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第1篇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经研究决定成立食品安质量全领导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一、食品质量安全领导组
组长:___
成员:_________
二、职责分配:
(一)总经理
1、负责全面领导公司的日常工作,向全体员工贯彻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管理的要求。
2、确定本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安全目标;
3、确保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必要的资源配备;
4、确定公司的产品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5、主持召开质量例会及重大质量问题分析会;
6、监督、检查各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质检科长
1、负责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工作;
2、负责食品生产许可和市场准入工作;
3、负责食品生产新工艺、新的原辅材料和添加剂的使用和安全评估工作;
4、负责质量手册、专业性管理文件和质量记录的管理工作;
5、做好检验把关工作,对产品的监视和测量实施监督职能;
6、负责计量器具的管理及检定工作;
7、负责与质量活动有关的数据分析工作;
8、负责与产品质量有关改进措施的跟踪验证工作;
9、负责检验状态标识的管理工作;
10、参与对供方的评定;
11、负责对不合格品的识别。
(三)供销科长
1、负责产品的销售工作,组织合同评审,做好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
2、正确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3、负责质量信息反馈工作,包括顾客满意和顾客抱怨的沟通及与顾客有关的数据分析;
4、负责市场调查,收集产品的需求信息;
5、提出销售改进方面的建议。
(四)办公室主任
1、负责提供适宜的工作场所及相关设施,并进行维护;
2、负责管理制度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人员培训;
3、监督公司环境卫生。
(五)生产车间主任
1、对生产现场处于受控状态负责;
2、负责定期召开生产作业会,监督生产计划的完成情况,对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3、及时掌握生产过程的质量信息,分析质量动态,支持质量监管部门的工作。有效利用统计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
4、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5、参与有关文件的起草、修订工作,确保现场使用有效文件;
6、负责设施的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
7、负责良好生产环境的保持;
8、组织内部培训;
9、对正确实施产品标识负责;
10、对生产过程中产品的防护负责。
第2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3篇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求范本
前 言
由于化妆品链的任何环节均可能引入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应对整个化妆品链进行充分地控制。因此,化妆品质量安全应通过化妆品中所有参与方的共同努力来保证。
化妆品链中的组织包括:原料生产者以及化妆品生产制造者、运输和仓储经营者,零售分包商、美容护理服务与经营者(包括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组织,如设备、包装材料、清洁剂、添加剂和辅料的生产者),也包括相关服务提供者。
为了确保整个化妆品链直至最终消费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该体系结合了下列普遍认同的关键要素:
——相互沟通;
——体系管理;
——前提方案;
——危害分析
为了确保化妆品每个环节所有相关化妆品危害均得到识别和充分控制,整个化妆品链中各组织的沟通必不可少。因此,组织与其在化妆品链中的上游和下游组织之间均需要沟通。尤其对于已确定的危害和采取的控制措施,应与顾客和供方进行沟通,这将有助于明确顾客和供方的要求(如在可行性、需求、和对终产品的影响方面)。
在已构建的管理体系框架内,建立、运行和更新最有效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体系,并将其纳入组织的整体管理活动,将为组织和相关方带来最大利益。本规范与gb/t 19001-2000相协调,以加强两者的兼容性。附录1提供了本标准和gb/t 19001-2000的对应关系表。
本规范可以独立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之外单独使用,其实施可结合或整合组织已有的相关管理体系要求,同时组织也可利用现有的管理体系建立一个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在危害分析过程中,组织应通过组合前提方案、操作性前提方案和计划,选择和确定危害控制的方法。
为便于应用,本规范制定为可适用于认证的规范。本规范也可以作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实施依据(详见附件3)。但各组织也可根据各自的要求,选择相应的方法和途径来满足本标准要求。
本规范允许组织「如小型和(或)欠发达组织」实施由外部制定的控制措施组合。
本规范旨在为满足化妆品链内经营与贸易活动的需要,协调全球范围内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尤其适用于组织寻求一套重点突出、连贯且完整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而不仅仅是满足于通常意义上的法规要求。本标准要求组织通过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以满足与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1范围
本准则规定了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以便组织证实其有能力控制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确保其提供给人类消费的化妆品是安全的。
本准则适用于希望通过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以稳定提供安全产品的所有组织,无论其规模大小。组织可以通过利用内部和(或)外部资源来实现本准则的要求。
本准则规定的要求使组织能够:
