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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职工情绪对班组安全管理的影响
队组是企业的细胞,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也是企业作为生产单位的最为重要的安全管理阶层。长期以来,队组安全管理的方式一直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通过队组安全管理中的实践,我认为,职工的思想、情绪变化在队组管理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对队组安全生产的成效,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充分掌握职工在工作中的情绪变化,排除情绪所造成的安全隐患,是搞好队组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 充分重视职工情绪在队组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部分基层管理人员只注重工作责任的分配,而很少去注意职工情绪上的微妙变化,结果造成了职工的消极怠工或旷工,使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可以短时间内完成的工作却要拖很长时间,更有甚者有些职工会直接与管理人员发生顶撞,抗拒班组的统一安排,成为班组管理中的阻力。
班组的管理,是面对面的直接指挥,无论是班长指挥职工,还是师傅指挥徒弟,它都与上级领导的间接指挥有许多不同,班组管理不仅是一个具体的责任分配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情感的转移和传递过程,不考虑被指挥者的情绪动态,只会使班组的管理陷入一种盲目的被动状态。不难想象,一个天天扯皮、闹别扭的班组是怎样的一个班组,一个天天有组员闹矛盾的组长怎么能顺利地开展工作。情绪的变化是个人的事,但一旦带入班组的工作就不是一个人的事情了。所以,作为一个基层的管理人员必须时刻注意管理中职工情绪的微妙变化,用正确的方法、相应的对策灵活地处理这种管理中的潜在危机,保证每天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职工的情绪状况是班组安排不同岗位工作和岗位协作的基础。
管理就是为了实现工作的效率化,同时又协调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达到共同目标的一种活动。班组管理活动的效果和质量既取决于管理者,又取决于班组成员,能否充分利用他们的情绪作用力量,就成了每次管理活动的关键。
每个班组成员都是一个社会人,他总会随着环境改变而自觉或不自觉地调整自己的社会角色,有时他也会把家庭所产生的情绪带到工作中,当一个班组成员情绪极低落,思想极麻痹的时候,绝对不能让他在装置运行及不平稳的岗位上,他会因为工作压力和麻痹思想而误操作,使安全生产没有保障,曾经发生的大小生产事故可以说很多是因为情绪作用下的误操作造成的;对一个充满进取精神状态的班组成员而言,可以适当委以他责任心比较强的岗位,这既适应了班组技术培养的要求,又让被管理者有一种成就感,从而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充分重视班组成员的情绪动态和对班组管理的积极影响,发挥出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2篇 影响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安全管理质量的因素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实现,利用远动技术可以迅速而准确地获得变电站运行的实时信息,完整地掌握变电站的实时运行状态,为及时发现变电站发生的故障并做出相应的决策和处理创造了条件。可以说,变电站综合自动化和变电站无人值班技术是变电站监控和保护发展的主流和必然趋势。如何提高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管理水平,提高变电站安全性,保证无人值班变电站的高效经济运行就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
1客观因素
1.1变电站一次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检修质量的影响
某35kv变电站新增1台35kv站用变,由于采用了不合理的设计方案,使得现场操作人员操作该站用变高压跌落保险时必须将操作拉杆跨越在35kv变压器上方进行,这是十分危险的,任何一个操作熟练的操作人员都不能保证万无一失。这是由于设计方案的不合理造成的安全隐患。设备设计方案的确定,影响到变电站的安全运行,不合理的、不切实际的设计方案,最终会严重地威胁安全。但是,即使有了好的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能保证施工质量和安装工艺,同样对变电站的安全运行是一个隐患。另外,检修人员对检修工艺要求把握不好,不能保证检修质量,不能做到“修必修好”,甚至是“越修越烂”,那么对安全将会构成最直接的隐患。曾经有1台110kv的变压器,大修之前一切正常,修了1次之后,几个星期的时间内就发生2次严重的漏油,可见检修质量的重要性。
1.2设备自动化程度的影响
由于设备自动化程度不高,或存在某些先天不足,使操作人员疲于奔命,是影响无人值班变电站安全的又一客观因素。当由于某种原因造成通信中断时,监控人员就不知道现场设备状态及保护动作情况,无法遥控操作现场设备。即使在正常情况下,由于自动化程度不高,连拉合一把刀闸、投退一块重合闸出口连接片都需要操作人员到现场,相对于数目众多的变电站设备而言,人员就显得力不从心、疲于奔命了,而人员的过度疲劳同样对安全是一个严重的威胁。同时,监控设备经常出现问题,比如瞬时大批量的上传一些干扰信号,有些信号是误发的,这严重地干扰了监控人员的判断,有时难免会遗漏掉大量信息中的一部分,而正是这被遗漏的部分信息,恰恰可能是关键的信息,对无人值班变电站安全运行造成干扰,而这些干扰可能会演变为造成事故或事故扩大的重要因素。
1.3自然环境因素对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影响
任何事物都要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人在噪音、粉尘、炎热等恶劣环境条件下,心理、生理方面都会有很大的变化。大雾的情况下,能见度低,设备的铭牌会看不清楚;噪音下工作,操作人员可能会注意力不集中,监护人操作人唱票复诵可能会听不清,人也会因噪音而变得烦躁;天气炎热时,人的心理也会因生理上受到的影响而发生不利于安全的变化。另外,操作地点的光线不足也可能会使操作人员看不清设备的位置、状态,导致操作人员看错铭牌、走错间隔。洪水可能会使变电站设备基础损坏。
2主观因素
2.1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的不足
