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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安全管理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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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安全管理

第1篇 焊接、切割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规范焊接与切割作业设备的本质安全要求与人员的安全行为,防止燃爆、灼伤、触电等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从事焊接与切割作业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 安全环境管理部负责修造船舶、水工与钢结构等工程中焊接与切割安全设施、作业过程的监控与管理。

3.2 安全环境管理部组织焊接与切割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取证。

3.3 生产保障部负责焊接与切割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3.4 焊接与切割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审定由安全环境管理部负责,具体发放方法与实施过程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4工作程序

4.1 气焊与切割设备及操作安全

4.1.1 氧气瓶与乙炔(丙烷)瓶的安全

4.1.1.1 氧气的管道,应涂上国家规定的淡蓝色,乙炔为中黄色。

4.1.1.2 氧气瓶、乙炔瓶、丙烷气瓶应有防震圈、瓶帽,所有气瓶不准曝晒,不允许上船。

4.1.1.3 距氧气瓶、乙炔气瓶和丙烷气瓶10m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标志;氧气瓶与乙炔瓶(丙烷气瓶)间距不得小于5m。

4.1.1.4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吹工作服、乙炔管道,或用作试压和气动工具的气源。

4.1.1.5 禁止用氧气对局部焊接部位通风换气或用乙炔气火焰局部照明。

4.1.1.6 乙炔瓶搬运、装卸、使用时应竖直放稳,不准横躺卧放,不得遭受剧烈振动或撞击,乙炔瓶存放地点的环境温度不准超过40℃。

4.1.1.7 氧气、乙炔气瓶,不应用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不小于98-196kpa(1-2kgf/cm2)表压的余气。

4.1.1.8 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热水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棍棒敲打解冻。

4.1.1.9 严禁让粘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等接触氧气瓶以及氧气管道阀件。

4.1.1.10 禁止在氧气瓶、乙炔瓶或集中供气的汇流排等导管的减压器上挂放任何物件,如焊炬、电焊钳、胶管、电焊电缆等。

4.1.1.11 气瓶着火时应用co2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灭火。

4.1.2 减压器的安全使用

4.1.2.1 氧气、氢气、乙炔气等设备的减压器,必须选用符合气体特性的专用减压器,禁止在焊接、切割设备上,使用未经检查合格的减压器。

4.1.2.2 各种气体专用的减压器,禁止相互替用。减压器在专用气瓶上应安装牢固。

4.1.2.3 同时使用两种不同气体进行焊接时,不同气瓶减压器的出口端都应各自装有单向阀,防止相互倒灌。

4.1.2.4 禁止用棉、麻绳或一般橡胶等易燃物料作为氧气、乙炔减压器的密封垫圈。

4.1.2.5 溶解乙炔气瓶、液体二氧化碳等用的减压器必须保证减压器位于瓶体最高部位,防止瓶内液体流出。

4.1.2.6 减压器卸压的顺序是:先关闭高压气瓶的瓶阀,然后放出减压器的全部余气,放松压力调节杆使表针降到零位。

4.1.2.7 氧、乙炔(丙烷)胶管装好后,一手将胶管弯曲捏紧,一手将减压器顶针螺丝缓缓地顶进去,看低压表升高后是否正常,有无泄漏,氧气低压表的调试压力不超过1mpa。乙炔低压表使用压力不超过0.15mpa,在无异常情况下方可使用。

4.1.2.8 减压器使用时如发现压力表指针频繁摆动,表盘指针迟滞不动或有误差,低压表直通或被油污染、损坏、漏气等情况,则立即停止使用,由质量管理部负责修理,禁止焊工自行调整。

4.1.3 氧气、乙炔(丙烷)胶管安全要求

4.1.3.1 氧、乙炔胶管必须选用能满足各自不同压力要求的胶管,不得混用或替用。

4.1.3.2 焊接与切割中使用的氧气胶管为蓝色,所有燃气胶管为红色。

4.1.3.3 氧气、乙炔气胶管与回火防止器、汇流排等导管连接时,管径必须互相吻合,并用管卡严密固定。

4.1.3.4 乙炔(丙烷)胶管管段的连接,应使用含铜70%以下的铜管、低合金钢管或不锈钢管。

4.1.3.5 焊接、切割工作前,应吹净胶管内残存的气体,检查胶管有无磨损、扎伤、刺孔、老化、裂纹等情况,如有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4.1.3.6 禁止使用回火烧损的胶管。

4.1.4 焊炬和割炬的安全要求

4.1.4.1 焊工在使用焊割炬前应检查焊割炬的气路是否通畅,射吸能力、气密性等技术性能,并作定期检查维护。

4.1.4.2 焊割炬要内孔光滑,气路畅通,阀门和各部件连接严密,调节灵敏,使用型号与焊割工艺性能相匹配。

4.1.4.3 焊炬发生回火时,先关闭乙炔气阀,再迅速关闭氧气阀;割炬回火时先关闭氧气预热阀后,再迅速关闭乙炔气阀。

4.1.4.4 禁止在使用中把焊割炬的嘴头与平面磨擦来消除嘴头堵塞物,应用相适应的通针消除嘴头堵塞物。

4.1.4.5 由于回火引起氧、乙炔胶管燃烧时,如来不及关闭气瓶和管路阀门时,可将离着火点较远处的胶管弯曲以切断气源。

4.1.4.6 焊割炬零件烧损、磨损后,要用符合标准的合格零件更换。焊割时不得将胶管放在人体双腿内侧或绕在瓶上。

4.1.4.7 设置在切割机上的电气开关应与切割机上的割炬气阀门隔离,以防电火花引爆。

4.1.4.8 多头切割机开关箱不得封闭,应半敞开式,使空气自然流通,且电气开关箱与气阀控制箱相互隔离。

4.1.4.9 大功率多头切割机应采用磨擦点火器或用其他长柄点火器点火,不得使用一般火柴点火。

4.2 电焊设备的操作安全

4.2.1 电焊机的基本安全要求

4.2.1.1直流电焊机空载电压高于90v,交流电焊机空载电压高于80 v时,电焊机必须采用空载自动断电装置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4.2.1.2 电焊机的工作环境应与焊机技术说明书上的规定相符。如在气温过低或过高、湿度过大、气压过低以及在腐蚀性或爆炸性等特殊环境中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

4.2.1.3 防止电焊机受到碰撞或剧烈震动(特别是整流式焊机)。室外使用的电焊机必须有防雨雪的防护设施。

4.2.1.4 各种电焊机必须有独立的电源开关,禁止用供电闸刀开关直接启动或关闭电焊机,防止电弧伤害。其容量应符合要求,当电焊机超负荷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4.2.1.5 电源控制装置应装在电焊机附近人手便于操作的地方,焊机带电外露部分必须有良好隔离防护罩,周围留有安全通道。

4.2.1.6 电焊机的一次电源线,长度一般不宜超过5 m ;当有临时任务需要较长的电源线时,应沿墙或立柱用瓷瓶隔离布设,其高度必须距地面2.5m以上,不允许将电源线拖在地上;电源线不允许有接头,并系有红色高压标记。

4.2.1.7 使用插头插座连接的电焊机,插销孔的接线端应用绝缘板隔离,并装在绝缘板平面内。

4.2.1.8 电焊机应由设备部门统一管理,每台焊机应有编号、台帐、修理记录及使用责任人。

4.2.2 电焊机的安全使用和维护

4.2.2.1 接入电源网路的电焊机不允许超负荷使用,电焊机运行时的温升不应超过相应电焊机标准规定的温升限值。

4.2.2.2 必须将电焊机平稳地安装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不准靠近高热以及易燃易爆危险的环境。

4.2.2.3 禁止在电焊机上放置任何物件和工具,启动电焊机前,焊钳与焊件不能短路。

4.2.2.4 电焊机必须经常保持清洁,清扫尘埃必须断电进行;焊接现场有腐蚀性、导电性气体或飞扬粉尘时,必须对电焊机进行隔离保护。

4.2.2.5 电焊机受潮应当用人工方法进行干燥;受潮严重的,必须进行检修。

4.2.2.6 每半年进行一次电焊机维修保养,当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焊机电源,及时进行检修。

4.2.2.7 要经常检查旋转式直流电焊机的电刷和整流子的接触情况,要求电刷对整流子表面压力均匀,使所有电刷通过电流一致,电刷磨损或损坏时,必须及时更换。

4.2.2.8 电焊机输入和输出的电源接线必须连接紧固,二次线不允许有三个以上接头。

4.2.2.9 电焊钳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性能与隔离能力,手柄要有良好的绝缘层。

4.2.2.10 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及时切断电焊机电源。

4.2.3 电焊机及工件接地安全

4.2.3.1 各种电焊机(交流、直流)、电阻焊机、组合电焊机等设备外壳,电气控制箱、焊机棚等金属框架,都应有可靠的保护性接地(或接零),以防止触电事故,用于接地(或接零)的导线其截面积大于相应截面的1/2。

4.2.3.2 焊机的接地装置必须经常保持良好,定期检测接地系统的电气性能。

4.2.3.3 多台焊机接地时应用并联接法,严禁使用串联接法。铜线接地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14mm2,必须将接地用螺帽拧紧。

4.2.3.4 禁止利用厂房的金属结构、轨道、锚链、钢索、氧气管道、乙炔管道各类设备或其他金属结构搭接起来作焊接电源回路。

4.2.3.5 专用的电焊工作台架应与接地装置连接。

4.2.4 手工电弧焊操作安全

4.2.4.1 手工电弧焊用的各种焊机长时间不用,必须先测量绝缘电阻。新电焊机绝缘电阻值初级应不小于0.5mω(指设备线圈间、线圈对机身),次级应为0.2mω;旧焊机绝缘电阻应在0.2mω以上,经有关部门确认设备正常方可使用。

4.2.4.2 电焊机处工作状态时不得将焊接电源线背在肩上。

4.2.4.3 暂停焊接时不得将焊条仍夹在焊钳上。

4.2.4.4 不得在雨淋情况下进行焊接。

4.2.4.5 禁止将过热的焊钳浸在水中冷却后使用。

4.2.4.6 操作前应检查电源线和焊接电缆是否良好,启动开关(包括保险丝)等是否正常,接地螺栓或接地线是否连接良好。

4.2.4.7 当启动整流器式弧焊机、旋转式直流弧焊机和交流弧焊机时或在焊接过程中发现以下现象之一时(见表1),应停机检修。

4.2.4.8 夏季焊接作业不得直接用手换焊条。

4.2.5 碳弧刨工的操作安全

4.2.5.1 气刨工使用的工具设备应参照手工电弧焊有关安全规定。

4.2.5.2 气刨工使用的碳棒必须与焊机功率相匹配。

4.2.5.3 碳刨作业时,气刨工应穿戴齐全个人防护用具,采取防飞溅伤人、损物,引起燃爆的措施,在清除氧化渣皮时应戴上防护眼镜。

4.2.5.4 在狭窄容器或封闭舱室内使用碳弧气刨,应有局部通风和专人监护等安全措施。

4.2.5.5 通风条件不良的船舶舱室内,其他各工种不应与碳刨同时作业。

焊机故障

整流式弧焊机

旋转式直流弧焊机

交流弧焊机

a.风扇不转动,转向不对或有异常声响

b.变压器有异常声响、烟味和火花

c.电压表空载电压大于100v、电流表有摆动或有指示

d.整流元件出现击穿或短路现象

e.焊机电缆引线螺栓松动,发热或发红等

a.电焊机发出异常声响,不转动或转速不正常

b.焊机严重发热,换向器火花变大,炭刷损坏

c.焊机受到机械碰撞或振动

d.电流表、电压表指示有异常

a.变压器发出异常声响,变压器有烟味或火花

b.有风扇的变压器,风扇转向不对或送电后不转

4.2.6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的操作安全

4.2.6.1 二氧化碳焊接时,应加强通风换气措施。

4.2.6.2 二氧 化碳预热器应用36v安全电压,如超过安全电压则应加装防触电装置。

4.2.6.3 二氧化碳焊枪冷却装置要密封性良好,不得破损漏水。

4.2.6.4 气体保护焊机作业结束后,立即切断电源和气源。禁止用手触摸焊枪导电嘴,避免烫伤。

4.2.6.5 盛装保护气体的高压气瓶应小心轻放竖立固定,防止倾倒,气瓶与热源应大于3m。

4.2.7 氩气保护焊操作安全

4.2.7.1 用钍钨合金棒作电极时注意防止放射性伤害,电极棒用后应放在铅封盒子内。

4.2.7.2 焊工打磨钍钨合金棒,应在专用的良好通风装置的砂轮上或抽气式砂轮上进行,砂尘用吸尘罩回收后妥善处理,操作时戴好防尘口罩,磨削完毕后应洗手洗脸。

4.2.7.3 采用高频振引弧器,为防止脉冲高频电流对人体辐射伤害,高频引弧器应装延迟继电器,当电弧正常后能自动切断高频引弧装置电源。

4.2.7.4 焊钳和焊接电缆应用金属编织的屏蔽套并可靠接地。

4.2.8 埋弧焊的操作安全

4.2.8.1 埋弧焊用电缆必须符合电焊机额定焊接电流的容量,电缆绝缘性能良好,各种导线注意理顺,防止扭转受阻或被熔渣烧坏。

4.2.8.2 在焊接中应保持焊剂连续覆盖,以防止焊剂中断突然产生强烈弧光灼伤眼睛。

4.2.8.3 灌装、清扫、回收焊剂应采取防尘措施,防止焊工吸入焊剂粉尘。

4.2.8.4 半自动焊的焊接手把应放在妥当位置,以防短路。

4.2.8.5 电器控制箱应配有防护罩。

4.2.8.6 焊接机头小车、送焊丝电动机应使用低压或直流电源。

4.2.9 等离子弧焊接与切割的操作安全

4.2.9.1 等离子弧割炬应保持电极和喷嘴同心,要求供水系统密封良好不漏气、不漏水。

4.2.9.2 等离子弧焊接、切割作业点,应设有工作台并采用有效的局部排烟和净化装置或设水溶工作台等。

4.2.9.3 应保证工作气体和保护气体供给充足,并设有气体流量装置。

4.2.9.4 使用钍钨电极棒时,其安全防护措施与钍钨极氩弧焊相同。

4.2.9.5 等离子焊接时,必须采取防高温灼伤、触电、尘毒危害等措施。

4.2.10 电渣焊的操作安全

4.2.10.1 电焊造渣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防止白炽光强烈辐射,防止铁水飞溅灼伤。

4.2.10.2 焊前认真检查供水冷却系统是否完好,如成形滑块、进排水管不畅通或有泄漏,则排除故障后方可操作。

4.2.10.3 当滑块垫板与焊接贴面不紧密,金属溶液发生渗漏时,严禁用潮湿的石棉布堵塞。

4.2.10.4 操作平台要求平整宽敞、四周有防护栏杆、上下扶梯方便,夜间施工要有良好照明。

4.2.11 电阻焊的操作安全

4.2.11.1 装有电容贮能装置的电阻焊机,在封闭的控制箱门上应有联锁机构,当开门时应使电容 短路,手动操作开关时应符合电容短路安全措施。

4.2.11.2 复式、多工位操作的电焊机,应在每个工位上装有紧急制动按钮。

4.2.11.3 手提式电焊机的构架应能承受操作时的震动,吊挂的变压器应有防坠落措施。

4.2.11.4 焊机的脚踏开关,应有牢固的防护罩,防止意外开动。

4.2.11.5 电阻焊机作业点,应设有防止工件火花飞溅的防护挡板或防护屏。

4.2.11.6 电焊机控制箱装置的检修与调整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4.2.11.7 焊缝作业应该注意电极旋转方向,防止滚轮切伤手指。

4.3 船坞与船上焊接安全

4.3.1 焊接设备安全

4.3.1.1 在修造船舶中,焊接设备与机棚禁止上船,如确需上船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单”,经生产保障部审批,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上船。

4.3.1.2 船坞放置电焊机时应备有防护罩,防止潮湿、日晒和下落物等,以防损坏焊机。

4.3.1.3 氧气软管、乙炔软管不得与焊接电缆混绞在一起。

4.3.2 焊接操作安全

4.3.2.1 在恶劣天气进行露天焊接时,必须采取防风、防雨、防雪以及防滑等安全措施,否则应停止工作;在狭窄舱内工作时,必须设有通风装置。

4.3.2.2 狭窄部位工作时(只能允许一名焊接工操作的场所),应由有安全知识并能尽责的监护人进行监护,监护人应认真负责并坚守岗位。

4.3.2.3 在封闭性和半封闭型容器、罐、桶和舱室中工作时,必须事先进行清舱和通风,排除可燃、易爆和有害于健康的气体,保证作业区含氧量高于18%,并应断开筒体或容器上的管路接头,必要时还应在气源侧加盲板封闭方可施工。

4.3.2.4 在船坞里,不得随意拉动船上固定照明,狭舱内采用带有安全外罩36v以下工作灯,工作灯变压器必须接地,且不准上船,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作为工作灯电源,在锅炉和水柜等特殊危险场合下,应采用电压为12v 的工作灯。

4.3.2.5 在锅炉、狭舱和油柜内不得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和气割作业,对以聚脂、合成泡沫等作为绝缘材料层的容器和管道上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时,应注意采取防火措施。