——策划、实施、运行、保持和更新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提供的产品按预期用途对消费者是安全的;
——证实其符合适用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评价和评估顾客要求,并证实其符合双方商定的、与化妆品质量安全有关的顾客要求,以增强顾客满意;
——与供方、顾客及化妆品的其他相关方在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进行有效沟通;
——确保符合其声明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针;
——证实符合其他相关方的要求;
——按照本准则,寻求由外部组织对其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或进行符合性自我评价,或自我声明。
本准则所有要求都是通用的,适用于化妆品中各种规模和复杂程度的所有组织,包括直接或间接介入化妆品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的组织。
本准则允许组织实施外部开发的控制措施组合,特别是小型和(或)欠发达组织(如小分包商,小零售或化妆品服务商)。
化妆品系指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装饰目的产品。
化妆品分为清洁类化妆品、护肤类化妆品及美容修饰类化妆品。
常用化妆品归类:
产品类型
产品举例
一般液态类
(不需经乳化的液体类)
护发清洁类
洗发液、洗发膏、浴液、洗手液、发露、发油(不含推进剂)、摩丝(不含推进剂)、梳理剂、洗面奶、液体面膜等
护肤水类
护肤水、紧肤水、化妆水、收敛水、卸妆水、眼部清洁液、按摩液、护唇液等
染烫发类
染发剂、烫发剂等
啫喱类
啫喱水、啫喱膏、美目胶等
膏霜乳液类(需乳化)
护肤清洁类
膏、霜、蜜、香脂、奶液、洗面奶等
发用类
发乳、焗油膏、染发膏、护发素等
粉类
散粉类
香粉、爽身粉、痱子粉、定妆粉、面膜(粉)等
块状粉类
胭脂、眼影、粉饼等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类(含推进剂、易燃易爆有机溶剂)
气雾剂类
摩丝、发胶、彩喷等
有机溶剂类
香水、花露水、指甲油等
蜡基类(主基料为蜡)
—
唇膏、眉笔、唇线笔、发蜡、睫毛膏等
口腔清洁类
牙膏
其它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准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其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准则。
gb/t19000 (idt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19000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准则。
为方便本准则的使用者,对引用gb/t19000的部分定义加以注释,但这些注释仅适用于本准则的特定用途。
3.1化妆品
可供人类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的物质,不包括作药品用物质。
3.2化妆品安全
化妆品在按照预期用途进行制备和(或)涂擦用时,不会引起消费者造成伤害的保证。
注:化妆品安全与化妆品危害(3.4)的发生有关,但不包括与人类健康相关的其他方面。
3.3化妆品链
从生产直至消费的各环节和操作的顺序,涉及化妆品及其原辅料的生产、加工、分销、贮存和处理。
注1:化妆品的范围包括从生产、加工、包装、储藏、销售、直到最终消费的所有环节。
注2:化妆品链也包括与化妆品接触的材料或原材料的生产。
3.4化妆品安全危害
化妆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或物理的因素或
化妆品存在状况。
潜在危害:如不加预防,将有根据预期发生的危害。
显著危害:如不加控制,将有可能发生并引起疾病或伤害的潜在危害。
安全危害:如不加防范,将发生的显著危害。
3.5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针
化妆品质量安全目标:在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3.2)所追求的目的。
化妆品质量安全手册:规定组织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
由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该组织总的化妆品质量安全(3.2)宗旨和方向。
3.6终产品
不再进一步加工或转化的产品。
注:需其他组织进一步加工或转化的产品,是该组织的终产品或下游组织的原料或辅料。
3.7流程图
以图解的方式系统地表达各环节之间的顺序及相互作用。
3.8控制措施
<化妆品质量安全>能够用于防止或消除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3.4)或将其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行动或活动。
3.9前提方案
<化妆品质量安全>在整个化妆品链(3.3)中为保持人、机、料、法、环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活动,以适合生产、销售、处理和提供质量安全终产品及人类消费的质量安全化妆品。
3.10操作性前提方案
为控制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3.4)在产品或加工环境引入和(或)污染或扩散的可能性,通过危害分析确定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方案(3.9)
3.11关键控制点
<化妆品质量安全>能够进行控制,并且该控制对防止或消除某一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3.4)或将其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所必需的某一步骤。
3.12关键限值
区分可接收和不可接收的判定值。
3.13监控
为评估控制措施(3.8)是否按预期运行,对控制参数进行策划并实施的一系列的观察或测量活动。
3.14纠正
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所采取的措施。
[gb/t19000 定义3.6.6]
注1:在本准则中,纠正与潜在不安全产品的处理有关,所以可以连同纠正措施(3.6.5)一起实施。
注2:纠正可以是重新加工、进一步加工和(或)消除不合格的不良影响(如改做其他用途或特定标志)等。
3.15纠正措施
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或其他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gb/t19000 定义3.6.5]
注1:一个不合格可以有若干个原因。
注2:纠正措施包括原因分析和采取措施防止再发生。
3.16确认
<化妆品质量安全>获取证据以证实操作性前提方案控制措施有效.
