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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一、定义、术语
受限空间:是指在生产区域各类炉、塔、罐、仓、管道、烟道、下水道、沟、井、池等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存在有毒有害风险,可能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危害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受限空间作业:指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都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因空间狭小、通风不畅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易爆气体积聚超标和缺氧危险,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事故;或作业面狭窄、作业环境复杂,还容易发生塌方、物料突然进入、触电、机械损伤等事故;发生事故后施救困难。
二、公司的受限空间作业范围: 各种罐、螺旋、碾混机、筛凉药机、下水道、沟、池等作业范围
三、受限空间作业原则 受限空间作业坚持“先通风、先检测、后措施、再作业” 的原则
四、职责要求
(一)安全保卫部职责
负责审查各项安全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负责对进入受限空间区域进行含氧检测分析,并对检测情况负责。
监督检查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安全,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确保受限空间作业安全。
(二)车间单位职责
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手续的办理工作。
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各项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及检查工作。
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对受限空间区域进行介质的驱赶、置换,含氧检测分析确定。 (三)作业负责人职责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四)作业监护人职责
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设作业监护人。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应急急救知识。
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 4.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五)作业人员职责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所有安全防护措施须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作业人员遇有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 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五、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危害识别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的客观状况及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不同的作业内容,应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识别是否存在可燃气体、液体或可燃固体的粉尘发生火灾或爆炸而引起正在作业的人员受到伤害的危险 ;
识别是否存在因有毒、有害气体或缺氧而引起正在作业的人员中毒或窒息的危险;
识别是否存在因极端的温度、湿滑的作业面、坠落、尖锐锋利的物体等物理危害而引起正在作业的人员受到伤害的危险;
识别是否存在腐蚀性化学品、带电等因素而引起正 在作业的人员受到伤害的危险等等。 六、进行有效安全隔绝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最好的做法是安排电工停电并拆除电源线),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七、严格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⑴氧含量一般为 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 23.5%。 ⑵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⑶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八、采取有效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放散阀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九、作业前、作业中严密监测
作业前30 min 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 2 h 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min 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十、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的要求而又非进不可时(如设备内扒渣),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十一、保证照明及用电安全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
进入金属容器(炉、塔、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 12v;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 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 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
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
十二、监护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十三、制订应急预案
在实施受限空间作业前,相关人员应在危险辨识、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在作业之前针对本次作业制订严密的、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的逃生、自救、互救方法。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包括空气呼吸器、救生绳)和灭火器材,防止因施救不当造成事故扩大。
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等都要熟知预案内容和救护设施使用方法。要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使作业人员提高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的能力。
十四、其它安全要求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或采取摘除保险等措施。在开关上挂“有人作业、严禁合闸”标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物品工具进入受限空间。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11、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12、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13、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 戴隔离式防护面具(空气呼吸器)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 1 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14、作业停工期间,应防止人员误进,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警告标志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无误。
15、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16、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17、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十五、说明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2、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发生冲突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办法由安全生产科负责解释。
第2篇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怎么写
1、各车间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检测的指标应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
最低限度应检测下列三项:氧浓度应在1
9.5%-23.5%范围内;
易燃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最低爆炸极限的10%;
一氧化碳浓度应小于24ppm。
未经检测合格,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的检测。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状态,检测时应作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对有限空间进行化验的要求:
1.1 进入受限空间之前和作业环境可能改变的场所均需进行取样分析。
作业前30 min内,进行气体采样分析。
1.2 取样要有代表性。
1.3 对作业的受限空间底部存有液体取样分析时,要采取安全措施,充分搅动后再取样分析。
1.4 不得凭感觉判断受限空间内部是否安全。
1.5 受限空间存在残渣、自聚物等,在作业过程中可能散发可燃、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建议进行连续检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后附:受限空间作业气体分析检测单
作业分析检测单
编码: 编号:
作业种类: 1. 清理或检修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采样部位:
采样时间:年 时分
氧气浓度(v/v%):
有毒气体浓度(ppm):
可燃气体浓度
内部
环境
v/v%
%lel
分析人:
确认人:
注:1.在采样部位栏标明内部气体或环境气体;2.如存在多种有毒气体,要逐项分析,填写数据。
2、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进行审批
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检修、清理、施工作业的,各车间必须实施审批,作业人员在开具相关票据后,经车间主任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各项安全措施执行到位后,经工作票许可人审核完毕确认各项措施均执行到位后,方可进行有限空间的相关作业;
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审批的手续既执行清理、检修工作票的许可手续。
3、现场危害告知
各车间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并告知职工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其他人员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区域,避免发生不安全情况。
4、安排专人进行作业安全监护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的情况下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并为其配备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检测报警仪器、通讯、救援设备,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进入一氧化碳、煤气、硫化氢等无嗅或有毒、剧毒气体作业场所都应该佩戴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
作业负责人职责: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授权批准作业;
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及时的终止作业。
作业人员的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
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应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监护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
全过程掌握作业人员作业期间的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沟通;
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汇报车间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授权或安全防护不到位的人员擅自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盲目救援。
5、外委施工单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同样执行以上程序
车间或分厂应与外委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同一车间存在多个外委施工单位时,车间应对各个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车间、分厂对外委施工单位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三违现象进行治理。
6、临时作业
车间在实施临时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遵守以上要求,若缺乏必备的检测、防护条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向分厂、分公司协调相关物资,待各项安全措施执行完毕后,再进入有限空间进行作业。
第3篇 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消除或控制密闭空间作业的危险源,防止爆炸、火灾、缺氧(窒息)、急慢性中毒等事故的发生,明确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流程及分工,特制定本程序。
1.2本程序适用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钢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技术中心、宝钢新日铁汽车板有限公司。
2 定义
2.1密闭空间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限,自然通风不良,足够容纳一人进入并从事非常规、非连续作业的有限空间。如管道、容器、槽罐、炉膛、锅筒、料仓、反应釜、窨井、下水道等。
3 职责
3.1安全管理部
3.1.1制定和完善分公司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和管理标准;提供相关的安全专业技术支持,必要时对作业过程进行跟踪监控,提出并汇总各单位评价考核意见交由合同单位落实。
3.2设备部
3.2.1通过合同向检修协力供应商明确分公司密闭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3.2.2必要时参加审核密闭空间检修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检(抽)查、评估密闭空间检修作业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落实情况, 负责落实对检修协力单位的考核评价。
3.3技改工程管理部(以下简称技改部)
3.3.1通过向技改协力供应商下发文件明确分公司密闭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3.3.2负责督促技改协力供应商编制施工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组织审核,检查、评估分公司内技改项目密闭空间作业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落实情况,负责落实对建设技改协力单位的考核评价。
3.4项目单位
3.4.1辨识本单位存在的密闭空间,并进行分析(检测)、评估,确定每个密闭空间的准许进入条件。
3.4.2建立本单位密闭空间管理档案,制定本单位密闭空间作业进入人员的岗位(安全)规程,确定密闭空间作业的作业许可人,并保证相关人员能随时得到有关的管理程序、管理标准和岗位规程。
3.4.3督促检修协力供应商编制密闭空间检修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组织审核。
3.4.4负责验证协力供应商密闭空间作业准许进入条件并签发准入审批表;负责提供相关的安全教育、安全交底,提供密闭空间作业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4.5负责本单位区域内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监管,检查、评估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落实情况,负责办理作业终结手续。
