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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安全管理11篇

发布时间:2023-02-09 13:36:08 查看人数:36

成品安全管理

第1篇 成品油卸车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外来卸油车辆来车登记,检查安全证件,按顺序进库卸油。

2. 严禁将火种带入库内;严禁在库内打手机。

3. 进入卸车区前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禁止穿戴化纤服装和铁钉鞋。

4. 车辆进库前须关闭车辆阻火器,放下静电释放线。

5. 进入油库车辆行驶限速5km/小时。

6. 泊位车辆必须先连接地线与罐体直接连接处,使其接触良好。

7. 卸油前必须先释放人体静电,车辆必须熄火卸油;

8. 严禁用钢制加力杆开启油罐出口阀、严禁带卸油软管移动车辆。

9. 禁止非本单位人员操作卸油机泵、卸油结束前严禁打开卸油口对外排油。

10. 严禁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在油罐口处照明。

11. 禁止动用库内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12. 进库车辆要服从管理,禁止抢行、堵路或停放在禁停区。

13. 禁止在油库内修车、扔垃圾等与装油无关的事情。

14. 禁止外来卸油人员进入与卸油作业无关的地域。

15. 损坏库内设备设施、建筑物等须告知当班人员,否则严肃处理。

以上规定望严格执行,遇有违犯者则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2篇 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纺织工业的原料、成品仓库(包括库房和露天货场)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务院《消防监督条例》和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国发[1981]160号通知等有关法规,对纺织企业和专业的原料、成品仓库(以下简称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必须严格贯彻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原成(供销)科长和仓库负责人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火、安全工作列为仓库管理的首要任务,认真做好。厂长、经理(包括分管仓库的副厂长、副经理)和专业仓库主任,对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经常到原成库检查、督促。

第二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要建立健全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全体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在业务上受专职消防队(员)的指导。专职消防队(员)每季最少应组织一次仓库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技术的训练和演习,并制订库区灭火作战方案,使义务消防队成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消防队伍。

第三条 原成(供销)科长和保卫科长每月应分别对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班、组长每天要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分配到原成库的新工人应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消防技术训练,懂得消防知识,熟练掌握灭火技能。

第四条 分管原成库的厂长、经理应每月组织一次原成(供销)、保卫、安技、消防等有关部门到库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

第五条 原成库应采取分片包干负责的办法,做好库区和库内的清整洁工作,及时清除杂草、杂物,经常检查安全情况。

第六条 仓库工作人员下班后,库区的防火工作由值班警卫人员负责。仓库管理员(班、组长)和夜间值班警卫人员要做好上、下班的交接验收,下班时要对库房逐一检查封库。

仓库钥匙应由专人保管,下班后由值班警卫人员保管。

第七条 库区应设警卫人员昼夜值班,并设有报警装置。夜间值班警卫人员每班最少2人,每隔一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保卫科要检查巡回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警卫人员评奖、晋级的考核条件。

第八条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区。库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单位人员进库区联系工作,上级机关来库检查,除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应由仓库人员陪同。库外人员进库区一律都要登记。

第九条 库区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临时工,警卫人员不得安排老、弱、病、残人员担任。

第十条 外单位(如棉、麻供应站和商品检验部门等)在原成库内工作的职工,必须遵守企业安全制度,违反安全制度而又不接受批评改正的不准进入库区。

第十一条 库区、库内不得存放原料、成品、下脚以外的其它物资。

第十二条 任何人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其它易燃物品。入库处应有明显告示,警卫人员要对进入库区人员提示,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原成库不得做为它用,露天货场内不得建筑其它房屋。

第十四条 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增建相应的原成库,并与扩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原成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新建、改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库区应建围墙。应与生活区和其它区域隔开。

第十七条 仓库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休息室一般不应设在库区内。如设在库区内,则不得与库房连接,更不得设在库房内;并严禁在库房内住人和搭设可燃材料的搁层。

第十八条 库房、露天货场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烟囱高度超过30米时,其间距应按烟囱高度计算。现有距离不足者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库区严禁搭建易燃棚。库用电瓶充电室应设在库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条 库区应装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应符合水利电力部《电气设备接地装置规程》和《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库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离库区30米以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保卫科、仓库负责人审查,企业领导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职消防员在场监护。作业结束后,应彻底消灭火种,经认真检查,方可离开现场;值班警卫人员要加强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第二十二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库房。如进入库区,必须安上防火罩,减速行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可燃物,停车后应立即熄火,仓库要派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 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在开进库区站台前,应安上防火罩,蒸汽机车要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站台内清炉和停留。仓库要派人监护,直至机车驶离库区。刮大风时卸车,必须加强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不得装设电源线和电器装置,更不得架设临时电线。库内照明应采用投光灯采光。搬运、吊拉、提升用的机动车辆,应用电瓶供电,并装有防止迸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五条 库区动力电源未改电瓶以前,库内用电的电源应在库外安装插座,用四芯胶皮软线接人库区,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线应敷设在不易碰撞挤压的地方,不能有接头,并严禁使用塑料线和再生胶软线。电线上和电闸、插座下不准存放原料成品。

第二十六条 库区电线一般应设地缆线,不宜架设架空线。如暂时采用架空线,应该在库棚和货垛的外侧通过,架空线下禁止堆垛。高压架空线与仓棚、货垛的间距不小于15米,电线杆高度超过10米时,其间距不小于电线杆高度的一倍半。

第二十七条 库区严绕使用行灯,一般不要架设临时电线。如必需架设临时电线时,应经仓库负责人、保卫科、安技科审查,厂长批准。临时线最多使用一个星期,使用期间有专人管理,在仓库工作人员离库时,必须随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八条 工厂和专业仓库的区域内,运输原成品的通道上空,架空电线必须离地面5米以上,吊拉、支撑要牢固,防止断线。

第二十九条 库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有专人负责,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每年至少应进行二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经修复验收后再启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第三十一条 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最少应达到如下要求:

第3篇 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安全管理规定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及其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为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提供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承运商。

1.0.3 承运商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2 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安全准入与管理

2.1 承运商准入资质

2.1.1 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拥有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具体要求见第3章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安全准入及管理。

2.1.2 拥有与运输能力相匹配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2.1.3 拥有健全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1.4 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安全准入条件是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选用承运商的基本条件。

2.1.5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优先与获得健康、安全、环保标准认证资质的大型专业化承运商合作。

2.2 进入库站作业区域应遵守的准则

2.2.1 中国石油反违章禁令

1 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2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3 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4 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5 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6 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任何人员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

2.2.2 法规和制度

1 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

2 当地政府有关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法律、法规或制度。

3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油库和加油站相关管理规定。

2.2.3 一般事项

1 禁止在运输途中以及油库、加油站限定区域内吸烟和接打手机。

2 工作时或在工作前四小时内,禁止饮用含有酒精的饮品和服用削弱大脑或体能的药物。

3 油库、加油站工作人员应告知驾驶员作业区域相关安全设备位置,驾驶员应明确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

4 禁止使用非防爆灯具。

5 禁止在装卸区域内饮食。

6 不得在工作场所游戏、喧闹。

7 事故调查时,不得提供伪证或拒绝作证。

2.3 人员管理

2.3.1 驾驶员聘用原则

1 持有经政府部门考核合格颁发的有效驾驶证。

2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危险品操作证。

3 应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健康体检。。。。。。

4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防御性驾驶、操作技能的理论和实际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2.3.2 驾驶员管理

1 驾驶员应接受驾驶技术培训,并取得承运商有关部门颁发的内部准驾证,方可驾驶车辆。

2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车辆在行驶中,严格按照道路上的限速标志行驶。如承运商对限速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速度行驶。车辆须安装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以便证实是否执行此规定。

3 承运商必须保证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如运输任务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有两人轮换驾驶。

4 驾驶员必须熟知油库装卸油及加油站卸油的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

5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有义务协助承运商,对所有新聘用驾驶员进行安全评估。

6 驾驶员应明确在库、站应急预案中的岗位及职责,做到与库、站员工协同配合。

2.3.3 押运员聘用

1押运员应持有经政府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的有效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危险品操作证。

2 应进行年度健康体检。

2.3.4 押运员管理

1 熟悉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所属企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熟练掌握安全设备设施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2 押运员应明确自己在库、站应急预案中的岗位及职责,做到与库、站员工协同配合。

2.4 安全保障机制

2.4.1 安全培训

1 承运商应定期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学习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御性驾驶以及典型事故案例。

2 新聘用的驾驶员,应接受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油库、加油站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成品油的物理化学性质、防御性措施。

3 中国石油销售企业有义务定期对承运商进行安全评估,对事故隐患整改进行指导,并监督整改落实。

4 在驾驶员休息室或日常活动场所,张贴必要的安全宣传材料。

5 应急反应培训需根据所驾驶车辆和承运油品的危险性而定,主要包括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处理、车辆故障处理、急救知识、应急装备使用、应急联系电话及应急反应组织、事故报告等内容。

6 承运商应与库站共同组织装卸油等作业的应急预案联合演练。

2.4.2 承运商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 出车前,驾驶员应按照车辆日常维护规程进行车况例行检查。

2 执行任务时,驾驶员必须按规定线路行驶,严禁私自改道、私自偏离行车路线行驶。

3 不得擅自延误出发时间,随意停放车辆。

4 每天完成出车任务后,车辆应接受归场检查,检查人员应填写归场检查记录。

5 车队主管人员应随时了解车辆的状况,车队应根据归场检查人员的检查单安排出车任务或进厂维修。

2.4.3 人身安全与治安防范

1 进入卸油点前,应让卸油点人员知道车辆到达的时间;预知进入卸油点的入口和卸油时车辆的停放位置以保障自身安全;车辆驶入时,注意闲杂人员和可能有人藏匿的地方(黑暗的角落,废弃的箱子和障碍物的后方)。