注:本定义比gb/t19000的定义更适用于化妆品质量安全(3.2)领域。
3.17验证
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gb/t19000 定义3.8.4]
3.18更新
为确保应用最新信息而进行的即时和(或)有计划的活动。
4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4.1总要求
组织应按本部分的要求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保持、更新和持续改进,并确保其有效性。
组织应:
a)识别、评估、预防或控制特定产品对消费者健康有根据预期产生的特定危害,以确保提供质量安全产品;
b)监视、评价、防范在已放行特定产品中有根据预期发生的特定危害,以保障产品的化妆质量安全;
c)在保障产品化妆质量安全所需的范围内,在组织内外沟通与危害预防、控制、防范过程有效性相关的必要信息;
d)实施必要的措施,并保证危害预防,控制和防范过程持续的有效性。通过验证确保原辅材料安全、不使用违禁添加剂。
e)加强销售管理,实施召回制度。
组织应按本部分的要求,策划、实施、检查和持续改进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过程,并提供所需的资源。
组织应识别、确定化妆品生产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确定确保这些过程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准则和方法。
组织应确保对任何影响产品符合化妆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外包过程实施控制,并在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加以识别和验证。
4.2文件要求
4.2.1总则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a)形成文件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针和相关目标的声明(见5.2)
b)本准则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记录(见4.2.3)
c)组织为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建立/实施和更新所需的文件.
4.2.2文件控制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应依据 4.2.3的要求进行控制。
文件控制应确保所有提出的更改在实施前加以评审,以明确其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的效果,以及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影响。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b)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批准;
c)确保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
d)确保在使用处获得适用文件的有关有效版本;
e)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
f)确保相关的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g)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若因任何原因而保留作废文件时,确保对这些文件进行适当的标志。
4.2.3记录控制
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批号、保存期限和处理所需的控制。
5管理职责
5.1 管理承诺
最高管理者应对质量安全进行承诺,通过以下活动对其建立、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提供证据:
a)表明组织的经营目标,支持化妆品质量安全;
b)向组织传达满足与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本准则以及顾客要求的重要性;
c)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针;
d)进行管理评审;
e)确保获得资源。
5.2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针
最高管理者应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针,形成文件并对其进行沟通。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针:
a)与组织在化妆品链中作用相适宜;
b)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又符合与顾客商定的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c)在组织的各层次进行沟通、实施并保持;
d)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见5.8);
e)充分体现沟通(见5.6);
f)由可测量的目标来支持。
5.3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策划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
a)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策划以满足4.1要求,同时实现支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组织目标;
b)在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变更进行策划和实施时,保持体系的完整性。
5.4职责和权限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规定各项职责和权限,并在组织内进行沟通,以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保持。
所有员工都有责任向指定人员报告与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问题,应授予指定人员明确的职责和权限 ,以采取措施并予以记录。
5.5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组长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任命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组长,无论其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管理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见7.3.2),并组织其工作;
b)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成员的相关培训和教育;
c)确保建立、实施、保持和更新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d)向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报告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宜性。
