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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安全管理12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19

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1篇 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安全制度规定,如有违反,除自行承担依法处罚外,公司另行扣罚安全信誉保证金100-2000元/次,(处罚规定依据《安全稽查规定》、《事故处罚制度》):

1、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合法、文明驾驶。

2、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内部上岗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上述证件,不准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

3、严禁穿拖鞋、酒后驾车、驾车时严禁吃东西、闲谈,行驶中严禁拨打接听移动电话和观看电视。

4、严禁驾驶带病车辆,严禁超载、超速行驶,严禁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严禁疲劳驾车。

5、车未停稳不准开车门上下旅客,门未关好不得运行。

6、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章守纪,做到各行其道,礼貌行车,不得长期占用超车道,信守职业道德。

7、途中车辆加油时,驾驶员应向旅客宣传不准吸烟和带明火进库,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8、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须立即停车,设好标志,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及交警部门报告,听候处理,不得开车逃逸或伪造现场。

9、肇事驾驶员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写出深刻检讨,服从公司的处理。

10、驾驶员必须参加公司的一切安全活动、安全会议等,不得无故缺席。

第2篇 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

一、为了有效地控制交通事故,维护项目部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人们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工程使用车辆必须安全装置完善可靠、车况良好。

三、车辆必须经常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方向、制动、、刹车、灯光、喇叭、雨刮器及外部螺栓)、在行驶前 、行驶中、行驶后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行驶。

四、车辆做好定期维护、保养;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做好车辆年检。

五、车辆装载超高超长,应做好安全标志;车辆运输爆破器材、易燃物品时,应严格遵守《安规》相关规定。

六、车辆备有灭火装置,并配备常用车辆维修工具,以便及时处理普通车辆故障。

七、凡在项目部工作的驾驶员(包括合同驾驶员)均必须遵守有关行车的安全法令、交通管理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学习,并实行签名制度 。

八、聘请外单位驾驶员,必须有驾驶执照,且只能开执照规定范围以内的车辆。

九、严禁无执照开车,私自开车、私自教练和私自将车交外单位人员驾驶(包括有执照人员)。

十、不得私自带人载货。

十一、施工现场的便道、便桥及危险地段,首先要查看,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行。

十二、实习司机一律不得在便道、便桥及危险地段驾驶。

十三、驾驶员有权拒绝违章行车,若强令违章行车,则强令者负主要责任。

十四、驾驶员或有关人员有违反以上规定者除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项目部要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

十五、一年内同一驾驶员,连续发生二次人身重伤及以上交通事故,不论是企内、企外人员,其责任是次要及以上责任者,报公司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下岗一年,情节严重的调离驾驶岗位。

第3篇 驾驶员及运输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安全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体化管理体系的要求,更好的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一)综合部是公司安全及车辆配置的职能部门,具有统一调配使用公司所属车辆和安全管理的职责。公司领导、会议、接待、机关业务用车均由综合部统一安排。

(二)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园南服务中心负责。主要负责车辆交通安全、车辆燃油、维修、年审、冬检、车辆保险、养路费购买、交通事故处理,建立健全公司车辆档案,并协助计划财务部对各部门车辆发生的票据实行审核记录。

(三)计划财务部负责各部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报销,但未经公司车管人员核准的车辆费用票据,将不予报销。

(四)各部门必须按照公司车辆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所配置的车辆按照一体化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基础设施配置档案。

(五)公司投保的险种有:1、车辆损失险(含自然险)。2、第三者责任险。3、车辆盗抢险。4、不计免赔特约条款4种。

(六)车辆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经理是第一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车辆使用管理,切实做好日常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的车辆损坏、被盗、人身伤亡和其他事故,除对当事人按照公司的车辆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外,并追究该部门第一责任人责任。

(七)车辆驾驶原则上实行定人定车,不准私自调人换车。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严禁将车辆借与外单位使用,否则发生事故及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均按私自用车处理。

(八)各部门驾驶员必须按照公司的车辆管理要求认真填写随车加油及异地修车记录表(附表一),里程表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以便准确的统计行驶里程,使行驶里程与耗油数量比例相符。公司发放统一的车辆长途运输单,请认真填写,以便备查,车辆长途运输单用后要及时交回,否则换单时造成罚款,由使用部门承担。