4.3.2.6 在船上舱内工作时,应先将焊接电缆、氧气和乙炔软管拉到工作场所后,再开动电焊机、氧气和乙炔供气阀。严禁带电的电缆线作长距离拖动。

4.3.2.7 焊割工在高处作业,应备有梯子、带有栏杆的工作平台、标准安全带、安全绳、工具袋及完好的工具和防护用品。

4.3.2.8 露天作业遇到大雨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焊接、切割工作。

4.3.2.9 登高焊接、切割,应根据作业高度和环境条件,定出危险的范围,禁止在作业下方及危险区内存放可燃、易爆物品和停留人员。

4.4 焊接与切割防火防爆安全

4.4.1 船舶在喷涂油漆和舱内木工作业时,划定的禁火区内严禁进行焊接、切割和气刨作业。

4.4.2 凡易燃易爆的场所、容器、管道、密闭舱室以及涂装过的狭小舱室和双层底,需进行明火作业时,应由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动火申请单”,经施工部门领导和安全环境管理部审批,并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施工。

4.4.3 舱室内在喷涂油漆及涂敷后,必须经测爆检查并确认合格,才能进行焊接、切割和气刨作业。

4.4.4 在从事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等焊接、切割作业前,必须泄压并排除管道内的易燃品和毒品或有害气体,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焊接、切割、气刨和打磨作业。

4.4.5 在修船作业中若工作周围环境无法进行事先检查,如因人孔、舱口盖以及门上锁不能进舱、柜和居住室等,则不得进行焊接、切割和气刨作业,遇到此类情况工人有权拒绝操作。

4.4.6 焊工在焊接、切割中应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4.4.7 在公司规定的禁火区内,不准焊接、切割。需要焊接时,必须把工件移到指定的动火区或在安全区进行。

4.4.8 焊接、切割作业时,如附近墙体和地面上留有孔、洞、缝隙以及运输皮带连通孔口等部位留有孔洞,都应采取封闭或屏蔽措施。

4.4.9 焊接、切割车间或工作地区必须配有足够的水源、干砂、灭火工具和灭火器材。存放的灭火器材应是经过检验合格的,有效的。根据扑救物料的燃烧性能,选用灭火器材。

4.4.10 焊接、切割工作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除火种,经专人检查确认完全消除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

4.4.11 修船时遇到船上放有炸药和爆炸物品等,必须将上述物品卸到陆地安全地方,并经安全环境管理部确认取得动火证明,才能进行焊接、切割、气刨和打磨作业。

4.4.12 修船中进入封闭舱室进行焊接、切割、气刨等作业之前,必须事先进行清舱排气。使舱内可燃气体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1%,并经检查确认合格。

4.4.13 禁止在带压力或带电压以及同时带有压力、电压的容器、罐、柜、管道、设备上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不可能泄压状态下切割时,应向上级主管安全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

4.4.14 应防止由于焊接、切割中的热能传到结构或设备中,使工程中的易燃保温材料、或滞留的易燃易爆气体发生着火爆炸。

4.5 焊接与切割的劳动保护

4.5.1 焊接作业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以及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者。

4.5.2 焊割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效安全操作证。

4.5.3 从事电焊的工作人员,应了解所操作电焊机的结构和性能,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并掌握触电急救的方法。

4.5.4 在封闭容器、罐、桶、舱室中焊接、切割,应先打开施焊工作物的孔、洞,使内部空气流通,以防焊工中毒、烫伤,必要时应有专人监护;工作完毕和暂停时,焊、割炬和胶管等都应随人进出,禁止放在工作点。

4.5.5 焊工所需各类防护用品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4.5.6 焊工用面罩有手持式和头戴式两种,面罩和头盔的壳体应由难燃或不燃的且无刺激皮肤的绝缘材料制成。罩体应能遮住脸面和耳部,结构牢靠、无漏光。

4.5.7 气焊、气割作业,应根据焊接、切割工作板的厚度,选用相应型号的防护眼镜片。

4.5.8 焊接、切割的准备、清理工作,如打磨焊口,清除焊渣等,应使用镜片不易破碎的防渣眼镜。

4.5.9 焊工穿用的工作服不应潮湿,工作服的口袋应有袋盖,上身应遮住腰部,裤长应罩住鞋面,工作服不应有破损、孔洞和缝隙,不允许沾有油脂。

4.5.10 在焊接、切割时,为了防止火星、熔渣灼伤,焊工应按有关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4.5.11 焊接与切割作业的工作服,不能用一般合成纤维织物制做。

4.5.12 焊工在可能导电的焊接场所工作时,所用的手套应该由具有绝缘性能的材料(或附加绝缘层)制成,并经耐电压5000v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4.5.13 焊工防护鞋应具有绝缘、抗热、不燃、耐磨损和防滑的性能。防护鞋的橡胶鞋底,应经耐电压5000v的试验合格;在有积水的地面焊接切割时,焊工应穿用经过耐电压6000v试验合格的防水橡胶鞋。

4.5.14 为了防止非熔化极氩弧焊和等离子焊使用高频振荡器产生的高频电磁场对焊工的危害,应控制加班加点,并做好屏蔽防护工作。

4.6 焊接作业场所通风

4.6.1 专门的焊接车间或焊接工作量大的工作场所,应考虑设置固定式、岗位式焊接烟气净化装置或考虑全室通风,全室通风换气量一般不应少于每个焊工57m3/min的进风通风量。

4.6.2在封闭容器或狭小舱室焊接时,应使用小型焊接烟尘净化器或采用有效的通风。

4.6.3 固定工位的焊接可采用局部通风的换气办法,其罩口风量、风速应根据罩口至焊接作业点的控制距离计算控制风速,一般罩口风速应大于1m/s,罩口的形式应结合焊接作业点的特点。

4.6.4 船舶舱室焊接应采用送风和排风式风机,进行舱室通风。

4.6.5 选用低噪声通风除尘设施,保证工作地点环境机械噪声值不超过85db。

4.6.6 焊接、切割等工作,如遇到粉尘和有害气体又无法采用局部通风措施时,应采用送风呼吸器。

4.6.7 焊工在进行等离子焊机焊接或切割时,应采用密闭罩及净化系统。

第2篇 焊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电焊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二、电焊使用的工具必须安全绝缘,焊机的外壳和工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三、焊接现场,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作业时应备有消防器材,应保证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

四、在易燃易爆工作区域内作业,需到工程室办理动火证方可进行作业。

五、在工作前必须穿戴齐全个人防护用品。焊接人员在观察电弧时,应使用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面罩、护目镜。

六、在焊接、切割密闭空心工件时,必须留有气孔。在容器内工作,必须设人监护,并有良好的通风设施,照明电压采用12v安全电压。禁止在有油漆或喷涂过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七、对受压容器,密闭容器,各种油桶、管道、沾有可燃气体和液体的工作进行操作前,必须先进行检查,经过冲洗,除掉有毒、易燃、易爆物质后,解除容器及管道压力,消除容器密闭状态(如敞开口、打开盖)方可进行作业。

八、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采取防护措施,不准将工作回线缠在身上,不得站在不稳固的物品上进行,地面应有人监护。

九、不宜在雨、雪及大风天气进行露天作业,如特殊需要时,应采取遮蔽、防触电和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

十、在狭小或潮湿地点焊接时,应垫以木板或采取其它防止触电的措施,并设监护人。

十一、焊接设备及相关设备应放置稳妥,使之不会对附近或过往人员构成妨碍。

十二、焊接人员在作业结束或临时中断后,应切断电源并仔细检查作业场所周围及防护措施,确认无任何危险后方可离开。

第3篇 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的安全管理

1.电焊机的安全使用标准

1.1电焊机的使用应符合该机技术说明书的规定;

1.2电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电源线和焊接电缆的接头应接触良好;

1.3防止电焊机受到碰撞或剧烈振动;室外使用的电焊机必须有防雨雪的措施;

1.4电焊机设备的外壳必须接零和保护,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1.5焊机应放置在离电源开关附近、人手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在周围留有安全通道;

1.6严禁用连接建筑物的金属构架、管道和设备等作为焊接电源回路;

1.7禁止在焊机上放置任何物件和工具;启动电焊机前焊钳与工件不能短路;

1.8采用连接片改变焊接电流的焊机,在调节焊接电流前应切断电源;

1.9电焊机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检修;

1.10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及时切断电焊机电源;

1.11焊接电缆线横过马路或通道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禁止焊接电缆与油脂等易燃物接触;

1.12电焊机必须经常保持清洁;清扫尘埃时必须切断电源;

1.13整流式电焊机应安装在干燥通风的地方,以利于硅整流元件的散热。

2.气(液)瓶的安全储存管理

2.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 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2.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2.3气瓶进库一律不得用电磁起动机械搬运,进库气瓶应旋紧瓶帽,气瓶应套上两个防震圈,气瓶搬运、进库及堆放时不得敲击、碰撞、抛掷。

2.4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分解反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应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2.5空瓶与重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重瓶不得在阳光下暴晒,也不宜雨淋。

2.6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现场设置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2.7气瓶与其他危险化学品,应遵照以下储存规定:气瓶分类储存规定。

2.8气瓶放置应整齐,并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留有通道。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5层。

2.9退库的空瓶瓶内的气体,应留有余压。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 兆帕;液化气体气瓶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对于退库空瓶应逐个检查瓶阀,旋紧后再旋上瓶帽,方可入库。

3.氧气瓶的安全使用标准

3.1氧气瓶在出厂前必须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严格进行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应在气瓶的球面部分作明显标志;

3.2充灌氧气瓶时必须首先进行外部检查,并认真鉴别瓶内气体,不得随意充灌;

3.3氧气瓶在运送时必须戴上瓶帽,并避免相互碰撞,不能与装可燃物气体的气瓶、油料以及其他可燃物同车运输;搬运气瓶时,必须使用专用小车,并固定牢固;不得将氧气瓶放在地上滚动;

3.4氧气瓶一般应直立放置,且必须安放稳固,防止倾倒;

3.5取瓶阀时,只能用手或板手旋转,禁止用铁器敲击;

3.6在瓶阀上安装减压器之前,应拧开瓶阀,吹尽出气口内的杂质,并轻轻地关闭阀门;装上减压器后,要缓慢开启阀门,以避免引起减压器燃烧和爆炸;

3.7在瓶阀上安装减压器时,与阀口连接的螺母要拧得坚固,以防止开气时脱落,人体要避开阀门喷出方向;

3.8严禁氧气瓶阀、氧气减压器、焊炬、割炬、氧气胶管等粘上易燃物质和油脂,以免引起火灾或爆炸;

3.9夏季使用氧气瓶时,必须放置在凉棚内,严禁阳光照射;冬季不要放在距暖气或火炉太近的地方以防爆炸;

3.10冬季要防止氧气瓶阀冻结;如有冻结现象,只能用热水和蒸汽解冻,严禁用明火烘烤,也不准用铁器敲击,以免引起瓶阀断裂;

3.11氧气瓶内的气体不能全部用完,最后要留0.5mpa的压力,以便充氧时鉴别气体的性质和防止空气或其它可燃气体倒流入氧气瓶内;

3.12气瓶库房和使用气瓶时,都要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和可燃易爆物质等;要有10m以上的安全距离;

3.13氧气瓶必须做定期检查,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3.14氧气瓶着火时,应迅速关闭阀门,停止供气,使火焰自行熄灭;如邻近建筑物或易燃物失火,应尽快将氧气瓶移到安全地点,防止受火场高热而引起爆炸。

4.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标准

使用乙炔气瓶时除必须遵守氧气瓶的安全使用标准外,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各点:

4.1乙炔瓶不应遭受剧烈振动和撞击,以免引起乙炔瓶爆炸;

4.2乙炔瓶在使用时应直立放置,不能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或爆炸;

4.3乙炔减压器与乙炔瓶阀的连接必须可靠,严禁在漏气情况下使用;

4.4开启乙炔瓶阀时应缓慢,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只需开启3/4转;

4.5乙炔瓶体表面的温度不应超过40οc,因温度高会降低丙酮对乙炔的溶解度,使瓶内乙炔压力急剧增高;

4.6乙炔瓶内的乙炔气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0.3mpa以上的压力;用后应将瓶阀关紧,以防漏气;

4.7当乙炔瓶阀冻结时,不能用明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0以下的温水解冻;

4.8使用乙炔瓶时,应装置干式回火防止器,以防止回火传入乙炔瓶内。

5.气焊与气割的安全操作规程

5.1气焊与气割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工作;

5.2在禁火区内进行焊割作业前,必须实行动火审批规定,由有关部门出具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5.3在焊接作业场地10m范围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5.4焊割作业前必须检查焊割工具是否完好和性能正常,特别应检查回火防止器、安全阀是否安全好用;

5.5使用氧气时,应站在出气口的侧面,缓慢开启阀门;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不准卧放;

5.6焊割所用气瓶离电闸及正在散发热量的物体及设备要有不小于4m的安全距离,使用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7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戴有色护目镜或使用防护面具;

5.8应经常检查所用气瓶上的压力表是否完好、性能是否正常,并要按规定向计量单位送检,以确保计量准确;

5.9在容器内或舱室内焊割时,要按规定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停止工作后,应将焊割炬关好,并带出容器;

7.5.10作业过程中要注意防火防爆;

7.5.11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检查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7.6电弧焊的安全操作规程

7.6.1手工电弧焊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

7.6.2在禁火区内进行焊割作业前,必须实行动火审批规定,由有关部门出具动火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7.6.3搬运、检修焊机,更换保险丝、改变级性等必须切断电源开关后方可进行;

7.6.4安装、检修焊机或更换保险丝等应由电工进行,焊工不得擅自进行操作;

7.6.5在焊接作业场地10m范围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7.6.6焊工的手或身体的任一部分不能接触导电体;在潮湿地点作业时,地面应铺设橡胶绝缘垫;

7.6.7工作前要检查设备、工具的绝缘层有无破损、接地是否良好;

7.6.8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7.6.9推、拉电源闸刀时要戴绝缘手套,站在侧面,动作要快,以防电弧火花灼伤脸部;

7.6.10在容器内作业要按规定办理受限空间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所使用的行灯电源要为安全电压;

7.6.11焊接作业中要注意防火防爆;

7.6.12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检查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7.7手工电弧切割的安全操作规程(除遵守手工电弧焊的有关安全规定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7.7.1电弧切割时电流较大,要防止焊机发热;

7.7.2电弧切割时烟尘大,操作者应佩戴送风式面罩;作业场地必须采取排烟除尘措施,加强通风;

7.7.3电弧切割时大量高温液态金属及氧化物从电弧下被吹出,应防止烫伤和火灾;

7.7.4电弧切割时噪声较大,操作者应戴耳塞。

7.8登高焊接与切割的安全技术

7.9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7.10登高焊接与切割作业应避开高压线、裸导线及低压电源线;不可避开时,上述线路必须停电,并在电闸上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告牌;

7.11电焊机及其他焊接与切割设备与高处焊割作业点的下部地面保持10m以上的距离,并应设监护人,以备在情况紧急时立即切断电源或采取其他抢救措施;

7.12登高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者,衣着要灵便,戴好安全帽,穿胶底鞋,禁止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要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不能用耐热性差的尼龙安全带,而且安全带应牢固可靠,长度适宜;

7.13登高的梯子应符合安全要求,梯脚需防滑,上下端放置应牢靠,与地面夹角不应大于600;使用人字梯时夹角约为400为宜,并用限跨铁钩挂住;不准两人在一个梯子上(或人字梯的同一侧)同时作业;禁止使用盛装过易燃易爆物质的容器(如油桶、电石桶等)作为登高的垫脚物;

7.14脚手板的宽度单人道不得小于0.6m,双行人不得小于1.2m,上下坡度不得上于1:3,板面要钉防滑条并装扶手;板材需经过检查,强度足够,不能有机械损伤和腐蚀;使用安全网时要张挺,要层层翻高,不得留有缺口;

7.15所使用的焊条、工具、小零件等必须装在牢固无孔洞的工具袋内,防止落下伤人;焊条头不得乱扔,以免烫伤、砸伤场面人员或引起火灾;

7.16在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时,为防止火花飞溅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应把动火点下部的易燃易爆物移至安全地点;对确实无法移动的可燃物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例如用石棉板覆盖;在允许的情况下还可将可燃物用水淋湿,增强耐火性能;高处焊割作业,火星飞得远,散落面大,应注意风向风力,对下风方向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大,以确保安全;焊割作业结束后,应检查是否留有火种,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7.17严禁将焊接电缆或气焊、气割的橡皮软管缠绕在身上操作,以防触电或燃爆;登高焊割作业不得使用带有高频振荡器的焊接设备。

7.18焊接安全管理的“十不烧”:

7.18.1不是焊工不烧;

7.18.2要害部门和重要场所未经批准不烧;

7.18.3不了解焊接地点周围情况不烧;

7.18.4用可燃材料作保温隔音的部位不烧;

7.18.5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不烧;

7.18.6不了解焊接物内部情况不烧;

7.18.7密闭或有压力的容器不烧;

7.18.7焊接部位有易燃易爆物品不烧;

7.18.8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部位不烧;

