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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作业安全管理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6

设备作业安全管理

第1篇 进入(罐体)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进入设备(罐体)作业报批程序

1、凡进入设备(清罐)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市公司计量质量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作业许可证,禁止进入设备作业。

2、待领取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后,安全生产主管在对各点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设备(清罐)作业。

3、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二)清罐作业安全要求

1、油罐清洗作业前,应检测罐内油气浓度;

2、罐内油气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4%时,可认为安全进罐作业浓度;

3、进罐人员应装备整套的防护衣服、靴子和手套,以及佩戴合适、质量合格的通风防毒面具,并系好安全绳;

4、如果罐内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40%时,即使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也不宜进罐作业;

5、进罐作业时,通常应分组进罐,每次作业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6、罐外人孔应设有专人监护,并与罐内作业人员经常保持联络;

7、每次进罐作业前,都应对通风、防毒面具等进行检查和试验、清洗、消毒,并检查风管连接是否可靠;

8、发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9、如以上各项措施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在进入设备作业。

有职业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等疾病的人不得进罐作业。

第2篇 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装置、要害部位施工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入生产装置装有催化剂、氮气(如果有)及有危险性、有特殊要求的塔类、封闭设备作业;以及凡在生产区域内或试车期间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设备作业。

第三条 凡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

第四条 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员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五条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设备作业负责人向设备所属装置提出申请。

2、装置安全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安排对设备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起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落实后向作业人员交底。在以上各种气体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单附在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存根上,同时签字。

3、装置领导和hse管理部门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批准作业。

4、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5、进入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内作业时,应将安全措施报本单位领导审批,本单位hse管理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条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 作业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各派一名监护人;

(3) 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设备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4) 作业监护人应清楚进入设备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 作业监护人员要随时携带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第七条 进入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

(1) 持批准的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2) 进入设备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得作业;

(3) 作业监护人员不在监护场所不得作业;

(4) 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5) 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6) 进入设备作业应控制进入作业人员人数和连续作业时间;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应一天一开,当日有效。全面停车大修期间,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天,间断作业应重新分析。

第九条 进入设备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与该设备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等工作及活动。

第十条 施工期间对进入装有催化剂、氮气(如果有)及有危险性、有特殊要求的塔类、封闭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要经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特别批准;其它一般设备内作业许可证,可由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批准,公司hse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进入设备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a) 公司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b) 对所进入设备要切实作好工艺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该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c) 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摘除保险等措施。

d) 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如有1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e) 进入设备作业必须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空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f) 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g) 进入设备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公司hse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h) 进入设备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不超过12v且绝缘良好。

i) 进入设备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进行登记,作业前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

j) 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k) 作业人员进入设备前,应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进设备内作业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l) 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通氧气)。

m) 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n) 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o) 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进入设备作业。

第十二条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是进入设备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第十三条 其它进入设备作业,可参照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第3篇 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装置、要害部位施工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入生产装置装有催化剂、氮气(如果有)及有危险性、有特殊要求的塔类、封闭设备作业;以及凡在生产区域内或试车期间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设备作业。

第三条 凡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

第四条 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员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五条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设备作业负责人向设备所属装置提出申请。

2、装置安全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安排对设备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起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落实后向作业人员交底。在以上各种气体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单附在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存根上,同时签字。

3、装置领导和hse管理部门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批准作业。

4、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5、进入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内作业时,应将安全措施报本单位领导审批,本单位hse管理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条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 作业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各派一名监护人;

(3) 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设备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4) 作业监护人应清楚进入设备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 作业监护人员要随时携带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第七条 进入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

(1) 持批准的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2) 进入设备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得作业;

(3) 作业监护人员不在监护场所不得作业;

(4) 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5) 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6) 进入设备作业应控制进入作业人员人数和连续作业时间;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应一天一开,当日有效。全面停车大修期间,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天,间断作业应重新分析。

第九条 进入设备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与该设备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等工作及活动。

第十条 施工期间对进入装有催化剂、氮气(如果有)及有危险性、有特殊要求的塔类、封闭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要经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特别批准;其它一般设备内作业许可证,可由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批准,公司hse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设备作业安全管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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