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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运输安全管理15篇

发布时间:2022-11-28 09:42:05 查看人数: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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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1篇 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等活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停放、清洗、维修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及行驶、停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单位、维修单位和停车场地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配载的罐车及其他容器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本市重点地区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机构的,必须到市交通运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严禁个体、挂靠车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活动。

第八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九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修理的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取得市交通维修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取得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并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二)残液处置、废水、废气处理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维修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建设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许可证;

(三)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

(四)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五)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六)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七)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自设停车场的,须经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或者禁止停放。

第十二条 罐车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一)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二)承压罐车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质监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罐车的显著位置。

(三)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罐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四)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罐车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罐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要求:

(一)凡在本市重点地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应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企业、专用停车场。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 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认真查验车辆备案信息卡,登记建档。对未持有备案信息卡的车辆,不得装卸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对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员,运输企业必须予以辞退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三)发货单必须标明所要提取的货物品名、数量、车辆皮重、栈台号、车号。发货时应当认真核对,并由发货人、驾驶员、押运员签字确认。严禁超装、超载。

第十五条 运行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险种。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押运人员在押运过程中,须携带所载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技术资料。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在运输剧毒、爆炸化学品前,须制发详细路线图和制定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五)公安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第十六条 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二)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维修保养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gb7258)、《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和交通部《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定期进行检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等级必须达到一级,合格后方可参与道路运输。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对罐车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承压罐体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和全面检验(每六年至少一次)。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常压罐体必须每年度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车辆的一、二级维护的技术要求和作业项目,按《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维修工艺流程,确保安全生产和维修质量,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企业对罐体不得进行修理或者改装。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与托修人应在维修前依法签订维修合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维修及修理费用2000元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修理内容、维修费用、安全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罐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及维修单位必须设立残液回收装置,对残液进行分类回收并有醒目标志、标签,回收的残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进行处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实行雨污分流,建设洗车废水处理设施,初期雨水归入洗车废水一起处理,确保排放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建设洗车废气吸收处理装置,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第二十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及维修单位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回收残液的名称、数量、去向、应急措施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须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对回收的残液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回收残液的转移,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严禁将残液乱排、乱倒或者委托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自行回收或者擅自倾倒残液。

第二十九条 公安、安监、交通、质监、环保、消防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公安、交通部门要在重点路段加强检查,重点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等运输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提请原许可机构依法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由公安部门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监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一条 公安、安监、交通、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每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肇事情况进行分析,并通报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修理、车辆停放、车辆清洗的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由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第三十五条 对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按《张家港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张政发[2002]138号)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车辆停放、车辆清洗、车辆维修管理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方案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避免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2022年度安全工作顺利实施,让广大人民群众走得安全、及时、有序、舒适、满意,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____”主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道路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事故为出发点,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管理,确保此项工作安全运行。

二、原则和目标

原则:加强领导,抓好源头管理,实行依法治理,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行车。

目标:强化源头管理,推动公路运营,预防交通事故长效管理机制的完善,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治理超员、超速等现象,努力防止小事故,控制大事故的发生。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22年12月20日-12月31日为准备阶段,主要制订本方案。

第二阶段: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为实施阶段,对我司驾驶员进行摸底,制订完善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全体司乘人员安全学习,配合交警、运管部门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力排行车安全隐患,确保客运车辆安全运行。

第三阶段:2022年12月25-31日为总结阶段,回顾2022年度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及时整改,并完善安全制度,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机构设置

设立_____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主任:___主管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副主任:___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和实施

成员:___负责车辆二保、检测和保险

各车驾驶员为安全员 负责车辆例检工作

信息联络员:_______________

五、客运车辆的管理

1、客运车辆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营运;

2、所有车辆必须标志齐全,证照有效,规范经营行为,文明优质服务;

3、按期二保,当天出车前或收班后必须对车辆进行例检,确保无“病”车上路;

4、车上必须配警示牌、反光锥筒、灭火器,严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

5、作好“防风、防雨、防雷电、防滑”等工作;

6、及时、多险种、足额的进行车辆保险;

7、按时进行车辆年检。

六、驾驶员管理

1、没有三年安全驾龄和《从业资格证》及2022年违章记录满12分的人员不得参加营运,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或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人员驾驶;

2、不得驾车到危险路段、夜间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或禁止客车行驶路段运行。

3、严禁超员、超速、酒后开车、带病行驶;

4、严禁车辆乱停乱放、乱掉头。

5、按照“八严禁”的要求驾驶车辆。

七、其它事项

1、对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如实向我司报告,绝对不缓报、瞒报,我司立即是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2、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我司应及时启动《2022年度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事故大小程度,损失多少,立即派员共同作好处理工作。

3、期间我司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

信息联络员:_____________

_____汽车客运有限公司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度交通事故处理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维护2022年度安全运输,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以解决经营业户的后顾之忧,提高行车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损失,让广大旅客走得安全、及时、舒适、满意,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道路运输秩序,预防忽然减少道路事故为出发点,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管理,确保客运车辆安全运行。

二、成立组织机构

组长:___

副组长:___

成员:为各车安全例检员

三、实施步骤

1、我司及时掌握旅客流量情况,合理调配车辆,在旅客相对集中、客流量大,我司安排部分车辆值班,确保旅客能及时到达目的地。

2、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我司立即启动该预案,“小组”派员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宜,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在2小时内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事故在24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绝不缓报、瞒报。

3、及时向“120、110”求救、报警,将受伤者送到就近医院救治,并保护好现场。

4、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协商保险赔偿金的预支和理赔事宜。

5、配合车主处理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6、期间我司每天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四、资金来源

1、车主自筹;

2、保险公司预借;

3、安全互助金中预借

____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31日

第3篇 公路运输管理所货运股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执行《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积极深化和拓展工作措施,以预防为主,加强源头管理和监督,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的整治,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2)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提交货运企业、危货运输企业和项目许可中严把安全条件关,并督促许可对象在经营管理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与相关股室共同指导督促货运企业尤其是危货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道路运输安全措施的落实。

(3)与相关股室共同指导督促道路货运企业按照相关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落实本行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各项措施。

(4)督促各道路货运企业执行上级有关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相关规定,对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逐步建立和完善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有序、优质服务的道路货运运输市场。

(5)与相关股室共同指导督促危货运输企业落实危货运输车、辆按规定安装gps安全监控制度和危货运输车辆落实承运人责任险制度。

(6)根据气候特点抓好针对性的运输安全监督。适时参加应急预案联动,有效防范雨、雪、雾及冰冻灾害等恶劣气候对安全运输的影响。

(7)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与相关股室共同指导货运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类业务台帐资料。

(8)根据上级有关部署,积极参与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各类专项整治活动。

第4篇 铁路运输公司电气化铁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参照国铁《电气化铁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则》,并结合铁运公司实际情况,是为保证电气化铁路沿线有关人员的电气化安全和有效地防止触电伤亡事故而制定。

第二条    进入电气化铁路区域的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因管理不善、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站段、科室、部门和责任者,按公司《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进行处罚。

第三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做好电气化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电气化区段的现场检查和监督,做好对外告知、联系工作。

第四条    新进(公司的)职工必须经过电气化有关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考试成绩90分以上为合格),方可进入下一步的相关培训。

第五条    各站段、科室每年须认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电气化安全措施的专门学习培训和考试;或由公司有关部门统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电气化安全措施的专门学习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在电气化区段作业(考试成绩90分以上为合格)。

第六条    非电气化区段调入电气化区段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二章 通用安全规则

第七条   接触网通电的十五天前,公司将把通电日期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转告所属有关人员,从此开始视为接触网带电,所需要的作业,均须按带电要求办理。

第八条    在接触网支柱等危险设施、设备及区域,必须规范涂刷或设置“有电危险”、“切勿靠近”、“严禁攀登”等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保持完整、清晰,任何人不得在上述地点停留休息。

第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生产用具。绝缘防护用品和生产用具应有专人保管,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如有疑问或不良严禁使用,严格检验检测制度。绝缘防护用品和生产用具每半年进行检验检测,并建立相应档案,健全各项记录。

