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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安全管理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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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安全管理

第1篇 水上餐厅船安全管理规定

1、水上餐厅船应足额配备救生、消防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具体要求:

救生衣不得少于就餐人员定额的100%;

救生圈每舷不得少于2只;

手提式灭火器不得少于6具,其中厨房2具;

黄沙箱不得少于2个;

消防水桶不得少于4只;

四周防护栏高度:不得低于0.9米(也不得高于1.2米),直杆间距不得大于2.5米,横杆间距不得大于0.23米。

2、水上餐厅经营人员必须了解船舶操作技术,掌握一定的水上救生常识。

3、采用具有足够安全强度的锚泊和系泊设备进行固定,按照海事部门划定的水域停泊。

4、厨房用液化气罐应加绑固定,罐底应设木质垫片,远离各类火源至少2米。

5、电路应设置空气开关装置,所用电缆为船用电缆。

6、经营人应及时收听、收看当地天气预报,遇有恶劣天气,应停止营业,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措施。

7、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收集、储存、处理,禁止排入水体,污染水质。

韩庄海事处

第2篇 水上餐饮业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苏州素有“东方水城”“东方威尼斯”的美称。水上面积约占总面积的40%左右,共计1850平方公里,6级以上通航航道总长约200公里,风景秀美的太湖三分之二水域在苏州境内。近几年来,随着苏州“三江四河五湖”大旅游格局的逐渐形成,太湖、阳澄湖、大运河、环—古城以及周边水乡古镇吸引了无数的中外宾客。水,这一苏州的灵魂,在旅游业中越来越焕发出勃勃的生机,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红火的水上餐饮旅游。

据调查,分布在太湖、阳澄湖等主要湖泊和一些航道内的餐饮船只,规模较大的就达120家左右,且还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但消防监督管理却严重滞后于这一行业的迅猛发展,给我们带来了新的课题。

一、水上餐饮业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

(一)水域消防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各职能部门职能不清,责任不明。

目前,水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消防部门和交通海事部门两家管理,但工作任务职责没有哪一条法规予以明确界定,水域消防工作抓什么,怎么抓?思路难以清晰,工作较为被动。苏州水域的餐饮船只,上规模的达到数千平方米,即使在陆上也是一个不小的公共场所,其功能、用途、构造相当复杂,人员流动性大,火灾危险性高,但消防部门无法定的依据对其进行审核和验收,对投入使用的船舶进行检查,发现的隐患往往因为在建造过程中留下的先天性隐患而无法落实整改措施。交通海事部门的审批往往只侧重于船舶的安全稳定性,对消防安全而言,他们只停留在是否配了灭火器、黄沙箱和太平桶,更为复杂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构件装饰材料的选用、灭火系统的应用等等问题,他们就无力顾及了。

(二)不履行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擅自开业

《苏州市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利用非运输船舶开设的餐饮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营业。水上餐饮船舶,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应申报消防安全检查,但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绝大多数业主未申报,他们只要取得海事、环保、工商部门的批文,就算“合法”经营了。这些场所又都处于僻远的湖泊河流,再加上消防部门人少事多,往往难以及时发现,等到消防部门发现其开张营业时,木已成舟,其内装修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灭火设施器材的配备等等,往往都缺失或不符合规范的要求,一旦酿成火灾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三)消防安全隐患重重,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大部分餐饮船只看来富丽堂皇,实质上消防安全隐患重重。这些餐饮船只在建造装修前,没有正规消防设计,也不可能经过消防审核和验收,自己想怎么装修就怎么装修,致使这些场所在投入使用后留下了大量的先天性隐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数量、宽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一旦发生火灾,人员无法快速撤离;二是装修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其割断、吊顶等大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增加了火灾荷载;三是电器线路的消防安全性能差;四是有的规模大的船只防火分区超面积,无防火分隔和水喷淋系统,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快速蔓延扩大;五是灭火器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不符合规范要求,灭火器配置的数量和型号不符合要求,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多为伪劣产品,且安装部位不规范。

(四)消防灭火救援受限,场所自救能力差

餐饮船只绝大多数分布在太湖光福,东山水域和阳澄湖水域,十分偏僻,有些船只还分布在岛屿周围,消防车根本无法到达,一旦发生火灾,消防队根本无法及时到场展开救援,消防艇也因路途遥远,远水解不了近渴,只能依靠场所人员自救。但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些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员工的自救能力,显然不能满足自救的要求,一旦发生火灾,只能望火兴叹,必将造成严重的后果。

二、水上餐饮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对策

近几年来,水上餐饮业发展迅速,规模越来越大,档次越来越高,极大地丰富了苏州的美食文化,拓宽了旅游渠道,为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相应的其消防安全形势也越来越严峻,已引起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政府也牵头组织了交通、海事、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进行了综合的安全整治,消除了一批火灾隐患,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业主和员工的消防意识。吴中区和昆山市还对船餐比较集中的区域进行了统一的规划,加强引导,关停一批规模小、设施差、安全达不到标准的小场所。市公安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水上公安、消防力量比较薄弱,对偏远水域船餐难以管理到位的实际情况,以文件的形式对船餐业作出属地公安机关管辖,水上公安机关加强业务指导的决定。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应该说这些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有了一定的改观,但我们认为要想切实把水上餐饮消防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安全,重点还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该行业火灾隐患的严峻性

总体来说,水上餐饮与陆上餐饮相比其数量、规模档次都要差些,但陆上餐饮场所都经过正规严格的消防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业主和员工的安全素质要远远好于船餐,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船餐业火灾的严重危险性和一旦发生火灾的危害性。