第4篇 成品油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成品油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除遵守与其他经营企业一样的规范外,还应重点中等加强一下几方面的管理:

一、人员、车辆进入油库的管理

(1) 入库人员应持证件办理入库手续,凭证登记入库。物品携入要有记录,携出要有出门证。

(2) 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非防爆移动通讯器材和其他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入库。

(3) 严禁酗酒者和精神病患者入库。

(4) 凡进入库内人员、车辆要听从警、消人员指挥,不得到非指定地点活动和擅自动用设备。驾驶人员不得远离车辆。

(5) 库内严禁吸烟和敲击铁石器。油罐区、油泵房、收发油区等不准穿铁钉鞋及化纤服装或使用化纤棉纱、拖布等。

(6) 汽车、拖拉机入库,排气管必须佩戴防护罩。油罐汽车防静电设施和消防器材必须齐备、有效。严禁库内维修车辆。

(7) 来库提油车辆,必须在指定停车场按顺序在警戒线外停车,并应熄火加油。

(8) 来库提有不可使用有渗漏、破损或阀门不严的容器。凡拖斗带罐的车辆,一律不准入库灌装汽油、柴油、煤油。塑料桶不准装汽油。

二、加油站管理

(1)站内严禁烟火。

(2)严禁在站内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社会加油车辆按规定线路进站加油。

(4)不准在加油场地检修车辆。

(5)不准敲击铁器和加油设备。

(6)严禁在加油现场穿、脱和拍打化纤服装。

(7)严禁向塑料容器内灌装汽油。

(8)所有机动车必须熄火加油。

(9)不得携带其他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进站。

(10)站内严禁使用手机。

三、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

成品油库、站除了平时必须保持一定数量的人员在库、站值班外,应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特别是在哪春节期间,由于部分加油站与居民区较近,居民燃放的烟花爆竹对加油站构成重大威胁,更应加强防护和巡视,以确保节假日成品油库、站的安全,主要有以下做法:

(1) 单位领导成员要轮流担任总值班员。

(2) 义务消防组织按分队轮流值班,并要组织专人对要害部位进行日夜巡逻。

(3) 警卫、消防人员节假日要特别加强警戒值勤,全力以赴保护油库、加油站的安全。

(4) 节假日期间,要加强各专用对外电话(如对供电、铁路、安全、消防)的值班,保持线路畅通,并做好电话记录。

(5) 出现问题或发生事故时要按规定及时处理,并迅速报告主要领导。

四、住宿及明火管理:

(1)为保证安全,不提倡工作人员在加油站住宿,如确需有在加油站住宿,住宿的房门不得朝向加油机的方向,以保证一旦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逃生。

(2)加强明火管理,原则上在油库、加油站周边不能动用明火。如必须动火,必须确定动火范围,对明火作业实行三级管理。

(3)凡是在非明火作业区动用明火时,必须由动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火级别及确切地点、用火方式、工作量、操作人员、现场监护人、安全措施等,填写用火申请表,经企业主管安全消防工作的领导批准并报安全消防监督机关审批后实施。

(4)在非明火作业区动火,要从严掌握。凡是能用其他办法补漏的,不要动火修焊;凡是能拆开移动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动到明火作业区修焊;节假日期间,除正常经营必须外,一律禁止动火,必须动火的,按特殊动火处理。用火审批人在审批前,要深入动火现场,核实防范措施并确定落实后,方可审批。动火人防火措施不符合要求而提出更切实的防范措施不被采纳时,有权拒绝动火。

(5)非明火区的明火修焊作业,应尽量选择在有利条件(如有利的风向、低温等)下进行,并由技术熟练的技工操作。

(6)凡是经常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在固定地点进行,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要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消防措施,要做到人离去、火熄灭,切断电源。

五、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管理

(1)油库和加油站是重点防火单位,必须加强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管理,由专人进行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

(2)每年要组织职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并定期进行演练,是职工熟练掌握各种器材的使用。

(3)对库区、加油站的避雷设施,如避雷针、避雷网要经常检查,特别是在夏季到来前要逐一测量其对地电阻的变化,保证其完好可靠。

第5篇 成品油公路承运商安全管理规定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及其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为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提供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承运商。

1.0.3 承运商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2 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安全准入与管理

2.1 承运商准入资质

2.1.1 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拥有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具体要求见第3章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安全准入及管理。

2.1.2 拥有与运输能力相匹配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2.1.3 拥有健全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1.4 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安全准入条件是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选用承运商的基本条件。

2.1.5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优先与获得健康、安全、环保标准认证资质的大型专业化承运商合作。

2.2 进入库站作业区域应遵守的准则

2.2.1 中国石油反违章禁令

1 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2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3 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4 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5 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6 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任何人员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

2.2.2 法规和制度

1 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

2 当地政府有关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法律、法规或制度。

3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油库和加油站相关管理规定。

2.2.3 一般事项

1 禁止在运输途中以及油库、加油站限定区域内吸烟和接打手机。

2 工作时或在工作前四小时内,禁止饮用含有酒精的饮品和服用削弱大脑或体能的药物。

3 油库、加油站工作人员应告知驾驶员作业区域相关安全设备位置,驾驶员应明确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

4 禁止使用非防爆灯具。

5 禁止在装卸区域内饮食。

6 不得在工作场所游戏、喧闹。

7 事故调查时,不得提供伪证或拒绝作证。

2.3 人员管理

2.3.1 驾驶员聘用原则

1 持有经政府部门考核合格颁发的有效驾驶证。

2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危险品操作证。

3 应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健康体检。。。。。。

4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防御性驾驶、操作技能的理论和实际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2.3.2 驾驶员管理

1 驾驶员应接受驾驶技术培训,并取得承运商有关部门颁发的内部准驾证,方可驾驶车辆。

2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车辆在行驶中,严格按照道路上的限速标志行驶。如承运商对限速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速度行驶。车辆须安装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以便证实是否执行此规定。

3 承运商必须保证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如运输任务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有两人轮换驾驶。

4 驾驶员必须熟知油库装卸油及加油站卸油的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

5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有义务协助承运商,对所有新聘用驾驶员进行安全评估。

6 驾驶员应明确在库、站应急预案中的岗位及职责,做到与库、站员工协同配合。

2.3.3 押运员聘用

1押运员应持有经政府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的有效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危险品操作证。

2 应进行年度健康体检。

2.3.4 押运员管理

1 熟悉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所属企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熟练掌握安全设备设施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2 押运员应明确自己在库、站应急预案中的岗位及职责,做到与库、站员工协同配合。

2.4 安全保障机制

2.4.1 安全培训

1 承运商应定期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学习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御性驾驶以及典型事故案例。

2 新聘用的驾驶员,应接受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油库、加油站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成品油的物理化学性质、防御性措施。

3 中国石油销售企业有义务定期对承运商进行安全评估,对事故隐患整改进行指导,并监督整改落实。

4 在驾驶员休息室或日常活动场所,张贴必要的安全宣传材料。

5 应急反应培训需根据所驾驶车辆和承运油品的危险性而定,主要包括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处理、车辆故障处理、急救知识、应急装备使用、应急联系电话及应急反应组织、事故报告等内容。

6 承运商应与库站共同组织装卸油等作业的应急预案联合演练。

2.4.2 承运商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 出车前,驾驶员应按照车辆日常维护规程进行车况例行检查。

2 执行任务时,驾驶员必须按规定线路行驶,严禁私自改道、私自偏离行车路线行驶。

3 不得擅自延误出发时间,随意停放车辆。

4 每天完成出车任务后,车辆应接受归场检查,检查人员应填写归场检查记录。

5 车队主管人员应随时了解车辆的状况,车队应根据归场检查人员的检查单安排出车任务或进厂维修。

2.4.3 人身安全与治安防范

1 进入卸油点前,应让卸油点人员知道车辆到达的时间;预知进入卸油点的入口和卸油时车辆的停放位置以保障自身安全;车辆驶入时,注意闲杂人员和可能有人藏匿的地方(黑暗的角落,废弃的箱子和障碍物的后方)。

2 卸油时应保持警惕,避免处于视觉盲点区域,使自己处于他人无法袭击接近的位置;尽量将自己暴露在光照区域内;对接近的陌生人保持警觉,利用栅栏或肢体语言阻止陌生人进入工作区;不要接近角落,预留一条逃生路线。

2.4.4 报告制度

1 应建立事故报告制度,承运商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按照事故等级分级上报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及调运部门。

2 应建立潜在事故报告制度,承运商应将车辆存在的隐患,向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企业进行报告。

3 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定期组织召开承运商联席会议,对安全生产、运输任务、运输数质量、人员稳定、车辆安全状况等内容进行交流。

2.4.5 个人防护用品

承运商应为操作人员配备以下满足使用要求的防护用品:

1 防静电服;

2 防油手套;

3 耐油防滑防静电鞋;

4 安全帽。

3 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安全准入及管理

3.1 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准入资质

3.1.1 运输车辆应持有以下有效牌证:

1 车牌;

2 行驶证;

3 危险品运输营运证;

4 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保险;

5 罐体检验报告;

6 油罐容积表。

3.2 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标准

3.2.1 车辆基本技术要求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2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gb4785);

3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4 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1.2);

5 制动软管(仅限42,000l油罐车)(gb16897);