第十条   在电气化区段,除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所有人员和所携带的物件、使用的工具与接触网设备、牵引变电设备和电力机车的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禁止通过任何物体,如棒条、导线、水流等与上述设备相接触(接触网间接带电作业除外)。

第十五条    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接地的情况下,任何从业人员严禁登上各种机车、车辆顶部或站在货物上进行任何作业,严禁翻越车顶通过线路。严禁使用水流冲刷机车、车辆上部。

第十六条    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2米的建筑物或构建物等设备上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由供电部门验电和装设可靠的临时接地线,并设专人监护方可作业。作业后,供电部门要确认所有工作人员都已进入安全地点,方可通知正式完工,办理送电手续,严禁作业人员再次进入作业点作业。

第十七条    发现接触网绝缘破损或断线,以及接触网上挂有线头、绳索等异物,任何人不得与之接触,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前,须严加防护。发现接触网导线断落碰地时,必须距断落碰地的导线 10米以上的距离,防止跨步电压伤人。

第十八条    在接触网支柱及带电部分5米以内金属结构上均需装设接地线,并做好测试记录。上部跨越、接近接触网的天桥、灯桥等,必须设置安全栅网,并做好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通过电气化铁路平交道口的机动车辆、运输工具装载的货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下同)不得超过4.2米和触动道口限界门的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2米以上的货物上严禁坐人。持有高长物件的行人通过道口时,不准高举挥动,须将物件保持水平状态。

供电部门要在道口限界门右侧杆上,安设有上述内容的安全提示牌。道口限界门距线路钢轨外侧不少于12米,道口栏杆距线路钢轨外侧部少于4米,栏杆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少于2米。

第二十条   电气化铁路及附近地区发生火灾,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燃烧物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4米又未停电的情况,不得用水或一般灭火器扑灭燃烧物,若用沙土灭火时,应距接触网2米以上距离。如超过4米以上,在未停电的情况下,可以用水浇,但严禁向带电部分的方向喷射,并保持水流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2米以上。

第三章    其他安全规则

第二十一条   在电气化铁路上,接触网的各导线及相连部件,均带有高压电,因此禁止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物体,如棒条、导线、水流等)与上述设备接触。

第5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铁路运输管理员(2)

铁路运输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

一、认真学习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矿铁路专用线的管理工作。

二、不断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科学合理调度运煤机车,确保机车安全运行。

三、制定我矿铁路机车运输的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四、定期检查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严禁带病运转。

五、协调好与铁路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确保铁路运输畅通无阻。

六、配合保卫部门,做好铁路的保卫工作,狠狠打击破坏铁路的违法行为。

七、经常检查铁路路线的安全情况,严禁闲散人员在铁路线上逗留,严禁放置异物。

第6篇 厂内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厂内铁路运输及其装卸作业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要求。

二、引用标准

gb 146.1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gb 146.2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

gb 6389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

gbj 12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gb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公路运输安全规程

三、基本要求

1、各单位应根据工艺流程、运输量和物料性质,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从设计上保证运输、装卸作业的安全。

2、厂内建(构)筑物、设备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和道路的建筑限界,不得妨碍铁路人员作业视线。现有已侵入限界的围墙和各种建(构)筑物必须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时应予解决;未拆除前产权单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处由产权单位设置侵限警告标志。

3、应建立运输、装卸设备的技术档案,有计划地对运输、装卸设备进行大、中、小修和维修保养。新购、改装和修复后的运输、装卸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和试运转,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使用。

4、从事铁路运输工作的新职工和代培、学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人员带领下工作,按不同岗位确定不同的培训时间,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机车、机动车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准驾驶。

从事危险品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准继续操作。

5、从事运输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者,方能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6、运输、装卸作业人员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7、有害物料的运输,应使用专门的设备或容器。运输超限货物时,应使用专门的设备或容器。运输超限货物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8、原有线路改造、邻近路基施工(特别是地下工程)、跨越或穿过路基建(构)筑物施工、跨越铁路线路和道路和横穿路基和桥梁敷设电线、管道等设施时,必须事先经工厂总图管理和铁路运输部门批准。

9、在铁路线路附近施工时,应事先得到铁路运输部门的批准,不得占用铁路运输设备,并釆取防护措施。所用器具、材料的堆放,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四、铁路运输

1、铁路运输设施

1)铁路线路应按设计标准铺设,并保持路基坚实稳固、道床密实、排水设施完整畅通。

2)站场最外侧的线路中心线至路基面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m。现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站场,当改、扩建站场条件困难时不得小于2.8m;在梯线、平面调车牵出线和货场边缘的装卸线等经常有调车人员上、下车作业的一侧不得小于3.5m。

3)厂内车站应设在平直的线路上,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大于1.5‰。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2.5‰的坡道上,但必须釆取防溜措施。站线曲线半径在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400m ;仅有2至3条配线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300m。

4)厂内铁路线路最小半径应符合表1的规定,使用固定轴距小于4.6m或3.5m的机车线路,前者最小曲线半径应不小于150m,后者应不小于120m。

表1厂内铁路线路最小曲线半径 m

线路名称

最小曲线半径

一般条件

困难条件

厂内正线

300

200

联络线

300

180

装卸线

500

300

其它线

200

180

铁路局机车进厂取送车的专用线,应按铁道部有关铁路技术标准执行。

5)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避免铺设竖曲线或桥头上。如有困难时,可铺设在半径大于5000m的竖曲线上或距桥头25m以外。道岔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整治或更换。

两尖轨互相脱离;

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在静止状态下不密贴,间隙超过2mm;

尖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

在尖轨顶面宽50mm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超过2mm;

基本轨垂直磨耗,正线超过8mm,其它线超过10mm;

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正线超过8mm,其它线超过10mm;

辙叉心作用面护轮轨头部外侧距离小于1391mm 或翼轨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距离大于1348mm;

辙叉(辙叉心、翼轨)损坏;

尖轨或基本轨损坏;

护轨螺栓折损;

6)尽头线的终端,应由各分子公司产权单位设置车档和车档表示器。车档后面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车间内不小于6m。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7)机车投入运用前,必须达到机车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要求:

a) 机械、走行部件、风泵、制动、撒砂、牵引给油装置,发电机(包括头灯和信号标志),汽笛、风笛和各种监督计量器具;

b) 车钩、轮对;

c) 扶手、车梯和脚蹬等;

d) 内燃机车的柴油机及辅助装置、牵引电机、传动装置、蓄电池组、与操纵机车有关的电器及电线路、安全保护装置。

8)运用的普通车辆,其主要部件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

a) 转向架、轮对;

b) 制动装置,车钩中心水平线或钩底面最低点至钢轨顶高度符合要求;

c) 扶手、脚蹬;

9)运用的自翻车辆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其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车体正位;

车箱不倾斜;

起翻装置和风动系统作用良好。

10)站场、道岔区、料场、渣场院、装卸线以及建筑物的进出口等处,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其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站场线路上不小于l 1_;

b) 道岔区不小于5 1_;

c) 装卸场所不小于5 1_;

d) 料场、渣场不小于0.5 1_。

4.1.11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各用车单位要爱护铁路车辆,在装、卸车时严禁砸撞车辆手闸、车梯等涉及行车安全的重要部件。为使这一要求能顺利贯彻落实,根据铁道部(80)铁字1982号文件《关于损坏铁路车辆赔偿费的规定》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a) 用车单位要教育职工爱护铁路车辆和各种设施,装、卸物资时要轻装轻放,防止损坏运输设备。

b) 严格按车辆标记吨位装载货物,严格安装载加固方案装车,禁止超载、偏载、集载以防损坏铁路运输设备。

c) 装载特殊货物时,要捆绑牢固,垫衬稳当。散装货物要整齐稳妥,随走随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货物,不予运转。

d) 凡用车单位损坏车辆手闸盘、手闸杆、等制动系统部件,车梯、扶手等安全运行部件,责任单位需按要求赔偿损失,(包括修理费和材料费)。

e) 超载或装载不当,造成车辆中梁、侧梁变形弯曲致使车辆报废时,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国铁车辆或在正线上运行的车辆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后果,按国铁部门要求执行。

2、铁路限界、线路间距及线路有关距离

1)建(构)筑物和设备与铁路的建筑物接近限界,除应符合gb146.1和gb146.2的规定外,使用特殊型号的车辆或有其它特殊需要时,各行业部门可制定特种建筑接近限界。