注: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小组组长的职责可包括与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事宜的外部联络。
5.6沟通
5.6.1外部沟通
为确保在整个化妆品链中能够获得充分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组织应制定、实施和保持有效的措施,以便与以下各方进行沟通:
a)供方和承包方;
b)顾客或消费者,特别是在产品信息(包括有关预期用途、特定贮存要求以及保质期等信息的说明)、问询、合同或订单处理及其修改,以及顾客反馈信息(包括抱怨)等方面进行沟通;
c)立法和监管部门;
d)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或更新具有影响或将受其影响的其他组织。
外部沟通应提供组织的产品在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与化妆品链中其他组织相关。这种沟通尤其适用于那些需要由化妆品链中其他组织控制的已知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应保持沟通的记录。
应获得来自顾客和监管部门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要求。
指定人员应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以进行有关化妆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对外沟通。通过外部沟通获得的信息应作为体系更新(见8.5.2)和管理评审的输入(见5.8.2)。
5.6.2内部沟通
组织应制定、实施和保持有效的安排,以便与有关人员就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事项进行沟通。
为保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组织应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及时获得变更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产品或新产品;
b)原料、辅料和服务;
c)生产系统和设备;
d)生产场所、设备位置、产品标识、生产环境和周边环境;
e)清洁和消毒方案;
f)包装、贮存、运输和分销系统;
g)人员资格水平和(或)职责及权限分配;
h)法律法规要求;
i)与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和控制措施有关的知识;
j)组织遵守的顾客、行业和其他要求;
k)来自外部相关方的有关问询;
l)表明与产品有关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的抱怨;
m)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其他条件
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应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更新(见8.5.2)包括上述信息.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将相关信息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见5.8.2)
5.7应急准备和响应
最高管理者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以管理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潜在紧急情况和事故,并应与组织在化妆品链中的作用相适宜。
5.8管理评审
5.8.1总则
最高管理者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评审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包括评价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改进的机会和变更的需求,包括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针。
管理评审的记录应予以保持(见4.2.3)。
5.8.2评审输入
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以往管理评审的跟踪措施;
b)验证活动结果的分析(见8.4.3);
c)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环境变化(见5.6.2);
d)紧急情况、事故(见5.7)和撤回(见7.10.4);
e)体系更新活动的评审结果(见8.5.2);
f)包括顾客反馈的沟通活动的评审(见5.6.1);
g)外部审核或检验。
注:术语“撤回”包括召回。
提交给最高管理者的资料的形式,应能使其理解所含信息与声明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之间的关系。
5.8.3评审输出
管理评审输出的决定和措施应与以下方面有关:
a)化妆品质量安全保证(见4.1);
b)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改进(见8.5);
c)资源需求(见6.1);
d)组织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针和相关目标的修订(见5.2)。
6资源管理
6.1资源提供
组织应提供充足资源,以建立、实施、保持和更新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6.2 人力资源
6.2.1 总则
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和其他从事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活动的人员应是能够胜任的,并受到适当的教育和培训,具有适当的技能和经验。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组长必须熟悉化妆品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当需要外部专家帮助建立、实施、运行或评价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时,应在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对这些专家的职责和权限予以规定。
6.2.2能力、意识和培训
组织应:
a)确定其活动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人员所必需的资格和能力;
b)提供必要的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以确保人员具有这些必要的能力;
c)确保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监视、纠正、采取纠正措施的人员受到培训;
d)评价上述 a)、b和c)的实施及其有效性;
e)确保这些人员认识到其活动对实现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相关性和重要性;
f)确保所有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人员能够理解有效沟通(见5.6)的要求;
