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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安全管理15篇

发布时间:2023-01-14 11:39:04 查看人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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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安全管理

第1篇 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

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

所。

第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 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 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经营使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l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确保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2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多种经营管理部门

1、对分管范围及所开展活动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管理负责。

2、在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性建设工作项目论证立项过程中,坚持职业安全卫生、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加强楼堂馆所等经营性场所的安全管理,重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4、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重点加强尘、毒危害的宣传与治理。

5、负责相对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6、参与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负责组织专项检查。

第3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经营管理科企管科长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上级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与安全指标的制定及落实,验收等工作,对领导做出的决定,认真执行。

(三)参加矿组织的质量标准化等安全方面的检查活动,对检查中领导提出的处理意见按规定认真落实执行。

(四)组织制定和完善企管科及分管业务范围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认真贯彻执行。

(五) 制定并实施成本管理方案,监视全矿成本管理的动态和各项成本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成本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参加重大事故的追查及处理会议。

(七)负责提高全科人员的自身安全意识。协助挂钩单位建立安全保障制度,杜绝人身伤害事故,积极参与矿举办的各项安全活动。

(八)定期不定期对本部门进行隐患排查,对检查的隐患及时处理。

(九)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做好资料的保管、防火、防盗等方面的工作。

第4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5篇 经营管理部工资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经营管理部工资科是煤矿人力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开发、人员的合理配置、绩效考核、六工动态考核、为我矿安全生产提供人力资源和人才资源,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劳动、工资、保险安全等政策法规,。

一、安全职责

第1条 负责制定本矿劳动工资管理办法,按照定额定员编制组织方案、平衡调剂劳动力余缺,配合结算中心,搞好工资内部分配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2条 配合组织人事科搞好人事管理工作,制订下井人员劳动定员标准。

第3条 负责人才交流中心的管理,做好内部待岗人员培训和再上岗的考核工作,搞好劳务输出入、管理工作,做好内部退养人员的管理。

第4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搞好员工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等制度的工作。

第5条 负责搞好伤病残员工的劳动鉴定和管理工作。

第6条 负责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病的调查,并组织鉴定,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防止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

第7条 负责员工的调配管理,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合理配置人员,保证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8条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资核算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9条 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员工的劳动纪律制订,并监督执行。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执行不好不能做好三项制度改革的,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不能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劳动人事方针政策,制定本公司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编制组织方案、平衡调剂劳动力余缺,工资内部分配和绩效考核出现偏差和失误的,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内部待岗人员培训和再上岗的考核工作不到位,致使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人力资源开发不到位,不能按照上级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的,不能达到上岗要求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不能及时足额上缴员工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伤病残员工的劳动鉴定不到位,出现上访现象的,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员工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不力,出现档案的更改和泄密的,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公司工资核算员选拔培训、考核和业务指导不力,使矿安全生产受到影响,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人员调配不均衡,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未能按规定及时组织职业病组织鉴定、建档管理,造成后果,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公司劳动纪律制订、检查和执行,在劳动纪律制订和检查执行时出现不良现象的,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除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6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

1、《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

a、监督 b、监察c、检查 d、督促

2、《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 ,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代替。

a、劳动防护工具 b、安全卫生设施

c、工作环境 d、劳动防护用品

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 ,保证正常运转。

a、检查b、检测 c、监控d、检验

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a、民主管理b、民主监督

c、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d、管理和监督

5、《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a、专门人员b、普通人员

c、技术人员d、安全管理人员

6、《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制度。

a、责任b、许可证c、商业保险 d、风险抵押金

7、《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

a、检查 b、监控c、监察 d、维护

8、《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次。

a、1b、2 c、3d、4

9、《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a、使用b、销售 c、工作 d、储存

10、《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能力。

a、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b、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

c、安全常识和紧急救助

d、安全知识和紧急应变

11、《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设备、设施的d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事项之一。

a、更新和保养 b、检测和维护

c、维护和保养 d、更新和维护

12、《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a、保养和改造 b、改造和报废

c、改造和维护 d、维护和保养

1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管理制度。

a、特种作业 b、安全生产

c、生产作业 d、危险作业

1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设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a、生产管理或技术管理机构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c、安全生产委员会

d、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书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a、操作资格b、安全 c、上岗d、职业资格