(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联动,形成合力。

目前,水域履行消防管理权限的是交通海事和公安消防,且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沟通。作为公安消防部门要确立执法主体地位,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下,争取党委政府的关心,加强与交通海事等部门的沟通,建立协调机制,研究水上餐饮业的审批程序,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目前要利用好省相关部门制定的《餐饮船舶建造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的大好机会,将消防标准及审批程序纳入进去。应积极建议各相关部门要抓大放小,再关停一批规模小、安全条件差的船只,提高准入门槛。

(三)公安消防部门要科学指导、强化监督建立一套长效管理机制

水上餐饮场所作为重要的人员密集场所,一定从严监督管理。一是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的作用,按照《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规定》,指导各基层派出所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督检查。二是加大业主和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帮助他们制定完善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三是要指导帮助业主整改火灾隐患,把工作做在发生火灾之前。在做好以上几项工作的基础上,还必须要认真研究该行业的管理规律,力求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逐步形成良好循环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提高业主自防自救能力,努力降低火灾损失

水上餐饮船只所处地点偏僻,大多数远离消防站,甚至有些船只地点消防车无法驶入,消防艇也因水路遥远无法及时到场救援,因此大力提高他们自防自救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在船餐集中区域,可以成立各种形成的志愿消防队伍,配备机动消防泵,放置在固定地点,加强业务技能训练,应对突发火灾事故。二是在一定规模的餐饮船上增设自动灭火消防设施和报警系统,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三是加大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使他们懂得本岗位上火灾的危险究竟在哪里,该怎么样预防火灾的发生。四是指导他们开展灭火疏散演练,让员工知道发生火灾后自己应该干什么。五是督促业主按照《苏州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险,化解火灾风险。

第3篇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防范措施

一、水上施工一般规定

1、项目部调度室应随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项目部参与施工的各种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

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转运货物。

载货不得超高、超载,并须进行有效绑扎,防止因货物移动发生意外事故。

7、严格执行船舶供、受油规定,防止泄漏。

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做到“十分把握七分开,留下三分防意外”。

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9、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

同时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船舶与其他的施工船舶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业队应选派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人员、船舶、作业区、和水域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

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4、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

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起重船、驳船、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5、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6、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7、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桩墩。

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8、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vhf高频电话收听和对周围情况的观察了解。

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项目部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

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 、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

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

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

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

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三)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船、拖轮、浮吊、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电话(vhf)和联络电话,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应按照项目部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5、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

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6 、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分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9 、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和运行,并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避风。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1、项目部各施工作业队必须把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执行水上施工作业有关管理规定,各施工船舶及作业点均应由专人负责安全,积极配合项目部安质部门,形成二级安全管理网络,形成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2、保持与地方政府和海事、气象等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及监理、业主的定期联系和沟通,及时获得水上施工安全的有关政策、法律和信息,及时通报施工进度和施工要求,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3、各施工船舶应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

建立安全准入—安全监察—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的全程监管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档案。

①安全准入。

施工船舶投入作业前,应对船舶的有效证件、适航状况、资源配备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报请海事主管机关对施工船舶进行查验和审核。

②安全检查。

项目部每月对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况进行自检,并配合局指、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监察,包括安全设备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各类安全管理台帐及有无违章事故记录等。

每半年申请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③安全教育培训。

项目部定期组织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并根据水上施工作业实际情况,组织施工船舶单位开展现场经验交流和应急预案演练。

邀请海事、气象等各方面专家,对施工船舶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④ 安全考核评估。

项目部建立安全风险基金制度和月查季考年评制度,对安全管理有成效者予以奖励,反之则予以处罚,直至取消水上施工作业资格。

施工船舶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隐患,则将该船泊列为重点监管船舶。

被列为重点监管的船舶应及时进行安全整改,并定期将整改方案、实施计划和整改结果报送监理、业主备案。

(四)设置安全作业区

1、 为了保障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前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将施工船舶与无关船只相隔离,使无关船只远离施工作业水域,防止其干扰施工作业船舶的作业。

2 、安全作业区的施工作业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水域专用图。

3. 、建立水上施工通信网。

设立由甚高频(vhf)水上频道、集群电话组成的水上施工通讯网,确保船、岸联系畅通。

4 、现场管理。

施工期间应按海事主管机关要求配备警戒船,日夜维持安全作业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必要时向主管机关申请派出巡逻艇,加强施工区域的现场交通指挥,维持航行秩序。

四、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一)防台措施

1、各施工作业队应根据项目部防台预案,积极做好防台应急工作,由于大胜关长江大桥施工船舶及辅助船舶数量过多,为避免挤占同一锚地,要求各施工船舶之间以及与其他船舶间注意相互协调、避让。

2、项目部及各施工作业队均应由专人负责收听当地气象台提供的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根据预报和船舶不同的抗风能力提前作好防范准备。

3、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在接到省中心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小型施工船舶进港避风;

在接到发布的紧急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大型船舶进港避风。

4、施工船舶值守人员在接到台风预 息后,应密切注意其行经路线,并根据本船抗风能力及预定避风地点的航行时间,确定避风的起航时间。

5 、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应通过甚高频电话或对讲机随时检查施工船舶避风情况,并接受局指挥部及海事主管机关的查询。

6、施工船舶应根据预报风力、船舶抗风等级、风期长短,加固锚缆,绑扎易动物件,检查船机及救生设备,并加强值班,显示信号,昼夜保持通讯畅通。

7、避风船舶船员应保持昼夜值班,随时检查本船安全情况,并及时与项目部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8、台风警报解除后,各避风船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大风风力预报和项目部指令,结合本船抗风等级,决定船舶返回施工区的时间。

