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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15篇

发布时间:2022-12-11 19:03:07 查看人数: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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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第1篇 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 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 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

经营使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

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确保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在变配电室内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其他杂物。

第二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在从事营业、经营活动时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出口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二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库房设置、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八条 设有集中收银区的超市等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银区设置无购物出口,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

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器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区域,不得增设临时座位。

第三十一条 文化娱乐场所与商场等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畅通,并在商场等单位营业结束后安排工作人员指引人群疏散。

第三十二条 旅游饭店应当在客房、会议室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中英文对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图;在客房内设置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设施。

第三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进行装修、维修、改建等施工作业活动,产权单位或承租人应当选择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共经营单位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接待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当接近最大额定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公共经营场所的最大额定人数,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在经营场地举办展览、促销、演艺等大型活动,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

第四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加强对辖区内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职责,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据职责及时查处或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救援、处置技能。

第四十六条 市级各部门要明确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监管权限的职责划分,对已明确下放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充实整合执法力量,确保监管到位。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

第四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注册登记审验工作,严厉查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取得其他从业资质的,要及时报送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 消防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公共经营场所消防设施验收,依法对经营场所消防制度、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监管。

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第五十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大对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和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第五十一条 质监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从业资格、燃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发生较大以上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6日起施行。

第2篇 城市管道燃气安全管理措施

近几年,随着城市燃气普及速度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用上了洁净、方便的管道燃气。但由于管理不善,管道燃气在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净化城市空气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事故隐患。城市燃气泄漏造成居民中毒,城市燃气爆炸导致人员伤亡的报道时见报端。强化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避免燃气泄漏,己成为十分迫切的问题。然而怎样才能搞好城市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呢,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浅谈如下:

一、城市管道燃气泄漏的原因

城市管道燃气泄漏的原因多种多样,下表是某市近3年发生的20起典型的管道燃气泄漏事故,表中列出了导致燃气泄漏的原因,每种原因导致的燃气泄漏事故起数,以及在20起事故中所占的比例。

原因

管材质量

设计与施工质量

基础沉降

污水腐蚀

野蛮施工

调压设备失灵

其它

起数(起)

1

3

2

2

9

1

2

所占比例(%)

5

15

10

10

45

5

10

从上表中不难看出,导致管道燃气泄漏的原因有许多种,但野蛮施工导致的管道燃气泄漏所占比例最高,其次就是燃气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找出管道燃气泄漏的原因,就需要对症下药,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强化城市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严防管道燃气泄漏以及由此导致的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二、城市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

(一)狠抓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

建设部60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有了规定,为什么还会出现那么多挖毁煤气管道或视燃气管道安全于不顾的野蛮施工行为呢笔者认为一是审批把关不严;二是处罚力度不够。要避免野蛮施工挖毁燃气管道,首先要严把市政工程施工的审批关,要求规划、城管等有市政工程施工审批权的部门要清楚地下燃气管道的分布情况,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允许有挖掘作业。特殊情况,必须进行挖掘作业的,要及时与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取得联系,并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是禁止使用大型挖掘机械,必须使用人工挖掘;二是要对地下燃气管道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三是必须保证工程回填的质量,防止煤气管道基础下沉。其次就是要加大对野蛮施工的处罚力度,市政府要明确专门的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并授予行政执法权,尤其不能出现谁都管,谁都管不了,或谁都不管的现象。

(二)严把燃气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关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同时燃气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尤其是对于穿越地下暗河、污水沟,地质松软的地段的燃气管道,设计上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严防燃气管道腐蚀,或因基础沉降而断裂。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也必须由获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所采用的管材必须从正规渠道获得,绝对不允许使用“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除了燃气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把燃气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关外,政府还要委托监理部门代表政府监督燃气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把好最后一道关。

(三)强化城市燃气运行的安全管理

城市燃气运行的安全管理,主要由燃气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但政府部门、社会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作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城市燃气运行的安全管理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从严予以管理。要加强燃气安全常识的宣传,加强燃气管道、调压设备的维护保养,加强燃气管道的巡线检查,加强燃气泄漏事故的抢修、抢险工作;燃气管道遍布城市的每一个角落,单靠燃气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时、定点检查,不能发现所有的安全隐患,而一旦出现燃气泄漏,直接受害的就是广大城市居民。因此,要求广大城市居民充分认识燃气的危险性,提高安全意识,把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当作自己份内的事,并充分发挥人多、面广的优势,积极协助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城市燃气运行的安全管理,发现燃气泄漏或其它安全隐患,立即报告燃气生产、经营单位,以便迅速组织抢修;由于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无行政执法权,这就需要有行政执法权的政府相关部门,把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处理不了的野蛮施工问题,违章建筑占压煤气管道问题,偷盗、破坏燃气设施的问题等,责无旁贷地管起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以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不能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四)狠抓城市管道燃气泄漏的抢修、抢险工作

城市管道燃气一旦泄漏,危害巨大,若发现不及时,处理不迅速,危害更大。这就要求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一支实行军事化管理,全天24小时值班待命的抢修、抢险队伍。这支队伍要装备齐全,作风优良,训练有素,具有全天候处理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的能力。接到城市燃气泄漏报警,抢险队要迅速出动,用最短的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在控制险情,协助有关部门疏散周围居民,抢救中毒人员的同时迅速查找漏点并予以抢修,确保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城市燃气危险性很大,但只要政府、社会、燃气设计、施工、生产、经营单位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强化对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就一定能够降低其危害,使其更好地造福于广大城市居民。

第3篇 浅谈城市配电网安全管理

配网安全管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各供电企业行政管理模式的不同,对城市的配电网管理也不尽相同。有的归属于企业经营管理,有的归属于生产管理等等。但管理无论如何划分,城市配电的安全管理都应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部分,不能有任何的轻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配网自身的特点看配网安全管理:

(1)城市配网较大电网结构复杂,分支多,用户多,考虑供电可靠性问题,一些城市的线路可以相互转带供电。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返送电。加上近几年电力供需矛盾的突出,在一些电力紧张的地区和供电可靠性不高的一些中小型城市,许多用户购置自备发电机的现象相当普遍,由于管理的漏洞造成一些客户不能主动到电力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在使用上没有防止返送电的装置和措施,返送电的机率增高。

(2)一些中小城市市区电杆上架设广告牌、通讯线等弱电线路的现象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在线路下进行违章建筑,造成无法对设备进行检修,人为增加工作难度。这些给线路检修带来诸多不便,如工作人员在登杆时需要中途摘下脚扣翻越架设物。每一次穿越的过程,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

(3)在市区尤其繁华街道进行检修,虽然开工前在工作现场设置围栏和有现场人员进行看护,但一些行人却视而不见,翻越围栏者屡屡有之。现场监护人除对作业人员的监护外还要分出许多精力提防过往的行人。另一方面,由于市区噪音大,地面工作监护人纠正工作人员不正确动作和违章行为时,有时工作人员难以听到。配网进行设备和线路检修作业环境差也是城市配电网现场安全管理区别于主网检修现场一个方面,现场作业环境是配网安全管理必需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4)城市配电网,电压等级相对于主网来说比较低,造成重大事故的几率较少,因此轻视配网安全管理的思想在一些人的思想中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不把配网管理单位当作主要生产性单位,安全监督体系不健全。认为配网事故最严重程度就是停电户数多一点,不会影响主网安全运行。由于以上思想的存在,一些地方把配网的安全管理从主网割裂开来,放到无足轻重的位置,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事实也证明 了这一点。

2、从事故发生的机率分析配网的安全管理。

整个电力系统主要有发、输、变、配几个环节来实现产、供、销的同时完成,配电网作为电力系统最后一个环节,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不能随着电压等级的降低而降低。现以我省公司1990年至2001年高压触电事故统计为例进行分析,全省共发生触电事故10起,死亡5人,其中在配网上发生人身触电事故3起,死亡2人,占事故总数的30%,死亡数占总死亡人数的40%;从我公司1990年至2001年事故统计来看,共发生人身事故11起,死亡2人。其中在配网上发生人身事故5起,死亡2 人,占总人身事故的50%,死亡占总死亡人数的100 %。从以上数字我们可以看出,配网的安全管理任重而道远,忽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势必造成惨重的后果。因此,在城市配电网的安全管理上不但不能有丝毫的削弱而且必须加强,尤其防人身事故又是企业安全管理重中之重。

3、从安全形势的需要看配网的安全管理:

(1)安全工作是我们电力行业永恒的主体。

在安全生产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首先要提高对城市配电安全管理的认识程度。在新颁布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26条中规定 “输电、供电和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它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因此,要把配网的管理单为作为企业主要生产性单位进行管理,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

(2)由于各城市配电网结构的不同,每个企业应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结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制定出一套结合实际的切实可行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并加大对城市配电网安全管理的物力投入,改善工作条件。

(3)依靠政府加强城市配电网的管理。由于政企分开,电力企业的一些政府职能相应的移交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电力企业要依靠各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加大对在电力设施上私拉乱挂和违章建筑的清除,加大对电力设施周边环境的治理,努力创造一个好的供电环境。