2)站场线路间距和线路中心线至建(构)筑物或设备的距离,除应符合gbj12的有关规定外,有普通车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有冶金车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800mm。

3)通信、信号架空线弛度最低点至地面、轨面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跨越道路,距路面不小于5.5m;

b) 跨越铁路,距钢轨顶面不小于7m。

c) 禁止在电线路下面植树,电线路附近的树枝与电线的距离,在市区内时不得小于1m,在市区外时不得小于2m。

4)电力电线路与铁路接近或交叉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接近或平行时,电杆(塔)外缘至线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10kv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不小于3m;35kv架空电力线路,不小于电杆(塔)高加3m;

b) 电力线路跨越铁路(非电力牵引区段)时,电杆内侧距铁路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m,其导线最大弛度的最低点距钢轨顶面的距离:110kv及以下电力电线不得小于7.5m;154—220kv的电力电线路不得小于8.5m;330kv的电力电线路不得小于9.5m;

5)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在铁路沿线进行绿化施工时必须经铁路运输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绿化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 种植花草距钢轨不小于2m。

b) 种植树木不小于5m,在弯道内不小于10m。

c) 对铁路沿线原有树木要加强管理,经常修剪,保持火车司乘人员视线良好。确保运输设备、司乘人员的安全。

3、信号、安全标志

1)信号标志的设置、信号显示和使用方法,应参照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集团公司厂区内相关地点设立防护装置。设置铁鞋或脱轨器,铁鞋、脱轨器由物釆中心负责提供,管理和领用由库房、厂房的所属单位负责。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地点安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便移位。由于安全装置使用和管理不当造成的事故要追查相应管理单位责任。

铁鞋安放处,库房、厂房的所属单位要设置醒目的“铁鞋安放地点”标志牌,其规格为300×400mm的长方形,底色为红色标志牌,高为1200mm。

机车在进入厂房、库房取送车时,机车、车辆必须在规定地点停车,由调车人员撤除防护装置后再进行作业,作业完毕后由所属管理单位负责及时复位。

有铁路线的厂房、库房大门,所属单位要安设坚固的大门安全钩和安全环。

3)白天因天气恶劣,影响了望,以至使调车手信号在显示距离内不能辨认,应改用夜间手信号或者音响信号。

4、道口安全

1)运输公司代表集团公司行使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运输公司下设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道口办),负责日常工作。道口办设在火车车间。办公电话:3118672

2)道口办主要职责是:检查厂内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安全设施,督促各单位搞好道口设施建设、管理和维修;掌握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的布局,负责审批铁路道口的新建、移设、拆除、改造;负责组织勘查处理铁路道口各类事故,分析道口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制定防范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厂铁路道口进行安全检查,总结推广道口安全管理经验;负责组织道口看守人员、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铁路道口安全知识普及;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护工作。

3)铁路道口的安全设施

(1)各分子公司单独使用的道口, 各分子公司是该道口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道口防护设施的安装,维修,维护。集团公司主要干道的道口,由运输公司负责管理。

(2)各分子公司单独使用的道口,应根据gb4387-2008所规定的道口分级标准分级,并配置相应的道口防护设施。具体规定如下:

视距达不到要求,有机动车辆通行应设立: a 道口自动信号,无人看守,根据需要设置通信设备。b人工或电动栏木,有人看守,根据需要设置通信设备。

视距能达到要求,有机动车辆通行应设立: a 应设置慢速了望让行标志及慢速让行标志线。 b了望条件不良,但能达到 5米停车侧向视距60米要求时,道口使用单位应设置停车了望让行标志及停止线。

无机动车辆通过的道口须距钢轨外2米处设立遮断栏杆。

(3)铁路道口铺面必须平整牢固,道口铺面采用预制板铺设,与道路衔接平整。道口两侧按国家有关规定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口标志。

(4)有人看守道口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全,其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

(5)道口应设有警示标牌。有人看守道口名牌应设在道路一侧道口房墙壁上,道口名牌由产权单位负责设置。

(6)道口房、道口监护房了望条件必须良好,应经常保持信号、工具、备品齐全、完整、无失效。室内应设有道口看守人员岗位责任制、作业化标准,备有班组交接记录簿。

(7)道口房、监护房应备有必要的防火设备。

4)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1)铁路道口两侧五十米内禁止堆放占道的物品。禁止建筑妨碍了望视线,禁止种植妨碍了望视线的树木,对妨碍视线的应由园林绿化部门限期迁移或砍伐。

(2)各单位对自己所辖道口根据gb4387-2008标准分级,并配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厂区内主干线道口由运输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防护设施和道口看守员。

(3)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工作,应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益单位监护。受益单位有责任对道口轮缘槽进行经常清理,保持45毫米以上深度,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4)任何单位均不得私设道口,确因生产需要需设立道口的,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公司批准方可施工。维修道口必须由运输公司负责技术指导,维修后由运输公司负责组织验收。

(5)有道口的单位应经常对道口看守人员进行铁路道口安全知识培训。道口员执勤时必须着统一规定的服装。

(6)有机动车辆的单位、个人应对加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知识培训,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车辆进入厂区。

(7)对严重违反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对他们进行铁路道口安全教育,确保道口交通安全。

(8)每年开展一次道口安全大检查活动,并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由运输公司负责组织生产安全部、交通科等部门参加。检查铁路道口设置状况、各单位机动车驾驶员执行道口交通法规情况,同时深入、广泛地宣传铁路道口安全法规。

5)铁路道口的安全通行

(1)严禁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和两侧三十米以内超车、掉头、停留和超速行驶。

(2)特别笨重、巨大车辆等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征得铁路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3)车辆和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监护道口),必须停车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可通行。

载重机动车在冬季和雾天、雨天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必须派人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6)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的处理

(1)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由道口办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生产安全部牵头,运输公司,保卫武装部等单位协助负责调查处理。在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2)道口发生交通事故,应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逐级上报。

(3)因违章通行发生道口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者或所在单位负责。

7)违章处罚

(1)对干扰道口看守人员的正常作业、打骂道口看守人员(监护员)者由保卫武装部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2)对干扰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施,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的,由铁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000元罚款;

(二)对在铁路道口违章行车或停车的驾驶员,罚款200元,吊扣驾驶证2个月,今后不予办理进厂手续。

(三)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发生责任事故的,由运输公司、依据驾驶员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生产安全部,保卫武装部配合处理。

(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表2.道口视距

列车限速

机动车驾驶员对道口的侧向视距/m

机车车辆调乘人员对道口的视距

厂内道口

厂外道口

40

160

200

400

35

140

175

300

30

120

150

230

25

100

125

170

20

80

100

120

15

60

75

90

10

40

50

60

注:厂外道口,列车限速超过40km/h时,可按计算确定视距。

5、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要求

1)火车车间值班调度是铁路运输作业的指挥者,调度人员应随时了解现场情况,遇危及安全时,应及时釆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a) 全厂各用车单位申报用车计划后值班调度按计划安排作业。保证用车及时、准确、安全,所有调车人员应无条件服从调度命令。按调度命令执行调车任务。

b) 各生产用车单位,要服从火车调度人员的统一调车安排,为防止调运混乱引发行车事故,要认真执行《火车运输要车程序及相关事项管理办法》。

c) 在通知火车调度调车前,应保证作业现场线路畅通,清理干净车辆内多余物(包括铁路车辆进厂货物的捆绑物、衬垫物)。并按要求关好车门,清除铁路车辆上影响铁路运行安全的特殊加固捆绑物。

d)调运新车时,首先向火车分调或火车值班调度提出书面调运计划单。所调运车辆的连接、走行制动系统及车况必须是良好状态,调运时车辆所属单位应派专人在现场指挥,并负责本公司厂房内、外安全设施的管理操纵和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监护,调运完毕需和火车分调核对调运情况并签字确认。

e) 凡属铁路运输车辆,不经火车值班调度允许,不准将车辆推出厂房外的铁路线上,或在铁路线上随意用各种方式移动铁路车辆,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安全事故由用车单位负责。

f) 凡需派押运人员的车辆,押运人员应严格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关于加强货运安全工作的通知》(铁运〔2007〕17号),《关于加强提速区段货运安全工作的通知》(运营货管电〔2007〕974号)、《关于坚决清理盲流扒车人员确保铁路运输安全通知》(铁公安函〔2004〕420号)文件精神进行统一着装,遵守相关规定。