在电气操作中,有的人进行很复杂的操作也不发生误操作,而有的人即使很简单的操作也会发生误操作,有的还不止一次误操作,除了大意外,不可忽视的是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上的差异。由于有些操作人员对设备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和了解的程度不够,从而导致对操作方法不熟悉,对操作中发生的问题无法解决。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出现误操作就少,而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出现误操作的几率就较高。
2.2工作责任心不强
操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不认真是无人值班变电站安全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部分人员为了省事,对于巡视中发现的设备缺陷,认为没有什么紧要的,不及时汇报处理,导致缺陷恶化,最终导致被迫停电甚至造成事故;还有的填写记录不及时,巡视设备走形式,监盘不仔细,对站内工作不热心,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
2.3生理、心理上的问题
某种程度上讲,值班人员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的疾病,都对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安全有着一定的影响。人感冒了,注意力会不集中,人发烧时也会感到无力,有的病还可能导致视力下降、听力下降、精神恍惚,等等,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操作,是诱发误操作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一大因素。
2.4安全意识不强
部分值班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对变电站的安全运行也是一大威胁。有的值班人员操作中图方便,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擅自改变顺序,不认真唱票复诵,导致操作漏项或跳项,最终造成事故。还有人对别人发生的不安全行为不加制止,碍于面子不批评不指正,任其违章。有的对于别人的指正不以为是,不接受教育,人为地给变电站的安全造成了不利因素。
2.5过分自信
有的人过分自信,认为自己对设备十分熟悉,对系统运行方式已经是了如指掌,认为不会有什么问题,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过分的自信、盲目的自信,必将埋下事故祸根。
3管理因素
3.1人员配置不合理的影响
在人员配置上,一是要人数足够,二就是要人员的平均素质和技术水平达到一定的水平。人员平均技术水平不足,就不能适应无人值班变电站日益增多的形势,也不能适应新设备、新技术日益增多的形势,同时也难以满足众多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工作需要。另一方面,人员紧缺,使值班员疲于奔命,使变电站安全管理显得力不从心。
3.2职责分工不明确的影响
职责分工不明确,相互推诿,部门之间人员运用不能各尽其能,这对本来人员就短缺的基层班组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增加了不必要的基层班组的工作量,也严重影响到基层班组的工作质量。职责分工不明确,必定会影响到安全质量,因此,应站在全局提高效率的高度,统筹安排,尽量做到职责分工明确。
3.3规章制度不健全
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会使值班运行人员在工作中无法可依,工作质量也就难以保证。因此,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是规范操作标准、保证运行操作质量的必要措施。
3.4规章制度不落实
即使建立和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有具体的标准、规范的操作规程,但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要求,就无法保证工作质量,出现误操作就在所难免。不良的班组环境也是导致电气操作质量下降的一个重要因素。班组管理混乱,劳动纪律松懈,内部不团结,分配不公平,奖罚不合理,必然在职工的思想上产生一定的不满情绪,如果把这种不满情绪带到工作中,必然在电气操作和其他工作方面引起不良后果。
影响无人值班变电站安全运行水平的因素很多,关键还是抓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落实。规范化的管理,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不断地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多交流,使人员的安全意识得到提高,加强责任心,提高运行人员业务素质。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每个薄弱环节制订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加强设备缺陷的闭环管理,做到“发现及时、能修必修、修必修好”。合理安排工作,确保每个环节都能紧密相连不出纰漏,才能在安全上做到超前预控,使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安全运行得以保障。
第3篇 影响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安全管理质量的综合因素分析
随着我国计算机、电子、通信和控制技术的发展,电力系统微机监控与保护技术在我国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实现,变电站远动技术的运用越来越普遍,利用远动技术可以迅速而准确的获得变电站运行的实时信息,完整地掌握变电站的实时运行状态,为及时发现变电站发生的故障并做出相应的决策和处理创造了条件。
攀枝花电业局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兴建始于1999年4月,至今已发展为25个变电站,无人值班集中控制中心也从最初的一个增加到目前的三个。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对影响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管理质量的综合因素进行了分析,认为只要有针对性地加以防范,对提高运行管理水平、防止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保障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影响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安全管理水平的客观因素。
