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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悖论与实质——对煤矿群众安全管理的再认识
目前,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已经形成了既与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相结合,又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的安全管理体系。它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改善煤矿生产安全状况,改变煤矿形象,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在一些地方,煤矿群众安全管理仍然没有摆脱被弱化被忽视的尴尬境地.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笔者认为,对煤矿群众安全管理认识上的误区,理解上的偏差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煤矿群众安全管理无用论。持这种观点的大多是一些基层区队的管理干部和行政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他们认为,抓安全,区队有区队长、技术员、班组长、质量验收员,每班还都有专职的安全监察员,矿上有安监处、监督稽察部、生产调度中心、生产技术部等众多部门的一大批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安排、检查、考核、指导,每天深入现场的各种安全检查指导几乎不断线,根本用不着也轮不到工会来管理安全,群众安全管理也就是“瞎掺和”、“热闹着玩”,没有什么实际作用。群众安全管理可有可无,“年三十打了个兔子,有它没它都过年”。
2、煤矿群众安全管理自卑论。部分职工对群众安全管理的性质、内涵、法律地位以及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发现问题避重就轻,不敢如实汇报,遇到阻力一味退让,甚至不敢大声表达自己的意见;在参与安全管理的过程中,事事处处表现的畏首畏脚,自卑心理体现的特别明显。他们想法是群众安全管理既没权也没势,自我感觉出门矮人三分,张嘴就感觉底气不足,自愧不如。
3、煤矿群众安全管理行政化论。部分群监员、青安岗员由于对群众安全管理的理解比较狭隘,对参与安全管理的方式方法不了解,简单的认为群众安全管理就是板起脸来指手画脚,就是采取行政手段严格控制严格处罚,否则光靠一味的宣传教育很难取得效果。
4、煤矿群众安全管理作秀论。现在有相当一部分人仍然将工会看作是单纯的“福利工会”、“文体活动工会”、“救济工会”。他们认为,工会参与安全管理,只是迎合某种需要的“秀”,不能当真也不必较真。
5、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单一论。部分干部职工认为,群众安全管理的“眼睛”要盯住下面,只能“管”工人,不能也不应该“管”干部;群众安全管理的“镜子”,只能“照”区队班组,不能“照”机关行政职能科室。
对煤矿群众安全管理认识的误区还有几种,在此不一一归纳、列举。笔者认为,若不尽快走出这些误区,澄清模糊错误认识,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很难真正走出被边缘化、被忽视、冷落的境地,很难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笔者建议:
1、要加强宣传,使职工群众认识到煤矿群众安全管理是工会性质决定的
群众安全管理是工会直接领导的群众性安全管理工作。维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保护国家利益与维护职工的利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从整体而言,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职工群众最根本的利益。工会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应该首先为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说话办事。工会组织群众安全管理,是党和国家赋予工会的职责,最具体的体现了工会组织的性质和基本职能。群众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能是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它是适应煤矿企业需要,突出安全管理特点,以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主要内容,是对工会维护职能最直接最有效的实施。
2、要加强宣传,使职工群众认识到煤矿群众安全管理是国家赋予的职责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赋予工会的职责,群众安全管理则直接承担这种职责的实施。早在1950年的《工会法》就明确规定,工会有责任“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执行政府法令……要遵守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实行劳动保护等”。新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赋予了工会更大的权利,也对工会组织在劳动保护方面发挥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印发学习手册、在区队、社区设置宣传栏、在矿广播电视矿报开辟宣传专题节目、专栏等多种措施,大力宣传上述法律赋予工会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权利,营造良好的履职环境,让干部职工真正认识到群众安全管理是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引导教育、组织带领职工群众依据《工会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三个《条例》等法律法规,独立自主、理直气壮地开展安全管理活动。