6 车身反光标识(ga406);

7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

8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

3.3 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安全条件

3.3.1 基本要求

1 应配置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2 排气管应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并配装符合jt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3 应有切断总电源及隔离电火花装置,切断总电源装置应安装在方便操作的地方。

4 应配备适合所运输物品的手提贮压式灭火器,配置总量应不少于16kg。其质量应符合gb4351.1规定。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应立即修理或更换。

5 车辆外部应安装符合所配备灭火器外形的红色灭火器箱。

6 应配备与车辆相匹配数量的三角木。

7 应执行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规定。

8 半挂车罐体壁厚应符合gb18564标准要求,应有良好的防冲击性能,以承受槽罐内液体的频繁冲击载荷,能适应运行时的频繁启动、制动和变速,能抗运行时的颠簸和左右摇动。半挂车的结构形式要符合国家公告目录要求。

3.3.2 特定要求

1 罐车金属管路上任意两点间或金属管路上任意一点到接地线插钎末端、罐体或车身导电部件上任意一点到导静电橡胶拖地带和车辆的连接点、装卸软管两端金属件之间的电阻值均不应大于5.0ω。

2 罐车尾部应设导静电接地板,其设置点距离卸油口不得小于1.5米。罐体导电部件上任意一点到导静电接地板末端的电阻值不应大于5.0ω。

3 罐体不准使用后封头作为装卸阀门;

4 油罐车应按照gb18564标准要求,在罐内装设防波板,以减轻油料在行车过程中的震荡冲击。

5 半挂列车在挂车上应配备驻车制动阀。

6 罐体底部应安装气动安全底阀,气动安全底阀的紧急控制开关应安装在罐体后封头的大梁上,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气动安全底阀的紧急控制开关用于紧急状态下关闭气动底阀,保护油品安全。

4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与承运商的hse职责界定

4.0.1保持成品油公路运输良好的安全业绩是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与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保持合作的先决条件。达成此目标的关键是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本章对成品油公路运输hse相关业务环节中的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承运商职责进行描述,并视承运商hse表现为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自身的hse业绩。

4.0.2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或发展需要,有义务向承运商提出车辆需求计划,承运商根据运量的需求,合理的增加运力,确保运输任务的完成。

4.0.3 承运商负责组织对驾驶员的培训与考核,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或所属企业将对培训及效果进行检查,有权阻止不合格驾驶员驾驶运输车辆行为,承运商应对不合格驾驶员进行再培训直至合格或停止使用。

4.0.4 为使驾驶员形成安全的驾驶意识与习惯,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要求为其提供运输任务的驾驶员必须经过防御性驾驶培训并考核合格,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或所属企业有权进行检查和核实。

4.0.5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管理人员有权对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制止证件不全或持有无效证件人员进行与成油品运输相关的驾驶操作。

4.0.6 承运商使用的车辆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营运要求,必须持有地方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车辆危险货物营运证。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有权对承运商的运输车辆或车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督促整改或拒绝使用。

4.0.7 承运商应编制自身车辆维护标准,并认真执行,其标准报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备查。

4.0.8 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事故应由承运商全权处理,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给予协调、支援或配合。运输车辆在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企业区域发生的事故,由双方协同处理,按所在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双方事故处置预案应联动有效,并约定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4.0.9承运商与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安全沟通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文件传递等。

5 承运商业绩评估

5.0.1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对成品油承运商进行定期评估、综合评定并要求其持续改进。

5.0.2 与承运商签订承运合同的销售企业,应对承运商进行定期评估,承运商对评估工作应予以配合。

5.0.3 由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调运部门、加油站管理部门、油库管理部门等人员共同组成。

5.0.4 评估单位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综合评估。

5.0.5 评估采用现场检查与日常业绩表现相结合的形式,具体方法按照打分法进行,见本规定5.6安全评估标准。

5.0.6 评估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杜绝商业舞弊,发现评估人员有违反以上原则的,有权拒绝评估人员的不合理要求,并向评估单位反映或直接向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反映。

5.0.7 安全评估标准详见附表

6 附则

6.0.1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负责解释。

6.0.2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6篇 成品油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油罐车成品油运输的安全数质量管理,确保油库、加油站安全及油罐车的运输安全,不发生油品数量和质量的事故,依据集团公司《成品油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538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油罐汽车装卸油必须按照《装卸油作业规定》进行,严禁违章操作。成品油运输项目部要加强对油罐车出入库和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检。要加强油品运输车辆的管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确保企业的安全和正常的经营。

第三条 本单位运油车辆及驾驶员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人员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品油运输项目经理为第一负责人,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日常安全管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安全监督。

第五条 公司成品油运输项目部要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石化集团的要求,制定完善油罐汽车的运营和管理的hse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挂靠车辆统一纳入正常的管理中,并要将承运单位油库、加油站的有关制度、规定落实到所有承运驾驶员,并要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并进行落实。

第六条 成品油运输项目部要对挂靠车的准入条件进行检查核实,并与签订hs协议,明确双方的hse(安全、环保)责任。

第七条 成品油运输项目部要对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以hse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并定期开展安全学习。

第八条 公司安全部门要对成品油运输项目部安全、环保进行考核并建立档案,并对成品油运输项目部及油罐车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安全管理存在突出的问题的要责令进行整改。

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的条件

第九条 油罐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辆行驶证和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实际装载量不得大于核定装载量。

(三)罐体和附件良好有效,无影响强度的损伤,变形,无严重锈蚀,没有渗漏,罐体经有资质的鉴定部门检验合格。

(四)排气管安装有效的防火帽,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装置。

(五)罐体必须设置静电接地端子,并在端子上方涂写明显标识,安装导静电橡胶托地带,装油后保持触地。

(六)配备两只4公斤以上干粉灭火器,位置要摆放合理,使用方便。

(七)经具有国家相应计量检定资质机构检定,并出具相应罐容表。

第十条 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驾驶员、押运员因持有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应培训合格证。

(二)必须接受有关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方面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予案演练。

(四)按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服上岗。

(五)油罐车驾驶员要熟知《油库人员、车辆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  油库装卸管理

第十一条 油罐车入库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油罐车驾驶员必须按《油库人员、车辆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对车辆进行检查,主动接受油库人员的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车辆的安全状况,是否存在不允许带入的物品,是否渗漏等;手机是否关闭,禁止随身携带,烟火要在门卫固定存放,着装符合规定等;并对自身的有关证件进行检查。

(二)进入油库只准驾驶员本人驾车入库,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油库内,等待装卸油的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

(三)入库前驾驶员要对本人驾驶的车辆出油阀是否关闭,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后方可入库。

(四)驾驶员饮酒后或身体不适时不得进入油库内。

(五)冬季油罐车顶部有积雪、冰时,必须清扫,处理后方可入库,确保上车作业人员的安全。

(六)驾驶员入库前要检查随车的油品数量单和质量合格证等票据。

第十二条 油罐车入库时要按标识指示线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km/h,上下地磅不得超过3 km/h,油罐车在过磅和接卸、灌装作业时,要按照油库人员指定的位置停车。

第十三条 油罐车在装油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油罐车入库后,必须按照油库要求停靠在鹤管正下方,保证鹤管升降自如。

(二)油罐车进入作业现场,驾驶员应协助有关人员按货单核实油料品名、规格、数量,检查设备完好状况,油罐车要停靠准确,安全,熄灭发动机,接好静电接地线。

(三)装油时要严格控制油面高度,符合安全规定,以防在行车中溢出。

第十四条 油罐车装油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装油过程中严禁开关驾驶室,严禁修车、擦车和清扫工具箱,不能敲击金属等容易产生火花的物品。

(二)油罐车发生溢油等意外事故时,要服从油库值班人员的指挥,车辆不得随意启动,以免发生火灾。

第十五条 装完油品后,驾驶员必须确认罐盖是否关闭,鹤管,探头是否复位,装油员是否下车,地线是否撤除后等,符合安全条件方可启动车辆。

第十六条 装卸完油品后,要协助油库人员打铅封,并检查是否合格。

第十七条 油罐车接卸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入油库的油罐车必须按照油库安全操作规程和油库计量程序执行。要经稳油后,通过磅或液位计量确定油品数量,如有争议按《运输协议》进行处理。

(二)卸油时必须采取密闭卸油方式,并要把防静电接地装置连接好。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无误后,并要稳油15分钟后方可卸油。

(三)卸油毕,排空管线余油,关闭阀门撤除防静电接地线,设备复位,办妥交接手续后方能启动车辆。

第十八条 雷雨期间和高温季节的中午不易进行卸油作业。

第十九条 油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严禁擦拭罐车或用油清洗擦拭其他物品,严禁按电喇叭,修车,不能敲击金属工具、石块等。

第二十条 驾驶员在油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不得远离车辆,应配合现场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加强巡视,严格现场明火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五章  加油站卸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油罐车进入加油站卸油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作业前,油罐车进入指定车位,连接好静电接地线,对油罐车进行铅封检查。

(二)要得到加油站卸油作业人员的明确指令后方可卸油作业。

第二十二条 卸油作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当卸油员开启油罐卸油管线阀门时,驾驶员缓慢开启罐车卸油阀门,协助卸油员监督检查卸油管线,相关阀门等设备运行情况,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

(二)严格控制卸油数度,禁止喷溅式卸油,禁止打开计量口卸油,遇雷雨,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卸油作业,按照卸油员指令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卸油作业完毕的安全管理

(一)卸油完毕,经卸油员确认罐车油品卸尽,驾驶员关闭罐车阀门,排空卸油胶管余油,卸油员关闭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线阀门、拆除卸油油管。

