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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厂内调车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通过实施本规定,减少工厂铁路交通事故,杜绝事故隐患,以确保厂内调车作业的安全生产。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有调车作业的单位。
3 职责
3.1 安全处负责厂内调车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3.2 设备处负责组织保养维护铁路线路,照明及信号设施。各调车作业单位要做好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设备处予以整改,并报安全处备案。
3.3 生产处负责调车作业计划安排,保证调车作业有序进行。
3.4 调车车辆使用单位负责机车车辆调运前现场安全检查及清理工作,负责货物装载安全措施。
4 程序
4.1 调车车辆使用单位,在组织调车作业中必须做到作业计划清楚,保障安全防范措施有效。
4.2 调车车辆安全技术状态必须保持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4.3 调车作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作业时必须认真执行国家、铁路局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4 安全处、设备处应认真组织铁路线路及调车作业安全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涉及相关方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方解决,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4.5 调车作业各相关单位必须对调车作业所行驶的铁路两边现场环境进行经常检查,保证铁路两边距离1.5米范围内无障碍物。
4.6调车作业人员在连挂车辆前,必须认真检查被连接的车辆前后,上下有无行人或乘凉的人员和正在作业的人员及障碍物等,未清理妨碍调车作业安全前和遇有警示标示,严禁动车。
4.7 调车作业人员在牵引车辆经过无人道口时,必须减速、嗚笛、慢行、且有一名调车员指挥车辆通行;出入车间大门时,调车员应站在大门口与调车作业方向相垂直0.5米以外处指挥;在车间厂房外进行调车作业时,调车员应检查周围作业环境,确认安全后方准指挥动车,调车机必须鸣笛、慢行。
4.8 调车作业必须贯彻“单一指挥”的原则,每台机车只准由一个调车指挥人指挥,禁止溜放作业。牵引重车或3辆以上空车时,必须连接风管,并进行试风后,方可推送。牵引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公铁两用车为5公里/小时。
4.9 在随时被移动的车辆上进行检查、检修、交验、回修、拆车等作业的人员作业前,必须在显著的位置悬挂“有人作业,请勿动车”的警示牌,如遇调车机车、公铁两用车嗚笛或调车员、连接员吹哨时,必须立即下车或确保处于安全状态;作业后,要摘掉警示牌,确认安全后方准离去。
4.10 调车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没有信号不能动车,计划不明不动车、信号不清立即停车的原则,要做好车辆防溜措施,确保调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4.11 公铁两用车、迁车台在进行调车作业时必须鸣笛,且服从调车员指挥。公铁两用车在厂区内行使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工厂的有关规定。
5 相关文件
5.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5.2《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5.3《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2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厂区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 行驶及作业车辆的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条 各种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
第五条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第六条 厂区内行车速度不超过15km/h,天气恶劣时不超过10km/h,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
第七条 装载货物时,不得超载,而且货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 所有车辆必须遵守公司道路限速、指示等标志的内容,听从保卫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超速、高速行驶,不得随意转弯、停留。 行车中应注意观察掌握行人、车辆动态及道路、地形、气候、风向等情况,在情况不明,视线不良以及通过交叉路口、急弯、铁路道口时,应减速慢行或停车查明情况后再通行。会车时应预先选择宽阔路面,减速靠右交会,做到安全礼让行车。超车前方必须是宽阔无来车、人的路段,提前开启左转弯灯并鸣号示意,待前车开启右转弯灯并靠右让车后方可超车。
第九条 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第十条 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照人员驾驶;禁止车辆驾驶人员酒后、带病或疲劳驾车。
第十一条 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严禁坐在车厢侧板上或驾驶室顶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脚不得伸出车厢外,严禁爬车和跳车。
第十二条 所有车辆不得长时间占用厂区道路,原料卸车等待结算运费必须将车辆开出东门外;装好的钢坯车等待办理出门证必须将车辆停放到生铁库停车场内。
第十三条 车辆过磅时遵守秩序,不得抢磅,不得占用对方道路。
第十四条 公司铁水拉运罐车在2#和3#高炉盛装铁水时,驾驶员要注意相互避让,防止碰撞;司机接到炉前通知后方可离开接铁水罐位;驾驶员不得离开岗位,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铁水罐车装铁铁水面距罐沿的距离低于200-300mm,运输罐的浇铸口要清理干净,修复完好,不得粘挂残渣、残铁,防止出铁时散流。
第十六条 铁水运输线路原则只允许铁水罐车行驶,考虑公司院内其它道路容量有限,公司自己车辆、劳务承包人车辆可以远离谨慎低速通过(装载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通过),并以铁水罐车优先通过为原则。外来其他车辆不得在铁水运输线路行驶。
第十七条 载重铁水罐车在行驶中相互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追尾。
第十八条 载重铁水罐车应低速有序进入炼钢混铁炉卸载铁水,后来载重罐车在路边停靠,驾驶员不得离开。
第十九条 劳务承包人必须对自己的车辆和聘用的驾驶员的行驶、驾驶资质负责,并将车辆照片、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公司安环科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务承包人必须对自己聘用的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机电分公司每天出车前要对自己所有各种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安全警示灯要确保正常使用,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拉运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二十三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利用吊车、装载机等车辆进行高空作业,必须采取系安全带等其他可靠防护设施配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厂区道路各种指示牌的设置、车辆指挥、行驶路线划分、交通违章处罚、交通事故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及劳务承包人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的审核存档、日常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规范作业、职工交通知识教育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技术部公司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3篇 _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一、 安全技术要求
1. 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3.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5.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6.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7.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9.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10. 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11.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12. 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13.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14.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15.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16.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17.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18.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19. 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20.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21.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22. 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23. 车辆在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24.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25. 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26. 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海参、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27. 传动轴方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28.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29.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30.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31.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用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32.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33. 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34. 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二、 安全管理
1. 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 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 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 车辆事故记录。
4.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5. 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6.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7. 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8.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三、 安全技术检验
1. 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2. 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3. 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4. 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5. 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4篇 厂内交通、人员入厂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厂区内车辆有序停放,保障厂内交通和人员的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外包队及外来车辆和人员。
