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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浅谈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2篇加强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3篇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与科技创新 第4篇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5篇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6篇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7篇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薄弱原因及改进对策 第8篇电力建设公司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9篇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10篇浅谈电力建设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
第1篇 浅谈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 概 述
随着电力工程建设施工的进行,对电力施工安全的要求在不断加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不仅是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需要,是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需要;也是国家法制的需要,是为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的需要。因此,客观上都要求我们必须对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认真的思考和研究。通过对一些安全事故的深入了解和认识,就以最基本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为着眼点,来探讨电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2 电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要点及措施
2.1 加强制度建设和安全保证体系
(1)在安全组织机构方面,项目施工班子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以现场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班组长为成员的项目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从开工到竣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2)在制度方面,要根据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制订安全岗位责任制,从管理层到工作层,层层签定安全责任状。项目经理要定期组织项目成员对岗位责任制进行学习、落实。同时形成安全值班、检查、例会等制度,检查、记录现场隐患,研究安全生产对策。
(3)项目部要根据工程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目标,确定现场管理要达到的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安全伤亡目标、安全经费投入目标、文明施工目标、创建国家及省市安全文明工地目标等,使现场安全管理有一个明确的工作方向,同时对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人。
(4)安全保证体系十分重要的一环是生产决策指挥系统。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组织安排各项工作时,要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对这项工作安全负责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组织进行某项工作时,不仅提出任务和工作质量要求,且必须有保证工作安全的各项安全措施,并对工作的安全负责,不要形成生产决策指挥系统只管布置工作任务,工作安全靠监督体系去监督检查的局面。
2.2 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1)具有针对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针对单位工程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根据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和标准,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确保施工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人身伤亡或机械事故,从而为企业风险经营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每个工程项目无论是构筑物设计,还是施工组织设计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设备以及建设场地的自然条件和场界条件,均具有其自身特点。 因此编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针对电建项目的自身特点和条件,从安全管理、施工方法与作业环境、劳动组织、临边防护、“三宝”和“四口”防护,大型设备的安装使用及拆除、临时用电、架设工具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一般化和口号化,从而达到预防为主,消除施工安全隐患,保障施工安全的目的。
(2)体现全面性。在编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时,首先要明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程序、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和形式、安全考核奖惩制度及安全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等,其次要针对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自身特点和条件,规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制定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如根据基坑深度和地质资料等,制定保证土石方边坡稳定的技术措施;“三宝”、“四口”防护,高空作业安全要求,临边防护措施;编制大型机械设备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使用、拆除方案;制定中小型机械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使用防护措施;制定防火、防毒、防爆、防雷及职业卫生安全方案和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方案,以及季节性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现场周围通行道路及居民防护隔离等措施;只有从安全组织管理和安全技术管理两个方面,全面具体地分析其不安全因素,制定全面安全防范措施,才能真正预防事故的发生。
(3)符合规范性。国家规范、各省市规范、行业规范等陆续颁布实施,同时对“三宝”、“四口”防护、临边防护、职业卫生等方面也提出了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了安全技术管理,为此,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严格遵循这些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制定规范化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报主管部门审查,安监、监理等部门监督落实。
