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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安全管理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2

轮胎安全管理

第1篇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安全管理标准

1 机械设备进场

1.1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必须是符合国家、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允许使用的产品。

1.2汽车、轮胎式起重机的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1.3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必须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有效期内的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1.4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必须整机配件及附属装置齐全有效,外观、油漆整洁。

1.5应有有效的车辆年审检验合格证明。

2 机械设备验收

2.1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要求。

2.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2.4各连接件无松动。

2.5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2.6进入施工现场的汽车、轮胎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2.7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

2.8起重机电铃或汽笛等警示信号清晰。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标识标志鲜明。

2.9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完好齐全、灵敏可靠。

2.10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

2.11钢丝绳与卷筒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

3 机械设备试验

3.1 试验前检查:

3.1.1各部总成、零部件、配重、压重、工作装置等,必须齐全完整,安装牢固。

3.1.2规定装设的力矩限制器、指示器、声、光信号、标志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整有效。

3.1.3各种仪表、灯光照明、开关、按纽、后视镜等,必须齐全完好。

3.1.4各操纵杆、制动踏板、方向机等,必须操作轻便,自由行程符合原厂规定。

3.1.5工作机构的吊臂、副臂、吊钩、支腿等金属结构,应焊接良好无变形、裂纹、滑轮、轴销等活动部位,应灵活不偏磨,安装可靠。

3.1.6各部管路不漏油、漏水、漏气,电气线路不漏电。

3.2空载试验

3.2.1用基本臂和最长臂,以正常速度在全程范围内,试验上车回转。

3.2.2当基本臂在最大仰角,以最高速度试验回转,并测回转速度。

3.2.3基本臂在最大和最小工作幅度范围内,试验全程起臂、落臂。

3.2.4当吊臂仰角在50度时,试验吊臂的全程伸、缩,并观察伸、缩顺序及同步情况。

3.2.5空载试验中各种仪表、信号,应显示正常。安全控制装置,应灵敏有效。操纵机构,应轻便准确。运转部位,应无异响、过热现象。

3.3额定载荷试验

3.3.1进行额定载荷试验前,应检查力矩限制器自检功能的有效性。

3.3.2额定载荷试验,必须使用支腿,以最低和最高速度进行提升额定起重试验,重复次数不得少于2次。

3.3.3试验力矩限制器有效性:

3.3.3.1对于允许带载变幅的起重机,采用“定码变幅”方法试验。

3.3.3.2对于不允许带载变幅的起重机,采用“定幅变码”方法试验。

3.3.3.3试验预警信号当实际载荷力矩达到相应工作幅度允许力矩值的90%时,力矩限制器应发出预警信号。

3.3.3.4试验超载信号,当实际载荷力矩达到或略超过相应工作幅度允许值时,力矩限制器必须发出超载信号,并自动停止起重机向危险作业方向的一切动作。

3.3.4当基本臂在相应工作幅度的最大额定起重量时,将重物提升离地200mm高度,确认正常后再提升到最大高度,中间制动1次,将重物下降到离地面200mm处,从正后方中心线向左、右各回转120度,中间制动1-2次将重物下降到地面。试验中同时测定重物匀速提升、下降的最大最小稳定速度和回转的最小稳定速度。

3.3.5以1/2长主臂的最大额定起重机的30%,在相应工作幅度,吊臂位于正侧方,将重物提升离地200mm高度,起臂到最小工作幅度,再落臂回原位。并在作业范围内做全程回转,提升重物到最大高度,将重物下降到地面。

3.3.6基本臂全缩状态位于正侧方,以最长主臂允许带载伸、缩的最大起重量,在相应工作幅度,将重物提升离地200mm高度后,做全伸主臂、全缩主臂,将重物下降地面。

3.3.7吊臂位于正侧方,以最长主臂加副臂,在最大额定起重量的相应工作幅度,将重物提升到最大高度后,再将重物下降到地面。其间包括重物的悬空停留后,再重复升、降重物不得出现下滑现象,升、降过程中各制动1-2次。

3.3.8额定载荷试验中:

3.3.8.1考核起重机各机构及制动器,在额定载荷时的正常工作性能。

3.3.8.2最大额定起重量时,支腿不应翘离地面。

3.3.8.3完成额定载荷试验后,各机构或结构件,不应出现永久变形和裂损。

3.3.8.4额定载荷试验中,各项动作应连续进行。试验结束,应测液压油的温升(一般不应超过40度)

4 人员

4.1汽车、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属于特种作业,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司机等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驾驶员还应取得公安部颁发的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上岗。

4.2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5 机械设备安全使用

5.1汽车、轮胎式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平坦坚实,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5.2起重吊装指挥人员作业时应与起重司机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起重司机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起重司机可拒绝执行。

5.3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

5.4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

5.5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5.5.1 表面有裂纹、破口。

5.5.2 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5.5.3 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5.5.4 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5.5.5 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5.6作业前注意事项:

5.6.1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内燃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压力应达到规定值,且油温超过30℃。

5.6.2起重机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5.6.3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进行空载试验,试验各工作机构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

5.7作业中注意事项:

5.7.1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5.7.2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5.7.3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安全保护装置,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5.7.4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

5.7.5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5.7.6 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梭角之间应加垫块。

5.7.7 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好拉绳。

5.7.8 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5.7.9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后进行检修。

5.7.10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5.7.11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