3 职责
3.1 各部门、车间、外包队负责教育所属员工严格遵守本规定。
3.2 基建科负责厂区道路状况维持和规划以及地下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工作。
3.3 设备动力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状况,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年检上报和组织工作。
3.4 总务部负责设置停车位置和标志,对停车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3.5 保卫科负责人员入厂安全检查。
3.6 安全监督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工作。
4 内容
4.1 对驾驶员安全要求
4.1.1 可行驶厂外的汽车的驾驶员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持有驾驶证者方可独立驾驶车辆。
4.1.2 限于厂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并持该证到安全监督部换发胸卡后方可驾驶车辆。
4.1.3 汽车吊驾驶员除取得车辆行驶驾驶证,还应取得起重机司机操作证。
4.1.4 驾驶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色盲、耳聋等职业禁忌症者不允许驾驶车辆。
4.1.5 驾驶员每年应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
4.1.6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不允许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
4.1.7 严禁将车辆交与没有驾驶证者驾驶,培训中的驾驶员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有正式的驾驶员在旁指导,否则不应单独驾驶。
4.1.8 驾驶员应穿好工作服,不准穿拖鞋驾驶,驾驶员离开驾驶室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好安全帽。开车时精神应集中,不准吸烟、饮食,不准与旁人闲聊或做其它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工作间隙不准在车内睡觉,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4.1.9 作业现场如遇有吊装工件作业时,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
4.1.10 在作业现场装卸工件时,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检查装载情况,装载牢固可靠并符合有关装载规定方能开车。
4.1.11 车门、车厢栏板未关好不应驾驶。
4.1.12 驾驶员出车前应进行例行保养工作。
4.1.13 驾驶员应按照各自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驾驶。
4.1.14 驾驶员应谨慎驾驶,如发生行车事故,必须保护现场,并迅速上报有关部门。
4.2 车辆装载安全要求
4.2.1 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
4.2.2 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除驾驶室额定成员外,车厢等部位一律不准载人。
4.2.3 大型货运汽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载质量1000kg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载质量1000kg以下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特殊情况必须采取车厢挂显著的警示标牌,车前方有人引路,货物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等安全措施。
4.2.4 禁止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载运,所载运的货物必须垫稳扎牢,防止倾斜倒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漏滴车外。
4.2.5 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
4.2.6 装运化工危险物品,其包装必须牢固可靠,要按危险物品的特点和性质分类装运,氧气、乙炔瓶禁止同车载运,并且瓶口要朝同一方向,氧气瓶禁止接触油类。车上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车上应配备消防器材,需行驶出厂时,必须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办理手续,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车上按规定挂上“危险物品”标志,夏天要采取遮阳防晒措施,车辆在途中停车休息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在闹市区停放,并要有专人看管。
4.2.7 电瓶车不应载运氧气瓶、乙炔瓶、油漆、涂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4.3 厂内车辆行驶安全要求
4.3.1 所有摩托车(含轻骑)、出租车和无牌照车辆一律不准进厂。
4.3.2 进厂车辆由保卫科根据办公性质发红、蓝两种颜色进厂许可证,分别代表:红色:经常需要进厂办公的车辆 ;蓝色:临时办公车辆,许可证背面印有厂区驾驶安全须知。总经理办根据需要对贵宾车辆发“贵宾通行证”。
4.3.3 车辆在厂区主干道路、次干道路、码头等作业现场车辆行驶速度应视现场情况按限速标志控制安全行驶车速。进入厂门口、厂房内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人多、情况复杂处应“一慢二看三通过”。特殊专用车辆如叉车、翻斗车、拖车的运行速度,一般道路不大于10公里/小时,特别车道(如斜坡路、作业现场、码头吊车轨道内等)不大于5公里/小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车速限制。车辆进入码头行驶时,应遵守工程车辆优先的原则,限速行驶,行车通道不准停车。
4.3.4 非生产车辆禁止驶入码头作业现场,代表政府执法部门的车辆除外,其它特殊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的车辆需进入现场经总经办批准并发“贵宾通行证”,事先通知安全监督部,必须落实安全措施,经检查确认现场安全,予以放行。公司在办公楼广场、1区质保部楼下、船电厂房外、3区门岗设停车场。候工楼门前设临时停车场供非生产车辆停靠。
4.3.5 车辆在遇人行横道上有行人时应减速让行。
4.3.6 汽车吊禁止在悬挂吊物状态下行驶;作业完毕应收回吊臂, 固定好吊钩后方可行驶。
4.3.7 通勤客车在厂内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线,进出厂门不得抢行。
4.3.8 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4.3.9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厂房、仓库、码头等处倒车时,应有人指挥。
4.3.10 凡遇冰雪路滑和大雾天气所有车辆一律由中远路行驶。
4.4 车辆安全要求
4.4.1 可在厂外行驶的车辆应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车辆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接受检验。
4.4.2 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由市级主管部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牌证不准挪用、涂改和伪造。厂内行驶的车辆由设备动力部组织由市级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准继续行驶。
4.4.3 车辆应进行保养、维护,确保制动、转向系统灵敏,技术状况良好。车辆安全装置应齐全良好,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发动机及各种仪表工作正常。
b) 制动系统灵活可靠。
c) 转向系统灵活有效,行驶中不得跑偏、抖动,方向盘自由行程不超过30度。
d) 行驶传动运转应均匀,无异动。
e) 车辆必须装备喇叭,且要清晰灵敏。
f) 车辆必须装备各种灯光装置,并且齐全有效,护罩完整,如制动灯、转向灯、照明灯。
g) 在车的左右两侧及驾驶室内装备后视镜。
h) 如有驾驶室,在前风挡玻璃左右两边应装有灵敏的雨刮器。
i) 大型货车的前后桥间或挂车的前后车间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g) 车辆应保持清洁,无漏气、漏油、漏水现象;车厢整齐,无破损变形;挂钩安全有效,行驶中无松动异响。
k) 轮胎气压正常。
4.4.4 驾驶员每天行车前,要对车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不准带病行驶。
4.5 厂内道路安全要求
4.5.1 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得大于8%。
4.5.2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
4.5.3 厂内道路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国家规定。
4.5.4 厂内道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4.5.5 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不应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道路两旁种植的树木不应遮挡路灯及交通标志,不应妨碍车辆视距及行人通行。
4.5.6 路面宽度9米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4.5.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随意侵占厂区道路,不应妨碍交通秩序。
4.5.8 任何单位须临时占用消防、安全通道装卸货物时,应设有明显的标识,使过往车辆注意减速慢行通过。
4.5.9 任何单位(部门)挖掘厂内道路施工,必须经安全监督部同意,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维护交通安全,并设警告牌、拉警戒线和夜间安装警示红灯。施工完毕立即将道路恢复原状。地下施工前,应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主管部门负责确认施工现场地下管网、电缆等设备情况,向施工队交待清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如需临时堵塞通道应设标识,请绕道行驶。
4.6 行人安全要求
4.6.1 有人行道的,行人应在人行道通行;无人行道的,行人应靠道路右侧通行并注意来往车辆,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得在马路上打闹。
4.6.2 行人若需穿越道路应走人行横道。
4.6.3 行人在码头等生产现场行走,应注意躲避车辆,不得与车辆抢行。
4.6.4 行人不得在起重机的行走机构前停留,不得随意穿越起重机行走机构的安全防护链。
4.7 骑自行车安全要求
4.7.1 自行车按线行驶,通过路口时要慢行注意过往车辆和行人。确认安全时方可通过。
4.7.2 自行车禁止载人。
4.7.3 用自行车载物时,长不超过1米,宽不超过0.5米,重量不超过30公斤。
4.7.4 自行车必须保证车后制动良好有效,否则禁止使用。
4.7.5 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存放,禁止乱停乱放。
4.8 入厂检查安全要求
保卫科应对外来入厂人员施行安全检查,首先了解入厂去向,如需到码头现场和登船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安全帽,上船施工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带,禁止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经检查不符合要求者,拒绝入厂。
4.9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4.9.1 停车场位置和允许停放车辆类别
序号 停车场位置 允许停放车辆 不允许停放车辆 1 办公楼门前 中远船务办公车公司办公车、外来办公车(轿车、面包车等) 货车、通勤班车、生产车辆、员工自驾车 2 车队南侧 通勤班车、员工自驾车、外来办公车 生产车辆 3 船电车间南侧 员工自驾车 生产车辆 4 侯工楼南侧 员工自驾车、送货车辆、外来办公车辆临时停放、生产车辆(不含起运车间)。 起运生产车辆 5 质检部办公楼北 不允许进入码头的非生产车辆临时停放 生产车辆 6 3区东堤边检岗 不允许进入码头的非生产车辆临时停放 生产车辆、员工自驾车 7 2区东 生产车辆 除生产车辆
4.9.2 停车场设固定停车位,每辆车按车牌号停车,新增加辆需向总务部申请车位,外来办公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
4.9.3 各部门、车间及个人不允许将停车场地占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须事先请示总务部,按批准意见执行。
4.9.4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车辆停放在非停车场,对乱停乱放车辆(除生产车辆作业需要外)给予100元罚款。
4.9.5 凡因生产或公司总体规划需要取消停车场地,主管部门需提前15天报总务部,并对停车场另做安排。
4.9.6 各停车场设专用标志p。
5.0 本规定由安全监督部负责编写和解释。
第5篇 化工装置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员工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机动车及驾驶员、厂区道路的管理。