2.3 强化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企业的安全目标和其它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都要通过班组来落实,因此搞好班组的安全管理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社会信誉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班组负责人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导安全作业,班前对所使用机具设备、防护用品及作业环境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施工工地及班组应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并做好记录。 班组负责人安排施工生产任务时要进行安全措施交底与遵章守纪教育,检查进行安全自查与工序交接互检,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2篇 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与科技创新
1引言
如何提高现场的安全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电力建设单位开展工作的首要问题。
2 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与科技创新
2.1转变工作方式,加强沟通
安全管理工作强调全员参与,要求所有人“懂安全、会安全”,人人讲安全这样一个局面。同时安全管理部门要有很强的系统性,靠安全一个部门是不能做好安全工作的,必须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才能形成强大的团体。安全经济学安全功能函数表明,“安全不能改变系统本身创造价值,而是保证和维护系统价值功能来实现安全自身价值”,因此项目部的生产安全管理者首先要转变作风,认识到安全工作不是由安全管理部门独立完成,而是要各个部门通力合作,因此安全管理工作者要善于沟通,主动、及时地与各部门保持联系和信息共享,遇到问题主动、谦虚地向各部门请教,用行动赢得各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将各部门硬性规定的安全职责变成习惯,发掘部门的执行动力和潜力。同时,要积极与一线操作人员沟通交流,在交流中发现问题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调动职工执行安全生产规范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和穿透力;与分包单位紧密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技术、设备、人员情况,并及时作出预防性措施,做好风险源辨识,帮助他们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将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项目部安全管理轨道,培养和提高他们执行安全制度规范的能力。
要改变“以罚代管”的工作方式。孟子曰:“以善养人,然后服天下。”安全管理工作者应该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和预防工作,使管理起到良好的作用,罚款只是一种严格管理的手段,频繁罚款只会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造成工人与安全管理者的矛盾再次升级,也造成工作的被动,不利于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负刺激”要使用但是绝对不能频繁。作为安全管理工作者,要加强沟通,转变工作方式,安全管理才能取得成效。
2.2细致入微、踏踏实实工作
俗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生产安全事故往往发生在不经意间,但所有的事故势必在之前都会出现隐患和相应的征兆。所有生产安全工作需要细致入微、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容不得半点马虎和虚假。安全管理人员要针对不同的人员工种和职工队伍配备不同的讲课资料,由有经验和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授课,深入人心、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针对项目管理特点和分包管理所带来的“一次性”、“临时性”、“分散性”、“流动性”等问题,严格资质审查,对在资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各种预防性措施,未雨绸缪,把工作做细、做到前面;对风险评估、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交底、重大危险点源的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要反复讨论、论证、细化,像国家立法机构通过法律一样进行“三读”,利用“沙盘推演”的方法紧盯工程进度,分析每一项施工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在每一项施工开始前,要同技术、工程部门以及操作工、和现场安全监管员实地查看,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再确认,确保万无一失,现场监管人员必须养成对操作工操作前进行“最后一分钟”询问的习惯;细化现场监管员每一天每一点的工作,在生产管理部门内部形成一整套“实施、检查、整改、提高”循环制度,确保自身工作无差错。细致入微、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应该成为安全管理工作者最基本的职业素养,以严细的作风、细致踏实的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万无一失。
2.3要将心理学运用到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
安全生产管理的根本是对人的管理,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应该掌握基本心理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技巧和水平。安全心理学是探讨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和心理活动的科学,安全生产管理者自觉地把安全生产心理学的知识运用到日常工作中,通过随时掌握员工的愿望动机和心理诉求,把安全管理从事中事后的被动控制变成事先的分析、预测、控制。对于常年生活工作在外埠工地,远离亲人和家庭,工作脏、苦、累,导致工作情绪处于不稳定状态,给生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和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该适时地对员工个体和团体进行必要的心理援助(eap),根据职工个体和团体情况,制定合理的作息时间轮休制度等,帮助员工始终处于良好的心理状态中,增强职工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保持良好工作状态的韧性;在现场监管和日常生产安全管理中,运用心理学原理及时预见职工的过失行为,将危险消减在未发之时。运用心理学原理,创新宣传教育方法,大力提高安全宣传教育的水平,改变安全教育冷冰冰、苍白的形式,使安全教育多样化、生动化、亲情化。
第3篇 浅谈电力建设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
一、珠海发电厂一期#3、#4机组扩建工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
珠海发电厂一期#3、#4机组扩建工程位于珠海市南水镇临港工业区,一期扩建工程是两台60万千瓦燃煤机组,建安工程由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总承包,工程从开工开始,始终将人放在首位,从施工人员进场开始,就严格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同时在施工现场布置了大量的人性化标语及标牌,在施工过程中大力推行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使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取得了从开工至今连续安全施工无事故记录的良好成绩,受到当地政府及各级领导的一致好评。以下就是本人对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的理解与看法,与电力安装安全管理的同行探讨。
二、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的内涵及意义
