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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安全管理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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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安全管理

第1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涂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确保人员的健康安全以及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借鉴国内多家船厂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一般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船舶建造特涂作业按照《特种涂装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执行。

各企业要在本规定的指导原则下,进一步细化本企业的相关要求。

3引用标准

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769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

gb6514-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4名词解释

4.1 涂装作业

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油漆喷涂、油漆辊涂、化学除锈、化学清洗、装修、装潢、粘合等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作业,包括特殊涂装作业。

船舶涂装作业主要分为:分段涂装作业、搭载以后的船舶涂装作业。

4.2 受限空间

受限空间是指工厂的各种设备内部(炉、罐、仓、管道、烟道等)和工厂的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总之,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受限空间(作业受到限制的空间)。

船舶建造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包括:涂装房、部分分段、船舶搭载后的舱室涂装作业。

5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5.1 总体安全管理要求

5.1.1 船舶涂装作业的基本原则

分段制作阶段应尽量将油漆做完整,减少搭载后密闭舱室涂装作业量,降低安全风险。

5.1.2 施工单位资质

企业从事涂装作业施工队资质应满足中远船务关于涂装作业资质审核要求。

5.1.3 施工人员要求

a.从事涂装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需经过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

b.作业中发现事故隐患,要尽快排除,并及时报告。待整改后,方可作业。

c.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具,并按要求穿戴,包括头部、眼睛、皮肤及呼吸系统的防护用具。

5.1.4 施工审批及申报要求

a.涂装房内/外密闭舱室分段、喷砂房内分段以及搭载后的涂装作业应进行审批,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审批流程,确保作业安全可控。

b.船舶建造搭载后的涂装作业必须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做好其它施工项目的安排和协调,避免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5.1.5 施工设备及材料要求

a.高压喷涂机(喷漆泵)四个安全装置,枪保险、调压阀、泄压阀、接地装置应确保完好。

b.各类油漆、溶剂应严格控制领用及使用,不得早领、多领、大量堆放在作业场所。堆放场所周围应使用警示带拉设警戒区。

c.油漆及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下船应实行登记制度,上船油漆及溶剂数量(桶数)应和下船数量相符。

d.涂装作业产生的工业垃圾(抹布、包扎材料、塑料薄膜、胶带、砂皮纸片等)以及剩余材料必须及时清理、回收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乱放、乱倒。

5.2 分段涂装安全管理要求

5.2.1 涂装房内分段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各企业可根据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要求进行管理和控制。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涂装房内分段涂装作业应按密闭舱室涂装作业进行管理,涂装房内的通风、照明及其它电气设备、喷漆设备应达到整体防爆,能够满足喷漆作业施工安全要求。

b.涂装房内进行密闭舱室分段喷涂作业时,除保持涂装房正常通风外,还必须设置防爆风机对分段内的密闭舱室进行有效通风。分段内油漆未固化、未经测爆合格,禁止进行后续施工。

c.涂装房内进行喷漆作业时,涂装房内及附近15米区域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d.涂装房及喷砂房的日常安全管理由工区/车间指派专人负责,工区/车间或区域安全员负责监督管理。

5.2.2 外场分段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各企业可根据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要求进行管理和控制。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5.2.2.1 整体要求

a.外场分段涂装作业应指定区域进行集中管理。原则上分段装焊区域内禁止进行分段涂装作业,特殊情况需要作业时,必须经造船工程部和安监部审批,满足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

b.带有线形的分段外板和内部存有人孔或减轻孔的分段进行喷漆作业时,必须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人员发生坠落。

c.外场涂装作业日常安全管理由工区/车间指派专人负责,区域安全员负责监督。

5.2.2.2 密闭舱室分段涂装作业安全要求

a.按照审批要求,逐项落实和确认安全措施满足施工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b.施工过程中的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施工结束后,密闭舱室应保持继续通风,直至舱室内油漆干燥并经测爆合格。未经测爆合格,禁止进行后续施工。

c.分段涂装过程中或未测爆合格前,周围进行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热工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进行监护。

5.2.2.3 非密闭舱室分段涂装作业由施工工区/车间负责做好施工的管理和控制。

5.3 搭载后的船舶涂装作业安全要求

5.3.1 非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安全要求

a.喷漆作业前需要进行审批,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

b.喷漆过程中需要热工作业时需进行审批,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

c.气压低的情况下,应重点控制深度较深的敞口(货)舱内的大面积喷漆作业。

5.3.2 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安全要求

船舶建造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的安全控制应参照《中远船务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05版)的要求执行,主要安全要求明确如下:

5.3.2.1 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① 安全策划与通风安全要求

a.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进行危害辨识和评价,并对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进行专项安全策划。

b.根据舱室特点制订通风方案,通风换气次数应至少满足5次/h,舱内不得有通风死角。

c.对于只有一个出入口的密闭舱室,应至少增设一个通风工艺孔。无法开具工艺孔时,应尽可能采用人工辊涂作业方式。

② 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a.作业人员应具备资质,经过安全交底,其防护用具佩戴符合作业要求,随身携带的火种已清除。

b.密闭舱室内油漆喷涂作业时,应执行双人监护制度。

c.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视舱容大小,合理安排喷枪数和人数。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五人,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九人。

d.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铁钉鞋等进入涂装作业区域。

e.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黑色金属器具、对讲机、手机、非防爆的照明设施等可能引起火花的物品进入涂装作业施工区域。

③ 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涂装作业防火区域内的照明、通风机及所有电气设施、喷漆设备应达到整体防爆、防静电要求,舱室内所有非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撤出舱外。

a.按照通风工艺要求配置相应数量的防爆风机,并固定牢靠;风机的通风量应符合要求。涂装作业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负责风机的维护和管理。

b.舱室内有适宜的照明,照度不小于150勒克司。照明灯应固定良好,不得擅自移动。涂装作业专用照明及其它防爆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不得有接头。

c.喷漆作业所用工具、设备应完好。连接喷枪的液流软管必须是导电性能良好的软管,并保证喷枪通过软管连接接地,及时消除油漆液流过程中所产生的静电。

d.喷漆泵禁止进入密闭舱室,密闭舱室内禁止搅拌油漆。

e.舱室内搭设的脚手架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脚手架板与管之间,以及脚手架管与舱壁之间可能碰撞产生火花的区域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有效防护。

④ 安全措施要求:

a.船舶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在距作业舱室前后左右20米范围内设置禁火区域,保证涂装舱室和其相邻舱室无热工作业或与涂装作业相抵触的其它作业,悬挂明显的禁火警戒标志并设专人进行监护。

b.船舶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在涂装作业施工区域及登船梯口处设置醒目的船舶涂装作业指示板,注明涂装作业舱室、作业人员及人数、作业负责人、作业时间。

5.3.2.2 施工作业中

a.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先后顺序应由内向外,由下至上。

b.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施工。

c.舱室内空气含氧量在常压情况下,应控制在19.5%-23%范围内,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中要求。

d.舱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必须低于爆炸下限的10%,当浓度高于要求后,必须要停止作业,保持通风,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

e.当临时通风机械或通风面罩出现故障或遇到突然停电,喷涂作业人员必须马上停止作业并及时撤出舱室,待查明原因并有效通风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继续作业。

f.当喷枪或照明及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严禁在舱室内进行检修。

g.液流软管金属接头严禁碰撞钢板或与钢板摩擦。

h.密闭舱室涂装作业人员作业1—2个小时应轮换休息,防止中毒。

5.3.2.3 施工作业后

a.作业完毕应及时将喷枪,液流软带等工具拿出舱外。

b.将剩余的油漆、稀料、空油桶、废油抹布以及涂漆设备等必须及时清理出舱(下船)。

c.涂装作业结束后应继续通风,未经测爆或测爆不合格,禁火区域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也不得撤掉禁火警戒标志。

