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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安全管理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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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安全管理

第1篇 移动式近海钻井平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准则

1 公司责任

1.1申请doc的平台公司,无论承包形式如何(总包或分包),必须对所管理平台的安全和防污染负全责。

1.2申请doc的平台公司必须对所管理钻井平台独立负责,不得将ism规则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给合同承包方或第三方,亦不得将合同承包方或第三方纳入本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1.3 钻井平台经理(或高级队长)是平台上的最高领导,对安全和防污染全权负责,ism规则中对船长的责任与权限要求均对其适用。

2 船岸人员管理

2.1 钻井平台的船长、驾驶员和轮机员须经海事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培训,并持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适任证书;经理(或高级队长)和其它工作人员需经海事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培训,并持有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在2002年2月1日前可持有“四小证”)或海洋石油作业行业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五小证”;任何人员只要在海上平台滞留1天以上均应经过安全救生知识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特殊工种:电工、电气焊工、吊车司机、司索工、厨师、无线电电子操作员等,均应取得国家主管机关颁发的相应证书,其中无线电电子操作员应取得海事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书。

2.2 钻井平台配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执行。

2.3 岸上管理人员中涉及安全和防污染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一定资质并持有本行业颁发的资格证书。

3 船岸人员培训

3.1 专项安全培训主要包括经理安全培训、安全环保人员培训、平台经理监督培训以及架工以上人员的井控培训、防h s培训、油气消防培训、稳性与压载技术培训等。其中井控培训、防h s培训和油气消防培训应由海洋石油作业行业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完成并颁发证书。

3.2 公司应确保平台人员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除了imo颁布的《海上移动式平台构造与设备规则》、solas公约及其修正案、marpol公约及其附则、1995年修正的stcw公约等法规性文件外,还应按海洋石油作业行业安全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执行。截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文件有:《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作业许可办法》、《海洋石油井喷控制要求》、《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海洋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物质安全管理规则》、《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电气安全管理规则》、《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经理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海洋石油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编制要求》、《海洋石油作业租用直升机安全管理规

则》、《海洋石油作业事故检查和统计要求》、《海洋石油作业系固管理规则》、《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培训要求》、《海洋石油弃井作业管理规则》等。在审核中,审核员应审查公司的培训主管部门是否针对上述法规要求组织了培训,审查公司有关部门及平台的相关人员是否熟悉这些法规的有关要求。

4 设备维护与操作计划制定

4.1 对总包井,钻井公司负责设备的维护和电子操作员的配备管理,提供平台上的医生及所配药品和器械;对分包井,通常由作业者负责租用设备和操作维护人员,聘请医生并配备药品和器械。在审核中,审核员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4.2 钻井平台的操作主要包括:拖航作业、钻前准备、钻井、下套管、固井、定向钻井、钻开油气层、边采边钻、取芯、测井、测试、弃井、钻井作业事故处理与预防、试压作业、热工作业(包括气割、焊接、加热及明火作业)、进入限定空间、高处作业、放射性作业、爆炸性作业、油漆作业、化学危险品的使用与管理、电气作业、吊篮吊运人员作业、起重作业、船舶靠离平台作业、加油作业、清舱作业、滑油剂的使用等。在审核中,应审核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是否覆盖了上述平台的日常操作;是否制定了操作程序;操作程序中是否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资格要求;以及这些程序或规定是否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规则并符合海洋石油作业行业安全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的要求。

4.3 审核平台公司是否具有制定涉及平台安全和防污染的关键操作的方案和须知的程序,并将该工作分配给适任人员。

5 应急反应及布置

5.1 钻井平台的应急情况主要包括:井喷、h s作业、海冰、台风、油类作业、平台破损、平台失控的漂移、拔桩险情、压载险情、直升机事故、火灾、人员落水、伤病员的急救与治疗、放射性物质遗落及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地震、海啸、风暴潮及弃平台等。在审核中,应审核公司是否对上述应急情况进行了标识;对标识的应急情况是否制定了应急反应程序;所编制的安全应急计划是否考虑了作业海区的自然环境和勘探、开发及生产的不同作业阶段等。

5.2 审核公司及平台上是否建立了应急操练和演习制度。平台上常进行的演习包括:弃平台、救生(人员落水)、消防、防喷(井控)、防台风、防h s、溢油演习等。

5.3 平台在作业期间,每月应进行一次弃平台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每季度应进行一次救生演习;防喷演习应根据井的情况来决定演习时间和频率;防台风演习将根据平台的作业海区和季节的变化来选择演习时间;防h s演习根据所钻地层是否会有h s来决定。

5.4 审核公司是否组织了岸基与平台的联合演习,验证岸基应急组织机构、指挥系统与医疗机构的联系、通讯网站以及向主管部门、海事主管机关报告和救援程序的有效性。

6 不符合、事故及险情的报告与分析

6.1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海洋石油作业事故报告和统计要求》对海上发生作业事故、险情后的报告内容和时间要求、调查与分析、处理及改进措施都作了规定,在审核中应审查程序文件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6.2 审核中应查阅海洋石油作业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对公司所属平台的检查结果,对平台上存在的问题,公司主管部门是否组织了分析并予以解决。

6.3 审核中应查验部海事局和中国船级社有关平台证书及检验报告、记录;对平台存在的设备问题和缺陷,公司主管部门是否按期解决;是否定期组织安全例会对生产和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7 本规则所称移动式近海钻井平台系指具有自航能力的钻井平台。

8 本准则未尽事宜,参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若干准则》以及钻井行业有关规定处理。

第2篇 某移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预防、消除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风险,保障营业场所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场所是指各公司自建、购买或租赁房产,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自行设立或委托运营管理,面向公众开展营销服务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 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应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条件,有效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对直营店、委托经营店的安全管理。

带店加盟店、授权代理店等渠道店面以及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和专业公司设立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履行对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的安全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

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服从中国移动相关部门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公司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营业场所安全生产责任。

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计划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划配置营业场所的安全设施,确保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资金到位。

(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负责组织制订营业场所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开展营业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负责或配合行政事务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工程建设部门负责与营业场所相关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四)营业场所管理部门配合计划部门开展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的规划配置,确保安全设施的配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负责营业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制定营收款项、有价卡、手机终端等公司财物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与本专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负责对承租柜台及相关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

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

负责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和安全应急演练;

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五)行政事务部门负责或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六)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引商入柜合作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能够识别营业场所内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营业场所常见危险源见 一),正确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是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营业场所应设立兼职安全员,协助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本班组的安全宣传教育、排查安全隐患和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报告事故和案件情况。

第十条 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规章制度;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

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与其他社会单位或个人产权共有或租赁合用建筑物的营业场所,应按照产权归属或实际使用、管理范围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营业场所建设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设置营业场所应充分考虑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房屋应有当地住建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二)不宜设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2)规定的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三)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四)不应设置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

(五)营业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2)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详见 二)。

营业场所未达到安全运营条件要求、未依法经政府相关主管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营业场所的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要求;

内部装修不宜做吊顶装饰;

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第十五条 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做到布局合理、人流顺畅。

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应小于2.0m;

其他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5m。

第十六条 营业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一)营业台席内侧营业员工作场地。

(二)疏散走道。

(三)公共出入口处。

第十七条 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

第十八条 营业场所内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各类消防安全标志的样式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第一部分:标志》(gb1349

5.1-2022)的规定。

第十九条 营业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

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第二十条营业场所内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道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二十一条营业场所在建筑物一层的玻璃幕墙,应至少采用以下一种防护措施:

(一)使用防砸玻璃作幕墙。

(二)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网,栏杆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4mm,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__250mm。

(三)安装卷帘窗,卷帘窗应加装防盗锁。

(四)玻璃幕墙内侧粘贴防爆膜,膜厚应不小于0.275mm。

第二十二条营业场所与外界地面、平台或走道高差5m以下的窗户应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栏或在窗户玻璃内侧粘贴防爆膜(已安装防砸玻璃的除外)。

金属防护栏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 __250mm;

膜厚应不小于0.275mm。

第二十三条营业场所内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应覆盖营业场所的出入口、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手机终端等重要物品的库房等部位,入侵报警系统应有统一的报警信息响应及处置机制。

第二十四条营业场所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系统:

(一)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疏散走道、营业台席、自助服务区、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手机终端等重要物品的库房等部位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控制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出入口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二)视频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三)视频监控系统主机应放置在封闭的房间内,系统宜接入本单位安全监控中心(室)。

(四)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保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技术规范》(gb50348)和《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ga1081)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门厅、走道、室外坡道等经常有大量人员走动的区域,以及容易受潮湿、结露等影响的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的块材面层或水泥类整体面层。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 生产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承租及合作单位人员)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岗位安全职责;

工作人员应掌握和具备以下安全知识和技能:

(一)了解本岗位工作流程和工作环境中的危险源,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熟悉与岗位有关的生产设备和仪器仪表的正确操作方法;

熟悉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二)懂得预防火灾、触电等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能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和保护火灾现场,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报警。

(三)熟悉应急疏散流程和疏散路线,会组织引导人员有序疏散。

(四)熟练掌握防抢报警、监控设施及护卫器械的正确使用方法。

(五)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掌握触电、烧伤、烫伤、扭伤、出血、休克等常见急症的现场急救基本知识。

(六)其他应掌握的安全常识。

第二十七条 电脑终端等营销设备,交换机、服务器、光端机等网络设备及安防、消防设施应明确维护责任人,建立设备维护登记台帐,明确设备、设施故障报修流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应与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的受托方、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协议或约定内容应包含以下安全管理事项:

(一)管理区域及相应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工作职责,在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处罚。

(三)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及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应安装稳固,可能与人员接触的部位应避免锋利、尖锐的凸起或棱角。

第三十条 营业场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设置要求:

(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使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进行制作。

(二)设置在屋顶、墙面的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除考虑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其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与建筑物应连接可靠。

(四)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 营业场所开展促销和业务宣传活动,应根据场地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采取防止发生拥挤踩踏的措施。

第二节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用、租用建筑内设置的营业场所,应在租用协议或委托维护协议中明确消防设施维护的主管单位及责任,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 涉及消防设施改造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批准。

需要暂时停用设施时,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和监控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故障工作。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第三十五条火灾报警探测器周围0.5m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和喷头不应有悬挂物,喷头不应被阻塞。