3、要加强宣传,使职工群众认识到职工群众才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职工是安全工作的决定性因素,是安全发生变化的内因,决定着安全工作优劣,其他因素如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环境卫生因素等都是外因,它们虽然对安全工作的变化产生巨大的作用,但毕竟外因要靠内因起作用。广大职工群众常年生产工作在井下一线,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最了解,职工对现场的安全状况最有发言权。因此,安全工作应由职工自觉来抓、自觉来管、自觉来做。如果有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最有权利制止的首先是职工。要教育职工明确抓好安全的首要目的不是为了领导,而是为了职工自身;抓好安全是保障职工生命和健康,维护职工的最大利益;安全工作搞好了职工是最大受益者。要让职工群众认识,进行群众性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最大限度提高职工群众在预防和整治职业危害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是实现群众安全管理目标的最基本途径。
4、要加强宣传,使职工群众认识到煤矿群众管理是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完善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煤矿群众安全管理的功能之一是协助企业行政实现安全管理。从宏观方面分析,煤矿群众安全管理与行政安全管理机构横向的相互协作关系,成为安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在实现与企业行政一致的安全管理目标中,有着自己独特的工作方式。煤矿群众安全管理机构与行政安全部门形成的协助关系,只是工作上相互协作帮助,这种依存关系没有从属的含义。也就是说,煤矿群众安全管理机构是在独立工作的基础上与行政安全部门相互协助的,不能把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工作混同与行政安全工作,更不能把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当作行政的一个职能部门,去行使行政安全管理的职能。
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管理的重点,是如何把安全管理的主体,即企业职工群众动员起来,组织起来,行使安全管理职能。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实现安全,工作重心是群众工作。因而,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决不能热衷于在安全行政事务上忙忙碌碌,不能满足于进行了几次安全检查,参加了几个事故的善后处理。而是要通过各类事故和不安全隐患的调查分析,探索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掌握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能动作用,为企业安全管理决策,提供有效的科学依据。
5、要加强宣传,使职工群众认识到煤矿群众管理的基本职能是对行政安全管理实行监督
煤矿群众安全管理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就是监督煤矿企业行政部门认真按照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法规,把安全做为企业生产的头等大事摆在各项工作的第一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要与完成国家计划或企业生产任务同步抓紧抓好。监督的目的就是要落实安全方针,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保证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煤矿企业进步。
第2篇 安全生产管理多听听职工群众意见有好处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在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积极主动地多听听职工群众的意见有好处。
因为,在日常工作中,基层普通职工群众既是生产的操作者和实践者,又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参与者,他们对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最了解,对本岗位或生产现场的哪一台设备是否存在问题,哪一个岗位或某一个作业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最熟悉,又有处理和应对各问题与困难的能力,生产实践经验丰富,是生产的主力军。
因此,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尽最大的可能,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生产持续稳定向前发展和科学发展上水平。各级管理人员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坚持深入到生产一线的班组中进行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与职工群众进行谈心交流感情,沟通思想,虚心向他们学习请教;特别应该多听听班组长的意见和和建议,及时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第一手资料,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制定防控措施,把安全生产的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如果我们的管理人员高高在上或错误地认为:普通职工群众文化水平低或看不起他们,管理上的东西他们不懂或不清楚,只要他们把自己本岗位的工作和生产搞好就行了,其他的事与他们无关紧要,有这种思想或行为是特错大错。大家知道“三个臭皮匠,赛过一个诸葛亮”就是这个道理,何况我们的安全生产管理本身就是需要和紧紧依靠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才能做得更好的事情。假设我们的管理人员真的看不起或误认为普通职工群众文化水平低,不积极主动地深入生产一线与职工群众谈心交流感情,沟通思想,虚心向他们学习请教,很有可能就会有少数或个别的职工,明明知道设备有问题或是某一个岗位存在安全隐患,只要在不伤及自己利益的情况下,他就很有可能“装聋作哑,装着不知道,不主动告诉你”,如果真的是这样,此不存在安全隐患?
