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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管理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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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管理

第1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在建筑施工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企业经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保护广大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政策,也是各级领导不可推卸的责任。 搞好安全生产,必须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

安全生产方针:1985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把安全方针概括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原则:安全生产必须严格贯彻“管生产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生产与安全的关系:“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比较客观地反映了生产与安全之间的关系。 安全生产是企业增效和促进发展的重要环节。

安全法规的作用和重要内容:安全法规具有国家强制性,是国家权力的体现。 劳动保护法规具有规范性,是一种普遍的、明确的、特殊的行为规则,它总是以国家的名义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禁止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允许怎样行为的行为规则。

安全法规的作用:(1)安全法规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有效保障 (2)安全法规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手段 (3)安全法规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技术保证。

安全法规的主要内容:(1)建设法律;(2)建设行政法规;(3)建设地方法规;(4)建设部门规章;(5)建设地方规章;(6)建设规范性文件。

2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群防群治制度是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加强群众性监督检查工作,以预防和治理建筑生产中的伤亡事故。

安全管理的范围:从管理角度讲包括安全生产的法规建设、监督管理、文明施工、事故处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资料管理等;从专业角度讲包括拆除工程基础工程施工、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高处作业、施工机具、起重机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现场防火等,这些都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范畴。 生产活动中必须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的根本问题主要有2个方面:(1)是抓安全管理的正确态度;(2)是抓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筑法》第43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1993年国务院在国发〖1993〗50号文《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安全生产制度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所制定的具体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建筑施工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1)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3)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法进行分包。分包单位应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安全因素:(1)人的不安全因素;(2)物的不安全状态; (3)社会因素的影响;(4)工作组织及劳动负荷的影响;(5)作业环境的影响。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内容:(1)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机构、制度、资料);(2)场地与设施管理(文明施工);(3)行为控制安全管理;(4)安全技术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灵敏并奇全有效,没有的和损坏了的不能使用;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不得带病运转。

班前安全活动:(1)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班前安全活动制度;(2)建立班前安全活动记录:(3)班组安全管理要做到“六坚持”:①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②坚持召开班前会、班后会;③坚持开展“一班三检”制度;④坚持“三不(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三无(无违章指挥,无违章操作,无违反劳动纪律)制度”;⑤坚持对事故隐患采取“四不放过”的原则。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是指针对生产劳动过程中产生的不安全因素,从生产技术上采取控制措施,以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建筑法》第3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是组织工程施工的纲领性文件,是指导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全面性技术、经济文件、是指导现场施工的规范性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施工准备阶段完成。对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危险大、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生产教育:所谓安全素质,大体包括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

安全知识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施工工艺、方法;施工中的危险区域、危险部位、各类不安全因素等级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安全技能教育:国家规定,建筑登高架设、起重、焊接、电气、爆破、压力容器、锅炉及各种运输车辆的司机等作业人员为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领导干部必须先受教育:安全工作好不好,关键在领导,企业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三级教育:三级教育是指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这是企业必须坚持的安全生产基本教育制度之一。三级教育的主要内容: (1)公司进行安全基本知识、法规、法制教育;(2)工区进行现场规章制度和遵章守纪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的范围:(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操作;(5)爆破作业;(6)金属焊接作业;(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8)机动车辆驾驶、轮机操作;(9)机动船舶驾驶;(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11)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经常性教育:适时安全教育 :根据建筑施工生产特点进行“五抓紧”的安全教育(即:工程突击赶任务,往往不注意安全,要抓紧教育;工程接近收尾时,容易忽视安全,要抓紧教育;施工条件好时,容易麻痹,要抓紧教育;季节气候变化,外界不安全因素多,要抓紧教育;节假日前后,思想不稳定,要抓紧教育,使之做到警钟长鸣)。安全教育培训的具体要求:(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的培训;(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的培训;(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4)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5)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的培训;(6)待、转、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7)新工人的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检查的内容:查思想,查制度,查机械设备,查安全设施,查安全教育培训,查操作行为,查劳动用品的作用,查伤亡事故及处理等。安全检查的形式:(1)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进行的安全检查;(2)建筑企业安全检查:这类检查主要有经常性、定期性、突击性、专业性及季节性检查,公司每季最少应检查一次,项目部每半月应检查一次,工地上每周应检查一次。检查程序:(1)人员组织;(2)检查隐患;(3)检查整改:对隐患整改要做到“三定”、“一验收”,即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整改完毕后要逐项检查,从而达到检查的目的。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基本原则:(1)安全管理是项目管理最主要的工作之一;(2)持续改进是贯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的基本目的;(3)事故预防是贯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的根本要求;(4)项目的施工周期是贯彻安全生产标准的基本周期;(5)施工现场贯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应从实际出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审核:(1)审核认证的概念;(2)审核的对象和依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审核对象是施工现场,而不是施工企业,审核的依据是采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3)审核认证的组织机构;(4)审核认证的程序。

安全管理资料:管理体系: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安全技术资料的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现场应设工地安全资料员,专门负责安全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事故管理:伤亡事故的分类:按严重程度分类:(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①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②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③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④四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伤害事故处理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有关部门逐级上报;(2)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3)成立事故调查组;(4)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5)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7)事故的审理和结案。事故报告:施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3)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志。(4)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5)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3基础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深基坑支护结构监测项目繁多,一般包括:支护结构的水平变位;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等的变形;维护墙和支撑体系的内力;立柱的变形;土体分层位移;地下水位变化;土压力及抗力等。

基坑支护的安全技术:基坑工程的事故类型:(1)基坑支护结构承载力不足;(2)基坑支护结构变形过大;(3)基坑支护结构失稳;(4)降水和隔水帷幕选择不当。基坑支护结构的选型原则:选择支护结构的型时,必须根据工程的特点,首先满足周围环境及施工的安全性要求,同时还要兼顾工期、造价及方便施工等因素,使支护结构型式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达到经济合理、简单、易于施工。

支护工程土方开挖:土方开挖的顺序和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基础施工的安全问题:基坑临边防护:钢管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扎固定。基坑降水安全:一般轻型井点降水应提前7~10d,喷射井点或真空井点提前应不少于20d。

4脚手架工程安全技术

落地式脚手架安全技术:搭设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材料要求:钢管检查:对于旧钢管每年应检查一次锈蚀,检查方法为:在锈蚀严重的钢管中抽取3根,每根锈蚀深度超过0.5mm时,应严禁使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架设:工艺顺序:(1)施工准备;(2)放线、铺垫板、排底座;(3)竖立杆、连扫地杆及水平杆:在连接各杆时,必须有一人负责校正立杆的垂直度、纵向水平杆的平直度、横向水平杆的外伸长度。立杆的顶端高度,以高出女儿墙上皮1m、檐口上皮1.5m为宜。横向斜撑的布置:高度在24m以下的封闭型双排脚手架可不设横向斜撑;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架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外,中间应每隔6跨设置一道。

附着升降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脚手架架体高度不小于2.5倍层高且不大于5倍层高,材料用量仅与建筑物的周长有关。安装操作步骤及使用注意事项:架体外立面必须沿全高设置剪刀撑,剪刀撑跨度不得大于6m;其水平夹角为45°~60°,并应将竖向主框架、架体水平梁架和构架连成一体;附着升降式脚手架安全防护措施:架体外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800目√100cm2)围档;。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体固定后的检查: 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体固定后,不能立即进行施工作业,必须检查附着支承和架体是否已按使用状况下的设计要求固定完毕,所有螺栓连接处是否已拧紧,各承力件预紧程度是否一致,碗扣和扣件接头有无松动,安全防护设备是否齐全,等等。

