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管理者范文网
当前位置:管理者范文网 >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

规定安全管理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0
  • 目录

规定安全管理

第1篇 除灰、脱硫专业临时工岗位、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临时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保证其人身安全,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规定

1. 严格遵守现场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不脱岗,参加班组的班前、班后会。

2. 工作期间服从当班主值的指挥,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 上班前禁止饮酒,上班时发现有酒味,将立即辞退。

4. 进入生产现场必须佩戴好安全帽。

5. 参加班组的每轮学习班,并签名。

6. 每月不少于2次专业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7. 中、夜班当班主值或主值指定人员对灰库放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到就地检查本上。

二、临时工的岗位职责管理规定

1、常白班临时工岗位职责:

外围区域:

1)#1、#2炉渣仓下地沟清理(清理的渣不能倒入溢流水池)。放渣时溢出的渣由放渣人员负责清理干净。

2)石灰石库房门口到卸料斗一块地面不能有石子堆积,垃圾及时清理。

3)石灰石堆场门口石子应铲倒门以内。

4)球磨机房(包括称重皮带给料机层、石灰石仓顶皮带层、石灰石浆液旋流站)地面卫生打扫。

5)球磨机房、石膏车间、脱硫楼零米墙角蜘蛛网、玻璃、窗台每月至少清理一次,消防箱、灭火器擦干净。

室内区域:

1)电瓶车每天早上擦干净。

2)控制室地面卫生,桌面、饮水机、空调、打印机、工具柜、窗台每日擦干净。

3)控制室书柜,更衣室、休息室衣柜及窗户玻璃每周擦拭一次。

4)石膏车间一楼至三楼地面及楼梯每日清扫干净。

5)石膏车间一楼至三楼墙角蜘蛛网、玻璃、窗台每月至少清理一次,消防箱、灭火器擦干净。

6)专业安排的其它临时任务。

2、巡检工岗位职责:

1)灰库放灰工作。

2)#1、#2炉渣仓放渣工作及捞渣机下料口检查,清堵。

3)真空皮带机下料口检查,清堵。

4)码头灰库地面打扫(湿灰装船机往北区域),冲地水管盘好。

5)码头灰库值班室、码头气化风机房地面卫生打扫。

6)三个贮运灰库地面保持干净,冲地水管盘好。

7)石膏输送皮带检查,皮带四周地面打扫。

8)球磨机尾部弃料箱清小石子,球磨机房地沟清理。

9)称重给料机下料口检查,清堵。

10)专业安排的其它临时任务。

除灰、脱硫专业

2010-10-25

第2篇 大型吊装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为规范公司大型吊装搬运作业,避免发生起重伤害事故,依据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施工管辖范围内大型设施、设备吊装、搬运作业管理(不含吊管机);

2.2本规定未涵盖内容或范围执行本规定引用或与作业相关的标准;

2.3甲方有规定的按甲方规定执行。

3.职责

3.1安全质量部负责制、修订吊装作业制度,监督本规定执行情况。

3.2工程部负责吊装作业的技术支持、服务。

3.3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对所辖区域内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负责,为作业提供人员、技术、设备、设施保障。

3.4作业批准人-----项目部经理或其授权人

3.4.1指定或确认现场负责人及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并明确责任;

3.4.2组织风险辨识、评价,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3.4.3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及安全控制措施,审批作业方案及作业许可证;

3.4.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为吊装、搬运作业安全提供必要的条件;

3.4.5监督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的情况,按公司《hse问责制度》对“三违”行为进行处理;对作业负监督管理责任。

3.4.6紧急情况下负责应急救援组织、资源调配。

3.4.7批准和取消作业。

3.5 作业申请人-----作业队管理、技术人员

3.5.1负责移动式起重机使用前的确认,移动式起重机设备合格证、年检证书、维修保养等资料符合要求,设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3.5.2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hse培训、交底;提出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3.5.3作业前,对作业场所、周围、空中影响作业的障碍物进行确认,移动、拆除障碍物涉及第三方的须征得许可;无法移动的须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的标识;

3.5.4负责按《项目hse技术交底》要求及起重专业要求实施作业,执行安全措施,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3.5.5作业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时,有权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3.6起重指挥人员

3.6.1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3.6.2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3.6.3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3.6.4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3.6.5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3.7司索人员(起重工)

3.7.1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3.7.2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 的吊具与吊索;

3.7.3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3.7.4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3.7.5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3.8起重机司机

3.8.1符合吊装作业的专业资格要求;

3.8.2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3.8.3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3.8.4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3.8.5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3.8.6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3.8.7使用中若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4.作业许可管理

4.1常规临时吊装作业

公司生产、施工领域的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均事先办许可证;

4.2非常规临时吊装、搬运作业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 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项目部组织编制吊装计划及专家评审,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项目部经理批准、报监理、甲方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4.3吊装涉及搬运作业,则将运输路线实地勘察、优选运输路线的要求;明确标注运输沿线障碍物(桥梁等)影响作业安全的因素的搬运运输线路示意图;运输过程中的车辆排序及联络方式,中途临时停车安全措施、搬运起止时间等内容与吊装作业合并编写一个方案。

4.4作业对外分包的,项目部参照本规定、分包合同对分包商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项目部与分包商对作业过程的安全负同等责任。

4.5严禁无许可证的临时吊装、搬运作业。

4.6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4.6.1临时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按《cpe油建公司特殊危险作业许可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批准人接到申请人作业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批准人、申请人在许可证上签字后许可证生效。

4.6.2作业申请人向批准人申请办理许可证,准备以下资料(涉及搬运应同时准备的资料):

⑴吊装(搬运)平面(运输线路)示意图。明确标注吊装现场(运输沿线)障碍物(桥梁等)影响作业安全的因素;

⑵《风险因素清单》及控制措施、作业程序;