(九)各部门要建立派车制度,长途出车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机关长途出车必须由综合部签发长途派车单。车辆返回,应停放在院内停车位,有车库请放入车库,不得停放它处。私自在外停车,造成车辆损失要追究当事人及该部门经理的责任。

(十)节假日期间各部门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本部门院内,不得擅自用车,否则一经发现按私自用车处理,特殊情况下,用车必须事先填写节假日期间车辆使用申请单,经分管总经理批准后交园南服务中心,传达室人员根据申请单的车号,对进出车辆进行严格审查,没有批准的车辆将不予放行。

(十一)车辆年检、年审工作由园南服务中心车管人员按照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统一组织进行。各部门要提前做好准备,以规定时间按时参加。

(十二)为加强防止车辆被盗的情况发生,本公司车辆进出公司及北郊办公区,车辆必须有公司签发的车辆通行证,传达人员对该车进行登记(附表二),否则车辆将不予放行。

(十三)登记记录每月30日由车管人员收回存档,以备查阅。

二、油料管理规定

(一)根据一体化管理体系对节约资源的要求,为有效控制非生产用车,降低成本,使行车里程与耗油相符,根据公司所属车辆油耗标准参照本车辆说明书和维修手册额定数值为基础,制定了公司车辆油耗定额标准对照表(附表三)。

(二)车辆百公里油耗依据车辆类型、运行条件、服务要求、新旧程度、路况、气候条件等因素,适当增加油耗标准:

5年以内的车辆按原标准增加5%的耗油量,6年以上至10年的车辆按原标准增加8%的耗油量,11年以上的车辆按原标准增加10%耗油量。

(三)车辆加油时,驾驶员必须将当日的总里程和加油数量认真填写随车加油及异地修车记录表上。作为报销的依据,各部门会计根据车辆行驶里程与油耗定额标准认真核实,行车公里数与油耗数量必须相符,如有偏差并不能说明原因,超出部分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四)车辆里程表由公司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抽查一次,如发现里程表有异常和与随车加油及异地修车记录表记录不符,经查实确属驾驶员责任的,取消该车当年安全行车奖励的资格。

(五)公司长途用车较多,车辆行驶中,高速、中速耗油差别较大,驾驶人员应本着节能、安全的原则,请尽量中速行驶,确保车辆及人身安全。

(六)汽车的使用性能和使用寿命,取决于正确使用和正确维护。驾驶人员应切实做好对车辆的定期维护工作,严格按照车辆的燃油、润滑油、冷却液、转向助力液、制动油液的质量及各总成、部件的维护周期进行维护。

(七)定期维护是预防性安全维护,维护和检测是分不开的相关过程。油料和相关元件都有时效要求,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才能延长汽车寿命。

(八)汽车发动机的机油应在5千公里时更换,同时更换机油滤芯,严禁“只添不换”,防止磨损加大,空气滤清器滤芯和汽油滤清器滤芯应在1—1.5万公里时更换。

(九)发动机启动后都有一个“热机过程”,这时发动机转速较高,待运转3—5分钟后,自动转入正常怠速后方可起步行驶。

(十)公司车管人员根据各车辆的维护记录下达车辆维护通知,接通知后驾驶员应及时送保,在外地施工的车辆可与公司车管人员协商,另安排时间进行。

(十一)新车走合期,严格按照该车说明书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

(十二)例行保养和一级保养由驾驶员实施。

(十三)其他维护和修理按照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并结合具体车况,由用车部门和公司车管人员共同商定,统一安排。

四、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一)凡本公司机动车辆必须在本公司指定修理厂(非营运车在省级机关轿车定点维修厂,运营车在鑫达修理厂)进行维护维修,不准私自到其它修理厂进行维护,特殊情况需要到特约修理厂修理的,需经公司车管人员鉴定并报请公司分管总经理批准。

(二)在外施工车辆,遇特殊情况需要修理,经本部门经理批准,可在当地进行维修,修理后要认真填写随车加油及异地修车记录表并由工地负责人签字证明。如车辆损坏较大,修理费在千元以上的,必须与公司车管人员协商并上报分管总经理,根据车辆损坏程度和当地维修能力予以处理。

