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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安全监察部安全管理职责 第2篇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的规定 第3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规定 第4篇安全管理效能监察方案工程 第5篇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监察办法 第6篇安全管理监察局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7篇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
第1篇 安全管理监察局安全生产责任制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在集团公司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并适时组织修订。
3、负责集团公司各矿、煤业公司、地面生产厂(处、公司)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依法对威胁集团公司矿井安全的各类越层越界小煤矿进行监控和查处。
5、负责集团公司各矿、煤业公司、地面生产厂(处、公司)的质量标准化检查评定。
6、负责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集团公司各矿、煤业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年检及认证工作。
8、负责集团公司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和审定工作。
9、参与重大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工程设计的审查和安全科技的推广应用。
10、参与集团公司以及各二级单位安全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
11、参与组织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认证;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干部、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12、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各类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13、负责集团公司安全工作的评比考核工作。
14、参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的编制与审查,并监督其落实情况。
15、监督检查安全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使用情况和安全重点工程的进度、质量情况。
第2篇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监察办法
1 目的
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的压力管道管理。
3 编制依据
--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4 管理要求或规范
4.1 安全管理
4.1.1 有关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a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b 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
c 制订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d 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e 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
f 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
g 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h 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4.1.2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a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b 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c 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
d 建立技术档案。
e 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f 制订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
g 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h 对输送可燃、易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视检查制度,指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救队伍,并定期演练。
i 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j 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4.2 安全监察
4.2.1 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4.2.2 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4.2.3 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3篇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
1 目的
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的压力管道管理。
3 编制依据
--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4 管理要求或规范
4.1 安全管理
4.1.1 有关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a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b 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
c 制订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d 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e 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
f 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
g 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h 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4.1.2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a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b 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c 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
d 建立技术档案。
e 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f 制订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
g 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h 对输送可燃、易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视检查制度,指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救队伍,并定期演练。
i 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j 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4.2 安全监察
4.2.1 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4.2.2 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4.2.3 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4篇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监局的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设施。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四条 凡需购置特种设备,购置前应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报告,经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后方可实施购置。
第五条 购置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从省级以上认可的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购置。
第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七条 凡是在我厂承担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或施工队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安装、修理许可证及有关证件。承担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或施工队伍,在开工前,由用工单位负责审查其安全资质证及有关证件,同时与生产科签订安全协议,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用工单位提前一周将施工单位的有关资料证件、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报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经审查合格后,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由使用单位写出验收报告,并附上图纸及技术资料和施工方案等资料,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检验和技术鉴定,合格后颁发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的车间及设备动力科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要提前把检验计划报生产科,由生产科(安全)负责与公司联系校验事宜。有关车间及设备动力科负责安排具体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5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监局的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设施。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四条 凡需购置特种设备,购置前应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报告,经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后方可实施购置。
第五条 购置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从省级以上认可的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购置。
