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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安全技术6篇

发布时间:2022-10-21 08:54:13 查看人数:33

市政工程安全技术

第1篇 市政工程消防安全技术交底

编号:

市政施管—10工程名称

分部名称

分项名称

交底日期

年 月 日

交底人

交底人职务

交底内容:

1. 一般要求

(1) 施工现场应实行区域管理,作业区与生活区、库区应分开设置,并按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2) 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配电箱、开关箱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施工

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3) 现场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事件) ,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扑救,及时准确地拨打火警电话,并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

(4)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施工中使用的机具、材料、气候和现场环境状况,分析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消防隐患与可能出现的火灾事故(事件) ,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

(5) 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消防法规的规定,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现场环境状况确定消防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 职消防管理人员,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教育,对现场进行检查、防控,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 用火管理

(1) 施工现场,严禁人员在禁止烟火的区域内吸烟。

(2) 冬期施工采用炉火养护混凝土时,必须设专人管理。

(3) 作业人员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时间内作业。

(4) 材料库房、易燃材料堆放场、油库区必须设禁止烟火标志,严禁烟火。

(5) 在宿舍内不得躺在床上吸烟。吸烟后的烟头应立即熄灭,弃于指定地点,不得乱扔。

(6) 现场不得擅自使用电热器具,特殊需要时,应经消防管理人员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7)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用火管理制度。用火前,现场必须制定消防措施,并申请用人证;消防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消防措施已落实,并形成文件,方可发放用火证。

3. 临时建筑

(1) 临时建筑应采用阻燃材料。

(2) 临时建筑应搭建在厨房、锅炉房等动火部位区域的上风方向。

(3) 施工现场厨房、锅炉房、汽车库、变电室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4) 临时建筑与铁路、火灾危险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5) 电力架空线路下方不得支搭临时建筑,需在其一侧搭建时,其水平距离不得小于6m。

(6) 生活区临时建筑应分组布置,组与组间应保持防火安全距离;门窗应向外开,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5。

(7) 现场存放易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防水和防腐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灯具;各种材料应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和压缩可燃气容器等物品必须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存放;施工需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据施工计划限量进人现场;现场需设油库时,库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库房内净高不得小于3.5m,地面应具有耐火、防静电性能,坡度应为1%(向内) ;门净高不得小于2m;门口应设内斜坡式门槛;照明必须采用外布线,灯具必须嵌人墙内;存放汽油时应采用防爆型灯具;油桶应按现定直立放置。

会签

参 加 单 位(部门,班组)

参 加 人 员

上一页12下一页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政工程消防安全技术交底

编号:市政施管—10

工程名称分部名称
分项名称交底日期年 月 日
交底人交底人职务
交底内容:

(8) 一期施工由于条件限制,需采用铁制火炉供暖时,烟囱与房顶、电缆的距离不得小于70cm;火炉周围应设阻燃材质的围挡,其距床铺等生活用具不得小于15m;严禁使用柴油、汽油等引火。

(9) 现场焊接(切割) 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 焊工必须实行持证l岗制度,取得资质证书。

3) 施焊前,必须办理用火审批手续,方可操作。

4) 施焊(割) 时,现场应设专人对消防、电气等安全状况进行监护。

5) 焊(割) 作业完毕,必须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 装过易燃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容器,未经彻底清除,严禁焊接(切割) 。

7) 焊(割) 作业现场周围10n内的易燃、易爆物必须清除或采取隔离措施。

4. 消防设施

(1) 施工现场设置的消防进水管直径不得小于100mm;消火栓应设置在消防通道附近。

(2)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消防通道不能环行时,应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辆场地。

(3)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施,合理布局,并设标志,经常维护保养,按规定期限检查、更换,保持灵敏、有效。

(4) 高度超过24m的建(构) 筑物,应安装临时消防三管,其直径不得小于75mm,每结构层应设消火栓口,并配备相应的水龙带。

(5) 选择灭火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扑救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于粉型灭火器。

2) 扑救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铬、铝镁合金等燃烧的d类火灾应选用专用灭火器。