⒈变电站一次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检修等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由于设计疏忽了某些关键的问题,使得现场操作人员操作中存在很大的困难,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如某35kv变电站新增一台35kv站用变,由于采用了不合理的设计方案,使得现场操作人员操作站用变高压跌落保险时必须将操作拉杆跨越在35kv变压器上方进行操作,这是十分危险的,这是设计方案的不合理造成的安全隐患。另外,因为防误闭锁装置的问题造成不得不起用解锁钥匙,也给事故的发生客观上形成了条件;再如,某35kv变电站配电房的基础存在严重的塌陷现象,最终导致配电房不能用,得另建配电房,所以,不切实际的设计方案,最终会严重的对安全构成威胁;但是,即使有了好的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能保证施工质量和安装工艺,那同样对变电站的安全运行是一个隐患;另外,检修人员对检修工艺要求把握不好,不能保证检修质量,不能做到“修必修好”甚至是“越修越烂”,那么对安全将会构成最直接的隐患。曾经就有台110kv的变压器,大修之前一切正常,修了一次后才几个星期内的时间就发生两次严重漏油的缺陷,可见检修质量的重要性。
2目前的设备自动化程度不能完全满足无人值班的条件。
由于设备自动化程度不高,或存在某些先天不足,使操作人员疲于奔命,是影响无人值班变电站安全的又一客观因素。当某种原因而造成通信通道中断时,监控人员不知道现场设备状态、保护动作情况等,或者无法操作现场设备。即使在正常情况下,由于自动化程度不高,连拉合一把刀闸、投退一块重合闸出口连接片都需要操作人员到现场,造成人员的过度疲劳同样对安全是一个严重的威胁。同时,监控设备经常会出现问题,比如瞬时大批量的上传一些干扰信号,有些信号是误发的,这严重的干扰了监控人员的判断,有时难免会遗漏掉大量信息中的一部分,而正是这被遗漏的部分信息,恰恰可能是关键的信息,对无人值班变电站安全运行造成一些干扰,而这些干扰可能会演变为造成事故或事故扩大的重要因素。设备技术水平的不足,是影响无人值班变电站安全质量的又一客观因素。
3.自然环境因素对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影响。
任何事物都要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变电站的设备和对其进行操作的操作人员也在其中之列。人在噪音、粉尘、炎热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心理生理方面都会有很大的变化,大雾的情况下,能见度低,设备的铭牌会看不清楚;噪音下工作,操作人员可能会注意力不集中,监护人操作人唱票复票可能会听不清,人也会因噪音而变的烦躁;天气炎热时,人的心理也会因生理上受到的影响而发生不利于安全的变化。另外,操作地点的光线不足也可能会给操作人员走错间隔、看错铭牌造成一定的条件,使操作人员看不清设备的位置、状态;杂草丛生的环境也可能会挡住设备铭牌,使操作人员走错间隔;洪水可能会使变电站设备基础损坏。诸如此类,等等。这些由于环境方面的因素对操作人员、对设备客观上也构成一定的影响,要加以措施防范。
第4篇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禁止使用未取得年检合格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第六条 高炮、火箭作业站点的布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必须调查和掌握高炮、火箭射程范围内的城镇、厂矿企业、村庄等人口稠密区的分布情况,绘制安全射界图。作业时,高炮、火箭的发射方向和角度应避开上述地点,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存放高炮、火箭的作业站点必须建设专用库房。人雨弹、火箭弹等必须存放于弹药库中,禁止与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共同存放。作业装备必须有专人看管。
第八条 采用向空中施放人雨弹、火箭弹、焰弹等方式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按照空域申请的程序和有关规定申请作业空域,并将申请过程记录、留存,在有关部门批复的空域和时限内实施作业;未申请空域或虽申请空域但未得到批准的,禁止实施作业。
第九条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作业装备进行认真检查, 确保作业装备处于完好状态。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规程和业务规范,按照作业装备的使用方法和程序进行操作、排除故障,禁止违规操作。
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点、回收弹壳,统计故障弹,上报作业情况,对高炮、火箭发射架进行维护、保养,并存放于库房中。
第十条 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雨弹、火箭弹的出、入库规章制度,准确掌握弹药的存储数量、批号、使用期限和配发等情况。人雨弹、火箭弹的运输,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非作业期间,人雨弹、火箭弹应当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清点回收,由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作业站点禁止存放。对于自建仓库保管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认可。高炮、火箭发射架必须入库封存,关键部件要拆卸交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以及超过保存期和有破损的人雨弹、火箭弹。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上述人雨弹、火箭弹,应立即封存,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时组织回收保管,并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销毁。
违法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或超过保存期的人雨弹、火箭弹,应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报废的审批程序和处理规定。