5高处作业安全技术

根据资料统计,高处坠落事故占事故总数的40%左右,所以高处坠落事故是建筑施工中的重大灾害之一。

高处作业的定义:所谓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1)因作业需要临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2)高处作业基本上分3大类,即临边与洞口作业、攀登与悬空作业、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

临边与洞口作业:临边作业:若围护设施如窗台、墙等,其高度低于800mm时,近旁的作业也属临边作业。临边防护栏杆的设置:一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架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搭设临边防护栏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面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于1.5m,并加挂安全立网。(2)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钻一孔,然后用10mm螺栓与竹、木杆件栓牢。

洞口作业:洞口的类型及防护措施: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2层或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洞口防护的构造要求:(1)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形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2)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应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应设安全平网。

攀登与悬空作业:攀登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1)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 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2)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3)登高安装钢柱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 操作台横杆高度的设置,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m,当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8m。悬空作业 :悬空作业是指在周边临空状态下,无立足或无可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预应力张拉区域应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挡板。挡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其宽度应距所张拉钢筋两侧各不小于1m。

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操作平台: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2)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3)斜拉杆或钢丝绳宜两边各设前后2道;(4)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

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

用电管理:包括:技术管理、专业人员管理、技术和人员的档案管理。技术管理:规范规定: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的内容:(1)现场勘查;(2)根据画好的相对位置关系图进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3)根据施工现场所用的的机电设备、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及线路布置情况进行负荷计算;(4)施工组织设计经技术负责人审核,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档案管理:包括:电工的档案管理(包括电工本人的电工证及继续在教育证)和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包括:①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全部资料及变更资料 ②施工技术交底,主要是搭设临时用电的技术交底;③临时用电交付使用前得检查验收;④使用中的检查维护。

施工现场与外电防护:对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所谓安全距离是指带电导体与其附近接地物体、地面、不同极带电体,以及人体之间必须保持的最小空间距离或最小空气间隙。

接地与防雷:触电原理:当流经人体的电流大于10ma时,人体将会因电流刺激而产生危及生命的医学效应。这种现象称为人体触电。 为了防止人体触电现象的发生,必须做到:①使电流不流经人体;②流经人体的电流不大于10ma。 对于流经人体的电流不大于10ma,我们可以考虑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

接地的设置: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且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首端的保护零线电阻值不应大于4ω。(1)保护零线的截面:保护零线架空敷设的间距大于12m时,保护零线必须选择不小于10mm2的绝缘铜线或选择不小于16mm2的绝缘铝线。 (2)接地装置及接地引下线: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宜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 防雷:在高耸机械设备上焊接长度为1~2m的接闪器,在这些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上做一防雷接地线,其冲击接地电阻应不大于30ω,以防止雷电的危害。

变配电管理:配电室的位置选择:(1)配电室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以减少配电线路的长度和减少导线截面,提高配电质量;(2)进出线方便,且便于电气设备的搬运;(3)尽量设在污染源的的上风侧,防止因空气污染引起电气设备绝缘、导电水平降低;(4)尽量避开多尘、振动、高温、潮湿的场所;(5)不应设在容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配电室建筑的要求:配电室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三级;屋面应有隔热层及防水、排水措施、应有自然通风和采光,还需有避免小动物进入的措施。此外,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设并配锁,以便于紧急情况下室内人员撤离和防止闲杂人员随意进入。

配电线路:架空线路的组成和要求:终端杆的拉线及耐张杆的承力拉线应与线路方向对正;分角拉线应与线路分角方向对正;防风拉线应与线路方向垂直。电缆线路的安全要求:施工现场电缆的敷设分为埋地和架空二种。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的敷设的深度为0.2~0.7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100mm厚的细沙,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在建高层建筑的临时电缆配电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

配电箱与开关箱: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 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箱体标高: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1.3~1.5m,移动式配电室、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0.6~1.5m。配电箱线路安全技术要求: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为了明晰起见,规范规定保护接零应采用标准绿√黄双色线,并通过专用接线端子板连接,以此与工作接零相区别。

现场照明:照明装置:(1)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2)室外灯具不得低于2.5m。

7施工机械

施工外用电梯的型号标记:施工外用电梯的型号由类组,型式,特性,主参数和变型代号组成。

施工升降机的安全装置:(1)限速器;(2)缓冲弹簧;(3)上、下限位器;(4)上、下极限限位器; (5) 安全钩;(6)急停开关;(7)吊笼门、底笼门连锁装置;(8)楼层通道门(楼层通道门的高度应不低于1.8m,门的下沿离通道面应不超过50mm。) (9)通讯装置;(10)地面出入口防护棚。

施工外用电梯的事故隐患及原因分析:(1)施工外用电梯的装拆;(2)安装装置装设不当甚至不装:限速器未按规定进行3个月一次的坠落实验,一旦发生吊笼下坠失速,限速器失灵必将产生严重后果。

施工外用电梯的安全使用和管理:(1)司机应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即在电梯每班首次运行时,应分别做空载和满载试运行,将梯笼升高至离地面0.5m处停车,检查制动器的灵敏性和可靠性,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2)施工外用电梯应按规定单独安装接地保护和避雷装置。

塔式起重机:塔机的安全装置:塔式起重机必须要有超负荷限位装置、变幅限位装置、超高限位装置、行程限位装置以及吊钩保险装置、卷筒保险装置。即所谓的四限位二保险。(1)起重力矩限制器;(2)起重量限制器;(3)起升高度限制器;(4)幅度限制器;(5)塔机限制器;(5)塔机行走限制器;(6)吊钩保险装置;(7)钢丝绳防脱槽装置;(8)夹轨钳;(9)回转限制器;(10)风速仪;(11)电气控制中的零位保护和紧急安全开关:紧急安全开关则是一种能及时切断全部电源的安全装置。 塔式起重机的保护装置在使用中应特别注意,每次安装塔式起重机后,必须用标准质量的试块重新调校各个限位点;对行程限位开关进行试验,确保灵敏可靠。装拆前与装拆过程中安全注意事项:作业中如遇有大雨、雾和风力超过4级时应停止作业。塔机的安全使用:塔机使用中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基本要求:(1)塔机的基础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2)起重司机应持有与其所操纵的塔机的起重力矩相对应的操作证;(3)起吊作业中司机和指挥必须遵守“十不吊”的规定;(4)起吊前先鸣号,吊物禁止从人的头上越过;起吊时吊索应保持垂直,起降应平稳,操作应尽量避免急刹车或冲击,严禁超载,当起吊满载或接近满载时,严禁同时做二个动作,左右回转范围不应超过90°;(5)司机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旗语、手势进行操作;(6)严禁利用起重吊钩升降人员;(7)吊钩上升高度与起重臂头部距离最少不能小于1m;(8)塔机停用时,吊物必须落地,不准悬在空中。 塔式起重机在操作完毕后应注意的事项:(1)工作完毕后,应将起重机开行到轨道中间位置;(2)将所有控制器手盘拨回零位;(3)如遇8级大风时,应在塔身上张拉四根缆风绳固定,以防倾倒;(4)机修人员在塔身、起重臂进行检查时,必须系安全带。