7.18.9禁火区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烧。

第4篇 露天检修焊接作业安全管理内容

1 引言

在现代化大型机械露天安装检修焊接作业中,露天作业的安全性越来越受到重视。要实现又好又快的完成检修任务,必须提高检修效率及检修技术创新的能力,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焊接作业是特种作业,焊接检修起到关键的作用,安全生产在整个设备检修过程中致关重要。

2 设备检修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安全工作是企业的生命线、幸福线。没有安全,就没有生产、没有效益。而设备检修的安全生产长期以来一直是各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工人安全健康的重要工作,同时也是维护企业安定团结,促进企业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设备检修的安全生产的实质是要在检修过程中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因此,只有稳抓、狠抓设备检修安全生产工作,才能全面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才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才能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才能更好地保持煤炭企业强劲的发展势头。

3 焊接生产的特殊性

近20年来,在世界范围内,焊接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焊接新方法、新设备和新材料层出不穷。焊接技术不仅广泛应用于机械制造业,而在设备检修过程中也同样起到了关键作用。焊接技术已经发展成为最重要的先进制造技术之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文献的统计数据(2000年),焊接技术对美国国内总产值的贡献率竟高达57%。

焊接生产在安全与劳保工作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保障焊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在工业生产过程中,把影响生产安全的因素称为危险因素,而把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称为有害因素,两者统称危害因素。由于焊接工艺和设备上的特点,在焊接和切割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若不消除和预防,就可能产生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影响到企业的安全生产。

焊接的有害因素分化学有害因素和物理有害因素2大类,前者主要是焊接烟尘和有害气体,后者有电弧辐射、热辐射、高频电磁场、放射线和噪声等。受害面最广的是焊接烟尘和有害气体。在露天矿的大型设备检修过程中,设备的停放及维修环境等也给焊接检修带来了安全隐患。

4 露天焊接作业安全检修管理的内容

为了保证焊接检修的顺利进行,焊接安全检修管理必须要做好焊接检修班组的管理与建设和焊接检修安全体系制度的制定。

4.1 焊接检修班组的管理与建设

班组是企业生产最基本的劳动组合,是企业安全工作的落脚点,企业要实现长期稳定的安全生产,必须从班组安全管理抓起。班组安全工作做好了,企业的安全工作必然会成效显著;班组安全事故率下降,必然会带来企业安全事故率的降低。班组作业现场是由人、机、环境所组成的系统,其中人起主导作用,机起保证作用,环境起促进作用。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如果人机关系不协调,系统失去控制,就会打乱或干扰工作的正常运行,发生事故。焊接检修作为特种检修作业,在现场检修中应用均较为广泛,确保在焊接检修过程中无安全事故发生,成为了设备检修的一项重要任务。焊接检修班组的管理与建设要做到“明确核心,稳定因素,确保质量”,即抓紧人员、设备、环境、技术的管理。

(1)一般企业的安全管理指的是物质方面,而在现代安全管理中,主张把管理的着眼点转移到调动人的积极性、提高人的素质上来,即我们经常说的“以人为本”,所以人员管理便顺利成章的成为焊接安全检修生产的核心。作为一个企业的安全管理千头万绪,人又是检修生产的主体,所有大型设备的检修要人去完成,焊接安全检修的顺利进行要人来保证,而管理又毕竟需要通过制度和手段来达到管理的目的,即俗话所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以在焊接检修班组我们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保障焊接检修安全。

①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师带徒的制度,即安排新进职工与经验丰富的老师傅一对一签定师徒协议,由师傅负责技术的传授和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直到徒弟能进行独立检修作业。

②管理人员及焊修班组负责人要时刻关注参加维修人员的情绪,确保不因情绪不稳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培养焊修职工的责任心,在焊接检修过程中严把质量关,减少焊接缺陷,确保焊修质量,养成对维修设备的关键承力部位进行探伤检查的习惯。

③在焊接班组要认真贯彻和执行两班两会制度,即做到按时上班,按时下班,每天早上开班前会,由班组长布置工作任务及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前要求在作业现场开现场工作会,由小组负责人分派具体工作及检修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④安排焊接检修人员进行定期的身体检查,确保对潜在的职业病等进行早发现早治疗。

(2)设备的管理是安全生产中物的因素,确保焊接设备的正常使用在安全检修中起到了基础的作用。虽然设备发生故障时不至引起事故,但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直接影响焊接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导致检修中断或降低焊接检修效率。要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首先要做到设备选择合理,其次做好设备的定期检修和保养,定期对焊接检修人员进行设备原理、保养和状态检查的知识培训,做到关注安全、懂原理、爱设备的良好习惯。采取措施如:

①电焊机等设备保养到人。对每台焊接设备安排相应的责任人,随时注意设备的保养及使用情况。

②要求氧、乙炔等减压装置状态良好,各类气瓶应定期检验,保证承压时合乎技术要求,远离火源。

③选用的焊接电缆必须柔软、耐油、耐热、耐腐蚀、合乎规格,长度控制在20~30m。

(3)环境是安全生产的外界因素。在焊接安全检修过程中,环境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首先要确保焊接检修场所无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禁止在潮湿、有积水、大风、雨雪等环境下进行焊接检修;在焊接检修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设备固定牢靠,避免因环境造成外部伤害事故。另外由于焊接工作的特殊性,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烟尘等有毒、有害气体,会引发肺吸病,mn中毒等慢性职业病,所以在焊接过程中要对环境中的烟尘等进行处理,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尤其是在进行箱体类结构件的制作和焊修过程中,尽量避免外部环境引起的安全伤害。

(4)在大型设备的焊接检修过程中,焊接检修人员的技术水平,对于焊接检修工作起到了质的作用。最新的调查结果显示,100人中只有1人愿意当工人,而在工人中愿意从事焊接行业的更是寥寥无几。可谓是“百里挑一”。随着工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焊接这一越来越凸显重要的加工手段也急需大量有知识、有能力的熟练工人,因此培养工人的技术水平就愈发迫切。因为只有工人的焊接技术水平提高了,才能更好的确保焊接质量,提高安全焊接的系数。而做为一名合格的检修人员也只有具备了较高的技术水平,才能做到“该修必修,修必修好”,保证每台设备在最短的时间检修好,检修后能保持较好的使用效果。所以要定期组织工人去外面学习或在单位内部组织技术培训及技术比武,以提高工人的焊接技术水平。在班组内部进行焊接维修经验交流,提高焊接班组的整体焊接检修技术水平。

4.2 焊接安全体系的制定

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体系的制定,能够起到约束和指导的作用。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有赖于企业安全体系的完整。首先检修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安全规章制度,如要求现场检修人员必须穿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每项检修工作进行前必须检查检修过程中所要使用的工器具的安全使用性。在日常工作中不但要要求焊接工人严格执行和遵守矿内的各项规章制度,而且为了提高工人在焊接检修过程时的安全系数,明确自身的责任,还要组织经验丰富的焊接检修人员对检修过程中的危险源做好识别和整理,找出焊接检修存在的危险源及制定出所对应的的管理标准及管理措施,编写出焊接安全检修管理表,如表1。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日常的维修任务进行安全维修工艺的制定,详细介绍维修过程和内容,说明焊接维修时的注意事项,对初次参加维修的工人起到指导作用。

5 结论

在大型设备的露天检修过程中,抓好焊接安全检修工作,显著提高了露天生产的安全系数,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率,确保了焊接检修质量,提高了设备的出动率.

第5篇 焊接切割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了规范焊接与切割作业设备的本质安全要求与人员的安全行为,防止燃爆、灼伤、触电等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从事焊接与切割作业的安全管理。

3. 职责3.1 安全环境管理部负责修造船舶、水工与钢结构等工程中焊接与切割安全设施、作业过程的监控与管理。

3. 2 安全环境管理部组织焊接与切割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取证。

3. 3 生产保障部负责焊接与切割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3. 4 焊接与切割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审定由安全环境管理部负责,具体发放方法与实施过程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4 工作程序

4.1 气焊与切割设备及操作安全

4.1.1 氧气瓶与乙炔(丙烷)瓶的安全

4.1.1.1 氧气的管道,应涂上国家规定的淡蓝色,乙炔为中黄色。

4.1.1.2 氧气瓶、乙炔瓶、丙烷气瓶应有防震圈、瓶帽,所有气瓶不准曝晒,不允许上船。

4.1.1.3 距氧气瓶、乙炔气瓶和丙烷气瓶10m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标志;

氧气瓶与乙炔瓶(丙烷气瓶)间距不得小于5m。

4.1.1.4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吹工作服、乙炔管道,或用作试压和气动工具的气源。

4.1.1.5 禁止用氧气对局部焊接部位通风换气或用乙炔气火焰局部照明。

4.1.1.6 乙炔瓶搬运、装卸、使用时应竖直放稳,不准横躺卧放,不得遭受剧烈振动或撞击,乙炔瓶存放地点的环境温度不准超过40℃。

4.1.1.7 氧气、乙炔气瓶,不应用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不小于98-196kpa(1-2kgf/cm2)表压的余气。

4.1.1.8 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热水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棍棒敲打解冻。

4.1.1.9 严禁让粘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等接触氧气瓶以及氧气管道阀件。

4.1.1.1 0 禁止在氧气瓶、乙炔瓶或集中供气的汇流排等导管的减压器上挂放任何物件,如焊炬、电焊钳、胶管、电焊电缆等。

4.1.1.1

1 气瓶着火时应用co2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灭火。

4.1.2 减压器的安全使用

4.1.2.1 氧气、氢气、乙炔气等设备的减压器,必须选用符合气体特性的专用减压器,禁止在焊接、切割设备上,使用未经检查合格的减压器。

4.1.2.2 各种气体专用的减压器,禁止相互替用。

减压器在专用气瓶上应安装牢固。

4.1.2.3 同时使用两种不同气体进行焊接时,不同气瓶减压器的出口端都应各自装有单向阀,防止相互倒灌。

4.1.2.4 禁止用棉、麻绳或一般橡胶等易燃物料作为氧气、乙炔减压器的密封垫圈。

4.1.2.5 溶解乙炔气瓶、液体二氧化碳等用的减压器必须保证减压器位于瓶体最高部位,防止瓶内液体流出。

4.1.2.6 减压器卸压的顺序是:先 高压气瓶的瓶阀,然后放出减压器的全部余气,放松压力调节杆使表针降到零位。

4.1.2.7 氧、乙炔(丙烷)胶管装好后,一手将胶管弯曲捏紧,一手将减压器顶针螺丝缓缓地顶进去,看低压表升高后是否正常,有无泄漏,氧气低压表的调试压力不超过1mpa。

乙炔低压表使用压力不超过0.15mpa,在无异常情况下方可使用。

4.1.2.8 减压器使用时如发现压力表指针频繁摆动,表盘指针迟滞不动或有误差,低压表直通或被油污染、损坏、漏气等情况,则立即停止使用,由质量管理部负责修理,禁止焊工自行调整。

4.1.3 氧气、乙炔(丙烷)胶管安全要求

4.1.3.1 氧、乙炔胶管必须选用能满足各自不同压力要求的胶管,不得混用或替用。

4.1.3.2 焊接与切割中使用的氧气胶管为蓝色,所有燃气胶管为红色。

4.1.3.3 氧气、乙炔气胶管与回火防止器、汇流排等导管连接时,管径必须互相吻合,并用管卡严密固定。

4.1.3.4 乙炔(丙烷)胶管管段的连接,应使用含铜70%以下的铜管、低合金钢管或不锈钢管。

4.1.3.5 焊接、切割工作前,应吹净胶管内残存的气体,检查胶管有无磨损、扎伤、刺孔、老化、裂纹等情况,如有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4.1.3.6 禁止使用回火烧损的胶管。

4.1.4 焊炬和割炬的安全要求

4.1.4.1 焊工在使用焊割炬前应检查焊割炬的气路是否通畅,射吸能力、气密性等技术性能,并作定期检查维护。

4.1.4.2 焊割炬要内孔光滑,气路畅通,阀门和各部件连接严密,调节灵敏,使用型号与焊割工艺性能相匹配。

4.1.4.3 焊炬发生回火时,先 乙炔气阀,再迅速 氧气阀;

割炬回火时先 氧气预热阀后,再迅速 乙炔气阀。

4.1.4.4 禁止在使用中把焊割炬的嘴头与平面磨擦来消除嘴头堵塞物,应用相适应的通针消除嘴头堵塞物。

4.1.4.5 由于回火引起氧、乙炔胶管燃烧时,如来不及 气瓶和管路阀门时,可将离着火点较远处的胶管弯曲以切断气源。

4.1.4.6 焊割炬零件烧损、磨损后,要用符合标准的合格零件更换。

焊割时不得将胶管放在人体双腿内侧或绕在瓶上。

4.1.4.7 设置在切割机上的电气开关应与切割机上的割炬气阀门隔离,以防电火花引爆。

4.1.4.8 多头切割机开关箱不得封闭,应半敞开式,使空气自然流通,且电气开关箱与气阀控制箱相互隔离。

4.1.4.9 大功率多头切割机应采用磨擦点火器或用其他长柄点火器点火,不得使用一般火柴点火。

4.2 电焊设备的操作安全

4.2.1 电焊机的基本安全要求

4.2.

1.1直流电焊机空载电压高于90v,交流电焊机空载电压高于80 v时,电焊机必须采用空载自动断电装置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4.2.

1.2 电焊机的工作环境应与焊机技术说明书上的规定相符。

如在气温过低或过高、湿度过大、气压过低以及在腐蚀性或爆炸性等特殊环境中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

4.2.

1.3 防止电焊机受到碰撞或剧烈震动(特别是整流式焊机)。

室外使用的电焊机必须有防雨雪的防护设施。

4.2.

1.4 各种电焊机必须有独立的电源开关,禁止用供电闸刀开关直接启动或 电焊机,防止电弧伤害。

其容量应符合要求,当电焊机超负荷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

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4.2.

1.5 电源控制装置应装在电焊机附近人手便于操作的地方,焊机带电外露部分必须有良好隔离防护罩,周围留有安全通道。

4.2.

1.6 电焊机的一次电源线,长度一般不宜超过

5 m ;

当有临时任务需要较长的电源线时,应沿墙或立柱用瓷瓶隔离布设,其高度必须距地面2.5m以上,不允许将电源线拖在地上;

电源线不允许有接头,并系有红色高压标记。

4.2.

1.7 使用插头插座连接的电焊机,插销孔的接线端应用绝缘板隔离,并装在绝缘板平面内。

4.2.

1.8 电焊机应由设备部门统一管理,每台焊机应有编号、台帐、修理记录及使用责任人。

4.2.2 电焊机的安全使用和维护

4.2.2.1 接入电源网路的电焊机不允许超负荷使用,电焊机运行时的温升不应超过相应电焊机标准规定的温升限值。

4.2.2.2 必须将电焊机平稳地安装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不准靠近高热以及易燃易爆危险的环境。

4.2.2.3 禁止在电焊机上放置任何物件和工具,启动电焊机前,焊钳与焊件不能短路。

4.2.2.4 电焊机必须经常保持清洁,清扫尘埃必须断电进行;

焊接现场有腐蚀性、导电性气体或飞扬粉尘时,必须对电焊机进行隔离保护。

4.2.2.5 电焊机受潮应当用人工方法进行干燥;

受潮严重的,必须进行检修。

4.2.2.6 每半年进行一次电焊机维修保养,当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焊机电源,及时进行检修。

4.2.2.7 要经常检查旋转式直流电焊机的电刷和整流子的接触情况,要求电刷对整流子表面压力均匀,使所有电刷通过电流一致,电刷磨损或损坏时,必须及时更换。

4.2.2.8 电焊机输入和输出的电源接线必须连接紧固,二次线不允许有三个以上接头。

4.2.2.9 电焊钳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性能与隔离能力,手柄要有良好的绝缘层。

4.2.2.1 0 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及时切断电焊机电源。

4.2.3 电焊机及工件接地安全

4.2.3.1 各种电焊机(交流、直流)、电阻焊机、组合电焊机等设备外壳,电气控制箱、焊机棚等金属框架,都应有可靠的保护性接地(或接零),以防止触电事故,用于接地(或接零)的导线其截面积大于相应截面的1/2.