3) 扑救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气等燃烧的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4) 扑救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麻、毛、纸张等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按盐于粉(abc) 、卤代烷型灭火器。

5) 扑救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等燃烧的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6) 设置灭火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2)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3)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 施工现场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得少于2具,要害部位配备的灭火器不得少于4具。

会签

参 加 单 位(部门,班组)参 加 人 员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政工程消防安全技术交底

编号:市政施管—10

工程名称分部名称
分项名称交底日期年 月 日
交底人交底人职务
交底内容:

5) 手提式灭火器应设置在挂钩、托架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1.5m,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5cm。

6)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潮湿和有腐蚀性的地点,须设置时,应有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设防雨淋、暴晒的设施。

会签

参 加 单 位(部门,班组)参 加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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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市政工程通用-安全技术交底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掌握本工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汽车司机必须取得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后方可上岗。

3、沟槽边、作业点、道路口必须设明显安全标志,夜间必须设红色警示灯。

4、新工人或转岗工人必须经入场或转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实习期间必须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进行作业。

5、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设备、现场环境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6、严禁在高压线下堆土、堆料、支搭临时设施和进行机械吊装作业。

7、非机械操作工和非电工严禁进行需专业人员操作的机械、电气作业。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主管单位颁发的资质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9、作业前必须听取安全技术交底,掌握交底内容。作业中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严禁作业。

10、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严禁赤脚,严禁穿拖鞋。

11、大雨、大雪、大雾及风力六级(含)以上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的起重、打桩、高处等作业。

12、水中筑围堰时,作业人员必须视水深、流速情况穿皮衩、救生衣,并佩戴安全绳等防护用品。

13、作业时应保持作业道路通畅、作业环境整洁。在雨、雪后和冬期,露天作业时必须先清除水、雪、霜、冰,并采取防滑措施。

14、临边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区采取防坠落的措施。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池必须有防护栏或防护篦等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15、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护现场管线、杆线、人防、消防设施和文物。

16、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作业人员应暂停作业,撤至安全区域,并立即向上级报告。未经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批准,严禁恢复作业。紧急处理时,必须在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的指挥下进行作业。

17、雨期或春融季节深槽(坑)作业时,必须经常检查槽(坑)壁的稳定状况,确认安全。

18、下沟槽(坑)作业前必须检查槽(坑)壁的稳定状况和环境,确认安全。上下沟槽(坑)必须走马道或安全梯,通过沟槽必须走便桥。严禁在沟槽(坑)内休息。

19、对电动机械设备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

20、高处作业时,上下必须走马道(坡道)或安全梯。

21、高处作业、尘毒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体检。患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作业。 22、严禁从高处向下方抛扔或者从低处向高处投掷物料、工具。

23、严禁擅自拆改、移动安全防护设施。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

24、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前严禁上架子作业。 25、夜间作业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

26、作业时必须遵守劳动纪律,精神集中,不得打闹。严禁酒后作业。

27、作业中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抢救伤员,迅速报告上级,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如抢救工作可能造成事故扩大或人员伤亡时,必须在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抢救。

28、要办理各种管线移交手续。凡是开挖施工,专职安全员必须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29、顶管施工、基坑深度大于或者等于5米施工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安全工作要以建质[2009]87号为准。

第3篇 市政工程:消防安全技术交底

编号:

市政施管—10

工程名称

分部名称

分项名称

交底日期

年月日

交底人

交底人职务

交底内容:

1. 一般要求

(1) 施工现场应实行区域管理,作业区与生活区、库区应分开设置,并按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2) 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配电箱、开关箱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施工

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3) 现场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事件) ,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扑救,及时准确地拨打火警电话,并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

(4)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施工中使用的机具、材料、气候和现场环境状况,分析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消防隐患与可能出现的火灾事故(事件) ,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

(5) 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消防法规的规定,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现场环境状况确定消防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 职消防管理人员,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教育,对现场进行检查、防控,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 用火管理

