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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2篇某矿业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3篇安全生产责任制: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4篇矿业煤眼安全管理规定 第5篇淮北矿业综采切眼安全管理刚性规定 第6篇矿业碎矿运输作业区避炮安全管理规定 第7篇北淮矿业综采切眼安全管理刚性规定 第8篇矿业粉尘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第9篇矿业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北淮矿业综采切眼安全管理刚性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综采切眼施工安全管理,杜绝顶板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综采切眼(含刷大)必须专门编制支护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掘进副总、采煤副总、地质副总、安全副总及安监、技术、地质、调度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会审,经矿长批准后执行。责任人:矿长。
第二条综采切眼支护以锚架联合支护为主,支护设计参照“淮北矿业锚杆支护技术规范”第三章“支护设计”规定编制。综采切眼上下端交岔点支护、煤机窝支护纳入综采切眼支护设计一并编制。大采高综采面切眼净高不得超过3米,支架安装时通过卧底方式达到安装要求的高度。责任人:矿总工程师。
第三条采用锚网索支护的综采切眼必须布置顺山挑棚加固,且不得少于4排,导峒和刷大各不少于2排。顶板可锚性较差的综采切眼采用架棚支护时,必须布置不少于6排顺山挑棚加固,导峒和刷大各不少于3排,刷宽大于4.0m时,刷大部分顺山挑棚不少于4排。挑棚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配π型钢梁或铰接顶梁,铰接顶梁长度小于1.2m时,一梁一柱,长度大于1.2m时,一梁二柱,顶梁采用π型钢梁时,支柱间距不大于1.0m,挑棚顶梁必须首尾相连。责任人:矿总工程师。
第四条切眼刷大时,同时作业不得超过2处,作业茬间距不得小于20m,小于20m时,必须1个头施工。责任人:掘进矿长。
第五条 切眼内单体液压支柱每班必须安排专人棵棵测压,中等稳定顶板初撑力不小于70kn,破碎顶板初撑力不小于50kn。一棵支柱初撑力不合格的,给予施工单位跟班干部和队长行政撤职。管技干部到切眼必须带测压表,进行抽测检查,发现不带测压表的,给予行政撤职。责任人:掘进矿长。
第六条 导峒及刷大支护形式和支护材料必须一致,支架顶梁必须采用同型号的钢梁,梁腿必须匹配使用,支架顶梁与顶梁压茬不少于200mm。刷大施工时,单体液压支柱挑棚必须紧跟迎头。刷大前导峒挑棚必须打齐。责任人:掘进矿长。
第七条 切眼刷大前,由掘进矿长组织安监、技术、调度、施工区队现场检查验收,对切眼支护、施工环境等进行安全确认,并下达刷大开工通知单,明确开工时间、开窝位置、顶板管理要求等。责任人:掘进矿长。
第八条 切眼刷大前必须将切眼刷大相关情况(开工时间、工期、进度计划、干部跟带班安排等)报公司安监局、调度室、生产管理部等。刷大期间每日向公司调度汇报刷大进度和跟带班情况。责任人:调度所长。
第九条 刷大开窝和煤机窝开窝位置选择必须由掘进矿长或掘进副总组织技术、安监、地质等部门现场勘查确定,必须选择在顶板完好,避开构造带、破碎带的地点,并在开窝位置打顶板岩性探查孔探明顶板岩层结构。煤机窝必须在切眼刷大完成后施工,按锚杆排距或棚距逐排逐棚刷扩。责任人:掘进矿长。
第十条 刷大期间,每小班必须有一名矿安监、技术、调度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带班;施工单位每小班有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跟班;跟带班干部与当班职工同上同下;矿带班领导每班必须到现场进行隐患排查。责任人:矿长。
上述刚性规定执行不力,每出现一项次给予责任人1000元罚款;年内造成顶板死亡事故的,给予分管矿长、施工单位区长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按公司安全1号文进行问责处理。
第2篇 矿业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铜诚公司的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体制,落实并执行本规定,搞好安全生产。
第三条建立以总经理为首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公司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公司领导对所分管的系统、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条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以及上级的决定和指示。
二、直接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
三、定期检查各方面的安全工作情况,定期听取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于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发布安全指令。
四、亲自或委托组织、主持全公司安全大检查。
五、保证在企业的各项活动中,落实安全措施。
六、亲自主持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审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
八、亲自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九、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报告全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
十、审查批准全公司安全奖励和处罚决定。
第六条公司生产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编制本公司远景计划、采剥计划、更新改造计划时,要全面考虑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进行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中,负责安全技术及环保技术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负责组织审查批准全公司安全技术规程。
三、审查批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审查并解决有关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技术措施方案。
四、组织安全技术攻关。
第七条公司安全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各种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搞好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经常调查了解全公司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组织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经公司生产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监督执行。
四、参与编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与编制月度生产计划中有关安全生产要求。
五、参与新建、改、扩建工程及新产品试制的竣工验收、试运转审查工作。
六、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负责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中的公司级安全教育。
八、组织对特种作业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的联系工作。
九、负责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工作经验,开展安全科研工作。
十、组织全公司安全文化活动。
十一、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提出防范措施。
十二、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十三、参与制订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并监督合理使用。
十四、参与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发放标准的制定。
十五、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督促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十六、签发安全工作奖、罚通知单。
十七、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全公司安全工作情况。
