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如何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管理预防重大伤亡事故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通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做好安全管理,预防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一、仔细分析建筑施工的特点
(一)建筑施工产品固定、人员流动。任何一种形式、功能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一经选定地点,破土动工至施工完毕,人们都围绕着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上上下下进行生产活动。
(二)建筑施工作业条件变化大、规则性差。任何一栋建筑物从基础、主体、屋面到装饰施工,每道工序都不同;即使同一道工序由于工艺和施工方法不同,生产过程也不相同。随着工程施工形象进度的变化,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也在不断变化,甚至每个月、每天、每小时都在变化。
(三)建筑施工作业环境恶劣,体力劳动繁重。建筑施工需要作业人员常处在室外露天作业,要经受夏天的炎热,冬天的寒冷、风吹,夏天的日晒、风刮雨淋,加上经常夜间作业,照明不足,作业环境比较差。建筑施工虽然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但至今大多数的工种,如砌筑、抹灰等工种仍然是手工操作。在恶劣的环境中,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容易引起作业人员的疲劳和注意力不集中,出现安全事故。
(四)建筑施工多方参与,管理层次复杂。建设方、承包商、材料供应商、质监站、监理公司、审计所等参与到建筑施工中,建筑施工要在各个方面做到统一指挥,协调管理,各尽其职,还是比较困难的。
可以看出,随着工程施工的形象进度的变化,操作人员需不时移动作业点,这就需要在施工过程中,不断设置新的防护设施,调整和完善旧的防护设施,才能防止和避免伤亡事故,稍加疏忽就会造成意外事故。
二、找出建筑施工中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别
据统计分类,建筑施工中的事故类别可达十种以上,但其中最主要的易发的和常见的伤亡人数最多的事故有五大类,高处坠落占事故总数的44.8%,触电占16.6%,物体打击占12%,机械伤害占7.2%,坍塌事故占6%,这五大类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6.65%。可见,要消除或减少建筑施工中的伤亡事故,就要从治理和遏制这五大类事故入手。事故发生的部位及主要原因如下:
(一)高处坠落事故。
1、临边、洞口处坠落,占此类事故总数的第一位。主要原因有:无防护措施或防护不规范;洞口防护不牢固,洞口虽有盖板,但无防止盖板移动的措施。
2、脚手架上坠落,占此类事故总数的第二位。主要原因是搭设不规范,如相临的立杆的接头在同一平面上,剪力撑、连墙点任意设置等;架体外侧无防护网、架体内侧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无防护或防护不严;脚手架板未铺满或铺设不严或不稳等。
3、悬空高处时坠落,占此类事故总数的第三位。主要是在安拆除脚手架、塔吊和吊装时高处作业人员,没有系安全带,也无其他防护措施或作业时用力过猛身体失稳而坠落。
(二)触电事故。
1、施工机械漏电造成事故,占此类事故总数的第一位。主要原因是建筑施工机械要在多个施工现场使用,不停移动,环境条件差,带水作业多,如果保养不好容易漏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没有按照规范要求做。
2、电缆电线绝缘老化、破损及接线乱造成漏电,占此类事故总数的第二位。有些施工现场的电缆、电线,乱拉乱接,接头不用绝缘材料粘包,多根导线任意绞、挂在闸刀开关上或保险丝上;移动机具在插头,直接将电线头插在插座上等。
3、违章用电。使用电炉子取暖、做饭,使用灯泡烘衣物等。
(三)物体打击。
物体打击是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对人身的伤害。
1、高处落物伤害,占此类事故总数的第一位。高处堆放材料超高、堆放不稳,造成散落,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废料随手往地面扔;折脚手架时,拆下的构件、扣件不通过垂直运输设备往地面运,而是随拆随扔;立体交叉作业时上下层间没有设置安全隔离层;起重吊装材料散落;手柄断裂工具头飞出伤人等。
2、滚物伤害。主要是在基抗边堆物不符合要求,如砖、石、钢管等滚落到基坑、桩洞内造成基坑、桩洞内作业人员受到伤害。
3、从物料堆上取物料时,物料斗散落、倒塌造成伤害。主要是物料堆放不符合要求,取料进图方便不注意安全。
(四)机械伤害。
机械伤害主要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安全保险装置没有或不可靠原因导致的伤害。
1、违章作业,占此类事故总数的第一位。主要是图方便,有章不循,违章作业。如木工机械安全装置不可靠;起重机械保护装置失效;机械运转中进行维护;非机械工擅自启动机械操作。
2、违章指挥。主要是指派未经安全培训人员从事机械操作;为赶进度不严格执行机械保养制度和定人机制度。
3、没有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或装置不符合要求,占此类事故总数的第二位。如机械外露转动部位没有安全防护罩,圆盘锯无防护罩,塔吊的“四限位两保险”不齐全或失效。
(五)坍塌。
1、基坑、基槽开挖过程中的土方坍塌,占此类事故总数的第一位。主要是坑槽开挖没有按照规定放坡,基坑支护不符合要求;排水措施不畅通,造成坡面滑动塌方等。
2、模板坍塌。是指因支撑杆刚性不够,强度低,在浇注时失稳造成的塌落事故。
