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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外部相关方环境和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对影响单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外部相关方进行管理或施加影响,保证单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的实现。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单位外部相关方的环境和安全管理。
3 职责
3.1安全办公室负责外部相关方职业健康安全行为的归口管理和监督。
3.2办公室负责外部相关方环境行为的归口管理和监督。
3.3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外部相关方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4 管理规定
4.1 管理处主要的外部相关方包括:工程和服务承包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向管理处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来访者、驾乘人员等。
4.2 工程承包单位和向管理处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
4.2.1 工程施工
4.2.1.1 路上施工单位应执行路政与交警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道路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上路施工。工程主管部门应对其遵守有关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4.2.1.2 对其他施工,工程主管部门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施工方案,并对其环境保护和安全措施内容进行审核。工程主管部门应对施工中的环境保护和安全事项做出明确要求(包括用电、防火、车辆等安全),将有关内容列入合同,或与施工单位签订协议。工程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施工单位遵守合同或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2 对向管理处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对其提出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要求;签订合同时,应将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的内容列入合同,并监督管理。
4.3 对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管理
4.3.1 采购部门在选用材料、物品、设备时,除考虑满足使用要求以外,还应考虑其环境影响和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4.3.2 确定材料、设备供方前,首先应对供方进行评审,在产品质量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选用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业绩好的供方。
4.3.3 由采购部门对材料、物品、设备供应单位提出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技术要求。在签订采购(包括运输)合同时,应向供方明确环境保护和安全方面的要求和措施。
4.3.4 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到场后,由采购部门组织对其环保性能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不合格的材料、物品、设备,禁止使用。
4.4 对来访者的管理
对口接待部门、单位负责向来访者介绍管理处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规定,并要求其遵守。来访者需要进入有关工作现场时,应向他们介绍必要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知识和提供必需的防护用品。
4.5 环境和安全提示
4.5.1 为确保通行高速公路的司乘人员的安全,在相关路段设置环境和安全内容的提示牌,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提示。
4.5.2 信息系统利用可变情报板,通报有关路况信息,做好安全行车提示,并做好记录。
4.5.3 出现雾、雪等恶劣天气时,收费站向过往车辆发放安全提示卡,口头提醒,注意安全。
4.5.4 发现车辆在不安全状态行驶,危及行车安全时,要及时进行提示。
4.5.5 在相关场所应张贴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4.6 外部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外部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由第一受理者做好记录,及时处理、答复。处理不了的,向有关部门或上级反映,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第2篇 外部相关方环境和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 目的
对影响单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外部相关方进行管理或施加影响,保证单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的实现。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单位外部相关方的环境和安全管理。
3 职责
3.1安全办公室负责外部相关方职业健康安全行为的归口管理和监督。
3.2办公室负责外部相关方环境行为的归口管理和监督。
3.3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外部相关方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4 管理规定
4.1 管理处主要的外部相关方包括:工程和服务承包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向管理处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来访者、驾乘人员等。
4.2 工程承包单位和向管理处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
4.2.1 工程施工
4.2.1.1 路上施工单位应执行路政与交警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道路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上路施工。工程主管部门应对其遵守有关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4.2.1.2 对其他施工,工程主管部门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施工方案,并对其环境保护和安全措施内容进行审核。工程主管部门应对施工中的环境保护和安全事项做出明确要求(包括用电、防火、车辆等安全),将有关内容列入合同,或与施工单位签订协议。工程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施工单位遵守合同或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2 对向管理处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对其提出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要求;签订合同时,应将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的内容列入合同,并监督管理。
4.3 对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管理
4.3.1 采购部门在选用材料、物品、设备时,除考虑满足使用要求以外,还应考虑其环境影响和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4.3.2 确定材料、设备供方前,首先应对供方进行评审,在产品质量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选用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业绩好的供方。
4.3.3 由采购部门对材料、物品、设备供应单位提出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技术要求。在签订采购(包括运输)合同时,应向供方明确环境保护和安全方面的要求和措施。
4.3.4 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到场后,由采购部门组织对其环保性能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不合格的材料、物品、设备,禁止使用。
4.4 对来访者的管理
对口接待部门、单位负责向来访者介绍管理处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规定,并要求其遵守。来访者需要进入有关工作现场时,应向他们介绍必要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知识和提供必需的防护用品。
4.5 环境和安全提示
4.5.1 为确保通行高速公路的司乘人员的安全,在相关路段设置环境和安全内容的提示牌,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提示。
4.5.2 信息系统利用可变情报板,通报有关路况信息,做好安全行车提示,并做好记录。
4.5.3 出现雾、雪等恶劣天气时,收费站向过往车辆发放安全提示卡,口头提醒,注意安全。
4.5.4 发现车辆在不安全状态行驶,危及行车安全时,要及时进行提示。
4.5.5 在相关场所应张贴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4.6 外部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外部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由第一受理者做好记录,及时处理、答复。处理不了的,向有关部门或上级反映,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第3篇 外部劳务安全生产管理
第1条 外部劳务系指公司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外的农民工和其它用工以及三级以下的城乡建筑企业。项目部使用外部劳务应严格执行公司《外部劳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2条 项目进行工程分包,必须符合《建筑法》有关规定。工程分包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同意,不准违法转包,不准违规分包。
第3条 分包工程的地方施工企业,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简称三证),并符合承包条件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必须与项目部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对安全生产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有关证书和双方签订的合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保存其复印件。
第4条 项目部要监督外部分包企业严格执行公司开展企业文化,实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规定,要与本项目同步开展“安全生产周”、“安全月”、“百日安全无事故”等活动,在施工生产全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法》,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确保全员施工安全。
第5条 对专业技术要求高、施工复杂、难度大和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工程不准分包,关键岗位、关键工序不准使用外部劳务。
第6条 安全贯标工作
1、工程项目上场一个月内,项目总工程师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本项目的危险源,按照程序文件要求进行辩识、评价,并列出一般、重大危险源清单,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清单应及时上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2、工程项目上场后,项目总工程师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本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按照程序文件要求进行适用性识别,并列出《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及时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3、工程项目应对本项目可通过目标管理消除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并报公司安质部备案,管理方案中应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目标、指标,方法及措施、时间表、预算投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