(1) 施工现场,严禁人员在禁止烟火的区域内吸烟。

(2) 冬期施工采用炉火养护混凝土时,必须设专人管理。

(3) 作业人员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时间内作业。

(4) 材料库房、易燃材料堆放场、油库区必须设禁止烟火标志,严禁烟火。

(5) 在宿舍内不得躺在床上吸烟。吸烟后的烟头应立即熄灭,弃于指定地点,不得乱扔。

(6) 现场不得擅自使用电热器具,特殊需要时,应经消防管理人员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7)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用火管理制度。用火前,现场必须制定消防措施,并申请用人证;消防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消防措施已落实,并形成文件,方可发放用火证。

3. 临时建筑

(1) 临时建筑应采用阻燃材料。

(2) 临时建筑应搭建在厨房、锅炉房等动火部位区域的上风方向。

(3) 施工现场厨房、锅炉房、汽车库、变电室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4) 临时建筑与铁路、火灾危险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5) 电力架空线路下方不得支搭临时建筑,需在其一侧搭建时,其水平距离不得小于6m。

(6) 生活区临时建筑应分组布置,组与组间应保持防火安全距离;门窗应向外开,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5。

(7) 现场存放易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防水和防腐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灯具;各种材料应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和压缩可燃气容器等物品必须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存放;施工需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据施工计划限量进人现场;现场需设油库时,库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库房内净高不得小于3.5m,地面应具有耐火、防静电性能,坡度应为1%(向内) ;门净高不得小于2m;门口应设内斜坡式门槛;照明必须采用外布线,灯具必须嵌人墙内;存放汽油时应采用防爆型灯具;油桶应按现定直立放置。

会签

参 加 单 位(部门,班组)

参 加 人 员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政工程消防安全技术交底

编号:

市政施管—10

工程名称

分部名称

分项名称

交底日期

年月日

交底人

交底人职务

交底内容:

(8) 一期施工由于条件限制,需采用铁制火炉供暖时,烟囱与房顶、电缆的距离不得小于70cm;火炉周围应设阻燃材质的围挡,其距床铺等生活用具不得小于15m;严禁使用柴油、汽油等引火。

(9) 现场焊接(切割) 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 焊工必须实行持证l岗制度,取得资质证书。

3) 施焊前,必须办理用火审批手续,方可操作。

4) 施焊(割) 时,现场应设专人对消防、电气等安全状况进行监护。

5) 焊(割) 作业完毕,必须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 装过易燃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容器,未经彻底清除,严禁焊接(切割) 。

7) 焊(割) 作业现场周围10n内的易燃、易爆物必须清除或采取隔离措施。

4. 消防设施

(1) 施工现场设置的消防进水管直径不得小于100mm;消火栓应设置在消防通道附近。

(2)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消防通道不能环行时,应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辆场地。

(3)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施,合理布局,并设标志,经常维护保养,按规定期限检查、更换,保持灵敏、有效。

(4) 高度超过24m的建(构) 筑物,应安装临时消防三管,其直径不得小于75mm,每结构层应设消火栓口,并配备相应的水龙带。

(5) 选择灭火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扑救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于粉型灭火器。

2) 扑救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铬、铝镁合金等燃烧的d类火灾应选用专用灭火器。

3) 扑救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气等燃烧的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4) 扑救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麻、毛、纸张等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按盐于粉(abc) 、卤代烷型灭火器。

5) 扑救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等燃烧的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6) 设置灭火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2)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3)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 施工现场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得少于2具,要害部位配备的灭火器不得少于4具。

会签

参 加 单 位(部门,班组)

参 加 人 员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政工程消防安全技术交底

编号:

市政施管—10

工程名称

分部名称

分项名称

交底日期

年月日

交底人

交底人职务

交底内容:

5) 手提式灭火器应设置在挂钩、托架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1.5m,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5cm。

6)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潮湿和有腐蚀性的地点,须设置时,应有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设防雨淋、暴晒的设施。

会签

参 加 单 位(部门,班组)

参 加 人 员

第4篇 市政工程顶管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内容:

1、施工人员必须正确的配戴好安全帽及防护用品,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经医生检查为不适宜地下管内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作业。

