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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监区安全员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 参加制定修改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协助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协助做好本单位全体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具体负责新入车间操作者的车间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
(五)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安全,制止违章作业,对紧急情况有权停止其作业,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整改。
(六)负责车间安全设施、防护器材、消防器材及事故隐患的管理,掌握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七)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2篇 机电监区矿灯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灯管理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
第2条 为了下井人员的安全,矿灯应盏盏完好,如果有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碎等情况严禁发放。
第3条 灯房应严禁烟火,配齐配足各种灭火器材,并会使用。
第4条 及时上报损坏矿灯编号,及时更换损坏的不完好矿灯。
第5条 矿灯各种台帐、记录卡应准确无误。
第6条 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的,矿灯管理员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8条 为能搞好矿灯管理、检查工作,造成不完好、失爆矿灯下井,导致发生煤矿事故的,机电监区矿灯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能及时填写各种记录的,机电监区矿灯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矿灯管理不善,造成矿灯丢失的,机电监区矿灯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3篇 监区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 参加制定修改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协助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协助做好本单位全体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具体负责新入车间操作者的车间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
(五)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安全,制止违章作业,对紧急情况有权停止其作业,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整改。
(六)负责车间安全设施、防护器材、消防器材及事故隐患的管理,掌握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七)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