吊装作业的安全技术:吊点的确定:二点起吊每个吊点分别距杆件各端0.21l,即以0.21乘杆件长度。 三个和四个吊点起吊法尽量不要采用,因为多设吊点虽然等于给构件增加支点,可以分散起吊力,但却给施工带来很多麻烦,因此一般采用二点起吊。吊具:当起重机械的吊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更换:表面有裂纹、破口;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变形超过10°;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原高度的10%;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心轴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 吊索:卸扣:卸扣在使用时只能垂直受力不得横向起重受力,严禁超过规定荷载使用。索具:钢丝绳的使用:吊装作业中必须使用交互 的钢丝绳。常用作缆风绳的钢丝绳为6×7(6股,每股7丝),此钢丝绳的刚性大、绕曲性差。吊索和卷扬机上一般用6×19钢丝绳。高速转动的起重机械和穿绕滑轮组的钢丝绳用6×37., 钢丝绳破坏的主要原因:弯曲疲劳:(1)这是报废的主要原因;(2)磨损;(3)腐蚀;(4)超载;(5)变形;(6)高温烘烤。千斤顶的安全使用:几台千斤顶联合使用时,每台千斤顶的起重能力不得小于计算载荷的1.2倍,并且要做到顶升同步。履带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要求:履带式起重机作业时的臂杆仰角一般不得超过78°,臂杆的仰角过大,易造成起重机后倾或发生将构件拉斜的现象。轮胎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要求:(1)在不打支腿的情况下作业或吊重行走时,需减少起重量;(2)道路需平整坚实;(3)荷载要按原机车性能的规定进行;(4)重物吊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汽车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要求:在吊装柱子时,不宜常用滑行法起吊。吊装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10)采用桅杆吊装时,四周应不准有障碍物,缆风绳不准跨越架空线,如相距给近时,必须搭设防护架;(11)起吊作业前应对机械进行检查,安全装置要完好、灵敏。起吊满载或接近满载时,应先将吊物吊起离地200—500mm处停机检查。

第8章施工机具

搅拌机作业前重点检查的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源电压升降幅度不超过额定值的5%;

电动机和电器元件的连线牢固,保护接零或接地电阻符合规定;

各传动机构、工作装置、制动器等均紧固可靠,开式齿轮、皮带轮等均有保护罩;

齿轮箱的油质、邮箱符合规定。

预防措施:临时施工用电应做好保护接零,配电漏电保护器,具备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卷扬机安装要求:卷扬机安装的位置按照要求应满足:卷筒中心与导向轮中心对正。

电焊机的作业环境要求:施焊场地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燃物品。

电焊机的电气要求:电焊机导线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Ω,不得将电焊机导线放在高温物体附近。

平刨机的安全要求:刨削工件的最短长度不得小于刨口开口量的4倍,而且刨削时必须用推板压紧工件进行刨削。

圆盘锯的安全要求:

锯片上方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罩、挡板、松口刀,皮带传动处应有防护罩。

锯片不得连续断齿2个,裂纹长度不得超过2cm,如有裂纹则应在其末端冲上裂孔(阻止其裂纹进一步发展)。

锯短料时,应使用推棍推,不得直接用手推,进料速度不得过快,下手接料时必须使用刨钩。剖短料时,料长不得小于锯片直径的1.5倍,料高不得大于锯片直径的1/3。截料时,截面高度不准大于锯片直径的1/3。

钢筋加工机械——钢筋调直:机械开动后,人员应在两侧各1.5m以外,不准靠近钢筋行走,以预防钢筋断折或脱钩弹出伤人。

当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有异常响声或切刀歪斜时,应立即停机检修。

钢筋冷拉:冷拉场地应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线区,并应安装防护栏及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在此停留。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2m以外。

手持电动工具:

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或站在绝缘垫上。

长期搁置未使用的电动机具,在使用前必须用500v兆欧表测定绕组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7mΩ,否则需要进行干燥处理。

夯土机械——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除接地或接零外,应设置漏电保护器,电缆线接头绝缘良好;

传动皮带松紧度适合,皮带轮与偏心块安装牢固;

转动部分有保护装置,并进行试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多机作业时,其并列间距不得小于5m,前后间距不得小于10m。

第9章施工现场防火安全

火灾种类:明火+暗火+自燃或摩擦起火+电气设备起火+施工现场管理不善造成起火(易燃建筑物多+易燃易爆材料多、用火多)+雷击起火。

灭火的基本方法:冷却法+隔离法+窒息法+中断化学反应法。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

在制定防火措施时,必须以以下目标为依据:防止人身伤亡+保证财产安全+确保生产顺利进行+预防火灾苗头。

第10章 文明施工

现场围挡——施工现场的门柱应牢固可靠、美观,门柱应为矩形,高度不低于4m,正面门柱宽度不得小于0.36m,门口宽不小于5m,两侧门柱上应有安全、质量口号,门头横帽上应设企业标志和承建单位名称,门扇应是封闭式,门肩高度不低于2m。

在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m。

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1.8m。

封闭管理——施工现场的进出口应设置大门,门口按规定设置企业名称或企业标志(施工现场工地的门头、大门,各企业须统一标准。施工企业可根据各自的特色,标明集团、企业的规范简称)。

材料堆放——机砖码放应成丁(每丁200块)、成行,高度不超过1.5m;加气混凝土块、空心砖等轻质砌块应成垛、成行,堆码高度不得超过1.8m。耐火码不得淋雨受潮;各种水泥方砖及平面瓦不得平放。

临时设施——宿舍必须设置课开启式窗户,可设置2m×0.8m规格的单人上下双层床,禁止职工睡通铺,每间宿舍居住不得超过30人,没人居住面积不得小于2㎡。

现场用火——高层建筑应按规定高度设置消防水源并能满足消防要求,即:24m以上工程必须有水泵、水管与工程总体相适应,应有专人管理,应落实防火制度和措施。

施工现场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如 :电焊、气割、熬炼沥青等,必须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手续,并落实动火监护和防火措施。按施工区域、层次划分动火级别,动火必须具有“二证一器一监护”,即:焊工证、动火证、灭火器、监护人。

第11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计算部分:

文明施工20分+起重吊装5分+施工机具5分+安全管理10分+脚手架10分+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10分+“三宝”及“四口”防护10分+施工用电10分+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10分+塔吊10分。

在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数=(汇总表中该项应得满分分值×该项检查评分表实得分数)÷100

例如:(20×90)÷100=18

遇有缺项时汇总表总得分=(实查项目在汇总表中各对应的实得分之和÷实查项目在汇总表中应得满分的分值之和)×100

例如:(81÷90)×100=90

等级评定:

优良——保证项目分值均应达到规定的得分标准,汇总表得分应在80分及其以上。

合格——保证项目分值均达到规定的得分标准,汇总表得分值应在70分及其以上;或有一份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必须在75分及其以上;或当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及其以上。

不合格——汇总表得分值不足70分;或有一份未得分,汇总表得分在75分以下;或当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且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以下。

第2篇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的安全生产,以及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铁路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就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隧道的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的风险等级,提出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和方法,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逸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四章 监理及有关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施工业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三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3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4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考试案例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考试--案例题

1.2004年某业主将一栋大型剧院建筑的拆除任务,发包给吴某拆除资质的防腐保温劳务公司,由于不了解拆除作业的危险性,操作人员决定先拆混凝土梁,后拆混凝土板,操作时,现场也无安全人员在场,无安全措施。在梁拆至一半时全部楼板塌下,造成多人死亡。事后检查核实施工方法无方案,公司也没有施工方案管理制度。

判断题:

(1)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拆除作业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2)先拆梁后拆板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3)拆除作业的施工方案应先交安全员,由安全员批准后,方可施工。×

(4)拆除作业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必要情况下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某建设工程已委托某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该施工单位提出由另一家施工单位作为分包,承担主体施工。所有安全责任由分包单位负责,如果有了事故也由分包单位上报,并已签订了分包合同。

判断题:

(1)主体工程可以由分包单位自主承担。×

(2)国家有规定,总包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3)此事故应由分包单位上报。×

(4)国家有规定,事故统一由建设单位上报。×

3.某小区十号楼地下室有一电气设备,该设备一次电源线长度为10.5m;接头处没有用橡皮布包扎,绝缘处磨损,电源线裸露;安装在该设备上的漏电开关内的拉杆脱落,漏电开关失灵。某工程公司在该地下室施工时,付某等3名抹灰工将该电气设备移至新操作点,移动过程中付某触电身亡。