所以说,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在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该坚持深入生产一线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与职工群众进行谈心交流感情,沟通思想,虚心向他们学习请教,多听听他们对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有好处,有百利而无一害。
第3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_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
一、原则
1、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相关要求,根据国金矿业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由生产一线的工人,尤其是从事特殊工种、关键岗位的技术操作骨干组成的兼职群众安全监督员,并明确检查监督职责。
3、坚持协同工作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应按照公司的统一工作部署,在安委会的指导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安全管理部门和专职安质、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
4、坚持因地制宜管理有效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可按一线员工的5~10%比例掌握,不搞教条化,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每道生产工序一般设一名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因工作变动要及时补设。
5、坚持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要设在生产一线,要突出重点岗位,重点设备、关键工序,特别是在协作队伍中要设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把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延伸覆盖到每个岗位,每个工序,不留死角。
二、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2、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敢于抵制违反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的相关行为;
3、身体健康,眼光敏锐,反应迅速,勤于动脑,能够胜任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4、熟知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具有一定得事故隐患识别能力和处置经验。
三、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职权
1、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利益,履行群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职能,兼职开展群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公司安全规定,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3、针对生产任务的特点,检查班组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纠正违章作业;
4、参与公司并监督班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5、收集工人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班组安全生产情况;
6、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在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下,应立即向矿及公司领导报告,并立即组织职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有权制止违章指挥;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上报,并迅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协作保护事故现场。
四、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考核与待遇
1、公司及矿部每半年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进行考核一次,由安质部牵头,相关部门协助;
2、考核内容:日常履职表现、实际效果和成绩。
3、津贴发放由公司综合部负责,根据考核结果,每月发放一次,每月津贴不少于100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武川县国金矿业公司
2010年1月1日
第5篇 对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再认识
目前,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已经形成了既与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相结合,又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的安全管理体系。它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改善煤矿生产安全状况,改变煤矿形象,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在一些地方,煤矿群众安全管理仍然没有摆脱被弱化被忽视的尴尬境地.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笔者认为,对煤矿群众安全管理认识上的误区,理解上的偏差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煤矿群众安全管理无用论。持这种观点的大多是一些基层区队的管理干部和行政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他们认为,抓安全,区队有区队长、技术员、班组长、质量验收员,每班还都有专职的安全监察员,矿上有安监处、监督稽察部、生产调度中心、生产技术部等众多部门的一大批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安排、检查、考核、指导,每天深入现场的各种安全检查指导几乎不断线,根本用不着也轮不到工会来管理安全,群众安全管理也就是“瞎掺和”、“热闹着玩”,没有什么实际作用。群众安全管理可有可无,“年三十打了个兔子,有它没它都过年”。
2、煤矿群众安全管理自卑论。部分职工对群众安全管理的性质、内涵、法律地位以及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发现问题避重就轻,不敢如实汇报,遇到阻力一味退让,甚至不敢大声表达自己的意见;在参与安全管理的过程中,事事处处表现的畏首畏脚,自卑心理体现的特别明显。他们想法是群众安全管理既没权也没势,自我感觉出门矮人三分,张嘴就感觉底气不足,自愧不如。
3、煤矿群众安全管理行政化论。部分群监员、青安岗员由于对群众安全管理的理解比较狭隘,对参与安全管理的方式方法不了解,简单的认为群众安全管理就是板起脸来指手画脚,就是采取行政手段严格控制严格处罚,否则光靠一味的宣传教育很难取得效果。
