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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对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以下简称罐车)运输、装卸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大于+50℃的液化气体、且为钢制罐体的汽车罐车的安全管理。
2 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负责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安全监督管理。
2.2 汽运公司负责做好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及产品运输的管理工作。
2.3 销售部产成品库负责做好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罐装作业管理。
2.4 销售部负责委外运输车辆资质的审查。
3 管理程序
3.1 日常管理
3.1.1 罐车投入使用前,由汽运公司负责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3.1.2 汽运公司及产成品库,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运输、装缷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3.1.3 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
1. 罐车押运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汽车罐车押运员证》。
2. 汽车驾驶员必须先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再经汽车罐车安全驾驶、使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汽车罐车准驾证》后,才有驾驶液化气体汽车的资格。
3.1.4 汽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走行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
3.2 装卸管理
3.2.1 产成品库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汽车罐车装卸作业:
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
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检验证书的计量设备;
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3.2.2 充装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
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
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
3.2.3 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2.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净空气;
5.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体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
7.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8.装卸完毕作业人员应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
9.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
10.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液化气体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
11.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12.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13.汽车罐车的满载总重量和轴载重量,应符合原型载重汽车的规定。
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下列计算值:
w=φ×v
式中:w--汽车罐车最大充装重量,t;
φ--单位容积充装重量,t/m3;
v--罐体实测容积,m3。
3.2.4 禁止装卸作业的规定:
1.介质易燃、易爆的汽车罐车,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2.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
3.罐体内压力异常时。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还应符合由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3.2.5 装卸完后,应填写装卸记录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2.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3.核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或余压;
4.检查罐体充装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充装重量)或余量;
5.分离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
6.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3.3 运输管理
3.3.1 汽车罐车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2.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3.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搭乘;
4.车上禁止吸烟;
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3.3.2 汽车罐车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2.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4.途中停车如果超过六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专用停车场停放;
5.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6.重新行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行车;
7.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3.4 定期检验
3.4.1 罐体的定期检验应由具备法定检验资质的部门进行,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
3.4.2 底盘的检查按汽车使用及保养说明书和车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3.5 监督考核
安全环保部定期组织对罐车的运输、装卸作业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并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考核。
4 相关记录
4.1 隐患排查台账
4.2 安全检查台账
第2篇 槽车罐车装卸料安全管理规定
1、槽车进入规定位置后,关闭发动机,拉紧手动制动器,并用三角木阻止槽车滑动。
2、槽车与装卸车台的静电接地线要接牢,现场必需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防护用品。
3、车辆停靠待装卸时,应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待装卸车辆与正在装卸料的车辆要保持一定距离,要留有安全通道。
4、装卸车前要认真检查装卸料管是否完好、装卸管与槽车接管结合是否严密、储罐顶部出气管是否畅通和储罐进料阀是否开启。
5、驾驶员及押运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和穿戴铁钉鞋进入作业现场,在装卸料前和装卸料过程中严禁在驾驶室内逗留、随意启动车辆,严禁调整车辆或对车辆油、电路等进行维修作业。
6、装卸车车辆进站前必须在门岗进行登记并接受检查,服从站内工作人员管理,按指定路线行驶,车速控制在5km/h以内。
7、装卸车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触摸人体静电释放接地体,确认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装卸车作业。
8、以下情况不准进行装卸车作业:
雷雨天气;大雾天气;地面湿滑或结冰;发现油气泄漏或区域内可燃气体浓度超标;附近发生火灾或50m内有明火作业;装卸车设施有缺损或故障以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槽车超过有效检验期的;槽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不符和规定,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的;灭火装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和规定的;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泄漏的;槽车无使用证,驾驶员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的;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的;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的;罐内剩余压力低于0.05 mpa的。
9、装卸槽(罐)车液相阀、槽车液相阀,排尽管内空气后将两者严密对接,然后接通气相管阀。
10、 与储罐区装卸车压缩机岗位及时进行联系。装卸车开始时,要控制流速,不超过1m/s(通过储罐液位计及泵压判断),而后逐渐升速,但最高不得超过2.5m/s。装卸车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要坚守岗位,严密监视液位、流量,并随时与罐区联系。
11、在装卸料过程中,作业人员及押运人员要始终坚守岗位,强化责任,遇有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12、高温季节装卸料时要避开高温时段,在早晚进行。
13、凡出现雷雨。附近发生火灾。气体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装卸料作业。
14、在装卸料时操作人员要严密注意储罐液位,严禁超过安全警戒液位。
15、装卸料完毕后,要将装卸管管内余留物料回收泄压。拆下静电接地线后检查现场,并在静置5~10分钟后方可启动行车。车辆不得长时间逗留在装卸车区。
16、按槽车证件上最大充装量的85%充装.