3、脚手架倒塌。主要是没有认真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没有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验收制度。
4、塔吊倾覆。主要是塔吊起重钢丝绳或平衡臂钢丝绳断裂等事故。
第2篇 企业和安全管理部门处理伤亡事故“十忌”
一忌“事故难免”。有人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我们供电企业是一个“特殊”企业,面宽、点多、人散,哪有不出一点问题的。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实践证明,只要我们思想重视,工作过细,管理严格,安全工作是完全可以做好的。
二忌讲“重”做“忘”。在安全工作中,如果“讲起来重要,做起来忘掉”,就必然会发生事故。为此我们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特别是在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的情况下,要把搞好安全工作,做到每一道工作细节上去,真正落到实处。
三忌时紧时松。安全工作要常抓不懈,绝不能时紧时松。时紧时松不只是一个工作方法问题,而且是一个工作态度和责任心问题。因此,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强烈的工作事业心,时时、事事、处处都把安全工作抓得很紧、很紧。
四忌有章不循。为了搞好安全工作,各级都制定了一些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是我们搞好安全工作的基本保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执行。实践证明,凡发生事故十有八九都是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
五忌掉以轻心。在搞好安全工作中,我们有的职工对各级领导和安监部门三令五申做好安全工作,不以为然,认为没有啥,自己不会发生问题,哪知这种对安全工作“马大哈”的人往往发生事故。到头来“后悔莫及”,一害自己、二害集体、三害国家。
六忌与己无关。有的人认为安全工作是上面的事,头头的事,安监部门的事,与我无关。这种错误认识,是缺乏主人翁思想的表现。我们说,安全工作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领导的事,是全体每一个职工的事。任何一项工作靠少数领导和部门来做,是做不好的,必须是全体职工都行动起来,才能做好。
七忌分工分家。为了搞好安全工作,在职能上,分工某个部门管;在领导上,分工某个领导主管。但有的部门和有的人就把它分工分家,认为安全工作不是我这个部门,我这个领导、我这个人的事,可以不闻、不问。有了这种分工分家的思想,是必然搞不好安全工作的。因为,现代的企业是一个整体,安全工作是一个整体性的共性工作。必须是分工不分家,齐心协力一起抓,才能搞好。
八忌重“大”轻“小”。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有的单位、部门、领导只重视抓防止大事故的发生,忽视防止一般性事故的发生,忽视防止一般性事故的发生,其结果是小事故不断,最后导致大事故的发生。安全工作中的这种重“大”轻“小”的倾向必须加以克服。而代之以按照事物发展规律,从小处着手,从大处着眼,从事故的隐患、萌芽状态抓起,防微杜渐。
九忌处理不慎。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慎重处理,如果处理不慎就达到总结经验教训,教育本人和教育群众,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目的。在事故的处理中,要按照事故调查规程进行,做到三不放过。要根据事故的等级、损失的大小、责任的主次,进行恰如其分的处理。要防止不认真调查研究乱处理和照顾情绪敷衍了事两种倾向。
十忌纪律松懈。“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同样是搞好安全工作的保证。凡纪律松懈的单位,就会事故一出再出。俗话说“严是爱,松是害,不闻不问是灾难”。严格纪律不仅是搞好安全工作的保证,而且是对职工的爱护。严格纪律与加强管理是一致的,特别要重视加强管理,管理主要是管好人,管好人的思想,要分层次,采用各种形式,利用各种机会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职工遵守纪律、安规的自觉性。
第3篇 道口安全管理和路外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道口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交通肇事及路外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路运输安全,根据《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78号、国家七部委经交161号、国经贸运466号及道部、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道口安全管理
(一)加强道口安全管理。各相关站段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道口管理制度,定期对路道口安全进行检查、监督,确保道口安全。
(二)健全完善道口设备。有人看守及无人看守道口要做到护桩、“三标”(鸣笛标、警示标、停车标)等标志齐全、醒目,符合国家标准。有人看守道口要设报警装置、电动栏杆、无线电话等设施。