(三)车辆到指定修理厂修理时,必须持有由本部门签发的派修单。修理过程中驾驶员要随工督验,不得擅自离开。单个更换部件价格在二百元以上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及车管人员批准。车辆修理完成后,由修理技术人员,该车驾驶员共同试车检查,并认真核实使用材料情况,合格后,由驾驶员审核修理厂人员填写结算单和回执单。其中结算单由修理厂保存,作为公司车管人员结算费用的凭据,回执单则由驾驶员带回上交所属部门,以便经理随时了解本部门车辆维修开支情况。

(四)公司与修理厂进行结算前,车辆管理人员要根据修理厂提供的结算清单与各修车部门的回执单进行核对,在修车部门经理签字认可,并经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交计划财务部进行结算。

(五)车辆需要添置更换车内用品,须经本部门经理同意并到园南服务中心领取汽车装具领用单,在公司指定装具公司办理,由公司统一结算。

(六)各部门报帐员要在每月1-5号或20-25号将本部门车辆所发生的票据与随车加油及异地修车记录表一同交园南服务中心车管人员进行核实记录。

(七)特殊情况发生的与车辆相关的票据必须经分管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列入本部门成本开支。

(八)根据公司要求,由车管部门每年初将上一年每辆车的修理费、装具费、行车里程、油料消耗情况等进行单车核算并上报公司。

五、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公司驾驶员及招聘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不断提高遵章守法的思想觉悟,努力钻研业务技术,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二)驾驶员要爱惜公司车辆,保持车容卫生整洁。平时要加强对车辆的例行保养,要经常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如灯光、制动、转向等,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随车灭火器要按规定配置并定期检查更换。各部门要及时车辆进行检修,以确保车辆正常行驶,避免发生潜在的机械事故。

(三)本公司实行内部准驾制度,驾龄在两年以上从事驾驶工作的驾驶员经公司车管人员考核合格后发给准驾证,方可驾驶本公司车辆,无准驾证人员无论是否持有驾驶证,都不得驾驶本公司车辆。

持有驾驶证但不从事驾驶工作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分管总经理批准,并经车管人员考核合格后,发给准驾证,方可驾驶本公司车辆,但严禁将公司车辆驶出济南市区。

对于违犯上述规定,行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每季度由公司车管人员组织一次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学习。各有车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要制定严密的安全措施,随时查找隐患,层层落实责任,不断增强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发生。

(五)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谨慎驾驶,文明开车。严禁酒后驾驶,不开带病车,不强行超车,不开赌气车,不得无故不出车,不准私自出车,未经许可不得将车辆在外停放过夜。

(六)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好车辆手续,如驾驶证、行车证、养路费、保险卡片、纳税记录证等。如有丢失损坏,及时上报。各部门需购新车、车辆调换,要按照一体化管理体系要求,认真填写申请单、固定资产转移单,并保存建档。驾驶员要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未经领导批准严禁私自出车。

(七)发生车辆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妥善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部门报案,并应立即向公司车管人员汇报,由公司车管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处理。

(八)车辆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和处理完毕后,由公司车管人员写出事故经过报综合部,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情况和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评审并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招聘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各部门招聘驾驶员必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招聘。

(二)招聘驾驶员应严格把好选人关,要求身体健康,思想正派、业务技术素质高,并具备二年以上的驾驶经验。应由一名公司正式员工介绍并提供担保。用人部门负责审查、使用和管理。

(三)招聘驾驶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考核工作由公司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将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登记,建卡立档,领取准驾证,纳入正常的管理范围。未参加考核或考核未通过的招聘驾驶员,不得驾驶本公司车辆。

(四)招聘驾驶员驾驶本公司车辆出入公司及北郊驻地,必须佩带公司发放的出入证,否则将不予放行。

(五)招聘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形象,爱护公司车辆,积极参加公司及本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

(六)招聘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应参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该驾驶员无法兑现,由担保人承担。