4、从适应社会发展看城市配电网的安全运行。电,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能源,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与人们生活联系的愈加密不可分。人们对它的可靠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几次国外的大停电造成的严重后果足以说明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性。因此首先要根据城市规模和性质优化城市配电网结构,提升配网抵御事故能力。其次,加强配网的日常管理,做到严、精、细,同时加大科技投入,运用高科技检测手段进行检测,进行超前预测,超前预防,及早消除事故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后作为前两点补充就是作好社会承诺服务,树立高度的责任心,把“优质、方便、真诚、规范”的服务宗旨落实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中去,用优质、高效的服务弥补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停电事故。

第4篇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复习题

一、判断题

1. 安全泛指没有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对

2.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指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对

3.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对象仅包括企业的员工。错。

4. 安全生产管理的的对象除了企业的员工,还涉及企业中的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务、信息等各个方面。对

5. 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对

6. 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的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对

7. 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对

8. 危险源仅指可能产生不期望的后果的人。错

9. 危险与安全是相对的,但安全性与危险性并不互为补数。错。

10. 没有任何一种事物是绝对安全的,任何事物中都潜伏着危险因素。 对

11. 不可能根除一切危险源,但可以减少现有危险源的危险性。对

12. 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有时不能完全认识危险源及其风险。对

13. 事故预防与控制主要应从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入手。对

14. 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对

15. 安全技术措施是指运用工程技术手段消除物的不安全因素,实现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等生产条件本质安全的措施。对

16. 安全监控系统作为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发现系统故障和异常的重要手段。对

17. 伤亡事故总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错

18. 现场安全管理总是表现为在对人的管理,控制人的违章违纪行为即可。错

19. 通过管理,可以将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概率降低到零。错

20. 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概率可以为零。错

21. 大部分的职工伤亡事故都是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对

22. 清理就是把需要的东西以适当的方式放在该放的地方以便于使用。错

23. 整顿就是把需要的核不需要的物品分开,并且清除不需要的物品。错

24. 安全信号装置和安全标志虽然是一种消极被动的、防御性的措施,但对于防止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仍然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

25. 危险作业是指容易造成严重伤害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作业。对

26. 交叉作业是指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部门)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施工作业行为。对

27. 调度命令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的具体体现和保证之一。对

28. 调车作业是指除列车在正线运行、车站到发以外的一切机车、车辆或列车的有目的的移动。对

29. 合理的照明的目的在于创造一个良好的光环境,这将有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对

30. 合适的温度、湿度和通风的目的在于创造一个良好的热环境,使人能安全而高效的工作。对

31. 安全信号装置和安全标志是一种消极被动的、防御性的措施,对防止伤亡事故没有效果。错

32. 行车工作是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核心,直接影响行车安全及运输质量。对

33.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在运营时间对设备进行临时抢修后,无须在停运后继续安排临时性的设备补修。错

34. 在站间或站内线路施工时,须在施工区域两端轨道上设置红闪灯防护。对

3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车在进站、出站、运行至曲线前、站内或区间动车前,无须鸣笛示警。 错。

36.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线路每日运营结束后,维修部门按计划对各设备系统进行检修作业,并应于规定时间内完成运行线路巡道和施工线路出清程序。对。

37. 涉及城市轨道交通正线的维修、调试、施工等作业,必须经行车调度批准方可进行。对。

38. 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维修、调试、施工等作业,无须经车站批准即可施工。错。

3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车必须严格按照划分的区域进行作业。对

40. 在调试、试验客车运行过程中,禁止调试、试验人员擅自动用与行车安全有关的设备设施。对

41. 列车调试、试验按信号显示行车,列车在通过进路防护信号机、道岔时要适当降低速度。对

42. 每次动车前,司机要认真确认信号、进路、道岔情况,运行时要集中精力,严格按照规定的速度或按行车调度的限速命令运行,严禁超速驾驶。对

43. 遇较难确认信号的车站或区间,司机应适当降低速度直至能清楚确认信号线时候按规定的速度运行。对

44.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调试期间如发现有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任何人都有权中断调试。对。

45. 调试人员因调试需要进出屏蔽门端门时,必须关好端门以免因活塞风影响将端门吹动撞烂。对

46. 在调试过程中,主办部门必须督促供货商做好充分的备件准备,以利于应对突发的事件。对

47. 直流、交流和高频电流对人体的危害程度都相同。错

48. 通过人体的电流越大,电流对人体的伤害就越大。对

49. 作用于人体的电压越高,通过人体的电流就越大,对人体的伤害越严重。对

50. 静电生产过程无任何危害。错

51. 电气系统故障中的异常停电比异常带电危害更大。错

52. 电压等级在800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称为高压电气设备。错

53. 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的电气设备称为低压电气设备。对

54. 为保证人身安全,任何人及其携带的物体要与带电接触网、受流器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对。

55. 在接触网没有停电并接地的情况下,禁止到列车、内燃机车及工程车车顶上进行任何作业。对

56. 我国规定适用于一般环境的安全电压为36v。对

57. 绝大部分触电事故都是由电击造成的。对

58. 直接触电防护只有绝缘一种措施。错

59. 异常带电比异常停电的危害更大。对

60. 异常带电指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带电的设备设施或其中的部分带电。对

61. 异常停电指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供电突然中断。对

62. 凡可能进入接触轨区域的地方不一定要张贴“当心触电”警告标志。错

63. 进行在接触网上或接触网距离小于其安全距离的作业前,接触网可以不停电。错

64. 安装有接触轨的轨行区需疏散乘客时,接触轨应停电,做好安全防护后在组织疏散。对

65.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对

66. 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对

67. 灭火器在喷射过程中应保持直立状态,也可以平放或颠倒使用。错

68.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对

69.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考核操作。经有关部门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

70. 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对

71. “可能引发行车事件/事故的设备缺陷事件和行为事件”事故类型的风险属于“行车事故/事件”事故类型风险的危险源。 对

72.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错

73. 在同一生产环境从事同一种工作的人中,个体发生职业性损伤的机会和程度是一样的。错

74. 应急演练能有效地确保应急预案的高效性。对

75. 特殊气象发生险情时要先救人、后救物,先抢救通信、供电等要害部位,后抢修一般设施。对

76.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错

77.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对

78.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部门规章等。对

79.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重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对

80. 安全生产是指劳动生产过程中消除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职业危害或设备、财产损失的因素,保障人身安全、健康和资产安全。(对)

8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对)

82. “三不伤害”就是: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对)

83. 车间的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检修。(错)

84. 根据分析,造成事故的“人为因素”主要是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方面。(对)

85. 生产经营单位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物的因素”。(错)

86. 在生产过程中,穿拖鞋、凉鞋、高跟鞋、系围巾以及留长发而又不将其放入工作帽内的行为属于违章行为。(对)

87.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防护装置对操作带来不方便,可以不用或拆除。(错)

88. 两人或两人以上一起工作时,只要自己注意安全就可以了,其他人的事不要去管。(错)

89. 根据国家规定,安全色为红、黄、蓝、绿四种颜色。其中黄色引入注目,主要用于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标志。(错)

90. 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为高压电,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下者为低压,对地电压低于40伏,则为安全电压,我国通常采用36伏、24伏和12伏为安全电压。(对)

91. 电闸箱内可以放置水杯、手套等其他物质。(错)

92. 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体以及在吊钩下通过和停留。(对)

93.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并应带好绝缘手套进行操作。(对)

94.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对)

95. 搬动风扇、照明灯和移动电焊机等电气设备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对)

96. 穿脚趾及脚跟外露的凉鞋、拖鞋,可以进入作业场所。(错)

97. 运转的设备,不准跨越、横跨运转部位传递物件。(对)

98. 需要移动照明灯、电焊机等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时,可以在不切断电源的情况移动。(错)

99. 漏电保护器发生掉闸时不能强行合闸,应由电工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才能使用。(对)

100.车站内的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阻塞。(对)

101.从业人员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

102.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103.从业人员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不应越级上报。(×)

104.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现金的形式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105.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106.新修订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07.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负责人可由上级任命,无需参加考核。(×)

108.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10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110.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

111.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2.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13.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114.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指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115.发生电气火灾时,如没有切断电源的情况时应采用泡沫灭火器。(×)

116.临时施工用电线路、电气设备安装后就可通电使用。(×)

117.电气设备需要临时检修时,以免影响施工用电,可以带电作业。(×)

118.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对)

119.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对)

120.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对)

121.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

122.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无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对)

12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对)

12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4年复审1次。(错)

125.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对)

12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3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错)

127.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也可以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错)

12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记录在案。(对)

129.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30.(对)

13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对)

132.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无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错)

133.三级安全教育只针对企业新进职工或调动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到企业参加实习人员和委外劳动的相关人员。(错)

134.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可以由班组内任何人员来进行。(错)

135.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在共同劳动中必须遵守的劳动秩序和劳动规则。(错)

136.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查现场、查隐患、查管理、查制度、查事故的考核和处理。(错)

137.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但有权拒绝接受安全检查。(错)

138.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交底制度。(对)

139.车站提供乘客乘车的基本安全设施:安全候车线、红色安全带及安全护栏、隔离栏杆、乘客须知、轨旁电话、应急电话、手提式灭火器。( 对)

