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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工安全管理7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8

海工安全管理

第1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电气作业是指配电板通电(通岸电)、船舶电气设备初次送电及高压(1kv—11kv)电气作业。其它临时接电和供配电作业按照《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企业供配电安全规程》要求执行。

3管理职责

3.1企业技术部门应制订船舶建造电气系统调试(含送电)工艺,明确电气系统调试的施工条件、施工步骤和安全技术要求。

3.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电气作业,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3企业应建立电气系统初次送电及高压电气作业审批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3.4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5企业安监部负责电气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4管理要求

4.1电气作业总体安全要求

4.1.1作业人员

a.1kv以下低压船舶电工要求: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禁忌症,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电工作业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b.10kv以下高压船舶电工要求:除满足低压电工要求外,还应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c.作业前,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具;检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性;进行专项安全交底,掌握施工要领和安全要求。

d.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听从指令逐步、逐项进行操作。

4.1.2施工前的策划和申报

a.电气作业应进行必要的安全策划,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风险以及所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确保作业安全。

b.电气作业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明确施工时间和安全要求。

4.2配电板通电安全要求

4.2.1岸电电源线应妥善拉设,并进行有效防护,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4.2.2岸电电源与配电板之间应安装空气开关。暂时不用的开关应切断线路或采取封闭防范措施。

4.2.3配电板装妥送电前,应进行检查和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送电。

4.3电气设备初次送电的检查和确认

4.3.1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应完工,并经检测,符合工艺要求。

4.3.2需送电设备内部、送电线路周边的杂物和可燃物应清理干净。

4.3.3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警示标志和警戒区应设置到位。

4.4配电板及电气设备送电后的安全要求

4.4.1立即检查线路、设备有无异常,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

4.4.2指定专人进行值班管理,并做好运行记录和监控。

4.4.3各类开关应由专职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严禁进行操作。

4.5高压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

4.5.1设备的接线

①接线前

a.断开高压发电机启动按扭,关闭启动空气阀门,启动按钮及主开关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通道口设置临时遮栏。

b.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应进行验电。

c.耐压试验后高压电缆应充分放电和验电。

②接线要求

设备的接线应先接负载、再接变压器、最后接至电源。

4.5.2设备的检修

①先停电

a.经检修设备电源应完全断开,确保施工安全。

b.停电后,设备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

②停电后验电

a.验电器的电压等级应满足验电需求。

b.验高压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

③验电后装设接地线

a.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足够大的多股软铜线,并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确保接触良好

b.安装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拆除时顺序相反。

c.装、拆接地线时,均应使用绝缘棒和带绝缘手套。

④检修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在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⑤完工

a.按要求拆除接地线。

b.检查检修设备,清理施工现场,符合要求后,施工结束。

4.5.3高压设备的运行或试验

①设备安全要求

a.高压设备的附属设施应完整。

b.高压设备接线应完整,临时线应拆除,外壳应处于关闭状态。

c.高压设备进线处应处于封闭状态。

d.配电屏前后绝缘垫应铺设完整。

e.配电屏后隔离室的门应关上,如无门应使用不低于1.5m的栅拦。

f.高压设备隔离室的门应加锁。

g.高压电缆应按要求做好警示标识。

②高压变压器送电操作顺序应先送电源侧后送负载侧,断电操作顺序应先断负载侧后断电源侧,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进行断送电操作。

③高压设备隔离室门应加锁,进出高压室应随手将门关锁好。

④检修或巡视高压设备时应远离带电体。10kv以下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为0.7m。

⑤一次回路有人工作期间严禁向二次回路供电或进行耐压试验。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2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系泊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系泊试验的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系泊试验安全管理。

3 名词解释

系泊试验:是指当系泊于码头的船舶的船体工程和动力装置安装基本完工,船厂在取得用船单位和验船部门的同意后,根据设计图纸和试验规程的要求,对船舶的主机、辅机以及各种设备和系统进行的试验。

本规定仅对主要设备试验进行了规范要求,管系和电气系统试验另行规定。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对本企业的系泊试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具体细化。

4 管理职责

4.1企业技术部门负责编制船舶系泊试验大纲,制订船舶建造关键试验项目系泊试验安全技术要求。

4.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编制和实施船舶建造系泊试验计划,做好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3各部门根据船舶系泊试验大纲和试验计划要求,负责落实本部门责任人和试验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本部门系泊试验项目的准备和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4安监部负责系泊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5 管理要求