第三十六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按钮、防火卷帘控制按钮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第三十七条营业场所灭火器配置标准:

(一)1个防火计算单元(同一防火分区)内配置灭火器的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二)位于百货楼、超市、综合商场等建筑物内的营业场所,每40m2配置2具2kg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且每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2m。

(三)位于普通居民楼、商务楼、办公楼等建筑物内的营业场所,每30m2配置1具2kg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且每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5m。

第三十八条营业场所灭火器设置要求:

(一)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便于取用、不影响安全疏散的地点。

(二)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铭牌应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三)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的地点。

第三十九条设置营业台席、货柜等设施不得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不得以任何理由挪动消防器材或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严禁用物品阻挡消火栓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四十条营业场所内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四十一条 营业场所内的空开口、贯穿孔口、建筑缝隙等,应按照《中国移动通信防火封堵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封堵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

第四十三条 营业场所内的办公家具、货柜、窗帘等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第四十四条 营业场所内严禁存放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第四十五条印刷品、纸箱等易燃物存放时,与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火源的距离应大于0.5m;

生产设备的说明书、操作手册等易燃物不得放置在设备机柜内;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易燃物应及时清理。

第四十六条 营业场所内禁止吸烟,应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吸烟的警示标识。

第三节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营业场所的供配电线路应满足生产经营用电负荷要求,用电负荷不得超过设计标准。

第四十八条 营业场所配电线路的敷设要求:

(一)配电线路的电源线、母线槽应为阻燃型或耐火型,电源开关和电源插座应为阻燃型。

固定敷设的供电线路宜选用铜芯线缆,不宜选用铝芯线缆。

(二)电源线应为整条线料,电源线中间不应有接头。

(三)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难燃材料的塑料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等防火保护措施。

(四)电源线不得穿越空调通风管道,严禁搭挂在消防管路上;

单相或三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敷设在钢导管内。

第四十九条 配电箱(柜)的安装和使用要求:

(一)营业场所应按楼层设置配电箱(柜),配电箱(柜)应安装在干燥、易操作的场所,配电箱(柜)前应留有至少0.8m的安全操作距离。

(二)每个接线端子连接的电源线不得超过2条;

电源线应排列整齐,无绞接现象;

导线应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

(三)支路断路器出线处应标明负荷名称或用途,不得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单相分支回路进行保护。

(四)壁挂式配电箱必须有独立的零线排和接地排。

(五)配电箱(柜)内不得放置物品,施工余留物应及时清理,停用或废弃的电源线应及时拆除。

(六)配电箱(柜)和变压器应有“非专业人员禁止触碰”的提示标识。

第五十条 配电线路的连接和保护要求:

(一) 不得使用铜线、铝线等代替保护电器;

不得用铜线、铝线等代替保险丝。

(二) 截面在10mm2以下电源线可与设备直接连接,连接线头弯曲方向应与螺栓、螺母的紧固方向一致,导线与螺母间应加装垫片;

截面在10mm2以上的电源线与设备连接时应加装接线端子,接线端子与设备接触部分应平整、紧固。

第五十一条 营业场所安装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

第五十二条 营业场所照明灯具的安装要求:

(一)禁止使用卤钨灯、白炽灯、高压钠灯、荧光高压汞灯、高温射灯及零类灯具等易引起电气火灾的灯具。

(二)照明灯具供电应有独立的分支回路;

所有照明线路均应有短路保护装置,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

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过超过60个;

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

(三)照明灯具的电源线应穿管敷设,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四)照明灯具各部件必须符合电压、电流等级要求。

(五)明装吸顶灯具采用木制底台时,应在灯具与底台中间铺垫不燃材料。

附带镇流器的各式荧光吸顶灯,应在灯具与可燃材料之间加垫隔热材料,禁止直接安装在可燃吊顶上。

第五十三条 电源插座的使用要求:

(一)固定式电源插座应安装牢固,营业台席的电源插座宜设置在台席柜体下部靠近营业人员一侧的板面上;

设置在地面的电源插座应采取防触电保护措施。

(二)用电设备的功率不得超过电源插座的额定功率。

(三)用电设备的电源线插头应保持清洁,使用时应紧密插接在电源插座的插孔内。

(四)电源插座、用电设备的电源线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五十四条 空调不得安装在ups设备、蓄电池、配电箱上方;

空调冷媒管道应做好保温,避免凝露、滴水。

第五十五条 配电箱、电源开关箱下方严禁存放易燃物,电器设备箱(柜)内严禁存放物品。

第五十六条 营业场所应设置电源总开关。

每日营业结束,应有专人负责切断非必要电源。

第五十七条 电气线路、设备应明确维护责任人,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节 施工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 工程施工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交底,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

第五十九条 各公司应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措施,通过监理单位或专门随工人员,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

发现违章操作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管理部门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

第六十条 营业场所动火施工管理要求:

(一)在营业场所进行明火和电气焊作业,须经行政事务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作业现场应设监护人,在清除作业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禁止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施工。

(四)对不符合动火作业条件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现场随工人员和营业场所工作人员有权及时制止其施工。

第六十一条 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根据施工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及时公示重大危险源的地点和部位。

第六十二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应对营业场所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抽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隐患,应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并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

第五章 治安防范管理

第六十三条 安全防范系统和产品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和监控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故障工作。

安全防范系统和产品应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企业进行维护保养。

第六十四条 营业场所供客户进出的出入口应安装卷帘门或防盗安全门,卷帘门的门体上应加装防盗锁;

其它与外界相通或通往办公区域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无人出入时,安全门应 。

第六十五条 设置在城区(含县城)且受理现金业务的营业场所,应设置专职保安员。

专职保安员应依法履行安全防范职责,维护营业场所的正常秩序,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专职保安员应配备橡胶棒等防卫器材。

营业场所设置在多个楼层时,每个楼层至少应设置一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十六条 涉及现金交易的营业台席,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紧急报警按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位置。

具备条件的,报警系统应与公安“110”或其它报警响应中心联网。

(二)应配备投币式保险柜。

壹佰元面值现金应及时放入投币式保险柜,不得存放在台席桌面或抽屉内;

投币式保险柜的密码和钥匙应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三)应配备身份证检测仪,用于识别身份证件的真伪。

(四)应配备验钞机,用于识别伪钞。

第六十七条 营业款项、有价卡、手机终端等物品的保管要求:

(一)上述物品应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的密码和钥匙应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二)保险柜不得放置在营业大厅的明显位置,应放置在后台办公区或库房中。

(三)放置保险柜的房间(库房)应封闭,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房间内、外窗均应安装金属防护栏,金属防护栏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 __250mm。

(四)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存放保险柜的房间(库房),人员及物资出入应做好登记。

(五)上述物品应定期盘库,确保物资账实相符。

第六十八条 营业场所收取自助缴费机内的现金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操作。

第六十九条 银行提供上门解款服务的地区,应商请银行上门解款;

不具备银行上门解款条件的,可选择保安服务单位或银行专用的押款车押运解款。

第七十条 银行提供上门解款服务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服务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二)不得在营业大厅内交接营业款项,应在视频监控系统覆盖的后台办公场所或与营业大厅隔离的房间内交接。

(三)应核对上门解款人员的身份,履行双方交接手续,及时确认款项是否全数存入指定账户。

第七十一条 自行到银行营业网点送存营业款项,应做好以下防范工作:

(一)送存前应对营业款项进行清点和封装。

(二)不得少于两人护送;

营业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指派机动车,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护送。

(三)应定期变换送存时间、路线,采取减少单次送存金额和增加送存次数等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款项安全。

第七十二条营业场所应落实本单位有关资金管理的财务制度及风险防范制度,落实有关财经纪律及财务风险控制的要求。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七十三条 营业场所应制定火灾、人身伤害等生产安全事故,抢劫、盗窃、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应首先疏散人员、抢救伤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开展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第七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的现场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一)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员工10人以上的,应成立疏散引导组、处置行动组和通讯联络组,并进行培训和演练;

员工10人以下的,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必须做到“三会”,即会引导人员疏散、会处理紧急情况、会报警。

(二)事故、事件和灾害的预警

明确事故、事件、灾害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的发布程序。

(三)信息报告

确定现场报警方式,确定与相关部门的通讯和联络方式,明确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明确应急反应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

(四)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的类别、特点和危险性,明确操作措施、现场处置、事故(事件、灾害)控制、人员救护、现场恢复等措施。

(五)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明确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与装备数量、管理和维护、正确使用等。

第七十六条 营业场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安全危机事件,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件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七条 各公司应定期组织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演练,增强危机事件的抢险救援和处理危机事件的能力,每年演练不应少于两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综合部。

第3篇 厂区移动设备和车辆安全管理及消防实施办法

(1) 库管兼保卫在厂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及安全员的指导下负责厂区内车辆的安全管理及消防工作实施。

(2) 库管兼保卫按照《第八类  工区内发生的车辆事故应急预案》处理有关车辆的紧急事项。

(3) 进场车辆管理:

①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和停放,安全员和库管兼保卫拥有交通管制权限。

②石料运输车辆做好防尘工作。

③重油和沥青运输车辆在装卸中严格注意防火,雷雨天气注意防雷击,在装卸过程中准备灭火器材(灭火器、泡沫灭火剂装置等)预防火灾的发生。

(4) 出场车辆管理:

①车辆按照规划好的路线离厂,厂区内严禁高速超车。

②过磅后的沥青砼运输车按照顺序稳妥地离厂,防止车辆倾覆和交通事故。

③在进出厂车辆繁忙时须由安全员或库管兼保卫指挥交通,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

(5) 停放车辆管理:

①原则上不允许外来车辆停留厂区。

②在指定的位置停放车辆,不得在油料存储区和石料堆栈设置停车场。

③将停放车辆置于厂区的监控系统之下。

(6) 移动设备及车辆的消防管理:

①移动设备包括装载机、料斗、集料带、出料口等。

②车辆包括进场卸货车辆、沥青砼出场车辆、各类工程车、生活用车、来访车辆等。

③所有移动设备和车辆必须配备便携式灭火器,进入厂区的移动设备和车辆必须在在监控设施的监控之下。

④厂区布置的灭火装置须满足方便、效率的原则,实际操作中应该本着网络化、时限性原则配置灭火装备,做到能第一时间扑灭火灾。

⑤库管兼保卫每周回顾安全管理及消防的实施情况,对不足之处提出书面报告到安全员处,同时向厂部负责人汇报安全和消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7) 安全员将所有安全及消防隐患单独整理成书面报告,每周定时向技术安全部和厂部负责人汇报,并附上安全员自己的整改意见。对于安全器材和消防设备的采购则由安全员上报,由技术安全部批准,再由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