判断题:

(1)本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上是违章操作,移动电器设备未切断电源。√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选择题:

(3)下列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是(a电工)

(4)下列关于特种作业的说法正确的是(c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4.某工程公司在一大厦广场基础工程进行护坡桩锚杆作业。当天工地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电工等有关人员不在现场。下锚杆筋笼时,班组长因故请假也不在现场,13名民工在无人指挥的情况下自行作业,因钢筋笼将配电箱引出的380v电缆线磨破,使钢筋笼带电,造成5人死亡。

判断题:

(1)这起事故中造成触电伤害原因之一是民工违章作业。√

(2)这起事故中,操作人员没有违规操作的行为。×

选择题:

(3)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d,380v电缆线磨破漏电)

(4)下列对于三类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的说法正确的是(c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某工地,焊接一肿胀水箱。焊工在完成了4/5的工作量下班后,工地负责人又安排了油漆工将焊好的部分刷上防锈漆。因场地通风不良,到第二天油漆未干。爆工上班后,未采取相应措施继续施焊,造成水箱中油漆挥发气体爆炸燃烧,焊工被烧伤。

(1)从上述案例中应吸取的主要教训是:工地负责人应严格按焊接要求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工序,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不能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2)施工现场动火前、动火过程中要严格进行环境安全检查。√

(3)施工现场油漆作业与焊接作业可同时进行。×

选择题:

(4)下列施工现场消防器材的配备说法正确的是(c临时木工间、油漆间和木、机具间等每25m2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6.某建筑公司在月度安全检查中,发现3号工地脚手架搭设存在如下问题:a,超过24m高的脚手架没有搭设方案,b,采用的分段整体提升脚手架未经审查批准,c,部分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规格不一,d,搭设架子的基础多处出现不平整,个别立杆悬空等等。

判断题:

(1)为避免施工中引发脚手架坍塌事故伤害作业人员,脚手架立即停止使用。√

(2)上述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超过24m高的脚手架没有搭设方案,无审批手续”不影响脚手架的正常使用和施工,不属于违规行为。×

(3)上述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个别立杆悬空问题”属于正常现象,在搭设脚手架是是不可避免的。×

选择题:

(4)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b脚手架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7.某公司在一工地用吊篮进行外装修作业时,施工员指派一名抹灰工升吊篮,由于吊篮未挂保险钢丝绳,在上升时突然一个倒链急剧下滑,吊篮随即倾斜,由于一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从吊篮坠落死亡。

判断题:

(1)造成这一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作业时吊篮未挂保险钢丝绳和工人未系安全带。√

(2)高处作业吊篮必须设置保险锁。√

(3)作业时工人将安全带挂在吊篮升降用的钢丝绳上。×

选择题:

(4)下列关于施工员布置这项工作的说法正确的是(d抹灰工对于施工员的违章指挥可以拒绝接受)

8.某单位将新招来的一批农民工直接派到工地参加人工挖孔桩施工。其中一人挖土深度达到5m时,闻到气味,感觉头晕腿软,奋力呼叫地面同伴,由于没有系安全绳,地上的人费尽周折才把下面的人救上来,险些酿成伤亡事故。

判断题:

(1)此事件的违规之处在于,孔下作业人员未系安全绳。√

(2)由于没有造成伤亡事故,所以可以认为没有违规。×

(3)上述事件中,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则即使发生了事故,也不属于施工单位的事故,可不予上报。×

9.某工地按施工进度要求正在搭设扣件式脚手架,安全员巡视检查发现新购进的扣件表面粗糙,商标模糊,向架子工询问,工人说有的扣件螺栓滑丝,有的扣件一拧,小盖口就裂了。安全员对此扣件质量发生怀疑。

判断题:

(1)对于上述情况,安全员不必作相应处理。×

(2)国家对扣件钢管脚手架使用的扣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单选题:

(3)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员处理此事,下列方法正确的是(a扣件检验不合格,将所

有扣件清除出现场,追回已使用的扣件,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追查不合格产品的来源)

第5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的专项费用的50%拨付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余下的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的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三)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

(四)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

(五)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告;

(六)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

(七)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支付凭证;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六)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该工程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相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章 勘察、设计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二十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标准,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三类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并将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第四十一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逐步实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平安卡准入制度。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施工现场可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筑安全培训学校)。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从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发放及动态监管工作,并对市管建设工程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配备齐全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工程项目建立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建设手续完善情况、工程监督记录、安全生产阶段评价、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价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同时,制定监督方案,在监督方案中明确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时间安排及监督要求,并按照监督方案实施监督工作。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我市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项目安全生产阶段评价和竣工综合评价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及监督方案交底;

(二)检查核对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的岗位资格条件及到位情况,并作好记录;

(三)检查建设工程项目建立、运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的情况;

(四)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情况录入监督档案;

(五)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相关规定;

(六)通报建设、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并抄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七)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八)纠正和查处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须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检查人员应将检查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项目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五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事故上报工作。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建设、监理、施工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细则和意见。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谈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设定

建筑工程一直以来由于其产品固定和单一,作业条件恶劣、结构庞大,高空作业多,施工队伍流动性大、参差不齐等特点,导致施工安全管理内容复杂,难度大。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作为安全管理的第一线,尤其明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国家法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由国务院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7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该条例。

建筑工程属于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作业人员多且杂。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对做好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尤其重要。怎样的机构设置才是科学合理的呢?通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章节内容的分析,我将施工单位在项目上的安全职责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统筹,二是履责,三是兼管。项目管理对应实行分级管理,分为项目领导层、职能部门管理层和现场作业层。项目领导层设项目经理、安全总监两个岗位,职能部门管理层设安全部长、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三个岗位,现场作业层设群众安全监督员岗位。

一、项目经理是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灵魂人物,是一个项目的“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的职位一般为项目经理,经理项目质量、安全、环保、进度、成本等与项目管理相关一切内容。项目经理是项目第一责任人,任务多,责任重,安全生产管理是其中众多工作内容的一部分。

二、安全总监是安全管理机构的统筹人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人,责任在身,必须推进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但作为整个项目的掌舵者,精力有限,抓大、抓多,必然无法抓细、抓实,所有事项不可能都能亲力亲为。因此,需要设置一个职位,作为项目经理安全事务助理,接受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协助项目经理完成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个职位就是安全总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用了19条内容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要求,规定了人力、财务、合同、材料设备、技术、安全等专业的安全职责。也就是说,一个项目的各职能部门包括项目主要负责人都有对应的安全职责。有职责就需要履行,也需要有人协调和监督。安全总监属于项目领导层,有督促项目各级人员的安全履职的职权。

安全总监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领导项目各职能部门为项目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为确保安全监督有效、到位,项目安全总监应专职,特别是不能由与安全生产有冲突的岗位人员兼任。安全总监应由安全管理专业人员担任,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技术水平,有能力和权力指挥各职能部门履行项目安全职责。

三、安全部长是安全管理机构的执行队长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在项目上即为安全管理部门,在各个施工单位的名称不同,有叫安全部、安质部,也有叫安全环保部的。安全部门负责人是这个机构的统筹者,接受项目安全总监的直接领导,在一定程度上与项目安全总监形成ab角关系。

安全部门负责人一般称为安全部长,具体负责项目安全事务的落实,主持项目安全部门的具体工作。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进行梳理和分解,安排项目管理人员逐项落实。联系项目各职能部门,维持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正常运转。向安全总监汇报工作,接受其监督。

