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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安全管理3篇

发布时间:2023-01-25 07:45:04 查看人数:26

强制安全管理

第1篇 安全管理强制原理含义

采取强制管理的手段控制人的意愿和行动,使个人的活动、行为等受到安全管理要求的约束,从而实现有效的安全管理,这就是强制原理。

所谓强制,就是无需做很多的思想工作来统一认识,讲清道理,被管理者必须绝对服从,不必经被管理者同意便可采取控制行动。

一般来说,管理均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管理是管理者对被管理者施加作用和影响,并要求被管理者服从其意志,满足其要求,完成其规定的任务,这显然带有强制性。不强制便不能有效地抑制被管理者的无拘个性,将其调动到符合整体管理利益和目的的轨道上来。

安全管理更需要具有强制性,这是基于以下3个原因。

①事故损失的偶然性。企业不重视安全工作,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时,由于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具有偶然性,并不一定马上会产生灾害性的后果,这样会使人觉得安全工作并不重要,可有可无,从而进一步忽视安全工作,使得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继续存在,直至发生事故,悔之已晚。

②人的“冒险”心理。这里所谓的“冒险”是指某些人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甘愿冒受到伤害的风险。持有这种心理的人不恰当地估计了事故潜在的可能性,心存侥幸,在避免风险和获得利益之闻做出了错误的选择。这里“利益”的含义包括:省事、省时、图舒服、爱美、逞能逞强、提高金钱收益等。冒险心理往往会使人产生有意识的不安全行为。

③事故损失的不可挽回性。这一原因可以说是安全管理需要强制性的根本原因。

事故损失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永久性的损害,尤其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更是无法弥补。因此,在安全问题上,经验一般都是间接的,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犯错误来积累经验和提高认识。

安全强制性管理的实现,离不开严格合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各级规章制度,这些法规、制度构成了安全行为的规范。同时,还要有强有力的管理和监督体系,以保证被管理者始终按行为规范进行活动,一旦其行为超出规范的约束,就要有严厉的惩处措施。

与强制管理相对的是民主管理。由于安全管理的特殊性,安全管理更倾向于强制性。另外,强制管理和唯长官意志的独裁管理县有本质上的区别的,虽然二者都是使被管理者服从,但强制管理强调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而独裁管理完全凭企业最高领导人的个人意志行事,大量实践表明,这种管理方式是搞不好安全工作的。

第2篇 安全管理的强制原理

(一)强制原理的含义

采取强制管理的手段控制人的意愿和行动,使个人的活动、行为等受到安全管理要求的约束,从而实现有效的安全管理,这就是强制原理。一般来说,管理均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管理是管理者对被管理者施加作用和影响,并要求被管理者服从其意志,满足其要求,完成其规定的任务。不强制便不能有效地抑制被管理者的无拘个性,将其调动到符合整体管理利益和目的的轨道上来。

安全管理需要强制性是由事故损失的偶然性、人的“冒险”心理以及事故损失的不可挽回性所决定的。安全强制性管理的实现,离不开严格合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各级规章制度,这些法规、制度构成了安全行为的规范。同时,还要有强有力的管理和监督体系,以保证被管理者始终按照行为规范进行活动,一旦其行为超出规范的约束,就要有严厉的惩处措施。

(二)强制原理的原则

1.安全第一原则

安全第一就是要求在进行生产和其他活动的时候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和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以安全为主,生产和其他工作要服从安全,这就是安全第一原则。

安全第一原则可以说是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内容。贯彻安全第一原则,就是要求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领导者要高度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要把保证安全作为完成各项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条件。在计划、布置、实施各项工作时首先想到安全,预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该原则强调,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企业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作为一项有“否决权”的指标,不安全不准进行生产。

2.监督原则

为了促使各级生产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必须授权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和惩罚的职责,以揭露安全工作中的问题,督促问题的解决,追究和惩戒违章失职行为,这就是安全管理的监督原则。