3.5其它合同签约部门(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运输部等)
3.5.1负责通过合同安全附件向其协力供应商明确分公司密闭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并通过合同评价其落实情况。
3.5.2参与审核密闭空间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检查、评估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落实情况, 并落实对协力单位的考核评价。
4 管理业务流程(见附件)
4.1安全管理部制(修)订分公司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和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4.2各项目单位根据《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sas-18-00-014)规定的密闭空间的许可范围以及分级原则,对本单位区域内的需要许可的密闭空间进行辨识,填写密闭空间辨识清单(详见表格编号saz12035-01a)。
4.3各项目单位根据《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对辨识的需要许可的密闭空间进行评估,确定每个密闭空间的准许进入条件,建立密闭空间管理档案,并制订本单位进入作业人员的岗位规程。
4.4项目单位对需要许可的密闭空间在入口处设置警示标识,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
4.5项目单位督促检修协力供应商编制密闭空间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组织审查;技改部督促技改协力供应商编制密闭空间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组织审查。
4.6项目单位为作业者(含所在区域协力作业)提供有关的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告知密闭空间存在的危害以及控制、急救方法。
4.7项目单位为本单位进入密闭空间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及检测报警仪器。
4.8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技改部分别督促检修协力供应商、技改协力供应商填写的《密闭空间作业许可审批表》(详见表格编号saz12035-02a)报项目单位。
4.9项目单位对检修协力供应商、技改协力供应商的作业人员、系统隔离措施、检测数据、相应的防护措施以及监测报警、通风、通讯、个人防护、应急救援等设备的准备情况对照该密闭空间准许进入条件进行验证,验证符合后签发审批表;涉及煤气的密闭空间作业在执行本程序的同时,还需执行分公司《煤气安全管理规定》(saz10006)的相关规定。
4.9.1《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规定的一级密闭空间作业审批人为项目单位责任区域分厂厂长或车间主任,二级密闭空间作业审批人为项目单位责任区域作业长。
4.10项目单位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管。
4.10.1一级密闭空间作业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指派监护人员对作业全过程旁站监护,二级密闭空间作业项目单位应指派监护人员对关键作业节点进行监控。
4.10.2发现检测数据超标、隔离通风措施失效、作业人员出现异常行为、密闭空间外出现威胁作业者安全和健康的险情、监护者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职责等禁止作业条件时,作业许可关闭,现场重新进行处理,符合初始作业许可条件经作业许可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继续作业。
4.11各相关业务单位对密闭空间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价意见,由安全管理部汇总评价意见后,交由合同单位(含技改部)落实评价考核。
4.12密闭空间的作业完成后,所有作业人员及所携带的材料和工具撤离,由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确认,并在密闭空间作业许可审批表作业终结栏签字后,作业终结。
拟稿:陈亚军 日期:2008年06月25日
审核:潘人仪 日期: 2008年07月03日
第4篇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受限空间作业时的缺氧窒息、中毒和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保证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油炼化[2022]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了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条名词解释
(一)受限空间
除符合以下所有物理条件外,还至少存在以下危险特征之一的空间称为受限空间:
1.物理条件
(1)有足够的空间让人员可以进入并进行指定的工作;
(2)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
(3)并非设计用来给人员长时间在内工作的空间。
2.危险特征
(1)存在或可能产生窒息或有毒有害气体;
(2)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作业人员的物料;
(3)内部结构可能将作业人员困在其中(如内有固定设备或四壁向内倾斜收拢)。
注:受限空间可为生产区域内的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空间或场所。
(二)特殊受限空间
下列情况均属于特殊受限空间:
1.受限空间内无法通过工艺吹扫、蒸煮、置换处理达到合格;
2.与受限空间相连的管线、阀门无法断开或加盲板;
3.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无法保证作业空间内部的氧气浓度合格;
4.受限空间内的有毒有害物质高于gbz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的最高容许浓度。
(三)进入
当身体任何部位越过受限空间的口径,并足以让整个身体能够进入受限空间的开口平面时的一个起始动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外包单位和承包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机动设备处是检维修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的管理部门,组织审核进入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方),提供安全措施资源保障。
第六条工程部是新、改、扩建项目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部门。对于设有项目部的项目,负责审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对于未设项目部的项目,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审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案,提供进入受限空间安全措施资源保障。
第七条生产运行处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工艺准备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进入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工艺方),提供安全措施资源保障。
第八条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公司相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及作业单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制定、维护和管理本办法。
第九条设备检修部负责检维修作业的进入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的审核,并参与作业风险评估,组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第十条属地单位是其管辖区域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负责实施工艺处理、能量隔离与上锁挂牌,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审核作业方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对作业过程实施监护和监督,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一)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
1.负责确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风险识别与评估,制订风险削减措施;
2.负责组织向作业单位、本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3.负责制定书面应急预案及组织应急演练;
4.负责确定受限空间的分析项目、采样地点、采样频次;
5.负责安排属地方监护人员,明确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的联络方法;
6.负责审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7.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二)工艺工程师
1.负责编制作业前工艺处置、作业过程中工艺安全保障方案,指导操作人员按方案进行工艺系统准备,向作业单位提供安全的作业条件;
2.提供作业点及作业环境的生产工艺流程、工艺指标状态和物料危险性等情况。
(三)安全监督人员
1.负责检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无误、字迹清楚;
2.负责监督现场工艺和设备风险削减措施的落实情况;
3.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的审查;
4.负责监督现场作业是否按作业许可证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作业单位
(一)作业现场负责人
1.负责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
2.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指定监护人(作业方);
3.负责编制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方),严格按照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和安全工作方案施工;
4.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终止作业;
5.对受限空间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作业申请人
作业申请人为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现场负责人。
1.负责提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申请,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
2.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3.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
1.持有经批准的有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2.严格执行预先制定的安全措施,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拒绝作业。要时刻掌握工作区域的情况,作业环境发生改变,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不安全的状况;
3.作业时与监护人要有约定的沟通方式,并始终保持沟通联络有效;
4.监护人不在现场不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符不作业;不正确佩戴使用工具袋、通讯设施、氧气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不作业;遇有违反本办法强令作业或削减风险措施没落实,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根据受限空间环境情况(狭小、垂直的空间等)佩戴安全绳以备联络救援;
6.作业结束之后,清理现场并确保现场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二条监护人
(一)持有有效监护人资质证明,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二)负责监视作业条件变化情况及受限空间内外活动过程;
(三)掌握作业人员情况并与其保持沟通,负责作业人员进出时的清点并登记名字;检查作业人员着装、工具袋、通讯设施、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个人气体防护器材、安全绳等的佩戴使用情况;
(四)清楚应急联络电话、出口、报警器和外部应急装备的位置并能及时正确应用;
(五)在入口处监护,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受限空间;
(六)紧急情况下不得盲目进入施救,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发出救援信息;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配合施救人员在受限空间外实施救援,并做好监护。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只有在没有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法能完成工作任务时,才考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十四条进入受限空间执行作业许可制度,需办理《作业许可证》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无有效《作业许可证》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任何人身体的任何部位禁止进入受限空间。
第十五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要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辨识危害因素,评估风险,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第十六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要编制安全作业方案(包括应急预案),各类防护设施和救援物资配备到位。应急预案制定指南见附录b。
第十七条进入受限空间前,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相关的人员都要接受培训。培训指南见附录c。
第十八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要将相关的作业许可、安全作业方案、应急预案、连续检测记录等文件存放在现场。
第十九条监护管理要求
(一)对于一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要由属地单位与作业单位分别指派至少一名监护人员。
(二)公司内监护人参加公司人事处组织的专项培训,考试合格后由人事处发放监护资质证明。作业单位的监护人由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监护资质证明。
(三)属地单位监护人要熟悉岗位的生产过程和周围环境情况,掌握所进受限空间的工艺过程,了解置换和通风情况,核对盲板图和现场盲板实际安装设备状况,掌握气体分析结果;作业单位监护人要掌握作业人员数量、作业动态和受限空间内环境变化情况,了解气体分析结果。监护人要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出现问题能正确及时处理,有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熟练掌握现场配备应急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监护时佩戴明显标志,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位于人员出入口5米范围内并能直视人员出入口、安全绳;保持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联络;临时停止作业时,作业人全部撤出受限空间后,监护人收回作业许可。
第四章 受限空间辨识
第二十条属地单位对每个装置或区域进行辨识,确定受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建立受限空间清单,并根据作业环境、工艺设备变更等情况动态更新。
第二十一条针对辨识出的每个受限空间,预先制定安全作业方案(hse作业计划书)。每年对所有的安全作业方案进行评审。评审指南参见附录d。
第二十二条对于用钥匙、工具打开的或有实物障碍的受限空间,打开时要在进入点附近设置警示标识。无需工具、钥匙就可进入或无实物障碍阻挡进入的受限空间,要设置固定的警示标识。所有警示标识包括提醒有危险存在和经授权才允许进入的词语。
第二十三条经辨识为特殊受限空间的作业,由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属地单位、设备检修部、安全监督部门、作业单位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安全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进入特殊受限空间作业前,防护措施要有效落实,必要时由属地单位组织所有相关人员进行模拟演练。
第二十四条有些区域或地点不符合受限空间的定义,但是可能会遇到类似于进入受限空间时发生的潜在危害,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
(一)未明确定义为“受限”的空间。如惰性气体(氮气、氩气、二氧化碳等)吹扫的空间,可能在空间开口处附近产生气体危害,此处可视为受限空间。在进入准备和进入期间,要进行气体检测,确定开口周围危害区域的大小,设置围护和警示标志,防止误入。
(二)围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围堤,可视为受限空间:
1.高于1.2m的垂直墙壁围堤,且围堤内外没有到顶部的台阶;
2.围堤区域内,作业者身体暴露于物理或化学危害之中;
3.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
(三)动土或开渠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动土或开渠,可视为受限空间:
1.动土或开渠深度大于1.2m,或作业时人员的头部在地面以下的;
2.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身体处于物理或化学危害之中;
3.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
4.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没有撤离通道的。
第五章 进入前工艺准备
第二十五条阀门隔离
进入受限空间前,属地单位工艺工程师编制“能量隔离清单”(参见《四川石化公司能量隔离管理办法》),操作人员按“能量隔离单”要求关闭工艺物料隔断阀,并在隔断阀手轮/柄上挂牌上锁。
第二十六条清理、清洗
属地单位操作人员对已经阀门隔离后的受限空间进行清理、清洗。清理、清洗受限空间的方式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一)清空;
(二)清扫(如冲洗、蒸煮、洗涤和漂洗);
(三)中和危害物;
(四)置换。
第二十七条盲板隔离
清理、清洗完成后,按“能量隔离清单”的要求加装盲板或断开(与工艺系统相连的断开处要加盲法兰封闭)。涉及到管线/设备打开时,执行《四川石化公司管线/设备打开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盲板隔离处或断开处要挂牌上锁。
第二十八条能量隔离
能量隔离包括机械隔离和电气隔离。作业中涉及到转动设备等机械能量、电气设备时,还要进行相应的机械隔离和电气隔离,并在隔离完成后在隔离点挂牌上锁。具体执行《四川石化公司能量隔离管理办法》的要求。
在有放射源的受限空间内作业,作业前对放射源进行屏蔽或移除处理。
第二十九条属地单位操作人员按“能量隔离清单”对所有隔离点进行确认,确认时包括对挂牌上锁执行情况的确认、隔离有效性的确认。确认完成后,“能量隔离清单”作为申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的支持性文件保存。
第六章 受限空间采样分析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取样和检测
(一)经隔离、清理与清洗后,对受限空间内进行气体检测分析。分析不合格时,要继续进行清理与清洗,直至合格为止。合格标准参见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要进行气体检测,由检测人对取样时间和结果注明。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的结果报出30分钟后,仍未开始作业的,要重新进行取样分析。作业中断超过2小时,再进入之前要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三)取样和检测由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使用国家现行有效的分析方法及检测仪器;检测仪器要在有效校验期内,每次使用前后要检查确认。
(四)由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安排当班操作人员带领取样分析人员到现场按确定的取样点进行取样;取样要有代表性,要特别注意作业人员可能工作的区域;取样要根据危险气体与空气的密度比,立式空间采样点包括空间顶端、中部和底部;取样时停止任何气体吹扫;测试次序为氧含量、易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气体。
(五)使用长杆(或探枪)取样时,插入深度要符合:在一般容器取样,插入深度距口为2米以上;在较大容器中取样,插入深度3米以上;在各种气柜、储油罐、球罐中取样,插入深度4米以上。
(六)色谱法分析使用专用密封袋或球胆取样,置换次数不少于3次,样品由生产监测部负责保留到作业结束为止,以便需要时进行复查。
(七)塔内/罐内取样时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长杆(如铜、铝制长杆或竹(木)竿,但禁止使用铜、铝制品的环境除外)。取样时,取样人站在取样点的侧面和上风口,头不能伸进人孔内,要与人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必要时,取样人佩戴适合的呼吸防护用品。
(八)当取样人员在受限空间外无法完成足够取样、需进入受限空间内进行初始取样时,按进入特殊受限空间的要求进行管理。属地单位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并有效落实和审批后,取样人持属地单位审批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及《作业许可证》,并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其它满足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携带便携式多种气体检测仪,进入受限空间取样。
取样人为属地单位人员时,取样人与相关的作业许可批准人不得为同一人。
(九)对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首次气体分析、以及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要求频次进行的气体分析,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确认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可满足安全检测要求时,可使用便携式仪表法,但使用的检测仪要有数据记录与存储功能;否则,要使用化学法检测(色谱法分析)。
(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要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对受限空间内气体进行连续监测。对于受限空间较大的、作业人数较多的情况,由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确定需要带入受限空间的便携式气体检测仪的数量。
(十一)作业环境可能发生变化时(如油罐清淤过程中可能会有可燃或有毒气体由于搅动淤泥而逸出),要重新进行气体检测。
第三十一条检测标准
(一)受限空间内外的氧浓度要一致。不一致时,要在进入受限空间之前确定偏差的原因。氧浓度保持在19.5%~23.5%。
(二)不论是否有焊接、敲击等,受限空间内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挥发物的浓度都要满足以下条件:
1.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
2.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0.2%(体积);
3.同时还要考虑作业的设备是否带有易燃易爆气体(如氢气)或挥发性气体。
(三)受限空间内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指标时,不得进入或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办理许可后再进行。
第七章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二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准备
(一)风险评估
属地单位指定本单位作业负责人,对于进入一般受限空间作业的,由属地单位作业负责人组织作业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安全专业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对于进入特殊受限空间的,由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属地单位、设备检修部、作业单位及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共同进行。涉及到相关方时,相关方也要参加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方)的编制与审批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作业单位编制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包括安全防控措施及应急预案等内容),并按下列情况申请不同级别的复核与审批:
1.属于进入特殊受限空间的作业方案,由属地单位、设备检修部的部长(或主管副部长)初审后报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安全部门的正职处长(或主管副处长)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
2.属于进入一般受限空间的作业方案,由属地单位生产/设备/技术部长审核后,报属地单位部长审批。
审核、复核、审批时,审核人、复核人、审批人要在作业方案上签字确认。
作业过程中出现与作业方案有偏差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属地单位受限空间监护人收回《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取消作业。再次开始作业前,重新编制作业方案并审核、复核、审批,重新申请新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三)安全交底
对于风险评估结果、作业方案,由作业单位、属地单位、相关方分别向监护人员及相关人员等进行充分交底。交底要有书面交底记录。
第三十三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申请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由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如队长、组长或班长等)提前申请,并负责填写《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的第一栏。
(二)作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要准备好下述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已审批的《作业许可证》;
2.风险评估结果;
3.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能量隔离清单等;
4.已经完成审核、审批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案;
5.已经完成初步填写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书面审查
收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申请后,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及所有相关人员对许可证中的风险识别、削减措施、工作方案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确认《作业许可证》;
(二)确认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级(一般或特殊);
(三)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四)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风险评估、安全工作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作业人员资质证书等);
(五)确认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专项作业规定的遵循情况,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等;
(六)确认危害识别是否全面;
(七)分析、评估作业环境的影响、相邻区域间的影响,确认作业前、作业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确认个人防护装备;
(八)其他。
书面审查未通过时,对查出的问题由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记录在案。重新申请时,作业申请人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申请。
第三十五条现场核查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监护人到受限空间作业所涉及的作业区域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内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
(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四)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五)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七)作业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八)确认安全设施的完好性。
现场核查合格后,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作业申请人分别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生产工艺、设备、环境风险”栏、“施工作业风险”栏进行相关选项的勾选并签字确认。
现场核查未通过时,对查出的问题由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记录在案。重新申请时,作业申请人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申请。
第三十六条检测分析
审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前(包括续签前),要进行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检测分析。检测分析的要求执行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对检测结果进行判断。检测结果合格时,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将检测数据填写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相应栏内并签名确认,同时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注明作业期间气体检测的要求和频次。对于有“气体、粉尘浓度检测表”(见《四川石化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的,附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二联。
第三十七条相关方会签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可能会影响到周边其他单位(即相关方),属地单位作业负责人要通知相关方参加上述的“书面审查”、“现场审查”。针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影响情况,相关方要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将影响情况与风险防范措施通知本单位所有相关人员,同时安排专人对该项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关注。
审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前,要有相关方的会签确认。负责会签确认的相关方人员为相关方具有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资质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督人员确认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审批前,属地单位hse工程师要对风险评估、方案审批、书面审核与现场核查等进行确认,并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监督”栏内签字。
属地单位hse工程师无法履行职责时,可由属地单位正职部长授权其他人员代签,被授权人要有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资格。在同一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监督”与“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三十九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审批
(一)现场核查通过且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作业申请人、作业人、监护人、会签方分别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相应栏签字,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签字批准。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首次签发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2小时。
(三)需要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现场关键人员进行变更时,要先取得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的同意,然后由作业申请人对所有变更后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要求执行),变更后人员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作业人”或“监护”栏签字,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在上述相应栏内附加签字后,方可实施变更。
(四)《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得到审批后,连同已审批的相关《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方可开始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四十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分发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流水编号。
