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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管道井下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井下作业安全管理
一、下井作业人员应提前准备好安全标志,检查施工所用的机械设备、工具是否安全可靠、完好、适用,所配备的安全防护器材是否齐全。
二、施工场地堆放的施工材料、工具等物品,不得影响行人车辆的交通安全。
三、夜间作业时,应设安全标志、架设红灯,夜间除应按日间操作规程作业外,一般情况不得进入井内作业。
四、下井作业时必须有施工负责人在场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指定2人以上的监护人。
五、为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头戴防护帽,身扣防护带,并系安全绳,口罩戴好后,方可下井作业,井内严禁吸烟。同时场地必须配备防毒面具、氧气袋至少两个。
六、施工作业人员进入井下作业时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违章作业,不盲目作业。施工负责人发现违章作业的,应及时制止,对违规作业的,应给予经济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下井作业时,严禁小孩在附近玩耍,并说服行人不要围观。
八、下井后,工具、配件必须使用工具袋吊接,严禁抛扔,作业井周围1m范围以内不得有石块、砖头、工具等有可能造成打击伤害的物体。
九、井下作业如需时间较长,应轮流下井,如井下作业人员有头晕、腿软、憋气、恶心等不适感,必须立即上井休息。
十、井下作业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是防爆型,包括灯、开关等。
十一、下井操作时,施工负责人和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精力集中,不得从事其他作业,坚持2分钟向井下喊话,注意观察,特别是井下作业人员状态,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安全事故的作业,井上不得吸烟,严禁向井内抛扔物品和烟头。
十二、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将井盖还原,同时清理周围堆放的废弃物。
十三、发生作业险情时,整救人员需配戴氧气袋下井救人,并带另一氧气袋插入晕倒人鼻孔吸氧,并立即撤出危险地段,同时向施工负责人汇报,并及时与急救中心联系,说明出事地点与具体情况。
十五、下井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神志清醒。未满十八岁人员和有呼吸道、心血管、过敏症或皮肤过敏症、饮酒后不得从事该工作。
十六、遇重大自然灾害,及狂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应尽量减少或杜绝下井作业。
井下作业管理措施 1.提高安全意识,重视安全生产 思想决定一切,由于井下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操作人员的疏忽或未按规定的规程进行作业造成的,因此在日常的工作中、从事井下作业之前和相应的操作之前都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提高其对危险因素的认识,加强操作的安全意识,消灭操作人员心中潜意识的侥幸心理,真正做到处处讲安全,时时谈安全,提高每一个员工的安全意识。只有加强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井下作业中安全事故的发生。 2.完善基础设施,抓好制度建设 在井下作业中首先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进先进的、安全系数高的设备,消除环境隐患,建立安全的作业环境,给员工配备安全的劳保物品等,从实处重视石油产业的安全生产。使井下作业的硬件设备达到国家安全生产规定的标准,尽量减少因设备落后而造成的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抓好制度建设环节。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就缺乏对生产的保护。因此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来管理生产,确保安全势在必行。 3.规范操作程序,制定安全作业模式 在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后,石油的井下作业还需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进行规范,从而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的原则。严格要求员工执行作业现场的操作程序,提高作业现场的安全标准的执行力度。同时设置可视化的警示标识,建立可视化安全模式在石油井下作业中可能存在危险的地段尽可能做的使用多种形式的可视化的警示标志或提示牌,从而实现时刻引起井下作业人员对高危害因素的警醒和重视,这也是在无形给予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告示和教育。在设立可视化标志的时候要做到醒目而及时,摆放在合适的地段从而真正能引起作业人员的重视。 4.实施安全目标管理方案 井下作业人员既是井下作业的操作者、执行者,也是利益获得者。因此必须辩证的看待作业人员在井下作业中的作用。在制定相关政策、方针、制度要求井下作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的同时,也有必要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对井下作业安全无事故的个人、集体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这必然充分启发、激励、调动全体员工在井下作业中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创造力,有效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5.完善井下作业hse体系 hse管理体系是围绕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的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国际石油天然气工业通行的管理体系。该体系是集合了世界上同行的管理经验,也是我们必须要遵守的行业准则,它体现了当今石油天然气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减少安全事故,提高经济效益的环境下的规范运作,其主要特点是预防为主、领导承诺、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管理标准体系。我们首先要充分理解该体系的内涵,真正做到把健康、安全与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来管理,这样才能在具体实施中才能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把井下作业的危险因素及早排除,保证安全生产。 6.制定井下作业事故调查、应急预案 虽然我们采取各种措施从源头杜绝、从操作中监督,既要求作业员工遵守安全操作制度,又要求监督者认真完成监督义务,但从实际操作中看,井下作业事故的完全避免是不可能的。因此,这需要我们企业管理人员未雨绸缪,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管理规范化方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事故发生时,将积极实行弥补措施,抢救伤员,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将事故局部化,同时能从事故的调查研究、统计报告和数据分析中掌握事故的发生情况、原因和规律,针对井下作业的薄弱环节,有的放矢的采取避免事故的措施,不至于导致相同事故重复发生。