16、国家颁布的《安全色》标准中,表示警告、注意的颜色为

a、红色 b、蓝色c、黄色 d、绿色

17、“三同时”是指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a同时投产、b同时结算、c同时检修、d、同时检查

18、根据国际相关规定,电压以下不必考虑防止电击的安全

a、48伏 b、36伏 c、65伏d、25伏

19、对电击所致心博骤停病人实施胸外心脏挤压法,应每分钟挤次

a、60—80次b、80—90次

c、90—100次 d、100次以上

20、电流为 毫安时,称为致命电流。

a 、50 b 、100c 、120d、150

21、为什么在操作车床时,工人不准戴手套

a、容易损坏

b、较易缠上机器的转动部分,发生事故

c、防止手部出汗

d、防止打滑

22、防止毒物危害的最佳方法是 。

a、穿工作服b、佩带呼吸器具

c、使用无毒或低毒的代替品d、佩带防毒面具

23、国家规定一项安全帽的重量不应超过克。

a、 400 b 、500c 、600d、300

24、一般的易燃物质的闪点低于多少摄氏度

a 、88摄氏度 b、76摄氏度

c 、66摄氏度 d、50摄氏度

25、下列哪种化学品中毒,可损害人体骨髓造血功能

a、二氧化硫中毒 b、铅中毒

c、氯化苯中毒 d、硫化氢中毒

26、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一般场地照明电源电压宜选 伏,在潮湿地点或易触及带电体场地,照明电源电压不可超过___伏。

a、220、24 b、110、12

c、220、36 d、110、24

27、临时接地线主要由软导线和接线夹头组成。其中,相同的三根软导线是接用的,另一根软导线是接用的。

a、相线接地装置

b、零线接地装置

c、火线零线

d、零线火线

28、灭火器的检查周期是。

a、半年b、一年

c、二年d、三年

29、安全帽上的“d”标记表示安全帽具有的性能。

a、耐燃烧 b、绝缘

c、侧向刚性大 d、强度大

30、安全标志分为四类,它们分别是。

a、通行标志、禁止通行标志、提示标志和警告标志

b、禁止标志、警告标志、命令标志和提示标志

c、禁止标志、警告标志、通行标志和提示标志

d、禁止标志、警告标志、命令标志和通行标志

二、判断题

1、《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具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劳动工具配备。()

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5、《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6、《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7、《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也可以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

8、《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

9、《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 )

10、《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也可以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

11、任何人都有组织参加消防灭火的义务。( )

12、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伤亡事故,不属工伤事故。( )

13、发生化学事故后,首先应迅速将警戒区内无关人员集中,以免人员伤亡。( )

14、当触电者停止呼吸又无心脏跳动,应在同一时间内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两种抢救同步进行。( )

15、有人低压触电时,应该立即将他拉开。( )

16、发生火灾时,基本的正确应变措施是:发出警报,疏散,在安全情况下扑救。()

1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可以和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

18、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分别设置围墙,其高度不应低于3m;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m。()

19、危险品生产厂房靠山布置时,应靠近山脚。当危险品生产厂房布置在山凹中时,应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的扩散。( )

20、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根本的区别。( )

第7篇 异地经营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车队必须将异地经营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工作重点加以管理,其安全管理方式按分队建制进行,其分队负责人必须是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好、安全意识强的人员,并主要负责对异地经营车辆的安全管理。

二、严把异地经营车辆技术状况关。通过异地运管部门与当地有资质的修理厂达成协议,签订委托书委托修理厂按期强制异地车辆二级维护保养和协管工作,以提高车况,保证行车安全。

三、搞好异地经营车辆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安全学习,安全、经营部门每月必须至少一次前往异地实地了解车辆安全情况,做到见车见人,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文件会议精神,以及各项安全法规、规定,根据不同季度和安全工作 的需要,做好有针对性的安全谈话和嘱托工作,并做好记录。

四、异地经营车辆安全监控,安全、经营部门必须按时前往异地深入了解异地车辆道路运行安全情况,尤其是危险路段车辆运行安全,安全部门必须掌握各路段行车安全特点,有针对性地告诫异地车辆驾驶员,做好汛期防洪、山体滑坡、塌方、漫水路桥以及冬季雾天、雨天的行车安全,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8篇 经营副厂长(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职责