5.1系泊试验总体安全要求

5.1.1  系泊试验前的组织和准备

a.组织各部门对试验项目进行安全策划,明确试验步骤、要求和责任,落实试验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制订系泊试验应急预案。进行主机试车试验策划时,除应分析试验中船舶和人员的安全性外,还应分析码头及缆桩的试验能力,避免发生意外。

b.主机试车试验、锅炉点火试验、救生艇释放试验、重吊负荷试验、舱口盖启闭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试验项目应进行危险作业审批。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危险作业审批表,对试验项目进行有效控制。

c.各部门应对参试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交底,熟悉试验程序和要求。

d.参试各部门负责任人之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e.参试人员应按照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具。

f.需要进行临时接电、热工作业时,应按要求进行审批。

g.检查和确认试验项目的安全状态和气象条件,满足试验要求后方可进行试验。

5.1.2  系泊试验过程中

a.参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系泊试验大纲,并按分工和指令要求进行试验,严禁乱摸乱动与自己无关的设备设施。

b.各工位负责人应密切关注试验情况,及时排除故障,消除安全隐患。

c.参试人员应保持码头与船舶上的环境整洁,将产生的废弃物集中存放处理,禁止将废弃物倒入海中。

d.试验过程中发生意外时,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第3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安全生产策划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做好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的单项重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项目)和单船安全生产策划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预防工作,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建造企业。

各企业应结合本规定要求,制定和细化本企业船舶建造安全生产策划管理规定。

3 管理职责

3.1单项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策划由企业施工部门负责制定。

3.2单船安全生产策划由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牵头制定。

3.3单项重点工程和单船安全生产策划制定结束后,必须经企业生产部门和安监部审定批准后下发实施。

4 管理要求

4.1单项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策划要求

企业施工部门进行单项安全策划时,应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4.1.1工程安全分析

a. 分析施工中的危险部位和危险过程;

b. 分析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使用设备、作业环境、施工对象应具备的安全状态。

4.1.2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要求

a. 确定施工所需设备、设施和作业人员数量;

b. 确定施工的作业程序、工艺、方法;

c. 确定施工过程中应执行的文件、规范;

d. 确定施工应采取的控制手段和安全技术措施;

e. 确定冬季、雨季、雪天和夜间施工时的特殊安全技术措施及夏季的防暑降温措施;

f. 确定因工程项目的特殊需求所补充的安全操作规定和安全措施;

g. 确定施工过程中的主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h. 制定施工的应急预案;

i. 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材料。

4.2单船安全生产策划编制要求

4.2.1设定单船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结合下列内容,合理设定单船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a. 企业的方针和目标;

b. 法律法规要求;

c. 合同要求;

d. 本项目的危险和风险程度;

e. 经营和成本控制要求;

f. 可选择的技术方案;

g. 以往类似项目的目标及项目事故、事件和不符合记录。

4.2.2安全控制机构和职责

a. 建立单船安全管理网络

b. 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明确项目组各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4.2.3危险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a. 进行必要的危险分析,识别重要危险施工项目。

b. 按照单项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策划要求进行工程安全分析,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要求。

4.2.4单船安全策划项目包括

a. 船舶消防设施、设备布置。

b. 船舶安全通道布置。

c. 船舶(加油后)油舱分布和标识。

d. 密闭舱室告示牌的策划与布置。

e. 设备设施摆放和管线布置的策划。

f. 布置危险部位和危险动作的相关安全警示标志。

g. 策划“船舶安全生产告示牌”。

h. 根据危险分析,确定重点危险施工项目的单项策划。

4.2.5重要的和补充的安全控制措施

a. 《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程序》中相关工作文件的要求。

b. 各类船舶建造通用安全要求和重点安全控制指引。

c. 其他需要补充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控制措施。如重要工程安全控制工艺要求(特殊部位的通风工艺、油漆工艺、脚手架搭设工艺、大型构件吊装吊运工艺等)。

4.2.6单船应急准备和响应

a. 建立《单船消防应急部署表》。

b. 执行企业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如人身伤害、防台等)的相关要求。

c. 必要的应急告示(包括标识)。

d. 定期的应急演练计划和要求。

4.2.7安全绩效测量与监视

a. 生产环境的检测。

b. 现场健康安全状态和行为的常规测量和监视。

c. 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监视。

d. 日常的巡视。

e. 安全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跟踪。

f. 事故、事件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跟踪。

g. 跟踪来自外部如船东、政府、集团的要求。

4.2.8事件、不符合的处理

执行企业体系文件《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相关要求。

4.2.9文件和记录

企业可参照《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和《记录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4.2.10 其他要求,如沟通交流、培训等。