4、煤矿群众安全管理作秀论。现在有相当一部分人仍然将工会看作是单纯的“福利工会”、“文体活动工会”、“救济工会”。他们认为,工会参与安全管理,只是迎合某种需要的“秀”,不能当真也不必较真。
5、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单一论。部分干部职工认为,群众安全管理的“眼睛”要盯住下面,只能“管”工人,不能也不应该“管”干部;群众安全管理的“镜子”,只能“照”区队班组,不能“照”机关行政职能科室。
对煤矿群众安全管理认识的误区还有几种,在此不一一归纳、列举。笔者认为,若不尽快走出这些误区,澄清模糊错误认识,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很难真正走出被边缘化、被忽视、冷落的境地,很难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笔者建议:
1、要加强宣传,使职工群众认识到煤矿群众安全管理是工会性质决定的
群众安全管理是工会直接领导的群众性安全管理工作。维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保护国家利益与维护职工的利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从整体而言,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职工群众最根本的利益。工会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应该首先为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说话办事。工会组织群众安全管理,是党和国家赋予工会的职责,最具体的体现了工会组织的性质和基本职能。群众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能是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它是适应煤矿企业需要,突出安全管理特点,以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主要内容,是对工会维护职能最直接最有效的实施。
2、要加强宣传,使职工群众认识到煤矿群众安全管理是国家赋予的职责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赋予工会的职责,群众安全管理则直接承担这种职责的实施。早在1950年的《工会法》就明确规定,工会有责任“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执行政府法令……要遵守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实行劳动保护等”。新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赋予了工会更大的权利,也对工会组织在劳动保护方面发挥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印发学习手册、在区队、社区设置宣传栏、在矿广播电视矿报开辟宣传专题节目、专栏等多种措施,大力宣传上述法律赋予工会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权利,营造良好的履职环境,让干部职工真正认识到群众安全管理是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引导教育、组织带领职工群众依据《工会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三个《条例》等法律法规,独立自主、理直气壮地开展安全管理活动。
3、要加强宣传,使职工群众认识到职工群众才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职工是安全工作的决定性因素,是安全发生变化的内因,决定着安全工作优劣,其他因素如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环境卫生因素等都是外因,它们虽然对安全工作的变化产生巨大的作用,但毕竟外因要靠内因起作用。广大职工群众常年生产工作在井下一线,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最了解,职工对现场的安全状况最有发言权。因此,安全工作应由职工自觉来抓、自觉来管、自觉来做。如果有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最有权利制止的首先是职工。要教育职工明确抓好安全的首要目的不是为了领导,而是为了职工自身;抓好安全是保障职工生命和健康,维护职工的最大利益;安全工作搞好了职工是最大受益者。要让职工群众认识,进行群众性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最大限度提高职工群众在预防和整治职业危害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是实现群众安全管理目标的最基本途径。
4、要加强宣传,使职工群众认识到煤矿群众管理是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完善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煤矿群众安全管理的功能之一是协助企业行政实现安全管理。从宏观方面分析,煤矿群众安全管理与行政安全管理机构横向的相互协作关系,成为安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在实现与企业行政一致的安全管理目标中,有着自己独特的工作方式。煤矿群众安全管理机构与行政安全部门形成的协助关系,只是工作上相互协作帮助,这种依存关系没有从属的含义。也就是说,煤矿群众安全管理机构是在独立工作的基础上与行政安全部门相互协助的,不能把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工作混同与行政安全工作,更不能把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当作行政的一个职能部门,去行使行政安全管理的职能。
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管理的重点,是如何把安全管理的主体,即企业职工群众动员起来,组织起来,行使安全管理职能。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实现安全,工作重心是群众工作。因而,煤矿群众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决不能热衷于在安全行政事务上忙忙碌碌,不能满足于进行了几次安全检查,参加了几个事故的善后处理。而是要通过各类事故和不安全隐患的调查分析,探索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掌握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能动作用,为企业安全管理决策,提供有效的科学依据。
5、要加强宣传,使职工群众认识到煤矿群众管理的基本职能是对行政安全管理实行监督
煤矿群众安全管理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就是监督煤矿企业行政部门认真按照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法规,把安全做为企业生产的头等大事摆在各项工作的第一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要与完成国家计划或企业生产任务同步抓紧抓好。监督的目的就是要落实安全方针,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保证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煤矿企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