辊、支架及各种小件使用矿车装运,装车后不得超长、超宽、超高;
9、安装给煤机、需使用两台5t手拉葫芦交替进行起吊作业,手拉葫芦必须使用合格的40t大链固定在顶板完好拉力合格的起吊锚杆上,施工前检查巷道支护情况及锚杆预紧力,若锚杆松动,不得使用,严禁单根锚杆起吊。施工中,煤仓下口以上10m及下车场躲避峒室安专人站岗,严禁有人进入施工区域。
10、使用手拉葫芦起吊前应先检查吊钩、链条等受力部件。起重时,使其缓慢绞紧,待链轮全部吃劲后,检查各部分变化情况。在倾斜方向使用手拉葫芦拖运机件时,应注意起重钩不能翻转,并防止链条脱槽,物件下方不得有人。
11、皮带机尾、给煤机、绞车整体起吊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躲开机头有可能歪倒伤人的地方,起吊时,施工人员不得站在机件下侧,并与机件保持1m的安全距离,机件到位后,必须放稳垫实。
12、延长主井强力皮带用料使用jd-25调度绞车配合导向轮采取倒拉牛的方式提升,施工人员提前到达预停点,待车辆到位后,打点停车,确认无误后卸车,施工中有专人监护,下车场躲避峒室安专人站岗,严禁有人进入施工区域。
13、使用jh-14t回柱绞车下松强力机尾、从下车场向新强力机尾提皮带,jh-14t回柱绞车使用地锚固定,每根托铁固定锚杆(¢20mm)不少于4根,压铁压实紧固有背帽,使用导向轮下松强力机尾时,施工人员及绞车司机在躲避峒室操作,绳道内严禁有人,下车场躲避峒室安专人站岗严禁有人进入下车场。
14、强力机尾使用jh-14t回柱绞车配合5t导向轮进行下松,施工中,安专人在5t导向轮后5m处进行看护并站岗,严禁有人进入绳道,施工负责人必须佩戴清晰可靠的口哨,电铃信号灵敏可靠;
15、新强力机尾至下车场底弯道60m的顶板上每个2m打一组(每组两根)锚杆,距底板1.5m,用于托顶皮带用,施工顺序:施工前先全速开车,把旧皮带前头开到底皮带机尾前2米处,先把坠砣卸车放好,用14t回柱机提机尾2米,待皮带松不受力后,从机尾滚筒处剥开胶皮,使用大锤、截子断开皮带,使用jh-14t回柱绞车慢松机尾至新机尾处,留好。撤除轨道90m,摆新架子90米,机腿打基础,上支架安上托辊完善好。机尾施工,机头扒逆止器合低速减速箱部分,用低速倒开车100米,使皮带头至新机尾,与新皮带硫化好(4#硫化头),用低速正开车,底皮带使用特制滑靴引导至机尾,使用jd-25调度绞车配合jh-14t回柱绞车把旧皮带叠好放在新机尾以下,待上皮带全部受力稍动,停止皮带运转,量出需要长度,断开底皮带,与上皮带头达接硫化(5#硫化头),同时机架精找,检查各部完好,确认无误后,准备试车。
16、驱动间安设专门负责人,机尾断开皮带,主井皮带在驱动间使用低速减速箱运行时,在1#、2#传动滚筒间安装两付特制大板卡,采取预留措施,运行前,稍紧固,加大板卡与皮带间的摩擦。停车及发现异常及时紧固板卡,对皮带进行预留。施工人员在皮带使用低速减速箱运行时,集中精力,手不准离板卡转轮,并有专人监护。
17、皮带按照要求施工,每3m一组,上托辊1.5m一组,支撑架、横撑、底托辊3m一组,上跑偏、下跑偏每30m一组,支架必须找平找直;
18、施工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停电时必须做到停电、验电、放电、挂停电牌、接地线,并有专人看护,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19、施工完毕,清理施工现场卫生,经检查确认无误,方可按照规定联系送电,点动试车,试车时,施工人员与设备保持1.5m以上的安全距离;
20、施工现场多人同时作业时,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施工人员统一指挥及安全监护,工作中要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口令清晰统一;
21、工作结束后,施工负责人要对施工地点进行全面检查,核点人员及工具,汇报工区值班员得到许可后方可离开工作现场。
七、《主井处理卸载导向滚筒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人员学习签字:(省略)
第11篇 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提高非煤矿山矿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所有从事矿产资源(煤矿除外)开采活动的各种经济组织负责人、主要经营者和管理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以及主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矿长)。
第三条 全省实行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制度,矿长必须经过审查、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江西省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有资格担任,无证不得任职。
第四条 矿长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负责本单位或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3、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合理的开采矿山资源,严禁乱掘滥采、越界开采。
4、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和落实,定期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调度会,研究、部署和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确保矿山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器材和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6、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7、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8、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9、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报告伤亡事故和其他事故。