5.3.3 密闭舱室油漆辊涂作业安全要求

5.3.3.1 作业安全要求

a.密闭舱室油漆辊涂作业通风要求应按照密闭舱室油漆喷涂标准执行。

b.施工前的审批可参照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中的各项规定内容执行。

c.作业过程中,舱内的可燃气体含量应低于爆炸下限的5%,当超过要求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所有施工人员撤离,待通风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同时必须适当减少作业人数,控制可燃气体的挥发量。

d.对于舱室较小或通风效果不良,可燃气体浓度容易达到或超过爆炸下限1%的舱室,舱室内及周围2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对于舱室较大或通风效果良好,作业过程中可燃气体浓度始终低于爆炸下限1%的舱室,舱室内及舱室5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5.3.3.2 密闭舱室手工滚涂人员数量要求

a.当舱容小于100 m3 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人;

b.当舱容大于100 m3 小于500 m3 (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6人;

c.当舱容大于500 m3小于1000 m3 (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0人;

d.当舱容大于1000 m3小于20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5人;

e.当舱容大于2000 m3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0人。

如有特殊情况,各企业应经过专项策划,采取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作业人数。

5.3.3.3 机舱内手工滚涂作业安全要求

a.进行少量(小面积),或单面(单区域),且人数低于3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作业区域应设置禁火标志。周围需要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热工作业,施工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巡视和监护。

b.进行单面(单层平台一侧),且人数超过3人低于5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涂装作业区域应设置禁火标志,施工区域内及上方禁止进行热工作业。作业平台另一侧或其它平台进行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热工作业,施工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巡视和监护。

c.进行大量(大面积),或多面(多区域),或人数超过5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机舱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5.3.4 油漆打磨(拉毛)作业安全要求

①油漆打磨(拉毛)作业通风要求

a.按照密闭舱室涂装(手动喷漆)作业通风标准执行。

b.密闭舱室打磨(拉毛)作业应采用排风式防爆风机进行通风,以便将打磨产生的油漆粉尘排出舱外。

② 作业人数数量要求

a.当舱容小于30 m3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人;

b.当舱容大于30 m3 小于1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人;

c.当舱容大于100 m3小于3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5人;

d.当舱容大于300 m3小于5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8人;

e.当舱容大于500 m3小于10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0人;

f.当舱容大于1000 m3小于3000 m3(含)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5人;

g.当舱容大于3000 m3小于5000 m3(含)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0人;

h.当舱容大于5000 m3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0人。

如有特殊情况,各企业应经过专项策划,采取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作业人数。

③ 其它安全要求

a.施工人员禁止在舱内使用打磨风管吹除身上粉尘,避免舱室内未排出粉尘形成二次扬尘。

b.油漆打磨(拉毛)作业舱室通风排气口处禁止热工作业火花溅入,舱室内及舱壁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第2篇 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项目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____________项目建设的各种作业机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

二、定义

1、项目:_______________项目

2、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3、hse: 健康、安全和环境

4、pmt: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项目部

5、车辆: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

6、船舶:指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可运输、施工的船舶。

7、机动设备:仅允许在限定范围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如挖掘机、推土机、起重机等。不能自行移动的升降机也作为本规定所述机动设备,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三、职责

1、公司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hse工作负责,hse部对各部门的hse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2、监理机构按公司要求对施工现场和承包商的hse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承包商对工作范围内的hse工作负责,应严格执行项目hse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并接受公司和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对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一般要求

1、进入项目现场的车辆/机动设备须状况完好、证照齐全、车容整洁。如:

(1)制动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等必须齐全有效;在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或雨雪天雨刮器发生故障,应停车,并在醒目处设置“注意危险”标志后进行修复;

(2)车辆的座椅须固定结实,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座椅安全带和紧固装置。

2、进入项目现场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船况完好、证照齐全、船容整洁。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拖航检验,并报主管部门核准。

4、车辆/机动设备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粘贴在驾驶室前窗右上角。

5、车辆、船舶驾驶室前挡风玻璃范围内不准摆、挂或张贴影响操作、妨碍视线的物品;车身、船身喷涂、粘贴标识及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6、大巴、中巴车驾驶室两侧喷涂核载人数;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喷涂驾驶室核定人数及核定载重量。

7、危险货物运输、停泊、作业必须遵守国家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相关规定;车辆、船舶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识并配备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

8、车辆/机动设备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9、车辆、船舶载人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严禁超载,货车车箱内不准载人;

(2)所载的乘客只有在车辆(船舶)停稳后方可上、下车(船);

(3)所有车辆的乘客应在座位上就座,系挂好安全带,且不能将头、肢体伸到车外。

10、货运车辆、船舶载货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严禁超载;不应超高和超宽,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当车辆、船舶在行进时,所载的货物应加固,不能靠人员扶着;翻斗车应封闭良好,不得漏土。

11、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噪声、废物和废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2、船舶均应配有足够的通讯设备,与过往船舶及监督站(艇)保持联系畅通,发现情况及时联系协调。

13、船舶须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并置挂在作业现场,做到可以随时取用。

14、机动设备必须正确使用,禁止将挖掘机、装载机做为吊车使用,进行吊装、吊运作业等。

15、农用车、摩托车、自行车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五、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现场通行证

1、凡进入项目现场的机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均须办理现场通行证,凭证出入。

2、通行证分为正式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正式通行证应张贴在驾驶室左后侧车窗上;临时通行证摆放在驾驶室内显眼处。

3、正式通行证每季度换证并使用不同的颜色,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

01月01日--03月31日        红色

04月01日--06月30日        蓝色

07月01日--09月30日        黄色

10月01日--12月31日        绿色

4、正式通行证的办理所需相关资料包括:

(1)车辆

l 保险证明书

l 年检合格证

l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和安全合格标识(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等)

l 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l 有效的驾驶证/操作证复印件

l 其他

(2)船舶

l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l 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l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l 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

l 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

l 船舶吨位证书复印件

l 船舶载重线证书复印件

l 船舶无线电安全证书复印件

l 船舶安全证书复印件

l 防止油污染证书复印件

l 施工许可证书

l 船舶保险单

l 其他

5、临时通行证:

收货或接待单位应确保送货或来访车辆遵守项目现场的各管理规定,并对送货或来访车辆及人员违章及安全负责。故收货或接待单位应在送货或来访车辆入场前,对该相关人员进行简单的入场培训。

6、下列任何一项证明资料如有伪造,车辆和驾驶员将永远不允许进入项目现场:

l 驾驶证

l 行驶证

l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工程机械)

l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和安全合格标识。

六、车辆/机动设备通行证分类及编号

1、为便于车辆/机动设备管理,将承包商进场车辆/机动设备分为以下四类:

l 交通车辆类:(指小车、面包车、中巴车、大巴车等);

l 运输车辆类:(指皮卡、轻型货车、泥头车、平板车等);

l 特种车辆类:(指流动式起重机械、履带式起重机械及工程机械等);

l 其它机具类:(指蹦蹦车)。

2、车辆/机动设备现场通行证编号由项目的拼音缩写、车辆/机动设备类型、顺序号构成(如alpk-t(v/c/o)-0001表示在项目工作、编号为0001号的卡车;另外c代表起重车辆或机动设备、v代表一般车辆、o代表其他机动设备)。

alpk - c -v(t / c / o)-0001

车辆、机动设备编号  (从0001开始)

