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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管理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6

安全设施管理

第1篇 现场安全设施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疆宜化维护项目部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宜化维护项目部现场作业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l/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dl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行业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  职责

3.1  作业部门是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3.2  安全生产部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临时电源管理

4.1.1  日常生产或机组检修、施工用电(包含外包工程施工用电),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措施。临时使用电源的部门或单位,必须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并应在申请中注明使用容量、电压等级、地点、期限等。申请必须经设备管理部批准(特殊情况应由分管生产总经理或副总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接用临时电源,严禁超过申报容量用电。

4.1.2  导线敷设应符合规程要求,使用的绝缘导线室内架空高度应大于2.5m,室外大于4m,跨越道路大于6m(指最大弧垂)。架空的导线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并要采取固定措施。

4.1.3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持让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带来的荷重。

4.1.4  严禁架空线敷设在氢管道、油管道、高温管道或可能造成爆炸、火灾危险场所。

4.1.5  严禁将导线不加绝缘捆绑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4.1.6  穿越建筑物、构成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电缆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

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4.1.7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4.1.8  电缆使用时,过墙过道须设置保护管。其外附套须满足要求,电缆埋地时应在地上插有标志,以示警告。

4.1.9  用电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总容量小于20kw负载,如电焊机、排水泵等,电源必须接在固定检修盘内,严禁接在运行专用盘及其它非生产电源盘内,严禁私自乱拉乱接。

4.1.10  所有临时电源电线,必须使用橡胶套缆线,(试验用线除外)电线不应老化,破损,绝缘部分不应外露。严禁使用塑料线,硬线和灯头线。电缆线要尽量减少中间接头,使用中要加强检查防止破损漏电。配电盘内的设备要完整牢固,线间接头或连接应紧密牢固,导线剥头不该过长,各设备上的压接导线应牢固压满,不能有带电体明露,不能存在严重烧蚀等现象。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在插座内和直接钩挂在闸刀上使用。

4.1.11  使用的临时电源,必须配置保护跳闸装置(触电保安器),自动空气开关定值应合理,熔丝配置要与用电设备容量相匹配,禁止使用其他导体代替。每天使用前进行保护装置跳闸试验。用于切断电源的开关、闸刀均应完好,不得破损、残缺。

4.1.12  所有使用临时电源(箱体)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采用可靠接地或接零保护。

4.1.13  露天使用的电源箱应设有遮雨装置,箱门可关闭。

4.1.14  临时电源应注明设备负载名称、编号,现场应悬挂安全警示牌。

4.1.15  临时负载接用的最大负荷不得超过开关所标注的额定功率,使用中应检查接头处,不得有发热及烧红现象。

4.1.16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门的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器直接控制二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能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4.1.17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不能两者合为一条线。零线上不准加设开关及熔断保护。零线不能串联,电焊机,行灯变压器保护零线中间不能有接头,不准利用螺栓等当导体使用。

4.1.18  零线与设备及端子板连接需牢固,不能虚接,要满环360度。无正压式接线鼻子时,一定要缠绕紧实线端,并加垫压满,端子板的每个螺丝只允许压一个设备的保护零线。

4.1.19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有单相的保护零线,不能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保护零线。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1.20  保护零线宜使用多股铜线,严禁使用独股铝线,单相制的零线应与相线截面相同,三相四线制的工作零线,保护零线不少于相线截面的1/2(使用电缆的除外)。

4.1.21  电焊机电源的控制装置必须是独立的,容量符合焊接电源的要求,控制装置应能可靠地切断设备的最大额定电流,以保安全。接地线必须有固定的接地点,严禁利用金属结构、电缆管、管道、电缆金属外皮、吊车轨道作为电焊地线,电焊导线不得靠近热源,并严禁接触钢丝绳或转动机械。电焊机的接线柱、极板和接线应有防护罩。使用插销孔接头,接线板上各接线端子应统一编号,且应于电焊机的编号一致。电焊线不能有裸露。各拖地线路路经处不能与钢丝绳索交叉和金属的尖锐边角接触,与通车道口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遮、垫措施。

4.1.22  采用临时照明时,照明线应相对固定,灯具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m,临时电源线不能在地面上拖挂。行灯严禁接用220v电源及灯泡。行灯电压应是安全电压,灯泡应有保护罩。临时照明线路不准接绑挂在金属结构上。在锅炉燃烧室内,凝器内设置临时固定式工作照明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并认真执行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4.1.23  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及行灯电源线应采用橡套软电缆。但拖用软线不应超过10m,严禁使用塑料线,硬线和灯头线。

4.1.24  应使用标准规格的熔丝(片),对低压电动机可取额定电流的1.5~2.5倍。照明、电热器可取额定电流的1.1倍,不能使用铜丝、铝丝或其他金属代用。

4.1.25  电气设备的停电,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有作业时,必须办理工作票。

4.1.26  安装、维护或拆除临时用电,必须由专业电工或经专门培训的人员担任完成。安装,

维修拆除是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搬迁后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每天使用前必须检查完好后方可用电。

4.1.27  临时用电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4.2  脚手架管理

4.2.1  工作需要在离地面2.0米以上高处进行作业,须搭建(或拆除)脚手架,除严格执行《安规》第十三章规定外,还应按本标准执行。

4.2.2  凡需搭建脚手架的班组或部门(下称使用单位)负责人(委托人)应先填写“脚手架搭建委托单”(一式二联)。填写内容:包括工作项目、搭建地点、荷重量、搭建日期、预计拆除日期等。一联由委托人送搭建单位,另一联由委托人留存。

4.2.3  搭设的脚手架荷载重量,必须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工作人员和放置小型工具、零星材料的总重量。严禁将设备零件放在脚手架上。脚手架的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70公斤,严禁超载。对特殊要求的脚手架,委托单位提出具体要求,与搭建单位协商,制订措施,经搭建部门专职技术人员审核,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搭建。

4.2.4  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搭、拆脚手架时作业人员应挂好安全带,递杆、

搭建作业人员应密切配合。施工区周围应设围栏或警告标志,并由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4.2.5  搭建脚手架时要避开通道、楼梯口,不能避让时要采取防碰撞的保护措施或设警告标志。搭建的脚手架必须具有工作人员上、下的梯子。严禁用管道或护栏做支撑物。

4.2.6  脚手架搭设在离导电体和运行中的管道、容器附近应做好防触电和其他保安措施,由委托方派专业人员向架子工交待安全措施和系统情况,并进行连续监护,直至搭设工作全部结束为止。

4.2.7  脚手架搭建在过道、有人工作或运行设备的上方,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防护措施。

4.2.8  高层钢管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在电气设备周围搭设的金属脚手架,应有可靠接地。

4.2.9  现场搭建脚手架用料,如脚手板、毛竹、钢管、铁丝、夹子等均应定位妥善保管,堆放整齐。

4.2.10  脚手架选用的材质和搭建质量,应符合《安规》第十三章第二节规定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二章的规定。由于脚手架的搭建质量或用材不符合要求,发生断裂、倒塌事故,由搭建单位或搭建工作负责人负责。

4.2.11  不符合要求的搭建材料、脚手板必须作报废处理,不得与合格的搭建材料、脚手板堆放在一起。

4.2.12  脚手架搭设后,搭建负责人应自检,提出验收申请,请上一级安全人员进行验收,结构比较复杂的脚手架,应申请公司安监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应签发《合格证》并挂在脚手架醒目处。使用中的脚手架搭设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使用单位安全员要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2.13  脚手架搭设后的验收项目按《安规》要求进行(工作区域有1.05米高扶栏,断开处应有封头措施,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绑扎脚手架的铁丝采取环头措施)。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在使用中发生问题应分析原因落实责任。脚手架材料任何人不得移作他用。脚手板不得作垫木使用。违者应予赔偿损失。

第2篇 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的三率(即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机械效率),确保设备安全,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自有设备、租赁设备和各分承包单位自带的设备。

2、机械设备:是指参与施工生产的所有机械,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和施工机具。

二、一般规定

1、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2、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3、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使用。

4、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5、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命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7、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8、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以上的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9、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0、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1、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公司领导对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管理职责

1、公司分管设备的主管领导:审批公司设备购买合同、设备租赁的《合格分供方名录》、主持公司设备安全检查。

2、公司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审批设备的需用计划,组织评审设备租赁供方和设备购买供方,组织设备合同条款会签,组织设备的进场,监督检查出租方对设备维护保养和履约情况,组织对设备安全检查,对各类设备管理资料进行收集、分类、归档。

3、项目部分管生产的副经理:是分管设备的领导,对本项目设备需用计划进行评定。执行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规定,对分包单位自带设备进行监督管理,主持本项目设备安全检查。

4、项目机管员:贯彻实施公司设备管理规定,制定设备需用计划,保养维修计划,主持本项目的设备验收和记录,报告设备的运行情况,组织本项目设备安全检查。

5、操作人员:熟悉机械设备的性能,坚守岗位,按章操作,做好机械的日常保养,持证上岗。

四、机械设备的使用、保养和修理

1、机械设备的使用

(1)机械设备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尽可能降低对其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部组织相关部门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分类建立机械设备台帐,并负责存留相关记录。

(2)机械设备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凡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

(3)项目部要做好机械设备的标识工作,按要求悬挂机械设备标识牌。

2、机械设备的保养

(1)一级保养:由操作人员实施,主要对机械设备在操作前、作业后进行“十字作业”保养(清洁、润滑、坚固、调整、防腐),并对一些外部易损部件进行拆洗检查,调整。

(2)二级保养:由维修人员完成,二级保养除一级保养内容外,主要是对机械设备内部各系统进行清洁、润滑和调整,并对可能有问题的部位予以解体进行检查、清洗的调整。

(3)三级保养:指对设备主体进行解体检查和调整,更换达到磨损限度的零部件。同时对主要零件、部件的磨损情况进行测量和鉴定。三级保养由专业维修人员完成。

(4)设备的各级保养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负责。

2、机械设备的修理

(1)小修:是一种维护性修理,主要是排除使用不当,保养失误及使用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坏,维护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小修应结合保养进行。

