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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生物安全管理程序 第2篇pic公司生物安全管理简略准则 第3篇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4篇生物工程安全管理考核规范 第5篇五一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6篇某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7篇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8篇检验科生物安全管理职责 第9篇生物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10篇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第1篇 生物工程安全管理考核规范
1目的
为规范职工安全操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范。
2范围
适用于生物工程全体员工的安全管理。
3职责
调度室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并对各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各部门严格按制度执行。
4内容
4.1设备、安全日常检查管理制度分为:检查问题“限期整改考核项”和检查问题“限期整改不考核项”。
“三违”划分考核标准
序号
违章原因
考核标准
1
非防水型电气设备直接用水冲洗
责任人20分,班长15分,带班主任10分
2
维修或刷洗设备时未执行断电、验电、挂牌、上锁
3
无特种设备操作证操作特种设备或非机手私自操作设备
4
设备运转时取下防护装置或用手触摸旋转部位
5
升降平台下作业没有执行断电、验电、挂牌、上锁,未使用支撑撑好
6
登高作业(1.5m)以上没有戴安全帽、安全带、无监护人
7
叉车运行中载人或叉子上面、下面站人
8
载重液压车不使用时未及时落下
9
其它违反设备操作规程、性质严重且未造成后果
10
进入受限空间未填写受限空间申请并无专人监护人
生物工程安全检查考核标准
项 目
序号
检查标准
考核标准(分)
基础管理
1
部门主任在安排生产的同时要安排好安全工作,并有记录
5
2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
2
3
公司及车间未张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消防安全应急疏散平面图
2
4
没有签订各级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落实
2
5
规章制度及文件不完善,执行,传达不到位
2
6
没有安全检查、整改、复查相关内容记录
2
7
安全试卷评分、检查整改内容、教育卡签名等内容不真实
2
8
新进、调岗、复工等各项安全教育档案,培训率达不到100%
2
9
新进职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
5
10
三违培训没有记录,没有考勤,每人次考核车间主任
5
11
三违当事人不参加三违考试的,每次考核车间主任
5
12
三违考试不及格人员,每人考核车间主任
5
13
劳动防护用品未按标准发放,没有职工本人领用签字记录
2
14
关键岗位培训持证上岗率达不到100%
2
15
厂级、车间级、班组级没有安全学习资料,没有学习记录
2
16
没有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并按要求组织演练
2
17
消防器材、配电柜检查卡未按规定时间填写的
2
18
生产厂区地面结冰、油滑等影响行走安全现象
2
19
1.5米以上的爬梯或登高平台没有扶手、护栏和踢脚板
2
20
制冷机房、配电室、危险品库等重点部位没有醒目警示标示
2
21
车间吊顶上方管道、电线等基础设施不规范
2
22
对外门窗没有上锁或窗户没有关闭、固定,存在财物丢失隐患
5
23
库管人员离开库房时,未按要求上锁
5
24
未经允许,外来人员随便进入车间、库房
5
25
外来人员进入车间,未按要求登记和审批、无专人陪同
5
26
车辆在维修房、配电室、水泵房、车间等地方停放
5
27
电动车在公司内进行充电
5
28
设备设施存在严重跑、冒、滴、漏等浪费能源现象
2
操作安全管理
操作安全管理
1
设备运转当中,操作机手私自离开
5
2
野蛮操作设备或工器具者(如:踢、敲、扔等)
5
3
在液压车、平板车等运输工具上面滑行
2
4
使用电焊机、切割机、化学药品等不按要求佩戴劳保用品
5
5
拉运货物未进行安全检查,造成倒塌、翻跺
5
6
操作电动葫芦不戴安全帽
5
7
进入受限空间不填写申请或申请填写不规范
5
8
监护人私自离开监护岗位
5
9
不知道本岗位设备操作规程
2
10
其他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性质不严重的
5
电器安全管理
1
电气系统未做到接地接零齐全
5
2
移动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或漏电保护装置不灵敏
2
3
电气元件及电缆线径选型不匹配
2
4
布线不规范,穿线孔防护缺失
2
5
电器元件固定不牢靠、不稳定、不规范
2
6
电器标识不清晰、不准确和缺失
2
7
各种电气的遮拦、护罩、护盖、箱、匣等无效
2
8
配电柜密封不完好,有积水或杂物
2
9
配电柜上面放有杂物或阻挡配电柜
2
10
配电室无防鼠挡板,电缆沟进水
2
11
电源线穿线孔未做防护
2
12
电源线出现破损、烧焦、接头松动等现象
5
13
使用湿物品擦拭设备电器、配电箱或配电柜等电器部位
2
14
非专业人员私自打开配电柜调整电器元件
5
设备安全
防护管理
1
设备制动器、限位开关、联锁等安全装置无效
5
2
联锁防护开关动作复位后,没有再次启动按钮设备就能运转的
5
3
设备应急开关短接或替代停止按钮使用
2
4
设备转动、危险部位防护装置安装不到位,无效
2
5
存在坠落伤人、滑倒、烫伤等隐患的部位,没有警示标示
2
6
非操作人员进入有危险因素的作业区域(如:化学品库、配电室)
2
7
设备设施存在开焊、断裂、严重锈蚀等现象
2
8
私自拆除设备安全防护装置
5
9
其他防护缺失或防护无效
2
特种设备管理
1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配置不齐全,不能正常使用
2
2
设备主要受压元件有裂纹、变形、泄露等危及安全现象
5
3
压力表、安全阀等合格证缺失或过期
2
4
压力表、温度表等有进水现象
2
5
电动葫芦钢丝绳、吊钩未定期检查更换或磨损严重
2
6
特种设备按周期校验,检验率达不到100℅
5
7
特种作业人员建立档案、持证上岗率达不到100%
2
8
特种设备没有相关技术文件,没有保养检修记录
2
9
特种设备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集团公司规定
2
叉车安全管理
1
车辆超速、超高、超载运行
5
2
灯光、刹车装置、喇叭等安全附件无效,没有定期检查维修
2
3
叉车在室外停放时,司机不在现场钥匙未拔
5
4
叉车未按要求点检或记录填写不及时
2
5
其他违规操作存在安全隐患现象
5
消防安全管理
1
灭火器出现压力低、无铅封,合格证过期
5
2
灭火器喷管有裂纹、锈蚀严重
2
3
