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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焊接和打磨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总则
1.1 建立本程序目的是为了加强焊接操作和打磨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保护公众和从事该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
1.2 本程序适用于施工现场、预制厂的承包商的焊接操作和打磨作业管理。
1.3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管理规定
2.1 从事现场切割、焊接作业的焊工应取得当地政府部门颁发的焊工资格证,焊工焊接时只能从事相应资格范围内的焊接作业。打磨作业人员也应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2.2 从事焊接及打磨作业的人员开始工作前应经过安全教育与培训。
2.3 焊接及打磨作业人员应穿戴合格的工作服、绝缘鞋、护目镜、口罩、安全帽等劳保用品。焊接作业人员还应戴专用的绝缘手套。
2.4 焊接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气瓶按相应的规定期限进行检验,并于合格后贴上检验合格标识。其他的要求参见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2.5 焊机必须平稳安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安放于现场的焊机必须有防雨雪的棚罩等设施。
2.6 焊接电源满足使用要求,必须有独立而容量足够的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应能可靠地切断设备最大额定电流,以保证安全。
2.7 焊炬点火前必须检查其射吸性能是否正常,连接部位、调节手轮的针阀等处是否漏气,氧气胶管必须与焊炬接头连接牢固,乙炔胶管与接头的连接不宜太紧,以不漏气并容易插上又容易拔下为准。焊炬停止使用后,应挂在适当的地方,或拆下胶管,将焊炬存放在工具箱内。
2.8 焊机的所有外露带电部分必须有完好隔离防护装置,每台焊机及打磨使用的电缆线应确保完好无损,中间不得有裸露的接头, 并且要具备良好的导电能力和绝缘外层,较好的抗机械型损伤能力及耐油、耐热和耐腐蚀等性能。
2.9 开始焊接及打磨作业前,应对周围设备及成品进行安全隔离,加强成品保护。
2.10 进入容器管道内或地沟施焊作业和打磨作业时,应有专人看护,在狭窄的空间从事焊接作业及打磨作业时应加强机械通风,保证作业环境的适宜性。
2.11高空焊接及打磨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防止高处坠落,设置专人监护,同时在作业点周围及下方地面上火星所及的范围内,必须彻底清除可燃易爆物品,防止火灾、电击和物体打击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2.12 登高作业时,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梯子,梯脚需包橡皮防滑,上下端均应放置牢靠。脚手架应事先经过检查,不得使用有腐蚀或机械损伤的木板或铁木混合板。
2.13 焊接及打磨作业周围,除了利用施工完毕的消防设施外,还应配备便携式灭火器材,所用灭火器材应经检验合格并贴上合格标识。
2.14焊接和打磨作业后,清理作业区域,避免留下火种。
第2篇 焊接与切割打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明确了大庆石化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建设现场焊接、切割和打磨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建设的所有项目。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三条焊接、切割作业的电焊工、气焊工属特种作业工种,必须持政府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第四条焊接、切割、打磨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护目镜、阻燃服、面罩等。
第五条作业前由专业人员检查确认焊接、切割、打磨设备完好,使用中遵守相应设备的操作规程。
第六条应有专人负责焊接、切割、打磨设备的维护、保养,经常对所有焊接及切割设备进行检查。
第七条焊接、切割作业应远离可燃物,并有可靠的防火措施,高处焊接、切割作业要有防火花飞溅措施,并在适当的地方放置灭火器。
第八条当作业区域有其他人员时,应在作业区周围采取遮挡措施,避免弧光直接照射他人。
第九条作业前需要申办《用火作业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还需要申办《有限空间作业票》;高处焊接作业还需要办理《高处作业票》。
第十条不允许在有可燃介质的储罐或金属容器上进行切割或焊接作业。
第三章焊接作业
第十一条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二条电焊机电源线应选用满足载荷需要的无接头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gb5013)的要求。
第十三条交流弧焊机变压器一侧电源线长度不大于5m,电源进线处须设防护罩。
第十四条电焊机应满足“一机一闸一保护”的要求,其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第十五条电焊机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第十六条焊接作业相关的电缆、接头和焊把等不得损坏,不得使用绝缘层损坏或芯子暴露的焊接电缆(导线)。
第十七条焊接作业相关的电缆、接头和焊把等不得损坏,不得使用绝缘层损坏或芯子暴露的焊接电缆(导线),焊把3米以的电缆不得绞接。
第十八条电焊机应正确接地。始终确保接地线牢固接在接地杆,接地杆稳固地根植在地下(至少300mm),所有连接应牢固。
第十九条不要将电缆横穿通道和楼梯,不得将电缆敷设在水中,禁止将焊机把线缠绕在身上登高或移动位置。
第二十条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焊接作业时,焊工不得站在水里。
第二十一条不使用时,应关闭电焊机电源。
第二十二条随着作业进度清理作业区域,保证现场安全、整洁、文明。
第四章切割作业