(2)中修:是在两次大修之间和新机械设备大修之前有计划的平衡性修理,其目的在于消除总成间损坏出现不平衡的状态,以及可能延长大修间隔期。

(3)大修:是对设备的总状态达到极限磨损的程度进行技术鉴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恢复性修理,使性能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延长使用寿命。

(4)机械设备的各类维修,均由设备产权单位负责实施,且由专业修理人员完成。

(5)项目部要做好《运转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机械设备保养维修月度计划, 将《机械设备使用报表》按每月26日报公司。公司监督检查以上修理执行情况。

五、大型设备的管理要求

(一)物料提升机(龙门架)

1、物料提升机在安装前,必须编制安装(拆除)方案,其内容包括:

(1)安装准备(即材料和组织准备)。

(2)安装过程(即基础处理、地面组装、吊装、缆风绳(或附墙)、卷扬机稳固、地锚、验收试验和其他。

(3)安全使用措施。

(4)拆除工作。

2、物料提升机的验收必须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92)标准执行。

3、使用前的检查

(1)金属结构有无开焊和明显变形;

(2)架体各节点连接螺栓是否紧固;

(3)附墙架、缆风绳、地锚位置和安装情况;

(4)架体安装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5)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6)卷扬机的位置是否合理;

(7)电气设备及操作系统的可靠性;

(8)信号及通讯装置的使用效果是否良好清晰;

(9)钢丝绳、滑轮组的固接情况;

(10)提升机与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及防护情况。

4、使用措施

(1)机械实行“三定”责任制(即定人、定岗、定岗位职责)

(2)严禁各类人员乘吊篮上下,禁止超重、吊物超长使用。

(3)禁止攀登架体和从架体下穿越。

(4)缆风绳和附墙杆不得随意拆除。凡需临时拆除时应先行加固,待恢复缆风绳和附墙杆件后方可使用升降机。

(5)操作人员必须坚持视线不清、信号不明不吊的规定,拒绝任何违章指挥。

5.日常检查要求

(1)地锚与缆风绳的连接有无松动;

(2)空载提升吊篮做1次上下运行,验证是否正常,并同时碰撞限位器和观察安全门是否灵敏完好;

(3)在额定荷载下,将吊篮提升到地面1~2m高度停机,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和架体的稳定性;

(4)安全停靠装置和断绳保护装置的可靠性;

(5)吊篮运行通道内有无障碍物;

(6)作业司机的视线或通讯装置的使用效果是否清晰良好。

6.使用提升机时应符合的规定

(1)物料在吊篮内应均匀分布,不得超出吊篮。当长料在吊篮中立放时,应采取防滚落措施;散料应装箱或装笼。严禁超载使用;

(2)严禁人员攀登、穿越提升机架体和乘吊篮上下;

(3)高架提升机作业时,应使用通讯装置联系。低架提升机在多工种、多楼层同时使用时,应专设指挥人员,信号不清不得开机。作业中不论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应立即执行。

(4)闭合主电源前或作业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开关扳回零位。在重新恢复作业前,应在确认提升机动作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5)发现安全装置、通讯装置失灵时,应立即停机修复。作业中不得随意使用极限限位装置;

(6)使用中要经常检查钢丝绳、滑轮工作情况。如发现磨损严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换;

(7)采用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的提升机,吊篮下降时,应在吊篮行至离地面1~2m处,控制缓缓落地,不允许吊篮自由落下直接降至地面。

(8)装设摇臂把杆的提升机,作业时,吊篮与摇臂把杆不得同时使用;

(9)作业后,将吊篮降至地面,各控制开关扳至零位,切断主电源,锁好闸箱。

7、其他

(一)提升机使用中应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并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机应按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对提升机各润滑部位,进行注油润滑;

(2)维修保养时,应将所有控制开关板至零位,切断主电源,并在闸箱处挂“禁止合闸”标志,必须时应设专人监护;

(3)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得进行保养、维修,排除故障应在停机后进行;

(4)更换零部件时,零部件必须与原部件的材料性能相同,并应符合设计与制造标准;

(二)维修主要结构所用焊条及焊缝质量,均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维修和保养提升机架体顶部时,应搭设上人平台,并应符合高处作业要求。

(2)提升机应由设备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对卷扬机和架体分开管理。

(3)金属结构码放时,应放在垫木上,在室外存放,要有防雨及排水措施。电气、仪表及易损件的存放,应注意防振、防潮。

(4)运输各部件时,装车应垫平,尽量避免磕碰,同时应注意各提升机的配套性。

(三)外用电梯(外用电梯的安、拆,必须编制专项方案)其要求如下:

(1)安装开始之前的安全措施

a、始终要确保地面足够大的区域被围住。

b、始终要确保所使用的超重机设备适合于要起吊的载荷,而且处于良好的状态。

c、始终要确保地基能承受规定的载荷,并符合地方安全规定。

(2)安装期间的安全措施

a、在安装期间绝对不准许与安装工作无关的人员使用升降机。

b、驱动吊笼运行必须将加节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纵,不允许在吊笼内操纵。

c、不允许在风速>13m/s和雷雨、下雪的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安装工作。

d、利用设置在吊笼顶部的安装吊杆进行安装工作时,吊杆的最大起重量为200kg,不允许超载。吊笼载荷也不允许超过额定安装载重量。

(3)任何人不准站在悬吊物下。

a、安装吊杆上有悬挂物时,不得开动吊笼。

b、吊笼运行时,人员的头部、手及装运物件绝对不准伸出吊笼护栏。

c、除非总电源已完全切断,否则不能让任何人在地面围栏内、围栏顶上或靠伏在围栏上以及在升降机通道内,导架立柱内和附墙架等不安全区域内活动。

d、除非加节按钮盒的防止误动作开关板至停机位置或操作盒上的紧急停机按钮已经按下,否则不得在吊笼顶上进行安装工作。

e、不能让任何不称职的人员进行电气的接线工作,且在进行这类工作时,必须确保切断电源。

第3篇 现场安全设施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疆宜化维护项目部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宜化维护项目部现场作业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l/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dl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行业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 职责

3.1 作业部门是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3.2 安全生产部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临时电源管理

4.1.1 日常生产或机组检修、施工用电(包含外包工程施工用电),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措施。临时使用电源的部门或单位,必须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并应在申请中注明使用容量、电压等级、地点、期限等。申请必须经设备管理部批准(特殊情况应由分管生产总经理或副总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接用临时电源,严禁超过申报容量用电。

4.1.2 导线敷设应符合规程要求,使用的绝缘导线室内架空高度应大于2.5m,室外大于4m,跨越道路大于6m(指最大弧垂)。架空的导线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并要采取固定措施。

4.1.3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持让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带来的荷重。

4.1.4 严禁架空线敷设在氢管道、油管道、高温管道或可能造成爆炸、火灾危险场所。

4.1.5 严禁将导线不加绝缘捆绑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4.1.6 穿越建筑物、构成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电缆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

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4.1.7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4.1.8 电缆使用时,过墙过道须设置保护管。其外附套须满足要求,电缆埋地时应在地上插有标志,以示警告。

4.1.9 用电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总容量小于20kw负载,如电焊机、排水泵等,电源必须接在固定检修盘内,严禁接在运行专用盘及其它非生产电源盘内,严禁私自乱拉乱接。

4.1.10 所有临时电源电线,必须使用橡胶套缆线,(试验用线除外)电线不应老化,破损,绝缘部分不应外露。严禁使用塑料线,硬线和灯头线。电缆线要尽量减少中间接头,使用中要加强检查防止破损漏电。配电盘内的设备要完整牢固,线间接头或连接应紧密牢固,导线剥头不该过长,各设备上的压接导线应牢固压满,不能有带电体明露,不能存在严重烧蚀等现象。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在插座内和直接钩挂在闸刀上使用。

4.1.11 使用的临时电源,必须配置保护跳闸装置(触电保安器),自动空气开关定值应合理,熔丝配置要与用电设备容量相匹配,禁止使用其他导体代替。每天使用前进行保护装置跳闸试验。用于切断电源的开关、闸刀均应完好,不得破损、残缺。

4.1.12 所有使用临时电源(箱体)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采用可靠接地或接零保护。

4.1.13 露天使用的电源箱应设有遮雨装置,箱门可关闭。

4.1.14 临时电源应注明设备负载名称、编号,现场应悬挂安全警示牌。

4.1.15 临时负载接用的最大负荷不得超过开关所标注的额定功率,使用中应检查接头处,不得有发热及烧红现象。

4.1.16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门的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器直接控制二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能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4.1.17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不能两者合为一条线。零线上不准加设开关及熔断保护。零线不能串联,电焊机,行灯变压器保护零线中间不能有接头,不准利用螺栓等当导体使用。

4.1.18 零线与设备及端子板连接需牢固,不能虚接,要满环360度。无正压式接线鼻子时,一定要缠绕紧实线端,并加垫压满,端子板的每个螺丝只允许压一个设备的保护零线。

4.1.19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有单相的保护零线,不能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保护零线。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1.20 保护零线宜使用多股铜线,严禁使用独股铝线,单相制的零线应与相线截面相同,三相四线制的工作零线,保护零线不少于相线截面的1/2(使用电缆的除外)。