⑶吊装作业申请(《搬运hse计划方案》);

⑷起重机、吊钩、钢丝绳、索具技术测算结果及检查结果;

⑸相关安全培训记录。

⑹其他相关资料。

4.7作业许可证的时效

4.7.1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期限不超过24小时;

第3篇 项目经理部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为本项目保长城杯,为强化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本项目规定,凡进入本项目的各种机械,必须由项目工程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为此特别拟定管理规定:

1. 进入现场的各种机械,必须是经过新购或大修的,技术性能可靠,安全装置可靠齐全,各种手续、标牌、使用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等齐备,机械设备统一编号。

2. 现场机械布置摆放,必须按项目要求摆放,不得随意摆放,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经过工程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资料报安全部,工程部备案。

3. 高大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备案。

4. 必须实际定机定员,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掌握机械安全使用性能。

5.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有明显标记。

6. 定期检查保养维修设备并有详细记录,不得出现因修理不及时影响项目正常施工。

7. 项目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隐患限期整改落实到人。

8. 不得使用带病和报停机械设备。

9. 各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去做,不得违章使用。

10. 大型机械设备运货和安装要符合相应资质要求。

11. 进入机修加工棚必须戴好安全帽。

12. 使用机械前必须认真检查各部位和电动机的安装是否符合安全规程,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使用前必须经过试运转,合格后方准作业。

13. 砂轮机不准设倒顺开关,旋转方向禁止对着通道。

14. 操作时应站在砂轮侧面,两人不准使用一个砂轮。

15. 砂轮不圆、有裂纹或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cm的,不准使用手提电动机砂轮,电源线不准破皮漏电,使用时戴好绝缘手套,先启动后再接触试件。套丝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戴手套,严禁留长发,手持电钻电线完好,使用时应戴好绝缘手套。

16. 操作时应先启动后工作,软件垫平垫实,钻孔时要防滑钻。

17. 操作时应用木工杆加压,不准用身体直接压在上面。

第4篇 某港区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港口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港口的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港口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各控参股公司、集团企业和驻港单位、来港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

第二条 港区内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 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港口的消防安全。

第三条 港区内动火作业的监督和管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港公安局消防支队(以下统称消防支队)负责对港区内所有动火作业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各控、参股(以下统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同时也是所在单位动火作业管理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其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相关部门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逐级责任和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动火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动火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动火作业是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类别。

第七条 特级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持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不能动火,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第八条 一级动火: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作业。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库房等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凡是在这30m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一级动火证。

第九条 二级动火:是指在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场所动火作业。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许可证。

第十条 电焊、气焊明火作业时应按动火等级办理审批手续,操作人员应具备消防培训合格资质,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 动火许可证及审核、签发的要求

第十一条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动火许可证应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理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十二条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是根据动火级别而确定,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可为6天(144小时)。

第十三条动火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为严格管理,区分不同动火级别的责任,对动火许可证应按程序审批。

特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申请,经有管辖权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一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检后,报有管辖权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报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终审批准。

第十四条动火有关责任人的职责:从动火申请到终审批准,各有关人员必须按各级的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规程,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十五条动火项目负责人通常由具有动火作业任务的当班班长或临时负责人担任,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如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部门报告。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第十七条动火监护人一般由动火作业所在部位的操作人员担任,但必须是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技能的操作工。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后,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认可。

动火监护人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八条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级别、防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明确对动火作业的责任,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消防支队负责对港区内所有动火作业的消防监督工作,定期开展对动火作业的专项检查,切实做好港区内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对因在动火作业中管理不力和其他不安全因素而引发火灾的,消防支队应对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港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油气设施拆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油气设施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公司《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油田分公司《关于印发<规范资产处置若干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中油财资〔2009〕4号)与《关于液化气充装站停运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9〕2号),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油气设施拆除作业特指在炼厂、处理厂、油库、联合站、污水处理站、液化气站、集(配)气站、计量站、注水站、注气(气举)站等生产区域范围内对各类油气集输、处理、加工的装置、设施及油气管道进行拆除作业的项目。

第三条 油气设施拆除由资产(原资产)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原则上由油田内部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各单位。资产(原资产)所在单位简称为“所属单位”。

第五条 所属单位与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与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465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466号)、《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469号)、《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575号)、《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591号)、《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611号)、《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618号)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 安全许可

第六条 所属单位负责对进入辖区内的施工单位从事拆除作业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验。进入油田市场的外来承(分)包商必须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油局技安〔2008〕245号),办理安全资格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所属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安全作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进度计划和应急预案,报所属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项目《开工安全许可》手续。

第九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严格遵守《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637号)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施工作业涉及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破土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炼化特级、油田其他单位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三章 报废处置

第十一条 所属单位在拆除报废资产前,主管资产部门应组织本单位的生产、技术、安全、装备或资产等部门联合制定拆除方案,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资产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所属单位在招投标工作(或其他形式完成)后,应将有关资料移送生产物资调剂中心,并提前做好中标单位进场处置的准备工作。中标单位凭招标单位出具的中标通知书,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到生产物资调剂中心办理合同签订、交纳押金或货款等手续。所属单位收到生产物资调剂中心开具的提货通知单后,方可允许中标单位施工或提货。

第十三条 所属单位的主管资产部门必须对所处置的设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尤其是对危险品及报废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废弃处置及注销、破坏性处理,严禁其流入社会市场,引发后患。

第四章 办理与审批

第十四条 许可证的办理与审批

(一)施工基层单位的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

(二)《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由设施所属基层单位领导审查,施工单位和所属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现场进行审批。

(三)油气设施拆除作业完工后,生产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在《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完工验收栏内签字。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所属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在施工作业期间,所属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所属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

(一)所属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所属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二)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道、排污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通往排污系统的沟、池、井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