(二)协助卸油员检查确认罐口盖是否关闭紧固并加铅封,拆除静电接地线,待卸油员发出指令并引导罐车安全离站。

第六章  违章处罚

(一)对成品油项目部的车辆,要经常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路查,对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要按公司hse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违反甲方安全管理规定,由甲方处罚到项目的处罚,一律由驾驶员个人承担,项目部也要按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本规定末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石化集团有关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纺织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纺织工业的原料、成品仓库(包括库房和露天货场)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务院《消防监督条例》和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国发[1981]160号通知等有关法规,对纺织企业和专业的原料、成品仓库(以下简称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必须严格贯彻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原成(供销)科长和仓库负责人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火、安全工作列为仓库管理的首要任务,认真做好。厂长、经理(包括分管仓库的副厂长、副经理)和专业仓库主任,对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经常到原成库检查、督促。

第二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要建立健全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全体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在业务上受专职消防队(员)的指导。专职消防队(员)每季最少应组织一次仓库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技术的训练和演习,并制订库区灭火作战方案,使义务消防队成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消防队伍。

第三条 原成(供销)科长和保卫科长每月应分别对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班、组长每天要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分配到原成库的新工人应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消防技术训练,懂得消防知识,熟练掌握灭火技能。

第四条 分管原成库的厂长、经理应每月组织一次原成(供销)、保卫、安技、消防等有关部门到库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

第五条 原成库应采取分片包干负责的办法,做好库区和库内的清整洁工作,及时清除杂草、杂物,经常检查安全情况。

第六条 仓库工作人员下班后,库区的防火工作由值班警卫人员负责。仓库管理员(班、组长)和夜间值班警卫人员要做好上、下班的交接验收,下班时要对库房逐一检查封库。

仓库钥匙应由专人保管,下班后由值班警卫人员保管。

第七条 库区应设警卫人员昼夜值班,并设有报警装置。夜间值班警卫人员每班最少2人,每隔一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保卫科要检查巡回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警卫人员评奖、晋级的考核条件。

第八条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区。库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单位人员进库区联系工作,上级机关来库检查,除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应由仓库人员陪同。库外人员进库区一律都要登记。

第九条 库区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临时工,警卫人员不得安排老、弱、病、残人员担任。

第十条 外单位(如棉、麻供应站和商品检验部门等)在原成库内工作的职工,必须遵守企业安全制度,违反安全制度而又不接受批评改正的不准进入库区。

第十一条 库区、库内不得存放原料、成品、下脚以外的其它物资。

第十二条 任何人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其它易燃物品。入库处应有明显告示,警卫人员要对进入库区人员提示,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原成库不得做为它用,露天货场内不得建筑其它房屋。

第十四条 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增建相应的原成库,并与扩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原成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新建、改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库区应建围墙。应与生活区和其它区域隔开。

第十七条 仓库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休息室一般不应设在库区内。如设在库区内,则不得与库房连接,更不得设在库房内;并严禁在库房内住人和搭设可燃材料的搁层。

第十八条 库房、露天货场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烟囱高度超过30米时,其间距应按烟囱高度计算。现有距离不足者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库区严禁搭建易燃棚。库用电瓶充电室应设在库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条 库区应装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应符合水利电力部《电气设备接地装置规程》和《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库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离库区30米以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保卫科、仓库负责人审查,企业领导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职消防员在场监护。作业结束后,应彻底消灭火种,经认真检查,方可离开现场;值班警卫人员要加强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第二十二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库房。如进入库区,必须安上防火罩,减速行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可燃物,停车后应立即熄火,仓库要派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 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在开进库区站台前,应安上防火罩,蒸汽机车要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站台内清炉和停留。仓库要派人监护,直至机车驶离库区。刮大风时卸车,必须加强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不得装设电源线和电器装置,更不得架设临时电线。库内照明应采用投光灯采光。搬运、吊拉、提升用的机动车辆,应用电瓶供电,并装有防止迸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五条 库区动力电源未改电瓶以前,库内用电的电源应在库外安装插座,用四芯胶皮软线接人库区,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线应敷设在不易碰撞挤压的地方,不能有接头,并严禁使用塑料线和再生胶软线。电线上和电闸、插座下不准存放原料成品。

第二十六条 库区电线一般应设地缆线,不宜架设架空线。如暂时采用架空线,应该在库棚和货垛的外侧通过,架空线下禁止堆垛。高压架空线与仓棚、货垛的间距不小于15米,电线杆高度超过10米时,其间距不小于电线杆高度的一倍半。

第二十七条 库区严绕使用行灯,一般不要架设临时电线。如必需架设临时电线时,应经仓库负责人、保卫科、安技科审查,厂长批准。临时线最多使用一个星期,使用期间有专人管理,在仓库工作人员离库时,必须随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八条 工厂和专业仓库的区域内,运输原成品的通道上空,架空电线必须离地面5米以上,吊拉、支撑要牢固,防止断线。

第二十九条 库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有专人负责,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每年至少应进行二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经修复验收后再启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第三十一条 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最少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消火栓

1.室外消火栓原成库应设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间距不大于120米,距路边不应大于2米,距房屋外墙不应小于5米,地上式消火栓距外墙不小于1.5米(因为有困难时,可减少到1.5米一编者注)。室外消火栓的供水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库房室外消防用水量

┌────────┬───┬───┬───┬───┬───┬────┐

│一次灭库房体积│<1501 │1501- │3001- │5001- │20001- │>50000 │

│ 火用水(立方│ │3000 │5000 │20000 │50000 │ │

│ 量(升 米)│ │ │ │ │ │ │

│ /秒) │ │ │ │ │ │ │

│ 库房 │ │ │ │ │ │ │

│耐火等级 │ │ │ │ │ │ │

├────────┼───┼───┼───┼───┼───┼────┤

│一、二级 │15 │45 │25 │25 │35 │45 │

├────────┼───┼───┼───┼───┼───┼────┤

│三级 │15 │20 │30 │40 │45 │ │

└────────┴───┴───┴───┴───┴───┴────┘

(二)露天、半露天货场的消防用水量

┌───────────┬───────────┐

│一个堆场总储量(吨) │消防用水量(升/秒) │

├───────────┼───────────┤

│10--100 │20 │

├───────────┼───────────┤

│101--500 │35 │

├───────────┼───────────┤

│501--1000 │50 │

└───────────┴───────────┘

(三)消防用水和生产、生活用水应分成两个供水系统如不能分开,应采取随时可以停供生产、生活用水的措施。水压不足者,应加装加压泵。

2.室内消火栓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八章有关规定设置。

二、消防水池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水池容水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总用水量的要求。库房火灾延续时间按三小时计算,露天货场按六小时计算。在确保连续送水的条件下,计算水池容量可考虑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二)消防水池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应分成两个。

(三)消防水池补充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四)消防水池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露天的水池四周应装有安全栏杆。

(五)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三、消火栓和消防水池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四、每200平方米的原成库,每150平方米的仓棚或每个露天货垛要配置灭火器2个、消防用水0.5吨、小水桶4个,以及消防铁钩、铁锹等。

五、装卸、堆垛、放(卸)垛时,每个工作现场要配置50公升以上的灭火器,每辆吊车、铲车、电瓶车都要随带或安放灭火器或其它灭火器具。

六、根据库位、露天货垛的配置情况,以及库区范围大小,设置消防工具站,或配备消防车。

第三十二条 消防器材、工具要合理配置,要放在取用具为方便的地方,留出通道,并有醒目的标志。灭火器和小水桶要挂在墙上、柱上,室外灭火器和消防水带要放在专用箱柜内,防止雨淋、日晒、锈蚀、霉烂。冬季要做好消防设备的防冻工作。

第三十三条 消防设备、工具由专职消防员负责置备,并按期检修、保养和换药;由仓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定期换药。不准乱拉乱用,不准堵塞取用的通道,并经常保持完整有效。

第三十四条 运输原料成品的车、船上严禁烟火,厂外运输必须用蓬布严密封盖,车、船上应配置灭火器。车船进入库区前,仓库要有专人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库区。

第三十五条 原料进厂和车间下脚棉成包后,必须在安全地点停放二十四小时以上,才能人库和堆垛。

第三十六条 原料、成品和下脚必须分库存放。回花一般不得入库,入库必须打包。

第三十七条 堆垛要垫好垫基,露天货垛要堆人字顶,并封盖严密。

第三十八条 堆垛时,包要平放,一般不得竖放,上下层应交叉压缝,稳固牢靠。大肚包、散头包不得放在垛底和垛边上;不能上垛的包不要勉强上垛,并在堆垛时随时注意检查,发现不安全现象,必须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 每个垛的底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米。库内要合理布置垛位,不得堆满垛。

第四十条 库内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于一米。平顶库房,垛高距房顶不小于二米。垛间大通道不小于二米,小通道不小于一点五米。垛跟墙不小于0点五米,距柱不于0点二米。

第四十一条 露天货垛应分组布置,每组不超过六个垛,垛与垛之间距离不小于六米;组与组的距离不小于十五米;垛与围墙不小于五米;垛高一般不超过六米。

第四十二条 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要求(见下表)。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

│ 耐火等│ │ │ │

│一个堆防火 级 │ │ │ │

│名场的总间距 │一,二级│三级│四级│

│ 储量 (米)│ │ │ │

│ 称 (吨) │ │ │ │

├───┬──────┼────┼──┼──┤

│棉花 │ 5-100 │10 │15 │20 │

│ │101-500 │15 │20 │25 │

│ │501-1000 │20 │25 │30 │

└───┴──────┴────┴──┴──┘

其它纺织原料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库区和库内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东西,保证畅通无阻。装卸、搬运工作的现场和通道要保持整洁、平坦。