4.1.21 电焊机电源的控制装置必须是独立的,容量符合焊接电源的要求,控制装置应能可靠地切断设备的最大额定电流,以保安全。接地线必须有固定的接地点,严禁利用金属结构、电缆管、管道、电缆金属外皮、吊车轨道作为电焊地线,电焊导线不得靠近热源,并严禁接触钢丝绳或转动机械。电焊机的接线柱、极板和接线应有防护罩。使用插销孔接头,接线板上各接线端子应统一编号,且应于电焊机的编号一致。电焊线不能有裸露。各拖地线路路经处不能与钢丝绳索交叉和金属的尖锐边角接触,与通车道口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遮、垫措施。

4.1.22 采用临时照明时,照明线应相对固定,灯具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m,临时电源线不能在地面上拖挂。行灯严禁接用220v电源及灯泡。行灯电压应是安全电压,灯泡应有保护罩。临时照明线路不准接绑挂在金属结构上。在锅炉燃烧室内,凝器内设置临时固定式工作照明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并认真执行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4.1.23 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及行灯电源线应采用橡套软电缆。但拖用软线不应超过10m,严禁使用塑料线,硬线和灯头线。

4.1.24 应使用标准规格的熔丝(片),对低压电动机可取额定电流的1.5~2.5倍。照明、电热器可取额定电流的1.1倍,不能使用铜丝、铝丝或其他金属代用。

4.1.25 电气设备的停电,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有作业时,必须办理工作票。

4.1.26 安装、维护或拆除临时用电,必须由专业电工或经专门培训的人员担任完成。安装,

维修拆除是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搬迁后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每天使用前必须检查完好后方可用电。

4.1.27 临时用电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4.2 脚手架管理

4.2.1 工作需要在离地面2.0米以上高处进行作业,须搭建(或拆除)脚手架,除严格执行《安规》第十三章规定外,还应按本标准执行。

4.2.2 凡需搭建脚手架的班组或部门(下称使用单位)负责人(委托人)应先填写“脚手架搭建委托单”(一式二联)。填写内容:包括工作项目、搭建地点、荷重量、搭建日期、预计拆除日期等。一联由委托人送搭建单位,另一联由委托人留存。

4.2.3 搭设的脚手架荷载重量,必须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工作人员和放置小型工具、零星材料的总重量。严禁将设备零件放在脚手架上。脚手架的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70公斤,严禁超载。对特殊要求的脚手架,委托单位提出具体要求,与搭建单位协商,制订措施,经搭建部门专职技术人员审核,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搭建。

4.2.4 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搭、拆脚手架时作业人员应挂好安全带,递杆、

搭建作业人员应密切配合。施工区周围应设围栏或警告标志,并由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4.2.5 搭建脚手架时要避开通道、楼梯口,不能避让时要采取防碰撞的保护措施或设警告标志。搭建的脚手架必须具有工作人员上、下的梯子。严禁用管道或护栏做支撑物。

4.2.6 脚手架搭设在离导电体和运行中的管道、容器附近应做好防触电和其他保安措施,由委托方派专业人员向架子工交待安全措施和系统情况,并进行连续监护,直至搭设工作全部结束为止。

4.2.7 脚手架搭建在过道、有人工作或运行设备的上方,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防护措施。

4.2.8 高层钢管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在电气设备周围搭设的金属脚手架,应有可靠接地。

4.2.9 现场搭建脚手架用料,如脚手板、毛竹、钢管、铁丝、夹子等均应定位妥善保管,堆放整齐。

4.2.10 脚手架选用的材质和搭建质量,应符合《安规》第十三章第二节规定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二章的规定。由于脚手架的搭建质量或用材不符合要求,发生断裂、倒塌事故,由搭建单位或搭建工作负责人负责。

4.2.11 不符合要求的搭建材料、脚手板必须作报废处理,不得与合格的搭建材料、脚手板堆放在一起。

4.2.12 脚手架搭设后,搭建负责人应自检,提出验收申请,请上一级安全人员进行验收,结构比较复杂的脚手架,应申请公司安监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应签发《合格证》并挂在脚手架醒目处。使用中的脚手架搭设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使用单位安全员要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2.13 脚手架搭设后的验收项目按《安规》要求进行(工作区域有1.05米高扶栏,断开处应有封头措施,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绑扎脚手架的铁丝采取环头措施)。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在使用中发生问题应分析原因落实责任。脚手架材料任何人不得移作他用。脚手板不得作垫木使用。违者应予赔偿损失。

4.2.14 使用单位工作负责人,每天使用前,应按《安规》要求对脚手架进行检查并在《合格证》的检查记录栏内签名,记录日期。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联系搭建单位进行整改加固或采取措施。使用中的脚手架不得擅自改动、乱拆、乱搭或移作他用。如因上述原因或超载使用而发生事故,由使用单位负责。

4.2.15 脚手架上工作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工具要采用绑扎和防止高处坠落的措施。

4.2.16 脚手架在工作完工后,应由使用单位委托人及时填写“脚手架拆除通知单”送搭建单位,方可拆除。如无故不按期拆除而发生火警或其他异常情况,由搭建人负责。如不按时通知拆除而发生火警等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

4.2.17 金属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除应符合《安规》热力和机械部分第十三章第二节有关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的规定进行检查合格外,第一次使用还应检查该设备的质保书和产品合格证,检查该设备的试验报告。

4.2.18 上下移动式的悬吊脚手架和吊篮,必须具备保证安全的保安装置和必备保护,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和校验,性能可靠。

4.2.19 金属悬吊脚手架或吊篮,不准乱拉和使用36v以上电源和电动工具。如因工作需要,而现场又无法避免动用36v以上电源和电动工具时,必须得到公司或部门领导的同意,由公司安全员或部门在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

4.2.20 金属脚手架使用前必须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4.2.20.1 脚手架或吊篮必须有可靠的保安接地。

4.2.20.2 使用的36v以上电源必须装有防止人身触电的漏电保安开关。

4.2.20.3 电源线及电动工具绝缘检查应合格。严禁使用破损的电源线和电动工具。

4.2.20.4 电源板(盘)、电源开关、电源线应紧固在吊架或吊篮上,防止压线、卡线、磨擦等导致电气绝缘损坏。

4.2.20.5 电源配线不准有中间过渡和中间接头,否则,必须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绝缘性能。

4.2.21 组装式金属脚手架或吊篮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组装前后必须要进行认真检查,严禁使用降低结构强度的机械配件(如变形、裂纹、严重锈蚀等)。

4.3 电气设备接地(接零)安全管理

4.3.5.1 电气设备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特殊情况除外)

4.3.1.1 电机、变压器、电器、手持式及移动式电动工器具等的底座和外壳;

4.3.1.2 电力设备传动装置;

4.3.1.3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4.3.1.4 配电群与控制屏的框架;

4.3.1.5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和钢筋混凝土架构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4.3.1.6 交、直流电力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外壳和电缆的外皮、穿线的钢管等;

4.3.1.7 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4.3.1.8 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开关设备、电容器等电气设备;

4.3.1.9 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蔽芯线。

4.3.1.10 机汽机房、制氢站、燃油站、油库内的有些设备虽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构架上,但仍须安装接地装置。

4.3.1.11 运行在中性点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低压电网中的设备,不允许单纯采取保护接地措施,而应采用接地又接零方式。

4.3.1.12 在中性点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低压电网中,不允许有的设备采用接零,有的设备又只采用保护接地而不接零。

4.3.1.13 不允许零线回路中装设开关、闸刀和熔断器。

4.3.1.14 在不接地的电网中,除了采用保护接地外,还应把电网中的中性点或者某一相经击穿保险器与大地连接。

4.3.2 电气设备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或接零:(另有规定除外)

4.3.2.1 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面的干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4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440v及以下的电力设备外壳,但当维护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力设备外壳和接地物件时除外;

4.3.2.2 在干燥的场所,交流额定电压1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10v及以下的电力设备外壳;(爆炸场所除外)

4.3.2.3 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和配电装置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的外壳,以及当发生绝缘损坏时,在支持物上不会引起危险电压的绝缘子金属底座等;

4.3.2.4 安装在已与接地网相连接的金属架构上的设备,但应保证设备应接地的部分与架构之间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4.3.2.5 额定电压220v及以下的蓄电池室内的支架;

4.3.2.7 安装在金属基础土,且其基础与接地网(或接地体)有良好地电气连接,此类设备(变压器冷却风扇、冷却油泵等)外壳:(爆炸危险场所除外);

4.3.3 对接地装置的要求:

4.3.3.1 设备在实施保护接地时应分别直接与接地装置相连接(有接地干线时,可与接地干线连接),切忌串联连接。

4.3.3.2 接地装置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一般采用截面48平方毫米;厚4毫米的扁钢。

4.3.3.3 设备与接地干线之问的连接,应采用抗腐蚀有镀锌层的钢制件,其露出地面的部分应用油漆涂成黄绿相间的斑马纹。

4.3.3.4 设备与接地干线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接地干线之间的连接不允许搭接、压接或仅靠缠绕连接,而应采用焊接,且焊点应进行防腐处理。

4.3.3.5 接地线应装设在既不易被人触碰,又便于检查的地方。

4.4 升压站、户外配电区域及高、低压厂用配电室安全管理

4.4.1 500kv、220kv升压站和其他户外配电区域、室内高压室均属高电压危险区域,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人员禁止入内。所有进入升压站、户外配电区域及高、低压厂用配电室的工作人员(含非值班人员对设备的检测及从文明生产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必须设置完善的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严禁无票工作(事故处理除外)。