第2篇 井下作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河油田井下作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控制高处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和安全,避免企业财产损失,依据《辽河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处作业包括: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 高处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作业级别
作业高度
作业许可证审批层级
批准人
第一级
2m-5m
基层队级
属地主管
第二级
5m-20m
基层队级
基层队长
第三级
20m以上
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级
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主管领导
第四条 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对于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并有操作规程或方案且频繁进行的高处作业,如:工程建设施工、钻井、井下作业、更换路灯等,可不办理高出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井下作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安全监察科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对规定的执行提供咨询、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安全监督站负责对作业现场高处作业的管理实施监督。
第八条生产调度室负责本规定的执行、管理职能。矿区管理科负责本规定在基建项目推行,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司所属单位和承包方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高处作业中的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1、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2、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3、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4、使用边缘限位安全绳,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5、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
如果以上防护措施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相关的教育培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消除坠落危害
第十三条 在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
第十四条 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第十五条 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参见附录b。
第十六条 项目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安全专业人员应在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坠落预防
第十七条 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第十八条 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作业前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
第二十条 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第二十二条 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mm;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第二十三条 在平滑面上使用梯子时,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
坠落控制
第二十四条 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
第二十五条 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参见附录c。
第二十六条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第二十七条 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第3篇 新形势下井下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方法
1、井下作业安全管理现状
1.1人员素质
目前在人员素质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两类:一、青年员工所占比例较高,人员年轻带来的工作经验不足,安全意识不高,同时培训工作不到位,培训模式无法适应培训需求,对安全生产提出严峻考验。二、缺乏高素质的安全管理队伍 。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安全管理队伍尤为重要,井下生产安全队伍形成的健全的安全管理网络是保证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到位的重要前提。企业需要转变观念,更新思维,运用先进理论和成果进行安全管理创新。对此,缺乏管理创新能力的管理人员是难以适应的。不能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安全管理队伍,就会从根本上制约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纠偏性,从而制约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1.2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力不够
经过多年发展,井下作业行业安全管理体系的理论性已经较为完善、全面。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常发现与实际情况脱节,各种管理理念和措施成为摆设。据有关调查,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根源在于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管理措施不力,同时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过程脱节,致使体系运行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较差。
2、如何有效开展井下作业安全管理
2.1、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基础设施
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良好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也就没有了生产的保障。不断修订完善各项管理管理等制度,可以有效制约职工的工作行为,达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其次严格落实职工考核,对各基层班组和职工实行考核,对违反规章规程、禁令、作业规范等行为严惩不贷,绝不姑息。第三加强绩效考核,通过工作量、工程质量、hse三个方面加强对班组各项工作考核,激励广大员工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全力保障安全生产。