4.2.3.2 焊机的接地装置必须经常保持良好,定期检测接地系统的电气性能。

4.2.3.3 多台焊机接地时应用并联接法,严禁使用串联接法。

铜线接地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14mm2,必须将接地用螺帽拧紧。

4.2.3.4 禁止利用厂房的金属结构、轨道、锚链、钢索、氧气管道、乙炔管道各类设备或其他金属结构搭接起来作焊接电源回路。

4.2.3.5 专用的电焊工作台架应与接地装置连接。

4.2.4 手工电弧焊操作安全

4.2.4.1 手工电弧焊用的各种焊机长时间不用,必须先测量绝缘电阻。

新电焊机绝缘电阻值初级应不小于0.5mω(指设备线圈间、线圈对机身),次级应为0.2mω;

旧焊机绝缘电阻应在0.2mω以上,经有关部门确认设备正常方可使用。

4.2.4.2 电焊机处工作状态时不得将焊接电源线背在肩上。

4.2.4.3 暂停焊接时不得将焊条仍夹在焊钳上。

4.2.4.4 不得在雨淋情况下进行焊接。

4.2.4.5 禁止将过热的焊钳浸在水中冷却后使用。

4.2.4.6 操作前应检查电源线和焊接电缆是否良好,启动开关(包括保险丝)等是否正常,接地螺栓或接地线是否连接良好。

4.2.4.7 当启动整流器式弧焊机、旋转式直流弧焊机和交流弧焊机时或在焊接过程中发现以下现象之一时(见表1),应停机检修。

4.2.4.8 夏季焊接作业不得直接用手换焊条。

4.2.5 碳弧刨工的操作安全

4.2.5.1 气刨工使用的工具设备应参照手工电弧焊有关安全规定。

4.2.5.2 气刨工使用的碳棒必须与焊机功率相匹配。

4.2.5.3 碳刨作业时,气刨工应穿戴齐全个人防护用具,采取防飞溅伤人、损物,引起燃爆的措施,在清除氧化渣皮时应戴上防护眼镜。

4.2.5.4 在狭窄容器或封闭舱室内使用碳弧气刨,应有局部通风和专人监护等安全措施。

4.2.5.5 通风条件不良的船舶舱室内,其他各工种不应与碳刨同时作业。

焊机故障

整流式弧焊机

旋转式直流弧焊机

交流弧焊机

a.风扇不转动,转向不对或有异常声响

b.变压器有异常声响、烟味和火花

c.电压表空载电压大于100v、电流表有摆动或有指示

d.整流元件出现击穿或短路现象

e.焊机电缆引线螺栓松动,发热或发红等

a.电焊机发出异常声响,不转动或转速不正常

b.焊机严重发热,换向器火花变大,炭刷损坏

c.焊机受到机械碰撞或振动

d.电流表、电压表指示有异常

a.变压器发出异常声响,变压器有烟味或火花

b.有风扇的变压器,风扇转向不对或送电后不转

4.2.6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的操作安全

4.2.6.1 二氧化碳焊接时,应加强通风换气措施。

4.2.6.2 二氧 化碳预热器应用36v安全电压,如超过安全电压则应加装防触电装置。

4.2.6.3 二氧化碳焊枪冷却装置要密封性良好,不得破损漏水。

4.2.6.4 气体保护焊机作业结束后,立即切断电源和气源。

禁止用手触摸焊枪导电嘴,避免烫伤。

4.2.6.5 盛装保护气体的高压气瓶应小心轻放竖立固定,防止倾倒,气瓶与热源应大于3m。

4.2.7 氩气保护焊操作安全

4.2.7.1 用钍钨合金棒作电极时注意防止放射性伤害,电极棒用后应放在铅封盒子内。

4.2.7.2 焊工打磨钍钨合金棒,应在专用的良好通风装置的砂轮上或抽气式砂轮上进行,砂尘用吸尘罩回收后妥善处理,操作时戴好防尘口罩,磨削完毕后应洗手洗脸。

4.2.7.3 采用高频振引弧器,为防止脉冲高频电流对人体辐射伤害,高频引弧器应装延迟继电器,当电弧正常后能自动切断高频引弧装置电源。

4.2.7.4 焊钳和焊接电缆应用金属编织的屏蔽套并可靠接地。

4.2.8 埋弧焊的操作安全

4.2.8.1 埋弧焊用电缆必须符合电焊机额定焊接电流的容量,电缆绝缘性能良好,各种导线注意理顺,防止扭转受阻或被熔渣烧坏。

4.2.8.2 在焊接中应保持焊剂连续覆盖,以防止焊剂中断突然产生强烈弧光灼伤眼睛。

4.2.8.3 灌装、清扫、回收焊剂应采取防尘措施,防止焊工吸入焊剂粉尘。

4.2.8.4 半自动焊的焊接手把应放在妥当位置,以防短路。

4.2.8.5 电器控制箱应配有防护罩。

4.2.8.6 焊接机头小车、送焊丝电动机应使用低压或直流电源。

4.2.9 等离子弧焊接与切割的操作安全

4.2.9.1 等离子弧割炬应保持电极和喷嘴同心,要求供水系统密封良好不漏气、不漏水。

4.2.9.2 等离子弧焊接、切割作业点,应设有工作台并采用有效的局部排烟和净化装置或设水溶工作台等。

4.2.9.3 应保证工作气体和保护气体供给充足,并设有气体流量装置。

4.2.9.4 使用钍钨电极棒时,其安全防护措施与钍钨极氩弧焊相同。

4.2.9.5 等离子焊接时,必须采取防高温灼伤、触电、尘毒危害等措施。

4.2.1 0 电渣焊的操作安全

4.2.1 0.

1 电焊造渣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防止白炽光强烈辐射,防止铁水飞溅灼伤。

4.2.1 0. 2 焊前认真检查供水冷却系统是否完好,如成形滑块、进排水管不畅通或有泄漏,则排除故障后方可操作。

4.2.1 0. 3. 当滑块垫板与焊接贴面不紧密,金属溶液发生渗漏时,严禁用潮湿的石棉布堵塞。

4.2.1 0.

4 操作平台要求平整宽敞、四周有防护栏杆、上下扶梯方便,夜间施工要有良好照明。

4.2.1

1 电阻焊的操作安全

4.2.1

1.1 装有电容贮能装置的电阻焊机,在封闭的控制箱门上应有联锁机构,当开门时应使电容 短路,手动操作开关时应符合电容短路安全措施。

4.2.1

1.2 复式、多工位操作的电焊机,应在每个工位上装有紧急制动按钮。

4.2.1

1.3 手提式电焊机的构架应能承受操作时的震动,吊挂的变压器应有防坠落措施。

4.2.1

1.4 焊机的脚踏开关,应有牢固的防护罩,防止意外开动。

4.2.1

1.5 电阻焊机作业点,应设有防止工件火花飞溅的防护挡板或防护屏。

4.2.1

1.6 电焊机控制箱装置的检修与调整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4.2.1

1.7 焊缝作业应该注意电极旋转方向,防止滚轮切伤手指。

4.3 船坞与船上焊接安全

4.3.1 焊接设备安全

4.3.

1.1 在修造船舶中,焊接设备与机棚禁止上船,如确需上船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单”,经生产保障部审批,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上船。

4.3.

1.2 船坞放置电焊机时应备有防护罩,防止潮湿、日晒和下落物等,以防损坏焊机。

4.3.

1.3 氧气软管、乙炔软管不得与焊接电缆混绞在一起。

4.3.2 焊接操作安全

4.3.2.1 在恶劣天气进行露天焊接时,必须采取防风、防雨、防雪以及防滑等安全措施,否则应停止工作;

在狭窄舱内工作时,必须设有通风装置。

4.3.2.2 狭窄部位工作时(只能允许一名焊接工操作的场所),应由有安全知识并能尽责的监护人进行监护,监护人应认真负责并坚守岗位。

4.3.2.3 在封闭性和半封闭型容器、罐、桶和舱室中工作时,必须事先进行清舱和通风,排除可燃、易爆和有害于健康的气体,保证作业区含氧量高于18%,并应断开筒体或容器上的管路接头,必要时还应在气源侧加盲板封闭方可施工。

4.3.2.4 在船坞里,不得随意拉动船上固定照明,狭舱内采用带有安全外罩36v以下工作灯,工作灯变压器必须接地,且不准上船,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作为工作灯电源,在锅炉和水柜等特殊危险场合下,应采用电压为12v 的工作灯。

4.3.2.5 在锅炉、狭舱和油柜内不得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和气割作业,对以聚脂、合成泡沫等作为绝缘材料层的容器和管道上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时,应注意采取防火措施。

4.3.2.6 在船上舱内工作时,应先将焊接电缆、氧气和乙炔软管拉到工作场所后,再开动电焊机、氧气和乙炔供气阀。

严禁带电的电缆线作长距离拖动。

4.3.2.7 焊割工在高处作业,应备有梯子、带有栏杆的工作平台、标准安全带、安全绳、工具袋及完好的工具和防护用品。

4.3.2.8 露天作业遇到大雨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焊接、切割工作。

4.3.2.9 登高焊接、切割,应根据作业高度和环境条件,定出危险的范围,禁止在作业下方及危险区内存放可燃、易爆物品和停留人员。

4.4 焊接与切割防火防爆安全

4.4.1 船舶在喷涂油漆和舱内木工作业时,划定的禁火区内严禁进行焊接、切割和气刨作业。

4.4.2 凡易燃易爆的场所、容器、管道、密闭舱室以及涂装过的狭小舱室和双层底,需进行明火作业时,应由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动火申请单”,经施工部门领导和安全环境管理部审批,并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施工。

4.4.3 舱室内在喷涂油漆及涂敷后,必须经测爆检查并确认合格,才能进行焊接、切割和气刨作业。

4.4.4 在从事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等焊接、切割作业前,必须泄压并排除管道内的易燃品和毒品或有害气体,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焊接、切割、气刨和打磨作业。

4.4.5 在修船作业中若工作周围环境无法进行事先检查,如因人孔、舱口盖以及门上锁不能进舱、柜和居住室等,则不得进行焊接、切割和气刨作业,遇到此类情况工人有权拒绝操作。

4.4.6 焊工在焊接、切割中应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4.4.7 在公司规定的禁火区内,不准焊接、切割。

需要焊接时,必须把工件移到指定的动火区或在安全区进行。

4.4.8 焊接、切割作业时,如附近墙体和地面上留有孔、洞、缝隙以及运输皮带连通孔口等部位留有孔洞,都应采取封闭或屏蔽措施。

4.4.9 焊接、切割车间或工作地区必须配有足够的水源、干砂、灭火工具和灭火器材。

存放的灭火器材应是经过检验合格的,有效的。

根据扑救物料的燃烧性能,选用灭火器材。

4.4.10 焊接、切割工作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除火种,经专人检查确认完全消除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

4.4.1

1 修船时遇到船上放有炸药和爆炸物品等,必须将上述物品卸到陆地安全地方,并经安全环境管理部确认取得动火证明,才能进行焊接、切割、气刨和打磨作业。

4.4.1 2 修船中进入封闭舱室进行焊接、切割、气刨等作业之前,必须事先进行清舱排气。

使舱内可燃气体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1%,并经检查确认合格。

4.4.1 3. 禁止在带压力或带电压以及同时带有压力、电压的容器、罐、柜、管道、设备上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不可能泄压状态下切割时,应向上级主管安全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

4.4.1

4 应防止由于焊接、切割中的热能传到结构或设备中,使工程中的易燃保温材料、或滞留的易燃易爆气体发生着火爆炸。

4.5 焊接与切割的劳动保护

4.5.1 焊接作业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以及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者。

4.5.2 焊割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效安全操作证。

4.5.3 从事电焊的工作人员,应了解所操作电焊机的结构和性能,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并掌握触电急救的方法。

4.5.4 在封闭容器、罐、桶、舱室中焊接、切割,应先打开施焊工作物的孔、洞,使内部空气流通,以防焊工中毒、烫伤,必要时应有专人监护;

工作完毕和暂停时,焊、割炬和胶管等都应随人进出,禁止放在工作点。

4.5.5 焊工所需各类防护用品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4.5.6 焊工用面罩有手持式和头戴式两种,面罩和头盔的壳体应由难燃或不燃的且无刺激皮肤的绝缘材料制成。

罩体应能遮住脸面和耳部,结构牢靠、无漏光。

4.5.7 气焊、气割作业,应根据焊接、切割工作板的厚度,选用相应型号的防护眼镜片。

4.5.8 焊接、切割的准备、清理工作,如打磨焊口,清除焊渣等,应使用镜片不易破碎的防渣眼镜。

4.5.

9 焊工穿用的工作服不应潮湿,工作服的口袋应有袋盖,上身应遮住腰部,裤长应罩住鞋面,工作服不应有破损、孔洞和缝隙,不允许沾有油脂。

4.5.1 0 在焊接、切割时,为了防止火星、熔渣灼伤,焊工应按有关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4.5.1

1 焊接与切割作业的工作服,不能用一般合成纤维织物制做。

4.5.1 2 焊工在可能导电的焊接场所工作时,所用的手套应该由具有绝缘性能的材料(或附加绝缘层)制成,并经耐电压5000v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4.5.1 3. 焊工防护鞋应具有绝缘、抗热、不燃、耐磨损和防滑的性能。

防护鞋的橡胶鞋底,应经耐电压5000v的试验合格;

在有积水的地面焊接切割时,焊工应穿用经过耐电压6000v试验合格的防水橡胶鞋。

4.5.1

4 为了防止非熔化极氩弧焊和等离子焊使用高频振荡器产生的高频电磁场对焊工的危害,应控制加班加点,并做好屏蔽防护工作。

4.6 焊接作业场所通风

4.6.1 专门的焊接车间或焊接工作量大的工作场所,应考虑设置固定式、岗位式焊接烟气净化装置或考虑全室通风,全室通风换气量一般不应少于每个焊工57m3/min的进风通风量。

4.6.2 在封闭容器或狭小舱室焊接时,应使用小型焊接烟尘净化器或采用有效的通风。

4.6.3 固定工位的焊接可采用局部通风的换气办法,其罩口风量、风速应根据罩口至焊接作业点的控制距离计算控制风速,一般罩口风速应大于1m/s,罩口的形式应结合焊接作业点的特点。

4.6.4 船舶舱室焊接应采用送风和排风式风机,进行舱室通风。

4.6.5 选用低噪声通风除尘设施,保证工作地点环境机械噪声值不超过85db。

4.6.6 焊接、切割等工作,如遇到粉尘和有害气体又无法采用局部通风措施时,应采用送风呼吸器。

4.6.7 焊工在进行等离子焊机焊接或切割时,应采用密闭罩及净化系统。

第6篇 动火焊接安全管理规定范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火焊接作业审批程序和动火焊接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相关人员的职责。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涉及的动火焊接作业。

2 引用文件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

3 定义

3.1 动火焊接作业:是指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包括焊接、切割、喷灯烧焊、熬沥青等明火作业;凿水泥基础、打墙眼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2 固定动火点:是指正常生产需动火的工房,如机修工房等。

3.3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是指生产、使用、贮存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毒品的工(库)房。

4 管理要求

4.1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进行动火焊接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焊接许可证”审批手续,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2 动火焊接许可证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4.2.1 在公司内从事以下动火焊接作业由分公司技安员提出申请,公司安全部门和分公司人员到现场检查审批。

a) 在易燃易爆场所周围50米以内进行动火焊接作业;

b) 在有毒、有窒息可能的场所进行动火焊接作业;

c) 对输送接触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管道设施进行动火焊接作业。

4.2.2 4.2.1条规定以外的非固定动火焊接地点的动火焊接作业,由分公司技安员现场审批。

4.3 对固定动火焊接地点的管理要求

4.3.1 固定动火焊接地点由公司安全部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4.3.2 在固定动火焊接地点从事动火焊接作业,不需办理动火焊接许可证。

4.4 动火焊接许可证审批程序

4.4.1 办理许可证前,分公司技安人员应先到动火焊接作业的现场检查,制定安全处理措施,并由需动火焊接作业的工序、班组配合维修分厂实施焊接(动火)作业。

4.4.2 动火焊接作业由分公司技安人员填写动火焊接许可证,由公司安全部门人员到现场检查审批。

4.5 审批动火焊接许可证的要求

4.5.1 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认真核实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严禁不检查就签证的失职行为。

4.5.2 许可证上必须详细填写动火焊接的地点、部位、动火焊接时间、动火焊接类型(点焊、气焊、熬沥青等)、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填表人的姓名,并做到“一物一证”,“一处一证”。

4.5.3 动火焊接前公司需动火工序、班组应落实现场处理负责人,维修组落实监护人,公司技安人员应向其交待清楚,并让监护人、现场处理负责人在许可证上签字。

4.5.4 能够拆卸下来的设备、附件,应拆卸后拿到固定动火焊接点作业。

4.5.5 应该用搬手拆卸螺栓的作业,不得采用气焊切割拆除,否则不予开证。

4.5.6 易燃易爆场所在生产过程中原则上不准动火焊接。若生产急需,必须在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只准使用气焊,必须电焊时,焊件与其它金属连接物之间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接地或其它防止杂散电流扩散的措施。特别危险的动火焊接,应研究安全措施,由分公司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签字批准。

4.5.7 恶劣天气(五级以上大风及大雨)禁止室外明火作业。

4.5.8 易燃易爆区停水时,原则上不能进行动火焊接。

4.5.9 许可证签发的动火焊接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最长不超过五天。规定时间内未完工,应提出再次审批。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在动火现场必备安全条件不改变的情况下,可酌情延长许可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

4.6 动火焊接安全措施要点(主要指焊接、切割作业)

4.6.1 采取切断、加盲板等,使动焊设备与其它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渗漏到动火焊接设备中来;将动火焊接区与其它区域采取用石棉纸板等措施加以隔开,防止火花飞溅而引起事故。

4.6.2 清理现场,应将动火焊接现场周围一切易燃可燃物移到安全场所。

4.6.3 置换、清扫和清洗储存易燃气体、液体、有毒气体、液体的管道和设备,在安全处理不能确保有效的情况下,应用仪器检测设备、管道内气体含量,确保系统符合防止燃烧爆炸、防中毒的安全要求。

a)爆炸下限大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0.5%;

b)爆炸下限小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0.2%;

c)毒害气体含量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4.6.4 对于接触易燃易爆物品的夹层、套管等设备,不能进行可靠安全处理的,应进行预烧处理。