4.4.2 经公司领导批准允许单独巡视电气高压设备的管理人员和检修工作负责人需进入高压室巡视时,应向电气值班人员办理钥匙借用登记、签名手续,用后立即交回。检修工作负责人上岗检查时,必须有2人及以上人员方可进入。当进入升压站从事检查工作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4.4.3 除当值运行人员和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非值班人员外,任何人进入升压站工作,必须持有工作票并有专人监护。

4.4.4 严禁值班人员无操作票或单人进入升压站(或户外配电装置区域)操作,拉合隔离开关或经传动机构拉合隔离开关和断路器时,均应戴绝缘手套。

4.4.5 在升压站或高压配电室进行工作时,应注意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中6kv≮0.7m, 220kv≮3m,500kv≮5m。

4.4.6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内时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外壳和构架应戴绝缘手套。

4.4.7 雷雨天气禁止户外倒闸操作,值班人员如进入升压站(或户外配电装置区域)巡视时,应按规定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针和避雷器。

4.4.8 如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同时应穿绝缘靴,如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时,晴天也应穿绝缘靴。

4.4.9 倒闸操作时,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操作监护制度和唱票复诵制度,杜绝误操作事故发生。

4.4.10 为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地发现设备缺陷,运行人员除正常根据潮流、设备状态进行例行的检查工作外,还应根据大风、大雾、暴雨、冰雹等特殊天气适量增加检查次数和检查项目。

4.4.11 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应及时的汇报有关部门安排消缺或填写设备缺陷通知单。

4.4.12 进入升压站的所有参观、学习及实习人员必须由专人带领,严禁单独进入。

4.4.13 确因工作需要来我公司援助人员(系指进入升压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管理部门还应按规定做好有关的事项。

4.4.14 临时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进行工作,管理部门还应做好必要的监护和管理工作。

4.4.15 升压站内所有物件(随身小件也必须放入工具包内)必须水平搬运,并由两人进行,严禁竖立肩扛搬运。

4.4.16 升压站内严禁停放一切车辆(含自行车)。

4.4.17 因工作需要机动车辆需进入升压站时,管理部门应指定人员办理完相关的手续后,还应带领进入并指定地点停靠,同时应详细交待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车辆也要进行限速行驶。

4.4.18 所有升压站门均由发电运行部门进行管理。正常时所有的门均应关闭良好上锁(当出现关闭不严或失灵时,应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修复)。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自配制钥匙。如工作需要进入升压站时,均应均按规定办理钥匙的借用手续。进出升压站或其他高压配电室时应随手将门锁好,严禁随意翻越栅栏。

4.4.19 升压站管理部门和设备的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对设备的检修、维护外,还应进行定期的文明生产工作。

4.4.20 站内(室内)所有设施应爱护使用,室内配电室的防鼠门挪开后应及时装复。

4.5 工程师站、电子间管理规定

4.5.1 工程师站内、集控室电子设备间应装有温度、湿度计,保持温度在15℃~30℃,湿度45%~80%之间。

4.5.2 机组运行时,进入集控室电子设备间、网控室设备间、400v厂用室必须关闭移动通讯设备,严禁使用手机、对讲机等无线通讯设备。

4.5.3 严禁携带非系统软盘、光盘上机运行。

4.5.4 严禁在系统计算机内进行非相关系统服务工作。

4.5.5 严禁在工程师站内吸烟。

4.5.6 严禁工程师站工作人员将系统内各级密码告诉其他非授权的人员。

4.5.7 严禁在工程师站计算机上进行机组的运行操作、组态练习。

4.5.8 严禁非相关人员进入工程师站及上机操作(相关人员指由公司或设备管理部指定和临时批准的人员)。经批准的非热控专业人员进入工程师站时,应有热控人员监护。

4.5.9 应用软件必须有专人管理和维护,控制系统组态文件、图形文件应有完整的备份。

计算机打印系统应用软件、操作系统原软件光盘应有专人管理,并确保随时可用。

4.5.10 工程师工作人员在进行日常维护时,必须按相关规定做好详细记录。

4.5.11 每星期至少要整理1次计算机磁盘,确认并删除多余文件,同时核对系统时钟。

4.5.12 站内工作人员需在计算机上进行保护异动和定值修改时,按以下程序执行:

4.5.12.1 如属设备管理部提出的保护异动或定值修改建议,则由设备管理部热工专业出具申请报告,经设备管理部领导审核并报(副)总工程师批准,下达通知单交由设备管理部执行。

4.5.12.2 只有收到设备管理部下达的异动或定值修改通知单时,工程师站工作人员方可进行相关的保护异动或定值修改。修改完毕及时汇报,并向设备管理部提交异动报告。

4.5.13 站内常用工具、图纸必须配备齐全,以确保随时可用。工作人员每天检查,发现有丢失的应立即补齐。

4.5.14 站内工作人员只能向上级指定人员提供工程师站相关记录。

4.5.15 工作人员每天必须清理工程师站环境卫生,并定期对电子间控制柜滤网及柜内卡件进行清灰。离开工程师站时要将门锁好,不得将钥匙交给非工作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工程师站。

4.5.16 公司核准可进入工程师站人员:

4.5.16.1 公司领导

4.5.16.2 各专业副总工程师

4.5.16.3 设备管理部正、副主任及专责

4.5.16.4 安全生产部正、副主任及专责

4.5.16.5 发电运行部正副主任及专责

4.5.16.6 设备管理部及热控、电气分部领导及专责

4.5.16.7 工程师站工作人员

4.5.17 公司核准可被提供相关记录人员有:

4.5.17.1 公司领导及专业副总工程师

4.5.17.2 安全生产部正副主任及专责

4.5.17.3 设备管理部正副主任及专责

4.5.17.4 设备管理部、发电运行部领导及专责

4.5.17.5 热控分部领导及专责

4.6 电除尘设备安全管理

4.6.1 电除尘设备应根据现场的实际布置、进行统一编号和命名、运行和检修人员必须按统一的编号名称进行联系工作。

4.6.2 电除尘器内部设备检修需在停炉后进行自然冷却、电除尘器出口温度降至摄氏50度以下并排除电除尘器内的残余气体后方可进行工作。在除尘器内部检修过程中应始终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

4.6.3 进入电除尘电场内部检修前,必须将高压隔离开关置于接地位置,用接地线对高压硅整流变压器输出端电场进行放电,每个供电区集尘极均应做好接地措施,以防电场有残余静电。

4.6.4 进入电除尘电场内部检修前,电除尘各加热系统必须解列、停止全部转动设备并停电、开关应挂禁止操作牌。检修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操作和工作票制度。

4.6.5 电除尘设备的检修,必须在做好电气及热机两方面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电气及机械部分的检修工作。

4.6.6 电除尘本体及设备各人孔门、电气设备小室门必须加锁。正常运行时,门应上锁,上锁工作由脱硫运行人员负责,钥匙由辅控主值班员负责保管。

4.6.7 设备检修时各人孔门上加的锁由辅控运行人员负责打开,人孔门的开、关由工作负责人负责,由运行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4.6.8 进入电除尘电场内部检修前,各个灰斗内应无存灰。

4.6.9 进入电除尘电场内部检修,至少应有两人,其中一人负责监护,电除尘人孔门外部另安排一人负责接应。

4.6.10 电除尘电场内部检修用的照明电压不得大于12v,电焊线不得有裸露部份,不应有漏放电处。

4.6.11 电除尘变压器及整流变压器小室门应由发电运行部运行人员负责锁好,闲人不得入内。

4.6.12 电除尘检修人员进行电除尘设备的检修工作,电气部分应办理电气第二种工作票,机务部分应办理电除尘检修专用工作票,在安全措施栏内除应填明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和热机安全措施外,还应需填明停电所挂接地线的地点和应接地部分。

4.6.13 电除尘检修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由熟悉电除尘设备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人员担任,并经考试合格,经批准的人员担任。

4.6.14 电除尘机务部分检修需挂接地线的工作时,工作票应交运行机组长办理,许可工作前,发电运行部人员应会同工作负责人一同至现场检查电气及热机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并验明工作地点确已无电压,然后在工作票上签名,方可开始工作。

4.6.15 在整流变压器低压侧(二次回路)进行电气检修工作时,应断开除尘器相应的整流变电源开关和闸刀。 该整流变高压侧四点式直流闸刀应合向接地侧。

4.6.16 在检修四点直流闸刀时,除断开除尘配相应的整流变电源开关、闸刀外,并在整流变高压出口,联络母线和去电场的出线电缆头处三点挂一组三相接地线。同时应做好严禁同一联络母线的其它整流变小室四点式直流闸刀ⅰ、ⅱ合向联络侧的措施,并挂警告牌。

4.6.17 进入整流变压器小室内进行其他电气检修工作时,应断开除尘配相应的整流变电源开关和闸刀,该整流变小室的四点式直流闸刀ⅰ、ⅱ均应合向接地侧。该室联络母线仍为带高压电、并挂高压危险标示牌。

4.6.18 在电除尘顶部高压电缆引入线室(大梁)工作时必须将同一电场的二个电室均停电,切断除尘配开关、闸刀,两台整流变小室四点式直流闸刀ⅰ、ⅱ合向接地侧,两直流电缆终端处,各挂单相接地线一付。

4.6.19 运行中如需进入电除尘电场内工作时,应制订特殊的安全措施,经发电运行部、安安全生产部门审核,经批准后,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入电场工作。

4.6.20 装设接地线时应用35kv验电器进行验电,不可将头手伸入高压直流电缆终端箱。

4.6.21 验电器每六个月应进行一次直流耐压试验,试验电压为150kv时间5分钟,发光电压不高于额定电压的25%并贴上试验合格证。

4.6.22 机组大修时应对,电除尘装置的接地电阻和接地闸刀的接触电阻进行测量,其阻值应小于1欧姆,并检查四点式闸刀传动机构,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4.6.23 标示牌的悬挂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规定执行。4.6.24 进入电除尘本体内部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和(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防止工作人员被意外关在电除尘器本体内无人知道和高处坠落事故。

