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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电力事业的发展和电力体制、经营机制的转换,在电力生产、基建、多种经营工作中,工程发包、承包、转包活动日益增多,大量使用包工队伍和临时工、民工也是一种 趋势,给安全管理带来了新的难度和课题。电力部颁发的《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规定》都对加强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已经成为电力企业安全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发包工程和临时工是电力发展中的一件新事物,对它的安全管理还缺乏经验和认识,有待于在实践中作进一步的探索、总结和提高,使其逐步纳入规范化的轨道。
一、 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一) 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承包施工队伍
实行招投标制度,按照发包工程或项目的特点,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是发包工程安全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特别是,选择施工队伍时一定要严格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发包工程的安全资质审查一般应由本企业安监部门具体承担,对不符合安全资质的队伍,企业不得录用,安监部门有否决录用的权力。着重审查承包单位是否具备下列必备条件:
(1) 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2) 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有施工简历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3) 具备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特种作业人员)。
(4) 具备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5)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6) 具有必要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
对以上内容的审查工作可以采用询问、查验文件资料的方式进行,必要时还应进行走访调查摸底,甚至进行考核。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特别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承包单位的弄虚作假;二是说情求情。因此,负责审查把关的安监部门和人员要经得住考验,坚持从严审查、全面考核,实事求是地择优选择外包施工队伍。
(二) 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所有发包工程,甲、乙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时,都必须签订作为合同附件的安全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工程的安全、质量目标以及双方必须承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作为对具体工程进行安全管理,且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1. 发包单位(甲方)一般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 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2) 开工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应指定一名专职安监人员负责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3) 督促承包单位做好开工前职工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工作,并进行必要的抽考和验证。
(4)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事故及有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的,应事先要求和督促承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5) 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承包单位召开安全管理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承包单位传达上级部门和电力系统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通报,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6) 发包单位的安监部门有权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承包单位作出处罚直至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
2. 承包单位(乙方)一般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 必须遵守发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安全部门汇报工作。
(2) 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人员,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做好现场安全监察与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 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位和考试成绩须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凡增补、更换工种的,在上岗前也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4) 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5) 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6) 对复杂的、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应编制单独的安全施工措施,对大型工程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单位审查合格后贯彻实施。
(7) 在工程施工中,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在抢救伤员的同时必须妥善保护现场,立即向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必须认真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等。
发、承包双方除了要履行好上述职责以外,还须认真落实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应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的其他事宜。在工程合同或安全协议中,除了必须明确发承包双方的安全职责以外,还必须明确发生事故后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安全奖罚规定和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提取。安全施工保证金一般按施工管理费的30%预留和提取,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则扣除50%。
(三) 强化安全教育
承包单位绝大多数是非电力系统单位,对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特点往往认识不足,因此,除了承包单位必须自身加强安全教育,发包单位要督促承包单位搞好安全教育以外,发包单位根据电力系统工程施工的要求和具体工程的特点对承包单位(特别是非电力系统承包单位)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教育的内容主要有:
(1) 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特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等。
(2) 工程概况、施工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
(3) 工程(工地)施工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项目和场所,安全注意事项。
(4) 电力系统发生的有关典型事故及宣传力度,经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施工气氛,这是发包单位加强对承包单位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也是发包单位的重要职责。
(四) “抓两头,顾中间”
“抓两头”,即抓工程项的开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发包方要严格审查和控制开工条件,只有具备必要的开工条件之后,才能同意开工。“抓两头”主要内容是,开工前的各项手续齐全,经审查均符合要求,施工的技术安全措施已落实,承包单位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已完成等等;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验收,验收时,必须要安监部门的代表参加,主要检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有无违反安全规程和违反合同安全条款的问题,是否发生和存在安全、质量问题,进行安全考核,结清安全保证金等。
“顾中间”,就是要抓好发包工程的全过程安全管理,杜绝“以包代管”。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要对工程项目及其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全过程的检查、督促、指导和服务。对于一个大型的电力工程,往往有好几支甚至几十支施工队伍,施工队伍和施工人员进出工地很频繁,在施工周期内,安全施工管理,往往时紧时松,安全施工情况时好时坏,因此,必须要对发包工程实行动态安全管理,对施工工地要加强动态检查,对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要动态考核,对承包单位的资质也要动态管理。