四、安全工程师是安全管理机构的技术担当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履行的安全职责,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危险源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操作管理、安全防护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内容覆盖广、技术性强、专业性高,对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求很高,需要有扎实的安全管理技术基础的人员才能完成。

但是目前各地区对于安全员报考要求普遍偏低,主要就两条要求:一是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法定代表人除外);二是应为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一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低门槛导致安全员行业的人员技术高低不平,安全员队伍整体专业能力偏低。很多项目的安全员技术能力不够、经验不足,导致项目安全管理隐患居高不下,甚至出现安全事故。

设立安全工程师技术岗,专职处理安全技术方面的内容。通过设置岗位要求,将经验足、技术高的安全员从一般安全员中脱离出来,专职安全技术管理。这样,既提升了项目安全技术管理能力,又可以培养安全技术人才,构建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才梯度。

五、专职安全员是安全管理机构的基础力量

专职安全员也叫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完成责任片区的安全管理任务,主要针对具体的作业人员和施工现场,对现场人员的行为、物的状态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基本的要求:“专职安全生产人员负责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员接受安全部长的工作安排,根据责任分工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赋予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一线具体的执行者。

六、群众安全监督员是安全管理机构的延伸

在现场作业管理层设立群众监督员,是为了对作业人员的行为进行实时安全管控。群众安全监督员,来自于项目作业层,使操作人员人员的作业行为一直处于项目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下。

建设工程作业现场,工点多,作业流动性强。一名专职安全员需要监管多个作业面,时间和空间上都不能保证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在一线作业人员中间选择一些安全意识、作业规范的人员,赋予安全监管职责,可以时刻的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作业环境进行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专职安全员监管不连续的漏洞。

第7篇 发达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工业发达国家在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也是几经反复才发展到了今天的规模和水平,现已形成了比较科学的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机制和制度,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等各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这些经验与制度包含着千百万劳动人民的鲜血和汗水,也应当将其视为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

每一个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的现状和发展都与其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以及技术管理水平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研究和了解各国的不同做法和特点,有利于我们更加深入和全面地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目的与意义,有利于我们在汲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探索自己的发展道路。

安全问题是伴随着社会生产而产生和发展的。只要有生产就会有不安全的因素,就会有防止危害、保护劳动者安全的要求。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二,有关建筑业劳动保护的记载已经有2000多年的历史。不过,现代的安全管理活动是从18世纪中叶英国的工业革命开始的。传统的手工业劳动逐渐被大规模的机器生产所代替,虽然生产率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但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伤害的可能。加上资本家为了赚取最大利润,采用提高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等手段残酷剥削工人,致使工人的劳动条件十分恶劣,伤亡事故频繁发生。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和健康,工人用各种手段和资本家进行斗争,譬如罢工,甚至破坏机器,迫使资本家和政府不得不适当改善劳动条件,开始进行安全管理。

从18世纪中叶到现在,美国和英国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都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由于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因此,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可以使我国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少走许多弯路,也可以在此基础之上完善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模式,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1  美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

美国的建筑业一直以相当快的速度和规模进行包括道路、桥梁、大楼、厂房等等的建设。1999年建筑业从业人员共计850万人,约占全美总就业人口的6.5%。美国建筑公司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小,80%的建筑工程都由仅占建筑公司总数10%的较大的公司承担。2001年建筑业工人共死亡1225人,工人的10万人死亡率为14.4,建筑业的死亡人数占所有行业死亡总人数的20.8%。图1所示为美国1975-2001年建筑业从业人员数和死亡率、伤残率的统计数据。根据美国1993年的统计数据,建筑业雇佣的劳动力相当于美国全国总劳动力的5%,但是却有11%的致残事故和18%的死亡事故发生于建筑业内。由于建筑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占建设项目总成本的7.9%或者以上。

图1  美国1975-2001年建筑业从业人员数量及死亡率、伤残率的变化

美国没有独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对建筑活动的管理,与对其他商业活动的管理一样,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的。美国专门针对某一行业或市场的法规很少,企业行为的基本规则一般都受综合性经济法规的制约。建筑管理也不例外:主要是通过综合性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管理。

美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属于整个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的一部分。政府对职业安全与健康非常重视,把通过各种努力保证全国每个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最终目标。在策略方面,美国把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作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基础与核心,强调根据严谨而详尽的法规标准和技术条例对雇主的活动进行严格的检查、帮助和处罚。尽管osha赞同有针对性的工作现场的安全与健康计划是预防伤害事故的根本措施,并且努力促进安全计划的发展和实施,但是又强制要求雇主不打任何折扣地执行0s-ha制定的各种标准。

美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属于整个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美国目前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基本法——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明确了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各项基本原则,成立了管理机构体系;第二层是osha制定的严格、细致的各项标准,不但明确了安全与健康措施的各个细节,甚至对各行业应该采取的不同的工程措施也做了详细规定;第三层是osha标准的行动指南。

1970年颁布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oshact)是美国现有的职业及建设工程安全法规体系的基础。该法案适用于制造业、建筑业、海运、海洋工业、农业、法律、医药、慈善事业、有机构(项目)的劳动者和私立学校等。但是不适用于:个体户、只有家人自己工作的农场以及受其他联邦法律特殊规定的社会成员。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osh act)赋予了职业安全健康局(osha)制定标准的权力。osha标准中既有属于一般安全与卫生管理原则的规定,又有各行业技术细节的要求,内容完善、覆盖面广。federalre~ster(联邦注册)是查找关于osha标准的信息的最好资源,因为所有的标准一旦通过、修订或废止都要在那里发表。

osha标准可以分为四个主要类别:一般行业(29cfrl910);建筑(29cfrl926);海事(造船、海运油库、港口——29cfr 1915—19)和农业(29cfrl928)。有些标准只适用于该类别,另外一些则通用于所有的行业。

2  英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

2001年,英国建筑业从业人员超过190万人,有20万个建筑公司,其中85%的公司雇员少于5人。·尽管英国建筑业的安全状况在欧洲位居前列,但是英国所有行业的死亡事故中大约有1/3发生在建筑业。2000/2001年度英国建筑业的10万人死亡率为6.0,是所有行业平均死亡率的6倍。图2所示为1981-2001年的所有产业的10万人死亡率和建筑业的10万人死亡率的统计数据。

英国作为市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与美国的状况相似,政府主要通过法规手段规范建筑市场。英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也属于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而英国健康与安全法律的悠久传统已经有150多年历史了。

第8篇 谈谈如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

(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 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

(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

(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

(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

(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八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在浙江省内注册或登记进浙的建筑业企业;

(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

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九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已列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创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且被设区市或相关专业部门确定为“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

(三)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以前竣工;

(四)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五)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七)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一)。申报房屋建筑工程的,经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申报专业工程的,经相关省级专业部门(省市政协会,下同)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根据申报指标,择优推荐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11月15日前上报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十三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第9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消除一切事故隐患,避免事故伤害,保证施工安全,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维修工程。

第三条 建筑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基建职能部门代表企业负责具体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企业的大项目工程必须依法接受市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习和推广施工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六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企业基建职能部门应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的地质勘探、地下管线设施资料。

第七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企业基建职能部门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八条 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九条 企业基本建设项目从设计立项到竣工验收,都要严格依法管理,做到“五个必须”:必须依照企业自身的特点进行规范设计;必须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进行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质量规定进行施工监督;必须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安全管理;必须有关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 企业基建职能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危房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发现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周围设置明显标志,明确禁区,严防师生误入,确保安全。凡是企业的房屋需要拆除时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督促建筑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由企业审核。