(8) 所有涉及到安全和消防管理的工作均执行交叉管理原则、重叠管理原则,从企业法定代表人开始层层分解安全和消防责任。

第4篇 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具安全管理标准

1.总则

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和有关规定,规范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具(以下简称工具)的安全规范使用和管理,加强工具的维护和管理以确保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购置工具应选购按照国家gb3883《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标准》设计、制造的标准产品,并有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1.3 使用人员需经专业安全技术教育,掌握工具的特性、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会触电急救法和心肺脑复苏法。

1.4 电动工具的种类

(1) 手持式电动工具种类:手枪电钻、手持电钻、冲击电钻、电锤、电磁座钻、电动扳手、电动磨光机、手提砂轮、角向砂轮机、电动磨头、电剪、电动往复钻、电动吹尘器、电吹风、电铬铁、研磨机等等。 (2)移动式电动工具种类:电焊机、滤油机、无齿锯、高压清洗机、台钻、砂轮机,大型往复锯、胀管机、电加热器、空压机、行灯变压器、行灯具、移动式碘钨类架、多功能电源接线盘或板等。

1.5 电动工具的管理

(1)电动工具的登记、编号、清册及送检和维护保管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电动工具使用单位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维护。

(2)电动工具的绝缘试验由电气车间高压班负责。

(3)电动工具的购置及日常使用、技术管理由生技科、相关车间负责。

(4)电动工具的安全使用、安全管理由安监科负责、相关车间负责。

(5)工具必须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无腐蚀气体的场所或工具箱内; 库房内禁止存放不合格品。

(6)各类工具的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使用车间(班组)应有备份文本,以便随时查阅。

(7) 电动用具所需内业

用具清册、专项检查维护表(记录);试验记录(含用具检验合格证);用具出厂合格证及说明书、借用记录;用具报废记录。

2.一般规定

2.1 按厂部要求,对工具统一编号,用具本体上应有的编号标识、高压班检验合格证(新的电动工具半年内应有厂家合格证)。

2.2 工具使用前,使用人员应认真阅读该工具使用说明书,详细了解工具的性能、安全注意事项,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2.3 工具使用前,应按照本规定5.2条的检查项目,认真检查工具完好无损后方可使用。

2.4 一般作业场所应尽量使用手持式ⅱ类工具,而不使用ⅰ类工具。

在地下室、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架构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手持式ⅲ类工具或装有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30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ⅱ类工具。

在金属容器、锅炉、电除尘器、管道及其它设备内等作业场所应使用手持式ⅲ类工具,尽可能不使用ⅱ类工具。如使用ⅱ类工具应装设漏电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并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

2.5 工具必须接在有漏电保护器的电源盘(板)上,应按规定选择漏电保护器动作漏电电流和动作时间,不得超标准选用。要求“一具一器”不得“两具一器”。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

2.6 工具本身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调换。电源离工具操作点较远而电源线长度不够时,应采用接线板进行联接。工具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做保护接地线,不得用做电源线。

2.7 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插头、插座内的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只能单独联接保护接地。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联接起来(即不允许零、地混接)。

2.8 电源线必须使用带有绝缘橡胶护套软线,即三芯(单相)或四芯(三相)多股铜芯橡胶软电缆,花线不准使用。有油场所必须使用具有耐油塑料护套和内塑料绝缘的导线。护套线损坏禁止使用、导线两端连接要牢固,中间不许有接头。使用中不准砸、轧、压、挤。

2.9 工具外壳保护接地要求:

(1) 手持式ⅱ类、ⅲ类工具外壳不需要接地。

(2) 手持式ⅰ类工具和移动式工具在使用时,采用外壳直接接地网,实现保护接地。

基建工地低压电源为三相四线制,用保护零线作电动工具的保护接地,保护零线从变压器低压侧中心点引出,且应多点接地。

特殊场合无保护接地网和保护接地线的,可以用临时接地棒做为接地保护,接地棒砸入地下深度应大于0.6米,接地电阻小于4ω。

(3) 单相工具应使用三相插头、插座,其中接地极必须接保护接地线。

2.10 ⅲ类工具由电磁耦合变压器供给安全电压(36v及以下),严禁用自耦变压器供给安全电压。

2.11工作人员应穿长袖棉布工作服,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工作间歇或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检查工作现场无火险后方可离开。

3.工具的使用

本规定只对常用工具提出使用基本要求,各车间可按本文原则自行制定使用细则。

3.1手电钻的使用

3.1.1使用前应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检查项目认真检查,确认手电钻完好无损,电源装有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同时根据钻孔孔径选用相应规格的电钻。

3.1.2使用前必须紧固钻头,要求工作现场干燥,并移开易燃易爆物品。

3.1.3工作地点的空气湿度较大或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时,不准使用电钻。

3.1.4被钻工件应固定牢固,以防工件移动伤人。

3.1.5电钻正式使用前,应使电钻空载旋转,检查运转是否正常。电钻转动时,严禁用手触摸轧头和钻头。

3.1.6钻孔时不宜用力过猛,防止电钻过载,转速明显降低时应减少压力。严禁用手清除切屑。

3.1.7更换钻头时应切断电源。钻头规格应符合手电钻使用规范。

3.1.8用完电钻应及时切断电源。

3.2砂轮切割机和角向磨光机的使用

3.2.1使用前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检查项目,认真检查本体及电源线完好无损,防护罩完好并安装牢固。

3.2.2应在干燥、无易燃易爆物品、气体的地方工作。

3.2.3使用前应检查所用电源是否已装有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并试验动作良好。手柄开关完好,外壳应有可靠保护接地。

3.2.4砂轮片应选用合格产品,安装前应检查砂片无裂纹、无损伤、安装牢固。

3.2.5使用人员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带线手套及护目镜。使用人员应站在砂轮片侧面,砂轮片应缓慢地靠近工件,不准用力过猛或偏磨,火星飞出不准对人员。

3.2.6更换砂轮片应断开电源,检查新砂轮片完好无损再予安装,并紧固好砂轮片的固定螺栓,装配后试验无误方可投入使用。

3.2.7使用完毕应及时切断电源。

3.3电砂轮的使用

3.3.1电砂轮应在干燥、无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使用,工作地点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时不准使用。外壳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3.3.2砂轮使用前应检查防护罩安装牢固,砂轮片无裂纹、无损伤,如有裂纹、损伤严禁使用。所使用的电源应装有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并试验保护器应完好。

3.3.3使用人员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带线手套及护目镜,并站在砂轮的侧面工作。

3.3.4砂轮片的方向不得正对其它设备和行人通道。

3.3.5更换砂轮片时要选用砂轮片允许的工作转速,并与电砂轮机的转速相符。

3.3.6安装砂轮时,砂轮与两侧板之间应加柔软垫片,并用柔劲紧固螺帽。

3.3.7不得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不得在砂轮的侧面打磨工件,不得使用砂轮打磨软金属、非金属及大工件。

3.3.8砂轮机使用完毕应及时切断电源。

3.4潜水泵的使用

3.4.1潜水泵使用前应用500v摇表摇测绝缘电阻,阻值不应小于0.5mω。并用手可以盘动水轮。

3.4.2潜水泵本身的电源线应使用有绝缘护套无损的电缆线,不许有接头,导线进线口要密封。

3.4.3潜水泵的外壳一定要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所使用的电源装有动作漏电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

3.4.4移动和维护潜水泵一定要断开电源,挂警告牌。严禁提拉导线。

3.4.5潜水泵必须没入水中,方可开启。运行中注意监视,严禁缺水运行。

3.5电焊机、变阻器管理、使用

3.5.1总则

(1)电焊机、变阻器的日常管理由使用车间、班组及其指定的专责工负责。

(2)电焊机、变阻器日常出现的机械缺陷由使用单位电焊工自行处理,电气缺陷和绝缘测试工作由使用单位联系电气车间处理(有电气检修班组的车间电气缺陷自行解决)。

(3)因使用维护不当造成交直流焊接设备不好用,影响机组主辅设备检修、投运、备用时,按厂可靠性管理制度考核。

3.5.2电焊机、变阻器的安全使用规定

(1)从事焊接、切割的人员工作前应进行一次职业性身体检查,以后每年复查一次。凡患有严重的呼吸系统器质性疾病和明显的肝、肾疾病的人员不宜参加该项工作。

(2)焊接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时应穿绝缘鞋,专用工作服,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脚面应有鞋罩,戴合格的焊接手套,使用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

(3)电焊机的工作环境应与焊机技术说明书的规定相符。电焊机应保持清洁,应平稳地安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不准靠近高热以及易燃易爆危险的场所;室外使用的电焊机必须有防雨雪的防护措施。

(4)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焊机时,工作地点与易燃易爆物品最小水平距离为5米以上。在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及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并必须备有消防器材。

(5)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焊接或切割作业,但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露天焊切时,必须搭设档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5)电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电源开关在使用或停用时应使用专用标识牌),当电焊机超负荷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严禁多台电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6)在电焊机电源开关合闸前,应检查电焊机外壳是否已接地,导线绝缘是否良好,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设备和工具。

(7)电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不宜超过2米,二次线使用软橡胶专用电缆,长度至少5米,一般不宜超过30米,尽可能使用整根二次线。若二次线有接头时不允许超过三个,接头应接好并做好绝缘处理。

(8)电焊机不允许超负荷使用,其运行温升,不应超过电焊机规定的温升限值。

(9)电焊设备外壳应的良好的保护接地(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不得多台设备串联接地。电焊机的高低压接线端应有屏蔽罩。

(10)禁止利用氧气、乙炔、氢气、油管道等易燃易爆管道作为电焊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极和二次导线,防止产生火花而引起爆炸。禁止利用管道、暖气设施或其它金属构件,搭接起来做电焊机二次导线。