5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4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涂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确保人员的健康安全以及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借鉴国内多家船厂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一般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船舶建造特涂作业按照《特种涂装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执行。

各企业要在本规定的指导原则下,进一步细化本企业的相关要求。

3引用标准

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769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

gb6514-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4名词解释

4.1 涂装作业

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油漆喷涂、油漆辊涂、化学除锈、化学清洗、装修、装潢、粘合等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作业,包括特殊涂装作业。

船舶涂装作业主要分为:分段涂装作业、搭载以后的船舶涂装作业。

4.2 受限空间

受限空间是指工厂的各种设备内部(炉、罐、仓、管道、烟道等)和工厂的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总之,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受限空间(作业受到限制的空间)。

船舶建造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包括:涂装房、部分分段、船舶搭载后的舱室涂装作业。

5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5.1 总体安全管理要求

5.1.1 船舶涂装作业的基本原则

分段制作阶段应尽量将油漆做完整,减少搭载后密闭舱室涂装作业量,降低安全风险。

5.1.2 施工单位资质

企业从事涂装作业施工队资质应满足中远船务关于涂装作业资质审核要求。

5.1.3 施工人员要求

a.从事涂装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需经过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

b.作业中发现事故隐患,要尽快排除,并及时报告。待整改后,方可作业。

c.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具,并按要求穿戴,包括头部、眼睛、皮肤及呼吸系统的防护用具。

5.1.4 施工审批及申报要求

a.涂装房内/外密闭舱室分段、喷砂房内分段以及搭载后的涂装作业应进行审批,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审批流程,确保作业安全可控。

b.船舶建造搭载后的涂装作业必须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做好其它施工项目的安排和协调,避免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5.1.5 施工设备及材料要求

a.高压喷涂机(喷漆泵)四个安全装置,枪保险、调压阀、泄压阀、接地装置应确保完好。

b.各类油漆、溶剂应严格控制领用及使用,不得早领、多领、大量堆放在作业场所。堆放场所周围应使用警示带拉设警戒区。

c.油漆及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下船应实行登记制度,上船油漆及溶剂数量(桶数)应和下船数量相符。

d.涂装作业产生的工业垃圾(抹布、包扎材料、塑料薄膜、胶带、砂皮纸片等)以及剩余材料必须及时清理、回收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乱放、乱倒。

5.2 分段涂装安全管理要求

5.2.1 涂装房内分段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各企业可根据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要求进行管理和控制。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涂装房内分段涂装作业应按密闭舱室涂装作业进行管理,涂装房内的通风、照明及其它电气设备、喷漆设备应达到整体防爆,能够满足喷漆作业施工安全要求。

b.涂装房内进行密闭舱室分段喷涂作业时,除保持涂装房正常通风外,还必须设置防爆风机对分段内的密闭舱室进行有效通风。分段内油漆未固化、未经测爆合格,禁止进行后续施工。

c.涂装房内进行喷漆作业时,涂装房内及附近15米区域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d.涂装房及喷砂房的日常安全管理由工区/车间指派专人负责,工区/车间或区域安全员负责监督管理。

5.2.2 外场分段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各企业可根据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要求进行管理和控制。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5.2.2.1 整体要求

a.外场分段涂装作业应指定区域进行集中管理。原则上分段装焊区域内禁止进行分段涂装作业,特殊情况需要作业时,必须经造船工程部和安监部审批,满足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

b.带有线形的分段外板和内部存有人孔或减轻孔的分段进行喷漆作业时,必须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人员发生坠落。

c.外场涂装作业日常安全管理由工区/车间指派专人负责,区域安全员负责监督。

5.2.2.2 密闭舱室分段涂装作业安全要求

a.按照审批要求,逐项落实和确认安全措施满足施工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b.施工过程中的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施工结束后,密闭舱室应保持继续通风,直至舱室内油漆干燥并经测爆合格。未经测爆合格,禁止进行后续施工。

c.分段涂装过程中或未测爆合格前,周围进行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热工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进行监护。