(三)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所属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 第十七条 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一) 基层单位应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二)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三)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二)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三)施工临时用水应及时与所属单位协商解决,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四)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

(五)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九条 《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一)《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是油气设施拆除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二)《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

(三)《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

(四)《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其中,一联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持有,施工单位存档,一联由现场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被拆除油气设施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者岗位,由设施所属基层单位存档。

(五)《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其他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油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6篇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械设备和机械零部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且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超过7人的,应当有不少于15%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工伤痊愈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转岗和复工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计划,保证所需资金,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机械制造企业应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识别,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机械制造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机械制造企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职业病人(含疑似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重大隐患整改效果要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工程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第十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并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十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铸造、焊接、热处理、电镀、涂装、木工等作业,磨料磨具、电碳、电瓷、铅蓄电池、含汞仪表、电磁线、绝缘材料、塑料品、电焊条的生产,电火花加工以及发动机试车等存在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应有防尘防毒综合措施。

第二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各种机械传动装置,如传动带、明齿轮、联轴器、皮带轮、飞轮和转轴的突出部分等,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存在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与深冷等的各类试验台站,必须配备信号、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炉窑或场所及其氧、乙炔、煤气、燃油等管路,根据不同情况应设有减压阀、安全阀、吹扫口、取样口、报警显示和自动切断装置,及防火、防爆、防毒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

第二十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在实施检维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和应急措施,并组织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其安全技术和应急措施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区域进行动火、检维修、清污等作业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作业实行审批,并为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配备通风、除尘、照明、检测检验、防火防爆、声光报警等安全设备设施和自救器、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装备,并落实专人监护。

第二十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申请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达标。

第三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依法记录在案。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机械制造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7篇 电气焊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1电气焊从业人员未经学习和考核,无操作证的,不得进行焊接和焊割作业。

2盛装过易燃液体或气体的设备与器具,未经彻底 清洗和分析,不得动焊。

3负有压力的管道、气瓶(罐、槽)不得进行焊接作业。

4对靠近木板墙、天棚、木地板以及通过板条抹灰墙的管道及其他金属构件,在没有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得进行焊接或焊割作业。

5进行电气焊作业前,现场周围的可燃物以及高空作业时地面上的可燃物必须清理干净,或者施行防火保护措施。

6需要焊接输送油料等易燃液体管道时,通常必须拆卸下来,经过清洗处理干净后方可动焊,没有绝对安全措施不得带液体焊接。

7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从事电、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且应有专人监护,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灭火器材。

8焊接作业完毕,应检查现场,确认没有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8篇 仓库储气间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储气间安全管理,确保物资储存安全,保护仓库、储气间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车间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储气间。

3.职责

3.1生产安全部负责对仓库、罐区日常安全监督和检查。

3.2生产经营部负责成品仓库的防火、防爆及日常安全。

3.3储罐使用单位负责储罐防火、防爆及日常安全。

4.工作程序

4.1仓库安全管理

4.1.1出入库管理

4.1.1.1入库:库管员和搬运人员必须按照“产品入库通知单”上注明的产品名称、数量入库,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转运人员在雨雪天气时要加盖蓬布后进行转运,库管员要认真点清产品数量,确认包装完好无损后,履清交接手续。

4.1.1.2出库:成品保管在接到'产品发运单'后,应首先检查车辆的清洁卫生,确保车辆在干净的情况下(以手摸无灰为准),方可按单上注明的产品数量,产品包装,质量等级发货。保管员在发货后立即清点库存量,做到帐实相符,每天将相关报表及时送生产经营部、生产安全部,每月26日配合生产经营部进行一次盘存,并将相关情况报生产经营部和,若发现差异及时处理。

4.1.2装卸过程安全管理

4.1.2.1在装卸搬运危险品操作前,预先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细致地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及操作设备。工作完毕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物质必须清除,防止相互抵触的物质引起化学反应。

4.1.2.2人力装卸搬运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不可冒险违章操作。

4.1.2.3装卸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在操作一段时间后,应适当呼吸新鲜空气。

4.1.2.4装卸危险品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震动摔碰。对破损包装必须移至安全地点。

4.1.2.5散落在地面上的物品,应及时清除干净。对于扫起来的没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应采用合适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置,以确保安全。

4.1.2.6两种性能相互抵触的物质,不得同时装卸。对怕热、怕潮物质,装卸时要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1.2.7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洗手、洗脸、漱口、淋浴。中途不得饮食、吸烟,并且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防止沾染皮肤,黏膜等。如装卸人员出现头晕、头痛等中毒现象,应按救护知识进行急救,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治疗。

4.1.3储存安全管理

4.1.3.1产品堆码要求整齐有序,而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

4.1.3.2袋装产品堆码高度为每托盘不高于六袋,重叠两托,总高度不高于3米;桶装产品堆码高度为每托盘堆码两桶,重叠三托,总高度不高于3米。

4.1.3.3成品库房应通风、干燥、防晒、防潮、防挂、防击、防撞、防跌落,远离易燃物,禁止与易燃物、有机物、还原性物质同库储存,库房周围按安全环保科要求挂放灭火装置,以及警示标志,库门、库窗应牢固并有锁,禁止闲人入内,库房应平整卫生,每天扫、拖库房一次。

4.1.3.4在产品入库后,应防尘、防雨、防火、库管员对库内的产品包装、产品数量、产品安全、产品标识负责。

4.1.4电器管理

4.1.4.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4.1.4.2危险化学品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4.1.4.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4.1.4.3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4.1.4.4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4.1.4.5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等家用电器。

4.1.4.6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4.1.4.7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4.1.4.8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4.1.5火源管理

4.1.5.1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的道路应保持畅通。进入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4.1.5.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4.1.5.3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4.1.5.4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4.1.5.5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1.6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4.1.6.1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4.1.6.2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4.1.6.3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4.1.6.4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4.1.6.5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4.2储气间安全管理