返航前向项目部报告,按规定分批有序进入作业区。

防止因无序蜂拥造成船舶间的意外事故。

(二)防雾措施

1、项目部应派专人负责收听各地有关雾情的预报并做好记录。

2、锚泊船舶应昼夜派员值班。

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通过vhf6频道发布本船动态报告。

3、航行船舶采用雾航措施。

船长上驾驶台,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发布船位报告,加强瞭望,减速航行,以策安全。

但视程小于500米时应择地抛锚防雾。

(三)防碍航物措施

1、项目部应定期向海事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航行通告、收听航行警告,掌握区域内沉船、水域工程等水上水下障碍物的变化情况。

2、施工船舶船员应主动向当地人员了解和掌握施工航行水域的各种障碍物情况。

3、施工船舶应按照指定的计划航线航行,航行中需不断测量实际船位,校正航线,以策安全。

4、施工船舶应按照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范围进行船舶作业,以避免发生船舶间锚链缠绕、碰撞等海损事故。

5、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严禁进入施工作业区,严禁施工船舶进入和穿越其他施工作业区。

6、施工船舶在航行浅滩水域时应注意,如发现舵向较差、船机震动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前进,待探明水深后再决定进、退避滩方案。

同时在航行中加强瞭望,注意回避,以防触及水下障碍物。

7、施工船舶应按照项目部要求进行作业,并加强值班瞭望,谨慎航行。

8、项目部在施工前应向业主及有关部门申请设置禁航区。

9、项目部各施工作业点要对已建和在建工程夜间悬挂规定的信号,对已建平台,还应设置规定的灯标,以起到警示作用。

10、各施工船舶上应备妥堵漏器材并进行全员培训,以防不测。

五、 防范大桥通航孔航道内沉船风险的对策措施

1、所有施工船舶应服从航运主管部门及警戒船的指挥,并随时注意收听海事部门发布的航行安全信息和大桥两侧航行船舶情况通报,自觉遵照航运主管部门推荐的航道航行。

2、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安排大马力拖轮在施工水域值守发现险情可随时采取救助措施,以有效避免船舶在通航孔道内发生事故。

3、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1)立即救助遇险船员,安排船舶探摸,了解沉船的相关情况,并及时报请局指挥部尽快安排大型起重船打捞沉船。

(2)报请有关部门对沉船的通航孔道实施临时封航,并安排警戒船进行现场警戒,待沉船打捞起后再恢复通航。

(3)报请有关部门开辟临时航道,设置临时航道灯浮和和航道改变的警示标志,并通过信号台定时发布航行安全信息,指导其他船舶安全航行。

(4)对整体打捞难度较大,则应报请有关部门实施解体清障打捞。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1、施工船舶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进行施工,每天定时向项目部及局指挥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安全情况,通报作业区施工船舶分布及动态情况,禁止施工船舶随意调换作业区和随意穿越其他作业区;

禁止施工船舶将锚位抛出作业区;

禁止施工船舶不按计划施工。

2、除在施工安全作业区设置警戒灯浮和警戒船守护外,还要求施工船舶按规定在明显易见处显示相应的信号,尤其在锚链入水处显示灯光信号并用探照灯提示。

另外,要求所有施工船舶在vhf6频道24小时值守。

3、对通过临时航道的大型船舶实施护航制度,保护大型船舶通过施工作业区的安全。

4、对未按推荐航道航行擅自进入安全作业区的船舶,应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及现场警戒船,进行及时纠正。

5、需要调整安全作业区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海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布航行通告,并重新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6、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1)迅速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尽量减少人员及财产的损失。

(2)收集施工船舶和航行船舶的详细数据,组织人员协助参与海事调查。

(3)如果碰撞船舶沉没,则要报请有关部门打捞沉船,避免影响其他施工船舶安全和妨碍大桥施工。

如整体打捞不成功则采用解体清障打捞。

七 防范船舶损坏管线风险的对策措施

1、各施工船舶在施工前应配备大胜关长江大桥专用图,掌握施工水域水下管线的具体走向。

2、对于施工点离管线较近又无法避开,应事先制定保护管线的安全措施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征求管线管理部门的意见。

如抛设的锚缆与水下管线交叉不可避免,可在管线业主或维护单位的指导监督下,将锚缆离管线较远的地方,使施工时不至于走锚钩住水下管线。

3、禁止施工船舶在水下管线附近水域抛锚避风或停泊。

4、在恶劣天气条件下,施工船舶在管线附近水域施工时应严加防范,必要时全部停工撤离。

5、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项目部,并向管线管理部门及业主报告,尽快申请管线维修船进行维修,以减少损失,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八、 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1、交通船舶必须符合水上航行安全要求,备妥救生工具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竹篙等救生器材。

2、水上施工作业及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救生衣。

符合高处作业条件的,还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系好安全带。

3、交通船必须按定员,不准超载。

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船到位后,应待靠稳拴牢方可上、下。

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就跳船。

4、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自觉入舱,不得站立和坐骑在船头、船尾和船帮上,遇有风浪时,船上乘坐人员不得来回走动。

非本船驾驶人员严禁擅自操作。

5、施工人员应开展游泳培训,加强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6、人员上下通道必须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

作业平台应满铺脚手板,周边必须有栏杆和安全网等可靠的临边维护。

7、作业平台上应配置足够数量的救生圈等救生设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固定式防水灯,保证夜间足够的照明。

8、作业平台上应设置多条安全通道,以防不测时人员迅速疏散。

九、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1、对施工船舶、供油船舶在施工作业及运输过程中,发生漏油污染水域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制止漏油,并向项目部和海事部门报告。