十八、监督安全技措基金的提取与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十九、处理有关安全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二、参加安全大检查,协助对列入安全隐患整改的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进度督促,并协调其与主体生产的关系。若主体生产与整改项目发生矛盾时,应通知公司安全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
三、安排生产任务时,必须考虑安全生产,保证落实安全措施。
四、指挥生产时,应随时制止违章作业。
五、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采取应急措施,积极全力组织抢救,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六、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有关技术鉴定工作。
七、编制远景规划、年度采掘计划,应包括安全技术及改善劳动条件的计划。
八、编制汇总更新改造计划,安排技措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九、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具体方案。
十、确保在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不小于20%用于安全技术措施。
第九条设备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对各种机械设备、压力容器、管道、通风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和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负责。
二、负责组织对机械设备、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热力管道、安全装置、生产厂房等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三、制定和审查有关设备的改造、制造、大修方案中的安全措施,组织编制大修的安全措施计划,修理过程中应落实的安全保障措施,经安全等部门会审后组织实施。
四、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参加与设备有关的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六、组织对重大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时应有安全部门人员参加,并将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报告抄送安全部门。
七、采用新设备时,必须制订使用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经安全部门会审后执行。
八、负责制订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九、对全公司各种电力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转、电力安全防护装置的有效性负责。
十、制定和审定有关电力设备网路的改造,编制大修方案时要同时编制有关安全措施要求,经安全部门会签后实施,检查电力设施时要保证落实安全措施。
十一、负责制定各种电力设施的安全规程并监督执行。
十二、对电力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十三、对全公司的防雷电设施及时进行检验、维修,保证安全使用。
十四、监督全公司各单位各部门严格执行用电安全禁令和规程。
第十条采购供应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解决安全措施所需的原材料。
二、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并按规定标准发放。
三、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酸碱腐蚀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保管、发放,必须符合有关防火防爆、防中毒等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和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编制财务开支计划应考虑列入成本开支安全费用。
二、监督安措项目经费的及时拨款和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新员工(包括调入人员)代培,实习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后才能分配工作。
二、做好安全管理人员和防毒防尘人员的配备工作。
三、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录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及时通知安全部门。
四、根据职业病的禁忌要求,认真作好新老工人的分配和调整,贯彻劳逸结合原则,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第十三条生活后勤部门的安全职责
对集体食堂(包括招待所)安全卫生负责,防止食物中毒。
第十四条露天矿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命令、决定、规定、通知、办法等,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结合本矿山具体情况制订落实措施,并组织执行。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领导编制矿山安全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力量落实。
四、组织编制、审定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矿山有关部门及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五、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领导矿山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使每一员工都要达到“培训—考试—合格—发证—持证上岗作业”要求。
六、对矿山存在的重大不安全问题,要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七、矿山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公司主管部门和请求救护人员抢救伤员,严禁盲目指挥和违章指挥。
八、按规定组织矿山事故的调查分析、结案处理工作,主持制订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九、领导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卫生隐患制订整改措施,并保证实现,为改善劳动条件,在人、财、物和时间上给予优先保证。
十、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指示和意见。
十一、重大的、突击性的生产施工检修活动、危险作业等,矿长必须亲临现场,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选矿厂厂长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命令、决定、规定、通知、办法等,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结合本厂具体情况制订落实措施,并组织执行。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领导编制选矿厂安全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力量落实。
四、组织编制、审定选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选厂有关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五、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领导选厂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使每一职工都要达到“培训—考试—合格—发证—持证上岗作业”要求。
六、对选厂存在的重大不安全问题,要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七、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公司主管部门和请求救护人员抢救伤员,严禁盲目指挥和违章指挥。
八、按规定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结案处理工作,主持制订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九、领导选厂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卫生隐患制订整改措施,并保证实现,为改善劳动条件,在人、财、物和时间上给予优先保证。
十、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指示和意见。