消防栓水袋漏水、发霉,枪头、密封丢失
2
4
安全出口指示灯、应急灯不能正常使用
5
5
消防通道堵塞
2
6
灭火器放置点低于2具,放置位置不符合标准
2
7
不能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2
8
库房、配电室等重要场所没有警示标示
2
9
动火没有办理动火证
5
10
未经允许,私自动用灭火器材或消防水带
5
危险品安全管理
1
强酸强碱等危险化学品,用于打扫卫生刷洗工器具、清理管道等
5
2
危险化学品收发不是双人储存、出入库,存放条件不符合标准
2
3
危险化学品发放没有记录
2
4
危险化学品库没有单品告知卡,存放室(柜)不加双锁
5
5
汽油使用塑料桶存放
2
6
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等工作场所没有换气设施或防护用品
2
7
危化品存放处不采取防范措施使用明火
5
8
危化品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要求
2
设备基础管理
1
a、b类设备未收集存档技术资料或未建立、更新设备台账
2
2
设备运行、维修保养等记录报表不齐全、不准确、未存档
2
3
设备运行、维修报表填写不真实
2
4
没有制定维修工、技师、工程师考核方案,考核没有落实
2
5
维修人员没有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或培训记录不符合标准
2
6
五金备件的验收、入库、存放、出库等不符合集团规定
2
7
固定资产类设备管理不善,账实不符或私自处置设备
3
8
未达到设备报废条件随意申请设备报废
10
9
新购设备出现与供货合同不符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
5
10
设备出现运行不平稳,震动大等异常情况
2
11
设备故障运行,带病作业
2
12
不能按照周期润滑表实施设备润滑作业
5
13
未按“一保、二保”要求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未填写相关记录
5
14
由于设备维护不到位造成影响生产
5
设备维修管理
1
设备的定期维修或故障通知维修方式不能得到有效执行
2
2
现场维修防护不得当,维修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2
3
设备项修和日常维修后不能正常运行,需重复维修
5
4
未落实维修费用的汇总、分析和考核制度
2
5
外协备件维修验收流程不符合公司规范
2
6
合同范围内外包维修的设备维修项目,工厂又发生维修费用
2
其他项
1
对于集团公司出现的安全问题不及时自查整改,存在安全隐患
5
2
对于昨天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确认没有整改落实
2
3
以上内容凡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依据不整改的次数翻倍处罚
备注:未尽事宜,依据公司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日常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考核项
1
灭火器、消防栓表面有灰尘、盒内有少量杂物、标示残缺的整改不考核;通知后不整改的,按照2分标准进行考核
通知整改
2
设备设施张贴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警示语残缺不清晰、不完整的整改不考核;通知后不整改的,按照2分标准进行考核
通知整改
3
设备设施部件出现轻微性“跑、冒、滴、漏”现象的整改不考核;通知后不整改的,按照2分标准进行考核
通知整改
4
设备设施非安全防护或关键部件部位、螺丝松动、轻微开焊等整改不考核;通知后仍不整改的,按照2分标准进行考核
通知整改
5
检查发现的设备设施方面问题,无考核标准的整改不考核,通知后不及时整改又没特殊情况的,按照2分标准进行考核
通知整改
备注:
1、设备设施外部明显性问题,因使用中损坏、失灵、开焊、变形、缺失(含跑、冒、滴、漏),安全员检查发现考核车间责任人。
2、设备设施外部明显性问题,因使用中损坏、失灵、开焊、变形、缺失、超过24小时(含跑、冒、滴、漏),车间及工程部负责人仍未查出整改的,安全员检查发现,对车间及工程部进行双重考核。
3、设备设施内部存在的问题,安全员检查发现,对工程部设备承包人考核。
4、车间机手或车间责任人通知工程部维修的问题,必须以通知单的形式传达给工程部负责人或整改责任人(无维修通知单视为未通知)。
4.2生产安全管理目标
4.2.1年死亡事故率0;
4.2.2年重伤事故率≤0.2%0
4.2.3年轻伤事故率≤2%0
注:事故率=事故人数/月平均职工人数
4.3安全事故考核
4.3.1一般伤害考核
对责任人处罚20分,当班班长处罚10分,当班主任处罚10分,
4.3.2轻伤事故考核
4.3.2.1 对干部的考核
凡发生轻伤者,全年当班累计第1次对当班主任处罚50分,第2次扣除当月工资,第3次降职或撤职处理;全年部门累计第1次,对部门主任处罚30分,第2次处罚100分,第3次由公司评议是否对部门主任降职或撤职处理。
4.3.2.2 对班长的考核
凡发生轻伤者,班组全年累计第1次,对责任班长处罚20分,第2次对责任班长扣除当月工资,第3次撤职处理(工程部取消技师资格)。
4.3.2.3职工的考核
对责任人处罚30分;凡因违章和违反关于设备维修、刷机执行“断电、验电、挂牌、上锁”通知造成轻伤者,对责任人处罚50分,因监护不到造成伤害的对监护人处罚30分。
4.3.3重伤事故考核
4.3.3.1对干部的考核
凡当班发生重伤者,对当班主任扣2个月标准年薪、降职或经公司研究处理,对部门主任扣除1个月标准年薪。
4.3.3.2对班长的考核
凡当班发生重伤者,对责任班长扣除当月工资、年终奖并撤职处理(工程部取消技师资格)。
4.3.3.3对职工的考核
凡当班发生重伤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责任人、监护人扣除当月奖金、年终奖并由公司研究是否开除出厂。
4.3.4 死亡事故考核
4.3.4.1对干部的考核
凡当班发生死亡者,对当班主任撤职处理、对部门主任撤职或降职处理。
4.3.4.3对班长的考核
凡当班发生死亡者,对责任班长扣除当月工资、年终奖并撤职处理(工程部取消技师资格)。
4.3.4.3对职工的考核
凡当班发生死亡者,对监护人扣除当月工资、年终奖并开除出厂。
4.3.5 公司安全事故鉴定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俊霞
副组长:康 静
组员:李勇峰张军王光耀娄英杰
董军涛何振红翟彦涛高登科
4.3.6 公司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4.3.6.1安全事故的定义
4.3.6.1.1安全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时间和生产活动区域内,或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4.3.6.1.2 凡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蓄意违章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与生产无关的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均不能按工伤事故处理。
4.3.6.2安全事故的界定