(七)招聘驾驶员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应予以辞退。

七、奖罚规定

(一)范围及说明

本奖罚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从事驾驶工作的驾驶员(含招聘驾驶人员)。对持有准驾证,但不从事驾驶工作的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本公司车辆的,不执行奖励,但发生交通事故仍按处罚规定处理。

(二)奖励

1、行车安全奖每年1-12月为时段。

2、5吨以下车辆,全年安全行驶10000公里以下无奖励,从10001公里开始计算,全年安全行驶10001—30000公里按每公里0.015元计奖,30000公里以上部分按每公里0.02元计奖。5吨以上车辆,全年安全行驶5000公里无奖励,从5001公里开始计算,安全行驶5001—15000公里按每公里0.015元计奖,15000公里以上部分按每公里0.02元计奖。

3、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则该车本年度内累计的安全行车里程取消,待事故处理后重新计算。

4、招聘驾驶员行车安全奖累计600元以内的,由各部门保管,超出部分,发放给该驾驶员。如遇中途辞退或自行离职,应一次结清并收回准驾证。

(三)罚则

1、每个驾驶员必须认真填写随车加油及异地修车记录表行车里程和耗油必须相符,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取消该车当年行车安全奖励资格外,并视情节给予处罚,对发生交通事故仍按处罚进行处理。

2、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交通事故分类责任情况和经济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见附表四)。

3、对无准驾证擅自驾驶本公司车辆、私自用车、酒后驾车、将公司车辆交由无准驾证人员及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一经发现扣发当事人人民币200元,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自负,并扣发当事人人民币500元。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综合部。

第4篇 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

第一条 全司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第二条  全司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照各自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遵章守纪,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第三条  全司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按交通规则的规定行驶,不准乱穿道路、占道行驶等违章作业。

第四条  全司职工和驾驶人员上班不准穿拖鞋、打赤脚,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第五条  全司驾驶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安全学习,认真学习掌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在日常行为中认真履行遵守。

第六条  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

第二节   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行车、文明生产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交通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一条  驾驶员驾车资格条件

1、驾驶员必须自觉遵章守纪,遵守有关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3、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4、驾驶员必须具备过硬的驾驶技术。

5、驾驶员必须具备与所驾车辆相符的准驾证照。

第二条  驾驶员守则

1、驾驶车辆时,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车购凭证、准驾证、营运证、从业资格证。证照不齐或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车辆,证照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2、严禁酒后驾车,直流供油和下坡空挡熄火滑行,不准将车交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驾驶。

3、不准驾驶与准驾证、驾驶证不相符的车辆,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不准超负、超载、超速行驶,不准私自请人替班(如确需请驾驶员替班必须经过公司安全科审查)。

4、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闲谈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5、车未停稳不准开门,车门未关好不准行车。

6、学习或跟车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开车。

7、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章守纪,做到各行其道,礼貌行车。转弯时,减速鸣号靠右行,随时准备停车;起步时做到“三看”,一看车辆周围上下有无障碍;二看仪表是否正常;三看有无车辆超会。会车时做到“三先”,先让、先慢、先停。超车时做到“二不”,不强行超车、不要让道、不让速。停车时做到“四好”,选好地点、挂好排档、拉好手刹、垫好三角木。行车中做到“四慢五掌握”:“四慢”: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停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险坡、繁华地段慢。“五掌握”: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掌握道路情况;掌握地区气候变化情况;掌握各种车辆动态;掌握行人、儿童、牲畜活动特点。

第5篇 叉车驾驶员 安全管理要求

1 叉车驾驶员应具备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的必备条件,持证上岗;

2 驾驶员不从事叉车驾驶工作6个月至1年者,继续担任驾驶工作的,应经公司安保部重新复试;1年以上的,应重新考核;

3 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叉车安全作业标准,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区域及厂区道路情况;掌握维护叉车保养基本知识和技能,认真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

4 严禁酒后驾驶,一经发现立即辞退;

5 严禁带人行驶,行驶途中不准饮食、打电话等与驾驶无关的活动;

6 每天认真执行叉车“三检”制,严禁带故障行驶;不可强行通过有危险或潜在危险的路段。

第6篇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车及各部门经公司负责人同意的外租车辆(以下通称“公车”)使用情况,特修订《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第二章 公车准驾审批办法