3. 引用法规标准
3.1.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3.2. 劳动部发1995〈161〉号《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3.3. 《中化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 术语和定义
4.1. 机动车:指由公安车辆部门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牌的机动车。
4.2. 厂内机动车:是指悬挂厂内牌照,只限在厂区内行驶的汽车、铲车、吊车、叉车、电瓶车、工程装卸车等。
5. 职责
5.1. 安保科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厂内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并提出对驾驶员的处理意见。
5.2. 各部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取证、年检工作并建立好台帐。
5.3. 人力资源部建立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台帐。
5.4. 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外部培训工作。
5.5. 机动车使用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日常教育及管理,负责维护、保养和日常管理。
5.6. 驾驶员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对所驾机车、车辆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
6. 控制制度
6.1. 机动车管理
6.1.1. 机动车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驾驶证(作业证)的驾驶员驾驶。
6.1.2. 机动车安全性能要求
6.1.2.1. 无牌照的车辆和带病车一律禁止行驶。
6.1.2.2. 机动车辆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照明信号装置应保持齐全、灵敏、可靠。
6.1.2.3. 车辆各部位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6.1.2.4. 电瓶车的电器线路、设备绝缘良好,开关必须完备,安全可靠。
6.1.3. 各部门的设备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厂内机动车年度检查,保存有关记录,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整改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1.4. 车辆大修按《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6.1.5. 外单位机动车入厂,必须接受公司门卫检查登记,在厂区道路行驶必须按限速标志规定严格控制车速,不得随意停放,保障公司员工正常作业安全。
6.1.6. 机动车驾驶员上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厂区内行驶,必须按照本规定。
6.1.7. 机动车驾驶员工作时,必须随身挟带有效的驾驶证或复印件。所驾车辆要与准驾车类型相符;不准酒后驾车。
6.1.8. 驾驶员不准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部件失灵的车辆;不准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6.1.9. 工作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坚持做好“三检'。机动车在厂内行车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通过路口、进入车间、库房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6.1.10. 驾驶车辆时不得进行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行车的活动,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不准随意停车。
6.2. 厂区道路管理。
6.2.1. 任何单位在厂区道路施工,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6.2.2. 在厂区道路两旁植树,设置宣传牌和横跨道路管线等,不准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不准防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6.3. 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
6.3.1. 公司机动车在厂区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代表公司协助地方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6.3.2. 厂内机动车在厂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6篇 制造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车辆应车容整洁、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四条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 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七条 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 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7篇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事厂内运输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3~6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
二、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安全操作考试合格,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者,不得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三、机动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公里,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进出厂房、仓库大门、上下地磅、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时最高行驶速度不能超过5公里/小时。
四、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以内,应停止行驶。
五、车辆通过地磅时,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发现停车信号,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离地磅五米远的地方。
六、距地磅、厂房、仓库15米以内禁止停放车辆。
七、车辆在冰雪、泥泞路段行驶时,车速应缓慢,避免紧急制动。同向行驶的车辆,两车之间的距离保持在50米以上。
八、厂内各主要路口应设置“减速慢行”“急拐弯处减速”等交通安全标志,限速标识和限速带。
九、要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损坏。
十、铲车在行驶时,无论空载还是重载,其车铲距离地面不得小于300mm,但也不得高于500mm。
十一、严禁任何人站在车铲或车铲的货物上随车行驶,也不得站在铲车车门上随车行驶。
十二、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争道抢行等违章行为。
第8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 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 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 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 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 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 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 杆等转向运 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 ,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 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 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 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 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 ,不得因车 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 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 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 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 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 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 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 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 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 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 而发生损坏 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 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 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 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 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 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 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 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 ,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厂内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厂内铁路运输及其装卸作业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要求。
二、引用标准
gb 146.1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gb 146.2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
gb 6389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
gbj 12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gb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公路运输安全规程
三、基本要求
1、各单位应根据工艺流程、运输量和物料性质,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从设计上保证运输、装卸作业的安全。
2、厂内建(构)筑物、设备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和道路的建筑限界,不得妨碍铁路人员作业视线。现有已侵入限界的围墙和各种建(构)筑物必须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时应予解决;未拆除前产权单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处由产权单位设置侵限警告标志。
3、应建立运输、装卸设备的技术档案,有计划地对运输、装卸设备进行大、中、小修和维修保养。新购、改装和修复后的运输、装卸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和试运转,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使用。
4、从事铁路运输工作的新职工和代培、学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人员带领下工作,按不同岗位确定不同的培训时间,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机车、机动车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准驾驶。
从事危险品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准继续操作。
