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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生产科长 安全管理行为规范 第2篇生产科长安全管理行为规范 第3篇生产科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行为规范 第4篇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第5篇生产科工程技术人员 安全管理行为规范 第6篇医院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第1篇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官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
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武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
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
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
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2篇 生产科工程技术人员 安全管理行为规范
1.1认真学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学习矿井安全规程技术业务知识。
1.2根据生产需要及时设计好井下需要施工巷道的设计。
1.3设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及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1.4设计巷道进行方案对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原则,坚持技术与经济统一。
1.5经常深入井下各掘进头面,监督其按设计要求施工,若发现施工地点遇到地质构造带需要对设计巷道进行重新设计时及时对巷道进行重新设计。
1.6经常深入井下检查各施工地点的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人员对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1.7做好有关科技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将各口科技创新项目计划及进展情况汇总、整理,并按公司要求及时上报。
1.8做好生产技术科“内部市场化”的制度建立,健全及考核工作。
1.9每月认真,严格,实事求是地进行矿安全技术自检。
1.10对全矿各区队作业规程、措施的贯彻、学习、签字及考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工作标准
2.1以“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组织生产,杜绝违章指挥。
2.2负责组织、制定及审批本业务范围内的符合生产实际的《作业规程》和专项措施。
2.3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本业务范围内区队技术管理工作到位情况,抓好业务保安。
2.4经常深入井下现场督促、落实本业务范围内区队对三大规程和专项措施的执行情况,排查隐患,防患于未然,发现重大问题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追查处理。
2.5组织、协调好业务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达标检查、验收、评比工作。
2.6重点抓好本业务范围内的顶板管理工作。
3、安全工作措施
3.1狠抓制度落实,按照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
3.3全面掌握本专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业务技术知识,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矿井各环节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应责令有关人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3.6积极学习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并在矿井推广应用。
第3篇 生产科长安全管理行为规范
1、岗位职责
1.1每天早上按时参加早调度会,了解全矿生产情况,同时,对本专业口内地问题进行安排。
1.2结合生产接替情况及时安排、布置采掘工作面施工图设计、出图时间符合《公司技术规范》要求。
1.3合理安排巷修作业地区,督促巷修维修规程措施的编制及开工通知书的下发。
1.4按照矿井生产接替情况,安排好采煤工作面的生产接替,同时督促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及措施的编制、审批、补充。
1.5做好矿井技术管理工作,督办矿井规程措施考核及科技创新工作。
1.6经常深入井下,督促采修工程对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重大隐患按“五定”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1.7组织好业务范围内工程质量达标,检查,验收,评比工作。
1.8按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2、安全工作标准
2.1以“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组织生产。
2.2负责组织、制定符合生产实际的《作业规程》和专项措施。
2.3督促、检查、落实本科采、修管理人员的技术管理工作到位情况,抓好业务保安。
2.6重点抓好采、掘、修的顶板管理工作。
2.7狠反三违,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2.8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时,要亲临现场,协助制定处理方案,防止灾害扩大。并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2.9及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和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指令、法规和制度。
3、安全工作措施
3.1狠抓制度落实,按照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
3.2阶段性总结矿井安全生产情况,合理安排生产接替。
3.3全面掌握本专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业务技术知识,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矿井各环节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应责令有关人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3.4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3.5利用安全办公会、安全日等活动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高依法治矿水平。
3.6积极学习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并在矿井推广应用。
第4篇 生产科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行为规范
1.1认真学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学习矿井安全规程技术业务知识。
1.2根据生产需要及时设计好井下需要施工巷道的设计。
1.3设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及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1.4设计巷道进行方案对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原则,坚持技术与经济统一。
1.5经常深入井下各掘进头面,监督其按设计要求施工,若发现施工地点遇到地质构造带需要对设计巷道进行重新设计时及时对巷道进行重新设计。
1.6经常深入井下检查各施工地点的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人员对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1.7做好有关科技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将各口科技创新项目计划及进展情况汇总、整理,并按公司要求及时上报。
1.8做好生产技术科“内部市场化”的制度建立,健全及考核工作。
1.9每月认真,严格,实事求是地进行矿安全技术自检。
1.10对全矿各区队作业规程、措施的贯彻、学习、签字及考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工作标准
2.1以“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组织生产,杜绝违章指挥。
2.2负责组织、制定及审批本业务范围内的符合生产实际的《作业规程》和专项措施。
2.3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本业务范围内区队技术管理工作到位情况,抓好业务保安。
2.4经常深入井下现场督促、落实本业务范围内区队对三大规程和专项措施的执行情况,排查隐患,防患于未然,发现重大问题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追查处理。
2.5组织、协调好业务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达标检查、验收、评比工作。
2.6重点抓好本业务范围内的顶板管理工作。
3、安全工作措施
3.1狠抓制度落实,按照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
3.3全面掌握本专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业务技术知识,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矿井各环节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应责令有关人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3.6积极学习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并在矿井推广应用。
第5篇 生产科长 安全管理行为规范
1、岗位职责
1.1每天早上按时参加早调度会,了解全矿生产情况,同时,对本专业口内地问题进行安排。
1.2结合生产接替情况及时安排、布置采掘工作面施工图设计、出图时间符合《公司技术规范》要求。
1.3合理安排巷修作业地区,督促巷修维修规程措施的编制及开工通知书的下发。
1.4按照矿井生产接替情况,安排好采煤工作面的生产接替,同时督促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及措施的编制、审批、补充。
1.5做好矿井技术管理工作,督办矿井规程措施考核及科技创新工作。
1.6经常深入井下,督促采修工程对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重大隐患按“五定”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1.7组织好业务范围内工程质量达标,检查,验收,评比工作。
1.8按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2、安全工作标准
2.1以“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组织生产。
2.2负责组织、制定符合生产实际的《作业规程》和专项措施。
2.3督促、检查、落实本科采、修管理人员的技术管理工作到位情况,抓好业务保安。
2.6重点抓好采、掘、修的顶板管理工作。
2.7狠反三违,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2.8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时,要亲临现场,协助制定处理方案,防止灾害扩大。并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2.9及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和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指令、法规和制度。
3、安全工作措施
3.1狠抓制度落实,按照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
3.2阶段性总结矿井安全生产情况,合理安排生产接替。
3.3全面掌握本专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业务技术知识,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矿井各环节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应责令有关人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3.4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3.5利用安全办公会、安全日等活动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高依法治矿水平。
3.6积极学习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并在矿井推广应用。
第6篇 医院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官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
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武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
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
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
新生儿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