第四十四条 堆垛、放(卸)垛必须保证安全,预防事故。垛上、垛下要互相呼应,密切配合,随时注意货垛的安全状况,发现危险,及时招呼在场人员躲开。除堆垛、放(卸)垛工人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磅秤要放在安全地点。

第四十五条 上垛下垛必须使用梯子,梯子应有防滑措施,禁止短梯长用和从垛边攀登。上垛前要扎好裤脚。

第四十六条 在垛上工作,要随时注意脚下安全,要注意包缝、铁丝、铁带和破包皮,防止绊脚和戳刺。工作时要面朝外,踏稳脚,站在安全地点,绝对不许站在边包上。

第四十七条 要梯形放(卸)垛,并有人警戒或设危险标志。

第四十八条 库区和站台装卸、堆垛、放(卸)垛作业结束后,对作业现场应彻底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时,才能离开现场。新堆的垛,在24小时内,要加强巡回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吊车、铲车、电瓶车都必须固定驾驶人员,经安全技术学习和考核及格,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才能操作,他人不得擅自开动。

第五十条 运输、起重机械必须严格加强管理,按期进行检修。每年大修一次,每季小修一次,每周彻底检查一次,均由固定的技术工人进行。

第五十一条 驾驶人员使用运输、起重机械前,应认真检查以下项目:

一、吊车的吊钩、钢丝绳卡子、煞车装置、电线、电插和电瓶装置的封闭情况等,经空车试吊,未发现异状时才能正试吊包。

二、电瓶运输车的开关、煞车装置、喇叭、缆绳和电瓶装置的封闭情况等,经空车试车,未发现异状时,才能正式装包。

第五十二条 吊车钢丝绳应用反向拧结,按有关规定检查和更换。钢丝绳卡子和导轮必须和钢丝绳规格相符,卡子不得少于两道。

第五十三条 使用吊车时,挂钩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吊下方不得有人站立或通行。吊车驾驶员、挂钩人员、码垛工人要密切配合,行动协调。使用升降式上垛机,包必须平放在托盘上;上升时,工作人员要注意躲开,防止发生伤人事故。使用输送带上垛,必须把包放正,防止中途碰撞掉包。

第五十四条 吊车吊包要垂直吊起,不准在地上拖拉;起吊后,不能在空中摆动。

第五十五条 使用叉车、铲车铲包以及吊车的吊钩和手钩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磨擦和碰击出火星。

第五十六条 电瓶车装包要平放,上下包交叉压缝。体积和重量大的包,平放有困难,需要立放时,必须用缆绳揽好,防止掉包。

第五十七条 电瓶车不得高速行驶,转弯、横过通道、进车间和在行人较多的地方行驶时,必须鸣笛慢行,并随时掌握好煞车。在能够调头的地方,不准倒车行驶。

第五十八条 行驶电瓶车的通道要平坦、畅通,并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第五十九 条高温和霉雨季节,要对原料成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倒垛通风。阴雨天、雾天,除工作需要外,库房一般不宜开启门窗。

第六十条 仓库门窗要严密。门窗损坏,玻璃破碎,应随时更换、修理。

第六十一条 装卸、搬运、吊拉原料成品,要逐步实现机械化,减轻劳动强

度。

第六十二条 要建立奖惩制度,对严守职责,认真执行规定和避免灾害事故有贡献者,应进行奖励;对违犯规定,造成事故的,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专业仓库;小型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8篇 半成品盘条库安全管理规定

总则:为加强盘条库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操作人员的身心健康,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车间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盘条库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进入盘条库生产区域必须穿带好劳保用品:眼镜、安全鞋、安全帽、工作服、防尘口罩。

第二条:本规定生产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条: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sop进行操作,不懂、不明确、不允许操作。

第四条:上班前要充分休息,禁止在酒后、疾病或过度疲劳的情况下操作机器,如感到身体不适要及时报告领班。

第五条:盘条库内严禁烟火。

第六条:禁止触摸运动中的钢丝(含乱丝盘条)及零部件。

第七条:禁止在盘条库内打闹嬉戏。

第八条:盘条备料时,叉齿、地面必须做好防护防止刮伤盘条,放置盘条时必须用三角木楔固定,防止滚动伤人。

第九条:严禁非叉车操作人员驾驶叉车;叉车所承物品不能超重,严禁物品升高时行车。行车时注意瞭望,转弯明示,通过视线障碍区时须鸣笛,车间内限速5km/h;严格遵守叉车使用须知。

第十条:无论行车是否在工作状态,还是处于停车状态,人和设备都不允许在行车底逗留。

第十一条:使用行车吊装盘条晃动严重时,应及时调整。禁止用c型钩撞击,放线支架。

第十二条:剪扎带时周围不得有人(操作者本人除外)操作者应剪扎带尾段四分之三处,站立处应与盘条长边呈90°夹角。注意扎带弹出伤人,盘条绷出伤人。

第十三条:盘条焊接时,应待焊点退火后冷却至常温(防止高温烫伤)钢丝从焊机上取下结束焊接,焊接完成后将焊机推到指定位置。

第十四条:废丝、扎带及时入桶(钢丝两头不能漏出废丝箱),地面废丝及时清理。

第十五条:盘条放线区域内,正常生产时禁止站人。

第十六条:当盘条放线区域有乱丝停车,处理前应先按下除磷箱急停开关。

第十七条:盘条放线乱丝后。禁止抢别头,盘条乱丝圈小于20cm (约一手掌)严禁强行取直,应剪断取下小圈,重新焊接(盘条掰断伤人)。

第十八条:乱丝停车处理后检查乱丝急停开关工作正常后应迅速撤离,防止其它放线盘条甩出伤人。

第十九条:任何异常情况发生时,按tesc各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发现任何不安全隐患,及时向领班报告。

第二十一条:建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有权拒绝不安全指挥,有权阻止他人不安全操作。

第9篇 纺织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纺织工业的原料、成品仓库(包括库房和露天货场)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

根据国务院《消防监督条例》和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国发[1981]160号通知等有关法规,对纺织企业和专业的原料、成品仓库(以下简称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必须严格贯彻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原成(供销)科长和仓库负责人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火、安全工作列为仓库管理的首要任务,认真做好。

厂长、经理(包括分管仓库的副厂长、副经理)和专业仓库主任,对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经常到原成库检查、督促。

第二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要建立健全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全体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

义务消防队在业务上受专职消防队(员)的指导。

专职消防队(员)每季最少应组织一次仓库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技术的训练和演习,并制订库区灭火作战方案,使义务消防队成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消防队伍。

第三条 原成(供销)科长和保卫科长每月应分别对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班、组长每天要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

分配到原成库的新工人应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消防技术训练,懂得消防知识,熟练掌握灭火技能。

第四条 分管原成库的厂长、经理应每月组织一次原成(供销)、保卫、安技、消防等有关部门到库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

第五条 原成库应采取分片包干负责的办法,做好库区和库内的清整洁工作,及时清除杂草、杂物,经常检查安全情况。

第六条 仓库工作人员下班后,库区的防火工作由值班警卫人员负责。

仓库管理员(班、组长)和夜间值班警卫人员要做好上、下班的交接验收,下班时要对库房逐一检查封库。

仓库钥匙应由专人保管,下班后由值班警卫人员保管。

第七条 库区应设警卫人员昼夜值班,并设有报警装置。

夜间值班警卫人员每班最少2人,每隔一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

保卫科要检查巡回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警卫人员评奖、晋级的考核条件。

第八条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区。

库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单位人员进库区联系工作,上级机关来库检查,除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应由仓库人员陪同。

库外人员进库区一律都要登记。

第九条 库区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临时工,警卫人员不得安排老、弱、病、残人员担任。

第十条 外单位(如棉、麻供应站和商品检验部门等)在原成库内工作的职工,必须遵守企业安全制度,违反安全制度而又不接受批评改正的不准进入库区。

第十一条 库区、库内不得存放原料、成品、下脚以外的其它物资。

第十二条 任何人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其它易燃物品。

入库处应有明显告示,警卫人员要对进入库区人员提示,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原成库不得做为它用,露天货场内不得建筑其它房屋。

第十四条 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增建相应的原成库,并与扩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原成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新建、改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库区应建围墙。

应与生活区和其它区域隔开。

第十七条 仓库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休息室一般不应设在库区内。

如设在库区内,则不得与库房连接,更不得设在库房内;

并严禁在库房内住人和搭设可燃材料的搁层。

第十八条 库房、露天货场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

烟囱高度超过30米时,其间距应按烟囱高度计算。

现有距离不足者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库区严禁搭建易燃棚。

库用电瓶充电室应设在库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条 库区应装设避雷装置。

避雷装置应符合水利电力部《电气设备接地装置规程》和《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库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离库区30米以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保卫科、仓库负责人审查,企业领导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职消防员在场监护。

作业结束后,应彻底消灭火种,经认真检查,方可离开现场;

值班警卫人员要加强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第二十二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库房。

如进入库区,必须安上防火罩,减速行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可燃物,停车后应立即熄火,仓库要派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 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在开进库区站台前,应安上防火罩,蒸汽机车要 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站台内清炉和停留。

仓库要派人监护,直至机车驶离库区。

刮大风时卸车,必须加强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不得装设电源线和电器装置,更不得架设临时电线。