5.2.2.3 非密闭舱室分段涂装作业由施工工区/车间负责做好施工的管理和控制。

5.3 搭载后的船舶涂装作业安全要求

5.3.1 非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安全要求

a.喷漆作业前需要进行审批,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

b.喷漆过程中需要热工作业时需进行审批,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

c.气压低的情况下,应重点控制深度较深的敞口(货)舱内的大面积喷漆作业。

5.3.2 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安全要求

船舶建造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的安全控制应参照《中远船务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05版)的要求执行,主要安全要求明确如下:

5.3.2.1 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① 安全策划与通风安全要求

a.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进行危害辨识和评价,并对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进行专项安全策划。

b.根据舱室特点制订通风方案,通风换气次数应至少满足5次/h,舱内不得有通风死角。

c.对于只有一个出入口的密闭舱室,应至少增设一个通风工艺孔。无法开具工艺孔时,应尽可能采用人工辊涂作业方式。

② 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a.作业人员应具备资质,经过安全交底,其防护用具佩戴符合作业要求,随身携带的火种已清除。

b.密闭舱室内油漆喷涂作业时,应执行双人监护制度。

c.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视舱容大小,合理安排喷枪数和人数。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五人,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九人。

d.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铁钉鞋等进入涂装作业区域。

e.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黑色金属器具、对讲机、手机、非防爆的照明设施等可能引起火花的物品进入涂装作业施工区域。

③ 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涂装作业防火区域内的照明、通风机及所有电气设施、喷漆设备应达到整体防爆、防静电要求,舱室内所有非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撤出舱外。

a.按照通风工艺要求配置相应数量的防爆风机,并固定牢靠;风机的通风量应符合要求。涂装作业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负责风机的维护和管理。

b.舱室内有适宜的照明,照度不小于150勒克司。照明灯应固定良好,不得擅自移动。涂装作业专用照明及其它防爆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不得有接头。

c.喷漆作业所用工具、设备应完好。连接喷枪的液流软管必须是导电性能良好的软管,并保证喷枪通过软管连接接地,及时消除油漆液流过程中所产生的静电。

d.喷漆泵禁止进入密闭舱室,密闭舱室内禁止搅拌油漆。

e.舱室内搭设的脚手架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脚手架板与管之间,以及脚手架管与舱壁之间可能碰撞产生火花的区域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有效防护。

④ 安全措施要求:

a.船舶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在距作业舱室前后左右20米范围内设置禁火区域,保证涂装舱室和其相邻舱室无热工作业或与涂装作业相抵触的其它作业,悬挂明显的禁火警戒标志并设专人进行监护。

b.船舶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在涂装作业施工区域及登船梯口处设置醒目的船舶涂装作业指示板,注明涂装作业舱室、作业人员及人数、作业负责人、作业时间。

5.3.2.2 施工作业中

a.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先后顺序应由内向外,由下至上。

b.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施工。

c.舱室内空气含氧量在常压情况下,应控制在19.5%-23%范围内,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中要求。

d.舱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必须低于爆炸下限的10%,当浓度高于要求后,必须要停止作业,保持通风,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

e.当临时通风机械或通风面罩出现故障或遇到突然停电,喷涂作业人员必须马上停止作业并及时撤出舱室,待查明原因并有效通风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继续作业。

f.当喷枪或照明及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严禁在舱室内进行检修。

g.液流软管金属接头严禁碰撞钢板或与钢板摩擦。

h.密闭舱室涂装作业人员作业1—2个小时应轮换休息,防止中毒。

5.3.2.3 施工作业后

a.作业完毕应及时将喷枪,液流软带等工具拿出舱外。

b.将剩余的油漆、稀料、空油桶、废油抹布以及涂漆设备等必须及时清理出舱(下船)。

c.涂装作业结束后应继续通风,未经测爆或测爆不合格,禁火区域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也不得撤掉禁火警戒标志。