其它机具类(英文“其它”的首字母缩写)

起重车辆/机动设备类(英文“吊车”的首字母缩写)

卡车类(英文“卡车”的首字母缩写)

一般车辆类(英文“车辆”的首字母缩写)

承包商标识符(承包商英文或拼音缩写)

项目标识符(奥林匹克项目拼音缩写)

七、车辆、船舶、机动设备保养

1、日常车辆检查

(1)操作员每日在使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前,应进行检查。若发现不良状况, 应在随车(船)记录本上记录,及时将不良状况报告机动设备管理人员,并及时处理。

(2)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出现故障或不良状况,应及时排除,否则严禁使用。

2、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维护

(1)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维护必须按有关规定或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2)只有资质合格人员才能对车辆、船舶、机动设备进行维修并做好记录。

八、车辆驾驶员、船舶人员管理

1、所有车辆或船舶驾驶员,必须经政府相关部门考试合格、获得驾驶证,且有一年以上驾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严禁无证驾驶或作业。

2、承包商须定期对其车辆、船舶、机动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所驾驶的车(船舶)型必须与驾驶证准驾车(船舶)型相符。

4、驾驶人员患有妨碍安全行车(船舶)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

5、不准赤脚、穿拖鞋、戴耳机或酒后驾驶车辆(船舶);严禁在驾驶途中接、打电话。

6、 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系好安全带,行驶前应提醒和监督乘坐人员系好安全带。

7、严禁驾驶装载违规的车辆、船舶。

8、严禁超速行驶。驾驶员除了应遵守交通法规外,还必须遵守项目现场限速规定。

9、在现场内,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乱停、乱放;占路施工应提前2天填报《公共区域/道路占用申请单》(详见业主管理规定《现场交通道路管理规定》)并获批准。驾驶员不在时,车辆应熄火,并将车辆置于停车制动状态。

10、在施工现场,如驾驶员或乘坐人员没有穿戴正确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离开驾驶室或车厢。

11、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的管理,接受必要的安全、交通检查。

12、船舶应当按照标准配备船员;并指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九、船舶施工管理

1、船舶及海上施工单位应制定专人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发现有恶劣气候及早做好避风工作,确保船舶安全。禁止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作业。

2、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3、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4、船舶按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悬挂作业信号。在作业期间应派专人在首、尾部值班,用旗帜指挥,示意过往船通过方向或远离本船。

5、船舶每天作业结束后,应选择安全、无碍他船航行的地点靠泊。

6、严禁破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若发现相关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损坏,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7、海上施工作业完成后,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承包商必须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主管机关。

十、事故处理

1、车辆在现场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现场目击人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上报,该单位负责人应按《hse事故管理程序》及有关规定向监理机构、公司、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讲明事故发生的地点、车辆牌号、损失情况,特别要讲明有无人员伤亡情况。

2、事故管理按照公司《hse事故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3、船舶、设施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本单位、公司pmt及hse部报告。

第3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下水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下水施工安全管理,降低下水施工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下水施工安全管理。

3名词解释

船舶下水:是指船舶主船体/总段成型后从船台或船坞入水的过程(以下简称为船舶下水)。

船舶下水方式包括:重力式下水(船台纵向钢珠滑道下水)、平面船台滑道拖移下水、气囊下水、漂浮式下水以及使用大型起重设备吊装下水。

4管理职责

4.1企业应高度重视船舶下水工程,要根据项目不同,成立下水工程指挥部,指挥部负责对船舶下水施工进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对船舶下水工程安全负责。

4.2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下水布置图和下水计算书,制订船舶下水过程中安全技术要求和工艺方案。船舶下水计算书应包含船舶的外形尺度、重量、重心、船舶拖移摩擦系数等基本数据及下水过程的力学分析。根据下水计算书,结合当地水域或航道水文(水深、潮汐、通航等)情况、船台(坞)及码头结构、下水方式和使用下水驳船的性能等因素,制订船舶下水工艺方案,明确船舶下水施工实施步骤,提出下水需用材料及设备清单,明确技术和安全要求。

4.3其他各部门根据船舶下水工艺方案和下水工程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4.4安监部负责施工下水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5管理要求

5.1船舶下水前的组织和准备

5.1.1企业在船舶下水前成立船舶下水指挥部,明确下水总指挥及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召开下水专题会议,研究和分析下水计算书、下水方案,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和任务,做好下水施工的安全策划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

5.1.2下水船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船舶下水必备状态要求,将需完工项目及完成时间落实到责任单位(部门),并跟踪。船舶下水必备状态包括:

a.船体总强度符合下水要求;

b.水下外板焊缝已按规定通过检验和密性试验;

c.通海管系和阀件安装到位并经过检验,或采取了可靠的封堵措施;

d.必备的带缆和系泊缆桩已安装到位;

e.下水资料完整;

f.船东及企业认为需要完成的其他施工项目已按要求完工。

5.1.3下水前,下水总指挥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船舶下水进行完工状态确认和全面安全检查。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下水安全检查审批表。安全检查审批表中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5.1.3.1下水船舶

a.船舶下水必备完工状态已符合要求;

b.船上的所有人孔、舷窗、海底阀门以及下水时不需通行的舱室水密门和水密舱盖均已进行了封闭;

c.需要压载(压水)项目已按技术要求压载(压水)结束,符合要求;

第4篇 船舶与海建系泊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系泊试验的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系泊试验安全管理。

3 名词解释

系泊试验:是指当系泊于码头的船舶的船体工程和动力装置安装基本完工,船厂在取得用船单位和验船部门的同意后,根据设计图纸和试验规程的要求,对船舶的主机、辅机以及各种设备和系统进行的试验。

本规定仅对主要设备试验进行了规范要求,管系和电气系统试验另行规定。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对本企业的系泊试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具体细化。

4 管理职责

4.1企业技术部门负责编制船舶系泊试验大纲,制订船舶建造关键试验项目系泊试验安全技术要求。

4.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编制和实施船舶建造系泊试验计划,做好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3各部门根据船舶系泊试验大纲和试验计划要求,负责落实本部门责任人和试验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本部门系泊试验项目的准备和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4安监部负责系泊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5 管理要求

