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第1篇管道储运公司库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2篇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3篇液氨生产储运安全管理规定 第4篇储运安全管理规定 第5篇管道储运有限公司库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6篇中石化液氨生产储运安全管理规定 第7篇储运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 第8篇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9篇储运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10篇丁二烯物料生产储运安全管理规定 第11篇储运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 第12篇液体储运进厂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储运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
(1)单位行政正职领导是本单位/部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中一名行政副职领导为本单位/部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对本单位/部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3)负责组织对本单位/部门的危险源、环境因素进行辨识、评价、更新和学习,并制定措施或管理方案加以控制,实现本单位/部门的各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指标。
(4)审核、审批本单位/部门的作业文件,不断修改完善本单位/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相关文件。
(1)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各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网络,配备和聘用专(兼)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
(2)定期对本单位/部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改进。认真配合公司内审和管理评审工作,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提出合理化意见。
(3)负责对本单位/部门员工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包括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本单位/部门员工的环保和安全意识。
(4)在开展工作时,必须坚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 “五同时”原则。
(5)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职业病时,负责参与组织调查和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对事故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6)负责对辖区内相关方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7)认真履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规定的本单位/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2篇 管道储运有限公司库区安全管理规定
一 一般规定
进入库区的所有人员、车辆交通、作业安全、应急管理应执行《管道储运公司、分公司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
库区内设备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或gb50737-2011《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储罐应有编号,罐区管线宜有介质标识及流向标识;
原油库区应设有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内应设专用受警录音电话;
库区内油罐、输油泵等设备、设施的操作,应严格执行其单体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
防爆区不得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
库区在易于观察的位置、照明好的地方宜设置风向标;
库区内要保持清洁、无油污、无积水、无其他可燃物;
库区内管线、法兰、阀门等设备无渗漏,管架完好;
油库冬季运行应执行《输油站(库)冬季运行安全规程》;
库区防恐安全管理执行《管道储运公司、分公司防恐工作细则》;
事故应急预案应执行管道储运公司库区现场处理方案,并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4)》进行响应。
二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2.1 储罐及其附件管理
2.1.1 新建或改建油罐的建造和验收应符合gb50128-2014《立式圆筒型钢制焊接储罐施工规范》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1.2 浮顶油罐中央排水管的放水阀应处于常开状态,中央集水坑应加盖金属网罩。
2.1.3 浮顶油罐日常运行过程中不宜将浮项支柱落到罐底。
2.1.4上罐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上罐时必须穿戴劳动保护服装,严禁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上罐;
上罐人员应消除人体静电后方可上罐;
不得使用非防爆的电器和用具;
雪天应清除盘梯和浮梯上的积雪后上罐;
油罐盘梯同时上(或下)不宜超过4人;
浮顶油罐的浮梯同时上下不应超过3人且不应同一步调行走,固定顶油罐顶上人数不应超过5人,且不应集中在一起,上下油罐时应手扶栏杆;
遇五级及以上大风或雷雨天气时不宜上罐作业,特殊情况上下罐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1.5 储罐及附件安全管理
2.1.5.1 检查要求:
油罐编号、铭牌完整清晰、罐体无腐蚀穿孔现象。
油罐人孔、清扫孔应严密无渗漏,进出罐阀、排污阀、排水阀完好灵活、无渗漏。
浮顶油罐浮顶中央集水坑内无油污、无杂物、浮碟(球)式单向阀应灵活好用,中央排水管排水畅通,无渗漏。
浮顶油罐浮顶紧急排水装置水封槽液位符合设计要求。
浮顶油罐浮顶立柱密封套无开裂,立柱开口销无缺失。浮顶油罐浮舱人孔盖齐全,编号清晰,启盖灵活,浮舱内无油污、积水,焊缝无渗漏。
浮顶油罐蒸汽除蜡装置和加热盘管无渗漏。
浮顶油罐二次密封承压板无损坏,泡沫挡板内无积水、无油污。盘梯、平台、量油孔和浮梯等处应无油污和杂物;平台和浮梯无明显变形;量油孔、取样孔防止产生火花的衬垫完好,取样口平时应处于密闭状态。
油罐浮梯、平台等处护栏,应完好无腐蚀断裂现象。
浮顶静电导出线及附件电气连接线无缠绕现象,两端连接牢固,无锈蚀。
感温光栅无异常、无破损或断裂现象。
量油管、导向管运行时表面有无明显划痕、严重的摩擦,无卡阻。
浮梯轨道上无杂物,浮梯滚轮滚动灵活、无卡阻。
液压安全阀、呼吸阀、阻火器每月检查一次,冬季每周检查一次;呼吸阀灵活好用,液压安全阀的油位符合要求,油质合格,阻火器防火网完好,并做好检查记录。
每月检查一次浮顶上和浮顶密封装置内是否有积油,并及时清理。
在油罐进出油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浮顶运行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进出油作业并及时处理。
2.1.5.2 检查周期
1 动态储罐:进油前、进油中、进油后各检查一次。
2 静态储罐:每7天检查一次。
3 浮舱检查:每月检查一次。
2.2 加热炉管理
2.2.1 加热炉运行时,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炉,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工作压力、介质温度等参数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得不到有效控制。
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变形、渗漏等。
安全附件失效。
燃烧装置损坏、衬里烧塌等。
发生火灾。
加热炉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
其他异常情况。
2.2.2 日常管理
2.2.2.1 检查内容及要求:
1 炉体、孔门等密封严密、无泄漏,附件完好、灵活。
2 炉膛、炉管及衬里正常。辐射管无弯曲、脱皮等异常现象;
3 炉内耐火衬里无脱落、破损;炉体外表面温度符合规范要求。
3 燃油压力、温度等工艺参数无异常,燃烧器雾化良好,火焰明亮,烟囱不冒黑烟。
4 加热炉进出口压力、温度等工艺参数正常,出炉温度符合工艺要求,两管程温差不超过3℃;燃烧器电加热器温度控制在80℃以上。
5 加热炉及其附属设备、设施自控数据远传正常。
6 助燃风系统、燃烧器风机运行正常,风机无异常振动、响声。
7 燃油泵运行正常,无异常振动、响声;
8 罐位正常、罐体附件齐全完好。
9 烟道挡板及空压机系统正常,空压机无渗漏,供气压力满足要求。
2.2.2.2 巡检周期:
1 正常运行:2小时一次
2 监护期间:1小时一次。
3 停运期间:4小时一次。
4 封存期间:15天一次。
2.2.3 输油站库应实施加热炉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每年应进行 1 次,年度检查至少包括加热炉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加热炉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加热炉安全附件检查等。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加热炉安全隐患,使用单位应及时消除。
2.2.4 加热炉本体及安全附件的年度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加热炉的保温层及设备铭牌是否完好。
加热炉的外表面有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损伤等现象。
加热炉的受压元件有无渗漏。
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自动点火和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额定燃料用量或炉管、换热管压降是否异常。
紧固螺栓有无松动。
基础有无不均匀下沉、倾斜等现象。
炉膛内部和燃烧道耐火衬里有无裂缝、松动或脱落。
炉管有无凹陷变形等。
2.3 信息及通信设备管理
2.3.1 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库区视频监控安防设施(不含周边界监控设备)。
根据每日巡检情况及时检修并汇报工业电视系统工作情况,需登高作业时必须检查并佩戴齐全安全防护装置。
按《维护规程》要求定期对监控主机、线缆及探头等设备进行接地、密封圈等进行预检预修,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工业电视主机及监控终端是监控专用设备,严禁用作其他用途,除监控软件、防病毒软件之外,严禁安装其它各种软件,严禁访问互联网。
工业电视主机的参数设置未经过系统管理员同意,不能随意改动。
工业电视主机严禁以直接插拔电源方式开关机。
2.3.2 库区通信光缆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定期对通信光缆铺设路径进行巡查,严禁在光缆附近进行违规作业。
定期对具有金属材料光缆进行接地地阻检测,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库区光缆检修如遇金属加强材料光缆,要提前做好防火防爆处理。
2.3.3 库区通信电缆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库区专业工作人员要了解线路设备和沿线的环境变化按《维护规程》要求对架空线路的垂直、挂钩、外护层认真检查,对异常现象及时处理,剪除影响线路的树枝,移除妨碍线路安全的植被,清理线路上的杂物,排除隐患。
检查吊线与电力线、广播线交越处的防护装置是否完好并起到保护作用。
如遇库区管道或人(手)孔有破损,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发生要做好警示标志,及时修复或更换。要定期清除孔内杂物,抽取孔内积水。
用户引入线部分要保证支撑件牢固、绑扎合格,无托、磨现象,无市电侵入危险。
2.3.4 库区用电话、调度电话安全管理规定:
禁止使用行政电话拨打非法信息台,使用有源话机应符合库区防火用电规定。
禁止调度员点击“免打扰”按钮。
禁止使用调度ip话机拨打行政电话。
2.4 仪表管理
库区仪表及scada系统必须按期维护,确保完好,发生故障及时抢修。
库区内电动阀门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远控功能测试。
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油库的自控联锁保护及泄压系统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
2.5 计量管理
2.5.1 油罐检尺、测温、取样
计量员上罐前穿戴防静电工作服、严禁穿能引起火花的鞋。
上罐前用手接触罐体附件,确保人体静电接地。
上、下罐背工具箱,以便空出手扶盘梯;冬季上罐时采取防滑措施。
根据风向站在上风口位置,打开计量口进行计量操作。
雷电、冰雹、暴雨期间禁止进行上罐操作。
使用便携式电子温度计(pet)时先将pet壳体放到罐体上接地。
到浮顶操作时,应携带手持式仪器检测可燃或有毒气体,并由始终站在顶部平台人负责监护。在确认有危险浓度的挥发油气情况下,应戴上呼吸器,穿全保护服。
2.5.2流量计、体积管及水标间
对配备不少于3台流量计的管线,不允许单台流量计运行(特殊情况下除外)。
流量计启、停时,应先开启备用流量计且运行正常后,再停运待停流量计。
确保流量计在(30~80)%qma_流量范围内运行(检定时除外)。
对停运的流量计、体积管,在无须排空时,开进口(或出口)端一侧阀门,以防止憋压。
2.5.3化验室
在化验室醒目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牌。
开启通风设施,保持化验室内空气清新。
根据油品性质和化验项目需要,选择防毒呼吸器、护目镜、耐腐蚀手套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
不得用湿布擦拭或湿手接触电气设备,不得将电气设备和导线置于潮湿的地方。
通常情况下化验室内溶剂油、酒精、洗剂、棉纱等易燃品存放量不超过一周使用量。
三 电气管理
3.1 电气设置与管理
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
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储罐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
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
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
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中国石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3.2 电气运行管理
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及维护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管道储运电气运行规程》。
库区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
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定期巡视(至少每天巡检一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夜间巡视)。
自备发电机每周至少起动一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5min。
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等应按《预防性试验规程》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修。
认真执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
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3.3 电气检修管理
对架空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
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
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进行带电检修时,应按有关安全规定作业。
四 消防应急系统管理
4.1 消防给水系统
原油库区应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水罐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补水时间不宜超过96小时,自动补水系统完好;消防稳压系统设定压力不应低于0.7mpa,并满足《石油化工企业稳高压消防系统运行与维护规程》(q/sh 0460)要求;严寒地区消防给水管网应采取保温措施。
应消防给水泵房明示消防给水系统流程图和操作程序说明。
消防给水泵应每班盘车1次,每周试运行1次(不少于15min),内燃机应每周试机1次,定期润滑,确保完好。
每日巡查消火栓及控制阀门状况,每季度做1次消火栓出水和控制阀门启闭试验。距消火栓、阀门1.5m以内范围内无障碍,地下消火栓及阀门井内无积水、无杂物,便于操作。
每季度对罐区固定喷淋系统环管、喷嘴、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应对立管下部排渣口进行1次排渣,每年对油罐进行一次喷水试验。
4.2 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泡沫站应明示流程图、操作程序说明,有泡沫液类型、泡沫液储量、有效期、责任人明示牌,系统管路上有泡沫流向标识;每日不少于1次巡查。
泡沫灭火系统应保证接警后2min内泡沫灭火系统投正常运行。
泡沫泵每天盘泵不少于1次,每周试泵1次,每月润滑1次,每年利用泡沫试验台进行一次泡沫喷射试验1次,每2年选择一座油罐进行1次泡沫灭火喷射试验。
每月检查1次泡沫栓、泡沫产生器,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
泡沫系统每次使用后应对泡沫混合系统、泡沫混合液管路等应用清冲洗干净,清除锈渣。
泡沫液的配置、储存及检测应符合《泡沫灭火剂质量监督和管理要求》(q/sh 0562)的要求。
固定及半固定式灭火系统阀门、消防炮、消火栓、两分水器应每季度检查保养1次,做到阀门完好、启闭灵活,消防炮转动部件灵活无锈蚀,消火栓开启方便。
4.3 消防自控系统
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3×104m3的浮顶罐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自控系统的操作应符合《原油罐区固定消防及控制系统操作维护规程》的要求。
消防自控系统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消防设施检测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消防自控系统、消防给水及泡沫灭火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单位不具备维修和保养条件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委托其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每天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功能是否正常。
每季度应用专用设备检测仪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是否正常及确认灯显示是否清晰;试验火灾报警装置的声光报警显示,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备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每季度用手动或自动检查泡沫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自动喷水系统的控制设备、自动监视系统的控制设备、所有手动、自动转换开关的控制显示功能。
每月对电动阀门进行1次远程开/闭试验,确保灵活好用。
每月检查罐区手动报警系统是否完好。
4.4 消防道路
消防道路的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应能保证大型消防车辆通过。