4.2.1储气间间距、消防设施等应按《化工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4.2.2储罐及输气线路日常检查和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4.2.3易然、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

4.2.4易燃、可燃液体和压缩气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筑。

第9篇 车间冬季四防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车间'冬季四防'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回收二车间为确保冬季安全生产,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z副组长:z

成员:z、各班组长

二、目标:'不冻伤一人,不冻坏一台设备,不冻坏一条管道,确保生产安全稳定顺行'

三、原则:'预防为主,措施到位';

四、'冬季四防'的内容及实施:

1、冬季是各种事故的易发季节,由于车间设备、管道的保温设施在检修中部分拆除,需要恢复的,要早做准备,提前预防;

2、各班组要利用安全活动日组织职工学习'冬季四防'的有关知识,对所属的重点设备、易冻设备、管道,要逐一进行辨识,不留死角,制定措施,责任到人;

3、管道输送介质后易冻堵,要及时用蒸汽清扫,停运后要及时放空,以防冻堵;

4、各岗位要把四防工作想细、做实,要根据温度情况变化,采取适宜相应的措施.

5、对更换难度大,安全隐患大的设备,要早动手,早作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以防冻坏设备,确保安全生产。

6、班组要对本岗位的排水沟、重点设备、管道进行检查;对操作室、泵房、更衣室的门窗玻璃、取暖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

7、做好易燃易爆区域的设备防护和防煤气中毒工作。

五、考核

1、在'冬季四防'工作中,措施得力,绩效显着者。每月车间领导小组根据班组当月工作情况给予0.1--0.4分的奖励;

2、车间领导小组每月对各班组冬季四防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做如下考核:

(1):因冬季四防工作不到位造成阀门、管道冻裂,没有影响生产的班组考核0.1--0.2分/次;班组长0.04-0.1分/次

(2):因冬季四防工作不到位造成阀门、管道冻裂,对生产造成局部影响的班组考核0.2-0.4分/次;班组长0.1-0.2分/次

(3):因冬季四防工作不到位造成阀门、管道冻裂,对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班组考核0.2-0.6分/次;班组长0.1-0.3分/次

(4):因冬季四防工作不到位造成阀门、管道冻裂,对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的班组考核0.4-1分/次;班组长0.2-0.4分/次

(5):在冬季四防工作中,因气温变化没有对预留蒸汽、预留水和设备冷却水及时进行调节,造成阀门、设备、管道冻堵或能耗增多的考核责任班组0.1--0.4分/次。班组长0.04-0.2分/次

各班组对'冬季四防'的辨识,控制措施要有记录,并报车间。

第10篇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矿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1、矿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分管保卫副矿长、安全矿长

成 员:安全站第一副站长,保卫科科长、副科长及科长助理,生活服务公司经理,多经公司经理,供应科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设备科科长。

2、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保卫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矿各单位要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和义务消防队,报保卫科备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矿区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单位的行政正职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2、经常性的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使每名职工都能掌握本岗“三懂三会”的内容;

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火灾扑救;

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之火;3、逐级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

4、定期组织消防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坚决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5、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工作计划、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年实施演练一次。

三、消防安全管理: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严格履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地面消防安全;2、下列单位为矿重点防火单位:

供应科、生活服务公司、医院、财务科、办公室、机电科、运输工区、

机修厂、多经公司

重点消防单位必须有明显防火标志,建立日常消防巡视制度;3、矿房产对外实行承包、租赁时,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中要明确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有火灾危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保卫科要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帐;

对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时刻处于完好状态。

需要维修的,应及时汇报给保卫科进行修复。

凡发现擅自挪作它用,无故喷放、丢失、被盗等,要照价赔偿并加倍罚款;

如发生火灾,因上述原因影响扑救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5、需要配备消防器材的单位,要提前写出申请,写明灭火器材型号、数量、用途,由分管矿长签批后,交保卫科购置;

维修、新配备的灭火器材一律计入单位材料费;

6、有氧气瓶、乙炔瓶的单位要妥善保管,严格按规定存放;

电焊、气割时,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现场至少配备两台以上的灭火器,方可作业;

7、冬季不得使用电炉、火炉取暖,因工作须用火炉的,提前写出申请,制定防火措施,经安全矿长批准,报保卫科备案,方可点炉;

8、矿举行大型会议、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时,主办单位或提供场所的单位,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9、任何人发现火灾事故,应立即实施直接灭火,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火警电话“119”),迅速扑救火灾,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保卫科应保护好现场,事故单位要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关查清原因,核实火灾损失,落实事故责任。

未经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场。

四、消防安全检查:

1、消防重点单位和保卫科对矿区重点防火部位,每日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至少每旬检查一次。

检查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消防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无阻,安全防火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月25日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在保卫科召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会议由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总结布置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五、火灾隐患整改

1、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各单位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3、对当场不能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责任人应向矿保卫科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应当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4、保卫科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单位消防责任人在《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存根上签字,单位消防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书面报保卫科备查。

六、奖惩:

1、奖励:

地面杜绝火灾事故,月度活动正常,对消防领导小组成员按季度每人奖励100元,奖励保卫科300元;

否则罚消防领导小组成员每人100元,罚保卫科300元。

2、处罚:

(1)发生火灾事故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由责任单位全额赔偿损失,并对责任人按损失额的20%罚款;

发生火灾事故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由责任单位赔偿损失全额的20%,并对责任人处500---2022元罚款;

后果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2)各单位对保卫科下发的《火险隐患通知书》要及时整改,否则,给予200---500元罚款。

七、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处置火灾事故的组织:

保卫科值班人员、各单位值班人员和义务消防组织。

2、报警程序:

(1)任何人员发现火灾,要采取一切措施进行直接灭火,并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2)根据火势如需报警立即就近用电话或手机报告消防中心(电话119),报告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部某地点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