5、从事运输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者,方能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6、运输、装卸作业人员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7、有害物料的运输,应使用专门的设备或容器。运输超限货物时,应使用专门的设备或容器。运输超限货物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8、原有线路改造、邻近路基施工(特别是地下工程)、跨越或穿过路基建(构)筑物施工、跨越铁路线路和道路和横穿路基和桥梁敷设电线、管道等设施时,必须事先经工厂总图管理和铁路运输部门批准。
9、在铁路线路附近施工时,应事先得到铁路运输部门的批准,不得占用铁路运输设备,并釆取防护措施。所用器具、材料的堆放,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四、铁路运输
1、铁路运输设施
1)铁路线路应按设计标准铺设,并保持路基坚实稳固、道床密实、排水设施完整畅通。
2)站场最外侧的线路中心线至路基面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m。现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站场,当改、扩建站场条件困难时不得小于2.8m;在梯线、平面调车牵出线和货场边缘的装卸线等经常有调车人员上、下车作业的一侧不得小于3.5m。
3)厂内车站应设在平直的线路上,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大于1.5‰。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2.5‰的坡道上,但必须釆取防溜措施。站线曲线半径在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400m ;仅有2至3条配线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300m。
4)厂内铁路线路最小半径应符合表1的规定,使用固定轴距小于4.6m或3.5m的机车线路,前者最小曲线半径应不小于150m,后者应不小于120m。
表1厂内铁路线路最小曲线半径 m
线路名称
最小曲线半径
一般条件
困难条件
厂内正线
300
200
联络线
300
180
装卸线
500
300
其它线
200
180
铁路局机车进厂取送车的专用线,应按铁道部有关铁路技术标准执行。
5)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避免铺设竖曲线或桥头上。如有困难时,可铺设在半径大于5000m的竖曲线上或距桥头25m以外。道岔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整治或更换。
两尖轨互相脱离;
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在静止状态下不密贴,间隙超过2mm;
尖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
在尖轨顶面宽50mm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超过2mm;
基本轨垂直磨耗,正线超过8mm,其它线超过10mm;
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正线超过8mm,其它线超过10mm;
辙叉心作用面护轮轨头部外侧距离小于1391mm 或翼轨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距离大于1348mm;
辙叉(辙叉心、翼轨)损坏;
尖轨或基本轨损坏;
护轨螺栓折损;
6)尽头线的终端,应由各分子公司产权单位设置车档和车档表示器。车档后面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车间内不小于6m。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7)机车投入运用前,必须达到机车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要求:
a) 机械、走行部件、风泵、制动、撒砂、牵引给油装置,发电机(包括头灯和信号标志),汽笛、风笛和各种监督计量器具;
b) 车钩、轮对;
c) 扶手、车梯和脚蹬等;
d) 内燃机车的柴油机及辅助装置、牵引电机、传动装置、蓄电池组、与操纵机车有关的电器及电线路、安全保护装置。
8)运用的普通车辆,其主要部件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
a) 转向架、轮对;
b) 制动装置,车钩中心水平线或钩底面最低点至钢轨顶高度符合要求;
c) 扶手、脚蹬;
9)运用的自翻车辆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其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车体正位;
车箱不倾斜;
起翻装置和风动系统作用良好。
10)站场、道岔区、料场、渣场院、装卸线以及建筑物的进出口等处,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其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站场线路上不小于l 1_;
b) 道岔区不小于5 1_;
c) 装卸场所不小于5 1_;
d) 料场、渣场不小于0.5 1_。
4.1.11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各用车单位要爱护铁路车辆,在装、卸车时严禁砸撞车辆手闸、车梯等涉及行车安全的重要部件。为使这一要求能顺利贯彻落实,根据铁道部(80)铁字1982号文件《关于损坏铁路车辆赔偿费的规定》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a) 用车单位要教育职工爱护铁路车辆和各种设施,装、卸物资时要轻装轻放,防止损坏运输设备。
b) 严格按车辆标记吨位装载货物,严格安装载加固方案装车,禁止超载、偏载、集载以防损坏铁路运输设备。
c) 装载特殊货物时,要捆绑牢固,垫衬稳当。散装货物要整齐稳妥,随走随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货物,不予运转。
d) 凡用车单位损坏车辆手闸盘、手闸杆、等制动系统部件,车梯、扶手等安全运行部件,责任单位需按要求赔偿损失,(包括修理费和材料费)。
e) 超载或装载不当,造成车辆中梁、侧梁变形弯曲致使车辆报废时,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国铁车辆或在正线上运行的车辆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后果,按国铁部门要求执行。
2、铁路限界、线路间距及线路有关距离
1)建(构)筑物和设备与铁路的建筑物接近限界,除应符合gb146.1和gb146.2的规定外,使用特殊型号的车辆或有其它特殊需要时,各行业部门可制定特种建筑接近限界。
2)站场线路间距和线路中心线至建(构)筑物或设备的距离,除应符合gbj12的有关规定外,有普通车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有冶金车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800mm。
3)通信、信号架空线弛度最低点至地面、轨面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跨越道路,距路面不小于5.5m;
b) 跨越铁路,距钢轨顶面不小于7m。
c) 禁止在电线路下面植树,电线路附近的树枝与电线的距离,在市区内时不得小于1m,在市区外时不得小于2m。
4)电力电线路与铁路接近或交叉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接近或平行时,电杆(塔)外缘至线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10kv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不小于3m;35kv架空电力线路,不小于电杆(塔)高加3m;
b) 电力线路跨越铁路(非电力牵引区段)时,电杆内侧距铁路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m,其导线最大弛度的最低点距钢轨顶面的距离:110kv及以下电力电线不得小于7.5m;154—220kv的电力电线路不得小于8.5m;330kv的电力电线路不得小于9.5m;
5)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在铁路沿线进行绿化施工时必须经铁路运输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绿化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 种植花草距钢轨不小于2m。
b) 种植树木不小于5m,在弯道内不小于10m。
c) 对铁路沿线原有树木要加强管理,经常修剪,保持火车司乘人员视线良好。确保运输设备、司乘人员的安全。
3、信号、安全标志
1)信号标志的设置、信号显示和使用方法,应参照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集团公司厂区内相关地点设立防护装置。设置铁鞋或脱轨器,铁鞋、脱轨器由物釆中心负责提供,管理和领用由库房、厂房的所属单位负责。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地点安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便移位。由于安全装置使用和管理不当造成的事故要追查相应管理单位责任。
铁鞋安放处,库房、厂房的所属单位要设置醒目的“铁鞋安放地点”标志牌,其规格为300×400mm的长方形,底色为红色标志牌,高为1200mm。
机车在进入厂房、库房取送车时,机车、车辆必须在规定地点停车,由调车人员撤除防护装置后再进行作业,作业完毕后由所属管理单位负责及时复位。
有铁路线的厂房、库房大门,所属单位要安设坚固的大门安全钩和安全环。
3)白天因天气恶劣,影响了望,以至使调车手信号在显示距离内不能辨认,应改用夜间手信号或者音响信号。
4、道口安全
1)运输公司代表集团公司行使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运输公司下设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道口办),负责日常工作。道口办设在火车车间。办公电话:3118672
2)道口办主要职责是:检查厂内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安全设施,督促各单位搞好道口设施建设、管理和维修;掌握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的布局,负责审批铁路道口的新建、移设、拆除、改造;负责组织勘查处理铁路道口各类事故,分析道口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制定防范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厂铁路道口进行安全检查,总结推广道口安全管理经验;负责组织道口看守人员、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铁路道口安全知识普及;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护工作。
3)铁路道口的安全设施
(1)各分子公司单独使用的道口, 各分子公司是该道口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道口防护设施的安装,维修,维护。集团公司主要干道的道口,由运输公司负责管理。
(2)各分子公司单独使用的道口,应根据gb4387-2008所规定的道口分级标准分级,并配置相应的道口防护设施。具体规定如下:
视距达不到要求,有机动车辆通行应设立: a 道口自动信号,无人看守,根据需要设置通信设备。b人工或电动栏木,有人看守,根据需要设置通信设备。
视距能达到要求,有机动车辆通行应设立: a 应设置慢速了望让行标志及慢速让行标志线。 b了望条件不良,但能达到 5米停车侧向视距60米要求时,道口使用单位应设置停车了望让行标志及停止线。
无机动车辆通过的道口须距钢轨外2米处设立遮断栏杆。
(3)铁路道口铺面必须平整牢固,道口铺面采用预制板铺设,与道路衔接平整。道口两侧按国家有关规定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口标志。
(4)有人看守道口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全,其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
(5)道口应设有警示标牌。有人看守道口名牌应设在道路一侧道口房墙壁上,道口名牌由产权单位负责设置。
(6)道口房、道口监护房了望条件必须良好,应经常保持信号、工具、备品齐全、完整、无失效。室内应设有道口看守人员岗位责任制、作业化标准,备有班组交接记录簿。
(7)道口房、监护房应备有必要的防火设备。
4)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1)铁路道口两侧五十米内禁止堆放占道的物品。禁止建筑妨碍了望视线,禁止种植妨碍了望视线的树木,对妨碍视线的应由园林绿化部门限期迁移或砍伐。
(2)各单位对自己所辖道口根据gb4387-2008标准分级,并配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厂区内主干线道口由运输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防护设施和道口看守员。
(3)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工作,应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益单位监护。受益单位有责任对道口轮缘槽进行经常清理,保持45毫米以上深度,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4)任何单位均不得私设道口,确因生产需要需设立道口的,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公司批准方可施工。维修道口必须由运输公司负责技术指导,维修后由运输公司负责组织验收。
(5)有道口的单位应经常对道口看守人员进行铁路道口安全知识培训。道口员执勤时必须着统一规定的服装。
(6)有机动车辆的单位、个人应对加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知识培训,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车辆进入厂区。