十一、重大的、突击性的生产施工检修活动、危险作业等,厂长必须亲临现场,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公司安全员安全职责
一、在公司的统一部署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法律法规。
二、协助有关人员做好生产中的安全工作。
三、参与编制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四、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程,并贯彻、监督和检查。
五、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有特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产,同时立即报告领导,尽快地采取措施。
六、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七、组织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八、联系特殊作业人员培训领证的有关事宜。
九、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
十、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或人员实施。
十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验收、试产工作。
十二、制定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措施。
十三、指导兼职安全员工作。
第十七条厂(矿)安全员安全职责
一、以身作则做好安全工作。
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
三、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制止违章行为。
四、发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命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同时报告领导及早处理。
五、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识教育。
六、在本单位的生产计划中提出安全方面的意见,并督促实施。
七、会同有关人员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八、组织安全文化活动,督促检查个人防护情况。
九、做好本月安全工作总结,提出下月安全工作计划。
十、做好安全工作日记,随时接受检查。
十一、指导兼职安全员工作。
第十八条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一、以身作则做好本班组安全工作。
二、经常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本班组人员全面熟练地掌握操作知识和技能。
三、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有权制止违章行为。
四、认真检查和维护本班组岗位上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发现危险情况及时报告。
六、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积极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员工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规定,劳动纪律,职工守则,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指令。
二、服从命令,绝不违章作业。
三、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的指令。
四、对他人的违章作业应予及时劝阻和制止。
五、对玩忽职守的人员有权检举控告。
第三章露天矿爆破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露天矿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一、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发给的《爆破员作业证》。
二、一切爆破工程,必须编写爆破设计书或说明书。
三、深孔爆破、药壶爆破、峒室爆破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
四、一切爆破必须按《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爆破作业。
五、爆破器材要设专人负责保管,设立专用仓库,严格执行领取、退还制度。
六、所有爆破器材不得放于宿舍、工棚之中,当班用不完的要退回专用仓库。
七、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
八、明确爆破信号。
九、划定爆破危险区域。
十、切实做好警戒工作。
第四章各级安全操作规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审批、检查落实制度,确保所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完善和执行。
第二十二条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由公司各部门、露天矿、选矿厂负责。
第二十三条操作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由公司各部门主管、露天矿矿长、选矿厂厂长负责起草,公司安全部门审核,公司生产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辅助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由露天矿、选矿厂和公司各部门主管生产技术负责人起草,露天矿、选矿厂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安全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在公司限定时间内完成制定,并整齐张挂,不按时完成的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工作完成,报公司办公室存档和安全部门汇总备案。
第二十七条安全操作规程的宣传落实工作由露天矿矿长、选矿厂厂长和公司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公司安全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考核,对有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按公司的相关制度或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条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检查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由基层主管生产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每次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由公司安全部门保存。
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根据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的要求对员工做好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新进公司的员工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一、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教育时间为一天,内容为:
1.安全法规、制度。
2.本公司生产特点及安全注意事项。
3.安全知识和职工安全守则。
二、厂(矿)级安全教育,由厂(矿)安全员负责,时间为二天,内容为:
1.本厂(矿)生产特点及安全注意事项。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事故教训。
三、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时间为三天,内容为:
1.岗位、机台操作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
2.本班组事故案例教训及预防措施。
3.安全防护器具的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知识,安全注意事项。
安全教育后,经指定熟练人员带班一个月实践,并经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考试合格才能单独上岗操作。
第三十三条调换工种人员或离本岗位半年以上者,要经班组教育后才能上岗。
第三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证后才能上岗,无操作证者,严禁进行特种作业。
第三十五条各生产班组每周要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内容是检查一周的安全生产情况,学习安全法规,总结安全生产经验,表扬安全生产好人好事,纠正违章违纪或不安全行为,促进安全生产。