4.6.5 动火焊接作业中涉及临时线安装、下罐作业、高处作业的,还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定。

4.6.6 动火焊接现场应备好灭火器材或消防用水。

4.7 操作人职责

4.7.1 焊工必须取得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7.2 操作人须持有动火焊接许可证方可作业。操作人应看清动火焊接许可证所写的全部内容,待相应措施已落实后,认真检查作业现场,符合要求才能动火焊,并严格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4.7.3 必须按动火焊接许可证上的规定内容作业,禁止从事许可证规定以外的动火焊接作业。

4.7.4 动火焊接过程中,如发现安全措施不可靠,操作人有权暂时停止作业,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待排除隐患后继续作业。

4.7.5 动火焊接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清理作业现场,不留后患,做到工完场清。

4.8 监护人职责

4.8.1 必须熟悉动火焊接现场的危险性,掌握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8.2 必须看清动火焊接许可证所写的全部内容,现场条件符合要求,并在监护人一栏签字。

4.8.3 必须备好灭火器材。

4.8.4 必须坚守岗位,有权拒绝与监护无关的任何工作。

4.8.5 动火焊接过程中,如发现隐患,监护人有权暂时停止作业,向公司技安人员报告。待排除隐患后再继续作业。

4.8.6 动火焊接作业结束后,与操作人一起认真清理现场,不留后患,做到完工场清。

4.9 现场处理负责人职责

4.9.1 应熟悉作业现场的危险特性,工艺流程。

4.9.2 严格按公司技安人员、消防人员提出的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安全处理。

4.9.3 必须看清动火焊接许可证所写的全部内容,并按其完全落实后在现场处理负责一栏签字。

4.9.4 协作备好灭火器材。

4.9.5 动火焊接作业结束后,应检查现场有无后患。

动火焊接许可证

申请单位

填表人

监火人签名

动火部位及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序号

动火安全措施(与本次动火有关的具体措施在序号上划“√”)

1

生产装置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采样分析合格(采样分析结果复印件存于单位安全部门):动火期间,不应停止置换用的压空或氮气,保持吹扫

安全处理负责人签名:(要求写出落实安全措施的序号并确认已落实签名)

切出运行,与生产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断开并绝缘与动火设备管线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

动火设备内部清理干净,采样分析合格,达到动火条件(采样分析结果复印件存于单位安全部门):动火期间,不应停止置换用的压空或氮气,保持吹扫

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沟、地漏、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措施进行隔离

5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各类可燃气体敞空作业,15m内严禁各类可燃液体敞空作业

6

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

7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合格(检测人: 时间: )

8

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9

现场配备灭火器( )具,防火毯、石棉布( )块

10

电焊地线应牢固固定在焊件本体上,电焊线不得与其它设备(非焊件)搭接,遵守电焊操作安全要求

动火人签名:

11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m,遵守气焊操作安全要求

12

正确穿戴防护用具,高处作业系安全带

补充安全措施(要求写出措施序号):

动火点单位意见:

安全消防部门意见:

附件:公司内“动火证”管制区域或情景(暂行)

所有下罐槽等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

一分厂大、小煤球磨内动火作业;

一分厂冷冻工房内动火作业;

二分厂萃取工房内的动火作业;

库房内动火作业;

高空动火作业;

其他有可燃溶剂储存或可燃气体产生的场所动火作业。

第7篇 焊接和打磨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总则

1.1 建立本程序目的是为了加强焊接操作和打磨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保护公众和从事该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

1.2 本程序适用于施工现场、预制厂的承包商的焊接操作和打磨作业管理。

1.3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管理规定

2.1 从事现场切割、焊接作业的焊工应取得当地政府部门颁发的焊工资格证,焊工焊接时只能从事相应资格范围内的焊接作业。打磨作业人员也应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2.2 从事焊接及打磨作业的人员开始工作前应经过安全教育与培训。

2.3 焊接及打磨作业人员应穿戴合格的工作服、绝缘鞋、护目镜、口罩、安全帽等劳保用品。焊接作业人员还应戴专用的绝缘手套。

2.4 焊接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气瓶按相应的规定期限进行检验,并于合格后贴上检验合格标识。其他的要求参见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2.5 焊机必须平稳安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安放于现场的焊机必须有防雨雪的棚罩等设施。

2.6 焊接电源满足使用要求,必须有独立而容量足够的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应能可靠地切断设备最大额定电流,以保证安全。

2.7 焊炬点火前必须检查其射吸性能是否正常,连接部位、调节手轮的针阀等处是否漏气,氧气胶管必须与焊炬接头连接牢固,乙炔胶管与接头的连接不宜太紧,以不漏气并容易插上又容易拔下为准。焊炬停止使用后,应挂在适当的地方,或拆下胶管,将焊炬存放在工具箱内。

2.8 焊机的所有外露带电部分必须有完好隔离防护装置,每台焊机及打磨使用的电缆线应确保完好无损,中间不得有裸露的接头, 并且要具备良好的导电能力和绝缘外层,较好的抗机械型损伤能力及耐油、耐热和耐腐蚀等性能。

2.9 开始焊接及打磨作业前,应对周围设备及成品进行安全隔离,加强成品保护。

2.10 进入容器管道内或地沟施焊作业和打磨作业时,应有专人看护,在狭窄的空间从事焊接作业及打磨作业时应加强机械通风,保证作业环境的适宜性。

2.11高空焊接及打磨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防止高处坠落,设置专人监护,同时在作业点周围及下方地面上火星所及的范围内,必须彻底清除可燃易爆物品,防止火灾、电击和物体打击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2.12 登高作业时,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梯子,梯脚需包橡皮防滑,上下端均应放置牢靠。脚手架应事先经过检查,不得使用有腐蚀或机械损伤的木板或铁木混合板。

2.13 焊接及打磨作业周围,除了利用施工完毕的消防设施外,还应配备便携式灭火器材,所用灭火器材应经检验合格并贴上合格标识。

2.14焊接和打磨作业后,清理作业区域,避免留下火种。

第8篇 焊接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一、电焊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二、电焊使用的工具必须安全绝缘,焊机的外壳和工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三、焊接现场,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作业时应备有消防器材,应保证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

四、在易燃易爆工作区域内作业,需到工程室办理动火证方可进行作业。

五、在工作前必须穿戴齐全个人防护用品。焊接人员在观察电弧时,应使用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面罩、护目镜。

六、在焊接、切割密闭空心工件时,必须留有气孔。在容器内工作,必须设人监护,并有良好的通风设施,照明电压采用12v安全电压。禁止在有油漆或喷涂过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七、对受压容器,密闭容器,各种油桶、管道、沾有可燃气体和液体的工作进行操作前,必须先进行检查,经过冲洗,除掉有毒、易燃、易爆物质后,解除容器及管道压力,消除容器密闭状态(如敞开口、打开盖)方可进行作业。

八、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采取防护措施,不准将工作回线缠在身上,不得站在不稳固的物品上进行,地面应有人监护。

九、不宜在雨、雪及大风天气进行露天作业,如特殊需要时,应采取遮蔽、防触电和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

十、在狭小或潮湿地点焊接时,应垫以木板或采取其它防止触电的措施,并设监护人。

十一、焊接设备及相关设备应放置稳妥,使之不会对附近或过往人员构成妨碍。

十二、焊接人员在作业结束或临时中断后,应切断电源并仔细检查作业场所周围及防护措施,确认无任何危险后方可离开。

第9篇 焊接与切割打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明确了大庆石化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建设现场焊接、切割和打磨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建设的所有项目。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三条焊接、切割作业的电焊工、气焊工属特种作业工种,必须持政府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第四条焊接、切割、打磨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护目镜、阻燃服、面罩等。

第五条作业前由专业人员检查确认焊接、切割、打磨设备完好,使用中遵守相应设备的操作规程。

第六条应有专人负责焊接、切割、打磨设备的维护、保养,经常对所有焊接及切割设备进行检查。

第七条焊接、切割作业应远离可燃物,并有可靠的防火措施,高处焊接、切割作业要有防火花飞溅措施,并在适当的地方放置灭火器。

第八条当作业区域有其他人员时,应在作业区周围采取遮挡措施,避免弧光直接照射他人。

第九条作业前需要申办《用火作业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还需要申办《有限空间作业票》;高处焊接作业还需要办理《高处作业票》。

第十条不允许在有可燃介质的储罐或金属容器上进行切割或焊接作业。

第三章焊接作业

第十一条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二条电焊机电源线应选用满足载荷需要的无接头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gb5013)的要求。

第十三条交流弧焊机变压器一侧电源线长度不大于5m,电源进线处须设防护罩。

第十四条电焊机应满足“一机一闸一保护”的要求,其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第十五条电焊机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第十六条焊接作业相关的电缆、接头和焊把等不得损坏,不得使用绝缘层损坏或芯子暴露的焊接电缆(导线)。

第十七条焊接作业相关的电缆、接头和焊把等不得损坏,不得使用绝缘层损坏或芯子暴露的焊接电缆(导线),焊把3米以的电缆不得绞接。

第十八条电焊机应正确接地。始终确保接地线牢固接在接地杆,接地杆稳固地根植在地下(至少300mm),所有连接应牢固。

第十九条不要将电缆横穿通道和楼梯,不得将电缆敷设在水中,禁止将焊机把线缠绕在身上登高或移动位置。

第二十条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焊接作业时,焊工不得站在水里。

第二十一条不使用时,应关闭电焊机电源。

第二十二条随着作业进度清理作业区域,保证现场安全、整洁、文明。

第四章切割作业

第二十三条现场使用的气瓶外表无明显腐蚀、损伤、撞痕,气瓶附件齐全,瓶阀无松动、瓶帽牢固。

第二十四条气瓶运输时:

(一)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记,运输车辆应配备有灭火器材。

(二)戴好防震圈和瓶帽,妥善固定,防止暴晒。

(三)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四)氧气瓶不得与盛装可燃性物质气瓶及其它易燃物混装,随车人员严禁车上吸烟。

(五)气瓶运输时,头部应朝同一方向横放,垛高不得超过车箱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装的气瓶,车厢壁板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

第二十五条气瓶储存时:

(一)气瓶储存最好采用带盖的铁笼或库房。储存区温度不超过39℃,干燥,通风,不受阳光直射和雷雨侵袭。

(二)氧气瓶与可燃气体气瓶要分区储存,间距10m以上。

(三)实瓶和空瓶分开摆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四)存储区设置负责人标牌,并配备足够、适宜的消防器材。

(五)同一存储区的乙炔瓶数量不得超过5瓶。

第二十六条气瓶使用时:

(一)气瓶摆放要固定、防晒、防跌落、防外力撞击,乙炔瓶必须直立使用。

(二)气瓶使用时必须安装合格的减压阀和压力表(检定期内),乙炔表上必须安装回火防止器。

(三)乙炔瓶与氧气瓶间距不小于5m,与明火不小于10m,与热源不小于1m。

(四)气瓶使用时减压表及专用气带必须完好无损,气带不得破裂、漏气。氧气带为红色胶管,乙炔带为黑色胶管,严禁混用。使用专用的夹具固定气带,接头不得松动、漏气。避免气带接触火星及热源。不允许油或油脂接触氧气瓶和气带接头。

(五)在高处切割作业时,使用防火布接住火星。防止工件坠落,如果工件存在坠落的危险应在下面设置防护栏或警告标志。

(六)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至少0.05mpa的剩余压力。

(七)气带使用时要摆放整齐、整洁,不得乱拉乱拽。气带不用时应盘绕起来并存放在适当的地方。每次使用后应关闭气瓶上的阀门,释放调节阀和气带内的压力。

第五章打磨作业

第二十七条使用前检查确认磨光机和磨光轮无任何缺陷或损坏。

第二十八条磨光机使用电源线要符合《临时用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老化、破皮,不得有绊倒危险,不得敷设在水中,可能时应架高。

第二十九条磨光机使用满足“一机一闸一保护”要求,其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第三十条不要站在水中使用磨光机或者不要弄湿磨光机。

第三十一条调整护罩或更换砂轮片要先切断电源,使用合适的工具更换砂轮片。

第三十二条使用磨光机时要始终配戴面罩或护目镜。

第三十三条尽可能使用侧向手柄的砂轮磨光机。打磨时应使身体避免与抖动的磨光机接触。

第三十四条打磨较小金属工件,应将其固定在工作台或其他较大的稳定物体上,如大件的金属板、工字梁等。

第三十五条不得使用切割砂轮片打磨物件,切割砂轮片不能用于承受侧向压力。

第三十六条砂轮的最大转速不得低于磨光机额定转速。

第10篇 动火焊接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火焊接作业审批程序和动火焊接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相关人员的职责。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涉及的动火焊接作业。

2  引用文件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

3  定义

3.1  动火焊接作业:是指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包括焊接、切割、喷灯烧焊、熬沥青等明火作业;凿水泥基础、打墙眼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2  固定动火点:是指正常生产需动火的工房,如机修工房等。

3.3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是指生产、使用、贮存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毒品的工(库)房。

4  管理要求

4.1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进行动火焊接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焊接许可证”审批手续,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2  动火焊接许可证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4.2.1  在公司内从事以下动火焊接作业由分公司技安员提出申请,公司安全部门和分公司人员到现场检查审批。

a) 在易燃易爆场所周围50米以内进行动火焊接作业;

b) 在有毒、有窒息可能的场所进行动火焊接作业;

c) 对输送接触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管道设施进行动火焊接作业。

4.2.2  4.2.1条规定以外的非固定动火焊接地点的动火焊接作业,由分公司技安员现场审批。

4.3  对固定动火焊接地点的管理要求

4.3.1  固定动火焊接地点由公司安全部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4.3.2  在固定动火焊接地点从事动火焊接作业,不需办理动火焊接许可证。

4.4  动火焊接许可证审批程序

4.4.1  办理许可证前,分公司技安人员应先到动火焊接作业的现场检查,制定安全处理措施,并由需动火焊接作业的工序、班组配合维修分厂实施焊接(动火)作业。

4.4.2  动火焊接作业由分公司技安人员填写动火焊接许可证,由公司安全部门人员到现场检查审批。

4.5  审批动火焊接许可证的要求

4.5.1  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认真核实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严禁不检查就签证的失职行为。

4.5.2 许可证上必须详细填写动火焊接的地点、部位、动火焊接时间、动火焊接类型(点焊、气焊、熬沥青等)、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填表人的姓名,并做到“一物一证”,“一处一证”。

4.5.3  动火焊接前公司需动火工序、班组应落实现场处理负责人,维修组落实监护人,公司技安人员应向其交待清楚,并让监护人、现场处理负责人在许可证上签字。

4.5.4  能够拆卸下来的设备、附件,应拆卸后拿到固定动火焊接点作业。

4.5.5  应该用搬手拆卸螺栓的作业,不得采用气焊切割拆除,否则不予开证。

4.5.6  易燃易爆场所在生产过程中原则上不准动火焊接。若生产急需,必须在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只准使用气焊,必须电焊时,焊件与其它金属连接物之间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接地或其它防止杂散电流扩散的措施。特别危险的动火焊接,应研究安全措施,由分公司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签字批准。

4.5.7  恶劣天气(五级以上大风及大雨)禁止室外明火作业。

4.5.8  易燃易爆区停水时,原则上不能进行动火焊接。

4.5.9  许可证签发的动火焊接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最长不超过五天。规定时间内未完工,应提出再次审批。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在动火现场必备安全条件不改变的情况下,可酌情延长许可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

4.6  动火焊接安全措施要点(主要指焊接、切割作业)

4.6.1  采取切断、加盲板等,使动焊设备与其它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渗漏到动火焊接设备中来;将动火焊接区与其它区域采取用石棉纸板等措施加以隔开,防止火花飞溅而引起事故。

4.6.2  清理现场,应将动火焊接现场周围一切易燃可燃物移到安全场所。

4.6.3  置换、清扫和清洗储存易燃气体、液体、有毒气体、液体的管道和设备,在安全处理不能确保有效的情况下,应用仪器检测设备、管道内气体含量,确保系统符合防止燃烧爆炸、防中毒的安全要求。

a)爆炸下限大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0.5%;

b)爆炸下限小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0.2%;

c)毒害气体含量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4.6.4  对于接触易燃易爆物品的夹层、套管等设备,不能进行可靠安全处理的,应进行预烧处理。

4.6.5  动火焊接作业中涉及临时线安装、下罐作业、高处作业的,还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定。

4.6.6  动火焊接现场应备好灭火器材或消防用水。

4.7  操作人职责

4.7.1  焊工必须取得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7.2  操作人须持有动火焊接许可证方可作业。操作人应看清动火焊接许可证所写的全部内容,待相应措施已落实后,认真检查作业现场,符合要求才能动火焊,并严格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4.7.3  必须按动火焊接许可证上的规定内容作业,禁止从事许可证规定以外的动火焊接作业。

4.7.4  动火焊接过程中,如发现安全措施不可靠,操作人有权暂时停止作业,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待排除隐患后继续作业。

4.7.5  动火焊接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清理作业现场,不留后患,做到工完场清。

4.8  监护人职责

4.8.1  必须熟悉动火焊接现场的危险性,掌握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8.2  必须看清动火焊接许可证所写的全部内容,现场条件符合要求,并在监护人一栏签字。