(7)对严重违反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对他们进行铁路道口安全教育,确保道口交通安全。
(8)每年开展一次道口安全大检查活动,并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由运输公司负责组织生产安全部、交通科等部门参加。检查铁路道口设置状况、各单位机动车驾驶员执行道口交通法规情况,同时深入、广泛地宣传铁路道口安全法规。
5)铁路道口的安全通行
(1)严禁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和两侧三十米以内超车、掉头、停留和超速行驶。
(2)特别笨重、巨大车辆等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征得铁路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3)车辆和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监护道口),必须停车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可通行。
载重机动车在冬季和雾天、雨天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必须派人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6)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的处理
(1)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由道口办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生产安全部牵头,运输公司,保卫武装部等单位协助负责调查处理。在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2)道口发生交通事故,应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逐级上报。
(3)因违章通行发生道口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者或所在单位负责。
7)违章处罚
(1)对干扰道口看守人员的正常作业、打骂道口看守人员(监护员)者由保卫武装部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2)对干扰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施,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的,由铁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000元罚款;
(二)对在铁路道口违章行车或停车的驾驶员,罚款200元,吊扣驾驶证2个月,今后不予办理进厂手续。
(三)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发生责任事故的,由运输公司、依据驾驶员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生产安全部,保卫武装部配合处理。
(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表2.道口视距
列车限速
机动车驾驶员对道口的侧向视距/m
机车车辆调乘人员对道口的视距
厂内道口
厂外道口
40
160
200
400
35
140
175
300
30
120
150
230
25
100
125
170
20
80
100
120
15
60
75
90
10
40
50
60
注:厂外道口,列车限速超过40km/h时,可按计算确定视距。
5、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要求
1)火车车间值班调度是铁路运输作业的指挥者,调度人员应随时了解现场情况,遇危及安全时,应及时釆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a) 全厂各用车单位申报用车计划后值班调度按计划安排作业。保证用车及时、准确、安全,所有调车人员应无条件服从调度命令。按调度命令执行调车任务。
b) 各生产用车单位,要服从火车调度人员的统一调车安排,为防止调运混乱引发行车事故,要认真执行《火车运输要车程序及相关事项管理办法》。
c) 在通知火车调度调车前,应保证作业现场线路畅通,清理干净车辆内多余物(包括铁路车辆进厂货物的捆绑物、衬垫物)。并按要求关好车门,清除铁路车辆上影响铁路运行安全的特殊加固捆绑物。
d)调运新车时,首先向火车分调或火车值班调度提出书面调运计划单。所调运车辆的连接、走行制动系统及车况必须是良好状态,调运时车辆所属单位应派专人在现场指挥,并负责本公司厂房内、外安全设施的管理操纵和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监护,调运完毕需和火车分调核对调运情况并签字确认。
e) 凡属铁路运输车辆,不经火车值班调度允许,不准将车辆推出厂房外的铁路线上,或在铁路线上随意用各种方式移动铁路车辆,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安全事故由用车单位负责。
f) 凡需派押运人员的车辆,押运人员应严格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关于加强货运安全工作的通知》(铁运〔2007〕17号),《关于加强提速区段货运安全工作的通知》(运营货管电〔2007〕974号)、《关于坚决清理盲流扒车人员确保铁路运输安全通知》(铁公安函〔2004〕420号)文件精神进行统一着装,遵守相关规定。
2)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限制速度不得超过表2规定
表3列车运行与调车作业的限制速度 km/h
序号
在空线上调车作业
牵引运行
25
推进运行
15
1
在栈桥、矿槽上作业
5
2
出入厂房、仓库、站修线和在高炉下作业
3
3
在轨道�上(不包括电子轨道�)推送车辆
3
4
接近被连挂的车辆
3
5
接近线路尽头取送车
3
3)机车运行中,乘务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不得离开机车;
b) 准确掌握速度,认真了望,确认信号,执行呼唤应答制,严禁臆测行车;
c) 遇有信号中断或显示不明时,立即停车;
d) 在作业中除企业运输部门规定允许的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e) 值班探头了望时,必须注意侵限情况;
f) 机车通过道口或行进方向有行人时应鸣笛。
4)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按调车作业计划工作,接到变更计划应彻底传达;
b) 推进运行时应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并确认进路;
c) 不得站在道心妨碍邻线机车走行的地点显示信号和联系工作;
d) 推进运行时,应先试拉;
e) 值乘厂内小运转时应指派一名连接员在最后(或靠近尾部)的车辆上值乘;
f) 在平板车、敞车、罐车边端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如在车辆两侧站立,必须距车边缘不少于1m,在车辆两端站立,必须距车端部边缘不少于3m;
g) 调车人员在随车运行中应站稳把牢。
5)机车人员上、下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脚蹬不在两侧、脚蹬不良和无把手的车辆不准上车;
b) 场地不平、有积水、结冰和障碍物处不准上、下车;
c) 上车时速不得超过5km/h,下车时速不得超过10km/h;
d) 禁止迎面上车或反面上、下车;
e) 跟班学习的调车人员,应在列车停稳后上、下车
6)调车人员在车辆移动时,禁止进行下列作业:
a) 摘风管和提钩销;
b) 在棚车顶上站立或行走;
c) 调正钩位或用脚蹬钩;
d) 两人同攀一个车梯;
e) 手扒篷布、绳索、车门、链条和脚蹬轴箱上;
f) 站立或蹬坐在连接器上;
g) 跨越车辆及在货物上行走;
7)在尽头线上取送车时,其终端至车档前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0m。
在困难条件下,可小于10m,但要严格控制调车速度,并釆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在装卸线上取送车辆时,调车人员应检查线路上有无障碍和车辆装卸、连挂装态以及装卸机械定位情况,如有危及安全时不得调车。
9)机车经常进出的厂房应设置带音响的信号。机车驶入有信号的厂房前,必须确认开通信号显示后方可鸣笛,按规定速度进入。如无信号设备,应在厂房门外一度停车,确认厂房内线路和无障碍后,按规定速度进入。在其内运行速度不大于3km/h。
10)厂内铁路线上禁止溜放作业.
11)以下时间段内禁止调运车辆通过中直路、经八路道口
a) 早7:45—8:00;
b) 中12:00—12:15; 13:45—14:00
c) 晚18:00—18:15;
12)下列地点严禁停留车辆:
a) 警冲标外方及道岔上;
b) 双动道岔中间的线路上;
c) 道口、桥梁、轨道�上;
d) 安全线上;
13)车辆停留的安全要求:
a) 各种运输的铁路车辆均不得停留在纵坡大于5%的线路上及警冲标外方,道岔和安全线上。
b)物釆中心要定期对铁路车辆的制动,手闸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和维修,凡在各铁路线上摘解和停留车辆时,必须首先釆取拧闸、打掩、放风等防溜措施,否则不准摘解车辆。
c)推出厂房外的产品车辆,必须连挂在一起并做好止轮措施,严禁两钩之间站人。已存放在各铁路线上的产品车辆须排除故障维修时,应通知火车值班调度,并在车列最外端车辆高2米处白天挂红旗,夜间挂红灯进行防护,必要时维修单位要指定专人进行安全监护。调车人员要注意悬挂信号,以防止连挂车辆发生意外。
14)扳道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正确及时地准备进路;
b) 认真执行“一看、二扳、三确认、四显示和“要道、还道”制度;
c) 扳动道岔和显示信号,由同一个人进行;
6、危险货物的运输
1)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时,应最后连挂。解编时应优先送往卸货地点。
2)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由内燃、电力机车牵引或推进时,须用1辆货车与机车隔离。装有起爆物品(引信、火工品、雷管等)与装有爆炸物品(火药、炸药、弱药)的车辆之间应有不少于1辆的隔离车。内燃机车应保持不少于1辆的隔离车位。
3)连挂易燃、易爆、压缩和液化气体货物车辆时,起动操作要平稳,防止冲撞和空转。
4)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车辆必须专用线停放。
7、线路维修和安全防护
1)工务进行线路、信号、行车设备的检修时,应事先取得值班调度同意,并按规定进行防护。
2)巡线工务人员发现线路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应迅速通知值班调度。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调度室、信号楼、调车场、扳道房等处。严禁在铁路上行走、逗留、抢道、钻车和在车辆下休息。
8、机动车通过道口时遵守以下规定:
a) 提前减速;
b) 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或有自动信号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发出停车信号或遇道口栏杆放下时,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最外股钢轨5m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c) 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如视距达到表二规定,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如达不到要求,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d) 铁路机车、车辆占用无人看守道口时,机动车不得通过;
e) 机动车发生故障被迫停在无人看守道口处,随车人员应立即下车到安全地点,驾驶员应采取紧急措施设置防护信号,并使车辆尽快让开道口;
机动车频繁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期间,应由用车单位派人临时看守。
9、机动车不得在平行铁路线或距钢轨外侧2m以内行驶、装卸。
五、铁路车辆的货物装卸
1、作业前必须在车辆两端或尽头线来车一端不小于20m处,来车方向的左侧线路上安设红色防护信号灯(旗)。作业完毕后,方可撤除。
2、须用人力推动车辆对货位时,应征得火车值班调度同意,并符合下列规定:
a) 仅限于在同一线路内短距离移动车辆,不得有2组车辆同时进行,每组不得超过2辆;
b)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km/h;
c) 不得在超过2.5‰坡道的线路上手推车辆。推动滚动轴承车辆,线路坡度不得超过1.5‰;
d) 被推车辆的手制动机必须良好,并派专人负责制动;
e) 严禁手推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装载不良、货物有脱落危险的车辆。
3、在装卸线上使用机械移动车辆时,宜使用轨道车和卷场机。
4、开关车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车门前不准站人。开车门时,应使用拉门绳,安设车门卡;关车门时,应将销子插牢。
5、货物装载不得端、偏、集重和超限,如需装运超限货物,须经铁路运输部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准装运。
6、铁路正线不准卸车。在装卸线旁堆放货物应距钢轨外侧不小于1.5m。在有卸车机的线路上,堆放货物应距车机走行轨道外侧不小于1m。
7、使用抓斗或卸车机械时,严禁装卸人员进入车内。如需上车清理物料时,必须停止机械作业。作业完毕,卸车机的链斗或刮板应升高到安全位置。
第10篇 厂内机动车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一、定义:在工厂里,把材料、成品、零件、部件、产品按生产路线、工艺流程进行库房与车间、车间与车间、车间内部各工序之间的运输都称为厂内运输。
二、目的:防止各类厂内运输车辆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分类:
1.把原材料运到工厂。
2.把原材料搬运入库或运到堆放场地。
3.将材料由仓库或堆放场地运到车间或者生产作业班组。
4.零、部件、原料在车间内部班组、工序间的转运。
5.零、部件、原料在车间与车间之间的转运。
6.将产品由车间运送到库房。
7.将产品由库房发运出厂。
