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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建立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条款为最新版本,提高职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管理、更新以及应用。
2 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符合性评价及宣传贯彻。并对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2 其他各单位负责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适用性评价及宣传贯彻。
2.3 涉及企业相关方的单位负责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纳入“一书一签”的发放、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3 管理流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流程图如下:
4 管理程序
4.1 获取的内容
1.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2.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3.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等。
4.2 获取的渠道
1.上级发文、转文;
2.报刊、杂志登载;
3.从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发行处获取;
4.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等获取;
5.上网查询;
6. 其他渠道。
4.3 识别和确认
4.3.1 安全环保部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相关部门、单位收集的信息,编制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作为各基层单位进行识别和执行的基本依据。
4.3.2 各基层单位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目录、内容(部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应识别到适用的相关部分),编制本单位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4.3.3 各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确认。
4.4 贯彻执行
4.4.1 安全环保部将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向各相关部门、分厂进行培训、传达、分解。
4.4.2 各部门、分厂将本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采取会议、宣贯、培训等形式,落实到相应层次或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
4.4.3 各部门、分厂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进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 检查与考核
安全环保部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法律法规的识别及符合性评价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执行。
4.6 符合性评价
4.6.1 安全环保部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并保存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符合性评价结果将通过公司局域网予以公布。
4.6.2 各单位每年至少一次自行组织人员对本单位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相应的符合性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上报给安全环保部。
4.6.3 符合性评价时间一般定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或根据公司生产情况适时调整。
5 相关记录
5.1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5.2 符合性评价记录
5.3 法规宣贯记录
第2篇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认识和了解与公司生产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更新、适用性识别和管理。
第三条 职责
1.安全部负责定期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识别其适用性,追踪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并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2.相关单位负责获取本单位适用的安全标准并将适用的安全标准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3.相关单位应建立本单位适用的安全标准清单,并交安全部备案。
4.安全部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和各单位的安全标准清单汇总后应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库,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四条 控制程序
1.获取途径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通过官方网站、行业报刊、数据库、书籍和中介服务机构、媒体及上级有关部门等渠道获取。
(2)地方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从各级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获取。
2.识别适用性
(1)安全部根据公司的特点,识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
(2)相关单位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识别本单位生产、服务过程中各类安全生产标准的适用性。
(3)安全部应将获取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中的适用条款对相关单位进行传达。
(4)当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对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识别。
(5)安全部应及时获取最新适用于公司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评审工作。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
(1)相关单位应对本单位获取和识别的安全标准妥善保管并建立台账,负责跟踪其变化。
(2)安全部应对各单位已获取和识别的安全标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汇总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库,并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情况。
(3)安全部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转发给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并传达给相关方(承包商、供应商等)。
(4)安全部应将过期或作废的安全生产法律文件及时收回。
(5)安全部和各单位应定期、经常性地进行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和安全标准,安全部每年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编制符合性评价报告。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会议。
第三条 职责
1. 各单位负责人应对相应的安全生产会议进行组织领导。
2. 安全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 各单位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
第四条 程序与要求
1. 规定会议类别和会议内容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特殊情况扩大参加人员范围。会议主要内容:
① 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传达上级的有关通知、文件和会议精神;
② 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措施;
③ 研究部署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时间进度;
④ 调度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疑难问题的解决进度情况。
⑤ 表彰先进,通报违章违纪。
⑥ 重大安全技术项目的讨论、研究及决策。
(2)公司安全员例会
公司安全员例会由安全部组织,每周召开1次。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安全员参加。特殊情况,可扩大参加会议人员范围。会议主要内容:
① 各单位汇报近期的安全生产情况;
② 介绍同行业近期的安全生产形势;
③ 传达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
④ 分析季节性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防范措施;
⑤ 分析近期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指出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⑥ 下一步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和建议采取的措施。
(3)安全专题会议
根据某一特定时期、特定情况召开安全专题会,参加人员、内容临时决定。
(4)安全现场会议
根据某一特定情况召开安全现场会,参加人员、内容临时决定。
(5)专业性安全会议
各职能单位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召开专业性安全会议,根据需要召集有关人员召开,解决有关专业问题。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编制并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企业安全管理方法与艺术—法律方法
一、法律方法的涵义和特点
一般地说,企业安全管理中的法律方法是指运用立法、司法和遵纪守法教育等手段,规范和监督企业及其职工的安全行为,以使安全管理目标顺利实现。与其他管理方法相比,法律方法有以下特点。
1.严肃性
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一旦制定和颁布后,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可因人而异,滥加修改,必须保持它的严肃性。司法工作是严肃的行为,它必须通过严格的执法活动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2. 规范性