2)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限制速度不得超过表2规定

表3列车运行与调车作业的限制速度 km/h

序号

在空线上调车作业

牵引运行

25

推进运行

15

1

在栈桥、矿槽上作业

5

2

出入厂房、仓库、站修线和在高炉下作业

3

3

在轨道�上(不包括电子轨道�)推送车辆

3

4

接近被连挂的车辆

3

5

接近线路尽头取送车

3

3)机车运行中,乘务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不得离开机车;

b) 准确掌握速度,认真了望,确认信号,执行呼唤应答制,严禁臆测行车;

c) 遇有信号中断或显示不明时,立即停车;

d) 在作业中除企业运输部门规定允许的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e) 值班探头了望时,必须注意侵限情况;

f) 机车通过道口或行进方向有行人时应鸣笛。

4)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按调车作业计划工作,接到变更计划应彻底传达;

b) 推进运行时应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并确认进路;

c) 不得站在道心妨碍邻线机车走行的地点显示信号和联系工作;

d) 推进运行时,应先试拉;

e) 值乘厂内小运转时应指派一名连接员在最后(或靠近尾部)的车辆上值乘;

f) 在平板车、敞车、罐车边端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如在车辆两侧站立,必须距车边缘不少于1m,在车辆两端站立,必须距车端部边缘不少于3m;

g) 调车人员在随车运行中应站稳把牢。

5)机车人员上、下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脚蹬不在两侧、脚蹬不良和无把手的车辆不准上车;

b) 场地不平、有积水、结冰和障碍物处不准上、下车;

c) 上车时速不得超过5km/h,下车时速不得超过10km/h;

d) 禁止迎面上车或反面上、下车;

e) 跟班学习的调车人员,应在列车停稳后上、下车

6)调车人员在车辆移动时,禁止进行下列作业:

a) 摘风管和提钩销;

b) 在棚车顶上站立或行走;

c) 调正钩位或用脚蹬钩;

d) 两人同攀一个车梯;

e) 手扒篷布、绳索、车门、链条和脚蹬轴箱上;

f) 站立或蹬坐在连接器上;

g) 跨越车辆及在货物上行走;

7)在尽头线上取送车时,其终端至车档前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0m。

在困难条件下,可小于10m,但要严格控制调车速度,并釆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在装卸线上取送车辆时,调车人员应检查线路上有无障碍和车辆装卸、连挂装态以及装卸机械定位情况,如有危及安全时不得调车。

9)机车经常进出的厂房应设置带音响的信号。机车驶入有信号的厂房前,必须确认开通信号显示后方可鸣笛,按规定速度进入。如无信号设备,应在厂房门外一度停车,确认厂房内线路和无障碍后,按规定速度进入。在其内运行速度不大于3km/h。

10)厂内铁路线上禁止溜放作业.

11)以下时间段内禁止调运车辆通过中直路、经八路道口

a) 早7:45—8:00;

b) 中12:00—12:15; 13:45—14:00

c) 晚18:00—18:15;

12)下列地点严禁停留车辆:

a) 警冲标外方及道岔上;

b) 双动道岔中间的线路上;

c) 道口、桥梁、轨道�上;

d) 安全线上;

13)车辆停留的安全要求:

a) 各种运输的铁路车辆均不得停留在纵坡大于5%的线路上及警冲标外方,道岔和安全线上。

b)物釆中心要定期对铁路车辆的制动,手闸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和维修,凡在各铁路线上摘解和停留车辆时,必须首先釆取拧闸、打掩、放风等防溜措施,否则不准摘解车辆。

c)推出厂房外的产品车辆,必须连挂在一起并做好止轮措施,严禁两钩之间站人。已存放在各铁路线上的产品车辆须排除故障维修时,应通知火车值班调度,并在车列最外端车辆高2米处白天挂红旗,夜间挂红灯进行防护,必要时维修单位要指定专人进行安全监护。调车人员要注意悬挂信号,以防止连挂车辆发生意外。

14)扳道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正确及时地准备进路;

b) 认真执行“一看、二扳、三确认、四显示和“要道、还道”制度;

c) 扳动道岔和显示信号,由同一个人进行;

6、危险货物的运输

1)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时,应最后连挂。解编时应优先送往卸货地点。

2)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由内燃、电力机车牵引或推进时,须用1辆货车与机车隔离。装有起爆物品(引信、火工品、雷管等)与装有爆炸物品(火药、炸药、弱药)的车辆之间应有不少于1辆的隔离车。内燃机车应保持不少于1辆的隔离车位。

3)连挂易燃、易爆、压缩和液化气体货物车辆时,起动操作要平稳,防止冲撞和空转。

4)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车辆必须专用线停放。

7、线路维修和安全防护

1)工务进行线路、信号、行车设备的检修时,应事先取得值班调度同意,并按规定进行防护。

2)巡线工务人员发现线路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应迅速通知值班调度。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调度室、信号楼、调车场、扳道房等处。严禁在铁路上行走、逗留、抢道、钻车和在车辆下休息。

8、机动车通过道口时遵守以下规定:

a) 提前减速;

b) 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或有自动信号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发出停车信号或遇道口栏杆放下时,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最外股钢轨5m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c) 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如视距达到表二规定,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如达不到要求,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d) 铁路机车、车辆占用无人看守道口时,机动车不得通过;

e) 机动车发生故障被迫停在无人看守道口处,随车人员应立即下车到安全地点,驾驶员应采取紧急措施设置防护信号,并使车辆尽快让开道口;

机动车频繁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期间,应由用车单位派人临时看守。

9、机动车不得在平行铁路线或距钢轨外侧2m以内行驶、装卸。

五、铁路车辆的货物装卸

1、作业前必须在车辆两端或尽头线来车一端不小于20m处,来车方向的左侧线路上安设红色防护信号灯(旗)。作业完毕后,方可撤除。

2、须用人力推动车辆对货位时,应征得火车值班调度同意,并符合下列规定:

a) 仅限于在同一线路内短距离移动车辆,不得有2组车辆同时进行,每组不得超过2辆;

b)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km/h;

c) 不得在超过2.5‰坡道的线路上手推车辆。推动滚动轴承车辆,线路坡度不得超过1.5‰;

d) 被推车辆的手制动机必须良好,并派专人负责制动;

e) 严禁手推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装载不良、货物有脱落危险的车辆。

3、在装卸线上使用机械移动车辆时,宜使用轨道车和卷场机。

4、开关车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车门前不准站人。开车门时,应使用拉门绳,安设车门卡;关车门时,应将销子插牢。

5、货物装载不得端、偏、集重和超限,如需装运超限货物,须经铁路运输部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准装运。

6、铁路正线不准卸车。在装卸线旁堆放货物应距钢轨外侧不小于1.5m。在有卸车机的线路上,堆放货物应距车机走行轨道外侧不小于1m。

7、使用抓斗或卸车机械时,严禁装卸人员进入车内。如需上车清理物料时,必须停止机械作业。作业完毕,卸车机的链斗或刮板应升高到安全位置。

第7篇 某公司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铁路运输及其相关作业,加强沿线施工、机动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凡在本钢厂区内(包括主厂区和矿业公司)的铁路运输及其相关作业和在铁路限界内施工的单位、机动车辆、行人进行可能危害铁路行车安全或可能受铁路行车危害的所有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路外事故:凡在铁路行车中,发生机车车辆撞轧在岗执行任务的铁路运输单位职工以外的行人或与其他车辆碰撞等,均为路外事故。

3.2行车事故: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车中造成在岗执行任务的铁路运输单位职工伤亡、设备损坏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为行车事故。

3.3铁路道口:是指铺面宽度在2.5米及以上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3.4人行过道:是指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人行过道不得通过机动车辆。

4.管理职责

4.1安监部是铁路运输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行车安全、道口安全以及设备设施管理等工作;负责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建设;负责组织铁路安全专项检查;负责根据权限组织调查、处理行车事故和路外事故;负责本钢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本钢道口办)日常工作。