禁止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作业单位转让已报废的作业装备。
第十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实行统一订购制度。
作业用高炮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统一组织向军队购买,并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购置,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点的生产企业购买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鉴定,并由其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产品;购买合同副本应交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按时组织编报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度需求计划,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五条 禁止非法倒买、倒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调配的,跨省(区、市)须由相关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共同批准;本省(区、市)内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点生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统一订购制度,作好售后服务工作。
禁止销售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鉴定的以及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时,有关生产企业和单位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承担应有的责任,并将产品质量原因分析报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必须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工作,规范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提纲。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事件时,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本地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影响安全管理执行力的三个因素
执行力是影响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因素。执行力差,管理很难到位,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就难以消除,事故就很容易发生。
执行力的问题就是一个政令畅通的问题,落实到位的问题。矿井要安全高效发展,就要从根本上提高执行力,因为执行力直接关系到我们安全生产管理的效果。在一个企业,出现“执行力危机”,决不是一天两天就形成了的,这其中就有一个“恶性循环”的过程。发现执行不力的现象,没有及时找原因,更没有采取积极果断的措施进行纠正,直到形成一种不良风气了,才深感“头痛”,才从管理队伍和员工队伍中去找原因。良好的执行力,需要从干部到员工有一个良好的风气,尤其是领导层要有一个良好的管理风气,而执行不力的背后,笔者个人认为,除了制度建设问题,干部的学习与修养问题,行业的体制优化问题等等以外,主要有三大方面的问题。
一是人才队伍建设因素。德才兼备的管理人才是提升企业执行力的重要环节,但人才靠培养,靠教育,靠信任,靠呵护。这几年我们确实有一些单位,对人才队伍的建设“重视在嘴上”,“落实在文件上”,没有系统的思路,缺乏“为企业长远发展着想”的实干精神,更别说个别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了,这就造成了人才队伍的紧缺和流失。不从根本重视人才的培养,就会造成管理人才队伍的脱节,造成我们有实际经验和能力的基层管理者十分匮乏。就是在这种人才匮乏的情况下,我们一些基层领导者、管理者的“自傲”之风,“非我莫属”,“缺我不可”的思想,导致了一些基层领导散、慢、傲的不良作风,轻者“软拖”,严重的直接和上级领导“硬顶”,不用心,甚至是不愿意去落实。我们一些矿井在对待这些有多年管理实践经验,也比较适用的人,常常是“姑息迁就”,如此“恶性循环”,根本无法保证制度执行的到位。有的矿井基层管理领导“几起几落”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个别领导就是因为职工意见“太大”,也通过组织查证,本身确实有问题,但下了过不了几天还得重新启用。我们的企业领导也确实有“苦衷”,因为没有合适的人才可用。通过这些年的事实证明,对人才队伍的建设问题是令我们警醒和深思的时候了。
二是领导表率作用因素。俗语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企业管理过程中领导自身的作风无时无刻不影响着他的属下。如果主管领导或者职能部门的领导工作作风浅浮,就会导致管理松懈,更是直接给基层区队领导带来直接负面影响,他们会认为上面的领导就只动动嘴皮子,搞搞遥控指挥,下面怎样抓的,如何落实的,效果如何,懒于监督,疏于过问,更不用说考核。而基层领导的执行力从思想松到行为松,能拖则拖,能顶则顶。所以我们不得不承认,执行不力和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紧密相关。我们在教育干部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同时,更应反省我们领导自身的价值人生观问题,我们肩负企业发展,组织培养,员工信任等种种责任,我们的事业心,责任感,人生的目标和追求决不应仅仅系于一项“乌纱帽”上,决不应上级面前“做秀”,群众面前“做假”,工作业绩“做文章”,决不应成天想的是领导的“脸色”、领导的“重视程度”,思考和计较的是个人的患得患失。我们在考察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时,也应扪心自问,自己对党、对企业、对广大群众的忠诚度。
三是分配公平合理因素。分配影响执行力是不争的事实。这里说的分配,不仅仅是指员工之间的分配,因为攀比都不仅是在员工之间存在,领导之间要攀比,上下级之间要攀比,能力大的与能力小的要攀比,做事多的与投机取巧要攀比,岗位工种、一线二线地面等等都要攀比。那么只寄希望于用思想政治工作去做好员工对“分配政策倾斜”的接授和理解是远远不够的,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努力切合实际让分配最大限度的公平,而不是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分配办法,领导不随意表态,批“报告”,让效益必须在通过努力中获得,让执行力在心平气顺中得到提高。煤矿无须好复杂的分配形式,能真正把计件工资分配这种简单而却十分有效的分配形式搞好就不容易了,目标是努力公平公正合理,标准是绝大多数干部员工的接受和认可。