1、重视人-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的基本。传统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企业负责人总认为可有可无,他们总是热衷于片面追求效益和利润,却忽视了创造产值、创造财富的员工,对安全管理重视不够,有的甚至还认为安全管理是多余的。如今,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其余各类事故都是可以通过人的努力得到控制的,要做好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就必须从人的因素着手,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这样才能抓住安全管理工作的根本,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最终使企业的利益和利润不受损失。
2、提高人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安全管理的重要任务。为了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重视对员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的培训,施工单位首先应将必要的安全知识传授给每一个员工,同时不定期的通过各种形式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方面的培训,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施工单位的每一个员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提高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才能在工作中奠定安全基础,避免因不懂安全、忽视安全造成差错,带来安全风险。
3、营造人文关怀的氛围。人文关怀对施工安全管理十分重要,在施工现场布置人性化安全标语,夏天给施工人员送凉茶、送防中暑药品,关心员工的伙食,关心员工的住宿条件等,可以使员工感受到温暖,感悟到自己的安全对自己、对单位、对家人的重要性,从而在施工过程中自觉的注意施工安全。
4、创造团结互助的气氛。通过班组内部交流、班组与班组之间的沟通,创造团结互助的气氛,在施工现场开展“一对一”活动,使每个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热心的提醒和纠正周边的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同时,被提醒的施工人员也虚心接受别人的提醒,形成一个大家互相监督的监督网络。
5、创造安全舒适的作业环境-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企业负责人要重视安全设施的投入,在施工现场投入标准的安全设施,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舒适的作业平台,这样才不至于因设施不完善导致事故发生。
第4篇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应建立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帐表册卡及应保存的资料:
(1)公司、分公司、工程处有关职能部门
l)安全文件发放登记台帐;
2)专、兼职安监人员建档台帐;
3)安全工作会议(例会)记录;
4)安全考试登记及合格证发放登记台帐;
5)安全考试统计台帐;
6)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7)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8)安全施工问题通知单(附隐患整改反馈单);
9)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含罚款通知单);
10)安全施工作业票;
11)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12)工伤事故及惩处登记台帐;
1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15)严重未遂事故登记表;
16)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17)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登记台帐;
18)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资质审查表;
19)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登记台帐;
20)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台帐(含购买、申报、领用登记表):
21)职工体检表(含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档案);
22)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23)工器具、安全装备新品检查试验登记台帐。
(2)工地
l)安全工作例会记录;
2)工器具、安全装备周期检查试验记录;
3)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记录;
4)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5)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
6)事故处罚登记台帐;
7)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8)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9)保存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3)班组
l)安全日活动记录;
2)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签字记录;
3)安全会议及事故分析记录(含事故登记台帐);
4)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
5)安全奖惩记录(含违章、事故罚款);
6)保存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安全施工作业票、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第5篇 加强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 当前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特点
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火力电厂建设的主力机型将是300mw、600mw、900mw等机型。300mw、以下机型由于容量低、能耗高将逐渐被市场淘汰。机型正朝着高、精、尖、高参数、大容量方向发展,各种新的工艺和装备在建设中将得到广泛运用。但交叉作业、高空落物、高空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伤害、机械伤害、灼伤、烫伤、以及化学物质的中毒等仍将是施工现场事故隐患的一大特点。电建施工现场是一个露天、多工种的立体交叉作业,临时设施多,作业面变化大、人员集中的生产场所。由于“产品”固定,作业环境多变,人机流动性大,存在着不安全因素多。是事故易发性的作业场所。
2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
电建施工现场作为一个多工种作业的群体,健全完善施工现场安全保护体系是搞好施工安全的基础和保证。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管理思想应该是:职责分明、预防为主、把握重点、有始有终、封闭管理。即指导施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执行和贯彻各种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等管理标准。强化各级人员纵横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安全策划,从人、财、物、机、法、料、环方面制定预防措施,合理分配各级部门、人员的权限,制订出控制各个节点、危险、关键点的安保计划,从源头上抓实施封闭管理。
3 应急预案的建立
在电建施工现场中,制定的主要预案应该包括:1、火灾事故处置应急预案;2;化学危险品应急预案;3、机械设备应急预案;4、射线事故应急预案;5、食品中毒应急预案;6、防台风、防汛应急预案、7、伤亡事故应急预案等。
应急预案的编写内容和格式力求规范,(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关程序文件、危险源清单、环境因素清单等)。保证应急预案编写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按照4m1e(人、机、料、法、环)的方法,分析产生事故/事件的原因,对事故/事件应急预案进行策划,有针对性的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专业审核,并签字。批准后的应急预案返回原编制单位,编制单根据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对于有较大修改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有权将应急预案审批稿退回原编制单位重新编制。