2、对漏油船舶立即查找泄漏污染源, 阀门,封堵甲板出水孔(缝),并投放吸油毡、棉胎、木屑等吸附材料,收集泄漏油污。

3、迅速调集本项目其他施工船舶投入防污抢险,及时运送防污器材和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在海事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协调作战,以最低限度地减少油污泄漏。

并做好防火准备工作。

4、对油污泄漏区域进行铺设围缆绳,投放吸油材料及消油剂,并及时回收泄漏的污油和已吸附的吸油材料,防止污染面积的扩展。

5、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污染,则应迅速控制当事船舶污染源,必要时应将泄漏船舶拖至岸边围清,并派潜水员封关油箱管道阀门。

进行善后处理。

十、 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1、在船舶上配备垃圾储集容器,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袋装。

对塑料制品(包括各种合成纤维缆绳、塑料垃圾袋等),禁止投入水域内。

2、对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采取粉碎处理的方法,将经过粉碎后粒径小于25mm的垃圾,运至距最近陆地3公里以外投弃;

对无法粉碎处理的垃圾,定期请水上垃圾运输船进行清运至岸上指定位置倾倒。

3、在船上设置储集生活污水的集污舱柜,及可观察液位的装置,定期将储集的生活污水运至距最近陆地12公里以外排放。

4、在船上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将生活污水消毒处理后,运至距最近陆地4公里以外排放。

第4篇 水上放线 安全管理条例

1、认真学习并领会hse管理规定及水上施工安全规章制度,在严格管理的同时,明确并改善班组与成员的关系,一切服从于生产,一切以安全为重。

2、船只航行时船头上一定要有人了望,协助船老大搞好进行航行,确保安全。

3、乘船人员包括船老大每天在船时一定要做到救生衣不离身,如发现有人不穿救生衣按队规进行处罚。

4、班长及组长要团结好本班组所有乘船人员,处处注意人身及生产设备安全,做到认真负责,时时谨慎,克服麻痹大意思想。

5、救生圈必须放在随手可拿位置,并经常进行检查。

6、船靠岸时一定要船靠好停稳后方能上岸,并轻跑轻跳,排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7、严禁在船上喝酒赌博,船舱内严禁吸烟,吸烟时注意火种,烟头不许随便乱丢,灭火器要放在合适位置并捆扎灵活。

8、确保水上施工设备安全,严禁将电缆插头掉入水中,若插头进水,必须及时拆卸凉干,晒干;电缆过河时,应将电缆沉到河底,并做好警戒,随时注意河道过往船只,防止刮坏电缆。

9、搬家过程中遇有船只不能进出河道又必须过河时,需有人先下水踏勘清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在保证人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10、班组长要每天定期检查安全设施情况、乘船人员安全规定执行情况,发现不足及时整改,及时如实填写hse自检表,及时上交hse管理工作双日报。

第5篇 水上放线安全管理条例

1、认真学习并领会hse管理规定及水上施工安全规章制度,在严格管理的同时,明确并改善班组与成员的关系,一切服从于生产,一切以安全为重。

2、船只航行时船头上一定要有人了望,协助船老大搞好进行航行,确保安全。

3、乘船人员包括船老大每天在船时一定要做到救生衣不离身,如发现有人不穿救生衣按队规进行处罚。

4、班长及组长要团结好本班组所有乘船人员,处处注意人身及生产设备安全,做到认真负责,时时谨慎,克服麻痹大意思想。

5、救生圈必须放在随手可拿位置,并经常进行检查。

6、船靠岸时一定要船靠好停稳后方能上岸,并轻跑轻跳,排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7、严禁在船上喝酒赌博,船舱内严禁吸烟,吸烟时注意火种,烟头不许随便乱丢,灭火器要放在合适位置并捆扎灵活。

8、确保水上施工设备安全,严禁将电缆插头掉入水中,若插头进水,必须及时拆卸凉干,晒干;

电缆过河时,应将电缆沉到河底,并做好警戒,随时注意河道过往船只,防止刮坏电缆。

9、搬家过程中遇有船只不能进出河道又必须过河时,需有人先下水踏勘清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在保证人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10、班组长要每天定期检查安全设施情况、乘船人员安全规定执行情况,发现不足及时整改,及时如实填写hse自检表,及时上交hse管理工作双日报。

第6篇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施工一般规定

1、项目部调度室应随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项目部参与施工的各种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转运货物。载货不得超高、超载,并须进行有效绑扎,防止因货物移动发生意外事故。

7、严格执行船舶供、受油规定,防止泄漏。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做到“十分把握七分开,留下三分防意外”。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9、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同时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船舶与其他的施工船舶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业队应选派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人员、船舶、作业区、和水域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4、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起重船、驳船、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5、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6、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7、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桩墩。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8、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vhf高频电话收听和对周围情况的观察了解。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项目部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 、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三)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船、拖轮、浮吊、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电话(vhf)和联络电话,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应按照项目部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5、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6 、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分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9 、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和运行,并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避风。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1、项目部各施工作业队必须把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执行水上施工作业有关管理规定,各施工船舶及作业点均应由专人负责安全,积极配合项目部安质部门,形成二级安全管理网络,形成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2、保持与地方政府和海事、气象等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及监理、业主的定期联系和沟通,及时获得水上施工安全的有关政策、法律和信息,及时通报施工进度和施工要求,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3、各施工船舶应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准入—安全监察—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的全程监管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档案。

①安全准入。施工船舶投入作业前,应对船舶的有效证件、适航状况、资源配备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报请海事主管机关对施工船舶进行查验和审核。