(11)变阻器在使用前应检查各部分螺丝应紧固,然后方可投入使用。变阻器镍丝老化后应及时更换、变阻器镍丝不得与外壳接触。

(12)临时离开工作现场或停止使用时,必须切断电焊机一次电源,确信无火险后方可离去。

3.5.2电焊机、变阻器、直流焊网箱的检验要求

(1)长期停用(3个月以上)或检修后的电焊机、变阻器、直流焊网箱在第一次送电前,必须检查电气接线是否正确可靠,并用500v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应不低于1mω;

(2)电焊机、变阻器、直流焊网箱每年应根据设备状态进行维修。每年进行1次绝缘电阻测量;

(3)每月由使用单位对电焊机、变阻器、直流焊网箱进行外观、各配件、电缆完好等检查(参照本规定5.2条的检查项目)。

4.工具的维护

5.1 工具应有专(兼)职人员进行检查、维护、管理。工具在借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规定项目检查,不合格的工具严禁借出,收回时发现有损坏的工具应立即修复。

5.2 工具检查至少包括以下项目:

(1)外壳、手柄无裂纹和破损。

(2)保护接地线联接应正确、牢固、可靠。

(3)电源线、插头应完好无损。

(4)电源开关动作正常、灵活、无缺陷破裂。

(5)防护罩(装置)应完好,安装牢固。

(6)工具转动部分应灵活、轻快、无阻滞现象。

(7)电气保护装置应完好。

(8)工具严重脏污应进行清扫擦拭。

(9)每年至少应试验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10)检查换向器应完好,如有严重磨损且有严重环火不得使用。

表1

测量部位

绝缘电阻(mω)

手持式电动工具

移动电器

ⅰ类

ⅱ类

ⅲ类

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2

7

1

0.5

注:有规定者按规定测量,无规定者用500v兆欧表测量。

5.3 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具要进行常规项目检查,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绝缘电阻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检修和干燥处理,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4 工具本身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损、老化、保护接地线脱落、插头开裂等损伤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准使用,并在工具本体上有禁用标识。

5.5 工具的维护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同时应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5.6 工具的使用人员和维修人员,都不得任意改变工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使用与原规格不符合的零部件。

5.7 在检修工具时不得任意拆除和漏装绝缘衬垫,套管等。工具的电源线、插头不得任意调换,如需调换时,应有专业人员办理。

5.8 工具的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进行下列测量和验收。

(1)绝缘电阻测量不小于表1规定

(2)绝缘电压试验按表2

表2

测量部位

绝缘电阻mω

手持式电动工具

移动电器

ⅰ类

ⅱ类

ⅲ类

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仅有基本绝缘零件隔离

1000v

250v

1000v

由加强绝缘与带电零件隔离

2500v

注:用摇表检测1分钟不出现绝缘击穿或闪络则认为合格。

5.9 工具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仍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时,必须报废,并在工具本体上有禁用标识。

第5篇 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预防、消除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风险,保障营业场所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场所是指各公司自建、购买或租赁房产,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自行设立或委托运营管理,面向公众开展营销服务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 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应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条件,有效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对直营店、委托经营店的安全管理。带店加盟店、授权代理店等渠道店面以及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和专业公司设立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履行对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的安全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服从中国移动相关部门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公司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营业场所安全生产责任。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计划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划配置营业场所的安全设施,确保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资金到位。

(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组织制订营业场所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开展营业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或配合行政事务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工程建设部门负责与营业场所相关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四)营业场所管理部门配合计划部门开展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的规划配置,确保安全设施的配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负责营业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制定营收款项、有价卡、手机终端等公司财物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与本专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对承租柜台及相关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负责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和安全应急演练;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五)行政事务部门负责或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六)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引商入柜合作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能够识别营业场所内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营业场所常见危险源见附件一),正确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是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营业场所应设立兼职安全员,协助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本班组的安全宣传教育、排查安全隐患和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报告事故和案件情况。

第十条 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规章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工作;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与其他社会单位或个人产权共有或租赁合用建筑物的营业场所,应按照产权归属或实际使用、管理范围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营业场所建设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设置营业场所应充分考虑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房屋应有当地住建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二)不宜设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的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三)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四)不应设置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

(五)营业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详见附件二)。营业场所未达到安全运营条件要求、未依法经政府相关主管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营业场所的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要求;内部装修不宜做吊顶装饰;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第十五条 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做到布局合理、人流顺畅。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第十六条 营业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一)营业台席内侧营业员工作场地。

(二)疏散走道。

(三)公共出入口处。

第十七条 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

第十八条 营业场所内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各类消防安全标志的样式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第一部分:标志》(gb13495.1-2015)的规定。

第十九条 营业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第二十条营业场所内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道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二十一条营业场所在建筑物一层的玻璃幕墙,应至少采用以下一种防护措施:

(一)使用防砸玻璃作幕墙。

(二)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网,栏杆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4mm,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250mm。

(三)安装卷帘窗,卷帘窗应加装防盗锁。

(四)玻璃幕墙内侧粘贴防爆膜,膜厚应不小于0.275mm。

第二十二条营业场所与外界地面、平台或走道高差5m以下的窗户应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栏或在窗户玻璃内侧粘贴防爆膜(已安装防砸玻璃的除外)。金属防护栏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 ×250mm;膜厚应不小于0.275mm。

第二十三条营业场所内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应覆盖营业场所的出入口、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手机终端等重要物品的库房等部位,入侵报警系统应有统一的报警信息响应及处置机制。

第二十四条营业场所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系统:

(一)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疏散走道、营业台席、自助服务区、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手机终端等重要物品的库房等部位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控制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出入口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二)视频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三)视频监控系统主机应放置在封闭的房间内,系统宜接入本单位安全监控中心(室)。

(四)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保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技术规范》(gb50348)和《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ga1081)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门厅、走道、室外坡道等经常有大量人员走动的区域,以及容易受潮湿、结露等影响的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的块材面层或水泥类整体面层。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 生产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承租及合作单位人员)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岗位安全职责;工作人员应掌握和具备以下安全知识和技能:

(一)了解本岗位工作流程和工作环境中的危险源,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熟悉与岗位有关的生产设备和仪器仪表的正确操作方法;熟悉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二)懂得预防火灾、触电等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能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和保护火灾现场,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报警。

(三)熟悉应急疏散流程和疏散路线,会组织引导人员有序疏散。

(四)熟练掌握防抢报警、监控设施及护卫器械的正确使用方法。

(五)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掌握触电、烧伤、烫伤、扭伤、出血、休克等常见急症的现场急救基本知识。

(六)其他应掌握的安全常识。

第二十七条 电脑终端等营销设备,交换机、服务器、光端机等网络设备及安防、消防设施应明确维护责任人,建立设备维护登记台帐,明确设备、设施故障报修流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应与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的受托方、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协议或约定内容应包含以下安全管理事项:

(一)管理区域及相应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工作职责,在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处罚。

(三)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及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应安装稳固,可能与人员接触的部位应避免锋利、尖锐的凸起或棱角。

第三十条 营业场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设置要求:

(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使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进行制作。

(二)设置在屋顶、墙面的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除考虑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其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与建筑物应连接可靠。

(四)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 营业场所开展促销和业务宣传活动,应根据场地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采取防止发生拥挤踩踏的措施。

第6篇 某移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预防、消除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风险,保障营业场所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场所是指各公司自建、购买或租赁房产,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自行设立或委托运营管理,面向公众开展营销服务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 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应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条件,有效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对直营店、委托经营店的安全管理。带店加盟店、授权代理店等渠道店面以及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和专业公司设立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履行对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的安全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服从中国移动相关部门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公司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营业场所安全生产责任。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计划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划配置营业场所的安全设施,确保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资金到位。

(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组织制订营业场所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开展营业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或配合行政事务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工程建设部门负责与营业场所相关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四)营业场所管理部门配合计划部门开展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的规划配置,确保安全设施的配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负责营业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制定营收款项、有价卡、手机终端等公司财物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与本专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对承租柜台及相关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负责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和安全应急演练;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五)行政事务部门负责或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六)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引商入柜合作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能够识别营业场所内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营业场所常见危险源见附件一),正确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是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营业场所应设立兼职安全员,协助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本班组的安全宣传教育、排查安全隐患和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报告事故和案件情况。

第十条 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规章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工作;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与其他社会单位或个人产权共有或租赁合用建筑物的营业场所,应按照产权归属或实际使用、管理范围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营业场所建设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设置营业场所应充分考虑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房屋应有当地住建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二)不宜设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2)规定的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三)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四)不应设置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

(五)营业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2)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详见附件二)。营业场所未达到安全运营条件要求、未依法经政府相关主管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营业场所的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要求;内部装修不宜做吊顶装饰;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第十五条 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做到布局合理、人流顺畅。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第十六条 营业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一)营业台席内侧营业员工作场地。

(二)疏散走道。

(三)公共出入口处。

第十七条 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

第十八条 营业场所内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各类消防安全标志的样式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第一部分:标志》(gb13495.1-2022)的规定。

第十九条 营业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第二十条营业场所内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道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二十一条营业场所在建筑物一层的玻璃幕墙,应至少采用以下一种防护措施:

(一)使用防砸玻璃作幕墙。

(二)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网,栏杆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4mm,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250mm。

(三)安装卷帘窗,卷帘窗应加装防盗锁。

(四)玻璃幕墙内侧粘贴防爆膜,膜厚应不小于0.275mm。

第二十二条营业场所与外界地面、平台或走道高差5m以下的窗户应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栏或在窗户玻璃内侧粘贴防爆膜(已安装防砸玻璃的除外)。金属防护栏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 ×250mm;膜厚应不小于0.275mm。

第二十三条营业场所内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应覆盖营业场所的出入口、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手机终端等重要物品的库房等部位,入侵报警系统应有统一的报警信息响应及处置机制。

第二十四条营业场所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系统:

(一)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疏散走道、营业台席、自助服务区、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手机终端等重要物品的库房等部位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控制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出入口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二)视频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三)视频监控系统主机应放置在封闭的房间内,系统宜接入本单位安全监控中心(室)。

(四)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保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技术规范》(gb50348)和《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ga1081)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门厅、走道、室外坡道等经常有大量人员走动的区域,以及容易受潮湿、结露等影响的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的块材面层或水泥类整体面层。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 生产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承租及合作单位人员)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岗位安全职责;工作人员应掌握和具备以下安全知识和技能:

(一)了解本岗位工作流程和工作环境中的危险源,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熟悉与岗位有关的生产设备和仪器仪表的正确操作方法;熟悉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二)懂得预防火灾、触电等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能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和保护火灾现场,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报警。

(三)熟悉应急疏散流程和疏散路线,会组织引导人员有序疏散。

(四)熟练掌握防抢报警、监控设施及护卫器械的正确使用方法。

(五)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掌握触电、烧伤、烫伤、扭伤、出血、休克等常见急症的现场急救基本知识。

(六)其他应掌握的安全常识。

第二十七条 电脑终端等营销设备,交换机、服务器、光端机等网络设备及安防、消防设施应明确维护责任人,建立设备维护登记台帐,明确设备、设施故障报修流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应与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的受托方、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协议或约定内容应包含以下安全管理事项:

(一)管理区域及相应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工作职责,在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处罚。

(三)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及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应安装稳固,可能与人员接触的部位应避免锋利、尖锐的凸起或棱角。

第三十条 营业场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设置要求:

(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使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进行制作。

(二)设置在屋顶、墙面的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除考虑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其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与建筑物应连接可靠。

(四)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 营业场所开展促销和业务宣传活动,应根据场地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采取防止发生拥挤踩踏的措施。

第二节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用、租用建筑内设置的营业场所,应在租用协议或委托维护协议中明确消防设施维护的主管单位及责任,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 涉及消防设施改造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批准。需要暂时停用设施时,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和监控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故障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第三十五条火灾报警探测器周围0.5m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和喷头不应有悬挂物,喷头不应被阻塞。

第三十六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按钮、防火卷帘控制按钮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第三十七条营业场所灭火器配置标准:

(一)1个防火计算单元(同一防火分区)内配置灭火器的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二)位于百货楼、超市、综合商场等建筑物内的营业场所,每40m2配置2具2kg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且每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2m。

(三)位于普通居民楼、商务楼、办公楼等建筑物内的营业场所,每30m2配置1具2kg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且每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5m。

第三十八条营业场所灭火器设置要求:

(一)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便于取用、不影响安全疏散的地点。

(二)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三)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的地点。

第三十九条设置营业台席、货柜等设施不得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动消防器材或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严禁用物品阻挡消火栓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四十条营业场所内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四十一条 营业场所内的空开口、贯穿孔口、建筑缝隙等,应按照《中国移动通信防火封堵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封堵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

第四十三条 营业场所内的办公家具、货柜、窗帘等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第四十四条 营业场所内严禁存放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第四十五条印刷品、纸箱等易燃物存放时,与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火源的距离应大于0.5m;生产设备的说明书、操作手册等易燃物不得放置在设备机柜内;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易燃物应及时清理。

第四十六条 营业场所内禁止吸烟,应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吸烟的警示标识。

第三节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营业场所的供配电线路应满足生产经营用电负荷要求,用电负荷不得超过设计标准。

第四十八条 营业场所配电线路的敷设要求:

(一)配电线路的电源线、母线槽应为阻燃型或耐火型,电源开关和电源插座应为阻燃型。固定敷设的供电线路宜选用铜芯线缆,不宜选用铝芯线缆。

(二)电源线应为整条线料,电源线中间不应有接头。

(三)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难燃材料的塑料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等防火保护措施。

(四)电源线不得穿越空调通风管道,严禁搭挂在消防管路上;单相或三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敷设在钢导管内。

第四十九条 配电箱(柜)的安装和使用要求:

(一)营业场所应按楼层设置配电箱(柜),配电箱(柜)应安装在干燥、易操作的场所,配电箱(柜)前应留有至少0.8m的安全操作距离。

(二)每个接线端子连接的电源线不得超过2条;电源线应排列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应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

(三)支路断路器出线处应标明负荷名称或用途,不得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单相分支回路进行保护。

(四)壁挂式配电箱必须有独立的零线排和接地排。

(五)配电箱(柜)内不得放置物品,施工余留物应及时清理,停用或废弃的电源线应及时拆除。

(六)配电箱(柜)和变压器应有“非专业人员禁止触碰”的提示标识。

第五十条 配电线路的连接和保护要求:

(一) 不得使用铜线、铝线等代替保护电器;不得用铜线、铝线等代替保险丝。

(二) 截面在10mm2以下电源线可与设备直接连接,连接线头弯曲方向应与螺栓、螺母的紧固方向一致,导线与螺母间应加装垫片;截面在10mm2以上的电源线与设备连接时应加装接线端子,接线端子与设备接触部分应平整、紧固。

第五十一条 营业场所安装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

第五十二条 营业场所照明灯具的安装要求:

(一)禁止使用卤钨灯、白炽灯、高压钠灯、荧光高压汞灯、高温射灯及零类灯具等易引起电气火灾的灯具。

(二)照明灯具供电应有独立的分支回路;所有照明线路均应有短路保护装置,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过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

(三)照明灯具的电源线应穿管敷设,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四)照明灯具各部件必须符合电压、电流等级要求。

(五)明装吸顶灯具采用木制底台时,应在灯具与底台中间铺垫不燃材料。附带镇流器的各式荧光吸顶灯,应在灯具与可燃材料之间加垫隔热材料,禁止直接安装在可燃吊顶上。

第五十三条 电源插座的使用要求:

(一)固定式电源插座应安装牢固,营业台席的电源插座宜设置在台席柜体下部靠近营业人员一侧的板面上;设置在地面的电源插座应采取防触电保护措施。

(二)用电设备的功率不得超过电源插座的额定功率。

(三)用电设备的电源线插头应保持清洁,使用时应紧密插接在电源插座的插孔内。

(四)电源插座、用电设备的电源线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五十四条 空调不得安装在ups设备、蓄电池、配电箱上方;空调冷媒管道应做好保温,避免凝露、滴水。

第五十五条 配电箱、电源开关箱下方严禁存放易燃物,电器设备箱(柜)内严禁存放物品。

第五十六条 营业场所应设置电源总开关。每日营业结束,应有专人负责切断非必要电源。

第五十七条 电气线路、设备应明确维护责任人,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节 施工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 工程施工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交底,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

第五十九条 各公司应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措施,通过监理单位或专门随工人员,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发现违章操作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管理部门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

第六十条 营业场所动火施工管理要求:

(一)在营业场所进行明火和电气焊作业,须经行政事务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作业现场应设监护人,在清除作业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禁止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施工。

(四)对不符合动火作业条件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现场随工人员和营业场所工作人员有权及时制止其施工。

第六十一条 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根据施工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及时公示重大危险源的地点和部位。

第六十二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应对营业场所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抽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隐患,应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并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

第五章 治安防范管理

第六十三条 安全防范系统和产品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和监控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故障工作。安全防范系统和产品应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企业进行维护保养。

第六十四条 营业场所供客户进出的出入口应安装卷帘门或防盗安全门,卷帘门的门体上应加装防盗锁;其它与外界相通或通往办公区域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无人出入时,安全门应关闭。

第六十五条 设置在城区(含县城)且受理现金业务的营业场所,应设置专职保安员。专职保安员应依法履行安全防范职责,维护营业场所的正常秩序,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专职保安员应配备橡胶棒等防卫器材。营业场所设置在多个楼层时,每个楼层至少应设置一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十六条 涉及现金交易的营业台席,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紧急报警按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位置。具备条件的,报警系统应与公安“110”或其它报警响应中心联网。

(二)应配备投币式保险柜。壹佰元面值现金应及时放入投币式保险柜,不得存放在台席桌面或抽屉内;投币式保险柜的密码和钥匙应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三)应配备身份证检测仪,用于识别身份证件的真伪。

(四)应配备验钞机,用于识别伪钞。

第六十七条 营业款项、有价卡、手机终端等物品的保管要求:

(一)上述物品应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的密码和钥匙应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二)保险柜不得放置在营业大厅的明显位置,应放置在后台办公区或库房中。

(三)放置保险柜的房间(库房)应封闭,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房间内、外窗均应安装金属防护栏,金属防护栏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 ×250mm。

(四)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存放保险柜的房间(库房),人员及物资出入应做好登记。

(五)上述物品应定期盘库,确保物资账实相符。

第六十八条 营业场所收取自助缴费机内的现金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操作。

第六十九条 银行提供上门解款服务的地区,应商请银行上门解款;不具备银行上门解款条件的,可选择保安服务单位或银行专用的押款车押运解款。

第七十条 银行提供上门解款服务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服务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二)不得在营业大厅内交接营业款项,应在视频监控系统覆盖的后台办公场所或与营业大厅隔离的房间内交接。

(三)应核对上门解款人员的身份,履行双方交接手续,及时确认款项是否全数存入指定账户。

第七十一条 自行到银行营业网点送存营业款项,应做好以下防范工作:

(一)送存前应对营业款项进行清点和封装。

(二)不得少于两人护送;营业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指派机动车,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护送。

(三)应定期变换送存时间、路线,采取减少单次送存金额和增加送存次数等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款项安全。

第七十二条营业场所应落实本单位有关资金管理的财务制度及风险防范制度,落实有关财经纪律及财务风险控制的要求。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七十三条 营业场所应制定火灾、人身伤害等生产安全事故,抢劫、盗窃、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应首先疏散人员、抢救伤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开展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第七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的现场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一)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员工10人以上的,应成立疏散引导组、处置行动组和通讯联络组,并进行培训和演练;员工10人以下的,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必须做到“三会”,即会引导人员疏散、会处理紧急情况、会报警。

(二)事故、事件和灾害的预警

明确事故、事件、灾害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的发布程序。

(三)信息报告

确定现场报警方式,确定与相关部门的通讯和联络方式,明确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明确应急反应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

(四)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的类别、特点和危险性,明确操作措施、现场处置、事故(事件、灾害)控制、人员救护、现场恢复等措施。

(五)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明确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与装备数量、管理和维护、正确使用等。

第七十六条 营业场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安全危机事件,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件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七条 各公司应定期组织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演练,增强危机事件的抢险救援和处理危机事件的能力,每年演练不应少于两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综合部。

第7篇 移动式空压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 空压机使用必须设有专责人,且必须使用经检验合格的设备。

2. 电源接线应严格执行临时电源引接规定,电源线使用多股铜芯橡皮护套电缆或护套软线(单相设备采用三芯电缆,三相设备采用四芯电缆),保证电源线完好无破损,同时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