140.灭火器、逃生绳、水桶、毛巾被誉为居民消防安全“四件宝”。(错)

141.使用灭火器灭火时,人应站于下风风向。(错)

142.建筑物火灾可以利用防火间距阻止火势蔓延,其主要依据是可以防止辐射。(对)

143.当灭火器压力表的指针指向红色表示该灭火器正常。(错)

144.使用灭火器灭火,灭火剂应喷射在火焰中部。(错)

145.室内墙式消火栓出水口阀门顺时针转动为打开。(错)

146.当地铁车站发生火灾,应该往按照疏散指示标志所指方向向室外疏散疏散。(对)

147.点蚊香时,正确的做法是放在蚊账、床单附近。(错)

148.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对)

149.通常所说的“安全生产”主要是指生产安全(对)

150.消除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切不良因素,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称之为人身安全。(对)

151.由于管理者的失职或失误造成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决定错误等造成事故,这类事故的形成是属于人为因素。(对)

152.由于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部到位,而导致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误操作或违章作业等因素而发生物体打击、堆物倒塌等事故,这类事故的形成是属于物的因素。(错)

153.安全生产工作,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对)

154.预防为主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对)

155.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是“管理生产必须管理安全”。(错)

156.《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最高层级。(对)

157.《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对)

158.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对)

159.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对)

160.劳动条件就是有关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的安全、卫生和劳动强度等方面的条件。(对)

161.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类(对)

16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该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对)

163.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对)

164.灼烫,仅仅是指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事故。(错)

165.中毒,主要是指生产过程中职业性素物经呼吸道、皮肤和口腔进入人体而导致的急性工业性中毒事故。(对)

166.车辆伤害,是指场内各类车辆引起的伤害事故。(错)

167.保障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对)

168.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事故伤害都可认定为工伤。(错)

169.从业人员患职业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对)

170.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疾病死亡的部可以认定为工伤。(错)

17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对)

172.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自主决定演唱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错)

173.电流通过人体会对人体产生物理效应,影响对人体的功能,严重时会损伤人体,甚至危及人的生命。(错)

174.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至少每一个月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对)

175.安全防护是通过采用安全装置、防护装置或其他手段,对一些机械危险进行预防的安全技术措施,其目的是防止机械在运行时产生各种对人员的接触伤害。(错)

176.为保证人体接触漏电设备的金属外壳时不发生触电事故的主要安全措施是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 ( 对 )

177.对进入现场人员需进行安全教育,无需归档备案,未经教育一律不准上岗作业。(对)

178.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

二、单项选择题:

1、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防患于未然,使员工努力做到:(d)

a.事不关已,高高挂起;

b.保证自己安全,不伤害自己;

c.保护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d.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什么方针。(c)

a.安全第一

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什么原则。(a)

a.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c.以人为本

4、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b)

a.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b.生产经营单位

c.从业人员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什么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a)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c.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6、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多久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b)

a.每年

b.每季度

c.每半年

7、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c)

a.职能部门人员

b.后勤部门人员

c.从业人员人数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多久以上的从业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a)

a.6个月

b.3个月

c.一年

9、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b)

a.档案

b.安全生产记录卡

c.考勤表

10、新《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何时起施行。(b)

a. 2022年10月1日

b.2022年1月1日

c.2022年10月1日

1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何时应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c)

a.任职6个月内b.任职3个月内c.任职前

1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要做到(b)

a.一个班组一卡b.一人一卡c.一个单位一卡

13、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a)

a.24学时b.16学时c.8学时

14、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如何操作。(b)

a.不允许补考b.允许补考1次c.允许补考2次

15、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几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b)

a.5年b.6年c.10年

16、特种作业操作证几年复审1次。(a)

a.3年b.5年c.6年

17、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 c )。

a.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c.主要负责人

18、《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a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a.生产安全事故b.火灾、交通事故c.重大、特大事故

19、我国消防工作贯彻b的方针。

a.以防为主,防消结合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d.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20.消防工作应当坚持c 的原则。

a.防火安全责任制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c.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d.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c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a.生命b.财产c.人身、财产 d.公民人身

22.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于b起正式施行。

a.2009年1月l日b.2009年5月1日c.2008年11月9日d.2009年3月1日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 c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a.马上b.着手c.立即d.等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4.我国的消防工作实行a 责任制。

a.消防安全b.政府领导c.消防监督d.防火安全

25.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a 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a.无偿b.有偿c.自愿d.自觉

26.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b。

a.企业消防队b.专职消防队c.公安消防队d.专业消防队

27.c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a.全国人大常委会b.公安部c.国务院d.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

2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c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a.每季度b.每半年c.每年d.每月

29. 下列d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a. 消防工程的施工人员b.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人员c. 消防产品的维修人员d.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30. 站厅与站厅之间的通道换乘(或站台与站厅之间),换乘通道两端应设,且能分线控制。( b )

a、档烟垂壁b、防火卷帘c、防火门d、雨喷淋

3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在哪部法律中确定下来的。(c )

a 劳动法b职业病防治法c安全生产法

32、人是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和最活跃的因素,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因此就必须坚持:(b )

a安全第一b以人为本c预防为主

3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b)

a 重视安全工作b负责管理安全工作c关心安全工作

34、人的生命是第一宝贵的,生命一旦丧失是不可复生的。因此,在组织生产时,首先要把什么放在第一位来考虑。( c)

a 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不出事故b 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避免事故的发生c 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35、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检查情况与整改情况应当:( a)

a 记录在案b 立即上报c 立即汇总

36、生产经营单位为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水平,因此对新进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地做好什么教育。(c)

a 专门操作技能b 应急救援技术c 入厂三级安全

37、《上海市安全生产条列》突出了预防为主,强调吧安全放在生产经营活动的首要位置,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放在(a)

a 事前的预防上 b事故的查处 c日常的安全检查上

38、《上海市安全生产条列》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工作会议制度,规定多少时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b)

a 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b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c 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39、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原则是:(b)

a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b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c以人为本

40、制定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一个单位非常重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出来后,要发到(a)

a 每个班组b 工会c安全部门

4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因此抓好安全生产要在( a)

a 生产的前期、生产的过程、生产的结尾b 生产的前期c 生产的过程

42、 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之一是在操作中发生事故或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并采取( b)

a 呼救的措施b相应的措施 c 逃避的措施

43、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这是属于哪个部门的主要责任范围(b)

a 宣传部门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c 车间负责人

44、安全态度教育包括思想教育和( c )

a作风教育b 行为教育c 态度教育

45、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 a)

a 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

b 保证正常生产的重要手段

c 不发生事故的重要手段

46、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认真的调差,事故调查应当坚持什么原则(c )

a 公正、公平的原则 b 诚信、准确的原则c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7、因违反什么法规造成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a)

a 治安管理条例b工伤保险条例c 安全生产条例

48、从业人员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也应该认定为工伤( a)

a 违章操作b 串岗聊天c 打架斗殴

49、在上下班途中,收到机动车伤害要认定为工伤的,受伤者或其家属应提供什么证明(a)

a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b 目击证人的证词 c《医疗机构的诊断书》

50、工作时间在本岗位受什么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a)

a 醉酒受事故伤害b 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意外伤害 c 从事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事故伤害

51、《劳动法》规定,从业人员每天及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什么标准(c)

a 8小时、36小时 b 8小时、40小时c 8小时、44小时

52、节假日安排从业人员加班工作的,按什么标准支付劳动报酬(c)

a 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b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 c 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

53、根据电能的不同作用形式,可将电气事故分为触电、静电、雷电、电气系统和( c)

a 坠落事故b 轧伤事故c 电磁场事故

54、统计表明,触电死亡概率最高的是(a )

a 单相触电 b 二相触电 c 跨步电压触电

55、 电流流过人体时,最危险的路径是(c )

a 从双手到双脚 b 从右手到右脚 c 从胸部到左手

56、对触电者进行体外心脏按压法操作时,应掌握在每分钟按压、放松( b)

a 60-70次b 80-100次c 110-120次

57、对触电者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法操作时,应掌握在每分钟吹、停(b)

a 7-11次b 12-16次 c 17-20次

58、电气安全检查要特别注意什么季节前后的安全检查( c)

a 高温b 冬季c 梅雨

59、临时用电线路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应超过(b )

a 一个月 b 三个月c 六个月

60.《区间乘客疏散分预案》规定:运营单位下达组织封锁某段线路和疏散乘客命令,待公安、车站救援人员到达后,打开客室通道门,组织乘客有序的从(b)下轨道,按行调通知的疏散方向,向车站疏散。

a.客室通道门b.紧急疏散门c.客室车门d.驾驶室车门

61.有道岔的车站,至少为(c)车站。

a.特大型b.大型c.中型d.小型

62.《afc系统事故【故障】分预案》规定:在afc系统故障时,运营单位必须确保票款收入的安全,必要时将票款转移至(c)。努力将经济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a.车控室b.服务中心c.编码室d.站长室