5.7.12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5.7.13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5.7.14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5.7.15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5.7.16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5.7.17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5.7.18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5.7.19重物在空中需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5.7.20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5.7.21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5.7.22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5.7.23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应更换制动带。

5.7.24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起重机时,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得小于2m。

5.5.25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5.8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

6 退场

6.1起重机退场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

6.2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7 资料

7.1设备租赁单位营业执照。

7.2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7.3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7.4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附有效证件复印件)。

7.5运转和交接班等记录。

7.6检查记录。

第2篇 轮胎工安全管理规定

1.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充气工,他人不得擅自充胎气。

2.空压机一定要有压力表,储气筒必须有安全阀,定期检查和定期校验,并做好检查和校验记录。

3.在充气前,应检查内胎和外胎,轮胎和轮车圈(钢圈)的尺寸是否相符。平式轮车圈的挡圈和销环的内、外直径与轮圈的内外直径是否相配合,轮胎有无裂缝和损伤,安全阀、压力表是否正常,充气管等是否良好,其它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可靠。在确认上述各项无问题时,才能进行充气。

4.严重腐蚀的钢圈、销环、挡圈和破旧的轮胎不准充气。

5.对平式轮圈的轮胎充气时,销环的一面紧贴挡圈,另一面要全部卡入轮圈内,并卡紧、卡牢。

6.平式轮圈轮胎充气时,应用合适的黑色金属板、棒插入轮圈的孔内,以防销环和挡圈飞出。

7.复合轮胎充气,应将所有的螺母拧紧,防止在充气时螺母飞出。

8.在充气过程中,先充少量的气,然后敲打轮胎、挡圈和销环,使销环全部就位后再继续充气。

9.在充气时,充气工一定要配用轮胎气压表,各种轮胎气压不得超过该轮胎的允许压力。

第3篇 轮胎式装载机安全管理规定

(1)装载机工作距离不宜过大,超过合理运距时,应由自卸汽车配合装运作业。自卸汽车的车箱容积应与铲斗容量相匹配。

(2)装载机不得在倾斜度超过出厂规定的场地上作业。作业区内不得有障碍物及无关人员。

(3)装载机作业场地和行驶道路应平坦。在石方施工场地作业时,应在轮胎上加装保护链条或用钢质链板直边轮胎。

(4)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照明、音响装置齐全有效;

②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符合规定;

③各连接件无松动;

④液压及液力传动系统无泄漏现象;

⑤转向、制动系统灵敏有效;

⑥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5)启动内燃机后,应怠速空运转,各仪表指示值应正常,各部管路密封良好,待水温达到55℃、气压达到0.45mpa后,可起步行驶。

(6)起步前,应先鸣声示意,宜将铲斗提升离地0.5m。行驶过程中应测试制动器的可靠性。并避开路障或高压线等。除规定的操作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严禁铲斗载人。

(7)高速行驶时应采用前两轮驱动;低速铲装时,应采用四轮驱动。行驶中,应避免突然转向。铲斗装载后升起行驶时,不得急转弯或紧急制动。

(8)在公路上行驶时,必须由持有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并应遵守交通规则,下坡不得空挡滑行和超速行驶。

(9)装料时,应根据物料的密度确定装载量,铲斗应从正面铲料,不得铲斗单边受力。卸料时,举臂翻转铲斗应低速缓慢动作。

(10)操纵手柄换向时,不应过急、过猛。满载操作时,铲臂不得快速下降。

(11)在松散不平的场地作业时,应把铲臂放在浮动位置,使铲斗平稳地推进;当推进时阻力过大时,可稍稍提升铲臂。

(12)铲臂向上或向下动作到最大限度时,应速将操纵杆回到空挡位置。

(13)不得将铲斗提升到最高位置运输物料。运载物料时,宜保持铲臂下铰点离地面0.5m,并保持平稳行驶。

(14)铲装或挖掘应避免铲斗偏载,不得在收斗或半收斗而未举臂时前进。铲斗装满后,应举臂到距地面约0.5m时,再后退、转向、卸料。

(15)当铲装阻力较大,出现轮胎打滑时,应立即停止铲装,排除过载后再铲装。

(16)在向自卸汽车装料时,铲斗不得在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当汽车驾驶室顶无防护板,装料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17)在向自卸汽车装料时,宜降低铲斗及减小卸落高度,不得偏载、超载和砸坏车箱。

(18)在边坡、濠沟、凹坑卸料时,轮胎离边缘距离应大于1.5m,铲斗不宜过于伸出。在大于3度的坡面上,不得前倾卸料。

(19)作业时,内燃机水温不得超过90℃,变矩器油温不得超过110℃,超过上述规定时,应停机降温。

(20)作业后,装载机应停放在安全场地,铲斗平放在地面上,操纵杆置于中位,并制动锁定。

(21)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22)装载机铲臂升起后,在进行润滑或调整等作业之前,应装好安全销,或采取其它措施支住铲臂。

(23)停车时,应使内燃机转速逐步降低,不得突然熄火;应防止液压油因惯性冲击而溢出油箱。

轮胎安全管理3篇

(1)装载机工作距离不宜过大,超过合理运距时,应由自卸汽车配合装运作业。自卸汽车的车箱容积应与铲斗容量相匹配。(2)装载机不得在倾斜度超过出厂规定的场地上作业。作业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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