消防道路应保持畅通,不得有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不得堵塞和占用消防通道;大型库区应标出高喷消防车停车位。
4.5 灭火器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 50140)和《输油站消防设施设置和灭火器材配备标准》(q/shgd 0022)要求。
灭火器应实行“四定”管理,即:定岗位、定数量、定型号、定责任人,挂“四定”及检查卡片,每月检查2次,并填写检查卡。
灭火器应保持清洁,气压在绿色区域、部件、铅封完整、喷嘴、喷管畅通,重量符合规定,外观完好。
4.6 防火堤
防火堤应满足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不应渗漏。
管线穿防火堤处应设套管并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防火堤的雨水排出阀应设在防火堤外,其开关状态必须易于辨认,罐区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阀门。罐区排水阀门应为常闭状态,雷雨应及时打开。
每日巡查防火堤排水阀门状况和水封系统运行情况;每月对防火堤排水阀门进行1次启闭试验;每季度进行1次润滑保养。
4.7 库区排水管理
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噪声排放源应设置图形标识。临海、临水的库区排污口应加设截断阀等控制措施。
泵区、计量间、收发球装置区应设置污油池(罐)。在紧急状态和设施维修时将原油泄放至污油池(罐)或紧急放空池内,池内原油应及时回收。
独立的临海、临江油库,应根据溢油口的情况配备围油栏,长度一般不少于400米。油码头后方的临海、临江油库,防溢油扩散设施可依托油码头。
防火堤内应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放管道应从防火堤内设计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截油排水装置。
油罐切水或经原油污染的水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排放至外环境。
4.8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管理
罐区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安装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
罐区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探头清洁,无杂物覆盖,探测器固定牢固,无松动。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控制器巡回检测正常,声、光报警正常。
每月试验一次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每年检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范围、报警值符合规定
五 输转高含硫化氢原油安全防护管理
5.1 便携式硫化氢气体检测仪管理
5.1.1 输油站(库)至少配置2台便携式硫化氢气体检测仪,集中管理使用。
5.1.2 抢维修队至少配置4台便携式硫化氢气体检测仪,如个别抢维修队抢维修作业班组较多,可能存在同时进行硫化氢抢维修作业的情况,每班至少配备1台便携式硫化氢气体检测仪。
5.2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管理
5.2.1 输油站(库)至少配置2台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进入硫化氢浓度超标区域(硫化氢浓度大于10㎎/m3小于50㎎/m3 )的人员必须配置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5.2.2 抢维修队至少配置4台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如抢维修队抢维修作业班组较多,存在同时进行硫化氢抢维修作业情况时,每班配备至少2台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进入硫化氢浓度超标(硫化氢浓度大于10㎎/m3小于50㎎/m3 )抢修施工区域人员必须配置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5.3 安全防护管理内容及要求
5.3.1 硫化氢中毒防范措施
对含硫化氢的原油接卸、输转工艺应从码头接卸开始,运销处、二级单位生产部门应对输转过程的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中的硫化氢浓度等绘制动态分布图或表,制定相应的输送方案、工艺和管理措施。二级单位应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检测。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对含硫化氢的原油应从码头接卸开始,对储存、转输过程中原油中硫化氢含量、含硫化氢原油储存罐号、场所、输送管线、接收站队(油库)、炼厂等各生产环节形成信息通报机制,由各生产环节制定相应的工艺和管理措施,严格执行人员防护和储运含硫化氢原油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因原油比例输送、顺序输送、流程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原油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运销部门要立即通知有关二级单位及基层单位。中控室(调度控制中心)应设置含硫化氢原油信息动态显示牌。储存含硫化氢原油的储罐、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醒目的中文“当心硫化氢中毒”警示告知牌或在地面用红色警示线标示硫化氢区域范围,并在醒目位置设置风向标。正在输送含硫化氢原油的设备应设置临时性的硫化氢警示标识。
做好设备、管线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生活污水系统与工业污水系统应进行隔离,防止硫化氢窜入。禁止含硫化氢污水排入其他污水系统或就地排放。
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整治,并建立台帐。
进入输转过含硫化氢原油的罐、加热炉等设备前,应切断进出原油管线,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取样分析硫化氢含量及氧含量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入作业。
在可能存在或泄漏硫化氢的设备、设施上更换阀门、垫片,清扫、维修仪表及抢修、堵漏等作业,以及拆卸、解体、更换可能含硫化氢的设备、管线、仪表等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检修施工安全许可票”,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安排专人监护。
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阀门、管线等设备上手动作业时,应有2人同时到场,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并站在上风向,1人作业,1人监护。
对含硫化氢原油的储罐进行上罐巡检、计量及人工取样含硫化氢原油时,应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气体检测仪并有2人同时到场,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站在上风向,1人作业,1人监护;分析、化验含硫化氢原油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同时化验分析人员应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
硫化氢检测仪器报警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检查泄漏点、准备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一切动火作业,迅速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立即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无法控制时,要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在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进行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可能存在硫化氢泄漏的单位要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建立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畅通;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定期进行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及时送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进行抢救,同时通知有关单位。
5.4 职业健康教育及监护
5.4.1 凡进入含硫化氢环境的人员均应接受硫化氢防护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每年再培训1次。培训内容包括硫化氢的基本毒性及防护知识、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检测仪器及防护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工作区域硫化氢分布、急性硫化氢中毒急救措施等。
5.4.2 接触硫化氢岗位的作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定期)及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5.4.3 每月一次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检测,并将结果向员工公布、存档。
5.4.4 外来人员(含承包商)应接受硫化氢防护相关培训并执行本规定。
5.5 硫化氢报警仪的设置和防护器具的使用与管理
5.5.1 凡在有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配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应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中控室(调度控制中心)。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低位报警点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应设置在50mg/m3。
5.5.2 凡进入有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须随身携带硫化氢报警仪;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有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部位活动(包括油罐密封、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输油泵阀、盗油破坏地点等)时,均应随时检测现场浓度。
5.5.3 所使用的检测报警仪(固定式、便携式)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资质的部门校验,校验结果记录备查。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5.5.4 禁止任何人员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六 工艺运行安全管理
6.1 工艺运行参数控制
承担收油及长输管道外输任务的油库,其原油进、出库压力及温度执行《原油管道工艺安全运行操作规程》q/sh1200 0048之规定。
原油进库压力,应满足原油进罐所需的压力,且不大于库内相应管道允许的最高工作压力;原油出库压力,应保证输油量及装船、装火车量所需的压力,且不大于库内相应管道允许的最高工作压力。
原油进库温度应高于原油凝固点3℃以上;原油出库温度应满足外输、转输、装船、装火车等作业的工艺需要,且低于油品初馏点5℃以上,并在相应管道防腐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内。
6.2 输油设备运行参数控制及操作
6.2.1 原油储罐
正常运行时,油罐的液位应控制在安全罐位上、下限之间;当运行需要时,由徐州调控中心通知可在极限罐位上、下限之间运行。储罐正常运行期间安全罐位和极限罐位应执行《原油管道工艺安全运行操作规程》q/shgd 0048之规定。
油罐的最高储油温度应低于储存原油初馏点5℃以上;油罐的最低储油温度应高于储存原油凝固点3℃以上。
油罐的操作及进、出罐流量的控制应执行《立式圆筒钢制焊接原油罐操作与维护保养》q/shgd 0043之规定。
储罐进出油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要有明显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措施,防止跑、冒等事故的发生。
6.2.2 输油泵机组
泵机组切换操作前,应提前与油流方向下游单位的调度联系,并通知本库的相关岗位。
泵机组切换宜采用“先启后停”的运行方式。
泵机组切换期间,应调节启、停泵机组的负荷,保持出库压力基本平稳,防止出库压力超高。
6.2.3 加热炉
加热炉运行中不得超温、超压,不应频繁地突然升温和降温。
加热炉正常停炉时,要按照“先降温后停炉”的顺序进行操作。停炉过程中要保持燃料的温度和压力稳定。
加热炉切换前,应对启用加热炉进行全面检查与准备。待启用炉正常运行后,方可按停炉程序停运待停加热炉。
加热炉运行中出现炉管破裂、突然停输、燃料泄漏等故障时,应紧急停炉。
加热炉炉管破裂时,应立即切断燃料来源,导通原油旁通流程,然后关闭加热炉的原油进、出口阀门,打开紧急放空阀,并启动灭火设施。
6.2.4 阀门
正常开关阀门时,应缓开缓关。
打开两端压差较大的闸板阀,可先用阀体上的旁通阀调压,待压力平衡后,再打开闸板阀。
球阀和非调节型平板阀操作时,应全开或全关。
手动阀开完后,需将手轮倒回半圈至一圈。
6.3 工艺流程切换
流程操作应严格遵循“先开后关”的原则,确认新流程已经导通并过油后,方可切断原流程。
具有高低压衔接部位的流程,操作时应先导通低压部位,后导通高压部位;反之,先切断高压部位,后切断低压部位。
库内工艺流程切换时,应保持整个系统运行压力的相对稳定。
油库在工艺流程切换操作前,应与受影响的上下游调度联系,双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操作。
流程的操作与切换,应集中调度、统一指挥,并实行操作票管理制度。非特殊及紧急情况(如即将或已经发生火灾、爆管等重大事故),任何人未经调度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操作或改变流程。
七 雷雨季节管理
7.1 运行管理
各级单位要加强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异常天气期间的值班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风势、雨势情况,评估台风对所在地输油生产运行的影响,并及时向徐州调控中心汇报。
各首末油库要根据异常天气情况掌握好来油量、库存及输转量,保证异常天气期间安全运行。
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宜暂停收、发、输转作,确需停运,应请示上级调度同意后方可进行。
7.2 雷雨季节前管理
7.2.1 防雷防静电
罐区接地电阻、接地线检查,确保接地线完好,接地电阻符合标准要求。
油罐浮顶、扶梯、罐壁之间的静电导出线连接牢固,导线完好。
油罐密封装置与浮顶、配线金属管与罐壁、取样口、通气阀、阻火器、呼吸阀等电气连接线完好、无松动。
油罐二次密封导静电片与罐壁紧密接触。
7.2.2 罐体设备
密封装置:一、二次密封完好。油气浓度检测<25%lel。
浮顶立柱密封套、浮舱密封条完好,无脱落、开裂现象。
中央排水系统:集水坑排水畅通、无杂物,中央排水阀门完好,启闭灵活。
4 泡沫堰板底部排水孔畅通,无杂物堵塞。
5 液压安全阀、呼吸阀、阻火器等附件完好,浮舱无渗漏。
6 罐顶操作平台应保持清洁,取样口应处于密闭状态。
7.2.3 消防安全
消防设施检测在有效使用期限内。
泡沫、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全面试验,功能完好。
对罐区所有泡沫发生器、 罐顶平台消防箱内消防器材、泡沫输送管线、泡沫罐、泡沫比列混合器、应急物资的储备物资、灭火器、消火栓、消防炮等消防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完好。
罐顶感温光栅固定牢固,无脱落、无异常及报警测试良好。
稳高压消防水系统稳压正常。
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7.2.4 罐区排水
防火堤内截油排水阀完好。
防火堤外排水阀开关灵活。
防火堤严密,无开裂现象。
罐区排水沟畅通、无堵塞。
7.2.5 电视监控系统
电视监控系统运行可靠,摄像镜头清洁,图像清晰,与消防系统联动良好。
7.3 雷雨季节期间
7.3.1 防雷防静电
接地线、静电导线、电气连接线:每周检查一次
7.3.2 罐体设备
静电导出线:动态储罐进油前、中、后各检查一次,静态储罐2周检查一次。
油气浓度:一月检测一次
中央排水系统、阻火器等附件:2周检查一次
7.3.3 消防安全
消火栓、泡沫发生器、固定炮、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2周检查一次。
消防泵:每周试运行一次。
7.3.4 电视监控系统
雷雨期间加强对原油储罐的安全监控
7.4 暴雨之后对储罐和罐区消防、排水等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7.5 应急处置
7.5.1 原油罐区宜安装雷电预警系统,预警系统应覆盖整个罐区及油品码头装卸区域。
7.5.2 雷电预警时,输油站(库)发布应急预警信息,站(库)所有在岗应急人员入岗待命,做好以下应急准备:
根据雷电强度、雨量、风向,消防队长立即组织制定灭火作战方案(按照灭火预案制定作战计划)(黄岛油库),方案(计划中)中应对灭火时消防水及泡沫液的使用进行合理安排;准备好防火服、医药急救箱、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等应急物资。
站(库)领导组织对二次密封油气浓度超标(或较大)的储油罐(或部位)通过工业电视系统重点监视,并参与灭火作战方案的制定。
岗位员工对稳高压消防系统进行重点检查,压力值不低于0.7mpa,消防给水罐补至标准水位,所有消防设备设施备(试)用完好。
7.5.3 储罐遭受雷电袭击,但暂未发生着火爆炸,全站(库)立即进入战备状态,并开展如下处置:
公司、处两级调度停止储罐进油和出油作业,工艺要求不能中断操作时,应降低至正常流速的50%下运行,且不大于1m/s。
消防队员登上瞭望塔进行瞭望,发现有火光或烟气时立即报告。
消防队长安排消防车进入应急准备状态,消防值班室值班员通过工业电视系统密切监视储罐遭受雷电袭击(二次密封油气浓度超标(或较大)的储罐)情况,岗位(消防泵房)值班员密切监视感温电缆(光栅)报警及(岗位密切监视)工艺运行情况,并与上级调度保持信息互通。
7.5.4 储罐遭受雷电袭击发生着火、爆炸时,应开展如下处置:
消防队立即启动灭火作战技术方案(灭火预案),调集消防车、启动固定式消防设施集中火力对着火点进行扑救;
站(库)、输油处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拨打119请求地方或临近消防队支援,拨打922-1000请求启动公司级应急响应,并按照预案程序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八 检测管理
8.1 库区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测,主要包括:
8.1.1 库区防雷接地及可燃气体报警器检定
电气接地电阻测试:对避雷针(器)接地,变压器接地、(6~10)kv电机接地进行测试,每年检测 2次(春秋季各一次)。
防雷接地电阻测试: 高大建筑物每年春季监测1次;成品油储罐、微波塔、原油储罐每年检测2次(春秋季各检测1次)。防雷接地电阻测试只作为企业内部防雷管理与维护。
可燃气体报警器检定每年鉴定1次。
8.1.2 工艺管网检测:
工艺管网防静电接地电阻和法兰间接触电阻测试:库区应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管道对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应不大于0.03ω。
各油库对日常巡检中发现明显腐蚀以及保温层进水等怀疑发生腐蚀的部位,补充涂层检测、管体测厚检测。
库区工艺管道管体腐蚀监测点,应每年定期检测一次,并通过数据对比分析腐蚀扩展趋势。
8.1.3 储罐检测
罐在役年度检测;储罐应每2年进行1次。各油库负责储油罐年度检测中的油气浓度测量(雷雨季节每月检查1次)、储罐测厚(一年1次)及储罐附件的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检测中心,检测中心负责储罐年度检测中其他项目的检测工作,检测完成后将检测报告发送各库区。检测中心负责对各库区储罐年度检测工作进行考核。
8.1.4 储罐阴极保护系统检测:
1) 储罐阴极保护电源(恒电位仪)检查
储罐阴极保护系统管理人员应每天巡检一次恒电位仪的运行情况,并记录恒电位仪运行参数。