第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因生产或经营等需要,经个人申请,研究院分级审批后同意可驾驶公司公车。

第三条 研究院安委会审批院本部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公司纳入院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各专业所、项目部、材料公司正副职)公车准驾资格,检测公司办公室审批各专业所、材料公司其他人员的公车准驾资格,岩土公司安全部(院安全管理部)审批各项目部其他人员的公车准驾资格。所有申请人都要通过司机班(安全行车组)的驾驶技术考核,由司机班长签具意见经各审批部门同意后汇总到院安全管理部备案。

第四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再驾驶公车。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五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服从单位司机班的安全管理,参加司机班的安全学习和年度审核工作,有关部门、司机班应对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学习情况进行记录。

第六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驾车一般仅限于市区、施工现场范围内作短途行驶,长途及高速公路应由职业司机驾驶。

第七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人员不得驾驶单位公车。

第八条 驾驶车辆期间,禁止进行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九条 驾驶公车时不得超过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并不得有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行为。

第十条 不得将公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以及未取得公司安委会批准的《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准驾资格》的人驾驶,不允许公车私用。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不参与单位职业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奖励。

第十二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因驾驶公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除公安机关处理外,公司内部按照《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交通安全奖惩规定》(四航安字[2009]821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酒后驾驶公车的,一经发现或查实,取消其驾驶公车资格。

第十四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未经批准驾驶本单位公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须赔偿事故全部损失;同时研究院还将追究该车辆保管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将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范围,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及等级,参照《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实施细则》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四航安字〔1999〕第254号)同时废止。

第7篇 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

(2)、严禁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或持私证的人驾驶;

(3)、严禁相互转驾车辆。更换车辆和驾驶员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原车驾驶员应向接车人交代车辆技术状况;

(4)、严禁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严禁私拉乱跑,出车实行派车单制度,外出车辆,属矿区的须持有经矿区主要领导签字的派车单,属煤矿行政办公室的须持有经相关领导签字的派车单。

(6)、对车辆所用油料、配件、随车工具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馈赠他人或盗卖;

(7)、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8)、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9)、严禁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10)、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11)、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2)、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13)、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4)、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5)、不准在驾驶车辆时使用移动电话、吸烟、饮食、闲谈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6)、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驾驶煤矿生产辅助和后勤车辆。

第8篇 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杜绝和减少各类车辆设备、交通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证安全生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安全部门、机电物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并相互协作,共同做好集团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集团各成员企业对其所购置的机动车辆,及其对所属劳务组织、分包队伍以及租赁的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第二章 相关职责 

第四条 安全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1、归口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或参与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车辆伤害事故的统计报告。

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

1、负责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对驾驶员持证上岗、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操作证的取证和复审,以及驾驶员驾驶执照、从业执照的年审工作;

5、负责机动车辆户籍管理;

6、组织或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7、负责车辆伤害类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五条 机电物资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机电物资部职责:

1、归口集团公司机动车辆的实物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管理;

3、组织或参与重大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

各单位机电物资管理部门:

1、负责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安全操作堆积及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设备安全运行及机动车辆设备管理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3、协助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管理;

4、负责机动车辆的技术、安全鉴定及管理;

5、负责建立机动车辆档案;

6、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重大隐患整改方案;

7、组织或参与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负责指导、协助用人单位招聘机动车辆驾驶员;

2、协助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工作;

3、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1、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的试用、录用、解聘工作;

2、负责建立机动车辆驾驶员档案;

3、协助、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

4、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各类费用的收缴、筹集,并监督落实。

第八条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所属单位(项目部、厂队)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并适时建立本单位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2、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聘用、解聘信息资料的提供;

4、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5、负责建立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

6、负责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及安全运行;

7、参与机动车辆设备事故及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及车辆伤害类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9篇 叉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

1     叉车驾驶员应具备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的必备条件,持证上岗;

2     驾驶员不从事叉车驾驶工作6个月至1年者,继续担任驾驶工作的,应经公司安保部重新复试;1年以上的,应重新考核;

3    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叉车安全作业标准,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区域及厂区道路情况;掌握维护叉车保养基本知识和技能,认真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

4    严禁酒后驾驶,一经发现立即辞退;