②安全检查。项目部每月对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况进行自检,并配合局指、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监察,包括安全设备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各类安全管理台帐及有无违章事故记录等。每半年申请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③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定期组织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并根据水上施工作业实际情况,组织施工船舶单位开展现场经验交流和应急预案演练。邀请海事、气象等各方面专家,对施工船舶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④ 安全考核评估。项目部建立安全风险基金制度和月查季考年评制度,对安全管理有成效者予以奖励,反之则予以处罚,直至取消水上施工作业资格。施工船舶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隐患,则将该船泊列为重点监管船舶。被列为重点监管的船舶应及时进行安全整改,并定期将整改方案、实施计划和整改结果报送监理、业主备案。

(四)设置安全作业区

1、 为了保障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前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将施工船舶与无关船只相隔离,使无关船只远离施工作业水域,防止其干扰施工作业船舶的作业。

2 、安全作业区的施工作业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水域专用图。

3 、建立水上施工通信网。设立由甚高频(vhf)水上频道、集群电话组成的水上施工通讯网,确保船、岸联系畅通。

4 、现场管理。施工期间应按海事主管机关要求配备警戒船,日夜维持安全作业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必要时向主管机关申请派出巡逻艇,加强施工区域的现场交通指挥,维持航行秩序。

四、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一)防台措施

1、各施工作业队应根据项目部防台预案,积极做好防台应急工作,由于大胜关长江大桥施工船舶及辅助船舶数量过多,为避免挤占同一锚地,要求各施工船舶之间以及与其他船舶间注意相互协调、避让。

2、项目部及各施工作业队均应由专人负责收听当地气象台提供的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根据预报和船舶不同的抗风能力提前作好防范准备。

3、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在接到省中心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小型施工船舶进港避风;在接到发布的紧急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大型船舶进港避风。

4、施工船舶值守人员在接到台风预报消息后,应密切注意其行经路线,并根据本船抗风能力及预定避风地点的航行时间,确定避风的起航时间。

5 、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应通过甚高频电话或对讲机随时检查施工船舶避风情况,并接受局指挥部及海事主管机关的查询。

6、施工船舶应根据预报风力、船舶抗风等级、风期长短,加固锚缆,绑扎易动物件,检查船机及救生设备,并加强值班,显示信号,昼夜保持通讯畅通。

7、避风船舶船员应保持昼夜值班,随时检查本船安全情况,并及时与项目部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8、台风警报解除后,各避风船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大风风力预报和项目部指令,结合本船抗风等级,决定船舶返回施工区的时间。返航前向项目部报告,按规定分批有序进入作业区。防止因无序蜂拥造成船舶间的意外事故。

(二)防雾措施

1、项目部应派专人负责收听各地有关雾情的预报并做好记录。

2、锚泊船舶应昼夜派员值班。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通过vhf6频道发布本船动态报告。

3、航行船舶采用雾航措施。船长上驾驶台,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发布船位报告,加强瞭望,减速航行,以策安全。但视程小于500米时应择地抛锚防雾。

(三)防碍航物措施

1、项目部应定期向海事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航行通告、收听航行警告,掌握区域内沉船、水域工程等水上水下障碍物的变化情况。

2、施工船舶船员应主动向当地人员了解和掌握施工航行水域的各种障碍物情况。

3、施工船舶应按照指定的计划航线航行,航行中需不断测量实际船位,校正航线,以策安全。

4、施工船舶应按照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范围进行船舶作业,以避免发生船舶间锚链缠绕、碰撞等海损事故。

5、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严禁进入施工作业区,严禁施工船舶进入和穿越其他施工作业区。

6、施工船舶在航行浅滩水域时应注意,如发现舵向较差、船机震动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前进,待探明水深后再决定进、退避滩方案。同时在航行中加强瞭望,注意回避,以防触及水下障碍物。

7、施工船舶应按照项目部要求进行作业,并加强值班瞭望,谨慎航行。

8、项目部在施工前应向业主及有关部门申请设置禁航区。

9、项目部各施工作业点要对已建和在建工程夜间悬挂规定的信号,对已建平台,还应设置规定的灯标,以起到警示作用。

10、各施工船舶上应备妥堵漏器材并进行全员培训,以防不测。

五、 防范大桥通航孔航道内沉船风险的对策措施

1、所有施工船舶应服从航运主管部门及警戒船的指挥,并随时注意收听海事部门发布的航行安全信息和大桥两侧航行船舶情况通报,自觉遵照航运主管部门推荐的航道航行。

2、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安排大马力拖轮在施工水域值守发现险情可随时采取救助措施,以有效避免船舶在通航孔道内发生事故。

3、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1)立即救助遇险船员,安排船舶探摸,了解沉船的相关情况,并及时报请局指挥部尽快安排大型起重船打捞沉船。

(2)报请有关部门对沉船的通航孔道实施临时封航,并安排警戒船进行现场警戒,待沉船打捞起后再恢复通航。

(3)报请有关部门开辟临时航道,设置临时航道灯浮和和航道改变的警示标志,并通过信号台定时发布航行安全信息,指导其他船舶安全航行。

(4)对整体打捞难度较大,则应报请有关部门实施解体清障打捞。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1、施工船舶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进行施工,每天定时向项目部及局指挥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安全情况,通报作业区施工船舶分布及动态情况,禁止施工船舶随意调换作业区和随意穿越其他作业区;禁止施工船舶将锚位抛出作业区;禁止施工船舶不按计划施工。

2、除在施工安全作业区设置警戒灯浮和警戒船守护外,还要求施工船舶按规定在明显易见处显示相应的信号,尤其在锚链入水处显示灯光信号并用探照灯提示。另外,要求所有施工船舶在vhf6频道24小时值守。