第三十六条各厂(矿)长要在每季度第一周内向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第三十七条各厂(矿)在进行设备大修或使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或进行危险作业之前,应组织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技术交流,经施工作业人员、使用人员确认明白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或使用)。
第三十八条全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有关安全技术知识的考核。
第六章安全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立以总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条从公司到每个生产班组,分别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一、公司设立安全部门和专职安全员。
二、厂(矿)设立专职安全员。
三、部门设立兼职安全员。
四、各班组指定一名兼职安全员。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四十一条全公司安全大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由公司安全部门组织,公司生产部门、设备部门、厂(矿)各派一人参加。厂(矿)可根据季节变化等情况组织突击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第四十二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事故隐患要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进行整改,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厂(矿),厂(矿)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定出可靠的防范措施,设立安全标志。
第四十三条对危险源等要害部位管理,由公司安全部门设立专门登记建档,并报政府监察部门,按规定经常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属公安部门主管的剧毒药品、爆破器材等,由公司根据政府规定,严格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令管理。
第八章工伤事故管理
第四十五条工伤事故管理按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必须立即报厂(矿)长,厂(矿)长必须立即报公司领导及安全部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公司安全部门立即向阳春市安全监察局报告,在24小时内向阳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检察院报告。
第四十七条发生事故后,各级领导应积极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第四十八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政府安全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四十九条伤亡事故由厂(矿)填写《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送公司安全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发生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十一条轻伤事故及一般未遂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由公司安全部门组织调查。
第五十二条发生伤亡事故都必须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第五十三条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一)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三)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规程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规程的确定者负责。
(四)因官僚主义、瞎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五)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六)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七)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八)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厂(矿)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厂(矿)主管领导负责;厂(矿)无能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第五十四条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的;
(二)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员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三)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试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配合不良,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而造成事故的;
(五)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员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事故的;
(六)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第五十五条工伤事故最后处理结案权限
(一)轻伤事故由安全部门审批。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审批。重大伤亡事故报上级审批。
对事故责任者的刑事处理,提请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事故结案后,一切原始材料、登记表、报告书及处理意见等一并纳入事故档案,妥善保管。
第九章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六条对厂(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规定及本规定,保持长期安全生产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五十七条对在安全管理改造中取得显著成绩,在学术上、技术上有较大贡献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工人;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以及为企业安全生产作出较大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下列人员给予重奖
一、避免一次重大伤亡事故或避免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者,给予五万元奖励。
二、多次避免伤亡事故或避免五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给予三万元奖励。
三、避免一次重伤事故或一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给予奖励5000元。
四、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者,在效果相同时,使安全投入明显减少的,给予减少投入总额三成的奖励。
第五十九条对于造成伤亡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处罚额度为经济损失责任部分的五成以下,但不超过责任者本人三个月工资。触及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六十条 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经查出后,从严处罚。
第3篇 某矿业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铜诚公司的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体制,落实并执行本规定,搞好安全生产。
第三条建立以总经理为首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公司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公司领导对所分管的系统、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条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以及上级的决定和指示。