二、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一) 目前存在的问题
从电力系统近几年来统计的情况来看,临时工的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的一些问题。
(1) 人员的素质得不到保证。如使用的临时工文化程度低、年龄偏大、不作体检等。有的临时工连生产现场的标牌、警示牌都不认识,造成误碰设备、走错间隔而产生设备和人身事故。
(2) 管理上有放任自流的倾向。有的单位对招来的临时工不培训、不进行安全教育,在作业前又不进行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和作业界限的交待,失之管理又盲目使用,在各类事故通报中有许多血的教训。
(3) 用工管理上尚有许多薄弱环节和漏洞。《劳动法》实施以来,有的单位没有很好地贯彻和执行,对使用的临时工不签合同,不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一旦发生事故时,就处于被动的局面。
(二) 采取有效手段,做好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抓好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是我们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以往的教训和经验来看,我们应该抓好以下几项关键工作。
(1) 要保证录用临时工的素质。就素质来讲,首先要保证政治素质,企业中应对录用人员了解其以前的社会经历、思想状况,坚决排除不合适人员进入电力企业作业;其次,要保证录用临时工的文化素质,就目前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要求和电力企业属于高技术且对社会关系密切的行业要求来讲,对录用人员的文化要求一般不得低于初中毕业,对特别简单的工作录用人员可以适当放宽;第三,要保证录用临时工的身体素质,在正式录用前,一定要对临时工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对有色盲、恐高症、高血压、心脏病、各类传染病等的人员要严格把关,不得录用。此外,不得录用童工和属于退休年龄以上的人员。要达到上述要求,需要企业有关管理部门的合作、配合和共同把关。
(2) 严格管理,把临时工纳入企业正常管理工作的范围。企业一旦录用临时工,要签订用工合同,在管理上也应当纳入企业正常的管理工作范围。首先,要对临时工按工种的性质和工作范围进行必要的岗位技术培训,原则上用在什么岗位就应接受相应岗位的技能和安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符合条件者上岗;其次,要进行严格的安全学习和考试,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档案,做到持证上岗;第三,要明确临时工的归口管理部门,从录用程序、录用标准,到录用后的教育、培训和上岗要求等,企业要有一套规范性的标准或制度;第四,要保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做好临时工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3) 做好临时工的现场管理和动态考核工作。临时工从某种解度来说,是企业的补充用工,与技术工种相比,一般素质较低,因此必须做好现场工作过程的监护工作。以往,有些企业对临时工缺乏现场的监护、教育和管理,曾发生过许多人身伤亡事故。有些事故是扩大临时工工种范围,又失去必要工作监护造成的;有些工作本因由技术工种来做的也拉临时工来做,事故教训极为深刻。此外,必须加强对临时工的动态考核,对工作表现不好,不服从管理和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临时工要坚决予以辞退,排除安全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同时,要关心临时工的思想、生活等问题,为临时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氛围,消除低人一等的思想。企业中有些职工也要改变对临时工的歧视态度,共同为安全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 要严格控制计划外用工,改变用工的形式和办法
根据统计的数字来看,目前企业的临时工已占用很大的比例,且某些工种基本上已由临时工来承担,有些临时工所掌握的技术已有一定的水平,导致在关键时刻出现“要挟”或“出难题”的情况,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一方面,我们必须正本清源,严格控制和掌握临时工的数量和质量;另一方面,要加强职工岗位职责的管理,消除少数职工“只看不干”的倾向。与此同
时,与长期临时工可以使用外包队伍的办法来处理,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关系和安全责任,以利于加强管理。
第2篇 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
(1)生产性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2)生产性企业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3)生产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具有二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4)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规定条件;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5)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6)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7)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
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9)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9)生产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10)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11)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
(12)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
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待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13)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施工企业承建的项目在施工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工程的需要招收部分临时工,作为补充劳动力,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2)通过体检及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3)分到施工班组后,由正式职工带领工作,并纳入本企业职工的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第3篇 钻修准备队零星工程和零散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单位的零星工程和井下零散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所有工程施工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的规定,禁止无规程措施开工作业。
2、本部门内部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且在措施规定范围以外,必须编制零星工程作业单方可施工。矿安排的必须填写矿零星工程申请单,不可用部门零星工程作业单代替。未编制零星工程作业单私自施工的,按无措施施工处理,责任人对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凡未编制专项措施的零星工程,必须按要求填写《零星工程作业单》。《零星工程作业单》上必须填写其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标准、安全技术措施等。零星工程作业单必须有施工安排人、安全责任人、施工人员签字。施工安排人应为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
4.作业前,施工队长安排工作时要明确工作任务和作业标准,向所有参与零星工程人员贯彻清楚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后,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在带到现场的《零星工程作业单》上签字后方可施工。
5.加强零星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制度。零星工程施工,一般不允许单人作业,确需单人作业的,必须做到班前点名、班中和班后汇报。施工人员2人及以上的,必须指定安全责任人;施工人员5人及以上的,必须有队长或其以上管理人员现场跟班。
6.《零星工程作业单》一式两份,即部门值班人员签字后留一份交到技术室备案,施工队留存一份。施工队留存的《零星工程作业单》必须由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带到现场备查。
7.施工队建立零星工程施工记录,现场安全负责人升井后及时填写零星工程施工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
8.零散作业人员管理实行班前确认、班中控制、班后签到制度。
9.各队建立本单位井下零散作业人员登记台账,台账必须有值班记录人、日期和班次、零散作业人员姓名、班前确认、班中汇报时间、记录人、班后签到。
10.零星工程现场安全责任人未向值班人员汇报的,罚款100元;班中有事故、有严重隐患未汇报的,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11.现场查处未带《零星工程作业单》的,对现场安全负责人罚款200元。
12.未向零星工程施工人员贯彻安全技术措施的,或现场施工未指定安全负责人的,罚作业安排人300元。
13.现场零星工程人员不执行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的,或未在《零星工程记录单》上亲自签字进行作业的,按'三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