”待对方放下电话后再挂机;

(3)向矿调度室和保卫科汇报,调度室和保卫科值班员接到报警后,在向矿领导汇报的同时,派出人员到矿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

3、组织实施:

(1)参加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以矿区安全消防组织成员为主,其余人员(尤其是干部带头)均有义务参加扑救;

(2)消防车到来后,矿内人员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3)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脸盆、铁锨,水浸的棉被等;

(4)各级领导要迅速组织人员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

(5)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和矿区内的固定消防栓,以便消防车辆驶入。

4、扑救方法:

(1)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

(2)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

5、注意事项:

(1)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2)火灾第一发现人应查明原因,如是电源引起,应立即切断电源;

(3)发生火灾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4)人员在逃生时应掌握的方法(略)。

八、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22年下发的《沛城煤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苏沛煤(2022)46号文”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第11篇 某高中值班工作安全管理规定

高级中学值班工作安全管理规定

(一)、值班人员应熟悉学校各重要部位所在的位置,以确保发生情况及时应对。

(二)、值班人员应确保于当日7:30至次日7:30,在监控室通过荧屏监控全校安全情况,不得擅离岗位,在岗时不得关灯,下班后关好灯及门窗。

(三)、关注'110'红外报警器布防。有特殊情况与相关科室人员联系后及时做撤防处理,待人员离开防区后及时布防,并做好记录。

(四)、值班人员在当班日内无论有无情况都应做好每天的值班记录并及时反馈。

(五)、当发现有刑事、治安案件或火灾等突发事件,应立即报警,并同时向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六)、做好室内及设备的清洁卫生工作。

(七)、严守保安纪律,保护相关密码。

第12篇 发电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电机使用管理,确保运行安全,确保公司财产完好,明确责任,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发电机管理。

第三条实行“经理负责、建维资产部具体管、使用部门动态监督”的责任机制和工作机制,把发电机管理纳入工作日程,把安全工作当做重中之重落到实处,不断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管理、检查、考核、追究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建维资产部应按照公司生产的要求,全面加强对发电机的管理,设立责任人,实现“确保”“做到”。确保每台发电机随时保证工作状态,确保90分钟内中心城区停电机房的电力供应;做到安全正点,节省高效。

第二章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第五条建维资产部应对公司发电机重点加强以下管理:

一、日常保养。各台发电机是否能随时进入工作状态,每台发电机使用时长的相关记录和所在位置等。

二、存放状态。应回库发电机要严格执行集中存放规定,采取动态方式检查发电机停放执行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对存在问题的及时采取办法。发电机回库加满油,即刻进入工作状态。

三、发电机购置。根据工作需要、发电机发电状况况和有关发电机使用规定,及时提出购置计划。配备好发电机附件(线车一套,油壶一个)。

四、发电机报废。根据发电机使用年限、发电小时数、状态等,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发电机报废申请。

五、发电机使用。未经公司许可,发电机不得借给其他责任人或者外单位使用。违反规定者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罚并承担一切后果。

六、发电机维修。按照发电机使用规范,按时保养,减少安全隐患;对发电机工作状态在进出库时随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保证质量。

七、建档留存。对公司发电机建立发电机管理档案,随时掌握发电机信息,规范发电机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维资产部及发电机使用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公司发电机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七条对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三章发电机日常使用管理

第八条发电机使用实行报备和审核制度。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统一报调度中心,并规划相应提前量,经核实后由调度中心备案同时通知车队安排送达。

第九条驾驶员在接调度中心通知后,与调度中心确认出车地点、车程时间等相关信息,同时报调度中心预计到达时间。工作日10分钟内出车。调度中心严格如实记录发电机送达时间确保规定时间内的电力供应。对送达发电机做好发电机发电时间和停止发电时间、发电时长的记录。

第十条驾驶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出车时间、路线等及时送达安全行驶。出车途中驾驶员不得擅自改变路线,按照预定时间及时送达并返回。如遇机动事件,及时报调度中心核准。发电机工作时不得在阳光暴露直射,远离明火、易燃品及危险气体。发电机不得在室内及雨中工作。

第十一条相关责任人定期对发电机状态等影响安全运行的项目进行检查。发电机送出前应在出发地对发电机进行点火试运行,确保工作状态良好方可进行送达。发电机的检查、使用、维修、保养等要形成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发电机空闲时间,相关责任人严格执行发电机集中存放规定,发电机按指定地点摆放。并进行每月不少于15分钟的试车运行,发电机随时保证工作状态。发电机每发电累计100小时或没三个月应进行机油的检测与更换(远城区机房发电机由指定责任人操作)。

第十三条发电机如需外借必须经过相关领导核准方可准许。

第十四条原则上禁止非指定责任人使用公司发电机,如遇特殊情况需建维资产部核准。

第四章发电机的维修和保养

第十五条发电机发生故障需要维修保养时,车队及相关人员需向建维资产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审批手续,提交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在机房发电机如遇此类维修保养事宜,相关责任人须按此程序汇报请示,并按照领导指示意见处理相关事宜,回公司后补办发电机维修保养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建维资产部按照领导批复的发电机维修保养意见对发电机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车队人员负责对维修发电机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发电机维修保养项目按照要求完成,并在核对结算清单所列项目无误后办理接收。

第十九条维修费用按照公司财务相关规定由公司统一结算。

第五章燃料供应

第二十条公司发电机加油可根据燃料市场的总体情况,采取定点加油,并确保燃油质量和运行需要。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电机实行每次加满油送出的流程,由车队人员固定加满油并送达地点等。

第二十二条如遇特殊情况需另外加油,相关人员须按照程序报调度中心汇报请示获批后方可加油,事后持加油发票按公司相关财务制度走报销流程。

第二十三条车队负责人应每季度对公司发电机运行小时数和燃油消耗量进行统计核算,报建维资产部留档。

第六章发电机的集中存放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所有发电机(除在远城区机房外)均应按照指定位置进行集中存放管理。建维资产部及车队应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报告。