二、直接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
三、定期检查各方面的安全工作情况,定期听取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于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发布安全指令。
四、亲自或委托组织、主持全公司安全大检查。
五、保证在企业的各项活动中,落实安全措施。
六、亲自主持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审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
八、亲自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九、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报告全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
十、审查批准全公司安全奖励和处罚决定。
第六条公司生产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编制本公司远景计划、采剥计划、更新改造计划时,要全面考虑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进行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中,负责安全技术及环保技术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负责组织审查批准全公司安全技术规程。
三、审查批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审查并解决有关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技术措施方案。
四、组织安全技术攻关。
第七条公司安全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各种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搞好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经常调查了解全公司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组织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经公司生产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监督执行。
四、参与编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与编制月度生产计划中有关安全生产要求。
五、参与新建、改、扩建工程及新产品试制的竣工验收、试运转审查工作。
六、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负责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中的公司级安全教育。
八、组织对特种作业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的联系工作。
九、负责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工作经验,开展安全科研工作。
十、组织全公司安全文化活动。
十一、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提出防范措施。
十二、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十三、参与制订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并监督合理使用。
十四、参与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发放标准的制定。
十五、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督促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十六、签发安全工作奖、罚通知单。
十七、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全公司安全工作情况。
十八、监督安全技措基金的提取与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十九、处理有关安全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二、参加安全大检查,协助对列入安全隐患整改的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进度督促,并协调其与主体生产的关系。若主体生产与整改项目发生矛盾时,应通知公司安全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
三、安排生产任务时,必须考虑安全生产,保证落实安全措施。
四、指挥生产时,应随时制止违章作业。
五、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采取应急措施,积极全力组织抢救,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4篇 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贯彻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同时,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6、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7、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9、督导安全科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新工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年审等工作。经常到工作现场检查安全,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指导,纠正不安全因素,预防、消除不安全隐患。
10、负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夯实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创建企业安全生产氛围。
11、组织研究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工作,监督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划企业安技措项目的“三同时”。
12、负责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分析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管理执行。
13、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提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议
14、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措施
15、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5篇 矿业煤眼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煤(矸石)眼管理,避免各类煤(矸石)眼事故的发生,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目标
(一)消除煤(矸石)眼安全事故。
(二)减少煤(矸石)眼事故对矿井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成立煤眼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书 记
副组长:生产矿长 机电矿长
成 员:总工程师、掘进矿长、安监处长、掘进副总、采煤副总、安全副总、地质副总、机电副总及调度指挥中心、安监处、生产技术部、机电科、使用煤(矸石)眼单位党政负责人。
调度指挥中心设立煤(矸石)眼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调度指挥中心主任,成员:调度指挥中心管理干部及调度人员。
三、建立煤(矸石)眼安全管理体系
(一)生产矿长对矿井煤(矸石)眼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煤(矸石)眼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采煤系统的煤眼安全管理;总工程师负责煤(矸石)眼设计审核;掘进矿长负责煤(矸石)眼施工和掘进系统的煤(矸石)眼安全管理;机电矿长负责煤(矸石)眼装备的选型、安装、管理和机运系统的煤(矸石)眼安全管理;安监处长对全矿的煤(矸石)眼安全管理负监督、检查责任。各专业副总配合分管领导负责其分管范围煤(矸石)眼管理工作。
(二)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制定煤(矸石)眼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煤(矸石)眼管理档案,指定煤(矸石)眼管理、维护责任主体单位,定期组织煤(矸石)眼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及时安排处理排查出的问题,并执行相关的奖惩制度。