安全生产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从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出发,用准确、严密、简洁的法律语言,明确规定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应该做而没有做或不应该做而做了,就要受到一定的惩罚。这样,安全生产法律就为企业和职工规定了安全行为准则并要求人们必须遵守。这种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在法学上叫做法律规范。安全管理中的法律方法就是利用这些法律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由此可见,规范性是法律方法的主要特点。
3.强制性
法律不仅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而且还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否则,法律就只能是一纸空文。国家法律一经颁布,就要用国家机器作为实施的保证,违法犯罪就要受到应有的制裁。
安全生产中的法律方法,既然是以法律为手段,必然也要有同样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一方面表现为对违法犯罪者给予处罚和制裁,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对于人们安全行为的强制约束。
4.预防性
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事后对于违法犯罪分子进行应有的惩罚,更重要的还在于事前对人们起到指导和教育的作用,使人们自觉遵法、守法从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法律方法的这种指导性、教育性和预防性,具有普遍的意义,而且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说,不管他权力多大、地位多高,只要是不依法办事,不遵守法律规范,都要受到应有的惩罚。
二、法律方法运用的主要形式
1. 立法
立法,也即法的制定,主要是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一般说,做好立法工作应主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确立立法机构和立法权限。对此,各个国家由于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不同各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此外,为了使各地、各部门能因地制宜地贯彻宪法和法律,宪法还赋予各地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等的权力。其次,必须严格确定立法程序,一般地说,立法要先后经过法律草案提出、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讨论、法律草案通过、法律的公布4个阶段。最后,要不断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律,实际上是由各种不同的法律组成的一个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为了使社会各行各业、各个方面都能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必须要通过立法机关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2. 司法
司法,亦即执法,主要是解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问题。司法工作主要由国家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来担负。司法机关“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通过司法制裁,强制执行法规,停止违法活动,恢复正常程序,达到维护法律尊严,教育人民的目的。司法制裁分为经济制裁和刑事制裁两类。经济制裁包括强制执行付给违约金和罚款,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刑事制裁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因违反刑法而采取的处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罚。
3.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某一问题上争执不休,自身不能解决时,同意选定第三者(具有中立地位的机关)对争论的事项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一般带有终局性的裁决的过程。仲裁虽然是在国家司法权以外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形式,但它也要依法办事,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从广义上说,仲裁具有司法的性质,从而也属法律方法的运用形式。
仲裁通常可以分3种类型:一是行政仲裁或称国家机关仲裁,其仲裁的内容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二是社会团体仲裁,其经常开展的业务是涉外经济仲裁;三是个人仲裁,主要进行个人之间纠纷的仲裁。各种不同类型的仲裁都要根据所担负的仲裁任务,制定严密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包括争议案件的受理、仲裁员的产生及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所拥有的权限、仲裁审理方式、申诉人和被诉人及其他参加者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仲裁裁决的组成及其执行等内容。
仲裁既然区别于司法机关的审判,又区别于一般的民间调解,所以它具有依法解决那些不必一定由司法机关审判的纠纷案件的功能。实行仲裁制度,可以减轻法院的办案压力,同时又有利于纠纷的及时、妥善的解决,有利于促进争执双方的团结、和解,有利于各种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及时疏通。由于仲裁的上述特殊优越性,就决定了它应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常用的一种法律形式。
4.教育
对于法律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是法律方法所采取的一种重要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法律宣传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强化广大职工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广大职工群众的遵法、守法、执法的自觉性。为此,它不但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的事前引导和预防的功能,而且还有利于及时揭露违法犯罪行为。引进法律宣传教育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要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法律方法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法律方法的优缺点
法律方法的优点如下。
①法律方法适宜于处理某些共性的问题,使管理规范化、程序化,使企业安全管理者从大量日常管理事务堆中解脱出来,把精力放在非程序性的、例外事件的处理上。
②法律规范的制定,使得权利与义务明确,赏罚分明,从而使得各个组织系统的安全管理能方便地有根有据地进行。
③法律方法的预防性及后果可预测性的特点,使得人们会自觉地遵纪守法,使得安全管理系统有一种自动调节的功能,不必经常进行大量的调解工作。
法律方法的缺点如下。
①缺乏灵活性和弹性,不便于处理特殊的问题和及时处理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②由于法律方法具有强制性,处理不好会不利于调动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4篇 法律事务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
(1) 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2) 负责组织对本部门的危险源、环境因素进行辨识、评价、更新和学习,并制定措施或管理方案加以控制。
(3) 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的环保和安全意识。
(4) 审查公司各部门与外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工程项目合同、劳务合同、维修合同、运输合同中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
(5) 负责公司因发生事故引起的起诉或应诉等相关事宜。
(6) 认真履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规定的本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5篇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监理责任规定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设备的检验检测、劳动保护、事故报告以及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等作出了法律约束。除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外,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方面对监理企业没有明确规定。
2、《建筑法》
除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制度建立外,还规定了涉及单位、建设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未涉及监理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 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馆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检验检测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由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实施安全监察。未涉及监理单位管理责任。
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均未涉及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二、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其中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列举的分部分项工程对比。注意《办法》规定的是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旁站,而不是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旁站。
2、《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4、《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 监理单位是否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的范围,监理单位是否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明确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意见,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人员;