应该值得重视的是,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事故进行组织抢险救援行动的行动指南。所以,对制定应急预案的要有演习计划,定期组织演习,验证应急预案及响应的有效性。
4 优化危害因素辨识程度
加强电建施工现场的危害辨识,加强施工现场职业安全危险和环境因素,评价其风险程度,判定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确定主要危险源和主要环境因素,从而为作业人员的安全提供科学依据,并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电建施工现场的危害辨别应包括:1、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2、作业场内所有人员的活动;3、作业场内所有的设施、设备等。
职业安全卫生危害辨识、环境因素识别的原则主要依据“输入→输出”的原则(见图),根据施工过程中原辅材料、能源及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投入来判别企业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与环境相互作用中产生安全隐患的要素。
工程安全环保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据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照施工项目的特点,对可能造成施工现场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污染及资源浪费等产生影响的所有危害进行对照分析,按《危险源调查表》、《环境因素排查表》,辨识、确认其危害。工程安全等相关部门在此基础上,编制《危险源清单》、《环境因素清单》、并根据各作业层的情况,将《危险源清单》、《环境因素清单》递交各相关部门确认。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作用节点,不定期发布危险源清单及对策。
5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是为了在施工过程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运用技术手段,改善劳动条件,避免失误,清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施工的重要保证,一份良好的技术措施是保证安全有效管理的前提,因此在编制技术措施之前,要根据电厂的不同机型、地理位置等,加强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及有效性方面的研究,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严格做到工程项目从措施的编制、审核、批准、布置、交底、实施和监督的程序化和规范化,使作业层便于操作履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随意性。
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是项目施工技术措施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应做到同时编制、同时审核、同时批准、同时执行。
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人员必须熟悉所编制的施工项目情况,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实际情况,然后进行系统分析评价,找出危险源、危险点,使制定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具有针对性,具体明确,确保安全施工。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编制好后,由工种专职工程师审核后送上一级会审,然后由项目总工或副总工批准。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在实施中如发现有问题,应停止实施,由原编制人修改的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后变更。
6 大型机械设施的管理
机械设备的安全是电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上稍有不慎,往往会造成群死群伤的后果,负面影响大。例如某电建公司在上海沪东中华造船厂有限公司船坞工地施工中,曾发生过600t×100m龙门起重机在吊装梁过程中突然倒塌,造成36人死亡的特大型恶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在国内外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仅从这两起事故看,其主要原因是机械质量不过关、审批把关不严,吊装方案不完善、安全措施不具体、不落实、违规指挥等原因造成的惨剧。因此大型机械的安装、拆卸、维护、使用、操作、保养各个坏节都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消除一切可能使机要受到损坏,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因素和现象。从一些机械设备管理好的电力施工企业来看,不外乎有以下几点做法:一是在机械的保养、修理方面舍得投入,确保机械的完好率;二是在机械安全保护设施规范化上舍得投入,项目现场机械的必须安全装置齐全、可靠,用电、接地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确保安全使用;三是在机械操作、 指挥管理人员的培训上舍得投入,提高人员素质;四是加强单机安全技术档案,搞好状态识别和标识,定期检验鉴定做好相关记录;五是补充、完善机械保养、修理的各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坚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机械进行定期保养和故障检修,确保机械设备良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况。
7 强化安全检查手段
目前,安全大检查仍然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有效手段和传统管理方法,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还要坚持。安全检查要在“严”字上和“全”字上狠下工夫。“全”即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严”就是用事先的思想认识执行规范严格,在工作严密的基础上,体现对违章、违规后果的严厉处罚。
如何才能利用安全检查这一手段促进安全工作呢?其答案是做到检查与严阵以待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要充分利用安全检查这一有利时机,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做到该停产的停产,该整顿的整顿,该罚款的罚款,该关闭的关闭。
8 培训比能力更重要
“抓安全必须抓思想保证、能力保证、技术保证和制度保证”,四项保证的首要前提是落实思想保证,这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础;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也都把“培训、意识和能力”列为一项重要条款,尤其在安全管理中,培训比能力更重要。
坚持以人为本,加强职业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知识、岗位技能的继续教育,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这既是安全管理的切入点,也符合知识经济、技术经济的要求。
在安全管理持续改进的pdca循环中,我们可以看到,p的起点定在什么样的高度,将决定该企业取得什么样的成果,现代企业推崇管理创新的价值导向,各个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在继承传统有效管理方法的同时,全面提升电建施工现场的现代安全管理将是企业决策者和广大安全工作者面临的思考。
第6篇 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薄弱原因及改进对策