5.1系泊试验总体安全要求

5.1.1 系泊试验前的组织和准备

a.组织各部门对试验项目进行安全策划,明确试验步骤、要求和责任,落实试验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制订系泊试验应急预案。进行主机试车试验策划时,除应分析试验中船舶和人员的安全性外,还应分析码头及缆桩的试验能力,避免发生意外。

b.主机试车试验、锅炉点火试验、救生艇释放试验、重吊负荷试验、舱口盖启闭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试验项目应进行危险作业审批。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危险作业审批表,对试验项目进行有效控制。

c.各部门应对参试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交底,熟悉试验程序和要求。

d.参试各部门负责任人之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e.参试人员应按照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具。

f.需要进行临时接电、热工作业时,应按要求进行审批。

g.检查和确认试验项目的安全状态和气象条件,满足试验要求后方可进行试验。

5.1.2 系泊试验过程中

a.参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系泊试验大纲,并按分工和指令要求进行试验,严禁乱摸乱动与自己无关的设备设施。

b.各工位负责人应密切关注试验情况,及时排除故障,消除安全隐患。

c.参试人员应保持码头与船舶上的环境整洁,将产生的废弃物集中存放处理,禁止将废弃物倒入海中。

d.试验过程中发生意外时,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5.1.3 系泊试验后

a.认真检查消除隐患,关闭相关设备,撤除施工禁区。

b.每天施工结束后应做好作业现场的清理工作。

5.2主机试车试验

5.2.1 试验前的组织和准备

a.设备状态已具备试验条件,包括:主机、各辅助机械及系统。

b.船舷及舷外作业、高处作业已经停止,可移动的设备及材料已进行固定。

c.按当地港监部门的有关规定,挂出试车信号旗,夜间还要挂好信号灯。

d.试验船舶与前后船舶之间必须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外档禁止靠泊船只。

e.根据船舶吨位的大小及试验航速的马力大小配备相应型号的缆绳,并保证松紧适度。

f.船上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处于完好状态。

g.落实专人负责对船舶艏艉、机舱以及驾驶室进行监护。

h.安排拖轮进行辅助和保护。

i.准备就绪后,撤除登船梯。

5.2.2 试验中

a.驾驶室由专人值班和指挥,如遇意外应采取应急停车或其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b.做好缆绳与缆桩受力情况的现场监控,缆绳、缆桩周围禁止有人作业。

5.2.3 试验后

a.关闭相关设备,撤除信号旗、熄灭信号灯。

b.安装登船梯,经检查确认安全稳固后,方可允许人员上下船。

5.3倾斜试验

5.3.1 倾斜试验前应对甲板上的可移动设备及材料进行清理,不能清理下船的要采取措施进行固定。

5.3.2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艺要求设置配重,甲板上的临时配重应进行必要的固定;舱室内进行压载时,应指派专人对舱室内的压水量进行检查和确认。

5.3.3 试验过程中要撤除登船梯,除参试人员和进行调试施工的必要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应提前下船。

5.3.4 参试人员应固定岗位,不得任意在两舷边来回走动和围观。

5.3.5 试验过程中要落实专人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4冷库制冷试验

5.4.1 试验前应对库内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人后,方可关门上锁,并设置警示标志进行提示。

5.4.2 冷库内施工应采取双人监护制,避免发生意外。

5.5舱口盖启闭试验

5.5.1 禁止与倾斜试验同时进行。

5.5.2 舱口盖启闭液压系统已经试验处于正常状态后,方可进行舱口盖启闭试验。

5.5.3 试验区域应设置警戒区,并做好监护,舱口盖运行区间内禁止人员进入。

5.6舷梯试验

5.6.1 试验区域下方应设置警戒区,并做好监护,防止人员误入。

5.6.2 承载试验应使用压载铁作为配重,禁止用人作为配重进行试验。

5.6.3 进行承载试验和收放舷梯试验时,应使用吊车进行辅助保护。

5.7救生艇装置试验

5.7.1 艇架负荷试验

a.试验前应检查确认刹车装置完好。

b.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和监护,试验过程中,吊梁、重块和艇架下方严禁站人。

c.在系挂重块时,要注意保持吊架的平�,重块要设置牵引绳。

d.试验过程中应使用吊车进行保护。

e.人工进行绞艇时,操作者站位要正确,无关人员要远离绞车。使用结束后,绞手柄要及时取下。

f.参试人员应站在栏杆内侧,严禁站在艇甲板边缘,以防高处坠落。

5.7.2 艇收放试验

a.检查确认刹车装置完好。

b.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和监护,施工区域内应设置警戒区,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

c.靠码头一侧或者在坞内试验时,必须使用吊车对救生艇进行保护。

d.安排拖轮进行配合和监护。

5.7.3 脱钩试验

a.检查确认脱钩装置完好。

b.准备符合要求的配重,放置配重时要确保分布均匀。

c.救生艇上应设置牵引绳。水上作业人员要穿好救生衣。

d.进行安全交底,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和操作。艇内外操作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按指令进行操作。未经许可其他人员禁止操作自动脱钩手柄。

e.救生艇脱钩高度尽量低,艇底刚好离开水面即可,防止发生意外。

5.7.4 滑道式救生艇抛射试验

a.试验前进行安全策划,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b.试验水域的水深、海况及气候条件均应满足试验要求。

c.试验时,应安排一艘工作船在指定水域巡视警戒,防止其它船只误入。

d.除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救生艇,参试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5.7.5 救生艇航行试验

a.检查确认救生艇的负荷和密性状况符合试验要求。

b.除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救生艇,参试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c.试验水域的水深、海况、能见度及气候条件均应满足试验要求。

d.必要情况下安排拖轮进行配合。

5.8锅炉试验

5.8.1 锅炉点火试验

a.锅炉点火试验前,试验部门按照锅炉运行规程中的相关要求对试验锅炉进行全面检查和确认,符合点火要求后,方可进行操作。

b.指定专人负责严密监视各种指示仪表,控制锅炉压力、温度、水位在合理范围内。

c.按照锅炉点火试验程序和操作规程要求,逐步、逐项进行操作。

5.8.2 锅炉水压试验

为避免试验过程中发生超压,试验中应至少设置两个压力表,并确保压力表的有效性,试验过程中指派专人负责监护。

5.8.3 其它要求

调试安全阀时,作业人员应避开安全阀蒸汽溢出口,防止被蒸汽烫伤。

5.9船用起重设备负荷试验

5.9.1 伙食吊、物料吊负荷试验

a.起重设备的相关工程已经完成,且辅助安装用的架子和固定装置已经拆除,具备试验条件后,方可进行试验。

b.准备符合试验要求的重块(重块应设置牵引绳),试验前应稳固的放置在安全区域。

c.试验区域应设置警戒区并派人监视,防止人员误入。

d.由具备资质的起重工负责进行指挥试验。

e.一般情况下,负荷试验起吊高度为离地500mm,并保持5分钟。

f.试验过程中吊臂下严禁站人。

5.9.2 重吊负荷试验

a.检查确认舷外作业、高处作业、主机系泊试验已经停止。

b.对甲板上的可移动设备及材料进行清理,不能清理下船的要采取措施进行固定。

c.所有在船参试人员应穿救生衣。

d.在码头试验时船舶应靠内档并且外档禁止靠船,缆绳松至一定程度。

e.指挥操作和观测人员之间应保持联络畅通。

f.检查刹车的可靠性,合格后方可进行试验。

g.按试验方案进行操作。操作时,按慢档操作。

h.试验过程中应控制好船舶横倾角度,禁止超过允许最大值。

第5篇 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进一步明确船舶涂装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监察人员职责及作业安全要求,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及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特制定本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进入公司的外来人员。

2引用标准/文件

3职责

3.1安全管理部

3.1.1对《油漆作业许可证》的审批要严格把关,对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当出现危及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3.1.2负责油漆喷涂的测爆工作,结果要填写《测爆单》。