第五条矿长资格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掌握地方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矿山安全生产规定和规程;
2、具备矿山安全管理知识,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经验;
3、熟悉采矿生产工艺和技术,熟悉矿山的采掘、地质、水文、通风、供电等基本情况;
4、掌握矿山灾害预防措施,具有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和处理能力;
5、投资1000万元以下矿山的矿长必须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文化程度)、投资1000万元以上矿山的矿长必须具有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并有三年以上矿山实际工作经验;
6、身体健康,能够坚持经常到生产现场检查工作;
7、经审查、考核合格,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资格证书》审批发证程序:
1、《资格证书》申报人所在矿,必须具有矿管部门发给的《采矿许可证》。
2、国有及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非煤矿山矿长应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矿长安全资格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证。
3、其他矿山的矿长应向矿山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后,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证,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审查发证按所属矿山类别(金属与非金属地下开采、露天开采类),依照《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大纲》,由发证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核,考核由发证部门命题,采取理论考试与实际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5、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行业管理部门、发证部门和矿山矿长本人收存。
6、经审查、考核合格者,发证部门签发《资格证书》,由本人妥善保存备查。
第七条 非煤矿山矿长必须从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配,无证者不得任职。现任矿长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二个月内应按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任职。违反本办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条 凡取得《资格证书》并已任职的矿长,如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可以提出批评警告,对情节严重或因失职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有权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任职矿长,发证部门每年进行一次验证复审,重点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也可进行理论考试,对不合格者,收回其《资格证书》。
第十条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任职矿长,在所属考核区内同类矿山中调动任职仍然有效,否则必须重新按本办法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登记表》、《资格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12篇 高炉作业长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1. 接班对上班存在生产难点、设备隐患、安全情况等详细了解,制定出本班操作方针、措施,预防突发事故发生。
2. 认真组织召开好班前会,讲安全注意要点,布置当班全面工作,协调,指导相关岗位,共同抓好本班工作。
3. 高炉当班作业长有权制止、考核本班组各种违章违纪行为,对不听从指挥和安排的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
4. 高炉作业长如遇高炉炉况失常,有坐料、崩料及局部气流发展,造成风口灌渣,风管烧穿等现象,要及时提醒有关人员注意,必要时暂时离开岗位,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 配合炉前组长和班组安全员抓好本班安全工作,搞好班组各种记录台帐,建立内容切实可行的奖罚制度。
6. 到炉顶观察设备运转情况时,要指派经验丰富的人同行,必须两人以上方可上炉顶,并记录,登记,预防煤气中毒。
7. 遇高炉突发事故发生,高炉作业长要合理安排好当班人员及相关岗位人员参与抢救处理,搞好岗位联互保工作。
8. 长期休风,在高炉风管上未卸下以前,不准鼓风机停车。
9. 不准悬料休风,如休风前悬料,必须座好料后再休风。
10. 在放风时,应小心慢拉,常观察风口,防止灌进渣铁,烧坏风口,风管或烧伤人。
11. 中夜班,高炉作业长行使炉长权力,对本班内的工作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