4.3.6.2.1死亡事故:是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以内死亡的事故。
4.3.6.2.2重伤事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不在以下范围之内的伤害事故,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udc658.382 gb6441-86)中的重伤标准判定:
①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重度烧伤:总面积在31%~50%之间或ⅲ度烧伤面积在11%~20%之间,或总面积不超过31%,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全身情况严重或有休克者,有复合伤或合并伤(如严重创伤、化学中毒等),有中、重度吸入性损伤者。
特重烧伤:总面积在51%以上或ⅲ度烧伤面积在21%以上者。
4.3.6.2.3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但以上骨组织轻微骨折除外)、严重脑震荡等。
4.3.6.2.4眼部受伤较严重,有失明可能的。
4.3.6.2.5手部伤害:
① 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②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
③ 局部肌腱受伤甚严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
4.3.6.2.6脚部伤害:
① 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② 局部肌腱受伤严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4.3.6.2.7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4.3.6.3轻伤事故:受伤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但构不成重伤事故者。
4.3.6.4一般伤害:轻度皮肉损伤,未伤及筋骨,构不成轻伤事故者。
第2篇 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医学实验室的特殊环境通常会造成一定程序的生物污染,包括对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和环境的污染,这些污染通常主要由处理污染性物质时的操作不当造成。针对实验室生物污染,采取适当的生物安全防护是十分必要的。
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是指实验室工作人员所处理的实验对象含有致病的微生物的其毒素时,通过在实验室设计建造,个体防护装置,严格遵从标准化的工作及操作程序和规程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受实验对象侵染,确保周围环境不受其污染。
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内容包括:安全设备、个体防护装置和措施(一级防护),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化的操作及规程。
1 目的
有效地针对科室进行全面的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2 范围
适用于科室各专业实验室。
3 职责
3.1、科主任负责任命生物安全小组,指导,规范其工作。
3.2、生物安全小组组长负责安全小组日常工作的安排。
3.3、生物安全小组负责科室安全的具体工作。
4 工作程序
4.1、生物安全小组组成
4.1.1、科主任为安全小组组长。
4.1.2、经年度考核,从科室成员中选取具有高度责任心和实验室知识的技术骨干,为生物安全小组安全成员。安全小组成员任期一年,任期中出现特殊情况科主任可对之罢免。
注:安全成员:
4.2、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维护和检查
4.2.1、生物安全小组指定针对安全操作和安全装备的检查方案,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4.2.2、生物安全小组建立安全清单,为回顾性检查提供资料并进行记录,形成《安全记录》。
4.2.3、对危险品、危险区进行鉴定并加以标志。
4.2.4、实验室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所有的事件和潜在的危险因素。
4.2.5、安全小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对各种紧急情况下应急措施进行培训。
4.2.6、若发生职业暴露应及时报告科主任和生物安全小组人员。
4.3、警告标记和标签的建立。
4.3.1、对不同危险程度的实验工作区进行标志。
4.3.2、对高度危险性区域要张贴危险公告。
4.3.3、对装存危险物质的容器必须贴上标签,其内容应详细。
5、安全操作规程
5.1、一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
5.1.1、在实验室工作区禁止吸烟
5.1.2、禁止在实验室放置食物、饮料及类似的存在有潜在的从手
到口的接触途径的其他物质。禁止用实验室的冰箱(柜)储存食物。
5.1.3、处理腐蚀性或毒性物质时必须做好防护工作。应使用安全镜、面罩或其他的眼睛和面部防护用品。
5.1.4、在实验室工作区,病区应穿白大衣或隔离衣,服装应符合实验室设备的要求。
.1.5、应穿着舒适,防滑并能保护整个脚面的鞋子。
5.1.6、在实验工作区头发不可下垂,避免与污染物质接触或影响实验操作,有此类危险的饰物应避免带入工作区。不可留长胡须。
5.1.7、由实验工作区进入非污染区要洗手,接触污染物后要立即洗手。
5.1.8、禁止堆积过多的垃圾,至少应每日清理一次。
5.1.9、禁止在实验工作区存放个人物品。
5.1.10、在实验室指定清洁区和非清洁区,非本室工作人员禁止进入工作区。
5.1.11、从移液器吸取液体、禁止口吸。
5.1.12、按照实验室安全规程操作,降低溅出和气溶胶的产生。
5.1.13、每天至少消毒一次工作台面,活性物质溅出后要随时消毒。
5.1.14、所有培养物,废弃物在运出实验室之前必须进行灭活,高压灭活。需运出实验室灭活的物品必须放在专用密闭容器内。
5.1.15、生活垃圾和医用垃圾一定要分开装放。
5.2、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
5.2.2、实验室入口贴有生物危险标志,内部显著位置须贴上有关的生物危险信息,注明危险因子,生物安全级别,负责人姓名。
5.2.3、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或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入。
5.2.4、工作人员应接受必须的免疫接种和检测(如乙型肝炎疫苗、卡介苗),建立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