第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七条 凡是在我厂承担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或施工队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安装、修理许可证及有关证件。承担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或施工队伍,在开工前,由用工单位负责审查其安全资质证及有关证件,同时与生产科签订安全协议,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用工单位提前一周将施工单位的有关资料证件、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报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经审查合格后,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由使用单位写出验收报告,并附上图纸及技术资料和施工方案等资料,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检验和技术鉴定,合格后颁发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的车间及设备动力科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要提前把检验计划报生产科,由生产科(安全)负责与公司联系校验事宜。有关车间及设备动力科负责安排具体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的车间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第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需化学清洗时,使用车间、科室要提前一周将所用清洗队伍资格证、清洗方案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备案。委托市质监局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化学清洗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委托市质监局进行验收,验收时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人员及生产科(安全)参加。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需报废的,由主管科室写出申请报告,经厂领导批准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并向市质监局办理注销。
第十三条 气瓶所有的附件必须齐全(防震圈、瓶阀、瓶帽)、安全可靠,如发现缺少安全附件或损坏的、瓶体有油脂的,严禁使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效验,要达到齐全、准确、安全可靠,并做好记录。
起重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要定期检查,要达到齐全、灵敏、安全可靠,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取暖用锅炉必须按规定配备相适应的软水设备,保证锅炉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设施的作业人员极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要建立、健全设备技术台帐。应制定突发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6篇 安全管理效能监察方案工程
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责任评价体系,加强安全管理协同,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监〔2022〕35号文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监察范围
所属各单位、重点监察环卫科生产单元、路政清扫相关的外协安全管理。
三、监察任务
效能监察着重从以下六个方面强化安全管理工作:
一是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者的履职行为,确保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有效性;
二是增强事故防范意识,实现危险源发现、分析、治理的预防性和及时性;
三是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提高岗位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是加强对协力单位考核评价,提升协力单位人员人身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稳定性;
五是营造安全管理氛围,坚持“安全第一”方针,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的全员性和预防性;
六是评价考评各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绩效,保障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性。
四、监察内容
(一)管理者安全履职行为
1.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职情况。管理者是否能认真贯彻落实厂政管理中心的安全要求,做到“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各级管理者是否认真履职,尤其是一线负责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制度规定有效开展工作,工作过程有无相应记录,各级管理者履职行为是否可追溯。
2.日常安全管理履职情况。对本单位的不安全因素是否了解,是否进行辨识、分析、评价,是否有相关对策措施,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是否落实。
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安全事故处理中是否追究事故的管理责任,针对暴露的问题是否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否准确,有无规避责任、逃避处罚等行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罚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是否存在安全事故瞒报行为。
(二)安全重点领域及薄弱环节管控
1.危险源辨识与管控。是否对各岗位区域危险源进行系统识别和及时更新,危险源的上报及风险评价和控制工作是否按规定执行。针对各岗位危险源及安全预防措施的培训工作是否落实到每位员工。
2.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是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大事故隐患是否按规定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有无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情况。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是否按规定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3.安全事故“举一反三”的管理。针对中心发生的安全事故,是否进行“举一反三”学习并有相关记录,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相应排查,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有效整改。
4.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是否落实。
(三)协力单位的安全管理
1.安全教育培训执行情况如何,特种作业持证、安全员配备及履职情况如何。
2.施工单位是否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评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有专项方案,是否经过专家论证。是否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并留有书面记录。
3.对协力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在安全管理上是否存在“以包代管”现象,针对协力单位的安全工作是否采取了针对性强的有效管理措施。
五、监察要求
(一)审查现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制度的执行度,监督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
(二)各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履职评估时,每月按照附件1格式填写《日常安全管理履职评估表》,对安全事故追究情况进行评估时,按照附件2格式填写《安全事故管理履职评估表》。
(三)安全管理效能监察工作督查小组对监察中发现的安全管理和管理者安全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应及时出具相应的整改通知书并责成整改,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六、工作计划
(一)2022年7月起,安全管理效能监察评估工作正式开展,对各单位安全管理开展现场监察,按月推进。
2022.7.15
第7篇 安全监察部安全管理职责
1 主任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职责的全面落实。安全工程师和培训工程师积极协助主任的工作,主任不在时在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主任的安全职责。
2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协助领导组织推动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施工经理汇报工作。
4 安全工程师:
4.1 编制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4.2 编制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批准后组织落实。
4.3 参加重大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
4.4 负责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对危及人身、设备安全行为应指令先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领导。
4.5 负责组织安全网络活动。
4.6 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
4.7 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的预防工作。
4.8 负责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
4.9 负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证件管理。
4.10 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健康与安全程序》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
4.11 负责劳动安全防护设施(用品)计划的编制工作。
4.12 负责安全防护设施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样品的选定和到货后的检查、试验以及发放时审批工作。
4.13 监督、检查、考核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施工竞赛活动。
4.14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4.15 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4.16 在施工调度会上,检查和布置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4.17 参加重伤、死亡、重大机械、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公司内各类损伤事故的统计和上报。
4.18 努力开发公司的安全管理软件,使公司的安全管理逐步向现代化迈进。
4.19 负有查禁违章的重要责任,发现违章必须及时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