(三)凡未经合法手续设置的道口、按协议需拆除的道口、站内道口、站内通道以及危及路与道路交通安全的道口,必须一律拆除。新开辟道口或人行过道,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由进行审批;其它地方路由黑龙江省、黑河路集团有限公司(或分公司)审批;在城市内由路与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四)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道口设备标准,每半年对管内的道口、平过道逐一进行兑标检查,凡不符合标准的要立即进行整改。要配齐道口安全装置,不断提高设备保安全能力。要加强道口员的培训,认真执行《道口员一日作业标准》的规定,有效防止路外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道口安全。
(五)道口配备的通讯、信号等设备设施,由电务、工务、道口部门归口管理,加强设备的检查维修。
(六)各机务段要加强对机车乘务员的教育,认真了望,及时呼唤应答。机车要全部安装道口鸣笛打点监控装置,在通过道口、隧道、桥梁和施工作业地点时,要按规定鸣笛;运行中发现线路上有人行走或横越线路时,要立即鸣笛;发现危及行车或人身安全时,要果断采取停车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七)提速区段要按道部要求全部取消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改为立交。暂时拆除不了的平交道口要全部按照有人看守道口标准进行完善,上齐报警设备、遮断信号和道口防撞装置。车站内平过道必须与车站外道路和人行道路断开,禁止平过道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站内为通过行李车、邮政车和售货车设置的平过道,须安装活动栏木,二十四小时有人监护。
二、路外安全管理及路外安全宣传
(一)按照道部和的要求,各路办事处安监室要配置专职路外安全监察,站、段要配置专职(兼职)路外安全员,做到人员、设备齐全,经费足额用于路外安全工作。
(二)各路办事处配备路外安全宣传专用汽车,由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直接领导;在业务上受路外监察指导,对或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领导负责。
1.安全宣传专用汽车属于生产用车,统一命名为“安全宣传专用车”,车上应装有固定明显标牌。
2.每个安全宣传车(队)要配有车(队)长、司机、放映员等工作人员,由根据工作需要和设备情况,本着精干的原则具体核定,列为行车安全人员。
3.安全宣传车(队)的宣传经费、设备维修费、工具备品购置费、大修更新改造、汽车和发电机用油等,应事先作出预算或概算,纳入年度计划。如临时有特殊需要,还可列专项费用,报请长批准。
(三)广泛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安全监察、公安、宣传、工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管内路内外伤亡情况,制定年度路外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电影、幻灯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国家关于路路外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路外安全基本常识。要定期深入沿线农村、厂矿、学校,加强对沿线村民、中小学生及机动车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做到日常宣传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提速干线要利用各种形式每月宣传一次,其他干线每季宣传一次。每年大的节日前后,要增加宣传次数。宣传天数一般不得少于全年的二分之一。
(四)杜绝机动车辆和人、畜上道。每年由安全监察室牵头,指派安全监控大队负责,组织公安、工务、车务等部门深入沿线检查,与饲养大牲畜和羊群的农民户、机动车驾驶员签订安全包保协议,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五)加强提速区段的护网建设和保养工作。各工务段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对护网进行防护、维修,定期组织检查,加强管理。对故意破坏护网的行为或人员,要及时通报或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确保提速干线的行车安全。
(六)各相关站段要在所管辖的主要道口、桥涵、路堤、护坡、车站建立宣传牌和警示标语,对过往的行人提出警示,注意安全,确保路运输安全正点。
三、路外伤亡及道口交通肇事的界定
(一)路外伤亡责任界定
1.凡在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与其他车辆碰撞等情况,招致人员伤亡或其他车辆破损,均列为路外伤亡事故。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伤亡事故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给路造成损失的,追究肇事者相应责任。
(1)在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
(2)在站内和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
(3)钻车、扒车、跳车和无票乘车;
(4)在路路基两侧放牧牲畜和打晒农作物;
(5)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路道口。
2.盲、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残和精神病患者,在无人护送的情况下,横越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时,由其家属或监护人负责。
3.路职工要认真执行规章制度,防止路外伤亡事故。路机车、轨道车乘务人员运行中必须认真了望、鸣笛示警;道口看守人员认真落实作业标准。路道口必须做到护桩、警告标志齐备,清晰醒目。凡因上述防护设施不全或路职工失职行为造成的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由路部门负责,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二)道口交通肇事责任界定