3、工作前应先检查使用的工具是否牢固,工具必须拿好、放稳,工作时要注意力集中。

4、井下、管内施工照明必须使用36~12v低压电源,并设施二级漏电保护,以防触电。井下、管内严禁使用太阳灯做照明工具。太阳灯应固定设置在场地空旷的地带使用,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灯架必须采用绝缘材料,太阳灯外壳必须做可靠接零保护。

5、操作人员严禁穿硬底鞋、拖鞋或带跟鞋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6、操作人员要主动避让吊物,增强自我保护和相互保护的安全意识。

7、井的上、下吊运东西时,必须专人协调统一指挥,井下人员必须避让到安全区域。

8、井顶作业区域临边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防护栏杆,作业人员不得在栏杆外作业。栏杆搭设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按要求佩带安全带或采取可靠的防坠落措施。应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使用的安全扶梯、爬梯或斜道,梯道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施工人员上下时,必须手抓牢,脚踩稳,严禁手握工具材料上下梯。在顶进工程中,严禁在顶铁、管材、千斤顶上站立或行走,以免发生跌落事故。

9、禁止在井内、管内使用明火或吸烟,井内必须使用电焊气割工艺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特殊工种的要求和消防规定执行。增派专职人员,配备料斗(桶),防止火星和切割物溅落。严禁无证动用焊割工具。

10、当日完工后,应仔细检查岗位周围情况,如发现留有隐患的部位,应及时进行修复或继续完成至一个程序、一个部位的结束,方可撤离岗位。

11、施工前,必须将进人孔四周的松动土方、石块、建筑垃圾等清理出至安全距离,并设专人在旁看护,同时必须作好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

12、在施工中必须保证井内、管内的通风流畅。

1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要求”。现场用电由配电室集中管理,由配电室用电缆引至各作业面。电缆穿路、沟等要加固保护,必要时按规范要求埋地设置。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做接零保护和通过两级漏电保护器控制。电闸箱必须防水、防潮,箱内设施齐全并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夜间施工必须保证足够照明。所有线路及配电设施必须符合规范后,方可使用。

14、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围护工作,对施工周围必须围护,严禁在无防护处行走或作业,围护必须牢固,不得任意拆除围护。严禁与施工无关的人员进入施工场地,要对施工场地进行封闭管理。交通道路应设置符合规定的警示标志,并派值班员巡视。

15、设专人与气象部门联系,及时作出大风、大雨通报,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防风、防汛、防暑等工作,避免发生事故,同时必须做好应急措施。

16、特殊工种必须由经特种工种考试合格并取有效证件的人员持证进行作业。

17、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促进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18、每班在施工作业前,必须对施工机具设备、电器设备、施工现场环境等进行检查,确认均良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19、对作业面潮湿,易发生漏电事故(如井底、管道内等),每班施工前必须对用电设备、电源线路、漏电源线路、漏电保护器进行检查,确认用电设备接零或接地良好,电源线路绝缘性能良好,漏电保护器正常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由于井下给机头供电的电缆接头,在每次对接管子时都要拔掉,次数多了会使插头内各触点桩头松动,由此后导致用电事故的发生,电工必须经常对此插头进行检查,保持电源插头触点桩头的牢固并对插头外壳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20、起重机械应根据起吊重量、现场条件和方位、角度选用有富裕承载力的吊机。吊运施工前必须检查机械、索具、夹具、吊环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应进行试吊,如不符合规范要求不能使用。 吊装作业过程中,必须专人统一指挥,特殊工种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十不吊”规定。在向井内吊放管节、顶铁时,井下操作、测量平台上不得站人,井内作业人员应将顶环固定牢固后进入管道内进行避让,待管节吊放至距井底1米高度以下时,作业人员方可下井进行作业。管节对接作业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管节侧面,并与吊车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注意手和脚,以免发生挤伤事故。

21、机械不得在输电线路下工作,在输电线路一侧工作,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22、机械应停在坚实的地基上,如基础过差,应采取走道板或钢板等加固措施。