第十二条 检查落实建筑施工单位是否严格遵守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严格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应按标准建立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治安、卫生等工作及各种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 检查落实建筑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所从事的建筑施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检查落实建筑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检查落实建筑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否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规范和卫生要求的安全设施以及劳动保护用品,检查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七条 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从开工之日起,在建筑施工现场周围设置明显标志,明确禁区,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其技术指标和安全生产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要求进行现场文明施工。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建立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指标,实行目标管理。

第二十条 检查建筑单位在施工现场的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是否遵守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建筑施工现场发生的伤亡事故,应按规定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并应积极组织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同时用严肃、认真、科学、积极的态度,处理好已发生的事故,尽量减少损失,采取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彻底的整改,使采取的预防措施,完全落实,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10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1、建筑施工事故中,所占比例最高的是()。

a.高处坠落事故b.物体打击事故c.各类坍塌事故 d.物体打击事故

2、安全的组织管理是指()

a.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政策b.设立安全的管理机构c.设计并建立一种责任和权利机制以形成安全的工作环境的过程d.把安全管理作为组织目标的一部分

3、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b.质量第一、兼顾安全c.安全至上d.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4、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目的是()。

a.减少安全投入,节约安全成本 b.加强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c.制定评分办法,便于行业管理d.建立统一的司法解释,有助于法律程序的执行

5、在施工现场安装、拆除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的单位承担。

a.相应施工承包资质b.制造能力的厂家c.检测检验人员d.维护保养经验

6、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兼职 b.专职c.业余d.代理

7、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

a.马上报告有关部门b.找有关人员协商c.立即制止d.通知项目负责人

8、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a.三级教育b.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c.安全常识培训d.安全技术交底

9、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并保持安全距离。

a.集中设置b.混合设置c.相邻设置d.分开设置

1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

a.安全责任人b.保卫责任人c.义务消防队d.消防安全责任人

1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有权()。

a.拒绝接受施工交底 b.修改施工交底和施工方案c.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d.修改工艺规程

1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

a. 清点数量 b.定期检查c.查验d.验收

13、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a.10日 b.20日c.30日d.40日

14、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后方可任职。

a. 考试b.考核c.考试合格d.考核合格

15.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 )。

a.平安保险 b.人寿保险c.第三者责任险d.意外伤害保险

16、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必须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a.范围 b.程序c.期限 d.季节

17、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a.负连带责任b.负相关责任c.负总责任d.不负责任

18、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中,要距离明火()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暴晒,搬动时不得碰撞。

a.10米b.8米 c.5米d.3米

19、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配备2只10升灭火器。

a.80m2 b.100 m2 c.120 m2d.150 m2

20、以下不属于安全管理基本原理的五个要素的是()。

a.政策 b.组织c.调查 d.业绩测量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60分,少选每题只得0.5分,错选、多选均不得分)

1、以下属于成功的安全管理政策都具有的观念的是()。

a.人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b.对人力和资源的保护是降低损失的重要途径c.大部分的事故和事件不是由“粗心的工人”造成的,而是由于控制不当导致的d.对于管理者而言,安全同效益和质量有着同样的重要性e.成本对项目而言远远比安全重要

2、安全生产的目的包括( )

a.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b.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c.促进经济发展d.减少项目成本e.加快项目进度

3、目前出现建筑施工事故的类型是()。

a.高处坠落b.各类坍塌事故c.物体打击事故d.起重伤害事故e.触电事故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有()情况的,应当立即制止。

a.违章指挥b.检查c.详细记录d.违章造作e.观察

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有关安全的()。

a.安全技术措施 b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c.售楼方案d.施工经济技术措施e.作业材料选购方案。

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 )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a.施工队伍负责人b.施工队伍安全员c.作业班组d.现场安全员e.作业人员

7、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 )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a.施工资金b.周围环境c.季节d.气候e.作业人员调整

8、职工的( )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a.膳食b.配件库c.饮水d.休息场所e.危险品库

9、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a.毗邻建筑物 b.生态环境c.构筑物d.施工照明e.地下管线

1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a. 设置消防通道b.配备消防水源 c. 配备消防设施 d. 配备灭火器材 e. 请消防队员驻防

11、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a.批评b.教育 c.检举d.报警e.控告

12、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由施工( )共同进行验收。

a.主管部门b.总承包单位c.分包单位d.出租单位e.安装单位

13、安全管理的基本原理包括以下哪几个基本要素()

a.政策 b.组织c.评审 d.调查e.业绩测量

14、以下属于被动监测系统的识别内容的是( )。

a.目标的完成情况 b.伤害及病例 c.财产损失d.危害e.标准中的疏漏

15、安全组织管理措施包括( )。

a.企业或者项目内部的控制方法b.保证个人、安全员和班组顺利合作的方式 c. 企业或者项目内部交流的方式 d.员工能力的培养 e.制定安全管理计划

1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有关安全的()所需费用。

a.安全作业环境 b.技术改造措施c.安全施工措施d.质量保证措施e.返工材料变更情况

17、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a.规章制度 b.操作规程c.不成熟经验d.劳动纪律 e.强制性标准

18、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

a.零配件 b.保险 c.限位 d.节油装置e.制造工艺

1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

a.生产(制造)许可证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照片d.产品构造图 e.设备履历书

20、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

a.范围 b.区域 c.任务 d.权利 e.义务

三、案例题(每题5分,共15分)

1、某建设工程已委托某施工单位为总承包单位,该施工单位提出由另一家施工单位作为分包,承担主体施工。所有安全责任由分包单位负责,如果有了事故也有分包单位上报,并已签订了分包合同。

(1)主体工程可以由分包单位自主承担。()

a.正确 b.错误

(2)国家规定,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负责。()

a.正确 b.错误

(3)此事故由分包单位上报。()

a.正确b.错误

(4)国家有关规定,事故统一由建设单位上报。 ()

a.正确b.错误

2、某小区十号楼地下室有一电气设备,该设备一次电源线长度为10.5米;接头处没有用橡皮包布包扎,绝缘处磨损,电源线裸露;安装在该设备上的漏电开关内的拉杆脱落,漏电开关失灵。某工程公司在该地下室施工中,付某等3名抹灰工将该电气设备移至新操作点,移动过程中付某触电死亡。

判断题:

(1)本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违章操作,移动电气设备未切断电源。()

a.正确 b.错误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a.正确 b.错误

单选题

(3)下列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是()。

a.电工 b.木工c.水暖工d.瓦工

(4)下列关于特种作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a.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

b.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c.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d.特种作业人员可不考核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情况

3、某公司在一工地用吊篮进行外装修作业时,施工人员指派一名抹灰工升吊篮,由于吊篮未挂保险钢丝绳,在上升时突然一个倒链急剧下滑,吊篮随即倾斜,由于一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从吊篮坠落死亡。

判断题:

(1)造成这一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作业时吊篮未挂保险钢丝绳和工人未系安全带。()

a.正确 b.错误

(2)高处作业吊篮必须设置保险锁。()

a.正确 b.错误

(3)作业时工人将安全带挂在吊篮升降用的钢丝绳上。()

a.正确 b.错误

选择题

(4)下列关于施工员布置这项工作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事故责任在于设备,与施工员无关

b.可以安排未经培训的抹灰工造作吊篮的升降

c.施工现场的工作布置由施工员安排,没有违章指挥

d.抹灰工对施工员的违章指挥可以拒绝 接受

四.问答题(5分)你作为一名项目管理、施工技术人员如何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11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多项选择题(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多项选择题1

1.安全管理的基本原理包括以下哪几个基本要素(a政策、b组织、e业绩测量)

2.以下属于成功的安全管理政策都具有的观念的是(a人是企业最保贵的财富。b对人力和资源的保护是降低损失的重要途径。c大部分的事故和事件不是由“粗心的工人”造成的,而是由于控制不当导致的。d对于管理者而言,安全同效益和质量有着同样的重要性。