(三)生产技术部负责煤(矸石)眼的设计,组织验收, 并签发验收单。
(四)安监处负责对煤(矸石)眼作业环境、设备、设施的使用及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机电科负责煤(矸石)眼给煤机的选型、采购,对设备质量和满足安全使用负责。
(六)保运区负责老虎嘴、给煤机的安装,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放煤(矸石)老虎嘴、给煤机等负安全使用责任。
(七)煤(矸石)眼实行属地管理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管理责任主体,依照“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明确维护责任主体。煤(矸石)眼使用单位要采取措施防止大块煤、大矸石、水、材料和杂物等进入煤(矸石)眼,灭尘时要合理洒水,篦子要班班检查,损坏要及时修复,谨防篷眼和窜眼事故发生。煤(矸石)眼管理实行安全管理问责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树立“篷眼、滞眼、卡眼、窜眼就是事故”的理念。在生产中出现的各类煤(矸石)眼事故和质量责任都要进行追查处理,严格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追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八)使用单位对煤(矸石)眼负现场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煤(矸石)眼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煤(矸石)眼的维护工作,严格落实煤(矸石)眼的检查检修制度,保证煤(矸石)眼的安全完好。煤(矸石)眼使用单位负责人是煤(矸石)眼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定期对煤(矸石)眼进行全面检查并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九)煤(矸石)眼机电装备实行班确认、日检查,煤(矸石)眼仓体、上下锁口至少1个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十)建立煤(矸石)眼交接制度,调度组织技术、安监、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并签发交接单。
(十一)建立煤(矸石)眼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对全矿井所有煤(矸石)眼建立管理档案。内容如下:
1.矿井煤(矸石)眼统计汇总表。
2.矿井煤(矸石)眼分布图。
3.煤(矸石)眼设计参数、支护方式等。
4.煤(矸石)眼装备技术参数、安装单位、时间、地点、负责人。
5.煤(矸石)眼使用单位、施工时间、地点、负责人。
6.煤(矸石)眼报废或封闭原因、方法、单位、时间、地点、负责人。
四、部门职责
(一)矿井所有煤(矸石)眼每月应全面检查一次,由调度指挥中心牵头,组织安监处、生产技术部、机电科、供销公司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每单位参加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项目包括煤(矸石)眼上口护栏、篦子、眼壁、警示牌板、管理牌板、照明、保险带、透眼工具是否齐全规范,下口照明、漏斗、老虎嘴、墙体、锁口梁、四周封闭等是否完好。检查后填写煤(矸石)眼检查表交调度指挥中心汇总、评比并存档,一般问题以联系单形式限期使用单位整改,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应立即停止使用该煤(矸石)眼,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 安排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组织人员处理,未按规定组织人员参加检查的,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每次处罚100元。
(二)调度指挥中心建立煤(矸石)眼使用验收交接制度。掘进与安装、安装与使用单位等之间交接由调度指挥中心牵头,生产技术部、机电科、安监处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并签发交接单,未经验收的煤(矸石)眼不得使用,否则罚使用单位5000元。
(三)设立煤(矸石)眼现场管理确认台帐及安全确认牌板,使用单位给煤机司机、煤(矸石)眼上口运输机司机必须每班进行煤(矸石)眼使用安全状况进行确认,并填写记录簿,如不按规定确认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
(四)煤(矸石)眼使用单位跟班干部,必须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本单位使用煤(矸石)眼的安全状况,并作为本班安全确认工作的一项内容,否则对不汇报人员每次罚款100元。
五、煤(矸石)眼的设计与施工
(一)集团公司设计院负责井底煤仓(卸载坑)、水平煤仓的设计,矿生产技术部负责采区煤(矸石)眼、阶段煤(矸石)眼和工作面煤眼眼的设计。
(二)煤(矸石)眼设计应根据其性质、用途和生产能力,合理确定参数。
1.煤(矸石)眼容量:当上下口均为皮带机运输时,煤(矸石)眼容量为其上口皮带机0.5h的运量;当下口为矿车运输时,煤(矸石)眼容量考虑高峰生产能力、下口运输能力、不均匀系数,按公式确定。
2.根据煤(矸石)眼容量并考虑巷道实际围岩条件、支护技术和实际煤(矸石)眼管理水平,确定煤(矸石)眼高度和断面积。煤(矸石)眼设计遵循低高度、粗截面的原则,高度不超过20m。
3.井下煤(矸石)眼采取立眼设计。禁止设计斜溜煤道。
4.严格按《掘进生产技术管理规定》(淮矿生[2010]209号)要求进行煤(矸石)眼支护设计和竣工验收。
(1)仓体在围岩条件允许时可以采用锚喷支护,禁止使用无支护煤(矸石)眼;煤(矸石)眼支护设计要满足眼壁防水需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仓体衬板材料。
(2)煤(矸石)眼上、下锁口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同时对煤(矸石)眼上、下口巷道原有支护实施二次加固,对煤(矸石)眼上口浇筑范围以外部分的巷道底板实施加固支护,并明确浇筑和加固的范围、支护方式。
(3)上、下锁口眼壁浇筑层中必须采用工字钢梁(含锁口框梁)加固仓体,下口框梁空档处用铁板封严,工字钢梁两端深入积岩不少于0.5m。
5.为保证煤(矸石)眼使用、维护的安全,必须设置必要的操作硐室、水沟(或截水槽)、沉淀池(下口平巷)等,避免流水进入或渗入煤眼;煤(矸石)眼前后5米必须打水泥地坪。上述硐室和设施的位置、尺寸、材料、施工及使用要求必须予以明确。
6.煤(矸石)眼竣工后,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办理移交手续,建立煤(矸石)眼管理档案,方可启用。
六、煤(矸石)眼装备及安全设施
(一)煤(矸石)眼下口是运输机的,必须安装给煤机。使用矿车运输或煤(矸石)眼高度低于5m的,可以安装老虎嘴,但必须采用远程控制。
(二)煤(矸石)眼上口实行全封闭管理:
1.篦子:井底煤(矸石)仓煤(矸石)眼使用规格为ⅰ250矿用工字钢焊接,掘进头煤(矸石)眼、工作面煤眼使用规格为30kg轨道焊接;炮掘头、综掘头间距不大于300×300mm、综采面间距不大于400×400mm、井底煤(矸石)仓间距不大于500×500mm。
2.安全平台:煤(矸石)眼上口安装全封闭安全平台,应使用气动或电动控制装置,做到安全平台落下后应上锁管理,控制箱上锁管理。
3.安全护栏:空档间距不超过200mm(除皮带机来煤方向),采用红白相间标志,留有单侧活门,并上锁管理。
4.煤(矸石)眼应装设防满眼保护,并与眼口皮带机闭锁。
5.井底煤仓(卸载坑)、采区煤仓应装备空气炮和仓位显示装置。
6.煤(矸石)眼上、下口前后5米范围,要设置充足的照明,安装视频系统。
7.煤(矸石)眼口要配备保险带2根、钎子(长度不小于1.8米)、铲子、抓钩、大锤、风枪、安全留绳等专用工具,且留有拴安全留绳的鼻子,并上架管理。
8.现场应配备的牌板
(1)设立醒目的“当心煤(矸石)眼”安全警示牌。
(2)煤(矸石)眼标志牌。煤(矸石)眼标志牌内容包括:煤(矸石)眼名称、眼深、直径、容量等参数、使用单位、放眼人员、维修人员名单。
(3)煤(矸石)眼管理牌板:管理制度、检查检修制度、交接班制度、事故处理流程、安全确认内容。
七、使用单位管理职责与隐患排查
(一)使用单位接管煤(矸石)眼后,应编制《煤(矸石)眼使用管理安全措施》,经审批后认真贯彻执行。
(二)使用单位必须对煤(矸石)眼上口篦子、护栏、照明、警示牌、管理牌板、透眼工具等定期维护,保持完好,若有损毁应及时更换,严禁随意更改篦子尺寸,否则每发现一处擅自更改篦子尺寸罚使用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200元,罚使用单位党政正职各200元。
(三)生产系统水的管理
1.使用单位严禁将水或水煤(矸石)灌入煤(矸石)眼内,对有淋水的煤(矸石)眼,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单位党政负责人、跟班管理人员、当班队长各200元。
2.综采工作面运输机的电机、齿箱冷却水必须接管路引出工作面,不得进入出煤系统,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单位党政负责人、跟班管理人员、当班队长各100元。
3.综采工作面的采煤机和综掘头的综掘机的冷却喷雾水必须严格做到停机关水,严禁用水冲刷机身、皮带机头、机尾,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单位党政负责人、跟班管理人员、当班队长各100元。