4.8.3  必须备好灭火器材。

4.8.4  必须坚守岗位,有权拒绝与监护无关的任何工作。

4.8.5  动火焊接过程中,如发现隐患,监护人有权暂时停止作业,向公司技安人员报告。待排除隐患后再继续作业。

4.8.6  动火焊接作业结束后,与操作人一起认真清理现场,不留后患,做到完工场清。

4.9  现场处理负责人职责

4.9.1  应熟悉作业现场的危险特性,工艺流程。

4.9.2  严格按公司技安人员、消防人员提出的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安全处理。

4.9.3  必须看清动火焊接许可证所写的全部内容,并按其完全落实后在现场处理负责一栏签字。

4.9.4  协作备好灭火器材。

4.9.5  动火焊接作业结束后,应检查现场有无后患。

动火焊接许可证

申请单位

填表人

监火人签名

动火部位及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序号

动火安全措施(与本次动火有关的具体措施在序号上划“√”)

1

生产装置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采样分析合格(采样分析结果复印件存于单位安全部门):动火期间,不应停止置换用的压空或氮气,保持吹扫

安全处理负责人签名:(要求写出落实安全措施的序号并确认已落实签名)

2

切出运行,与生产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断开并绝缘与动火设备管线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

3

动火设备内部清理干净,采样分析合格,达到动火条件(采样分析结果复印件存于单位安全部门):动火期间,不应停止置换用的压空或氮气,保持吹扫

4

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沟、地漏、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措施进行隔离

5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各类可燃气体敞空作业,15m内严禁各类可燃液体敞空作业

6

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

7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合格(检测人:            时间:             )

8

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9

现场配备灭火器(    )具,防火毯、石棉布(    )块

10

电焊地线应牢固固定在焊件本体上,电焊线不得与其它设备(非焊件)搭接,遵守电焊操作安全要求

动火人签名:

11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m,遵守气焊操作安全要求

12

正确穿戴防护用具,高处作业系安全带

补充安全措施(要求写出措施序号):

动火点单位意见:

安全消防部门意见:

附件:公司内“动火证”管制区域或情景(暂行)

所有下罐槽等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

一分厂大、小煤球磨内动火作业;

一分厂冷冻工房内动火作业;

二分厂萃取工房内的动火作业;

库房内动火作业;

高空动火作业;

其他有可燃溶剂储存或可燃气体产生的场所动火作业。

第11篇 焊接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原则

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型的系统科学。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生产中一切人、物、环境的状态管理和控制,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

焊接生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安全组织管理、场地与设施管理、行为控制和安全技术管理四个方面,分别对生产中的人、物、环境的行为与状态进行具体的管理与控制。为有效地实施安全管理,必须正确处理五种关系,坚持六项基本管理原则,采取正确技术措施。

一、正确处理五种关系

(一)安全与危险并存

安全与危险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是相互对立、相互依赖而存在的。随着生产的推进,安全与危险每时每刻都在变化着,进行着此消彼长的斗争。在生产过程中,不会存在绝对的安全或危险。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则安全;反之,则危险。

(二)安全与生产统一

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如果生产活动中事故不断,生产势必瘫痪。“安全第一”的提法,绝非把安全摆在生产之上,但忽视安全绝对是一种错误。

(三)安全与质量相互包涵

质量包涵安全工作质量,安全概念也包涵着质量。安全为质量服务,质量需要安全保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并不矛盾。生产过程中丢掉哪一头,都会陷入失控。

(四)安全与速度互保

安全与生产速度成正比关系。速度应以安全做保障,安全就是速度。我们追求安全加速度,竭力避免安全减速度。

(五)安全与效益的兼顾

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定会改善劳动条件,焕发职工劳动热情,带来经济效益,足以使原来的投入得以补偿。安全促进效益增长。

但在安全管理中,投入要适度,精打细算,统筹安排。既要保证安全生产,又要经济合理。单纯为了省钱而忽视安全生产,或单纯追求不惜资金的盲目高标准,都不可取。

二、坚持安全管理六项基本原则

(一)管生产同时管安全

安全与生产虽有时会出现矛盾,但从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目的看,却表现出高度的一致和完全的统一,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管生产同时管安全,是向一切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明确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管理责任的落实,是管生产同时管安全的具体表现。一切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都必须参与安全管理并在管理中承担责任。认为安全管理只是安全部门的事,是一种片面、错误的观点。

(二)坚持安全管理的目的性

安全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实现效益。因此,必须真正做到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进行有效控制,消除或避免事故。

没有明确目的的安全管理是花架子,只能纵容威胁人的安全与健康的因素,向更为严重的方向发展或转化。

(三)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进行安全管理不是事故处理,而是在生产活动中,针对生产特点,对生产因素采取管理措施,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与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明确责任,尽快的、坚决的予以消除,是安全管理应有的鲜明态度。

(四)坚持“四全”动态管理

前以述及,安全管理是一切与生产有关的人共同的事。同时,安全管理涉及到生产活动的方方面面,设计到从开工到竣工的全部过程,涉及到全部的生产时间,涉及到一切变化着的生产因素。因此,必须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安全管理。

只抓住一时一事、一点一滴,简单草率、一阵风式的安全管理,是走过场、形式主义。

(五)安全管理重在控制

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的关系最为直接。一切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运动轨迹与物的不安全状态运动轨迹的交叉。因此,对生产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是动态安全管理的重点。我们不能把约束当作安全管理的重点,是因为约束缺乏带有强制性的手段。

(六)在管理中发展提高

既然安全管理是在变化着的生产活动中的管理,是一种动态,其管理就意味着不断发展的、不断变化的,以适应变化的生产活动,消除新的危险因素。

第12篇 焊接和打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 建立本程序目的是为了加强焊接操作和打磨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保护公众和从事该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

1.2 本程序适用于施工现场、预制厂的承包商的焊接操作和打磨作业管理。

1.3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管理规定

2.1 从事现场切割、焊接作业的焊工应取得当地政府部门颁发的焊工资格证,焊工焊接时只能从事相应资格范围内的焊接作业。打磨作业人员也应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2.2 从事焊接及打磨作业的人员开始工作前应经过安全教育与培训。

2.3 焊接及打磨作业人员应穿戴合格的工作服、绝缘鞋、护目镜、口罩、安全帽等劳保用品。焊接作业人员还应戴专用的绝缘手套。

2.4 焊接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气瓶按相应的规定期限进行检验,并于合格后贴上检验合格标识。其他的要求参见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2.5 焊机必须平稳安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安放于现场的焊机必须有防雨雪的棚罩等设施。

2.6 焊接电源满足使用要求,必须有独立而容量足够的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应能可靠地切断设备最大额定电流,以保证安全。

2.7 焊炬点火前必须检查其射吸性能是否正常,连接部位、调节手轮的针阀等处是否漏气,氧气胶管必须与焊炬接头连接牢固,乙炔胶管与接头的连接不宜太紧,以不漏气并容易插上又容易拔下为准。焊炬停止使用后,应挂在适当的地方,或拆下胶管,将焊炬存放在工具箱内。

2.8 焊机的所有外露带电部分必须有完好隔离防护装置,每台焊机及打磨使用的电缆线应确保完好无损,中间不得有裸露的接头, 并且要具备良好的导电能力和绝缘外层,较好的抗机械型损伤能力及耐油、耐热和耐腐蚀等性能。

2.9 开始焊接及打磨作业前,应对周围设备及成品进行安全隔离,加强成品保护。

2.10 进入容器管道内或地沟施焊作业和打磨作业时,应有专人看护,在狭窄的空间从事焊接作业及打磨作业时应加强机械通风,保证作业环境的适宜性。

2.11高空焊接及打磨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防止高处坠落,设置专人监护,同时在作业点周围及下方地面上火星所及的范围内,必须彻底清除可燃易爆物品,防止火灾、电击和物体打击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2.12 登高作业时,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梯子,梯脚需包橡皮防滑,上下端均应放置牢靠。脚手架应事先经过检查,不得使用有腐蚀或机械损伤的木板或铁木混合板。

2.13 焊接及打磨作业周围,除了利用施工完毕的消防设施外,还应配备便携式灭火器材,所用灭火器材应经检验合格并贴上合格标识。

2.14焊接和打磨作业后,清理作业区域,避免留下火种。

第13篇 焊接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规定焊接人员个人防护、作业环境及设备管理等的基本要求。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焊接作业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q/527-207-2004 记录控制程序

q/527-240-2004 消防安全管理程序

3 职责

3.1 焊接培训管理中心负责对焊工操作资格的培训、考试、发证及证件管理。

3.2 施工技术人员负责制订相应的危险控制措施,将焊接可能引起的危险及后果以适当的方式(如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实施(操作)人员。

3.3 项目保卫部门(焊接培训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配置现场防火及灭火设备,并以适当的方式(文件、警告标志)标明允许进行焊接的区域,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措施。

3.4 项目安全部门通过适当的方式使有关人员了解施工区域进行焊接作业可能引发的危害,并使其了解相应的预防措施,对作业过程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3.5 汇能机械租赁公司负责提供经过检查认可合格的设备(诸如焊接机具、调节器、调压阀、焊机及焊钳),使用部门对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组织焊接设备使用过程的安全可靠性检查。

3.6 安全环境监察部负责组织焊接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

3.7 焊接人员应了解实施操作时可能产生的危险和熟悉控制危险的相应措施。

4 程序

4.1 作业人员的管理

4.1.1 焊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1.2 从事焊接人员、新焊接人员职业性身体检查,由安全环境监察部按规定组织进行。

4.1.3 凡患严重的呼吸系统器质性疾病,心血管疾病和明显的肝、肾疾病等人员不宜进行焊接作业。

4.2 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

4.2.1 焊接人员进行作业时,应穿戴专用工作服、绝缘鞋、耐火防护手套等符合专业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衣着不得敞领卷袖。

4.2.2 焊接工作时,应有防止触电、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物引起火灾的措施,并应防止灼伤。

4.2.3 焊接人员在观察电弧时,应使用符合要求的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面罩或其他合适的防护用品。辅助人员也应配戴类似的眼镜保护装置。

4.2.4 当身体前部需要对火花和辐射作附加保护时,应使用经久耐火或其他材质的围裙。

4.2.5 当需要对腿作附加保护时,应使用耐火的护腿或其他等效的用具。

4.2.6 在进行仰焊或其他作业过程中,必要时佩戴皮制或其他耐火材质的套袖或披肩罩,也可在头罩下佩带耐火质地的斗篷以防头部灼伤。

4.2.7 当利用通风手段无法将作业区域内的空气污染降到允许限值或这类控制手段无法实施时,应使用呼吸保护装置,如长管面具、防毒面具等。

4.2.8 焊工在打药皮、层间清理或返工焊缝使用角向磨光机时,应戴白光眼镜。

4.3 焊接作业环境管理

4.3.1 焊接作业的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应采取措施排除有害气体、粉尘和烟雾等,在人员密集的场所进行焊接工作时,应设挡光屏。

4.3.2 不应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周围10m范围内进行焊接工作。

4.3.3 在焊接地点5m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实无法清除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

4.3.4 不宜在雨、雪及大风天气进行露天焊接,如特殊需要时,应采取遮蔽、防止触电和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

4.3.5 在带有压力的容器和管道、运行中的转动机械及带电设备上,不应进行焊接工作。

4.3.6 在已贮油的油区进行焊接工作,应严格执行油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4.3.7 在充氢设备运行区进行焊接工作,应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并须经项目总工批准后方可进行。

4.3.8 焊接工作台(或区域)应可靠接地;在狭小或潮湿地点施焊时,应垫以木板或采取其它防止触电的措施,并设监护人。

4.3.9 进行埋弧焊工作时,应防止由于焊剂突然停止供应而引起弧光辐射对眼睛的伤害。

4.3.10 等离子切割若用手工操作,应有专门的防止触电及排烟尘等防护措施。

4.3.11 用氩弧焊有色金属及等离子切割时,宜戴静电防护口罩。

4.3.12 下列施工场所在进行焊接前应开具工作票。工作票的管理按《消防安全管理程序》执行。

a) 易燃易爆品存放区、制氢站;

b) 坑井、金属容器内;

c) 规定的禁火区,进入调试阶段的设备运行区等。

4.4 焊接设备的管理

4.4.1 焊接设备及相关设备应放置稳妥并保持良好的秩序,使之不会对附近的作业或过往人员构成妨碍。

4.4.2 施工现场的焊接设备宜按区域集中布置。并在上方明显处悬挂“安全操作规程”。焊机及其外接点均宜有相应的标牌及编号,电焊机前后宜留有宽度为1m的安全通道。一、二次线应布置整齐,固定牢靠。

4.4.3 露天布置的焊接设备应布置在干燥的场所,并应有棚蔽。

4.4.4 焊接设备裸露的导电部位、转动部位必须装设防护罩。

4.4.5 焊接设备应有单独电源控制器装置。若采用高频引焊时,应对电源进行屏蔽。

4.4.6 电焊机的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符合要求,并不得多台串联接地。

4.4.7 焊钳及电焊导线的绝缘应良好;导线截面应与工作参数相适应。焊钳应具有良好的隔热能力。二次导线的接头应连接好并用耐热绝缘胶布包上。

4.5 焊接特殊条件作业的管理

4.5.1 高处焊接作业

4.5.1.1 遵守有关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4.5.1.2 不得站在油桶、木箱等不稳固或易燃的物品上进行工作。

4.5.1.3 工作开始前应清除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4.5.1.4 不得随身带电焊导线或气焊软管登高或从高处跨越。焊接软线(管)应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用绳索提吊。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不得乱扔焊条(丝)头。

4.5.1.5 在高处进行焊接工作时,宜设专人进行拉合闸和调节电流工作。

4.5.2 金属容器及坑井内焊接作业

4.5.2.1 在金属容器及坑井作业时,应采取防止触电的措施,如金属容器应可靠接地等措施,行灯变压器不应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内。

4.5.2.2 在金属容器内不得同时进行电焊、气焊作业。

4.5.2.3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应设通风装置。

4.5.2.4 不应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

4.5.2.5 焊工所穿衣服、鞋、帽等必须干燥,脚下应垫绝缘垫。

4.5.2.6 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入口处应设专人监护并设焊机二次回路的切断开关,监护人应与内部作业人员保持联系,电焊工作中断时应及时切断焊接电源。

4.5.2.7 在封闭式容器或坑井内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系安全绳,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监护人拉住。

4.5.2.8 不应将漏气的焊炬和橡胶软管带入容器内;焊炬不得在容器内点火。在作业间歇或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将气焊工具拉出容器。

4.5.2.9 下坑井、深沟、封闭容器内作业前,应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可爆、有毒等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工作。

4.5.2.10 进入经水压试验后的金属容器前,应先检查空气门,确认无负压后方可打开人孔门。

4.5.2.11 下班时应清点人数。

4.6 焊接作业的安全检查

4.6.1 焊接人员在作业时,应经常注意作业地点周围的安全状态。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积极防护措施。

4.6.2 焊接人员在作业结束(或临时中断)后,应切断电源并仔细检查作业场所周围及防护措施,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4.6.3 项目保卫部门应对重要区域或危险性较大的焊接作业项目,开工前进行消防检查,并经常性地进行作业过程消防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必要时,派专人进行全过程监护、检查。

4.6.4 项目安全部门应对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点焊接作业,进行经常性地检查、监督各相关单位有关安全措施落实。

4.6.5 资产管理部、汇能机械租赁公司、项目机械部门应经常性地组织焊接设备的安全性检查和安全使用性检查。

5 记录

下列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进行控制。

焊接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由焊接培训管理中心管理;

--身体检查记录,由安全环境监察部保存;

--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由项目保卫部门形成并保存;

--安全检查记录,由项目安全部门形成并保存;

--焊接设备安全检查记录,由检查部门形成并保存。

第14篇 焊接与切割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规范焊接与切割作业设备的本质安全要求与人员的安全行为,防止燃爆、灼伤、触电等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从事焊接与切割作业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 安全环境管理部负责修造船舶、水工与钢结构等工程中焊接与切割安全设施、作业过程的监控与管理。

3.2 安全环境管理部组织焊接与切割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取证。

3.3 生产保障部负责焊接与切割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3.4 焊接与切割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审定由安全环境管理部负责,具体发放方法与实施过程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4工作程序

4.1 气焊与切割设备及操作安全

4.1.1 氧气瓶与乙炔(丙烷)瓶的安全

4.1.1.1 氧气的管道,应涂上国家规定的淡蓝色,乙炔为中黄色。

4.1.1.2 氧气瓶、乙炔瓶、丙烷气瓶应有防震圈、瓶帽,所有气瓶不准曝晒,不允许上船。

4.1.1.3 距氧气瓶、乙炔气瓶和丙烷气瓶10m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标志;氧气瓶与乙炔瓶(丙烷气瓶)间距不得小于5m。

4.1.1.4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吹工作服、乙炔管道,或用作试压和气动工具的气源。

4.1.1.5 禁止用氧气对局部焊接部位通风换气或用乙炔气火焰局部照明。

4.1.1.6 乙炔瓶搬运、装卸、使用时应竖直放稳,不准横躺卧放,不得遭受剧烈振动或撞击,乙炔瓶存放地点的环境温度不准超过40℃。

4.1.1.7 氧气、乙炔气瓶,不应用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不小于98-196kpa(1-2kgf/cm2)表压的余气。