5.2.5、必要时收集从事危险性工作人员的基本血清留底,并根据需要定期收集血清样本,应有检测报告,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5.2.6、将生物安全程序纳入标准操作规范或生物安全手册,由实验室负责人专门保管,工作人员在进入实验室之前要阅读规范并按照规范要求操作。
5.2.7、工作人员要接受有关的潜在危险知道的培训,掌握预防职业暴露以及暴露后的处理程序。
5.2.8、尽可能使用塑料器材代替玻璃器材。
5.2.9、应用一次性注射器,用过的针头禁止折弯,剪断,折断,重新盖帽,从注射器取下,禁止用手直接操作。用过的针头、注射器必须直接分开放入锐器盒,消毒浸泡。由医院专门负责部门人员进行处理。
5.2.10、禁止用手处理破碎的玻璃器具,装有污染针,利器及破碎玻璃的容器在丢弃之前必须消毒。
5.2.11、实验设备在运出修理或维护前必须进行消毒。
5.2.12、人员暴露感染性物质时,及时向科主任或安全管理小组人员汇报,并记录事故经过和处理方案。
6、记录
6.1、实验室消毒记录
6.2、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记录。
附 生物安全术语与定义
1、生物安全:避免危险因子造成实验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
2、生物因子:一切微生物和生物活性物质。
3、病原体:可使人、动物或植物致病的生物因子。
4、危害废弃物:有潜在的生物危险、可燃、腐蚀、有毒、放射和起破坏作用的对人、环境有害的一切废弃物。
5、气溶胶:悬浮于气体介质中的微粒,直径一般为0.001-100微米的固态或液态微小粒子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分散体系。
6、一级屏障:是操作者和被操作对象之间的隔离,也称一级隔离。如生物安全柜、手套、口罩、眼镜、个体防护装备等。
7、二级屏障:是生物安全实验室和外部环境的隔离,也称二级隔离。
8、生物安全实验室:通过防护屏障,达到生物安全要求的生物实验室和动物实验室。
附录2 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级
1、危害等级1 (低个体危害,低群体危害):不会导致健康工作者和动物致病的细菌、真菌、病毒和寄生虫等生物因子。
2、危害等级2 (中等个体危害,有限群体危害):能引起人或动物发病,但一般情况下对健康工作者,群体,家畜或环境不会引起严重危害的病原体。实验室感染不导致严重致病,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并且传播有限。
3、危害等级3 (高个体危害,低群体危害):能引起人类或动物严重疾病,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但通常不能因偶然接触而在个体间传播,或能使用抗生素、抗寄生虫药治疗的病原体。
4、危害等级4 (高个体危害、高群体危害):能引起人类或动物非常严重的疾病,一般不能治愈,容易直接或间接或因偶然接触在人与人,或动物与人,或人与动物,或动物与动物之间传播的病原体。
第3篇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医院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国家的医政法规,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制定颁布我院有关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使我院生物安全管理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二、审查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操作程序,监督和检查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审查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对实验室安全事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处理和改进意见。
四、监督试验室工作人员准入、培训、健康监护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实施。
五、批准和发布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危害评估等重要文件。
六、对本单位上报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七、对本单位在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进行审查。
八、组织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和考核,监督、指导生物安全防护的实施。
第4篇 生物安全管理程序
医学实验室的特殊环境通常会造成一定程序的生物污染,包括对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和环境的污染,这些污染通常主要由处理污染性物质时的操作不当造成。针对实验室生物污染,采取适当的生物安全防护是十分必要的。
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是指实验室工作人员所处理的实验对象含有致病的微生物的其毒素时,通过在实验室设计建造,个体防护装置,严格遵从标准化的工作及操作程序和规程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受实验对象侵染,确保周围环境不受其污染。
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内容包括:安全设备、个体防护装置和措施(一级防护),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化的操作及规程。
1 目的
有效地针对科室进行全面的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2 范围
适用于科室各专业实验室。
3 职责
3.1、科主任负责任命生物安全小组,指导,规范其工作。
3.2、生物安全小组组长负责安全小组日常工作的安排。
3.3、生物安全小组负责科室安全的具体工作。
4 工作程序
4.1、生物安全小组组成
4.1.1、科主任为安全小组组长。
4.1.2、经年度考核,从科室成员中选取具有高度责任心和实验室知识的技术骨干,为生物安全小组安全成员。安全小组成员任期一年,任期中出现特殊情况科主任可对之罢免。
注:安全成员:
4.2、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维护和检查
4.2.1、生物安全小组指定针对安全操作和安全装备的检查方案,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4.2.2、生物安全小组建立安全清单,为回顾性检查提供资料并进行记录,形成《安全记录》。
4.2.3、对危险品、危险区进行鉴定并加以标志。
4.2.4、实验室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所有的事件和潜在的危险因素。
4.2.5、安全小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对各种紧急情况下应急措施进行培训。
4.2.6、若发生职业暴露应及时报告科主任和生物安全小组人员。