储罐阴极保护相关负责人(监管者)应至少每周查看一次恒电位仪设备档案台帐及运行记录本,检查巡检、运行参数、检维修、停运(事故)等方面的记录是否完整、规范、及时。
原则上,恒电位仪停机不能超过10天,因异常状况停机后,油库应及时安排检修,10天内确实无法恢复正常运行的,应考虑采取其它措施,但停机时间最多不能超过1个月。
2) 储罐阴极保护电位(罐地电位)
各油库负责阴极保护检测的人员利用长效参比电极检测储罐阴极保护电位,每年检测两次,6-7月、11-12月各一次。
3) 绝缘法兰(接头)检测
各油库的储罐阴极保护检测人员每月25日前检测进/出库区绝缘法兰(接头)两侧的管道对地电位,当与上次测试结果差异过大时,应采取更先进、准确的检测方法对绝缘法兰(接头)的性能进行进一步鉴定。
油库的储罐阴极保护检测人员应做好管道绝缘法兰(接头)处的避雷设施(如锌接地电池)的检测,每季度检测一次,确保避雷设施的有效性、避免或减轻雷电对库区管网和储罐阴极保护系统的影响。
九 库区内施工安全管理
9.1 作业人员管理
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本岗位的操作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规定穿戴统一防静电工作服,安全防护用品齐备,安全帽必须系好下颌带。
作业人员必须执行库区入库须知的相关规定,严禁酒后、携带火源(火种)、非防爆通讯器材进入库区。
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库区禁止通行的区域,不动、不碰与作业无关的库区设施。
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在库区内进行拍照摄影,因工作需要拍照的,应经库区管理单位同意。
作业人员要熟练掌握维抢修作业的专业技能和维抢修设备、工机卡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进入库区前,作业人员应按库区管理规定接受管理单位的hse安全教育,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库区准入手续,并按要求佩戴入库证件进入指定区域。
作业前,必须制订维抢修方案,并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实的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告知并签字确认。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作业人员要熟知突发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及安全规范,严格履行相应应急救援抢险职责,懂得紧急情况下的逃生路线、应急处理和自救、互救。
9.2 车辆管理
进入库区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专业资质厂家生产的机动车排气管安全防火罩,消防器材完好。
进入库区机动车辆,必须执行库区管理规定接受检查并登记,要按库区规定的速度、路线行驶,指定位置停放,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在入库前应仔细清除车内烟头、烟灰,严禁将火种带入。
检维修作业用的吊车、挖掘机等机动车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作业要求停放,并指定专人指挥;其它机动车到达指定作业区域后,车辆须停稳并熄火,并停放在上风口距维抢修点警戒区以外的区域。
9.3 检维修及施工管理
检维修施工作业须按要求认真执行《检维修施工安全许可票》办法。
罐区施工不得断路或在消防公路上堆积障碍物,不得在防火堤上开口
施工现场必须有明显的警戒标志,材料摆放整齐,有通畅的安全通道。
在库区内动火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在动火手续得到主管部门批准后,现场落实安全用火措施,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火票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有效的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票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办理手续,方可动火。
在库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石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办理用电票,持票作业。进入罐内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加设漏电保护装置。罐外临时用电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在库区高处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在库区破土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石化破土作业管理规定》。库区主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土,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等。严禁在施工现场堆积泥土,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在进入罐内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对罐内的有毒有害气体及可燃气体进行检测,并有专人监护,以确保人员及环境的安全。
起重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起重作业场地平整、坚实,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认,确认内容主要包括吊装警戒区域的划定,安全警戒标识、区域隔离等。
在库区内进行无损检测作业时,应严格做好防护,射线检测工作地点必须设置明显的危险标志及警告牌,设好警戒区,并有专人监护。
所有涉及生产网络安全的维护作业,应执行《管道储运有限公司scada系统生产网络管理规定》。每项维护作业都应遵守《输油管道scada系统维护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新设备,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的无组织排放,推进固体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与储罐管理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依托其应急能力和资源。
第3篇 管道储运公司库区安全管理规定
一 一般规定
进入库区的所有人员、车辆交通、作业安全、应急管理应执行《管道储运公司、分公司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
库区内设备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或gb50737-2022《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储罐应有编号,罐区管线宜有介质标识及流向标识;
原油库区应设有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内应设专用受警录音电话;
库区内油罐、输油泵等设备、设施的操作,应严格执行其单体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
防爆区不得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
库区在易于观察的位置、照明好的地方宜设置风向标;
库区内要保持清洁、无油污、无积水、无其他可燃物;
库区内管线、法兰、阀门等设备无渗漏,管架完好;
油库冬季运行应执行《输油站(库)冬季运行安全规程》;
库区防恐安全管理执行《管道储运公司、分公司防恐工作细则》;
事故应急预案应执行管道储运公司库区现场处理方案,并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2)》进行响应。
二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2.1 储罐及其附件管理
2.1.1 新建或改建油罐的建造和验收应符合gb50128-2022《立式圆筒型钢制焊接储罐施工规范》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1.2 浮顶油罐中央排水管的放水阀应处于常开状态,中央集水坑应加盖金属网罩。
2.1.3 浮顶油罐日常运行过程中不宜将浮项支柱落到罐底。
2.1.4上罐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上罐时必须穿戴劳动保护服装,严禁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上罐;
上罐人员应消除人体静电后方可上罐;
不得使用非防爆的电器和用具;
雪天应清除盘梯和浮梯上的积雪后上罐;
油罐盘梯同时上(或下)不宜超过4人;
浮顶油罐的浮梯同时上下不应超过3人且不应同一步调行走,固定顶油罐顶上人数不应超过5人,且不应集中在一起,上下油罐时应手扶栏杆;
遇五级及以上大风或雷雨天气时不宜上罐作业,特殊情况上下罐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1.5 储罐及附件安全管理
2.1.5.1 检查要求:
油罐编号、铭牌完整清晰、罐体无腐蚀穿孔现象。
油罐人孔、清扫孔应严密无渗漏,进出罐阀、排污阀、排水阀完好灵活、无渗漏。
浮顶油罐浮顶中央集水坑内无油污、无杂物、浮碟(球)式单向阀应灵活好用,中央排水管排水畅通,无渗漏。
浮顶油罐浮顶紧急排水装置水封槽液位符合设计要求。
浮顶油罐浮顶立柱密封套无开裂,立柱开口销无缺失。浮顶油罐浮舱人孔盖齐全,编号清晰,启盖灵活,浮舱内无油污、积水,焊缝无渗漏。
浮顶油罐蒸汽除蜡装置和加热盘管无渗漏。
浮顶油罐二次密封承压板无损坏,泡沫挡板内无积水、无油污。盘梯、平台、量油孔和浮梯等处应无油污和杂物;平台和浮梯无明显变形;量油孔、取样孔防止产生火花的衬垫完好,取样口平时应处于密闭状态。
油罐浮梯、平台等处护栏,应完好无腐蚀断裂现象。
浮顶静电导出线及附件电气连接线无缠绕现象,两端连接牢固,无锈蚀。
感温光栅无异常、无破损或断裂现象。
量油管、导向管运行时表面有无明显划痕、严重的摩擦,无卡阻。
浮梯轨道上无杂物,浮梯滚轮滚动灵活、无卡阻。
液压安全阀、呼吸阀、阻火器每月检查一次,冬季每周检查一次;呼吸阀灵活好用,液压安全阀的油位符合要求,油质合格,阻火器防火网完好,并做好检查记录。
每月检查一次浮顶上和浮顶密封装置内是否有积油,并及时清理。
在油罐进出油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浮顶运行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进出油作业并及时处理。
2.1.5.2 检查周期
1 动态储罐:进油前、进油中、进油后各检查一次。
2 静态储罐:每7天检查一次。
3 浮舱检查:每月检查一次。
2.2 加热炉管理
2.2.1 加热炉运行时,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炉,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工作压力、介质温度等参数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得不到有效控制。
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变形、渗漏等。
安全附件失效。
燃烧装置损坏、衬里烧塌等。
发生火灾。
加热炉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
其他异常情况。
2.2.2 日常管理
2.2.2.1 检查内容及要求:
1 炉体、孔门等密封严密、无泄漏,附件完好、灵活。
2 炉膛、炉管及衬里正常。辐射管无弯曲、脱皮等异常现象;
3 炉内耐火衬里无脱落、破损;炉体外表面温度符合规范要求。
3 燃油压力、温度等工艺参数无异常,燃烧器雾化良好,火焰明亮,烟囱不冒黑烟。
4 加热炉进出口压力、温度等工艺参数正常,出炉温度符合工艺要求,两管程温差不超过3℃;燃烧器电加热器温度控制在80℃以上。
5 加热炉及其附属设备、设施自控数据远传正常。
6 助燃风系统、燃烧器风机运行正常,风机无异常振动、响声。
7 燃油泵运行正常,无异常振动、响声;
8 罐位正常、罐体附件齐全完好。
9 烟道挡板及空压机系统正常,空压机无渗漏,供气压力满足要求。
2.2.2.2 巡检周期:
1 正常运行:2小时一次
2 监护期间:1小时一次。
3 停运期间:4小时一次。
4 封存期间:15天一次。
2.2.3 输油站库应实施加热炉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每年应进行 1 次,年度检查至少包括加热炉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加热炉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加热炉安全附件检查等。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加热炉安全隐患,使用单位应及时消除。
2.2.4 加热炉本体及安全附件的年度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加热炉的保温层及设备铭牌是否完好。
加热炉的外表面有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损伤等现象。
加热炉的受压元件有无渗漏。
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自动点火和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额定燃料用量或炉管、换热管压降是否异常。
紧固螺栓有无松动。
基础有无不均匀下沉、倾斜等现象。
炉膛内部和燃烧道耐火衬里有无裂缝、松动或脱落。
炉管有无凹陷变形等。
2.3 信息及通信设备管理
2.3.1 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库区视频监控安防设施(不含周边界监控设备)。
根据每日巡检情况及时检修并汇报工业电视系统工作情况,需登高作业时必须检查并佩戴齐全安全防护装置。
按《维护规程》要求定期对监控主机、线缆及探头等设备进行接地、密封圈等进行预检预修,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工业电视主机及监控终端是监控专用设备,严禁用作其他用途,除监控软件、防病毒软件之外,严禁安装其它各种软件,严禁访问互联网。
工业电视主机的参数设置未经过系统管理员同意,不能随意改动。
工业电视主机严禁以直接插拔电源方式开关机。
2.3.2 库区通信光缆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定期对通信光缆铺设路径进行巡查,严禁在光缆附近进行违规作业。
定期对具有金属材料光缆进行接地地阻检测,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库区光缆检修如遇金属加强材料光缆,要提前做好防火防爆处理。
2.3.3 库区通信电缆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库区专业工作人员要了解线路设备和沿线的环境变化按《维护规程》要求对架空线路的垂直、挂钩、外护层认真检查,对异常现象及时处理,剪除影响线路的树枝,移除妨碍线路安全的植被,清理线路上的杂物,排除隐患。
检查吊线与电力线、广播线交越处的防护装置是否完好并起到保护作用。
如遇库区管道或人(手)孔有破损,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发生要做好警示标志,及时修复或更换。要定期清除孔内杂物,抽取孔内积水。
用户引入线部分要保证支撑件牢固、绑扎合格,无托、磨现象,无市电侵入危险。
2.3.4 库区用电话、调度电话安全管理规定:
禁止使用行政电话拨打非法信息台,使用有源话机应符合库区防火用电规定。
禁止调度员点击“免打扰”按钮。
禁止使用调度ip话机拨打行政电话。
2.4 仪表管理
库区仪表及scada系统必须按期维护,确保完好,发生故障及时抢修。
库区内电动阀门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远控功能测试。
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油库的自控联锁保护及泄压系统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
2.5 计量管理
2.5.1 油罐检尺、测温、取样
计量员上罐前穿戴防静电工作服、严禁穿能引起火花的鞋。
上罐前用手接触罐体附件,确保人体静电接地。
上、下罐背工具箱,以便空出手扶盘梯;冬季上罐时采取防滑措施。
根据风向站在上风口位置,打开计量口进行计量操作。
雷电、冰雹、暴雨期间禁止进行上罐操作。
使用便携式电子温度计(pet)时先将pet壳体放到罐体上接地。
到浮顶操作时,应携带手持式仪器检测可燃或有毒气体,并由始终站在顶部平台人负责监护。在确认有危险浓度的挥发油气情况下,应戴上呼吸器,穿全保护服。
2.5.2流量计、体积管及水标间
对配备不少于3台流量计的管线,不允许单台流量计运行(特殊情况下除外)。
流量计启、停时,应先开启备用流量计且运行正常后,再停运待停流量计。
确保流量计在(30~80)%qma_流量范围内运行(检定时除外)。
对停运的流量计、体积管,在无须排空时,开进口(或出口)端一侧阀门,以防止憋压。
2.5.3化验室
在化验室醒目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牌。
开启通风设施,保持化验室内空气清新。
根据油品性质和化验项目需要,选择防毒呼吸器、护目镜、耐腐蚀手套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
不得用湿布擦拭或湿手接触电气设备,不得将电气设备和导线置于潮湿的地方。
通常情况下化验室内溶剂油、酒精、洗剂、棉纱等易燃品存放量不超过一周使用量。
三 电气管理
3.1 电气设置与管理
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
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储罐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
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
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
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中国石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3.2 电气运行管理
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及维护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管道储运电气运行规程》。
库区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
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定期巡视(至少每天巡检一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夜间巡视)。
自备发电机每周至少起动一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5min。
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等应按《预防性试验规程》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修。
认真执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
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3.3 电气检修管理
对架空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
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
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进行带电检修时,应按有关安全规定作业。
四 消防应急系统管理
4.1 消防给水系统
原油库区应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水罐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补水时间不宜超过96小时,自动补水系统完好;消防稳压系统设定压力不应低于0.7mpa,并满足《石油化工企业稳高压消防系统运行与维护规程》(q/sh 0460)要求;严寒地区消防给水管网应采取保温措施。
应消防给水泵房明示消防给水系统流程图和操作程序说明。
消防给水泵应每班盘车1次,每周试运行1次(不少于15min),内燃机应每周试机1次,定期润滑,确保完好。
每日巡查消火栓及控制阀门状况,每季度做1次消火栓出水和控制阀门启闭试验。距消火栓、阀门1.5m以内范围内无障碍,地下消火栓及阀门井内无积水、无杂物,便于操作。
每季度对罐区固定喷淋系统环管、喷嘴、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应对立管下部排渣口进行1次排渣,每年对油罐进行一次喷水试验。
4.2 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泡沫站应明示流程图、操作程序说明,有泡沫液类型、泡沫液储量、有效期、责任人明示牌,系统管路上有泡沫流向标识;每日不少于1次巡查。
泡沫灭火系统应保证接警后2min内泡沫灭火系统投正常运行。