3. 使用前要检查各部位螺栓无松动,机械防护装置完好,保护接地(零)线连接正确、牢固。

4. 启动前检查各气管接口牢固,以免带压伤人。

5. 启动时打开空气出口开关,严禁带负荷启动。

6. 接线后试转,确定转动方向正确。

7. 运行中严禁触摸空压机缸体及铜管部分,防止高温烫伤。

8. 不准随意调整安全阀,防止气筒超压。

9. 每周至少拉动释气环一次,以检验安全阀是否正常。

10. 空压机要使用专用机油,并要定期检查油位不低于油面镜中心线。

11. 空压机缸体、安全阀、气压表和电气部分缘缘电阻要定期进行检验,严禁超期使用。

12. 间断工作或停用时必须拉开其动力电源。

第8篇 安全管理(移动出行项目组)工作职责与职位要求

职位描述:

职责描述:

1、 组织和协助制定或修订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流程,并监督检查制度和流程的贯彻执行

2、 制定并执行安全教育体系方案,组织并开展安全生产文化活动,提升部门全员安全意识

3、 具有安全洞察能力,结合公司安全数据,组织并开展各类安全检查,监督部门整体安全运行状况,对检查发现的风险或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并进行整改;

4、 组织并开展应急演练

5、 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复盘

6、 通过安全管理为业务发展提供前瞻建议

职位要求:

1、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有职场安全管理或职场安全合规工作经验者优先;

2、熟悉职场类安全风险(信息安全、员工人身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政府工作流程及相关政策;

3、有较强的体系落地能力,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

4、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自驱动的工作责任感,能够承受较大工作压力

第9篇 移动式近海钻井平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若干准则

1 公司责任

1.1申请doc的平台公司,无论承包形式如何(总包或分包),必须对所管理平台的安全和防污染负全责。

1.2申请doc的平台公司必须对所管理钻井平台独立负责,不得将ism规则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给合同承包方或第三方,亦不得将合同承包方或第三方纳入本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1.3 钻井平台经理(或高级队长)是平台上的最高领导,对安全和防污染全权负责,ism规则中对船长的责任与权限要求均对其适用。

2 船岸人员管理

2.1 钻井平台的船长、驾驶员和轮机员须经海事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培训,并持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适任证书;经理(或高级队长)和其它工作人员需经海事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培训,并持有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在2002年2月1日前可持有“四小证”)或海洋石油作业行业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五小证”;任何人员只要在海上平台滞留1天以上均应经过安全救生知识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特殊工种:电工、电气焊工、吊车司机、司索工、厨师、无线电电子操作员等,均应取得国家主管机关颁发的相应证书,其中无线电电子操作员应取得海事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书。

2.2 钻井平台配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执行。

2.3 岸上管理人员中涉及安全和防污染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一定资质并持有本行业颁发的资格证书。

3 船岸人员培训

3.1 专项安全培训主要包括经理安全培训、安全环保人员培训、平台经理监督培训以及架工以上人员的井控培训、防h s培训、油气消防培训、稳性与压载技术培训等。其中井控培训、防h s培训和油气消防培训应由海洋石油作业行业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完成并颁发证书。

3.2 公司应确保平台人员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除了imo颁布的《海上移动式平台构造与设备规则》、solas公约及其修正案、marpol公约及其附则、1995年修正的stcw公约等法规性文件外,还应按海洋石油作业行业安全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执行。截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文件有:《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作业许可办法》、《海洋石油井喷控制要求》、《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海洋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物质安全管理规则》、《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电气安全管理规则》、《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经理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海洋石油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编制要求》、《海洋石油作业租用直升机安全管理规

则》、《海洋石油作业事故检查和统计要求》、《海洋石油作业系固管理规则》、《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培训要求》、《海洋石油弃井作业管理规则》等。在审核中,审核员应审查公司的培训主管部门是否针对上述法规要求组织了培训,审查公司有关部门及平台的相关人员是否熟悉这些法规的有关要求。

4 设备维护与操作计划制定

4.1 对总包井,钻井公司负责设备的维护和电子操作员的配备管理,提供平台上的医生及所配药品和器械;对分包井,通常由作业者负责租用设备和操作维护人员,聘请医生并配备药品和器械。在审核中,审核员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4.2 钻井平台的操作主要包括:拖航作业、钻前准备、钻井、下套管、固井、定向钻井、钻开油气层、边采边钻、取芯、测井、测试、弃井、钻井作业事故处理与预防、试压作业、热工作业(包括气割、焊接、加热及明火作业)、进入限定空间、高处作业、放射性作业、爆炸性作业、油漆作业、化学危险品的使用与管理、电气作业、吊篮吊运人员作业、起重作业、船舶靠离平台作业、加油作业、清舱作业、滑油剂的使用等。在审核中,应审核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是否覆盖了上述平台的日常操作;是否制定了操作程序;操作程序中是否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资格要求;以及这些程序或规定是否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规则并符合海洋石油作业行业安全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的要求。

4.3 审核平台公司是否具有制定涉及平台安全和防污染的关键操作的方案和须知的程序,并将该工作分配给适任人员。

5 应急反应及布置

5.1 钻井平台的应急情况主要包括:井喷、h s作业、海冰、台风、油类作业、平台破损、平台失控的漂移、拔桩险情、压载险情、直升机事故、火灾、人员落水、伤病员的急救与治疗、放射性物质遗落及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地震、海啸、风暴潮及弃平台等。在审核中,应审核公司是否对上述应急情况进行了标识;对标识的应急情况是否制定了应急反应程序;所编制的安全应急计划是否考虑了作业海区的自然环境和勘探、开发及生产的不同作业阶段等。

5.2 审核公司及平台上是否建立了应急操练和演习制度。平台上常进行的演习包括:弃平台、救生(人员落水)、消防、防喷(井控)、防台风、防h s、溢油演习等。

5.3 平台在作业期间,每月应进行一次弃平台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每季度应进行一次救生演习;防喷演习应根据井的情况来决定演习时间和频率;防台风演习将根据平台的作业海区和季节的变化来选择演习时间;防h s演习根据所钻地层是否会有h s来决定。

5.4 审核公司是否组织了岸基与平台的联合演习,验证岸基应急组织机构、指挥系统与医疗机构的联系、通讯网站以及向主管部门、海事主管机关报告和救援程序的有效性。

6 不符合、事故及险情的报告与分析

6.1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海洋石油作业事故报告和统计要求》对海上发生作业事故、险情后的报告内容和时间要求、调查与分析、处理及改进措施都作了规定,在审核中应审查程序文件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6.2 审核中应查阅海洋石油作业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对公司所属平台的检查结果,对平台上存在的问题,公司主管部门是否组织了分析并予以解决。

6.3 审核中应查验部海事局和中国船级社有关平台证书及检验报告、记录;对平台存在的设备问题和缺陷,公司主管部门是否按期解决;是否定期组织安全例会对生产和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7 本规则所称移动式近海钻井平台系指具有自航能力的钻井平台。

8 本准则未尽事宜,参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若干准则》以及钻井行业有关规定处理。

第10篇 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管理标准

1.总则

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和有关规定,规范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具(以下简称工具)的安全规范使用和管理,加强工具的维护和管理以确保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购置工具应选购按照国家gb3883《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标准》设计、制造的标准产品,并有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1.3  使用人员需经专业安全技术教育,掌握工具的特性、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会触电急救法和心肺脑复苏法。

1.4  电动工具的种类

(1) 手持式电动工具种类:手枪电钻、手持电钻、冲击电钻、电锤、电磁座钻、电动扳手、电动磨光机、手提砂轮、角向砂轮机、电动磨头、电剪、电动往复钻、电动吹尘器、电吹风、电铬铁、研磨机等等。 (2)移动式电动工具种类:电焊机、滤油机、无齿锯、高压清洗机、台钻、砂轮机,大型往复锯、胀管机、电加热器、空压机、行灯变压器、行灯具、移动式碘钨类架、多功能电源接线盘或板等。

1.5 电动工具的管理

(1)电动工具的登记、编号、清册及送检和维护保管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电动工具使用单位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维护。

(2)电动工具的绝缘试验由电气车间高压班负责。

(3)电动工具的购置及日常使用、技术管理由生技科、相关车间负责。

(4)电动工具的安全使用、安全管理由安监科负责、相关车间负责。

(5)工具必须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无腐蚀气体的场所或工具箱内; 库房内禁止存放不合格品。

(6)各类工具的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使用车间(班组)应有备份文本,以便随时查阅。

(7) 电动用具所需内业

用具清册、专项检查维护表(记录);试验记录(含用具检验合格证);用具出厂合格证及说明书、借用记录;用具报废记录。

2.一般规定

2.1  按厂部要求,对工具统一编号,用具本体上应有的编号标识、高压班检验合格证(新的电动工具半年内应有厂家合格证)。

2.2 工具使用前,使用人员应认真阅读该工具使用说明书,详细了解工具的性能、安全注意事项,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2.3  工具使用前,应按照本规定5.2条的检查项目,认真检查工具完好无损后方可使用。

2.4  一般作业场所应尽量使用手持式ⅱ类工具,而不使用ⅰ类工具。

在地下室、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架构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手持式ⅲ类工具或装有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30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ⅱ类工具。

在金属容器、锅炉、电除尘器、管道及其它设备内等作业场所应使用手持式ⅲ类工具,尽可能不使用ⅱ类工具。如使用ⅱ类工具应装设漏电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并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

2.5 工具必须接在有漏电保护器的电源盘(板)上,应按规定选择漏电保护器动作漏电电流和动作时间,不得超标准选用。要求“一具一器”不得“两具一器”。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

2.6 工具本身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调换。电源离工具操作点较远而电源线长度不够时,应采用接线板进行联接。工具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做保护接地线,不得用做电源线。

2.7 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插头、插座内的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只能单独联接保护接地。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联接起来(即不允许零、地混接)。

2.8 电源线必须使用带有绝缘橡胶护套软线,即三芯(单相)或四芯(三相)多股铜芯橡胶软电缆,花线不准使用。有油场所必须使用具有耐油塑料护套和内塑料绝缘的导线。护套线损坏禁止使用、导线两端连接要牢固,中间不许有接头。使用中不准砸、轧、压、挤。

2.9 工具外壳保护接地要求:

(1) 手持式ⅱ类、ⅲ类工具外壳不需要接地。

(2) 手持式ⅰ类工具和移动式工具在使用时,采用外壳直接接地网,实现保护接地。

基建工地低压电源为三相四线制,用保护零线作电动工具的保护接地,保护零线从变压器低压侧中心点引出,且应多点接地。

特殊场合无保护接地网和保护接地线的,可以用临时接地棒做为接地保护,接地棒砸入地下深度应大于0.6米,接地电阻小于4ω。

(3) 单相工具应使用三相插头、插座,其中接地极必须接保护接地线。

2.10 ⅲ类工具由电磁耦合变压器供给安全电压(36v及以下),严禁用自耦变压器供给安全电压。

2.11工作人员应穿长袖棉布工作服,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工作间歇或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检查工作现场无火险后方可离开。

3.工具的使用

本规定只对常用工具提出使用基本要求,各车间可按本文原则自行制定使用细则。

3.1手电钻的使用

3.1.1使用前应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检查项目认真检查,确认手电钻完好无损,电源装有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同时根据钻孔孔径选用相应规格的电钻。

3.1.2使用前必须紧固钻头,要求工作现场干燥,并移开易燃易爆物品。

3.1.3工作地点的空气湿度较大或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时,不准使用电钻。

3.1.4被钻工件应固定牢固,以防工件移动伤人。

3.1.5电钻正式使用前,应使电钻空载旋转,检查运转是否正常。电钻转动时,严禁用手触摸轧头和钻头。

3.1.6钻孔时不宜用力过猛,防止电钻过载,转速明显降低时应减少压力。严禁用手清除切屑。

3.1.7更换钻头时应切断电源。钻头规格应符合手电钻使用规范。

3.1.8用完电钻应及时切断电源。

3.2砂轮切割机和角向磨光机的使用

3.2.1使用前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检查项目,认真检查本体及电源线完好无损,防护罩完好并安装牢固。

3.2.2应在干燥、无易燃易爆物品、气体的地方工作。

3.2.3使用前应检查所用电源是否已装有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并试验动作良好。手柄开关完好,外壳应有可靠保护接地。

3.2.4砂轮片应选用合格产品,安装前应检查砂片无裂纹、无损伤、安装牢固。

3.2.5使用人员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带线手套及护目镜。使用人员应站在砂轮片侧面,砂轮片应缓慢地靠近工件,不准用力过猛或偏磨,火星飞出不准对人员。

3.2.6更换砂轮片应断开电源,检查新砂轮片完好无损再予安装,并紧固好砂轮片的固定螺栓,装配后试验无误方可投入使用。

3.2.7使用完毕应及时切断电源。

3.3电砂轮的使用

3.3.1电砂轮应在干燥、无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使用,工作地点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时不准使用。外壳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3.3.2砂轮使用前应检查防护罩安装牢固,砂轮片无裂纹、无损伤,如有裂纹、损伤严禁使用。所使用的电源应装有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并试验保护器应完好。

3.3.3使用人员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带线手套及护目镜,并站在砂轮的侧面工作。

3.3.4砂轮片的方向不得正对其它设备和行人通道。

3.3.5更换砂轮片时要选用砂轮片允许的工作转速,并与电砂轮机的转速相符。

3.3.6安装砂轮时,砂轮与两侧板之间应加柔软垫片,并用柔劲紧固螺帽。

3.3.7不得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不得在砂轮的侧面打磨工件,不得使用砂轮打磨软金属、非金属及大工件。

3.3.8砂轮机使用完毕应及时切断电源。

3.4潜水泵的使用

3.4.1潜水泵使用前应用500v摇表摇测绝缘电阻,阻值不应小于0.5mω。并用手可以盘动水轮。

3.4.2潜水泵本身的电源线应使用有绝缘护套无损的电缆线,不许有接头,导线进线口要密封。

3.4.3潜水泵的外壳一定要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所使用的电源装有动作漏电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

3.4.4移动和维护潜水泵一定要断开电源,挂警告牌。严禁提拉导线。

3.4.5潜水泵必须没入水中,方可开启。运行中注意监视,严禁缺水运行。

3.5电焊机、变阻器管理、使用

3.5.1总则

(1)电焊机、变阻器的日常管理由使用车间、班组及其指定的专责工负责。

(2)电焊机、变阻器日常出现的机械缺陷由使用单位电焊工自行处理,电气缺陷和绝缘测试工作由使用单位联系电气车间处理(有电气检修班组的车间电气缺陷自行解决)。

(3)因使用维护不当造成交直流焊接设备不好用,影响机组主辅设备检修、投运、备用时,按厂可靠性管理制度考核。

3.5.2电焊机、变阻器的安全使用规定

(1)从事焊接、切割的人员工作前应进行一次职业性身体检查,以后每年复查一次。凡患有严重的呼吸系统器质性疾病和明显的肝、肾疾病的人员不宜参加该项工作。

(2)焊接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时应穿绝缘鞋,专用工作服,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脚面应有鞋罩,戴合格的焊接手套,使用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

(3)电焊机的工作环境应与焊机技术说明书的规定相符。电焊机应保持清洁,应平稳地安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不准靠近高热以及易燃易爆危险的场所;室外使用的电焊机必须有防雨雪的防护措施。

(4)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焊机时,工作地点与易燃易爆物品最小水平距离为5米以上。在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及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并必须备有消防器材。

(5)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焊接或切割作业,但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露天焊切时,必须搭设档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5)电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电源开关在使用或停用时应使用专用标识牌),当电焊机超负荷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严禁多台电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6)在电焊机电源开关合闸前,应检查电焊机外壳是否已接地,导线绝缘是否良好,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设备和工具。

(7)电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不宜超过2米,二次线使用软橡胶专用电缆,长度至少5米,一般不宜超过30米,尽可能使用整根二次线。若二次线有接头时不允许超过三个,接头应接好并做好绝缘处理。

(8)电焊机不允许超负荷使用,其运行温升,不应超过电焊机规定的温升限值。

(9)电焊设备外壳应的良好的保护接地(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不得多台设备串联接地。电焊机的高低压接线端应有屏蔽罩。

(10)禁止利用氧气、乙炔、氢气、油管道等易燃易爆管道作为电焊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极和二次导线,防止产生火花而引起爆炸。禁止利用管道、暖气设施或其它金属构件,搭接起来做电焊机二次导线。

(11)变阻器在使用前应检查各部分螺丝应紧固,然后方可投入使用。变阻器镍丝老化后应及时更换、变阻器镍丝不得与外壳接触。

(12)临时离开工作现场或停止使用时,必须切断电焊机一次电源,确信无火险后方可离去。

3.5.2电焊机、变阻器、直流焊网箱的检验要求

(1)长期停用(3个月以上)或检修后的电焊机、变阻器、直流焊网箱在第一次送电前,必须检查电气接线是否正确可靠,并用500v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应不低于1mω;

(2)电焊机、变阻器、直流焊网箱每年应根据设备状态进行维修。每年进行1次绝缘电阻测量;

(3)每月由使用单位对电焊机、变阻器、直流焊网箱进行外观、各配件、电缆完好等检查(参照本规定5.2条的检查项目)。

4.工具的维护

5.1 工具应有专(兼)职人员进行检查、维护、管理。工具在借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规定项目检查,不合格的工具严禁借出,收回时发现有损坏的工具应立即修复。

5.2 工具检查至少包括以下项目:

(1)外壳、手柄无裂纹和破损。

(2)保护接地线联接应正确、牢固、可靠。

(3)电源线、插头应完好无损。

(4)电源开关动作正常、灵活、无缺陷破裂。

(5)防护罩(装置)应完好,安装牢固。

(6)工具转动部分应灵活、轻快、无阻滞现象。

(7)电气保护装置应完好。

(8)工具严重脏污应进行清扫擦拭。

(9)每年至少应试验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10)检查换向器应完好,如有严重磨损且有严重环火不得使用。

表1

测量部位绝缘电阻(mω)
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
ⅰ类ⅱ类ⅲ类
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2710.5

注:有规定者按规定测量,无规定者用500v兆欧表测量。

5.3 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具要进行常规项目检查,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绝缘电阻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检修和干燥处理,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4 工具本身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损、老化、保护接地线脱落、插头开裂等损伤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准使用,并在工具本体上有禁用标识。

5.5 工具的维护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同时应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5.6 工具的使用人员和维修人员,都不得任意改变工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使用与原规格不符合的零部件。

5.7 在检修工具时不得任意拆除和漏装绝缘衬垫,套管等。工具的电源线、插头不得任意调换,如需调换时,应有专业人员办理。

5.8 工具的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进行下列测量和验收。

(1)绝缘电阻测量不小于表1规定

(2)绝缘电压试验按表2

表2

测量部位绝缘电阻mω
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
ⅰ类ⅱ类ⅲ类
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仅有基本绝缘零件隔离1000v250v1000v
由加强绝缘与带电零件隔离2500v

注:用摇表检测1分钟不出现绝缘击穿或闪络则认为合格。

5.9 工具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仍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时,必须报废,并在工具本体上有禁用标识。

第11篇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安全管理措施

一、安全技术管理

(一)建筑施工现场使用悬挑式卸料平台。严禁不搭设卸料平台而直接将物料放在脚手架上吊装,严禁将钢管作为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支撑系统,严禁搭设简易悬挑式卸料平台与脚手架相连接。

(二)悬挑式卸料平台在搭设(安装)之前,应由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方案应对卸料平台的结构稳定性进行计算,对悬挑卸料平台悬挑梁与建筑物的结构连接、卸料平台钢丝绳与结构的连接等关键部位绘制施工节点大样详图。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与审查,经审核合格并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方准实施。土建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节点大样图的要求做好预埋和预留工作。

二、搭设(安装)安全管理

(一)卸料平台在搭设(安装)之前,搭设方案的编制者必须参加对搭设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履行好交接底签字手续。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的专业架子工。

(二)卸料平台搭设(安装)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搭设。搭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监护,监理公司派人员到现场旁站监督,发现违章操作和事故隐患及时给予制止和纠正。

(三)卸料平台搭设(安装)完毕,必须经施工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签署意见,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在检查验收中如发现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规定的,应立即落实整改。对检查验收的结果及整改情况,应按实记录,并由验收人员签名留档保存。