23、不准在机械的作业半径内工作。

24、场内道路应及时整修,确保车辆安全畅通,各种车辆进出场地应专人负责指挥引导。

25、在拉设临时电源时,电线均应架空,过道需用钢管保护,不得乱拖乱拉,电线被车碾、物压。

26、箱内电器设备应完整无缺,设有专用漏电保护开关,必须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设置。

27、所有移动、手持电具,都应具有二级漏电保护和外壳接零保护,保持电具手持部分有良好的绝缘性,电线无破损,插头插座应完整,严禁不用插头而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

28、各类电动机械应勤加保养,及时清洗、注油,在使用时如遇中途停电或暂时离开,必须关闭电门或拔出插头。

29、在高空作业时,必须正确的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注意立足点的牢固性。

30、材料间、宿舍不得使用超过60w以上灯泡,严禁使用碘钨灯和家用电加热器(包括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煲等)取暖、烧水、烹饪。

31、使用撬棍等工具,用力要均匀、要慢、支点要稳固,防止撬滑发生事故。

32、起吊时,不可在中途长时间悬空、停滞,吊运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并专人看护,不准载荷行驶或不放支腿就起重,严禁超负荷工作,在近满负荷时,严禁同时进行两个动作(升降、变幅或旋转)。

33、操作前应检查距尾部旋转范围50cm内无障碍物及人。

34、在顶进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大桥、高压线、通信线及周围的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观测,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上报,汇同有关单位及部门处理。

35、所有顶管设备,必须经过维修保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运入施工场地。在进入工作坑安装时必须进行单机和整机联动调试,在顶进中必须贯彻例行保养制度,如存在问题应及时调整、维修或更换。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顶管设备、仪表、油管等是否合格,如发现问题立即停止施工,处理完毕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施工。

36、管节在起吊、运输过程中,应轻起轻落,端部接口严禁碰撞,堆放场地应平整。堆放层数应按规定:ø1350及以下一般不超过三层,ø1500~ø1800不超过两层,ø2000~ø2400为单层,底层管节必须用垫块垫塞稳定。堆放在路边处应设安全标志。

37、顶管前和顶进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油管和注浆管是否完好,以防破损伤人。

38、油泵必须装有限压阀、溢流阀和压力表等指示保护装置,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试车,在顶进中应定时检修维护,及时排除故障。

39、下雨、打雷等恶劣天气不得在高压线下进行作业及应停止露天作业。

40、施工人员进入井下、管道内前,必须进行测试,是否有对人员有害的气体等,确认无对人员有害的气体等后,方可进入作业。

41、施工区域必须封闭施工,作好现场围护,围护必须稳固,同时必须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等。

第5篇 市政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掌握本工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汽车司机必须取得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后方可上岗。

3、沟槽边、作业点、道路口必须设明显安全标志,夜间必须设红色警示灯。

4、新工人或转岗工人必须经入场或转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实习期间必须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进行作业。

5、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设备、现场环境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6、严禁在高压线下堆土、堆料、支搭临时设施和进行机械吊装作业。

7、非机械操作工和非电工严禁进行需专业人员操作的机械、电气作业。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主管单位颁发的资质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9、作业前必须听取安全技术交底,掌握交底内容。作业中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严禁作业。

10、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严禁赤脚,严禁穿拖鞋。

11、大雨、大雪、大雾及风力六级(含)以上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的起重、打桩、高处等作业。

12、水中筑围堰时,作业人员必须视水深、流速情况穿皮衩、救生衣,并佩戴安全绳等防护用品。

13、作业时应保持作业道路通畅、作业环境整洁。在雨、雪后和冬期,露天作业时必须先清除水、雪、霜、冰,并采取防滑措施。

14、临边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区采取防坠落的措施。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池必须有防护栏或防护篦等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15、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护现场管线、杆线、人防、消防设施和文物。

16、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作业人员应暂停作业,撤至安全区域,并立即向上级报告。未经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批准,严禁恢复作业。紧急处理时,必须在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的指挥下进行作业。