4.2制造部是铁路运输的组织部门,负责在行车组织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4.3发展战略部是新、改、扩建铁路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主管部门,负责新、改、扩建铁路项目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4.4设备部负责新、改、扩建铁路项目在设计、施工、验收时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负责已投产的铁路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的管理工作。

4.5保卫部负责铁路道口的道路交通管理。

4.6安监部、制造部、设备部、保卫部联合成立本钢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钢道口委),负责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新建、改造、移设、拆除铁路道口的审批、验收。道口委下设道口办,本钢道口办设在安监部。

4.7铁路运输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负责铁路设备设施、安全标志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检修;负责在行车以及组织过程中保证安全;负责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负责对机车驾驶员进行考核,并发放上岗证书;负责铁路道口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有人看守道口的监护工作;负责根据权限组织调查、处理行车事故和路外事故;成立道口委,在本钢道口委的领导下进行负责铁路道口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8各相关单位负责自行管辖铁路线路、道口、人行过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不影响正常的铁路行车;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员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教育和外部车辆进入本钢的安全告知;负责教育职工遵守铁路相关法规和本钢的安全管理规定。

5.管理要求

5.1综合管理

5.1.1铁路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铁路及道口档案;建立应急预案;应根据各站段所技术设备和作业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站细和安细等。

5.1.2铁路运输单位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定期对人员的按章操作情况进行检查。机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1.3实行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制度。凡新建、改造、移设、拆除永久性铁路道口必须向本钢道口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将道口平面图、设备设施清单报道口委备案。道口必须经本钢道口委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人行过道和临时性道口由铁路运输单位道口委组织审批、验收。

5.1.4新建、改造、移设道口或人行过道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设在了望条件好的地点,道口视距应符合《gb6389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的规定;

b.不应设置在站场、道岔区和调车作业繁忙的线路上;

c.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一般设计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一般不小于45°;

d.道口两侧的道路,从钢轨外侧算起,各应有不小于16m的水平路段;

e.道口应进行铺砌,铺面宽度一般与相交道路的路基同宽。

5.1.5严禁随意增设道口,发现私设道口时,道口委有权责令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

5.1.6临时性道口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监护,并负责在使用结束后的拆除工作。

5.2设备设施管理

5.2.1铁路运输单位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备、设施,巡查及处理情况应当留存记录。

5.2.2各单位建筑物、介质管道、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应符合铁路限界的规定,不得侵入铁路限界或妨碍行车了望。现有已侵入限界或妨碍行车了望的应拆除,确实无法拆除的,要妥善做好防护措施,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警告标志。

5.2.3厂房、库房内有铁路线路的,其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有铁水罐、鱼雷罐、渣罐等调车作业通过的厂房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800mm;货场堆放的货物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00mm;翻渣线的红渣高度应低于铁路线路700mm。

5.2.4各单位装载货物不得超限、超载、端重、偏重,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关好车门、车窗、安全档等,不得刮车埋道,各类施工器械必须在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的基础上设置,大型物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5.2.5在铁路弯道内侧、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现有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铁路运输单位可根据情况进行修剪、砍伐。

5.2.6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应根据《gb6389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的规定设置灯光、信号、音响、标志等安全设施,并按照规定对有人看守道口进行看护。

5.2.7铁路道口应于列车驶向道口方向的左侧,距道口100m的范围内设置司机鸣笛标志,特殊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机车司机见此标志须长声鸣笛。

5.2.8铁路桥梁下方有道路交叉和有直流架线的道口,应在两侧设限界架和限高标志,其净高为4.5m。

5.3铁路运输管理

5.3.1 机车运行中,乘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准确掌握速度,认真了望,确认信号,执行呼唤应答;

b.遇有信号中断或显示不明时,立即停车;

c.严禁无关人员搭乘;

d.值乘探头了望时,必须注意侵限情况;

e.通过道口或行进方向有行人时应鸣笛;

f.道口严禁停放机车、车辆;

g.在规定的地点执行一度停车。

5.3.2 调车作业时,相关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调车人员及参与调车的相关人员作业时不得站在道心或妨碍行车的地点;

b.调车前,应确认货物的装载状态,超限、超载、端重、偏重或大型物件没有固定等情况在没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之前不得调运;

c.车下行走时,应随时注意了望确认,不得妨碍邻线机车运行;

d.在运行中,调车员应站稳把牢。在平板车边端等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如在车辆两侧站立,必须距车边缘不少于1m,在车辆两端站立,必须距车端部边缘不少于3m。

5.3.3调车人员上、下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脚蹬不良和无把手的车辆不准上车;

b.场地不平、有积水、结冰和障碍物处不准上、下车;

第8篇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铁路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铁路运输有关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国务院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三)《冶金企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四)《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五)长钢发(95)号《铁路安全运输管理规定》

(六)长钢(97)13号《关于下发局自备铁路货车管理办法》

四、定义

(一)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两米五及以上,直接与公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三)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四)音响装置系指电铃、语音报警装置、音响报警装置。

五、职责

(一)生产处负责铁路运输的组织协调;

(二)铁运部负责铁路运输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管理及运输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织工作;负责铁路有人看守道口的看护和无人看守道口的监督管理;

(三)电气公司负责外发产品和过程产品的计量工作;

(四)各装车单位负责按装载加固方案及操作规程的要求装车;

(五)各卸车单位负责按各自操作规程卸车;

(六)各单位负责所属职工铁路运输安全知识教育;

(七)在公司区域内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由发包部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对所属人员进行铁路运输安全知识教育。

六、内容及要求

(一)铁路外发货物装载安全管理

⒈销售公司应根据《铁路货运规程》合理配货,确保货物装载量不超过车辆标准。

⒉各装车单位应根据《铁路货运规程》严格按照装载加固方案装车,返整车辆应按照长北驻公司监装人员的要求及时进行返整。

⒊铁运部应做好空车挑选及监装工作,并负责与长北驻公司人员进行装载加固交接。

⒋电气公司应做好外发产品和过程产品的计量工作,并及时向相关单位传递计量信息。

⒌供应公司应按相关标准采购稻草绳把;经装车单位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稻草绳把不得使用。

(二)铁路道口管理

⒈道口安全设施

⑴道口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停车让行标志、鸣笛标,并根据需要设置护栏、护桩、栅栏。

⑵有人看守道口应设置:道口房、监听电话、音响装置、道口栏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杆、照明设施、鸣笛标及护桩。

⑶无人看守道口应设置: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鸣笛标及护桩。

⒉道口安全运行

⑴车辆及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⑵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小时,不准在道口超车。车辆在道口内发生故障,驾驶员应立即设法将车辆移出铁路限界(距钢轨外侧不少于两米),确实无法移出的,需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设法通知两端车站,并在距离道口不少于800米处用红色信号拦截列车,无红色信号时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摆动,以有效地拦截火车驶入道口。

⑶遇道口栏杆关闭、音响器发出警报、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应立即停于钢轨外侧5米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

⑷车辆及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时,应停车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通过时,方可通行。

⑸机动车通过道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提前减速。

②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遇道口栏杆放下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有火车通过时,须依次停车于钢轨外侧5米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③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④列车、机车、铁路车辆占用无人看守道口时,机动车不得通过。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⑤机动车不准在铁路道口处转弯掉头及停留。

⑥严禁车辆在没有道口或其它平面交叉设施的铁道线路上穿越或侵占铁道线路。

⑦严禁在距道口20米内的道路上停放各种车辆。

⒊道口安全管理

⑴有人看守道口的道口看守员由铁运部负责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同时铁运部应加强乘调人员的安全教育,乘调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过道口时加强了望,鸣笛示警。

⑵有人看守道口的道口看守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程序,出示接车显示信号位置适当、动作规范,严格执行道口作业'十项程序'和'十不准'。

⑶铁运部应加强对道口看守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经常督促、检查道口安全情况。

第9篇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港口间运输船舶和到港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装卸、储存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港口装卸、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适运水分极限,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最大含水率,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80-90%确定。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

第五条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行目录管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目录(见附件1)由交通运输部适时更新并公布。