5.3.3 密闭舱室油漆辊涂作业安全要求

5.3.3.1 作业安全要求

a.密闭舱室油漆辊涂作业通风要求应按照密闭舱室油漆喷涂标准执行。

b.施工前的审批可参照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中的各项规定内容执行。

c.作业过程中,舱内的可燃气体含量应低于爆炸下限的5%,当超过要求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所有施工人员撤离,待通风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同时必须适当减少作业人数,控制可燃气体的挥发量。

d.对于舱室较小或通风效果不良,可燃气体浓度容易达到或超过爆炸下限1%的舱室,舱室内及周围2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对于舱室较大或通风效果良好,作业过程中可燃气体浓度始终低于爆炸下限1%的舱室,舱室内及舱室5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5.3.3.2 密闭舱室手工滚涂人员数量要求

a.当舱容小于100 m3 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人;

b.当舱容大于100 m3 小于500 m3 (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6人;

c.当舱容大于500 m3小于1000 m3 (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0人;

d.当舱容大于1000 m3小于20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5人;

e.当舱容大于2000 m3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0人。

如有特殊情况,各企业应经过专项策划,采取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作业人数。

5.3.3.3 机舱内手工滚涂作业安全要求

a.进行少量(小面积),或单面(单区域),且人数低于3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作业区域应设置禁火标志。周围需要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热工作业,施工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巡视和监护。

b.进行单面(单层平台一侧),且人数超过3人低于5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涂装作业区域应设置禁火标志,施工区域内及上方禁止进行热工作业。作业平台另一侧或其它平台进行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热工作业,施工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巡视和监护。

c.进行大量(大面积),或多面(多区域),或人数超过5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机舱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5.3.4 油漆打磨(拉毛)作业安全要求

①油漆打磨(拉毛)作业通风要求

a.按照密闭舱室涂装(手动喷漆)作业通风标准执行。

b.密闭舱室打磨(拉毛)作业应采用排风式防爆风机进行通风,以便将打磨产生的油漆粉尘排出舱外。

② 作业人数数量要求

a.当舱容小于30 m3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人;

b.当舱容大于30 m3 小于1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人;

c.当舱容大于100 m3小于3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5人;

d.当舱容大于300 m3小于5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8人;

e.当舱容大于500 m3小于10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0人;

f.当舱容大于1000 m3小于3000 m3(含)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5人;

g.当舱容大于3000 m3小于5000 m3(含)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0人;

h.当舱容大于5000 m3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0人。

如有特殊情况,各企业应经过专项策划,采取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作业人数。

③ 其它安全要求

a.施工人员禁止在舱内使用打磨风管吹除身上粉尘,避免舱室内未排出粉尘形成二次扬尘。

b.油漆打磨(拉毛)作业舱室通风排气口处禁止热工作业火花溅入,舱室内及舱壁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第5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分段搭载定位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过程中分段搭载定位施工安全管理,避免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分段搭载定位施工安全管理。

3管理职责

3.1技术部门应根据分段类型,负责制订分段搭载定位封焊工艺,提出分段封焊技术要求,包括封焊的具体位置、外板临时支撑安装图及必备工装图。

3.2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确定船舶建造分段搭载先后顺序,合理安排分段搭载施工,并做好施工的整体协调工作。

3.3分段搭载定位施工部门根据分段类型,负责制订分段搭载定位施工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生产安全要求,落实施工安全责任,规范施工队伍作业行为,做好分段搭载定位施工的准备和安全管理工作。

3.4各企业应制定分段搭载吊装摘钩确认表,明确摘钩条件,落实摘钩安全检查确认责任。

3.5安监部负责分段搭载定位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

4管理要求

4.1施工前的准备

4.1.1作业人员要求

a.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参与分段搭载定位的人员必须掌握定位工艺方案的要求。

b.按照规定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具。

c.提前准备好性能完好的搭载定位工具和材料,包括:千斤顶、手拉葫芦、花篮螺丝、码板、测量仪器、吊装工具、封焊材料等。

4.1.2安全检查与安全措施要求

a.根据大件吊装作业审批要求,做好分段搭载吊装作业的审批工作。

b.搭载定位施工区域的下方和周边危险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c.施工区域内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应提前拆除。施工区域内的临时栏杆必须在分段吊装临近时,方可安排拆除。栏杆拆除后要落实必要的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d.搭载施工的作业平台应安全可靠。对于甲板、底部等四周无遮挡和带有孔洞的立体分段要在吊装前事先搭好护栏。

e.搭载封固用的钢丝绳和手拉葫芦应在平面或低处提前安装到位。

f.对于需要修割的有余量分段应尽量在地面提前修割完毕,降低修割作业的难度和风险。

4.2施工过程中

4.2.1起重指挥人员作业安全要求

a.严格按照《船舶及海工建造大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和岗位操作规程,服从指挥,准确起吊,并做好现场的人员疏导和监护工作,吊装定位过程中禁止人员进入死角位置或在分段间隙中穿行。

b.起重指挥人员要根据装配定位的需求来判断、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指挥吊车进行适当调整。

c.当分段搭载作业出现偏差无法装配到位时,应停止作业,将分段降低到距地面300mm以下的高度,并进行适当固定,设置警戒区,做好现场监护,尽快联系相关人员到场,研究解决方案。