17、雨期或春融季节深槽(坑)作业时,必须经常检查槽(坑)壁的稳定状况,确认安全。

18、下沟槽(坑)作业前必须检查槽(坑)壁的稳定状况和环境,确认安全。上下沟槽(坑)必须走马道或安全梯,通过沟槽必须走便桥。严禁在沟槽(坑)内休息。

19、对电动机械设备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

20、高处作业时,上下必须走马道(坡道)或安全梯。

21、高处作业、尘毒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体检。患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作业。 22、严禁从高处向下方抛扔或者从低处向高处投掷物料、工具。

23、严禁擅自拆改、移动安全防护设施。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

24、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前严禁上架子作业。 25、夜间作业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

26、作业时必须遵守劳动纪律,精神集中,不得打闹。严禁酒后作业。

27、作业中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抢救伤员,迅速报告上级,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如抢救工作可能造成事故扩大或人员伤亡时,必须在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抢救。

28、要办理各种管线移交手续。凡是开挖施工,专职安全员必须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29、顶管施工、基坑深度大于或者等于5米施工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安全工作要以建质[2009]87号为准。

第6篇 市政工程顶管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内容:

1、施工人员必须正确的配戴好安全帽及防护用品,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经医生检查为不适宜地下管内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作业。

3、工作前应先检查使用的工具是否牢固,工具必须拿好、放稳,工作时要注意力集中。

4、井下、管内施工照明必须使用36~12v低压电源,并设施二级漏电保护,以防触电。井下、管内严禁使用太阳灯做照明工具。太阳灯应固定设置在场地空旷的地带使用,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灯架必须采用绝缘材料,太阳灯外壳必须做可靠接零保护。

5、操作人员严禁穿硬底鞋、拖鞋或带跟鞋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6、操作人员要主动避让吊物,增强自我保护和相互保护的安全意识。

7、井的上、下吊运东西时,必须专人协调统一指挥,井下人员必须避让到安全区域。

8、井顶作业区域临边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防护栏杆,作业人员不得在栏杆外作业。栏杆搭设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按要求佩带安全带或采取可靠的防坠落措施。应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使用的安全扶梯、爬梯或斜道,梯道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施工人员上下时,必须手抓牢,脚踩稳,严禁手握工具材料上下梯。在顶进工程中,严禁在顶铁、管材、千斤顶上站立或行走,以免发生跌落事故。

9、禁止在井内、管内使用明火或吸烟,井内必须使用电焊气割工艺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特殊工种的要求和消防规定执行。增派专职人员,配备料斗(桶),防止火星和切割物溅落。严禁无证动用焊割工具。

10、当日完工后,应仔细检查岗位周围情况,如发现留有隐患的部位,应及时进行修复或继续完成至一个程序、一个部位的结束,方可撤离岗位。

11、施工前,必须将进人孔四周的松动土方、石块、建筑垃圾等清理出至安全距离,并设专人在旁看护,同时必须作好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

12、在施工中必须保证井内、管内的通风流畅。

1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要求”。现场用电由配电室集中管理,由配电室用电缆引至各作业面。电缆穿路、沟等要加固保护,必要时按规范要求埋地设置。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做接零保护和通过两级漏电保护器控制。电闸箱必须防水、防潮,箱内设施齐全并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夜间施工必须保证足够照明。所有线路及配电设施必须符合规范后,方可使用。

14、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围护工作,对施工周围必须围护,严禁在无防护处行走或作业,围护必须牢固,不得任意拆除围护。严禁与施工无关的人员进入施工场地,要对施工场地进行封闭管理。交通道路应设置符合规定的警示标志,并派值班员巡视。

15、设专人与气象部门联系,及时作出大风、大雨通报,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防风、防汛、防暑等工作,避免发生事故,同时必须做好应急措施。