4.6.25 四点式直流闸刀,应在无电压下进行操作,操作后应锁好,钥匙拨出。

4.6.26 锅炉检修时,各振打、加热、排灰机的电源均应停电,各整流变全部停电,断开除尘配各开关、闸刀,各整流变小室四点式直流闸刀ⅰ、ⅱ均合向接地侧,各直流电缆终端箱处接地线,并悬挂“在此工作”标示牌。热机部分之安全措施和工作票手续仍需按规定执行。

4.6.27 电除尘装置,无论进行电气还是机械检修工作,都必须保证上述各项措施的正确可靠运行和检修人员还必须认清设备位置,不可走错。

4.7 集控室(含其他生产值班场所)安全管理

4.7.1 室内值班人员必须佩戴岗位证出入,穿工作服,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4.7.2 值班时应集中注意力,监盘应座姿端正,严禁围盘、串岗、离岗及围坐闲谈,不准在休息室以外的地方吃饭、喝水,严禁酒后上班。集控室内的值班人员应自觉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大声喧哗。

4.7.3 控制室应有定期打扫卫生制度,保持室内清洁,不准随地吐痰和乱丢果壳等杂物。

4.7.4 集控室内所有物品必须执行定置管理和文明生产管理规定,做到物放有序,环境整洁。

4.7.5 集控室内除吸烟室外,其他任何位置严禁吸烟,禁止随意乱扔烟头,否则按流动吸烟进行处罚。

4.7.6 非值班人员进入集控室时必须穿好工作服,佩戴岗位证。

4.7.7 与工作无关的检修人员禁止随意出入集控室。除热工、电气人员因室内设备维护、检查等工作需要,设备责任人可出入集控室外,其他人员如需进入集控室联系工作时,由工作负责人凭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与值长(或其他值班负责人)联系,工作票或相关事宜办理完毕应立即离开集控室,不得在集控室内长座或休息。

4.7.8 外单位参观人员进入集控室前,必须征得保卫部或安全生产部领导的同意,并在接待部门有关人员陪同下,经当值值长许可后方可进入。

4.7.9 外单位实习人员进入集控室前,必须接受人力资源部安排公司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集控室学习。进入集控室后,应严格遵守集控室的管理规定,否则值长(或班长)有权责令退出现场,同时通知管理单位,性质严重者不得再入集控室学习。

4.7.10 办理检修工作票或联系工作的人员进入集控室应自觉遵守规定,不得随意跨越控制盘前警戒线,更不得随意与监盘人员说话聊天。

4.7.11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进入集控室,除特殊检查工作外,都必须退到控制台警戒线以外。

4.7.12 值班人员进行事故处理时,除指挥、协助事故处理领导、技术人员及调查取证的安监人员之外,其他人员应立即退出集制室,室内的非操作人员同时应退至控制台警戒线之外。

4.7.13 集控室属发电运行操作控制中心,发电运行部是管理责任单位,因此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4.7.14 公司管理人员发现违反集控室管理规定的,由公司进行考核。

4.7.15 发电运行部发现违反集控室管理规定的,由发电运行部直接考核;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应上报安全生产部进行考核。

4.8 安全标识管理

4.8.1 生产现场的安全标志应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的规定,要求做到标准统一。标识牌具体悬挂要求见附录a新疆宜化维护项目部安全标识悬挂规范。

4.8.2 生产现场所有的主、辅机设备,必须悬挂标准、清晰且有设备名称、编号的标志牌。

4.8.3 所有转动设备应有转动方向标志,执行机构应有开关方向标志。

4.8.4 热力系统、燃油系统的阀门应有编号、名称及开关方向标志

4.8.5 所有管道涂色、色环、介质名称、流向标志要齐全、清晰。

4.8.6 发电运行部负责生产现场所有主、辅设备、阀门标志牌的日常检查和检修工作销票前的检查。检修工作结束后,发现标示牌遗失,应及时向工作负责人提出并作好记录。

4.8.7 设备管理部负责设备检修时设备、阀门标志牌的管理。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确认标示牌齐全,否则应及时向值班人员提出。如检修过程中被拆除,则在工作结束时检修必须将标志牌同时恢复。

4.8.9 生产现场的各种安全标志(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类),必须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的规定,要求做到配置规范,悬挂在《规范手册》规定的场所或地点。

4.8.10 生产现场安全标志必须齐全,数量充足,悬挂规范。

4.8.11 悬挂部门对所悬挂的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管理,发现缺漏及遗失应及时补挂。

4.8.12 机组大、中、小修期间,生产现场的安全标志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禁止任意损坏和拆除。由于检修需要而拆除的安全标志必须在检修工作结束时由设备管理部门及时恢复。

4.8.13 在检修工作地点悬挂的安全标示牌必须按照《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的要求正确悬挂,不得任意移动和拆除。

4.8.14 工作现场安全警告或警示牌使用完之后,应妥善并分类保管在专门地点,如有损坏或数量不足应及时更换或补充。

4.8.15 设备、阀门标示牌遗失,按相关规定对责任部门予以处罚。

4.9 安全防护管理

4.9.1 安全帽

4.9.1.1 红色安全帽为管理人员使用

4.9.1.2 黄色安全帽为电厂生产运行人员使用

4.9.1.3 桔黄色安全帽为检修人员使用

4.9.1.4 白色安全帽为外来参观人员使用

4.9.1.5 蓝色安全帽为外委用工人员使用

4.9.2 安全工具(示范性)

4.9.2.1 配置在放置安全工器具的场所。

4.9.2.2 安全工器箱有相应存放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棒、绝缘档板、验电器和接地线的间隔。

4.9.3 固定防护围拦

4.9.3.1 适用于生产现场平台、人行通道、升降器等有跌落危险的场所。

4.9.3.2 应符合gb405.3-198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

4.9.4.11 斜梯栏标杆应符合gb4054.11-1983《固定式钢斜梯》。

4.9.4 临时防护遮栏

4.9.4.1 适用于临时升降口、孔洞

4.9.4.2 安全通道或平台等边缘、因检修取下常设杆的场所。

4.9.4.3 需临时打开的平台、地沟盖板面周围。

4.9.5 临时提示遮栏

4.9.5.1 适用于有可能高空落物的场所。

4.9.5.2 检修试验工作现场规范工作人员活动范围。

4.9.5.3 检修现场安全通道。

4.9.5.4 检修现场临时起吊场地。

4.9.5.5 防止其他人员靠近的高压试验场所。

4.9.5.6 事故现场防护。

4.9.5.7 需临时打开的平台、地沟盖板周围。

4.9.6 输煤皮带防护遮栏、输煤皮带滚筒防护网。

4.9.6.1 适用于输煤皮带两侧、输煤皮带滚筒的防护。

4.9.7 孔洞盖板

4.9.7.1 生产现场需打开的起吊口、需打开的电缆沟出入口,需打开的管沟入口。

4.9.7.2 其他平台、地面需打开的出入口、阀门井或地沟。

4.9.7.3 孔洞盖板边缘应大于孔洞边缘0.1m,并与地面齐平。

4.9.8 爬梯遮栏

4.9.8.1 设置在禁止攀登的架构爬梯上。

4.9.8.2 爬梯遮栏下边缘安装在距地面1.5m处

4.9.8.3 框架与钢网应焊接牢固,防护门应刷红色油漆。

4.9.9 防小动物板。

4.9.9.1 配置在开关室(6kv、400v)、配电室、主控室、电缆夹层、热控电子设备间等进出门上。

4.9.9.2 防小动物板材料应为塑料板、金属板或木版制作,高度不小于0.5m,安装方式为插入式。

4.9.9.3 防小动物板上部刷防止绊跤线。

4.10 设备及安全工器具标识安全管理

4.10.1 电气设备

4.10.1.1 主变压器--标明设备名称、编号。线路电抗器每相应标明电压等级、名称及相别。

4.10.1.2 断路器--标明设备名称、编号。

4.10.1.3 隔离开关--标明设备名称、编号。凡涉及到母线设备都要加电压等级。

4.10.1.4 电流、电压互感器、避雷器、耦合电容器等--标明设备名称、编号、相别。高压设备标牌凡涉及母线设备都要加电压等级。

4.10.1.5 控制箱、端子箱--凡涉及到母线设备都要加电压等级。

4.10.1.6 接地刀闸--凡涉及到母线设备都要加电压等级。

4.10.1.7 室内配电装置--母线pt,加电压等级。

4.10.1.8 控制、保护、直流等盘柜--标明设备名称、编号。

4.10.2 机炉主设备

4.10.2.1 汽轮(发电)机标志牌--标明机组顺序编号和名称。

4.10.2.2 锅炉标志牌--标明锅炉顺序编号和名称。

4.10.2.3 主要辅机标志牌--标明辅机编号和名称。

4.10.2.4 主要辅机控制箱标志牌--标明辅机控制箱编号和名称。

4.10.2.5 一般辅机标志牌--标明辅机控制箱编号和名称。

4.10.2.6 一般辅机控制箱标志--标明间隔或设备名称、编号。

4.10.2.7 阀门标志牌--标明阀门名称、编号和开启、关闭操作方向。

4.10.2.8 转动设备转动方向标志--标注在转动设备的壳体上。标注在靠背轮的防护罩上。

4.10.2.9 管道着色、介质流向用名称--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

4.10.3 安全工器具合格证标志--贴在经试验合格的工器具上。

4.10.3.1 接地线标志牌及接地线存放地点标牌--固定在地线地端线夹把手上。

4.10.3.2 防误闭锁解锁钥匙盒--发电厂主控制室。

4.11 安全设施管理

4.11.1 生产现场安全设施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的要求,不齐全的应逐步安排计划予以完善。