(四)卸料平台悬挑结构的安装、斜拉钢丝绳的固定及预埋件的施工验收应单独进行,悬挑结构预埋件的验收应作为隐蔽工程进行验收,验收表和验收单要作为安全资料经监理单位确认归档。

(五)卸料平台验收合格后,应在架体醒目处悬挂验收合格牌和限载标志牌。

三、使用管理

(一)卸料平台投入使用后,现场相关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要定期组织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登记、存档。

(二)卸料平台使用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破坏连墙件、立杆、防护栏杆、钢丝绳等杆件和设施。

(三)严禁超载,吊运物料时,禁止长料夹短料,对穿入钢管一端的顶托必须拔出,单独装入吊篮内吊运。

(四)工人在平台上作业中,应注意自我安全保护和他人的安全,避免发生碰撞、闪失和落物。严禁在平台上戏闹和坐在栏杆上等不安全处休息。

(五)每班工人上平台作业时,应先行检查有无影响安全作业的问题存在,在排除和解决后方许开始作业。在作业中发现有不安全的情况和迹象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检查,解决以后才能恢复正常作业。

(六)平台上作业时应注意随时清理落到平台上的材料,不得超载堆放物料,不得让物料在平台上放置停留超过2小时。

四、监督管理

各标段负责人、安全员、相关班组长要对施工现场的卸料平台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卸料平台未按方案搭设(安装)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项目部将卸料平台的搭设(安装)专项整治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的重点,对不按规定搭设和使用卸料平台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并给予处罚。

第12篇 移动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移动电气设备的选购、管理、使用、检查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移动电气设备管理。

2.引用标准

<<工厂常用电气手册第二版>>

3.定义

除固定安装使用外的各类设备:风扇、潜水泵、等设备均称移动电气设备。

4.移动电气设备使用要求

4.1)移动电器设备,由各使用部门负责日常保养检查,外表保持完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

4.2)引线必须采用三芯或四芯橡皮线,长度不得超过6公尺,中间不准有接头。电源线必须采用截面足够的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胶(或塑料)护套软电缆。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此芯线严禁同时用来通过工作电流。严禁利用其它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严禁使用绝缘破坏的电缆或几根单芯导线并用。

4.3)使用时安放稳妥,在移动前,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转动后,方可进行。

4.4)非防爆移动电气设备,不准使用在易燃易爆作业区。临时抢检修,必须办理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5)在停用半年以上或受潮等时,必须经装备室电工检查,确认完好,才能使用。

4.6)设备运转时,严禁做清洁工作或乱模乱动。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拨掉电源插头。

4.7)凡遇电线断裂、插头、座损坏,必须及时报修装备室调换。

在末调换之前,应停止使用,防止触电伤人。

4.8)移动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 并具有出厂合格和技术文件。

4.9)移动电气设备上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 铭牌上的技术数据应齐全清晰,其安全防护罩壳、限位、保护、联锁应齐备可靠。手持握柄和操作手把尽量采用绝缘材料。

5职责

5.1装备室负责移动编制电气设备台账

5.2移动电气设备应按要求周期及质量标准进行定期检验。并贴合格证

5.3装备室负责移动电气设备的收货、报检、入帐、发货、退货、储存、防护工作。

5.4各移动电气设备使用工段需配合装备室管理工作。

5.5采购室和装备室共同负责移动电气设备报废工作。

6移动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6.1 移动电气设备入库后,需按不同类别、性能、特点和用途分类分区码放,做到'二齐、三清、四号定位'。

a) 二齐:物资摆放整齐、库容干净整齐。

b) 三清:材料清、数量清、规格标识清。

c) 四号定位: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

6.2 装备室对常用或每日有变动的物资要随时盘点,若发现误差须及时找出原因并更正

6.3 库存信息及时呈报。须对数量、文字、表格仔细核对,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4无论是新购入、退货、领后收回,均应由装备室检验后方准物品入库

6.5 装备室凭领料人的领料单如实领发,若领料单上领料人未签字、字据不清或被涂改的,装备室有权拒绝发放物资。

6.6 装备室根据进货时间必须遵守'先进先出'的仓库管理制度原则。

6.7 领料人员所需物资无库存,装备室应及时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按要求填写请购单,经厂部管理层批准后交采购人员及时采购。

6.8 任何人不办理领料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库内拿走物资,不得在货架或货位中乱翻乱动,装备室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行为。

6.9 以旧换新的移动电气设备一律交旧领新。

7领料单

第13篇 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吊装伤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避免企业的财产损失,根据《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移动式起重机是指移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吨的起重机。

第三条 公司对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a类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隔离执行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职责要求执行。

第六条 吊装作业指挥人员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七条 司索工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测算货物重量与起重机额定起重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重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司机

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三章  技术安全措施

第九条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及吊装方式分为普通吊装和关键性吊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凡属关键性吊装作业的,应参见附件1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

(一)货物载荷超过额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四)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五)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

(六)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吊装作业。

(七)吊装物越过有人的建筑物、运行的设备或装置的。

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检查

(一)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1. 新购置的。

2. 大修、改造后。

3. 移动到另一个现场。

4. 连续使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

5. 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

6. 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

7. 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

8. 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二)经常性检查

起重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有安全装置被损坏或失效(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三)定期性检查

起重机拥有单位应对起重机进行定期性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除此之外,移动式起重机还应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验。从设备启用到报废,定期检查均应保留检查记录。

(四)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1. 对闲置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照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2. 对闲置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3. 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的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起重机械检查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

第十一条 维护和修理

(一)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移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二)每一台移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

(三)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四)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五)起重机的修理应由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2. 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3. 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六)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1. 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地面,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上,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2. 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3. 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4. 维护时,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子、绳鼓和滑轮组。

5. 在穿钢丝绳时应使用木棒或铁棍。

6. 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7. 凡2米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8. 其他。

(七)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配置有金属标牌。标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拥有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起重机、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等。

2. 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3. 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4. 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应存档。

第十二条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司机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三条 在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

第十四条 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第十五条 关键性吊装作业,生产单位必须指派专人到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普通吊装作业可采取区域巡监的形式,对吊装作业现场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司机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持续作业一般不超过2小时,如需,则应中途休息或配备双司机轮流作业。

第十七条 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一)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

(二)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三)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

(四)起重机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

(五)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

(六)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

(七)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

(八)所有主臂副臂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九)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十)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钓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十一)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第十八条 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较复杂的吊装作业还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hse作业计划书)。

(二)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

(三)指挥信号明确并符合规定。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四)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空间或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五)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必要时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

(六)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司机应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是否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七)起重机司机应与指挥人员保持可靠的沟通,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

1. 视觉联系。

2. 有线对讲装置。

3. 双向对讲机。

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

(八)密切注意货物摆动、提升、下降对起重机稳定性的影响。

(九)严禁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严禁斜拉斜吊。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十)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十一)起重机吊钩的防脱钩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

(十二)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十三)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1. 货物处于悬吊状态。

2. 操作手柄未复位。

3. 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

4. 起重机未熄火关闭。

5. 门锁未锁好。

(十四)在起重机运行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起重机上。

(十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十六)严禁在使用钢绳悬吊的载荷上进行焊接;严禁使用钢丝绳、吊带吊装气瓶。

第十九条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一)指挥信号不明、错误或乱指挥不吊。

(二)重量不明,埋入地下或超负荷不吊。

(三)工件捆绑不牢、棱角未包未垫、捆绑方法错误和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或焊接时不吊。

(四)吊索具不合格或报废时不吊。

(五)吊物上有人,用人作配重或吊物上有散浮件时不吊。

(六)光线不良,照明不良不吊。

(七)歪接斜吊(大于5%)不吊。

(八)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九)起重机电铃、吊钩限位器缺陷时不吊。

(十)制动器等部件不可靠时不吊。

第二十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二)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三)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西南司质〔2009〕92号)同时废止。

第14篇 移动式液压升降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 使用前准备:为了确保使用安全,并使移动式液压升降台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使用前应先进行外观性能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1、电源线是否完好。

1.2、各按钮是否有效。

1.3、输油管有否漏油现象。

1.4、臂架上各交叉点螺母是否紧固。

2、 移动式液压升降台操作步骤:

2.1、在工作确定后,必须固定好支腿,支撑升降台工作平台,以免升降台突然下降造成人员伤亡。

2.2、接通电源并打开电源,待指示灯亮后试车一次,方可进行工作。

3、 移动式液压升降台操作须知:

3.1、 按规定载荷工作,严禁超载使用。

3.2、 进入工作状态时安全护栏门应完好、关闭。

3.3、 移动式液压升降台工作时,严禁在工作平台上人为摇晃。

3.4、 严禁在移动式液压升降台上进行带电作业。

3.5、 严禁在移动式液压升降台工作时头或手伸入臂架中间。

3.6、 不得任意调整溢流阀,在突然失电卸压放溢流阀时,头不能伸入臂下。

3.7、 发现移动式液压升降台工作压力过高或声音异常时,应立即停机检查,严禁使用,以免移动式液压升降台受严重破坏或造成人员伤害。

第15篇 移动式液压升降台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1、 使用前准备:为了确保使用安全,并使移动式液压升降台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使用前应先进行外观性能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1、电源线是否完好。

1.2、各按钮是否有效。

1.3、输油管有否漏油现象。

1.4、臂架上各交叉点螺母是否紧固。

2、 移动式液压升降台操作步骤:

2.1、在工作确定后,必须固定好支腿,支撑升降台工作平台,以免升降台突然下降造成人员伤亡。

2.2、接通电源并打开电源,待指示灯亮后试车一次,方可进行工作。

3、 移动式液压升降台操作须知:

3.1、 按规定载荷工作,严禁超载使用。

3.2、 进入工作状态时安全护栏门应完好、关闭。

3.3、 移动式液压升降台工作时,严禁在工作平台上人为摇晃。

3.4、 严禁在移动式液压升降台上进行带电作业。

3.5、 严禁在移动式液压升降台工作时头或手伸入臂架中间。

3.6、 不得任意调整溢流阀,在突然失电卸压放溢流阀时,头不能伸入臂下。

3.7、 发现移动式液压升降台工作压力过高或声音异常时,应立即停机检查,严禁使用,以免移动式液压升降台受严重破坏或造成人员伤害。

移动安全管理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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