第六条  凡使用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其含水率不得超过适运水分极限。

第七条  船舶载运积载因数小于0.56 m3/t高密度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在各舱及同一舱内均匀分布,避免重量过分集中于局部,以防止船舶结构变形而影响船舶强度。

第八条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在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前,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送检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样品进行适运水分极限、颗粒分布、积载因数检测并出具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效期6个月。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由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理货机构(以下简称理货机构)进行。

托运人应当在货物装船前,委托检测机构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平均含水率进行检测并出具货物含水率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效期7日。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含水率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理货机构进行。托运人应全程参与取样过程。

为保证送检货样状况与装船货物实际状况相一致,托运人还应当委托理货机构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船过程实施现场监装。理货机构应当在装船完毕后出具已装船货物含水率汇总报告。

若取样后至装船期间出现可能改变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含水率等情况,应按本条第二款重新取样检测。

对于通过船舶直接过驳方式转运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货物原始资料并委托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对原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形态进行检查和监测。如无变化,经内贸承运方共同确认后装船;如有变化,应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送检、检测以及监装等作业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九条 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前24小时,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核对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含水率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和资料,确认货物适运,并在船舶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前12小时,作业委托人应当将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提供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作业。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12小时前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将作业计划和有关核对情况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第10篇 某某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点

2010年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学习全省、全市道路运输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加强宣传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根据道路运输行业特点,大力宣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以从业人员为主要对象,普及安全常识,增强安全意识,培育安全文化。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二)认真组织培训活动。以《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有关法规为主要内容,以运输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运管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为重点培训对象,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继续开展以“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年”活动。

二、加强体制机制建设

(一)利用市、县组建交通运输部门的机遇,争取对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更大支持。在运管机构定岗定编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力量。市运管处力争成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室。

(二)落实基层交管站安全监管职责。以加强农村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为重点,坚持监管重心下移,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深入农村基层,完善网络,消除盲区。

(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条件。根据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需要,为监管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工作能力和效果。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积极与公安交警、安全监管等部门搞好沟通与协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综合监管体系。

三、积极培育本质安全型企业

(一)严格市场准入。认真执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对新开业的企业,凡是安全生产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坚持实行一票否决。对事故多发的企业,及时进行整顿,对安全生产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限期整改,直至取缔。新增省、市际客运班线继续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并坚持把安全状况作为企业投标的首要条件。

(二)鼓励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积极引导和推动运输企业公司化、集约化改造,重点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比例达到51%。优化现有班线的车型结构,年内省、市际营运班线的中高级客车比例达到85%。

(三)突出抓好重点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要着重在健全制度、完善措施、提高管理工作针对性上下功夫。客运企业要切实抓好客运源头安全管理,旅游客运企业要落实好对营运车辆的运行管理,危险品运输企业要从改进企业管理入手,通过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实现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目标。要认真研究城市公交、农村运输的安全管理问题。

(四)规范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完善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制度,以营运车辆和营运驾驶员管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措施,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的事故预防机制。引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机制,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水平,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费用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自律管理。坚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激励机制。

四、严格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一)积极做好《安徽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宣贯工作,认真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黑名单”制度,推进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

(二)按照准入从严、信息可靠、查询方便的原则,完善从业资格管理联网系统,搭建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和公共查询网络平台。

(三)推进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严格从业资格考试考核员持证上岗制度,完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

(四)继续规范驾校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培训活动,严格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建立驾校和教练员信誉考核制度,认真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对不合格的驾校进行整改,对不合格的教练员进行离岗培训。

五、规范营运车辆技术管理

(一)继续做好营运货车准入管理的技术把关工作。加大对“大吨小标”、“小吨大标”以及不符合轴载标准车辆的监管,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

(二)进一步规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工作。严格执行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6),加强源头管理,定期向社会发布不达标车型预警信息,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购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

(三)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管。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不定期地开展明查暗访活动,杜绝其只收费不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以及漏项和减项行为。规范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严格执行检测报告自动评级规定。规范检测数据,督促各检测站要严格按照要求上报检测图片监控数据,杜绝车辆不上线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

(四)加强车辆维护的监管。开展车辆二级维护质量监督抽查,对二级维护企业加强监管,凡达不到资质的和不能实现联网数据上报的不得允许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同时,将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大二级维护监管力度,在条件较好的城市进行图片监控试点。

六、全力抓好上海世博会安全保卫工作

(一)建立完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确保所有进沪车辆安全可靠,是上海世博会安全保卫工作的两大目标。运管机构要成立相关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切实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以赴,切实加强监管。要制定周密工作方案,层层分解目标,在细化任务的基础上明确具体责任人员,做到安全保卫工作统一领导、分工明确、运转顺畅、任务落实。

(二)严格落实运输企业安全保卫工作主体责任。运输企业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同时,要突出抓好进沪运输车辆和有关从业人员的管理。危险货物运输和客运企业(包括旅游客运企业)要落实上海世博会进沪车辆登记备案制度、一车一档和行车日志的审核管理制度,每日按时向当地运管机构报备进沪车辆运行情况,切实把上海世博会各项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客运站、旅游客运企业及包车客运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旅客实名登记制度和行包安全检查制度。

(三)强化对进沪车辆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监管。运管机构要严格按照上海世博会进沪客车等级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限的要求,加快车辆更新或调整;严格审核进沪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司乘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安全违法行为。

(四)强化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管。各汽车客运站要认真贯彻《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要求。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要全面完成封闭式管理,配备旅客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确保安全检查效果。不具备行包仪器安检条件的二级以下客运站必须对进沪旅客进行人工逐包检查,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始发上海班线的客运站必须落实旅客实名登记制度,二级以上客运站要设置专用候车区和专用进站口。

第11篇 某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等活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停放、清洗、维修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及行驶、停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单位、维修单位和停车场地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配载的罐车及其他容器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本市重点地区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机构的,必须到市交通运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严禁个体、挂靠车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活动。

第八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九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修理的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取得市交通维修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取得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并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二)残液处置、废水、废气处理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维修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建设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许可证;

(三)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

(四)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五)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六)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七)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自设停车场的,须经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或者禁止停放。

第十二条 罐车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一)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二)承压罐车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质监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罐车的显著位置。

(三)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罐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四)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罐车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罐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要求:

(一)凡在本市重点地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应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企业、专用停车场。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 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认真查验车辆备案信息卡,登记建档。对未持有备案信息卡的车辆,不得装卸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对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员,运输企业必须予以辞退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三)发货单必须标明所要提取的货物品名、数量、车辆皮重、栈台号、车号。发货时应当认真核对,并由发货人、驾驶员、押运员签字确认。严禁超装、超载。

第十五条 运行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险种。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押运人员在押运过程中,须携带所载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技术资料。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在运输剧毒、爆炸化学品前,须制发详细路线图和制定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五)公安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第十六条 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二)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维修保养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gb7258)、《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和交通部《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定期进行检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等级必须达到一级,合格后方可参与道路运输。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对罐车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承压罐体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和全面检验(每六年至少一次)。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常压罐体必须每年度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车辆的一、二级维护的技术要求和作业项目,按《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维修工艺流程,确保安全生产和维修质量,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企业对罐体不得进行修理或者改装。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与托修人应在维修前依法签订维修合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维修及修理费用2000元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修理内容、维修费用、安全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罐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及维修单位必须设立残液回收装置,对残液进行分类回收并有醒目标志、标签,回收的残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进行处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实行雨污分流,建设洗车废水处理设施,初期雨水归入洗车废水一起处理,确保排放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建设洗车废气吸收处理装置,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第二十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及维修单位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回收残液的名称、数量、去向、应急措施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须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对回收的残液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回收残液的转移,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严禁将残液乱排、乱倒或者委托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自行回收或者擅自倾倒残液。

第二十九条 公安、安监、交通、质监、环保、消防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公安、交通部门要在重点路段加强检查,重点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等运输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提请原许可机构依法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由公安部门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监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一条 公安、安监、交通、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每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肇事情况进行分析,并通报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修理、车辆停放、车辆清洗的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由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第三十五条 对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按《张家港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张政发[2002]138号)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车辆停放、车辆清洗、车辆维修管理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的一点思考