63.《地震、恶劣气候列车运行组织分预案》规定:天气预报如为(d)级大风、且风速达到25m/s及以上时,防止高架、地面地铁车辆发生事故,在运营时段内须停止营运,并通过站内广播、媒体等手段向外发布停运信息。

a.8b.9 c.8-10 d.10-12

64.《防台、防汛分预案》规定:发生因台风、暴雨侵入线路的情况后,运营单位应于(a)分钟内向cocc报告,并应判断处置行车中断所需的时间,如超过30分钟的话,则应在15分钟内向cocc再次报告。

a.5b.8 c.10 d.12

65.《公交配套保障分预案》规定:发生一般车辆故障救援、信号、道岔、供电等设备故障、伤亡事件处理等其它原因、而造成单线运营中断在(b)站区间内,估计事件在较短时间内能处理恢复运营,并在客流不大的情况下,增派5辆公交车【原则上以5辆车为基数】。

a.3b.4 c.5 d.6

66.《供电系统故障分预案》规定:(d)为重点部位。

a.主变电站b.牵引变电站c.接触网区间d.以上均是

67.《行车中断分预案》规定:特大、重大、较大行车中断事件【红色、橙色、黄色】,包括: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全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部分区段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的预案分级为(a)。

a.ⅰ级b.ⅱ级c.ⅲ级d.ⅳ级

68.《群死群伤应急分预案》规定:上海轨道交通线路内因设备、设施事故或人为等因素造成伤亡【含失踪】(b)人以上,即为群死群伤。

a.2b.3 c.5 d.10

69.《通信、信号故障分预案》规定:(d)为重点部位。

a.各线路控制中心b.折返站c.停车场d.以上均是

70. 每一位工作人员进出车站重点部位时,都应做到(d)。

a.重点人员做好登记,并随手关门b.重点人员做好登记c.不要登记,就可进出d.都要做好登记,并随手关门

71.(b)的施工通过值班站长同意后,就能进行。

a.影响行车b.不影响行车c.车站内d.车站外

72.车站(a)的施工应有总调所行车调度员批准同意。

a.影响行车b.不影响行车c.内d.外

73.车站施工,施工负责人必须于施工开始前(b)分钟与行车值班员取得联系。

a.10b.15 c.20 d.25

74.影响行车的施工必须由(b)批准后方可注销。

a.值班站长b.行车调度员c.车站值班员d.区域站长

75. 突发情况时,各运营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自行拟定相应的广播词,广播词须包含(d)

a.故障原因b.预计处理时间c.需要乘客配合要点d.以上三点

76.车站动火施工时,遇作业现场无消防设施的,车站必须出借(b)给施工方。

a.麻袋b.手提灭火机c.黄沙d.消防水带

77.运营时间内行车设备的抢修,作业负责人应设人员(b)。

a.监督b.防护c.休息d.沟通

78. 两列载客列车间的救援作业,行调先报(d)审批,经授权同意后,方可向司机和车站发布调度命令。

a.coccb.驻调司机c.主任调度d.线路调度长

79. 救援列车清客车站派专人登乘列车司机室,跟车监护,一般至(b)下车。

a.车库b.退出运行最后一站c.连挂运行一区间d.均不是

8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预案》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肺鼠疫、(d)、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动物疫情,并有扩散趋势,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a.肺水肿b.肺结核c.肺气肿d.肺炭疽

81. 《正线车站大面积停电分预案》规定:3个及其以上车站同时发生停电;3个及其以上供电区段触网供电中断或停电时间超过(c)分钟以上的预案分级为ⅱ级。

a.30b.60 c.90 d.120

82. 以下(a)不是安全工作的原则。

a.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b.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c.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d.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83. 高层楼发生火灾后,不能(a)。

a.乘电梯下楼b.用湿毛巾堵住口鼻c.从楼梯跑下楼d.到窗口呼救

84. 若需(c)担当救援任务,必须提前准备好转换车钩。

a.内燃机车b.电客列车c.工程车d.以上均不是

85. 发生危及行车安全情况时,行车调度【车站值班员】接报后向接近列车司机进行联控的用语:某某线某某处线路发生险情,(d)行接近列车立即停车。

a.上b.下c.上或下d.上、下

三、多项选择题

1、生产管理的目标有哪些(全)

a减少和控制危害

b减少和控制事故

c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

d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e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损失

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事故隐患(全)

a火灾b爆炸c坍塌d滑坡e触电

3、安全生产的要素包含哪些方面(全)

a安全文化b安全法制c安全责任d安全科技e安全投入

4、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有(全)

a消除危险源b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c隔离d故障—安全设计e减少故障和失误

5、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有(全)

a隔离b设置薄弱环节c个体防护d避难e救援

6、安全生产教育的方法有(全)

a课堂讲授法b实操演练法c案例研讨法d读书指导法e宣传娱乐法

7、安全生产检查一般包括哪几个步骤(全)

a安全检查准备b实施安全检查c通过分析作出判断d及时作出决定进行处理e整改落实

8、现场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哪几种形式(全)

a安全设施的缺陷b安全装置的缺陷c物体的放置或工作场所的缺陷d劳动防护用品的缺陷e生产设备没有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9、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可以采取的对策和措施有哪些(全)

a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时间b调节单调性作业c确定适当的工作节奏d实行标准化作业e实行确认制

10、行车安全工作包括哪些内容(全)

a行车调度安全b列车驾驶安全c车站作业安全d接发列车作业安全e调车作业安全

11、以下哪些选项属于调车作业惯性事故(abcd)

a挤岔b脱轨c冲突d机车车辆溜逸e客伤

12、触电防护技术有哪些(全)

a双重绝缘b加强绝缘c安全电压d电气隔离e漏电保护

13、雷电的危害有哪些(abcd)

a火灾b触电c设备和设施损坏d大面积停电e爆炸

14、关于静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de)

电a压高b电压低c泄漏慢d产生感应电压e静电事故的随机性强

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有哪些(全)

a火灾报警功能b消防设备的监视功能c系统故障报警功能d消防设备的控制功能e消防通信功能

16、下列哪些选项可称为事故隐患:(abcde)

a.坠落b.坍塌

c.爆炸d.机械伤害

e.火灾

17、除了具有时代性特征外,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安全文化的特征:(abde)

a.系统性b.人本性

c.制度性d.继承性

e.群体性

18、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专项预案: (abcde)

a.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b.地铁消防应急预案

c.车务安全应急处理程序 d.特殊气象及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e.疫情爆发应急预案

19、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生产岗位可能存在下列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abcde)

a.噪声b.粉尘

c.射频辐射d.工频电磁辐射

e.油漆

20、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我国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abce)

a.《消防法》b.《安全生产法》

c.《道路交通安全法》 d.《劳动法》

e.《海上交通安全法》

21、下列哪些选项属于行为性危险源( bcde)

a.健康状况异常b.违章指挥

c.违章作业 d.误操作

e.指挥失误

22、安全生产教育的方法有:(abcde)

a.宣传娱乐法b.实操演练法

c.课堂讲授法d.读书指导法

e.案例研讨法

23、除了具有时代性特征外,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安全文化的特征(abde)

a.系统性 b.人本性

c.制度性 d.继承性

e.群体性

2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内容( abcde)

a.行车安全b.设备安全

c.消防安全d.乘客人身与财产安全

e.防恐反恐安全

25、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化学性危险源( abce)

a.腐蚀性气体 b.有毒固体

c.易燃易爆液体d.低温气体

e.自燃性物质

第5篇 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

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

所。

第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 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 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经营使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l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确保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6篇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及城市危房管理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对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都有较详细的规定。

《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执行本条规定必须做到:

▲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均是保证建筑物安全的必备结构,它们的破坏会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因此,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化的装修工程,必须由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提供设计方案。

▲本条对设计方案的基本要求为,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即设计单位可以委托原设计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设计单位。所谓原设计单位,是指原来设计该项建筑的设计单位。本条规定应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主要考虑到原设计单位比较了解该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委托其设计便于保证其所设计方案的质量。其他设计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是指符合设计单位的条件,具有同类建筑物设计资质,并具有能设计装修工程资质等级的资格证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也是保证装修工程的安全所必须的,不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如果委托,受委托单位可以拒绝。如果受委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修设计任务;原有房屋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建筑装修设计和材料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修防火规范。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在没有设计方案时不得委托施工;建筑装修企业不得接受施工,同时在有设计方案的情况下,建筑装修企业必须按照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_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第五条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城市危险房屋的鉴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房屋的安全鉴定需由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当地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鉴定机构在接到鉴定申请后,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首先要进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其次要进行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三是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最后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签发鉴定文书。

对于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时,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一般可分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是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是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是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是整体拆除。这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的治理。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其危险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风雨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产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法律责任的承担。《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1)有险不查或损破不修;

(2)经鉴定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①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②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③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磁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①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②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③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房屋拆除安全管理

《建筑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实施房屋拆除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具备保证安全条件是一个强制性规定。所谓具备保证安全条件是指具有拆除房屋建筑的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保证房屋拆除安全的必备条件。不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不能从事拆除作业。拆除房屋应具备的安全条件,应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例如,对于以采取爆破为拆除业务的建筑施工单位,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建筑施工单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也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中和

第7篇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导考核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永政[2022]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强化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全市道路安全、有序、畅通,__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委员会特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督导考核方案。