3.以下属于被动监测系统的识别内容是的(b伤害及病例,c财产损失,d危害,e标准中的疏漏)

4.安全生产的目的包括(a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b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c促进经济发展)

5.安全管理措施包括(a企业或者项目内部的控制方法,b保证个人、安全员和班组顺利合作的方式,c企业或者项目内部交流的方式,d员工能力的培养)

6.成功的安全管理有三个方面的重要功能(a建立并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政策和组织结构,包括制订主要的安全目标以及评价管理成效。b计划、量测、总结和评审安全工作,以满足法律要求并且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风险。d保证计划的有效实施并且报告安全业绩)

7.参与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a使用危险报告书,b收集职工建议,c使用安全反馈程序

8.美国的建筑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有三个层次(a.基本法。c.osha制定的严格、细致的各项标准。d.osha标准的行动指南)

9.英国现有的健康与安全法规体系包括四个层次,分别是(a基本法,c行政法规,d实践规范,d指南和标准)

10.目前出现建筑施工事故的主要类型是(a高处坠落事故,b各类坍塌事故,c物体打击事故,d起重伤害事故,e触电事故)

1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有关安全的(a安全作业环境/c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b真实,c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1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为安全提出(a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d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4.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b保险,c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1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a生产/制造许可证,b产品合格证)。

1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安装、拆卸施工起生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b编制拆装方案,c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17.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有(a违章指挥,c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8.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稳中有降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d权利,e义务)。

1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a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c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承担的建设周期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有关安全的(a安全技术措施,b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c作业班组,e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2.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b周围环境,c季节,d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23.施工单位将施工现场的(a办公室,b生活区,c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24.职工的(a膳食,c饮水,d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25.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a毗邻建筑物,c构筑物,e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6.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a粉尘,b废气,c废水,d固体废物,e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2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a设置消防通道,b配备消防水源,c配备消防设施,d配备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2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a操作规程,b违章操作的危害)。

29.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或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a批评,c检举,e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0.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a规章制度,b操作规程,d劳动纪律,e强制性标准),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31.施工现场的(b安全防护用具,c机械设备,d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有并规定及时报废。

32.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b起重机械,c整体提升脚手架,e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33.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由施工(b总承包单位,c分包单位,d出租单位,e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34.施工单位的(a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d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有关安全职务。

35.施工单位应当对(d安全管理人员,e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录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6.作业人员进入(b更换的新岗位,d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7.施工单位在采用(a新技术,b新工艺,c新设备,d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8.施

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c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e验收手续)并签字。

3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a施工起重机械,d整体提升脚手架,e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40.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a安全作业环境,d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1.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b及时,c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伤亡事故。

4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施工15日前,将下列(a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b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c拆除施工组织方案,e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3.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b注资本,c专业技术人员,d技术装备,e安全生产)

44.施工单位对列入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a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b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c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12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一、选择题(请在答题卡上填写答案)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该条例自2004年()起施行。

a、1月1日b、2月1日c、7月1日

2、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

a、土木工程、建筑工程b、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c、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应由()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a、建设单位 b、设计单位 c、监理单位

4、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5b、15c、30

5、()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a、设计单位b、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c、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6、()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a、工程监理单位 b、施工单位c、建设单位

7、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

a、生产(制造)许可证b、产品合格证c、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8、()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a、出租单位 b、建设单位 c、施工单位

9、()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a、项目经理b、监理人员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a、总承包单位 b、建设单位c、现场施工单位

11、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a、总承包单位和安装单位 b、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c、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

12、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a、15b、30c、10

13、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a、1b、3c、5

14、()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a、施工单位b、建设单位c、监理单位

15、()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a、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b、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a、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1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各有关专业部门

18、()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c、总承包单位

19、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a、工程总承包单位 b、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c、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

20、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20万元以上50万元b、5万元以上10万元c、10万元以上20万元

21、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情况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1年b、3个月以上1年以下c、2年

2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3倍以上5倍b、1倍以上3倍c、5倍以上10倍

2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c、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

2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20%以上50%以下b、10%以上20%以下c、50%以上100%以下

2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a、1b、3c、5

26、本条例规定(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a、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b、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c、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27、施工单位()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项目经理 b、技术负责人c、主要负责人

28、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a、定期安全检查b、专项安全检查c、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29、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承担主要责任。

a、总承包单位b、分包单位c、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3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脚手架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a、施工单位项目经理b、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c、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31、施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负责上报事故。

a、总承包单位b、分包单位c、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

3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a、分包单位 b、总承包单位c、分包单位及总承包单位

3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情况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1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c、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34、施工单位在编制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及()的专项施工方案时,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a、脚手架工程b、起重吊装工程c、高大模板工程

3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或者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c、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二、判断题(请在答题卡上填写答案)

1、制定本条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因特殊原因,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如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无法确定,可暂不列入工程概算。()

4、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5、有资质的施工单位都可以承包拆除工程。()

6、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

7、施工单位无力支付民工工资时,可暂时使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

8、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不承担连带责任。()

9、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0、施工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1、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2、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3、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4、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5、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6、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可以适当收取审查费用。()

1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其他机构实施。()

20、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1、发生生产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2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23、采取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无法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可以免除处罚。()

2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5、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本条例执行。()

26、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7、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承担监理责任。()

28、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9、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30、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后进行查验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答题卡

姓名:单位: 分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一、选择题(请在正确答案上打“√”)

1、 abc 2、abc 3、abc

4、 abc 5、abc 6、abc

7、 abc 8、abc 9、abc

10、 abc11、abc12、abc

13、 abc14、abc15、abc

16、 abc17、abc18、abc

19、 abc20、abc21、abc

22、 abc23、abc24、abc

25、 abc26、abc27、abc

28、 abc29、abc30、abc

31、 abc32、abc33、abc

34、 abc35、abc .

二、判断题(请在正确的题目后面打“√”,错误的题目后面打“×”)

1、()2、()3、()4、()5、()

6、()7、()8、()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第13篇 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一、概述

由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从业人员的构成及流动性大的特征,使建设工程业成为仅次于采矿业的重大事故频发的高风险行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注的大事,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建设部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颁布了诸多的规定和条例,其目的就是要解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根本上保护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生命和社会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和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健全法规。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除了一些表层的致因外,其深层次的原因还与我国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有关。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利益各方要谋求近期的利润和长远的发展,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大小,应与获利的多少大致相协调。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给市场营造平等、公平环境的政策及措施,应重视各方利益的协调,重视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问题直接涉及到施工企业的利益和发展,涉及到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利益。显然,解决建设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不能完全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思路和办法,要探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思路和办法。这需要总结、分析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的经验、教训、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在本领域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对该体制提出完善和改进建议。

二、现有管理体制的不足

我国多年来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对保障人民生命和社会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和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一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管理体制的不尽完善和对新形势、新经济发展的不尽适应也逐渐显现。

首先,“企业负责”意味着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和管理,主要与建设施工方有关,安全风险由施工方单独承担。工程建设中,建设方在与施工方订立的施工合同里,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要求“企业负责”,实际上是弱化了建设方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责任地位,替建设方规避了安全风险。建设方将安全风险以定额中“安全生产费用”的较小代价,合法地转移至施工方。在建设方和施工方的相互关系中,施工方处于从属和弱势地位,要从属和弱势者独立承担安全生产风险是欠公平的,建设方与施工方的获利和风险关系明显失衡。

工程建设中,建设、设计、监理等相关各主体方,关于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不明确。这在客观上导致了建设、设计、监理等等相关各主体方,以旁观者的姿态出现,不太关注和重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有的甚至认为我不是施工方,安全生产与我无关。