17、槽车装卸完毕后,要进行下列检查:
1、复检充装量;
2、各密封点是否泄漏;
3、检查槽车压力;
18、作好记录,其内容包括槽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充装介质充装量、充装人、复检人等。
19、静置十分钟,检查槽车底部可燃气体达标,启动车辆拆除静电接地线后,离开装卸车点。
第3篇 汽车罐车的安全管理
要保证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的安全运行,除了选择合理的结构,严格控制制造质量,采用可靠的安全装置外,还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使用与管理。
罐车的充装、使用、运输和检验,应根据《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及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从人员、充装、使用、运输、日常维护和定期检验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控制。
一、罐车的登记和使用
新出厂的罐车使用单位应持罐车出厂文件到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逐台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
罐车的出厂文件包括下列几项。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如下。
①底盘、安全附件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②罐体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炉批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制造单位的复验报告。
③焊接材料牌号及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和弯曲性能检验报告。
④焊缝无损检测报告,并应附有检测部位简图,注明返修位置和长度。
⑤钢板、锻件无损检测报告。
⑥罐体焊后热处理报告。
⑦罐体耐压试验报告。
⑧汽车罐车气密性试验报告。
⑨罐体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
⑩汽车罐车车体检验报告。
(3)汽车罐车总图和罐体部件竣工图。
(4)产品使用说明书。
(5)备品、附件清单和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
(6)监检证书。
(7)底盘的随车工具及附件清单。
(8)底盘使用说明书。
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办理行车证、准运证和汽车罐车牌照。
汽车罐车使用证应妥善保管。罐车出让时,应到发证机关办理转让手续,罐车报废后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是储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用车辆,使用单位应配备专人管理、专人驾驶、专人押运。上述人员必须进行严格训练,熟悉罐车的技术性能,掌握液化石油气的基本知识,会处理紧急事故或故障,会使用车上的各种消防器材,并经地市级及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驾驶员的准驾证和押运员的押运证。使用单位对已取得准驾证、押运证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经常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不要随意调动。
二、罐车的装卸作业
1.充装前的检查
①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是否已超过有效期。
②汽车罐车是否已按规定进行了定期检验。
③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应符合《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④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要随车携带齐全。
⑤随车应携带以下必要的文件和资料:汽车罐车使用证;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押运员证;准运证;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的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运行检查记录本以及汽车罐车装卸记录等。
⑥首次投入使用或检验修理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86.7kpa(650mmhg),或罐内含氧量不大于3%。
⑦余压应为0.1mpa以上。
⑧检查罐体、安全附件,阀门是否有异常。
2.装卸作业应遵循的规定
①做好充装前的检查。
②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③作业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④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固,并应排尽空气。
⑤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驾驶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⑥汽车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⑦装卸完毕后,应认真填写装卸纪录,并妥善保存,内容包括:罐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充装介质、充装日期、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复验者和押运员的签字。
⑧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做储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钢瓶灌装。
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不得采用蒸汽等可能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
⑩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⑾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严禁装卸作业。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或罐体内压力异常时严禁装卸作业。
3.装卸后的检查