3.2涂装单位及车间

3.2.1负责做好喷涂作业的全程监护工作。

3.2.2负责涂装作业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3.3 各相关生产部门

3.3.1负责脚手架的搭设、电气设备、照明设施的连接及检测等。

4定义

5管理程序

5.1.1作业人员

a) 年满18周岁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

b) 经体检、符合健康要求,无禁忌症者(包括严重支气管炎、活动性肺结核、肺功能减退、心血管疾病、严重的皮肤病、癫痫、精神病、美尼尔氏综合症、肢体残缺);

c) 经三级安全教育和本工种专业技术、安全以及登高作业知识培训教育考核,持证上岗。

5.1.2计划与准备

5.1.2.1项目组及涂装车间在编制涂装进度计划时,对舱室和分段作业要进行合理安排,在符合涂装工艺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在平台或船台生产周期内完成,避免大量涂装作业在船舶下水后进行。

5.1.2.2作业前,认真检查涂装禁区范围内的明火作业是否全部结束。

5.1.2.3造船设计部门应向作业单位提供舱容图,对通风条件不好的舱室应考虑开设工艺孔,以确保施工安全。

5.1.2.4除锈打磨工作全部结束后,应把所有未固定的铁质对象和边角余料全部清除干净。

5.1.2.5打磨时用的非防爆照明,包括电线、开关箱、接线拖板等应全部拆除。

5.1.2.6根据作业舱室大小,准备好足够的防爆风机和风管,并将风管口放置在离舱底2m的部位,以确保达到有效的换气次数。

5.1.3危险区域划分

5.1.3.1按舱室大小和密闭情况,涂装作业部位和危险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a) 一级部位为以下场所:艏尖舱、锚链舱、轴道区、油舱、污水舱、隔离舱、双层底、测深仪舱、冷藏舱、锅炉及各种容器内部和不易通风的狭小舱室;

b) 二级部位为以下场所:机舱、驾驶室、集控室、货舱、住舱、内通道;

c) 平台或船台施工的平面分段或敞开式分段为三级部位。

5.1.3.2根据涂料溶剂的闪点、爆炸极限、舱室大小及泄爆情况,涂装部位相对应的上层和下层甲板及离作业部位前后左右5~15m的毗邻部位为火种禁区,在这些区域禁止明火作业和火星溅入。

5.1.3.3作业前,涂装单位应挂出醒目的禁止标牌和红、黄、白三角旗安全标记,指派专人在作业期间加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5.1.3.4作业区内无关的电源线、电焊缆线、配电设施都必须切断拉出。

5.1.3.5进入施工区域内的任何电气设备都必须是防爆电气,并确保完好。

5.1.4审批手续

5.1.4.1作业前,由涂装单位填写《油漆作业许可证》,经涂装单位主管、项目经理签字批准,报安管部分管安全员,施工单位方可作业。

5.1.4.2各级审批人员在签字前,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防火措施的落实以及周围的作业情况。根据检查情况对作业的防火安全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以便作业及监护人员操作掌握。

5.1.4.3审批单有效时间为8小时,不得延续到8小时后,审批前要认真检查申请单位所填写的实际作业区域,确保安全。特殊情况下,安全主管可根据现场施工情况规定审批单有效时间。

5.2监察人职责

5.2.1为加强对船舶涂装作业的安全检查和管理,涂装单位设置涂装作安全员,负责做好喷涂作业的全程监护工作。

5.2.2安管部分管安全员负责涂装作业的安全巡查和监督,对《油漆作业许可证》的审批要严格把关。

5.2.3涂装车间主管遵照本规定的要求,具体负责涂装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工作。

5.2.4安管部分管安全员对测报结果要填写《测爆单》。

5.3作业区域的安全要求

5.3.1设备

5.3.1.1有专业维修电工和钳工负责认真检查设备全过程运转情况,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5.3.1.2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电气作业的规章制度,做到装的安全,拆的彻底,经常检查,管理及时。

5.3.1.3确保各种电缆完好,做到无破损、无裸露、少接头,各类电气开关应完好并正确使用。

5.3.1.4确保高压喷涂机的枪保险、调压阀、泄放阀、接地系统四个安全装置完好。

5.3.1.5各种设备移动后,重新检查一次并记录备案。

5.3.2涂料及辅料

5.3.2.1属危险品的各类涂料、溶剂应严格控制其领用,不得早领、多领,大量堆放在作业场所。

5.3.2.2空桶、废溶剂及剩余的涂料,必须及时回收进料库,不得随意乱放、乱倒,更不准在船上过夜,以确保船舶的防火安全。

5.3.2.3揩布、包扎材料、塑料薄膜、压敏胶带、砂皮纸片等必须限量换发和回收。

5.3.2.3搞好现场文明生产,坚持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

5.3.3脚手架搭设

5.3.3.1脚手架搭设时,若采用铁质材料时,必须用橡胶皮、三防布、脚套等与船体隔离,以防摩擦产生火花。

5.3.3.2脚手架、扣件、绳索必须紧固牢靠,不得有任何松动现象。

5.3.3.3脚手板双拼的宽度必须≧600mm,每层外档必须安装二档防护栏杆,顶端栏杆高度为1150mm,中间栏杆高度为600mm。

5.3.3.4脚手板与舱壁间的距离应≦300mm。

5.3.3.5脚手板搭设完毕后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3.4供电

5.3.4.1作业前由专业电工进行连接和检测,作业时全船的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5.3.4.2作业用电须事先申请,经批准后由能源保障组将电源送至现场设置的专用配电箱。

5.3.4.3喷泵上船应有可靠接地,电工应定期检查,移动后须重新安装接地。

5.3.4.4作业区域的照明设施均应符合防爆要求,每个舱外必须单独设立配电箱,不得几个舱室合用一个配电开关,照明线路应无破损、无摩擦、无过分受力,采用悬吊架设,避开作业空间。

5.3.4.5作业过程中若发现用电故障,不准擅自进行检修或更换灯具,应及时通知电工维修。

5.3.4.6现场电气设施的安装、检测和修理必须实行专人负责,并认真做好各项记录。

5.3.5胶管使用

5.3.5.1冲砂及喷涂胶管是耐压胶管,其耐压强度不应小于工作压力的三倍。

5.3.5.2每次作业前应对胶管进行仔细检查,发现有老化、腐损严重或机械损伤的应及时更换,不准使用有非正规接头的胶管。

5.3.5.3 冬季施工,防止胶管内结冰。若遇冰冻,切忌用火烤或用灼热对象烫,应在温暖场所自行解冻。

5.3.5.4胶管在布置时应避免受到机械损伤,禁止将胶管在尖锐金属部位上拖动。

5.3.6冲砂作业

5.3.6.1作业前应对舱内进行检查,撤除无关的电源线、焊割皮管,照明应达到作业人员行走需要的亮度要求。

5.3.6.2作业场所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强机械通风除尘,最大限度地降低舱内的粉尘浓度。

5.3.6.3作业人员事前应了解当班的作业进度、区域,并对脚手架的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熟悉作业环境。

5.3.6.4严格按规定穿戴劳防用品,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5.3.6.5两人以上作业时应明确带班长,若只有一人作业的,应派专人负责监护,多人作业要拉开一定的距离,作业人员不得私自改变冲砂方向。

5.3.6.6喷枪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关闭阀门,泄压后拉出舱外由修理人员检修。

5.3.6.7作业后应及时清除废砂,做好现场的文明生产工作。

5.3.7喷涂作业

5.3.7.1作业时,舱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如风机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作业。