摘 要:在对近10年电力基建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在目前条件下,完全依靠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的可靠性和人的可靠性,还不足以完全杜绝事故,而直接影响安全技术系统可靠性和人的可靠性的组织管理因素,已成为安全事故是否发生的最深层的原因。要改变当前的安全状况,提高广东省电力建设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损失,推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ohsms)认证工作是最有效的办法。介绍了ohsms的产生及广东省广电集团公司直属施工企业开展ohsms认证工作的情况,阐述了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电力建设;企业;职业安全卫生
随着广东省国民经济的强劲发展,广东省电力工业得到持续高速发展。根据广东省220 k v及以上电压的电网工程数据统计:“九五”期间,新增变电站容量1.443 mva,新增线路长度2 221 k m,完成投资99亿元;“十五”期间,规划新增变电站容量3.144 mva,新增线路长度4 303 k m,预计投资208亿元。显然,电力建设的持续高速发展,必然对电力基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标准及要求。
1 电力基建项目人身伤亡事故分析
1.1 事故类型分析
如图1分析可知,1990~1999年,除工作时间因本人身体健康等因素发生的其他伤亡事故类外,原广东省电力局直属施工企业高空坠落死亡居火电、输变电项目施工发生各类事故的第1位,考虑发生此类事故的部分原因是物体打击导致伤人坠落,实际比例可达36%;其次是提升、车辆伤害,位。以上4类事故共占事故总数的64%,是事故发生的主要类型。
1.2 事故原因分析
使用事故树图对占事故总数64%的4大类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调查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得以下结论:属于个人自我保护意识差、违规违章原因的占事故原因的第1位;属于管理原因的占第2位,主要指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缺乏指导,设施有缺陷,不懂得操作技术和知识等;属于物质原因占第3位,主要指防护、保险信号、设备工器具、附件等有缺陷。
2 当前基建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
当前基建安全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
a)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近两年电力基建队伍在工程建设施工中,仅造成人身死亡的事故就5起,因基建施工造成或影响电网稳定运行的事故时有发生。
b)大量事故隐患依然存在。
c)企业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3 造成安全形势严峻的根本原因
造成安全形势严峻的根本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a)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技术保证体系,其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施工安全技术对安全施工的保证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与施工安全技术在施工现场的落实相匹配而建立起来
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等,是预防事故发生的制度保证,如安全技术交底签字和“两票三制”等,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较为侧重落实施工技术部分,所以往往弱化了安全部分。近年来发生的几起事故的分析结论均说明了这点。
b)企业安全管理在转变中出现空档。电力体制的变化及原操作执行的电力行业基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办法,与地方政府执行的建筑行业管理规定及办法存在一定的差别和不同,出现了基建安全管理实际的运行和实施有一与之相适应和配套的问题,使部分建设、施工企业基建安全管理在转变中出现空档。
c)多样化的用工制度安全基础不扎实。
d)安全投入不足。电力基建安全事故分析及实践表明,对于涉及复杂的电力建设整体系统,完全依靠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人的可靠性,还不足以完全杜绝事故,而直接影响安全技术系统可靠性和人的可靠性的组织管理因素,已成为是否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最深层原因,而在这方面的投入还不足。
要改变当前的安全状况,提高广东省电力建设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损失,推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是最有效的办法。
4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4.1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的由来及推广意义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一直在努力使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化管理体系(oshsms)发展成为与iso9000和iso14000类似的规模,虽然自1996年9月5日召开第一次国际ohsms标准研讨会以后,iso又多次组织召开有关的国际专业会议,但因一些国家强调建立各自的ohsms,认为职业安全卫生问题较为复杂,涉及劳工权益、国家利益及主权等问题,就制定ohsms的国际标准意见未能达成一致,决定暂不颁布此标准。
尽管iso做出了当前暂不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制定工作的决定,但世界各国早就认识到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化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并着手本国或本地区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标准化工作。 我国在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化问题提出之初就十分重视此问题。1995年1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就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化问题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年4月,我国派代表团参加了iso/osh特别工作组,1996年3月8日,我国成立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原劳动部组成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化协调小组”。1996年6月13日,由20多个部委和直属企业参加的关于ohsms的国内研讨会在国家技术监督局召开(此时对外贸易较多的部门已开始开展ohsms方面的工作);1996年9月,我国派出代表团参加了由iso组织的ohsms国际研讨会,参与了小组讨论,并在政府组作了小组发言。随后,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原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现改建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等单位开展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研究工作。1997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制定了《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石油地震队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范》、《石油钻井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指南》等3个行业标准。1998年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提出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csstlp1001:1998)。1999年10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由于ohsms和iso9000,iso14000一样,是一套系统化、程序化的管理方法,是具有高度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机制的科学管理机制。因此推广并使企业采用和实施该体系,可以强化企业管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达到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不受损失的目的。