g)保持培训和b)c)中规定的培训和措施的适当记录。
6.2基础设施
组织应提供资源,以建立和保持实现本准则要求所需的基础设施。
6.3工作环境
组织应提供资源,以建立、管理和保持实现本准则要求所需的工作环境。
7质量安全产品的策划和实现
7.1总则
组织应策划和开发实现质量安全产品所需的过程。
组织应实施和运行所策划的活动及其变更,并确保有效,包括前提方案、操作性前提方案和(或)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计划。
7.2前提方案
7.2.1组织就建立、实施和保持前提方案,以助于控制:
a)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通过工作环境引入产品的可能性;
b)产品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污染,包括产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c)产品和产品加工环境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水平。
7.2.2前提方案应:
a)与组织在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需求相适宜;
b)与组织运行的规模和类型、制造和(或)处置的产品性质相适宜;
c)在整个生产系统中实施,无论是普遍应用还是只应用于特定产品或生产线;
d)获得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的批准。
组织应识别与以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7.2.3当选择和(或)制定前提方案时,组织应考虑和利用相关信息(如fda、eu)。
在制定这些方案时,组织应考虑如下信息:
a)建筑物和相关设施的构造与布局;
b)包括工作空间和员工设施在内的厂房布局;
c)空气、水、能源和其他基础条件的供给;
d)包括废弃物和污水处理的支持性服务;
e)设备的适宜性,及其清洁、保养和预防性维护的可实现性;
f)对采购材料(如原料、辅料、化学品和包装材料)、供给(如水、电、空气、蒸汽、冰等)、清理(如废弃物和污水处理)和产品处置(如贮存和运输)的管理;
g)交叉污染的预防措施;
h)清洁和消毒;
i)虫害控制;
j)人员卫生;
k)其他。
组织应对前提方案的验证进行策划(见7。8),必要时应对前提方案进行更改(见7。7),应保持验证和更改的记录。
文件需规定如何管理前提方案中所包括的活动。
7.2实施危害分析的预备步骤
7.2.1总则
应收集、保持和更新实施危害分析需要的所有相关信息形成文件并保持记录。
7.2.2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
应任命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
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应具备多学科的知识和建立与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经验。这些知识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的产品、过程、设备和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
应保持记录,以证实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具备所要求的知识和经验(见6。2。2)
7.2.3产品特性
7.3.3.1原料、辅料和与产品接触的材料
应在文件中对所有原料、辅料和与产品接触的材料予以描述,其详略程度应足以实施危害分析(见7。4)。适宜时,描述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a)化学、生物和物理特性;
b)配制辅料的组成,包括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c)产地;
d)生产方法;
e)包装和交付方式;
f)贮存条件和保质期;
g)使用或生产前的预处理;
h)与采购材料和辅料预期用途相适宜的有关化妆品质量安全的接收准则、规范、卫生标准和其他必要的证明(尤其是有证要求的必需索取证明)。
组织应识别与以上方面有关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立法和监管要求。
以上描述应保持更新,需要时,包括按照7。7要求进行的更新。
7.3.3.2终产品特性
应在文件中规定终产品特性,其详略程度应足以进行危害分析(见7。4),适宜时,描述内容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
a)产品名称或类似标志;
b)成分;
c)与化妆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化学、生物和物理特性;
d)预期的保质期和贮存条件;
e)包装;
f)与化妆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标志和编号(或)处理、制备及使用的说明书;
g)分销方式。
组织应确定与以上方面有关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立法和监管要求。
上述描述应保持更新。需要时,包括按照7.7要求进行的更新。
7.3.3预期用途
应考虑终产品的预期用途和合理的预期处理,以及非预期但可能发生的错误处置和误用,并应将其在文件中描述,其详略程度应足以实施危害分析(见7.4)。
应识别每种产品的使用群体,适用时,应识别其消费群体;并应考虑对特定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易感的消费群体。
上述描述应保持更新,需要时,包括按照7.7要求进行的更新。
7.3.4流程图、过程步骤和控制措施
7.3.4.1流程图
应绘制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所覆盖产品或过程类别的流程图。流程图应为评价可能出现、增加或引入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提供基础。
流程图应清晰、准确和足够详尽。适宜时,流程图应包括:
a)操作中所有步骤的顺序和相互关系;
b)源于外部的过程和分包工作;
c)原料、辅料和中间产品投入点;
d)质量控制点、返工点和循环点;
e)终产品、中间产品和副产品放行点及废弃物的排放点。
根据7.8的要求,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应通过现场核对来验证流程图的准确性。经过验证的流程应作为记录予以保持。
7.3.4.2过程步骤和控制措施的描述
应描述现有的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控制措施、过程参数和(或)其实施的严格程度或程序,其详略程度足以实施危害分析(见7.4)
还应描述可能影响控制措施的选择及其严格程度的外部要求(如来自执法、监督部门和顾客)。
上述描述应根据7.7的要求进行更新。
7.4 危害分析
7.4.1 总则
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应实施危害分析,以确定需要控制的危害,确定为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控制程度,并确定所要求的控制措施组合。
7.4.2危害识别和可接受水平的确定
7.4.2.1应识别并记录与产品类别、过程类别和实际生产设施相关的所有合理预期发生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识别应基于以下方面:
a)根据7.3收集的预备信息和数据;
b)经验;
c)外部信息,尽可能包括流行病学和其他历史数据;