1.各种机动车辆、行人通过路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冒险抢越。凡通过路道口发生撞车事故时,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调查分析,研究处理,责任属于一方的,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其损失费用由双方合理负担。非路道口禁止任何车辆通过。任何单位都不许在路沿线随意铺设道口,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各种车辆、行人及大牲畜通过路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负担。
3.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路或地方有关部门对肇事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扰乱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路行车安全等行为,路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核收赔偿费和罚款。
四、路外伤亡及道口交通肇事通报和调查处理
(一)发生路外伤亡及道口交通肇事要及时通报,车站值班员接到路外伤亡、交通肇事的报告后,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再通知有关部门。在区间内发生路外伤亡和交通肇事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列车调度员。
(二)各安全监控大队、站段要加强路外伤亡及道口交通肇事的报告工作。发生路外交通事故,所管站段要在10分钟内报告安全监控大队,安全监控大队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发生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要在15分钟内报安全监察室,安全监察室派员前往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三)在站内或区间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时,车站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报路公安派出所和有关单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同时,按有关规定通知地方有关部门,由地方和路共同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开通线路和路正常行车。发生五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时,应及时逐级报告、省、市、自治区和公安部门。
(四)凡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在站内发生路外伤亡和交通肇事时,车站站长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在区间内发生路外伤亡和交通肇事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组织妥善处理,对伤者进行现场救护或送就近医院抢救;死者做成标记移出线路外,迅速恢复正常行车,到达前方站后报告车站值班员。对当时没有察觉的伤亡事故,巡道工和其他人员发觉时,应及时报告邻近车站。
(五)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研究防范措施,做出处理决定,并由有关方面监督执行。发生一般路外伤亡事故(属责任事故影响站段安全成绩),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各安全监控大队或站(段)主持,路公安、有关业务单位,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多人伤亡重大事故(属责任事故影响站段安全成绩),由路安全监察室主持,路公安、有关站段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遇有火车与机动车相撞时,须通知当地交通部门参加。
五、路外伤亡及道口交通肇事事故费的支出和收缴
(一)凡违反本《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条款造成伤亡的,属于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责任,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死者的殡葬费,由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负担。伤者住院,经会诊鉴定可以出院的应立即出院,不得拖延,拒不出院者由伤者单位负责领回。因伤致残经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其伤残程度,由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所发生的费用由站段垫付,结案后安全监控大队负责路外人员以安监报-5,上报路安全监察室,审批加盖“路外伤亡事故处理专用章”,由路财务处列销。
(二)发生路外伤亡事故,由下列直接关系单位负责,按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决定,处理善后和垫付款工作。
1.站界内(包含专用线)由车站;
2.区间由机车所属段;
3.段管线由所属段;
4.客车由客运乘务员所属段;