5.3.7.2施工人员的个人防护要符合防爆要求,防静电服、鞋、手套、内衣等须配套穿着,穿着不规范者不得作业。

5.3.7.3施工人员使用的面罩内压缩空气必须保持正压,送风量不得低于60l/min,风压≦1.75kg/cm2。

5.3.7.4作业使用的胶管、风管等进入舱室时应安排有序,要有相互隔离的措施。

5.3.7.5作业前应检查喷嘴畅通,不得使用部件失效的喷枪。

5.3.7.6作业时不准用手触摸喷头,严禁窥视喷枪口。

5.3.7.7清洁喷嘴时,要切断高压泵的驱动源,扣动喷枪扳机,打开泄压阀泄放压力,然后把安全装置放在“on”的位置上锁住喷枪,方可进行清洁。

5.3.7.8 作业时应有两人以上共同操作,若作业场所狭小,必须派专人监护。

5.3.7.9带班长应安排人员轮换休息,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5.3.7.10作业后胶管中的涂料必须放净,喷枪上的金属部分严禁与废油桶等金属部件相碰,以防止产生火花。

5.3.8可燃气体检测

5.3.8.1检测人员必须经专门的测爆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5.3.8.2测爆所使用的仪器、手提灯等要定期进行检测。

5.3.8.3在通道环境较差的场所以及狭小舱室,必须双人双机进入测爆。

5.3.8.4可燃气体检测应待舱室有效通风、涂料固化后,经安管部安全员测试合格后,填写“测爆单”送单船项目组留存,方可从事其它作业或允许人员进入。

5.3.8.5如在舱室口测得可燃气体浓度超过爆炸下限5%时,检测人员不得进入。

5.3.8.6对喷涂后的舱室,已封闭三天以上再需进入舱室进行作业的,必须再经可燃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允许人员进入。

5.3.8.7在舱内进行检测时,不能从事与检测无关的任何事。

5.3.9劳动防护及职业病防治

5.3.9.1施工人员在作业期间应穿戴公司统一下发的涂装工作服及各种劳动防护用品。

5.3.9.2防静电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单位生产并出具合格证或相应的证明后方能购买。

5.3.9.3喷涂时应使用送风式帽盔,修补作业时若使用活性炭过滤口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期间如嗅到溶剂气味并有不适反应,要立即离开作业场所并更换活性炭。

5.3.9.4作业过程中如出现头昏、头痛、恶心、呕吐、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时,应立即离开现场,待恢复正常后,才能继续作业。

5.3.9.5禁止贴身穿着工作服,避免有机溶剂从皮肤进入,更不得用苯溶剂清洁皮肤。

5.3.9.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涂装作业区域拉设的安全标志和其它安全设施。

6相关附件

6.1附件一 测爆单

测爆单

船名

测爆类别

油漆作业时间

测爆位置

第次

测爆时间

年月日时分

lel %最高

lel %最低

测爆人

措施

意见

6.2附件二 油漆作业许可证

油漆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

施工时间:年 月 日时至 月 日时

施工部位:

作业的类型:

危险等级:

第一步:现场施工负责人签字

我已经认真检查了作业部位及其周围的舱室的安全性,确保不发生任何事故,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认真落实下列各项要求:

1、严格执行油漆作业申请审批制度和油漆作业程序;

2、施工作业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3、采用的照明灯必须防爆,电源线不允许有接头,光线必须充足;

4、在作业进行中必须保持通风,作业结束后必须继续通风24小时;

5、在作业舱室以及邻近舱室不允许有热工作业;

6、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毒、通风面罩;

7、通向其它舱室的管理必须将其端口封闭;

8、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对油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及存在的危险性讲解;

9、作业舱室的所有设备必须移出施工区域或用防护材料盖好。

施工负责人签字:时间:

备注:1、在安管部人员签字之前,上述所有的安全要求及措施必须完成;

2、 改变作业地点,此证自动作废,必须重新申请。

第二步:工程项目经理签字:

1、在油漆作业区以及周围临近舱室不安排任何热工作业;

2、我已经安全项目组相关负责人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被建议的所有安全措施都已落实并消除了可能造成事故的隐患,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项目经理签字:时间:

第三布:现场安全检查人员签字:

1、我已经对现场进行了检查,被要求的安全措施都已经到位;

2、油漆作业舱室以及周围舱室无任何热工作业;

3、进一步提出要求:

最后确定:可以作业()不可以油漆作业()

第四步:作业结束后,现场施工责任人签字

1、上述工作结束时间:月日时

2、我保证对该作业舱室继续保持通风24小时;

3、我已经通知现场安全检查人员,对其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任何遗留的事故隐患。

施工负责人签字:时间:

第6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 、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第7篇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船舶建造企业。

3 定义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工厂的各种设备内部(炉、罐、仓、管道、烟道等)和工厂的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总之,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受限空间(作业受到限制的空间),在受限空间的作业都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船舶受限空间包括:双层底、管子弄、边柜、艏尖舱、油舱、油柜、泵舱、隔离舱、锚链舱、艉轴弄、锅炉内部、应急消防泵房、舵杆弄、污水舱/柜、污油舱/柜、符合条件的分段等。

4 管理职责

4.1  企业船舶建造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受限空间作业,做好作业的监督和检查。

4.2  企业各生产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作业人员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作业安全。

5 管理要求

5.1  作业审批要求

5.1.1  船舶建造施工过程中,受限空间进行作业时,应进行审批,落实测氧、测爆要求和施工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防止舱内积聚有毒有害气体或缺氧而发生意外。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制定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明确申报审批流程,合理设定审批时限,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审批证书内容应包括:船名、申请单位、作业班组、作业部位、负责人、计划作业时间、施工安全措施和测氧(测爆)落实、审批人员意见等。

5.1.2  各企业受限空间进行其它危险作业项目时,按照《船舶及海工建造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要求,做好危险作业的审批和过程控制。

第8篇 副经理安全生产职责(电气、船舶、环保、计量管理)

1、在部经理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安全生产政策,严格执行上级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协助制订或修订相关作业和本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标准,完善本部门的安全管理规章及安全措施,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1、 负责组织召开供配电的技术、安全工作会议;

2、 组织落实船舶更新计划;

3、 负责公司环保、计量管理工作;

4、 负责组织供配电设备、设施、线路的管理;

5、 负责组织船舶维修、保养和改造计划的实施、验收;

6、 负责组织电气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改造计划;

7、 计划、组织辅助船舶的安全技术检查和管理;

8、 组织处理辅助船舶机损事故;

9、 参与制定本部的各项管理措施;

10、 参加公司技术工作会议,汇报辅助船舶、电气管理工作情况,按会议部署组织实施;

11、 ;

12、 及时汇总整理并上报集团公司环保检查,船舶修理状况;

13、 进行船舶修理的技术管理,船舶运行成本的分析;

14、 组织码头地磅的检修;

15、 协助经理做好供配电管理、电气技术管理、环保、计量管理、辅助船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司及本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9篇 船舶与海建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电气作业是指配电板通电(通岸电)、船舶电气设备初次送电及高压(1kv—11kv)电气作业。其它临时接电和供配电作业按照《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企业供配电安全规程》要求执行。

3管理职责

3.1企业技术部门应制订船舶建造电气系统调试(含送电)工艺,明确电气系统调试的施工条件、施工步骤和安全技术要求。

3.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电气作业,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3企业应建立电气系统初次送电及高压电气作业审批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3.4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5企业安监部负责电气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4管理要求