1.第一联:摆放在作业现场;
2.第二联:保留在作业批准人处;
3.第三联:张贴在公开处(如控制室)以示沟通,让相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内容和位置。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分发后,不得再作任何修改(发生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情况时除外)。
(三)涉及相关方时,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的复印件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四十一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延期
(一)进入特殊受限空间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得延期,首次签发到期后,关闭作业许可。继续作业前,重新申请新的作业许可。
一般受限空间作业不能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首次签发有效期内完成时,可由作业申请人在继续作业前提出延期申请,属地单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确定原有安全控制措施有效且无新增风险后,确定延期期限并审批延期申请,进入一般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的延期次数不大于两次。
涉及相关方时,延期续签后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的复印件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二)进入一般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的总期限(包括续签)不超过24小时。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延期续签后,与其相关的《作业许可证》仍在有效期限内时,该《作业许可证》可不进行延期续签;否则,相关的《作业许可证》要同时进行延期续签。
(四)当在延期次数和延期期限内仍没有完成作业时,关闭原《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重新申请办理新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申请时按延期续签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关闭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清理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包括全部三联)“关闭”栏签字后交属地单位监护人,属地单位监护人确认无隐患后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关闭栏签字,收回《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交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勾选“工作完成,已经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隐患,……”项,签字后关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到期(包括续签期限)但作业尚未完成并需申请新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时,由作业申请人、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在原《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包括全部三联)“关闭”栏内签字关闭,同时由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勾选“许可证到期,同意关闭”。
(三)涉及相关方时,关闭后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的复印件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四十三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取消
(一)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属地单位监护人收回《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终止作业。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2、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
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6、事故状态下。
(二)属地单位监护人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全部三联)注明取消原因并在“取消”栏“提出人”处签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签字取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
(三)取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取消与其相关的《作业许可证》。
(四)涉及相关方时,取消后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的复印件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四十四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保存
已经关闭的、取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一联及所有相关的支持性文件由属地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存档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第四十五条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
(一)进入特殊受限空间的作业批准人只能为属地单位的正职部长或公司主管领导。
(二)进入一般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为属地单位的正/副职部长,或者根据其实际工作需求,授权给本属地单位的工艺/设备专业工程师或业务主管作为批准人。进行授权时,要有书面授权书(见附录d),授权书中的“授权人”为属地单位的正职部长。授权时执行“授权不授责”,被授权人审批的作业发生事故时,授权人承担责任。
(三)“授权书”一式三份,授权人、被授权人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上报。
(四)对于作业的“申请方”与“批准方”皆为同一属地单位的情况,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八章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综合安全措施
第四十六条监护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要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作业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情。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要明确联络方式并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进入特别狭小或视觉无法观察的空间作业,作业人员要采取无线对讲方式联络或系灵敏可靠的安全绳,监护人可通过联系作业人员进行沟通联络。
第四十七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相关的吹扫、试车、试压或试验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受限空间内的温度不宜高于35℃,高于此温度要采取降温和轮流作业等措施。
第四十九条通风
(一)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并尽可能抽取远离工作区域的新鲜空气。严禁向受限空间通纯氧。不得使用工厂风(包括公用风、仪表风)对受限空间进行强制通风。进入期间的通风不能代替进入之前的吹扫工作。
(二)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要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使用前需经过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配戴长管呼吸器时,仔细检查气密性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第五十条受限空间内阻碍人员移动、对作业人员造成危害、影响救援的设备(如搅拌器),要采取固定措施,必要时移出受限空间。
第五十一条照明及电气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灯具符合防爆要求;使用手持电动工具要有漏电保护装置。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照明使用安全电压不大于24v的安全行灯;金属设备内和特别潮湿作业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为12v且绝缘性能良好。
(三)当受限空间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时,使用防爆手电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机具。
第五十二条受限空间内可能会出现坠落或滑跌时,要特别注意受限空间中的工作面(包括残留物、工作物料或设备)和到达工作面的路径,并制定预防坠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三条根据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种类和风险程度,依据相关防护标准,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正确穿戴。
第五十四条为防止静电危害,对受限空间内或其周围的设备接地,必要时进行检测。
第五十五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及其携入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由作业单位监护人对照清单清点人员、工具和材料,确认无遗留后,做好记录;属地单位监护人核查签字。
第五十六条涉及到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脚手架、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同时执行相关专项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受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
第五十八条受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设备运送作业人员,不得不使用时,要编制专项安全措施方案,并经属地单位审核、作业单位专业管理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九条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要首先拟定逃生方法。作业过程中适当安排人员轮换。
第六十条设备和容器内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设施时,虽然检测分析合格,但有可能继续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作业时要佩戴便携式多种气体检测仪,一旦检测仪报警,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第九章 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
第六十一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要制定书面应急预案,必要时在作业前开展培训与应急演练,所有相关人员都要熟悉应急预案。需要消防队/医疗救护现场旁站时,属地单位在作业前向消防队/医疗救护队交底,双方确定应急时采取的措施与方法。
第六十二条需要进入受限空间内进行救援时,要事先明确作业监护人员与救援人员的联络方法。救援人员为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救援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要佩戴满足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带、救生索、空气呼吸器等)。
第六十三条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救援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内救援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石化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川化安字[2022]8号〕同时废止。
第5篇 危险化学品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受限空间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1.3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1.4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5 受限空间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
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受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受限空间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企业设备(工程)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交底工作。
2.4 企业基层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制定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受限空间作业人职责
2.5.1 作业人应持经批准、有效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作业。
2.5.2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作业。
2.5.3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作业证的安全措施。
2.5.4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2.5.5 对违反本规定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若发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2.5.6 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时,应立即向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2.6 监护人职责
2.6.1 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监护。
2.6.2 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禁止作业。
2.6.3 控制、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措施。
2.6.4 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作业负责人、审批人员等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8-2008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 作业分级
3.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殊受限空间作业。
3.1.1 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作业。
3.1.2 进入与污水排放系统相连的下水井、下水道、涵洞等部位的作业。
3.1.3 经主管部门确认,要求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控制的。
3.2 除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以外的,为一级受限空间作业。
4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 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的制定和审查:受限空间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受限空间生产处理、盲板加拆等相关方案,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部门负责审核。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由分管生产(技术)或设备的负责人批准。
4.2 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查、批准后,建议作业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向作业单位(人员)进行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