经营副厂长安全职责(安全管理责任制)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改和审批计划经营系统的规章制度,要体现“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经费到位,并监督专款专用。

4.负责本系统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提高职工的整体安全素质。

5.定期召开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经营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把安全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中,承包各项经营工作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指标。

第9篇 分管经营副经理安全管理权力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有权拒绝批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

2、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有权对分管范围内管理人员工作进行考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员实行罢免。

4、有权进入项目部内任何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在煤矿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所需的物资供应、储备工作,按时编制好年、季、月供应规划,对采购物资、产品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

2、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督促指导供销对物资的保管、储存、发放工作,随时抽查采购物资及入井材料是否符合安全规定,不符合者,不予发放。

3、由于采购的原材料不符合安全要求,造成事故的隐患,负领导责任。

4、对分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规章制度,随时抽查执行情况,对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的管理人员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5、定期检查所分管部门的安全设施完好状况,员工安全教育情况,现场管理情况,发现隐患及时责任令限期整改,由于管理监督不力、不严、失职,造成事故,负领导责任。

6、轮流值班时,履行值班矿长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第10篇 经营管理部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是本部门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为本系统业务安全负责。

三、负责本矿的劳动工资、合同管理、费用报销、预算定额管理中涉及到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矿规和实施细则,严格把关,监督落实。

四、积极参加公司和矿组织的安全活动,狠抓劳动纪律,严查违纪人员。

五、积极参与本矿的各项安全活动。

六、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经营管理制度,并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第1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经营管理部主管

一、是本部门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为本系统业务安全负责。

三、负责本矿的劳动工资、合同管理、费用报销、预算定额管理中涉及到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矿规和实施细则,严格把关,监督落实。

四、积极参加公司和矿组织的安全活动,狠抓劳动纪律,严查违纪人员。

五、积极参与本矿的各项安全活动。

六、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经营管理制度,并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第12篇 分管经营副经理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有权拒绝批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

2、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有权对分管范围内管理人员工作进行考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员实行罢免。

4、有权进入项目部内任何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在煤矿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所需的物资供应、储备工作,按时编制好年、季、月供应规划,对采购物资、产品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

2、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督促指导供销对物资的保管、储存、发放工作,随时抽查采购物资及入井材料是否符合安全规定,不符合者,不予发放。

3、由于采购的原材料不符合安全要求,造成事故的隐患,负领导责任。

4、对分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规章制度,随时抽查执行情况,对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的管理人员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5、定期检查所分管部门的安全设施完好状况,员工安全教育情况,现场管理情况,发现隐患及时责任令限期整改,由于管理监督不力、不严、失职,造成事故,负领导责任。

6、轮流值班时,履行值班矿长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第13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经营管理科

一、施工计划管理

1、编制施工生产计划的同时,要编制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在检查生产计划完成情况的同时要检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

2、安排施工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设备装置的额定能力,防止设备、装置超负荷运转,在施工生产安排上还要确保设备的中修、大修计划按期实施,组织好均衡生产;

3、在生产调度中,发现有重大危险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在制订长远规划时,应包括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研究、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内容。

5、各级生产调度会议应将安全生产列入会议内容,组织经济活动分析应同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6、严格按照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安排安全防护设施工程的施工;

7、严格控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专款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用。

8、基建(包括临建)方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施工前应按照施工程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外包施工的,应向承包单位提出施工安全要求,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机械、材料管理

1、负责机械、电气、仪表、起重、锅炉、焊接、压力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有效。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使全部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2、各种机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保持齐全有效;

3、凡新投入施工生产的设备,包括自制设备,必须有保障操作人员安全健康的设施,并负责组织投产使用前的鉴定验收;

4、协助有关部门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5、负责制订和修订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参加由于设备问题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6、负责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物资和器材的采购供应,并确保采购的物料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7、负责对采购、保管、发放、运输等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搞好物资储存和运输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8、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制订出具体、有效的管理办法,并督促所属单位认真执行。

三、经营管理

1、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都要针对施工的实际情况,提前充分考虑与施工相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费用,保证安全设施费用有效、合理、经济地使用。要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及时对安全防护设施费用进行重新审定,合理追加或削减安全设施费用;

2、在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时,要对安全投入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对由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第14篇 气体经营部职工安全管理职责