2.2、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2.1、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在生产实践活动中,人既是促进生产发展的决定因素,又是生产中安全与事故的决定因素。人一方面是事故要素,另一方面又是安全因素。人的安全行为能保证安全生产,人的异常行为会导致与构成生产事故。所以,要想有效预防、控制事故的发生,必须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1)安全培训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按计划、分层次、有步骤地进行培训。
(2)搭建成长成才平台,选拔优秀人才。每季度组织各类员工进行大比武,并根据比武结果选拔人才充实到关键岗位,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性循环,有效提升员工的素质水平和技术水平,保障安全生产。
(3)构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平台方案;目的是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有纲领性的指导,尽快实现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成效。
(4)编制企业安全文化手册方案;目的是使员工能够方便、迅速的获取安全相关知识、法规和制度等安全信息。
2.2.2、建设标准化作业现场
作业现场条件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保证措施,它直接影响着生产能否进行,安全能否保障,并且对人的生理、心理都有较大影响。改善作业条件,能够降低作业现场风险,降低职业病和其它疾病的发生率,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
(1)物料定置:按照生产作业场所物料摆放要求进行作业现场布置,减少因现场作业设备、工具等摆放不当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2)安全标志:摆放清晰的现场安全提示标志,规范员工行为,并在紧急条件下为员工的各种行为指明方向。
(3)环境卫生:避免因环境污染或不良导致的各种疾病,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对于某些突发疾病能够采取及时、有效的现场救助,保证员工身体及心理的健康。
2.2.3加强班组安全管理
(1)明确班组管理的内容: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与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设施、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控制;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与演练;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班组安全标准化;变更管理;运行与检修管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安全记录与档案管理
(2)加强班组班组长管理: 班组长首先要确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在进行生产和
其他工作时,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和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以安全为主,生产和其他工作要服从于安全。其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通过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和综合管理能力的提高来有效保障安全生产。、
2.3实施安全目标管理方案
井下作业人员既是井下作业的操作者、执行者,也是利益获得者。因此必须辩证的看待作业人员在井下作业中的作用。在制定相关政策、方针、制度要求井下作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的同时,也有必要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对井下作业安全无事故的个人、集体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这必然充分启发、激励、调动全体员工在井下作业中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创造力,有效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2.4、用“放大镜”看小问题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除了积极进行整改外还应及时通过文件、图片等形式在各基层队、班组中进行扩散,将问题放大,促进各基层队、班组人员进行举一反三并开展专项自查自改工作。
2.5、强化领导安全意识
安全工作必须得到领导的重视和大力支持,才能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做好领导的安全带头工作尤其显得重要。在安全生产中领导应做好“六个安全带头”。(1)带头宣贯安全理念;(2)带头遵守安全规章制度;(3)带头开展行为安全检查;(4)带头讲授安全课;(5)带头开展安全风险识别;(6)带头开展安全经验分享活动。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井下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现状的分析,提出只有合理的、科学的安全管理才能够给井下作业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井下作业安全问题刻不容缓,通过实施以上井下作业的措施,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真正做到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4篇 井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井下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井下作业安全。
2. 适用范围
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井下作业的安全管理。
3. 参考编制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db33/707-2008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 gbz 2.1-2007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
4. 程序管理
编制:编制人
审核:安全质监部经理
批准:分管副总经理
5. 职责
5.1 安全质监部
1) 对井下作业实施安全监督与检查;
2) 必要时对井下的气体监测情况进行检查(氧含量、可燃气体);
3) 对井下作业进行安全培训;
4) 必要时组织井下作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5) 检查监护人员的监护职责。
5.2 管线所
1) 遵守井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 对井下作业进行安全交底;
3) 安排监护人对井下作业进行监护;
4) 接受相关的作业安全的培训。
1) 负责对进入井下的人员进行监护;
2) 坚持岗位,不得善自脱离岗位;
3) 在监护的过程中及时和作业人员取得联系;
4) 做好对进出人员的登记工作。
6. 详细描述
根据井下作业的经验和事故案例判断,燃气公司井下作业的主要危险源有如下几种(但不限于,根据具体的施工特点,分析具体的危险源):
窒息
中毒
触电
物体打击
中暑
爆炸
危险源分布表
序号
危险源
可能导致后果
性质
来源
备注
1
中毒/窒息
昏迷/死亡
严重
井下有毒气体、二氧化碳沉积、氧含量低
重点关注
2
爆炸
重伤/死亡
严重
燃气泄漏达到爆炸极限
重点关注
3
触电
重伤/死亡
严重
电动工机具的使用
重点关注
4
物体打击
轻伤
一般
井口落物
5.