不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投资的工程、“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及强势投资方兴建的工程占一定比例,这无疑是安全生产的隐患。不少工程安全事故,与建设方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有的事故中,建设方就是主要或直接责任者。

其次,在某种程度上,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缺乏激励机制,对违法、违章行为缺乏处罚力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和成本最小,是每个企业的自觉行为和目标。企业不会将精力、资金和设施投至貌似没有经济效益的地方。

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并非不知道发生安全事故的后果,他们担心事故发生,但出于生存、利润与发展的考虑,认为抓安全生产要投入,没有利润,没有直接的经济回报,不怎么抓也没有出什么大事(实际上只是一个短暂的时期,是一种侥幸心理——编者)往往不愿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不采取有力的措施预防安全事故,而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对待安全生产问题。

施工方的侥幸心理,除了与只重视眼前利润忽视安全生产带来的隐形及长远效益的主观原因有关外,还与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有关。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没有事故发生的施工企业,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缺乏有力度的奖励政策和激励措施,导致施工方抓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下降或受挫。对于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按国家及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但侥幸没出安全事故的企业,缺乏处罚或缺乏有力度的处罚,这在客观上助长了施工方对待安全生产问题的麻痹、马虎、漫不经心及侥幸心理,致使施工方在安全生产及管理上的精力、资金和设施投入不足,措施不力,甚至出现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局面。

工程中,安全生产费用定额偏低,这也是施工方资金和设施投入不足的客观原因。

第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投资的主渠道由单一的国有,向多元的方向发展。我国实行的是建设项目申报制度,对于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工的工程,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无法对其实施安全监督和质量监控;即使是按建设程序开工的工程,由于人力、财力等诸多因素,也很难做到“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真正到位。

从事施工作业的一线工人往往受教育的程度不高、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建设专业知识缺乏、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他们身处企业的下层,一些工人尚达不到训练有素和职业化,很难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有效有“群众监督”。

三、完善和改进建议

由于国情和社会保障制度不甚健全等,不可能让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关闭、歇业。要实现安全生产,建设工程的各主体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部发布的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行业主管部门应从多种渠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应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调整产业政策,完善和改进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1.重新界定建设活动中,建设工程的各主体方在安全生产和管理上的责任。确立建设方是安全生产者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或建设方与施工方共同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的机制。设计、监理、安全生产所需设施、材料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视不同情况承担次要和连带责任。

所发生的工程安全事故表明,事故与建设方有关的占相当比例,必须加大对建设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政府要出台使施工单位通过抓安全生产获得利益,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的政策、措施。建议设立政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奖励安全生产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尤其是奖励直接面临安全风险的施工方。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补偿金制度,对建设各主体方,尤其是对施工方作适当的、政府能承受的补偿,在政府和行业管理层面形成尊重和保障企业的权益氛围。

3.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押金或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视其在建设活动中的地位和角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安全生产押金或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待工程安全竣工后返还。对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的,视情况不予返还或部分返还。用这笔不菲的押金或保证金提醒各方,必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4.工程总造价中,施工方获取的利润水平应与所承担的安全风险大致相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应提高安全生产费用定额。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根据国家、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规程,通过对各地、各类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在建设工程总造价中的合理比例。

5.成立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的、社会化、专业化、具有监管和服务性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该机构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和指派,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强制性的监控。或强化工程监理公司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控、监督职能。

6.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设工程保险制度,除了已实行的意外伤害等保险外,还应设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新险种,如建设方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工程质量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其中一些险种应强制推行,同时政府要有政策支持。

7.综合治理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建设方的过分压价,施工方的过分竞价,压价行为;治理建设方强求施工主的“垫资”行为;治理建设方不按进度给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依法打击建筑材料供应者的垄断及强买、强卖行为,依法整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安环境等。

(伋雨林)

第14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考试判断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考试--判断题

1.“人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这个观点是成功的安全管理政策应该具有的观念。√

2.安全业绩的测量包括主动测量和被动测量。√

3.安全管理的重点是对事故的调查。×

4.全面损失管理强调通过对事故和事件总结经验以获得有效的控制方法。√

5.建筑安全事故、职业疾病是完全能够避免的。×

6.安全和质量密不可分。√

7.建筑统计数据对建筑安全管理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8.企业文化观念对于安全管理没有影响。×

9.“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包括安全生产。×

10.按照目前的国际平均水平,我国建筑业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人数偏多。×

11.有效的安全管理应该建立在风险和如何控制风险的理解的基础上。√

12.垂直运输机械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锅炉工、焊工、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谁上岗作业。√

13.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4.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或举报。√

15.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违法行为。√

16.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对发生的事故采取不报的做法,可以谅解。×

17.为节约方式成本,建筑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水可以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18.建筑施工企业如何经济效益状态不好,可以暂停给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输意外伤害保险,等经济条件好转后再恢复。×

19.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政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20.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式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后即可投入使用。×

21.施工单位可以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2.施工组织设计是执导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全面性的技术、经济文件,是指导现场施工的纲领性文件。√

23.安全技术措施,系指为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而从技术上采取的措施。√

24.技术负责人每天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详细的交底。×

25.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有权拒绝提供。×

26.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光洁度、消防设施和器材。√

27.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不需要提供建设工程有关施工措施的资料。×

28.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牟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9.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0.建设工程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3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2.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技术人员签字确认。×

33.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在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34.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35.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36.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必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7.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无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单位也可承担。×

38.围挡要做到稳固,整洁,美观。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时应与围档保持一定的距离。√

39.为规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职工身体健康,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并建立相应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40.施工现场集体宿舍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及其他加热器具。√

41.易燃易爆物品可以与其他材料混放保管。×

42.大外墙板、内墙板应放置在型钢制作或用钢管搭设的专用堆放架内。√

43.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时,要距离明火在10m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爆晒,搬动时不得碰撞。√

44.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放、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45.任何和介人为各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6.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47.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必须经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做到持证上岗。×

48.工种安全操作堆积属于项目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49.县城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

50.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5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52.钢管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裂缝缺陷的不得

使用,应当选购使用具有国家生产(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明的产品。√

53.架子的基础必须进行平整、夯实,有排水措施,遇有不能夯填的部位必须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架子基础坚实可靠。√

54.升降吊篮应由专业的、在高空作业的抹灰工担任。×

55.开挖人工挖孔时,孔下作业人员不需要系安全绳。×

56.安全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57.脚手架的搭设作业人员不需要接受特种作业培训。×

58.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报告,但无权制止施工单位的行为。×

59.水暖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

60.施工现场油漆作业与焊接作业不可同时进行。×

第15篇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的安全生产,以及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铁路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就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隧道的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的风险等级,提出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和方法,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逸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四章 监理及有关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施工业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三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二)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高空、水上、潜水作业;

(八)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九)隧道工程;

(十)铺轨、架梁工程;

(十一)既有线工程;

(十二)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四十二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四十五条 既有线施工应选择与既有线施工相适应、保证既有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隧道工程应使用与施工方法匹配的施工设备和机具,需要实施工程地质超前预报的,必须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有瓦斯的隧道,必须按相关规定配置机电设备。不得使用与既有线和隧道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对本局范围内涉及既有线的铁路建设工程和本局负责的新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与建设管理司共同对既有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建设管理司对新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管理。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派出机构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铁路安全监察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第五十一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安全举报制度,受理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七章 安全事故救援和报告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将本建设项目的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地区铁路监督机构核备。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的重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铁路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五条 既有线建设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的,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铁路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六条 施工现场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的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如实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五十八条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参与组织抢险;既有线铁路建设工程发生事故后,铁路安全监察机构也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将现场情况上报。

第五十九条 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由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铁道部将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在一定时间内暂停责任单位承揽铁路建设工程的资格,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管理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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