安全管理带有较多的强制性,只要求执行系统自动贯彻实施安全法规,而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系统去监督执行,则法规的强制威力是难以发挥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国家与企业、企业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差别,在安全管理方面也有所体现。它表现为生产与安全、效益与安全、局部效益与社会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企业经营者往往容易片面追求质量、利润、产量等,而忽视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备合格的监督人员,赋予必要的强制权力,以保证其履行监督职责,保证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3篇 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

1 总则

1.1目的

为了更有效的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和违章现象,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参施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利益和企业形象,本着“突出重点,狠抓监管,强制执行”的原则,特制定如下强制性规定。

1.2业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2 管理职责

2.1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的编制和监督落实工作,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内容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

2.2公司财务部负责配合安全管理部落实各种罚款资金的过程管理工作。

3 实施细则

3.1 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强制性规定

3.1.1 各项目部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件要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根据参施工程性质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3.1.2 各项目应加强对分包企业管理,严禁将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施工任务分包给无任何资质或资质不符的施工单位。同时,根据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件要求严格审核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3.1.3 根据京建施京建施[2007]140号文件规定,落实群众监督员审核、培训工作,按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群众监督员,在进行关键部位和重点工序施工作业时,群众监督员必须认真履行旁站制度,对作业全过程进行监控。

3.1.4 各项目成立初始,必须以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在施工过程中予以严格落实。

3.2 安全生产协议、方案和交底强制规定

3.2.1 工程实行总分包管理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租用各类大型机械设备前,必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安全协议”。各种协议必须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可根据施工特点,在原有条款基础上对协议内容进行补充,并履行签认程序。

3.2.2 各项目参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施工方案中要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要明确工作目标、组织机构、标准依据和具体的实施措施。同时,严格履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会签制度,各类审核、审批手续要及时、有效。凡经签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执行。

3.2.3 依据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件要求,对特定工程组织专家论证。同时,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方案。

3.2.4 各项目部要结合参施工程特点,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内容,编制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交底要分级进行,由各单位参施工程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向参加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交底,交底必须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签认程序,并形成交底记录。各项目参施工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参与交底的编制与落实,任何未接受交底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3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制性规定

3.3.1 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方可上岗。

3.3.2 各项目部应挂牌设立“农民工夜校”,将“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三级教育相结合,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参施人员未经教育或考核不合格严禁上岗作业。

3.3.3 各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满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之规定,经过本工种相关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操训练,并通过属地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期履行年审程序。未经考核取证或证件过期未年审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施工。

3.3.4 各项目部必须督促各参施单位落实班前教育制度,尤其是变换工作内容或变换工作地点时,应组织相关参施人员进行教育,班组负责人负责填写相关资料,并报送各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4 安全生产检查强制性规定

3.4.1 各项目部应依据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结合参施工程实际情况建立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明确检查人员、检查形势和检查内容。每月至少组织2次文明安全施工综合检查活动,由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3.4.2 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日检职责,认真填写“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及时完善相关检查资料。

3.5 安全生产投入强制性规定

3.5.1 各项目部应依据京建[2005]802号文件和京造定[2009]4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编制保障资金投入计划,认真做好资金投入登记备案和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3.5.2 各项目部应以城建安全发[2007]85文件为依据,建立完整的安全保障物资采购、审核、使用流程,以城建集团年度审核合格劳动用品厂家和销售人员名录为参考,选择合格的供应商,选购符合标准的安全物资,各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进场审核和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3.6 分部分项工程强制性规定

3.6.1 土方施工强制性规定

3.6.1.1 必须编制土方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对于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础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必须按本规定4.2.3条款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并编制专项安全方案。

3.6.1.2 土方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要求,根据施工区域的实际情况采取放坡、浇筑护坡桩等有效的安全措施。同时,严格按照本规定4.2.4条款要求对所有参施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认程序。

3.6.1.3 深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指派专人对边坡的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

3.6.1.4 土方施工过程中沟槽边缘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支搭防护栏,同时,严禁在沟槽边缘1米距离内堆放物料或停放机械。