4.11.2 任何人不准随意拆除、移动现场设置的安全设施。

4.11.3 生产现场的井、坑、孔洞或沟道上的盖板,在检修中如须将其临时拆除或取消时,必须设临时围栏;如有临时孔、洞,施工结束时设备管理部门必须立即恢复原状。

4.11.4 生产现场所有的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等处的栏杆和护板,在检修期间如需拆除时,必须装设符合安全规定的临时遮栏。设备管理部门在工作结束后,要立即将栏杆和护板装复。

4.11.5 高压配电室内安全遮栏高度,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与变电所电气部分)相应的规定并设置齐全,户外变电站必须设置封闭的安全围栏。

4.11.6 所有配电室安全遮栏(围栏)的出入口(门)应按规定上锁,钥匙由运行值班人员集中保管。除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进入配电室或安全遮栏内必须征得值班负责人同意(或凭检修工作票),并办理钥匙借用手续,用后及时归还。所有人员进出高压室或巡视配电装置后,应随手将门锁好。

4.11.7 运行、检修单位对生产现场的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消除,保证现场安全设施的安全可靠。

4.11.8 严禁将生产现场的安全设施移作他用。

4.11.9 机组大、中、小修期间,设备管理部、燃料储运部负责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护,所有被移动或拆除的安全设施必须在大、中、小修结束时同期恢复。

4.12 其他规定

4.12.1 进入生产现场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正确佩戴安全帽(办公室、值班室、控制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禁止穿短裤、裙子、拖鞋、露趾凉鞋及高跟鞋。

4.12.2 生产现场除值班室、集控室专用吸烟室或机组大小修时由公司定指定的临时吸烟点外,其他任何处所严禁吸烟,更不得流动吸烟。

4.12.3 外单位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现场参观的人员,必须有接待部门指派熟悉现场情况的人员带领。如需进入集控室等重要区域时,还应同时执行本规定相关的条款。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安全生产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 依据本规定和企业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6 附录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全标识悬挂规范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

新疆宜化维护项目部安全标识悬挂规范

1 禁止标志牌悬挂

1.1 “严禁烟火”--悬挂在卸油站台(码头)、燃料油灌区域、制粉系统周围场所、油库大门旁和有人出入通道旁及四周围墙壁上,蓄电池室门上、公司内储存易然爆物品仓库门口、木工房、油漆场所、油处理室、汽车室内、汽车修理场所。保护仪表盘室等门口和室内。电缆夹层、隧道、竖井等入口处。主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入口处。制氢站储氢罐区大门旁和有人出入通道口旁以及四周墙外壁上。标志底边距地面1.5m高。

1.2 “氢冷机组 严禁烟火”--悬挂在氢冷发电机组主厂房0米层、运转层入口处氢设备周围栏杆或柱子上。

1.3 “禁止带火种”--悬挂在制氢站、油库大门旁和入口处。公司内储存易然易爆物品库门口入口处。标志底边距地面1.5m高

1.4 “禁止攀登 高压危险”--悬挂在主变、高备变、高厂变等设备爬梯及升压站构架、架空电力线路杆塔的爬梯上。标志底边距地面1.5m。

1.5 “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悬挂在一经合同闸即可送电到已停电检修(施工)设备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操作把手上。控制室内已停电检修(施工)设备的电源开关或合闸按钮上。

1.6 “禁止合闸 线路有人工作”--悬挂在已停电检修(施工)架空电力线路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手上

1.7 “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悬挂在已停运检修隔离热力系统的阀门操作手轮和已停运检修烟风系统的挡板手柄上。

1.8 “禁止跨越”--每隔1.5m悬挂在输煤皮带两侧防护栏杆上,面向人行通道。

1.9 “禁止乘人”悬挂在专用载货的升降吊笼、升降机上和入口门房。

1.10 “禁止吸烟”--悬挂在有丙类火灾危险物质和禁止吸烟的地方。

1.11 “禁止戴手套”--悬挂在车床、钻床、铣床、磨床等所有旋转机床和所有旋转机械的作业场所。

1.12 “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悬挂在主控、集控、网控、计算机、通信、调度室出入口的门上。

1.13 “禁止游泳”--悬挂在禁止游泳的江边补水泵房入口、循环水泵房出入口、冷水塔等处。

1.14 “禁止使用无电线通信”--悬挂在有微机保护、微机励磁调节器、热工控制装置的附近醒目处。

1.15 “禁止打伞”--悬挂在升压站、主变等区域的入口。

2 警告标志牌悬挂

2.1 “止步,高压危险!”--悬挂在室外工作地点的安全围栏上,因高压危险禁止通行的过道上,高压试验地点的安全围栏和室外构架上。工作地点临近电气设备的横栏上。室外设备固定围栏上。

2.2 “当心触电”--悬挂在临时电源配电箱上。生产现场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器设备和线路上。如配电室、断路器上等。

2.3 “当心中毒”--悬挂在装有联氨、氯等剧毒物品的容器上。存放和装卸联氨、氯等剧毒物品的场所。

2.4 “当心坑洞”--悬挂在生产现场和通道临时开启或挖掘孔洞四周的围栏上。

2.5 “当心腐蚀”--悬挂在装有酸、碱物品的容器上。存放和装卸酸、碱物品的场所。

2.6 “当心坠落”--悬挂在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栏杆上。易发生坠落事故的作业地点。

2.7 “当心落物”--悬挂在易发生落物的地点。如:炉外起吊架、高处作业下方。

2.8 “当心落水”--悬挂在码头、栈桥上。

2.9 “当心辐射”--悬挂在有放射源存放、使用位置附近。

3 指令标志牌悬挂

3.1 “必须戴安全帽”--悬挂在生产场所主要通道入口处。

3.2 “必须系安全带”--悬挂在高差1.5-2m周围没有设置防护围栏的作业地点。高空作业场所。

3.3 “必须戴防护眼睛”--悬挂地车床、钻床、砂轮机旁。焊接和金属切割工作场所。化学处理、使用腐蚀剂或其它他害物品的场所。

3.4 “必须戴防护帽”--悬挂在机加工现场入口处。

3.5 “进入密闭场所注意通风”--悬挂在作业涵洞、电缆隧道、地下室入口处。密闭工作场所入口。

3.6 “配戴防护手套”--悬挂在易伤害手部作业场所,如具有腐蚀、污染、灼伤及触电等危险的作业地点。

4 提示标志悬挂

4.1 “从此上下”--悬挂在检修设备或构架上下的爬梯下。

4.2 “在此工作”--悬挂在工作地点或检修设备上。

5 消防及其它标志牌悬挂

5.1 “地上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应固定在距离消火栓1m的范围内,不得影响消火栓的使用。标志牌应固定在标志杆上,标志杆高度1.2m。

5.2 “地下消火栓”--“地下消火栓”应固定在距离消火栓1m的范围内,不得影响消火栓的使用。标志牌应固定在标志杆上,标志杆高度1.2m。

5.3 “灭火器”--悬挂在灭火器、灭火器箱的上方。悬挂在灭火器、灭火器箱存放在通道上。泡沫灭火器器身上应标志“不适应电火”字样。

5.4 “灭火器箱”--灭火器前面部示范:灭火器箱、火警电话、公司内火警电话号码、编号等字样。泡沫灭火器箱应在其顶部标志“不适应电火”字样。

6 导向箭头标志牌悬挂

6.1 “紧急出口”--用于事故情况下安全紧急撤离的出口。

6.2 “从此跨越”--悬挂在输煤皮带横跨桥栏杆上,面向人行通道。

7 限速标志牌悬挂

7.1 “限速行驶”--悬挂在限带行驶的道路上如:厂区入口转弯处、厂房入口等。

8 其他标志牌悬挂

8.1 “紧急洗眼水标志”--悬挂在蓄电室、化验室洗眼水喷头旁。

8.2 “急救药箱标志”--张贴在现场使用的急救药箱上

8.3 “地线接地端标志”--安装在设备压接形象型地线的低端。

9 安全警示线配置规范

9.1 禁止阻塞线

9.1.1 标注在地下设施入口盖板上

9.1.2 标注在灭火器存放处

9.1.3 标注在厂房通道旁边的配电室仓库门口。

9.2 减速提示线

9.2.1 标注在限速区域入口处。

9.2.2 标注在弯道、交叉路口处。

9.3 安全警戒线

9.3.1 发电机组周围(距离1m)

9.3.2 落地安装的转动机械周围(0.8m)

9.3.3 控制盘(台)前(0.8m)

9.3.4 配电盘(屏)前(0.8m)

9.4 防止踏空线

9.4.1 标注在楼梯第一级台阶上。

9.4.2 标注在人行通道高差0.3m以上的边缘处。

9.4.3 防止踏空标志应采用黄色漆涂到第一台阶地面边缘处。

9.5 防止碰头线

9.5.1 标注人行通道高度不足1.8m的障碍物上。

9.5.2 黄黑相间条纹,两色宽度相等一般为0.1m,面积较小时可适当缩小,斜度45度。

9.6 防止绊跤线

9.6.1 标志在人行通道地面上高差0.3m以上的管线或其他障碍物上。

9.6.2 黄黑相间警示线

第4篇 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措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的三率(即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机械效率),确保设备安全,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自有设备、租赁设备和各分承包单位自带的设备。