一、成立督导考核领导组

为确保督导考核制度落实到位,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牵头,市政府督察科配合,负责对交通安全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检查督导和考评。副市长吴英杰任督导考评组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朱胜利任副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姜山、市监察局副局长曹向红、市政府督察科长朱春兰、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张辉为领导组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府秘书科。

二、重点督导考评单位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农机局、工商局、质监局、工信局、教体局、公路局、住建局、旅游局、环保局、卫生局、邮政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督导检查考评内容

(一)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机制建立: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永政[2022]38号文件要求,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内工作计划;2、建立工作责任制,纳入单位工作考核内容;3、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二)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1、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有计划,资金到位;2、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特别是县乡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完善工作;3、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规范合理;4、重要路口交通信号灯设置及电子监控使用;5、城区交通渠划;6、城乡道路附属建设;7、道路养护等。

(三)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道路执法工作(关爱生命,平安交通竞赛活动;“三超一疲劳”专项整治)

1、县乡道路的管控;2、货车超限超载集中治理;3、道路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专项整治;4、农用车违法载人专项整治;5、城区交通秩序的整治;6、道路执法工作;7、非法营运车辆整治;8、校车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专项治理;9、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紧急救援。

(四)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的安全源头管理:

1、驾驶人培训工作;2、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理;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4、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5、车辆、驾驶人安全管理台帐;6、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7、运输企业安全监管;8、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等。

(五)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2、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情况;3、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普及率;4、交通参与者的守法意识;5、重点人群的专项教育。

(六)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1、交通事故预防措施;2、事故的隐患多发点段的排查和治理;3、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侦破。

四、督导检查考评工作要求

(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委员会将督导考核工作纳入交通安全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督促各有关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二)通过督导检查,发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为全市交通安全规划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三)组织对参与道路交通安全主要部门的工作绩效考核工作,检查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兑现奖惩措施;

(四)督导考评工作坚持实地考察和分析调研相结合,通过检查、督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保障交通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良好;

(五)采取明查暗访、检查指导和工作汇报等方式,对各单位交通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评;

(六)督导考核分别每半月进行一次,对重点单位公安局交警大队、市教体委、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农机局等单位工作每周检查一次,督察结果逐级汇报和反馈;

(七)每月编发督查通报一次,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建议书》,限期整改。对于交通安全工作先进典型及时表扬,并推广先进经验;

(八)督查工作中发现工作敷衍塞责、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提出追究责任及建议;

(九)督导检查、考评工作情况作为工作论级评先的依据,并纳入单位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二o 一二年五月五日

第8篇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 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 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九条 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发动机等业务的,必须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凭证;没有变更登记凭证的,不得承接。

第十条 机动车辆号牌应当悬挂在指定的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倒置、折叠和重叠。

第十一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但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载一名陪护人员。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明、证件及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可使用记分卡等记分载体。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应当将记分卡与驾驶证、行驶证一同携带。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有权调用其车辆,因此造成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经济损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建设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实施。

第十七条 在交通事故多发或存在严重交通隐患的危险路段,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警告标志、减速或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道路,必须统筹设计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地下各种管道、管线, 并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在划有掉头车道的路口设置掉头指示信号灯。绿色回转箭头灯亮时,车辆按方向所示掉头行驶;红色箭头灯亮时,不准车辆掉头。

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必要时可以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损毁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

禁止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确需在交通隔离护栏上临时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并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

(二)施工完毕及时清除余土、遗留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

第二十四条 市容管理部门核定的运送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车辆和行驶路线,应同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娱乐场所、医院、车站、码头、航空港、办公楼、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高层建筑或者大型公共场所,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库)。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不按规定设计、建设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确需临时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全市机动车辆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和使用实行监督。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管理部门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并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确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和车种。

非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停放的,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标线内停放。

第二十七条 开辟、调整公交线路和设置、撤销站点,由城建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容量不足或者交通流量分布不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处理道路断面、调整车道划分等措施,均�交通流量,提高通行效率。

第二十九条 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恶劣气候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的,可以实行交通管制。遇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时,可以采取交通限制措施。采取交通限制措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就某一区域或者道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快速车道,第二条车道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同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划分快速车道、慢速车道和公交专用车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车道标志、标线或文字标识的,车辆应当按其指示行驶。

摩托车在慢速车道靠右边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道的路段,在专用道内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停车区的路口,摩托车应当在专用停车区内等候放行。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条 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二)正三轮机动车、畜力车、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三)悬挂黄色号牌的大型客运车辆、大中型货运车辆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

(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

(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

因特殊情况,上述车辆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营运性客运车辆,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营运线路牌、进站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通行证,并按规定线路行驶。但在道路上,不得在客运站点以外的区域停车带客。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

第三十四条 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车辆靠站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不得停在站台上等客、唤客。

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进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

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

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机动车辆,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

第三十五条 出租车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客。设有定点停车处的路段,应当在定点停车处停靠。定点停靠的路段和定点停车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边行驶,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速度。

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边绕行。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通行非机动车的人行道上行驶时,应当避让行人。非机动车辆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驶。

禁止在市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带人,但车上设有安全座椅的,可以限带儿童一人。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城市禁鸣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三轮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运。拖拉机不得载人。

第四十条 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四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的,走人行横道或者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不得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点以外或者禁止停车的地点招停出租车、公共汽车。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快速车道,第二条车道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同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划分快速车道、慢速车道和公交专用车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车道标志、标线或文字标识的,车辆应当按其指示行驶。

摩托车在慢速车道靠右边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道的路段,在专用道内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停车区的路口,摩托车应当在专用停车区内等候放行。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条 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二)正三轮机动车、畜力车、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三)悬挂黄色号牌的大型客运车辆、大中型货运车辆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

(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

(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

因特殊情况,上述车辆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营运性客运车辆,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营运线路牌、进站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通行证,并按规定线路行驶。但在道路上,不得在客运站点以外的区域停车带客。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

第三十四条 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车辆靠站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不得停在站台上等客、唤客。

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进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

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

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机动车辆,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

第三十五条 出租车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客。设有定点停车处的路段,应当在定点停车处停靠。定点停靠的路段和定点停车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边行驶,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速度。

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边绕行。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通行非机动车的人行道上行驶时,应当避让行人。非机动车辆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驶。

禁止在市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带人,但车上设有安全座椅的,可以限带儿童一人。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城市禁鸣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三轮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运。拖拉机不得载人。

第四十条 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四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的,走人行横道或者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不得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点以外或者禁止停车的地点招停出租车、公共汽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9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范

0 引言

随着城市燃气用户的不断发展,城市中燃气设施也变得越来越多,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各种对燃气管网及用气安全的威胁。特别是燃气的易燃、易爆、有毒的特点,让我们不得不高度重视要安全供气。

2009年8月,淮安洪泽县中西门附近的一液化气代灌点发生爆炸燃烧,幸亏当时店主不在店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大火被随后赶到的洪泽县消防大队官兵扑灭,并成功抢救疏散被困人员7人。

2010年1月,位于江苏淮安市中心主干道上的淮海东路上,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燃气出租车突然起火、险些爆炸,所幸当时出租车内没有乘客,驾驶员也及时停车,大火未造成人员伤亡、被随后赶到的消防官兵扑灭。

事件都是惨痛的,问题也是普遍的,因此说燃气运营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和安全紧密相关的。燃气管理部门首要任务就是确保燃气的使用安全,使燃气安全的造福于民、造福于社会。为此燃气管理部门始终把“强化安全,消除隐患”放到第一位,通过加强对新奥燃气公司日常运行的管理监督、对广大燃气用户的宣传教育,从而确保燃气的供气的安全。

1 燃气运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1.1 燃气用具前无回火安全防爆装置 现在,我国的城市管道燃气及包括液化石油气罐在内的全部民用燃气管路中没有回火安全防爆阻火器。近几年,由于没有正确的使用燃气,或者是由于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出现问题而导致回火引起燃气爆炸事故。燃气的爆炸非常容易使前方的控制阀出现异常,这就会让我们无法及时将设施关闭,然后会喷出很多的燃气,导致人员受伤或严重的爆炸事故。