5     严禁带人行驶,行驶途中不准饮食、打电话等与驾驶无关的活动;

6     每天认真执行叉车“三检”制,严禁带故障行驶;不可强行通过有危险或潜在危险的路段。

第10篇 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杜绝和减少各类车辆设备、交通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证安全生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安全部门、机电物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并相互协作,共同做好集团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集团各成员企业对其所购置的机动车辆,及其对所属劳务组织、分包队伍以及租赁的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第二章 相关职责 

第四条安全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1、归口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或参与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车辆伤害事故的统计报告。

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

1、负责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对驾驶员持证上岗、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操作证的取证和复审,以及驾驶员驾驶执照、从业执照的年审工作;

5、负责机动车辆户籍管理;

6、组织或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7、负责车辆伤害类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五条 机电物资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机电物资部职责:

1、归口集团公司机动车辆的实物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管理;

3、组织或参与重大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

各单位机电物资管理部门:

1、负责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安全操作堆积及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设备安全运行及机动车辆设备管理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3、协助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管理;

4、负责机动车辆的技术、安全鉴定及管理;

5、负责建立机动车辆档案;

6、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重大隐患整改方案;

7、组织或参与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负责指导、协助用人单位招聘机动车辆驾驶员;

2、协助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工作;

3、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1、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的试用、录用、解聘工作;

2、负责建立机动车辆驾驶员档案;

3、协助、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

4、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各类费用的收缴、筹集,并监督落实。

第八条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所属单位(项目部、厂队)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并适时建立本单位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2、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聘用、解聘信息资料的提供;

4、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5、负责建立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

6、负责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及安全运行;

7、参与机动车辆设备事故及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及车辆伤害类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三章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

第九条 各单位要坚持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检查制度,保证车辆安全装置、零部件等齐全完好,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条 建立并完善机动车辆档案(包括车辆登记证书、出厂合格证及车辆性能的相关证明、说明书等,车辆维护、检修、自检记录,车辆改装、改型记录,安全技术检验、年检、审验记录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实行机动车辆、驾驶人员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制度。杜绝私自开车,无证驾驶,公车私用,乱停乱放等现象,规范管理,减少违章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停车场所要按规定划出停车区域和通道线,保持道路畅通,并配有专(兼)职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禁止盛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与其它车辆混合停放。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和停车场所应按规定配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有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厂内车辆运输,要严格执行《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公路运输及特殊运输(超长、超高、超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个体车辆不准在任何单位挂靠和以单位名义办理私人车籍证明和证件及上缴各类规费。

第十八条 对已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辆要强制报废,并及时办理报废、回收、销户手续。特殊情况需继续使用的车辆必须报车籍所在地的车辆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车辆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凡机动车辆产权关系发生变化(如转让、变卖等)时,应及时到车籍所地的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户籍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对机动车辆实行承包、租赁和使用外单位车辆的单位,要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将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 驾驶员的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对驾驶员实行聘任制,经资审、考试、考核、试用后,择优录用。不得以各种理由不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二条 招聘录用驾驶员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持证上岗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大型施工生产车辆,应同时持有集团公司核发的《设备操作证》;

营运性运输车辆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龄;

大客车及危险物品运输的驾驶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二)身体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无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禁忌症或生理缺陷;

(三)经理论和实际考核,驾驶技术满足工作要求;

(四)有良好职业道德,一年内无违章及其它不良记录;

(五)试用期至少3个月,且试用期间无肇事,无违章违纪行为;

(六)爱护设备,精心保养,且满足使用单位其它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上岗驾驶员的要求:

1、驾驶员要根据招聘单位录用后所确定的车型,尽早熟悉指定车辆的设备性能,掌握车辆驾驶技术;

2、驾驶员对驾驶的车辆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勤保养,勤维护,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开“凑合车”、“带病车”;

3、驾驶员要具有良好的驾驶作风和职业习惯,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违章驾驶,不疲劳驾驶,不带情绪驾驶,不将车辆交给无证、无关人员驾驶。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不遵章守纪、不服从管理、缺乏职业道德且性质恶劣及驾驶执照、从业资格证、操作证等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实行解聘。