4.1电气作业总体安全要求

4.1.1作业人员

a.1kv以下低压船舶电工要求: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禁忌症,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电工作业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b.10kv以下高压船舶电工要求:除满足低压电工要求外,还应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c.作业前,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具;检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性;进行专项安全交底,掌握施工要领和安全要求。

d.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听从指令逐步、逐项进行操作。

4.1.2施工前的策划和申报

a.电气作业应进行必要的安全策划,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风险以及所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确保作业安全。

b.电气作业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明确施工时间和安全要求。

4.2配电板通电安全要求

4.2.1岸电电源线应妥善拉设,并进行有效防护,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4.2.2岸电电源与配电板之间应安装空气开关。暂时不用的开关应切断线路或采取封闭防范措施。

4.2.3配电板装妥送电前,应进行检查和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送电。

4.3电气设备初次送电的检查和确认

4.3.1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应完工,并经检测,符合工艺要求。

4.3.2需送电设备内部、送电线路周边的杂物和可燃物应清理干净。

4.3.3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警示标志和警戒区应设置到位。

4.4配电板及电气设备送电后的安全要求

4.4.1立即检查线路、设备有无异常,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

4.4.2指定专人进行值班管理,并做好运行记录和监控。

4.4.3各类开关应由专职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严禁进行操作。

4.5高压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

4.5.1设备的接线

①接线前

a.断开高压发电机启动按扭,关闭启动空气阀门,启动按钮及主开关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通道口设置临时遮栏。

b.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应进行验电。

c.耐压试验后高压电缆应充分放电和验电。

②接线要求

设备的接线应先接负载、再接变压器、最后接至电源。

4.5.2设备的检修

①先停电

a.经检修设备电源应完全断开,确保施工安全。

b.停电后,设备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

②停电后验电

a.验电器的电压等级应满足验电需求。

b.验高压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

③验电后装设接地线

a.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足够大的多股软铜线,并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确保接触良好

b.安装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拆除时顺序相反。

c.装、拆接地线时,均应使用绝缘棒和带绝缘手套。

④检修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在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⑤完工

a.按要求拆除接地线。

b.检查检修设备,清理施工现场,符合要求后,施工结束。

4.5.3高压设备的运行或试验

①设备安全要求

a.高压设备的附属设施应完整。

b.高压设备接线应完整,临时线应拆除,外壳应处于关闭状态。

c.高压设备进线处应处于封闭状态。

d.配电屏前后绝缘垫应铺设完整。

e.配电屏后隔离室的门应关上,如无门应使用不低于1.5m的栅拦。

f.高压设备隔离室的门应加锁。

g.高压电缆应按要求做好警示标识。

②高压变压器送电操作顺序应先送电源侧后送负载侧,断电操作顺序应先断负载侧后断电源侧,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进行断送电操作。

③高压设备隔离室门应加锁,进出高压室应随手将门关锁好。

④检修或巡视高压设备时应远离带电体。10kv以下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为0.7m。

⑤一次回路有人工作期间严禁向二次回路供电或进行耐压试验。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10篇 船舶搭设双梯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项目使用双梯管理,确保人员在登船过程中和紧急状态下的救援、疏散过程中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安全管理。

3管理要求

3.1各种类型登船梯、登船梯基座、登船梯甲板固定装置等必须经技术部门设计,经质量管理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2船舶建造项目在搭载和水下舾装阶段应搭设两部登船梯。其中一部登船梯做应急逃生使用,平时关闭,但要保证应急情况可随时畅通;船舶与船舶间的两部连接梯子可保持畅通状态;最外档的船舶应尽可能保持舷梯备用状态。

3.3所有的登船梯踏步应均匀无破损、甲板梯座尽量采用重块式结构,减少焊接对甲板的损伤;若采用焊接式结构固定,吊耳焊接应可靠;固定销应有防脱装置,转角空挡处的防坠落措施应可靠。两船间的登船梯应落实防物体及人员坠落措施。

3.4登船梯应在明显处标注最大允许负荷标志。

3.5登船梯的布置位置要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

3.5.1周围应相对宽敞无障碍物,方便作业人员的紧急救援、疏散;

3.5.2考虑布置在作业较集中区域,方便施工;

3.5.3考虑有可能出现重大危险的部位,保证出现紧急情况所有作业人员都能安全撤离现场。

3.6船与船之间的登船梯应一端固定,另一端为自由端,自由端应有滚动装置并留有足够的余量,保证两船在相互移动时登船梯不脱节。

3.7连接码头与船舶的登船梯基座必须牢固可靠,保证其稳性。

3.8登船梯与水平的夹角原则上应小于45度,特殊情况应监护使用。

3.9登船梯每次使用前必须经相关主管人员检查合格,并挂设安全确认标识,此标识应注明确认人及确认时间。

3.10备用登船梯在正常状态下应禁止人员使用,在其入口、出口处设警示标志。

3.11主管部门应对登船梯进行定期巡检和保养维护。

4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11篇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

《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全面实施,促进了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使海事管理部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成为一项主要的监管内容。2006年9月,徐祖远副部长在全国海事工作会议上强调,作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律,要加强“四船一链”重要环节的监管,也就是要加强船公司、船舶、船员和船长的日常管理,其中船公司是主体、船舶是基础、船员是重点、船长是关键,要将这四者通过安全管理体系这根链条连接在一起。因此,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今后船舶安全检查的一个主要方向,但是,从目前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情况来看,部分船舶安全检查员还不能完全适应这项工作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还存在模糊认识,对检查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其次是对规则和体系掌握不深,有无从下手和不敢检查的现象;再次是对查处的缺陷如何要求整改把握不准。针对这些情况,本人根据多年来公司体系审核和船舶审核的经验,对如何做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进行探讨。

一、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安全检查的必要性

1.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检查 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后,经过总经理批准发布,将会在公司船岸同步运行。船舶为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在体系运行一段时间具备必要的条件后,向海事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机构(简称审核发证机构)申请初次/临时审核。经审核发证机构批准,船舶审核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对被审核船舶的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活动进行审核,判断体系文件与《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覆盖性、对强制性规定的符合性;评价船舶的安全管理活动与体系文件的符合性,实现规定目标的有效性。其目的就是利用外部强制手段来促进规则的有效实施,为被审核船舶提供改进体系运行的机会。 船舶安全检查是主管机关对到港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其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国内法规及规范的要求,船舶、船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书,船员是否熟悉船上的应急及关键性设备的操作,并就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船方予以纠正,保证船舶状况不低于标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针对公司管理进行的,而船舶安全检查是通过抽查船舶设备及船员的操作来反映公司的管理是否在船上得到了有效运行。相比之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侧重于公司管理,船舶安全检查侧重于对船舶及设备性能检查和船员适任性检查。因此,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船舶安全检查的方法、周期和侧重点均不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检查。

2.船舶安全检查结果是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结果的直接反映 船舶安全检查大部分是对船舶硬件设施和船员操作性的检查,也是安全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内容。体系运行的好与坏,直接和船舶的保养、人员和设备的管理有关,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可以通过安全检查直接反映出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具有可追溯性,通过发现船舶保养、人员培训及应急操作方面的的缺陷,可以判断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不足。例如:在体系文件中规定了设备的保养周期和责任人,通过安全检查就可以验证设备的维护保养要求是否得到了落实,从而反映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3.船舶安全检查是对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有效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主要是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对船舶实施检查,硬件是指船体、机器、设备、船员,软件是指体系文件的运行情况以及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通过对船舶硬件环境的检查可以反映出船上体系运行的情况,同时体系的有效运行又可以保证硬件环境处于良好状态。对体系运行情况的认真检查,可以从源头上发现船舶一些缺陷产生的原因。通过安全检查中对软件特别是体系运行情况以及船员实际操作能力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进行分析纠正,督促公司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体系的中间审核约在初次审核后两年半进行,间隔期较长,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对船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4.船舶安全检查是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延续和补充 由于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初次审核、中间审核和换证审核的间隔期很长(平均两年半时间),如果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容易使船舶产生麻痹松懈心理,往往会在审核前对台帐记录进行突击补充,形成“两张皮”现象。而通过周期较短的安全检查,可以有效防止“两张皮”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船舶安全检查是对体系运行的情况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延续和补充,十分必要,不可或缺。