第二十三条现场使用的气瓶外表无明显腐蚀、损伤、撞痕,气瓶附件齐全,瓶阀无松动、瓶帽牢固。
第二十四条气瓶运输时:
(一)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记,运输车辆应配备有灭火器材。
(二)戴好防震圈和瓶帽,妥善固定,防止暴晒。
(三)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四)氧气瓶不得与盛装可燃性物质气瓶及其它易燃物混装,随车人员严禁车上吸烟。
(五)气瓶运输时,头部应朝同一方向横放,垛高不得超过车箱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装的气瓶,车厢壁板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
第二十五条气瓶储存时:
(一)气瓶储存最好采用带盖的铁笼或库房。储存区温度不超过39℃,干燥,通风,不受阳光直射和雷雨侵袭。
(二)氧气瓶与可燃气体气瓶要分区储存,间距10m以上。
(三)实瓶和空瓶分开摆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四)存储区设置负责人标牌,并配备足够、适宜的消防器材。
(五)同一存储区的乙炔瓶数量不得超过5瓶。
第二十六条气瓶使用时:
(一)气瓶摆放要固定、防晒、防跌落、防外力撞击,乙炔瓶必须直立使用。
(二)气瓶使用时必须安装合格的减压阀和压力表(检定期内),乙炔表上必须安装回火防止器。
(三)乙炔瓶与氧气瓶间距不小于5m,与明火不小于10m,与热源不小于1m。
(四)气瓶使用时减压表及专用气带必须完好无损,气带不得破裂、漏气。氧气带为红色胶管,乙炔带为黑色胶管,严禁混用。使用专用的夹具固定气带,接头不得松动、漏气。避免气带接触火星及热源。不允许油或油脂接触氧气瓶和气带接头。
(五)在高处切割作业时,使用防火布接住火星。防止工件坠落,如果工件存在坠落的危险应在下面设置防护栏或警告标志。
(六)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至少0.05mpa的剩余压力。
(七)气带使用时要摆放整齐、整洁,不得乱拉乱拽。气带不用时应盘绕起来并存放在适当的地方。每次使用后应关闭气瓶上的阀门,释放调节阀和气带内的压力。
第五章打磨作业
第二十七条使用前检查确认磨光机和磨光轮无任何缺陷或损坏。
第二十八条磨光机使用电源线要符合《临时用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老化、破皮,不得有绊倒危险,不得敷设在水中,可能时应架高。
第二十九条磨光机使用满足“一机一闸一保护”要求,其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第三十条不要站在水中使用磨光机或者不要弄湿磨光机。
第三十一条调整护罩或更换砂轮片要先切断电源,使用合适的工具更换砂轮片。
第三十二条使用磨光机时要始终配戴面罩或护目镜。
第三十三条尽可能使用侧向手柄的砂轮磨光机。打磨时应使身体避免与抖动的磨光机接触。
第三十四条打磨较小金属工件,应将其固定在工作台或其他较大的稳定物体上,如大件的金属板、工字梁等。
第三十五条不得使用切割砂轮片打磨物件,切割砂轮片不能用于承受侧向压力。
第三十六条砂轮的最大转速不得低于磨光机额定转速。
第3篇 焊接和打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 建立本程序目的是为了加强焊接操作和打磨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保护公众和从事该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
1.2 本程序适用于施工现场、预制厂的承包商的焊接操作和打磨作业管理。
1.3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管理规定
2.1 从事现场切割、焊接作业的焊工应取得当地政府部门颁发的焊工资格证,焊工焊接时只能从事相应资格范围内的焊接作业。打磨作业人员也应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2.2 从事焊接及打磨作业的人员开始工作前应经过安全教育与培训。
2.3 焊接及打磨作业人员应穿戴合格的工作服、绝缘鞋、护目镜、口罩、安全帽等劳保用品。焊接作业人员还应戴专用的绝缘手套。
2.4 焊接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气瓶按相应的规定期限进行检验,并于合格后贴上检验合格标识。其他的要求参见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2.5 焊机必须平稳安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安放于现场的焊机必须有防雨雪的棚罩等设施。
2.6 焊接电源满足使用要求,必须有独立而容量足够的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应能可靠地切断设备最大额定电流,以保证安全。
2.7 焊炬点火前必须检查其射吸性能是否正常,连接部位、调节手轮的针阀等处是否漏气,氧气胶管必须与焊炬接头连接牢固,乙炔胶管与接头的连接不宜太紧,以不漏气并容易插上又容易拔下为准。焊炬停止使用后,应挂在适当的地方,或拆下胶管,将焊炬存放在工具箱内。
2.8 焊机的所有外露带电部分必须有完好隔离防护装置,每台焊机及打磨使用的电缆线应确保完好无损,中间不得有裸露的接头, 并且要具备良好的导电能力和绝缘外层,较好的抗机械型损伤能力及耐油、耐热和耐腐蚀等性能。
2.9 开始焊接及打磨作业前,应对周围设备及成品进行安全隔离,加强成品保护。
2.10 进入容器管道内或地沟施焊作业和打磨作业时,应有专人看护,在狭窄的空间从事焊接作业及打磨作业时应加强机械通风,保证作业环境的适宜性。
2.11高空焊接及打磨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防止高处坠落,设置专人监护,同时在作业点周围及下方地面上火星所及的范围内,必须彻底清除可燃易爆物品,防止火灾、电击和物体打击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2.12 登高作业时,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梯子,梯脚需包橡皮防滑,上下端均应放置牢靠。脚手架应事先经过检查,不得使用有腐蚀或机械损伤的木板或铁木混合板。
2.13 焊接及打磨作业周围,除了利用施工完毕的消防设施外,还应配备便携式灭火器材,所用灭火器材应经检验合格并贴上合格标识。
2.14焊接和打磨作业后,清理作业区域,避免留下火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