第二十五条每次运送发电机使用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调度中心应及时通知车队人员转回建维资产部。相关人员应对发电机存放情况报调度中心备案,由调度中心做详细归档记录,每季度与建维资产部相关人员进行核对归档。

第七章相关事故的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电机发生故障导致供电失常的,视具体情况。由调度中心开具罚单进行相应处罚。

附:发电机相关流程图

建维资产部

2022-7-6

第13篇 厂内交通、人员入厂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厂区内车辆有序停放,保障厂内交通和人员的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外包队及外来车辆和人员。

3 职责

3.1 各部门、车间、外包队负责教育所属员工严格遵守本规定。

3.2 基建科负责厂区道路状况维持和规划以及地下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工作。

3.3 设备动力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状况,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年检上报和组织工作。

3.4 总务部负责设置停车位置和标志,对停车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3.5 保卫科负责人员入厂安全检查。

3.6 安全监督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工作。

4 内容

4.1 对驾驶员安全要求

4.1.1 可行驶厂外的汽车的驾驶员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持有驾驶证者方可独立驾驶车辆。

4.1.2 限于厂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并持该证到安全监督部换发胸卡后方可驾驶车辆。

4.1.3 汽车吊驾驶员除取得车辆行驶驾驶证,还应取得起重机司机操作证。

4.1.4 驾驶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色盲、耳聋等职业禁忌症者不允许驾驶车辆。

4.1.5 驾驶员每年应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

4.1.6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不允许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

4.1.7 严禁将车辆交与没有驾驶证者驾驶,培训中的驾驶员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有正式的驾驶员在旁指导,否则不应单独驾驶。

4.1.8 驾驶员应穿好工作服,不准穿拖鞋驾驶,驾驶员离开驾驶室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好安全帽。开车时精神应集中,不准吸烟、饮食,不准与旁人闲聊或做其它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工作间隙不准在车内睡觉,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4.1.9 作业现场如遇有吊装工件作业时,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

4.1.10 在作业现场装卸工件时,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检查装载情况,装载牢固可靠并符合有关装载规定方能开车。

4.1.11 车门、车厢栏板未关好不应驾驶。

4.1.12 驾驶员出车前应进行例行保养工作。

4.1.13 驾驶员应按照各自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驾驶。

4.1.14 驾驶员应谨慎驾驶,如发生行车事故,必须保护现场,并迅速上报有关部门。

4.2 车辆装载安全要求

4.2.1 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

4.2.2 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除驾驶室额定成员外,车厢等部位一律不准载人。

4.2.3 大型货运汽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载质量1000kg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载质量1000kg以下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特殊情况必须采取车厢挂显著的警示标牌,车前方有人引路,货物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等安全措施。

4.2.4 禁止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载运,所载运的货物必须垫稳扎牢,防止倾斜倒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漏滴车外。

4.2.5 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

4.2.6 装运化工危险物品,其包装必须牢固可靠,要按危险物品的特点和性质分类装运,氧气、乙炔瓶禁止同车载运,并且瓶口要朝同一方向,氧气瓶禁止接触油类。车上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车上应配备消防器材,需行驶出厂时,必须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办理手续,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车上按规定挂上“危险物品”标志,夏天要采取遮阳防晒措施,车辆在途中停车休息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在闹市区停放,并要有专人看管。

4.2.7 电瓶车不应载运氧气瓶、乙炔瓶、油漆、涂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4.3 厂内车辆行驶安全要求

4.3.1 所有摩托车(含轻骑)、出租车和无牌照车辆一律不准进厂。

4.3.2 进厂车辆由保卫科根据办公性质发红、蓝两种颜色进厂许可证,分别代表:红色:经常需要进厂办公的车辆 ;蓝色:临时办公车辆,许可证背面印有厂区驾驶安全须知。总经理办根据需要对贵宾车辆发“贵宾通行证”。

4.3.3 车辆在厂区主干道路、次干道路、码头等作业现场车辆行驶速度应视现场情况按限速标志控制安全行驶车速。进入厂门口、厂房内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人多、情况复杂处应“一慢二看三通过”。特殊专用车辆如叉车、翻斗车、拖车的运行速度,一般道路不大于10公里/小时,特别车道(如斜坡路、作业现场、码头吊车轨道内等)不大于5公里/小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车速限制。车辆进入码头行驶时,应遵守工程车辆优先的原则,限速行驶,行车通道不准停车。

4.3.4 非生产车辆禁止驶入码头作业现场,代表政府执法部门的车辆除外,其它特殊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的车辆需进入现场经总经办批准并发“贵宾通行证”,事先通知安全监督部,必须落实安全措施,经检查确认现场安全,予以放行。公司在办公楼广场、1区质保部楼下、船电厂房外、3区门岗设停车场。候工楼门前设临时停车场供非生产车辆停靠。

4.3.5 车辆在遇人行横道上有行人时应减速让行。

4.3.6 汽车吊禁止在悬挂吊物状态下行驶;作业完毕应收回吊臂, 固定好吊钩后方可行驶。

4.3.7 通勤客车在厂内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线,进出厂门不得抢行。

4.3.8 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4.3.9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厂房、仓库、码头等处倒车时,应有人指挥。

4.3.10 凡遇冰雪路滑和大雾天气所有车辆一律由中远路行驶。

4.4 车辆安全要求

4.4.1 可在厂外行驶的车辆应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车辆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接受检验。

4.4.2 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由市级主管部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牌证不准挪用、涂改和伪造。厂内行驶的车辆由设备动力部组织由市级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准继续行驶。