4.3、警告标记和标签的建立。
4.3.1、对不同危险程度的实验工作区进行标志。
4.3.2、对高度危险性区域要张贴危险公告。
4.3.3、对装存危险物质的容器必须贴上标签,其内容应详细。
5、安全操作规程
5.1、一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
5.1.1、在实验室工作区禁止吸烟
5.1.2、禁止在实验室放置食物、饮料及类似的存在有潜在的从手
到口的接触途径的其他物质。禁止用实验室的冰箱(柜)储存食物。
5.1.3、处理腐蚀性或毒性物质时必须做好防护工作。应使用安全镜、面罩或其他的眼睛和面部防护用品。
5.1.4、在实验室工作区,病区应穿白大衣或隔离衣,服装应符合实验室设备的要求。
第5篇 pic公司生物安全管理简略准则
pic china biosecurity rule (simplified)
pic中国公司生物安全管理简略准则
生物安全是pic 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共同遵守和执行的重要健康保证措施之一,任何实际行为上的不遵守或不作为都将视为违反规定并将面对非常严肃的处理。基于日常工作管理的需要,特设定如下简略准则:
一.人员:
1.一般来说来访者是不允许进入pic核心猪场;
2.来访者和场区内其它工作人员、维修人员未经农场经理或者兽医的许可既不许进入生活区内更不允许进入生产区;
3.在场停留人员不得在农场生活区以内的范围内接待其他非场区停留人员;
4.场区内不允许有儿童存在;
5.所有进入大门者必须登记,包括:姓名,工作单位,来访因由,最近一次接触包括活猪在内污染敏感区域的地点以及具体时期;
6.所有进入生产区的访问者必须登记:包括:姓名,工作单位,来访因由,最近一次接触包括活猪在内污染敏感区域的地点以及具体时期;
7.休假或者离开生活区的本场员工再次进入生产区之前,必须在农场生活区内完成至少两晚一日的隔离期;
8.休假或者离开生活区的本场员工再次进入生产区之前尽可能避免接触包括活猪在内的敏感污染物,若发生过接触,则应该执行自接触之时刻起计的96小时隔离期;
9.搭乘包括本农场/公司自有的24 小时以内受过污染的运载工具并准备进入农场生活区的人员必须遵从96 小时的隔离期;
10.任何非本场工作人员在进入农场生产区以前必需完成农场经理/兽医认可的96小时隔离期;
11.任何进入农场生活区的个人携带物品都必须接受农场门卫的检查,经许可后方可携带进入生活区;
12.访问者、维修人员未经农场经理/兽医许可不允许进入猪舍;
13.不同生产区域的工作人员在同一个工作日内跨区域流动需得到农场经理的许可,建议间隔时间大于12小时;
14.本公司运载种猪/商品猪的司机在进入农场大门以后应尽快穿上农场提供的干净的工作服和鞋子并尽可能降低活动区域,司机不允许进入生活区;
15.种猪/商品猪运载期间,司机不得进入'灰区';
16.运输饲料的司机在饲料卸载期间尽可能停留在车内,不得在工作区域内随意活动;
17.任何未经彻底淋浴、彻底更衣、换鞋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
18.任何进入生活区以内的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场区内的其他相关防疫制度。
二.物资/ 动物:
1、源自农场大门以外的任何动物源性畜产品/物资(养猪生产资料除外,如:疫苗/奶粉性质的饲料等)不得进入生活区更不允许进入生产区;
2、进入生活区的禽产品必须是经过高温处理过的;
3、水产品不允许进入生产区;
4、食堂剩饭尤其是肉及肉制品和生活垃圾必须由专人处理;
5、农场自用猪只的副产品,包括头、蹄、内脏、毛皮等不得返回生产区并不得随意丢弃于场外;
6、任何(疫苗/生物制品除外)进入生产区的生产性资料/耗材都必须进行恰当的脱毒处理,包括:卤化(水);喷雾消毒、熏蒸、空置、剥离外包装等;
7、只允许农场专用饲料进入农场,并且使用双层塑料袋经由专车送达;
8、饲料的卸载和转运应由农场员工完成;
9、非农场专用的饲料/饲料类营养辅料进入农场前需得到农场经理/兽医的认可;
10、撒落的饲料/饲料类营养辅料必须在同一个工作日内收集起来并妥善处理,不得进入生产区;
11、pic车辆上不允许搭载或者存放任何动物源性畜产品/物资(pic猪只除外);
12、种猪/商品猪运载期间所使用的农场的衣物、靴子不得携带离开农场的大门
13、除眼镜、助听器以外的任何个人物品不得携带进入生产区;
14、猪只的流动是单向的(准备进群的后备猪除外),即:
配种&妊娠&产仔---保育-肥育-出售;
猪只---灰区-脏区
离开净区的猪只禁止返回净区;
15、生产区内死亡猪只/安乐死的尸体应于同一个工作日妥善弃置于指定的区域内;
16、农场内化药、消毒剂、生物制品的使用或者改变需得到兽医的认可;
17、运输途中死亡的猪只请执行《pic 中国公司运输手册》相关规定;
18、任何进入农场的遗传物质需得到农场经理/兽医的认可
17、禁止一切非pic拥有的活体的畜、禽进入或存在于农场内;
三.运输/运载工具:
1.尽可能降低运载工具(包括轿车)靠近农场的机会;
2.一切接近/进入农场大门的车辆应该实施喷雾消毒;
3.运输饲料的车辆尽可能固定并符合卫生要求;
4.所有拉屠宰猪/淘汰猪/种猪/仔猪等的车辆在进入场区以前必须经过两次严格清洗、消毒、干燥,最后一次清洗、消毒、干燥完成后与到达农场的间隔期至少24小时;
5.上述车辆的间隔期必须是有效隔离期:即在此期间,车辆的内外部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动物源性污染,否则,隔离期自重新清洗、消毒、干燥完成后起计。
6.每次运输完毕后,装猪台的脏区、灰区、净区应该尽快冲洗、消毒并将门关闭;
7.场区内转猪的车辆应专用:断奶&保育-肥育转猪车,淘汰猪车,死猪转运车,饲料车,前三种车每天使用完毕后应该清洗、消毒、干燥,饲料车每周清洗、消毒一次;
8.断奶&保育-肥育转猪车&饲料车消毒、冲洗完毕后应放置在指定的地点,淘汰猪车,死猪转运车应放置在最后运输的起始地;
9.断奶&保育-肥育转猪车以及饲料车门窗应该时刻关闭以防止鸟、鼠侵入;
10.打料完毕后及时关闭料塔顶盖以防止鸟、鼠以及雨、雪进入塔内;
11.种猪/商品猪运输途中尽可能避免和动物性污染源接触;
12.种猪/商品猪运载期间除本车司机以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进入车体内;
13.卸载种猪时,pic司机必须穿着pic 专用工作服及靴子;
14.卸载种猪时,pic 司机不得进入客户/扩繁场的围墙内,其他任何人员也不得进入pic卡车内;
15. 每次运输完成后应尽快将车辆
冲洗、消毒和干燥,操作流程参见《pic 中国公司运输手册》;
16. 每次运输完成后,司机的工作服、靴子也应尽快清洗、消毒;
17. 公司自有/租用的停车场的大门应时常锁闭,尽可能阻止无关人员/动物进入。
第6篇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
第三条 国家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实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度。
第四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剂的企业事业法人,并具备微生物菌剂安全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进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并凭该样品环境安全证明依法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和现场查验。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微生物菌剂样品的环境安全性进行评审。