4.2.2分段定位装配、电焊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a.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b.搭载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材料应稳固的放置在工作平台上。

c.上下分段进行作业时,应确保工作平台安全或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d.进行切割作业时,应对切割下的材料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做好现场监护。

e.装配工负责按定位工艺要求对搭载分段封固的加焊位置、焊角大小等进行明确标划,并对焊工加焊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电焊工负责根据装配工的要求进行焊接作业,确保焊接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f.定位用临时辅助吊耳、支撑的装配和焊接施工应实行实名制,装配工、电焊工及检验人员应进行签名确认。

4.2.3其他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4.2.3.1脚手架作业人员

严格执行本岗位作业安全要求和脚手架搭设标准以及施工需求,做好脚手架的搭设工作。脚手架搭设过程中禁止其他作业人员进入。

4.2.3.2生产技术人员要求

a.项目负责人、作业长应根据搭载吊装分段的等级,做好施工的整体协调和现场监控。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物(场所和分段)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b.技术人员应监督检测重要分段搭载施工精度和安全,现场分析解决施工疑难问题。

4.3施工结束后

4.3.1摘钩检查确认

企业结合《船舶及海工建造大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分段吊装摘钩要求,落实好摘钩前的检查和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可下达摘钩指令。摘钩确认项目应至少包括:

a.搭载定位分段已按封焊工艺要求进行封焊和固定。

b.摘钩人员所需施工通道或高空作业车已设置到位且安全可靠。

c.已对重量较大的钢丝绳吊索及卸扣采取措施进行固定,摘钩后不会造成钢丝绳吊索晃动或卸扣坠落。

d.摘钩区域下方5米范围内无其它作业人员。

4.3.2其它安全要求

a.分段搭载到位后应立即安装和恢复临时栏杆。

b.各施工人员应按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

c.千斤顶和手拉葫芦仅作为分段搭载的临时工具,搭载定位结束后应适时拆除,避免长期受力。

d.分段搭载使用活络墩(砂箱)进行承重时,应每周对活络墩的沉降情况进行检查和加固,避免因活络墩内填充物沉降而发生意外。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6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下水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下水施工安全管理,降低下水施工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下水施工安全管理。

3名词解释

船舶下水:是指船舶主船体/总段成型后从船台或船坞入水的过程(以下简称为船舶下水)。

船舶下水方式包括:重力式下水(船台纵向钢珠滑道下水)、平面船台滑道拖移下水、气囊下水、漂浮式下水以及使用大型起重设备吊装下水。

4管理职责

4.1企业应高度重视船舶下水工程,要根据项目不同,成立下水工程指挥部,指挥部负责对船舶下水施工进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对船舶下水工程安全负责。

4.2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下水布置图和下水计算书,制订船舶下水过程中安全技术要求和工艺方案。船舶下水计算书应包含船舶的外形尺度、重量、重心、船舶拖移摩擦系数等基本数据及下水过程的力学分析。根据下水计算书,结合当地水域或航道水文(水深、潮汐、通航等)情况、船台(坞)及码头结构、下水方式和使用下水驳船的性能等因素,制订船舶下水工艺方案,明确船舶下水施工实施步骤,提出下水需用材料及设备清单,明确技术和安全要求。

4.3其他各部门根据船舶下水工艺方案和下水工程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4.4安监部负责施工下水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5管理要求

5.1船舶下水前的组织和准备

5.1.1企业在船舶下水前成立船舶下水指挥部,明确下水总指挥及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召开下水专题会议,研究和分析下水计算书、下水方案,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和任务,做好下水施工的安全策划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

5.1.2下水船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船舶下水必备状态要求,将需完工项目及完成时间落实到责任单位(部门),并跟踪。船舶下水必备状态包括:

a.船体总强度符合下水要求;

b.水下外板焊缝已按规定通过检验和密性试验;

c.通海管系和阀件安装到位并经过检验,或采取了可靠的封堵措施;

d.必备的带缆和系泊缆桩已安装到位;

e.下水资料完整;

f.船东及企业认为需要完成的其他施工项目已按要求完工。

5.1.3下水前,下水总指挥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船舶下水进行完工状态确认和全面安全检查。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下水安全检查审批表。安全检查审批表中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5.1.3.1下水船舶

a.船舶下水必备完工状态已符合要求;

b.船上的所有人孔、舷窗、海底阀门以及下水时不需通行的舱室水密门和水密舱盖均已进行了封闭;

c.需要压载(压水)项目已按技术要求压载(压水)结束,符合要求;