4.4.3 车辆应进行保养、维护,确保制动、转向系统灵敏,技术状况良好。车辆安全装置应齐全良好,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发动机及各种仪表工作正常。

b) 制动系统灵活可靠。

c) 转向系统灵活有效,行驶中不得跑偏、抖动,方向盘自由行程不超过30度。

d) 行驶传动运转应均匀,无异动。

e) 车辆必须装备喇叭,且要清晰灵敏。

f) 车辆必须装备各种灯光装置,并且齐全有效,护罩完整,如制动灯、转向灯、照明灯。

g) 在车的左右两侧及驾驶室内装备后视镜。

h) 如有驾驶室,在前风挡玻璃左右两边应装有灵敏的雨刮器。

i) 大型货车的前后桥间或挂车的前后车间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g) 车辆应保持清洁,无漏气、漏油、漏水现象;车厢整齐,无破损变形;挂钩安全有效,行驶中无松动异响。

k) 轮胎气压正常。

4.4.4 驾驶员每天行车前,要对车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不准带病行驶。

4.5 厂内道路安全要求

4.5.1 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得大于8%。

4.5.2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

4.5.3 厂内道路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国家规定。

4.5.4 厂内道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4.5.5 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不应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道路两旁种植的树木不应遮挡路灯及交通标志,不应妨碍车辆视距及行人通行。

4.5.6 路面宽度9米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4.5.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随意侵占厂区道路,不应妨碍交通秩序。

4.5.8 任何单位须临时占用消防、安全通道装卸货物时,应设有明显的标识,使过往车辆注意减速慢行通过。

4.5.9 任何单位(部门)挖掘厂内道路施工,必须经安全监督部同意,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维护交通安全,并设警告牌、拉警戒线和夜间安装警示红灯。施工完毕立即将道路恢复原状。地下施工前,应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主管部门负责确认施工现场地下管网、电缆等设备情况,向施工队交待清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如需临时堵塞通道应设标识,请绕道行驶。

4.6 行人安全要求

4.6.1 有人行道的,行人应在人行道通行;无人行道的,行人应靠道路右侧通行并注意来往车辆,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得在马路上打闹。

4.6.2 行人若需穿越道路应走人行横道。

4.6.3 行人在码头等生产现场行走,应注意躲避车辆,不得与车辆抢行。

4.6.4 行人不得在起重机的行走机构前停留,不得随意穿越起重机行走机构的安全防护链。

4.7 骑自行车安全要求

4.7.1 自行车按线行驶,通过路口时要慢行注意过往车辆和行人。确认安全时方可通过。

4.7.2 自行车禁止载人。

4.7.3 用自行车载物时,长不超过1米,宽不超过0.5米,重量不超过30公斤。

4.7.4 自行车必须保证车后制动良好有效,否则禁止使用。

4.7.5 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存放,禁止乱停乱放。

4.8 入厂检查安全要求

保卫科应对外来入厂人员施行安全检查,首先了解入厂去向,如需到码头现场和登船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安全帽,上船施工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带,禁止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经检查不符合要求者,拒绝入厂。

4.9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4.9.1 停车场位置和允许停放车辆类别

序号 停车场位置 允许停放车辆 不允许停放车辆  1 办公楼门前 中远船务办公车公司办公车、外来办公车(轿车、面包车等) 货车、通勤班车、生产车辆、员工自驾车  2 车队南侧 通勤班车、员工自驾车、外来办公车 生产车辆  3 船电车间南侧 员工自驾车 生产车辆  4 侯工楼南侧 员工自驾车、送货车辆、外来办公车辆临时停放、生产车辆(不含起运车间)。 起运生产车辆  5 质检部办公楼北 不允许进入码头的非生产车辆临时停放 生产车辆  6 3区东堤边检岗 不允许进入码头的非生产车辆临时停放 生产车辆、员工自驾车  7 2区东 生产车辆 除生产车辆

4.9.2 停车场设固定停车位,每辆车按车牌号停车,新增加辆需向总务部申请车位,外来办公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

4.9.3 各部门、车间及个人不允许将停车场地占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须事先请示总务部,按批准意见执行。

4.9.4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车辆停放在非停车场,对乱停乱放车辆(除生产车辆作业需要外)给予100元罚款。

4.9.5 凡因生产或公司总体规划需要取消停车场地,主管部门需提前15天报总务部,并对停车场另做安排。

4.9.6 各停车场设专用标志p。

5.0 本规定由安全监督部负责编写和解释。

第14篇 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规范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力,为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良好平台。

1.2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电网公司各类安全生产会议准备、内容、纪要及相应行动管理要求,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直属供电企业、县级子公司的安全生产会议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南方电网安监[2003]29号) 7.3、7.4

3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生产会议:组织讨论、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和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的会议,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月度安全生产例会、月度生产运行电视电话例会、生产运行周会、安全网例会、安全生产专题会等。

3.2 生产运行部门

3.2.1地区供电局包括输电部、变电部(特大型为变电一、二部)、调度通信中心、计量部、通信设备运维部、试验研究所。

3.2.2县(区)供电局配电部、供电所。

3.2.3县级供电子公司包括:输变电部(大型县级供电子公司为输电部、变电部)、调度中心、供电所。

4 职责

4.1 公司本部

4.1.1公司总经理(或其委托领导)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扩大)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安全生产分析会议。

4.1.2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扩大)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1.3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对公司月度安全生产例会、月度生产运行电视电话例会、生产运行周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1.4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的协助实施工作负责。

4.2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

4.2.1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

4.2.2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职对本单位(县、(区)局)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及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

4.2.3直属单位、县级供电子公司办公室及县(区)供电局综合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2.4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人(设置4部的县(区)供电局为综合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安全专题会议、安全网会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2.5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县(区)供电局为配电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及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的具体实施的组织工作负责。