泡沫泵每天盘泵不少于1次,每周试泵1次,每月润滑1次,每年利用泡沫试验台进行一次泡沫喷射试验1次,每2年选择一座油罐进行1次泡沫灭火喷射试验。
每月检查1次泡沫栓、泡沫产生器,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
泡沫系统每次使用后应对泡沫混合系统、泡沫混合液管路等应用清冲洗干净,清除锈渣。
泡沫液的配置、储存及检测应符合《泡沫灭火剂质量监督和管理要求》(q/sh 0562)的要求。
固定及半固定式灭火系统阀门、消防炮、消火栓、两分水器应每季度检查保养1次,做到阀门完好、启闭灵活,消防炮转动部件灵活无锈蚀,消火栓开启方便。
4.3 消防自控系统
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3×104m3的浮顶罐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自控系统的操作应符合《原油罐区固定消防及控制系统操作维护规程》的要求。
消防自控系统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消防设施检测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消防自控系统、消防给水及泡沫灭火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单位不具备维修和保养条件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委托其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每天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功能是否正常。
每季度应用专用设备检测仪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是否正常及确认灯显示是否清晰;试验火灾报警装置的声光报警显示,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备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每季度用手动或自动检查泡沫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自动喷水系统的控制设备、自动监视系统的控制设备、所有手动、自动转换开关的控制显示功能。
每月对电动阀门进行1次远程开/闭试验,确保灵活好用。
每月检查罐区手动报警系统是否完好。
4.4 消防道路
消防道路的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应能保证大型消防车辆通过。
消防道路应保持畅通,不得有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不得堵塞和占用消防通道;大型库区应标出高喷消防车停车位。
4.5 灭火器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 50140)和《输油站消防设施设置和灭火器材配备标准》(q/shgd 0022)要求。
灭火器应实行“四定”管理,即:定岗位、定数量、定型号、定责任人,挂“四定”及检查卡片,每月检查2次,并填写检查卡。
灭火器应保持清洁,气压在绿色区域、部件、铅封完整、喷嘴、喷管畅通,重量符合规定,外观完好。
4.6 防火堤
防火堤应满足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不应渗漏。
管线穿防火堤处应设套管并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防火堤的雨水排出阀应设在防火堤外,其开关状态必须易于辨认,罐区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阀门。罐区排水阀门应为常闭状态,雷雨应及时打开。
每日巡查防火堤排水阀门状况和水封系统运行情况;每月对防火堤排水阀门进行1次启闭试验;每季度进行1次润滑保养。
4.7 库区排水管理
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噪声排放源应设置图形标识。临海、临水的库区排污口应加设截断阀等控制措施。
泵区、计量间、收发球装置区应设置污油池(罐)。在紧急状态和设施维修时将原油泄放至污油池(罐)或紧急放空池内,池内原油应及时回收。
独立的临海、临江油库,应根据溢油口的情况配备围油栏,长度一般不少于400米。油码头后方的临海、临江油库,防溢油扩散设施可依托油码头。
防火堤内应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放管道应从防火堤内设计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截油排水装置。
油罐切水或经原油污染的水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排放至外环境。
4.8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管理
罐区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安装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
罐区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探头清洁,无杂物覆盖,探测器固定牢固,无松动。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控制器巡回检测正常,声、光报警正常。
每月试验一次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每年检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范围、报警值符合规定
五 输转高含硫化氢原油安全防护管理
5.1 便携式硫化氢气体检测仪管理
5.1.1 输油站(库)至少配置2台便携式硫化氢气体检测仪,集中管理使用。
5.1.2 抢维修队至少配置4台便携式硫化氢气体检测仪,如个别抢维修队抢维修作业班组较多,可能存在同时进行硫化氢抢维修作业的情况,每班至少配备1台便携式硫化氢气体检测仪。
5.2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管理
5.2.1 输油站(库)至少配置2台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进入硫化氢浓度超标区域(硫化氢浓度大于10㎎/m3小于50㎎/m3 )的人员必须配置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5.2.2 抢维修队至少配置4台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如抢维修队抢维修作业班组较多,存在同时进行硫化氢抢维修作业情况时,每班配备至少2台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进入硫化氢浓度超标(硫化氢浓度大于10㎎/m3小于50㎎/m3 )抢修施工区域人员必须配置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5.3 安全防护管理内容及要求
5.3.1 硫化氢中毒防范措施
对含硫化氢的原油接卸、输转工艺应从码头接卸开始,运销处、二级单位生产部门应对输转过程的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中的硫化氢浓度等绘制动态分布图或表,制定相应的输送方案、工艺和管理措施。二级单位应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检测。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对含硫化氢的原油应从码头接卸开始,对储存、转输过程中原油中硫化氢含量、含硫化氢原油储存罐号、场所、输送管线、接收站队(油库)、炼厂等各生产环节形成信息通报机制,由各生产环节制定相应的工艺和管理措施,严格执行人员防护和储运含硫化氢原油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因原油比例输送、顺序输送、流程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原油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运销部门要立即通知有关二级单位及基层单位。中控室(调度控制中心)应设置含硫化氢原油信息动态显示牌。储存含硫化氢原油的储罐、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醒目的中文“当心硫化氢中毒”警示告知牌或在地面用红色警示线标示硫化氢区域范围,并在醒目位置设置风向标。正在输送含硫化氢原油的设备应设置临时性的硫化氢警示标识。
做好设备、管线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生活污水系统与工业污水系统应进行隔离,防止硫化氢窜入。禁止含硫化氢污水排入其他污水系统或就地排放。
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整治,并建立台帐。
进入输转过含硫化氢原油的罐、加热炉等设备前,应切断进出原油管线,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取样分析硫化氢含量及氧含量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入作业。
在可能存在或泄漏硫化氢的设备、设施上更换阀门、垫片,清扫、维修仪表及抢修、堵漏等作业,以及拆卸、解体、更换可能含硫化氢的设备、管线、仪表等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检修施工安全许可票”,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安排专人监护。
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阀门、管线等设备上手动作业时,应有2人同时到场,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并站在上风向,1人作业,1人监护。
对含硫化氢原油的储罐进行上罐巡检、计量及人工取样含硫化氢原油时,应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气体检测仪并有2人同时到场,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站在上风向,1人作业,1人监护;分析、化验含硫化氢原油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同时化验分析人员应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
硫化氢检测仪器报警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检查泄漏点、准备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一切动火作业,迅速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立即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无法控制时,要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在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进行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可能存在硫化氢泄漏的单位要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建立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畅通;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定期进行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及时送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进行抢救,同时通知有关单位。
5.4 职业健康教育及监护
5.4.1 凡进入含硫化氢环境的人员均应接受硫化氢防护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每年再培训1次。培训内容包括硫化氢的基本毒性及防护知识、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检测仪器及防护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工作区域硫化氢分布、急性硫化氢中毒急救措施等。
5.4.2 接触硫化氢岗位的作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定期)及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5.4.3 每月一次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检测,并将结果向员工公布、存档。
5.4.4 外来人员(含承包商)应接受硫化氢防护相关培训并执行本规定。
5.5 硫化氢报警仪的设置和防护器具的使用与管理
5.5.1 凡在有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配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应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中控室(调度控制中心)。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低位报警点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应设置在50mg/m3。
5.5.2 凡进入有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须随身携带硫化氢报警仪;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有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部位活动(包括油罐密封、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输油泵阀、盗油破坏地点等)时,均应随时检测现场浓度。
5.5.3 所使用的检测报警仪(固定式、便携式)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资质的部门校验,校验结果记录备查。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5.5.4 禁止任何人员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六 工艺运行安全管理
6.1 工艺运行参数控制
承担收油及长输管道外输任务的油库,其原油进、出库压力及温度执行《原油管道工艺安全运行操作规程》q/sh1200 0048之规定。
原油进库压力,应满足原油进罐所需的压力,且不大于库内相应管道允许的最高工作压力;原油出库压力,应保证输油量及装船、装火车量所需的压力,且不大于库内相应管道允许的最高工作压力。
原油进库温度应高于原油凝固点3℃以上;原油出库温度应满足外输、转输、装船、装火车等作业的工艺需要,且低于油品初馏点5℃以上,并在相应管道防腐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内。
6.2 输油设备运行参数控制及操作
6.2.1 原油储罐
正常运行时,油罐的液位应控制在安全罐位上、下限之间;当运行需要时,由徐州调控中心通知可在极限罐位上、下限之间运行。储罐正常运行期间安全罐位和极限罐位应执行《原油管道工艺安全运行操作规程》q/shgd 0048之规定。
油罐的最高储油温度应低于储存原油初馏点5℃以上;油罐的最低储油温度应高于储存原油凝固点3℃以上。
油罐的操作及进、出罐流量的控制应执行《立式圆筒钢制焊接原油罐操作与维护保养》q/shgd 0043之规定。
储罐进出油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要有明显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措施,防止跑、冒等事故的发生。
6.2.2 输油泵机组
泵机组切换操作前,应提前与油流方向下游单位的调度联系,并通知本库的相关岗位。
泵机组切换宜采用“先启后停”的运行方式。
泵机组切换期间,应调节启、停泵机组的负荷,保持出库压力基本平稳,防止出库压力超高。
6.2.3 加热炉
加热炉运行中不得超温、超压,不应频繁地突然升温和降温。
加热炉正常停炉时,要按照“先降温后停炉”的顺序进行操作。停炉过程中要保持燃料的温度和压力稳定。
加热炉切换前,应对启用加热炉进行全面检查与准备。待启用炉正常运行后,方可按停炉程序停运待停加热炉。
加热炉运行中出现炉管破裂、突然停输、燃料泄漏等故障时,应紧急停炉。
加热炉炉管破裂时,应立即切断燃料来源,导通原油旁通流程,然后关闭加热炉的原油进、出口阀门,打开紧急放空阀,并启动灭火设施。
6.2.4 阀门
正常开关阀门时,应缓开缓关。
打开两端压差较大的闸板阀,可先用阀体上的旁通阀调压,待压力平衡后,再打开闸板阀。
球阀和非调节型平板阀操作时,应全开或全关。
手动阀开完后,需将手轮倒回半圈至一圈。
6.3 工艺流程切换
流程操作应严格遵循“先开后关”的原则,确认新流程已经导通并过油后,方可切断原流程。
具有高低压衔接部位的流程,操作时应先导通低压部位,后导通高压部位;反之,先切断高压部位,后切断低压部位。
库内工艺流程切换时,应保持整个系统运行压力的相对稳定。
油库在工艺流程切换操作前,应与受影响的上下游调度联系,双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操作。
流程的操作与切换,应集中调度、统一指挥,并实行操作票管理制度。非特殊及紧急情况(如即将或已经发生火灾、爆管等重大事故),任何人未经调度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操作或改变流程。
七 雷雨季节管理
7.1 运行管理
各级单位要加强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异常天气期间的值班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风势、雨势情况,评估台风对所在地输油生产运行的影响,并及时向徐州调控中心汇报。
各首末油库要根据异常天气情况掌握好来油量、库存及输转量,保证异常天气期间安全运行。
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宜暂停收、发、输转作,确需停运,应请示上级调度同意后方可进行。
7.2 雷雨季节前管理
7.2.1 防雷防静电
罐区接地电阻、接地线检查,确保接地线完好,接地电阻符合标准要求。
油罐浮顶、扶梯、罐壁之间的静电导出线连接牢固,导线完好。
油罐密封装置与浮顶、配线金属管与罐壁、取样口、通气阀、阻火器、呼吸阀等电气连接线完好、无松动。
油罐二次密封导静电片与罐壁紧密接触。
7.2.2 罐体设备
密封装置:一、二次密封完好。油气浓度检测<25%lel。
浮顶立柱密封套、浮舱密封条完好,无脱落、开裂现象。
中央排水系统:集水坑排水畅通、无杂物,中央排水阀门完好,启闭灵活。
4 泡沫堰板底部排水孔畅通,无杂物堵塞。
5 液压安全阀、呼吸阀、阻火器等附件完好,浮舱无渗漏。
6 罐顶操作平台应保持清洁,取样口应处于密闭状态。
7.2.3 消防安全
消防设施检测在有效使用期限内。
泡沫、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全面试验,功能完好。
对罐区所有泡沫发生器、 罐顶平台消防箱内消防器材、泡沫输送管线、泡沫罐、泡沫比列混合器、应急物资的储备物资、灭火器、消火栓、消防炮等消防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完好。
罐顶感温光栅固定牢固,无脱落、无异常及报警测试良好。
稳高压消防水系统稳压正常。
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7.2.4 罐区排水
防火堤内截油排水阀完好。
防火堤外排水阀开关灵活。
防火堤严密,无开裂现象。
罐区排水沟畅通、无堵塞。
7.2.5 电视监控系统
电视监控系统运行可靠,摄像镜头清洁,图像清晰,与消防系统联动良好。
7.3 雷雨季节期间
7.3.1 防雷防静电
接地线、静电导线、电气连接线:每周检查一次
7.3.2 罐体设备
静电导出线:动态储罐进油前、中、后各检查一次,静态储罐2周检查一次。
油气浓度:一月检测一次
中央排水系统、阻火器等附件:2周检查一次
7.3.3 消防安全
消火栓、泡沫发生器、固定炮、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2周检查一次。
消防泵:每周试运行一次。
7.3.4 电视监控系统
雷雨期间加强对原油储罐的安全监控
7.4 暴雨之后对储罐和罐区消防、排水等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7.5 应急处置
7.5.1 原油罐区宜安装雷电预警系统,预警系统应覆盖整个罐区及油品码头装卸区域。
7.5.2 雷电预警时,输油站(库)发布应急预警信息,站(库)所有在岗应急人员入岗待命,做好以下应急准备:
根据雷电强度、雨量、风向,消防队长立即组织制定灭火作战方案(按照灭火预案制定作战计划)(黄岛油库),方案(计划中)中应对灭火时消防水及泡沫液的使用进行合理安排;准备好防火服、医药急救箱、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等应急物资。
站(库)领导组织对二次密封油气浓度超标(或较大)的储油罐(或部位)通过工业电视系统重点监视,并参与灭火作战方案的制定。
岗位员工对稳高压消防系统进行重点检查,压力值不低于0.7mpa,消防给水罐补至标准水位,所有消防设备设施备(试)用完好。
7.5.3 储罐遭受雷电袭击,但暂未发生着火爆炸,全站(库)立即进入战备状态,并开展如下处置:
公司、处两级调度停止储罐进油和出油作业,工艺要求不能中断操作时,应降低至正常流速的50%下运行,且不大于1m/s。
消防队员登上瞭望塔进行瞭望,发现有火光或烟气时立即报告。
消防队长安排消防车进入应急准备状态,消防值班室值班员通过工业电视系统密切监视储罐遭受雷电袭击(二次密封油气浓度超标(或较大)的储罐)情况,岗位(消防泵房)值班员密切监视感温电缆(光栅)报警及(岗位密切监视)工艺运行情况,并与上级调度保持信息互通。
7.5.4 储罐遭受雷电袭击发生着火、爆炸时,应开展如下处置:
消防队立即启动灭火作战技术方案(灭火预案),调集消防车、启动固定式消防设施集中火力对着火点进行扑救;
站(库)、输油处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拨打119请求地方或临近消防队支援,拨打922-1000请求启动公司级应急响应,并按照预案程序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八 检测管理
8.1 库区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测,主要包括:
8.1.1 库区防雷接地及可燃气体报警器检定
电气接地电阻测试:对避雷针(器)接地,变压器接地、(6~10)kv电机接地进行测试,每年检测 2次(春秋季各一次)。
防雷接地电阻测试: 高大建筑物每年春季监测1次;成品油储罐、微波塔、原油储罐每年检测2次(春秋季各检测1次)。防雷接地电阻测试只作为企业内部防雷管理与维护。
可燃气体报警器检定每年鉴定1次。
8.1.2 工艺管网检测:
工艺管网防静电接地电阻和法兰间接触电阻测试:库区应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管道对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应不大于0.03ω。
各油库对日常巡检中发现明显腐蚀以及保温层进水等怀疑发生腐蚀的部位,补充涂层检测、管体测厚检测。
库区工艺管道管体腐蚀监测点,应每年定期检测一次,并通过数据对比分析腐蚀扩展趋势。
8.1.3 储罐检测
罐在役年度检测;储罐应每2年进行1次。各油库负责储油罐年度检测中的油气浓度测量(雷雨季节每月检查1次)、储罐测厚(一年1次)及储罐附件的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检测中心,检测中心负责储罐年度检测中其他项目的检测工作,检测完成后将检测报告发送各库区。检测中心负责对各库区储罐年度检测工作进行考核。
8.1.4 储罐阴极保护系统检测:
1) 储罐阴极保护电源(恒电位仪)检查
储罐阴极保护系统管理人员应每天巡检一次恒电位仪的运行情况,并记录恒电位仪运行参数。
储罐阴极保护相关负责人(监管者)应至少每周查看一次恒电位仪设备档案台帐及运行记录本,检查巡检、运行参数、检维修、停运(事故)等方面的记录是否完整、规范、及时。
原则上,恒电位仪停机不能超过10天,因异常状况停机后,油库应及时安排检修,10天内确实无法恢复正常运行的,应考虑采取其它措施,但停机时间最多不能超过1个月。
2) 储罐阴极保护电位(罐地电位)
各油库负责阴极保护检测的人员利用长效参比电极检测储罐阴极保护电位,每年检测两次,6-7月、11-12月各一次。
3) 绝缘法兰(接头)检测
各油库的储罐阴极保护检测人员每月25日前检测进/出库区绝缘法兰(接头)两侧的管道对地电位,当与上次测试结果差异过大时,应采取更先进、准确的检测方法对绝缘法兰(接头)的性能进行进一步鉴定。
油库的储罐阴极保护检测人员应做好管道绝缘法兰(接头)处的避雷设施(如锌接地电池)的检测,每季度检测一次,确保避雷设施的有效性、避免或减轻雷电对库区管网和储罐阴极保护系统的影响。
九 库区内施工安全管理
9.1 作业人员管理
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本岗位的操作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规定穿戴统一防静电工作服,安全防护用品齐备,安全帽必须系好下颌带。
作业人员必须执行库区入库须知的相关规定,严禁酒后、携带火源(火种)、非防爆通讯器材进入库区。
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库区禁止通行的区域,不动、不碰与作业无关的库区设施。
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在库区内进行拍照摄影,因工作需要拍照的,应经库区管理单位同意。
作业人员要熟练掌握维抢修作业的专业技能和维抢修设备、工机卡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进入库区前,作业人员应按库区管理规定接受管理单位的hse安全教育,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库区准入手续,并按要求佩戴入库证件进入指定区域。
作业前,必须制订维抢修方案,并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实的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告知并签字确认。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作业人员要熟知突发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及安全规范,严格履行相应应急救援抢险职责,懂得紧急情况下的逃生路线、应急处理和自救、互救。
9.2 车辆管理
进入库区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专业资质厂家生产的机动车排气管安全防火罩,消防器材完好。
进入库区机动车辆,必须执行库区管理规定接受检查并登记,要按库区规定的速度、路线行驶,指定位置停放,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在入库前应仔细清除车内烟头、烟灰,严禁将火种带入。
检维修作业用的吊车、挖掘机等机动车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作业要求停放,并指定专人指挥;其它机动车到达指定作业区域后,车辆须停稳并熄火,并停放在上风口距维抢修点警戒区以外的区域。
9.3 检维修及施工管理
检维修施工作业须按要求认真执行《检维修施工安全许可票》办法。
罐区施工不得断路或在消防公路上堆积障碍物,不得在防火堤上开口
施工现场必须有明显的警戒标志,材料摆放整齐,有通畅的安全通道。
在库区内动火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在动火手续得到主管部门批准后,现场落实安全用火措施,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火票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有效的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票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办理手续,方可动火。
在库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石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办理用电票,持票作业。进入罐内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加设漏电保护装置。罐外临时用电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在库区高处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在库区破土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石化破土作业管理规定》。库区主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土,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等。严禁在施工现场堆积泥土,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在进入罐内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对罐内的有毒有害气体及可燃气体进行检测,并有专人监护,以确保人员及环境的安全。
起重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起重作业场地平整、坚实,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认,确认内容主要包括吊装警戒区域的划定,安全警戒标识、区域隔离等。
在库区内进行无损检测作业时,应严格做好防护,射线检测工作地点必须设置明显的危险标志及警告牌,设好警戒区,并有专人监护。
所有涉及生产网络安全的维护作业,应执行《管道储运有限公司scada系统生产网络管理规定》。每项维护作业都应遵守《输油管道scada系统维护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新设备,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的无组织排放,推进固体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与储罐管理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依托其应急能力和资源。
第4篇 储运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 结合员工思想动态,定期了解接触职业危害员工对工作环境提出的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
2结合本部门员工的工作环境,完善职业健康危害管理方面的内容,提出防止员工职业健康危害所采取的措施;
3负责建立本部门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岗位新员工职业监护档案,并上报本单位安委办。
4负责本部门定期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按照安委办下发的指定检查表开展检查,并将双版(检查签字版与电子版)检查结果上报安委办。
5负责本部门接触职业危害员工职业防护用品的申购、发放,防护用品申购到位,录入防护用品台账上报安委办备案,防护用品发放要求以旧换新原则并有使用记录和本人签字确认。
6负责本部门新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相关知识宣贯。
第5篇 液氨生产储运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向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液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资质许可。
1.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液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液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置与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相适应的应急装备、器材和物资。
1.3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液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预防和处置液氨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1.4新、改、扩建液氨生产、储存装置(含液氨装卸设施)的安全、消防、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用。
1.5 生产、使用和储运液氨的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及中国石化相关技术和安全管理规定。
2生产与使用管理
2.1 液氨生产单位要严格控制液氨产品中水和油的含量,保证产品质量,防止设备腐蚀,确保下游装置安全生产。
2.2各单位应按照《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国石化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除一般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为液氨作业岗位、消气防人员配备过滤式防毒器具、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防冻手套、防护眼镜等特种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过滤式防毒器具、防护眼镜、防冻手套应满足岗位人员的需要,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每个岗位至少配备2套。
2.3 液氨作业场所应按照《中国石化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冲淋洗眼器、固定式或便携式氨检测报警仪及应急通讯器材等安全卫生设施,以及醒目警示标志、警示说明、警示线、风向标,并定期检查、检验,确保完好。
2.4对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液氨储罐、槽车、罐车、管线,应用氮气置换其内部气体氧含量小于0.5%后,方可输入液氨。对于首次输入液氨的储罐、槽车、罐车,应控制流量和速度,同时监控罐体温度,防止液氨在容器内迅速气化后造成罐体骤冷。
2.6 正常生产时,宜将液氨储罐控制在较低液位,液氨储罐的高液位联锁或高低压力联锁必须投用,不得摘除;任何情况下,液氨储罐的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容积的85%,高低压力联锁应与小冰机自启自停相连。
2.7液氨长输管道按照《中国石化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储存管理
3.1液氨储罐可分为全冷冻、半冷冻和全压力式3种形式,其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等规范。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安全阀(呼吸阀)以及静电导除等安全设施,低温液氨储罐应设温度指示仪;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要采取良好的绝热保冷措施。液氨储罐进出口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阀。
3.2液氨储罐应为地上布置,不得将常压液氨储罐和压力液氨储罐同区布置,必须设有备用事故液氨储罐及其系统。事故液氨储罐最小储量不得小于最大罐容的25%。
3.3 液氨储罐区的消防冷却水系统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等规范要求,其消防用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其中,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水冷却系统按照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设计;全压力式液氨储罐宜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6l/min.m2,其他消防要求与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相同。
3.4 液氨储罐、管道、安全阀(呼吸阀、法兰垫片、法兰螺栓)的选材、选型应符合其储运方式的要求,满足相应的耐低温、耐腐蚀条件。与氨接触的部件不得选用铜或铜合金材料以及镀锌或镀锡的零配件。
3.5 全冷冻和半冷冻氨库的小冰机系统应处于完好状态(能够达到一开一备的要求),小冰机自启动联锁必须投用;没有设计小冰机系统的氨库,其液氨储罐应设置就地压力调节系统,排放应排入吸收系统或氨专用的火炬系统,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以保证液氨储罐的压力处于正常状态。安全阀排放气应接入吸收系统或氨专用的火炬系统,不得直接排放。
3.6 常压液氨储罐夹层珠光砂系统要充氮气保持微正压,夹层设置的呼吸阀应能正常呼吸。
3.7 液氨储罐、压力管道、液氨槽(罐)车及其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档案并定期检验检测。
4运输管理
4.1 从事液氨运输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槽(罐)车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制度。液氨钢瓶管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液氨槽(罐)车管理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等。
4.2 液氨运输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运输许可证或准运证,并悬挂“危险品”标志,罐体应印刷“有毒液体”标志;应配备符合安全规定的消防器材、防护用具及必要的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等。
4.3液氨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4 液氨运输车辆必须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超载和违章超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时要远离热源,防止阳光曝晒,远离人员稠密区域;禁止同车装运其他易燃、可燃物品,禁止搭乘其他无关人员。槽(罐)车的静电导除设施要保持良好。
4.5液氨钢瓶和槽(罐)车的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充装量。液氨槽(罐)车卸氨后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4.5.1 汽车罐车卸氨不得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4.5.2铁路罐车卸车后必须保留不低于0. 05mpa的余压。
4.6液氨装卸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4.6.1有专用的装卸设施,相关设备和管线定期检查、检验合格。
4.6.2 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静电导除、紧急排放、紧急切断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完好。
4.6.3装卸场地符合防火、防毒和防爆规定要求。
4.6.4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健全。
4.6.5 装卸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7 液氨装卸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4.7.1装卸管线和静电导除设施连接可靠,装卸前和装卸完毕后的静置时间应符合中国石化《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4.7.2 装卸车辆就位后应熄火并拔下车钥匙暂交岗位装卸作业人员保管。
4.7.3采取防止车辆溜放措施,并在执行装卸的车辆正前方放置醒目的“禁行”警示牌。
4.7.4装卸前、装卸期间及装卸完毕后,安排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和条件确认。
4.7.5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装卸操作。
4.7.6装卸作业时,押运员和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发动或启动车辆。
4.7.7 夏季装卸时应采取防止阳光暴晒措施,尽可能避开当天的高温时段。
4.7.8 液氨钢瓶必须配戴瓶帽、防震圈,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滑、碰。
4.7.9建立必要的装卸档案资料。
第6篇 储运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
1 结合员工思想动态,定期了解接触职业危害员工对工作环境提出的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
2结合本部门员工的工作环境,完善职业健康危害管理方面的内容,提出防止员工职业健康危害所采取的措施;
3负责建立本部门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岗位新员工职业监护档案,并上报本单位安委办。
4负责本部门定期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按照安委办下发的指定检查表开展检查,并将双版(检查签字版与电子版)检查结果上报安委办。
5负责本部门接触职业危害员工职业防护用品的申购、发放,防护用品申购到位,录入防护用品台账上报安委办备案,防护用品发放要求以旧换新原则并有使用记录和本人签字确认。
6负责本部门新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相关知识宣贯。
第7篇 液体储运进厂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承运单位负责人或调度每天对驾驶员入厂前进行安全讲话、检查安全附件、交代注意事项.