16、特殊工种必须由经特种工种考试合格并取有效证件的人员持证进行作业。

17、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促进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18、每班在施工作业前,必须对施工机具设备、电器设备、施工现场环境等进行检查,确认均良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19、对作业面潮湿,易发生漏电事故(如井底、管道内等),每班施工前必须对用电设备、电源线路、漏电源线路、漏电保护器进行检查,确认用电设备接零或接地良好,电源线路绝缘性能良好,漏电保护器正常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由于井下给机头供电的电缆接头,在每次对接管子时都要拔掉,次数多了会使插头内各触点桩头松动,由此后导致用电事故的发生,电工必须经常对此插头进行检查,保持电源插头触点桩头的牢固并对插头外壳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20、起重机械应根据起吊重量、现场条件和方位、角度选用有富裕承载力的吊机。吊运施工前必须检查机械、索具、夹具、吊环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应进行试吊,如不符合规范要求不能使用。 吊装作业过程中,必须专人统一指挥,特殊工种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十不吊”规定。在向井内吊放管节、顶铁时,井下操作、测量平台上不得站人,井内作业人员应将顶环固定牢固后进入管道内进行避让,待管节吊放至距井底1米高度以下时,作业人员方可下井进行作业。管节对接作业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管节侧面,并与吊车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注意手和脚,以免发生挤伤事故。

21、机械不得在输电线路下工作,在输电线路一侧工作,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22、机械应停在坚实的地基上,如基础过差,应采取走道板或钢板等加固措施。

23、不准在机械的作业半径内工作。

24、场内道路应及时整修,确保车辆安全畅通,各种车辆进出场地应专人负责指挥引导。

25、在拉设临时电源时,电线均应架空,过道需用钢管保护,不得乱拖乱拉,电线被车碾、物压。

26、箱内电器设备应完整无缺,设有专用漏电保护开关,必须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设置。

27、所有移动、手持电具,都应具有二级漏电保护和外壳接零保护,保持电具手持部分有良好的绝缘性,电线无破损,插头插座应完整,严禁不用插头而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

28、各类电动机械应勤加保养,及时清洗、注油,在使用时如遇中途停电或暂时离开,必须关闭电门或拔出插头。

29、在高空作业时,必须正确的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注意立足点的牢固性。

30、材料间、宿舍不得使用超过60w以上灯泡,严禁使用碘钨灯和家用电加热器(包括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煲等)取暖、烧水、烹饪。

31、使用撬棍等工具,用力要均匀、要慢、支点要稳固,防止撬滑发生事故。

32、起吊时,不可在中途长时间悬空、停滞,吊运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并专人看护,不准载荷行驶或不放支腿就起重,严禁超负荷工作,在近满负荷时,严禁同时进行两个动作(升降、变幅或旋转)。

33、操作前应检查距尾部旋转范围50cm内无障碍物及人。

34、在顶进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大桥、高压线、通信线及周围的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观测,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上报,汇同有关单位及部门处理。

35、所有顶管设备,必须经过维修保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运入施工场地。在进入工作坑安装时必须进行单机和整机联动调试,在顶进中必须贯彻例行保养制度,如存在问题应及时调整、维修或更换。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顶管设备、仪表、油管等是否合格,如发现问题立即停止施工,处理完毕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施工。

36、管节在起吊、运输过程中,应轻起轻落,端部接口严禁碰撞,堆放场地应平整。堆放层数应按规定:ø1350及以下一般不超过三层,ø1500~ø1800不超过两层,ø2000~ø2400为单层,底层管节必须用垫块垫塞稳定。堆放在路边处应设安全标志。

37、顶管前和顶进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油管和注浆管是否完好,以防破损伤人。

38、油泵必须装有限压阀、溢流阀和压力表等指示保护装置,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试车,在顶进中应定时检修维护,及时排除故障。

39、下雨、打雷等恶劣天气不得在高压线下进行作业及应停止露天作业。

40、施工人员进入井下、管道内前,必须进行测试,是否有对人员有害的气体等,确认无对人员有害的气体等后,方可进入作业。

41、施工区域必须封闭施工,作好现场围护,围护必须稳固,同时必须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等。

市政工程安全技术6篇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掌握本工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2、汽车司机必须取得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后方可上岗。3、沟槽边、作业点、道路口必须设明显安全标志,夜间必须设红色警示灯。4、新工人或转岗工人必须经入场或转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实习期间必须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进行作业。5、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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