3、对通过临时航道的大型船舶实施护航制度,保护大型船舶通过施工作业区的安全。

4、对未按推荐航道航行擅自进入安全作业区的船舶,应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及现场警戒船,进行及时纠正。

5、需要调整安全作业区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海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布航行通告,并重新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6、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1)迅速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尽量减少人员及财产的损失。

(2)收集施工船舶和航行船舶的详细数据,组织人员协助参与海事调查。

(3)如果碰撞船舶沉没,则要报请有关部门打捞沉船,避免影响其他施工船舶安全和妨碍大桥施工。如整体打捞不成功则采用解体清障打捞。

七 防范船舶损坏管线风险的对策措施

1、各施工船舶在施工前应配备大胜关长江大桥专用图,掌握施工水域水下管线的具体走向。

2、对于施工点离管线较近又无法避开,应事先制定保护管线的安全措施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征求管线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抛设的锚缆与水下管线交叉不可避免,可在管线业主或维护单位的指导监督下,将锚缆离管线较远的地方,使施工时不至于走锚钩住水下管线。

3、禁止施工船舶在水下管线附近水域抛锚避风或停泊。

4、在恶劣天气条件下,施工船舶在管线附近水域施工时应严加防范,必要时全部停工撤离。

5、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项目部,并向管线管理部门及业主报告,尽快申请管线维修船进行维修,以减少损失,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八、 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1、交通船舶必须符合水上航行安全要求,备妥救生工具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竹篙等救生器材。

2、水上施工作业及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符合高处作业条件的,还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系好安全带。

3、交通船必须按定员,不准超载。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船到位后,应待靠稳拴牢方可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就跳船。

4、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自觉入舱,不得站立和坐骑在船头、船尾和船帮上,遇有风浪时,船上乘坐人员不得来回走动。非本船驾驶人员严禁擅自操作。

5、施工人员应开展游泳培训,加强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6、人员上下通道必须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作业平台应满铺脚手板,周边必须有栏杆和安全网等可靠的临边维护。

7、作业平台上应配置足够数量的救生圈等救生设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固定式防水灯,保证夜间足够的照明。

8、作业平台上应设置多条安全通道,以防不测时人员迅速疏散。

九、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1、对施工船舶、供油船舶在施工作业及运输过程中,发生漏油污染水域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制止漏油,并向项目部和海事部门报告。

2、对漏油船舶立即查找泄漏污染源,关闭阀门,封堵甲板出水孔(缝),并投放吸油毡、棉胎、木屑等吸附材料,收集泄漏油污。

3、迅速调集本项目其他施工船舶投入防污抢险,及时运送防污器材和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在海事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协调作战,以最低限度地减少油污泄漏。并做好防火准备工作。

4、对油污泄漏区域进行铺设围缆绳,投放吸油材料及消油剂,并及时回收泄漏的污油和已吸附的吸油材料,防止污染面积的扩展。

5、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污染,则应迅速控制当事船舶污染源,必要时应将泄漏船舶拖至岸边围清,并派潜水员封关油箱管道阀门。进行善后处理。

十、 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1、在船舶上配备垃圾储集容器,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袋装。对塑料制品(包括各种合成纤维缆绳、塑料垃圾袋等),禁止投入水域内。

2、对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采取粉碎处理的方法,将经过粉碎后粒径小于25mm的垃圾,运至距最近陆地3公里以外投弃;对无法粉碎处理的垃圾,定期请水上垃圾运输船进行清运至岸上指定位置倾倒。

3、在船上设置储集生活污水的集污舱柜,及可观察液位的装置,定期将储集的生活污水运至距最近陆地12公里以外排放。

4、在船上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将生活污水消毒处理后,运至距最近陆地4公里以外排放。

第7篇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二级单位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岗;基层单位应设立 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 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一)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 制度;

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安全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二)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 第三条 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一)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二)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三)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四)船舶应急预案;

(五)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六)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 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

(一)船舶基本情况台账;

(二)船舶证书登记台账;

(三)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四)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五)船舶航海图书台账;

(六)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

(七)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

(八)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 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二章 船舶单位安全要求

第六条 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 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 系,并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从事国际船舶营运的船舶单位应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 系,并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及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国家的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 管理证书(smc)。

第八条 船舶单位应使船舶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条 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条 在船舶租赁时,应签定船舶租赁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权力与义务。

第三章 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船舶投入使用前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最低配员 证书等法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和适航证书。

第十二条 应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各项安全标志,正确的显示号灯、号型。在危险区、作业区与生活区应按照有关规范划定明显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标识。船舶的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应采用 颜色、文字、铭牌等加以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使用。关键性操作如救生艇释放程序、 二氧化碳释放程序、消防炮启动程序等应在操作地点以文字标明。

第十四条 应记录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 第四章 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五条 船舶单位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 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内河、职高)以上学历。

第十六条 船舶单位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 证书。

第十七条 船舶单位应有四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上。 第十八条 从事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船舶单位,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的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有船单位应对陆岸基地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实际业务能力作出评估,以确保其具有适当的资格。

第五章 船员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船员所持有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应与其服务船舶的种类、 等级、航区相适应;不应低于所担任的职务。

(一)船长应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公约、规定、规则、指南 和标准。

(二)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锚泊值班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 工作计划,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等管理。

(三)轮机长是全船机械、动力、电气(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甲板部使用的电子仪器除外)设备的 技术总负责人,并对甲板部所管设备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船舶预防检修计划和技术操作 规程,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

(四)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 行的船员。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应同时离船。