3.6.1.5 土方施工前应及时了解掌握施工部位现况管线情况,明确管线性质、数量和具体位置,并结合施工要求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施工,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线保护措施。同时,履行汇报程序和会签手续,在取得业主、甲方、建立签认后,方准动土施工,并在作业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旁站监控。

3.6.2 脚手架施工强制性规定

3.6.2.1 脚手架施工必须由各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设计,并编制专项搭设、拆除方案和专项安全方案,在经过公司技术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准实施。高大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施工必须按本规定4.2.3条款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3.6.2.2 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施工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4.2.4条款要求对所有参施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认程序。

3.6.2.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的相关要求。

3.6.3 模板施工强制性规定

3.6.3.1 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要求严格执行jgj-162-2008标准,大模板的制作、组装、吊运、安装、存放、保险购要求执行京建发[2006]1039号文件,大模板的保险装置和自制模板的吊环要求以及无腿模板插放架的支搭执行京建发[2010]281号文件。

3.6.3.2 模板施工必须在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基础上编制专项安全方案。大模板施工必须按照本规定4.2.3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3.6.3.3 模板施工前必须按照本规定4.2.4条款要求对所有参施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认程序。

3.6.3.4 小型模板吊运必须采用容器,且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

3.6.4机械施工强制性规定

3.6.4.1 起重机械施工严格按照建设部令166号和京建施[2008]368号等有关规定落实租赁、备案、安装、使用、检测、拆卸等工作。

3.6.4.2 摊铺机、压路机、铣刨机等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专机专人,持证上岗,杜绝酒后作业,疲劳驾驶.。

3.6.4.3机械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方案,并在施工前向所有参施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认程序。

3.6.4.4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和信号工必须持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上岗作业。

3.6.5 有限空间作业强制性规定

3.6.5.1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定》,明确主要负责人职责,本着“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建立作业审批、危害告知、现场监督、安全培训、应急救援等安全施工体系。

3.6.5.2 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报请属地相关检测部门对作业空间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气体进行专业检测,掌握具体情况。

3.6.5.3 有限空间作业时要采取有效通风措施,配备各类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并根据作业空间的实际请款想作业人员配发符合标准的呼吸防护用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

3.6.6 人工挖孔桩施工强制性规定

3.6.6.1 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6.6.2 人工挖孔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防高坠、物体打击、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保障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3.6.7 临时用电强制性规定

3.6.7.1 各项目部必须根据参施工程临时用电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过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准实施。

3.6.7.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jgj46-2005标准要求,落实三级配电和逐级漏电保护措施,实行三相五线制的线路配置规定。

3.6.8 施工机械强制性规定

3.6.8.1 钢筋和木料加工机械必须搭设防雨防砸棚,运转部位设防护罩,设置安全防护挡板。同时满足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标准。

3.6.8.2 电焊机必须设置专用开关箱,安装弧焊机触电保护器,一、二次侧防护罩齐全,二次则安装防触电装置,使用专用的焊把线和焊钳,且双线到位。

3.6.8.3 潜水泵必须设置专用开关箱,安装漏电保护器,施工时必须使用绝缘材料悬挂。

3.6.8.4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作业前,必须检查绝缘手柄是否完好,漏电保护装置是否灵敏有效,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正确佩戴绝缘保护用品。

3.6.9 关键部位施工强制性规定

3.6.9.1 邻边、洞口防护强制性规定

3.6.9.1.1 深度超过2米的沟槽和深基坑以及房建首层周边、框架邻边、阳台周边必须搭设两道护身栏,刷红、白相间漆。

3.6.9.1.2 施工现场洞口防护必须严密,超过1.5_1.5m以上洞口四周应加设护身栏,并用密目网密封;小于1.5_1.5m空洞应采用盖板密封,并采取固定措施。