d)来自化妆品链中,可能与终产品、中间产品和化妆品的质量安全相关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信息。
应指出可能性引入每一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的步骤(从原料、生产和分销)。
7.4.2.2在识别危害时,应考虑:
a)特定操作的前后步骤;
b)生产设备、设施和(或)服务以及周边环境;
c)在化妆品链中的前后关联。
7.4.2.3针对每一识别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只要可能,应确定终产品中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可接受水平的确定应考虑已发布的法律法规要求、顾客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要求、顾客对产品的预期用途以及其他相关数据。确定的依据和结果应予以记录。
7.4.2危害评估
应对每种已识别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见7.4.2)进行危害评估,以确定消除危害或将危害降至可接受水平是否为生产质量安全化妆品所必需;以及是否需要控制以达到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应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造成不良健康后果的严重性及其发生的可能性,对每种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进行评价应描述所采用的方法,并记录化妆品质量安全评估的结果。
7.4.3控制措施的选择和评估
在7.4.3危害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应选择适宜的控制措施组合,使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得到预防、消除或降低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组织在选择中,应对7.3.5.2中所描述的每一控制措施,评审其控制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的有效性。
应按照控制措施是需要通过操作性前提方案还是通过计划进行管理,对所选择的控制措施进行分类。
应使用符合逻辑的方法对控制措施选择和分类,逻辑方法包括与以下方面有关的评估:
a)针对实施的严格程度,控制措施对确定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的控制效果。
b)对该控制措施进行监视的可行性(如适时监视以便立即纠正的);
c)相对其他控制措施,该控制措施在系统中的位置;
d)该控制措施作用失效的可能性或过程发生显著变异的可能性;
e)一旦该控制措施的作用失效,结果的严重程度;
f)控制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地建立并用于消除或显著降低危害水平;
g)协同效应(即两个或更多措施作用的组合效果优于每个措施单独效果的总和)。
属于计划管理的控制措施应按照7.6实施其他控制措施应作为操作性前提方案按照7.5实施。
应在文件中描述所使用的分类方法学原理和参数,并记录评估的结果。
7.4操作性前提方案的建立
操作性前提方案应形成文件,其中每个方案应包括如下信息:
a)由每个方案控制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见7.4.4)
b)控制措施(见7.4.4)
c)监视程序,以证实实施了操作性前提方案;
d)当监视显示操作性前提方案失控时,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分别见7.10.1和7.10.2);
e)职责和权限;
f)监视的记录
7.5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计划的建立
7.6.1计划
应将计划形成文件。针对每个已确定的关键控制点,包括如下信息:
a)该关键控制点(见7.4.4)所控制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
b)控制措施(见7.4.4);
c)关键限值(见7.6.3);
d)监视程序(见7.6.4);
e)当超过关键限值时,应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见7.6.5);
f)职责和权限;
g)监视的记录。
7.6.2关键控制点的确定
由计划控制的每种危害所确定的控制措施,应确定为关键控制点(见7.4.4)。
7.6.3关键控制点的关键限值的确定
应对每个关键控制点所设定的监视确定其关键限值。
关键限值的建立应确保终产品(见7.4.2)的质量安全危害不超过已知的可接受水平。
关键限值可测量。
关键限值选定的理由和依据应形成文件。
基于主观信息(如对产品、加工过程、处置的视觉检验等)的关键限值,应有指导书、规范和(或)教育及培训的支持。
7.6.4关键控制点的监视系统
对每个关键控制点应建立监视系统,以证实关键控制点处
于受控状态。该系统应包括所有针对关键限值的有计划的测量或观察。
监视系统应由相关程序、指导书和记录构成,记录包括:
a)在适宜的时间间隔内提供结果的测量或观察;
b)所用的监视装置;
c)适用的校准方法(见8.3);
d)监视频次;
e)与监视和评价监视结果有关的职责和权限;
f)记录的要求和方法。
监视的方法和频次应能及时识别是否超出关键限值,以便在病患使用或消费前对产品进行隔离。
7.6.5监视结果超出关键限值时采取的措施
应在计划中规定超出关键限值时所采取的策划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这些措施应确保查明不符合的原因,使关键控制点控制的参数恢复受控,并防止再次发生(见7.10.2)。
为适当地处置潜在不安全产品(见7.10.3),应建立和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以确保对其评价后再放行。
7.6预备信息、前提方案和计划文件的更新
制定操作性前提方案(见7.5)和(或)计划(见7.6)后,必要时,组织应更新如下信息:
a)产品特性(见7.3.3);
b)预期用途(见7.3.4);
c)流程图(见7.3.5.1);
d)过程步骤(见7.3.5.2);
e)控制措施(见7.3.5.2)。
必要时,应对计划(见7.6.1)以及描述前提方案(见7.2)
的程序和指导书进行修改。
7.7验证策划
验证策划应规定验证活动的目的、方法、频次和职责。验
证活动应确定:
a)前提方案得以实施(见7.2);
b)危害分析(见7.3)的输入持续更新;
c)计划(见7.6.1)中的要素和操作性前提方案(见7.5)得以实施且有效;
d)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见7.4.2);
e)组织要求的其他程序得以实施且有效。
该策划的输出应采用与组织运作方法相适宜的形式。
应记录验证的结果,且传达到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应提供验的结果以进行验证活动结果的分析(见8.4.3)。
当体系验证是基于终产品的测试,且测试的样品不满足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时(见7.4.2),受影响批次的产品应作为潜在不安全产品,按照7.10.3的规定进行处置。
7.8可追溯性系统
组织应建立并实施可追溯性系统,以确保能够识别产品批号及其与原料批次、生产和交付记录的关系。主标签标注除产品名称外,还包括产品种类的说明和净含量。如产品的质量安全性没有得到充分的证实,应包括警示语。
可追溯性关系应能够识别直接供方的进料和终产品初次分销的方向、数量、途径,批量销售的方向、途径、数量。