第二章 样品入境
第七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请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手续:
(一)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书的复印件;
(二)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
(五)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
(六)拟进口用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的最低数量和规格;
(七)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的其他证明资料。
前款所列材料,应当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一式三份。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进口样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内容属实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必须注明进口样品的数量和规格。《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用于样品检疫审批,一份用于样品环境安全评价数量核销。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凭《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签发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样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对样品的数量、规格、外包装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对样品查验合格的,准予入境。
第三章 样品环境安全评价
第十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委托微生物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
接受委托的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是从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实验室(glp),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专业机构。
第十一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检测规程》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导则》,对进口微生物菌剂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并对检测数据和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微生物菌剂的微生物学检测鉴定;
(二)微生物菌剂的安全性试验;
(三)微生物菌剂的评价;
(四)微生物菌剂的卫生学安全评价;
(五)微生物菌剂及各类终产物的生态安全评价;
(六)微生物菌剂的生产或者使用环境评价。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还应当附具下列内容:
(一)微生物菌剂出口国已有的环境安全评价资料;
(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代理机构资质信息。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不得保留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三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将样品全数交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核对样品数量和规格;对数量和规格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中不一致的,不得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章 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进口经营者提交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
第十六条 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提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报环境保护部。
第十七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口经营者申报的微生物菌剂主要成分与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是否一致;
(二)微生物菌剂中是否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者较大风险的微生物菌种(群);
(三)微生物菌剂是否已经在出口国进行安全生产和使用;
(四)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否具备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专业学历或者资格;
(五)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是否可行。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依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对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合格的微生物菌剂,出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九条 同一进口经营者的同一商品(项目)名称微生物菌剂,应当申请一个《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已获得《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同一微生物菌剂,有两个以上商品(项目)名称的,应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后仍然需要进口该微生物菌剂的,进口经营者需要重新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五章 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报检查验