4.3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办理: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后,由作业所在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上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受限空间名称、作业内容、受限空间原有介质、监护人姓名、危害辨识等。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填写作业单位负责人、作业人员姓名等。
4.4 安全措施确认:1-5项由作业所在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确认签字;6-10项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确认签字;11项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作业单位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分别补充作业安全措施。
4.5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审核、审批: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设备(工程)、设备、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审核。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5 受限空间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受限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
5.2 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5.3 分析与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2h分析一次,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d)有毒有害介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
5.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存根正面左上方。
6 作业安全要求
6.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d)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e)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 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受限空间相连且存有或可能存有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必须有效隔离,并对受限空间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加设盲板并挂牌标识。
6.6 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但严禁向内充氧或富氧空气。
6.7 受限空间作业的个人防护装备要求:
a)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隔离正压防护面具,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其气密性,供风设备及受限空间出入口必须安排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将作业人员撤出;
b)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c)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应穿戴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及护目镜等;
d)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在有或产生粉尘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在高、低温受限空间作业,除应佩戴相应的防高温、低温防护器具,还应佩戴通讯设备。
6.8 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内,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c)使用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漏电保护器,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30毫安,其中照明和手持电动工具的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15毫安。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中。
6.9 受限空间作业过程监护要求:
a) 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c) 从事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规定必要的联络方式或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便于受限空间内外之间的联系。
6.10 受限空间作业的其他要求
a) 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c)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d)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e)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f)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g)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7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管理
7.1 《受限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受限空间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7.2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7.3 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一级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6篇 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业务工作程序
1.安全管理部制(修)订分公司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和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2.各项目单位根据《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sas-18-00-014)规定的密闭空间的许可范围以及分级原则,对本单位区域内的需要许可的密闭空间进行辨识,填写密闭空间辨识清单(详见表格编号saz12035-01a)。
3.各项目单位根据《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对辨识的需要许可的密闭空间进行评估,确定每个密闭空间的准许进入条件,建立密闭空间管理档案,并制订本单位进入作业人员的岗位规程。
4.项目单位对需要许可的密闭空间在入口处设置警示标识,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
5.项目单位督促检修协力供应商编制密闭空间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组织审查;技改部督促技改协力供应商编制密闭空间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组织审查。
6.项目单位为作业者(含所在区域协力作业)提供有关的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告知密闭空间存在的危害以及控制、急救方法。
7.项目单位为本单位进入密闭空间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及检测报警仪器。
8.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技改部分别督促检修协力供应商、技改协力供应商填写的《密闭空间作业许可审批表》(详见表格编号saz12035-02a)报项目单位。
9.项目单位对检修协力供应商、技改协力供应商的作业人员、系统隔离措施、检测数据、相应的防护措施以及监测报警、通风、通讯、个人防护、应急救援等设备的准备情况对照该密闭空间准许进入条件进行验证,验证符合后签发审批表;涉及煤气的密闭空间作业在执行本程序的同时,还需执行分公司《煤气安全管理规定》(saz10006)的相关规定。
《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规定的一级密闭空间作业审批人为项目单位责任区域分厂厂长或车间主任,二级密闭空间作业审批人为项目单位责任区域作业长。
10.项目单位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管。
(1)一级密闭空间作业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指派监护人员对作业全过程旁站监护,二级密闭空间作业项目单位应指派监护人员对关键作业节点进行监控。
(2)发现检测数据超标、隔离通风措施失效、作业人员出现异常行为、密闭空间外出现威胁作业者安全和健康的险情、监护者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职责等禁止作业条件时,作业许可关闭,现场重新进行处理,符合初始作业许可条件经作业许可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继续作业。
11.各相关业务单位对密闭空间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价意见,由安全管理部汇总评价意见后,交由合同单位(含技改部)落实评价考核。
12.密闭空间的作业完成后,所有作业人员及所携带的材料和工具撤离,由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确认,并在密闭空间作业许可审批表作业终结栏签字后,作业终结。
第7篇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指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进入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炉膛、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或半封闭,具有中毒、窒息、易燃易爆等危害的空间或场所的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应遵循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为基础,以落实安全措施为手段,以保证安全作业条件为目的,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事故。
一、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职责
1、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当告知作业单位现场存在的风险,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审查作业单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措施或相关方案,监督现场作业安全,发现违章有权停止作业。
2、作业单位负责开展风险分析,制定并严格落实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或方案;
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或交底,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终止作业。
3、作业申请人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作业申请,落实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作业批准人或其授权人负责审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与作业单位沟通工作区域风险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授权后批准人仍承担作业安全的最终责任。
5、作业监护人应当经过安全培训,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清楚作业可能存在的危害,掌握救援联络方法和人员撤离程序;
负责进出受限空间人员登记;
掌握作业人员情况并保持有效沟通;
监视作业条件变化、受限空间内外活动情况,紧急情况下发出救援信息。
6、作业人员应当清楚作业内容、安全条件和作业风险,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及操作规程相关要求;
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时,应当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的基本要求
1、只有在没有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法能完成工作任务时,才考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开展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各类防护设施和救援物资配备到位;
4、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等相关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5、保持受限空间出入口畅通,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
7、进出受限空间的人员都要清点和登记;
8、救援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应急救援能力,在正确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和使用救援装备的前提下实施救援,防止盲目施救;
9、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当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连续检测记录等文件存放在现场。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做好的准备工作
1、编制隔离核查清单,隔离相关能源和物料的外部来源,并上锁挂牌,按清单内容逐项核查隔离措施;2、对受限空间进行清理、清洗;3、对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等受限空间,应当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进入受限空间的时间距检测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
四、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审批的要求
1、作业申请人负责填写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准备相关资料,提出作业许可申请;2、根据作业风险,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应由能够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直线管理人员审批;3、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申请人和作业涉及的相关方,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申请的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批准作业。
五、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满足的安全要求
1、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交底,并严格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2、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相互明确联络方式并始终保持有效沟通;
进入特别狭小空间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可靠的保护绳,并可利用保护绳与监护人进行沟通联络;3、受限空间内的温度应当控制在不对人员产生危害的安全范围内;
4、受限空间内应当保持通风,保证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取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严禁向受限空间通纯氧;
5、受限空间内应有足够的照明,使用符合安全电压和防爆要求的照明灯具;
手持电动工具等应当有漏电保护装置;
所有电气线路绝缘良好;
6、受限空间作业应当采取防坠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
必要时,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面和到达工作面的路径;
7、应当对受限空间内阻碍人员移动、对作业人员造成危害或影响救援的设备采取固定措施,必要时移出受限空间;
8、应当根据受限空间作业中存在的风险,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能正确使用;
9、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在气体环境可能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气体检测;
检测结果不合格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10、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当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