应按规定的期限保持可追溯性记录,以便对体系进行评估,使潜在不安全产品得以处理;在产品撤回时,也应按规定的期限保持记录。可追溯性记录应符合立法和监管要求、顾客要求,例如可以是基于终产品的批号标志。
7.9不符合控制
7.9.1纠正
当关键控制点超出关键限值(见7.6.5)或操作性前提方案失控时,组织应确保根据产品的用途和放行要求,识别和控制受影响的产品。
应建立和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规定:
a)识别和评估受影响的终产品,以确定对它们进行适宜的处置(见7.9.4);
b)评审所实施的纠正。
超出关键限值条件下生产的产品是潜在不安全品,应按7.10.3
要求进行处置。不符合操作性前提方案条件下生产的产品,评价时应考虑不符合原因和由此对化妆品质量安全造成的后果;必要时,按7.10.3进行处置。评价应予以记录。
所有纠正应由负责人批准并予以记录,记录还应包括不符合的性质及其产生原因和后果,以及不合格批次的可追溯性信息。
7.9.2纠正措施
通过监视操作性前提方案和关键控制点所获得的数据,应由指定的具备足够知识(见6.2)和权限(见5..4)的人员进行评价,以启动纠正措施。
当关键限值超出(见7.6.5)和不符合操作性前提方案时,应采取纠正措施。
组织应建立和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规定适宜的措施以识别和消除已发现的不符合的原因,防止其再次发生,并在不符合发生后,使相应的过程或体系恢复受控状态。这些措施包括:
a)评审不符合(包括顾客抱怨);
b)评审监视结果可能向失控发展的趋势;
c)确定不符合的原因;
d)评价采取措施的需求,以确保不符合不再发生;
e)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f)记录所采取纠正措施的结果;
g)评审采取的纠正措施,以确保其有效。
纠正措施应予以记录。
7.9.3潜在不安全产品的处置
7.10.3.1总则
除非组织能确保如下情况,否则应采取措施处置所有不合格产品,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化妆品链:
a)相关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已降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b)相关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在进入化妆品链前将降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见7.4.2);
c)尽管不符合,但产品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
可能受不符合影响的所有批次产品应在评价前处于组织的控制之中。
当产品在组织的控制之外,并继而确定为不安全时,组织应通知相关方,并启动撤回(见7.10.4)。
注:术语“撤回”包括召回。
处理潜在不安全产品的控制要求、相关响应和授权应形成文件。
7.10.3.2放行的评价
受不符合影响的每批产品应在符合下列任一条件时,才可作为质量安全产品放行:
a)除监视系统处的其他证据证实控制措施有效;
b)证据表明,针对特定产品的控制措施的组合作用达到预期效果(即符合7.4.2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c)抽样、分析和(或)其他验证活动的结果证实受影响批次的产品符合确定的相关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
7.10.3.3不合格品的处理
评价后,当产品不能放行时,产品应按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a)在组织内或组织外重新加工或进一步加工,以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得到消除或降至可接受水平;
b)销毁和(或)按废物处理。
7.10.3撤回
为能够并方便于质量安全、及时地撤回确定为不安全批次的终产品:
a)最高管理者应指定有权启动撤回的人员和负责执行撤回的人员;
b)组织应建立、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以便:
1)通知相关方[如:立法和监管部门、顾客和(或)消费者];
2)处置撤回产品及库存中受影响的产品;
3)安排采取措施的顺序。
撤回的产品在被销毁、改变预期用途、确定按原有(或其他)预期用途使用是安全的或为确保质量安全重新加工之前,应被封存或在监督下予以保留。
撤回的原因、范围和结果应予以记录,并向最高管理者报告,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见5.8.2)。
组织应通过应用适宜技术验证并记录撤回方案的有效性(如模拟撤回或实际撤回)。
7.10化妆品经营销售及美容服务
l化妆品经营销售及美容服务单位必须办理《经营许可证》。具有保证所经营化妆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经营销售人员应经过资格认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未从事过生产、销售假劣化妆品活动,在申领《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未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应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凡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化妆品的疾病的,不得在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工作岗位上工作。
l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卫生环境应与经营的化妆品相适应。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点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城,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并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使用化妆品,还应设置意见簿和公布监督电话、对顾客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解决。柜台内易串味的化妆品与一般化妆品应分开存放,拆零化妆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笺。库存化妆品应实行色标和分类管理,定期检查养护设备和库存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并尽快处理。
l化妆品经营销售及美容服务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a)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b)无质量合格标记、改装的化妆品;
c)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d)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e)超过使用期限、变质的化妆品。
l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a)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b)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c)宣传医疗作用的。