4.1.1.8 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热水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棍棒敲打解冻。

4.1.1.9 严禁让粘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等接触氧气瓶以及氧气管道阀件。

4.1.1.10 禁止在氧气瓶、乙炔瓶或集中供气的汇流排等导管的减压器上挂放任何物件,如焊炬、电焊钳、胶管、电焊电缆等。

4.1.1.11 气瓶着火时应用co2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灭火。

4.1.2 减压器的安全使用

4.1.2.1 氧气、氢气、乙炔气等设备的减压器,必须选用符合气体特性的专用减压器,禁止在焊接、切割设备上,使用未经检查合格的减压器。

4.1.2.2 各种气体专用的减压器,禁止相互替用。减压器在专用气瓶上应安装牢固。

4.1.2.3 同时使用两种不同气体进行焊接时,不同气瓶减压器的出口端都应各自装有单向阀,防止相互倒灌。

4.1.2.4 禁止用棉、麻绳或一般橡胶等易燃物料作为氧气、乙炔减压器的密封垫圈。

4.1.2.5 溶解乙炔气瓶、液体二氧化碳等用的减压器必须保证减压器位于瓶体最高部位,防止瓶内液体流出。

4.1.2.6 减压器卸压的顺序是:先关闭高压气瓶的瓶阀,然后放出减压器的全部余气,放松压力调节杆使表针降到零位。

4.1.2.7 氧、乙炔(丙烷)胶管装好后,一手将胶管弯曲捏紧,一手将减压器顶针螺丝缓缓地顶进去,看低压表升高后是否正常,有无泄漏,氧气低压表的调试压力不超过1mpa。乙炔低压表使用压力不超过0.15mpa,在无异常情况下方可使用。

4.1.2.8 减压器使用时如发现压力表指针频繁摆动,表盘指针迟滞不动或有误差,低压表直通或被油污染、损坏、漏气等情况,则立即停止使用,由质量管理部负责修理,禁止焊工自行调整。

4.1.3 氧气、乙炔(丙烷)胶管安全要求

4.1.3.1 氧、乙炔胶管必须选用能满足各自不同压力要求的胶管,不得混用或替用。

4.1.3.2 焊接与切割中使用的氧气胶管为蓝色,所有燃气胶管为红色。

4.1.3.3 氧气、乙炔气胶管与回火防止器、汇流排等导管连接时,管径必须互相吻合,并用管卡严密固定。

4.1.3.4 乙炔(丙烷)胶管管段的连接,应使用含铜70%以下的铜管、低合金钢管或不锈钢管。

4.1.3.5 焊接、切割工作前,应吹净胶管内残存的气体,检查胶管有无磨损、扎伤、刺孔、老化、裂纹等情况,如有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4.1.3.6 禁止使用回火烧损的胶管。

4.1.4 焊炬和割炬的安全要求

4.1.4.1 焊工在使用焊割炬前应检查焊割炬的气路是否通畅,射吸能力、气密性等技术性能,并作定期检查维护。

4.1.4.2 焊割炬要内孔光滑,气路畅通,阀门和各部件连接严密,调节灵敏,使用型号与焊割工艺性能相匹配。

4.1.4.3 焊炬发生回火时,先关闭乙炔气阀,再迅速关闭氧气阀;割炬回火时先关闭氧气预热阀后,再迅速关闭乙炔气阀。

4.1.4.4 禁止在使用中把焊割炬的嘴头与平面磨擦来消除嘴头堵塞物,应用相适应的通针消除嘴头堵塞物。

4.1.4.5 由于回火引起氧、乙炔胶管燃烧时,如来不及关闭气瓶和管路阀门时,可将离着火点较远处的胶管弯曲以切断气源。

4.1.4.6 焊割炬零件烧损、磨损后,要用符合标准的合格零件更换。焊割时不得将胶管放在人体双腿内侧或绕在瓶上。

4.1.4.7 设置在切割机上的电气开关应与切割机上的割炬气阀门隔离,以防电火花引爆。

4.1.4.8 多头切割机开关箱不得封闭,应半敞开式,使空气自然流通,且电气开关箱与气阀控制箱相互隔离。

4.1.4.9 大功率多头切割机应采用磨擦点火器或用其他长柄点火器点火,不得使用一般火柴点火。

4.2 电焊设备的操作安全

4.2.1 电焊机的基本安全要求

4.2.1.1直流电焊机空载电压高于90v,交流电焊机空载电压高于80 v时,电焊机必须采用空载自动断电装置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4.2.1.2 电焊机的工作环境应与焊机技术说明书上的规定相符。如在气温过低或过高、湿度过大、气压过低以及在腐蚀性或爆炸性等特殊环境中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

4.2.1.3 防止电焊机受到碰撞或剧烈震动(特别是整流式焊机)。室外使用的电焊机必须有防雨雪的防护设施。

4.2.1.4 各种电焊机必须有独立的电源开关,禁止用供电闸刀开关直接启动或关闭电焊机,防止电弧伤害。其容量应符合要求,当电焊机超负荷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4.2.1.5 电源控制装置应装在电焊机附近人手便于操作的地方,焊机带电外露部分必须有良好隔离防护罩,周围留有安全通道。

4.2.1.6 电焊机的一次电源线,长度一般不宜超过5 m ;当有临时任务需要较长的电源线时,应沿墙或立柱用瓷瓶隔离布设,其高度必须距地面2.5m以上,不允许将电源线拖在地上;电源线不允许有接头,并系有红色高压标记。

4.2.1.7 使用插头插座连接的电焊机,插销孔的接线端应用绝缘板隔离,并装在绝缘板平面内。

4.2.1.8 电焊机应由设备部门统一管理,每台焊机应有编号、台帐、修理记录及使用责任人。

4.2.2 电焊机的安全使用和维护

4.2.2.1 接入电源网路的电焊机不允许超负荷使用,电焊机运行时的温升不应超过相应电焊机标准规定的温升限值。

4.2.2.2 必须将电焊机平稳地安装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不准靠近高热以及易燃易爆危险的环境。

4.2.2.3 禁止在电焊机上放置任何物件和工具,启动电焊机前,焊钳与焊件不能短路。

4.2.2.4 电焊机必须经常保持清洁,清扫尘埃必须断电进行;焊接现场有腐蚀性、导电性气体或飞扬粉尘时,必须对电焊机进行隔离保护。

4.2.2.5 电焊机受潮应当用人工方法进行干燥;受潮严重的,必须进行检修。

4.2.2.6 每半年进行一次电焊机维修保养,当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焊机电源,及时进行检修。

4.2.2.7 要经常检查旋转式直流电焊机的电刷和整流子的接触情况,要求电刷对整流子表面压力均匀,使所有电刷通过电流一致,电刷磨损或损坏时,必须及时更换。

4.2.2.8 电焊机输入和输出的电源接线必须连接紧固,二次线不允许有三个以上接头。

4.2.2.9 电焊钳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性能与隔离能力,手柄要有良好的绝缘层。

4.2.2.10 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及时切断电焊机电源。

4.2.3 电焊机及工件接地安全

4.2.3.1 各种电焊机(交流、直流)、电阻焊机、组合电焊机等设备外壳,电气控制箱、焊机棚等金属框架,都应有可靠的保护性接地(或接零),以防止触电事故,用于接地(或接零)的导线其截面积大于相应截面的1/2。

4.2.3.2 焊机的接地装置必须经常保持良好,定期检测接地系统的电气性能。

4.2.3.3 多台焊机接地时应用并联接法,严禁使用串联接法。铜线接地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14mm2,必须将接地用螺帽拧紧。

4.2.3.4 禁止利用厂房的金属结构、轨道、锚链、钢索、氧气管道、乙炔管道各类设备或其他金属结构搭接起来作焊接电源回路。

4.2.3.5 专用的电焊工作台架应与接地装置连接。

4.2.4 手工电弧焊操作安全

4.2.4.1 手工电弧焊用的各种焊机长时间不用,必须先测量绝缘电阻。新电焊机绝缘电阻值初级应不小于0.5mω(指设备线圈间、线圈对机身),次级应为0.2mω;旧焊机绝缘电阻应在0.2mω以上,经有关部门确认设备正常方可使用。

4.2.4.2 电焊机处工作状态时不得将焊接电源线背在肩上。

4.2.4.3 暂停焊接时不得将焊条仍夹在焊钳上。

4.2.4.4 不得在雨淋情况下进行焊接。

4.2.4.5 禁止将过热的焊钳浸在水中冷却后使用。

4.2.4.6 操作前应检查电源线和焊接电缆是否良好,启动开关(包括保险丝)等是否正常,接地螺栓或接地线是否连接良好。

4.2.4.7 当启动整流器式弧焊机、旋转式直流弧焊机和交流弧焊机时或在焊接过程中发现以下现象之一时(见表1),应停机检修。

4.2.4.8 夏季焊接作业不得直接用手换焊条。

4.2.5 碳弧刨工的操作安全

4.2.5.1 气刨工使用的工具设备应参照手工电弧焊有关安全规定。

4.2.5.2 气刨工使用的碳棒必须与焊机功率相匹配。

4.2.5.3 碳刨作业时,气刨工应穿戴齐全个人防护用具,采取防飞溅伤人、损物,引起燃爆的措施,在清除氧化渣皮时应戴上防护眼镜。

4.2.5.4 在狭窄容器或封闭舱室内使用碳弧气刨,应有局部通风和专人监护等安全措施。

4.2.5.5 通风条件不良的船舶舱室内,其他各工种不应与碳刨同时作业。

焊机 故 障

整流式弧焊机旋转式直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
a.风扇不转动,转向不对或有异常声响

b.变压器有异常声响、烟味和火花

c.电压表空载电压大于100v、电流表有摆动或有指示

d.整流元件出现击穿或短路现象

e.焊机电缆引线螺栓松动,发热或发红等

a.电焊机发出异常声响,不转动或转速不正常

b.焊机严重发热,换向器火花变大,炭刷损坏

c.焊机受到机械碰撞或振动

d.电流表、电压表指示有异常

a.变压器发出异常声响,变压器有烟味或火花

b.有风扇的变压器,风扇转向不对或送电后不转

4.2.6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的操作安全

上一页12下一页4.2.6.1 二氧化碳焊接时,应加强通风换气措施。

4.2.6.2 二氧 化碳预热器应用36v安全电压,如超过安全电压则应加装防触电装置。

4.2.6.3 二氧化碳焊枪冷却装置要密封性良好,不得破损漏水。

4.2.6.4 气体保护焊机作业结束后,立即切断电源和气源。禁止用手触摸焊枪导电嘴,避免烫伤。

4.2.6.5 盛装保护气体的高压气瓶应小心轻放竖立固定,防止倾倒,气瓶与热源应大于3m。

4.2.7 氩气保护焊操作安全

4.2.7.1 用钍钨合金棒作电极时注意防止放射性伤害,电极棒用后应放在铅封盒子内。

4.2.7.2 焊工打磨钍钨合金棒,应在专用的良好通风装置的砂轮上或抽气式砂轮上进行,砂尘用吸尘罩回收后妥善处理,操作时戴好防尘口罩,磨削完毕后应洗手洗脸。

4.2.7.3 采用高频振引弧器,为防止脉冲高频电流对人体辐射伤害,高频引弧器应装延迟继电器,当电弧正常后能自动切断高频引弧装置电源。

4.2.7.4 焊钳和焊接电缆应用金属编织的屏蔽套并可靠接地。

4.2.8 埋弧焊的操作安全

4.2.8.1 埋弧焊用电缆必须符合电焊机额定焊接电流的容量,电缆绝缘性能良好,各种导线注意理顺,防止扭转受阻或被熔渣烧坏。

4.2.8.2 在焊接中应保持焊剂连续覆盖,以防止焊剂中断突然产生强烈弧光灼伤眼睛。

4.2.8.3 灌装、清扫、回收焊剂应采取防尘措施,防止焊工吸入焊剂粉尘。

4.2.8.4 半自动焊的焊接手把应放在妥当位置,以防短路。

4.2.8.5 电器控制箱应配有防护罩。

4.2.8.6 焊接机头小车、送焊丝电动机应使用低压或直流电源。

4.2.9 等离子弧焊接与切割的操作安全

4.2.9.1 等离子弧割炬应保持电极和喷嘴同心,要求供水系统密封良好不漏气、不漏水。

4.2.9.2 等离子弧焊接、切割作业点,应设有工作台并采用有效的局部排烟和净化装置或设水溶工作台等。

4.2.9.3 应保证工作气体和保护气体供给充足,并设有气体流量装置。

4.2.9.4 使用钍钨电极棒时,其安全防护措施与钍钨极氩弧焊相同。

4.2.9.5 等离子焊接时,必须采取防高温灼伤、触电、尘毒危害等措施。

4.2.10 电渣焊的操作安全

4.2.10.1 电焊造渣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防止白炽光强烈辐射,防止铁水飞溅灼伤。

4.2.10.2 焊前认真检查供水冷却系统是否完好,如成形滑块、进排水管不畅通或有泄漏,则排除故障后方可操作。

4.2.10.3 当滑块垫板与焊接贴面不紧密,金属溶液发生渗漏时,严禁用潮湿的石棉布堵塞。

4.2.10.4 操作平台要求平整宽敞、四周有防护栏杆、上下扶梯方便,夜间施工要有良好照明。

4.2.11 电阻焊的操作安全

4.2.11.1 装有电容贮能装置的电阻焊机,在封闭的控制箱门上应有联锁机构,当开门时应使电容 短路,手动操作开关时应符合电容短路安全措施。

4.2.11.2 复式、多工位操作的电焊机,应在每个工位上装有紧急制动按钮。

4.2.11.3 手提式电焊机的构架应能承受操作时的震动,吊挂的变压器应有防坠落措施。

4.2.11.4 焊机的脚踏开关,应有牢固的防护罩,防止意外开动。

4.2.11.5 电阻焊机作业点,应设有防止工件火花飞溅的防护挡板或防护屏。

4.2.11.6 电焊机控制箱装置的检修与调整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4.2.11.7 焊缝作业应该注意电极旋转方向,防止滚轮切伤手指。

4.3 船坞与船上焊接安全

4.3.1 焊接设备安全

4.3.1.1 在修造船舶中,焊接设备与机棚禁止上船,如确需上船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单”,经生产保障部审批,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上船。

4.3.1.2 船坞放置电焊机时应备有防护罩,防止潮湿、日晒和下落物等,以防损坏焊机。

4.3.1.3 氧气软管、乙炔软管不得与焊接电缆混绞在一起。

4.3.2 焊接操作安全

4.3.2.1 在恶劣天气进行露天焊接时,必须采取防风、防雨、防雪以及防滑等安全措施,否则应停止工作;在狭窄舱内工作时,必须设有通风装置。

4.3.2.2 狭窄部位工作时(只能允许一名焊接工操作的场所),应由有安全知识并能尽责的监护人进行监护,监护人应认真负责并坚守岗位。

4.3.2.3 在封闭性和半封闭型容器、罐、桶和舱室中工作时,必须事先进行清舱和通风,排除可燃、易爆和有害于健康的气体,保证作业区含氧量高于18%,并应断开筒体或容器上的管路接头,必要时还应在气源侧加盲板封闭方可施工。

4.3.2.4 在船坞里,不得随意拉动船上固定照明,狭舱内采用带有安全外罩36v以下工作灯,工作灯变压器必须接地,且不准上船,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作为工作灯电源,在锅炉和水柜等特殊危险场合下,应采用电压为12v 的工作灯。

4.3.2.5 在锅炉、狭舱和油柜内不得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和气割作业,对以聚脂、合成泡沫等作为绝缘材料层的容器和管道上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时,应注意采取防火措施。

4.3.2.6 在船上舱内工作时,应先将焊接电缆、氧气和乙炔软管拉到工作场所后,再开动电焊机、氧气和乙炔供气阀。严禁带电的电缆线作长距离拖动。

4.3.2.7 焊割工在高处作业,应备有梯子、带有栏杆的工作平台、标准安全带、安全绳、工具袋及完好的工具和防护用品。

4.3.2.8 露天作业遇到大雨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焊接、切割工作。

4.3.2.9 登高焊接、切割,应根据作业高度和环境条件,定出危险的范围,禁止在作业下方及危险区内存放可燃、易爆物品和停留人员。

4.4 焊接与切割防火防爆安全

4.4.1 船舶在喷涂油漆和舱内木工作业时,划定的禁火区内严禁进行焊接、切割和气刨作业。

4.4.2 凡易燃易爆的场所、容器、管道、密闭舱室以及涂装过的狭小舱室和双层底,需进行明火作业时,应由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动火申请单”,经施工部门领导和安全环境管理部审批,并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施工。

4.4.3 舱室内在喷涂油漆及涂敷后,必须经测爆检查并确认合格,才能进行焊接、切割和气刨作业。

4.4.4 在从事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等焊接、切割作业前,必须泄压并排除管道内的易燃品和毒品或有害气体,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焊接、切割、气刨和打磨作业。

4.4.5 在修船作业中若工作周围环境无法进行事先检查,如因人孔、舱口盖以及门上锁不能进舱、柜和居住室等,则不得进行焊接、切割和气刨作业,遇到此类情况工人有权拒绝操作。