第二十五条 聘用驾驶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驾驶员档案(包括驾驶员个人简历,驾驶执照、从业执照、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复审记录,安全培训记录,表彰奖励、违章违纪、肇事处罚记录,聘用及解聘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外,还要接受集团公司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参照机动车辆的管理职责,针对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规定,明确责任,落实好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每年12月26日前将机动车辆明细台帐(含新增、报废、户籍变更车辆)(见附表)报集团公司质安部。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集团公司《机动车辆及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自行作废。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处,以国家规定为准。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年抵触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保证部。 

第11篇 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细则

一、为了有效地控制交通事故,维护项目部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人们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工程使用车辆必须安全装置完善可靠、车况良好。

三、车辆必须经常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方向、制动、、刹车、灯光、喇叭、雨刮器及外部螺栓)、在行驶前 、行驶中、行驶后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行驶。

四、车辆做好定期维护、保养;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做好车辆年检。

五、车辆装载超高超长,应做好安全标志;车辆运输爆破器材、易燃物品时,应严格遵守《安规》相关规定。

六、车辆备有灭火装置,并配备常用车辆维修工具,以便及时处理普通车辆故障。

七、凡在项目部工作的驾驶员(包括合同驾驶员)均必须遵守有关行车的安全法令、交通管理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学习,并实行签名制度 。

八、聘请外单位驾驶员,必须有驾驶执照,且只能开执照规定范围以内的车辆。

九、严禁无执照开车,私自开车、私自教练和私自将车交外单位人员驾驶(包括有执照人员)。

十、不得私自带人载货。

十一、施工现场的便道、便桥及危险地段,首先要查看,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行。

十二、实习司机一律不得在便道、便桥及危险地段驾驶。

十三、驾驶员有权拒绝违章行车,若强令违章行车,则强令者负主要责任。

十四、驾驶员或有关人员有违反以上规定者除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项目部要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

十五、一年内同一驾驶员,连续发生二次人身重伤及以上交通事故,不论是企内、企外人员,其责任是次要及以上责任者,报公司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下岗一年,情节严重的调离驾驶岗位。

第12篇 叉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叉车驾驶员作业,预防和减少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分厂所有叉车驾驶员。

3、叉车驾驶员操作规程

一、驾驶人必须了解车辆的构造和性能,熟悉操作方法和保养要求,按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准单独操作,严禁无证驾驶。

二、指定叉车责任人,除责任人外未经部门主管批准不得由其他人驾驶叉车。

三、机动、电动叉车未经部门主管批准不得驶入生产车间。

四、车辆发动前,应严格进行出车前检查,确认完好,方可发动,严禁带病出车。

五、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号起步。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倒车或进出库房要驾驶观望,注意左右,时速不宜超过3公里/小时,防止碰擦墙角和人员,必要时应有人指挥。

六、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吸烟、饮食。

七、作业完毕或休息时,应将车辆停放在在较平坦或安全指定地点,但不得妨碍交通,影响他人作业。

八、除驾驶室内,车辆的其他部分严禁载人。

九、夜间工作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十、通过交叉路口、道口,要认真执行“一看、二慢、三通过”的规定,严禁抢道争行。

十一、当叉运货物堆放高度影响视线时,必须倒行。

4、责任

4.1部门主管

4.1.1应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做好叉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排除事故隐患。

4.1.2叉车驾驶员违章作业或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厂级主管应负领导责任,相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4.2处罚办法

违反以上每条者,叉车驾驶员每事次扣款200元,违反两次者解除劳动合同。如若造成他人伤害的,按《工伤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文件编号

生效日期

2007/10

叉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版本

b版

第2页 共2页

4.3监督

4.3.1各分厂主管及安全员每月必须实行叉车驾驶员安全作业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3.2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小组应不定期的对各分厂叉车驾驶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各分厂应对检查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5、说明

5.1随公司发展,本制度将做必要修正,其修正权、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5.2本制度经常务副总批准后生效。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驾驶员安全管理12篇

【第1篇】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规定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安全制度规定,如有违反,除自行承担依法处罚外,公司另行扣罚安全信誉保证金100-2000元/次,(处罚规定依据《安全稽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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