1.2 管道燃气 天然气、煤气主要都是通过管道供气的。这种方式供气设备通常由管道、门站、高压站、调压装置及管道上的附属设备组成管网体系。我们都知道,管道是一种隐蔽工程,使用的时间久了,由于地面下陷、管道老化,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原因,都会不同程度的导致空气进到管内,载体介质本身就容易出现爆炸或者是燃烧的情况,而且还要承受一些压力,所以,发生火灾的危险是非常大的。我国每年发生的管道燃气爆炸事故比较多。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管道设备老化、腐蚀严重。有些管道虽然已经使用了几十年,但是从来都没有检修过,这必然无法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不少城市的燃气管网为了适应城市建设,纷纷调整了局部管道位置,由于道路拓宽等,我们只能将燃气管道设在车道下面,这样管道遭到破坏的可能自然变大了,燃气泄漏的情况越来越严重。②载体设备。载体设备上的泄压装置、防爆片、防爆膜等失效,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的防爆功能不再发挥作用,无防雷、防静电,或者是即使有这些设备也没起到任何的作用。③安全责任和管理措施。没有很好地落实安全责任,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也没有做到位,没有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等。④基建施工问题。随着国家加大对基建设施的投入,市区的城市基础设施愈来愈发达,于是就出现了更多的给、排水管网、热网等改造工程,不少施工队伍的地下管线的勘查工作都只是马马虎虎,只是运用机械设备盲目挖掘,把燃气管道挖断或凝水井的抽水立管碰坏,所以会经常出现燃气泄漏的事件。⑤占压问题。随着城市的不断繁荣,市场也发展的越来越快,不少市民只顾自己赢利,在城区管网安全距离内搭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这将严重胁着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如果出现了燃气事故,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⑥新建燃气管网的施工质量问题。地下燃气管道施工过程中,发现管线焊接点防腐不合格。原因多为施工过程中现场条件受限制,还有就是施工人员没有责任心,未根据相关的规定做好管道接口的防腐工作,最终使焊接口短时间内出现腐蚀情况,近年来出现了11次这样的安全隐患,这对于外网管线的安全运行带来很大的威胁。

1.3 瓶装燃气 我国城乡不少住户或者是餐饮业都在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如果没有恰当的使用灶具、燃气热水器及其它燃气设备,或者是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当液化石油气灶具回火时,出现减压阀和气罐爆炸的可能非常大,这不管是给个人,还是整个社会都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和伤害。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火灾、泄漏、爆炸事故。造成这种事故的原因主要有:①灌装超量:即超过气瓶体积的85%以上,这时候瓶体如受外界因素作用,出现破裂的可能将会很大,最终使液化石油气迅速泄漏扩散。②瓶体受热膨胀:因为液化石油气比较容易受温度的影响。当温度由10℃升到50℃时,蒸气压由0.64mpa升高到1.8mpa,比这更高的话,就会出现瓶体爆炸的情况。③瓶体受腐蚀或撞击:瓶体受腐蚀或撞击,导致瓶体破损漏气而导致火灾爆炸事故。④气瓶角阀及其安全附件:没有密封好气瓶角阀及其安全附件,因此而出现漏气的情况。⑤瓶内进入空气:瓶内进入空气,如使用不留余气,导致空气进入气瓶。在下次充装使用时,可能引起气瓶爆炸。

2 建立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管理制度

2.1 安全制度 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管理制度,认真完善和落实岗位工人安全责任制,制定巡检制度、检修规程、事故抢险预案,安全操作规程,消防防火措施等,从而更好地保障安全供气。

淮安市燃气管理办公室与新奥燃气公司每年都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新奥燃气公司领导与部门、部门与班组、班组与个人签定了三级责任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严格落实到每个人,让每个人都严格的进行生产,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 ①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新奥燃气公司每周都会召集各部门,分析和总结一周以来的安全生产工作,做的好的地方要注意表扬,做的不好的地方要批评,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制定恰当的整改措施,总结经验。通过周例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增强运行人员的责任心。②建立安全学习制度。养成安全学习的好习惯,社会在发展,企业在前进,新的安全问题也随之产生了。每周招集相关部门人员学习安全知识、及国家燃气标准、规范。这样不断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从而更好地保障新奥燃气公司的安全生产。③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在淮安市燃气管理部门的协调帮助下,新奥燃气公司每月都会对运行设备检查一次,每年检查两次用户安全用气情况,从面到点随时抽查,要注意抽查工作要做的细致、认真,并将检查记录保存好,在员工心中要坚定安全第一的信念。④制定事故抢险预案。淮安市燃气管理部门制定了比较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预案,并且每一季度对安全重点部位都要组织演练,目的就是让他们具备更高的操作技能,积累更多的经验。如果有危险情况出现,能够及时解决好。

2.2 加强施工质管理 工程质量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来讲非常重要,因此,新奥燃气在燃气施工中建立了工程质量监督控制体系,监督管理的力度也变大了,认真对其进行资质资格的审核,使各方质量都符合相关的规定,严格要求质检人员的检测工作,从工程设计、施工准备、组织验收到送气的整个过程都要严格把关。燃气管理部门不定时、不定期、不定点的对新奥燃气的施工地段进行抽检,同时要认真做好材料管理工作,严格的检查各种管材的质量,要保障进厂得瑟材料都是合格的,施工和现场管理保障工程从源头上避免质量问题。隐蔽工程质量对燃气管线安全的影响非常大,尤其要做好地下管线的焊接及管材防腐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找到解决措施进行解决。严格工程竣工及备案制度,确保了燃气工程的质量。

3 结论

经过十几年的安全管理,我市燃气部门在安全生产上已有了一些经验,做好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给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以预防为主,及时有效的解决各种突发事件,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并逐步完善和发展,使燃气供应真正为人民服务,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同时还能推动燃气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10篇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职业技能实训答案

判断题

由于货物超载、偏载造成车辆断轴事故,定装车站或作业站责任不对

因调车作业超速连挂,造成货物装载加固状态不良而引发的事故,定调车违章作业站责任。对

进入专用线道岔或装卸地点前应一度停车,亲自或派人检查线路、道岔、停留车等后、方准

进入。对

牵出线、渡线、道岔联动区及轨道衡上不允许停留车辆。必须停留时,由《行规》规定。不对

自动化驼峰调车作业程序是:连挂列车、推送列车、解散列车和下峰作业四项。 对

发车进路准备妥当,行车凭证已交付,出站(进路)信号机已开放,发车条件完备后,车站人员方可显示发车指示信号。 对

小车在昼问使用时,不按列车办理,可跟随列车后面推行,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影响列车正常运行。对

在集中联锁的车站,列车冒进出站信号时,应使列车退回信号机内方,再开放信号机发车。对

利用本务机车在中问站进行调车时,无论单机或带有车辆,与车列的车辆摘挂和软管的摘解均由司机负责。不对

线路状态未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禁止放行列车。对

凡防碍行车的施工,未设好防护,禁止开工。对

列车在区间装卸时,运转车长应指挥列车停于指定地点。不对

封锁施工不能按规定的开通速度运行时,准许车站设置减速信号牌。不对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恢复运行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转请列车调度员延长时间。对

凡影响行车的施工、维修作业,不得利用列车间隔进行,都必须纳人天窗。 对

危险货物罐车发生易燃气体、液体泄漏时,应迅速隔断火源,以防止发生火灾,引发爆炸。对

扑救有毒液体的火灾,应戴防毒面具或站在上风处。对

发现易燃液体容器渗漏时,应及时移至安全通风处更换包装。对

装运电引爆管应采用木底棚车或p64型车,制动机须关闭。 对

危险货物车辆,在始发站或编组站必须以最近车次挂运。 对

8与5编入同一列车时,相互隔离四辆以上。正确

7与4编入同一列车时,相互隔离四辆以上。 对

4与5编入同一列车时,相互隔离四辆以上。 错误

4与5停放在车站时,相互隔离10 m以上,严禁明火靠近。 对

罐车装运原油时,与牵引的机车之间可不隔离。 对

运输气体类危险货物重、空罐车时,每列编挂不得超过三组,每组间的隔离车不得少于4辆。 错误

装载禽、畜、鱼苗的车辆,其隔离标志是9。 对

敞、平车装载的易燃普通货物的隔离标记是3。不对

发现爆炸品撒漏时,应及时用水润湿,撒以松软物后轻轻收集,并通知公安和消防人员处理。对

车站货检人员发现装有剧毒品的车辆或集装箱无封、封印无效以及有异状时,应立即甩车处理。对

运输剧毒品必须实行全程随车押运,罐车、罐式箱装运的剧毒品不需要押运。对

剧毒品系指危险货物品名表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中的一级毒性物品,编号为61001~62001的危险货物。 不对

车站发现液化气体罐车无人押运或达不到押运人数时,应立即甩下,并用电报通知托运人速派人解决。对

作业中和运输途中发生雷管撒漏施救时,可以用水,禁止使用酸碱灭火器或砂土。 对

敞、平车装载的易燃普通货物与牵引的电力动机车之问最少应隔离2辆。 对

装载爆炸品的车辆与牵引的内燃机车之间应最少应隔离4辆及以上。 对

装载雷管及导爆索的车辆与装载爆炸品的车辆之间应最少应隔离2辆。 不对

3是放射性物品(矿石、矿砂除外),与7、8不能编入同一列车。 对

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在于货物本身的理化性质,与外界环境条件无关。 不对

危险货物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需要特别防护。对

在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列载的品名,均属于危险货物。对

军用列车补轴时,补轴车辆必须置于军用列车前部或后部。对

单选题

股道编号为ⅱ的线路属于()。

路用列车应由()指派胜任人员携带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值乘于列车尾部,并在区间协助司机作业。

当超长列车尾部停在警冲标外方,接人相对方向的列车时,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的下坡道,而接车线末端无隔开设备,须使列车在站外停车后,再接入站内。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遇列车调度电话不通时,闭塞法的变更或恢复,应由该区问()的车站值班员确认区间空闲后,直接以电话记录办理。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列车软管有分离情况时,应对列车自动制动机进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凡在车站参加作业的站、段、所等有关人员,均须熟悉和执行()的有关规定。