2、车辆在停车场按规定,一次排齐不得乱停乱放,司机劳保着装要整齐,严禁携带烟、火入厂,严禁穿带铁钉鞋和非防静电服进入装卸区域,手机必须交于地�间保管。现场讲究文明礼貌,否则将处于驾驶员停止装卸物料
3、运输危化品车辆必须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悬挂标志灯、标志牌。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经过有资质的部门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否则不予装卸。
4、运输危化品车辆安全附件(尾部接地带、安全阀、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齐全完好,并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处于有效期内,压力正常。否则不予装卸
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出厂,严格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强超抢道,超速行驶。否则将对超速车辆驾驶员,不予装卸。
6、车辆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故障,立即通报岗位人员,严禁在装卸区域内修理车辆。司机上车操作必须使用防爆工具,夜间装卸必须使用防爆照明灯具
7、装卸车过程中,司机负责检查槽车液位变化及阀门状态,冬季要特别注意是否有冻凝,发现异常及时与岗位人员联系;冻凝车辆严禁继续装卸车,不允许在现场进行排放、解冻作业。
8、装卸车过程中司机不允许私自关闭装卸车阀门。装卸车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界面进行操作,严禁司机开关装置工作界面内气相、液相线上的控制阀,槽车部分的阀门、液位计等附件由司机操作,岗位员工不得操作槽车部分的阀门。
9、为保证公用工程联合车间液体储运装置装卸车物料安全有序地运行,经车间合理规划,决定常压罐车从新建地衡进出,地�间和装车人员注意控制车辆,避免和轻烃车辆交叉作业(轻烃进车时,新地衡禁止进出车辆)。新地�运行由�间班长根据现场车辆调整运行方式,望各承运单位遵照执行 。
10、车辆进入装置区域严格服从统一管理,对不服从管理或现场严重违章者,无理取闹者,停止装卸,严重妨碍生产者,不听劝阻,交付公安机关处理。
11、现场损坏的配件(包括:静电接地夹、垫木、标示牌、安全带、鹤管、金属软管等配件,损坏者,依照原价赔偿)。
12、现场联系取样,白天联系地�间夜间联系装卸班值班人员严禁取样现场乱排乱放。举报电话:_______________
13、车间根据视屏监控和不定期巡视检查现场情况,区域出现违规停止装卸。
14、要求进车场车辆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南北方向停放,要求每车熄火后必须垫放枕木,防止车辆溜车。停车场严禁夜间停放车辆。雷雨天气和风力5级以上严禁取样和装卸车。
第8篇 丁二烯物料生产储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丁二烯物料(丁二烯浓度不低于10mg/g的碳四物料)生产、储运等方面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各专业处室按专业分工,具体负责对丁二烯物料生产、储运等方面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并定期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在生产、储运等各项作业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定期演练,严格执行。
第三章 生产储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生产装置安全管理
(一) 碳四原料、溶剂、阻聚剂的规格和指标必须满足操作规程要求。
(二) 对装置中的碳四原料系统、萃取精馏系统和精馏系统的氧含量须进行定期分析。气相氧含量增加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 阻聚剂须按规程指定的种类、浓度、加入量及方式加入系统,确保阻聚剂循环量满足要求。
(四) 脱水作业须按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监护制度,做到有人操作,有人监护。距离排放点50米范围内不得有动火作业或明火。
(五) 脱水作业须按照密闭禁氧排放的原则进行,严禁排放物直接接触空气。在密闭排放管道上可加设视镜或透明管道,以便观察排水情况。
(六) 对可能含有过氧化物的换热器等设备进行切换操作前,须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制定具体详细的操作方案,操作时必须首先切断热、冷物料。
(七) 应采取措施保证备用泵不积累聚合物、水、盐类等。备用换热器应处于氮气保护状态,保证投用前在密封状态下分析氧含量低于1mg/g。
(八) 当精制系统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和事先制定的处理方案,进行蒸煮、钝化,不留死角,确保可燃物、有毒物指标合格,过氧化物被破坏。
(九) 开车时应按操作规程步骤进行气密试验、氮气置换和化学清洗,同时保证溶剂中阻聚剂含量合格。
(十) 对于停产报废的装置,应依照操作规程,做妥善处理。在停用封存前,须对残留聚合物进行彻底处理。
第六条 日常储存安全管理
(一) 按照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储罐的安全储存温度,其中丁二烯产品储存温度原则上不高于27℃。
(二) 储罐应设置超压报警及泄压排放系统。为确保储罐不超压,每个储罐上应安装安全阀。应根据碳四类液态烃物理特性,尽量控制较低的储罐压力,最高不得超过0.5mpa,以减少聚合物的生成。
(三) 严格控制储存系统中的氧含量不大于1mg/g。在储运的各个环节中,控制氧气的渗入。应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测,当储罐内气相氧含量超过1mg/g时,应采取措施,以降低气相空间的氧含量。
(四) 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控制阻聚剂的加入量,夏季高温时可按高限控制。按国家标准,丁二烯产品控制tbc浓度在50~150ppm范围内,企业自用或用户有特殊要求的可协商确定。
(五) 对丁二烯物料的储罐应定期进行蒸煮以除掉过氧化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根据操作规程要求,选择合适的化学试剂(如硫酸亚铁等)、蒸煮温度及时间。蒸煮用水以脱氧水为宜。蒸煮后须使用防爆工具进行人工清理,以彻底清除罐内残留的聚合物。
(六) 储罐存储系数应小于0.80。
(七) 应尽量缩短物料在储罐内的储存时间,原则上静置时间不应超过4天,以减少聚合物的产生。
(八) 应在储罐的适当位置,增设紧急注水管线。
(九) 储罐须设有静电接地装置并保持完好,防止静电的积累和尖端放电,保证产生的静电能及时导出。
(十) 罐区须按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并定期进行校验,以保证可燃气体报警器完好。如果条件允许,可设立完整的监视系统。
第七条 存储设施停用、检修及投用安全管理
(一) 储罐停用检修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对系统进行处理,以确保拆检过程的安全。
(二) 系统检修过程中,应彻底清除聚合物。清理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保证在湿润的情况下进行。
(三) 对于清理出来的危险物料,应轻拿轻放,放到容器里润湿,然后送到安全地点妥善处理,禁止乱堆乱放。
(四) 储罐在储存物料之前,须用高纯氮气置换(纯度不低于99.9%),严格控制系统中氧含量低于1mg/g。
(五) 新储罐第一次投用前,应使用规定的化学试剂进行蒸煮,消除设备表面的氧,然后用氮气置换至合格。
(六) 定期对储罐的第一道出口法兰进行测爆检测,对设备静电接地设施及安全附件进行检查。
(七) 储罐安全附件的管理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七章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储罐脱水安全管理
(一) 应制定储罐脱水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及时脱掉储罐物料中的积水。
(二) 须设置两道储罐脱水阀,第一道阀门应设置在靠近储罐的根部,第二道阀门设置在脱水管线下部。正常情况下第一道阀应处于开启状态,第二道阀应处于关闭状态。
(三) 脱水作业时须执行操作监护制,必须做到有人操作有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直接关系的工作,应站在上风口处监护,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情况。
(四) 脱水作业须按照密闭禁氧排放的要求进行,严禁排放物直接接触空气。在密闭排放管道上可加设视镜或透明管道,以便观察排水情况。
(五) 罐区应制定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脱水现场附近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设氮气管线快速接头和防静电胶管,保证随时可用。
(六) 脱水作业人员操作前须将静电导出,穿着防静电服装和不带铁钉的鞋靴,使用防爆工具,不得随身携带手机。
(七) 进行脱水作业时,开关阀门要缓慢,阀门开度不宜过大,避免物料大量带出。冬季作业时,特别是遇有冻堵现象时须防止因开关不慎而造成阀门损坏,致使物料泄漏。
(八) 在脱水过程中遇到排放不畅时,首先应关闭脱水阀,停止脱水操作,然后通知有关人员,经确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脱水。必要时可倒空罐内所有物料,对罐、所堵管线进行蒸煮等处理。严禁使用蒸汽对脱水管线进行加热,严禁用铁器进行敲打或疏通,严禁盲目开大阀门,防止物料喷出发生意外。
(九) 在脱水过程中发现有聚合物或其它物料带出时,应逐渐关小阀门,操作阀门须小心,防止聚合物受挤压发生危险。
(十) 脱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
第九条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运输安全管理
(一)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使用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须具备完整有效的手续,方可进行运输。押运员、汽车罐车驾驶员须取得从业资格证。
(二) 罐车运输必须配备押运员。铁路罐车押运员的配备和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丁二烯的物理、化学性质及防护措施,具备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
(三) 押运员应携带所需的通讯、防护、消防、检测、维护等工具,并满足防火、防爆、防静电的要求。押运途中应经常检查,如发生泄漏应积极主动处理,以免事态扩大,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同有关部门、企业联系加以解决。
(四) 铁路罐车押运员应积极与铁路部门联系及时编组挂运,避免车辆停留时间过长,同时对发运、路径各编组站与收货单位交接相关手续作详细记录。汽车罐车押运员应在运输前对罐车的安全附件及设施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运输。罐车停留期间应加强巡视,避免无关人员登上车辆。
(五) 严禁在电气化区段对铁路罐车进行罐上作业。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进行罐上作业,须经铁路方面同意,且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六) 有关企业应制定铁路自备罐车的管理办法。指定专职人员对自备罐车的使用、修理和定期检验进行管理,建立完整的包括制造、使用、维修、检修、事故等记录在内的技术档案。应注意高温等特殊气候下罐车的停放管理,避免因超温、超压引发事故。
(七) 汽车罐车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相关法规。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在签订汽车罐车运输合同时,还应签订承运单位安全运输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和措施。
(八)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汽车罐车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如必须进入上述区域,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九) 汽车罐车应设有相应的防晒、防火、防爆等措施。
第十条 装卸车安全管理
(一) 在作业过程中,应保证栈台(桥)上作业人员不少于2人。栈台人员须坚守岗位,认真做好巡检工作。
(二) 罐车应在检查合格后进入停车场,由栈台人员负责作业监护。分析合格或接到指令后,方可驶入栈台。汽车罐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并熄灭引擎,车轮须加固定块。在停车场或栈台停放期间,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得进行车辆修理活动。
(三) 栈台人员须检查罐车及其人员的证件是否齐全。须确认罐车外观良好,接地线、防火罩、汽车阻火器等符合安全要求,罐体号与车辆号相符合。铁路自备罐车装卸车前,须核对车号,确认物料品种、料量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
(四) 进入现场前,作业人员须首先消除人体静电,关闭非防爆型通讯工具。严禁携带烟、火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以及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带铁钉的鞋靴进入现场。作业过程中严禁更换衣物、鞋靴和梳头。须使用防爆工具进行作业。
(五) 作业前应接好静电接地线,管线和接头必须牢固。装卸完毕后,应静置5分钟,方可将接地线拆除。
(六) 栈台人员指挥待装卸车辆依次进入相应鹤位,此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前一车辆对位后,后一车辆方可进入。所有车辆对位后,方可统一接好罐车与管线的快速液相接头及气相接头。
(七) 由栈台人员用测爆仪或设置固定式可燃气报警器,监测可燃气浓度,测爆不合格或异常须立即关闭相关阀门进行处理。
(八) 在作业过程中,应时刻注意罐车液位、压力,并随时检查车况,遇有异常情况须立即停止作业。在作业过程中,须预防物料溅落到皮肤发生冻伤事故。
(九) 当阀门、倒淋发生堵塞或冻堵时,严禁使用工具敲打或蒸汽吹扫。
(十) 当现场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启动岗位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止漏,此时不得启动车辆。
(十一) 所有车辆全部装卸车完毕、且测爆合格后方可起动点火。栈台人员指挥车辆依次驶出栈台,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铁路自备罐车装卸车作业完成后,特别注意要收好并挂牢走梯,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十二) 应抓紧时间完成卸车任务,尽量减少转输时间。
(十三) 卸车完毕后,应使用高纯氮气将装卸车系统吹扫干净。
(十四) 每次卸车后,应控制中间罐液位尽可能低,然后停止转输泵。当中间罐压力下降时,应使用高纯氮气补压,使其始终保持微正压。转输泵房的风机应保持常开状态。
(十五) 装车量不得超过罐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中允许的最大充装量。
(十六)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须立即停止作业:
(1)雷雨天气;