(五)因需要需增加船员时,船上总人数不应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第六章 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应按《安全检查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海(水)上船舶应在有效证书中所允许的航区及海洋环境条件范围内进行航行和施 工作业;否则应提前到避风水域避风。

第二十三条 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航行和避碰规则。在大风浪中、雾中、冰区、夜间、分 道通航及狭窄水道、进出港航行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则、指南执行,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并与有关方 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联络,严格驾驶室及轮机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 船舶系泊作业中应加强船岸联系,严格执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海(水)上拖带作业中拖轮、辅助船与护航船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海(水)船舶所载物品应满足船舶技术证书的要求,人员交通应乘坐交通船,载客人数控制在额定载客人数之内。

第二十七条 船舶动火作业应按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令第 31 号公布《船舶修理 防火防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按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8篇 乡镇安办水上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对象进行培训学习;

二、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落实行政村、学校和船主及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安全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三、负责本乡船舶修造厂(点),船舶转让、买卖、报废、灭失、销户以及渡口设置、撤销的登记和申报管理;

四、加强乡镇船舶管理,维护好客、渡船舶安全秩序,经常开展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赶场日、重大节假日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大群众性活动,特别是学生渡运,要进行跟踪管理,制止船舶违章、超载;

五、督促乡镇运输船舶、船员办证办照,组织船员参加海事机构举办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考试;

六、参与镇政府组织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七、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监督管理,核发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员证书、勘划船舶载重线,确定船名牌等,制止其参与客、渡运和经营性货物运输;

八、建立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台账,完善安全内务管理;

九、年度安全工作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专项安全活动有专题材料,会议有记录,安全例会有纪要,隐患整改有结果。

第9篇 村委会水上安全管理职责

一、有乡镇船舶的村民委员会应设立安全专干,建立管理台账,履行工作职责;

二、负责本辖区的乡镇船舶的日常管理工作,教育村民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定,制定村民公约,规范使用船舶行为,负责对乡镇非运输船舶普查登记、签订安全责任状,保证本村不违章私设渡口;

三、检查督促本村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和船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证照、保险手续,制止无牌证或证件不齐的船舶和船员从事营运性运输;

四、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船舶安全责任书,实行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赶场日、节假日等组织有关人员到渡口、码头维护渡运秩序,教育群众和渡工遵守渡口守则和渡运安全管理规定,制止渡船超载渡运;

六、负责本村渡船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渡船处于适航状态。

第10篇 乡镇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本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工作实施方案,并督促村民委员会、镇渡口管理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严格遵守;

二、建立、健全行政村、学校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经常对镇船舶和渡口开展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制止超载和非法营运,消除隐患;负责镇非法运输船舶监督管理,制止其参与客、渡运和经营性货物运输;取缔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无船舶;

三、对辖区水上安全隐患及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立案、销案制度,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督查督办,整改到位;

四、维护客、渡运秩序,对赶场日、重大节假日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大群众性活动,特别是学生渡运,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安排专人轮流值守,制止超员超载;

五、协助海事机构对乡镇船舶和船员办证办照,组织船员参加培训;组织本辖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事故,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11篇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及特殊培训、无证人员严禁上岗。

2、 水上作业船只及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

3、 做租用的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配足够救生器材。并表示成员定员标准及乘坐规定。

4、 施工前,与当地航道部门联系,商定有关航运和施工的安全事项,发布通航公告。

5、 施工使用的各种船只,按航政部门规定设置航运标志,并备有就生、消防及靠绑设备,并加以保管。

6、 作业现场配备安全值班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救护措施。

7、 定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联系。当六级以上大风时,停止工作,并检查加固水面上的船只和锚缆等设施。如确有需要继续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

8、 施工现场上游和下游必须按规定距离设置通航警示标志。

9、 施工区域航道两侧应设置水上交通作业安全须知牌。

10、 水上施工应设立明显的航标,以确定施工范围。

11、 临水区域设置防护设施,树立有关安全警示标志。

12、 作业人员戴好救生衣,不得穿有统胶鞋、高跟鞋、带钉易滑硬底鞋。

13、 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及乘坐十人以下非机动小船的人员,穿好救生衣。

14、 每次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所有的救生衣进行检查,确认其安全有效。

15、 禁止单人独自作业。定位船锚后,派人昼夜值班。

16、 夜间作业须有足够照明。

17、 水上施工设专用救生船,;并派人值班。

18、 船上在夜间应有照明设备,没有照明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及电池灯具。

19、 船与船之间搬运物件作业,须将两船靠至最近距离并注意浪涌影响。

20、 施工作业区域应设立垃圾收集箱(池),以收集施工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21、 作业人员不得向施工水域抛弃施工生产废弃物、污油、污水和生活垃圾。

22、 作业船只航行中认真了望。当来玩船只动态不明或声号不统一时,立即减速停船。必要时开倒船。

23、 所打设栈桥、操作平台有防护栏杆及有防滑措施,对其承载力要有验算依据,并检查各受力部件的受力情况。

24、 运料船在作业船附近作业时,防止锚缆挂住叶轮和船舵被打坏。

25、 船头、船尾、船板上不得站立和骑坐,非驾驶人员,不得私自操作。

26、 船按规定吨位卸载,不偏载。装载的料具符合安全规定。船到位后,靠稳拴好,搭好跳板后,方可卸料。

27、 料船之间的空隙,铺脚手架,或挂安全网,防止人员落水。

28、 有大风暴雨时,服从船长的指挥。

29、 遇有雾天雷暴雨使视线不清时,作业船只只显示强烈灯光信号,并鸣锣、敲钟、喊话,引起过往船只的警惕。

30、 上游失去控制的船只或巨大漂游物威胁作业船只安全时,立即派出机动船协助避让。

第12篇 乡镇船管员水上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乡镇船员严格执行;负责乡镇安监站水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深入港口码头,在赶场日、重大节假日等重大群众性活动日跟踪监管,制止船舶违章、超载;