5.轨道车、动车由该车所属段;
6.有人看守道口由看守员所属段;
7.外机车发生伤亡事故由所辖站;
8.巡道员或其他人员发现的伤亡人员,不能确定关系单位时由所辖站。
(三)凡属于路方面责任造成伤亡者,其医疗费、殡葬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由路负担,并根据具体情况,由路给予一次性抚恤费,其标准参照《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办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
(四)少数民族地区路外伤亡事故和其他地区有特殊情况的路外伤亡事故,可酌情增加救济补助金额,具体数额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议定,报有关部门核定。
(五)凡借路自杀、他杀,或利用路进行各种违法活动造成伤亡者,路不承担任何费用,且不得享受上述任何救济或补助;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无人认领的尸体,由路公安部门处理,费用由路部门承担。
(七)交通肇事造成的路机车、车辆、线路设备损失费,由路外伤亡事故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安全监控大队路外安全监察负责上报,路安全监察室审批盖章,路财务处列销。
(八)路外责任事故赔偿费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收缴,逐级及时收缴、及时结算。实际收缴的赔偿费80%上缴路,站段留用20%。
(九)路收缴的赔偿款,作为路外宣传费用(包括公安部门)、事故损失费用冲销及防止和处理路外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奖励费用,每月评比奖励一次。路款额由安全监察室、财务处掌握使用。站段留用的赔偿款,作为奖励路外宣传费用、事故处理费用及防止和处理路外伤亡事故有功人员奖励费用,专款专用。
六、路外伤及道口交通肇事的统计管理
(一)各安全监控大队要加强路外伤及道口事故的统计、报表工作,严格按道部《全路路外安全监察工作座谈会纪要》(安监函[2003]14号)要求,配备专用微机,作为路外伤及道口交通肇事统计报表的专用工具,与道部联网,互通信息,做到上报数据及时、准确。
(二)各安全监控大队要认真贯彻道部《全路路外安全监察工作座谈会纪要》(安监函[2003]14号)要求,推行路外伤及道口事故“一事一栏”和“一事一案”管理办法。
(三)路外伤亡事故的统计报表,由各安全监控大队专职路外监察负责每月5日前统计汇总,及时准确的上报路安全监察室。
七、加强地方路路外伤亡事故及道口安全管理
(一)加强地方路道口安全管理。根据《路法》、《合资路与地方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路对管内各地方路道口安全的监管责任,各相关站段受指派,定期对地方路道口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提出需整改问题,监督整改结果。
(二)各地方路公司、分公司要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道口安全工作,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确保道口安全。
(三)各地方路公司要按要求改进和完善道口设备、设施。有人看守及无人看守道口要做到标志齐全,护桩、“三标”(鸣笛标、警示标、停车标)要齐全、醒目;有人看守道口要安设报警装置、栏杆、预警、电台等设施。对主要干线平交道口要有计划的逐步改为立交。
(四)各地方路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七部委下发的《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路线路规范》,道口的坡度、了望条件及道口平台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达不到要求的须及时整改。
(五)各地方路公司要认真做好路外宣传工作,要定期深入工厂、学校、农村,开展宣传《路法》、《安全法》、《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路安全常识,广泛进行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提高对路安全的认识。
(六)各地方路公司要在所管辖的路桥梁、道口、车站建立宣传标语、警示牌,作为长期的宣传警示工具,使广大群众提高安全意识,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各地方路公司要加强道口交通肇事的统计报告工作,发生重大道口交通肇事时,须在20分钟之内通知安全监察室及相关路单位,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种材料。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行。前发《关于转发<国务院转发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及我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安[1997]667号)、《关于重新修订<路路外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及我补充规定》(安[1984]301号)、《转发道部重新修订<路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及我补充规定》(安[1980]40号)、《转发道部“关于补充修订<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人[1985]93号),安电[1991]第6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