11、如需进入受限空间进行救援,应明确监护人与救援人员的联络方法;
救援人员应佩戴安全带、救生索,并携带气体防护装备;
12、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应当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13、如果作业中断,继续作业前应当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延期、取消和 的要求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
必要时,经过严格程序审批,可适当延长作业许可期限;2、当实际作业环境、条件与作业计划内容发生重大偏离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终止作业,取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
恢复作业前,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结束后,应当清理作业现场,申请人与批准人(或授权人)现场确认无隐患后, 作业许可。
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当包括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危害识别、安全措施、气体检测,以及批准、 等基本信息;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当编号,并分别存放在作业现场、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及其他相关方;
作业许可证保存一年;3、申请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时,根据需要,作业申请人应提供作业环境示意图、安全工作方案、气体检测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8篇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1、各车间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检测的指标应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最低限度应检测下列三项:氧浓度应在19.5%-23.5%范围内;易燃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最低爆炸极限的10%;一氧化碳浓度应小于24ppm。未经检测合格,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在作业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的检测。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状态,检测时应作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对有限空间进行化验的要求:
1.1 进入受限空间之前和作业环境可能改变的场所均需进行取样分析。作业前30 min内,进行气体采样分析。
1.2 取样要有代表性。
1.3 对作业的受限空间底部存有液体取样分析时,要采取安全措施,充分搅动后再取样分析。
1.4 不得凭感觉判断受限空间内部是否安全。
1.5 受限空间存在残渣、自聚物等,在作业过程中可能散发可燃、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建议进行连续检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后附:受限空间作业气体分析检测单
作业分析检测单
编码: 编号:
作业种类:1.清理或检修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采样部位:
采样时间:年月日时分
氧气浓度(v/v%):
有毒气体浓度(ppm):
可燃气体浓度
内部
环境
v/v%
%lel
分析人:
确认人:
注:1.在采样部位栏标明内部气体或环境气体;
2.如存在多种有毒气体,要逐项分析,填写数据。
2、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进行审批
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检修、清理、施工作业的,各车间必须实施审批,作业人员在开具相关票据后,经车间主任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各项安全措施执行到位后,经工作票许可人审核完毕确认各项措施均执行到位后,方可进行有限空间的相关作业;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的手续既执行清理、检修工作票的许可手续。
3、现场危害告知
各车间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并告知职工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其他人员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区域,避免发生不安全情况。
4、安排专人进行作业安全监护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的情况下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并为其配备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检测报警仪器、通讯、救援设备,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进入一氧化碳、煤气、硫化氢等无嗅或有毒、剧毒气体作业场所都应该佩戴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
作业负责人职责: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授权批准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及时的终止作业。
作业人员的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应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监护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人员作业期间的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沟通;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汇报车间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授权或安全防护不到位的人员擅自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盲目救援。
5、外委施工单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同样执行以上程序
车间或分厂应与外委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同一车间存在多个外委施工单位时,车间应对各个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车间、分厂对外委施工单位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三违现象进行治理。
6、临时作业
车间在实施临时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遵守以上要求,若缺乏必备的检测、防护条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向分厂、分公司协调相关物资,待各项安全措施执行完毕后,再进入有限空间进行作业。
第9篇 烧结厂危险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厂危险(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保障危险(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的安全,根据《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危险作业管理暂行办法》(钢政办发〔2009〕32号),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钢政办发〔2010〕31号),结合我厂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作业是指作业过程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的、具有较大风险和需采取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才能进行作业的活动。
第三条 受限空间是指我厂设备内部如物料矿槽、混合机、大烟道、环冷烟道、除尘器等封闭、半封闭的作业区域。在受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称为受限空间作业,凡受限空间作业均属危险作业范畴。
第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开展危害识别活动,危害因素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气体危害,包括窒息危害、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和爆炸性气体危害;
(二)物料埋没、高温灼烫危害;
(三)触电、机械危害等。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危险(受限空间)作业项目登记表》(见附件1),对危险作业实行分级控制管理,以控制危险因素为核心,落实安全对策措施和作业责任人,有效控制事故发生;各车间根据作业的危险程度,核定“更换高空、斜坡架空皮带作业”及“更换高空通廊篦条、篦板皮带托轮作业”的相关作业区域,上报安环科备案;原则上,中夜班、节假日等特殊时段不安排危险作业。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各单位及相关人员管理职责
(一)安环科:负责督促各单位落实危险作业的管理职责,督导开展危险作业清理登记建档工作。
(二)设备部:负责组织检修作业中厂级危险作业方案、作业申请的编制和审报,负责对已批准的危险作业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各车间:负责组织车间级危险作业方案的编制,负责作业申请的审查并由车间主任审批,负责对已批准的危险作业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危险作业批准人对审批的作业方案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安全对策措施的针对性及可操作性负责,作业现场负责人对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危险作业方案的执行负责。
第三章 危险作业的分级管理
第七条 根据各项作业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将危险作业分为厂级、车间级,实行分级控制管理。
生产设备协力保产单位危险作业由主管部门或各产权车间负责组织协调,按本细则实施。
第八条 厂部结合实际,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通过组织专业评审组对危险作业进行危害因素辨识、评估,每项危险作业必须制定对策措施,制定《危险(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对策措施表》(见附件2)。
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作业条件、环境的变化,及时开展对危险作业、危害因素和可能产生事故安全对策措施的补充、修订和完善工作。
(一)从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管理等方面系统分析,辨识危害因素和可能产生的事故原因。
(二)根据辨识和分析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公司操作、管理标准化要求制定针对性强的技术、管理对策措施,同时制定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章 危险(受限空间)作业的控制
第十条 危险作业应制定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紧密结合作业目的和任务进行编制,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作业目的、工作任务(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二)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人数、协调联系方式;(三)作业要求条件;(四)危险因素、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措施;(五)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
对于已制订安全作业指导书的危险作业,可不编制作业方案,但当作业条件、环境发生变化时,仍须编制作业方案。
第十一条 危险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内容和安全技术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作业人员和作业监护人必须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
第十二条 凡进行的危险作业,作业单位须填写《危险(受限空间)作业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通过审批的申请表,申请单位、审批单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各留存一份。同时每项危险作业前必须登记填写《危险(受限空间)作业实施统计表》(见附件4)。
第十三条 危险作业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厂级危险作业,由厂主管领导审批和签字批准;车间级危险作业,由车间主任审批和签字批准。
审批对象为作业方案和《危险(受限空间)作业申请表》。
第十四条 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作业方案执行,严格落实作业安全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对无作业方案、或未经审批的危险作业组织实施。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必须按《工前五分钟活动检查确认表》进行检查确认签字。
第十五条 各单位因生产设备临时抢修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审批手续时,应向上级主管领导请示并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方可简化危险作业审批手续,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强化联保互保,严格落实机电设备停送及煤气等能源介质停送挂牌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须立即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危险作业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工作。专业管理人员对危险作业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不符合危险作业管理要求的,按照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按照工伤事故管理有关规定加重追究管理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全厂各单位。本办法由厂安环科负责解释。
第10篇 油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油田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单位及承揽油田油气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 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及其他企业用火作业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用火作业执行sy6303-1998《浅海石油设施用火安全规定》。
第四条 用火作业中涉及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时,各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 胜利油田工业用火级别的划分遵照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用火审批权限及授权原则
(一)各级单位应明确用火审批人。如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委托一名授权人代理审批,授权委托必须有书面材料。
(二)审批权限:用火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工业用火分级标准,审批相应等级的用火报告,不得越级、降级审批。
(三)授权原则:
1、一、二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二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2、三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3、四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及安全部门。
4、用火报告中其他栏审批人为相应部门的领导或负责人。
第七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制定
(一)一、二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二级(即施工方、生产单位,下同)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领导或负责人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二)三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四)四级用火,由四级单位行政正职负责,会同用火施工操作人员、三级安全、技术人员共同落实用火方案,确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五)用火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执笔,经参与制定的各部门审核后形成书面材料。一、二级工业用火应同时制定用火作业指导书,与用火报告同时上报审批。