4.2 对ohsms的理解
ohsms的核心内容是系统安全的基本思想,根据其运行模式,可将体系包含的基本要素及内容形成标准化的排列、描述。对于目前所有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规范标准,应该说ohsms在基本内容表述上最为科学、准确和更具操作性。
ohsms的全部要素参见1999年10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4.3 运行分析
ohsms的实施目的是在于控制危险危害因素,改善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因而全面识别危险危害因素、准确评价重要危险危害因素成为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础。对评价出的这些重大因素的控制与管理成为职业安全卫生体系的管理核心。
从体系要素的逻辑关系分析,危险危害辩识与评价的结果,将直接应用于目标指标的制定,进而由目标指标制定出管理方案、实现方法和时间表。运行控制和应急预案与响应的目的是控制与危险危害因素有关的运行与活动及潜在的紧急情况,绩效测量与监测条款也是针对可能影响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状况的运行与活动,并对出现的问题加以纠正,采取预防措施。这样,在危险危害因素的管理上就构成了一个pdca循环,成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主线。
自1999年10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并发出了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工作的通知。国内许多企业对建立和实施ohsms表现了很高的热情。广东省电力基建单位也对开展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2002年初,经广东省广电集团公司工程部牵头,广东省广电集团公司直属火电工程总公司、电力一局、输变电工程公司和电力技术改进公司陆续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中心(北京)(ncc)签定认证合同,目前各项认证工作正紧张有序地开展。火电工程总公司、电力一局和输变电工程公司已正式发布进入试运行阶段,工作进展之快是许多人事先没有预料到的。从目前的工作情况来看,电力基建队伍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在广东省电力建设的整体步伐已走在全国前列。
5 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意义
5.1 “wto”游戏规则的要求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这给企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根据wto的游戏规则,企业要参与平等的市场竞争,必须在环境保护、质量、职业安全等方面具备并满足参与竞争的条件和要求,加上自身的实力,才能保持竞争优势。否则将受目前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通行的游戏规则及条件所制约。因此,企业只有取得iso 9000,iso14000和ohsms认证,才能在今后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另据了解,由于各国在统一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iso已放弃使ohsms成为国际标准的努力,目前这一工作已被国际劳工组织(ilo)接手,拟颁布为国际推荐性采用标准,我国拟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全国部分行业推行。因此,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认证已是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和参与市场竞争的必然趋势。
5.2 企业自身建设和职工自我保护的需要
据统计,广东省广电集团公司直属4个施工企业每年发生人身伤亡、机械和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超过100万元,不仅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给家庭带来巨大不幸和造成永久的创伤,由于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认证可以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改善职工的生存条件,因此,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认证对提高企业整体效益将十分重要,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企业总体形象和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5.3 企业领导安全责任的要求
迅速开展基于pdca循环且具有系统化管理体系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能满足目前政府和社会对企业的责任要求。
6 开展ohsms的收益
6.1 促进企业总体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传统的安全管理中有许多宝贵的经验和科学的管理思想,但目前如仍沿用这一体系,已不能适应现代化企业管理的需要。企业开展ohsms认证工作,是在吸收传统安全管理经验中先进、科学的部分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和采纳国际先进
的经验和模式而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是进一步降低工程事故发生率、全面提高企业总体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6.2 为电力施工企业走向现代化创造条件
当前公认的现代化企业标准有6条:决策、财务、质量、安全、环保、信息管理手段。可以认为,开展国际上通用的ohsms认证工作,是目前使施工企业在安全管理上与国际水平接轨的有效的实施办法和途径。
6.3 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
营造一个良好的企业安全氛围,使广大电力职工感到企业具有完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制,不仅对促进电力施工现场安全气氛有积极的作用,还有利于增强企业对职工的凝聚力和广大劳动者的归属感。对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经济效益和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7 结束语
积极促进并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不仅可以迅速应用其系统化、程序化的管理运营思想并融入电力施工企业具体实践之中,更重要的是还可因该体系具有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机制而提升和强化各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并使之保持持续改进。这对于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广东省广电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面临电力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面临wto的到来的形势,确保电力建设安全稳定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7篇 电力建设公司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保证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体现以人为本,把保人身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核心,加强对承建项目的临时工在施工中的管理,确保公司“生产施工现场临时用工”(以下简称临时用工)的生命安全,提升临时用工识险、排险、避险及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公司临时用工劳动风险,确保电力建设安全、优质、高效地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临时用工在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中凡聘用15天以内的临时用工均使用本办法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3.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