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非自然死亡的1/4左右, 已成为世界最大公害。伴随着经济的迅猛增长,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也十分严峻。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绝对数几年来已高居世界第一,并以较高的比例增长。道路交通事故是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交通事故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是巨大和长远的。引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因素是人、车、路和环境等多方面的,如何从人、车、路、环境等多方面着手,综合运用管理技术和科学技术研究治理道路交通安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道路交通管理体制不顺。我国道路交通的管理是交通和公安两家共管的。交通部门负责道路规划、建设、路政管理、运政管理、稽征管理等,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这种将内涵丰富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简化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体制,突出强调以其为中心而实际上削弱交通部门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职责的分治体制,与当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

一是如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形势严峻,是两家分别立法,行政管理职责交叉,管理措施难以到位并相互牵制的必然后果。

二是严重制约了道路交通运输和生产力的发展。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要求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必须代表先进道路生产力的要求。现行体制严重制约了道路交通运输和生产力的发展。

三是降低了政府的管理效能,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交通、公安两家共管,其结果必然是职能交叉,机构重叠,重复执法、重复装备、重复收费,既增加了政府行政支出和使道路交通管理成本增长,也使两家的矛盾日趋尖锐并时有冲突,而管理的混乱必然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2、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完整、不配套。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是不完整、不配套的,并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差甚远。

3、道路交通管理的思想、管理手段、技术装备、科研水平等都较为落后。

4、全民道路交通法制观念淡薄,不理解或不尊重道路交通运行规律和规章,违章行车行路,侵占交通设施,导致交通事故逐年上扬。

5、交通安全设施的配置不论是量或质上与实际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的公路建设虽说近十年来有了根本性的发展,但二级以上的等级公路仅占全国公路里程的13.5%左右,主要干线尤其是高速公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较为齐全,其余低等级公路和等外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配置情况就不尽人意了,在危险路段上仅有一些简易的防护设施,大量的低等级公路上甚至连基本的交通标志和标线都没有。行车难, 识路难, 安全状况差是我国普通公路的一个缩影。

二、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的对策

1、理顺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成立统一的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范畴,包括道路规划、道路建设、路政管理、运政管理、稽征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等方方面面。马克思明确指出,交通运输是'第四物质生产领域',是特殊的生产和流通部门。因而交通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道路交通管理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当然应为社会经济服务。要扭转道路交通安全的严峻局面,首先必须站在'三个代表'的立场上,排除部门利益倾向,从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坚持为公众服务,为经济服务的原则,并以此为基本点,尊重客观事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完善健全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统一管理机构,使道路交通管理的主体由公安向交通部门转变,同时强化公安部门作为具体事件执法的主体地位和力度,是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和扭转交通安全形势的必由之路。

2、加大科技应用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制订道路交通安全的策略, 明确国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措施及阶段性目标, 明确交通安全在交通运输中的地位,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是政府对交通安全长期、持久和有效的战略对策。加大科技投入,注重交通事故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分析研究, 探索其发生原因及规律, 强化交通安全技术和配套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及应用,依法交通,无疑是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根本点。

一是加强交通安全研究。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开展对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事故预防科学和应用技术、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治理、交通安全设施类型与设置等课题的研究。加强交通安全基础理论、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与应用,完善交通安全相关技术标准及设计规范,完善交通安全产品认证制度,开发、推广、使用先进有效的交通安全产品。

二是加快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化建设。建立跨行业交通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平台,实现公安、交通、保险、农机、安监、卫生等部门以及机动车检测、报废机动车回收等行业之间的机动车和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机动车检测、机动车报废、高速公路监控等信息的数据共享和交换。进一步整合信息资源,建设完善交通管理信息综合应用系统,提高交通管理决策指挥水平。

三是采用智能交通技术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道路治安卡口固定监控、巡逻车辆流动监控、城市路口交通监控、视频图像移动监控系统工作平台,实现自动查询、自动比对、自动报警。建立高速公路、国省道路网动态交通信息发布系统,加强道路交通的引导和控制。

四是加强交通执法装备的推广与应用。不断推进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路面车辆超速和超载检测、呼吸式酒精检测和血液酒精检测、无线移动警务、图像无线传输等设备在交通管理中的应用。建立交通执法设备使用和定期检测、检定制度,加强交通执法设备的管理和质量检测、计量检定工作。

3、加强全民交通与交通安全的教育,提高交通道德水平。抓住交通活动中的主体------人的主观能动作用,是治理道路交通安全的关键。加强全民道路交通与交通安全的教育,规范全民交通行为,提高全社会交通道德水平,使之尽快适应现代化的快速道路交通运输系统,是一项长期的任重道远的艰苦任务。

一是完善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加强交通安全文化建设,逐步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公安、交通、农机、建设、司法、教育、宣传、文化、安监、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参加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制。

二是建立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实施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实效。

三是健全专业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制。加强和改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大型企业、专业运输单位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在城市建立一批交通安全主题公园,在居民小区、村民委员会、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立一批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室、宣传橱窗。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落实内部交通安全责任,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4、强化车辆安全源头管理,提高车辆安全性能。注重机动车技术研究,不断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在车辆整体技术性能和功能不断完善及智能技术得到广泛应用的今天,把车辆的安全性能要求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是不言而喻的。

一是逐步提高机动车的本质安全度。组织专家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分析研究,制订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措施。认真落实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逐步减少和淘汰安全性能低、排放污染大的机动车车型。加强机动车安全装置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车辆安全防护技术水平。

二是加强对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加强对机动车生产、改装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实施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大对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的查处力度,严禁非法改装车辆,严格查处非法改装罐车、集装箱车。

三是加强对机动车维修、检验、强制报废的监管。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管,完善机动车维修、检测行业管理制度,提高机动车维修、检测行业的技术和专业化水平。

5、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改善道路通行安全条件。 针对具体的道路情况,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点出发,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配套设置,提高交通安全设施的技术水平和设置水准, 是积极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主要手段之一。

一是建立道路建设项目交通安全审核评价机制。完善道路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各阶段交通安全需求的调查分析和审核制度,加强公路通行安全评价,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并实施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制度,避免因大型建设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而产生新的交通安全隐患。加强道路容错性设计,降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二是完善道路交通管理和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按照畅通工程的标准和要求,加大投入力度,改造完善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和隔离、防护、防撞、照明等交通安全设施。

三是加强事故多发路段的治理。

6、强化运输安全监管,提升运输安全水平

一是严格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行业协会、运输企业、驾驶人员共同组成的交通运输安全自律机制,督促运输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加大交通安全投入,改善运输安全条件。在大型客货运车辆特别是危险品运输车辆中加快推广使用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建立健全安全行车日志管理制度。

二是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严格客运企业资质和质量信誉管理,严把客运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客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客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客运市场,加快推进公路客运企业公司化改造,积极引导客运企业走规范化、集约化经营的路子。

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任重道远的艰辛的工作。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关键在于理顺管理体制。同时, 尽快出台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策略, 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改善道路通行安全条件, 完善保障机制, 强化运输安全监管, 加强全民交通安全教育, 使安全第一的理念深入人心。相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水平必将得到明显的提升。

第13篇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范围】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责任。

第五条 【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负责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执行发货和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查处违规发货、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运输车辆装备的许可和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并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及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产品型号进行准入审查和公告,对机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生产、改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非法生产、改装行为进行查处。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个人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六)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管。

第六条 【信息共享和比对核查】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和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许可、检验、购销、违法等信息的网上共享,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充装、运输等环节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制度。

第七条 【先进技术、专业车辆应用】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厢式、罐式、集装箱等专用车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和运输方式】国家统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布局,发展集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工业园区。

国家提倡铁路承担危险化学品长距离陆路运输。

第二章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当具备符合条件的车辆、设备、场地、从业人员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未按法定程序申领许可,或者使用欺骗、虚报、瞒报等方法骗领许可证的,或者现有条件不符合许可规定,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已经取得许可的应当撤销。

严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或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证》,并在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品名。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和设备技术状况完好。

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紧急切断装置。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由无改装资质企业进行改装,严禁非法改装、伪装、私自加装罐体。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不得“大吨小标”、“大罐小标”、“小车大罐”和违规降低罐体壁厚。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从业资格证:

(一)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人驾驶证被吊销、注销、撤销的;

(二)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

(三)吸食毒品的;