①按汽车罐车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②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③检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或余压(卸液后余压应不低于0.1mpa)。
④检查罐内充装量(严禁超装)或余量(应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量的5%)。
⑤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三、罐车的运输及停放
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是储运易燃、易爆介质的专用车辆,在运输和停放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②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③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④车上严禁吸烟。
⑤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⑥行驶过程中应经常观察罐内压力和温度的变化。
⑦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的地方。
⑧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⑨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明火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⑩途中停车如果超过6h,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的专用停车场停放。
⑾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⑿重新行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行车。
⒀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第4篇 槽罐车装卸料安全管理规定
1、槽车进入规定位置后,关闭发动机,拉紧手动制动器,并用三角木阻止槽车滑动。
2、槽车与装卸车台的静电接地线要接牢,现场必需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防护用品。
3、车辆停靠待装卸时,应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待装卸车辆与正在装卸料的车辆要保持一定距离,要留有安全通道。
4、装卸车前要认真检查装卸料管是否完好、装卸管与槽车接管结合是否严密、储罐顶部出气管是否畅通和储罐进料阀是否开启。
5、驾驶员及押运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和穿戴铁钉鞋进入作业现场,在装卸料前和装卸料过程中严禁在驾驶室内逗留、随意启动车辆,严禁调整车辆或对车辆油、电路等进行维修作业。
6、装卸车车辆进站前必须在门岗进行登记并接受检查,服从站内工作人员管理,按指定路线行驶,车速控制在5km/h以内。
7、装卸车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触摸人体静电释放接地体,确认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装卸车作业。
8、以下情况不准进行装卸车作业:
雷雨天气;大雾天气;地面湿滑或结冰;发现油气泄漏或区域内可燃气体浓度超标;附近发生火灾或50m内有明火作业;装卸车设施有缺损或故障以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槽车超过有效检验期的;槽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不符和规定,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的;灭火装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和规定的;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泄漏的;槽车无使用证,驾驶员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的;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的;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的;罐内剩余压力低于0.05 mpa的。
9、装卸槽(罐)车液相阀、槽车液相阀,排尽管内空气后将两者严密对接,然后接通气相管阀。
10、 与储罐区装卸车压缩机岗位及时进行联系。装卸车开始时,要控制流速,不超过1m/s(通过储罐液位计及泵压判断),而后逐渐升速,但最高不得超过2.5m/s。装卸车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要坚守岗位,严密监视液位、流量,并随时与罐区联系。
11、在装卸料过程中,作业人员及押运人员要始终坚守岗位,强化责任,遇有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12、高温季节装卸料时要避开高温时段,在早晚进行。
13、凡出现雷雨。附近发生火灾。气体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装卸料作业。
14、在装卸料时操作人员要严密注意储罐液位,严禁超过安全警戒液位。
15、装卸料完毕后,要将装卸管管内余留物料回收泄压。拆下静电接地线后检查现场,并在静置5~10分钟后方可启动行车。车辆不得长时间逗留在装卸车区。
16、按槽车证件上最大充装量的85%充装.
17、槽车装卸完毕后,要进行下列检查:
1、复检充装量;
2、各密封点是否泄漏;
3、检查槽车压力;
18、作好记录,其内容包括槽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充装介质充装量、充装人、复检人等。
19、静置十分钟,检查槽车底部可燃气体达标,启动车辆拆除静电接地线后,离开装卸车点。
第5篇 氢气罐车充装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罐车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车有滑动可能时,车轮应加固定块,并熄灭引擎。罐车必须加装“防火帽”。
2、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线接头连接必须牢固,并应排尽空气。
3、罐车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罐车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4、罐车装卸时,凡出现下列情况严禁装卸作业:
(1)雷击、暴风雨天气;(2)附近发生火灾或发现火种;
(3)周围有易燃气体泄漏;(4)罐内压力异常,超过设计压力;
(5)液位计失效,观察不到液位;(6)部件突然损坏发生泄漏;
(7)出现其它不安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