l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l特殊用途化妆品(指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和祛斑、防晒等)必须有卫生部批准的文号,对新原材料有安全性评审。
l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和验收记录,记录必须注明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价格及规定的要求内容。
l及时收集不良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8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确认验证和改进
8.1总则
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就策划和实施对控制措施和(或)控制措施组合进行确认所需的过程,并验证和改进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8.2 控制措施组合的确认
在实施操作性前提方案和计划中的控制措施之前,以及在这些控制措施发生变更(见8.5.2)之后,组织应确认(见3.15):
a)所选择的控制措施能使其针对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实现预期控制;
b)控制措施及其组合有效,能确保控制已确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并获得满足规定可接受水平的终产品。
当确认结果表明不能满足上述一个或两个要素时,应对控制措施和(或)
其组合进行修改和重新评估(见7.4.4)。
修改可能性包括控制措施[即过程参数、严格程度和(或)其组合]的变更和(或)原料、生产技术、终产品特性、分销方式、终产品预期用途的变更。
8.3 监视和测量的控制
组织应提供证据表明采用的监视、测量方法和设备是适宜的,以确保监视
和测量程序的成效。
为确保结果有效,必要时,所使用的测量设备和方法应:
a)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在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校准或检定的依据应予以记录;
b)进行调整或必要时再调整;
c)得到识别,以确定其校准状态;
d)防止可能使测量结果失效的调整;
e)防止损坏和失效。
校准和检定结果记录应予以保持。
此外,当发现设备或过程不符合要求时,组织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
进行评估。当测量设备不符合时,组织应对该设备以及任何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这种评估和相应措施的记录应予以保持。
当计算机软件用于规定要求的监视和测量时,应确认其满足预期用途的能力。确认应在初次使用前进行。必要时,再确认。
8.4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验证
8.4.1内部审核
组织应按策划的时间时隔进行内部审核,以确定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是否:
a)符合策划的安排、组织所建立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和本准则的要求;
b)得到有效实施和更新。
审核方案策划应考虑拟审核过程和区域的状况重要性,以及以往审核(见8.5.2和5.8.2)产生的更新的措施。应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和和方法。审核员的选择和审核的实施应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审
核员不应审核自己的工作。
应在形成文件的程序中规定策划实施审核、报告结果和保持记录的职责和
要求。
负责受审核区域的管理者应确保及时采取措施,以消除所发现的不符合情
况及原因,不能不适当地延误。跟踪活动应包括对所采取措施的验证和验证结果的报告。
8.4.2单项验证结果的评价
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应系统地评价所策划验证(见7.8)的每一结果。
当验证证实不符合策划的安排时,组织应采取措施达到规定的要求。该措
施应包括但不限于评审以下方面:
现有的程序和沟通渠道(见5.6和7.7);
危害分析的结论(见7.4)、已建立的操作性前提方案(见7.5)和计划(见7.6.1);
前提方案(见7.2);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活动(见6.2)的有效性。
8.4.3验证活动结果的分析
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应分析验证活动的结果,包括内部审核(见8.4.1)和外
部审核的结果。应进行分析以便:
证实体系的整体运行满足策划的安排和本组织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识别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改进或更新的需求;
识别表明潜在不安全产品高事故风险的趋势;
确定信息,用于策划与受审核区域状况和重要性有关的内部审核方案;
提供证据证明已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分析的结果和由此产生的活动应予以记录,并以相关的形式向最高管理
者报告,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见5.8.2),也应用作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更新的输入(见8.5.2)。
8.4改进
8.4.1持续改进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组织通过以下活动,持续改进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的有效性:沟通(见5.6)、管理评审(见5.8)、内部审核(见8.4.1)、单项验证结果的评价(见8.4.2)、验证活动结果的分析(见8.4.3)、控制措施组合的确认(见8.2)、纠正措施(见7.10.2)和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更新(见8.5.2)。
8.4.2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更新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更新。
为此,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评价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应考虑评审危害分析(见7.4)、已建立的操作性前提方案(见7.5)和计划(见7.6.1)的必要性。
评价和更新活动应基于:
5.6中所述的内部和外部沟通信息的输入;
与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有关的其他信息的输入;
验证活动结果分析(见8.4.3)的输出;
管理评审的输出(见5.8.3)。
体系更新活动应以适当的形式记录和报告,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见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