2、机械设备:是指参与施工生产的所有机械,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和施工机具。

二、一般规定

1、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2、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3、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使用。

4、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5、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命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7、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8、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以上的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9、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0、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1、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公司领导对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管理职责

1、公司分管设备的主管领导:审批公司设备购买合同、设备租赁的《合格分供方名录》、主持公司设备安全检查。

2、公司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审批设备的需用计划,组织评审设备租赁供方和设备购买供方,组织设备合同条款会签,组织设备的进场,监督检查出租方对设备维护保养和履约情况,组织对设备安全检查,对各类设备管理资料进行收集、分类、归档。

3、项目部分管生产的副经理:是分管设备的领导,对本项目设备需用计划进行评定。执行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规定,对分包单位自带设备进行监督管理,主持本项目设备安全检查。

4、项目机管员:贯彻实施公司设备管理规定,制定设备需用计划,保养维修计划,主持本项目的设备验收和记录,报告设备的运行情况,组织本项目设备安全检查。

5、操作人员:熟悉机械设备的性能,坚守岗位,按章操作,做好机械的日常保养,持证上岗。

四、机械设备的使用、保养和修理

1、机械设备的使用

(1)机械设备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尽可能降低对其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部组织相关部门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分类建立机械设备台帐,并负责存留相关记录。

(2)机械设备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凡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

(3)项目部要做好机械设备的标识工作,按要求悬挂机械设备标识牌。

2、机械设备的保养

(1)一级保养:由操作人员实施,主要对机械设备在操作前、作业后进行“十字作业”保养(清洁、润滑、坚固、调整、防腐),并对一些外部易损部件进行拆洗检查,调整。

(2)二级保养:由维修人员完成,二级保养除一级保养内容外,主要是对机械设备内部各系统进行清洁、润滑和调整,并对可能有问题的部位予以解体进行检查、清洗的调整。

(3)三级保养:指对设备主体进行解体检查和调整,更换达到磨损限度的零部件。同时对主要零件、部件的磨损情况进行测量和鉴定。三级保养由专业维修人员完成。

(4)设备的各级保养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负责。

2、机械设备的修理

(1)小修:是一种维护性修理,主要是排除使用不当,保养失误及使用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坏,维护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小修应结合保养进行。

(2)中修:是在两次大修之间和新机械设备大修之前有计划的平衡性修理,其目的在于消除总成间损坏出现不平衡的状态,以及可能延长大修间隔期。

(3)大修:是对设备的总状态达到极限磨损的程度进行技术鉴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恢复性修理,使性能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延长使用寿命。

(4)机械设备的各类维修,均由设备产权单位负责实施,且由专业修理人员完成。

(5)项目部要做好《运转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机械设备保养维修月度计划, 将《机械设备使用报表》按每月26日报公司。公司监督检查以上修理执行情况。

五、大型设备的管理要求

(一)物料提升机(龙门架)

1、物料提升机在安装前,必须编制安装(拆除)方案,其内容包括:

(1)安装准备(即材料和组织准备)。

(2)安装过程(即基础处理、地面组装、吊装、缆风绳(或附墙)、卷扬机稳固、地锚、验收试验和其他。

(3)安全使用措施。

(4)拆除工作。

2、物料提升机的验收必须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92)标准执行。

3、使用前的检查

(1)金属结构有无开焊和明显变形;

(2)架体各节点连接螺栓是否紧固;

(3)附墙架、缆风绳、地锚位置和安装情况;

(4)架体安装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5)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6)卷扬机的位置是否合理;

(7)电气设备及操作系统的可靠性;

(8)信号及通讯装置的使用效果是否良好清晰;

(9)钢丝绳、滑轮组的固接情况;

(10)提升机与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及防护情况。

4、使用措施

(1)机械实行“三定”责任制(即定人、定岗、定岗位职责)

(2)严禁各类人员乘吊篮上下,禁止超重、吊物超长使用。

(3)禁止攀登架体和从架体下穿越。

(4)缆风绳和附墙杆不得随意拆除。凡需临时拆除时应先行加固,待恢复缆风绳和附墙杆件后方可使用升降机。

(5)操作人员必须坚持视线不清、信号不明不吊的规定,拒绝任何违章指挥。

5.日常检查要求

(1)地锚与缆风绳的连接有无松动;

(2)空载提升吊篮做1次上下运行,验证是否正常,并同时碰撞限位器和观察安全门是否灵敏完好;

(3)在额定荷载下,将吊篮提升到地面1~2m高度停机,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和架体的稳定性;

(4)安全停靠装置和断绳保护装置的可靠性;

(5)吊篮运行通道内有无障碍物;

(6)作业司机的视线或通讯装置的使用效果是否清晰良好。

6.使用提升机时应符合的规定

(1)物料在吊篮内应均匀分布,不得超出吊篮。当长料在吊篮中立放时,应采取防滚落措施;散料应装箱或装笼。严禁超载使用;

(2)严禁人员攀登、穿越提升机架体和乘吊篮上下;

(3)高架提升机作业时,应使用通讯装置联系。低架提升机在多工种、多楼层同时使用时,应专设指挥人员,信号不清不得开机。作业中不论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应立即执行。

(4)闭合主电源前或作业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开关扳回零位。在重新恢复作业前,应在确认提升机动作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5)发现安全装置、通讯装置失灵时,应立即停机修复。作业中不得随意使用极限限位装置;

(6)使用中要经常检查钢丝绳、滑轮工作情况。如发现磨损严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换;

(7)采用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的提升机,吊篮下降时,应在吊篮行至离地面1~2m处,控制缓缓落地,不允许吊篮自由落下直接降至地面。

(8)装设摇臂把杆的提升机,作业时,吊篮与摇臂把杆不得同时使用;

(9)作业后,将吊篮降至地面,各控制开关扳至零位,切断主电源,锁好闸箱。

7、其他

(一)提升机使用中应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并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机应按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对提升机各润滑部位,进行注油润滑;

(2)维修保养时,应将所有控制开关板至零位,切断主电源,并在闸箱处挂“禁止合闸”标志,必须时应设专人监护;

(3)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得进行保养、维修,排除故障应在停机后进行;

(4)更换零部件时,零部件必须与原部件的材料性能相同,并应符合设计与制造标准;

(二)维修主要结构所用焊条及焊缝质量,均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维修和保养提升机架体顶部时,应搭设上人平台,并应符合高处作业要求。

(2)提升机应由设备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对卷扬机和架体分开管理。

(3)金属结构码放时,应放在垫木上,在室外存放,要有防雨及排水措施。电气、仪表及易损件的存放,应注意防振、防潮。

(4)运输各部件时,装车应垫平,尽量避免磕碰,同时应注意各提升机的配套性。

(三)外用电梯(外用电梯的安、拆,必须编制专项方案)其要求如下:

(1)安装开始之前的安全措施

a、始终要确保地面足够大的区域被围住。

b、始终要确保所使用的超重机设备适合于要起吊的载荷,而且处于良好的状态。

c、始终要确保地基能承受规定的载荷,并符合地方安全规定。

(2)安装期间的安全措施

a、在安装期间绝对不准许与安装工作无关的人员使用升降机。

b、驱动吊笼运行必须将加节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纵,不允许在吊笼内操纵。

c、不允许在风速>13m/s和雷雨、下雪的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安装工作。

d、利用设置在吊笼顶部的安装吊杆进行安装工作时,吊杆的最大起重量为200kg,不允许超载。吊笼载荷也不允许超过额定安装载重量。

(3)任何人不准站在悬吊物下。

a、安装吊杆上有悬挂物时,不得开动吊笼。

b、吊笼运行时,人员的头部、手及装运物件绝对不准伸出吊笼护栏。

c、除非总电源已完全切断,否则不能让任何人在地面围栏内、围栏顶上或靠伏在围栏上以及在升降机通道内,导架立柱内和附墙架等不安全区域内活动。

d、除非加节按钮盒的防止误动作开关板至停机位置或操作盒上的紧急停机按钮已经按下,否则不得在吊笼顶上进行安装工作。

e、不能让任何不称职的人员进行电气的接线工作,且在进行这类工作时,必须确保切断电源。

f、直到所有的连接螺栓已完全坚固、吊具刚安装好的标准节处拆除后,才能驱动吊笼。

(4)安装工作完成时的安全措施

在按照安全标准和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条例进行验收试验获得通过之前,升降机不得投正常使用。

8、安全防护

(1)电梯底笼周围2.5m范围内必须设置牢固的防护栏杆,进出口处的上部搭设足够尺寸的防护棚(按坠落半径要求)。

(2)防护棚必须具有防护物体打击的能力,可用5㎝厚木板或相当5㎝木板强度的其他材料。

(3)电梯与各层站过桥和运输通道,除应在两侧设置护身栏杆及挡脚板并用立网封闭外,进出口处尚应设置常闭型的防护门。防护门在梯笼运行时处于关闭状态,当梯笼运行到哪一层站时,该层站的防护门方可开启。

(4)防护门构造应安全可靠必须是常闭型,平时全部处于关闭状态,不能使门全部打开形成虚设。

(5)各层站的运行通道或平台,必须采用5㎝厚木板搭设平整牢固,不准采用竹板及厚度不一的板材,板与板应进行固定,沿梯笼运行一侧不允许有局部板伸出的现象。

9、使用或操作升降机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能正确、迅速地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反应,以避免事故发生;

(2)能理解和应用所制定的规定、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

(3)能经受紧张状态,防止出错,有丰富的操作经验;

(4)受过专业培训,熟读和掌握了施工升降机使用手册的全部内容;

(5)持证上岗。

10、操作的安全措施

(1)风速>20m/s,不得操作升降机;

(2)导架及电缆上结冰时,不得操作升降机;