4.4.6 焊工在焊接、切割中应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4.4.7 在公司规定的禁火区内,不准焊接、切割。需要焊接时,必须把工件移到指定的动火区或在安全区进行。

4.4.8 焊接、切割作业时,如附近墙体和地面上留有孔、洞、缝隙以及运输皮带连通孔口等部位留有孔洞,都应采取封闭或屏蔽措施。

4.4.9 焊接、切割车间或工作地区必须配有足够的水源、干砂、灭火工具和灭火器材。存放的灭火器材应是经过检验合格的,有效的。根据扑救物料的燃烧性能,选用灭火器材。

4.4.10 焊接、切割工作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除火种,经专人检查确认完全消除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

4.4.11 修船时遇到船上放有炸药和爆炸物品等,必须将上述物品卸到陆地安全地方,并经安全环境管理部确认取得动火证明,才能进行焊接、切割、气刨和打磨作业。

4.4.12 修船中进入封闭舱室进行焊接、切割、气刨等作业之前,必须事先进行清舱排气。使舱内可燃气体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1%,并经检查确认合格。

4.4.13 禁止在带压力或带电压以及同时带有压力、电压的容器、罐、柜、管道、设备上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不可能泄压状态下切割时,应向上级主管安全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

4.4.14 应防止由于焊接、切割中的热能传到结构或设备中,使工程中的易燃保温材料、或滞留的易燃易爆气体发生着火爆炸。

4.5 焊接与切割的劳动保护

4.5.1 焊接作业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以及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者。

4.5.2 焊割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效安全操作证。

4.5.3 从事电焊的工作人员,应了解所操作电焊机的结构和性能,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并掌握触电急救的方法。

4.5.4 在封闭容器、罐、桶、舱室中焊接、切割,应先打开施焊工作物的孔、洞,使内部空气流通,以防焊工中毒、烫伤,必要时应有专人监护;工作完毕和暂停时,焊、割炬和胶管等都应随人进出,禁止放在工作点。

4.5.5 焊工所需各类防护用品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4.5.6 焊工用面罩有手持式和头戴式两种,面罩和头盔的壳体应由难燃或不燃的且无刺激皮肤的绝缘材料制成。罩体应能遮住脸面和耳部,结构牢靠、无漏光。

4.5.7 气焊、气割作业,应根据焊接、切割工作板的厚度,选用相应型号的防护眼镜片。

4.5.8 焊接、切割的准备、清理工作,如打磨焊口,清除焊渣等,应使用镜片不易破碎的防渣眼镜。

4.5.9 焊工穿用的工作服不应潮湿,工作服的口袋应有袋盖,上身应遮住腰部,裤长应罩住鞋面,工作服不应有破损、孔洞和缝隙,不允许沾有油脂。

4.5.10 在焊接、切割时,为了防止火星、熔渣灼伤,焊工应按有关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4.5.11 焊接与切割作业的工作服,不能用一般合成纤维织物制做。

4.5.12 焊工在可能导电的焊接场所工作时,所用的手套应该由具有绝缘性能的材料(或附加绝缘层)制成,并经耐电压5000v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4.5.13 焊工防护鞋应具有绝缘、抗热、不燃、耐磨损和防滑的性能。防护鞋的橡胶鞋底,应经耐电压5000v的试验合格;在有积水的地面焊接切割时,焊工应穿用经过耐电压6000v试验合格的防水橡胶鞋。

4.5.14 为了防止非熔化极氩弧焊和等离子焊使用高频振荡器产生的高频电磁场对焊工的危害,应控制加班加点,并做好屏蔽防护工作。

4.6 焊接作业场所通风

4.6.1 专门的焊接车间或焊接工作量大的工作场所,应考虑设置固定式、岗位式焊接烟气净化装置或考虑全室通风,全室通风换气量一般不应少于每个焊工57m3/min的进风通风量。

4.6.2在封闭容器或狭小舱室焊接时,应使用小型焊接烟尘净化器或采用有效的通风。

4.6.3 固定工位的焊接可采用局部通风的换气办法,其罩口风量、风速应根据罩口至焊接作业点的控制距离计算控制风速,一般罩口风速应大于1m/s,罩口的形式应结合焊接作业点的特点。

4.6.4 船舶舱室焊接应采用送风和排风式风机,进行舱室通风。

4.6.5 选用低噪声通风除尘设施,保证工作地点环境机械噪声值不超过85db。

4.6.6 焊接、切割等工作,如遇到粉尘和有害气体又无法采用局部通风措施时,应采用送风呼吸器。

4.6.7 焊工在进行等离子焊机焊接或切割时,应采用密闭罩及净化系统。

第15篇 焊接设施安全管理规范

1.气瓶库

(1)压缩与液化气瓶库

气瓶库应为一层建筑,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一般是指承重,墙、柱、尾面均为非燃烧物质的建筑物)。

贮存气体的爆炸下限<10%时,气瓶库房应设置泄压装置(易掀开的轻质屋顶盖、易于泄压的门,窗和墙等),其泄压面积与库房容积之比一般应达到0.14m2/m3,如配制有困难时可适当缩小,但不应小于0.1m2/m3。泄压装置应靠近爆炸部位,不得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作为泄压用的窗不应采用双层玻璃。

气瓶的门窗均应向外开启。库房应有直通室外,或通过带防火门的走道通向室外的出入口。出入口应位于事故发生时能迅速疏散的地方。

气瓶库和相邻的生产厂房、公用和居住建筑以及铁路、公路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表17.9的规定。

表17.9 装有压缩或液化气体的气瓶仓库与建筑物等的间距表

仓库容量

(换算为40l的气瓶数)

距离对象

间距(m)

不少于

≤500瓶

装有其它气体的气瓶仓库及生产厂房

20

>500至≤1500瓶

同上

25

>1500瓶

同上

30

无论仓库容量多大

住宅

50

无论仓库容量多大

公共建筑物

100

无论仓库容量多大

铁路干线

50

无论仓库容量多大

场内铁路

10

无论仓库容量多大

公用公路

15

无论仓库容量多大

场内公路

5

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5℃,可燃易燃气瓶库严禁明火采暖。地板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如沥青混凝土),库房高度自地板至垛口不得少于7.5m。

气瓶仓库的最大容量不应超过3000瓶,并正并用耐火墙分隔成若干小间,每间限贮存可燃气体500瓶,氧气及不燃气体1000瓶。两个小间的中间可开门洞,每间应有单独的出口。

互相接触后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如氢气,液化石油气)及油质一类物品,不得与氧气瓶一起存放。如需在同一建筑物内存放时,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存放可燃和易燃气体气瓶的库房,按照电力装置的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划分,属0-2级(即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而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因此,安装于库内的照明灯具、开关等电器装置,应采用防爆安全型。

(2)乙炔瓶库

乙炔瓶库与建筑物和屋外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10的规定。

表17.10乙炔气瓶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措施

乙炔实瓶贮量

(个)

其它建筑

民用建筑,屋外变、

配电站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500

12

15

20

25

>1500

15

20

25

30

乙炔瓶库的气瓶总贮量(实瓶或实瓶,空瓶贮量)不应超过3000个,并且应以防火墙分隔,每个隔间的气瓶贮量不应超过1000个。 乙炔瓶库严禁明火采暖。集中采暖时其热管道和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30℃,库房的采暖温度应≤10℃。

当气瓶与散热器之间的距离小于1m时,应采取隔热措施,设置遮热板以防止气瓶局不受热。遮热板与气瓶之间,和遮热板与散热器之间的距离均不得小于100mm。

乙炔瓶库可与氧气瓶库布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3)电石库

根据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和爆炸性分类,电石库属甲类物品库房(指存放受到水气中冰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的固定物质),它在厂区的布设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a.电石库房的地势要高且干燥,不得布置在易被水淹的低洼地方,

b.严禁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为电石库房,

c.电石库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域和主要交通要道处,

d.企业设有乙炔站时,电石库宜布置在乙炔站的区域内。

e.电石库的总面积不应超过750m2,并应以防火墙隔成数间,每间的面积不应超过250m2。

f.电石库应是单层不带闷顶的一、二级耐火建筑。库房泄压装置及泄压面积的要求与气瓶库相同。

g.电石库可与氧气瓶库、可燃和易燃物品仓库布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电石库与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11的规定。

表17.11电石库的防火间距表

名称

防火间距(m)

≤1.0t贮量

>1.0t贮量

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

30

30

居住、公共建筑

25

30

其它建筑物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5

15

20

20

25

室外变电站、配电站

30

30

其它甲类物品库房

20

20

注:①距人员密集的居住区和正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②两座库房(或电石库与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和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拄按本表减少25%;

③电石库与相邻企业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适当增加。

在乙炔站区内的电石库,当与制气站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应小于6m。

电石库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40m;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30m;

厂外道路(路边)20m;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m;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

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可减为20m。至电石库的装卸专用铁路线和道路的防间距,可不受上列规定的限制。

库房地坪须高出潮水淹没最高水位40cm以上。库房内电石桶应放置在比地坪高20 cm的垫板上。

电石库应设置电石桶的装卸平台。平台的高度应根据电石桶的运输工具确定,一般应高出室外地坪0.4~1.1m,平台宽度不宜小于2m。库房的室内地坪,应比装卸平台的台面高出0.05m。如果不设装卸平台时,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出0.25m。

根据电力装置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划分,电石库属q—2级(即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而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因此,安装于库内的照明灯具,开关等电器装置应采用防爆安全型。

电石库房严禁敷设给水、排水、蒸汽和凝结水等管道。库内严禁装设采暖设备。

电石库房应备有干黄砂、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等灭火器材,禁止使用水,泡沫灭火器及四氯化碳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2.乙炔站

根据乙炔生产和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与爆炸性分类,乙炔站属甲类(使用或产生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它在厂区的布设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严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方,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

(3)宜靠近主要用户处,

(4)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5)乙炔站应布置在工厂区域内有明火地点(指室内外有外露火焰和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指有飞火的烟囱和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和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的全年主导风向上风侧。

乙炔站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12的规定。

表17.12 乙炔站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防火间距(m)乙炔站

名称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原有)

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4

14

16

16

18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居住、公用建筑

室外变电站,配电站

30

30

25

25

30

30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厂房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体,则应从吐出部分外缘算起;

②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其防火间距不限;

③两座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和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④距人员密集的居住区或重要的公共建筑不一小于50m

乙炔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电力线的辅线与外墙上无门窗的乙炔站和渣坑的外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2)架空电力线的轴线与外墙上有门窗的乙炔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并加1m,

(3)在特殊情况下,对架空电力线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可适当减小距离。

气态乙炔站的总安装量不超过10m3/h时,其制气站房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其它生产厂房毗连建造,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在靠近制气站房的生产厂房外墙上的门窗、洞,与制气站房有门、窗、洞的外墙、渣坑的边缘和室外乙炔设备的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4m。

(2)制气站房与生产厂房相毗连的防火墙上,严禁穿过任何管线。

同一企业有氧气站时,乙炔站及电石渣堆与空气设备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表17.13的规定。

表17.13乙炔站及电石渣堆与空分设备吸风口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表

乙炔发生器

型式

乙炔站的安装容量m3/h

制氧工艺种类

空分塔具有乙炔净化措施,且制氧流程内具有硅胶、铝胶吸附干燥装置

制氧流程内具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

最小水平间隔(m)

水入电石式

≤10

100

50

>10至<30

200

≥30

300

电石入水式

≤30

100

50

>30至<90

200

300

乙炔站与道路的间距应不小于下列规定:

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30m;

厂内铁路线 (中心线)20m;

厂外道路(路边)15m;

厂内主要道路 (路边)l0m。

乙炔站在以下部位应禁设回火防止器:

由数台乙炔发生器共同供气时,在汇气管与每台发生器之间,必须装设回火防止器,防止一台发生器事故影响其它发生器;

站内乙炔管道在通往厂区管道前应设置回火防止器,防上厂区管道网发生事故影响乙炔站。

发生器间,应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发生器间地坪至屋架下弦的高度应根据发生器的高度,发生器维护检修的方式,发生器加料装置的结构型式等因素确定,但不应小于4m。

(2)发生器间严禁贮存电石。

(3)发生器间的每台发生器及其附属设备的乙炔放散管,应单独通至室外,并应高出乙炔站屋脊lm以上。

乙炔设备的排污管亦应接至室外。

每台发生器不同部位的事故排放管(装在泄压膜上)应分别通至室外,排放管口距室外地坪高度不应小于3.6m。

(4)发生器间的给水总管上,应装设压力表。在每台发生器的给水管上,应装设止回阀。

(5)发生器的排渣宜采用排渣管或有盖板的排渣沟。

(6)发生器间严禁明火采暖,集中采暖时,厂房的采暖温度应≤15℃。

(7)中间电石库与发生器间之间可门、洞相通。

中间电石库的电石贮存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总生产能力不超过20m3/h的乙炔站,一般不超过三昼夜的电石消耗量。

总生产能力超过20 m3/h的乙炔站,不应超过一昼夜的电石消耗量。

电石库位于乙炔站区域内时,中间电石库应减少电石贮存量或不设置中间电石库。

(8)乙炔汇流排间可与氧气汇流排间布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座建筑物刚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室内应通风良好,挽气次数不少于3次/时。

(9)乙炔贮气缸,应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乙炔贮气缸应布置在室外。如总容积不超过5 m3的固定容积式贮气缸或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水槽式贮气缸,可布置在乙炔站房内单独的房间里,在寒冷地区,贮气缸的水槽和排水管,应采取防冻措施。

气缸间严禁明火采暖。集中采暖时的室内温度应≤5℃。

露天设置的水槽式贮气缸必须接地。

容量小于500 m3的水槽式乙炔贮气缸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14的规定。

表17.14水槽式乙炔贮气罐的防火间距表

名称

防火间距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居住、公共建筑、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易燃材料堆场,甲类物品库房

25

建筑物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5

20

室外变电站、配电站

25

乙炔贮气缸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水槽式乙炔贮气缸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贮缸的半径,干式乙炔贮气缸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贮缸直径的2/3水槽式乙炔贮气缸与干式乙炔贮气缸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

乙炔贮气缸间应装设事故排放管(装在泄压膜上),不同设备的排放管应分别通至室外,排放管口距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3.6m。

乙炔站设备布置应紧凑合理,应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

发生器间的主电石渣坑应是敞开的,不用板覆盖。

电石渣应综合利用,严禁排入江、河、湖、海、农田、工厂区和城市排水管沟。澄清水应尽量循环使用。澄清水经综合治理达到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要求时,才能排出厂外。

3.厂区的乙炔管道和氧气管道

乙炔和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乙炔和氧气管道不得通过生活间、办公室。也不应穿过使用乙炔和氧气的建筑物和房间。

乙炔和氧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但与设备,阀门和附件的连接处,可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

厂区及车间架空氧气管道、乙、炔管道与其他管线之间的净距应符合表17.15的要求。在分层布置时,乙炔管道应布置在最上层,其固定支架不应固定在其它管道上,氧气管道应布置在外侧。

表17.15 车间架空氧气乙炔管道与其它管线之间的净距表

序号

其它管道名称

平行敷设(m)

交叉敷设(m)

氧气管

乙炔管

氧气管

乙炔管

1

给排水管

0.25

0.25

0.1

0.25

2

热力管

0.25

0.25

0.1

0.25

3

煤气管

0.25

0.25

0.1

0.25

4

非燃烧气体管

0.25

0.25

0.1

0.25

5

通风管

0.25

0.25

0.1

0.25

6

滑处线

1.5

3.0

1.0

1.0

7

裸母线

1.0

2.0

1.0

1.0

8

绝缘电线及电缆

0.5

1.0

0.3

0.5

9

电线管

0.5

1.0

0.3

0.5

10

插接式母线,悬挂式干线

1.5

3.0

0.5

1.0

11

开关、插座、配电箱等

1.5

3.0

1.5

3.0

12

焊接钢管配线

0.1

0.25

0.1

0.25

厂区架空乙炔、氧气管道与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17.16的要求。乙炔和氧气管道不应与导电线路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表17.16厂区架空乙炔、氧气管道与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表

序号

建、构筑物名称

最小水平净距(m)

乙炔管

氧气管

1

一、二级耐火等级

丁戊类车间

允许沿外墙

允许沿外墙

2

一、二级耐火等级车间(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除外)

2

允许沿外墙

3

三、四级耐火等级车间

3

3

4

有爆炸危险的车间

4

4

5

铁路中心线

3.8

3.8

6

道路路面边缘、边沟边缘或路堤坡脚

1.0

1.0

7

架空电线外侧边缘

1kv以下

1~20kv

35kv

1.5

3

4

1.5

3

4

架空氧气、乙炔管道与铁路、道路电线之间的支叉垂直净距应符合表17.17的要求。

表17.17 架空氧气、乙炔管道与铁路、道路电线之间的交叉垂直净距表

序号

铁路、道路和电线名称

最小交叉净距(m)

1

非电气化铁路轨顶

6.0

2

电气化铁路轨顶

6.2

3

道路路面

4.5

4

人行道路面

2.2

5

架空电线

1kv一下:电线在上面

(1) 管道上有人通过

(2) 管道上无人通过

1~20kv;电线在上面

35kv;电线在上面

2.5

1.0

3.0

4.0

焊接安全管理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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