(四)患精神抑郁类、心脑血管类等疾病尚未治愈的。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运员】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运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知悉义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应当知晓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品名,熟悉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规程。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培训教育、考核奖惩,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加强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风险分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风险评估,购买相应的社会公共安全责任险。

第三章 装载管理

第十六条 【装载基本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不得向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及车辆充装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在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企业装载危险化学品。

第十七条 【装运清单制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实行装运清单制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需载明危险化学品的充装企业、收货企业、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押运员、品名、数量、联系电话等信息,由负责发货的企业和人员核对并签章、签名,随车携带。具体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托运人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系统制作《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加盖托运人印章,作为提货发货、道路运输、查验核对、收货验货的凭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在发货和充装危险化学品时应在《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上对充装情况进行签注。对于不能提供相应《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发货、充装、运输。

第十八条 【比对核查制度】托运人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委托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发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载明事项进行核对一致且符合要求后方可发货和充装。

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执行比对核查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每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执行比对核查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查验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除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外,还应当建立发货和充装环节查验制度,在发货或充装前履行以下查验工作:

(一)查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是否与《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载明的内容一致;

(二)查验车辆及罐体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三)查验车辆是否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标志;

(四)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与《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载明内容不一致的,运输车辆或者罐体不合格的,无购买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得发货或者充装。

第二十条 【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应当实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押运员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 【出厂检查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对出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未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或者《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没有本单位和人员签章、签名的,不准驶出。有关检查情况应当登记备查。

第二十二条 【禁止夹寄】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对收寄物品进行开封验视。

严禁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一般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同时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全面掌握车辆通行路线的情况和交通特点并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事先进行线路勘察,对危险点进行辨识,编制安全运输保障方案和安全操作指导书,告知驾驶人和押运员运输路线、时间、注意事项以及在异常天气等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动态监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实时分析、及时纠正处理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以及擅离规定线路、非正常行车等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导驾驶人、押运员在现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依法处罚不履行动态监控责任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通行规定】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路线、时间执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速度行驶。

第二十七条 【限行区域划定】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划定。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长期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一)城市(含县城)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

(二)水源地保护区、重点景区;

(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

(四)坡长坡陡、临水临崖、通行条件差的山区公路;

(五)高速公路交通流量饱和、容易拥堵的路段;

(六)22时至次日6时容易疲劳驾驶的时段。

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警卫、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对部分路段采取长期限制通行措施的,在划定的限行起始点之前应当有可以绕行的路线,并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限行绕行标志的设置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城市限行绕行标志的设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通知义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特大桥梁或者特长隧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动态监控提前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桥梁或者特长隧道的管理单位和审批或者同意车辆通行的机关。

第二十九条 【中途停车】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休息或者其他情形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应在远离加油站、人员流动密集区域停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停车场地】在危险化学品运输繁忙的路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规划建设专门的停车场地。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当为进入服务区休息、餐饮、加油、修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便利,划定专门的停车区域,不得随意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服务区。

第三十一条 【违法查处】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严查非法运输、无证运输、伪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驾驶人、押运员不具备从业资格,以及超速、超载、疲劳驾驶、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规定速度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三条 【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依托相关企业、单位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三十四条 【事故现场处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中途发生事故的,驾驶人、押运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爆等情形的,应当疏散周围人群、扩大警示范围。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指导驾驶人、押运员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事故特点、险情发展和现场状况,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的要求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非法运输处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据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非法经营处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

(二)使用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且允许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运输危化学品的;

(三)驾驶人、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四)允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的;

(五)未履行动态监控责任的。

道路运输许可或者从业资格证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吊销等无效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或者普通货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者非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比照未依法取得相应运输许可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非法改装处罚】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改装、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

其他企业、个人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所收检验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非法承运处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企业生产、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比对核查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核查比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托运人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核查比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非法充装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提供《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即发货和充装的;

(二)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查验要求即发货和充装的。

第四十一条 【未履行流向信息登记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未落实危险化学品流向信息登记,或者登记记录的保存期限少于1年的,由主管该企业的安全监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未履行出厂检查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出厂检查,或者未登记备查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公路客运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处罚】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违法处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一)、(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移送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从业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移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罚的,应当制作书面移送材料,连同违法车辆等一并移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 【未携带装运清单处罚】未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吊销许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一年内被查获3次以上超速、超载、未按规定喷涂或者悬挂警示标志、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规定速度行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被查获3次以上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载运输、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规定速度行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被查获的违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

第四十八条 【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事故倒查追究】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依法追究事故当事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监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与制订部门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14篇 公路运输管理所驻站办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执行《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积极深化和拓展工作措施,以预防为主,加强源头管理和监督,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的整治,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2)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提交研究客运企业、班次运力项目许可中严把安全条件关,督促许可对象在经营管理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与相关股室共同指导督促客运企业、客运站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道路运输安全措施的落实。

(3)与相关股室共同指导督促道路货运企业按照相关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落实本行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各项措施。

(4)与相关股室共同指导督促各客运站按照《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一系列运输行业管理规范,督促客运站严格遵守“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安全规范管理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5)督促各客运企业执行市处关于实施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相关规定,对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协同把关,共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和事故责任约谈制度及“一票否决”制度,对运输安全指标不合格的单位在申请新增线路等审批事项实行限制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有序、优质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

(6)与相关股室共同指导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客运车辆、旅游车辆按规定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和客车落实承运人责任险制度。

(7)督促客运企业按职责加强对包车客运、超长途班车客运、山区农村班车客运、学生周末班车等关键环节的安全把关,指导督促客运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严禁客车夜间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路段运行,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对单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配备两名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班车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累计行车不得超过8小时。

(8)根据气候特点抓好针对性的运输安全监督。适时参加应急预案联动,有效防范雨、雪、雾及冰冻害等恶劣气候对安全运输的影响。

(9)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与相关股室共同指导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类业务台帐资料。

(10)根据上级有关部署,积极参与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各类专项整治活动。

(11)建立健全进站车辆档案资料,加强对包车、加班牌证的管理,严把牌证发放关。

第15篇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计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张家港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并实行“黑名单”制度。

第二条在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行政区域内从事营运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黑名单”制度是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危化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危管办”)运用监管手段,根据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诚信对等、惩戒教育的原则。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均采取积分管理制度,初始分为12分,从首次扣分之日起,周期1年,按照违规行为扣除相应分数,一旦分数清零,立刻列入“黑名单”。

(一)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12分

1.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2.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3.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

(二)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6分

1. 使用伪装、非法改装的车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2. 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

3.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危化品车辆的。

(三)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12分

1.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 不按照相关规定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化学品残液的;

3.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当事人存在偷盗、偷货、非法交易并经查实的;

4. 发生交通事故、泄露事故不及时向地方政府、安监等部门报告,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危害、损失扩大的有责事故的。

(四)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6分

1. 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2. 使用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行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4. 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5.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在运输过程中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6. 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或未按期审验的;

7. 超过道路规定速度行驶的;

8.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凌晨2点到5点行驶的。

9. 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 <>,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

(五)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3分

1.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3.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4. 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5. 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6.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7. 危化品车辆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的;

8. 在未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进行车辆及罐体清洗的;

9. 危险化学品车辆违法停放在居民小区、公共场所等非指定停车场的。

第六条实行“黑名单”制度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安监、交通、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通过路面检查、电子抓拍、群众举报、行政处罚等途径,记录违规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并抄送危管办收集汇总。

(二)信息告知。对信息采集到违章的企业,及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企业,应及时告知、约谈企业法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企业接到约谈通知后,需在半个月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约谈,逾期视放弃申辩权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立刻进入黑名单。

(三)讨论审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积分清零,拟列入“黑名单”,期限一个月。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危管办通知运输企业进行相应的整改,并向属地、交通及交警部门通报。

(五)信息删除。列入“黑名单”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对其整改情况组织检查,在“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所规定情形的,由危管办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通知企业。

第七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实施以下处理及监管措施:

(一)列入“黑名单”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的,取消其在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资格。

(二)暂时取消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在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的作业资格,同时企业进行整改,待整改考核达标后恢复;

(三)针对偷盗现象严重的驾驶员及押运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四)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及押运员进行扣分,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本制度由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危化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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