四、厂内运输易发生的事故种类:厂内运输易发生的事故有撞车、翻车、轧辗以及在搬运、装卸、堆垛中物体的打击等。
五、安全操作规程:
1.厂内车辆驾驶员经过体检合格后,由正式驾驶员带领辅导实习一个月,经过考试合格后,由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即可独立驾驶。非司机和无证者一律不准驾驶。
2.出车前必须详细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轮胎等部件是否良好。
3.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行车时严禁吸烟,思想要集中,不准与他人谈笑打闹。
4.驾驶室内只许坐一人(随车实习时除外),车厢内及拖挂车上禁止乘人。
5.车辆只准在厂区及规定区域内行驶,凡需驶出规定区域时,必须经公安部门同意。
6.厂区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15km/h。在转弯、狭窄路、交叉口、出入车间的大门、行人拥挤等地方行驶速度最高不超过5km/h。
7.装载物件时,宽度方向不得超过车底盘两侧各0.2m,长度方向不得超过车长0.5m,高度不得超过离地面2m。不得超载。
8.装载的物件必须放置平稳,必要时用绳索捆牢。危险物品要包装严密、牢固,不得与其他物件混装,并且要低速行驶,不准使用拖挂车拉运危险品。
9.行车前应先查看前方及周围有无行人和障碍物,鸣笛后再开车。在转弯时应减速、鸣笛、开方向灯或打手势。
10.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11.工作完毕,应做好检查、保养工作并将车辆驾驶到规定地点,挂上低速挡,拉好刹车,上锁,拔出钥匙。
12.在装卸车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车辆货物装卸规程》操作。
第11篇 a厂内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内车辆和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分公司的各单位和现场。
2 职责
2.1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对公司机动车辆和厂内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2.2 直属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车辆和厂内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公司各有车直属单位应明确一名行政副职分管交通安全,并将交通安全纳入日常生产安全管理。
3.2 驾驶员管理
3.2.1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认真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公安交警的指挥和管理。
3.2.2 各有车单位车队每周组织驾驶员开展安全活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培训学习并作好《安全培训记录》,作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驾驶员无特殊原因必须参加。
3.2.3 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必须参加每年公安交通部门组织的年审,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车辆。
3.2.4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由此而发生事故,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3.2.5 酒后驾车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发现立即下岗,在一年内不得从事驾驶员岗位。由此而发生事故,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3.2.6 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随意驾驶本单位车辆,确因工作需要驾驶本单位车辆,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驾驶。
3.2.7 有下列情况之一,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a)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b)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
c)装载危险品手续不全,没专人押送;
d)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
e)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路单不符。
3.2.8 驾驶员必须随车妥善保管驾驶证、行驶证、检查证、营运证、保险证、附加费购置证等有效证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车队应建立、健全驾驶员各种行车有效证件编号记录。
3.2.9 各有车单位车队对身体状况差,思想素质低或多次违章、发生事故的驾驶员应及时调换岗位。
3.3 车辆管理
3.3.1 新车入户,外籍车辆转入及办理机动车辆异动、变更、过户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安交通管理规定。
3.3.2 各有车单位车队应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技术档案,记录车辆的履历,历次大修时间以及更换的零部件,车辆事故损坏修复情况等;对车辆进行质量检查,实行三级保养,不符合行驶条件的不得使用。
3.3.3 机动车辆必须参加公安交通部门组织的年检,经年检合格,车辆方可上路行驶。长期停驾车辆重新启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养,合格后方可使用。
3.3.4 各种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或通过生产装置,油罐区及其他易燃易爆区域。
3.3.5 会议和接待用车必须经承办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原则上安排专门车队(组)承担,重要接待任务应指定专人带车,负责行车安全。
3.3.6 执行长途行车任务的驾驶员应进行严格挑选,至少需三年以上的驾驶经验,出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长途车辆出车检查记录》。车队主管领导对驾驶员和车辆检验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合格报主管领导审批并填写《长途用车领导审批记录》,方可执行长途任务。
3.3.7 执行紧急任务,需日夜兼程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严禁疲劳驾驶。
3.3.8 各有车单位应严格执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封存车辆),建立《“三交一封”记录》,固定停放地点或车库,严禁乱停乱放和私自将车开回家。
3.4 厂内道路
3.4.1 厂内道路应设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符合国家交通法规之规定,且须执行本地政府有关规定。
3.4.2 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的横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3.4.3 穿越道路的管沟须设牢固、坚实的盖板,路面的上、下水井、阀门井等应选用重厚井盖,并必须完好无损,防止缺失。
3.4.4 严禁在厂内道路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由于道路需要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直属单位主管部门确认,并向消防大队申请批准,备案后方可占用或施工,并设置安全标志。
3.4.5 铁路两侧距钢轨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入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动车行驶视线。
3.4.6 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3.4.7 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或进行各种施工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直属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3.4.8 厂内各生产装置、油品罐区、液态烃球罐区及其它临时划定禁区,应由直属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和禁区所在单位设置禁止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通行的标志和设施。
3.5 进厂车辆要求
3.5.1 机动车辆状况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良好、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3.5.2 车辆载重量及乘员人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车辆载物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交通法规的规定。
a)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前后两头应标有明显的危险标志;
b)应在车辆排气管处安装防火罩,装载液态或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接防静电设施;
c)易燃、易爆货物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其载量不得大于规定载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拦板。
3.6 车辆在厂内的行驶
3.6.1 车辆进厂时,除司机外乘座人员一律凭入厂证入厂。具体执行《出入厂管理规定》。
3.6.2 车辆在厂内道路上行驶时,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行至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厂大门口及人员稠密路段时,时速不超过十五公里,并要在五十米外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行”,严禁抢道通行。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挂车时速不超过十公里。
3.6.3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的限制。
3.6.4 厂大门口、厂内交叉路口、转弯处等二十米内不准停车。
3.6.5 货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3.6.6 私人摩托车不准入炼油厂、乙烯厂,单位摩托车应办理相关手续,凭证通行。
3.7 非机动车辆及行人
3.7.1 所有进入厂内的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遵守厂内车辆安全十大禁令有关规定。
3.7.2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禁止畜力车进厂。
3.7.3 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行走;行走要注意脚下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线等障碍物。
3.7.4 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不准阻碍安全通道。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3.8 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和罐区
3.8.1 如车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进入厂内各生产装置、油品罐区、液态烃球罐区及其它临时划定禁区,事先提出申请,车辆要佩戴好防火罩,通过所属车间落实安全措施并办理有效的《车辆进装置特别通行证》,由车间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按指定路线进入。
3.8.2 抢险,急救,消防灭火的车辆在执行任务或训练时不必办理车辆通行证。消防车,急救车等进入生产装置演习或监护时,不必办理车辆进装置通行证,但要事先告知生产装置的相关负责人。
3.8.3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载人轿车原则上不能进入正在运行的装置区和罐区。
4 相关文件
4.1 q/sy ds 780 出入厂管理规定
4.2 q/sy ds 614 安全生产禁令管理规定
5 记录
5.1 安全培训记录
5.2 长途车辆出车检查记录
(以上记录由车队设置格式,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3 长途用车领导审批记录
5.4 车辆“三交一封”记录
(以上记录由直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设置格式,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5 车辆进装置特别通行证
(公司安质环处设置格式,基层车间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6 消防通道占道许可证
(消防大队设置格式,基层车间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第12篇 厂内车辆安全管理的探索和实践