4.综采工作面支架及运输机机头转载点喷雾由综采区负责安装维护,掘进头的皮带机各处喷雾由掘进单位负责安装维护,主运系统的各处喷雾由保运区负责安装维护,喷雾要达到雾化效果,控制阀要完好灵敏不跑水,并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地点,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安装负责人100元、管理责任人50元。
5.各煤(矸石)眼附近的排水沟和排水管路必须保证正常排水,水不得进入眼内,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负责人100元、管理责任人50元。
6.皮带机司机开车后,遇到空车、煤(矸)潮或停车后应及时关闭喷雾,发现喷雾设施损坏要及时安排处理,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当班司机100元、管理责任人100元。
7.各灭尘点及工作面、掘进头洒水,要做到以灭尘为主,不得用水冲刷,因用水冲刷造成水进入眼内及生产系统的,责任人按“三违”处理,处罚管理责任人100元。
8.停止使用的眼内如有淋水,保运区负责将水引至巷道内,不得流至生产系统的皮带上,未按规定执行的责任人按“三违”处理,处罚管理责任人100元。
9.正常出煤(矸石)时,严禁用水冲刷皮带机滚筒、浮煤,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负责人100元、管理责任人100元。
10.通风区要保证生产系统内的水管路完好,出现跑水的,现场作业人员要及时汇报,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现场作业人员50元;通风区接到汇报后,要迅速组织人员处理完毕(以调度指挥中心记录时间为准),按《杨柳煤业生产管理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11.主运系统混合出煤或混合出煤矸时,放眼工必须听从调度指挥中心统一安排,防止不同煤种或煤矸进入同一系统,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12.对杂物、大矸石进入眼内造成蓬眼、卡眼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200元,如影响时间超过30分钟,按每小时500元进行处罚。
13.因放眼不及时造成蓬眼、卡眼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200元,如影响时间超过30分钟,按每小时500元进行处罚。
14.对水进入眼内造成窜眼或杂物、大矸石造成蓬眼的,罚责任单位每次10000元,责任人1000元,并按严重“三违”处理,党政正职各罚款500元,并由责任单位清理窜眼水煤,连续窜眼的挂牌处理。
(四)使用单位若发现煤(矸石)眼上、下口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单位值班、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并立即停止使用。由使用单位编制措施处理好后经调度指挥中心、生产技术部、安监处等部门现场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时方可恢复使用。
(五)煤(矸石)眼放眼工操作前应先观察锁口梁、眼口周围及老虎嘴是否存在异常或安全隐患,电话通讯是否正常,安全确认无误后方可放眼。放眼工应保持眼口前后不小于10米文明环境整洁工作。
(六)若发生煤(矸石)眼篷眼、滞眼、卡眼或积水时,由煤(矸石)眼使用单位跟班干部或班队长组织人员处理,保运区皮带司机配合处理,安监员现场监护。处理时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首先停止煤(矸石)眼上、下口运输机运转。
2.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调度室、单位值班汇报。
3.根据现场情况,编制针对性安全措施。
4.处理煤(矸石)眼事故时,现场必须有管理人员指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确认后,方可按照措施实施处理。严禁人员从眼口下方进入。
5.在处理卡眼、窜眼事故时,给煤机、老虎嘴必须采用远程控制。
6.煤(矸石)眼内若有积水,处理前必须先从煤(矸石)眼上口排干积水,然后采取措施处理。
7.处理结束,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调度室汇报。
八、煤(矸石)眼的封闭与启用
(一)煤(矸石)眼的封堵、报废与重新启用,都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暂时停用的煤(矸石)眼,封堵时煤(矸石)眼必须放空,悬挂警示牌,并留有放水孔;报废的煤(矸石)眼,必须封堵填实,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封堵后由调度指挥中心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三)暂时停用的煤(矸石)眼重新启用时,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启封;确认安全后,由矿调度指挥中心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四)启用封堵的煤(矸石)眼,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消除隐患,确认安全后,由调度指挥中心组织相关单位人员现场确认后,方可启封。
九、其它要求
新安装的老虎嘴由生产技术部统一设计,必须安装远程气动控制装置,远程气动控制装置操作点距离老虎嘴保证不小于20米的距离,无气动控制装置的老虎嘴不得使用。
第6篇 矿业粉尘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科学预防和正确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工厂)粉尘车间(岗位)。
3. 主要引用标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
4. 职责和权限:
4.1公司(工厂)主要负责人负责依规范要求设置粉尘作业场所,保证本制度规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组织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门如实报告事故。
4.2.公司(工厂)安全主任负责编写、监督本制度的落实,指导粉尘车间(工厂)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3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落实本制度中相关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4.4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依本制度规定和引用的相关规范,正确安装粉尘车间设备,敷设电气线路等,对相关安全设施及时检修,对规定的相关检测项目实施检测。
4.5 粉尘作业岗位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时保养粉尘设施设备,检查本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标志,保证应急通道的畅通;报告事故隐患。
5. 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
5.1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建筑保持安全距离。铝镁合金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车间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且不得设置在多层厂房中。粉尘车间门窗框架应为金属材料制作,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应保护畅通。
5.2 粉尘车间应当配备灭火器材。铝镁合金粉尘车间的灭火器材不可选用干粉灭火器,水剂型和泡沫型灭火器。车间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应由岗位作业人员定期检查、维护,实施定置管理;
5.3 粉尘车间(岗位)应选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电气开关,导线敷设应选用镀锌管或水煤气管,达到整体防爆要求。除尘器应符合防静电安全要求。除尘设施应有阻爆、隔爆、泄爆装置。除尘管道不应有降尘现象。有异常现象,作业人员应当停止作业,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5.4 粉尘作业人员应由安全主任组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5 粉尘作业人员应穿棉质工作服,不得穿化纤材料制作的工作服。作业时应佩戴防尘口罩和护耳器。
5.6 粉尘车间(岗位)严禁烟火,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并应使用防爆功能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确需明火作业的,动火作业人员应依规定向公司(工厂)安全责任人提出申请,经许可,落实相关安全作业措施后方可作业。
5.7 粉尘作业车间处于建筑物顶层或除尘装置高于厂房建筑的,应有防雷装置。 5.8 粉尘车间必须安装通风装置,并保证其状况良好。