1、做好当班的销售管理工作,作好记录。

2、做好进货和销售的搬运、码放等操作。严禁抛、滚、翻、砸等。

3、着装整洁,对待客户礼貌热情。不得在店内与人争吵。不应在酒后或带病上岗工作。

4、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场所,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有人看护店面或者关门上锁。

5、职工必须认真参加就业前的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努力学习安全管理的新知识。

6、当班期间职工应认真履行安全防火职责,不得抽烟、打牌、睡觉,还应积极劝告、阻止他人在店内吸烟。

7、员工不得在店内用明火取暖、作饭。

8、员工不得擅自在店内带电作业,发现电器线路破损、漏电,应积极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9、发现小型事故或初期事故,应立刻采取措施扑救或向领导汇报。

第15篇 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

产方针,进一步理顺各单位安全管理机制体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现场及人员管理,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及所属地面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下设日常工作的办公室,负责落实、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及技术水平满足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第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

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

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人力、财力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源辨识及危险因素控制,重大危险源的

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各级人员、部门安全

生产责任制,做到“橫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安全管理的层级网络,自上而下层层传递压力,自下而上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十条 为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单位要层层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充分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修订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二)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四)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八)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九)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十)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文化建设管理制度

(十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十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四)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五)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六)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十七)周四安全活动日制度

(十八)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

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化学品、机械制造、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后在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各单位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结合产业特点制定安全培训内容,按规定学时进行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 规范安全检查活动,明确各级人员安全检查频次、检查

内容,开展定期、不定期及专项安全检查,并对查出隐患进行整改、验证,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的有关

规定,安全费用坚持“应投尽投、应保必保,提足用好”的原则,财务上建立专账,专款专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有效实施,切实做到安全投入优先,保证安全费用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全

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既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立在用安全设施台帐,加大安全设施的检查、

维护及管理,确保安全设施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

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

明确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避险救灾措施及处理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培训、演练,提高各级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第二十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行业安全规程要求,结合本单位岗位设置及工艺特点,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

纳保险费。编制《职业健康检查计划》,为员工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体检,岗位员工配备必要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二条 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完善防火、防爆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安全、消防设施齐全可靠,运输车辆及相关人员证件符合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行业要求为员工提供合格的劳动保

护用品,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正确穿戴防护用品,高危作业必须佩戴防护用具。需定期检验的防护用品、安全工具按规定期限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四条 规范检修作业的管理,对设备大、中修及施工过程中

涉及到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登高作业等要编制施工方案,对涉及存在重大危险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严格事故管理,发生事故必须按程序进行上报,现场

处理措施得力,不得隐报、瞒报和谎报,一律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做好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工作,

节假日期间要有领导在现场值守,解决现场重大安全问题或突发事件。第二十七条 强化班组管理,班前会要有安全内容,对当班注意安

全事项进行安排部署,并定期开展班组活动,学习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第二十八条 定期组织开展安委会、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及月度、

周安全例会,传达安全信息,安排部署安全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问题。

第二十九条 安全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总结,并按时完成计划、总

结及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安全奖惩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对安全工作实行重奖重罚。

第三十一条 安全奖惩分为季度安全风险抵押考核、事故处罚和日

常安全检查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在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兑现,事故考核按照集团公司《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对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

处罚,本办法主要规定了日常安全检查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 奖励内容及办法

(一)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的,根据可能造成后果严重程度,对单位

奖励 1-3 万元,对发现者奖励 2000-3000 元;及时制止违章行为避免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对制止者奖励3000-5000元。

(二)在安全生产方面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并效果明显,安全

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在集团公司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惩罚内容及办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无证或主要负责人无资格证,限期进行整改,

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的罚款 3-5 万元,对主要负责人无资格证罚款3000-5000元。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停产限期进行整 改,并处罚款1万-2万元。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不能按期进行整改或多次重复出现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

(三)违章行为严重,可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对违章人员

罚款1000-3000 元,其它轻微违章行为可视情节罚款500-1000元,或免于处罚。

(四)集团紧急安全工作会议、安排传达不及时,行动滞后的单位

罚款 3000-5000。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各种安全工作会议缺一次罚款 1000 元。

(五) 节假日期间值班领导不按规定到岗值守,发现一次对值班领导罚款1000元。

(六)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按“三同时”进行,按危险

性大小对责任单位罚款1-3万元,关键岗位安全设施失效罚款 1000-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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