(2)附近发生火灾;
(3)附近50米内有明火作业;
(4)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或发生跑、冒、滴、漏;
(5)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在作业区积聚,具有形成爆炸空间的可能;
(6)安全设施失灵或发生其它可能危及安全作业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储运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
为加强公司仓储物流运输及装卸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物流供应链中货物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之文件。
范围
aa仓储物流供应链的所辖业务范畴。
职责
3.1 仓储部门负责所辖储存库区、装卸作业现场及来车安全卫生检查和管控等日常工作的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
3.2 行政安全部对储运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3.3 财务部及内控部负责对各仓储账物的安全审计和监控;
3.4 各公司厂长负责所辖公司内仓库的、物流运输部总监负责外租仓及运输的安全相关事宜的审批和总监督,负第一责任;
3.5 如驻场搬运等外包业务人员、司机等外来人员的行为操守,必须遵纪守法、遵守aa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管理要求
4.1 仓库存储环境与管理要求
4.1.1储存条件与环境
4.1.1.1安全性,仓库环境要合乎物料、产品的存储要求,如防火、防潮、防风、防虫、防盗等措施,以确保物料保全、储运和财产安全;
4.1.1.2经济性,高效率、低成本;
4.1.1.3便捷性,枢纽中心、便捷交通;
4.1.2管理要求
仓库安全管理原则
仓库管理“六要”“六不准”
六要:
a) 仓库内堆放物品与墙之间要有适当距离;
b) 仓库内外要保持道路畅通;
c) 仓库内要保持干爽、内外清洁,堆放整齐;
d) 仓库外要保持不准有火种、易燃物品接近;
e) 仓库内电源距物品要有不少于1米;
f) 要提高警惕,配足监控等管理措施,防止盗窃。
六不准:
a) 仓库内不准吸烟;
b) 仓库内不准设灶;
c) 仓库内不准点蜡烛;
d) 仓库内不准乱接电线;
e) 仓库内不准把易燃物品带进去寄放;
f) 仓库内不准无关人员出入。
4.1.2.1仓储物流供应链中,对物料“储运(仓储、运输之统称)”安全管理要合乎“五防”要求:
1)防鼠;
2)防虫;
3)防蝇,库区通风,加强仓库门窗管理;
4)防潮,注意货物等物料的温湿度,保持干燥、不受雨淋及潮湿侵蚀;
5)防霉,注意物料不直接放地,严防库区漏水、受潮,以防止霉变;
4.1.2.2库区物料存放应按wms(化工专类)等相关规定,分门别类、整齐叠放,定库定位、泊线摆放,并符合“五距”要求:
1)垛与垛的间距不少于1m;
2)垛与墙的间距不少于0.5m;
3)垛与梁的间距不少于0.3m;
4)垛与柱的间距不少于0.3m;
5)垛与地面的间距不少于0.1m;
6)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不准堆放物料;其垂直下方与物料垛的水平间距不少于1m;
5. 仓储安全工作程序和要求
5.1仓库物资安全管理
5.1.1 仓库应设专职仓库安全员,负责仓库物资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劳动保护政策。
5.1.2 仓库使用专用系统(wms、orcle)对所管辖的物资进行分类登记,未启用wms的,应设置标识卡、台帐,做到帐(包括纸质和电子台帐)、物、卡相符,及时反映库存。
5.1.3 对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装器具等物资应按规定放置,并分类标识管理、分规格存放,有计划、有秩序安排物资进仓、出仓及存放地点。
5.1.4 存放物品的仓库应保持整洁通风,防潮湿,码放整齐。在仓库中存取物品应办理相关手续,分类物品应标识明显,分类分区存放,不合格品应单独隔离。
5.1.5 对辅助材料、零部件,在制品和成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或程序执行。防止其在包装和存在过程中被损坏或降低质量。
5.1.6 注意安全,离开仓库后必须关闭仓库门;不得磕、碰、摔、挤压物资。
5.1.7 严格坚持物资出仓手续,做到先进先出,减少物资积压仓库时间;监督库存量,根据公司库存量标准,如有超标、不足现象,及时向本部及相关部门反映。
5.1.8 仓库安全员应定期检查库存物资状况,仓库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盘点。
5.2仓库设施、设备的管理
5.2.1 保持仓库清洁卫生及库容库貌,不得带食品、饮料到仓库,每天下班前清洁地面,清除库存物资上灰尘杂物。
5.2.2 仓库设施、设备设有专人管理,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提请公司工程部报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后,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5.2.3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5.2.4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2.5 用作仓库生产及储运作业的车辆、拉车等器具,必须指定位置或隔离室有序停泊、整齐摆放;带电源及燃油车辆须远离物料摆放库区,谨防燃油泄漏或自燃等安全隐患。
5.3仓库消防安全的管理
5.3.1 仓库负责人为主要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 仓库管理部门应把仓库作为日常安全巡逻、例行安全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5.3.3 仓库管理部门协助仓库做好定期消防、化学品防泄漏应急演练,提高仓库员工消防等安全意识。
5.3.4 易燃易爆物品与一般物品或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一仓库或同室存放,须隔离或专用仓另外存放。
5.3.5 要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用品和化工用品的发放,需要领用时必须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同意。
5.3.6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禁止带入火种。物品入库前必须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5.3.7 仓库内禁止吸烟,禁止煮食及用火用电(如电热丝)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库外动火作业时,必须经过公司有关部门的同意。
5.3.8 库区设置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标准规定,如照明必须符合仓储专用的防爆灯具,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离开时必须关掉电源,不准加设临时线路。
5.3.9 仓库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须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有明显标识;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任何时候都完好、有效。
5.3.10 库区的主要干道、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严禁堆放物品。
5.3.11 一旦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告公司管理部门,同时组织人员扑救,并打火警电话119报警,事后协助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5.4仓库安全培训、生产及检查的管理
5.4.1 安全培训的管理
5.4.1.1 对新入职员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三级 (即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 教育培训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5.4.1.2 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需重新进行转岗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5.4.1.3 对从事电气、起重、车辆(包括叉车)驾驶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5.4.1.4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5.5司机报到及装卸码头的安全管理要求
5.5.1司机和随车人员等外来人员(以下统称,同)凭报到单、预约信息、提货单、身份证或驾驶证前来报到,经所属仓管员核实身份证明登记后,按仓管指令规范停泊指定码头等待装车;
5.5.2外来人员进入可许装卸库区时必须着装规范,佩戴反光衣,脚穿包跟包趾鞋,严禁穿“露跟露趾”的拖鞋。
5.5.3外来人员必须服从现场仓管员指挥;车辆不得停泊堵塞主要干道、走火通道及安全出口,尤其是严禁占道如天然气管、人行道、斑马线上。
5.5.4码头装卸加高作业时,必须根据公司要求,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如规范佩戴防坠装备,正确使用防坠器;
5.5.5司机司监装卸货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 车辆必须经听从仓库的安排才能停泊到指定码头,停定后,不得再随意开动(包括临时);车辆启动前必须得到仓库的放行条或仓管员明确指令。否则,罚款2000元,且由此引发事故当事司机或承运商应负法律责任和全部经济责任;
b) 司机在装卸码头停泊好车辆,且在后轮定位好防溜三角铁车垫后,必须熄车拔匙;
c) 为确保安全,承运司机不得随意走动,必须远离装卸货作业区,点数人员或司机在不影响装卸人员工作,保持适当距离检查清点货物,其他无关人员必须离开装卸现场;不得进入围蔽区域或装卸作业区域,不得进入车间,仓库等工作场所;
d) 装卸货物期间,任何人不得滞留在驾驶室内,如司机临时回驾驶室时必须与现场仓管员或工作人员沟通,得到同意后才能临时回驾驶室;
e) 司机在领取《货物签收单》等手续单据或收到本车监装仓管员许可离开指令后,将定位防溜三角铁车垫归位到指定位置摆放好,方可启动车辆驶离;
f) 不得远离码头,盖帆布及关车厢门,驶离码头前,车厢门必须是关闭状态;
g) 如进厂后,司机需打扫车厢的卫生,必须倒到附近指定垃圾桶内,不能肆意将垃圾扫在地上,以免影响本公司环境卫生。
h) 司机在现场如有危及工作人员作业安全等行为,仓管员、搬运和叉车司机都有权终止装卸货作业,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司机负责。
5.5.6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我公司规章制度:
a)、除指定吸烟场所外,严禁在厂区,尤其库区内任何场地吸烟;
b)、严禁随地大小便及吐痰、乱扔垃圾;
c)、不得有辱骂他人、恐吓、斗殴、堵塞等滋事及违法违规行为。
5.5.7外来人员如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危及自己、他人人身安全或致本公司财产损失,需承担全部责任。
5.6承运车辆或集装箱检查
5.6.1装卸前承运车辆的卫生安全检查
5.6.1.1承运车辆要求,车厢应无破损、平整、干燥、无杂物、无异味、无污染等完好、清洁干净,要求尽可能地使用如集装箱(货柜)或厢式车辆来车装货,不得与化工品、食品等可能危及产品质量、作业人员安全的货物混搭,以符合装车要求。
a)、每个集装箱空柜必须用喷淋水测试是否漏水,有任何点漏水绝不准装柜;
b)、有生锈、变形或以上异常问题,可拍照的要拍照取证,并暂停装柜且反馈到关联业务部门;
c)、装前如空柜地板、装后封门前、封门上锁后及封条(锁条)要拍照备案存档。
温馨提示 承运车辆应尽可能是完好的柜装,如高栏或平板车必须有盖蓬、拉绳等足够的保护措施。
5.6.1.2集装箱“七点检查法”及程序
5.6.1.2.1前壁
确定内部各角挡块可见且无误,前壁是由折皱材料构成的。
用40′的尺子测量集装箱的内部尺寸,柜前至后门内测的距离是40尺柜应该是39′5 ″或12.01m,20尺柜的为19′4 ″或5.89m。
确认排气口可以看见,没有被异物堵住。
用工具敲打它,确认有空的回声。
5.6.1.2.2左边
查看横梁的异常修复
查看侧壁都可见的内外部的修复情况
用工具敲打它,确认有空的回声。
5.6.1.2.3右边
查看横梁的异常修复
查看侧壁都可见的内外部的修复情况
用工具敲打它,确认有空的回声。
5.6.1.2.4地板
测量底部至顶部的高度,40尺柜和20尺柜的高度应该为7′10″或者是2.38m。
确认底部是平整,所有的高度是一样的,不能有不同的高度。
检查异常修复情况。
5.6.1.2.5顶部
顶部的外形不能使靠内或者靠外,确保是一致的。
查看角上挡块的顶部和距顶部距离。例如,正常情况下,那顶部应稍微低一点或者和角部挡块的顶部齐平。
确认排气口可以看见,没有被异物堵住。
查看内外顶端内外侧异常修复。
5.6.1.2.6门的内外
确保门的锁闭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
查看铆钉的类型颜色,颜色应该都是一致的且钉子周围没有油污。
确保各孔洞处没有固体异物。
5.6.1.2.7外部/起落架
进厂装柜前,检查柜子的底盘和外观。
检查底盘时要用一面镜子以确保所有的支撑横梁是可见的,且没有其他外部的东西固定在起落架上。
在箱子的内部查看外部可见的修复。
5.6.1.3附件图片
5.6.1.4集装箱数据表
类型
外容积
内容积
配货毛重
体积
20尺柜
20ft_20ft_8ft6
5.69m_2.13m_2.18m
17.5t
24~26m;
20尺开顶柜
20ft_20ft_8ft6
5.89m_2.32m_2.31m
20t
31.5m;
20尺平底货柜
20ft_20ft_8ft6
5.85m_2.23m_2.15m
23t
28m;
40尺柜
40ft_40ft_8ft6
11.8m_2.13m_2.18m
22t
54m;
40尺高柜
40ft_40ft_9ft6
11.8m_2.13m_2.72m
22t
68m;
40尺开顶柜
40ft_40ft_8ft6
12.01m_2.33m_2.15m
30.4t
65m;
40尺平底货柜
40ft_40ft_8ft6
12.05m_2.12m_1.96m
36t
50m;
45尺高柜
45ft_45ft_9ft6
13.58m_2.34m_2.71m
29t
86m;
5.6.1.5来厂承运车辆按5.6.1.1要求,其中出口集装箱(货柜)以5.6.1.2“七点检查法”为标准程序仔细检查,并按《集装箱检查边》做好相关记录。
5.7收、发货物安全检查要求
5.7.1收、发货物时,当值班仓管员须核实运抵、离岸货物与货单信息相符,并核实货物重量、件数,验实后,再单据上签名、盖章。
5.7.2收、发货物时,监车仓管员必须检查货物外包装情况,如出现但不限于以下事实:
a)包装破损,包括货物内外包装的破裂、外物刺穿、封口不完整(如爆口、半封、二次封箱)等异常状况;
b)货物变形,包括纸箱严重变形,危及内容产品质量的情况,如盒装类产品受损变形;
c)包装污染,包括一切影响货物质量的非正常质量,如印痕、水渍、锈迹、污迹等;
d)受潮沾湿,可能危及货物质量或安全的受潮沾湿;
e)其他污染,包括一切刺鼻、难闻的气味,或危及货物质量安全的其他污染
应及时反馈报告如公司品管等关联职责或业务部门,并对实物隔离封存待检,等候处理。
5.8装车应遵循以下原则
5.8.1必须按客户或订单要求,如整柜纯单品定装,应按折尺形()模拟试装,符合后再装。如出现异常,第一时间致电和邮件反馈业务文员待装,确定后再装;
5.8.2装车时,应符合“后送先装,先大后小,先重后轻,散货置顶,尾数放尾,轻拿轻放,按标志叠放,标识朝外”的原则,同时要注意,同一票货应放在一起,同一个下货点应放在一起【或按单要求的顺序】
5.8.3除标识尾数外,缺数、变形,包括烂箱的破损、二次封箱等异常货物一律不得装车外发。严禁不按要求,如私自拉货强行装车、上抛下扔及戏耍式等的野蛮装卸作业和粗暴践踏货物的行为!