(六)用火作业指导书是对用火安全防护措施的细化和完善,重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1、施工项目介绍;
2、用火领导小组;
3、用火部位及用火方案(附现场平面图);
4、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附工作危害分析表jha);
5、具体安全防护措施(详细到每个步骤);
6、应急处理;
7、施工机具及消防设施设备清单。
第八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在用火施工前办理,报告审批后应尽快实施,且各项安全准备防护措施均严格按照报告书内容落实,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一)一、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二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共同审核,双方二级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经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审核签发。
(二)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审核,经双方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三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领导审核签发。
(四)四级用火,由施工方或四级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生产单位三级技术部门及安全部门审批签发。
第十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
第十一条 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一)用火前,应由生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双方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以及双方安全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对用火措施进行逐条落实,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方可下达用火令。
(二)《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见附件1)应在每日用火前后填写,用火主要安全措施应由直接用火操作人员、施工单位、生产单位监护(督)人逐项检查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用火。
(三)工业用火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中途停工一小时及以上,应再次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逐项确认,并填写《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依次延续。
(四)每日用火结束后,应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用火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共同对现场进行完工验收并签字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用火监督(护)原则
(一)一、二级用火前,双方二级项目负责人、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督和用火确认,用火过程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二)三级用火前,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和用火确认,用火过程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三)四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对用火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用火作业人
1、用火作业人应经过专业安全知识教育,熟悉用火方法和用火安全技术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2、作业时应配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用品。
3、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和确认合格的《工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和《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用火安全措施没有彻底落实不用火。
4、对达不到用火条件或违章指挥有权予以拒绝用火。
(二)用火监督(护)人
1、用火监督(护)人由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各指派一名熟悉生产工艺、具有一定用火常识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取得油田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用火监督(护)证,做到持证上岗。
2、用火监督(护)人应具有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且应在施工前勘查现场。
3、严格遵守“三不用火”原则,发现用火措施不落实、用火部位与用火报告不相符、用火发生异常情况、作业人员不执行“三不用火”且又不听劝阻的,监督(护)人有权收回用火报告,停止用火。
4、在实施用火过程中,监督(护)人不得离开用火现场。
5、用火点距关键装置15米以内时,应加强安全监护。
(三)用火负责人
1、用火负责人由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用火负责人必须懂业务,能够系统掌握用火安全技术知识,具有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且应在施工前勘查现场。
2、用火负责人必须了解用火系统和工艺、设备状况,熟知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
3、用火负责人不得增加用火报告以外的用火项目,不得以任何事由离开现场。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现场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在用火过程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项目负责部门负责整个施工过程的组织与协调,确保用火安全。
(二)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用火施工过程中,生产系统的调度及用火系统流程的切换与确认。
(三)基建工程部门负责协调整个用火过程的施工进度与质量监督。
(四)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用火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核实与用火条件的确认,制止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五)消防部门负责用火过程中消防灭火器材、设施的配备与灭火措施的落实。
(六)其它部门负责监督用火过程中,按照其职能,应落实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用火作业基本原则
(一)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采用置换用火,必须切断物料来源后用盲板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用火。
(二)不得在同一生产系统上同时进行2处以上(含2处)用火。
(三)用火期间,如果暂停用火作业间隔超过1小时,再次用火前必须对用火安全措施进行重新确认。
(四)一份用火报告只限1个用火项目。
(五)关键部位的用火,无法断开的控制阀门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应做好工业用火登记建档工作。二级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一级用火统计台帐上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十七条 工业用火资料管理
(一)工业用火资料:
1、工业用火统计台帐;
2、工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一、二级用火作业指导书);
3、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二)工业用火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二年。
第十八条 法定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进行工业用火,确因生产所需时,用火级别提高一个等级。
第十九条 应急情况下的用火
油气管线泄漏、穿孔、偷盗破坏等紧急情况时,可先进行现场紧急处置,严格按照工业用火要求,由各部门参加抢险人员现场商讨用火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用火安全措施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后,方可实施工业用火。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胜利油田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11篇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受限空间是指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内。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条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设施所属单位应保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第五条作业安全措施
1、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不应进行任何作业。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
4、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应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
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 ≤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7、当作业环境内存在爆炸性气体,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員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4h内,受限空间应处于作业所需的安全环境;在施工作业期间每隔4h对受限空间可能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部位进行检测,浓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
9、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试验。
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
第六条监护人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工艺、作业程序,了解作业内容和危害因素。
2、确认现场处于安全环境状态,检查防护器具、急救器材是否齐全完好。
3、对作业过程实时监控,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4、遇有紧急情况,有权终止作业,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七条 作业人员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和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设备容器内。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第八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盖章确认。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作业监护人持有第二联,施工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凡需要4h进行检测1次的数据,应填写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补充措施”一栏中。
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h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12篇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管理规定
目的:为了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严格管理,分析作业过程的风险落实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作业安全。
范围:适用于公司所辖作业现场进行的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描述:
1.0 作业负责人一般由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工程师、队、班长),在作业前首先应对作业部位、施工工艺进行确认。
2.0作业前由安全工程师协助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工程师、队、班长)组织相关施工人员召开风险分析会(jsa),并保留存档;
3.0 由作业申请人(施工作业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填写作业许可证。已投产的海上平台使用平台
所属公司hse体系规定的限/封闭空间作业申请书;装船固定船体加固、船舶维修使用港监的限/封闭空间作业申请书。船舶进入封闭舱室作业见sms的相关规定。
所有申请要按规定填写,注明作业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持有证书情况)等。
4.0 作业负责人应针对作业现场情况和项目危险辨识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施工方案或安全措施及应急方
案。
5.0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充分的准备,检查消防、救生器材落实情况;根据
施工特点,确定检查作业区域的防护、隔离、清洗、置换、通风情况等;组织进行必要的应急部署和演习;对作业环境应进行测氧、测爆、测有毒气体。
安全作业条件:氧气含量大于19.5%小于23%;有毒气体的含量小于有毒物质允许限度的二分之一;
易燃气体或蒸气的含量小于爆炸下限的五分之一。
6.0在接到作业负责人限/封闭空间作业准备就绪报告后,现场安全监督或业主代表(作业许可人)应对作业前的准备进行检查,以验证作业人员是否按照施工方案和控制措施进行了准备。
7.0 作业审批人审批作业许可证,指定作业许可人。已投产的海上平台由平台经理审批;在建平台陆
地预制、新建平台海上连接由作业单位安全办公室或其指派的现场安全监督审批;分包商作业由工程主管单位安全办公室审批;装船固定、船体加固、船舶维修由港监审批或安装分公司安全办公室主任审批。
8.0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技能,正确掌握各种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9.0作业过程控制:
9.1作业前
9.1.1申请作业许可;
9.1.2在进入有限/封闭空间前,有关人员对有限/封闭空间的有害物质种类和浓度、易燃易爆物质种类和浓度、含氧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发生的危害进行测量,制定处理方法和作业方案
9.1.3作业场所隔离,与空间相连接的管线必须封隔与锁定;
9.1.4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1.5清洗--在有限/封闭空间作业前,任何残留在里面的物质必须用排放、泵送或漂洗等方法清除。根据污染物的污染程度,可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彻底清洗。
9.1.6通风--在施工作业人员进入限制/封闭空间前及整个工作期间应充分通风换气;
9.1.7空间内必须保证照明,照明设备必须满足安全要求(安全电压防爆照明设备);
9.1.9作业负责人和安全监督对作业人数和所携带工具、设备数量、种类做好记录;
9.1.10确定监护人;
9.1.11检查通讯设备是否符合作业要求;
9.1.12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ppe)符合作业要求(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爆工具、安全带等);
9.1.13准备应急计划和急救工具(急救绳、三角架、急救药品、灭火器等);
9.2作业中
9.2.1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保证全程监护,测氧、测爆、测有毒气体含量,并做好监测记录,如必须要离开,应征得作业负责人或安全监督的许可,采取更换监护人或停止作业等措施;在发现有未预料的危险情况出现时,应指令内部人员停止作业并撤出限制空间;
9.2.2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应始终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
9.2.2规定好每班作业时间,按时换班,避免作业人员长时间在限制空间作业;