车站应将()有关内容摘录分发给有关处所和单位。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段管线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峰下线路采用三开道岔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峰下线路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调车线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货物线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正线除外),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用于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的单开道岔,在技术站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用于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问站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用于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不超过50 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50 km/h以上至80 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80 km/h以上至140 km/h的单开岔,不得小于()

铁路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国民经济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则、细则、规范、标准等,都必须符合()的规定。

接发列车时,必须站在()规定地点。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行车作业人员及其携带的非绝缘物件与接触网带电体必须保持()以上的安全距离。

《铁路调车作业标准》规定,距停留车位置三车时调车速度不得超过()。

《铁路调车作业标准》规定,距停留车位置五车时调车速度不得超过()。

《铁路调车作业标准》规定,距停留车位置十车时调车速度不得超过()

《铁路车站行车作业人身安全标准》规定,在站台上上车、下车车速均不得超过()。

《铁路车站行车作业人身安全标准》规定,下车车速不得超过()。

《铁路车站行车作业人身安全标准》规定,上车车速不得超过()。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线路坡度超长( ),长度为2:km/h及以上时,该线路属于长大坡道。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线路坡度超过(),长度为5 km及以上时,该线属于长大坡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线路坡度超过(),长度为8 km及以上时,该线路属于长大坡道。

线路坡度超过6‰,长度为()及以上时,称为长大下坡道。

线路坡度超过20‰,长度为()及以上时,称为长大下坡道。

线路坡度超过12‰,长度为()及以上时,称为长大下坡道。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 )。

中间站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的()是否有坡道,均应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

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准许,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情况下方可进行。

()必须停放在固定线路上,并应将两端道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

临时停留()线路上的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

禁止停留机车车辆的线路有()。

禁止停留车辆的线路有()。

对停留车辆采取防溜措施时,()属于防溜设施。

必须停放在固定线路上的车辆有()。

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

临时变更行车闭塞法的调度命令,车站值班员应给()交付或转达。

封锁区间施工时,车站值班员应根据封锁或开通命令,在信号控制台或规定位置上()封锁区间表示牌。

在区间或站内线路、道岔上封锁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在车站()设驻站联络员,在施工现场设防护员。

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原则上每端只准进入一列,如超过时,其安全措施及运行办法由()规定。

路用列车应由施工单位指派胜任人员值乘于列车尾部,在区间协助()作业。

旅客列车运行最高速度120 km/h<ν≤160 km/h的区段,遇施工减速运行时,应在施工地点两端()处设置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

旅客列车最高速度为160 km/h的区段,遇施工减速运行时,应在施工地点两端()处设置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

按施工特定行车办法,引导接车并正线通过时,特定引导手信号夜间显示为()左右摇动。

按施工特定行车办法,引导接车并正线通过时,特定引导手信号昼间显示为()左右摇动。

列车运行中遇线路塌方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性安全措施,并立刻通知追踪列车、邻线列车及附近站。

汛期暴风雨行车的“防洪危险地段”由()查定公布。

客货共线铁路,当速度小于等于160 km/h时,基本建筑限界图中各种建筑物的基本限界的最大高度为()。

为保证列车在曲线上的运行安全,曲线地段建筑限界应在直线建筑限界的基础上()。

第11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分类号】

【标题】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城市管理

【文号】 令第10号

【名称】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章名】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章名】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章名】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章名】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章名】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章名】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章名】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公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12篇 城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切实加强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城市客运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省政府“一岗双责”规定,实施“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以及“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管理工作原则,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和减少客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考核范围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运营部、安全部、车辆装备部、内部安全保卫部、综合行政事务部、运营线路

三、考核对象

各运管站、客管站、公交公司、出租汽车服务公司

四、考核内容(见附件)

五、考核目标

(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

1、按照《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一岗双责”规定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规章、政策和文件精神,积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及时准确收集和报送工作信息或有关材料;

3、建立事故防范体系,切实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积极 采取对策措施,建立各类安全管理防范体系、加强危险源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按规定组织和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4、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专项整治活动,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事宜;

5、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加强安全管理、装备等经费的投入;

6、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完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防御能力。及时参与或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7、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发生事故后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并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

(二) 事故控制指标

1、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

2、较大以上事故起数不超过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

3、不发生市政府规定的“一票否决”的重特大事故;

六、考核期限

以年度为考核期限,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考核方法

(一)市客运处负责对行业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分半年和年度考核。采用100分制。

(二)被评为国家级、省厅级、市级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先进单位或在安全活动中得奖等,酌情予以加分,加分值分别为5分、3分、1分;

(三)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不合格论处,并按《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 奖惩措施

(一)考核等级

不合格: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或发生市政府规定的“一票否决”的较大、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合格:考核总分在80分至85分之间;

良好:考核总分在85分至90分之间;

优秀: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的。

(二)奖励条件

1、考核达到优秀的单位分别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证书;

2、城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相关人员或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实施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规定》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对单位领导给予处分。

第13篇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

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已经成为世界各大中城市不容忽视的问题。

1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

1.1 目标和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是:使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生产与管理达到预先设定的标准,使事故等级和事故频率控制在预先规定的范围内。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应遵循差异性、明晰性、法律性和程序性原则。

1.2 内容

城市轨交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容如图1所示。

其中法律法规体系是指专门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款,具有规定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特点,是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正常运作的前提和保证。

运营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运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行车组织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和人力资源安全培训等内容。该体系贯穿于其他各体系之自然界的各种自然灾害以及各种软硬件设备故障都会引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各种社会政治经济矛盾和个别人的不健康心理也为城市轨道交通带来了不安全因素。而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组织专业性强、技术设备复杂、客流量大、日周期性强、高峰低谷落差显著、时效性强,其建设一般又采取地下或高架形式,因此提高安全管理有效性和事故救援的难度均较大。此外,安全事故会降低轨道交通的可信赖度,形成社会疑惧心理,在一个长时间段内影响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外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2003年2月的韩国大邱地铁火灾更是震惊世界。为此,建立和完善城市中并将其有机结合起来,是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核心和主体。

事故预防体系是指针对各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对人、设备、管理以及环境的要求体系,包括对行车、设备、职工伤亡、旅客伤亡、火灾、水灾、震灾、风灾、爆炸、投毒等各种事故的预防。

事故处理与调查体系包括受伤人员抢救和死难人员善后处理、抢修和重建、勘测和分析、责任划分及事故报告等内容。

对运营企业的检查评估体系主要包括对安全管理体系的评估、对安全生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相应的奖罚措施。

规划建设安全要求体系和设备质量安全要求体系主要是指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规划建设和设备制造必须达到安全要求,以及投入运营后一定时期内对这些要求符合程度的规定。

1.3 机构和职能

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容,借鉴其他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门如图2所示。各部门的职能如后。

国家和地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出台行政法规;制定行业安全管理政策和安全管理目标;依法对运营企业、规划建设企业以及设备生产和进出口企业实施安全监管;向运营企业颁发安全许可,向设备制造和进出口企业、规划建设企业颁发安全资质证书;指导运营企业建立内部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运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并提供事故调查报告;负责对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运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设置企业内部安全管理部门;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围绕运营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行车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人力资源安全培训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乘客行使安全管理职能;搜集、积累、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按要求向其提交安全工作报告及其他与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协助其做好重大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确保部门间的协作达到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公安、消防和医疗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打击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乘客为目标或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为主要场所的治安犯罪、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救治各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另外,消防部门还对运营企业实施消防监管。

规划建设企业: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贯彻有关安全规定;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工程图纸或报告施工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设备生产和进出口企业:按照有关安全要求组织产品的生产和进口;将产品送检或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 建立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建议

2.1 完善法制法规建设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立法空白导致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与法建手段相比,行政手段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但在稳定性和明晰性方面却相去甚远,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规定,如《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2 完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

我国对轨道交通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往往机构规模小、专业人员缺乏、兼职情况多,难以有效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目前应在已具有轨道交通设施的城市试点建立由安全管理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该部门独立于运营企业之外;其权利和责任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日后根据行业的发展程度,在适当时机建立全国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与其他监管职能合并建立统一的行业监管部门。

2.3 建立设备质量安全要求体系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设备依赖性较高。目前我国亟待建立科学规范的针对不同地理环境、不同轨道交通类型的设备质量安全要求体系。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运营初期往往盈利性较差,在制定上述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差异性原则,针对某一类型、级别的轨道交通项目制定必备安全设备规定,强制要求投入。而对于其他安全设备,则由投资方和运营企业依据实际情况选择投入。

2.4 强化安全审核和评估工作

在轨道交通项目投入运营之前,运营企业必须通过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消防等部门的初检和安全评估,安全认证必须成为申请运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进入运营阶段,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还可以指定专业科研或咨询机构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评估,责令运营企业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吊销运营企业的运营许可。

2.5 强化安全教育

一方面要加强对运营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另一方面要大力向乘客宣传并督促其遵守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普及和强化紧急状态下的逃生技能培训。

3 结语

在“十五”规划中,国家正式提出了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战略,预算投资约2000亿元,各城市申请立项的拟建线路总长度约2000km。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产品是旅客的空间位移,而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则是首要质量要求。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必将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14篇 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行车安全管理,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保证安全行车,经公司研究,特做以下规定:

一、驾驶员的基本要求

1、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齐全、有效的证件。

2、取得本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且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驾驶员要严格遵守运输安全法规,按时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知识培训。

4、执行车辆“三检、四勤、五不开”制度(出车前检查、行车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勤润滑、勤紧固、勤检查、勤维修,不开快车、不酒后开车、不开逗气车、不开机件失灵车、不让他人替开车),避免行车安全和机械责任事故发生。

二、公司对优秀驾驶员的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表扬外,公司视情况给予物质或金钱奖励。

1、驾驶员见义勇为者。

2、遇到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挽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3、驾驶员及时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未造成经济损失。

三、公司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办法

驾驶员违章驾驶公司车辆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并开具罚单的,罚款由当班驾驶员自已承担。被公司管理人员发现的下列行为按公司规定处理。

1、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检查未带者;车辆必须配备安全锤、灭火器,检查未带一件者一次扣50元。

2、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转向器(灯)、灯光装置齐全有效。驾驶员查出而未整改扣50元。

3、驾车下陡坡严禁脱档滑行及不得熄火脱档滑行,查获一次扣50元。

4、严禁在驾驶车辆时闲谈、赤膊、穿背心、穿拖鞋、吸烟、吃零食、打手机、听音乐(mp3)、嬉戏,违者每次扣50元,如引发交通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损失。

5、驾驶员应禁止危险品等危及车辆和乘客安全的违禁物品上车。如发现车内有危险品的扣50元。

6、驾驶员在行驶中违反交通法规(闯红灯、超速、压线、乱停放车辆、)等造成罚款、扣证,责任自负并承担经济损失;同时按照公司规定并处相应的处罚,一次扣50元,第三次待岗。

7、驾驶员离开车辆及时将车辆熄火、拉手刹、拨出钥匙随身携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未将钥匙拨出者,扣50元。

8、单手操作方向盘,行车中驾驶不规范,扣50元。

9、车辆每日检查登记不按时填写或胡乱填写,车辆每日检查登记表丢失,扣50元。

10、收车后不关闭电源开关、不锁车门和关闭窗户,扣50元。

11、参加各种会议、培训、考试时,迟到,早退,扣50元。

12、擅自改动设备、电脑及摄像头,扣1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13、停靠车辆未停稳不得开车门,车门未关不得起步,行驶中不关车门扣100元。乘客上下车时,因驾驶员原因,造成乘客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剔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后,不足部分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14、严禁将车辆交给未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5、严禁酒后驾驶,发现依法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16、发生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事故的处理

1、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及时向公司及交警部门报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注:如驾驶员逃跑、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虚报事故责任,知情不报的,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经济损失。

2、发生事故,必须上报公司,延期不报者处罚200—500元,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3、因个人原因,造成保险公司不予受理理赔的事故,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4、事故经济损失的赔偿:行车事故造成的经济总损失,剔除保险公司赔偿后,根据实际责任,追究肇事者经济承担责任,有责事故视情况承担30%---50%  无责:公司承担

5、公司在驾驶员工资中设置300元的行车安全奖,与工资挂钩,当月驾驶员无行车责任事故,和在每月安全检查中无事故隐患和苗头,全额发放。

6、驾驶员肇事、违规处理:

(1)有责事故驾驶员待岗,待岗天数视情况而定。

(2)待岗期间无工资。

第15篇 h县城市管理局加强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预案

双流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双流县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工作预案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各派驻执法中队:为加强我县户外广告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因自然灾害和管理不善而引发户外广告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城市道路的畅通和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根据《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双流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请认真贯彻执行。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本预案适用于双流县范围,按属地管理和广告产权所属的原则组织实施。二、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分类(一)常态下管理1、由于广告设置者或广告经营者没有严格按照《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双流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设计、制作、安装而带来安全隐患的安全管理。2、由于户外广告设施长期受风吹雨淋的锈蚀,广告设置者或广告经营者没有及时检查和维修而造成潜在危险的安全管理。(二)非常态下管理户外广告安全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主要是:在暴雨、大雪、地震和大风等不可抗力的威胁等自然灾害条件下的安全管理。三、户外广告安全责任主体因户外广告坍塌、坠落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广告设置者或广告经营者依法履行责任和承担赔偿责任。四、组织机构及职责成立双流县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名单见附件)。(一)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应急处理指挥部及职责总指挥:县城管局局长。主要职责:当遇到自然灾害等非常态下影响户外广告安全,并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时,全面指挥、组织和协调抢险救援行动,调用救援所需器材和人员。(二)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主要职责:在常态、非常态下遇到影响户外广告安全,并有可能危及人民群众全命和财产安全时,积极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执行指挥部的指令,全面负责事件处理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理情况。(三)工作分工行政许可与城市市容管理科:根据户外广告安全管理要求,组织标准制定、政策宣传,配合有关单位把好安全质量关,健全户外广告管理网络等工作;每年6月15日前,组织进行户外广告安全自查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进行督查整改;在汛期来临前,督促做好相关加固工作,一旦发生有关户外广告安全事件或接到上级部门指令,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积极组织抢险救援行动,将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减到最小,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执法大队和各派驻中队: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查处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减少户外广告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威胁。广告设置者或广告经营者:严格按照《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双流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设计、制作、安装户外广告,并加强日常检查、维修,定期进行检测。户外广告一旦发生危及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反馈情况。(四)应急抢险队伍为了能及时组织抢险,指挥部办公室配备应急抢险分队。分队落实好起吊、切割及大型运输车辆等设备。主要职责:当等级为三级时,应急抢险分队人员的通信设备应24小时开通,确保通信畅通。当等级转为二级时,应急抢险小分队的所有人员应立即回到各自单位待命;当等级进入一级时,应急抢险小分队所有人员应立即进驻指挥部办公室;当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坍塌、坠落时,应急抢险分队应服从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积极组织抢险。五、预案实施(一)常态情况下:各成员按照上述职责做好户外广告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二)非常态情况下:预案启动以气象预报(以双流县气象局发布的气象信息)为准。1、三级值班:当接到气象台预报最大风力≥5级或发生5.0级(含5.0级)——6.0级一般破坏性地震或中雪和暴雨(日降雨量大于50毫米)(蓝色预警信号)时进入三级值班,要有专人24小时值班,同时通知广告设置者或广告经营者做好户外广告安全情况自查和值班管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有人值班,并对有关成员单位落实预案措施情况进行抽查、指导;向有关成员发布和收集信息,及时将收集的信息报告指挥部。2、二级值班:当接到气象台预报最 大风力≥7级或发生6.0级(含6.0级)——7.0级严重破坏性地震或中雪到大雪和大暴雨(日降雨量大于100毫米)(黄色预警信号)时进入二级值班,在三级值班的基础上落实分管领导值班,并根据情况变化组织好抢险队伍和清障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随时转入一级值班准备。指挥部办公室分管领导要到岗值班,并随时掌握各方面动态,及时准确地向有关成员发布各种信息和指令,同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3、一级值班:当接到气象台预报最大风力≥9级或发生7.0级以上(含7.0级)严重破坏性地震(橙色或红色预警信号)时进入一级值班,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到岗值班,抢险队伍到岗待命,并按预案做好工作准备。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领导到岗指挥,随时掌握有关成员上报的情况,重大、特大灾情及时报告指挥部,并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积极组织抢险和事故处理工作。如遇到气象预报与实际天气情况发生重大偏差,突发风暴或龙卷风等恶劣天气时,指挥部要根据气象预报启动预案。六、报告程序在本县范围内因管理不善或自然灾害影响户外广告安全,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的,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并迅速赶到现场核实情况,在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抢救。事故重大时,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并按照指挥部要求上报县政府,同时要在3小时内上报书面报告。七、处理程序和要求(一)启动预案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气象部门预报有暴雨、大雪和大风等恶劣天气报告后,立即启动预案,要求各有关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处理工作状态,随时应对各种实发性事件。(二)开展抢险施救工作一旦发生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现场事故情况,设立若干小组迅速、有序地进行抢险施救工作。同时注意组织协调好各类救援力量,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在救援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发生事故进行抢险施救时,各有关成员应服从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分工负责,迅速行动,处置果断。其他配合单位要密切协同,加强合作提高事故处理现场效率。八、做好重大事故通报和新闻发布工作各有关成员应做好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发生情况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报告,同时积极、稳妥地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城市交通。有关突发事故的信息披露和抢险救援工作情况由指挥部接受采访并予发布。九、其他事项(一)广告权设置者或广告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双流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设计、制作、安装户外广告,并做到定期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定期进行结构安全的技术检测,遇到大风、大雪和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因管理不善而导致户外广告造成严重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二)对因自然恶劣天气原因而使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事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立即采取抢险救援措施。对处理事故中不听从指挥、玩忽职守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三)县城市管理局应根据自身职责,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告产权设置者和广告经营者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四)凡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户外广告,县城市管理局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予以拆除。(五)相关部门和广告设置者及广告经营者应根据预案等级切实做好设备、物资的准备保障工作。双流县城市管理局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城市管理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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