中暑
昏迷
一般
夏季施工
1) 现场的井下作业的出入口或明显位置必须设立警告标志。
6.3 作业许可管理
2) 进入井下之前必须填写《井下作业安全确认单》,确保安全防护到位后,方可进入;
3) 在《井下作业安全确认单》上须写明实际测量气体的读数;
4) 在井下动火,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和履行规定的手续;
5) 在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离,若需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填写《井下作业安全确认单》;
6) 未经许可或无井下作业安全确认单,不得进行井下作业。
1) 气体测试由专人进行;
2) 在作业人员进入井下前30分钟对内部及外部的气体进行测试;
3) 而且在整个进入到井下期间对气体进行重复测试分析,一般规定为1小时测试一次;
4) 测试气体的实际读数要真实的记录下来;
5) 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氧含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否则禁止进入作业;
6) 除非经分析后具备安全许可条件,否则任何人员都不得进入井下;
7) 作业人员应对检测仪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以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8) 毒性物质的浓度低于限定标准,且浓度不断变稀的可以进入;
9) 内部气体不具爆炸性,易燃性气体浓度低于 lel(最低爆炸极限)的10%可以进入;
10) 氧气浓度处于19.5%~ 23%的范围的可以进入,但低于19.5%时应有报警信号,同时必须加强通风措施;
11) 当井下存在有毒物质时,其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gbz 2.2)规定;
12) 当必须进入缺氧的作业时,应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规定。凡进行作业时,均应采取机械通风(防爆风机)。
1) 进入应有足够的照明,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2) 进入有腐蚀、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井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佩戴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器具;
3) 作业完工后,经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确认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盖上井盖;
4)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允许的劳动者进入井下作业;
5) 任何进入井下的人进出都要登记;
6) 井下的温度不得达到产生危险的程度;
7) 在井下作业工作开始前事先准备上下爬梯和绳索。
1) 监护人员通过吹哨子、查看等方式对井下的人员进行监护,随时保持联络;
2) 一旦发生问题,监护人员的首要职责是立即通过通信系统汇报情况;
3) 在未采取任何措施或急救组织未到之前,监护人员不得进入井下;
4) 在有丰富经验和经过训练的营救人员和设备到来之前,不得移动任何受伤者;
5) 为方便营救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安全人员及相关人员及时的设置警戒区域;
6) 营救人员和设备必须在入口处待命,并应最先进入井下;
7) 由专人统一进行指挥;
8) 营救人员在营救的过程要充分的利用时间,防止事态扩大;
9) 营救完毕后,现场安全人员要检查安全状态,在确认无任何隐患后方可暂时盖上井盖。
7. 附录
第5篇 井下作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河油田井下作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控制高处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和安全,避免企业财产损失,依据《辽河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处作业包括: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 高处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作业级别
作业高度
作业许可证审批层级
批准人
第一级
2m-5m
基层队级
属地主管
第二级
5m-20m
基层队级
基层队长
第三级
20m以上
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级
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主管领导
第四条 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对于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并有操作规程或方案且频繁进行的高处作业,如:工程建设施工、钻井、井下作业、更换路灯等,可不办理高出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井下作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安全监察科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对规定的执行提供咨询、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安全监督站负责对作业现场高处作业的管理实施监督。
第八条生产调度室负责本规定的执行、管理职能。矿区管理科负责本规定在基建项目推行,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司所属单位和承包方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高处作业中的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1、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2、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3、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4、使用边缘限位安全绳,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5、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
如果以上防护措施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相关的教育培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消除坠落危害
第十三条 在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
第十四条 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第十五条 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参见附录b。
第十六条 项目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安全专业人员应在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坠落预防
第十七条 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第十八条 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作业前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
第二十条 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第二十二条 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mm;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第二十三条 在平滑面上使用梯子时,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
坠落控制
第二十四条 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
第二十五条 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参见附录c。
第二十六条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第二十七条 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第二十八条 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
第二十九条 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参见附录d。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第三十条 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时应按gb5725-2009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网每次作业使用前,由现场负责人检查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
其他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
第三十二条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第三十三条 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三十四条 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
第三十六条 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
第三十七条 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
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作业负责人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前应准备如下相关资料:
1、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
2、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
3、坠落保护计划;
4、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
5、其他。
第三十九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延期、关闭及分发具体执行辽河油田公司的制度。
第四十一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相关作业许可证,并通知批准人。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2、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3、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6、事故状态下。
安全职责
第四十二条作业申请人:
1、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2、办理作业许可证;
3、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
4、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5、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6、组织实施作业;
7、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作业批准人:
1、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2、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四十四条 作业人员:
1、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2、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3、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四十五条 作业监护人:
1、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
2、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
3、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