三、组织、督促本镇所辖运输船舶向海事、船检机构办理有关证书、证件;

四、负责本辖区船舶转让、买卖、报废、灭失、过户、销户以及渡口设置、撤销的登记;

五、组织船员参加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举办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对船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

六、负责对乡镇运输船舶的登记、检验及发证,船员培训、发证,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制止非法载客和营运;

七、参加本镇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事故;

八、搞好乡镇船舶安全内务管理工作,做到记录详细、资料齐全、台账清楚。

第13篇 水上作业 安全管理措施

1、 施工前的准备

(1) 施工技术主管对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施工安全交底工作,双方在技术交底书上签字确认。

(2) 所租用的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配足救生器材。并标示乘员定员标准及乘坐规定。

(3) 用于水上作业的排筏、浮鼓要经浮力计算,核定载荷和制订安全使用规定。

(4) 作业现场配备安全值班船,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救护措施。

2、 水上作业

(1) 作业人员须穿/戴好救生衣,不得穿有统胶鞋/高跟鞋/带钉易滑硬底皮鞋。

(2) 每次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所用的救生衣进行检查,确认其安全有效。

(3) 乘坐交通艇人数不得超过该艇的定员标准。

(4) 夜间作业须有足够的照明。

(5) 禁止单人独自作业。

(6) 当风力超过6级时/有影响安全施工的天气时停止作业。

(7) 船与船之间搬运物件作业,须将两船靠至最近距离并注意浪涌影响。

第14篇 某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施工期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施工期桥区水域水工工程、水工作业和过往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江江苏段大桥施工期从事大桥建设、施工以及在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主管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大桥施工期桥区水域范围(以下简称桥区水域)为桥轴线上、下游各一定范围内的两岸联线间水域。

具体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通航情况和施工需要确定。

第五条桥址、桥区水域范围、桥区水域船舶航路的确定与变更、通航尺度、施工作业事项、船舶防风要求以及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信息,由海事管理机构以航行通(警)告等方式发布。

第六条大桥施工期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桥建设、施工单位及施工船舶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施工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七条大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施工设计、水文测图等技术资料;

(三)申请办理或协同施工单位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手续,及时通报施工进展情况;

(四)负责同步建设涉水桥墩的防碰撞设施;

(五)负责设置、调整、维护桥区水域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标志;

(六)备妥满足桥区水域施工现场应急需要的值守拖轮,确保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

(七)组织协调桥区水域内施工单位定期按应急预案演练,组织施工区内突发事件的施救抢险;

(八)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安全措施;

第八条大桥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间作业安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按规定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在核定水域范围内施工作业;

(三)施工作业影响船舶航行时,适时向有关单位及船舶通报施工信息;

(四)妥善遮蔽夜间有碍航行安全的照明灯光,有效处理焊接、切割等作业产生的影响船舶安全的火花;

(五)及时清除遗留在施工区水域的碍航物;

(六)负责施工船舶的管理,督促其依法办理签证等相关手续;

(七)负责施工作业人员的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教育与培训;

(八)配备警戒船,负责施工区的安全警戒;

(九)定期组织施工作业的应急演练。

第九条大桥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配齐合格的船员,保持适航状态,满足施工作业条件,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施工作业水域内施工作业;

(二)除按规定显示信号外,白天应悬挂黄色施工专用旗一面,夜间应显示紫色环照灯一盏;

(三)在规定的vhf频道上守听,保持与过往船舶的联系,及时通报施工信息;

(四)穿越通航分道的施工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规定航路行驶的船舶;

(五)不得超载、超客;

(六)施工船舶应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内停泊,并遵守停泊秩序。

前款所述的施工船舶是指经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施工作业水域内为大桥建设提供服务的船舶,包括施工工程船、工程辅助船、测量船、送料船、交通船等。

第十条在桥区水域设置施工作业码头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辅助设施,应按规定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通航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船舶航经桥区水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二)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必须由熟悉桥区情况、技术熟练的驾引人员操作;

(三)通过桥区水域的机动船,应在进入桥区水域前鸣放声号一长声,发现航道、航标异常或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通过桥区水域;

(四)通过桥区施工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在同一航路内追越和并列行驶,严禁停车淌航;

(五)能见度不良时,禁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十二条拟通过桥区水域的危险品船舶、客轮和1000总吨或主机功率588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应按规定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

具体报告要求由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正在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发生异常情况,危及或可能危及船舶和大桥施工作业安全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或现场海巡船(艇)报告。

第十四条船舶(队)经过桥区时,与桥墩、桥梁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任何船舶、浮动设施不得在桥区水域内进行穿越、抛锚、掉头、测量、编解队、过驳、采掘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活动。

严禁在桥区水域内进行试航、捕捞、水上游览等活动。

第十六条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应服从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督管理。

发生异常情况,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严禁非施工船舶进入施工区水域。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者,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江苏沿海水域大桥施工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网点制度

第15篇 村安全专干水上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制度措施,负责村组水上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到各家各户,每月组织村民学习1-2次。

三、督促船主、驾驶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止村民违章行为。

四、督促船舶办证办照,经常检查船舶技术状况,发现船舶违章及不符合安全要求,责令整改到位。

五、坚守渡口、码头、加强源头管理,每天船舶开航前进行航次登记,制止超载和非法营运。

水上安全管理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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