库内照明应采用投光灯采光。

搬运、吊拉、提升用的机动车辆,应用电瓶供电,并装有防止迸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五条 库区动力电源未改电瓶以前,库内用电的电源应在库外安装插座,用四芯胶皮软线接人库区,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电线应敷设在不易碰撞挤压的地方,不能有接头,并严禁使用塑料线和再生胶软线。

电线上和电闸、插座下不准存放原料成品。

第二十六条 库区电线一般应设地缆线,不宜架设架空线。

如暂时采用架空线,应该在库棚和货垛的外侧通过,架空线下禁止堆垛。

高压架空线与仓棚、货垛的间距不小于15米,电线杆高度超过10米时,其间距不小于电线杆高度的一倍半。

第二十七条 库区严绕使用行灯,一般不要架设临时电线。

如必需架设临时电线时,应经仓库负责人、保卫科、安技科审查,厂长批准。

临时线最多使用一个星期,使用期间有专人管理,在仓库工作人员离库时,必须随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八条 工厂和专业仓库的区域内,运输原成品的通道上空,架空电线必须离地面5米以上,吊拉、支撑要牢固,防止断线。

第二十九条 库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有专人负责,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每年至少应进行二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经修复验收后再启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第三十一条 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最少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消火栓1.室外消火栓原成库应设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间距不大于120米,距路边不应大于2米,距房屋外墙不应小于5米,地上式消火栓距外墙不小于

1.5米(因为有困难时,可减少到

1.5米一编者注)。

室外消火栓的供水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库房室外消防用水量┌────────┬───┬───┬───┬───┬───┬────┐│一次灭库房体积│<150

1 │1501- │3001- │5001- │20221- │>50000 ││ 火用水(立方│ │3000 │5000 │20220 │50000 │ ││ 量(升 米)│ │ │ │ │ │ ││/秒) │ │ │ │ │ │ ││ 库房│ │ │ │ │ │ ││耐火等级 │ │ │ │ │ │ │├────────┼───┼───┼───┼───┼───┼────┤│

一、二级 │

15 │

4

5 │ 2

5 │ 2

5 │ 3.

5 │

4

5 │├────────┼───┼───┼───┼───┼───┼────┤│三级 │

15 │20 │30 │40 │

4

5 │ │└────────┴───┴───┴───┴───┴───┴────┘

(二)露天、半露天货场的消防用水量┌───────────┬───────────┐│一个堆场总储量(吨) │消防用水量(升/秒) │├───────────┼───────────┤│10--100 │20 │├───────────┼───────────┤│101--500 │ 3.

5 │├───────────┼───────────┤│501--1000 │50 │└───────────┴───────────┘

(三)消防用水和生产、生活用水应分成两个供水系统如不能分开,应采取随时可以停供生产、生活用水的措施。

水压不足者,应加装加压泵。

2. 室内消火栓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八章有关规定设置。

二、消防水池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水池容水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总用水量的要求。

库房火灾延续时间按三小时计算,露天货场按六小时计算。

在确保连续送水的条件下,计算水池容量可考虑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二)消防水池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应分成两个。

(三)消防水池补充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四)消防水池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

露天的水池四周应装有安全栏杆。

(五)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三、消火栓和消防水池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四、每200平方米的原成库,每150平方米的仓棚或每个露天货垛要配置灭火器2个、消防用水0.5吨、小水桶4个,以及消防铁钩、铁锹等。

五、装卸、堆垛、放(卸)垛时,每个工作现场要配置50公升以上的灭火器,每辆吊车、铲车、电瓶车都要随带或安放灭火器或其它灭火器具。

六、根据库位、露天货垛的配置情况,以及库区范围大小,设置消防工具站,或配备消防车。

第三十二条 消防器材、工具要合理配置,要放在取用具为方便的地方,留出通道,并有醒目的标志。

灭火器和小水桶要挂在墙上、柱上,室外灭火器和消防水带要放在专用箱柜内,防止雨淋、日晒、锈蚀、霉烂。

冬季要做好消防设备的防冻工作。

第三十三条 消防设备、工具由专职消防员负责置备,并按期检修、保养和换药;

由仓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定期换药。

不准乱拉乱用,不准堵塞取用的通道,并经常保持完整有效。

第三十四条 运输原料成品的车、船上严禁烟火,厂外运输必须用蓬布严密封盖,车、船上应配置灭火器。

车船进入库区前,仓库要有专人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库区。

第三十五条 原料进厂和车间下脚棉成包后,必须在安全地点停放二十四小时以上,才能人库和堆垛。

第三十六条 原料、成品和下脚必须分库存放。

回花一般不得入库,入库必须打包。

第三十七条 堆垛要垫好垫基,露天货垛要堆人字顶,并封盖严密。

第三十八条 堆垛时,包要平放,一般不得竖放,上下层应交叉压缝,稳固牢靠。

大肚包、散头包不得放在垛底和垛边上;

不能上垛的包不要勉强上垛,并在堆垛时随时注意检查,发现不安全现象,必须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 每个垛的底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米。

库内要合理布置垛位,不得堆满垛。

第四十条 库内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于一米。

平顶库房,垛高距房顶不小于二米。

垛间大通道不小于二米,小通道不小于一点五米。

垛跟墙不小于0点五米,距柱不于0点二米。

第四十一条 露天货垛应分组布置,每组不超过六个垛,垛与垛之间距离不小于六米;

组与组的距离不小于十五米;

垛与围墙不小于五米;

垛高一般不超过六米。

第四十二条 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要求(见下表)。

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耐火等│ │ │ ││一个堆防火 级 │ │ │ ││名场的总间距 │一,二级│三级│四级││储量 (米)│ │ │ ││ 称 (吨) │ │ │ │├───┬──────┼────┼──┼──┤│棉花 │ 5-100 │10 │

15 │20 ││ │101-500 │

15 │20 │ 2

5 ││ │501-1000 │20 │ 2

5 │30 │└───┴──────┴────┴──┴──┘其它纺织原料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库区和库内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东西,保证畅通无阻。

装卸、搬运工作的现场和通道要保持整洁、平坦。

第四十四条 堆垛、放(卸)垛必须保证安全,预防事故。

垛上、垛下要互相呼应,密切配合,随时注意货垛的安全状况,发现危险,及时招呼在场人员躲开。

除堆垛、放(卸)垛工人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

磅秤要放在安全地点。

第四十五条 上垛下垛必须使用梯子,梯子应有防滑措施,禁止短梯长用和从垛边攀登。

上垛前要扎好裤脚。

第四十六条 在垛上工作,要随时注意脚下安全,要注意包缝、铁丝、铁带和破包皮,防止绊脚和戳刺。

工作时要面朝外,踏稳脚,站在安全地点,绝对不许站在边包上。

第四十七条 要梯形放(卸)垛,并有人警戒或设危险标志。

第四十八条 库区和站台装卸、堆垛、放(卸)垛作业结束后,对作业现场应彻底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时,才能离开现场。

新堆的垛,在24小时内,要加强巡回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吊车、铲车、电瓶车都必须固定驾驶人员,经安全技术学习和考核及格,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才能操作,他人不得擅自开动。

第五十条 运输、起重机械必须严格加强管理,按期进行检修。

每年大修一次,每季小修一次,每周彻底检查一次,均由固定的技术工人进行。

第五十一条 驾驶人员使用运输、起重机械前,应认真检查以下项目:

一、吊车的吊钩、钢丝绳卡子、煞车装置、电线、电插和电瓶装置的封闭情况等,经空车试吊,未发现异状时才能正试吊包。

二、电瓶运输车的开关、煞车装置、喇叭、缆绳和电瓶装置的封闭情况等,经空车试车,未发现异状时,才能正式装包。

第五十二条 吊车钢丝绳应用反向拧结,按有关规定检查和更换。

钢丝绳卡子和导轮必须和钢丝绳规格相符,卡子不得少于两道。

第五十三条 使用吊车时,挂钩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吊下方不得有人站立或通行。

吊车驾驶员、挂钩人员、码垛工人要密切配合,行动协调。

使用升降式上垛机,包必须平放在托盘上;

上升时,工作人员要注意躲开,防止发生伤人事故。

使用输送带上垛,必须把包放正,防止中途碰撞掉包。

第五十四条 吊车吊包要垂直吊起,不准在地上拖拉;

起吊后,不能在空中摆动。

第五十五条 使用叉车、铲车铲包以及吊车的吊钩和手钩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磨擦和碰击出火星。

第五十六条 电瓶车装包要平放,上下包交叉压缝。

体积和重量大的包,平放有困难,需要立放时,必须用缆绳揽好,防止掉包。

第五十七条 电瓶车不得高速行驶,转弯、横过通道、进车间和在行人较多的地方行驶时,必须鸣笛慢行,并随时掌握好煞车。

在能够调头的地方,不准倒车行驶。

第五十八条 行驶电瓶车的通道要平坦、畅通,并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第五十九 条高温和霉雨季节,要对原料成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倒垛通风。

阴雨天、雾天,除工作需要外,库房一般不宜开启门窗。

第六十条 仓库门窗要严密。

门窗损坏,玻璃破碎,应随时更换、修理。

第六十一条 装卸、搬运、吊拉原料成品,要逐步实现机械化,减轻劳动强度。

第六十二条 要建立奖惩制度,对严守职责,认真执行规定和避免灾害事故有贡献者,应进行奖励;

对违犯规定,造成事故的,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专业仓库;

小型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10篇 纺织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纺织工业的原料、成品仓库(包括库房和露天货场)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