__集团公司各类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原材料的运进、成品的输出,以及半成品在车间与车间、工序与工序之间都需要经常进行运输、装卸,堆垛等项作业,这就形成了内部(也称厂内)运输。厂内运输是集团公司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采、选、冶整个生产过程,每种产品的生产、储运等工序都离不开厂内运输。国内外大中型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生产率,不仅从机器设备、生产工艺,企业管理等方面不断改进和完善,同时还把厂内运输的技术和安全管理现代化作为整个生产技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厂内运输是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各道工序之前的联系的纽带。生产效率的提高,必须依赖于良好的运输效率,而运输效率的提高,必须有安全作保障。随着集团公司的迅速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厂内物流运输的机动车辆品种日益繁杂,数量日益增多,这不仅提高了厂内物流运输的工作效率,也减轻了作业人员的体力劳动强度。
但由于机动车辆的广泛使用,加之厂内运输作业的复杂性,很容易发生即给公司造成损失,又危及到个人的生命安全事故。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许多严重后果。所以,加强厂内运输安全管理,不仅是有益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利于集团公司的发展生产,也是公司广大职工的共同愿望。
一、厂内车辆安全管理的现状和面对的难点
从2001年____成功实现下井车辆集中管理开始,集团公司陆续把大板车、客货车、叉车、通勤车等近___余台车辆统一划归汽运分公司管理,后期又准入将近____台外协车辆交付汽运分公司管理。汽运分公司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加大细节管理的力度,完善安全创新机制,抓好出车前、出车中、归队后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把任何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都排除在安全“门槛”之外。随着车辆安全管理精细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安全设施的持续完善,厂内运输安全形势日益好转且保持平稳态势,在车辆总数每年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各类车辆伤害事故起数大幅度下降,各层级的车辆安全管理水平都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但是,由于车辆安全管理的特殊性,它受到厂区道路状况、道路行人、作业环境、驾驶员技能、车辆本质化安全水平及安全管理水平的多方制约,每年仍有1-2起车辆伤害事故的发生,从中暴露出车辆安全管理上的不足和厂内车辆安全管理的特殊性和困难所在。
1、目前,95%的操作人员能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程和制度,规范驾驶、按规作业已经成为一种日常习惯和行车文化,但从每月通报的违章现象看,习惯性违章仍然是一小部分人的顽疾,是车辆安全管理的瓶颈。
2、安全管理还依赖于各级人员督促和检查,有管理人员在场和不在场不能做到安全行为一个样,尤其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仍然存在走过场、应付检查的现象,没有真正落实好层级责任,很多隐患和问题被人为掩盖。表现在行为,但根子还在认识上。
3、虽然在车辆本质化安全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在厂内交叉作业安全管控方面仍然没有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这也是目前厂内车辆安全管理的难点之处。
4、厂内作业车辆由于环境的特殊性,无法对驾驶员实施有效的监控,完全依赖于驾驶员个人安全意识的高低和自觉程度。
二、从集团公司以往的厂内车辆事故案例来看,厂内运输车辆伤害事故一般造成的主要原因不外乎如下方面:
1、车辆安全状况不良:车辆性能,可靠性、机械故障以及内设施不良等均会危害人体,有关人员对厂内物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好坏、缺乏足够的重视,错误地认为在厂内行驶问题不大,对车辆的检查不经常、不严格,即使发现问题也不及时解决,常常凑合使用,带病上路,结果往往其转向、制动、灯光等部位机件突然失灵、导致事故的发生。
2、厂区道路狭窄,运行环境不佳。照明不良、安全行车标志等设施很不完善,不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厂内物流运输安全规程的要求,由此致使车辆缺乏安全行车的必要条件。
3、驾驶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差。常见不按规范行车、精力不集中、判断错误、措施不力、客货混装、病车上路、疲劳开车、技术不熟练、思想麻痹等表现,某些管理人员对此却视而不见,极不重视司机的安全技术培训,尤其安全教育形式单一,针对性不强,效果差。因此一些司机常常麻痹大意违章行车,突然遇到情况就手忙脚乱,措施不力而造成不应发生的事故。
4、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考核不严。一些单位对车辆在厂区行驶范围、路线、速度、货物装载等,虽然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安全管理不善,制度不落实,甚至无章可循。
三、车辆安全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安全行车是运输企业车辆管理的主要任务和追求目标,也是我们每个管理者与驾驶员的共同心愿。要实现安全行车,光有良好的愿望是不行的,将愿望化为现实是要通过正确的管理手段和方法来实现的。
车辆安全管理必须有超前意识,要在预防控制上做文章,下功夫。
“海恩法则”是一条从安全事故总结出来的规律,即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起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我们且先不谈这些数据的准确度,但“海恩法则”以事实告诉我们,严重事故是由轻微事故、事故未遂先兆和事故隐患所引发造成的,一句话,就是“事故背后有征兆,征兆背后有苗头”。在车辆作业中,把危机管理放在第一位,由被动付学费变为超前预防抓细节,把对结果的控制转向对过程的控制是相当的重要!因为事故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同“青蛙效应”一样,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若每一位员工都能时刻提高警惕,超前思考,预见事故的可能性,把隐患消灭在结果发生之前,就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的发生。因为我们知道出了事故再来严肃处理教育,已是管理的失败。
预防控制就是要对可能影响安全行车的各个环节和各方面因素,有预见地采取各种手段和方法加以控制,来降低事故的发生。车辆安全控制要点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驾驶员、车辆、方法和环境四个要素加以预防控制。通过按年龄、文化、驾龄、性格等方面对驾驶员进行全面分析,查找“人险”,针对不同人群,确定不同的监控重点;按车辆使用年限、承担风险大小等因素,以设备管理为重点,查找“机险”。对车辆进行动态管理,随时跟踪车辆的运行状况;根据矿山井下路面状况、选冶化厂区、长途运输路线危险识别等,对路况进行评价,查找“路险”。采取的控制方法是严格执行流程化和模式化的管理;控制目标是实现安全行车。
1、对驾驶员的控制。
人是车辆作业的直接或间接参与对象,直接参与者是指驾驶员,修理工和管理者是间接参与对象,其中的直接参与对象--驾驶员是安全行车中最主动最活跃的因素,所以对驾驶员的控制尤为重要。
1)在安全意识方面,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学习和教育以及岗前五项准入、出车前教育和危险预知活动;狠抓车辆驾驶员的a、b、c分类管理,根据其年龄结构,文化技术素质,操作熟练程度,以及性格特征的不同进行分类,对其中重点(即有不安全隐患的)驾驶员要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重点管理。
2)对驾驶技术一般和危货车辆及拉人车辆的驾驶员,在驾驶技术上、例保作业上及驾驶作风上进行带教,定期进行测评考核;
3)在驾驶作风方面,注重培养和控制驾驶员遵章行车的自觉性,对工作认真的态度,要求他们掌握自身的性格习性,把握好自控能力;
4)在驾驶适应性方面,对驾驶员在生理、心理上开展测试,结合行车业绩的分析,对驾驶员作出评估和合理建议。
5)交通安全管理重点是抓好事前预防、防患于未然,而事故预防必须采用一定的宣传教育手段去实现。
2、 对车辆的控制。
如果说驾驶员是决定安全行车的首要因素的话,那么车辆就是保障安全行车的重要因素。对于车辆,全面实施全员规范化标准点检和标准维护保养模式以及强化车辆的回队检查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不正常损坏和非计划性检修,时刻保持车辆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
1)通过认真推行三级点检,使得人人参与车辆管理。按照“定机、定点、定人、定方法、定标准、定周期”的原则,全力推行好点检体系的运行,杜绝车辆带病运行。
2)持续培养驾驶员认识例保作业的重要性,严格按照作业内容要求做好例保,每周组织车容车貌和车况检查,保证例保的质量,开展例保样板车的考核评比活动等;
3)对于危货车辆和拉人车辆,要建立专门的车辆检查、维护保养体系,并建立配套的制度体系、考核体系和评价体系,确保车辆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4)要认真落实好驾驶员自检、设备员周检、责任区成员抽检这个行之有效的三级检查制度,确保车辆在良好的技术状况下运行。
5)抓好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评价检查,找出不良隐患、提出整改措施,不断提高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做好车辆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安全行车。
3、对方法的控制。
方法即是科学的流程和模式。运用标准化、流程化和制度化的管理原理,从制度建设、把握重点、激励机制、信息反馈、融洽关系、事故违章处理和科学管理等方面来开展预防控制管理。
1)在制度建设方面,要强调制度先行,制度的建立要有预见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并且制度要形成机制和流程。
2)在把握重点方面,要抓牢违章事故频率高的驾驶员及关键和要害岗位进行重点管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有重点的组织解决,对事故多发的路段要重点加强管理。
3)在激励机制方面,通过标杆驾驶员和标杆车辆评比、“星级”驾驶员评比、业绩考核等对优秀人员进行奖励,以此带动大家学先进,争先进。
4)在信息反馈方面,强调原始记录的管理,注重数据分析和评价,做到以小见大,举一反三,防微杜渐,从而来提高管理效果。
5)在融洽关系方面,从处理好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矛盾,适时改善驾驶员的工作休息环境,关心解决职工的疾苦和困难,营造团结、融治、活跃的氛围来做文章。
6)在事故违章处理方面。要及时对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分析,严格按章处理,适时验证整改效果,做到事故、违章“四不放过”。
7)在科学管理方面,充分利用车载gps仪和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车辆车速、行驶路线的监控。同时努力争取在矿山路和井下主要路段安装雷达测速仪,有效遏制超速这一造成行车事故的主要因素。
8)加强安全绩效考核力度,做到安全与经济挂钩。奖励安全行车标兵,处罚违章行车肇事个人;经常采取简报形式,宣传安全行车先进单位和个人典型经验;通报交通事故案例,以教育司机吸取教训。
4、对环境的控制。
车辆作业环境的控制包括实施时间隔离和空间隔离,对164个作业环境的梳理分析,制定有效管用的保命条款;在矿山井下实施“人动车不动,车动人不动”和红区准入,并积极推进巷道的修整、路面的平整、粉尘的治理和井下信息系统建设。作为服务单位来讲,虽然对以上方面没有实施的能力,但可以通过与主流程单位积极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及时消除影响行车安全的环境因素。
1)配合矿山单位,逐步建立井下车辆数字信息化控制系统和井下关键路段视频监控系统,实现井下车辆管理的及时性和同步性。
2)有效发挥现场调度和驾驶员的监督作用,第一时间掌握井下环境的变化,及时协调、督促矿山单位进行治理。
3)不断改进运行环境和道路条件。厂区道路和作业环境,要进行综合治理,要结合技术改造,逐步改善道路条件,以符合厂区物流运输安全规程的要求。
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文化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借助文化的力量,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构建和谐人性化的安全管理新机制,这也就是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创新的出路。
厂区交通运输安全是相对、暂时的,不安全则是绝对、长期的,大家日常生活、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或多或少潜伏有危险因素,在一定条件下,事故便会发生,而在另一条件下,事故可以不发生。我们做安全管理就是做条件转化工作。我们要谨记“一切事故皆可预防,一切事故皆可避免”的方针,将不安全条件转化为安全条件,必将实现安全行车。
第13篇 厂内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内车辆和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分公司的各单位和现场。
2 职责
2.1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对公司机动车辆和厂内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2.2 直属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车辆和厂内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公司各有车直属单位应明确一名行政副职分管交通安全,并将交通安全纳入日常生产安全管理。