(3)在确认“日常检查”和“保养和维修”已完成之前,不能操作升降机;

(4)吊笼载荷和乘客决不准超过标牌上规定的额定什;

(5)不能让货物超出吊笼,加节时在吊笼顶部设置的安装吊杆应拆除;

(6)除了驾驶员外,驾驶室内不允许载运其他人员或货物;

(7)要确保所有保护和安全装置能正常工作,否则不得操作升降机;

(8)在确认吊笼和对重通道内没有任何障碍物、没有人员在工作之前,不得操作升降机;

(9)当升降机在吊笼内进行操作时,不能让任何人站在吊笼的顶上;

(10)发现故障或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报告现场的安全负责人,在故障和危及安全的情况排除之前,不得操作升降机。

11、保养和维修时的安全措施

(1)在升降机设备上、通道内或这些区域的附近进行任何维护和修理工作时,必须将总电源绝对切断;

(2)在吊笼上、传动机构上或安全装置上进行修理工作时,还需将吊笼稳妥停在缓冲弹簧上,有对重的话,还需将吊笼锁住在导架上;

(3)测试电动机制动器制动力矩时,必须将吊笼停稳在缓冲弹簧上并将总电源切断。

12、拆卸阶段安全措施

(1)拆卸前的安全措施

(2)始终要确保地面上有足够大的地方被围住,作为拆卸场地;

(3)始终要确保所有使用的起重设备适合于要起吊的载荷;

(4)始终要确保拆卸开始前,整套装置处于安全状况,并通过日常安全检查。

(5)拆卸期间的安全措施

a、在拆卸期间,绝对不准许与拆卸工作无关的人员使用升降机;

b、不允许在风速>13m/s和雷雨、下雪的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拆卸工作;

c、不要让任何人站在悬掉物下;

d、吊笼运行必须将加节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纵,不允许在吊笼内操作;

e、在进行拆卸工作时,必须将加节按钮盒的防止误动作开关扳至停机位置或按下操作盒上的紧急停机按钮;

f、在吊笼顶部工作时,决不准将加节按钮盒或操作盒留在吊笼内;

g、在拆下的部件被吊放到吊笼顶板上之前,不准驱动升降机吊笼;

h、安装吊杆的最大起重量为200kg,不允许超载;

i、在吊笼运行时,不允许将被拆卸部件悬挂在安装吊杆上;

j、在吊笼运行时,人员的头部、手及装运和物件绝对不允许伸出吊笼护栏;

k、吊笼载荷不允许超额定安装载重量;

l、决不能让不称职的人进行电气拆卸工作,且在进行电气拆卸工作时,必须确保切断总电源;

m、除非总电源已完全切断,否则不能让任何人在地面围栏内、围栏顶部或靠伏在围栏上以及在升降机通道内、导架立柱内和附墙架等不安全区域内活动。

13、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时的安全措施

(1)当升降机在受暴风雨或强台风袭击后,要指派胜任的人员检查各要害部位,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在升降机上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2)风速20m/s时或导架、电缆上结冰时不允许操作升降机;

(3)在确认“定期检查和试验”及“保养和维修”已完成之前,不得操作升降机;

(4)在确认升降机通道内无任何障碍物,以及这些区域附近无人在工作之前,绝对不得操作升机;

(5)在对处于地面的吊笼进行安全检查之前,不要操作升降机;

(6)需吊笼运行而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始终谨慎行事。

(四)塔式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与拆除必须按照说明书和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安、拆方案。

1、塔吊的装拆方案应包括:

(1)塔吊的定位平面示意图;

(2)外电走向与起重回转半径工作范围的平面示意图;

(3)塔吊工作范围所需防护措施;

(4)塔吊装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各岗位责任要求;

(5)塔吊安装分部与整体、试车验收要求;

(6)塔吊拆除中意外情况的报告制度及权限;

(7)塔吊的使用、维护与安全检查要求;

(8)塔吊装拆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2、对装拆人员的要求

(1)参加塔机装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持有效的操作证上岗;

(2)装拆人员严格按照塔机的装拆方案和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装拆;

(3)装拆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有关制度,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对塔机装拆的管理要求

(1)装拆塔机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装拆作业的资质,并按装拆塔机资质等级进行装拆相对应的塔机;

(2)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塔机的装拆专业班组并且配有起重工(装拆工)、电工、起重指挥、塔机操作司机和维修钳工等组成;

(3)进行塔机装拆、施工企业必须编制专项的装拆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装拆工艺要求,并经过企业技术主管领导的审批;

(4)塔机装拆前,必须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装拆方案和安全技术的书面和口头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4、拆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1)装拆塔机的作业,必须在班组长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并配有现场的安全监护人员,监控塔机装拆的全过程;塔机的装拆区域应设立警戒区域,派有专人进行值班;

(2)作业前,对制动器、连接件、临时支撑要进行调整和检查,对起重作业需要的吊索具要保持完好,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作业中遇有大雨、雾和风力超过4级时应停止作业;

(4)行走式塔机就位后,应将夹轨钳夹紧;

(5)塔机在安装中对所有的螺栓都要拧紧,并达到紧固力矩要求。对钢丝绳要进行严格检查有否断丝磨损现象,如有损坏,立即更换;

(6)对整体起扳安装的塔机,特别是起扳前要认真、仔细对全机各处进行检查,路轨路基和各金属结构的受力状况、要害部位的焊缝情况等腰三角形应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或修复后,方能起扳;

(7)对安装、拆卸中的滑轮组的钢丝绳要理整齐,其轧头要正确使用(轧头规格使用时比钢丝绳要小一号)轧头数量按钢丝绳规格配置。

5、塔机安装完毕后必须经专门的检测机构检测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6、塔机使用中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1)塔机的基础必须符合安全使用的技术条件规定;

(2)起重司机应持有与其所操作的塔机的起重力矩相对应的操作证,指挥应持证上岗,并正确使用旗语或对讲机;

(3)起吊作业中司机和指挥必须遵守“十不吊”的规定:指挥信号不明或无指挥不吊;超负荷和斜吊不吊;细长物件单点或捆扎不牢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6级以上强风区无防护措施不吊;散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塔机运行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规定执行。最基本要求:起吊前,先鸣号,吊物禁止从人的头上越过。起吊时吊索应保持垂直,起降平稳,操作尽量避免急刹车或冲击,严禁超载,当起吊满载或接近满载时,严禁同时做两个动作及左右回转范围不应超过90°;

(5)塔机停用时,吊物必须落地不准悬在空中,并对塔机的停放位置和小车、吊钩、夹轨钳、电源等一一加以检查,确认无误后,方能离岗;

(6)塔机在使用中不得利用安全限制器信车,吊重物时不得调整起升、变幅的制动器,除专门设计的塔机外,起吊和变幅两起升机构不应同时开动;

(7)塔机的装拆必须是有资质的单位方能作业,拆装前应编制专项的拆装方案并经企业技术主管负责人的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同时要做好对装拆人员的交底和安全教育;

(8)自升式塔机使用中的顶升加节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塔机安装完后的验收和检测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顶升加节后的验收工作也应该严格执行,对塔机的垂直度、爬升套架、附着装置等都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9)两台或两台以上塔吊作业时,应有防碰撞措施;

(10)定期对塔机的各安全装置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其在运行过程中发挥正常作用。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安全设备和工艺的选用

1、淘汰的设备:少先式起重机、屋面起重机、蒸汽打桩机、滚筒式混凝土搅拌机。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七、安全管理规定

1.制定设备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塔机的登记备案制度。施工单位已拥有的或新购置的塔机等垂直运输设备应尽早报请安全监督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严禁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塔机进入施工现场安装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塔机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2)机械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必须以相应的规范标准以及自身的使用说明书为依据结合施工单位本身实际情况,严格、周密、有序地进行。

这些规范包括《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94)、《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1996)、《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gb10053-1996)、《龙门吊及井架物料提升机》(jgj88-199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等。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必须有相对固定的管理机构和拆装作业人员,从事拆装作业和设备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操作证,安装作业时应先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统一指挥。协同作业,禁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冒险蛮干。

(3)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检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必须停机整改,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禁止设备带故障、带隐患运转。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运转维修的登记统计制度、设备报废制度。对投入施工作业的设备,要严格进行班前检查、安全运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维修保养、安全专项检查等,保证设备性能良好,不带故障、不留安全隐患进行施工作业。

(5)落实以机长负责制为中心的“定人、定机、定岗”的岗位责任制,特种作业岗位人员均应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操作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2、施工现场大型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资料必须齐全。

(1)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设备台帐、运转及维修保养记录、安装拆除方案、验收证书、检测检验报告。

(2)拆装队伍资质证书、设备安拆人员、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

(3)悬挂限载标志牌、安全警示牌、操作规程牌、验收合格牌、定人定机牌。

3.施工现场中小型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资料必须齐

(4)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设备台帐、运转及维修保养记录、安装拆除方案、验收记录

(5)指挥人员、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

(6)悬挂安全警示牌、验收合格牌

4、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备配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演练。应急设备随时更新,进行必要的保养、维护,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完好率。

八、大型设备装拆控制要求

1.装拆资质

凡在施工现场从事塔式起重机拆装(包括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的单位,必须取得《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承接业务(《许可证》分为一、二两极)。拆装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2.编制装拆方案:

拆装方案内容包括:编制依据、人员配备、起重机械及索具配备、基础及附墙设计(有平面图和立面图)、地锚和预埋件设置、安装步骤、顶升加节程序、安全防护措施等,必要时增加顶升过程中的起重臂和平衡臂保持平衡的具体要求,禁止回转作业的可靠措施。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严格执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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