根据国务院《消防监督条例》和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国发[1981]160号通知等有关法规,对纺织企业和专业的原料、成品仓库(以下简称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必须严格贯彻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原成(供销)科长和仓库负责人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火、安全工作列为仓库管理的首要任务,认真做好。

厂长、经理(包括分管仓库的副厂长、副经理)和专业仓库主任,对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经常到原成库检查、督促。

第二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要建立健全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全体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

义务消防队在业务上受专职消防队(员)的指导。

专职消防队(员)每季最少应组织一次仓库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技术的训练和演习,并制订库区灭火作战方案,使义务消防队成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消防队伍。

第三条 原成(供销)科长和保卫科长每月应分别对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班、组长每天要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

分配到原成库的新工人应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消防技术训练,懂得消防知识,熟练掌握灭火技能。

第四条 分管原成库的厂长、经理应每月组织一次原成(供销)、保卫、安技、消防等有关部门到库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

第五条 原成库应采取分片包干负责的办法,做好库区和库内的清整洁工作,及时清除杂草、杂物,经常检查安全情况。

第六条 仓库工作人员下班后,库区的防火工作由值班警卫人员负责。

仓库管理员(班、组长)和夜间值班警卫人员要做好上、下班的交接验收,下班时要对库房逐一检查封库。

仓库钥匙应由专人保管,下班后由值班警卫人员保管。

第七条 库区应设警卫人员昼夜值班,并设有报警装置。

夜间值班警卫人员每班最少2人,每隔一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

保卫科要检查巡回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警卫人员评奖、晋级的考核条件。

第八条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区。

库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单位人员进库区联系工作,上级机关来库检查,除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应由仓库人员陪同。

库外人员进库区一律都要登记。

第九条 库区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临时工,警卫人员不得安排老、弱、病、残人员担任。

第十条 外单位(如棉、麻供应站和商品检验部门等)在原成库内工作的职工,必须遵守企业安全制度,违反安全制度而又不接受批评改正的不准进入库区。

第十一条 库区、库内不得存放原料、成品、下脚以外的其它物资。

第十二条 任何人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其它易燃物品。

入库处应有明显告示,警卫人员要对进入库区人员提示,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原成库不得做为它用,露天货场内不得建筑其它房屋。

第十四条 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增建相应的原成库,并与扩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原成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新建、改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库区应建围墙。

应与生活区和其它区域隔开。

第十七条 仓库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休息室一般不应设在库区内。

如设在库区内,则不得与库房连接,更不得设在库房内;

并严禁在库房内住人和搭设可燃材料的搁层。

第十八条 库房、露天货场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

烟囱高度超过30米时,其间距应按烟囱高度计算。

现有距离不足者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库区严禁搭建易燃棚。

库用电瓶充电室应设在库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条 库区应装设避雷装置。

避雷装置应符合水利电力部《电气设备接地装置规程》和《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库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离库区30米以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保卫科、仓库负责人审查,企业领导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职消防员在场监护。

作业结束后,应彻底消灭火种,经认真检查,方可离开现场;

值班警卫人员要加强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第二十二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库房。

如进入库区,必须安上防火罩,减速行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可燃物,停车后应立即熄火,仓库要派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 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在开进库区站台前,应安上防火罩,蒸汽机车要 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站台内清炉和停留。

仓库要派人监护,直至机车驶离库区。

刮大风时卸车,必须加强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不得装设电源线和电器装置,更不得架设临时电线。

库内照明应采用投光灯采光。

搬运、吊拉、提升用的机动车辆,应用电瓶供电,并装有防止迸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五条 库区动力电源未改电瓶以前,库内用电的电源应在库外安装插座,用四芯胶皮软线接人库区,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电线应敷设在不易碰撞挤压的地方,不能有接头,并严禁使用塑料线和再生胶软线。

电线上和电闸、插座下不准存放原料成品。

第二十六条 库区电线一般应设地缆线,不宜架设架空线。

如暂时采用架空线,应该在库棚和货垛的外侧通过,架空线下禁止堆垛。

高压架空线与仓棚、货垛的间距不小于15米,电线杆高度超过10米时,其间距不小于电线杆高度的一倍半。

第二十七条 库区严绕使用行灯,一般不要架设临时电线。

如必需架设临时电线时,应经仓库负责人、保卫科、安技科审查,厂长批准。

临时线最多使用一个星期,使用期间有专人管理,在仓库工作人员离库时,必须随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八条 工厂和专业仓库的区域内,运输原成品的通道上空,架空电线必须离地面5米以上,吊拉、支撑要牢固,防止断线。

第二十九条 库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有专人负责,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每年至少应进行二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经修复验收后再启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第三十一条 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最少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消火栓1.室外消火栓原成库应设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间距不大于120米,距路边不应大于2米,距房屋外墙不应小于5米,地上式消火栓距外墙不小于

1.5米(因为有困难时,可减少到

1.5米一编者注)。

室外消火栓的供水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库房室外消防用水量┌────────┬───┬───┬───┬───┬───┬────┐│一次灭库房体积│<150

1 │1501- │3001- │5001- │20221- │>50000 ││ 火用水(立方│ │3000 │5000 │20220 │50000 │ ││ 量(升 米)│ │ │ │ │ │ ││/秒) │ │ │ │ │ │ ││ 库房│ │ │ │ │ │ ││耐火等级 │ │ │ │ │ │ │├────────┼───┼───┼───┼───┼───┼────┤│

一、二级 │

15 │

4

5 │ 2

5 │ 2

5 │ 3.

5 │

4

5 │├────────┼───┼───┼───┼───┼───┼────┤│三级 │

15 │20 │30 │40 │

4

5 │ │└────────┴───┴───┴───┴───┴───┴────┘

(二)露天、半露天货场的消防用水量┌───────────┬───────────┐│一个堆场总储量(吨) │消防用水量(升/秒) │├───────────┼───────────┤│10--100 │20 │├───────────┼───────────┤│101--500 │ 3.

5 │├───────────┼───────────┤│501--1000 │50 │└───────────┴───────────┘

(三)消防用水和生产、生活用水应分成两个供水系统如不能分开,应采取随时可以停供生产、生活用水的措施。

水压不足者,应加装加压泵。

2. 室内消火栓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八章有关规定设置。

二、消防水池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水池容水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总用水量的要求。

库房火灾延续时间按三小时计算,露天货场按六小时计算。

在确保连续送水的条件下,计算水池容量可考虑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二)消防水池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应分成两个。

(三)消防水池补充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四)消防水池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

露天的水池四周应装有安全栏杆。

(五)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三、消火栓和消防水池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四、每200平方米的原成库,每150平方米的仓棚或每个露天货垛要配置灭火器2个、消防用水0.5吨、小水桶4个,以及消防铁钩、铁锹等。

五、装卸、堆垛、放(卸)垛时,每个工作现场要配置50公升以上的灭火器,每辆吊车、铲车、电瓶车都要随带或安放灭火器或其它灭火器具。

六、根据库位、露天货垛的配置情况,以及库区范围大小,设置消防工具站,或配备消防车。

第三十二条 消防器材、工具要合理配置,要放在取用具为方便的地方,留出通道,并有醒目的标志。

灭火器和小水桶要挂在墙上、柱上,室外灭火器和消防水带要放在专用箱柜内,防止雨淋、日晒、锈蚀、霉烂。

冬季要做好消防设备的防冻工作。

第三十三条 消防设备、工具由专职消防员负责置备,并按期检修、保养和换药;

由仓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定期换药。

不准乱拉乱用,不准堵塞取用的通道,并经常保持完整有效。

第三十四条 运输原料成品的车、船上严禁烟火,厂外运输必须用蓬布严密封盖,车、船上应配置灭火器。

车船进入库区前,仓库要有专人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库区。

第三十五条 原料进厂和车间下脚棉成包后,必须在安全地点停放二十四小时以上,才能人库和堆垛。

第三十六条 原料、成品和下脚必须分库存放。

回花一般不得入库,入库必须打包。

第三十七条 堆垛要垫好垫基,露天货垛要堆人字顶,并封盖严密。

第三十八条 堆垛时,包要平放,一般不得竖放,上下层应交叉压缝,稳固牢靠。

大肚包、散头包不得放在垛底和垛边上;

不能上垛的包不要勉强上垛,并在堆垛时随时注意检查,发现不安全现象,必须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 每个垛的底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米。

库内要合理布置垛位,不得堆满垛。

第四十条 库内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于一米。

平顶库房,垛高距房顶不小于二米。

垛间大通道不小于二米,小通道不小于一点五米。

垛跟墙不小于0点五米,距柱不于0点二米。

第四十一条 露天货垛应分组布置,每组不超过六个垛,垛与垛之间距离不小于六米;

组与组的距离不小于十五米;

垛与围墙不小于五米;

垛高一般不超过六米。

第四十二条 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要求(见下表)。

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耐火等│ │ │ ││一个堆防火 级 │ │ │ ││名场的总间距 │一,二级│三级│四级││储量 (米)│ │ │ ││ 称 (吨) │ │ │ │├───┬──────┼────┼──┼──┤│棉花 │ 5-100 │10 │

15 │20 ││ │101-500 │

15 │20 │ 2

5 ││ │501-1000 │20 │ 2

5 │30 │└───┴──────┴────┴──┴──┘其它纺织原料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库区和库内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东西,保证畅通无阻。