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经营者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进口经营者还应当提供环境保护部出具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进出口的,出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受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报检,实施现场检疫查验,并按照有关规定抽样送专业的环保微生物菌剂符合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经符合性检验及卫生学检验合格的,方可放行。
第二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送检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对首次检验已经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第六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采取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制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保留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安全管理情况和本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在进出口、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有新的科学依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害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撤销其《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监督进口单位销毁该微生物菌剂,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变更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的,应当分别向变更前和变更后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由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论的,环境保护部不再受理该评价机构做出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直属检验检疫局吊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或者多边协议、进口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需要对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和环境安全证明的,参照本办法第三、四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涉及动植物安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
第三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委托代理进口申请的,其代理人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以及营业执照原件。
第三十五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格式与内容,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第7篇 检验科生物安全管理职责
一、在科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制订和采用生物安全管理计划及操作手册。
二、组织并实施对实验室各类人员的生物安全培训。
三、有责任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特殊危害告知实验室人员,同时要求他们阅读生物安全相关的程序化文件,并督查实验室全体人员严格按照标准的操作和规程进行工作。实验室内应备有可供取阅的安全或操作手册。
四、不定期检查各专业组实验室消毒、样本收集保存、废弃样本及一次性耗品处理情况,抽查各组相关记录表格的记录情况,并督促整改。
五、定期向全科同志通报生物安全检查情况。
六、负责并协调实验室生物安全意外事故的处理。
第8篇 生物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1.1、部门及个人应认真学习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知识,掌握危险物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2、应根据需要,规定危险品的存放的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性质相抵触的生产备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隔离清楚。
1.3、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性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1.4、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个人防护措施:
a、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b、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饮食。
c、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1.5、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
1.6、配备必须要的医药箱,店铺办公室设有保健员,发生意外可做简单处理,严重者立即送医院治疗。
1.7、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与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品。危险品的标志清晰。
2、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2.1、危险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危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