5.9 粉尘车间(岗位)设施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每周进行检修。岗位工人对生产用设备设施进行日常保养。
5.10 作业完毕后,岗位作业人员应当立即收集除尘袋,除尘管道中的粉尘,不得使用压缩空气吹扫设施设备,以及身体、衣物上的粉尘。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敲打除尘设备金属材质的部位。
5.11 收集的粉尘应当进行降温后贮存,并不得与其他可燃物品同贮。铝镁粉尘应当贮存在专用仓库。
6. 粉尘检测和监控
6.1 干式除尘器内应安装超温报警器。
6.2 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使用法兰连接的收尘器,法兰两端的电阻应小于0.03ω。
6.3 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除尘器接地电阻进行检测,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6.4 粉尘车间安全负责人应当对车间进行日常检查。有异常,应当采取措施处置;无力处置的隐患,应当及时向安全主任报告。
6.4 7. 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处置
7.1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征兆,以及发生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后,应当依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停机,切断现场所有电源开关,通知现场及附近人员紧急撤离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公司(工厂)安全主任或上级报告。
7.2 安全主任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开展自救工作,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2 铝镁合金粉尘发生事故不得使用干粉灭火器,水,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第7篇 淮北矿业综采切眼安全管理刚性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综采切眼施工安全管理,杜绝顶板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综采切眼(含刷大)必须专门编制支护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掘进副总、采煤副总、地质副总、安全副总及安监、技术、地质、调度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会审,经矿长批准后执行。责任人:矿长。
第二条 综采切眼支护以锚架联合支护为主,支护设计参照“淮北矿业锚杆支护技术规范”第三章“支护设计”规定编制。综采切眼上下端交岔点支护、煤机窝支护纳入综采切眼支护设计一并编制。大采高综采面切眼净高不得超过3米,支架安装时通过卧底方式达到安装要求的高度。责任人:矿总工程师。
第三条 采用锚网索支护的综采切眼必须布置顺山挑棚加固,且不得少于4排,导峒和刷大各不少于2排。顶板可锚性较差的综采切眼采用架棚支护时,必须布置不少于6排顺山挑棚加固,导峒和刷大各不少于3排,刷宽大于4.0m时,刷大部分顺山挑棚不少于4排。挑棚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配π型钢梁或铰接顶梁,铰接顶梁长度小于1.2m时,一梁一柱,长度大于1.2m时,一梁二柱,顶梁采用π型钢梁时,支柱间距不大于1.0m,挑棚顶梁必须首尾相连。责任人:矿总工程师。
第四条 切眼刷大时,同时作业不得超过2处,作业茬间距不得小于20m,小于20m时,必须1个头施工。责任人:掘进矿长。
第五条 切眼内单体液压支柱每班必须安排专人棵棵测压,中等稳定顶板初撑力不小于70kn,破碎顶板初撑力不小于50kn。一棵支柱初撑力不合格的,给予施工单位跟班干部和队长行政撤职。管技干部到切眼必须带测压表,进行抽测检查,发现不带测压表的,给予行政撤职。责任人:掘进矿长。
第六条 导峒及刷大支护形式和支护材料必须一致,支架顶梁必须采用同型号的钢梁,梁腿必须匹配使用,支架顶梁与顶梁压茬不少于200mm。刷大施工时,单体液压支柱挑棚必须紧跟迎头。刷大前导峒挑棚必须打齐。责任人:掘进矿长。
第七条 切眼刷大前,由掘进矿长组织安监、技术、调度、施工区队现场检查验收,对切眼支护、施工环境等进行安全确认,并下达刷大开工通知单,明确开工时间、开窝位置、顶板管理要求等。责任人:掘进矿长。
第八条 切眼刷大前必须将切眼刷大相关情况(开工时间、工期、进度计划、干部跟带班安排等)报公司安监局、调度室、生产管理部等。刷大期间每日向公司调度汇报刷大进度和跟带班情况。责任人:调度所长。
第九条 刷大开窝和煤机窝开窝位置选择必须由掘进矿长或掘进副总组织技术、安监、地质等部门现场勘查确定,必须选择在顶板完好,避开构造带、破碎带的地点,并在开窝位置打顶板岩性探查孔探明顶板岩层结构。煤机窝必须在切眼刷大完成后施工,按锚杆排距或棚距逐排逐棚刷扩。责任人:掘进矿长。
第十条 刷大期间,每小班必须有一名矿安监、技术、调度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带班;施工单位每小班有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跟班;跟带班干部与当班职工同上同下;矿带班领导每班必须到现场进行隐患排查。责任人:矿长。
上述刚性规定执行不力,每出现一项次给予责任人1000元罚款;年内造成顶板死亡事故的,给予分管矿长、施工单位区长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按公司安全1号文进行问责处理。
第8篇 矿业碎矿运输作业区避炮安全管理规定
1、3100及卷扬所有作业人员(主要包括电机车班、检修班、破碎皮带班、卷扬班以及其他人员)在3100平台及卷扬作业时,应随时保持警觉,严防采场上方的滚石滑落伤人。
2、3100现场主要安全负责人为陈海平,卷扬现场安全负责人为卷扬司机;若陈海平不在现场,则由当班电机车小组长担当3100及卷扬现场临时安全负责人;避炮场所必须在平硐、卷扬厂房后平硐或者b1皮带通廊内。
3、当接到集控室发出的爆破通知后,3100及卷扬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及时联系并组织3100及卷扬工业场地区域的所有作业人员前往指定的避炮场所进行避炮,保证所有人员、设备的安全。
4、爆破前的警戒发出后,3100及卷扬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听从3100及卷扬现场安全负责人的指挥,进行避炮。爆破警戒未解除之前,严禁人员、车辆、设备进入危险区;爆破警戒破除后,由3100及卷扬现场安全负责人同意方可重新回到各自岗位上。
5、3100及卷扬现场安全负责人应该每天对3100及卷扬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主要包括避炮告知以及谨防山坡滚石告知,并将告知活动反映在采场东山头处理安全告知记录上。
6、电机车司机、道工进出平硐时应严防山坡滚石,破碎皮带班成员在破碎厂房周围活动时也应时刻警惕山坡滚石。
7、3100及卷扬所有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做到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共同确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碎矿运输作业区
第9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贯彻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同时,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6、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7、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9、督导安全科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新工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年审等工作。经常到工作现场检查安全,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指导,纠正不安全因素,预防、消除不安全隐患。
10、负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夯实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创建企业安全生产氛围。
11、组织研究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工作,监督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划企业安技措项目的“三同时”。
12、负责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分析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管理执行。
13、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提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议
14、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措施
15、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