3.2 驾驶员管理
3.2.1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认真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公安交警的指挥和管理。
3.2.2 各有车单位车队每周组织驾驶员开展安全活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培训学习并作好《安全培训记录》,作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驾驶员无特殊原因必须参加。
3.2.3 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必须参加每年公安交通部门组织的年审,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车辆。
3.2.4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由此而发生事故,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3.2.5 酒后驾车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发现立即下岗,在一年内不得从事驾驶员岗位。由此而发生事故,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3.2.6 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随意驾驶本单位车辆,确因工作需要驾驶本单位车辆,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驾驶。
3.2.7 有下列情况之一,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a)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b)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
c)装载危险品手续不全,没专人押送;
d)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
e)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路单不符。
3.2.8 驾驶员必须随车妥善保管驾驶证、行驶证、检查证、营运证、保险证、附加费购置证等有效证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车队应建立、健全驾驶员各种行车有效证件编号记录。
3.2.9 各有车单位车队对身体状况差,思想素质低或多次违章、发生事故的驾驶员应及时调换岗位。
3.3 车辆管理
3.3.1 新车入户,外籍车辆转入及办理机动车辆异动、变更、过户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安交通管理规定。
3.3.2 各有车单位车队应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技术档案,记录车辆的履历,历次大修时间以及更换的零部件,车辆事故损坏修复情况等;对车辆进行质量检查,实行三级保养,不符合行驶条件的不得使用。
3.3.3 机动车辆必须参加公安交通部门组织的年检,经年检合格,车辆方可上路行驶。长期停驾车辆重新启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养,合格后方可使用。
3.3.4 各种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或通过生产装置,油罐区及其他易燃易爆区域。
3.3.5 会议和接待用车必须经承办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原则上安排专门车队(组)承担,重要接待任务应指定专人带车,负责行车安全。
3.3.6 执行长途行车任务的驾驶员应进行严格挑选,至少需三年以上的驾驶经验,出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长途车辆出车检查记录》。车队主管领导对驾驶员和车辆检验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合格报主管领导审批并填写《长途用车领导审批记录》,方可执行长途任务。
3.3.7 执行紧急任务,需日夜兼程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严禁疲劳驾驶。
3.3.8 各有车单位应严格执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封存车辆),建立《“三交一封”记录》,固定停放地点或车库,严禁乱停乱放和私自将车开回家。
3.4 厂内道路
3.4.1 厂内道路应设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符合国家交通法规之规定,且须执行本地政府有关规定。
3.4.2 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的横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3.4.3 穿越道路的管沟须设牢固、坚实的盖板,路面的上、下水井、阀门井等应选用重厚井盖,并必须完好无损,防止缺失。
第14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办法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 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 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 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
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
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 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 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 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 现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
转向垂臂、横直拉 杆等转向运 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
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 ,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 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 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 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 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灯泡要有保护装置 ,不得因车 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
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 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 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
轮胎胎面的局部 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
车辆转向轮不得 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
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 钉不得缺少或松动。
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 滑现象。
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 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
传动平稳, 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 玻璃。
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 而发生损坏 及漏油现象。
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
燃油箱 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 全措施。
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
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 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 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 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 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 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 ,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5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办法怎么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 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 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 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
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
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 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 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 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 现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
转向垂臂、横直拉 杆等转向运 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
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 ,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 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 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 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 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灯泡要有保护装置 ,不得因车 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
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 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 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
轮胎胎面的局部 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
车辆转向轮不得 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
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 钉不得缺少或松动。
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 滑现象。
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 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
传动平稳, 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 玻璃。
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 而发生损坏 及漏油现象。
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
燃油箱 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 全措施。
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
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 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 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 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 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 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 ,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