5.9重要、紧急、异常反馈报告及危机管理
5.9.1在工作过程中,遇到重要、紧急、异常等情况,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发现存在需要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不正常或安全隐患;
b)、接收货物的单据和来货、物品异常;
c)、车间进仓的非正常,如外包装破损、产品短缺、错码、爆箱、二次封箱等;
d)、库存的滞销积压、封存积压、退货回仓、不当损货等滞留或不良品;
要第一时间电话和及时邮件反馈报告到关联部门业务对接人员,并抄送本部门、他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和上级领导,按相关程序处理。
5.9.2如一旦出现火灾,按5.3.1.1要求执行;
5.9.3在出现货物溢、短装或者其他异常现象时,要第一时间致电和及时邮件反馈报告对接的跟单业务文员,以便其可以快速与前线业务人员或客户,及时沟通协调处理。如货物出现异常,及时反馈到外销或进出口部门以便其跟进,及时报告海关或其他执法部门。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本文件起草及修订记录
序号
主要修改内容
实施日期
修改方式
1
/
a0版
第10篇 中石化液氨生产储运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向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液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资质许可。
1.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液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液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置与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相适应的应急装备、器材和物资。
1.3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液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预防和处置液氨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1.4新、改、扩建液氨生产、储存装置(含液氨装卸设施)的安全、消防、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用。
1.5 生产、使用和储运液氨的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及中国石化相关技术和安全管理规定。
2生产与使用管理
2.1 液氨生产单位要严格控制液氨产品中水和油的含量,保证产品质量,防止设备腐蚀,确保下游装置安全生产。
2.2各单位应按照《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国石化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除一般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为液氨作业岗位、消气防人员配备过滤式防毒器具、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防冻手套、防护眼镜等特种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过滤式防毒器具、防护眼镜、防冻手套应满足岗位人员的需要,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每个岗位至少配备2套。
2.3 液氨作业场所应按照《中国石化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冲淋洗眼器、固定式或便携式氨检测报警仪及应急通讯器材等安全卫生设施,以及醒目警示标志、警示说明、警示线、风向标,并定期检查、检验,确保完好。
2.4对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液氨储罐、槽车、罐车、管线,应用氮气置换其内部气体氧含量小于0.5%后,方可输入液氨。对于首次输入液氨的储罐、槽车、罐车,应控制流量和速度,同时监控罐体温度,防止液氨在容器内迅速气化后造成罐体骤冷。
2.6 正常生产时,宜将液氨储罐控制在较低液位,液氨储罐的高液位联锁或高低压力联锁必须投用,不得摘除;任何情况下,液氨储罐的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容积的85%,高低压力联锁应与小冰机自启自停相连。
2.7液氨长输管道按照《中国石化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储存管理
3.1液氨储罐可分为全冷冻、半冷冻和全压力式3种形式,其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等规范。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安全阀(呼吸阀)以及静电导除等安全设施,低温液氨储罐应设温度指示仪;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要采取良好的绝热保冷措施。液氨储罐进出口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阀。
3.2液氨储罐应为地上布置,不得将常压液氨储罐和压力液氨储罐同区布置,必须设有备用事故液氨储罐及其系统。事故液氨储罐最小储量不得小于最大罐容的25%。
3.3 液氨储罐区的消防冷却水系统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等规范要求,其消防用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其中,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水冷却系统按照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设计;全压力式液氨储罐宜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6l/min.m2,其他消防要求与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相同。
3.4 液氨储罐、管道、安全阀(呼吸阀、法兰垫片、法兰螺栓)的选材、选型应符合其储运方式的要求,满足相应的耐低温、耐腐蚀条件。与氨接触的部件不得选用铜或铜合金材料以及镀锌或镀锡的零配件。
3.5 全冷冻和半冷冻氨库的小冰机系统应处于完好状态(能够达到一开一备的要求),小冰机自启动联锁必须投用;没有设计小冰机系统的氨库,其液氨储罐应设置就地压力调节系统,排放应排入吸收系统或氨专用的火炬系统,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以保证液氨储罐的压力处于正常状态。安全阀排放气应接入吸收系统或氨专用的火炬系统,不得直接排放。
3.6 常压液氨储罐夹层珠光砂系统要充氮气保持微正压,夹层设置的呼吸阀应能正常呼吸。
3.7 液氨储罐、压力管道、液氨槽(罐)车及其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档案并定期检验检测。
4运输管理
4.1 从事液氨运输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槽(罐)车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制度。液氨钢瓶管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液氨槽(罐)车管理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等。
4.2 液氨运输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运输许可证或准运证,并悬挂“危险品”标志,罐体应印刷“有毒液体”标志;应配备符合安全规定的消防器材、防护用具及必要的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等。
4.3液氨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4 液氨运输车辆必须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超载和违章超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时要远离热源,防止阳光曝晒,远离人员稠密区域;禁止同车装运其他易燃、可燃物品,禁止搭乘其他无关人员。槽(罐)车的静电导除设施要保持良好。
4.5液氨钢瓶和槽(罐)车的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充装量。液氨槽(罐)车卸氨后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4.5.1 汽车罐车卸氨不得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4.5.2铁路罐车卸车后必须保留不低于0. 05mpa的余压。
4.6液氨装卸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4.6.1有专用的装卸设施,相关设备和管线定期检查、检验合格。
4.6.2 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静电导除、紧急排放、紧急切断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完好。
4.6.3装卸场地符合防火、防毒和防爆规定要求。
4.6.4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健全。
4.6.5 装卸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7 液氨装卸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4.7.1装卸管线和静电导除设施连接可靠,装卸前和装卸完毕后的静置时间应符合中国石化《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4.7.2 装卸车辆就位后应熄火并拔下车钥匙暂交岗位装卸作业人员保管。
4.7.3采取防止车辆溜放措施,并在执行装卸的车辆正前方放置醒目的“禁行”警示牌。
4.7.4装卸前、装卸期间及装卸完毕后,安排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和条件确认。
4.7.5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装卸操作。
4.7.6装卸作业时,押运员和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发动或启动车辆。
4.7.7 夏季装卸时应采取防止阳光暴晒措施,尽可能避开当天的高温时段。
4.7.8 液氨钢瓶必须配戴瓶帽、防震圈,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滑、碰。
4.7.9建立必要的装卸档案资料。
第11篇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生产作业。浅海石油与天然气的钻井
储运生产作业亦可参照执行。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nl6-勺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74-书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l40-音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058-书2 咫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51吨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83-粤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yjl3吨6 原油长输管道工艺及输油站设计规范
syj 25书7 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syj 31吨8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定
sy 0075却3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syj 400l-力o 长辅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 5053.1-粤2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sy 50532-9l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3钻井
3.1 设计
开钻前应有经过审批的钻井没计。
3.1.1 以地质部门提供的地层孔隙压力和破裂压力梯度为依据进行设计。
3.1.2 地质设计户,应提供邻井的油、气、水显示和复杂情况资料,并特别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估计含量,有漏失可能的井,要储备一定量的堵漏材料。
3.1.3 井控装置和完井井口的工作压力,应以全井最高地层孔隙压力为准。
3.1.4 探井和高压油、气、水井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的储备量,其数量不少于一次压井的需要量。
3.1.5 对井场周围2km以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等的火源进行勘查.在发生井喷失控及有硫化氢气体溢出时.应立即通知上述单位、人员熄灭火种,必要时要迅速撤离危险区。
3.2 井场及钻井设施
3.2,1 井口距民房100m以外。井场边缘距铁路、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设施不应少于50m。
3.2.2 井场布局要考虑风频、风向。井架大门方向,尽量朝南或朝东。在井场明显处,应设置安全防火标志。
3.2.3 在草原、苇塘、林区钻井时,井场周围应有防火隔离墙或隔离带。
3.2.4 钻台及机、泵房应无油污。钻台上下及井口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3.2.5 柴油机排气管应有阻火装置,排气管出口不应指向油罐区。
3.2.6 井场电路宜采用ycw防泊橡套电缆。按钻机型号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见表1。
表1 钻机型号和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
钻 机 型 号
电 缆 规 格、 mm9
主 要 电 路
分 支 电 路
ycw2×25-3×50十1×16
ycvv2×2.5-3×25十1_10
ycw2×2.5-3×16十1×6
ycw3×25十1×10
ycw2×2.5-3×10十1_ 6
3.2.7 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应焊接电缆桥架和电细穿线钢管。
3.2.8 1-6号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的每一个罐体两端配备防爆接插件分线盒连接应配备防爆接插件。
7 天然气加压、处理及储存
7.1 加压
7.1.1 天然气压缩机房的建造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厂房结构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如为封闭式则应满足有关规范的换气次数。
如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满足换气次数要求时所采用的通风换气设备应按gbjl6规定。
封闭式厂房要有符合防爆要求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应按gbjl6规定。
压缩机房的电气照明及布线,应按gb 50058和syj 25规定。
7.1.2 根据天然气压缩机所配套购动力机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止和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1 可采用防爆型电动机驱动。如采用燃气发动机或燃气轮机驱动,应将原动机的排气管出口引至室外安全地带或在出口处采取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2 压缩机和动力机间的传动设施采用三角皮带或联轴器、不应使用平皮带。
7.1.3 非防爆的自控仪表箱、配电箱、应设在天然气压缩机房外,否则应设置正压通风设施。
7.1.4 天然气压缩机及其连接的管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低压吸入管应有防止进入空气的措施,高压排出管线应设单向阀。防止天然气倒流。
第12篇 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生产作业。浅海石油与天然气的钻井
储运生产作业亦可参照执行。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nl6-勺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74-书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l40-音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058-书2 咫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51吨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83-粤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yjl3吨6 原油长输管道工艺及输油站设计规范
syj 25书7 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syj 31吨8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定
sy 0075却3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syj 400l-力o 长辅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 5053.1-粤2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sy 50532-9l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3钻井
3.1 设计
开钻前应有经过审批的钻井没计。
3.1.1 以地质部门提供的地层孔隙压力和破裂压力梯度为依据进行设计。
3.1.2 地质设计户,应提供邻井的油、气、水显示和复杂情况资料,并特别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估计含量,有漏失可能的井,要储备一定量的堵漏材料。
3.1.3 井控装置和完井井口的工作压力,应以全井最高地层孔隙压力为准。
3.1.4 探井和高压油、气、水井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的储备量,其数量不少于一次压井的需要量。
3.1.5 对井场周围2km以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等的火源进行勘查.在发生井喷失控及有硫化氢气体溢出时.应立即通知上述单位、人员熄灭火种,必要时要迅速撤离危险区。
3.2 井场及钻井设施
3.2,1 井口距民房100m以外。井场边缘距铁路、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设施不应少于50m。
3.2.2 井场布局要考虑风频、风向。井架大门方向,尽量朝南或朝东。在井场明显处,应设置安全防火标志。
3.2.3 在草原、苇塘、林区钻井时,井场周围应有防火隔离墙或隔离带。
3.2.4 钻台及机、泵房应无油污。钻台上下及井口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3.2.5 柴油机排气管应有阻火装置,排气管出口不应指向油罐区。
3.2.6 井场电路宜采用ycw防泊橡套电缆。按钻机型号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见表1。
表1 钻机型号和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
钻 机 型 号
电 缆 规 格、 mm9
主 要 电 路
分 支 电 路
ycw2×25-3×50十1×16
ycvv2×2.5-3×25十1_10
ycw2×2.5-3×16十1×6
ycw3×25十1×10
ycw2×2.5-3×10十1_ 6
3.2.7 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应焊接电缆桥架和电细穿线钢管。
3.2.8 1-6号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的每一个罐体两端配备防爆接插件分线盒连接应配备防爆接插件。
7 天然气加压、处理及储存
7.1 加压
7.1.1 天然气压缩机房的建造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厂房结构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如为封闭式则应满足有关规范的换气次数。
如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满足换气次数要求时所采用的通风换气设备应按gbjl6规定。
封闭式厂房要有符合防爆要求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应按gbjl6规定。
压缩机房的电气照明及布线,应按gb 50058和syj 25规定。
7.1.2 根据天然气压缩机所配套购动力机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止和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1 可采用防爆型电动机驱动。如采用燃气发动机或燃气轮机驱动,应将原动机的排气管出口引至室外安全地带或在出口处采取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2 压缩机和动力机间的传动设施采用三角皮带或联轴器、不应使用平皮带。
7.1.3 非防爆的自控仪表箱、配电箱、应设在天然气压缩机房外,否则应设置正压通风设施。
7.1.4 天然气压缩机及其连接的管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低压吸入管应有防止进入空气的措施,高压排出管线应设单向阀。防止天然气倒流。
7.1.5 天然气压缩系统中设置的安全阀,应做到规格符合要求,调试准确,启闭灵敏,定期校验。
7.1.6 在压缩机系统中应设安全联锁装置、以确保安全启动。在故障情况下能及时停车。
7.1.7 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压缩机正常运转期间,禁止在机房内用火。
7.1.8 液化石油气充装的防火、防爆要求按sy 5985规定。
7.2天然气处理
7.2.1 油、气处理厂、站的建设应按gbj16有关设计的技术要求执行。
7.1.2 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的生产装置区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制度,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7.2.3 天然气处理的各类装置(塔、炉、容器、管汇等)都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各类压力容器的使用都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建立定期的检验检测制度和齐全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7.2.4 设置在天然气处理装置(塔及容器)上的安全阀,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定期校验。安全阀用于排放含油天然气(湿气)或高温油气时,应接入放空系统。低压或小流量排放干气时,排放口应高出操作平台(或地坪)2m以上。禁止朝向15m以内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安装在室内的安全阀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地点。
7.2.5 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装置区的加热炉要建立使用、维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加热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防爆门、防风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工作性能良好。
加热炉燃料系统的压力-般不超过0.5mpa(绝对压力);炉头烧嘴前在满足所需压力前提下一般不超过0.2mpa(绝对压力)并且应有稳压、调压设备。
含水燃料气进炉前应有气、水分离设施,及时排放污水。
火嘴熄火后、再次点火前必须切断气源,用蒸汽吹扫或强制通风排气。吹扫时间不少于5min。
加热炉盘管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放空泄压、紧急处理事故:
燃料气进炉前管线应装阻火器,每季度检查一次。
7.2.6 天然气装置区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要直接与火炬连通。
7.2.7 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设施和防止火雨措施,放空时应点火燃烧。
7.2.8.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厂、站的含油污水排放密闭输送至污水处理厂(站),污水井每半年清理-次。
7.2.9 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厂、站生产区的防爆要求,应按gb 50183执行。
7.2.10 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场所的电气设备应按jbj6的规定执行。
7.2.11 天然气轻烃回收油罐,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2.12 雷雨天气应停止装、卸轻烃液化气的作业。
7.2.13 轻烃回收罐区应按gbj 74规定,设置防火堤及罐体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7.2.14 天然气处理装置在投产前或大修后均应进行试压、试运及气体置换。用于置换的气体宜为惰性气体,置换完毕,须取样分析。含氧量不大于2%为合格。
7.2.15 己投入运行的天然气处理装置加需动火补焊、应先行放空,再经蒸汽吹扫、清洗、通风换气、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25%。对需动火设备、管道凡与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绝缘盲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7.2.16 气温低于0℃地区,应对气、水分离容器、设备、管汇等采取防冻措施,排除冻结、堵塞故障时严禁用明火烘烤。
7.3 储存
7.3.1 天然气储罐(柜)安装要求:
7.3.1.1 气柜应装有容量上、下限的标志。上限高度为气柜设计容积高度的85%,下限高度为设计容积高度的15%。经常检查气柜导轮系统、避免导轮卡死,防止气柜超压,气拒应有应急放空装置。
7.3.1.2 天然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应装有紧急放空、安全泄压设施及压力液位显示仪表。
7.3.1.3 天然气储罐、气柜应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7.3.2 天然气储罐(柜)检修动火时。应经放空、蒸汽吹扫、清洗、强制通风、取样分析,经检验气体中可燃介质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为合格。凡与外界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绝缘钢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7.3.3 加强气柜的使用与维护,水槽内要保持正常水位,冬季要有保温防冻措施。固定式储罐,夏季应有喷淋水或遮阳设施。
7.3.4 储罐区应有醒目的“禁止烟火”的标志。
7.3.5 可燃气体储气罐(柜)或罐区与建筑物、培场购防火间距,应按gbj16执行。
8 原油长输与储存
8.1 输油站.输油管道防火、肪展基本要求
8.1.i 愉油站、 油袖管道的工程建设设计、 引进新技术、 新设备、 新工艺以及竣工验收按
gb 5()183.gbj 16、syjl3,gn 74规定。电气设备应按6b 50058规定。
8.1.2 愉油站的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内外开。生产区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机动车辆进人生产区、排气管应戴阻火器。
9.1.3 在愉油站生产区从事生产、检修、施工和抢修则职工、应穿戴队静电队护服、不带铁:
大鞋和使用防爆工具。
8.1.4 输油站生产区内不应使用汽油、种质沏、本类涪剂等擦地板、 灶台和衣物。
8.1.5 输抽站生产区域内府做到九洲污. 无杂冰、 元思燃县爆物。站内的股备、管网应做5
训、不漏气、不漏水、不漏电.不涡火。
8.』人 输洲泵房、阀组间、扑用间.储他睹区冗族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