4.2.6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的协助实施工作负责。

4.2.7生产运行部门负责人对各自部门(单位)的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安全生产专题会会议组织和负责。

4.2.8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各分部、班、站负责人对所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分析会和安全生产专题会会议的协助实施工作负责。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会议准备与要求

5.1.1会议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事先做好会议筹备工作,明确参加人员、会议内容、议程、时间与地点,发出会议通知,准备相关材料。

5.1.2会议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提前将会议需要讨论的事项以及对应的材料发至各参会人员,各参会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意见和建议;各部门(单位)如有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研究或表决的事项,应事先与事项相关的部门(单位)或公司(局)领导进行沟通,以提高会议的效率。

5.2会议实施

5.2.1公司本部、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子公司、生产运行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的实施明细详见附件1《安全生产会议明细表》。

5.2.2除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外其余安全生产会议应按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在必要时召开。

5.2.3安全生产会议由相应的部门组织实施。

5.2.4安全生产会议的主持由相应的领导或指定人员主持。

5.2.5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合会议组织方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各级参会部门(单位)应按要求落实本部门(单位)的人员参加安全生产会议。

5.2.6安全生产会议的相关内容参见附件1《安全生产会议明细表》中各会议的内容。

5.2.7安全生产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或记录,会议纪要由会议组织部门(单位)或委托的部门(单位)编写,会议主持人签发,并由会议组织部门(单位)或委托的部门(单位)整理发布。

5.3会议要求的传达与落实

5.3.1会议生成的会议纪要或记录应体现上次会议布置工作完成情况,并明确本次会议安排的具体工作任务清单,清单应包括工作任务、工作要求、责任部门(单位)/人、完成时间。各级形成的会议纪要需经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后下发至有关部门(单位)。

5.3.2各部门(单位)应落实会议纪要的工作任务,会议组织部门(单位)应对会议安排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并对责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在下次会议上进行通报,责任部门(单位)应对未完成的工作任务说明原因。

5.4会议回顾

5.4.1会议组织部门(单位)应对会议准备、频度、效果、地点、时间安排和参会对象进行回顾,以提高会议和日常工作的效力与效率。

5.5记录保存

5.5.1会议纪要由会议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至少保存三年,安全生产委会会议纪要及安全工作报告同时应保存于档案室。

6 附则

6.1本标准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6.2本标准从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15篇 脚手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脚手架搭设、拆除及使用,保证使用脚手架时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以确保公司hse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此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公司脚手架的搭设、验收和使用等方面的基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各类脚手架的管理。

2 管理职责

2.1 脚手架搭设单位是脚手架搭设、拆除的安全责任主体。脚手架搭设单位对搭设、拆除作业安全全程负责。

2.2 脚手架使用单位对脚手架进行验收并填写脚手架验收单,对脚手架的合格性负责,在脚手架显著位置悬挂“脚手架合格”牌,做好现场使用监督和检查,对脚手架使用作业安全全程负责。

2.3 分厂设备管理人员(点检)参与脚手架验收,并在脚手架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对脚手架搭设、使用及拆除进行监督检查。

2.4 分厂、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对脚手架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好现场使用监督和检查。

2.5 hse管理部监督检查脚手架搭设、使用及拆除安全措施的落实。对15米以上的脚手架、承重脚手架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在脚手架验收确认单上签字。

3 管理流程

3.1 总体要求:

3.1.1 脚手架的负载不得超过270kg/m2。荷载超过270kg/m2的脚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并经搭设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搭设。

3.1.2 脚手架搭设前,搭设负责人必须按架子方案或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拟定书面操作要求,向班组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例如;架子的高度、大小、负载情况及其它要求等),并经全员签字确认。班组必须严格按操作要求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

3.1.3 15米以上的脚手架、承重脚手架、大型脚手架搭设、拆除前必须告知分厂、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和hse管理部。各级审核中发现不合格项目,须进行整改后重新审批。

3.1.4 脚手架必须由架子工搭设、拆除。架子工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3.1.5 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必须经过脚手架搭设负责人、脚手架搭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脚手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脚手架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验收,并填写脚手架验收单。

3.2 脚手架验收

3.2.1 脚手架搭设完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严禁使用。

3.2.2 搭设的脚手架经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应在脚手架显著位置悬挂“脚手架合格”牌。验收人员要在“脚手架合格”牌上签字。验收程序为:

3.2.2.1 脚手架搭设单位验收确认后,在脚手架验收单上签字后报脚手架使用单位。

3.2.2.2 脚手架使用单位验收确认后,在脚手架验收单上签字后报分厂、车间。

3.2.2.3 分厂、车间设备管理人员检查后在验收确认单上签字批准。

3.2.2.4 对于15米以上的脚手架及承重脚手架必须报hse管理部审核签字批准。

3.3 脚手架使用

3.3.1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均衡,严禁超负荷使用,避免集中堆载,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泵送混凝土输送管等支撑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任意悬挂起重设备。

3.3.1.1 不得将缆风绳、泵送砼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后架上,禁止在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

3.3.1.2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随意拆卸绑扣、架杆、跳板,严禁擅自拆除剪刀撑以及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扫地杆、连墙件。

3.3.1.3 在冬季应清理脚手板上冰雪,必要时要在脚手板上撒上砂子。

3.3.1.4 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得开挖;必要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规定安全管理15篇

1目的为确保勘测外业施工现场登高作业生产活动中,操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仪器设备的工作安全,防止发生登高作业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2范围适用于测量作业;高空操作等登高生产作业。3职责3.1项目技术负责人为登高作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3.2项目…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规定信息

  • 规定安全管理15篇
  • 规定安全管理15篇70人关注

    1目的为确保勘测外业施工现场登高作业生产活动中,操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仪器设备的工作安全,防止发生登高作业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2范围适用于测量作业;高空操作等 ...[更多]

相关专题

安全管理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