3.6.9.2 电梯井防护强制规定

3.6.9.2.1 电梯井首层必须设置双层安全网,四周封闭严密,每四层或高度不超过10米应加设一道水平安全网,网内不得有杂物。

3.6.9.2.2 电梯井内作业平台下支点必须采用圆32以上的圆钢。

3.6.9.2.3 电梯井应设高度应为高度1.5m工具式防护门,且用密目网密封。

3.6.9.3 卸料平台防护强制性规定

3.6.9.3.1 卸料平台搭设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交底、验收程序。

3.6.9.3.2 卸料平台底部铺板必须严密,周边采用硬质材料做高度1.5米挡板,设置自动联锁防护门和保险绳。同时,外部悬挂限重标识,内侧悬挂物料码放明细目录。

3.6.9.3 水平网、密目网支设强制性规定

3.6.9.3.1 采用外挂架或爬架的高层建筑首层必须设置双层水平安全网,宽6米,下方净空5米,双层网间距50厘米,支设满足里低外高要求,且网内不得有杂物。同时,每隔四层要再设一道宽3米的水平安全网,水平安全网必须为锦纶材质。

3.6.9.3.2 密目网支设必须采用专用绳绑扎。

3.6.9.3.3 水平网和密目网的采购应按照本规定4.5.2条款要求落实,每次所购产品必须有批次监测报告。

3.6.9.4 井字架、龙门架搭设强制性规定

3.6.9.4.1 井字架、龙门架搭设前必须按规范编制搭设和拆除方案,并履行审批、交底程序后实施。

3.6.9.4.2 井字架、龙门架搭设完成后必须经过集团公司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6.9.4.3 井字架、龙门架应设置超高限位器和水平限位装置。

3.6.9.4.4 井字架应在10米高度处设置一道揽风绳,每增加10米增设一道揽风绳,且吊盘使用双保险吊盘。

3.6.9.4.5 卷扬机和揽风绳地线必须使用地埋式。

3.6.9.5 吊篮架搭设强制性规定

3.6.9.5.1 租赁吊篮架必须有合同书和安全生产协议书,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禁止使用自制式吊篮架。

3.6.9.5.2 吊篮架必须由专人安装和拆除,并设置保险绳和防下滑保险卡。

3.6.9.6 外挂架搭设强制性规定

3.6.9.6.1 外挂架搭设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且履行交底、验收程序。

3.6.9.6.2 穿墙螺栓使用圆32以上圆钢,墙内侧设垫片,并使用双螺母拧紧。

3.6.9.6.3 外挂架升降过程中,架子上严禁站人。

3.6.9.7 外爬架搭设强制性规定

3.6.9.7.1 严格执行建设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厂家资质审核及合同、协议签订等工作。

3.6.9.7.2 外爬架每次升降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6.9.7.3 外爬架外侧应用密目网密封,下方必须设置严密的安全网。

3.6.1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强制性规定

3.6.10.1 各项目部应建立完善的安全事故及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体系,要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职责,细化成员分工。

3.6.10.2 各项目部应结合参施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依据国务院第75号令等相关文件要求,从事故和突发事件的上报、救援、调查、善后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规范应急救援流程,并结合实际情况组实施进行演练,不断完善预案的实效性。

3.6.10.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之规定,及时向公司上报事故信息,并第一时间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

3.11 附则

3.11.1 凡违反本规定,公司将按每条1000-2000元的额度予以处罚,累计处罚额度不超过20000元。

3.11.2 同一项目,单次检查中违反上述3项条款的,公司在处罚的基础上,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对责任项目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3.11.3 凡因违反上述条款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公司将免去责任项目主要负责人职务。

3.11.4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11.5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11.6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4 相关制度目录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

4.3 《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场所实行建筑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的通知》(京建施[2007]140号)

4.4 《北京市道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j01-84-2004)

4.5 《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j01-85-2004)

4.6 《北京市供热与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j01-86-2004)

4.7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j01-87-2005)

4.8 《北京市给水与排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j01-88-2005)

4.9 《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

4.10《关于建立“农民工夜校”组织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4.1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

4.12《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2000)京经安监字第909号)

4.1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京建施[2005]802号)

4.14《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9]4号)

4.1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柜)、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管理规定》(城建安全发[2007]85号)

4.16《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

4.1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

4.18《北京市建筑其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

4.19《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

4.2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

强制安全管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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