3.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5]531号)
3.3.《乐山电业局安全工作管理规范》(乐电安监[2001]13号)
4.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
4.1.招用临时用工的条件:年龄在18岁-50岁,身体健康、壮劳力,有一定的应变能力,严禁使用老、弱、病、残和童工。
4.2.各施工队伍不得擅自单独聘用临时用工。
4.3.各施工队伍聘用临时用工必须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4.4.用工负责人必须和临时用工人员签定《临时用工安全合同》,在《临时用工安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4.5.临时用工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未经安全教育、考试的人员均不得上岗。
4.6.用工负责人在开工前进行工作任务、安全注意事项讲解,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会必须做到“四清楚”;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并派专人负责安全监督。
4.7.临时用工一般只用于从事体力劳动的辅助性工作,禁止指派临时用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作业,若确要参加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临时用工带临时用工。
4.8. 临时用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4.9.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佩带《临时用工证》胸牌,不得转借他人。
4.10.临时用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4.11.临时用工在施工中必须正确佩带和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12.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服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安排。
4.13.临时用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酒后工作,作业时不得打赤臂、赤脚,严禁穿拖鞋,严禁在电力设备检修现场吸烟,防止火灾发生。
4.14.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4.15. 各施工队伍未按照上述要求使用临时用工,安监部将按严重违章追究相关人员安全责任。
第8篇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八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第九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七条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电力监理单位协助电力建设单位实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电力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电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电力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电力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电力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二十一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电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电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9篇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八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第九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七条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电力监理单位协助电力建设单位实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电力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电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电力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电力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电力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二十一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电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电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调减或者挪用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接受电力建设单位、电力监理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下列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沉井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钢结构工程;
(五)高空、水上、潜水、带电作业;
(六)拆除工程、爆破工程、地下工程;
(七)锅炉和汽机管道吹扫、锅炉酸洗作业;
(八)高压容器压力试验;
(九)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安全技术措施经电力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电力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管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特种设施等。
第三十条 制造、安装、维修、拆卸电力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模板、压力容器和大型施工脚手架等特种设施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制造、安装、验收、维修、拆卸。
第三十一条 电力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二条 电力施工单位进行调试、试运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和试验方案,并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履行下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章、规定;
(二)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参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八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第九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七条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