第7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改善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作业环境,降低作业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船舶建造企业。

本规定中作业环境是指船舶建造过程中,为改善作业环境,所采取的临时照明、通风措施,以及设置安全通道和做好施工过程中“6s”工作的要求。

各企业要结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具体细化。

3 管理职责

3.1企业应指定部门在船舶设计阶段制订船舶建造临时照明、通风工艺(包括临时工艺开孔图),结合船舶舱室结构提出临时照明及通风方式,选取合适的材料和设备,明确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3.2企业应在原基础上,明确落实船舶建造临时照明、通风及船舶建造过程中的“6s”管理主体责任,便于过程中有效操作。

3.3施工部门负责根据施工需求和工艺要求,提前准备好施工所需材料、设备,做好安装过程中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4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提前安排设置临时照明、通风、安全通道等措施,安排和督促生产单位做好“6s”工作,确保作业环境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3.5各施工单位应做好“6s”管理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的干净整洁,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素养,规范作业人员行为。

3.6安监部负责做好临时照明、通风、安全通道以及施工现场“6s”工作的监督检查。

4 管理内容

4.1临时照明安全管理要求

4.1.1临时照明照度要求

按照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执行,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4.1.2根据舱容大小合理选用照明灯具

常规舱室内应采用36v led灯进行照明。当舱容过大,采用36v led灯无法满足施工照明要求时,应采用合适的220v灯具进行照明。

4.1.3应急照明要求

机舱及生活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应设置应急照明灯,确保停电时人员安全撤离。

4.1.4临时照明安装、维护及拆除

各企业应按照本企业原有制度,做好临时照明的安全管理工作。

4.2临时通风安全管理要求

4.2.1风机的选择

a. 密闭舱室内电、气焊作业应选用排风方式进行通风,以便有效排除舱内有害气体,减少对焊接质量的影响及降低对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危害。

b.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通风风机的选用和数量要求,按照《密闭舱室涂装通风工艺》要求执行。

4.2.2通风孔要求

a. 密闭舱室通风孔应尽量利用船舶舱室人孔, 对于只有一个通风孔的舱室宜增设一个通风孔。

b. 人孔数量无法满足通风要求的情况下必须增设临时通风工艺开孔。无法增设临时工艺开孔时,应选用更加可靠的通风措施进行通风。

4.2.3其它要求

a. 各企业应按照本企业原有制度,做好风机使用及维护的安全管理工作。

b. 防爆风机维修后必须由专业检测部门出具防爆证明,否则视为不防爆。

4.3安全通道安全要求

4.3.1分段制作阶段,应结合胎架、托架高度,制作使用专用工装梯,以方便工人安全上下。

4.3.2各企业在分段制作阶段应尽可能将舾装件梯子安装到位,无法安装到位的,分段搭载后应尽快组织安装到位,确保工人通行安全。

4.3.3船舶搭载施工阶段,货舱与货舱之间、货舱与机舱之间、货舱(压载舱)底部宜增设工艺开孔,作为安全通道(也可用于通风),方便工人施工及紧急情况下安全撤离。

4.3.4船舶下水舾装阶段,由于机舱施工量大,企业可根据船型在机舱合适位置靠码头一侧外板开具临时开孔,作为临时施工通道,方便工人作业,提高作业安全性和施工效率。

4.4“6s”工作要求

4.4.1施工用材料、工器具应指定区域妥善存放。

4.4.2施工用的电线、气管应妥善的拉设在过线架或过线钩上,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4.4.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垃圾及废弃物应及时进行清理,并放置在指定的垃圾箱内或指定的区域内。企业应指定每天的定时清扫时间,并做好监督执行,保持作业现场的干净整洁。

4.4.4作业人员应做好工具箱、设备箱内的清洁清理工作,作业用图纸、工器具及相关材料应整齐的放置在工具箱内。

4.4.5作业人员应保持服装、仪容、言谈良好,严格按照施工安全要求规范进行作业。

海工安全管理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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