(2) 监理单位是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点源,并对重大危险点源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3) 监理工程师是否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下达监理通知书,并对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5、《四川省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二、重大危险源控制与管理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查合格,有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需要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八)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二)监理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检查,并对总包单位开具的隐患整改单机整改情况予以确认。
(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工程,必须经常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每月将由监理签证的安全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确保重大危险源施工的信息畅通。
(四)。。。。。。检查监理单位旁站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对检查接轨予以公布或通报,同事上报省建设厅。
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6篇 法律事务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
(1) 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2) 负责组织对本部门的危险源、环境因素进行辨识、评价、更新和学习,并制定措施或管理方案加以控制。
(3) 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的环保和安全意识。
(4) 审查公司各部门与外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工程项目合同、劳务合同、维修合同、运输合同中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
(5) 负责公司因发生事故引起的起诉或应诉等相关事宜。
(6) 认真履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规定的本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7篇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设备的检验检测、劳动保护、事故报告以及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等作出了法律约束。除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外,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方面对监理企业没有明确规定。
2、《建筑法》
除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制度建立外,还规定了涉及单位、建设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未涉及监理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 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馆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检验检测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由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实施安全监察。未涉及监理单位管理责任。
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均未涉及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二、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其中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列举的分部分项工程对比。注意《办法》规定的是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旁站,而不是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旁站。
2、《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4、《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 监理单位是否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的范围,监理单位是否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明确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意见,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人员;
(2) 监理单位是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点源,并对重大危险点源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3) 监理工程师是否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下达监理通知书,并对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5、《四川省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二、重大危险源控制与管理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查合格,有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需要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八)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二)监理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检查,并对总包单位开具的隐患整改单机整改情况予以确认。
(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工程,必须经常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每月将由监理签证的安全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确保重大危险源施工的信息畅通。
(四)。。。。。。检查监理单位旁站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对检查接轨予以公布或通报,同事上报省建设厅。
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8篇 某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建立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条款为最新版本,提高职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管理、更新以及应用。
2 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符合性评价及宣传贯彻。并对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2 其他各单位负责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适用性评价及宣传贯彻。
2.3 涉及企业相关方的单位负责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纳入“一书一签”的发放、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3 管理流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流程图如下:
4 管理程序
4.1 获取的内容
1.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2.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3.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等。
4.2 获取的渠道
1.上级发文、转文;
2.报刊、杂志登载;
3.从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发行处获取;
4.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等获取;
5.上网查询;
6. 其他渠道。
4.3 识别和确认
4.3.1 安全环保部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相关部门、单位收集的信息,编制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作为各基层单位进行识别和执行的基本依据。
4.3.2 各基层单位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目录、内容(部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应识别到适用的相关部分),编制本单位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4.3.3 各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确认。
4.4 贯彻执行
4.4.1 安全环保部将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向各相关部门、分厂进行培训、传达、分解。
4.4.2 各部门、分厂将本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采取会议、宣贯、培训等形式,落实到相应层次或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
4.4.3 各部门、分厂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进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 检查与考核
安全环保部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法律法规的识别及符合性评价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执行。
4.6 符合性评价
4.6.1 安全环保部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并保存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符合性评价结果将通过公司局域网予以公布。
4.6.2 各单位每年至少一次自行组织人员对本单位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相应的符合性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上报给安全环保部。
4.6.3 符合性评价时间一般定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或根据公司生产情况适时调整。
5 相关记录
5.1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5.2 符合性评价记录
5.3 法规宣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