装卸、搬运工作的现场和通道要保持整洁、平坦。

第四十四条 堆垛、放(卸)垛必须保证安全,预防事故。

垛上、垛下要互相呼应,密切配合,随时注意货垛的安全状况,发现危险,及时招呼在场人员躲开。

除堆垛、放(卸)垛工人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

磅秤要放在安全地点。

第四十五条 上垛下垛必须使用梯子,梯子应有防滑措施,禁止短梯长用和从垛边攀登。

上垛前要扎好裤脚。

第四十六条 在垛上工作,要随时注意脚下安全,要注意包缝、铁丝、铁带和破包皮,防止绊脚和戳刺。

工作时要面朝外,踏稳脚,站在安全地点,绝对不许站在边包上。

第四十七条 要梯形放(卸)垛,并有人警戒或设危险标志。

第四十八条 库区和站台装卸、堆垛、放(卸)垛作业结束后,对作业现场应彻底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时,才能离开现场。

新堆的垛,在24小时内,要加强巡回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吊车、铲车、电瓶车都必须固定驾驶人员,经安全技术学习和考核及格,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才能操作,他人不得擅自开动。

第五十条 运输、起重机械必须严格加强管理,按期进行检修。

每年大修一次,每季小修一次,每周彻底检查一次,均由固定的技术工人进行。

第五十一条 驾驶人员使用运输、起重机械前,应认真检查以下项目:

一、吊车的吊钩、钢丝绳卡子、煞车装置、电线、电插和电瓶装置的封闭情况等,经空车试吊,未发现异状时才能正试吊包。

二、电瓶运输车的开关、煞车装置、喇叭、缆绳和电瓶装置的封闭情况等,经空车试车,未发现异状时,才能正式装包。

第五十二条 吊车钢丝绳应用反向拧结,按有关规定检查和更换。

钢丝绳卡子和导轮必须和钢丝绳规格相符,卡子不得少于两道。

第五十三条 使用吊车时,挂钩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吊下方不得有人站立或通行。

吊车驾驶员、挂钩人员、码垛工人要密切配合,行动协调。

使用升降式上垛机,包必须平放在托盘上;

上升时,工作人员要注意躲开,防止发生伤人事故。

使用输送带上垛,必须把包放正,防止中途碰撞掉包。

第五十四条 吊车吊包要垂直吊起,不准在地上拖拉;

起吊后,不能在空中摆动。

第五十五条 使用叉车、铲车铲包以及吊车的吊钩和手钩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磨擦和碰击出火星。

第五十六条 电瓶车装包要平放,上下包交叉压缝。

体积和重量大的包,平放有困难,需要立放时,必须用缆绳揽好,防止掉包。

第五十七条 电瓶车不得高速行驶,转弯、横过通道、进车间和在行人较多的地方行驶时,必须鸣笛慢行,并随时掌握好煞车。

在能够调头的地方,不准倒车行驶。

第五十八条 行驶电瓶车的通道要平坦、畅通,并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第五十九 条高温和霉雨季节,要对原料成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倒垛通风。

阴雨天、雾天,除工作需要外,库房一般不宜开启门窗。

第六十条 仓库门窗要严密。

门窗损坏,玻璃破碎,应随时更换、修理。

第六十一条 装卸、搬运、吊拉原料成品,要逐步实现机械化,减轻劳动强度。

第六十二条 要建立奖惩制度,对严守职责,认真执行规定和避免灾害事故有贡献者,应进行奖励;

对违犯规定,造成事故的,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专业仓库;

小型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11篇 机房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与成品保护

一、施工安全管理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机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机房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机房工程项目质量和进度的前提条件。

(二)机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特点

机房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是施工因素的集中点,具有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人、机、料密集,施工设施临时多变、人机流动性大和风险系数高等动态特点,属于事故多发的作业现场。

(三)机房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方针和目标

在进行机房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教育、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控等一系列针对性的活动,对施工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进行有效的控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从而确保机房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得以实现。

(四)机房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由企业法人委托的项目经理是机房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由项目经理组建并领导的项目经理部是负责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全过程的施工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承担组织、领导施工安全的责任。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机房工程项目的特点建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和施工安全责任制,从项目经理到具体的施工人员,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全员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对实现施工安全管理的目标负责。

(五)机房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管理措施

工程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施工方法、施工程序、结合相关的法规、标准和政策,编制针对性的施工安全保证计划。明确施工安全管理的目标,确定施工过程控制的要求,采取合理的安全技术,配置必要的资源,确保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目标的实现。

施工安全保证计划应包括施工安全组织设计、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和配置必要的资源三个方面的内容。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针对性的控制。

施工安全保证计划的实施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1.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制

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下,工程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管理的总目标制订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目标和责任,并将施工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责任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工程项目经理、安全员、作业队长、班组长、操作工人以及分包人等都应该根据各自岗位的施工安全目标,签订各级施工安全责任书,认真履行施工安全责任。

2.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

工程项目经理部应针对工程特点、环境条件、劳动力组织情况、施工作业方法、施工机械和供电设施等制定相应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水、防毒、防触电、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夏季防暑、冬季防寒、防疫、防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措施并形成相应的制度。

3.施工人员的管理要求

参加施工活动的人员部应该具有合法的劳动手续,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接受入场教育后,才可以进入施工作业现场从事相关的岗位工作,其中需要重点注意的是以下几点:

(1)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应该身体健康,没有不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身体疾病和生理缺陷。

(2)施工人员应该具备所从事岗位工作的基本文化素质。

(3)对于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施工人员应该重点管理。

(4)确保施工人员'持证上岗'。

4.安全教育与培训

除在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外,工程项目经理部还应经常性的对员工进行安全法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设备性能、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考核成绩应记人员工的个人档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能上岗工作。

针对目前劳动力市场季节工、农民工局主导地位的情况,教育的重点应以生产组织原则、环境、纪律和操作标准等为主。

5.持证上岗

施工项目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安全资格生产审查并得到认可。

根据工作的内容和性质,所有从事施工管理与作业的人员,应该在通过企业、施工项目安全审查并取得安全操作认可证后,持证上岗。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员工,除一般性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相关专业施工。

6.严格技术交底

在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对承担施工任务的作业队负责人、工长、班组长和相关人员逐级进行全面、详细、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1)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等。

(2)安全技术交底的重点包括木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点、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尤其是涉及到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的使用与推广时)、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

(3)安全技术交底的基本要求包括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纵向延伸到班组全体作业人员;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技术交底的内容应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危害和存在的问题;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定期向两个以上作业队和多工种进行交叉施工的作业队伍进行书面交底;保持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签字记录。

7.安全检查

以验证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保证计划实施效果为目的的施工安全检查活动,是及时发现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重要途径,是确保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措施。

施工安全检查由工程项目经理负责,有计划、有组织的对施工的全部过程、各个方位、全体人员的全面安全状况的进行检查,重点是对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检查。

施工安全检查以自检为主,分为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阶段检查三种类型,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可采取定期检查、突击性检查和特殊检查三种形式。

施工安全检查应该从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隐患、查整改和查事故处理等几个方面入手,主要检查的内容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施工保证计划、安全组织机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安全设施、安全标识、施工操作、安全记录、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

施工安全检查在执行的时候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坚持'查改'结合。施工安全检查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通过施工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来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才是最终的目的。对检查后的问题,应指定具体整改责任人、制定具体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时间,认真进行整改,确实将危险因素予以消除。

(2)安全检查要深入基层,紧紧依靠施工人员,坚持项目部与施工人员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好检查。

(3)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

(4)建立安全检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设备或器具,选拔具有较高业务素质与水平的专业人员参加。

(5)安全检查必须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准备、有记录、有整改、有总结、有处理、有复验。工程项目经理部应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进行记录,编写安全检查报告。

(6)施工安全的检查方法:看、听、嗅、间、测、验、析等。

(7)安全检查结果的落实。对施工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指定具体整改责任人、制定具体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时间,认真进行整改,确实将危险因素予以消除。

二、成品保护

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是机房工程项目质量目标、进度目标和成本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措施。

在机房工程施工中,经常会遇到如部分分项、分部工程已经完成,其他工程还在施工;局部工程已经完成,整体工程还在实施;改建、扩建工程的时候,用户单位的设备往往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维持正常的运行等情况;这个时候,如果不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已经完成施工的成品或设备进行合理的保护,一旦发生成品或设备的损伤事故,势必会造成返修等人工、器材、能源的消耗,有些时候还可能造成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不进行维修和改造,从而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人工、材料的浪费和损失,有的还可能造成工期延误甚至影响到机房工程的整体质量。

作好成品保护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进行。

1.进行成品保护教育

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成品保护教育,使员工牢固树立质量观念、提高成品保护意识,确保员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自觉爱护公共财物,尊重他人和自己的劳动成果。

2.成立成品保护管理机构

施工现场成立成品保护小组,由项目经理负责,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成品保护工作,确保将成品保护的责任落实到人。

3.制订成品保护制度

制订切实可行的成品保护制度并严格执行,如详细合理的工序交接制度,相应的奖惩制度等。

4.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在多工种、多层次交叉流水作业的施工现场,制订科学的施工组织方案,合理的安排施工顺序,按照正确的施工流程组织施工是进行成品保护的有效途径之一。

(1)合理的安排施工顺序,按照正确的施工流程组织施工。

(2)把成品保护措施列入本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各专业的成品保护措施应列入技术交底内容。

(3)制订详细合理的工序交接制度,加强工序间的验收,上道工序相对下一道工序都是成品,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人员对上一道工序完好有保护责任。

(4)合理安排工序穿插,避免因工序安排不合理而发生的相互污染和破坏。

(5)加工好的半成品进入工地后,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6)采取护、包、盖、封等措施进行成品保护。

成品安全管理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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