二、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安全检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不能以体系审核的方式进行船舶安全检查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是不同的,一是内容不同,前者侧重于船舶的局部现场管理活动,后者则针对船舶的全部管理活动,时间跨度更大,范围内容更广;二是性质不同,前者是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管理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后者则是通过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的检查,经过一定的程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和体系文件的一致性进行评估,最终确定船舶安全管理活动是否有效。正因为如此,1999年11月25日,国际海事组织在通过《港口国监督程序》修正案的第882(21)号大会决议中特意做了说明,“还请各国政府在实施ism规则的港口国监督时,应注意到对ism规则的港口国监督应该是一种检查,而不是审核,其港口国监督__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具备一定的ism规则的知识。”所以,无论是对国际航行船舶还是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均应以《97安检规则》所确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除非有明显证据,不应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提出修改要求,且对这种修改要求应给予足够的时间,按照体系文件的规定经过一定的程序方能进行;另外,也不宜随意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做出评价,对发现的问题或缺陷,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整改即可。

第12篇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1.必须熟悉起吊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绳索的最大允许负荷量及报废标准。

2.起重工夹具要经常检查保养,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乱丢,确保完好可靠。

3.工作前要根据吊运任务,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对吊具及作业环境应作细致检查,掌握物体形 状、重量、重心、角度、生根地方,选择、配备好吊具,不得超负荷使用。

4.起吊物件,必须捆缚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及精密部件,必须采取衬垫措施。吊位重心应正确,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度(遇有特殊吊运物体时,应用专用工具)。吊物不得较长时间高空悬挂。

5.起吊物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指挥时不准戴手套,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得远距 离指挥吊物运行。起吊过长过大等大型重吨位物件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并用绳索牵结物件保持平稳,方可指挥吊运行。

6.大型物件及船体分段翻身吊运前,应划出禁界区,检查各点受力情况及吊攀(小耳朵)的焊接 质量,并经试吊,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指挥起吊翻身。

7.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物件时,应按起重机额定载重量的80%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稳步吊运。严禁任何一台起重机超负荷吊运。

8.吊运物上的零星物件必须清除,特别是船体分段内的边角余料等杂物事前都要检查清除,防 止吊运中坠落伤人。

9.不规则的管子,禁止成捆吊运,大口径弯管必须单根吊运,且用专用吊绑带。

10.管件叠堆物要摆放稳妥、整齐,堆放不能过高,大口径管了等类似物件要垫妥。

11.吊运物件,应尽量在吊行道上通行。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在人头上越过。

12.船只上、下排,应仔细检查滑板、走轮等处有无障碍。加、拆楞头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榔头和楞头伤人。

13.多人操作要密切配合,步调一致,统-指挥。起吊前,应待操作者的手、脚离开绳索或链条等的结合处后才能指挥起吊,以免轧伤手指和压伤脚部。

14.吊运、装卸物件,必须留有充分的安全余地。人不准站在死角(下风);攀登高处作业要步步留 神站稳,防止踏空坠落。

15.叠堆物件要稳妥,不能过高;堆放圆管等类物件要垫妥,防止倾斜、滚动而倒塌。船上堆放物件不得靠近船舷、舱口、梯口等开口的边缘处,防止坠落。不准将重物堆放在动力输送管线上面或安全通道上。

16.使用一切把杆、浪风绳索与桩头时,应与架空或地下高压线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抨底要紧固牢靠;绳索的数量和位置要适当,浪风绳应有专人负责收放,昕从指挥,统一行动。把杆使用前,必须经过试吊,严禁超负荷使用。

17.使用滚杠搬运物件时,攘杠直径要统一,应有专人指挥,统一行动,速度不得过快,地面必须平正结实,滚杠不得用手一把抓,手指应放在管口内,防止滚杠轧伤手。

18.摇绞车时,必须听从指挥。绞车停止时必须将刹车刹紧,以免发生倒车摔坏机件和伤人。

19.使用三角架时,必须选择适当位置,杆架脚要固定扎牢,以防倾斜倒塌。

20.使用手拉葫芦或千斤顶时,挂架或上下支撑要牢固,一人撤拉不动时,禁止多人硬拉硬撤。使用千斤顶必须衬垫平稳,使用两个以上千斤顶时,应同步平稳升降。千斤顶禁止长时间地作为支撑之用。

21.使用卷扬机要固定牢固,开车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操纵者应昕从指挥和看清指挥信号,不 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开车后,钢丝绳两侧不准有人。卷扬机滚筒上的钢丝绳应留有不得少于3至 5圈。

22.要严格遵守起重机'十不吊'。

第13篇 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安全管理。

3定义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易湿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

4职责

4.1 企业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上船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回收,并做好记录;

4.2 企业各工区/车间负责领取、位移、使用危险化学品,负责做好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领用后的安全管理;

4.3 企业工程主管、项目经理和安全主管负责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使用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5管理要求

5.1 企业存放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合理选择存放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存放安全,比如:遮阳、通风等措施。

5.2 工区/车间应按规定领用危险化学品,并做好保存工作。

5.3 凡上船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审批制度,并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审批申请单各企业可参照附件1进行制定。

5.4 堆放危险化学品处,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并按规定拉设禁区和配置灭火器材。

5.5 危险化学品堆放处周围3米范围内不准有热工作业。

5.6 明火作业的火星有可能涉及的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应彻底清除。

5.7 严禁带火种进入密闭的油漆储存场所,领用油漆时,一律需关闭手机、bp机,身上不准带有火柴、打火机等火种。

5.8 危险化学品堆放点上方,严禁架设天然气(乙炔)管、电焊线、电缆线等。

5.9 危险化学品堆放点,附近3米内不准放置电焊机、变压电箱。

5.10 施工结束,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盒、桶、瓶应及时回收、清理下船,放置在安全安全区域。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14篇 船舶管理技术员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安全生产政策,严格执行上级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经常到现场检查作业情况,指导并协助员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1、 负责审核辅助船舶的修理工程项目和报价;

2、 负责办理辅助船舶进厂手续,并检查监控进行质量与进度;

3、 负责核算、办理船员扩大自修奖励金的申请工作;

4、 参与部月度安全、技术检查及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

5、 负责建立、保管辅助船舶技术管理资料;

6、 负责船舶修理季报表,年度报表,技术状况普查报表和年度机管理工作总结;

7、 负责办理并管理船舶相关证书及审验相关手续;

8、 参与船舶故障的分析和检修工作;

9、 参与船舶的航修;

10、 协助经理编制辅助船舶维修保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11、 参加本部部务、安全、技术会议;

12、 负责本岗位责任范围内安全、防火及卫生工作;

积极主动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15篇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炸礁船、抛石船、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电话(vhf)和联络电话,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5、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6 、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分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9 、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和运行,并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避风。

船安全管理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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