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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丙烯装卸车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严禁在场内吸烟。
2.严禁在场内进行车辆检修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场内不熄火装卸车。
4.严禁在场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场内使用移动电话包括成
6.严禁在场内排放易燃、易爆物品。
7.严禁在场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服、工具及地面。
8.严禁行人、自行车在场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装卸作业。
10.严禁驾驶员远离车辆。
11.遇到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12.汽车罐车卸车应静止15min以上。
13.汽车罐车装卸应有能防溢的连锁措施。
14.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
15.值班人员必须对装卸车辆的证件包括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驾驶证、押运证等,并登记留存根。
第2篇 危化品装卸车辆进厂安全管理规定
1、门卫根据车辆入厂规定,对进厂车辆的车况、带烟带火情况、防火帽情况、着装、手机等进行检查及告知,烟火及手机一律放在门卫处保管。同时查验车辆车牌号,与经营部提供车牌不符者不得进厂。
2、进入厂区机动车辆必须带好防火帽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如有违反给予500元/次罚款。司机或押运员不许去与装卸车无关的厂内区域。
3、厂区限速行驶,最高时速不准超10公里,违者罚款500元。车辆有影响安全行驶故障的不准进厂。不准在厂内检修车辆,特殊情况必须维修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4、为了防止跑冒、火灾及其它突发事件发生,在紧急情况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凡是车辆进入公司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司机或押运员必须在作业现场值守配合操作员工的工作;如果不在作业现场公司员工有权拒绝装卸作业。
5、车辆停靠装卸车台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装车台之间要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油品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严禁堵塞安全通道。
6、装卸作业时,必须先将车体有效接地,卸车时易燃液体要静止5分钟后方可取样卸料;作业完毕,要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才能进行拆除静电接地线等其他作业。油管(鹤管)和静电接地线还没有拆除不准启动车辆。
7、装卸作业时,运输车辆的储槽的出口与软管的连接处一定要捆绑牢靠。在装卸物料的过程中严禁车辆随便开动。不允许使用铁制工具敲击管线及车辆,以免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8、操作人员要自始至终坚守装卸现场,装卸完毕后检查各有关阀门是否关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9、发现跑冒时,有关装卸点和邻近位置上的一切装卸作业都应立即停止。所有装卸时开着的阀门都应关闭。主要人员留在装卸车台上。溢泄出来的物料清除干净以前,不得操纵车辆的启动器。在相关负责人宣布该地区是安全之前,不得恢复装卸车。发生跑冒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10、如果在装卸期间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一切作业,未受影响的车辆应立即开至安全区域。切断装卸源,并立即实施灭火作业。
11、所有装卸车辆在厂区应谨慎驾驶,如因驾驶人员驾驶不当导致破坏装卸车台管线及安全设施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12、装卸区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必须齐备,当班人员为该区域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的负责人,如检查发现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有挪用、损坏、失效等情况,追究当班人员责任,酌情给予处罚。
13、遇到打雷等恶劣天气,停止装卸作业,关好阀门。
14、所有进厂危化品装卸车辆司机及押运员必须认真学习此规定,并遵守执行。
第3篇 装卸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夏季气温偏高,油气挥发严重,为有效控制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当天气温情况选择合适时间段进行装卸车,气温超过33度,部分产品(mtbe、汽油、溶剂油)原则上禁止装车,由油品车间根据具体情况协调销售部、后勤安保部安排装卸车辆,并通知生产调度。
第三条 装卸车台所有非防爆设施禁止使用,通讯方式使用防爆对讲机。
第四条 装卸车辆进厂时,司机、押运员将手机和烟火交至后勤安保部门卫保管,离厂时领取。
第五条 所有装卸车司机必须穿防静电服装,由油品车间负责监督执行。
第六条 每次装卸车前检查静电接地、车辆安全附件是否完好,由油品车间负责执行。
第七条 装卸车期间严禁使用非防爆工具进行作业,一旦发现,立即对使用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装卸车期间,油品车间装卸车台附近50m严禁动火,防止油气飘至动火区域而引发爆炸事故。
第九条 公司所有员工上下班期间严禁闯入装卸车区域警戒线或黄线内。
第十条 装卸车区域消防设施保证完好,由油品车间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装卸车期间,如遇大风、雷雨天气等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停止装卸车作业。
第十二条 装轻质油品(mtbe、汽油、溶剂油、)时,装车口必须用石棉布或帆布遮盖好,减少油气挥发。
第十三条 液化气、丙烯装车时,严禁超出该车核定最大充装量,由油气营销部、设备部地磅、油品车间、后勤安保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以上装车管理规定的罚款50-200元(内部人员从安全考核奖工资中扣除,外部人员交至资产财务部),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