第6篇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禁止使用未取得年检合格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第六条 高炮、火箭作业站点的布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必须调查和掌握高炮、火箭射程范围内的城镇、厂矿企业、村庄等人口稠密区的分布情况,绘制安全射界图。作业时,高炮、火箭的发射方向和角度应避开上述地点,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存放高炮、火箭的作业站点必须建设专用库房。人雨弹、火箭弹等必须存放于弹药库中,禁止与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共同存放。作业装备必须有专人看管。
第八条 采用向空中施放人雨弹、火箭弹、焰弹等方式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按照空域申请的程序和有关规定申请作业空域,并将申请过程记录、留存,在有关部门批复的空域和时限内实施作业;未申请空域或虽申请空域但未得到批准的,禁止实施作业。
第九条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作业装备进行认真检查, 确保作业装备处于完好状态。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规程和业务规范,按照作业装备的使用方法和程序进行操作、排除故障,禁止违规操作。
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点、回收弹壳,统计故障弹,上报作业情况,对高炮、火箭发射架进行维护、保养,并存放于库房中。
第十条 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雨弹、火箭弹的出、入库规章制度,准确掌握弹药的存储数量、批号、使用期限和配发等情况。人雨弹、火箭弹的运输,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非作业期间,人雨弹、火箭弹应当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清点回收,由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作业站点禁止存放。对于自建仓库保管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认可。高炮、火箭发射架必须入库封存,关键部件要拆卸交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以及超过保存期和有破损的人雨弹、火箭弹。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上述人雨弹、火箭弹,应立即封存,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时组织回收保管,并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销毁。
违法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或超过保存期的人雨弹、火箭弹,应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报废的审批程序和处理规定。
禁止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作业单位转让已报废的作业装备。
第十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实行统一订购制度。
作业用高炮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统一组织向军队购买,并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购置,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点的生产企业购买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鉴定,并由其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产品;购买合同副本应交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按时组织编报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度需求计划,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五条 禁止非法倒买、倒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调配的,跨省(区、市)须由相关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共同批准;本省(区、市)内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点生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统一订购制度,作好售后服务工作。
禁止销售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鉴定的以及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时,有关生产企业和单位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承担应有的责任,并将产品质量原因分析报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必须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工作,规范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提纲。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事件时,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本地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