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2.2、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运输。2.3、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人。
2.4、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船)。
2.5、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2.6、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置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3、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保管
3.1、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3.2、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
3.3、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3.4、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a、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
b、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c、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d、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应保持安全距离。
e、遇水燃烧、易烧、自燃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3.5、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
3.6、贮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应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保管人员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器具。
4、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4.1、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2、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4.3、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由企业有关部门统一回收处理本厂。
4.4、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5、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置固体废物。
第9篇 某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医院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国家的医政法规,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制定颁布我院有关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使我院生物安全管理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二、审查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操作程序,监督和检查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审查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对实验室安全事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处理和改进意见。
四、监督试验室工作人员准入、培训、健康监护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实施。
五、批准和发布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危害评估等重要文件。
六、对本单位上报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七、对本单位在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进行审查。
八、组织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和考核,监督、指导生物安全防护的实施。
第10篇 五一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一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生物安全相关法规法律和本院特点,制定并健全生物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规范,定期评价和更新生物安全相关规章制度。
二、评价本院工作中所涉及的生物危险程度并指导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相关文件、生物安全法规,开展生物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实验室相关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健全、完善生物安全管理队伍培训考核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五、组织、指导生物安全工作,对我院生物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日常管理,检查、督促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对临床试验工作进行生物安全危害评估、生物安全审查及核准。
七、查处实验室生物安全违规事件,对生物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整改检查。
八、指导实验室生物安全意外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意外事件的紧急救助及保健治疗措施,并报上级有关管理部门。
九、指导、监督各部门安全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