(4)保持通风;
(5)安全监督在作业现场监督,测氧、测爆、测有毒气体含量。并做好监测记录;纠正违章;
(6)作业人员携带气体检测仪器进行作业,发现异常立即离开;
9.3作业结束
(1)作业人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检查,避免将工具、物料、杂物遗忘在作业场所;
(2)作业监护人和安全监督对人员和工具、设备进行确认,以确定没有作业人员、工具或设备留在限制/封闭空间里面;
(3)拆除隔离区域和警示标志,恢复现场正常状态;
(4)作业监护人与安全监督询问所有作业人员施工后感觉有无异常现象;
10.0作业完毕,经作业负责人和作业许可人检查、签字确认后,作业负责人将作业许可证送交作业审批单位。
11.0 作业审批单位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保存备查。
第13篇 传输中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道线路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如:通信局所的地下室、地下通道、无人值守站及通信线路管道中的人、手孔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四条 传输工程中心、传输管道中心及传输线路维护中心应于各施工、维护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各施工单位、维护单位应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情况。
第六条 各施工单位、维护单位应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编制专项方案,交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维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的职责。
(二)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管理制度;
(三)保证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维护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审批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第九条 传输工程中心、传输管道中心及传输线路维护中心应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规定、规范的落实情况,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情况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检测、维护等情况。
第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维护单位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应立即终止作业。
(二)作业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三)监护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 凡须进入通信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按建设工程项目填写《通信管道、地下室等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见附件一),作业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批的,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二条 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各公司,应按照要求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装备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第十五条 检测指标应当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值、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值等。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危害因素检测主要由各施工、维护单位自行检测,检测时应做好检测记录,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特殊部位气体的检测可聘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同时填写好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由检测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根据检测结果,作业现场负责人组织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十八条 作业现场负责人在施工现场见设有有限空间作业的警示标志时,应提示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二十条 当有限空间作业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时,应立即撤离现场,聘请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测”和“通风”,带隐患消除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严格按照(gb/t18664)的规定对呼吸防护用品进行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当至少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作业时,监护人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防护。
第四章 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维护单位,每年应对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工程施工前,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六条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抢救中毒人员的同时,迅速查清有毒气体泄露源,制定应对措施。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传输工程中心、传输管道中心及传输线路维护中心应定期对施工单位和维护单位有限空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检查项目见附件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维护单位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检查不合格的或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止合同执行。
第三十条 在施工或维护过程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施工单位、维护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年内无资格参与公司的任何工程项目或维护项目;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 烧结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加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受限空间指各种设备内部如料斗料仓(槽)、管道、烟道、下水道(沟)、井(人工挖孔桩)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以及其它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聚积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在受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第三条受限空间作业属危险作业范畴,为厂级危险作业,应按照公司危险作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作业审批许可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烧结厂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管理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制定相应的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措施。作业方案中必须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和外部监护人员及其职责,安全操作规程等已有的规定必须执行。
第六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开展危害识别活动,列出危害因素清单,危害因素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气体危害,包括窒息危害、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和爆炸性气体危害;
(二)淹溺、埋没危害;
(三)高温灼烫危害;
(四)触电、机械危害等。
(五)其他伤害。
第七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受限空间作业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履行审批程序。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按照危险作业分级控制管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审批人必须到现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护作业实施过程。
第八条 作业负责人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内容和安全技术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作业人员和作业监护人必须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作业监护人必须始终掌握作业人员的情况,防止其他人员进入 。作业人员进入前、作业中,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必须按照《受限空间作业检查确认表》(见附件2)进行检查确认签字,落实以下措施:
(一)作业前,必须对受限空间实施隔断(隔离)、置换通风、检测等措施,将受限空间与其联结管道或其它空间进行安全隔离(如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所用盲板压力等级应和系统压力相匹配。
(二)在进入受限空间前30分钟必须取样分析,取样应按照有关规定具有代表性,特别是置换通风后的气体。对各种可能存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烟气以及蒸汽、氧气的含量要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合格后才允许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
(三)作业过程中应对受限空间采取通风措施,确保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良好。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如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时间较长,至少每2小时检测分析一次有害气体、氧气含量,如检测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检测频率,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人员迅速撤出。
(四)进入有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等气体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佩戴适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器具。同时,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应放置在作业人员能看见和听到报警的合理位置,禁止放在工作服口袋内。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人员迅速撤出。
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佩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应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处,并有专人监护。
(五)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物品工具进入受限空间。
(六)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要符合防爆要求。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小于24v的安全行灯,金属设备内和特别潮湿作业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v且绝缘性能良好。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装置。当受限空间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机具。
(七)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进行动火、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动火作业要严格按照公司动火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包括在行走表面、工作平台、脚手架、梯子上采取防人员坠落的措施)。
(八) 在受限空间实施作业时,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
第九条 若作业中断后,再次进入该受限空间之前,必须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内作业许可手续,并严格执行第八条之规定。
第十条 作业完工后,经作业人员、监护人与作业负责人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部,确认无人员和工具及杂物后,方可封闭离开。
第十一条 落实应急措施。应针对作业内容制订严密的、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计划,明确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的逃生、自救、互救方法。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的救生设施(如空气呼吸器、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等,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现场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及作业负责人等要熟知预案内容和救护设施使用方法。
受限空间作业的监护人员必须与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有效联系。当出现人员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受限空间施救,并有专人在外部负责联络。严禁不具备条件的盲目施救,避免伤亡扩大。
第15篇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船舶建造企业。
3 定义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工厂的各种设备内部(炉、罐、仓、管道、烟道等)和工厂的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总之,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受限空间(作业受到限制的空间),在受限空间的作业都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船舶受限空间包括:双层底、管子弄、边柜、艏尖舱、油舱、油柜、泵舱、隔离舱、锚链舱、艉轴弄、锅炉内部、应急消防泵房、舵杆弄、污水舱/柜、污油舱/柜、符合条件的分段等。
4 管理职责
4.1 企业船舶建造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受限空间作业,做好作业的监督和检查。
4.2 企业各生产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作业人员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作业安全。
5 管理要求
5.1 作业审批要求
5.1.1 船舶建造施工过程中,受限空间进行作业时,应进行审批,落实测氧、测爆要求和施工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防止舱内积聚有毒有害气体或缺氧而发生意外。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制定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明确申报审批流程,合理设定审批时限,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审批证书内容应包括:船名、申请单位、作业班组、作业部位、负责人、计划作业时间、施工安全措施和测氧(测爆)落实、审批人员意见等。
5.1.2 各企业受限空间进行其它危险作业项目时,按照《船舶及海工建造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要求,做好危险作业的审批和过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